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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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4 第 一 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本 概 念... 4 第 二 節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發 展 沿 革... 5 第 三 節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實 施 方 式 與 原 則... 8 第 二 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第 一 節 理 學 檢 查 第 二 節 實 驗 室 檢 查 第 三 節 X 光 影 像 檢 查 第 三 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第 一 節 教 育 與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的 行 政 作 業 第 二 節 擬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與 工 作 內 容 第 三 節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與 履 約 管 理 第 四 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學 校 實 務 第 一 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一 般 性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節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務 第 三 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的 使 用 說 明... 75

2 附 錄 1 法 令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中 央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執 行 工 作 要 點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知 情 同 意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原 則 附 錄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處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暨 矯 治 追 蹤 統 計 表 附 錄 3 招 標 採 購 參 考 資 料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文 件 清 單 參 考 範 例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表 參 考 範 例 附 錄 4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之 調 查 通 知 及 同 意 書 國 民 中 ( 小 ) 學 新 生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範 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單 暨 同 意 書 範 例 ( 國 中 小 適 用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暨 家 長 同 意 書 範 例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中 職 適 用 ) 自 行 到 院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範 例 附 錄 5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實 施 狀 況 驗 收 表 單 參 考 範 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證 明 單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補 檢 人 數 證 明 單 範 例 理 學 檢 查 現 場 驗 收 單 範 例 尿 液 及 寄 生 蟲 檢 查 人 數 證 明 單 範 例 附 錄 6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範 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學 童 口 腔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範 例 學 童 視 力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範 例 附 錄 7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建 置 流 程 檢 核 表 2

3 圖 目 錄 圖 1 腰 圍 測 量 位 置 圖 13 圖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圖 34 圖 3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圖 35 圖 4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管 控 對 實 際 業 務 影 響 的 迴 路 圖 36 圖 5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採 購 流 程 圖 47 圖 6 抽 取 複 製 檢 體 的 方 法 53 圖 7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分 工 參 考 圖 63 圖 8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配 置 參 考 圖 64 圖 9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68 圖 10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分 工 參 考 圖 69 圖 1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配 置 參 考 圖 70 圖 12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74 表 目 錄 表 1 血 壓 計 壓 脈 帶 氣 囊 寬 度 對 照 表 13 表 2 各 年 齡 層 牙 齒 檢 查 重 點 項 目 22 表 3 尿 液 檢 查 項 目 的 意 義 27 表 4 血 液 檢 查 項 目 名 稱 28 表 5 血 液 檢 查 採 檢 試 管 說 明 28 表 6 各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預 定 進 度 37 表 7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之 實 施 規 劃 38 表 8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49 表 9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順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67 表 10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內 容 差 異 比 較 75 3

4 第 一 章 緒 論 健 康 是 基 本 人 權, 學 生 的 健 康 影 響 國 家 的 前 途 依 照 我 國 現 行 學 制, 從 六 歲 至 成 年 階 段, 我 國 有 四 分 之 一 國 民 一 天 當 中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時 間 在 學 校 裡 度 過,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必 須 學 習 知 能 和 實 踐 健 康 行 為, 才 能 奠 定 健 康 基 礎, 以 便 進 一 步 為 社 會 貢 獻 做 準 備, 為 人 生 謀 幸 福, 學 校 有 保 護 和 增 進 學 生 健 康 的 責 任 第 一 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本 概 念 基 於 教 育 的 立 場, 學 校 應 盡 早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自 己 的 身 體, 為 自 己 的 健 康 負 責, 並 為 保 護 身 體 各 種 器 官 之 功 能 正 常 而 積 極 地 進 行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將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的 所 學 實 際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維 護 和 促 進 自 我 生 命 品 質 而 學 校 也 有 責 任 瞭 解 學 生 目 前 之 健 康 狀 況, 除 了 預 防 事 故 發 生, 妥 善 處 理 學 生 急 症, 維 護 學 習 活 動 安 全 外, 更 要 積 極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促 進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是 提 高 個 人 健 康 水 準 最 具 體 有 效 的 方 法, 也 是 達 成 上 述 教 育 目 標 的 必 要 程 序 健 康 檢 查 是 指 一 個 人 在 自 覺 身 心 處 於 無 異 常 的 狀 況 下 接 受 專 業 人 員 ( 醫 師 護 士 檢 驗 技 師 等 ) 應 用 專 業 技 術 科 學 方 法 實 施 檢 查 ; 而 不 是 在 已 經 知 道 自 己 有 了 身 心 不 適 之 症 狀 後 再 去 求 醫 診 治 健 康 檢 查 是 一 種 積 極 的 保 健 方 法, 透 過 檢 查 早 期 發 現 疾 病, 及 早 矯 治 對 學 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的 目 的 有 : 1. 測 知 學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及 生 長 發 育 情 形 2. 早 期 發 現 體 格 缺 點 和 疾 病, 早 期 予 以 治 療 3. 教 導 個 人 重 視 身 心 健 康 的 觀 念 態 度 和 行 為 4. 增 進 家 長 與 教 師 對 學 生 健 康 的 關 注 5. 透 過 學 生 健 康 指 標, 提 供 政 府 瞭 解 國 民 健 康 狀 況 6. 根 據 檢 查 的 結 果, 判 斷 學 生 生 活 的 適 應 能 力, 以 便 參 與 各 式 學 習 活 動 綜 上 所 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是 一 項 教 育 活 動, 學 校 應 利 用 健 康 檢 查 機 會 使 學 生 熟 悉 健 康 檢 查 的 目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使 他 瞭 解 檢 查 意 義, 樂 於 接 受 檢 查, 並 應 用 檢 查 結 果 於 預 防 與 監 測 疾 病, 追 求 高 品 質 的 健 康 廣 義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包 含 與 健 康 有 關 之 觀 察 調 查 篩 檢 通 知 複 查 轉 介 衛 生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免 疫 控 制 個 案 管 理 檢 查 成 效 評 估 健 康 監 測 系 統 等, 乃 是 學 校 針 對 在 學 期 間 之 青 少 年 健 康 品 質 進 行 集 體 管 理 維 護 與 促 進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在 統 整 性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中 屬 於 健 康 服 務 層 面 的 基 本 業 務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乃 是 運 用 公 共 衛 生 全 面 性 健 康 篩 檢 (health screening) 的 概 念, 全 面 性 健 康 篩 檢 的 定 義 是 利 用 檢 驗 測 驗 或 其 他 方 法, 很 快 地 從 看 似 健 康 的 人 當 中, 分 辨 岀 可 能 有 病 和 可 能 沒 病 的 人 執 行 篩 檢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找 出 早 期 的 次 臨 床 徵 兆, 以 發 現 潛 伏 的 疾 病 或 傷 害,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必 須 再 經 由 進 一 步 的 診 斷 以 確 定 患 病 與 否 篩 檢 無 法 取 代 專 業 診 斷, 透 過 健 康 篩 檢 可 以 描 述 受 檢 者 健 康 狀 況 和 疾 病 或 體 格 缺 點 的 型 態, 用 來 作 為 計 畫 執 行 評 估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的 依 據 4

5 世 界 各 國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視 為 青 少 年 預 防 保 健 工 作 中 的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顧 項 目 因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的 過 程, 涉 及 教 育 及 衛 生 兩 大 範 疇 之 專 業 人 力 與 事 物, 並 非 單 一 主 管 單 位 可 以 獨 力 完 成, 綜 觀 西 方 歐 美 國 家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單 位, 將 學 校 視 為 社 區 衛 生 之 一 環, 美 國 於 衛 生 部 下 設 置 學 校 衛 生 局 或 疾 病 管 制 局 督 導 學 生 健 康 維 護 與 促 進 事 物 的 執 行 提 供 各 校 基 層 衛 生 保 健 服 務 亞 太 地 區 則 大 多 由 教 育 與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辦 理 美 國 各 地 區 因 其 地 方 分 權 不 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實 施 方 式 也 不 同, 有 很 多 州 的 作 法 是 明 訂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由 家 長 在 學 生 進 入 學 校 就 讀 之 前 提 出 小 兒 科 或 家 醫 科 醫 師 署 名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及 繳 交 完 整 的 預 防 治 注 射 記 錄 慢 性 病 健 康 情 形 等, 送 交 學 校 存 檔 方 可 入 學, 學 校 本 身 並 不 提 供 這 些 檢 查 及 預 防 注 射 服 務, 家 長 必 須 帶 子 女 去 醫 院 診 所 實 施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由 學 區 合 格 護 士 為 學 生 實 施 每 年 一 次 之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聽 力 脊 柱 側 彎 等 基 本 檢 查 及 營 養 評 估, 因 人 力 不 足, 牙 齒 檢 查 只 能 採 區 域 性 學 校 進 行 而 學 校 必 須 保 留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之 健 康 檔 案 若 發 現 學 生 在 健 康 上 出 現 問 題, 學 校 立 刻 以 書 信 方 式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建 議 就 醫 治 療, 輔 導 其 進 行 疾 病 與 體 格 缺 點 之 追 蹤 矯 治 日 本 依 據 學 校 保 健 法 規 定, 學 校 內 常 設 學 校 校 醫 學 校 齒 科 醫 師 學 校 藥 劑 師 及 學 校 養 護 教 諭 ( 具 有 護 士 資 格 ), 學 生 入 學 後 由 各 市 町 村 教 育 委 員 會 ( 相 當 於 我 國 縣 市 教 育 局 處 ) 統 籌 規 劃 每 年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由 各 校 校 醫 或 派 遣 學 校 附 近 之 契 約 醫 院 到 校 實 際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並 提 出 健 康 診 斷 結 果, 列 舉 健 康 問 題 處 理 建 議, 由 學 校 通 知 家 長 赴 醫 院 進 一 步 複 檢 和 治 療, 學 校 不 介 入 醫 療 處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項 目 包 含 身 高 體 重 座 高 視 力 聽 力 口 腔 疾 病 牙 齒 皮 膚 脊 椎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胸 腔 心 臟 心 電 圖 尿 液 檢 查 寄 生 蟲 營 養 狀 況 等, 並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我 國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為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礎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為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負 責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政 策 之 規 劃,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單 位 負 責 統 籌 協 調 和 督 導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各 級 學 校 負 責 實 際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並 其 後 續 追 蹤 矯 治 等 之 教 學 與 輔 導 工 作 第 二 節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發 展 沿 革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發 展, 在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公 佈 之 台 灣 省 各 級 學 校 衛 生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即 已 規 範 各 級 學 校 應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缺 點 矯 治 預 防 接 種 緊 急 治 療 等 保 健 工 作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大 多 由 學 校 人 員 執 行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衛 生 習 慣 檢 查 ( 晨 間 檢 查 ) 頭 蝨 頭 癬 檢 查, 並 提 供 滅 蝨 除 癬 藥 物 進 行 團 體 治 療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委 員 會 通 過 台 灣 省 腸 內 寄 生 蟲 防 治 計 畫, 自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開 始 針 對 山 地 鄉 國 小 進 行 腸 內 蛔 蟲 鈎 蟲 鞭 蟲 及 蟯 蟲 之 防 治, 其 他 地 區 國 小 學 生 則 進 行 蟯 蟲 防 治, 為 徹 底 切 斷 學 生 與 家 屬 間 之 相 互 感 染, 凡 屬 腸 內 寄 生 蟲 檢 查 陽 性 學 生 之 共 同 生 活 家 人 均 予 以 免 費 投 藥, 以 擴 大 防 治 效 果 除 台 北 市 由 衛 生 所 協 助 國 小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生 在 校 以 肛 門 黏 貼 拭 紙 採 集 蟯 蟲 檢 體 送 驗 外, 台 灣 省 其 他 地 區 學 校 由 學 校 人 員 協 助 一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在 家 以 蟯 蟲 膠 紙 肛 圍 擦 拭 二 日 法 採 集 蟯 蟲 檢 體, 送 由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寄 生 蟲 防 治 會 檢 驗, 山 地 鄉 學 生 則 再 採 集 糞 便 檢 體, 進 行 糞 便 蟲 卵 及 原 蟲 之 檢 查, 此 寄 生 蟲 檢 查 每 學 期 皆 辦 理 二 次 ( 實 施 期 間 自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至 九 十 年 六 月 ) 5

6 受 限 於 醫 療 資 源,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僅 由 學 校 人 員 實 施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頭 蝨 頭 癬 檢 查 及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到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砂 眼 檢 查 寄 生 蟲 ( 蟯 蟲 ) 檢 查 及 其 相 關 矯 治 活 動 隨 著 世 界 各 國 學 校 衛 生 強 調 學 生 健 康 教 育 與 促 進 工 作 的 趨 勢, 為 瞭 解 入 學 新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台 北 市 政 府 於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首 先 開 始 委 託 六 家 市 立 醫 院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包 括 小 兒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外 科 牙 科 等 五 位 醫 師 五 位 護 士 和 一 位 社 工 人 員, 依 排 定 時 間, 以 巡 迴 方 式, 前 往 各 受 檢 學 校 執 行 國 小 一 年 級 新 生 全 身 性 理 學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含 眼 耳 鼻 喉 牙 齒 皮 膚 四 肢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等 範 圍, 再 由 受 檢 學 校 人 員 將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之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並 輔 導 健 康 狀 況 異 常 者 由 家 長 陪 同 至 各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複 查 與 矯 治, 將 學 校 健 康 教 育 課 程 實 際 融 入 學 習 生 活 當 中 期 使 健 康 認 知 與 行 為 知 行 合 一 台 北 市 以 教 育 與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合 作 全 面 辦 理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避 免 了 資 源 不 利 家 庭 無 法 配 合 到 院 檢 查 的 困 擾, 取 代 了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於 入 學 前 由 家 長 備 妥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繳 交 學 校 人 員 參 考 的 方 式, 使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健 康 資 料 建 置 更 為 完 備, 此 種 協 調 各 醫 院 醫 療 人 員 組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到 學 校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工 作 模 式 成 為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模 式 之 先 驅 高 雄 市 於 七 十 二 年 度 開 始 比 照 台 北 市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模 式 實 施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全 身 理 學 檢 查 ; 台 北 市 則 於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擴 大 實 施 至 國 小 四 年 級, 高 雄 市 隔 年 相 繼 跟 進 基 隆 市 台 北 縣 於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由 轄 區 內 教 育 單 位 協 調 衛 生 單 位 派 遣 工 作 隊 至 各 校 巡 迴 檢 查 台 灣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三 月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會 進 行 台 灣 省 國 小 學 童 尿 液 檢 查 先 驅 計 畫, 發 現 尿 液 檢 查 陽 性 率 高, 為 因 應 學 生 腎 臟 病 及 糖 尿 病 之 早 期 發 現 與 治 療 管 理 之 需,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訂 頒 台 灣 省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尿 液 篩 檢 計 畫, 將 全 省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列 入 篩 檢 對 象, 於 每 學 期 間 集 體 實 施 尿 液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中 潛 血 及 尿 液 酸 鹼 度 等 四 項 如 判 定 為 陽 性 反 應 者, 再 次 進 行 複 檢, 並 另 追 加 尿 液 沈 渣 檢 查, 若 為 尿 蛋 白 陽 性 反 應 則 需 追 加 磺 基 柳 酸 法 測 定, 以 增 加 可 靠 度 ; 如 複 檢 仍 被 判 訂 為 陽 性 反 應 者, 持 轉 介 單 至 各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精 密 檢 查, 實 施 期 間 自 七 十 九 年 七 月 至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教 育 部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會 銜 頒 佈 之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及 其 健 康 紀 錄 卡 格 式, 使 全 國 各 縣 ( 市 )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項 目 方 法 作 業 流 程 矯 治 追 蹤 等 工 作 有 了 初 步 的 執 行 規 範 基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是 學 校 執 行 健 康 管 理 的 首 要 步 驟, 規 範 了 健 康 檢 查 執 行 方 式 後, 接 著 積 極 發 展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期 能 藉 由 電 腦 作 業 過 程, 使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轉 介 複 查 矯 治 成 效 以 數 據 化 具 體 呈 現, 故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開 始 相 繼 委 託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縣 萬 豐 國 民 小 學 著 手 健 康 檢 查 軟 體 設 計, 於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共 同 掛 於 教 育 部 網 站 供 各 校 自 行 選 擇 下 載 試 用 經 過 反 覆 設 計 測 試 和 修 改 過 程, 教 育 部 充 實 各 國 民 小 學 健 康 中 心 電 腦 設 備, 以 台 中 縣 萬 豐 國 小 所 研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正 式 全 面 推 展 國 小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資 訊 化, 使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建 檔 工 作 系 統 化, 減 輕 健 康 中 心 文 書 抄 寫 作 業 困 擾, 增 加 健 康 資 料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了 追 蹤 矯 治 成 果 ; 並 藉 由 持 續 性 資 料 管 理 過 程, 監 測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之 改 變 與 學 校 健 康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6

7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公 布 學 校 衛 生 法, 依 據 其 中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明 確 訂 定 檢 查 對 象 項 目 及 間 隔 時 間, 將 國 中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皆 納 入 實 施 對 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遵 循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寄 生 蟲 篩 檢 及 尿 液 篩 檢 納 入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體 制 內 實 施 於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開 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貫 穿 各 學 制, 由 國 小 至 大 專 全 面 實 施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增 列 血 液 檢 查 及 X 光 檢 查, 各 級 學 校 可 視 個 別 需 求 自 行 增 加 檢 查 項 目, 開 展 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的 新 頁, 成 為 我 國 學 校 衛 生 的 重 要 政 策, 也 成 為 全 世 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方 式 的 一 大 特 色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所 需 經 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大 專 校 院 於 學 生 之 學 雜 費 中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收 費, 而 國 民 中 小 學 則 由 所 屬 縣 市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推 動 初 期,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礙 於 經 費 有 限 醫 療 資 源 分 佈 不 均, 人 力 物 力 整 合 不 易, 辦 理 成 效 屢 受 質 疑 教 育 部 建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權 限 就 教 育 經 費 基 本 需 求 扣 除 一 般 教 育 補 助 款 後, 於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應 分 攤 數 額 中 編 列 足 夠 教 育 經 費 因 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各 地 方 政 府 大 多 以 每 位 學 生 150 元 檢 查 費 提 列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委 託 醫 院 承 辦, 由 於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繁 瑣, 加 上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以 底 價 決 標 所 屬 轄 區 學 生 數 分 散 地 理 位 置 城 鄉 差 距 等 因 素, 各 地 方 醫 療 機 構 投 標 意 願 低 落, 檢 查 過 程 之 嚴 謹 度 多 有 缺 失, 各 種 爭 議 仍 時 有 所 聞 為 因 應 實 際 推 動 需 要,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學 校 衛 生 學 會, 以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發 行 之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為 藍 本, 邀 請 醫 療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著 手 修 訂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以 適 用 於 各 級 學 校 該 修 訂 計 畫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完 成 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王 英 偉 副 局 長 以 自 身 擔 任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之 經 驗, 提 出 更 改 健 康 檢 查 執 行 方 式 及 執 行 項 目 之 建 議, 擬 與 兒 童 保 健 服 務 制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結 合, 簡 化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作 業 流 程, 並 擬 透 過 橫 向 聯 繫 協 調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教 育 部 及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因 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之 人 力 物 力 品 質 維 護 等 事 宜,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共 同 監 督 全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狀 況, 但 幾 次 會 議 皆 礙 於 醫 療 保 健 事 務 之 分 工 主 管 權 責 與 行 政 立 場 不 同, 陷 入 膠 著, 截 至 目 前 這 項 行 政 協 調 仍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礙 於 檢 查 經 費 不 足 及 醫 院 承 辦 意 願 低 落,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法 執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阻 礙 重 重, 教 育 部 遂 於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訂 定 中 央 補 助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執 行 工 作 要 點, 由 中 央 補 助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250 元, 以 固 定 金 額 最 有 利 標 方 式 評 選 承 辦 醫 院, 強 化 轉 介 複 查 必 要 之 矯 治 追 蹤 及 行 政 處 理 措 施 為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落 實 其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與 相 關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情 形 之 考 核,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修 正 發 布 中 央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執 行 工 作 要 點 ( 如 附 錄 1-3), 取 代 原 工 作 要 點, 並 於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七 月 修 正 條 文, 將 中 央 補 助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提 高 至 每 人 350 元, 規 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每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作 業, 並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7

8 作, 次 年 度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履 約 驗 收 為 了 提 高 檢 查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教 育 部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學 校 衛 生 學 會 遵 循 學 校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之 相 關 條 文, 以 新 制 的 觀 點 編 撰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說 明 是 項 工 作 要 領, 提 供 範 例 做 為 實 務 推 動 參 考 於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期 間, 教 育 部 實 施 品 質 管 控 及 稽 核 計 畫, 組 成 外 部 稽 核 小 組 實 地 考 核 各 縣 市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案 之 履 約 情 形 及 進 度 並 於 一 百 零 三 年 再 委 託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修 訂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以 適 用 於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第 三 節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實 施 方 式 與 原 則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定 期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對 象 項 目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實 施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學 校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應 委 託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承 辦, 而 承 辦 之 醫 療 機 構 應 指 派 合 格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 如 附 錄 1-1) 第 6 條 規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但 學 生 已 成 年 或 有 行 為 能 力 者, 應 經 本 人 同 意 後, 始 得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9 條 指 出, 未 規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執 行 事 宜,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另 定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之 基 於 教 育 健 康 的 下 一 代, 學 校 有 義 務 關 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及 其 結 果, 並 針 對 其 檢 查 結 果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與 促 進 工 作, 而 學 生 應 配 合 學 校 作 業, 提 供 個 人 健 康 之 完 整 資 訊 給 學 校, 作 為 學 習 階 段 之 保 健 與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的 參 考 一 實 施 方 式 在 開 放 自 主 的 校 園 風 氣 之 下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要 兼 顧 教 育 的 意 涵 與 健 康 促 進 的 意 義, 健 康 檢 查 的 辦 理 方 式 可 以 視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主 要 以 大 規 模 健 康 篩 檢 之 方 式 進 行, 其 檢 查 方 法 之 選 擇 以 迅 速 價 廉 簡 便 易 行 為 原 則, 其 品 質 須 符 合 篩 檢 效 度 信 度 可 預 測 性 等 要 求 ( 一 ) 實 施 項 目 與 間 隔 目 前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包 含 常 規 性 檢 查 ( 如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檢 查 ) 全 身 性 理 學 檢 查 ( 頭 頸 胸 腹 皮 膚 四 肢 泌 尿 生 殖 器 ( 僅 適 用 男 生 ) 口 腔 等 檢 查 ) 實 驗 室 檢 查 ( 寄 生 蟲 尿 液 血 液 ) 及 臨 時 性 檢 查 ( 或 為 傳 染 性 疾 病 檢 查 ); 其 實 施 方 式 為 常 規 性 檢 查 由 各 校 人 員 每 學 期 在 校 內 實 施 ; 全 身 性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X 光 檢 查, 乃 由 學 校 每 三 年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委 託 各 科 醫 療 技 術 人 員 共 同 完 成 ; 而 臨 時 性 檢 查 ( 或 為 傳 染 性 疾 病 檢 查 ) 則 視 疾 病 或 急 症 發 生 情 況, 由 公 共 衛 生 人 員 協 同 學 校 人 員 進 行 特 定 之 檢 查 8

9 ( 二 ) 實 施 人 員 與 地 點 依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檢 查 人 員 及 實 施 時 間 不 同, 分 為 廣 義 的 及 狹 義 的 兩 種, 廣 義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指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之 健 康 檢 查 與 管 理 措 施, 不 單 涵 蓋 上 述 所 有 之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亦 包 含 不 同 檢 查 形 式 之 檢 查 結 果 之 追 蹤 管 理 措 施 而 狹 義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僅 指 由 醫 療 人 員 到 校 進 行 之 全 身 性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X 光 檢 查 等 項 目 之 檢 查 活 動, 由 於 涉 及 委 託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將 不 同 醫 療 技 術 人 員 組 成 工 作 隊 到 校 支 援 始 得 以 完 成, 故 需 透 過 政 府 招 標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目 前 國 民 中 小 學 階 段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委 託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承 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各 校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自 行 招 標 辦 理 因 此, 狹 義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依 執 行 檢 查 之 場 所 不 同, 又 分 為 到 院 檢 查 及 在 校 檢 查 兩 種 到 院 檢 查 是 由 學 生 自 行 前 往 醫 院 之 檢 查 場 所 接 受 醫 療 人 員 之 各 項 檢 查 ; 在 校 檢 查 是 由 負 責 承 辦 單 位 事 先 邀 請 醫 療 人 員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到 學 校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學 校 需 於 事 前 布 置 適 當 場 所 作 為 檢 查 場 所,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到 校 執 行 檢 查 之 用 ( 三 ) 實 施 品 質 管 控 與 經 費 來 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方 式 檢 查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衛 生 福 利 部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共 同 發 布, 故 衛 生 福 利 部 負 責 協 調 督 導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際 監 督 管 理 考 核 這 些 參 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療 機 構 的 服 務 品 質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來 源, 國 民 中 小 學 部 分 由 中 央 統 籌 款 撥 付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部 分, 由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代 辦 費 支 付 二 實 施 原 則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應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將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及 平 日 健 康 狀 況, 提 供 檢 查 人 員 參 考 之 規 定,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 訂 定 之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知 情 同 意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原 則 ( 如 附 錄 1-4) 規 定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發 給 家 長 同 意 書 ( 如 附 錄 ), 說 明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日 期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家 長 充 分 瞭 解 後 並 向 其 子 女 說 明, 並 經 其 子 女 同 意 後, 獲 得 家 長 簽 署 之 同 意 書 方 得 以 為 學 生 進 行 實 際 檢 查 工 作 尤 其 在 執 行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 僅 適 用 男 生 ) 血 液 檢 查 及 女 性 X 光 檢 查 ( 避 免 懷 孕 學 生 受 檢 ) 時, 更 應 確 定 受 檢 者 及 其 家 長 已 瞭 解 並 同 意 受 檢 因 此, 各 級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和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時, 不 僅 應 考 量 健 康 檢 查 的 目 的 教 育 意 涵, 也 要 遵 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定, 在 檢 查 活 動 之 前 置 作 業 檢 查 現 場 及 檢 查 後 之 追 蹤 處 理 都 需 有 明 確 處 理 步 驟,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9

10 由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本 身 涉 及 醫 療 技 術 勞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福 祉, 實 施 對 象 包 含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參 與 實 際 檢 查 工 作 之 人 力, 包 含 衛 生 單 位 醫 療 人 員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學 生 家 長 志 工 人 員 等, 不 僅 在 行 政 協 調 上 必 須 連 結 合 作, 在 實 務 工 作 中 也 要 能 充 分 溝 通, 在 各 專 責 領 域 各 司 其 職, 發 揮 整 合 服 務 的 功 效, 才 能 落 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教 育 意 涵, 及 其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所 做 之 公 共 衛 生 篩 檢 的 積 極 目 的,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應 遵 循 之 原 則 有 : ( 一 ) 教 育 與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應 權 責 分 工 並 肩 努 力 目 前 我 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由 教 育 部 門 負 責 規 劃, 衛 生 部 門 負 責 協 助 督 導 醫 院 及 地 方 衛 生 人 員 配 合 執 行 ; 學 校 與 承 辦 醫 院 間 也 要 充 分 合 作 互 相 支 援, 力 求 檢 查 工 作 標 準 化 後, 提 高 檢 查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一 致 性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有 賴 各 部 門 各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協 調 合 作, 若 只 靠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單 方 面 的 努 力, 終 將 難 竟 其 功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內 容 包 含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需 求 經 費 實 施 方 式 與 效 益 評 估 參 選 廠 商 資 格 評 選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與 稽 核 方 式 等, 需 要 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目 的 做 法 和 預 期 效 益 等 有 基 本 認 識 及 有 經 驗 者, 組 成 團 隊 集 思 廣 益, 共 同 構 思 籌 備, 才 能 不 失 偏 頗, 正 確 決 策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業 務 者, 於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初, 應 先 邀 請 相 關 衛 生 主 管 人 員 招 標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實 務 工 作 者 學 生 或 家 長 代 表 共 同 商 議,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確 立 實 施 步 驟, 期 使 整 體 實 施 過 程 謹 慎 而 周 延 ( 二 )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方 法 可 衡 酌 需 要 靈 活 進 行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 如 附 錄 1-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有 全 身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及 影 像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有 寄 生 蟲 檢 查 尿 液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 影 像 檢 查 項 目 有 X 光 檢 查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項 目 外,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級 學 校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另 行 增 列 檢 查 項 目 或 檢 查 方 法, 以 配 合 各 地 方 或 學 校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惟 所 增 列 之 檢 查 項 目 或 方 法 需 符 合 醫 療 保 健 相 關 規 範, 其 所 產 生 之 經 費 及 配 套 措 施 皆 應 一 併 考 量 如 :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因 應 校 園 猝 死 事 件 威 脅 學 生 健 康,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起 委 請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病 兒 童 基 金 會 到 校 進 行 心 音 心 電 圖 篩 檢, 再 由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到 校 二 次 聽 診 確 立 疑 似 個 案, 進 行 心 臟 專 科 醫 療 轉 介 追 蹤, 使 心 臟 病 童 受 惠 良 多, 頗 獲 家 長 好 評 也 有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對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之 特 定 項 目 提 供 一 次 免 掛 號 費 複 查 或 對 尿 液 篩 檢 結 果 異 常 學 生 進 行 抽 血 檢 查 及 腎 臟 超 音 波 精 密 檢 查 等, 使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規 範 下 仍 有 靈 活 空 間, 讓 特 定 對 象 獲 得 特 定 的 檢 查 服 務 ( 三 ) 受 檢 學 生 家 長 學 校 人 員 及 醫 療 人 員 應 協 調 合 作 追 求 高 品 質 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尚 未 能 併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範 圍 內 全 面 納 入 基 層 醫 療 體 制 免 費 檢 查 時,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都 須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以 勞 務 委 託 方 式 委 託 合 格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承 辦, 故 於 辦 理 採 購 過 程 中 需 注 意 相 關 品 質 管 控 方 式, 對 實 施 人 員 素 質 檢 查 方 法 的 正 確 性 一 致 性 及 檢 查 結 果 之 紀 錄 追 蹤 複 查 等 事 宜 予 以 正 確 驗 收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項 目 規 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執 行 人 力 主 要 有 內 科 兒 科 家 醫 10

11 科 牙 科 等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醫 事 檢 驗 師 每 組 工 作 隊 的 醫 師 每 人 三 小 時 檢 查 人 數 不 超 過 100 人, 每 位 學 生 受 檢 時 間 有 限, 檢 查 人 員 要 在 很 短 時 間 內 用 視 診 問 診 觸 診 聽 診 做 出 是 否 異 常 的 判 斷, 學 校 人 員 應 予 以 必 要 之 協 助, 例 如 事 先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的 調 查, 提 供 現 場 醫 事 人 員 參 酌 ; 事 先 做 好 接 受 檢 查 的 身 心 狀 態 準 備 完 成 受 檢 學 生 衛 生 教 育 指 導 ; 安 排 檢 查 現 場 動 線 流 暢 空 氣 流 通 環 境 安 靜 敏 感 部 位 之 檢 查 能 提 供 高 度 隱 密 空 間 等, 都 能 降 低 受 檢 者 的 焦 慮, 提 高 檢 查 品 質 ; 尤 其 對 於 有 特 殊 狀 況 的 學 生 更 應 耐 心 予 以 說 明 和 輔 導, 使 檢 查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 四 ) 以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創 造 國 人 健 康 福 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無 法 取 代 正 式 之 醫 學 診 斷, 其 教 育 目 的 在 於 讓 學 生 重 視 自 己 的 健 康, 為 自 己 的 健 康 負 責, 要 家 長 及 教 師 同 時 重 視 學 生 的 生 長 發 育 狀 況, 在 學 習 生 活 過 程 安 排 合 適 其 健 康 狀 況 之 活 動, 對 於 有 體 格 缺 點 或 疾 病 之 學 生 要 積 極 指 導 他 們 落 實 體 格 缺 點 矯 治, 密 切 追 蹤 矯 治 結 果 因 此 執 行 全 面 性 之 健 康 檢 查 之 後, 對 於 有 傳 染 性 ( 例 如 疥 瘡 蟯 蟲 頭 蝨 結 核 病 肝 炎 ) 會 影 響 學 習 ( 心 臟 病 腎 臟 病 糖 尿 病 氣 喘 視 力 不 良 齲 齒 ) 會 影 響 生 長 發 育 ( 脊 柱 側 彎 身 高 不 足 肥 胖 營 養 不 良 ) 無 法 回 復 性 之 體 格 缺 點 或 疾 病 ( 隱 睪 高 度 近 視 高 度 遠 視 或 散 光 聽 力 受 損 愛 滋 病 ) 要 儘 早 施 予 矯 治, 必 要 時 應 列 冊 做 個 案 管 理 對 於 有 交 互 傳 染 之 虞 的 疾 病, 除 了 輔 導 個 案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外, 也 要 將 名 冊 彙 報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以 便 進 行 其 同 住 家 人 的 矯 治 追 蹤 和 持 續 關 注, 以 達 到 公 共 衛 生 傳 染 病 防 治 的 目 的 ( 五 ) 健 康 管 理 資 訊 化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以 電 腦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加 以 彙 整 統 計 分 析, 便 能 進 一 步 了 解 全 校 地 區 及 全 國 青 年 學 子 的 健 康 問 題, 進 而 規 劃 健 康 促 進 策 略, 增 進 全 民 健 康 目 前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已 經 完 成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規 劃 與 全 面 使 用, 藉 由 資 訊 化 管 理 作 業 方 法, 建 立 全 國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監 測 系 統, 提 供 及 時 訊 息, 掌 握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之 健 康 指 標, 因 此, 落 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實 際 作 業 體 格 缺 點 矯 治 疾 病 追 蹤 治 療 累 積 實 施 成 效 的 數 據 資 料, 不 僅 應 用 在 個 人 健 康 管 理 教 育 與 衛 生 績 效 評 比 國 民 健 康 政 策 規 劃 上 都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它 是 創 造 我 國 人 力 素 質 贏 在 起 跑 點 上 最 值 得 的 投 資 11

12 第 二 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教 育 部 台 (87) 體 號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保 字 第 號 函 會 銜 訂 定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作 為 當 時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之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學 校 衛 生 法 公 佈 之 後,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相 繼 發 布 施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對 象 由 國 小, 向 上 延 伸 至 國 中 高 中 及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之 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及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分 別 再 次 修 正 條 文 各 年 齡 層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爰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所 列 項 目, 各 項 目 之 檢 查 方 法 說 明 如 下 : 壹 體 格 生 長 第 一 節 理 學 檢 查 一 檢 查 項 目 : 身 高 體 重 檢 查 二 檢 查 用 具 : 身 高 計 及 體 重 計 三 檢 查 方 法 : 身 高 及 體 重 的 測 量 應 選 用 檢 驗 合 格 的 身 高 計 及 體 重 計, 並 於 施 測 前 先 將 儀 器 校 正 ; 登 錄 時, 宜 計 到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為 宜 ( 一 ) 身 高 測 量 1. 請 學 生 脫 鞋, 若 有 戴 帽 或 髮 圈 者, 應 先 拿 下, 直 接 站 在 身 高 計 底 座 上, 兩 腳 併 攏, 兩 膝 伸 直, 兩 手 自 然 下 垂 貼 於 體 側, 兩 眼 向 前 平 視 2. 若 使 用 傳 統 身 高 計, 需 背 向 量 尺 直 立, 使 枕 部 背 部 臀 部 及 腳 跟 均 緊 貼 量 尺, 調 整 身 高 計 橫 槓, 使 之 平 貼 學 生 頭 頂, 輕 壓 頭 髮, 保 持 橫 槓 與 量 尺 垂 直, 並 調 整 學 生 的 頭 部 位 置, 使 學 生 的 眼 耳 連 線 與 身 高 計 橫 槓 平 行 3. 若 使 用 電 子 身 高 計, 腳 掌 需 站 在 底 座 中 央 部 位, 腳 跟 勿 頂 住 後 方, 背 挺 直 勿 靠 著 身 高 桿, 抬 頭 挺 胸, 雙 眼 直 視 前 方, 操 作 者 將 壓 板 滑 至 輕 觸 受 檢 者 頭 頂, 眼 睛 水 平 目 測 視 窗 測 量 值 判 讀 4. 以 公 分 (cm) 為 單 位, 記 錄 量 尺 上 的 數 值, 操 作 者 將 測 得 數 值 寫 入 體 檢 表 之 身 高 欄 位 中 5. 最 佳 量 測 時 間 為 早 上 ( 二 ) 體 重 測 量 1. 事 先 校 對 體 重 計 的 準 確 度 是 否 歸 零 2. 測 量 前 請 學 生 先 脫 鞋, 若 有 外 套 或 背 包 者, 應 先 拿 下 若 使 用 傳 統 體 重 計, 學 生 安 靜 站 立 於 體 重 計 中 央, 操 作 者 待 指 針 穩 定 後, 記 錄 測 量 數 值 3. 若 使 用 電 子 體 重 計, 操 作 者 先 輕 觸 POWER 鍵 打 開 電 源, 歸 零 後, 請 受 檢 者 直 接 站 在 電 子 體 重 計 座 上, 抬 頭 挺 胸, 雙 眼 直 視 前 方, 待 數 據 穩 定 後 即 可 判 讀 4. 以 公 斤 (kg) 為 單 位, 操 作 者 將 測 得 數 值 寫 入 體 檢 表 之 體 重 欄 位 中 ( 三 ) 腰 圍 測 量 1. 除 去 受 檢 者 腰 部 覆 蓋 衣 物, 輕 鬆 站 立, 雙 手 自 然 下 垂 12

13 2. 操 作 者 以 皮 尺 繞 過 腰 部 ( 腹 部 中 線 ), 調 整 高 度 使 能 通 過 左 右 兩 側 腸 骨 上 緣 至 肋 骨 下 緣 之 中 間 點, 同 時 注 意 皮 尺 與 地 面 保 持 水 平, 並 緊 貼 而 不 擠 壓 皮 膚 3. 維 持 正 常 呼 吸, 於 吐 氣 結 束 時, 量 取 腰 圍 如 圖 1 貳 血 壓 脈 搏 測 量 一 檢 查 用 具 : 血 壓 計 二 檢 查 方 法 : ( 一 ) 傳 統 水 銀 血 壓 計 圖 1 腰 圍 測 量 位 置 圖 1. 測 量 血 壓 時, 以 電 子 血 壓 計 或 水 銀 血 壓 計 測 量 上 臂 肱 動 脈 血 壓, 並 應 選 擇 適 合 學 生 的 上 臂 臂 圍 大 小 的 壓 脈 帶 壓 脈 帶 之 充 氣 囊 大 小 與 上 臂 圍 的 配 合 方 式 如 表 1 表 1 血 壓 計 壓 脈 帶 氣 囊 寬 度 對 照 表 上 臂 圍 ( 上 臂 中 段 )(cm) 氣 囊 寬 度 (cm) 氣 囊 長 度 (cm) 氣 囊 長 度 至 少 為 上 臂 圍 的 80%, 寬 度 至 少 為 上 臂 圍 的 40% 2. 施 測 時, 請 受 檢 者 卸 除 身 上 背 包 及 厚 重 外 套, 坐 下, 將 手 臂 置 於 血 枕 上 並 與 心 臟 及 血 壓 計 零 點 呈 水 平 位 置 3. 把 壓 脈 帶 整 齊 包 裹 在 上 臂 肘 前 窩 以 上 約 兩 指 寬 之 處, 約 與 心 臟 同 高 的 位 置, 令 13

14 學 生 自 然 伸 直 手 肘, 掌 心 向 上, 放 鬆 手 與 前 臂, 操 作 者 以 食 指 中 指 觸 摸 肱 動 脈 處, 並 放 置 聽 診 器 置 於 該 肘 前 窩 內 側 處 4. 打 開 血 壓 計 及 水 銀 柱 開 關, 打 氣 至 中 指 觸 摸 不 到 血 管 跳 動 後 ( 找 出 脈 搏 感 覺 消 失 的 壓 力 值 ), 再 加 壓 30mmHg, 然 後 以 每 秒 下 降 2-3mmHg 的 速 度 慢 慢 放 氣, 以 聽 到 korotkoff 第 一 聲 時 之 血 壓 為 收 縮 壓, 聲 音 完 全 消 失 時 之 血 壓 為 舒 張 壓 5. 將 測 量 值 登 入 體 檢 表 之 血 壓 欄 位 6. 若 測 得 血 壓 值 偏 高 140/90mmHg, 應 請 受 檢 者 休 息 分 鍾 後 再 測 量 一 次 7. 檢 測 完 畢 將 血 壓 計 向 右 傾 斜 45 度 角 至 水 銀 看 不 見 才 可 將 開 關 關 閉 8. 測 量 手 腕 部 橈 動 脈 脈 搏 一 分 鐘, 記 錄 脈 搏 數, 並 注 意 是 否 有 脈 搏 不 規 則 的 情 況 ( 二 ) 電 子 血 壓 計 1. 請 受 檢 者 卸 除 身 上 背 包 及 厚 重 外 套 2. 請 受 檢 者 坐 下, 將 手 臂 置 於 血 枕 上 並 與 心 臟 及 血 壓 計 呈 水 平 位 置 3. 壓 脈 帶 纏 繞 於 上 臂 距 肘 關 節 上 一 吋 處, 包 覆 緊 度 以 能 放 入 二 根 手 指 為 主 4. 以 食 指 中 指 觸 摸 肱 動 脈 處, 將 電 子 血 壓 計 監 測 線 對 準 肱 動 脈 5. 打 開 電 源 並 按 下 啟 動 鍵 6. 待 測 量 結 束 後 將 測 量 值 登 入 體 檢 表 之 血 壓 欄 位 7. 若 測 得 血 壓 值 偏 高 140/90mmHg, 先 請 受 檢 者 換 手 測 量 或 用 水 銀 血 壓 計 測 量, 若 仍 偏 高 應 請 受 檢 者 休 息 分 鍾 後 再 測 量 一 次 8. 檢 測 完 畢 將 血 壓 計 電 源 關 閉 參 眼 睛 檢 查 指 視 力 及 眼 睛 疾 病 的 檢 查 一 檢 查 項 目 : 視 力 立 體 感 辨 色 力 斜 視 弱 視 睫 毛 倒 插 眼 球 震 顫 眼 瞼 下 垂 結 膜 炎 二 檢 查 用 具 : 視 力 表 或 視 力 機 NTU 亂 點 立 體 圖 石 原 式 綜 合 色 盲 檢 查 本 小 手 電 筒 遮 眼 板 三 檢 查 方 法 : ( 一 ) 以 視 力 表 篩 檢 學 生 遠 方 中 心 視 力 狀 況 1.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視 力 應 由 學 校 人 員 應 用 健 康 教 育 策 略 教 導 學 生 完 成 篩 檢, 並 將 視 力 篩 檢 結 果 登 錄 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中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現 場 醫 師 之 參 考 2. 以 視 力 表 篩 檢 學 生 遠 方 中 心 視 力 狀 況 時, 先 檢 查 右 眼 ( 遮 左 眼 ), 再 檢 查 左 眼 ( 遮 右 眼 ); 先 檢 查 裸 視, 再 檢 查 矯 正 視 力 不 論 選 擇 視 力 表 Landolt s C Chart 或 Snellen s E Chart 的 規 格 請 注 意 檢 測 距 離 照 明 度 周 圍 環 境 及 表 掛 高 度 14

15 3. 視 力 表 之 規 格 : 標 準 的 視 力 檢 查 表 有 藍 道 爾 氏 C 字 視 力 表 (Landolt s C Chart) 和 史 奈 侖 氏 E 字 視 力 表 (Snellen s E Chart) 前 者 為 公 認 之 萬 國 制, 記 錄 方 式 為 小 數 點, 如 等, 較 合 乎 國 人 習 慣 一 般 學 校 使 用 之 視 力 檢 查 表 大 多 在 測 遠 方 視 力, 測 試 距 離 為 五 公 尺 (C 字 表 ) 或 六 公 尺 (E 字 表 ) 在 學 生 視 力 檢 查 時, 因 為 C 字 視 力 表 符 號 缺 口 有 斜 角, 對 部 份 學 生 而 言, 會 有 表 達 上 的 困 難,E 字 視 力 表 則 無 此 顧 慮 故 建 議 視 力 表 之 設 置 規 格 宜 以 E 字 視 力 表 為 優 先 4. 視 力 檢 查 表 的 照 明 度, 應 有 500~700 米 燭 光 (Lux) 檢 查 室 的 光 線 不 可 低 於 其 十 分 之 一, 並 注 意 受 檢 者 之 視 野 內 最 好 不 要 有 窗 戶 或 其 他 太 亮 的 光 源 5. 視 力 檢 查 表 的 掛 置 高 度, 以 視 標 1.0 處 與 受 檢 者 眼 睛 略 同 高 即 可 6. 視 力 篩 檢 的 步 驟 : (1) 受 檢 者 站 在 正 確 測 試 距 離 點 ( 地 面 應 有 明 確 之 記 號 ) 上, 注 視 著 視 力 表 上 的 視 標 (2) 以 遮 眼 器 確 實 遮 住 一 眼, 先 遮 左 眼, 後 遮 右 眼, 除 提 醒 受 檢 者 兩 眼 自 然 張 開 不 須 閉 眼 外, 應 監 督 其 不 可 瞇 眼 側 頭 或 偷 看 等 (3) 視 力 篩 檢 所 使 用 之 遮 眼 器 應 妥 善 清 潔 消 毒 ( 或 外 加 紙 套 ), 以 避 免 傳 染 眼 疾 ; 亦 可 用 不 透 明 白 紙 板, 每 人 一 片 遮 眼 若 直 接 以 受 檢 者 之 手 掌 遮 眼, 應 注 意 手 部 之 清 潔, 避 免 壓 迫 眼 球, 並 留 心 指 縫 是 否 闔 緊 (4) 請 受 檢 者 唸 或 比 出 檢 查 者 所 指 之 視 標, 可 從 最 大 視 標 ( 如 0.1) 看 起, 一 橫 行 接 一 橫 行, 直 到 確 認 被 檢 查 者 所 能 看 到 的 最 小 視 標 時, 其 同 一 行 的 視 標 邊 線 部 份 所 標 示 的 視 力 值 如 0.8, 即 為 受 檢 者 的 視 力 (5) 有 些 則 因 散 光 因 素 而 只 能 比 出 某 個 方 向 ( 例 如 上 下 ) 的 缺 口, 而 比 不 出 另 個 方 向 ( 例 如 左 右 ) 的 缺 口, 若 有 此 種 情 況, 檢 查 者 要 適 時 避 免 斜 向 缺 口 視 標 及 更 耐 心 檢 查 (6) 檢 查 結 果 視 力 值 的 記 錄 一 般 建 議 採 過 半 數 過 關 原 則, 所 謂 過 半 數 過 關 原 則, 舉 例 說 明 : 一 橫 行 視 標 有 五 個, 當 學 生 右 眼 受 檢 時 0.5 那 一 橫 行 全 對 0.6 那 一 橫 行 比 對 三 個 ( 過 半 數 過 關 ) 0.7 那 一 橫 行 比 對 二 個 ( 沒 有 半 數 過 關 ), 則 該 孩 童 右 眼 的 視 力 值 記 錄 為 0.6, 意 即 以 比 出 過 半 數 時 最 小 橫 行 視 標 記 錄 為 視 力 值 (7) 如 果 受 檢 者 連 視 力 表 上 最 大 的 視 標 ( 如 0.1) 都 無 法 認 出, 則 可 簡 記 為 < 0.1 或 0.1 或 者 讓 受 檢 者 向 視 標 前 進, 若 在 三 公 尺 處 才 能 看 到 0.1 的 視 標 則 其 視 力 為 0.1 3/5( 五 公 尺 C) 或 0.1 3/6( 六 公 尺 E) 7. 電 子 E 字 表 視 力 機 檢 查 方 法 : (1) 將 E 字 表 應 放 置 距 離 受 檢 者 6 公 尺 處 視 力 值 0.9 處 的 高 度 應 與 受 檢 者 平 視, 角 度 呈 水 平 插 上 電 源, 使 燈 箱 光 源 穩 定 (2) 檢 查 前 應 通 知 受 檢 者 攜 帶 眼 鏡 受 檢 (3) 檢 查 前 需 觀 察 及 詢 問 受 檢 者 有 無 配 戴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有 無 進 行 角 膜 塑 形 有 無 雷 射 矯 正 (4) 若 受 檢 者 應 同 時 測 得 裸 眼 視 及 配 鏡 視 力 若 裸 眼 視 力 值 低 於 0.1 以 下 者, 只 需 測 得 配 鏡 視 力 若 有 進 行 角 膜 塑 形 或 做 過 雷 射 矯 正, 登 錄 檢 查 結 15

16 果 時, 裸 眼 視 力 應 註 明 角 膜 塑 形 中 或 雷 射 矯 正 後 若 有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者, 只 需 測 配 鏡 視 力, 登 錄 時 應 註 明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5) 請 受 檢 者 手 持 遮 視 板 先 遮 住 左 眼, 右 眼 直 視 E 字 表 (6) 受 檢 者 依 操 作 者 指 示 說 出 E 字 缺 口 方 向 上 下 左 右, 每 行 視 標 需 至 少 比 畫 出 正 確 方 向 半 數 以 上 (3/5), 其 視 力 值 才 能 成 立 (7) 將 測 得 右 左 眼 視 力 值 登 入 體 檢 表 之 視 力 欄 位 中, 若 有 進 行 角 膜 塑 形 或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者, 需 註 明 角 膜 塑 形 中 或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 二 ) 立 體 圖 檢 查 ( 適 用 於 國 小 新 生 檢 查 ) 1. 立 體 感 以 NTU 亂 點 立 體 圖 檢 測 是 否 有 內 斜 視 或 單 眼 嚴 重 弱 視 現 象 國 小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立 體 感 檢 查 應 由 學 校 人 員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前 完 成, 並 事 先 將 視 力 篩 檢 結 果 登 錄 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中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現 場 醫 師 之 參 考 2.NTU 立 體 圖 每 副 共 五 張 圖 卡, 其 中 四 張 正 面 為 照 相 合 成 之 點 狀 圖, 每 張 的 正 確 圖 形 答 案 都 在 卡 片 後 面, 而 另 一 張 為 背 面 同 時 有 四 個 幾 何 圖 形 的 圖 卡, 供 小 朋 友 語 言 表 達 不 清 時 指 認 用 測 試 時 小 朋 友 戴 上 左 紅 右 藍 的 眼 鏡, 檢 查 者 須 將 牌 序 抽 亂, 請 他 說 出 亂 點 立 體 圖 中 隱 藏 著 的 幾 何 圖 形, 避 免 他 用 猜 測 作 答, 並 注 意 避 免 圖 卡 的 透 光 或 反 光 每 次 作 答 時, 四 張 卡 片 都 應 先 重 新 洗 牌 注 意 須 連 續 答 對 五 次 才 算 通 過, 答 錯 的, 要 詳 加 指 導 後 再 重 做, 若 連 續 錯 兩 次 以 上 則 紀 錄 為 不 通 過 ( 三 ) 辨 色 力 檢 查 以 石 原 氏 綜 合 色 盲 檢 查 本, 在 自 然 光 下 請 受 檢 者 一 一 唸 出 各 頁 之 數 字 首 頁 應 可 辨 認, 餘 各 頁 若 出 現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錯 誤, 即 表 示 辨 色 力 有 問 題 國 小 一 年 級 階 段 若 已 完 成 檢 查, 並 確 立 診 斷 者, 於 國 中 以 上 之 其 他 階 段 宜 視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仍 須 檢 查 ( 四 ) 斜 視 ( 眼 位 ) 檢 查 ( 適 用 於 國 小 新 生 檢 查 ) 利 用 角 膜 光 照 反 射 法 (Hirschberg Test) 以 及 交 替 遮 眼 法 (Cover Test) 判 定 眼 位 是 否 正 常 1. 角 膜 光 照 反 射 法 (Hirschberg Test) 用 手 電 筒 照 射 受 檢 者 的 眼 睛, 最 好 能 誘 導 他 的 眼 睛 注 視 燈 光 ( 注 意 不 要 太 過 強 的 光 源 ) 通 常 我 們 都 會 在 受 檢 者 的 黑 眼 珠 ( 角 膜 ) 上 看 到 燈 光 的 反 光 點, 正 常 人 的 反 光 點 都 會 出 現 接 近 正 中 央 處 如 果 一 眼 的 反 光 點 在 正 中 央, 而 另 一 眼 不 在 正 中 央, 則 必 須 懷 疑 是 否 眼 位 不 正 ( 斜 視 ) 眼 科 醫 師 檢 查 時, 當 然 可 由 不 在 正 中 央 的 角 膜 反 光 位 置 知 道 是 內 斜 外 斜 或 上 斜 但 確 切 的 診 斷 有 時 仍 須 藉 助 其 他 方 法 幫 忙 判 定 2. 交 替 遮 眼 法 (Cover Test) 使 用 一 遮 眼 板, 先 遮 住 受 檢 者 任 一 眼, 要 他 注 視 著 你 的 鼻 子, 很 快 的 把 遮 眼 板 由 一 16

17 眼 移 到 另 一 眼 時, 正 常 人 的 眼 球 是 不 會 動 ( 除 非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隨 便 動 ) 假 如 受 檢 者 專 心 注 視, 而 遮 眼 板 由 一 眼 轉 至 另 一 眼 時, 其 眼 球 需 要 移 動 才 能 固 視, 這 表 示 有 斜 視 原 理 是, 當 你 遮 右 眼 時, 被 遮 蓋 的 右 眼 假 如 有 斜 視, 比 如 說 是 內 斜 視, 則 眼 球 一 定 偏 內, 當 你 遮 眼 板 由 右 眼 移 到 左 眼 時, 右 眼 便 由 原 來 內 偏 的 位 置 轉 到 中 央 來 看, 我 們 就 可 以 看 到 他 的 眼 球 由 內 往 中 央 跑 ; 正 常 時 眼 球 都 在 中 央, 交 替 遮 眼 時 不 會 出 現 移 動 現 象 的 ( 五 ) 其 他 眼 部 異 常 在 充 足 照 明 輔 助 下, 以 視 診 方 式 檢 查 有 無 眼 部 其 他 異 常, 如 眼 瞼 下 垂 睫 毛 倒 插 眼 球 震 顫 或 其 他 異 常 現 象 ( 包 括 眼 瞼 淚 器 結 膜 鞏 膜 等 ), 如 結 膜 蒼 白 鞏 膜 黃 膽 1. 睫 毛 倒 插 ( 下 眼 皮 ) 用 小 手 電 筒 照 在 下 眼 皮 部 位, 請 受 檢 者 往 下 看, 若 內 側 睫 毛 和 角 膜 有 明 顯 接 觸 者 即 為 睫 毛 倒 插 2. 眼 瞼 下 垂 ( 先 天 性 ) ( 適 用 於 國 小 新 生 檢 查 ) 受 檢 者 直 視 正 前 方, 若 上 眼 皮 蓋 住 角 膜 高 度 的 三 之 一 以 上 ( 或 遮 眼 4 毫 米 ) 者, 即 為 眼 瞼 下 垂 亦 可 使 用 小 手 電 筒, 正 向 照 在 眼 球 上, 如 果 角 膜 的 反 射 亮 點 和 上 眼 瞼 緣 的 距 離 祇 有 2 毫 米 或 以 下 時, 即 為 眼 瞼 下 垂 3. 眼 球 震 顫 :( 適 用 於 國 小 新 生 檢 查 ) 眼 球 無 法 固 定 凝 視, 會 不 自 主 地 震 動 4. 其 他 ( 包 括 眼 瞼 淚 器 結 膜 鞏 膜 等 ) 之 異 常 現 象, 若 有 發 現 請 紀 錄 於 其 他 欄 位 內 肆 耳 鼻 喉 檢 查 一 檢 查 項 目 : 聽 力 耳 道 畸 型 唇 顎 裂 構 音 異 常 耳 前 瘻 管 中 耳 炎 ( 如 耳 膜 破 損 ) 扁 桃 腺 腫 大 耵 聹 栓 塞 過 敏 性 鼻 炎 慢 性 鼻 炎 及 其 他 二 檢 查 用 具 : 512 音 叉 頭 鏡 或 手 電 筒 ( 或 立 燈 ) 耳 鏡 及 壓 舌 板 三 檢 查 方 法 : ( 一 ) 聽 力 檢 查 1. 音 叉 聽 力 檢 查 : 在 安 靜 不 受 噪 音 干 擾 的 場 所, 以 512Hz 的 音 叉 敲 擊 後, 放 在 學 生 額 頭 正 中 線 後 方, 詢 問 學 生 左 右 兩 側 中 哪 一 側 可 以 聽 到 較 大 的 聲 音 正 常 時 聲 音 應 在 中 央 或 左 右 相 等, 如 有 氣 導 障 礙 則 偏 向 病 側, 有 骨 導 障 礙 則 偏 向 健 側 2. 對 於 下 列 高 危 險 群 及 病 史 上 有 懷 疑 的 個 案, 若 在 學 齡 前 若 未 曾 經 由 耳 鼻 喉 專 科 醫 師 檢 查 確 定 無 聽 力 異 常 者, 應 轉 介 學 生 至 醫 院 接 受 進 一 步 的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及 鼓 室 圖 檢 查 (1) 早 產 兒 或 出 生 時 缺 氧 需 放 置 保 溫 箱 17

18 (2) 母 親 懷 孕 時 曾 發 生 子 宮 內 感 染 (3) 家 族 中 有 聽 障 幼 兒 (4) 頭 頸 部 畸 型 (5) 出 生 時 黃 疸, 需 換 血 治 療 者 (6) 曾 患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聽 力 的 疾 病, 如 : 腦 膜 炎 中 耳 炎 等 ( 二 ) 耳 鼻 喉 檢 查 伍 頭 頸 部 檢 查 1. 以 視 診 及 觸 診 檢 查 耳 鼻 喉 是 否 有 任 何 畸 型 淋 巴 腺 腫 大 扁 桃 腺 腫 大 耳 膜 破 損 或 積 水 不 正 常 分 泌 物 鼻 粘 膜 發 炎 等 徵 候 2. 再 以 問 診 方 式, 了 解 學 生 是 否 有 經 常 性 或 季 節 性 鼻 塞 打 噴 嚏 流 鼻 水 鼻 癢 眼 睛 癢 等 鼻 炎 鼻 過 敏 症 狀 3. 構 音 檢 查 : 請 學 生 由 1 數 到 10, 分 辨 其 發 音 是 否 清 晰 一 檢 查 項 目 : 斜 頸 甲 狀 腺 腫 淋 巴 腺 腫 及 其 他 二 檢 查 用 具 : 無 特 殊 器 材 三 檢 查 方 法 : 請 學 生 面 向 檢 查 者 坐 著, 以 視 診 及 觸 診 方 法, 檢 查 學 生 頭 頸 部 是 否 有 斜 頸 異 常 腫 塊 或 其 他 異 常 現 象 ( 一 ) 斜 頸 : 正 常 頸 部 應 可 自 由 移 動, 若 頸 部 活 動 受 限 制 頭 部 偏 斜 或 摸 到 胸 鎖 乳 突 肌 的 腫 塊, 均 可 能 為 斜 頸 症 ( 二 ) 頸 部 異 常 腫 塊 : 如 異 常 淋 巴 腺 腫 甲 狀 腺 腫 等 陸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檢 查 ( 需 家 長 同 意 書 ) 一 檢 查 項 目 : 胸 廓 異 常 心 雜 音 心 律 不 整 呼 吸 聲 異 常 及 其 他 二 檢 查 用 具 : 聽 診 器 屏 風 或 遮 簾 ( 心 音 心 電 圖 設 備 輔 助 ) 四 檢 查 方 法 : ( 一 ) 胸 廓 及 呼 吸 系 統 檢 查 1. 先 行 問 診, 是 否 有 心 肺 功 能 異 常 之 不 適 病 史, 如 呼 吸 困 難 氣 喘 胸 痛 久 咳 不 癒 心 悸 等 2. 檢 查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是 否 左 右 對 稱, 有 無 異 常 之 突 出 或 凹 陷 ( 雞 胸 漏 斗 胸 等 ) 3. 請 學 生 作 深 呼 吸, 觀 察 胸 廓 活 動 是 否 正 常 4. 以 聽 診 器 檢 查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的 呼 吸 聲 哮 喘 等 ( 二 ) 心 臟 及 脈 搏 血 壓 檢 查 1. 接 受 檢 查 前 宜 先 讓 學 生 安 靜 約 10 分 鐘, 查 閱 其 血 壓 及 脈 搏 狀 況, 注 意 是 否 有 脈 搏 不 規 則 的 情 況 18

19 2. 檢 查 心 尖 搏 動 位 置,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之 震 顫 (thrill) 或 可 觸 覺 之 心 音 以 聽 診 器 診 察 心 尖 左 胸 骨 沿 主 動 脈 及 肺 動 脈 位 置 之 心 音, 注 意 第 一 心 音 及 第 二 心 音 之 變 化 及 是 否 有 心 雜 音, 以 一 到 六 級 記 錄 心 雜 音 強 度, 並 描 述 心 雜 音 之 特 徵 及 位 置 3. 使 用 簡 易 之 心 電 圖 ( 具 有 I, avf, V1 及 V6) 或 心 音 圖 設 備, 輔 助 理 學 檢 查 之 不 足 柒 脊 柱 四 肢 檢 查 一 檢 查 項 目 : 脊 柱 側 彎 多 併 指 蹲 距 困 難 ( 青 蛙 肢 ) 關 節 變 形 水 腫 及 其 他 異 常 二 檢 查 用 具 : 無 特 殊 器 材 三 檢 查 方 法 : ( 一 ) 脊 柱 側 彎 檢 查 : 請 學 生 脫 去 厚 重 外 衣, 穿 著 單 件 運 動 服 1. 學 生 背 向 檢 查 者, 雙 腳 併 攏 直 立, 兩 手 自 然 下 垂, 兩 眼 平 視 正 前 方 ; 檢 查 者 觀 察 學 生 左 右 耳 朵 是 否 等 高 兩 肩 是 否 等 高 兩 側 肩 胛 骨 位 置 是 否 對 稱 脊 柱 是 否 側 彎 骨 盆 位 置 或 腰 部 是 否 對 稱 2. 也 可 進 行 Adam 前 彎 測 驗, 請 學 生 向 前 彎 腰 至 90 度, 兩 臂 下 垂 合 掌, 檢 查 者 站 立 在 受 檢 者 後 方, 從 背 後 目 測 學 生 的 左 右 背 部 是 否 對 稱 等 高, 並 觸 診 脊 柱, 注 意 任 何 不 對 稱 的 隆 起, 隆 起 的 一 端 通 常 是 脊 柱 側 彎 彎 向 的 一 方 ( 二 ) 四 肢 檢 查 : 請 學 生 脫 鞋, 面 向 檢 查 者 直 立, 依 序 檢 查 四 肢 狀 況 1. 觀 察 學 生 四 肢 是 否 相 稱, 有 無 畸 型 長 短 腿 多 併 指 或 關 節 變 形 2. 檢 查 下 肢 是 否 有 水 腫 現 象 3. 使 學 生 兩 手 水 平 前 伸, 作 蹲 下 起 立 兩 腿 輪 流 單 腳 站 立 以 腳 尖 站 立 及 以 腳 跟 站 立 等 動 作, 觀 察 下 肢 肌 力 及 平 衡, 是 否 有 蹲 距 困 難 捌 腹 部 檢 查 ( 需 家 長 同 意 書 ) 一 檢 查 項 目 : 異 常 腫 大 及 其 他 異 常 二 檢 查 用 具 : 聽 診 器 屏 風 或 遮 簾, 檢 查 場 所 最 好 能 備 置 檢 查 床 三 檢 查 方 法 : 先 行 問 診, 再 作 腹 部 之 觸 診 及 叩 診, 檢 查 是 否 有 肝 脾 腫 大 或 其 他 異 常 隆 起 之 腫 塊 等, 疑 似 肝 脾 異 常 腫 大 時, 應 躺 臥 檢 查 床, 施 以 觸 診 ( 一 ) 肝 臟 檢 查 : 1. 在 右 鎖 骨 中 線, 自 肚 臍 以 下 部 位, 往 肝 臟 方 向 敲 叩, 找 到 肝 濁 音 的 下 緣 及 上 緣, 並 敲 打 周 圍 相 關 位 置, 檢 查 肝 臟 外 形 輪 廓 及 是 否 腫 大 2. 左 手 放 在 病 人 背 後, 與 第 十 一 及 第 十 二 肋 骨 走 向 平 行 支 撐 身 體, 右 手 放 在 右 腹 直 肌 外 側 部 位, 手 指 輕 輕 壓 入 再 向 上 揚 起, 檢 查 肝 臟 的 外 形 和 位 置 ( 二 ) 脾 臟 檢 查 : 1. 在 中 腋 線 後 面, 靠 近 左 側 第 十 肋 骨 附 近 叩 診 脾 臟 濁 音 範 圍, 檢 查 脾 臟 是 否 腫 大 19

20 2. 左 手 伸 到 病 人 左 側 肋 骨 椎 下 方, 向 上 支 撐 並 擠 壓, 右 手 在 左 側 肋 骨 下 緣 向 下 壓 向 脾 臟, 檢 查 脾 臟 邊 緣 及 大 小 ( 三 ) 腹 部 : 其 他 腫 塊 檢 查 1. 當 學 生 站 立 時, 囑 其 腹 部 用 力 或 咳 嗽, 觀 察 其 腹 部 肚 臍 附 近 腹 股 溝 處 是 否 出 現 突 出 之 腫 塊 及 壓 痛 2. 以 視 診 及 觸 診 分 別 檢 查 上 腹 部 臍 部 腹 股 溝 及 腹 部 其 他 部 位 是 否 有 異 常 腫 塊 或 壓 痛 3. 疑 似 異 常 時 應 躺 臥 檢 查 床, 以 視 診 及 觸 診 區 分 異 常 腫 塊 玖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檢 查 ( 僅 適 用 男 生 )( 需 家 長 同 意 書 ) 一 檢 查 項 目 : 隱 睪 陰 囊 腫 大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尿 道 出 口 異 常 包 皮 異 常 及 其 他, 必 要 時 可 一 併 檢 查 是 否 有 腹 股 溝 異 常 一 年 級 檢 查 需 檢 查 隱 睪, 其 餘 年 級 及 項 目 可 視 狀 況 而 定 二 檢 查 用 具 : 無 特 殊 器 材, 可 佐 以 手 電 筒 三 檢 查 方 法 : 請 學 生 面 向 檢 查 者 站 著, 檢 查 時 會 請 學 生 將 褲 子 褪 下, 露 出 腹 部 和 大 腿, 以 視 診 或 觸 診 檢 查 ( 一 ) 檢 查 場 所 要 隱 密, 需 準 備 屏 風 或 遮 簾 手 套 手 電 筒, 於 每 位 受 檢 者 觸 診 後, 須 更 換 手 套, 以 防 交 互 感 染 ( 二 ) 隱 睪 : 以 手 觸 診 男 生, 正 常 睪 丸 的 位 置 是 在 陰 囊 中, 而 且 兩 側 大 小 應 差 不 多, 如 果 僅 摸 到 一 側 或 兩 側 都 摸 不 到 睪 丸, 便 可 能 有 隱 睪 現 象 隱 睪 的 睪 丸 大 部 份 都 在 腹 股 溝, 只 有 少 部 份 是 在 腹 腔 內 尤 其 是 一 年 級 男 生 ( 三 ) 陰 囊 水 腫 : 睪 丸 四 周 包 圍 著 一 個 像 水 袋 的 囊 腫 時, 稱 為 陰 囊 水 腫 以 手 觸 診 可 感 覺 到 陰 囊 腫 大 而 有 彈 性, 用 手 電 筒 抵 住 陰 囊 照 射, 則 會 產 生 透 光 現 象 ( 四 )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 請 學 生 採 站 立 姿 勢, 以 手 觸 診, 檢 查 睪 丸 上 方 是 否 有 腫 脹 的 血 管 輕 微 的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只 有 在 受 檢 者 用 力 時 才 能 摸 到 腫 脹 的 血 管, 病 情 稍 重 者 可 直 接 在 陰 囊 內 摸 到 腫 脹 的 血 管, 嚴 重 者 則 以 肉 眼 即 可 看 出 ( 五 ) 尿 道 出 口 異 常 : 如 尿 道 下 裂 者, 尿 道 的 開 口 不 在 龜 頭 的 頂 端, 而 是 在 陰 莖 的 腹 側 方 請 學 生 採 站 立 姿 勢, 以 視 診 檢 查 尿 道 的 開 口 是 否 在 正 常 的 龜 頭 頂 端 ( 六 ) 包 皮 異 常 : 請 學 生 採 站 立 姿 勢, 檢 查 者 以 視 診 檢 查 包 皮 是 否 完 全 覆 蓋 龜 頭 包 皮 過 長, 指 龜 頭 部 份 完 全 被 包 皮 所 覆 蓋 ; 若 過 長 的 包 皮 將 龜 頭 完 全 包 住, 檢 查 者 戴 手 套 撥 動, 仍 無 法 露 出 龜 頭, 有 包 莖 現 象, 皆 須 提 醒 其 注 意 清 潔, 必 要 時 並 轉 介 泌 尿 科 進 一 步 處 理 ( 七 ) 腹 股 溝 異 常 : 檢 查 兩 側 腹 股 溝 是 否 有 異 常 腫 塊 及 壓 痛, 必 要 時 可 請 學 生 腹 部 用 力 或 咳 嗽, 觀 察 其 腹 股 溝 是 否 出 現 突 出 之 腫 塊 拾 皮 膚 檢 查 一 檢 查 項 目 : 癬 疣 紫 斑 疥 瘡 溼 疹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或 其 他 異 常, 如 頭 蝨 ( 視 20

21 需 要 而 辦 理 ) 二 檢 查 用 具 : 無 特 殊 器 材, 可 佐 以 放 大 鏡 手 電 筒 三 檢 查 方 法 : 請 學 生 面 向 檢 查 者 坐 著, 簡 單 的 病 史 詢 問 後, 以 視 診 或 觸 診 檢 查 是 否 有 下 列 異 常 現 象 : ( 一 ) 頭 皮 及 頭 髮 是 否 有 頭 癬 及 頭 蝨 感 染 1. 頭 癬 是 一 種 黴 菌 感 染, 會 導 致 局 部 頭 皮 泛 紅 脫 屑 髮 根 斷 裂 及 局 部 掉 髮 檢 查 時 可 發 現 頭 皮 有 紅 腫 結 痂 抓 痕 患 處 頭 髮 容 易 脫 落 等 現 象 2. 頭 蝨 大 約 只 有 一 到 二 毫 米 大, 產 卵 在 髮 根 處, 肉 眼 看 就 像 是 一 個 白 點, 有 些 光 澤 以 放 大 鏡 檢 視, 可 見 小 圓 形 蟲 卵 不 像 頭 皮 屑 那 樣 容 易 脫 落, 沿 著 枕 骨 及 耳 後 部 位, 有 時 可 以 檢 查 到 成 熟 的 頭 蝨 3. 肉 眼 即 可 看 到 頭 蝨 的 卵 若 蟲 成 蟲, 但 若 蟲 及 成 蟲 爬 行 速 度 快 且 有 避 光 的 習 性, 故 檢 查 時 較 難 以 肉 眼 觀 察 到 若 蟲 及 成 蟲 可 使 用 齒 距 小 於 0.3 mm 的 梳 子 梳 頭, 檢 查 梳 齒 上 是 否 有 活 的 頭 蝨 若 蟲 或 成 蟲 只 要 有 一 隻 活 的 頭 蝨 即 代 表 有 感 染, 但 若 只 找 到 卵, 需 用 顯 微 鏡 或 放 大 鏡 檢 查 卵 裡 面 是 否 有 尚 未 孵 出 的 若 蟲, 才 可 確 定 感 染 若 不 是 黏 在 髮 根 附 近 0.7 cm 內 的 卵, 有 可 能 是 死 掉 的 卵 或 是 已 孵 出 若 蟲 的 卵 殼 4. 檢 查 時 因 蟲 卵 和 頭 髮 上 其 他 的 物 質 如 頭 皮 屑 灰 塵 或 髮 膠 等 形 態 相 似, 故 常 出 現 誤 診 的 情 形 另 外, 死 掉 的 卵 可 黏 在 髮 根 上 長 達 六 個 月, 故 當 頭 髮 增 長 時, 卵 會 遠 離 頭 皮,2 ~ 3 個 月 後 在 頭 髮 上 非 常 明 顯, 卻 不 代 表 感 染 頭 蝨, 但 此 現 象 容 易 導 致 誤 診 ( 二 ) 皮 膚 是 否 有 癬 疣 疥 瘡 等 傳 染 性 疾 病 1. 癬 : 皮 膚 上 的 癬 可 能 呈 圓 盤 狀, 局 部 泛 紅 脫 屑, 並 常 伴 有 激 癢, 當 病 變 區 擴 大 時 會 有 中 心 區 痊 癒 的 情 形, 而 長 成 圈 狀 依 發 生 位 置 有 甲 癬 體 癬 足 癬 等 2. 疣 : 是 因 病 毒 感 染 而 引 起 的 良 性 表 皮 内 丘 疹, 常 發 生 在 手 背 指 背 足 缘 及 甲 周 等 部 位 大 多 數 的 疣 都 屬 於 尋 常 性 疣, 好 發 於 手 臂, 如 同 豌 豆 大 小, 呈 灰 白 色 的 半 圓 形 丘 疹 3. 疥 瘡 : 是 一 種 疥 蟲 所 造 成 的 皮 膚 病 疥 蟲 寄 生 在 人 體 皮 膚 表 面, 約 只 有 針 尖 大 小, 肉 眼 幾 乎 看 不 到, 喜 歡 分 佈 在 人 體 皺 摺 處 及 較 柔 軟 的 地 方, 在 手 指 間 腳 趾 縫 腋 下 下 腹 屁 股 陰 部 乳 房 下 等 柔 軟 處 會 長 出 奇 癢 無 比 的 疹 子, 晚 上 蓋 上 棉 被 後 會 更 癢 ( 三 ) 是 否 有 紫 斑 溼 疹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或 其 他 異 常 現 象 1. 紫 斑 : 因 為 皮 下 出 血 所 引 起 的 皮 膚 紅 紫 色 斑 點 點 狀 出 血 的 大 小 約 3mm 以 下 ; 斑 狀 出 血 範 圍 較 大, 像 被 手 指 用 力 擰 到 後 產 生 的 紫 斑 一 般 大 小, 從 3 mm 到 4 ~ 5cm 大 小 ; 瀰 漫 性 出 血 則 為 一 大 片 的 出 血, 為 嚴 重 的 症 狀 紫 斑 症 的 潛 在 病 因 很 多, 應 進 一 步 診 斷 2. 溼 疹 : 是 一 種 常 見 的 過 敏 性 發 炎 皮 膚 病, 急 性 溼 疹 的 皮 膚 潮 紅 出 現 疹 子 水 泡 脫 皮, 轉 成 慢 性 後, 皮 膚 比 較 乾 燥 粗 糙 有 破 裂 或 脫 皮 鱗 屑 的 變 化 21

22 3.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 異 位 性 是 指 一 種 過 敏 體 質,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常 發 生 在 四 肢 的 屈 側 或 頭 頸 部 等, 可 見 到 搔 抓 後 引 起 的 皮 膚 發 炎 變 化, 或 長 期 皮 膚 變 粗 產 生 苔 癬 樣 變 化 發 炎 後 色 素 沉 澱 與 疤 痕 等 拾 壹 口 腔 檢 查 學 校 辦 理 口 腔 保 健 教 育 時 應 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所 定 學 生 口 腔 檢 查 項 目, 包 含 齲 齒 缺 牙 咬 合 不 正 口 腔 衛 生 不 良 及 其 他 牙 齒 健 康 問 題, 並 設 計 衛 生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及 教 材, 提 高 學 生 牙 齒 健 康 自 我 管 理 素 養, 養 成 良 好 口 腔 保 健 習 慣 為 符 合 健 康 篩 檢 之 原 則, 在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口 腔 檢 查 採 美 國 疾 病 管 制 與 預 防 中 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建 置 的 全 國 口 腔 健 康 監 測 系 統, 經 由 簡 單 的 篩 檢 指 標, 提 供 即 時 迅 速 的 口 腔 健 康 數 據,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在 研 擬 口 腔 健 康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時 之 參 考 一 牙 齒 檢 查 重 點 項 目 : 未 治 療 齲 齒 已 治 療 齲 齒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恆 牙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以 及 口 腔 黏 膜 異 常 等, 依 年 齡 層 略 有 差 異, 詳 如 表 2: 表 2 各 年 齡 層 牙 齒 檢 查 重 點 項 目 檢 查 項 目 年 齡 層 國 小 ( 約 6 10 歲 ) 國 中 ( 約 13 歲 ) 未 治 療 齲 齒 已 治 療 齲 齒 齲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恆 牙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口 腔 黏 膜 異 常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約 16 歲 ) - - 註 : 為 檢 查 重 點 項 目 二 檢 查 用 具 : 口 罩 手 套 拋 棄 式 口 鏡 探 針 檢 查 照 明 用 燈 ( 小 型 手 電 筒 或 頭 燈 ) 備 用 電 池 檢 查 牙 醫 師 之 醫 師 章 垃 圾 桶 1 個 ( 內 置 感 染 性 垃 圾 袋 )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表 格 ( 勾 選 檢 查 結 果 於 表 格 中 ) 三 檢 查 方 法 學 生 口 腔 健 康 檢 查 是 以 直 接 目 視 篩 檢 法 為 主, 僅 需 口 鏡 及 簡 單 之 輔 助 光 源, 不 需 特 殊 設 備 及 專 業 器 械, 在 短 時 間 內 就 可 以 完 成 國 小 學 生 口 腔 健 康 檢 查 的 重 點 項 目 包 括 : 未 治 療 齲 齒 已 治 療 齲 齒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恆 牙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等 四 項 指 標 國 中 以 上 學 生 口 腔 健 康 檢 查 的 項 目 除 22

23 上 述 四 項 外, 另 增 加 第 五 項 指 標 -- 口 腔 黏 膜 異 常 ( 一 ) 未 治 療 齲 齒 : 當 篩 檢 人 員 能 夠 很 明 顯 的 看 到 下 列 第 1 或 第 2 項 特 徵 時, 表 示 有 未 治 療 齲 齒 發 生 : 1. 在 牙 釉 質 表 面 有 至 少 直 徑 大 於 0.5mm 的 蛀 牙 窩 洞 (CPI 探 針 或 PSR 探 針 尖 端 的 小 球 直 徑 就 是 0.5mm) 2. 當 蛀 牙 窩 洞 直 徑 未 超 過 0.5mm, 但 是 窩 洞 的 外 牆 (wall) 呈 棕 色 或 深 棕 色 (brown to dark-brown), 或 是 透 光 度 改 變 等 現 象 3. 同 時 符 合 上 述 第 1 或 第 2 項 標 準 的 牙 齒, 就 算 有 填 補 物 或 贗 復 牙 冠 (crown), 也 可 以 確 定 是 有 未 治 療 齲 齒 這 兩 項 標 準 可 以 同 時 適 用 於 溝 隙 部 位 以 及 平 滑 面 的 齲 齒 4. 受 檢 者 如 果 有 至 少 一 顆 齲 齒, 不 論 是 乳 牙 或 是 恆 牙, 在 未 治 療 齲 齒 這 一 項 指 標 上, 就 記 為 有 5. 在 進 行 篩 檢 時,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基 本 原 則 就 是 : 當 有 所 懷 疑 時, 儘 量 採 取 保 守 原 則, 也 就 是 說, 當 您 無 法 確 定 是 否 有 蛀 牙 存 在 時, 就 認 定 它 是 沒 有 蛀 牙 6. 斷 裂 或 崩 裂 的 牙 齒, 如 果 沒 有 發 現 窩 洞, 應 視 為 健 康 的 (sound) 牙 齒 7. 如 果 發 現 殘 根 (retained root), 則 反 映 出 牙 齒 的 牙 冠 全 部 都 因 齲 蝕 而 毀 壞, 並 記 錄 該 名 受 檢 學 生 為 有 未 治 療 齲 齒, 記 錄 碼 為 有 8. 無 表 示 受 檢 學 生 有 一 口 完 整 的 齒 列, 沒 有 任 何 的 齲 齒 他 或 她 可 能 有 缺 牙 填 補 過 的 牙 齒 甚 至 有 斷 裂 的 牙 齒, 重 點 是 沒 有 未 治 療 的 窩 洞 ( 二 ) 已 治 療 齲 齒 本 檢 查 項 目 -- 已 治 療 齲 齒, 決 定 於 是 否 存 在 有 : 未 治 療 的 窩 洞 填 補 物, 以 及 因 齲 齒 遭 拔 除 的 牙 齒 狀 況 恆 牙 及 乳 牙 均 同 時 列 入 考 量 為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之 項 目 一 致, 於 檢 查 項 目 之 記 錄 由 已 治 療 齲 齒 取 代 原 齲 齒 經 驗 ( 依 據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103 年 12 月 23 日 牙 全 聰 字 第 0855 號 函 辦 理 ) 如 果 受 檢 者 在 前 面 檢 查 項 目, 發 現 至 少 有 一 顆 未 治 療 齲 齒, 則 在 本 項 -- 已 治 療 中 的 記 錄 就 是 無 口 檢 牙 醫 師 就 要 仔 細 尋 找 看 看 有 沒 有 填 補 物 贗 復 牙 冠 或 是 缺 牙, 再 決 定 如 何 記 錄 以 下 介 紹 三 種 在 口 檢 中 常 見 的 填 補 物 : 銀 粉 與 牙 齒 同 色 的 填 補 物 以 及 暫 時 填 補 物 在 國 小 學 童 時 期, 最 常 見 的 贗 復 牙 冠, 是 在 乳 牙 的 後 牙 常 見 的 不 銹 鋼 贗 復 牙 冠 (stainless steel crown, SSC) 至 於, 與 牙 齒 同 色 的 贗 復 牙 冠 ( 複 合 樹 酯 ), 則 較 常 見 於 患 有 幼 兒 早 期 性 齲 齒 (Early Childhood Caries, ECC) 的 學 童 受 檢 學 生 之 口 腔 中 有 因 齲 齒 而 製 作 之 贗 復 牙 冠, 在 已 治 療 中 的 記 錄 為 有 23

24 偶 爾 會 在 受 檢 學 生 當 中 發 現 陶 瓷 牙 冠, 如 果 發 生 在 前 牙, 極 有 可 能 是 外 傷 的 結 果 因 外 傷 而 製 作 之 贗 復 牙 冠, 在 已 治 療 齲 齒 中 的 記 錄 為 無 因 此, 檢 查 人 員 應 詳 細 詢 問 受 檢 者 對 於 外 傷 史 的 記 憶, 並 據 以 做 成 記 錄 一 位 受 檢 的 學 生 會 被 歸 於 已 治 療 齲 齒 的 第 三 個 原 因, 就 是 他 ( 她 ) 缺 少 一 顆 或 一 顆 以 上 的 牙 齒, 如 果 缺 牙 部 位 是 乳 牙, 則 應 考 量 一 般 換 牙 時 間, 以 判 斷 是 因 為 正 常 換 牙 或 是 因 為 齲 齒 而 被 拔 除 之 乳 牙 亦 或 是 先 天 性 缺 牙 如 果 缺 牙 部 位 是 恆 牙, 則 應 考 量 是 否 因 外 傷 或 是 先 天 性 缺 牙 亦 或 是 因 齒 列 矯 正 而 拔 除, 凡 非 因 齲 齒 而 拔 除 之 牙 齒, 在 已 治 療 齲 齒 中 的 記 錄 均 為 無 ( 三 )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本 檢 查 項 目 之 定 義 與 前 項 齲 齒 經 驗 相 同, 只 是 針 對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實 施 如 果 發 現 任 何 一 顆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有 齲 齒 經 驗, 則 在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中 的 記 錄 均 為 有, 並 請 務 必 標 註 是 上 顎 或 下 顎 或 二 者 皆 是 ( 四 ) 恆 牙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有 些 窩 溝 封 填 劑 是 透 明 的 或 乳 白 色 的 乳 白 色 的 窩 溝 封 填 劑 很 容 易 辨 識, 但 是 透 明 的 窩 溝 封 填 劑 就 很 難 單 靠 視 力 辨 認 了 就 算 受 檢 者 只 有 部 分 殘 留 的 窩 溝 封 填 劑, 記 錄 上 也 是 屬 於 有 恆 牙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本 項 只 考 慮 恆 牙 中 的 大 臼 齒 ( 第 一 第 二 大 臼 齒 ), 只 要 有 一 顆 恆 牙 大 臼 齒 做 過 窩 溝 封 填, 則 記 錄 為 有 如 果 檢 查 時 發 現 有 窩 溝 封 填 劑, 但 不 在 恆 牙 第 一 或 第 二 大 臼 齒, 則 視 為 沒 有 使 用 窩 溝 封 填 劑, 記 錄 為 無 當 不 易 辨 認 時, 可 以 使 用 牙 科 探 針, 協 助 口 檢 牙 醫 師 判 別 牙 齒 上 是 否 有 窩 溝 封 填 劑 以 觸 覺 來 幫 助 判 斷 是 否 有 窩 溝 封 填 劑 時, 主 要 的 差 別 是 在 所 接 觸 的 牙 齒 表 面 是 屬 於 平 滑 的 ( 有 窩 溝 封 填 劑 ), 或 是 相 對 較 為 粗 糙 的 ( 小 窩 及 裂 溝 ) ( 五 ) 口 腔 黏 膜 異 常 1. 正 常 : 口 腔 頰 側 黏 膜 及 嘴 唇 四 周 等 軟 組 織 皆 無 特 殊 異 常 之 顏 色 附 著 及 潰 瘍 傷 口 發 生 2. 雖 有 潰 瘍 發 生, 但 應 再 次 詢 問 之 發 生 時 間, 如 尚 未 超 過 2 週, 則 可 歸 為 正 常 3. 需 轉 介 : 如 有 下 列 之 異 常 狀 況 時, 請 記 為 需 轉 介, 並 告 知 尋 求 更 進 一 步 專 業 診 斷 : (1) 同 一 部 位 超 過 2 週 以 上 未 癒 合 的 潰 瘍 傷 口 (2) 受 檢 者 張 口 困 難, 張 口 程 度 小 於 3 指 (3) 口 腔 黏 膜 產 生 白 色 斑 塊, 表 面 平 坦 或 稍 突 出, 不 能 以 擦 拭 的 方 式 將 其 除 去 (4) 口 腔 黏 膜 產 生 均 勻 瀰 漫 界 限 清 楚 表 面 絨 毛 狀 且 柔 軟 之 紅 色 斑 塊 (5) 口 腔 黏 膜 產 生 粒 狀 紅 色 斑 塊 混 雜 小 白 斑 (6) 不 明 原 因 的 腫 大 要 特 別 注 意 尤 其 是 發 生 在 上 顎 及 口 底 部 之 不 明 腫 塊 ( 突 起 贅 生 物 或 硬 塊 ) 24

25 第 二 節 實 驗 室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有 寄 生 蟲 ( 以 蟯 蟲 為 主 ) 尿 液 血 液 檢 查 寄 生 蟲 檢 查 宜 採 用 集 中 採 檢 體 送 驗 方 式 進 行, 尿 液 及 血 液 檢 查 可 視 狀 況 採 用 集 中 採 檢 體 送 驗 方 式 或 以 現 場 採 檢 體 初 驗 方 式 進 行, 檢 驗 結 果 發 現 疑 似 異 常 者, 應 予 以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複 查 承 辦 醫 院 提 供 檢 查 報 告 時, 除 應 依 其 檢 查 方 法 所 定 之 標 準 值 填 寫 檢 查 結 果 外, 亦 應 提 供 各 檢 查 項 目 之 正 常 範 圍 參 考 值 及 其 檢 查 意 義, 作 為 學 校 及 受 檢 學 生 進 行 健 康 教 育 及 追 蹤 矯 治 之 參 考 壹 寄 生 蟲 檢 查 一 檢 查 對 象 : 國 小 一 四 年 級 及 其 他 有 必 要 者 二 檢 查 項 目 : 一 般 腸 內 寄 生 蟲 ( 視 需 要 而 辦 理 ) 及 蟯 蟲 檢 查 三 檢 查 用 具 : 糞 便 寄 生 蟲 檢 驗 容 器, 蟯 蟲 檢 查 用 特 製 黏 貼 肛 門 口 膠 紙 顯 微 鏡 三 檢 查 方 法 ( 一 ) 一 般 腸 內 寄 生 蟲 : 1. 糞 便 寄 生 蟲 採 檢 (1) 領 取 糞 便 寄 生 蟲 檢 驗 容 器 旋 開 容 器 蓋 子 (2) 以 內 附 塑 膠 棒 沾 取 糞 便 約 花 生 米 大 小, 沾 好 後 再 放 入 容 器 內 (3) 將 容 器 蓋 子 旋 緊 後 交 回 檢 驗 室 檢 驗 2. 檢 驗 程 序 ( 二 ) 蟯 蟲 (1) 核 對 學 生 編 號 及 檢 體, 直 接 測 試 (2) 結 果 紀 錄 在 受 檢 學 生 名 冊 中 (3) 糞 便 寄 生 蟲 卵 檢 查 依 糞 便 常 規 檢 查 程 序 執 行 檢 驗 1. 肛 門 口 膠 紙 黏 貼 採 檢 蟯 蟲 通 常 在 夜 間 爬 行 至 肛 門 排 卵, 以 特 製 的 膠 紙 黏 貼 肛 門 周 圍, 可 將 蟲 卵 沾 粘 到 膠 紙 上, 再 用 顯 微 鏡 檢 查, 即 可 得 知 是 否 感 染 蟯 蟲 以 膠 紙 黏 貼 肛 門 周 圍 採 集 蟯 蟲 卵 之 檢 查 方 法, 以 孩 童 清 晨 起 床 未 上 廁 所 ( 大 號 ) 前 黏 貼 肛 門 的 檢 出 比 率 最 高 蟯 蟲 檢 查 紙 使 用 方 法 如 下 : (1) 應 準 備 蟯 蟲 檢 查 膠 紙 膠 紙 裝 置 袋, 在 膠 紙 裝 置 袋 上 填 寫 姓 名 學 校 班 級 性 別 採 檢 日 期 (2) 學 校 指 導 學 生 連 續 二 天 早 上 起 床 後, 如 廁 前, 採 集 檢 體 (3) 採 集 方 法 請 指 導 學 生 把 蟯 蟲 檢 查 膠 紙 背 面 玻 璃 紙 拿 掉, 將 有 粘 性 的 部 份 直 接 在 25

26 肛 門 口 稍 用 力 壓 黏 5 6 下 採 蟲 卵 (4) 第 二 天 以 同 樣 方 法 採 集 蟲 卵 檢 體, 延 虛 線 對 折, 裝 入 膠 紙 袋 內 即 完 成 (5) 交 代 學 生 第 二 天 早 上 到 校 後, 直 接 將 已 收 集 檢 體 之 蟯 蟲 膠 紙 袋 交 級 任 導 師, 待 全 校 收 齊 後, 一 起 送 檢 2. 檢 驗 人 員 收 到 蟯 蟲 檢 體 最 好 當 天 看 完, 最 多 不 能 超 過 三 天 3. 初 驗 結 果 異 常 者 應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複 查, 並 予 以 投 藥 治 療 貳 尿 液 檢 查 一 檢 查 對 象 :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二 檢 查 項 目 : 尿 蛋 白 (Protein) 尿 糖 (Glucose) 潛 血 檢 查 (Occult Blood) 酸 鹼 值 (ph) 若 初 驗 發 現 任 一 項 呈 陽 性, 應 複 驗 確 認 三 檢 查 用 具 : 集 尿 瓶 集 尿 杯 ( 試 管 ) 尿 液 整 合 盤 ( 試 管 架 ) 尿 液 試 紙 顯 微 鏡 四 採 檢 步 驟 : 承 辦 醫 院 應 事 先 與 學 校 充 分 溝 通 採 集 檢 體 之 方 法, 透 過 健 康 教 育 教 材 由 學 校 與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充 分 說 明 尿 液 檢 查 之 意 義 方 法 配 合 採 檢 注 意 事 項 等 由 於 尿 液 檢 體 在 常 溫 下 容 易 孳 生 細 菌, 可 視 狀 況 設 計 現 場 採 檢 體 直 接 檢 驗 或 集 體 採 檢 送 驗 方 式 進 行 ( 一 ) 現 場 採 檢 直 接 檢 驗 方 式 為 : 配 合 學 生 理 學 檢 查 當 天, 依 序 採 集 尿 液 檢 體, 先 以 試 紙 判 讀 初 驗, 將 疑 似 有 異 常 者, 再 以 尿 液 沈 渣 檢 測 或 顯 微 鏡 檢 測 後 登 錄 檢 驗 結 果, 若 仍 為 異 常 者 則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處 理 ( 二 ) 集 體 採 檢 送 驗 方 式 為 :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由 學 校 負 責 將 當 天 早 上 學 生 在 家 中 採 集 妥 當 之 尿 液 檢 體 收 集 後, 由 承 辦 醫 院 至 校 收 取 檢 體 後 以 冷 藏 設 備 運 送 回 檢 驗 單 位, 初 次 檢 查 陽 性 者, 於 理 學 檢 查 當 日 現 場 再 收 集 檢 體 送 驗, 或 以 試 紙 尿 液 沈 渣 檢 測 及 顯 微 鏡 檢 測 現 場 複 驗, 再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學 校 及 受 檢 者,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應 轉 介 至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處 理 ( 三 ) 集 體 採 檢 的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1. 承 辦 醫 院 : (1) 應 事 先 備 妥 尿 液 採 檢 用 具 運 送 檢 體 之 冷 藏 設 備 (2) 與 學 校 聯 繫 確 認 收 集 尿 液 之 日 期 方 法 和 用 具 品 項, 以 便 由 學 校 協 助 指 導 學 生 採 集 尿 液 檢 體 後, 集 中 交 由 承 辦 醫 院 之 檢 體 收 集 人 員, 以 冷 藏 方 式 收 齊 運 送 回 檢 驗 單 位 檢 驗 (3) 原 則 上, 採 集 檢 體 立 刻 送 檢, 愈 新 鮮 愈 佳, 室 溫 下 以 不 超 過 1 小 時 為 原 則 ; 26

27 置 於 2 ~8 冰 箱 以 不 超 過 4 小 時 為 佳 若 為 團 體 採 檢 作 業, 檢 體 應 放 置 於 2~8 冷 藏 設 備 中 保 存, 盡 快 收 回 送 驗, 避 免 變 質, 故 應 按 實 驗 室 檢 驗 進 度, 控 管 每 日 檢 查 人 數 及 其 檢 體 收 集 數 量, 避 免 超 收 之 檢 體 數 量, 因 等 待 檢 驗 而 變 質 (4) 血 液 檢 體 於 室 溫 下 需 8 小 時 內 完 成 檢 驗, 若 有 冷 藏 保 存 時 也 要 在 24 小 時 內 完 成 檢 驗, 尿 液 檢 體 愈 新 鮮 愈 佳, 室 溫 下 以 不 超 過 2 小 時 內 完 成 檢 驗, 若 有 冷 藏 保 存 時 也 要 在 8 小 時 內 完 成 檢 驗, 一 般 生 化 免 疫 檢 體 若 有 冷 藏 保 存 時, 則 3 天 內 完 成 檢 驗 為 佳 (5) 檢 測 時 按 檢 體 順 序, 核 對 名 冊 數 量 及 檢 體 資 料, 依 接 受 委 託 之 體 檢 單 位 的 尿 液 試 紙 測 定 儀 操 作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檢 驗 初 驗 (6) 以 檢 驗 發 現 尿 液 檢 查 項 目 之 任 一 項 呈 陽 性 反 應, 應 繼 續 進 行 顯 微 鏡 檢 測, 若 仍 為 異 常 者, 依 檢 查 方 法 所 定 之 標 準 值 填 報 尿 液 檢 查 結 果, 於 10 個 工 作 天 內 通 知 受 檢 學 校,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複 查 並 說 明 可 能 原 因, 提 醒 受 檢 者 務 必 到 醫 院 複 查 說 明 如 表 4 2. 受 檢 學 校 : 尿 液 檢 查 項 目 表 3 尿 液 檢 查 項 目 的 意 義 正 常 範 圍 參 考 值 ph 酸 鹼 值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值 之 意 義 Protein 蛋 白 質 陰 性 (-) 由 檢 驗 單 位 說 明 Glucose 尿 糖 陰 性 (-) Occult blood 潛 血 陰 性 (-) (1) 按 照 所 排 定 之 尿 液 採 檢 日 程, 收 到 集 尿 瓶 ( 或 試 管 ) 時, 須 先 核 對 標 籤 上 之 受 檢 者 姓 名 學 校 班 級 性 別 採 檢 日 期 等, 若 標 籤 未 填 寫 則 應 優 先 填 寫 清 晰 備 用 (2) 檢 查 前 應 對 受 檢 者 充 分 說 明 檢 查 目 的 採 檢 方 法 步 驟 及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 A. 如 逢 女 性 受 檢 者 月 經 期 間, 應 延 期 一 週 後 採 集 尿 液 受 檢, 以 免 造 成 檢 查 結 果 誤 判 B. 為 避 免 影 響 結 果, 檢 查 的 前 一 天 晚 上, 禁 止 服 用 含 有 維 他 命 C 的 藥 品 果 汁 及 可 樂 等 清 涼 飲 料 C. 就 寢 前 請 先 將 尿 液 排 放 乾 淨 D. 早 上 起 床 後 以 紙 尿 杯 收 集 尿 液, 放 入 集 尿 瓶 ( 或 試 管 ) 中, 尿 液 檢 體 容 量 須 到 達 指 定 之 刻 度 E. 再 將 填 好 的 標 籤 貼 在 集 尿 瓶 ( 或 試 管 ) 上, 上 學 後 將 集 尿 瓶 ( 或 試 管 ) 置 於 班 上 集 尿 盤 ( 試 管 架 ) 之 正 確 位 置 上 3. 收 集 檢 體 時, 要 注 意 學 生 提 供 之 尿 液 檢 體 的 真 實 性, 如 有 疑 問 應 詢 問 原 因, 需 要 時 要 求 重 新 採 檢 4. 尿 液 檢 體 依 學 生 名 單 放 置 在 集 尿 盤 ( 試 管 架 ) 上, 集 中 放 置 冰 箱 內 冷 藏 等 待 送 驗 5. 檢 驗 結 果 異 常 者 應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進 一 步 複 查, 必 要 時 進 行 精 密 檢 查 27

28 叁 血 液 檢 查 一 檢 查 對 象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高 危 險 群 學 生 二 檢 查 項 目 : 參 考 基 準 表 項 目 可 參 考 表 4 並 視 需 要 酌 予 增 列 之 表 4 血 液 檢 查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中 文 單 位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Hb 血 色 素 g/dl WBC 白 血 球 10 3 /μl RBC 紅 血 球 10 6 /μl Platelet 血 小 板 10 3 /μl MCV 平 均 紅 血 球 容 積 fl Hct 血 球 容 積 比 % 肝 功 能 檢 查 SGOT 血 清 麩 胺 酸 草 醋 酸 轉 胺 酶 U/L SGPT 血 清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酶 U/L 腎 功 能 檢 查 Creatinine 肌 酸 酐 mg/dl Uric acid 尿 酸 mg/dl BUN 血 尿 素 氮 mg/dl 血 脂 肪 檢 查 Cholesterol 膽 固 醇 mg/dl 血 清 免 疫 學 HBs Ag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 Ab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CV Ab C 型 肝 炎 抗 體 在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中 未 列 舉, 可 視 情 況 增 列 之 項 目, 如 : 飯 前 血 糖 ( 空 腹 血 糖, GLU-AC), 經 費 許 可 下 酌 予 增 列 針 對 高 危 險 族 群 增 列 驗 血 糖 檢 查 項 目 時 可 視 狀 況 採 手 指 血 -one touch 方 式 或 直 接 加 抽 一 管 NaF 管 攜 回 實 驗 室 檢 驗 三 檢 查 用 具 由 合 格 醫 檢 師 依 檢 查 項 目 備 妥 採 檢 容 器 各 項 分 析 儀 等 設 備 進 行 檢 查 可 參 考 表 5 表 5 血 液 檢 查 採 檢 試 管 說 明 檢 查 項 目 採 集 試 管 內 容 物 採 血 量 試 管 形 狀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CBC 試 管 EDTA 0.5-3ml 紫 頭 試 管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血 脂 肪 血 清 免 疫 學 生 化 管 無 5-6ml 紅 頭 試 管 或 SST 管 含 分 離 膠 黃 頭 試 管 血 糖 ( 必 要 時 ) 血 糖 試 管 NaF 2ml 灰 頭 試 管 四 採 血 時 間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及 血 清 免 疫 學 檢 查 不 需 空 腹, 肝 功 能 腎 功 能 血 脂 肪 等 檢 查 需 空 腹 6-8 小 時 28

29 五 抽 血 步 驟 ( 一 ) 採 血 準 備 :75% 酒 精 棉 球 止 血 帶 抽 血 枕 真 空 式 採 血 管 或 空 針 ( 二 ) 採 血 步 驟 : 在 受 檢 者 最 舒 適 的 情 形 之 下 操 作, 繫 上 止 血 帶 ( 不 可 超 過 2 分 鐘 ), 用 75%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採 血 部 位, 抽 取 所 需 血 量, 鬆 開 止 血 帶 後 抽 出 針 頭, 用 酒 精 棉 球 壓 住 傷 口, 告 知 受 檢 者 自 行 壓 緊 10 分 鐘 針 頭 拔 掉 之 後, 若 是 加 入 抗 凝 試 劑 之 試 管 則 需 輕 輕 充 分 混 合 8-10 次, 才 可 放 置 下 來 ( 三 ) 採 血 不 當 之 處 理 : 連 續 2 次 抽 血 失 敗 時, 應 請 他 人 代 抽, 切 勿 堅 持 ; 抽 血 技 術 不 當 而 造 成 病 人 局 部 血 腫 時, 請 病 人 在 24 小 時 內 冰 敷, 在 24 小 時 後 熱 敷, 通 常 在 2-3 天 會 自 癒 ( 四 ) 需 離 心 檢 體 : 應 在 檢 體 收 到 分 鐘 內 執 行 離 心 動 作, 不 可 放 置 隔 日 再 處 理 ( 五 ) 進 行 離 心 前, 先 以 天 平 將 檢 體 平 衡 分 配 後, 才 放 入 離 心 機 準 備 離 心, 以 3000±300RPM 速 度 離 心 8-10 分 鐘 六 檢 體 接 收 與 核 對 ( 一 ) 由 醫 檢 師 收 取 檢 體, 並 立 即 核 對 學 生 姓 名 編 號 及 檢 體 總 類 是 否 符 合, 是 否 使 用 正 確 的 檢 體 容 器 ( 採 血 管 ), 檢 體 量 是 否 足 夠 當 檢 體 標 示 不 當 使 用 錯 誤 之 檢 體 容 器 檢 體 容 器 有 污 染 之 餘 檢 體 量 不 足 含 抗 凝 劑 之 血 液 凝 固 等 現 象 時, 應 拒 收 檢 體, 而 重 新 採 檢 ( 二 ) 核 對 檢 驗 單 及 檢 體 資 料, 在 檢 驗 單 及 檢 體 編 號, 並 簽 收 黏 貼 條 碼 標 籤 檢 驗 單 上 資 料 ( 姓 名 編 號 檢 驗 項 目 ) 必 須 和 簽 收 資 料 相 符 合 ( 三 ) 疑 似 具 高 感 染 危 險 性 之 檢 體, 應 以 感 染 標 籤 標 示, 並 告 知 收 檢 人 員, 以 便 作 適 當 傳 送 及 處 理 七 檢 體 保 存 及 檢 驗 程 序 ( 一 ) 當 日 無 法 立 即 檢 驗 之 生 化 檢 體 於 檢 體 離 心 後, 置 於 2-8 冷 藏 櫃 保 存 ( 二 ) 血 液 常 規 檢 驗 項 目 (Hb 血 色 素 WBC 白 血 球 數 RBC 紅 血 球 數 Platelet 血 小 板 數 MCV 平 均 紅 血 球 容 積 ) 依 接 受 委 託 之 體 檢 單 位 的 血 球 分 析 儀 操 作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檢 驗 ( 三 ) 腎 功 能 血 脂 肪 肝 功 能 檢 查 (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尿 酸 Uric acid 膽 固 醇 Cholesterol 麩 胺 酸 草 醋 酸 轉 胺 脢 SGOT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脢 SGPT) 依 接 受 委 託 之 體 檢 單 位 的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操 作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檢 驗 ( 四 ) 血 清 檢 驗 項 目 (HBsAg HBsAb HBeAg) 依 接 受 委 託 之 體 檢 單 位 的 免 疫 分 析 法 操 作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檢 驗 八 血 液 檢 查 報 告 : 由 於 每 家 承 辦 醫 院 所 使 用 之 檢 查 方 法 不 盡 相 同, 當 承 辦 醫 院 提 供 檢 查 報 告 時, 除 應 依 其 檢 查 方 法 所 定 之 標 準 值 填 寫 檢 查 結 果 外, 亦 應 提 供 各 檢 查 項 目 之 正 常 範 圍 參 考 值 及 其 檢 查 意 義, 作 為 學 校 及 受 檢 學 生 之 健 康 教 育 及 追 蹤 矯 治 參 考 29

30 第 三 節 X 光 影 像 檢 查 壹 檢 查 對 象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他 階 段 視 情 況 需 要 之 學 生 貳 檢 查 目 的 : 透 過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由 專 科 醫 師 判 讀 是 否 有 肺 結 核 脊 柱 側 彎 胸 廓 異 常 心 臟 擴 大 支 氣 管 擴 張 肺 部 纖 維 化 鈣 化 腫 瘤 或 其 他 異 常 疑 似 病 徵 等, 以 作 為 進 一 步 追 蹤 治 療 的 參 考 叁 檢 查 用 具 : 巡 迴 X 光 檢 查 車,X 光 巡 迴 車 之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物 質 之 設 置 與 管 理, 應 符 合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游 離 輻 射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肆 X 光 攝 影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一 學 校 應 配 合 步 驟 ( 一 ) 為 避 免 影 響 判 讀 報 告, 檢 查 當 日 請 受 檢 學 生 穿 著 運 動 服 並 不 可 戴 項 鍊 或 其 他 金 屬 塑 膠 飾 品 ( 二 ) 檢 查 前 請 受 檢 學 生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卡, 以 ( 班 ) 為 單 位, 請 受 檢 學 生 手 拿 基 本 資 料 卡 依 序 受 檢 ( 三 ) 教 導 學 生 於 攝 影 時, 先 吸 氣 後 停 止 呼 吸 時 間 約 0.2 秒 ; 請 受 檢 學 生 確 實 配 合 以 利 判 讀 ( 吸 氣 時, 肺 部 會 像 氣 球 吹 氣 一 樣 將 肺 擴 張 ) 二 X 光 巡 迴 車 作 業 流 程 ( 一 ) X 光 巡 迴 車 定 位 後 與 校 方 負 責 人 員 討 論 作 業 流 程 動 線 安 排 ( 二 ) 確 認 電 源 後 接 電, 校 正 X 光 儀 器 設 定 攝 影 條 件, 確 認 以 流 水 編 號 或 掃 描 條 碼 方 式 進 行 檢 查 ( 三 ) 編 號 蓋 章 人 員 須 確 認 受 檢 者 身 份, 檢 視 學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卡 無 誤 後 蓋 編 號, 在 體 檢 表 X 光 欄 位 蓋 上 號 碼 章 ( 四 ) 照 射 前 需 確 認 女 性 受 檢 者 是 否 已 於 體 檢 表 上 簽 署 X 光 照 射 同 意 書, 以 確 認 有 無 懷 孕 或 疑 似 懷 孕 ( 五 ) 請 學 生 依 序 上 車 受 檢, 檢 查 完 畢 請 儘 速 離 開 勿 逗 留 1. 放 射 師 應 核 對 學 生 姓 名 編 號 是 否 符 合 2. 受 檢 者 進 行 X 光 攝 影 前, 照 射 部 位 除 了 經 由 放 射 師 核 可 的 衣 物 外, 無 其 他 外 物 存 在 3. X 光 照 射 劑 量, 依 機 器 受 檢 者 體 型 及 判 讀 醫 師 之 要 求 的 不 同 做 調 整 4. 拍 攝 出 的 影 像 應 清 晰 無 模 糊, 且 欲 照 射 部 位 均 包 括 在 影 像 內 ( 六 ) 胸 部 X 光 ( 正 面 ):(Chest PA or AP) 1. 受 檢 者 面 向 片 匣 站 立 (CHEST PA Standing), 重 量 平 均 的 分 布 在 兩 腳, 下 巴 抬 高, 雙 手 至 於 髖 部, 手 肘 與 肩 膀 向 前 靠, 使 肩 胛 骨 向 外 側 拉 開, 調 整 片 匣 高 度, 確 定 兩 側 胸 廓 均 在 片 匣 範 圍 內 30

31 2. 可 視 受 檢 者 身 體 狀 態 做 姿 式 調 整 如 駝 背 者, 受 檢 者 胸 腔 無 法 貼 近 片 匣, 可 改 成 背 向 片 匣 站 立 (CHEST AP); 如 無 法 將 雙 手 至 於 髖 部 者, 可 改 為 雙 手 向 前 環 抱 機 器 3. 調 整 準 質 儀 (collimater), 適 當 的 縮 小 照 野 4. 依 照 受 檢 者 照 射 部 位 厚 度 調 整 胸 部 X 光 劑 量 ( 請 參 閱 X 光 攝 影 條 件 參 考 表 ) 5. 請 受 檢 者 先 吸 氣 吸 到 飽, 再 閉 住 氣, 立 即 關 上 攝 影 室 鉛 門, 按 下 照 射 鈕, 即 照 射 完 畢 6. 告 知 受 檢 者 照 射 完 畢, 將 體 檢 表 收 回 或 給 受 檢 學 生 帶 走, 進 行 下 一 個 檢 查 ( 七 ) 作 業 完 成 後, 關 閉 X 光 機 電 源, 再 收 延 長 線 巡 迴 車 駛 回 院 後, 用 75% 酒 精 擦 拭 儀 器 及 X 光 車 ( 八 ) 藉 由 X 光 攝 影 可 分 別 評 估 胸 腔 方 面 疾 病, 登 錄 及 填 寫 作 業 記 錄, 作 X 光 片 判 讀, 一 星 期 內 發 報 告 給 學 校, 有 問 題 者 將 安 排 就 診 時 間 31

32 第 三 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行 政 作 業 包 含 教 育 與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之 行 政 合 作 與 專 業 分 工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與 工 作 內 容 勞 務 委 託 與 履 約 管 理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管 理 與 監 測 等, 將 有 健 康 問 題 的 學 生 轉 介 進 入 現 有 之 醫 療 保 健 體 系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使 學 生 健 康 獲 得 適 當 的 保 護 與 照 顧, 方 能 為 學 校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穩 固 基 礎 第 一 節 教 育 與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的 行 政 作 業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政 策 由 教 育 部 統 籌 規 劃,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計 畫 之 推 動,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 局 ) 負 責 辦 理, 國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併 入 所 在 地 縣 ( 市 ) 辦 理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自 行 辦 理 招 標 主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機 關 或 學 校 應 建 立 靈 活 的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使 各 機 構 或 相 關 人 員 得 以 充 分 協 調 合 作, 確 保 檢 查 品 質 ( 如 圖 2) 壹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一 前 置 作 業 ( 一 )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評 估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進 行 方 式 受 檢 人 數 所 需 醫 療 人 力 檢 查 用 具 經 費 預 算 及 其 預 期 效 益,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部 會 協 調 預 算 編 列 及 招 標 採 購 事 宜 ( 二 ) 採 購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之 期 程 承 辦 醫 院 及 相 關 規 定, 使 各 級 學 校 得 以 參 照 辦 理 若 學 校 須 自 行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者, 應 協 助 與 輔 導 其 洽 商 合 適 之 醫 院 承 辦 二 檢 查 活 動 時 應 對 所 屬 轄 區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情 形 進 行 實 地 之 抽 查 訪 視, 以 了 解 實 施 狀 況, 並 適 時 予 以 協 助 輔 導 或 獎 勵 三 檢 查 結 束 後 ( 一 ) 利 用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彙 整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其 追 蹤 異 常 矯 治 情 形 ( 二 ) 檢 查 結 果 分 析 作 為 施 政 參 考 貳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承 辦 檢 查 醫 院 一 前 置 作 業 (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積 極 鼓 勵 合 格 之 執 業 醫 院 參 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 二 )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應 輔 導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院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前 說 明 或 檢 查 方 法 之 研 習 訓 練, 以 提 升 檢 查 品 質 二 檢 查 活 動 時 ( 一 ) 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合 約 內 容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 二 ) 檢 查 當 日 醫 事 人 員 應 準 時 出 席 檢 查 工 作 現 場, 出 席 時 應 配 戴 名 牌 出 示 衛 生 局 核 定 公 文 及 團 隊 名 冊, 並 於 醫 院 工 作 人 員 簽 到 表 簽 到 ( 見 附 錄 5-1) 32

33 ( 三 ) 醫 事 人 員 進 行 檢 查 活 動 時 應 穿 著 制 服 ( 四 ) 醫 師 將 理 學 檢 查 結 果 勾 劃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表 中, 並 依 檢 查 結 果 提 供 矯 治 建 議 其 他 檢 查 項 目 則 帶 回 醫 院 進 一 步 處 理 判 讀 後 將 檢 查 結 果 寄 給 學 校 ( 五 ) 檢 查 完 畢 後, 醫 院 檢 查 工 作 隊 應 以 班 為 單 位, 現 場 清 查 受 檢 人 數 未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之 人 數 及 名 單, 並 依 完 成 檢 查 之 學 生 數 將 其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點 交 還 給 學 校 ( 六 ) 告 知 學 校 補 檢 的 時 間 與 配 合 事 項, 以 利 學 校 通 知 學 生 補 檢 ( 七 ) 承 辦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院,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前 一 日 確 認 或 配 合 學 校 進 行 場 地 佈 置 三 檢 查 結 束 後 ( 一 )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檢 查 完 畢 後, 針 對 體 格 缺 點 或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承 辦 檢 查 醫 院 應 通 知 其 返 院 複 查 及 協 助 其 治 療 矯 治 ( 二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生 其 檢 查 結 果 無 法 在 現 場 判 讀 者, 應 在 七 日 內 完 成 判 讀, 再 將 疑 似 重 大 異 常 者 通 知 校 方 優 先 處 理 其 餘 檢 查 結 果 應 於 檢 查 後 三 十 天 內 提 供 一 式 二 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內 含 結 果 說 明 及 醫 師 建 議 事 項 ), 一 份 寄 給 家 長, 另 一 份 交 由 學 校 轉 發 學 生, 而 所 有 報 告 資 料 於 處 理 完 畢 後 交 由 學 校 存 檔 ( 三 ) 承 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院, 應 依 學 院 學 制 系 所 班 別 提 供 檢 查 結 果 各 項 名 冊 磁 片 檢 查 數 據 統 計 圖 表 交 予 學 校 ( 四 ) 承 辦 醫 院 對 業 務 上 所 取 得 之 資 料, 依 醫 療 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負 保 密 之 責 33

34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制 定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作 業 流 程 召 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協 調 會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政 策, 建 立 教 育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其 他 單 位 合 作 共 識 與 機 制 確 立 各 學 級 實 施 方 式 1.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制 定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2. 編 撰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3. 召 集 各 界 代 表 參 與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會 議 4. 制 定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作 業 流 程 5. 實 地 考 核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情 形 6. 協 調 聯 繫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稽 核 及 確 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由 所 屬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協 同 當 地 衛 生 局 辦 理 由 所 屬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協 同 當 地 衛 生 局 辦 理 或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由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統 整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之 各 項 需 求 包 含 工 作 進 行 方 式 檢 查 人 員 配 置 檢 查 項 目 及 方 法 ( 含 用 具 ) 場 所 安 排 報 告 提 供 方 式 複 查 驗 收 正 確 性 等 之 需 求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與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就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事 項 之 執 行 式 進 行 協 商, 確 立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及 督 導 考 核 實 施 成 效 之 細 則 由 各 負 責 承 辦 單 位 或 學 校 將 當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所 需 之 各 項 需 求 加 以 彙 整, 作 為 實 施 過 程 及 委 託 作 業 內 容 規 劃 之 參 考 依 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訂 定 檢 查 結 果 通 報 機 制 及 檢 查 過 程 之 抽 訪 計 畫, 指 示 學 校 依 規 定 調 查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並 建 檔 備 查 A A: 請 連 結 至 圖 3 圖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圖 34

35 UU 檢 第 二 節 擬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與 工 作 內 容 由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本 身 涉 及 醫 療 技 術 勞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福 祉, 其 內 容 包 含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需 求 經 費 實 施 方 式 與 效 益 評 估 參 選 廠 商 資 格 評 選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與 稽 核 方 式 等, 需 要 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目 的 做 法 和 預 期 效 益 等 有 基 本 認 識 及 有 經 驗 者, 組 成 團 隊 集 思 廣 益, 共 同 構 思 籌 備, 才 能 不 失 偏 頗, 正 確 決 策 如 圖 3 UU 籌 備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1. 組 成 健 檢 規 劃 小 組 2.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3. 召 開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4. 撰 寫 工 作 說 明 書 作 為 契 約 附 件 1. 須 於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列 次 ㄧ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表 5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計 畫 故 起 草 後 須 交 付 會 議 討 論 修 訂 呈 報 教 育 部 審 核 後 執 行 2. 撰 寫 工 作 說 明 書, 說 明 工 作 內 容 廠 商 資 格 編 制 檢 查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UU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採 固 定 金 額 公 開 評 選 1. 以 限 制 性 招 標 方 式,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2. 公 開 評 選 3. 視 需 要, 單 數 或 複 數 決 標 UU 辦 理 檢 查 前 說 明 會 1. 確 定 檢 查 日 程 表 受 檢 人 數 檢 查 用 具 2. 檢 查 方 法 醫 療 人 力 與 雙 方 配 合 事 宜 UU 履 約 期 間 履 約 管 理 1.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2. 驗 收 罰 則 與 給 付 價 金 查 結 果 資 料 彙 報 UU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與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1.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各 縣 ( 市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進 行 勞 務 採 購 作 業 2. 於 當 年 度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並 於 次 年 度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履 約 驗 收 3. 採 購 程 序 有 : 公 告 招 標 投 標 ( 開 標 ) 決 標 簽 約 履 約 管 理 驗 收 等 4. 成 立 評 選 委 員 會, 以 協 助 審 查 廠 商 資 格 及 履 約 標 的 內 容 1. 載 明 依 據 履 約 標 的 進 行 品 質 管 控 2. 載 明 查 驗 或 測 試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的 方 法 3. 載 明 品 質 管 控 項 目 及 結 果 4. 承 辦 醫 院 應 自 主 管 理 5. 委 託 單 位 及 學 校 要 實 施 品 管 措 施 : 1 由 縣 ( 市 ) 政 府 派 遣 巡 迴 觀 察 員 或 由 受 檢 學 校 組 成 之 驗 收 小 組, 進 行 檢 查 品 質 稽 核 2 複 製 檢 體 匿 名 編 號, 比 對 檢 驗 結 果 一 致 性 驗 收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之 上 傳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作 業 圖 3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圖 35

36 壹 籌 備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一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相 關 事 宜 當 承 辦 人 員 起 草 完 成 實 施 計 畫 草 案 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主 辦 機 構 應 成 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應 召 開 至 少 一 次 會 議, 研 商 有 關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所 有 事 宜, 並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依 行 政 程 序, 將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具 體 做 法 為 : ( 一 ) 組 成 團 隊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成 員, 在 國 民 中 小 學 階 段 至 少 包 含 地 方 教 育 處 代 表 衛 生 局 代 表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代 表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承 辦 人 員 政 府 採 購 招 標 專 業 人 員 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 二 ) 需 求 評 估 : 當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所 列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 含 基 準 項 目 與 增 列 項 目 ) 預 定 進 度 等 之 整 體 需 求 評 估, 包 括 過 去 實 施 成 效 檢 討 與 本 年 度 預 期 效 益 評 估 經 費 預 算 需 求 轄 區 內 之 承 辦 醫 院 資 源 情 形 投 標 廠 商 評 選 方 式 ( 含 決 定 評 選 小 組 名 單 )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方 式 等 事 項 國 民 中 小 學 階 段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之 預 定 進 度 規 劃 可 參 考 表 6 ( 三 ) 行 政 協 調 : 各 級 學 校 規 劃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時, 應 邀 請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代 表 出 席, 以 便 共 同 商 議 評 選 承 辦 醫 院 及 督 考 健 康 檢 查 施 作 過 程 的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作 業, 並 積 極 鼓 勵 所 屬 之 合 格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參 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建 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將 參 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列 為 醫 院 評 鑑 之 加 分 項 目, 以 提 高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及 社 區 基 層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之 效 益 ( 四 ) 品 質 管 控 : 藉 由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的 通 盤 討 論 評 估, 訂 出 符 合 當 地 本 位 特 質 之 推 動 模 式, 做 好 新 年 度 計 畫 之 需 求 評 估, 再 搭 配 監 督 稽 核 機 制, 全 程 品 質 管 控, 期 能 符 合 學 生 健 康 維 護 之 需 求, 而 透 過 健 檢 規 劃 小 組 決 議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應 按 工 作 預 定 進 度, 排 定 實 施 期 程, 並 納 入 行 事 曆 中 予 以 追 蹤 掌 控 使 實 施 過 程 和 總 結 評 價 都 趨 於 完 善, 進 而 使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獲 得 更 佳 效 益 如 圖 4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管 控 擬 定 計 畫 ( 需 求 評 估 ) 規 劃 經 費 與 實 施 步 驟 執 行 計 畫 ( 過 程 評 估 ) 投 入 檢 查 之 勞 務 服 務 驗 收 計 畫 ( 結 果 評 估 ) 管 控 勞 務 服 務 成 效 矯 治 狀 況 與 保 健 措 施 圖 4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管 控 對 實 際 業 務 影 響 的 迴 路 圖 36

37 表 6 各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預 定 進 度 期 程 項 目 與 內 容 1 月 1 月 底 前 完 成 前 一 年 度 之 採 購 驗 收 ( 含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之 紙 本 及 可 上 傳 至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子 檔 ) 編 列 新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表 2-3 月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並 檢 討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成 果 4-5 月 召 開 健 檢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指 定 承 辦 機 關 或 學 校 確 立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及 採 購 評 選 注 意 事 項,5 月 底 前 呈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6-7 月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事 宜,7 月 底 前 完 成 決 標 簽 約 8 月 委 託 勞 務 以 巡 迴 方 式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者 需 辦 理 檢 查 前 說 明 會 ( 邀 請 教 育 處 衛 生 局 得 標 廠 商 學 校 主 辦 人 員 家 長 觀 察 員 與 會 ) 分 送 紀 錄 卡 及 通 知 表 單 備 妥 檢 查 用 具 排 定 檢 查 日 程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並 與 學 校 協 調 配 合 措 施 9-12 月 得 標 廠 商 進 行 檢 查 工 作, 含 理 學 檢 查 尿 液 寄 生 蟲 檢 查 及 約 定 複 查 項 目 ; 學 校 進 行 品 質 驗 收 個 案 轉 介 與 矯 治 追 蹤 二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皆 應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呈 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據 以 施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 本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經 費 需 求 分 配 與 運 用 招 標 採 購 方 式 廠 商 評 選 方 式 品 質 管 控 及 稽 核 廠 商 未 確 實 履 約 之 罰 則 及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等 項 目 以 下 針 對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經 費 需 求 分 配 與 運 用 加 以 說 明 ( 一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分 為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地 方 增 列 項 目 及 承 辦 醫 院 附 加 服 務 三 種 ( 如 表 7) 各 承 辦 單 位 應 視 所 在 地 之 醫 療 資 源 可 近 性 情 形 地 理 位 置 特 性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預 算 狀 況 整 體 學 生 健 康 需 求 情 形, 由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集 思 廣 益, 審 慎 考 量 增 列 項 目 之 可 行 性 與 必 要 性, 或 寧 可 維 持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及 必 要 矯 治 項 目 之 實 施 品 質, 而 不 外 加 項 目 1.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依 據 教 育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會 銜 發 布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所 訂 內 容, 規 劃 辦 理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是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基 本 項 目 2. 地 方 ( 或 學 校 ) 增 列 項 目 37

38 健 康 檢 查 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針 對 該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執 行 事 宜, 各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另 定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故 在 既 有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所 列 項 目 外, 可 視 情 況 以 提 高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及 改 善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為 目 的, 增 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檢 查 方 式 等, 一 併 列 入 投 標 須 知 契 約 附 件 及 工 作 說 明 書 中, 作 為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勞 務 採 購 的 履 約 標 的 例 如 : 為 避 免 環 境 吵 雜 影 響 聽 力 檢 查 品 質, 另 設 置 獨 立 空 間 內, 音 叉 檢 查 方 法 改 為 電 動 聽 力 檢 查 器 ; 現 場 聽 診 發 現 心 音 異 常 個 案, 提 供 心 音 圖 檢 查 ; 腹 部 檢 查 提 供 檢 查 床 ; 尿 液 檢 查 改 以 現 場 收 集 尿 液 檢 體, 現 場 先 以 試 紙 檢 測, 有 異 常 者 現 場 進 行 顯 微 鏡 檢 驗, 仍 為 異 常 者, 則 分 發 尿 液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通 知, 轉 介 至 醫 療 院 所 進 一 步 精 密 檢 查 3. 醫 院 附 加 服 務 項 目 當 使 用 固 定 金 額 公 開 評 選 方 式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不 以 價 格 為 唯 一 考 量 因 素, 除 了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外, 委 託 單 位 可 針 對 本 身 需 求, 在 評 選 過 程 中 考 量 投 標 廠 商 之 履 約 計 畫 履 約 能 力 而 附 加 檢 查 或 服 務 項 目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的 檢 查 內 容 和 方 法 必 須 依 據 本 手 冊 第 二 章 所 述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辦 理, 若 有 增 列 項 目 及 得 標 廠 商 附 加 之 服 務 項 目, 則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由 得 標 廠 商 和 招 標 單 位 另 以 專 業 考 量 說 明 其 檢 查 項 目 方 法, 據 以 辦 理, 其 檢 查 水 準 不 得 低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所 列 之 基 本 內 容 與 方 法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之 規 劃 內 容 可 參 考 表 7 表 7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之 實 施 規 劃 檢 查 項 目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理 學 檢 查 寄 生 蟲 檢 查 尿 液 篩 檢 血 液 檢 查 X 光 檢 查 基 小 一 準 小 四 項 國 一 ( 七 年 級 ) 目 高 一 檢 查 方 法 健 檢 工 作 隊 醫 到 校 收 檢 體, 當 天 採 檢 師 到 校 檢 查 回 院 顯 微 鏡 檢 回 院 檢 驗 事 先 採 檢 或 當 天 採 檢, 試 紙 及 顯 微 鏡 檢 當 天 攝 影 回 院 判 讀 矯 治 追 蹤 項 目 增 列 項 目 視 需 要 自 行 增 加 ( 以 提 高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及 改 善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為 目 的 ) 醫 院 附 加 服 務 異 常 結 果 之 轉 介 複 查 與 矯 治 以 固 定 金 額 招 標 採 購, 由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組 成 該 價 格 之 內 容, 由 評 選 委 員 審 查 服 務 項 目 之 合 理 性 決 定 其 附 加 項 目, 需 以 不 降 低 原 訂 之 品 質 為 原 則 方 可 接 受 1. 家 長 自 行 帶 往 醫 院, 以 健 保 卡 就 醫, 學 校 追 蹤 處 置 情 形 2. 必 要 時, 針 對 特 殊 重 大 疾 病 及 弱 勢 學 生 予 以 補 助, 輔 導 就 醫 註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列 為 必 要 項 目 者, 為 基 準 項 目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列 為 視 需 要 而 辦 理 之 項 目 者, 可 由 主 管 單 位 視 需 要 而 增 列 之 ( 二 ) 經 費 需 求 分 配 與 運 用 38

39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需 求 以 受 檢 學 生 數 核 算, 應 專 款 專 用 於 健 康 檢 查 轉 介 複 查 必 要 之 矯 治 追 蹤 衛 教 及 行 政 作 業 相 關 費 用 上 經 費 需 求 之 編 列 分 配 與 運 用 皆 應 務 實, 避 免 浮 誇 1. 編 列 經 費 以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所 列 受 檢 對 象 為 主, 經 費 需 求 之 估 算 以 在 籍 新 生 人 數 計 算, 辦 理 時 則 以 實 際 檢 查 之 受 檢 學 生 數 計 算 檢 查 總 經 費 再 視 財 源 地 理 位 置 健 康 水 平 及 醫 療 資 源 可 近 性 條 件, 估 計 支 付 給 得 標 廠 商 之 價 金 總 額, 包 含 基 準 項 目 及 增 列 項 目 之 檢 查 費 用 衛 教 宣 導 通 知 表 單 印 製 檢 體 盲 樣 抽 驗 之 檢 驗 費 偏 遠 地 區 集 中 檢 查 師 生 往 返 之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用 具 運 送 特 定 項 目 轉 介 複 查 必 要 之 矯 治 追 蹤 之 免 掛 號 費, 及 其 他 用 來 提 高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或 增 加 受 檢 學 生 便 利 性 之 附 加 服 務 費 用 2. 經 費 來 源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來 源, 由 中 央 以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補 助 支 應, 不 足 部 分 由 縣 ( 市 ) 政 府 依 實 際 需 要 編 足 所 需 經 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以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或 由 學 生 自 付 費 用, 需 視 各 主 管 機 關 之 財 力 狀 況 而 定 3. 經 費 分 配 與 應 用 是 否 將 檢 查 費 總 額 作 為 招 標 採 購 之 金 額, 或 保 留 部 份 金 額 作 為 招 標 單 位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行 政 之 費 用, 須 透 過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中 議 決 之 健 康 檢 查 之 行 政 費 用, 指 用 於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優 良 廠 商 評 選 小 組 會 議 健 康 檢 查 前 說 明 會 履 約 品 管 與 稽 核 小 組 運 作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及 通 知 造 冊 表 單 衛 教 宣 導 單 張 手 冊 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統 計 分 析 報 告 書 印 製 等, 由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綜 合 考 量 縣 ( 市 ) 醫 療 資 源 參 與 投 標 狀 況 而 定, 若 投 標 廠 商 可 選 擇 性 高, 可 納 入 商 業 條 款 由 評 選 廠 商 以 附 加 服 務 方 式 承 諾 協 助 完 成 ; 若 投 標 廠 商 無 法 提 供 此 項 附 加 服 務, 則 由 縣 ( 市 ) 政 府 編 足 經 費 因 應 4. 其 他 衛 教 及 行 政 作 業 相 關 費 用 (1) 若 有 學 生 於 新 生 報 到 通 知 時 即 已 表 示 要 自 行 到 醫 院 受 檢 者, 其 受 檢 費 用 不 納 入 受 檢 費 用 計 算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異 常 之 學 生 應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由 家 長 帶 往 專 科 醫 師 處 進 行 複 查 及 矯 治 尿 液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需 在 學 校 內 做 第 二 次 複 驗, 則 由 承 辦 醫 院 述 明 複 驗 原 因, 發 送 複 驗 通 知 單, 由 家 長 陪 同 學 生 直 接 至 承 辦 醫 院 或 至 39

40 特 定 地 點 複 驗,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納 入 檢 查 費 (3) 對 於 可 能 因 同 儕 團 體 生 活 而 互 相 傳 染, 或 在 居 家 生 活 中 造 成 公 共 衛 生 威 脅, 影 響 共 同 學 習 及 個 人 衛 生 之 異 常 項 目, 例 如 疥 瘡 頭 蝨 寄 生 蟲 得 視 狀 況 與 得 標 廠 商 約 定 作 為 附 加 服 務 項 目, 由 得 標 廠 商 繼 續 協 助 該 生 及 其 同 住 家 人 進 行 後 續 矯 治 措 施 (4) 補 助 特 殊 弱 勢 學 生 轉 介 複 查 或 必 要 矯 治 之 費 用, 視 狀 況 由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評 估 是 否 納 入 檢 查 費 或 行 政 費 用 : 一 般 說 來, 學 校 應 針 對 複 查 結 果 之 診 斷 或 醫 療 處 置 建 議, 進 行 後 續 之 健 康 指 導 與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當 學 校 輔 導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之 學 生, 攜 帶 健 保 卡 至 醫 療 院 所 複 查 與 矯 治 時, 發 現 弱 勢 學 生 因 特 殊 因 素 無 法 由 健 保 給 付 費 用, 學 校 除 應 繼 續 輔 導 他 們 善 用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多 重 管 道, 獲 得 適 當 協 助 外, 必 要 時, 得 協 助 其 檢 具 申 請, 補 助 其 掛 號 費 或 部 分 負 擔 費, 以 便 順 利 進 行 複 查 與 矯 治, 避 免 延 誤 治 療 時 機 三 訂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說 明 書 當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擬 妥 後, 主 辦 健 康 檢 查 之 機 構 或 學 校 應 於 進 行 採 購 前 訂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說 明 書, 作 為 契 約 附 件, 為 廠 商 履 約 標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說 明 書 涵 蓋 內 容 為 : 工 作 名 稱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受 檢 對 象 與 人 數 檢 查 項 目 與 內 容 檢 查 人 員 編 制 與 資 格 檢 查 工 作 流 量 流 程 及 其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紀 錄 與 通 知 表 單 之 處 理 受 檢 學 生 權 益 維 護 及 損 害 賠 償 處 理 方 式 等, 納 入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文 件 ( 參 閱 附 錄 3) 以 下 擇 要 說 明 : ( 一 ) 受 檢 對 象 與 人 數 : 以 在 籍 學 生 數 預 估 受 檢 對 象 總 數, 以 實 際 受 檢 學 生 數 核 算 總 價 金 ( 二 ) 檢 查 項 目 方 法 與 內 容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所 列 項 目 之 檢 查 方 法 及 內 容, 已 詳 列 於 本 手 冊 第 二 章, 其 餘 地 方 增 列 項 目 須 由 各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自 行 訂 定 後, 於 工 作 說 明 書 中 加 以 說 明, 以 便 有 所 依 循 ( 三 ) 檢 查 人 員 編 制 與 資 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需 視 其 檢 查 項 目 配 置 適 當 人 員, 而 具 有 專 業 執 照 且 有 臨 床 經 驗 的 醫 事 人 員 參 與 檢 查 工 作 是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良 莠 的 關 鍵, 尤 其 專 科 醫 師 的 實 際 參 與 更 為 重 要 健 康 檢 查 投 標 廠 商 須 為 能 提 供 足 夠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人 員 數 量, 於 既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檢 查 工 作 之 合 格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在 工 作 說 明 書 中 應 說 明 投 標 廠 商 應 將 參 與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之 專 科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醫 檢 師 之 執 業 資 格 分 別 造 冊, 檢 附 執 業 執 照, 送 交 招 標 機 關 審 查 於 檢 查 當 天 亦 須 由 學 校 驗 收 人 員 針 對 其 身 40

41 分 資 格 人 數 進 行 確 認, 若 檢 查 當 天 因 故 需 更 換 工 作 人 員 時 應 事 先 告 知, 並 檢 附 契 約 規 定 之 資 格 文 件 接 受 現 場 驗 收 人 員 核 對 1. 人 數 由 得 標 醫 院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承 辦 各 受 檢 學 校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其 隊 員 之 人 數 配 置 為 : (1) 理 學 檢 查 人 員 因 應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之 檢 查, 工 作 隊 醫 護 人 員 須 親 至 學 校 現 場 進 行 檢 查 其 工 作 隊 成 員 至 少 含 牙 科 醫 師 小 ( 內 ) 兒 科 家 醫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及 其 護 理 人 員 各 1 人 工 作 助 理 1 人 行 政 幹 事 1 人, 共 8 人 若 增 加 檢 查 項 目 或 受 檢 人 數, 則 應 按 工 作 量 增 加 工 作 隊 員 人 數 (2) 實 驗 室 檢 查 人 員 : 寄 生 蟲 檢 查, 須 先 派 員 送 採 檢 用 具 到 校, 由 學 校 人 員 前 一 天 告 知 學 生, 隔 天 協 助 將 學 生 檢 體 集 中 後, 由 承 辦 廠 商 派 人 來 收 取, 送 回 醫 院 內 由 合 格 醫 檢 師 負 責 以 顯 微 鏡 檢 查, 故 承 辦 檢 查 醫 院 應 配 置 檢 體 蒐 集 用 具 及 蒐 集 方 法 之 衛 教 單 張, 事 先 分 送 受 檢 學 生, 當 天 現 場 收 集 工 作 人 員 至 少 1 人 尿 液 檢 查, 若 配 合 理 學 檢 查 日 期 一 同 採 檢, 並 現 場 檢 驗, 則 合 格 醫 檢 師 至 少 2 人 若 事 先 收 集 尿 液 集 中 送 驗, 則 負 責 收 集 及 運 送 檢 體 之 車 輛, 應 有 冷 藏 設 備 血 液 檢 查, 若 需 至 學 校 抽 血, 則 應 有 血 液 採 檢 人 員 至 少 2 名 (3)X 光 檢 查, 須 符 合 X 光 影 像 檢 查 配 備 及 人 員 資 格 之 規 定 2. 資 格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名 單 應 事 先 向 主 辦 機 關 縣 ( 市 )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 處 ) 及 學 校 核 備, 並 在 學 校 執 行 工 作 時 應 配 戴 醫 院 之 識 別 證 若 當 天 檢 查 人 員 與 原 提 列 之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不 符, 應 事 先 告 知 學 校 並 說 明 原 因 ; 若 檢 查 人 員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契 約 規 定, 需 擇 日 再 查 (1) 專 科 醫 師 1 健 檢 醫 師 應 具 備 衛 生 單 位 核 發 之 執 業 執 照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及 在 承 辦 醫 院 服 務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等 文 件 41

42 2 健 檢 醫 師 若 未 具 備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時, 則 應 具 有 醫 師 執 照 並 具 執 業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參 與 健 檢 業 務 當 時 必 需 服 務 於 投 標 醫 院 並 提 出 投 標 醫 院 之 服 務 證 明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3 如 有 進 行 心 音 心 電 圖 檢 查, 則 檢 查 結 果 應 由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判 讀, 並 在 檢 驗 報 告 單 上 簽 名 (2) 護 理 人 員 應 具 備 衛 生 單 位 核 發 之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及 在 承 辦 醫 院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3) 檢 驗 人 員 1 負 責 檢 驗 尿 液 寄 生 蟲 及 血 液 檢 體 之 醫 檢 師 應 具 有 衛 生 單 位 核 發 之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及 在 承 辦 醫 院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2 血 液 採 檢 人 員 亦 應 具 有 衛 生 單 位 核 發 之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及 承 辦 醫 院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3 如 需 在 學 校 現 場 進 行 心 音 心 電 圖 檢 查, 心 電 圖 儀 器 操 作 人 員 以 女 性 為 優 先 4 如 需 由 檢 查 工 作 隊 測 量 腰 圍, 則 女 生 宜 優 先 由 女 性 檢 查 人 員 為 之 (4) 行 政 助 理 及 其 他 1 應 具 備 服 務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文 件 2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行 政 庶 務, 不 得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際 檢 查 工 作 四 檢 查 工 作 流 量 ( 一 ) 理 學 檢 查 中 每 位 醫 師 之 檢 查 人 數 每 3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100 人, 若 增 加 受 檢 人 數 或 檢 查 項 目, 則 需 增 加 工 作 隊 組 數 或 醫 師 人 數 ( 二 ) 偏 遠 地 區 或 受 檢 學 生 數 少 於 50 人 之 學 校 需 至 定 點 學 校 集 中 辦 理, 可 彈 性 調 整 檢 查 工 作 隊 人 數 檢 查 時 間 及 受 檢 學 生 總 數 但 每 日 檢 查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6 小 時,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200 人, 避 免 偏 遠 地 區 學 生 因 往 返 路 程 而 影 響 上 下 學 時 間, 並 維 護 檢 查 品 質 ( 三 ) 檢 查 進 行 時 應 安 排 學 生 依 序 逐 一 受 檢, 隨 時 保 持 一 出 一 進 順 序, 以 保 障 學 生 的 隱 私, 不 能 因 時 間 關 係 要 求 學 生 數 人 一 同 受 檢 ( 四 ) 進 行 腹 部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泌 尿 生 殖 器 檢 查 時, 為 降 低 焦 慮, 避 免 誤 會, 須 有 家 長 同 意 書, 並 優 先 由 其 指 定 之 人 員 或 女 性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42

43 ( 五 ) 投 標 廠 商 應 按 全 縣 受 檢 人 數 及 地 區 預 先 排 定 檢 查 日 程 表, 內 容 應 說 明 每 日 檢 查 人 數 批 次 受 檢 鄉 鎮 區 域 之 學 校 名 稱 出 席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員 分 配 情 形, 提 供 主 辦 單 位 參 考 從 此 日 程 表 的 規 劃 中, 主 辦 單 位 可 以 事 先 了 解 檢 查 工 作 流 量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排 情 形, 而 彼 此 協 助 五 檢 查 流 程 及 其 注 意 事 項 ( 一 ) 檢 查 流 程 及 檢 查 方 法 須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所 列 之 基 準 表 訂 定 檢 查 流 程 可 參 考 本 手 冊 所 訂 定 內 容 ( 二 )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可 視 實 際 狀 況 自 行 增 加 檢 查 項 目, 再 依 增 列 項 目 另 訂 檢 查 流 程 及 方 法 ( 三 )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預 定 實 施 日 期 前 一 週, 分 發 檢 查 通 知 單 給 受 檢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檢 查 意 義 項 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四 ) 應 於 檢 查 前 一 日 確 認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佈 置 是 否 完 成, 並 負 責 處 理 工 作 完 畢 後 之 醫 療 廢 棄 物 必 要 時 應 自 備 所 需 之 檢 查 用 品 屏 風 海 報 指 示 標 牌 文 具 等 ( 五 )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動 線 之 規 劃 應 順 暢, 對 於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等 之 檢 查 場 所, 應 予 以 單 獨 隔 間 或 設 置 屏 風 等 防 護 措 施, 以 保 障 其 隱 私 ( 六 ) 進 行 腹 部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泌 尿 生 殖 器 檢 查 時, 為 降 低 焦 慮, 避 免 誤 會, 須 有 家 長 同 意 書, 醫 護 人 員 於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前, 應 先 確 認 家 長 同 意 書 所 同 意 之 事, 並 優 先 由 其 指 定 之 人 員 或 女 性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 七 ) 對 於 同 意 檢 查 私 密 部 位 之 學 生, 應 適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該 項 檢 查 部 位 及 方 法 ( 例 : 觸 診 叩 診 或 褲 子 可 能 會 被 褪 至 大 腿 等 事 宜 ), 以 減 少 其 疑 慮 或 恐 慌 若 學 生 拒 絕 時, 仍 應 尊 重 學 生 意 願, 由 醫 護 人 員 於 回 條 上 註 記 及 簽 名 ( 八 ) 醫 事 人 員 進 行 實 驗 室 檢 查 項 目 之 採 檢 體 時, 應 依 無 菌 技 術 原 則 執 行, 避 免 交 互 傳 染 疾 病 ( 九 ) 爲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輻 射 暴 露, 需 於 拍 攝 X 光 前 提 供 照 射 須 知 予 受 檢 者, 以 預 防 輻 射 傷 害 ( 十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所 有 項 目 均 應 於 合 約 期 限 內 完 成, 檢 查 期 間 為 新 生 入 學 時, 或 於 入 學 後 四 個 月 內 完 成 為 宜 為 考 量 新 生 入 學 後 之 適 應 與 校 方 之 前 置 作 業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準 備, 建 議 可 先 進 行 寄 生 蟲 及 尿 液 檢 查, 再 安 排 理 學 檢 查, 再 進 行 約 定 複 查 與 約 定 矯 治 工 作 ( 十 一 ) 檢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 檢 查 結 果 登 錄 於 學 校 所 預 備 之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內, 並 填 寫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須 協 助 其 繼 續 進 行 複 查 及 必 要 矯 治 ( 十 二 ) 事 先 表 明 願 意 參 加 在 校 辦 理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卻 因 故 當 天 未 參 加 或 未 完 成 檢 查 活 動 之 學 生 應 列 冊, 並 予 以 擇 日 補 檢 ; 健 康 檢 查 過 程 如 遇 學 生 不 適 或 其 他 突 發 狀 況, 應 主 動 告 知 學 校 之 承 辦 人 員, 以 利 學 校 後 續 追 蹤 或 處 43

44 置 ( 十 三 ) 事 先 表 明 不 願 意 參 加 在 校 辦 理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者,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到 校 檢 查 前 一 天 將 在 校 外 之 合 格 醫 院 受 檢 結 果 紀 錄 卡, 交 給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彙 整 六 檢 查 紀 錄 與 通 知 表 單 之 處 理 廠 商 應 於 契 約 期 限 內 提 供 受 檢 學 校 或 全 縣 ( 市 )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分 析 報 告, 包 含 紙 本 及 可 上 傳 至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子 檔, 其 規 格 由 教 育 部 提 供 包 括 : ( 一 ) 於 各 項 檢 查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檢 查 報 告, 內 含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醫 師 建 議 事 項 複 檢 通 知 等, 由 校 方 轉 發 學 生, 並 通 知 家 長 ( 二 ) T 承 辦 廠 商 應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格 式 提 供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電 子 檔, 俾 便 學 校 繼 續 進 行 後 續 之 矯 治 追 蹤 工 作 1.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學 生 名 冊 及 其 轉 介 複 查 通 知 單 2. 理 學 檢 查 後 之 約 定 矯 治 項 目 的 投 藥 名 冊 通 知 單 及 相 關 說 明 3. 寄 生 蟲 篩 檢 結 果 名 冊 投 藥 通 知 單 複 查 結 果 名 冊 4. 尿 液 篩 檢 陽 性 學 生 名 冊 抽 血 檢 查 名 冊 血 液 檢 查 報 告 轉 介 通 知 單 5.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檢 查 疑 似 心 音 異 常 名 冊 心 電 圖 轉 介 複 查 名 冊 及 通 知 單 6. 提 供 各 項 檢 查 數 據 統 計 圖 表 ( 書 面 及 表 框 之 統 計 圖 表 ) 七 受 檢 學 生 權 益 維 護 及 損 害 賠 償 處 理 方 式 ( 一 ) 在 籍 學 生 皆 應 接 受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若 事 先 表 明 願 意 在 校 集 體 受 檢, 卻 因 故 當 天 未 參 與 健 康 檢 查 或 未 完 成 檢 查 項 目 之 學 生 應 造 冊, 由 校 方 輔 導 其 擇 日 補 檢 或 安 排 到 得 標 醫 院 補 檢 ( 二 )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 三 ) 因 配 合 健 檢 活 動 需 要 而 產 生 之 交 通 費 用 由 承 辦 醫 院 負 責 ( 四 ) 採 檢 體 或 接 受 健 檢 過 程 而 遭 致 傷 害 交 互 傳 染, 可 檢 具 尋 求 補 償 ( 五 ) 承 辦 醫 院 未 正 確 判 讀 健 檢 報 告, 造 成 個 案 延 誤 就 醫 或 傳 染 病 散 播 之 虞, 校 方 將 代 表 當 事 人 向 承 辦 醫 院 請 求 醫 療 及 精 神 賠 償 44

45 第 三 節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與 履 約 管 理 健 康 檢 查 首 重 專 業 服 務 的 品 質,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需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條 所 稱 之 勞 務 委 任,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九 款 之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或 資 訊 服 務, 經 公 開 客 觀 評 選 為 優 勝 者, 以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招 標 作 業 包 含 招 標 決 標 履 約 管 理 驗 收 爭 議 處 理 罰 則 等 過 程, 各 承 辦 機 關 按 實 際 情 形 先 決 定 採 單 數 或 複 數 決 標, 再 依 公 開 評 選 結 果 與 優 勝 廠 商 議 價 簽 約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負 責 承 辦, 各 縣 ( 市 ) 政 府 內 部 設 有 採 購 中 心,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勞 務 採 購 作 業 除 應 注 意 本 手 冊 所 列 項 目 外, 亦 應 配 合 縣 ( 市 ) 採 購 中 心 之 作 業 規 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則 依 其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及 履 約 管 理 事 宜 壹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事 宜 之 一 般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5 其 中 採 購 方 式 招 標 文 件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廠 商 評 選 方 式 等 操 作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一 採 購 方 式 各 級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承 辦 人 員 應 參 閱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等, 慎 選 招 標 採 購 方 式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由 縣 ( 市 ) 政 府 主 辦,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採 購 案 時 需 綜 合 考 量 所 屬 轄 區 範 圍 地 理 環 境 受 檢 學 生 數 檢 查 期 限, 估 計 所 需 要 的 專 業 人 力 和 得 標 廠 商 規 模, 選 擇 合 適 之 採 購 方 式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則 依 其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 一 ) 以 固 定 金 額, 公 開 評 選 方 式 辦 理 由 於 健 康 檢 查 屬 於 醫 療 技 術 的 專 業 服 務, 首 要 維 護 檢 查 品 質, 宜 採 用 固 定 金 額 公 開 評 選 方 式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 二 )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依 規 定, 最 有 利 標 須 有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來 參 與 投 標, 方 可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 而 限 制 性 招 標, 當 委 託 之 勞 務 屬 專 業 服 務 性 質, 只 有 一 家 廠 商 來 投 標, 主 辦 單 位 亦 能 以 公 開 評 選 機 制, 予 以 開 標 評 選 基 於 專 業 服 務 之 品 質 考 量,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宜 以 限 制 性 招 標 中 的 公 開 評 選 方 式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必 須 經 由 評 選 過 程 方 能 決 標, 為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得 先 進 行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方 得 以 進 入 評 選 階 段 ( 三 ) 不 以 價 格 為 決 標 的 唯 一 考 量 主 辦 單 位 可 衡 量 實 際 狀 況, 不 以 價 格 作 為 決 標 的 唯 一 考 量, 此 評 選 有 三 種 方 式 : 一 為 將 價 格 納 入 評 選, 由 廠 商 報 價, 但 價 格 僅 佔 配 分 比 例 20-50%, 使 價 格 不 成 為 決 標 的 唯 一 因 素 ; 二 為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選, 只 評 選 廠 商 所 提 出 之 服 務 內 容, 價 格 只 是 綜 45

46 合 考 量 因 素 ; 三 為 固 定 價 格, 僅 以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及 內 容 為 評 選 決 標 因 素 ( 四 ) 衡 酌 現 況 採 單 數 或 複 數 決 標 若 受 檢 學 生 所 屬 轄 區 較 集 中 受 檢 學 生 數 不 多 醫 療 資 源 可 近 性 良 好, 則 以 單 數 決 標, 由 一 家 廠 商 負 責 承 辦 所 有 之 檢 查 工 作 反 之, 若 所 屬 轄 區 較 分 散 受 檢 學 生 數 多 檢 查 期 程 短 促, 可 以 分 區 同 步 辦 理 方 式 進 行, 即 利 用 評 選 機 制 進 行 複 數 決 標, 同 時 選 出 多 家 優 勝 廠 商, 由 這 些 廠 商 各 自 簽 約 後, 分 別 負 責 辦 理 不 同 區 域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如 採 複 數 決 標, 招 標 文 件 中 須 公 告 各 優 勝 廠 商 可 履 約 之 數 量 組 合, 且 評 選 時 選 出 之 家 數 要 多 於 實 際 預 定 得 標 之 家 數 複 數 決 標 廠 商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過 程 之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標 準 須 一 致, 以 確 保 學 生 獲 得 相 同 之 高 品 質 服 務 ( 五 ) 採 購 作 業 期 限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案, 最 遲 應 於 當 年 度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並 於 次 年 度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履 約 驗 收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委 託 學 校 辦 理 採 購 案, 則 當 採 購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協 助 及 輔 導 辦 理 採 購 之 學 校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資 料 履 約 標 的 內 容 驗 收 條 件 執 行 日 程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給 各 受 檢 學 校, 使 各 校 得 以 參 照 辦 理 若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者, 主 管 機 關 亦 應 輔 導 其 洽 商 合 適 之 承 辦 醫 院 參 與 投 標, 併 於 履 約 期 間 協 助 管 控 其 執 行 品 質 46

47 U 辦 理 招 標 採 購 事 宜 承 辦 機 關 主 辦 承 辦 人 員 指 定 承 辦 單 位 或 人 員 由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確 認 內 容 可 行 性 U 擬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U, 辦 理 健 檢 小 組 會 議, 議 決 之 計 畫, 呈 報 教 育 部 審 核 U 辦 理 招 標 公 告 填 寫 制 式 招 標 須 知 及 採 購 契 約 書, 附 上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書 及 補 充 說 明 表 單 格 式 附 件 UU 招 標 前 置 作 業 1. 參 考 過 去 實 施 情 形 2. 研 訂 採 購 價 金 及 契 約 內 容 註 : 為 求 務 實 周 延,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所 提 出 之 履 約 計 畫 書, 含 工 作 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服 務 內 容 等, 是 否 符 合 縣 ( 市 ) 需 求 之 最 大 利 益, 先 由 工 作 小 組 ( 可 含 健 檢 規 劃 小 組 人 員 ) 斟 酌 後 提 出 意 見 供 評 選 委 員 參 酌 U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延 聘 評 選 委 員 召 開 評 選 會 議 進 行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 註 ) 以 評 選 配 分 表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議 價 決 標 公 告 簽 約 履 約 驗 收 1. 學 校 驗 收 情 形 2. 主 管 機 關 抽 訪 結 果 3. 檢 查 結 果 正 確 性 4. 總 期 程 5. 總 人 數 6. 補 檢 及 未 竟 事 宜 結 案 給 付 價 金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圖 5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採 購 流 程 圖 47

48 二 招 標 文 件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各 縣 ( 市 ) 因 醫 療 資 源 可 近 性 狀 況 不 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作 業 的 複 雜 程 度 也 會 不 同, 各 縣 ( 市 ) 政 府 內 部 設 有 採 購 中 心, 並 提 供 制 式 採 購 文 件, 承 辦 人 員 可 善 用 縣 政 府 內 部 之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依 其 所 提 供 之 採 購 文 件 範 本 辦 理 發 包, 惟 有 關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內 容 部 分, 可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二 章 所 提 供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自 行 規 劃 檢 查 工 作 說 明 書 及 其 附 錄 表 單 三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學 校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應 委 託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承 辦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之 口 腔 檢 查 得 由 醫 院 或 診 所 之 牙 醫 師 為 之 前 項 醫 療 機 構 應 指 派 合 格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足 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之 執 行 必 須 由 有 能 力 提 供 足 夠 醫 事 人 員 同 時 或 分 批 進 行 各 檢 查 項 次 工 作 之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承 辦 故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廠 商 指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基 於 檢 查 品 質 考 量, 招 標 文 件 訂 有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招 標 機 關 需 事 先 審 查 廠 商 資 格,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由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選, 以 公 開 評 選 出 優 質 廠 商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一 ) 承 辦 廠 商 須 具 備 合 格 開 業 執 照 綜 觀 醫 療 法 及 我 國 目 前 醫 療 院 所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承 辦 廠 商 包 括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登 記, 經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始 得 為 之, 且 醫 院 必 須 經 過 一 定 標 準 之 醫 療 評 鑑 評 定 級 別, 據 以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二 ) 承 辦 廠 商 須 能 提 供 符 合 資 格 與 數 量 之 醫 事 人 力 考 量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因 學 生 年 齡 層 段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為 維 持 學 生 受 檢 之 安 全 與 檢 查 品 質, 承 辦 廠 商 要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親 自 到 學 校 實 施 檢 查 活 動 為 能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國 民 中 小 受 檢 學 生 數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且 每 位 醫 師 三 小 時 內 檢 查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100 人, 故 參 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除 為 合 格 執 業 廠 商 外, 須 有 足 夠 之 醫 事 人 員, 組 成 足 夠 數 量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才 能 同 時 或 分 批 進 行 各 檢 查 項 次 之 工 作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事 人 力 應 具 備 醫 事 技 術 專 業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且 服 務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承 辦 廠 商 組 成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每 組 至 少 包 含 牙 科 醫 師 小 兒 科 家 醫 科 或 其 他 科 別 之 專 科 醫 師, 各 科 醫 師 須 配 置 護 理 人 員 一 名, 並 須 有 行 政 助 理 一 名 等, 約 8 人 以 上 ; 收 取 檢 體 進 行 檢 驗 時, 須 另 置 檢 體 收 集 人 員 及 醫 檢 師 數 名 惟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6 條 之 子 法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48

49 4 條 規 定, 機 關 訂 定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時, 得 依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擇 定 廠 商 應 附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物 品, 就 本 項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而 言, 乃 指 健 康 檢 查 設 備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員 數 量 等, 因 此 廠 商 投 標 時, 如 未 具 有 前 開 人 力, 應 檢 附 於 得 標 後 可 聘 足 或 組 成 符 合 資 格 與 數 量 之 醫 事 人 力 團 隊 的 聲 明 切 結 ( 三 ) 外 縣 ( 市 ) 得 標 廠 商 應 向 衛 生 局 報 備 若 公 開 招 標 後 由 外 縣 ( 市 ) 廠 商 得 標 時, 應 依 據 醫 師 法 第 八 條 之 二 醫 師 執 業, 應 在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醫 療 機 構 為 之 但 急 救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會 診 支 援 應 邀 出 診 或 經 事 先 報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此 投 標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應 公 文 報 請 原 執 業 縣 ( 市 ) 之 衛 生 局 核 准, 核 准 後 再 以 公 文 報 請 招 標 之 縣 ( 市 ) 的 衛 生 局 核 備 綜 合 上 述, 參 與 投 標 者 應 提 出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及 其 檢 查 團 隊 人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如 表 8; 或 由 招 標 機 關 決 定, 除 了 基 本 資 格 醫 院 外 之 其 他 人 員 配 置 情 形, 得 標 廠 商 可 於 決 標 後 一 定 期 間 內 將 符 合 條 件 之 人 力 數 量 報 送 機 關 核 備, 否 則 視 同 未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表 8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檢 查 人 員 : 資 格 審 查 證 件 1.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開 業 執 照 1. 牙 科 醫 師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服 務 證 明 ( 註 1) 2. 專 科 醫 師 (1) 小 兒 科 :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醫 院 服 務 證 明 ( 註 2) (2) 家 醫 科 :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醫 院 服 務 證 明 ( 註 2) (3) 其 他 科 別 :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醫 院 服 務 證 明 ( 註 2) 3. 護 理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醫 院 服 務 證 明 ( 註 2) 4. 醫 檢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執 業 執 照 醫 院 服 務 證 明 ( 註 2) 5. 行 政 助 理 醫 院 服 務 證 明 註 1. 若 非 服 務 於 投 標 醫 院 之 牙 科 醫 師, 須 檢 附 其 服 務 之 牙 科 醫 院 或 診 所 的 開 業 執 照 服 務 證 明 至 少 二 年 與 投 標 醫 院 之 合 作 協 議 書 ( 或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 2. 若 非 服 務 於 投 標 醫 院 之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醫 檢 師 需 檢 附 報 備 支 援 於 該 醫 院 之 證 明 四 廠 商 評 選 方 式 為 了 使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踴 躍 參 與 投 標, 除 了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時 公 開 訊 息 外, 得 由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發 函 通 知 轄 區 各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鼓 勵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將 學 49

50 生 健 康 檢 查 視 為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一 部 份 而 積 極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評 選 時, 應 依 據 縣 ( 市 ) 內 受 檢 學 生 總 數 及 履 約 期 限, 對 廠 商 提 出 之 證 件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健 康 檢 查 履 約 計 畫 等, 納 入 評 選 條 件 加 以 審 核 ( 一 ) 投 標 廠 商 須 提 出 履 約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應 提 出 參 選 或 履 約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如 醫 院 規 模 信 譽 經 驗 設 備 及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人 力 資 格 與 數 量 之 配 置 情 形 若 經 綜 合 評 估 後 需 提 高 醫 院 執 行 能 力, 則 可 將 廠 商 其 他 特 殊 條 件 ( 例 如 獲 獎 是 否 為 三 年 內 曾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 納 入 評 選 委 員 會 評 選 決 定 ( 二 ) 投 標 廠 商 須 提 出 履 約 計 畫 書 由 投 標 廠 商 依 招 標 機 關 公 告 之 採 購 標 的 與 數 量 說 明 其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企 畫 情 形, 如 : 廠 商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方 法 之 方 式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配 置 資 格 與 數 量 廠 商 經 驗 及 過 去 實 施 績 效 自 我 管 控 機 制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措 施 及 檢 體 處 理 或 保 存 方 式 檢 查 結 果 標 準 化 管 理 方 式 回 饋 計 畫 事 項 ( 後 續 配 合 或 活 動 服 務 計 畫 ) 等 亦 可 檢 附 檢 查 日 程 預 定 表, 說 明 其 每 日 受 檢 學 生 數 出 席 工 作 人 員 暫 定 名 冊 路 線 安 排 等, 事 先 了 解 廠 商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每 日 工 作 量 之 安 排 是 否 適 當 尚 須 針 對 各 項 檢 查 之 細 項 內 容 工 作 進 度 時 程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預 達 成 之 量 化 目 標 等, 充 分 發 揮 創 意, 提 出 執 行 計 畫 內 容 之 各 項 經 費 估 算 方 法 及 用 途, 以 了 解 其 經 費 運 用 之 合 理 性, 上 述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均 可 納 入 評 選 項 目 予 以 綜 合 考 量 ( 三 ) 公 開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固 定 金 額 之 評 選 招 標, 其 勞 務 採 購 須 藉 由 評 選 委 員 會 從 參 與 投 標 之 廠 商 中 評 選 出 優 勝 廠 商 一 至 數 家, 為 決 標 對 象 由 於 評 選 項 目 及 子 項 涵 蓋 於 投 標 廠 商 提 供 之 履 約 標 的 的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中 ( 如 廠 商 履 約 能 力 履 約 計 畫 書 等 ), 評 選 委 員 須 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技 術 品 質 功 能 管 理 服 務 條 款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價 格 等 有 基 本 了 解 之 專 家 學 者 實 務 工 作 者,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者, 才 能 綜 合 考 量 廠 商 整 體 表 現, 客 觀 評 選 評 選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應 依 採 購 法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及 評 選 ( 四 )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1. 使 用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廠 商 時, 除 了 就 檢 查 人 員 資 格 人 力 配 置 檢 查 的 專 業 技 術 等 考 量 是 否 為 優 選 廠 商 外, 也 可 以 就 其 承 諾 給 付 機 關 情 形 售 後 服 務 或 文 件 備 置 情 形 等 來 評 選 其 優 先 順 序 辦 理 採 購 前 經 過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針 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預 期 效 益 之 整 體 50

51 品 質 管 控 事 宜 充 分 評 估 之 後, 訂 出 檢 查 效 應 的 預 期 目 標, 而 為 達 成 高 功 能 高 品 質 的 預 期 水 準, 得 視 需 要 由 得 標 廠 商 承 諾 某 些 附 加 服 務 條 款 來 完 成, 需 要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說 明 清 楚 可 補 充 之 項 目 有 : (1) 在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地 方 增 列 項 目 外, 視 承 辦 廠 商 之 能 力 提 升 檢 查 周 延 性 而 附 加 之 其 他 服 務 項 目 (2) 鼓 勵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有 異 常 之 學 生 積 極 回 院 複 查 及 矯 治, 而 提 供 之 優 惠 措 施 (3) 承 辦 廠 商 在 展 開 醫 療 服 務 前, 應 辦 理 健 檢 工 作 人 員 與 學 校 人 員 之 檢 查 前 說 明 會,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複 查 矯 治 檢 查 方 法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記 錄 檢 查 正 確 性 之 監 測 方 法 檢 查 結 果 分 析 彙 報 等 事 項, 促 進 雙 方 溝 通 合 作 (4) 健 康 檢 查 當 天 因 故 未 受 檢 學 生 補 檢 作 業 方 式 偏 遠 地 區 學 生 集 中 受 檢 的 交 通 費 用 保 險 費 用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注 意 事 項 (1) 採 購 須 知 中 須 載 明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2) 契 約 內 容 須 載 明 檢 查 人 員 資 格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組 成 (3) 契 約 內 容 須 載 明 檢 查 對 象 及 人 數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期 程 檢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4) 契 約 內 容 須 載 明 品 質 管 制 項 目 及 其 罰 則, 依 契 約 內 容 驗 收 實 施 品 質 後 付 款, 須 加 強 驗 收 之 項 目 有 檢 查 人 員 資 格 檢 查 項 目 及 方 法 檢 查 結 果 的 正 確 度 貳 履 約 期 間 履 約 管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涉 及 專 業 認 知 技 術 與 判 斷, 在 合 理 價 格 下 由 得 標 廠 商 承 辦 檢 查 工 作 及 其 相 關 衍 生 事 項 的 服 務, 得 標 廠 商 理 應 負 起 責 任, 提 供 高 功 能 高 品 質 的 專 業 性 服 務 履 約 過 程 中 的 品 質 管 控 及 稽 核 成 為 驗 收 合 格 與 否 的 重 要 資 訊 依 據 採 購 法 第 70 條, 辦 理 採 購 應 明 定 廠 商 執 行 品 質 管 理 的 責 任, 對 重 點 項 目 訂 定 檢 查 程 序 及 檢 驗 標 準, 於 履 約 過 程 得 辦 理 分 段 查 驗, 其 結 果 並 得 供 驗 收 之 用 中 央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應 成 立 查 核 小 組 定 期 查 核 履 約 品 質 及 進 度 一 品 管 稽 核 方 法 ( 一 ) 理 學 檢 查 過 程 涉 及 檢 查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檢 查 用 具 之 使 用 與 受 檢 者 之 互 動 態 度 等 因 素, 可 由 受 檢 學 校 之 學 務 主 任 衛 生 組 長 家 長 代 表 志 工 及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等 組 成 現 場 觀 察 人 員, 事 先 訓 練 以 了 解 健 康 檢 查 之 品 管 稽 核 之 方 式 及 標 準, 或 由 縣 ( 市 )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集 中 訓 練 一 批 熟 悉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知 能 之 人 員 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期 間 擔 任 巡 迴 觀 察 員, 協 助 現 場 驗 收 51

52 ( 二 ) 地 方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各 校 進 行 實 地 考 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案 之 履 約 情 形 及 進 度 ( 三 ) 地 方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外 部 稽 核 小 組, 至 各 校 進 行 實 地 考 核 其 考 核 方 式 另 訂 之 二 品 質 管 控 項 目 ( 一 ) 理 學 檢 查 實 施 情 形 由 學 校 現 場 人 員 或 巡 迴 觀 察 員 發 現 不 符 契 約 規 定 之 項 目 時, 應 立 即 反 應, 要 求 對 方 改 善, 若 無 法 立 即 改 善, 應 經 雙 方 確 認 後, 記 錄 存 證, 並 呈 報 教 育 局 ( 處 ) 備 查 ( 如 附 錄 5) 其 驗 收 項 目 為 : 1. 核 對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資 格 及 數 量 : 按 事 先 提 報 之 檢 查 工 作 隊 員 名 冊 ( 含 執 業 證 書 影 本 ), 於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現 場 核 對 其 身 分 資 格 人 數, 且 執 行 工 作 時 應 配 戴 醫 院 之 識 別 證, 確 認 得 標 廠 商 確 實 依 據 採 購 合 約 內 容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隊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2. 辨 識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 是 否 符 合 本 工 作 手 冊 中 之 健 康 檢 查 方 法, 倘 若 學 校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有 爭 議 或 不 滿 意, 可 拒 絕 簽 收 學 校 健 檢 人 數 證 明 單 3. 查 核 檢 查 速 度 態 度 與 品 質 : 理 學 檢 查 一 組 工 作 隊 基 本 成 員 為 牙 醫 師 1 人 內 兒 科 家 醫 科 或 其 他 科 別 之 專 科 醫 師 各 1 人 護 理 人 員 3 人 工 作 助 理 或 行 政 幹 事 各 1 人, 共 8 人, 每 位 醫 師 三 小 時 內 檢 查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100 人, 若 增 加 受 檢 人 數, 則 須 增 加 工 作 人 力, 以 維 持 品 質 及 動 線 流 暢 健 檢 人 員 於 檢 查 過 程 與 師 生 互 動 時 舉 止 應 親 切 從 容 尊 重, 不 得 言 語 粗 俗 態 度 傲 慢 4. 核 對 到 達 與 結 束 時 間 : 承 辦 醫 院 健 檢 人 員 能 在 與 學 校 約 定 之 時 間 內 到 達, 準 時 開 始 檢 查 工 作, 並 能 在 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偏 遠 地 區 或 受 檢 學 生 數 低 於 50 人 之 學 校, 若 需 集 中 同 一 地 點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則 可 彈 性 調 整 檢 查 起 訖 時 間 5.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之 正 確 性 6. 補 檢 事 宜 : 健 康 檢 查 當 天 因 故 未 受 檢 學 生, 學 校 應 與 承 辦 醫 院 協 商 擇 期 補 檢 ( 二 ) 彙 交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期 限 1. 學 生 理 學 檢 查 完 畢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需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分 送 受 檢 學 生 或 由 學 校 轉 發, 並 將 異 常 學 生 名 單 造 冊, 由 學 校 加 以 管 理 運 用 如 學 生 因 故 未 完 成 體 檢, 則 以 補 檢 完 成 之 日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送 交 2. 實 驗 室 檢 查 項 目 有 異 常 之 個 案 須 在 7 個 工 作 天 內 通 知 家 長 及 學 校, 並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宣 導 教 材 指 導 個 案 及 家 長 至 適 當 之 醫 療 院 所 進 一 步 複 查 與 矯 治, 並 進 行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若 發 現 有 重 大 異 常 者, 則 需 於 三 天 內 完 成 家 長 及 校 方 之 52

53 通 知 作 業 3. 同 一 學 校 之 所 有 受 檢 學 生 ( 包 含 因 故 補 檢 學 生 ) 的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需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日 後 30 天 內 完 成 通 知 家 長 作 業, 不 得 延 誤 ( 三 ) 理 學 檢 查 結 果 之 正 確 性 1. 先 由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針 對 過 去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較 有 爭 議 部 分 抽 查 其 理 學 檢 查 結 果 之 正 確 性 2. 當 承 辦 廠 商 將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之 異 常 者 造 冊 交 給 受 檢 學 校 後, 學 校 完 成 必 要 之 轉 介 與 矯 治 措 施 後, 透 過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暨 矯 治 追 蹤 統 計 表 中 的 複 檢 異 常 率 追 蹤 處 理 成 效 3. 若 發 現 該 項 目 至 醫 療 院 所 複 查 結 果 確 定 為 異 常 之 人 數 所 佔 比 例 低 於 80%, 學 校 可 將 之 列 冊 呈 報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彙 整 之 後 作 為 驗 收 參 考 ( 四 ) 實 驗 室 檢 查 結 果 之 正 確 性 1. 複 製 尿 液 寄 生 蟲 血 液 檢 體 匿 名 送 檢 : (1) 提 供 抽 驗 1% 檢 體 以 匿 名 方 式 編 號, 作 為 抽 樣 檢 查 用, 承 辦 廠 商 應 配 合 辦 理 之 (2) 重 複 收 取 之 檢 體 須 編 寫 假 名 座 號 等 資 料 後, 併 入 受 檢 名 冊 中 送 交 承 辦 廠 商 一 起 進 行 實 驗 室 檢 查 ( 上 述 複 製 檢 體, 學 校 另 行 標 示 其 真 實 姓 名, 以 利 核 對 ) 2. 對 照 檢 查 結 果 : 將 複 製 之 尿 液 寄 生 蟲 血 液 檢 體 檢 驗 結 果 與 原 檢 體 之 檢 驗 結 果 比 對, 檢 驗 結 果 不 一 致 者 之 比 率 必 須 低 於 5% 3. 必 要 時, 由 學 校 將 抽 驗 檢 體 送 交 具 公 信 力 之 檢 驗 單 位 辦 理 複 檢, 其 檢 驗 費 用 及 車 馬 費 由 得 標 廠 商 支 付 複 檢 結 果 不 一 致 率 低 必 須 低 於 5% 才 視 為 驗 收 合 格 4. 主 辦 單 位 亦 可 分 別 通 知 幾 所 學 校 負 責 複 製 上 述 檢 體 一 併 送 驗, 待 複 檢 報 告 出 爐 後 即 能 確 認 正 確 性 情 形 例 如 圖 6: 1. 全 縣 ( 市 ) 受 檢 學 生 數 1%= 複 製 檢 體 數 量 2. 計 算 全 縣 ( 市 ) 應 收 取 之 複 製 檢 體 總 數, 須 100 人, 分 別 通 知 抽 驗 學 校 配 合 作 業 3. 被 抽 出 須 提 供 複 製 檢 體 之 學 校, 需 重 複 收 取 兩 次 檢 體, 故 該 校 送 檢 數 量 為 : 原 在 籍 受 檢 學 生 數 + 複 製 檢 體 數 圖 6 抽 取 複 製 檢 體 的 方 法 三 彙 整 健 康 檢 查 成 果 報 告 53

54 ( 一 ) 廠 商 負 個 人 隱 私 保 密 之 責 : 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9 條 規 定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其 健 康 狀 況, 除 非 必 要 且 經 學 生 家 長 同 意 或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必 須 提 供 者 外, 應 予 保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廠 商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接 觸 到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與 健 康 狀 況, 也 必 須 保 密 ( 二 ) 廠 商 得 協 助 受 檢 學 校 彙 整 篩 檢 結 果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須 登 錄 予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中, 並 依 檢 查 結 果 製 作 異 常 學 生 名 冊, 以 便 進 行 矯 治 追 蹤 ( 三 ) 廠 商 得 依 據 教 育 部 提 供 之 電 子 檔 規 格, 將 受 檢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製 作 電 子 檔 以 便 學 校 將 之 轉 存 入 學 校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由 學 校 人 員 進 行 矯 治 追 蹤 後 將 其 結 果 於 指 定 時 間 上 傳 至 教 育 局 處 或 教 育 部 指 定 地 點 彙 整 ( 四 ) 縣 ( 市 ) 政 府 資 料 彙 整 :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資 料 於 驗 收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檢 查 成 果 之 統 計 報 告 書 呈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便 掌 握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 五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資 料 彙 整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之 檢 查 成 果, 作 為 中 央 對 地 方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績 效 之 考 核 依 據 四 驗 收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過 程 中 與 檢 查 品 質 有 關 的 環 節, 如 學 校 檢 查 現 場 安 排 檢 查 技 術 操 作 檢 查 用 具 使 用 檢 體 採 集 與 運 送 檢 查 結 果 處 理 進 度 控 制 等, 都 可 以 成 為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的 焦 點 予 以 查 核 本 著 誠 信 與 彼 此 尊 重 不 影 響 學 生 健 康 權 益 之 原 則, 避 免 造 成 正 常 檢 查 過 程 之 額 外 負 荷,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方 式 以 現 場 觀 察 抽 查 抽 驗 為 主, 針 對 得 標 廠 商 之 缺 失, 若 受 檢 學 校 或 學 生 有 質 疑 時, 先 經 雙 方 溝 通 後 立 刻 調 整 改 正 ; 若 無 法 達 成 解 決 之 共 識, 則 視 其 情 節, 呈 報 招 標 單 位, 由 教 育 局 ( 處 ) 與 衛 生 局 共 同 研 議 因 應 方 式, 並 將 其 納 入 品 質 驗 收 項 目, 施 予 罰 則 健 康 檢 查 整 體 驗 收, 以 書 面 驗 收 為 主, 驗 收 項 目 如 : ( 一 ) 核 對 檢 查 總 期 限 : 縣 ( 市 ) 於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案, 並 於 次 年 度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履 約 驗 收 承 辦 廠 商 應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完 成 所 有 到 校 檢 查 工 作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學 校 ( 二 ) 核 對 檢 查 總 人 數 : 須 與 各 校 提 出 之 受 檢 人 數 證 明 單 相 符 ( 三 ) 核 對 檢 查 正 確 性 : 1. 彙 整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實 施 狀 況 驗 收 表 單 ( 如 附 錄 5), 檢 視 各 受 檢 學 校 所 列 缺 失 斟 酌 其 嚴 重 性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2. 抽 驗 某 項 實 驗 室 檢 查 結 果 之 一 致 性 應 高 於 95% 54

55 四 未 確 實 履 約 之 罰 則 或 處 理 方 式 廠 商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可 能 產 生 之 罰 則 可 參 閱 採 購 法 第 七 章 罰 則 部 分 廠 商 應 依 據 契 約 履 約, 若 廠 商 未 確 實 履 約 之 處 理 有 下 列 方 式 可 供 參 酌 ( 一 ) 重 做 : 1. 實 驗 室 檢 查 初 查 結 果 正 確 性 : 抽 驗 某 檢 查 項 目, 若 匿 名 的 複 製 檢 體 與 原 檢 體 檢 驗 結 果 一 致 性 不 足, 即 不 一 致 比 率 高 於 或 等 於 5% 時, 則 應 對 全 縣 ( 市 ) 所 有 受 檢 學 生 重 新 檢 驗 該 項 目, 而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由 承 辦 廠 商 自 行 支 付 2. 理 學 檢 查 初 查 結 果 正 確 性 : 抽 驗 某 檢 查 項 目, 依 據 轉 介 複 查 回 條 所 載 異 常 項 目 不 一 致 比 率 高 於 或 等 於 20%, 則 該 生 該 次 健 保 掛 號 費 由 承 辦 廠 商 支 付 ( 二 ) 減 價 : 驗 收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而 不 妨 礙 後 續 安 全 及 健 康 管 理 需 求, 亦 無 減 少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機 關 檢 討 不 必 重 新 檢 查 或 重 新 檢 查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必 要 時 減 價 收 受 ( 三 ) 暫 停 給 付 價 金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暫 停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至 情 形 消 滅 為 止 1. 履 約 實 際 進 度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落 後 預 定 進 度 達 20% 以 上 者 2. 履 約 有 瑕 疵 經 書 面 通 知 改 善 而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3. 未 履 行 契 約 應 辦 事 項, 經 通 知 仍 延 宕 不 履 行 者 4. 廠 商 履 約 人 員 不 適 任, 經 通 知 重 檢 仍 延 宕 不 辦 理 者 5.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或 契 約 情 形 ( 四 ) 逾 期 違 約 金 : 1. 逾 期 : 如 未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指 定 檢 查 與 複 查 項 目, 按 逾 期 日 數, 以 日 為 單 位, 每 日 依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1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2. 未 完 成 履 約 部 分 : 不 影 響 其 他 已 完 成 部 分 之 使 用 者, 得 按 未 完 成 履 約 部 分 之 契 約 價 金, 每 日 依 其 1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 五 ) 列 入 不 良 廠 商 名 單 : 廠 商 未 確 實 履 約 或 檢 查 驗 收 結 果 不 符 契 約 規 定, 溝 通 後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除 所 列 罰 則 外, 列 入 不 良 廠 商 名 單, 次 一 年 度 不 得 參 與 投 標 廠 商 若 於 實 施 過 程 造 成 學 生 家 長 學 校 或 社 會 之 負 面 輿 論 爭 議, 影 響 整 體 觀 感 者, 亦 列 入 不 良 廠 商 名 單 55

56 參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前 之 說 明 事 項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屬 於 專 業 性 服 務, 其 進 行 方 式 乃 由 得 標 廠 商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之 醫 護 人 員 至 各 受 檢 學 校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其 檢 查 品 項 多 樣 內 容 各 異 參 與 人 員 眾 多 執 行 場 所 也 不 盡 相 同, 為 了 使 學 生 獲 得 高 品 質 服 務, 提 高 檢 查 結 果 正 確 性,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單 位 應 結 合 得 標 廠 商 教 育 局 ( 處 ) 衛 生 局 及 受 檢 學 校,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前 說 明 會 一 出 席 人 員 : 為 承 辦 廠 商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成 員 ( 含 醫 師 醫 檢 師 護 理 人 員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 教 育 局 ( 處 ) 承 辦 人 員 及 衛 生 局 代 表 受 檢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及 品 質 管 控 觀 察 員 志 工 家 長 等 二 說 明 事 項 : ( 一 )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與 方 法 : 包 含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令 基 準 檢 查 項 目 地 方 增 列 項 目 約 定 矯 治 項 目 等 之 檢 查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二 ) 學 校 與 承 辦 廠 商 間 的 配 合 事 項 : 檢 查 日 程 安 排 是 否 妥 當 檢 查 用 具 是 否 收 迄 數 量 是 否 足 夠 檢 查 當 天 人 員 安 排 與 場 所 動 線 流 程 設 計 等 之 準 備 事 宜 ( 三 ) 品 質 管 控 與 稽 核 方 式 : 理 學 檢 查 現 場 觀 察 重 點 與 應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結 果 正 確 性 的 執 行 方 式 指 定 負 責 辦 理 品 質 管 控 的 學 校 及 說 明 對 照 樣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等 1. 檢 查 結 果 的 轉 介 複 查 必 要 之 矯 治 措 施 : 轉 介 複 查 以 輔 導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之 學 生 由 家 長 陪 同 下 攜 帶 健 保 卡 至 各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為 原 則, 針 對 無 健 保 卡 之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之 弱 勢 學 生, 學 校 可 協 助 其 申 請 健 康 檢 查 複 查 與 矯 治 之 補 助 2.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彙 整 方 式 3. 檢 查 後 之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注 意 事 項 4. 綜 合 上 述 溝 通 協 調 事 項, 做 成 重 點 驗 收 項 目, 訓 練 學 校 觀 察 員 或 巡 迴 觀 察 員, 以 便 協 助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現 場 執 行 狀 況 之 觀 察 驗 收, 以 維 護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學 校 人 員 及 觀 察 員 都 必 須 充 分 了 解 健 康 檢 查 醫 師 進 行 理 學 檢 查 時 所 採 行 之 檢 查 方 法, 以 便 指 導 受 檢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導 師 志 工 家 長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加 以 配 合, 建 立 互 助 合 作 氣 氛 避 免 紛 爭 辦 理 檢 查 前 說 明 會 之 費 用 是 否 另 編 預 算 支 應, 則 視 縣 ( 市 ) 政 府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56

57 第 四 章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學 校 實 務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八 條 學 校 應 建 立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廣 義 地 說,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為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的 首 要 步 驟 又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各 條 文 之 規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的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規 劃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執 行 項 目 與 方 法 ( 第 二 條 ) 健 康 調 查 ( 第 四 條 )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說 明 ( 第 五 條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 第 六 條 ) 及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 第 七 八 條 ) 可 知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包 含 該 檢 查 活 動 之 前 置 作 業 檢 查 當 時 之 配 合 措 施 及 檢 查 之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應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將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及 平 日 健 康 狀 況, 提 供 檢 查 人 員 參 考 之 規 定,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訂 定 之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知 情 同 意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原 則 規 定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發 給 家 長 同 意 書, 說 明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日 期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家 長 充 分 瞭 解 後 並 向 其 子 女 說 明, 並 經 其 子 女 同 意 後, 獲 得 家 長 簽 署 之 同 意 書 方 得 以 為 學 生 進 行 實 際 檢 查 工 作 因 此,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時 不 僅 應 考 量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的 專 業 配 合 措 施 及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本 身 之 教 育 意 涵, 也 要 遵 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定 由 於 受 檢 學 生 之 年 齡 層 學 校 層 級 受 檢 項 目 等 不 同, 各 級 學 校 在 相 同 的 處 理 原 則 下,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務, 在 檢 查 活 動 之 前 置 作 業 檢 查 當 時 之 配 合 措 施 及 檢 查 之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也 會 有 些 不 同 本 章 先 說 明 一 般 性 處 理 原 則, 再 依 據 不 同 學 校 層 級 說 明 各 級 學 校 於 檢 查 前 檢 查 中 檢 查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一 般 性 處 理 原 則 為 了 便 於 說 明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本 手 冊 所 定 義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乃 指 由 醫 療 保 健 人 員 組 成 工 作 隊 形 式 為 學 生 辦 理 理 學 檢 查 及 實 驗 室 檢 查 的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而 由 學 校 人 員 或 學 生 自 行 辦 理 之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檢 查 及 其 他 臨 時 性 檢 查, 不 在 此 列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一 般 性 處 理 原 則 為 : 一 依 據 現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規 定,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以 因 應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依 據 現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規 定 於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學 校 應 說 明 及 調 查 家 長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意 願 備 妥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資 料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家 長 同 意 書 檢 查 場 地 佈 置 現 場 支 援 人 力 配 置 檢 查 用 具 及 相 關 紀 錄 表 單 ; 檢 查 活 動 進 行 時 應 與 承 辦 醫 院 醫 療 人 員 充 分 合 作, 維 持 秩 序, 協 助 學 生 順 利 接 受 檢 查 ; 檢 查 活 動 結 束 後 應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並 善 加 應 用 上 述 事 項 需 要 哪 些 實 際 作 業 內 容 於 以 因 應, 應 於 實 施 計 畫 中 加 以 說 明,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二 依 據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知 情 同 意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原 則 尊 重 學 生 於 學 校 場 所 受 檢 意 願 學 校 應 向 家 長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日 期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家 長 充 分 瞭 解 後 並 向 其 子 女 說 明, 並 經 其 子 女 同 意 後, 獲 得 家 長 簽 署 之 同 57

58 意 書 方 得 以 為 學 生 進 行 實 際 檢 查 工 作 檢 查 進 行 時 並 遵 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定 三 依 據 健 康 檢 查 之 教 育 意 義, 提 供 教 材,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共 識, 維 護 受 檢 權 益 依 據 健 康 檢 查 之 教 育 意 義, 學 校 應 協 調 承 辦 廠 商 印 發 衛 生 教 育 教 材, 或 自 行 編 製 指 導 單 張, 說 明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方 法 重 要 性 及 其 檢 查 時 之 配 合 事 宜, 增 進 受 檢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瞭 解, 避 免 誤 會 或 恐 慌, 並 提 高 受 檢 意 願 必 要 時, 於 發 出 新 生 報 到 通 知 時, 一 併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之 文 宣 單 張 教 材 寄 送 給 家 長, 徵 求 其 受 檢 意 願, 若 不 願 在 校 受 檢 者 則 發 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格 式, 由 家 長 陪 同 自 行 前 往 各 醫 院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後, 再 將 其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表 單 交 回 學 校 彙 整 ; 同 意 在 校 內 受 檢 者 集 中 安 排 受 檢 作 業, 並 事 先 說 明 配 合 健 康 檢 查 各 項 事 宜, 促 進 合 作 共 識, 掌 握 集 體 受 檢 人 數, 以 維 護 受 檢 權 益 四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布 置 場 地 及 提 供 人 力 支 援, 維 護 檢 查 品 質 由 於 現 行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方 式 主 要 由 承 辦 廠 商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到 校 為 學 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受 限 於 檢 查 場 所 非 醫 療 院 所, 檢 查 環 境 之 隱 密 性 維 護 噪 音 量 管 控 及 受 檢 秩 序 之 動 線 安 排 都 十 分 重 要, 學 校 應 協 調 相 關 人 力 組 成 健 康 檢 查 任 務 小 組,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之 集 體 檢 查 作 業 需 要, 挑 選 合 適 之 場 所 加 以 布 置, 除 了 通 風 良 好 寬 敞 進 出 路 線 流 暢 外, 要 能 同 時 營 造 隱 密 空 間, 以 便 進 行 胸 腹 部 及 泌 尿 生 殖 器 檢 查 ; 控 制 環 境 噪 音 量, 以 便 進 行 聽 力 檢 查 ; 安 排 動 線 及 現 場 協 助 人 力, 以 便 維 持 受 檢 秩 序 流 暢, 降 低 受 檢 者 之 焦 慮, 維 護 檢 查 品 質 五 備 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表 單 ( 一 ) 調 查 及 彙 整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家 長 同 意 書, 並 依 據 其 受 檢 意 願 安 排 檢 查 活 動 ( 二 )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之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及 當 學 期 之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等 測 量 結 果 記 錄, 以 便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當 天 現 場 參 閱 及 登 錄 之 用 ( 三 ) 完 成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或 報 告 ) 格 式 設 計, 以 便 健 康 檢 查 後 盡 快 填 發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或 報 告 ) 交 給 學 生 帶 回,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或 報 告 ) 之 填 發 最 遲 不 得 超 過 一 個 月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或 報 告 ) 要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並 應 涵 蓋 正 常 範 圍 與 異 常 值 之 說 明, 並 對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做 出 複 檢 科 別 之 建 議 六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上 傳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並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 一 ) 承 辦 檢 查 廠 商 需 將 健 康 檢 查 的 結 果 輸 入 於 校 方 提 供 之 範 例 檔, 並 檢 視 無 誤 之 後 交 給 校 方, 校 方 檢 視 無 錯 誤 之 後, 再 將 其 匯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二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將 複 診 回 覆 單 繳 回 之 後, 校 方 須 將 診 治 結 果 輸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校 方 需 檢 視 診 治 回 條 回 收 率, 若 回 收 率 偏 低 需 瞭 解 原 因, 並 研 議 可 提 升 之 策 略 58

59 ( 三 ) 校 方 將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 含 診 治 結 果 ) 輸 入 完 畢 之 後,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利 用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原 始 資 料 上 傳 的 功 能, 將 當 學 期 的 資 料 傳 輸 到 全 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 四 ) 各 校 可 善 用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產 生 的 報 表 或 統 計 圖, 分 析 各 項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作 為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議 題 的 選 擇 或 成 果 報 告 撰 寫 的 資 料 其 格 式 可 參 閱 附 錄 2-2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暨 矯 治 追 蹤 統 計 表 壹 國 民 中 小 學 一 檢 查 前 置 作 業 ( 一 ) 組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第 二 節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務 1. 成 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成 員 含 校 長 訓 導 ( 學 務 )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衛 生 組 長 護 理 人 員 導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召 開 工 作 協 調 會, 針 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所 有 事 物,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方 法 及 配 合 事 項, 進 行 工 作 人 員 分 工 協 調 如 圖 7 2. 成 立 驗 收 小 組 : 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中 選 出 適 當 人 員 協 助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管 控, 擔 任 工 作 現 場 之 觀 察 員 或 親 自 現 場 協 助 工 作 之 進 行 3. 進 行 學 校 驗 收 : 分 工 作 現 場 驗 收 與 檢 查 結 果 驗 收 可 參 閱 附 錄 5 設 計 驗 收 表 格 實 驗 室 檢 查 時, 若 需 按 學 生 數 複 製 檢 體, 放 置 對 照 樣 本, 則 承 辦 人 員 需 事 先 與 導 師 家 長 說 明, 收 取 檢 體 時 要 製 作 清 楚 的 辨 識 方 法, 以 免 混 淆 (1) 理 學 檢 查 驗 收 : 項 目 有 事 前 聯 繫 用 具 準 備 檢 查 人 員 資 格 與 數 量 時 間 態 度 流 量 等 ( 如 附 錄 5-3) (2) 尿 液 與 寄 生 蟲 檢 查 驗 收 : 項 目 有 事 前 聯 繫 用 具 ( 耗 材 ) 準 備 檢 體 回 收 與 報 告 送 達 時 間 等 ( 如 附 錄 5-4) (3)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彙 整 表 : 可 以 將 當 年 度 檢 查 結 果 逐 一 追 蹤, 針 對 檢 查 複 查 與 矯 治 情 形 加 以 分 析, 期 待 每 位 在 籍 學 生 都 能 接 受 檢 查, 使 受 檢 率 能 達 到 百 分 之 百, 而 受 檢 結 果 異 常 之 學 生 經 過 轉 介 複 查, 都 能 進 一 歨 確 認 健 康 問 題 而 採 取 矯 治 措 施 若 經 轉 介 複 查 發 現 偽 陽 性 或 偽 陰 性 個 案 應 關 心 其 原 因, 並 作 為 驗 收 之 參 考 ( 二 ) 建 置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包 括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庭 疾 病 史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預 防 接 種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等 應 於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前 進 行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因 而 發 現 個 人 疾 病 史 有 異 常 者, 應 加 以 詢 問 了 解 其 現 況, 並 將 其 健 康 問 題 標 示 於 健 康 紀 錄 卡 上 ( 或 夾 一 張 有 顏 色 的 便 條 紙 ), 提 醒 健 檢 醫 師 特 別 注 意 ( 三 ) 先 行 測 量 學 生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檢 查, 並 完 成 記 錄, 其 中 國 小 新 生 應 完 成 亂 點 立 體 圖 檢 查 59

60 1. 利 用 身 高 與 體 重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出 BMI 値, 超 過 正 常 範 圍 之 個 案, 可 以 納 入 代 謝 症 候 群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加 以 追 蹤 2. 由 於 視 力 檢 查 在 學 校 中 僅 能 以 C 或 E 字 表 視 力 檢 查 器 測 量 其 遠 方 中 心 視 力 値, 判 定 其 是 否 有 視 力 模 糊 狀 況, 並 無 法 判 斷 其 造 成 視 力 模 糊 之 屈 光 異 常 問 題 因 此, 每 學 期 檢 查 視 力 後,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由 家 長 帶 往 合 格 眼 科 醫 師 處 以 睫 狀 肌 麻 痺 劑 散 瞳 之 後 再 做 眼 底 檢 查 及 眼 球 屈 光 檢 測 判 定 其 結 果, 由 學 校 利 用 回 條 回 收 整 理, 將 此 結 果 登 錄 在 矯 治 結 果 欄 上, 作 為 統 計 會 報 資 料 ( 四 ) 發 給 學 生 及 家 長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書 暨 同 意 書, 說 明 檢 查 意 義 日 期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若 學 生 及 家 長 不 同 意 配 合 在 校 檢 查, 則 請 其 到 醫 療 院 所 自 費 檢 查 完 畢 後 將 檢 查 結 果 繳 回 學 校 備 查 相 關 範 例 參 閱 附 錄 4 之 2~5 ( 五 ) 與 承 辦 廠 商 密 切 聯 繫, 確 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日 期 篩 檢 人 數 及 配 合 事 項 如 果 能 在 一 個 工 作 天 之 內 完 成 全 部 學 生 之 檢 查 者, 則 避 免 分 成 二 天 理 學 檢 查 流 量 每 位 醫 師 每 三 個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100 人, 學 校 排 定 檢 查 日 程 時 需 考 量 一 天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總 工 作 時 數 所 能 負 荷 之 數 量 若 執 行 血 液 檢 查 則 應 考 量 到 是 否 要 空 腹 抽 血, 如 需 空 腹 抽 血, 則 應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組 數, 於 早 上 十 時 前 完 成 抽 血 或 於 抽 完 血, 由 廠 商 提 供 點 心, 恢 復 進 食 ( 六 ) 準 備 檢 查 場 所 及 篩 檢 所 需 之 器 材, 準 備 健 康 檢 查 場 所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所 應 選 擇 校 內 空 間 寬 敞, 進 出 路 線 流 暢 及 通 風 良 好 之 處 所 ; 如 天 氣 溫 度 較 低, 應 於 檢 查 處 備 有 電 暖 器 2. 檢 查 場 所 之 佈 置, 由 口 腔 眼 睛 耳 鼻 喉 頭 部 四 肢 順 序, 到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的 檢 查 由 外 觀 視 診 觸 診 到 聽 診, 由 簡 而 繁, 依 序 排 列 行 進 動 線, 最 後 應 設 總 評, 整 體 檢 視 前 述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遺 漏, 並 設 置 專 人 進 行 衛 生 教 育 指 導, 說 明 檢 查 結 果 及 追 蹤 矯 治 配 合 事 項 可 參 閱 場 地 配 置 圖, 如 圖 8, 設 置 檢 查 站 以 免 遺 漏 3. 按 檢 查 醫 師 數 設 站, 每 站 應 設 有 桌 子 座 椅 檯 燈 及 電 源 設 備, 並 酌 設 候 診 之 座 椅 4. 為 顧 及 學 生 隱 私 權,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的 檢 查 場 所 需 設 置 屏 風 ( 或 單 獨 隔 間 ), 腹 部 檢 查 宜 準 備 檢 查 床 心 音 聽 診 宜 選 擇 安 靜 場 所, 避 免 干 擾,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得 加 做 心 音 心 電 圖 檢 測 5. 各 科 需 準 備 之 材 料 : 如 酒 精 棉 球 電 源 延 長 線 垃 圾 桶 原 子 筆 ( 紅 藍 ) 藍 色 印 檯 ; 牙 科 需 備 有 牙 鏡 探 針 耳 鼻 喉 科 需 備 壓 舌 板 ( 牙 科 耳 鼻 喉 科 需 配 置 垃 圾 桶 及 紅 色 污 染 垃 圾 袋 ) 6. 檢 查 場 所 應 保 持 安 靜, 候 診 學 生 應 與 就 診 學 生 維 持 一 定 距 離, 以 免 影 響 各 項 檢 測 及 干 擾 醫 師 診 斷 60

61 二 檢 查 活 動 進 行 時 7. 設 立 標 示 牌, 指 導 學 生 循 規 定 路 線 受 檢, 避 免 吵 雜 混 亂 8. 事 先 排 定 班 級 受 檢 順 序, 並 依 序 受 檢, 維 持 檢 查 流 暢 9. 學 校 應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名, 於 篩 檢 現 場 協 助 檢 查 作 業, 並 嚴 謹 維 持 現 場 秩 序 10. 為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誤 會 產 生, 檢 查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項 目 時 應 有 第 三 人 ( 或 特 定 人 員 ) 陪 伴 ; 進 行 腰 圍 測 量 時, 需 先 徵 得 受 檢 者 同 意 後 協 助 之 11. 篩 檢 作 業 進 行 中, 如 遇 下 課 時 間, 應 維 持 檢 查 場 所 附 近 之 秩 序, 禁 止 非 受 檢 學 生 進 入 ( 一 ) 將 受 檢 學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卡 依 班 級 檢 查 順 序 事 先 備 妥, 對 須 提 醒 檢 查 工 作 隊 之 醫 師 詳 加 注 意 的 個 別 健 康 問 題, 應 於 受 檢 個 案 到 達 前 妥 善 溝 通 說 明 ( 二 ) 學 生 持 個 人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依 序 受 檢 ( 三 ) 安 排 人 員 維 持 現 場 秩 序, 並 協 助 各 科 別 之 檢 查 活 動 進 行 順 序 ( 四 ) 檢 查 完 畢 後, 應 與 廠 商 組 成 之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隊 清 查 受 檢 人 數,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點 清 收 回 ( 五 ) 填 報 檢 查 人 數 證 明 單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學 校 自 存, 二 份 由 承 辦 醫 院 帶 回 ( 六 ) 辦 理 補 檢 作 業 : 當 日 未 受 檢 學 生, 需 至 鄰 校 實 施 補 檢 作 業, 儘 可 能 一 次 完 成 補 檢 需 攜 帶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及 補 檢 人 數 證 明 單 一 式 三 份 三 檢 查 活 動 結 束 後 ( 一 )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結 束 後,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 見 附 錄 6), 並 輔 導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之 學 生 進 行 複 查, 並 追 蹤 其 治 療 矯 治 情 形 ( 二 ) 學 期 中 持 續 關 懷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學 生 之 就 醫 矯 治 狀 況,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處 理 結 果 應 登 錄 並 納 入 管 理 ( 三 ) 學 期 結 束 前 應 回 收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回 條, 將 矯 治 結 果 輸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並 將 統 計 結 果 上 傳, 提 供 學 校 及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參 考 使 用 ( 四 ) 有 特 殊 疾 病 者 應 列 案 管 理, 予 以 追 蹤 及 輔 導 有 團 體 生 活 中 容 易 交 互 傳 染 之 缺 點, 如 頭 蝨 寄 生 蟲 疥 瘡 個 案 應 持 續 追 蹤 個 案 及 其 同 住 家 屬, 直 到 完 全 治 癒 61

62 ( 五 ) 檢 討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過 程, 並 召 開 會 議 評 估 實 施 成 效, 作 為 下 一 年 度 工 作 之 參 考 ( 六 ) 如 有 發 現 重 大 疾 病, 應 告 知 任 課 教 師, 注 意 其 活 動 安 全, 並 與 家 長 聯 繫 ( 七 ) 學 校 將 學 生 生 長 發 育 及 健 康 問 題 持 續 追 蹤 並 作 成 記 錄, 做 為 推 展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的 指 標, 以 促 進 學 生 之 健 康 ( 八 )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績 優 人 員, 從 優 核 予 敘 獎 62

63 UU 校 長 小 組 召 集 人 負 責 監 督 考 核 UU 教 務 處 協 助 健 康 檢 查 當 日 之 課 務 調 整 UU 輔 導 室 協 助 健 康 檢 查 前 後 之 心 理 健 康 輔 導 UU 家 長 會 提 供 人 力 及 物 力 支 援 UU 訓 導 處 學 務 處 督 導 協 助 策 劃 UU 衛 生 組 1. 召 開 校 內 工 作 協 調 會 2. 檢 查 前 後 會 場 的 環 境 整 理 3. 檢 查 當 日 會 場 秩 序 管 理 及 人 員 的 協 調 與 聯 繫 UU 健 康 中 心 1.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的 準 備 2. 事 前 與 承 辦 廠 商 聯 繫 3. 檢 查 前 完 成 家 長 通 知 與 說 明,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書 4. 維 持 檢 查 當 日 流 程 之 通 暢 5.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暨 矯 治 追 蹤 統 計 6. 實 施 特 殊 疾 病 個 案 管 理 UU 總 務 處 1. 招 標 及 合 約 簽 訂 2. 檢 查 用 品 採 購 3. 場 地 佈 置 4. 準 備 工 作 人 員 午 餐 及 茶 水 5.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UU 會 計 室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相 關 經 費 之 核 銷 UU 導 師 或 任 課 教 師 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填 寫 及 解 釋 檢 查 的 意 義 目 的 2. 檢 查 時 維 持 班 級 秩 序 3. 結 果 追 蹤 並 矯 治 結 果 通 知 單 回 收 備 註 : 代 表 雙 向 溝 通 協 助 圖 7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分 工 參 考 圖 63

64 UU 牙 科 檢 查 項 目 : 齲 齒 窩 溝 封 填 口 腔 黏 膜 狀 況 應 備 用 具 : 牙 鏡 探 針 電 源 延 長 線 檯 燈 桌 子 椅 子 垃 圾 桶 UU 眼 科 + 耳 鼻 喉 科 檢 查 項 目 : 眼 耳 鼻 喉 頭 頸 皮 膚 脊 柱 四 肢 狀 況 等 應 備 用 具 : 壓 舌 板 頭 鏡 電 源 延 長 線 檯 燈 桌 子 椅 子 手 電 筒 垃 圾 桶 UU 內 兒 科 + 皮 膚 科 檢 查 項 目 : 宜 分 區 執 行 腹 部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泌 尿 生 殖 器 等 應 備 用 具 : 聽 診 器 手 套 檢 查 台 ( 床 ) 電 源 延 長 線 屏 風 立 燈 桌 子 椅 子 垃 圾 桶 U 報 到 處 分 發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整 隊 點 名 ( 脫 鞋 ) 等 候 區 等 候 區 等 候 區 U 總 評 U: 交 回 記 錄 卡 分 發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清 點 受 檢 學 生 數 應 備 用 具 : 桌 子 椅 子 印 台 及 文 具 入 口 出 口 學 生 集 合 處 圖 8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配 置 參 考 圖 64

65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實 例 ( 僅 供 參 考 ) 65

66 貳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屬 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此 階 段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採 購 承 辦 單 位 不 同, 但 應 遵 循 之 檢 查 項 目 及 方 式 是 一 樣 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其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9 各 直 轄 市 立 或 縣 立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則 由 其 所 屬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結 合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期 程 一 併 規 劃 辦 理 一 前 置 作 業 ( 一 ) 組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 由 校 長 任 召 集 人, 成 員 含 學 務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衛 生 組 長 護 理 人 員 導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召 開 工 作 協 調 會,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說 明 健 康 檢 查 流 程 及 配 合 事 項, 並 進 行 工 作 人 員 之 分 工, 如 圖 10 ( 二 ) 成 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驗 收 小 組, 進 行 學 校 驗 收 : 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中 選 出 適 當 人 員 協 助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管 控, 擔 任 工 作 現 場 之 觀 察 員 或 親 自 現 場 協 助 工 作 之 進 行 ( 三 ) 建 置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中 之 基 本 資 料 及 疾 病 史 等 資 料, 如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可 於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時 辦 理 或 由 學 校 測 量 及 記 錄 ( 四 ) 與 承 辦 廠 商 聯 繫, 確 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日 期 篩 檢 人 數 及 配 合 事 項 ( 五 ) 發 給 學 生 及 家 長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書 暨 家 長 同 意 書 ( 見 附 錄 4-3), 說 明 檢 查 意 義 日 期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六 ) 準 備 檢 查 場 所 佈 置 檢 查 動 線 器 材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如 圖 1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所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所 應 選 擇 校 內 空 間 寬 敞, 進 出 路 線 流 暢 及 通 風 良 好 之 處 所 ; 如 天 氣 溫 度 較 低, 應 於 檢 查 處 備 有 電 暖 器 2. 檢 查 場 所 內 應 優 先 選 出 容 易 設 置 為 隱 密 場 所 的 位 子, 做 為 泌 尿 生 殖 項 目 檢 查 之 用, 檢 查 站 應 設 有 桌 子 座 椅 檯 燈 及 電 源 設 備, 並 酌 設 候 診 之 座 椅, 爲 顧 及 學 生 之 隱 私 權, 內 科 之 檢 查 場 所 需 設 置 簾 幕 ( 或 單 獨 隔 間 ) 及 檢 查 床 3. 同 一 檢 查 項 目 如 有 二 位 檢 查 醫 師, 應 分 設 二 站, 以 利 加 快 檢 查 速 度 4. 耳 鼻 喉 科 附 近 應 保 持 安 靜, 以 免 影 響 聽 力 檢 測 5. 設 立 標 示 牌, 指 導 學 生 循 規 定 路 線 受 檢, 避 免 吵 雜 混 亂 6. 事 先 排 定 班 級 受 檢 順 序, 並 依 序 受 檢, 受 檢 班 級 第 一 名 學 生 於 受 檢 結 束 後, 通 知 下 一 班 準 備 受 檢, 或 檢 查 前 事 先 安 排 班 級 連 絡 人, 避 免 發 生 篩 檢 順 序 中 斷 情 形 7. 候 診 學 生 應 與 就 診 學 生 維 持 一 定 距 離, 以 免 干 擾 醫 師 診 斷 8. 學 校 應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名, 於 篩 檢 現 場 協 助 檢 查 作 業, 並 維 持 現 場 秩 序 9. 篩 檢 作 業 進 行 中, 如 遇 下 課 時 間, 應 維 持 檢 查 場 所 附 近 之 秩 序, 禁 止 非 受 檢 學 生 進 入 66

67 二 檢 查 活 動 進 行 時 ( 一 ) 檢 查 當 天 應 事 先 告 知 學 生 受 檢 科 別 順 序 及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 見 表 9) ( 二 ) 學 生 持 個 人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 或 是 醫 院 所 提 供 流 程 單 ) 依 序 受 檢 ( 三 ) 宜 安 排 人 員 在 現 場 維 持 秩 序, 並 協 助 各 科 別 之 檢 查 活 動 進 行 ( 四 ) 檢 查 完 畢 後, 與 醫 院 核 對 受 檢 人 數, 並 填 報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明 細 表 收 回 醫 院 工 作 人 員 簽 到 表, 留 存 備 查 ( 五 ) 當 日 未 受 檢 學 生, 安 排 補 檢 事 宜 三 檢 查 活 動 結 束 後 ( 一 )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如 有 異 常 需 複 診 者, 則 發 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 見 附 錄 6), 並 輔 導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學 生 辦 理 矯 治 追 蹤 事 宜 ( 二 ) 在 學 期 結 束 前 回 收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之 回 條, 並 將 矯 治 結 果 輸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針 對 未 能 配 合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複 檢 或 仍 須 持 續 治 療 之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與 管 理 追 蹤 俟 完 成 輸 入 及 統 計 後, 執 行 上 傳 程 序, 並 將 統 計 結 果 提 供 校 內 及 教 育 局 參 考 使 用 ( 三 ) 追 蹤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學 生 之 就 醫 矯 治 狀 況,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有 特 殊 疾 病 者 應 列 案 管 理, 給 予 追 蹤 及 輔 導, 並 告 知 相 關 任 課 教 師, 注 意 其 活 動 安 全 表 9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受 檢 順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順 序 注 意 事 項 報 到 領 取 採 檢 試 管 及 尿 液 繳 交, 女 生 如 為 生 理 期, 應 主 動 告 知 報 到 處 人 員 身 高 體 重 請 脫 鞋, 並 將 貴 重 物 品 取 下 血 壓 請 放 鬆 心 情 勿 緊 張, 有 高 血 壓 病 史 請 告 知, 並 勿 大 聲 喧 嘩 檢 查 前 有 劇 烈 運 動 者 應 事 先 告 知 檢 查 人 員 4. 眼 科 檢 查 視 力 檢 查 含 裸 視 矯 正 視 力 及 色 盲 檢 查 戴 眼 鏡 者 應 配 戴 一 般 眼 鏡, 以 便 檢 查 裸 視 聽 力 檢 測 抽 血 有 進 食 請 告 知, 抽 血 後 如 有 不 舒 服 請 告 知, 勿 立 刻 離 座, 以 免 危 險 7. 家 醫 科 醫 師 男 生 需 加 做 生 殖 系 統 之 檢 查, 其 檢 查 場 所 隱 密, 受 檢 者 可 身 體 理 學 檢 查 放 心 牙 科 醫 師 看 診 9. 9.X 光 檢 查 將 上 衣 口 袋 淨 空, 並 拿 掉 項 鍊 10.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單 所 有 檢 查 均 需 完 成, 請 務 必 將 檢 查 單 交 回 67

68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事 宜 ( 學 校 亦 可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自 行 辦 理 ) 依 學 校 需 求 排 定 學 生 健 檢 日 期 人 數 及 配 合 事 項 承 辦 廠 商 至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說 明 會 學 校 組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承 辦 廠 商 向 衛 生 局 報 備 檢 查 日 執 業 地 點 承 辦 廠 商 至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說 明 會 學 校 建 置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之 基 本 資 料 測 量 及 記 錄 :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 或 廠 商 健 檢 時 辦 理 ) 發 給 學 生 及 家 長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書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前 佈 置 檢 查 場 所 依 合 約 內 容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及 未 受 檢 學 生 補 檢 事 宜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有 異 狀? 承 辦 廠 商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書 面 報 告 分 送 學 校 及 家 長 無 明 顯 異 狀 ( 或 矯 治 完 成 ) 建 檔 有 異 狀 : 通 知 複 診 矯 治 特 殊 疾 病 列 案 管 理 學 校 驗 收 付 款 手 續 健 康 檢 查 及 矯 治 結 果 建 檔 統 計 分 析 ( 含 複 查 及 矯 治 結 果 ) 校 園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 通 知 導 師 追 蹤 輔 導 缺 點 矯 治 個 案 管 理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統 計 資 料 上 傳 教 育 主 管 圖 9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68

69 校 長 小 組 召 集 人 : 負 責 督 導 考 核 總 務 處 1.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收 費 與 驗 收 等 工 作 事 宜 2.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佈 置 用 具 準 備 ( 桌 椅 電 源.. 等 ) 3. 工 作 人 員 午 餐 茶 水 等 準 備 衛 生 組 1.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承 辦 甄 選 之 工 作 事 宜 學 務 處 1. 督 導 協 助 策 劃 2. 召 開 校 內 工 作 會 議,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相 關 事 務 之 協 調 2. 健 康 檢 查 承 辦 廠 商 之 聯 繫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事 宜 規 劃 3. 健 康 檢 查 校 內 行 政 業 務 之 聯 繫 4. 健 康 檢 查 前 後 環 境 整 理 5. 安 排 健 康 中 心 職 務 代 理 人 6. 安 排 健 康 檢 查 之 支 援 人 力 健 康 中 心 1. 與 健 康 檢 查 承 辦 廠 商 聯 繫 2. 發 放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單,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書 3. 檢 查 當 日 會 場 流 程 及 人 員 的 聯 繫 與 協 調 4.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統 計 暨 矯 治 追 蹤 統 計 5.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及 上 傳 會 計 室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核 銷 之 相 關 事 宜 教 務 處 1. 協 助 發 放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單 ( 同 意 書 ) 2. 健 康 檢 查 當 日 之 課 務 調 整 級 任 導 師 1. 協 助 發 放 及 收 回 健 康 檢 查 通 知 單 ( 同 意 書 ), 掌 握 家 長 同 意 狀 況 2. 協 助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資 料 填 寫 及 解 釋 檢 查 的 意 義 目 的 3. 健 康 檢 查 時 協 助 維 持 班 級 秩 序 及 受 檢 情 形 等 相 關 事 項 4. 協 助 追 蹤 複 查 情 形 回 收 複 查 與 矯 治 之 回 條 5. 重 大 異 常 個 案 需 注 意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並 隨 時 與 家 長 保 持 聯 繫 代 表 雙 向 溝 通 協 助 圖 10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分 工 參 考 圖 69

70 1. 報 到 2. 領 取 採 檢 聽 力 眼 科 色 盲 及 視 力 血 壓 身 高 體 重 3. 尿 液 繳 交 處 一 桌 三 椅 一 桌 二 椅 二 桌 六 椅 二 桌 六 椅 一 桌 二 椅 一 桌 一 椅 抽 血 四 桌 八 椅 入 口 茶 水 站 救 護 站 ( 含 急 救 設 備 及 休 息 床 ) X 光 車 出 口 一 桌 二 椅 一 桌 二 椅 一 桌 二 椅 一 桌 二 椅 一 桌 二 椅 一 桌 二 椅 家 醫 腹 部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泌 尿 生 殖 檢 查 需 備 隱 密 空 間 及 檢 查 床 家 醫 內 兒 科 牙 醫 牙 醫 收 單 圖 1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場 地 配 置 參 考 圖 70

71 71

72 72

73 73

74 縣 市 教 育 局 ( 處 ) 召 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規 劃 小 組 擬 訂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呈 報 教 育 部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或 與 衛 生 局 行 政 合 作 依 學 校 人 數 及 需 求 排 定 學 生 健 檢 期 程 承 辦 廠 商 召 集 受 檢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說 明 會 學 校 組 成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並 訂 定 分 工 職 掌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校 內 協 調 說 明 會 承 辦 廠 商 向 衛 生 局 報 備 檢 查 日 執 業 地 點 學 校 建 置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基 本 資 料 病 史 測 量 及 記 錄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 或 廠 商 辦 理 ) 小 一 立 體 感 備 妥 檢 查 所 需 用 品 發 給 學 生 及 家 長 健 康 檢 查 同 意 書 及 回 收 記 錄 向 學 生 說 明 檢 查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前 佈 置 檢 查 場 所 依 據 健 檢 工 作 手 冊 ( 合 約 內 容 )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於 健 康 卡 及 填 發 健 檢 結 果 通 知 單, 未 受 檢 學 生 辦 理 補 檢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有 異 狀? 提 供 相 關 衛 教 訊 息 單 張, 有 交 互 感 染 之 缺 點, 例 如 頭 蝨 寄 生 蟲 疥 瘡 之 個 案 應 主 動 連 繫 家 長, 追 蹤 至 治 癒 ; 重 大 疾 病 應 與 家 長 聯 繫 共 擬 個 案 照 護 畫 承 辦 廠 商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書 面 報 告 及 通 知 單 送 學 校 無 明 顯 異 狀 ( 或 矯 治 完 成 ) 回 條 請 家 長 簽 名 有 異 狀 : 通 知 複 診 矯 治 特 殊 疾 病 列 案 管 理 檢 附 相 關 憑 證 核 銷 健 康 檢 查 及 矯 治 結 果 建 檔 統 計 分 析 ( 含 複 查 及 矯 治 結 果 ) 校 園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 通 知 導 師 追 蹤 輔 導 缺 點 矯 治 個 案 管 理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檢 核 完 成 學 生 健 檢 資 料 建 置 及 統 計 資 料 原 始 資 料 上 傳 教 育 部 圖 12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74

75 第 三 節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的 使 用 說 明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是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而 設 計, 作 為 各 校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之 紙 本 記 錄 ( 如 附 錄 2), 適 用 於 在 學 期 間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之 持 續 監 測 管 理, 此 記 錄, 轉 學 時 應 隨 同 移 轉, 升 學 時 也 應 查 閱 前 一 學 級 之 健 康 記 錄, 以 建 立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之 完 整 性 及 延 續 性 壹 目 的 一 逐 步 發 展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之 內 涵 二 持 續 記 錄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生 長 發 育 與 健 康 狀 態 變 化 之 用 三 登 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並 進 行 醫 療 轉 介 追 蹤 輔 導 個 案 管 理 等 措 施 四 作 為 建 構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之 基 本 架 構 五 作 為 後 續 發 展 督 導 考 核 規 劃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之 參 考 六 提 供 學 生 健 康 情 形 之 資 料 蒐 集 統 計 與 分 析, 以 規 劃 國 民 健 康 教 育 推 動 計 畫 及 國 民 健 康 促 進 政 策 貳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格 式 與 結 構 一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依 學 級 不 同 分 別 製 訂 卡 片 格 式,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參 照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項 目, 分 成 經 常 性 檢 查 全 身 性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臨 時 性 檢 查 為 了 便 於 轉 學 或 升 學 時 資 料 銜 接, 各 學 程 之 健 康 紀 錄 卡 格 式 大 致 相 同, 各 縣 ( 市 ) 若 有 增 列 項 目 可 自 行 增 加 為 符 合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案 首 之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有 個 人 疾 病 史 特 殊 疾 病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家 族 疾 病 史 為 使 學 校 便 於 掌 握 學 生 日 常 健 康 照 顧 之 相 關 資 源, 以 進 行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將 是 否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參 加 保 險 情 形 皆 納 入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中 加 以 登 錄, 學 校 應 在 新 生 入 學 時 依 據 本 表 格 式 內 容 進 行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內 容 差 異 比 較 如 表 10: 表 10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內 容 差 異 比 較 學 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經 常 性 檢 查 及 其 缺 點 矯 治 在 學 期 間 重 大 傷 病 事 故 寄 生 蟲 蟯 蟲 檢 查 - - 尿 液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 - X 光 檢 查 - - 預 防 接 種 - - 新 生 立 體 感 檢 查 - - 臨 時 性 檢 查 如 頭 蝨 檢 查 二 為 確 保 其 所 提 供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有 關 個 人 健 康 之 相 關 訊 息 須 確 實 透 過 學 生 之 75

76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等 主 要 照 顧 者 提 供, 而 特 殊 疾 病 學 生 則 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家 長 知 悉 學 生 罹 患 心 臟 病 氣 喘 癲 癇 糖 尿 病 血 友 病 癌 症 精 神 病 及 其 他 重 大 傷 病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校, 以 便 收 案 與 進 行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故 於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中 加 註 若 有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或 仍 在 治 療 中, 可 提 供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 含 疾 病 現 況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做 為 照 護 參 考 三 為 符 合 書 寫 記 錄 與 使 用 管 理 之 慣 例,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之 正 面 有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含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 經 常 性 檢 查 及 缺 點 矯 治 記 錄 在 學 期 間 重 大 傷 病 事 故 記 錄 等, 其 中 國 小 健 康 紀 錄 卡 增 列 預 防 接 種 記 錄 ; 而 全 身 理 學 檢 查 記 錄 健 康 管 理 綜 合 記 錄 等, 為 便 於 承 辦 檢 查 之 醫 院 進 行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時 記 錄 之 用, 設 計 在 卡 片 之 反 面, 但 國 小 健 康 紀 錄 卡 之 實 驗 室 檢 查 記 錄, 為 配 合 寄 生 蟲 檢 查 欄 位 之 排 列, 而 設 計 在 卡 片 正 面 四 為 符 合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七 八 條 之 規 定, 不 論 是 那 一 學 級 之 健 康 檢 查, 經 由 檢 查 活 動 所 發 現 之 體 格 異 常 學 生 皆 應 轉 介 複 查 及 輔 導 矯 治, 故 針 對 各 檢 查 項 目 均 設 有 複 查 及 矯 治 之 追 蹤 記 錄 欄 位 學 校 應 依 據 檢 查 結 果 進 行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並 將 其 追 蹤 矯 治 情 形 加 以 記 錄, 依 學 生 個 別 健 康 需 要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並 將 管 理 情 形 摘 要 記 錄 之 五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學 校 在 本 卡 片 所 列 項 目 之 外 擬 增 加 檢 查 項 目 或 頻 率, 可 視 實 際 情 況 另 行 發 展 檢 查 紀 錄 卡 加 以 記 錄 或 記 錄 於 本 卡 臨 時 性 檢 查 欄 位 中 例 如,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之 口 腔 檢 查, 若 為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則 需 另 行 發 展 口 腔 檢 查 紀 錄 卡, 而 進 行 心 臟 病 篩 檢 之 心 音 心 電 圖 篩 檢 腎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糖 尿 病 篩 檢 等, 則 可 記 錄 於 本 卡 之 臨 時 性 檢 查 欄 位 中 參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之 使 用 與 管 理 原 則 一 執 行 健 康 管 理 過 程 之 其 他 處 理 步 驟 所 需 之 表 單 記 錄, 除 參 考 附 錄 格 式 外, 各 校 應 另 行 設 計 使 用 二 應 於 新 生 入 學 一 個 月 內 建 置 完 成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可 參 閱 附 錄 4) 三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應 以 班 為 單 位 集 中 管 理 四 學 生 健 康 相 關 資 料 應 採 保 密 原 則, 應 以 導 師 或 醫 護 人 員 填 寫 為 原 則, 如 須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則 須 充 分 說 明 與 指 導 所 記 錄 內 容, 不 得 公 開, 只 有 健 康 照 顧 之 直 接 相 關 人 員 方 得 查 閱 五 為 讓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能 持 續 監 測 管 理, 轉 學 時 應 隨 同 移 轉, 各 校 在 新 生 入 學 時 也 應 查 閱 前 一 學 級 之 健 康 記 錄 六 應 配 合 全 國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連 線 作 業,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其 追 蹤 矯 治 情 形 輸 入 電 腦, 於 每 學 年 結 束 前 完 成 資 料 彙 報, 以 利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運 用, 作 為 學 生 健 康 促 進 政 策 規 劃 參 考 76

77 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填 寫 說 明 學 生 健 康 紀 錄 卡 為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重 要 健 康 照 顧 依 據, 學 校 皆 應 妥 善 填 寫, 以 下 依 健 康 紀 錄 卡 格 式 內 容 之 順 序 說 明 填 寫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寫 原 則 ( 一 ) 填 寫 前 請 詳 閱 填 寫 說 明 ( 請 各 校 另 行 印 製 ), 若 需 學 生 家 長 填 寫 資 料 應 附 填 寫 說 明 書, 請 家 長 據 實 填 寫 ( 二 ) 使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填 寫, 字 跡 力 求 清 晰, 不 可 使 用 鉛 筆 ( 三 ) 收 回 本 卡 時, 應 仔 細 檢 查, 有 疑 問 或 記 載 不 清 部 份 應 個 別 查 核 修 正 二 案 首 資 料 學 生 入 學 後 學 校 應 優 先 進 行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 如 附 錄 4-1), 以 便 填 寫 下 列 資 料 ( 一 ) 在 卡 片 片 銜 空 格 上 書 寫 或 印 製 學 校 名 稱, 須 含 所 屬 縣 ( 市 ) 別 ( 二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1.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入 學 日 期 學 號 出 生 日 期 血 型 性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現 居 地 址 班 級 座 號 緊 急 連 絡 人 2. 入 學 日 期 為 新 生 入 學 或 轉 學 生 轉 入 日 期 學 生 若 有 休 學 情 形, 應 填 寫 休 學 復 學 日 期 轉 學 時, 科 別 班 級 座 號 會 有 異 動, 請 直 接 塗 改 3. 為 便 於 查 閱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把 學 生 學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班 級 座 號 特 殊 疾 病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置 於 右 上 側, 應 確 實 填 寫 4. 住 址 分 為 二 種 : 戶 籍 住 址 請 填 戶 籍 所 在 地 址 若 在 學 期 間, 居 住 於 租 屋 或 寄 居 親 友 家 者, 請 另 填 現 居 住 址, 否 則 請 勾 選 同 上 5. 緊 急 聯 絡 人 包 含 家 長 監 護 人 及 附 近 親 友, 請 依 傷 病 事 故 發 生 時 可 及 時 聯 絡 的 對 象 依 序 填 寫 清 楚, 含 關 係 姓 名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每 學 期 調 查 異 動 情 形, 若 有 更 動, 則 直 接 塗 改 修 正 三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內 容 有 個 人 疾 病 史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參 加 保 險 家 族 疾 病 史, 並 加 註 說 明 若 有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者, 請 提 供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以 做 為 緊 急 送 醫 及 照 護 之 參 考 ( 一 ) 個 人 疾 病 史 : 勾 選 學 生 本 人 曾 經 患 過 的 疾 病 1. 本 表 所 列 之 疾 病 史 名 稱 係 指 曾 由 醫 師 確 立 診 斷 之 疾 病, 請 於 該 疾 病 名 稱 前 內 做 ˇ 記 號 2. 心 理 或 精 神 疾 病, 請 註 明 疾 病 名 稱 癌 症 請 註 明 類 別 名 稱 海 洋 型 貧 血, 請 註 明 重 型 輕 型 77

78 3. 入 學 前 曾 做 過 重 大 手 術 者, 應 將 手 術 名 稱 填 寫 於 重 大 手 術 欄 4. 對 花 粉 藥 物 灰 塵 或 其 他 過 敏 原 有 過 敏 反 應 者, 應 填 寫 過 敏 物 質 欄 5. 若 尚 有 未 列 明 之 特 殊 健 康 問 題, 可 利 用 其 他 欄 陳 述 ( 二 )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者, 應 記 錄 所 領 之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類 別 名 稱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應 記 錄 所 領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類 別 等 級 ( 三 ) 為 充 分 掌 握 學 生 個 別 的 健 康 狀 態, 避 免 教 學 活 動 中 發 生 事 故, 特 別 針 對 健 康 上 有 特 殊 顧 慮 的 學 生 設 置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欄 位, 應 要 以 紅 筆 摘 記 尚 須 持 續 照 護 之 個 人 特 殊 疾 病 名 稱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以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照 護, 以 利 追 蹤 輔 導 並 應 告 知 相 關 任 課 教 師 或 承 辦 活 動 單 位 加 以 注 意 ( 四 ) 若 有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者, 請 提 供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以 做 為 緊 急 送 醫 及 照 護 之 參 考 1. 病 歷 摘 要 內 容 除 應 有 特 殊 疾 病 名 稱 照 護 注 意 事 項 外, 宜 有 緊 急 連 絡 醫 師 或 醫 療 院 所 之 相 關 資 料 學 校 收 到 此 病 歷 摘 要 應 浮 貼 於 背 面, 並 在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欄 位 勾 選 詳 如 病 歷 摘 要 2.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有 緊 急 傷 病 發 生 時, 仍 須 依 緊 急 情 況 程 度, 通 知 家 長 配 合 處 理 若 家 長 未 能 及 時 到 達, 則 優 先 護 送 至 家 長 所 提 供 病 歷 摘 要 之 醫 療 院 所, 或 主 動 與 他 所 提 供 之 醫 療 院 所 的 主 治 醫 師 聯 絡, 以 獲 得 緊 急 處 置 的 醫 囑 或 建 議 ( 五 ) 家 族 疾 病 史 : 請 填 寫 罹 患 重 大 遺 傳 性 疾 病 的 直 系 家 屬 稱 謂 及 疾 病 名 稱 四 經 常 性 檢 查 及 缺 點 矯 治 主 要 以 每 學 期 進 行 之 定 期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為 主, 分 為 : 生 長 發 育 及 視 力 檢 查 二 部 分 ( 一 ) 生 長 發 育 : 每 學 期 應 為 學 生 測 量 身 高 體 重 一 次, 數 據 確 實 填 寫 於 欄 位 內, 再 依 該 年 齡 層 段 的 生 長 發 育 相 關 指 數, 判 讀 體 位 是 否 為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或 肥 胖 等 現 象, 將 此 初 評 結 果 填 入 評 值 欄 若 屬 無 明 顯 異 狀 者, 不 必 填 寫 學 生 健 康 紀 錄 卡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記 錄 攔 下 提 供 體 位 判 讀 評 值 欄 之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欄 位, 方 便 健 康 管 理 評 估 記 錄 之 用 學 生 體 位 之 評 值 則 需 計 算 BMI 值 後,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布 之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生 長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建 議 值 做 體 位 判 讀 ( 二 ) 視 力 檢 查 : 每 學 期 應 為 學 生 進 行 視 力 篩 檢 一 次, 檢 查 結 果 依 左 右 眼 分 別 填 寫 1. 測 量 裸 視 視 力 前 應 詢 問 並 記 錄 受 檢 者 是 否 接 受 近 視 控 制, 如 長 效 散 瞳 劑 或 角 膜 塑 型 片, 並 應 詢 問 是 否 配 戴 隱 型 眼 鏡 或 曾 做 雷 射 等 治 療 78

79 2. 裸 眼 視 力 值 任 一 眼 低 於 0.8 者 ( 含 0.8), 為 視 力 不 良 但 如 果 受 測 者 接 受 角 膜 塑 型 片 雷 射 治 療 或 配 戴 隱 型 眼 鏡 不 方 便 取 下 者, 雖 然 無 法 取 得 裸 眼 視 力, 但 仍 判 定 為 視 力 不 良 戴 鏡 視 力 應 以 能 看 清 楚 所 要 看 的 視 標 為 原 則, 故 戴 鏡 視 力 需 視 用 眼 需 求 而 定 一 般 戴 鏡 視 力 值 在 遠 方 中 心 視 力 檢 測 值 應 達 雙 眼 0.9 以 上, 以 便 因 應 長 距 離 注 視 視 標 之 用 若 受 檢 之 眼 鏡 非 用 於 長 距 離 注 視, 則 戴 鏡 視 力 值 任 一 眼 低 於 0.5 者, 則 疑 似 戴 鏡 視 力 不 良 3. 發 現 以 上 狀 況 時 應 填 寫 視 力 不 良 通 知 單 通 知 家 長 帶 往 眼 科 醫 院 ( 診 所 ) 複 查, 請 眼 科 醫 師 將 視 力 檢 查 結 果 記 錄 在 回 條 上, 由 學 生 交 回 學 校 4. 國 小 新 生 入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進 行 立 體 感 篩 檢, 其 檢 查 結 果 在 新 生 立 體 感 檢 查 結 果 欄 勾 記 有 無 明 顯 異 狀 有 異 狀 者 應 與 視 力 檢 查 結 果 一 併 轉 介 眼 科 醫 師 複 查, 複 查 結 果 登 錄 於 視 力 複 查 結 果 欄 5. 視 力 複 查 結 果 :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依 據 視 力 不 良 通 知 單 回 條 醫 師 診 治 之 屈 光 檢 查 結 果, 屈 光 不 正 欄 勾 記 有 無 散 瞳, 並 填 寫 屈 光 異 常 種 類, 如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其 他 等, 及 屈 光 異 常 程 度 為 多 少 度, 以 長 期 觀 察 追 蹤 學 生 視 力 保 健 實 施 成 效 ( 三 ) 除 了 視 力 複 檢 結 果 外 的 其 他 體 格 缺 點 項 目, 如 有 進 行 矯 治 之 事 實, 應 填 寫 矯 治 項 目 於 適 當 年 級 學 期 之 欄 位 內 五 在 學 期 間 重 大 傷 病 事 故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遭 事 故 傷 害 或 因 疾 病 造 成 需 持 續 照 護 或 殘 障 現 象, 應 於 事 故 處 理 完 後, 將 其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原 因 經 過 需 持 續 照 護 或 殘 障 情 形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等 重 點 摘 記, 並 簽 註 記 錄 者 及 記 錄 日 期 六 一 般 性 理 學 檢 查 的 總 評 建 議 檢 查 部 位 有 眼 頭 頸 口 腔 耳 鼻 喉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皮 膚 脊 柱 四 肢 泌 尿 生 殖 等 1. 由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校 協 調 廠 商, 依 本 卡 所 列 舉 檢 查 項 目 進 行 檢 查 2. 檢 查 結 果 由 醫 事 人 員 依 其 項 目 之 相 關 欄 位, 以 ˇ 號 在 內 勾 選, 作 為 辨 識 ; 而 負 責 檢 查 之 醫 事 人 員 檢 查 完 畢 後, 應 在 醫 事 人 員 簽 章 處 蓋 上 職 章 3. 口 腔 檢 查 部 份, 以 ˇ 號 在 內 勾 選 檢 查 結 果 4. 完 成 表 列 各 檢 查 項 目 後, 針 對 全 部 檢 查 結 果 在 總 評 建 議 欄, 勾 選 檢 查 結 果 若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皆 未 發 現 異 常 現 象 者, 勾 選 無 明 顯 異 狀, 免 做 複 查 建 議 ; 若 發 現 任 一 項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勾 選 有 異 狀, 再 提 出 需 轉 介 複 查 之 科 別 建 議 79

80 5. 承 辦 檢 查 廠 商 完 成 上 述 檢 查 及 各 項 記 錄 後, 應 在 檢 查 廠 商 欄 位 蓋 上 醫 院 名 稱 之 戳 章, 以 利 日 後 查 詢 6. 學 校 應 將 上 述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並 督 促 家 長 帶 往 專 科 醫 師 處 進 行 複 查 或 協 助 就 醫 矯 治 其 中 口 腔 檢 查 之 結 果 通 知 單 可 配 合 學 校 口 腔 保 健 推 廣 計 畫 在 複 檢 回 條 中 請 牙 科 醫 師 在 醫 院 診 所 為 學 生 複 檢 時 能 進 一 步 提 供 齲 齒 缺 牙 咬 合 不 正 口 腔 衛 生 及 其 他 等 更 為 詳 盡 之 資 料 7.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矯 治 情 形 應 在 本 卡 下 方 健 康 管 理 綜 合 記 錄 欄 之 健 康 檢 查 矯 治 情 形 欄 位 內 適 當 記 載 七 實 驗 室 檢 查 ( 一 ) 寄 生 蟲 與 蟯 蟲 檢 查 1. 此 項 檢 查 只 在 國 民 小 學 一 四 年 級 進 行, 配 合 健 康 檢 查 執 行 蟯 蟲 檢 查, 以 肛 門 黏 貼 拭 紙 檢 查 是 否 有 蟯 蟲 卵 2. 執 行 初 查 時, 應 記 錄 初 查 日 期, 俟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送 達 後, 若 有 罹 患 蟯 蟲, 則 在 此 欄 - 符 號 上 劃 一 豎, 成 為 + 號 依 規 定 指 導 其 服 藥 治 療 後 在 已 服 藥 完 成 的 內 劃 勾 3. 初 查 發 現 罹 患 蟯 蟲 者, 服 完 藥 後 二 週 內 應 進 行 複 查, 並 登 錄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罹 患 蟯 蟲, 則 在 此 欄 - 符 號 上 劃 一 豎, 成 為 + 號, 進 一 步 指 導 其 就 醫 治 療 ( 二 ) 尿 液 檢 查 1. 尿 液 檢 查 包 含 尿 蛋 白 尿 糖 潛 血 酸 鹼 度 四 項, 依 檢 查 報 告 登 錄 檢 查 結 果, 其 中 任 一 項 有 + 號 者, 皆 應 予 以 複 檢 2. 記 錄 時, 若 初 檢 發 現 有 尿 蛋 白 尿 糖 潛 血 者, 在 - 符 號 上 劃 一 豎, 成 為 +, 酸 鹼 度 則 直 接 填 寫 數 據 3. 初 檢 結 果 異 常 者 應 轉 介 至 醫 療 院 所 複 檢, 若 複 檢 後 仍 為 陽 性 者, 皆 應 在 複 查 欄 做 岀 註 記 + 符 號 4. 複 檢 結 果 仍 為 異 常 者, 應 追 蹤 其 精 密 檢 查 ( 如 血 液 檢 查 或 超 音 波 掃 描 ) 結 果, 確 立 診 斷 後, 再 將 診 斷 結 果 記 錄 於 追 蹤 欄 內, 也 可 以 直 接 將 承 辦 醫 院 所 檢 附 之 報 告 單 直 接 黏 貼 於 欄 位 上 5. 針 對 確 定 診 斷 個 案, 收 案 持 續 照 護 與 管 理 ( 三 ) 血 液 檢 查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及 監 測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 學 齡 前 個 人 疾 病 未 癒 者 疑 似 代 謝 症 候 80

81 群 者 尿 液 複 驗 仍 異 常 者 ) 之 健 康 狀 況, 宜 實 施 血 液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項 目 依 需 要 而 定, 一 般 包 含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腎 功 能 檢 查 血 脂 肪 檢 查 血 清 免 疫 學 及 其 他 檢 查 依 檢 查 項 目 不 同, 有 些 項 目 需 於 檢 查 前 禁 食 6-8 小 時 方 進 行 抽 血 採 檢 血 液 樣 本 送 實 驗 室 分 析, 檢 查 報 告 記 錄 於 初 查 數 值 欄 內, 異 常 者 註 記 + 於 異 常 註 記 欄 內 也 可 以 直 接 將 承 辦 醫 院 所 檢 附 之 學 生 血 液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單 直 接 黏 貼 於 欄 位 上 而 針 對 發 現 有 異 常 者 應 進 行 轉 介 至 醫 院 複 查, 並 記 載 診 斷 及 矯 治 結 果 若 有 確 定 診 斷, 則 收 案 持 續 照 護 與 管 理 八 胸 部 X 光 檢 查 為 防 治 肺 結 核 並 早 期 發 現 心 肺 胸 廓 脊 柱 等 之 異 常, 實 施 胸 部 X 光 檢 查 實 施 胸 部 X 光 檢 查 時, 須 依 序 填 寫 檢 查 日 期 檢 查 結 果 ; 有 異 常 者, 應 轉 介 至 醫 院 複 查, 並 記 載 診 斷 及 治 療 矯 治 結 果 九 臨 時 性 ( 其 他 ) 檢 查 ( 一 ) 建 議 各 地 區 國 民 小 學 應 視 需 要 辦 理 頭 蝨 檢 查, 其 檢 查 日 期 檢 查 結 果 及 處 置 情 形 可 記 錄 於 臨 時 性 檢 查 欄 位 內 ( 二 ) 當 疾 病 有 流 行 傾 向, 或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學 生 健 康 問 題 的 分 佈 狀 況, 學 術 團 體 或 醫 療 單 位 獲 得 學 校 主 管 單 位 同 意, 在 學 校 內 進 行 有 關 於 學 生 生 長 發 育 或 疾 病 調 查 研 究 等 篩 檢 活 動, 應 登 錄 該 項 檢 查 名 稱 日 期 檢 查 單 位 結 果, 發 現 異 常 狀 況 須 做 醫 療 轉 介 追 蹤 處 理 並 予 記 錄 ( 三 )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學 生 健 康 指 標, 在 本 卡 所 列 舉 之 檢 查 項 目 外, 由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校 利 用 當 地 社 區 醫 療 資 源, 可 進 行 血 液 尿 液 糞 便 痰 液 等 生 化 檢 查 或 各 種 物 理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皆 應 登 錄 於 欄 位 內 發 現 異 常 狀 況, 須 做 醫 療 轉 介 追 蹤 處 理 並 予 記 錄 十 預 防 接 種 ( 一 ) 為 配 合 衛 生 單 位 實 施 國 小 一 年 級 入 學 前 未 完 成 基 礎 注 射 者 之 補 接 種 作 業, 國 小 預 防 注 射 學 前 補 接 種 檢 核 作 業 完 成 後, 需 要 補 接 種 者 的 第 一 補 接 種 劑 是 在 執 行 一 年 級 全 面 追 加 劑 時 一 併 進 行 ( 二 ) 當 學 校 為 學 齡 前 未 接 種 者 進 行 補 接 種 時, 其 補 接 種 記 錄 的 第 一 劑 為 全 面 接 種 或 視 同 補 種 第 一 劑, 其 餘 依 序 為 補 種 第 二 劑 補 種 第 三 劑 補 種 第 四 劑 若 學 齡 前 已 完 成 所 有 預 防 注 射 劑 次 者, 在 學 期 間 僅 需 填 寫 全 面 接 種 若 衛 生 單 位 另 有 增 加 之 預 防 接 種, 或 非 在 表 列 上 之 預 防 接 種, 則 須 寫 上 疫 苗 種 類, 並 填 寫 接 種 日 期 ( 三 ) 為 因 應 目 前 新 興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得 配 合 臨 時 疫 苗 接 種 並 依 正 確 流 程 實 施, 如 流 感 疫 苗 新 型 流 感 疫 苗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等 81

82 ( 四 ) 國 中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新 增 之 預 防 接 種 應 記 錄 於 適 當 欄 位 內 十 一 健 康 管 理 綜 合 記 錄 學 校 應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各 項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發 現 有 異 常 狀 況 者 應 督 促 家 長 帶 往 專 科 醫 師 處 進 行 複 查, 協 助 其 就 醫 矯 治, 每 項 複 查 或 診 療 結 果 皆 應 妥 善 記 錄 於 相 關 之 追 蹤 欄 當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分 別 完 成 後, 應 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矯 治 處 理 狀 況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作 業 之 整 體 評 估, 勾 選 矯 治 情 形 若 有 需 要 列 案 管 理 者, 應 摘 要 記 載 其 管 理 追 蹤 情 形 備 查 ( 一 ) 學 校 應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建 置 於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中, 建 置 途 徑 有 二 : 學 校 根 據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自 行 輸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或 得 由 學 校 提 供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的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輸 入 的 範 例 檔 ( 見 附 件 ), 交 由 得 標 廠 商 將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輸 入, 輸 入 完 畢 檢 查 無 誤 之 後, 再 交 回 校 方 匯 入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可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註 明 ) ( 二 ) 輸 入 診 治 結 果, 依 據 診 治 回 條 內 容 將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已 出 現 1( 有 異 狀 ) 者 改 為 2( 複 檢 正 常 ) 或 3( 複 檢 異 常 ) ( 三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後, 俟 診 治 結 果 登 錄 完 畢, 待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訊 系 統 之 承 辦 單 位 開 放 上 傳 的 時 間 內 ( 約 於 每 年 的 3~5 月 間 ), 即 可 利 用 學 生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原 始 資 料 上 傳 的 功 能, 將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傳 輸 到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庫 ( 四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訊 系 統 之 管 理 單 位 就 收 集 到 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編 製 衛 生 年 報, 定 期 發 布 書 面 報 告, 並 於 網 站 上 公 告, 供 各 界 查 閱 應 用 82

83 附 錄 1 法 令 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國 字 第 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國 字 第 號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五 ) 字 第 C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國 字 第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學 校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各 級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對 象 項 目 及 方 法,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 如 附 表 )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校 實 施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應 委 託 醫 院 診 所 或 所 在 地 醫 師 公 會 承 辦 但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之 口 腔 檢 查, 得 由 醫 院 診 所 之 牙 醫 師 為 之 ; 學 生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檢 查, 得 由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為 之, 並 由 教 師 協 助 實 施 前 項 醫 療 機 構, 應 指 派 合 格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第 四 條 學 校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時, 應 進 行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並 做 成 紀 錄 學 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應 包 括 家 族 疾 病 史 個 人 疾 病 史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預 防 注 射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家 長 知 悉 學 生 罹 患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疾 病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校 第 五 條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前, 應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將 學 生 健 康 基 準 資 料 及 平 日 健 康 狀 況, 提 供 檢 查 人 員 參 考 第 六 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但 學 生 已 成 年 或 有 行 為 能 力 者, 應 經 本 人 同 意 後, 始 得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第 七 條 學 校 對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異 常 之 學 生, 應 自 行 或 協 助 家 長 採 取 下 列 相 關 措 施 : 一 實 施 健 康 指 導, 輔 導 學 生 對 異 常 項 目 進 行 轉 介 複 查 及 適 當 矯 治, 並 予 追 蹤 二 對 罹 患 傳 染 性 疾 病 學 生, 應 依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三 對 罹 患 特 殊 疾 病 學 生, 應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並 妥 適 安 排 其 參 與 之 活 動 前 項 處 理 措 施 執 行 過 程, 應 妥 為 記 錄 83

84 第 八 條 學 校 應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及 矯 治 結 果, 依 規 定 格 式 予 以 記 錄 並 建 檔 統 計, 必 要 時, 應 知 會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維 護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並 依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前 項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執 行 事 宜,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另 定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五 日 修 正 之 第 二 條 附 表,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84

85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檢 查 項 目 實 施 對 象 及 時 間 建 議 檢 查 方 法 項 目 內 容 國 小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專 新 生 四 年 級 新 生 新 生 校 院 新 生 方 法 檢 查 用 具 體 格 身 高 身 高 測 量 身 高 計 生 長 體 重 體 重 測 量 體 重 計 血 壓 血 壓 血 壓 測 量 血 壓 計 眼 睛 視 力 Landolt s c Chart 視 力 表 視 力 機 Snellen s E Chart 辨 色 力 色 覺 檢 查 石 原 氏 綜 合 色 盲 檢 查 本 立 體 感 亂 點 立 體 圖 檢 查 NTU 亂 點 立 體 圖 斜 視 弱 視 角 膜 光 照 反 射 法 小 手 電 筒 遮 眼 板 交 替 遮 眼 法 其 他 異 常 視 診 頭 頸 斜 頸 異 常 腫 塊 及 其 他 視 診 觸 診 口 腔 齲 齒 缺 牙 咬 合 不 正 視 診 頭 鏡 探 針 口 鏡 燈 光 口 腔 衛 生 及 其 他 異 常 手 套 耳 鼻 喉 聽 力 音 叉 檢 查 法 512Hz 音 叉 耳 道 畸 形 視 診 耳 膜 破 損 盯 聹 栓 塞 扁 視 診 觸 診 頭 鏡 耳 鏡 手 電 筒 壓 桃 腺 腫 大 及 其 他 異 常 舌 板 燈 光 胸 部 心 肺 疾 病 胸 廓 異 常 及 其 視 診 觸 診 聽 診 聽 診 器 屏 風 他 異 常 腹 部 異 常 腫 大 及 其 他 異 常 視 診 觸 診 扣 診 皮 膚 癬 疥 瘡 疣 異 位 性 皮 視 診 觸 診 膚 炎 溼 疹 及 其 他 異 常 脊 柱 脊 柱 側 彎 肢 體 畸 形 青 視 診 觸 診 四 肢 蛙 肢 及 其 他 異 常 Adam 前 彎 測 驗 四 肢 及 關 節 活 動 評 估 泌 尿 隱 睪 視 診 觸 診 手 套 屏 風 生 殖 包 皮 異 常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視 診 觸 診 ( 只 適 用 男 生 ) 及 其 他 異 常 寄 生 蟲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檢 體 收 集 盒 蟯 蟲 肛 門 黏 貼 試 紙 法 顯 微 鏡 肛 門 黏 貼 試 紙 尿 液 尿 蛋 白 尿 糖 潛 血 酸 試 紙 儀 器 判 讀 法 或 顯 試 紙 或 顯 微 鏡 鹼 度 微 鏡 法 血 液 血 液 常 規 : 血 色 素 白 血 抽 血 實 驗 室 檢 查 設 備 檢 查 球 紅 血 球 血 小 板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比 肝 功 能 :SGOT SGPT 腎 功 能 :CREATININE 尿 酸 血 脂 肪 : 總 膽 固 醇 (T-CHOL) 血 清 免 疫 學 : HBs Ag Hbs Ab 及 其 他 X 光 胸 部 X 光 X 光 影 像 檢 查 設 備 85

86 3- 中 央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執 行 工 作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 體 ( 二 ) 字 第 B 號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國 教 署 ) 為 使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有 效 運 用 中 央 對 地 方 補 助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經 費,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落 實 其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與 相 關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情 形 之 考 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十 日 前 提 列 次 一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表, 就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一 年 級 及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四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以 每 人 新 臺 幣 三 百 五 十 元 之 預 算 進 行 需 求 編 列, 並 報 國 教 署 審 核 國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應 併 入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由 中 央 就 財 源 部 分 酌 予 補 助, 並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實 際 需 要 編 足 所 需 經 費 四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專 款 專 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經 費, 以 用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轉 介 複 查 必 要 之 矯 治 與 追 蹤 及 行 政 等 相 關 費 用 為 限 五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每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計 畫, 並 報 國 教 署 備 查 前 項 工 作 計 畫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 一 ) 檢 查 項 目 及 內 容 ( 二 ) 經 費 分 配 及 運 用 方 式 ( 三 ) 招 標 方 式 ( 應 採 固 定 金 額 決 標 ) ( 四 ) 投 標 廠 商 評 選 方 式 ( 五 ) 品 質 管 控 及 稽 核 方 式 ( 六 ) 廠 商 未 確 實 履 約 之 罰 則 或 處 理 方 式 ( 七 )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檢 查 項 目, 應 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依 需 要 自 行 增 列 檢 查 項 目 86

87 六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訂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說 明 書, 作 為 契 約 附 件 及 廠 商 履 約 標 的 前 項 工 作 說 明 書 應 規 定 事 項 如 下 : ( 一 ) 依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訂 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工 作 人 員 編 制 資 格 檢 查 流 程 及 檢 查 方 法 等 注 意 事 項 ( 二 ) 廠 商 應 於 契 約 期 限 內 提 供 受 檢 學 校 或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分 析 報 告, 包 括 紙 本 及 可 上 傳 至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子 檔 ( 三 ) 有 關 受 檢 學 生 之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及 損 害 賠 償 處 理 方 式 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每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招 標 作 業, 並 於 次 年 度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履 約 驗 收 八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應 請 受 檢 學 校 指 定 學 務 主 任 或 衛 生 組 長 擔 任 協 助 驗 收 人 員, 並 得 由 家 長 或 志 工 協 助, 針 對 檢 查 團 隊 之 身 分 資 格 及 檢 查 過 程, 確 認 廠 商 依 採 購 契 約 內 容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確 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品 質 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各 校 進 行 實 地 考 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採 購 案 之 履 約 情 形 及 進 度 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資 料 於 驗 收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上 傳 國 教 署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作 業 十 一 國 教 署 得 設 外 部 稽 核 小 組, 至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進 行 實 地 考 核 十 二 國 教 署 得 將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成 果, 作 為 中 央 對 地 方 考 核 之 依 據 十 三 本 要 點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定 相 關 補 充 規 定 87

88 4-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知 情 同 意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原 則 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為 使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時, 注 意 維 護 學 生 之 隱 私, 並 保 障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知 情 同 意 與 隱 私 等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學 校 及 承 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療 院 所, 應 督 導 相 關 人 員 於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時, 確 實 遵 守 本 原 則 之 規 範 三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前 發 給 家 長 同 意 書, 說 明 檢 查 之 意 義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日 期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家 長 充 分 瞭 解 後 並 向 其 子 女 說 明 四 家 長 於 簽 署 同 意 書 前, 宜 確 實 暸 解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及 私 密 檢 查 之 情 形 ( 例 :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或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等 之 檢 查 ), 並 經 其 子 女 同 意 後, 再 行 簽 署 五 家 長 或 其 子 女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之 內 容 有 權 選 擇 全 部 或 部 分 同 意, 並 有 權 拒 絕 私 密 部 位 之 檢 查 六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執 行 前, 回 收 家 長 簽 署 之 同 意 書 ; 醫 護 人 員 於 執 行 健 康 檢 查 前, 應 確 認 家 長 同 意 書 所 同 意 之 事 項, 對 於 同 意 檢 查 私 密 部 位 之 學 生, 應 適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該 項 檢 查 部 位 及 方 法 ( 例 : 觸 診 叩 診 或 褲 子 可 能 會 被 褪 至 大 腿 等 事 宜 ), 以 減 少 其 疑 慮 或 恐 慌 若 學 生 拒 絕 時, 仍 應 尊 重 學 生 意 願, 由 醫 護 人 員 於 回 條 上 註 記 及 簽 名 七 為 維 護 學 生 隱 私 權 益, 對 於 胸 部 ( 胸 腔 及 外 觀 ) 腹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等 之 檢 查 場 所, 應 予 以 單 獨 隔 間 或 設 置 屏 風 等 防 護 措 施, 以 保 障 其 隱 私 八 檢 查 進 行 時, 應 安 排 學 生 依 序 逐 一 受 檢, 隨 時 保 持 一 出 一 進 順 序, 不 得 以 時 間 因 素 要 求 學 生 數 人 一 同 受 檢 ; 如 有 必 要 得 安 排 適 當 人 員 在 場 協 助, 以 維 護 學 生 隱 私 九 學 校 或 承 辦 之 醫 療 院 所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有 違 反 者,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十 學 校 或 承 辦 之 醫 療 院 所 應 遵 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定, 建 立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保 護 申 訴 管 道, 並 明 定 處 理 程 序 及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 單 位 ) 受 理 申 訴 88

89 附 錄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處 理 依 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第 八 條,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檢 附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格 式 及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輸 入 格 式 之 範 例, 以 供 參 酌 : 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1)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2)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記 錄 卡 2-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暨 矯 治 追 蹤 統 計 表 - 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其 矯 治 追 蹤 情 形 逐 一 輸 入 電 腦 後, 透 過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處 理 後 即 可 列 印 出 當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之 成 果 數 據 89

90 國 民 小 學 : 校 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學 號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經 常 性 檢 查 及 缺 點 矯 治 預 防 接 種 實 驗 室 檢 查 入 學 日 期 年 月 轉 入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血 型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縣 市 區 村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市 鄉 鎮 里 街 室 一 年 班 座 號 現 居 地 址 同 上 如 右 : 二 年 班 座 號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及 附 近 親 友 關 係 姓 名 電 話 ( 家 ) 電 話 ( 公 ) 行 動 電 話 三 年 班 座 號 四 年 班 座 號 五 年 班 座 號 六 年 班 座 號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病 歷 摘 要 個 人 疾 病 史 : 本 人 曾 患 過 的 疾 病 13. 心 理 或 精 神 疾 病 : 1. 無 7. 癲 癇 14. 癌 症 : 2. 肺 結 核 8. 紅 斑 性 狼 瘡 15. 海 洋 性 貧 血 : 3. 心 臟 病 9. 血 友 病 16. 重 大 手 術 名 稱 : 4. 型 肝 炎 10. 蠶 豆 症 17. 過 敏 物 質 名 稱 : 5. 氣 喘 11. 關 節 炎 18. 其 他 : 6. 腎 臟 病 12. 第 型 糖 尿 病 家 長 簽 名 :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類 別 參 加 保 險, 類 別 全 民 健 保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其 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類 別 等 級 :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若 有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或 仍 在 治 療 中, 可 提 供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 含 疾 病 現 況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做 為 照 護 參 考 家 族 疾 病 史 : 患 有 重 大 遺 傳 性 疾 病 之 家 屬 稱 謂, 疾 病 名 稱 生 長 發 育 視 力 檢 查 及 複 查 年 級 項 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身 高 ( 公 分 ) 身 高 評 值 體 重 ( 公 斤 ) 體 位 評 值 裸 右 視 左 矯 正 右 左 屈 光 異 常 類 別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屈 光 度 數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處 置 情 形 視 力 備 註 頭 蝨 檢 查 在 學 期 間 重 大 傷 病 事 故 疫 苗 種 類 接 種 劑 次 日 期 補 種 第 一 劑 補 種 第 二 劑 補 種 第 三 劑 補 種 第 四 劑 寄 生 蟲 蟯 蟲 檢 查 尿 液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情 形 不 足 過 輕 過 重 肥 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長 效 散 瞳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角 膜 塑 型 B 型 肝 炎 疫 苗 (HepB) 水 痘 疫 苗 (Var) 已 感 染 ( 無 須 再 接 種 )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Td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DTP/ DTaP)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OPV/ IPV)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MMR) 日 本 腦 其 他 臨 時 性 疫 炎 疫 苗 苗 (JE) 流 感 疫 苗 日 期 : 新 生 立 體 感 初 檢 結 果 : 無 明 顯 異 常 有 異 狀 醫 師 複 檢 結 果 : 一 年 級 蟯 蟲 : 結 果 :- 已 服 藥 完 成 四 年 級 蟯 蟲 : 結 果 :- 已 服 藥 完 成 一 年 級 檢 查 日 : 複 查 日 : 四 年 級 檢 查 日 : 複 查 日 : 尿 蛋 白 (-) 潛 血 (-) 尿 蛋 白 (-) 潛 血 (-) 尿 蛋 白 (-) 潛 血 (-) 尿 蛋 白 (-) 尿 糖 (-) 酸 鹼 度 ( ) 尿 糖 (-) 酸 鹼 度 ( ) 尿 糖 (-) 酸 鹼 度 ( ) 尿 糖 (-) 1. 接 種 紀 錄 卡 已 繳 未 繳 2. 學 齡 前 應 完 成 劑 次 全 數 完 成 ( 含 括 Tdap-IPV MMR2 及 JE4) 未 完 成 3. 卡 介 苗 無 接 種 紀 錄 且 測 驗 陰 性 者 補 種, 補 種 日 期 : 年 月 日 4.*DTP/DTap/Tdap 第 四 劑 在 4 歲 以 後 才 完 成 接 種, 則 Tdap-IPV 無 須 再 接 種 5. 請 將 左 列 補 種 疫 苗 之 接 種 日 期 依 劑 次 填 列 於 表 格 內 潛 血 (-) 酸 鹼 度 ( ) 90

91 民 國 年 月 日 健 康 篩 檢 紀 錄 承 辦 醫 院 名 稱 : 檢 查 項 目 一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血 壓 : / mmhg( 視 需 要 辦 理 項 目 ) 腰 圍 : 公 分 ( 視 需 要 辦 理 項 目 ) 辨 色 力 初 查 無 異 狀 辨 色 力 異 常 眼 無 明 顯 異 常 眼 睛 其 他 (* 追 加 睫 毛 倒 插 眼 球 震 顫 眼 瞼 下 垂 ) 聽 力 異 常 : 左 右 耳 鼻 喉 無 明 顯 異 常 頭 頸 無 明 顯 異 常 胸 腔 無 明 顯 異 常 未 受 檢 腹 部 無 明 顯 異 常 未 受 檢 疑 似 中 耳 炎, 如 : 耳 膜 破 損 耳 道 畸 型 耳 前 瘻 管 耳 垢 栓 塞 扁 桃 腺 腫 大 其 他 斜 頸 異 常 腫 塊 :( 甲 狀 腺 腫 淋 巴 腺 腫 大 ) 其 他 心 肺 疾 病 :( 心 雜 音 心 律 不 整 呼 吸 聲 異 常 ) 胸 廓 異 常 其 他 異 常 腫 大 其 他 脊 柱 四 肢 無 明 顯 異 常 脊 柱 側 彎 蹲 距 困 難 泌 尿 無 明 顯 異 常 生 殖 未 受 檢 肢 體 畸 形 其 他 隱 睪 包 皮 異 常 陰 囊 腫 大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其 他 皮 膚 無 明 顯 異 常 癬 疥 瘡 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溼 疹 其 他 口 腔 檢 查 1. 未 治 療 齲 齒 : 無 有 2. 已 治 療 : 無 有 3.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 無 有 實 施 口 檢 表 者 請 將 上 列 1-3 項 以 符 號 紀 錄 於 口 腔 檢 查 表 4. 恆 牙 大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 無 有 5. 口 腔 衛 生 不 良 牙 結 石 牙 齦 炎 咬 合 不 正 其 他 上 上 右 左 下 下 醫 事 人 員 簽 章 民 國 年 月 日 健 康 篩 檢 紀 錄 承 辦 醫 院 名 稱 : 四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血 壓 : / mmhg( 視 需 要 辦 理 項 目 ) 腰 圍 : 公 分 ( 視 需 要 辦 理 項 目 ) 辨 色 力 初 查 無 異 狀 辨 色 力 異 常 無 明 顯 異 常 眼 睛 其 他 (* 追 加 睫 毛 倒 插 眼 球 震 顫 眼 瞼 下 垂 ) 聽 力 異 常 : 左 右 無 明 顯 異 常 疑 似 中 耳 炎, 如 : 耳 膜 破 損 耳 道 畸 型 耳 前 瘻 管 耳 垢 栓 塞 扁 桃 腺 腫 大 其 他 斜 頸 無 明 顯 異 常 異 常 腫 塊 :( 甲 狀 腺 腫 淋 巴 腺 腫 大 ) 其 他 心 肺 疾 病 :( 心 雜 音 心 律 不 整 無 明 顯 異 常 呼 吸 聲 異 常 ) 未 受 檢 胸 廓 異 常 其 他 無 明 顯 異 常 異 常 腫 大 其 他 未 受 檢 無 明 顯 異 常 脊 柱 側 彎 蹲 距 困 難 肢 體 畸 形 其 他 無 明 顯 異 常 包 皮 異 常 陰 囊 腫 大 未 受 檢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其 他 無 明 顯 異 常 癬 疥 瘡 疣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溼 疹 其 他 1. 未 治 療 齲 齒 : 無 有 2. 已 治 療 : 無 有 3. 恆 牙 第 一 大 臼 齒 齲 齒 經 驗 :: 無 有 實 施 口 檢 表 者 請 將 上 列 1-3 項 以 符 號 紀 錄 於 口 腔 檢 查 表 4. 恆 牙 大 臼 齒 之 窩 溝 封 填 : 無 有 5. 口 腔 衛 生 不 良 牙 結 石 牙 齦 炎 咬 合 不 正 其 他 上 上 右 左 下 下 醫 事 人 員 簽 章 增 列 項 目 總 評 建 議 其 他 檢 查 C- 齲 齒 X- 缺 牙 - 已 矯 治 /- 待 拔 牙 ( 因 齲 齒 造 成 之 殘 根 ) ψ- 阻 生 牙 Sp.- 贅 生 牙 h 乳 牙 待 拔 無 明 顯 異 常 有 異 狀, 需 接 受 其 他 建 議 : 科 醫 師 診 治 檢 查 廠 商 C- 齲 齒 X- 缺 牙 - 已 矯 治 /- 待 拔 牙 ( 因 齲 齒 造 成 之 殘 根 ) ψ- 阻 生 牙 Sp.- 贅 生 牙 h 乳 牙 待 拔 無 明 顯 異 常 有 異 狀, 需 接 受 其 他 建 議 : 科 醫 師 診 治 檢 查 廠 商 名 稱 日 期 結 果 檢 查 單 位 複 查 追 蹤 名 稱 日 期 結 果 檢 查 單 位 複 查 追 蹤 健 康 管 理 綜 合 紀 錄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情 形 1. 已 完 成 複 查 與 矯 治, 科 別 : 2. 需 持 續 追 蹤 矯 治 項 目 : 個 案 管 理 摘 要 記 載 :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矯 治 情 形 1. 已 完 成 複 查 與 矯 治, 科 別 : 2. 需 持 續 追 蹤 矯 治 項 目 : 2015 年 3 月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修 訂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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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國 民 中 學 : 校 名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卡 學 號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休 入 學 日 期 年 月 年 月 復 學 年 月 姓 名 學 血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型 縣 市 區 村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戶 籍 地 址 市 鄉 鎮 里 街 室 現 居 地 址 同 上 如 右 : 緊 急 聯 絡 人 家 長 監 護 人 及 附 近 親 友 關 係 姓 名 電 話 ( 家 ) 電 話 ( 公 ) 行 動 電 話 年 級 班 級 座 號 七 年 班 號 八 年 班 號 九 年 班 號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經 常 性 檢 查 及 缺 點 矯 治 個 人 疾 病 史 : 本 人 曾 患 過 的 疾 病 1. 無 2. 肺 結 核 3. 心 臟 病 4. 型 肝 炎 5. 氣 喘 6. 腎 臟 病 7. 癲 癇 8. 紅 斑 性 狼 瘡 9. 血 友 病 10. 蠶 豆 症 11. 關 節 炎 12. 第 型 糖 尿 病 13. 心 理 或 精 神 疾 病 : 14. 癌 症 : 15. 海 洋 性 貧 血 : 16. 重 大 手 術 名 稱 : 17. 過 敏 物 質 名 稱 : 18. 其 他 : 特 殊 疾 病 現 況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病 歷 摘 要 家 長 簽 名 :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類 別 參 加 保 險, 類 別 全 民 健 保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其 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類 別 等 級 :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若 有 上 述 特 殊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或 仍 在 治 療 中, 可 提 供 就 診 病 歷 摘 要 ( 含 疾 病 現 況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做 為 照 護 參 考 家 族 疾 病 史 : 患 有 重 大 遺 傳 性 疾 病 之 家 屬 稱 謂, 疾 病 名 稱 生 長 發 育 視 力 檢 查 及 矯 治 追 蹤 年 級 項 目 身 高 ( 公 分 ) 身 高 不 足 評 值 體 重 ( 公 斤 ) 七 上 七 下 八 上 體 位 評 值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肥 胖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肥 胖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肥 胖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肥 胖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肥 胖 過 輕 適 中 過 重 肥 胖 裸 眼 矯 正 右 左 右 左 屈 光 異 常 類 別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八 下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九 上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九 下 近 視 遠 視 散 光 弱 視 高 度 近 視 屈 光 度 數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右 左 處 置 情 形 視 力 備 註 長 效 散 瞳 隱 型 眼 鏡 角 膜 塑 型 長 效 散 瞳 隱 型 眼 鏡 角 膜 塑 型 長 效 散 瞳 隱 型 眼 鏡 角 膜 塑 型 長 效 散 瞳 隱 型 眼 鏡 角 膜 塑 型 長 效 散 瞳 隱 型 眼 鏡 角 膜 塑 型 長 效 散 瞳 隱 型 眼 鏡 角 膜 塑 型 在 學 期 間 重 大 傷 病 事 故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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