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區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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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34 分 出 席 下 午 4 時 52 分 離 席 ) 蕭 亮 聲 議 員 鄭 利 明 議 員 劉 偉 榮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5 時 49 分 離 席 ) ( 於 下 午 4 時 22 分 離 席 ) 張 仁 康 議 員 勞 超 傑 議 員 ( 於 下 午 4 時 35 分 離 席 ) 何 顯 明 議 員, MH 莫 嘉 嫻 議 員 ( 於 下 午 2 時 36 分 出 席 ) 吳 奮 金 議 員 楊 永 杰 議 員 ( 於 下 午 3 時 47 分 出 席 下 午 6 時 25 分 離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 於 下 午 2 時 45 分 出 席 下 午 3 時 48 分 離 席 ) 楊 振 宇 議 員 ( 於 下 午 5 時 49 分 離 席 ) 吳 寶 強 議 員 ( 於 下 午 5 時 49 分 離 席 ) 潘 國 華 議 員 潘 志 文 議 員 任 國 棟 議 員 ( 於 下 午 2 時 35 分 出 席 ) 蕭 婉 嫦 議 員, BBS, JP 李 蓮 議 員, MH 秘 書 : 施 嘉 昱 先 生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2 缺 席 者 : 左 滙 雄 議 員

2 - 2 - 列 席 者 : 吳 啟 明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東 )5 張 汝 成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九 龍 城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崔 美 珍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理 九 龍 城 區 副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余 文 俊 先 生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黃 子 龍 先 生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應 邀 出 席 者 : 議 程 二 張 子 峯 醫 生 歐 陽 錦 全 醫 生 陳 淑 媛 女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療 成 效 及 科 技 管 理 總 行 政 經 理 醫 院 管 理 局 婦 產 科 中 央 統 籌 委 員 會 成 員 醫 院 管 理 局 機 構 傳 訊 經 理 議 程 三 徐 漢 強 先 生 陳 霖 生 先 生 盧 麗 儀 女 士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統 籌 工 程 師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項 目 及 物 業 傳 訊 高 級 經 理 路 政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沙 中 線 (3) 議 程 四 周 少 康 先 生 莫 簷 平 女 士 渠 務 署 九 龍 及 新 界 南 渠 務 部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署 理 高 級 屋 宇 測 量 師 /E2 議 程 五 林 綺 波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首 席 產 業 主 任 / 契 約 執 行 / 九 龍 西 議 程 五 及 七 陸 國 寶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總 產 業 主 任 / 九 龍 議 程 六 及 七 李 永 叶 先 生 陸 中 培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紅 磡 分 區 巡 邏 小 隊 主 管 香 港 警 務 處 九 龍 城 區 助 理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議 程 八 黃 孔 樂 先 生 余 永 倫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減 廢 及 環 保 園 )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減 廢 及 環 保 園 ) 議 程 十 及 十 一 衛 文 輝 先 生 建 築 署 高 級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議 程 十 四 李 奕 暉 先 生 機 電 工 程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專 業 支 援 2 議 程 十 五 至 十 七 熊 志 添 醫 生. 陳 景 康 醫 生. 林 美 怡 醫 生. 鄧 翠 芯 女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總 監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醫 院 管 理 局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家 庭 醫 學 及 基 層 醫 療 部 部 門 主 管 醫 院 管 理 局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總 行 政 經 理 ( 策 略 規 劃 及 服 務 轉 型 ) 醫 院 管 理 局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高 級 院 務 經 理 ( 公 共 事 務 )

3 - 3 - * * * 開 會 辭 主 席 歡 迎 各 位 委 員 及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他 表 示 秘 書 處 收 到 通 知,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九 龍 城 區 副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朱 兆 光 先 生 今 天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並 由 署 理 九 龍 城 區 副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崔 美 珍 女 士 暫 代 出 席 會 議 2. 主 席 表 示 左 滙 雄 議 員 今 天 因 事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並 授 權 吳 奮 金 議 員 陳 述 及 議 決 是 次 會 議 的 各 項 事 宜 3. 在 開 始 商 討 議 程 前, 主 席 要 求 委 員 留 意, 若 稍 後 討 論 的 事 項 與 其 物 業 業 權 職 業 或 投 資 等 個 人 利 益 有 所 衝 突, 委 員 務 必 在 討 論 前 申 報, 以 便 主 席 考 慮 是 否 須 要 請 有 關 委 員 於 討 論 或 表 決 時 避 席 此 外, 根 據 會 議 常 規 第 36 條,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委 員 數 目 的 一 半 由 於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文 簡 稱 食 環 會 ) 有 21 名 委 員, 如 在 會 議 期 間 在 座 委 員 人 數 不 足 11 名, 他 會 立 即 中 止 討 論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4. 第 九 次 會 議 記 錄 無 須 修 訂, 獲 委 員 會 一 致 通 過 續 議 事 項 要 求 增 撥 資 源, 在 公 營 醫 院 提 供 T21 驗 血 產 科 檢 查 5.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要 求 增 撥 資 源, 在 公 營 醫 院 提 供 T21 驗 血 產 科 檢 查, 認 為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文 簡 稱 醫 管 局 ) 未 有 在 書 面 回 覆 中 清 晰 回 應 委 員 於 文 件 上 的 提 問, 故 決 定 將 此 議 題 列 作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並 邀 請 醫 管 局 派 員 出 席 會 議 6.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療 成 效 及 科 技 管 理 總 行 政 經 理 張 子 峯 醫 生 回 應 如 下 : (i) 局 方 現 時 提 供 的 唐 氏 綜 合 症 篩 查 服 務 安 全 有 效,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ii) 孕 婦 年 紀 越 大, 出 生 嬰 兒 患 有 唐 氏 綜 合 症 的 機 會 越 高 ; (iii) 在 2011 年 7 月 前, 局 方 會 為 所 有 已 登 記 的 高 齡 產 婦 在 中 孕 期 進 行 唐 氏 綜 合 症 綜 合 測 試 如 果 篩 查 測 試 結 果 呈 陽 性, 孕 婦 須 接 受 進 一 步 診 斷 測 試, 即 絨 毛 膜 活 檢 ( 俗 稱 抽 絨 毛 球 ) 或 羊 膜 穿 刺 ( 俗 稱 抽 羊 水 )

4 - 4 - 等 侵 入 性 胎 兒 染 色 體 測 試, 確 認 胎 兒 是 否 有 唐 氏 綜 合 症 由 於 高 齡 產 婦 只 佔 整 體 孕 婦 約 一 至 兩 成, 而 高 齡 產 婦 生 產 的 唐 氏 綜 合 症 嬰 兒 佔 整 體 唐 氏 綜 合 症 嬰 兒 約 三 分 一, 故 舊 有 篩 查 制 度 只 能 確 診 約 三 分 一 的 唐 氏 綜 合 症 胎 兒 ; (iv) (v) (vi) 局 方 自 2011 年 7 月 起 為 已 登 記 的 產 婦 提 供 唐 氏 綜 合 症 篩 查 服 務 孕 婦 在 早 孕 期 可 以 接 受 超 聲 波 掃 描 量 度 胎 兒 頸 部 透 明 層 厚 度 ( 俗 稱 度 頸 皮 ) 和 驗 血 測 試 評 估, 成 功 發 現 唐 氏 綜 合 症 的 比 率 高 達 八 至 九 成 ; 中 孕 期 孕 婦 只 能 接 受 驗 血 測 試 和 甲 胎 蛋 白 血 清 生 化 測 試, 發 現 率 亦 有 六 至 七 成 他 表 示 本 港 每 年 約 有 名 孕 婦 接 受 篩 查 測 試, 當 中 約 有 名 孕 婦 的 測 試 結 果 呈 陽 性, 須 要 接 受 診 斷 測 試, 而 抽 絨 毛 球 或 抽 羊 水 等 侵 入 性 診 斷 測 試 導 致 孕 婦 流 產 的 機 率 約 為 0.5%; 高 敏 性 胎 兒 DNA 唐 氏 綜 合 症 篩 檢 法 ( 即 T21 產 前 檢 查 技 術 ) 是 利 用 高 通 量 脱 氧 核 糖 核 酸 ( 即 DNA ) 測 序 技 術 分 析 孕 婦 血 漿 中 的 超 過 百 萬 計 DNA 分 子, 以 確 定 胎 兒 是 否 存 在 過 量 的 第 21 號 染 色 體 的 DNA 分 子, 從 而 得 知 胎 兒 患 有 唐 氏 綜 合 症 的 風 險 他 強 調 有 關 技 術 同 屬 篩 查 測 試, 篩 查 結 果 呈 陽 性 的 孕 婦 仍 須 接 受 抽 絨 毛 球 或 抽 羊 水 診 斷 測 試, 惟 T21 檢 查 能 驗 出 99.1% 的 唐 氏 綜 合 症 胎 兒, 假 陽 性 率 只 有 0.1%; 局 方 正 考 慮 把 T21 產 檢 服 務 加 入 至 現 時 的 篩 查 制 度 中, 供 名 高 危 孕 婦 接 受 有 關 測 試, 使 最 終 只 有 少 於 100 名 孕 婦 須 接 受 抽 絨 毛 球 或 抽 羊 水 診 斷 測 試, 大 大 減 低 孕 婦 因 接 受 侵 入 性 測 試 而 流 產 的 機 會 ; 以 及 (vii) T21 產 檢 技 術 屬 於 新 的 醫 療 技 術, 局 方 須 從 長 遠 角 度 作 多 方 面 考 慮, 且 需 要 資 金 人 手 和 硬 件 配 合, 才 能 把 技 術 引 進 轄 下 的 婦 科 門 診 7. 蕭 婉 嫦 議 員 認 為 新 技 術 可 以 減 低 孕 婦 流 產 的 機 會, 即 使 需 要 更 多 資 金 也 值 得, 只 要 資 金 足 夠 便 可 解 決 醫 療 器 材 不 足 的 問 題, 委 員 可 以 要 求 政 府 增 撥 資 源 她 促 請 局 方 加 快 培 訓 人 才, 以 及 為 引 入 新 技 術 制 定 時 間 表 8. 鄭 利 明 議 員 查 詢 T21 產 檢 技 術 有 什 麼 硬 件 和 軟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局 方 會 否 考 慮 把 服 務 外 判, 以 節 省 資 源 9. 主 席 表 示 雖 然 他 不 是 婦 產 科 醫 生, 但 認 為 醫 管 局 的 安 排 十 分 恰 當

5 醫 院 管 理 局 張 子 峯 醫 生 表 示 局 方 設 有 委 員 會, 審 視 各 項 新 的 醫 療 技 術, 並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研 究 相 關 技 術 的 發 展 成 效, 決 定 應 否 向 政 府 提 出 撥 款 申 請, 達 致 持 續 改 善 臨 牀 服 務 他 表 示 T21 產 檢 在 技 術 上 未 完 全 成 熟, 基 因 組 科 學 技 術 近 年 發 展 迅 速, 惟 生 物 信 息 專 才 的 培 訓 速 度 未 能 配 合 由 於 拆 解 DNA 時 會 產 生 大 量 數 據, 有 關 專 才 必 須 借 助 超 級 電 腦 進 行 分 析 因 實 驗 室 必 須 有 流 暢 的 網 絡 速 度 及 嚴 密 的 資 訊 保 安 系 統 配 合, 故 局 方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合 作, 希 望 有 關 研 究 能 盡 快 取 得 進 展 11. 鄭 利 明 議 員 表 示 他 略 懂 有 關 方 面 的 知 識, 由 於 建 立 DNA 測 試 系 統 成 本 高 昂, 所 以 很 多 歐 美 國 家 均 把 程 序 外 判 到 中 國 他 認 為 局 方 每 年 只 為 約 名 孕 婦 進 行 T21 產 檢 而 自 行 開 發 系 統 並 不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他 希 望 局 方 在 研 究 是 否 引 入 技 術 時, 一 併 考 慮 減 少 進 行 抽 絨 毛 球 和 抽 羊 水 測 試 所 節 省 的 金 錢 和 所 減 少 的 流 產 風 險 12. 醫 院 管 理 局 張 子 峯 醫 生 強 調, T21 產 檢 技 術 只 會 減 低 須 要 進 行 侵 入 性 診 斷 測 試 的 次 數, 並 不 會 影 響 唐 氏 綜 合 症 的 發 病 率 他 解 釋 歐 美 國 家 的 T21 產 檢 服 務 是 孕 婦 的 自 費 項 目, 不 會 由 公 帑 補 貼, 故 不 能 與 局 方 提 供 的 服 務 相 提 並 論 局 方 在 決 定 外 判 服 務 前 須 考 慮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包 括 外 判 商 服 務 的 準 確 度 和 可 靠 性, 而 且 外 判 服 務 存 在 一 定 的 風 險, 一 旦 外 判 商 倒 閉, 便 會 直 接 影 響 局 方 的 服 務, 故 局 方 不 會 隨 意 把 服 務 外 判 局 方 在 評 估 成 本 效 益 時, 會 宏 觀 整 個 醫 療 系 統, 把 資 源 分 配 到 最 有 需 要 的 地 方 上 13. 主 席 表 示 醫 管 局 已 清 晰 回 應 委 員 的 提 問, 故 下 次 會 議 無 須 再 討 論 是 項 議 題 續 議 事 項 忠 孝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重 置 計 劃 14.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在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忠 孝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重 置 計 劃 時, 決 定 將 此 議 題 列 作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委 員 要 求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下 文 簡 稱 港 鐵 ) 於 是 次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計 劃 的 進 度 及 提 出 其 他 可 行 的 方 案 15.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統 籌 工 程 師 徐 漢 強 先 生 表 示, 港 鐵 於 上 次 會 議 後 與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下 文 簡 稱 食 環 署 ) 及 路 政 署 再 作 研 究, 初 步 建 議 兩 個 新 的 選 址, 包 括 現 時 位 於 常 樂 街 及 佛 光 街 交 界 近 東 何 文 田 配 水 庫 遊 樂 場 公 廁 的 位 置, 以 及 忠 孝 街 近 迦 密 中 學 規 劃 中 的 位 置 他 表 示 港 鐵 與 各 相 關 部 門 對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位 置 仍 未 達 致 共 識, 他 將 在 未 來 兩 個 月 與 部 門 研 究 兩 個 新 方 案 技 術 上 的 可 行 性,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6 路 政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沙 中 線 (3) 盧 麗 儀 女 士 表 示 港 鐵 提 出 的 兩 個 新 方 案 仍 在 初 步 研 究 階 段, 須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和 磋 商 署 方 會 積 極 配 合 港 鐵 及 其 他 部 門, 並 希 望 很 快 會 有 共 識 1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九 龍 城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張 汝 成 先 生 指 出, 署 方 初 步 認 為 港 鐵 提 出 的 兩 個 新 方 案 在 技 術 上 可 行, 惟 仍 須 與 其 他 部 門 進 一 步 研 究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並 諮 詢 附 近 居 民 的 意 見 18. 鄭 利 明 議 員 認 為 港 鐵 提 出 的 兩 個 新 方 案 選 址 均 接 近 民 居, 附 近 居 民 必 定 會 反 對, 故 他 不 支 持 新 方 案 他 質 疑 港 鐵 是 為 了 在 何 文 田 站 上 蓋 興 建 豪 宅, 而 不 考 慮 在 原 址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19. 勞 超 傑 議 員 要 求 港 鐵 分 別 簡 介 兩 個 新 方 案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20. 吳 奮 金 議 員 表 示 兩 個 方 案 選 址 均 非 常 接 近 民 居, 港 鐵 必 須 充 分 諮 詢 附 近 居 民 的 意 見, 惟 他 預 期 居 民 不 會 接 受 方 案 此 外, 他 查 詢 忠 孝 街 新 方 案 的 具 體 位 置 21. 任 國 棟 議 員 指 佛 光 街 的 選 址 太 接 近 居 屋, 故 他 認 為 港 鐵 無 須 考 慮 此 方 案 22.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徐 漢 強 先 生 承 認 佛 光 街 的 選 址 靠 近 何 文 田 邨, 惟 港 鐵 要 在 區 內 找 一 個 遠 離 民 居 的 選 址 並 不 容 易 他 強 調 計 劃 中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主 要 收 集 街 道 上 的 垃 圾, 而 非 家 居 和 食 肆 的 垃 圾 至 於 忠 孝 街 的 新 方 案, 他 表 示 政 府 計 劃 於 該 處 興 建 一 些 公 用 設 施, 並 正 就 計 劃 諮 詢 居 民 的 意 見, 港 鐵 會 研 究 在 該 公 用 設 施 上 加 建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可 行 性 如 技 術 上 可 行 的 話, 港 鐵 必 定 會 就 項 目 諮 詢 居 民 的 意 見 此 外, 他 解 釋 由 於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原 址 會 用 作 興 建 何 文 田 站, 故 港 鐵 有 需 要 覓 地 重 置 垃 圾 站 23. 鄭 利 明 議 員 表 示, 既 然 該 垃 圾 收 集 站 不 會 引 起 太 大 的 衞 生 問 題, 他 不 明 白 港 鐵 為 何 不 考 慮 在 何 文 田 站 內 原 址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他 表 示 新 的 選 址 靠 近 民 居 和 學 校, 故 他 反 對 新 方 案 24. 吳 奮 金 議 員 表 示 忠 孝 街 新 選 址 原 為 休 憩 用 地,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最 近 計 劃 在 附 近 一 幅 斜 坡 上 興 建 宿 舍, 但 已 遭 到 鄰 近 的 迦 密 中 學 強 烈 反 對, 而 垃 圾 收 集 站 會 影 響 學 生 的 健 康, 故 他 反 對 忠 孝 街 的 新 方 案 25.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徐 漢 強 先 生 表 示, 任 何 選 址 均 有 其 優 點 和 缺 點, 而 港 鐵 曾 經 提 出 過 多 個 方 案, 惟 因 各 種 原 因 而 遭 否 決 他 強 調 兩 個 新 選 址 只 是 初 步 的 建 議, 港 鐵 會 認 真 研 究 兩 個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他 表 示 如 果

7 - 7 - 大 部 分 居 民 反 對, 港 鐵 不 會 強 行 推 出 方 案 26. 路 政 署 盧 麗 儀 女 士 表 示 已 收 到 委 員 對 方 案 的 意 見, 各 部 門 在 研 究 方 案 時 會 一 併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27. 勞 超 傑 議 員 指 出 委 員 已 就 議 題 討 論 了 超 過 一 年 的 時 間, 而 港 鐵 一 直 建 議 在 靠 近 民 居 的 地 方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根 本 無 助 解 決 問 題 他 表 示 港 鐵 曾 指 在 原 址 的 交 通 交 匯 處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並 非 不 可 行, 他 對 港 鐵 沒 有 認 真 考 慮 原 址 重 置 感 到 不 滿 他 擔 心 港 鐵 現 在 不 斷 向 委 員 提 交 一 些 不 可 行 的 方 案, 最 終 還 是 會 決 定 在 仁 風 街 興 建 垃 圾 收 集 站 他 要 求 港 鐵 食 環 署 及 路 政 署 就 原 址 重 置 作 出 一 些 正 面 的 回 應 28.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徐 漢 強 先 生 回 應 指, 現 時 何 文 田 站 交 通 交 匯 處 的 設 計 並 沒 有 預 留 空 間 興 建 垃 圾 收 集 站, 而 且 候 車 的 乘 客 亦 會 反 對 有 關 方 案 29. 勞 超 傑 議 員 認 為 港 鐵 對 於 在 原 址 和 仁 風 街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持 雙 重 標 準 港 鐵 在 推 銷 仁 風 街 方 案 時, 不 斷 強 調 垃 圾 收 集 站 設 有 良 好 的 抽 風 系 統, 外 牆 會 栽 種 大 量 植 物, 不 會 對 附 近 居 民 構 成 環 境 衞 生 的 問 題 ; 而 討 論 於 交 通 交 匯 處 興 建 垃 圾 收 集 站 時, 卻 表 示 會 影 響 候 車 乘 客 他 不 滿 港 鐵 在 設 計 交 通 交 匯 處 時, 沒 有 考 慮 在 原 址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30. 鄭 利 明 議 員 舉 例 指, 杏 花 邨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也 設 置 於 港 鐵 站 上 蓋, 鄰 近 巴 士 總 站, 卻 沒 有 收 到 居 民 的 投 訴 他 認 為 港 鐵 可 以 參 考 杏 花 邨 站 的 做 法 31. 任 國 棟 議 員 認 為 港 鐵 不 能 只 就 新 提 出 的 兩 個 選 址, 諮 詢 居 民 的 意 見, 最 少 也 要 同 時 提 出 原 址 重 置 的 方 案, 供 委 員 和 市 民 考 慮 32.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徐 漢 強 先 生 表 示 已 收 到 委 員 對 各 方 案 的 意 見, 強 調 兩 個 新 方 案 只 屬 初 步 考 慮, 如 技 術 上 可 行 的 話, 必 定 會 充 分 諮 詢 居 民 的 意 見, 並 會 於 下 次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進 展 33. 主 席 總 結 委 員 的 意 見, 要 求 港 鐵 及 各 部 門 研 究 在 何 文 田 站 原 址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可 行 性,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他 決 定 把 此 議 題 列 作 下 次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再 作 跟 進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2012 年 5 月 29 日 地 區 衞 生 巡 查 紅 磡 海 濱 花 園 海 水 發 出 異 味 34.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跟 進 2012 年 5 月 29 日 地 區 衞 生 巡 查 紅

8 - 8 - 磡 海 濱 花 園 海 水 發 出 異 味 時, 委 員 要 求 把 議 題 列 作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並 請 各 部 門 於 是 次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進 度 35. 屋 宇 署 署 理 高 級 屋 宇 測 量 師 /E2 莫 簷 平 女 士 表 示, 署 方 自 本 年 5 月 起 收 到 大 部 分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文 簡 稱 環 保 署 ) 轉 介 的 排 水 渠 錯 駁 個 案, 個 案 地 點 分 別 位 於 機 利 士 南 路 黃 埔 街 及 必 嘉 街, 署 方 已 派 員 與 環 保 署 及 渠 務 署 人 員 進 行 聯 合 視 察 除 上 次 會 議 報 告 的 一 幢 樓 宇 有 污 水 渠 管 錯 誤 接 駁 至 後 巷 公 共 雨 水 沙 井 外, 署 方 再 發 現 三 幢 樓 宇 有 類 似 情 況, 故 署 方 擬 向 有 關 業 主 發 出 法 定 命 令,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措 施, 糾 正 違 例 情 況 36. 劉 偉 榮 議 員 查 詢 屋 宇 署 所 指 的 三 幢 樓 宇 的 污 水 渠 錯 駁 個 案, 是 否 已 包 括 上 次 會 議 所 討 論 的 22 宗 個 案 中 37.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東 )5 吳 啟 明 先 生 解 釋, 署 方 於 上 次 會 議 報 告 的 12 宗 待 處 理 個 案, 已 包 括 屋 宇 署 於 是 次 會 議 所 指 的 三 幢 樓 宇 的 個 案 此 外, 他 向 委 員 匯 報 各 部 門 已 聯 合 跟 進 上 述 的 12 宗 個 案, 當 中 有 三 宗 已 沒 有 污 水 流 入 雨 水 渠 ; 有 六 宗 確 認 有 錯 駁 的 問 題, 屋 宇 署 擬 向 有 關 業 主 發 出 法 定 命 令 ; 餘 下 三 宗 由 於 有 物 件 阻 礙 或 未 能 成 功 聯 絡 有 關 單 位 的 業 主, 故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調 查 38. 潘 志 文 議 員 表 示 天 台 屋 和 車 房 也 有 污 水 渠 錯 駁 問 題, 故 實 際 個 案 肯 定 超 過 12 宗 他 要 求 有 關 部 門 深 入 調 查 39. 屋 宇 署 莫 簷 平 女 士 澄 清, 署 方 尚 未 就 六 宗 個 案 向 有 關 業 主 發 出 法 定 命 令, 惟 已 就 上 次 會 議 所 討 論 的 個 案 發 出 勸 諭 信 她 解 釋 署 方 須 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取 得 有 關 單 位 的 業 權 資 料, 才 可 向 業 主 發 出 命 令 40. 劉 偉 榮 議 員 認 為 屋 宇 署 先 向 業 主 寄 出 勸 諭 信, 再 作 警 告, 然 後 才 發 出 法 定 命 令, 程 序 過 於 複 雜 他 查 詢 署 方 整 個 程 序 需 要 的 時 間 41. 屋 宇 署 莫 簷 平 女 士 解 釋, 署 方 發 出 勸 諭 信 的 目 的 是 向 業 主 解 釋 污 水 渠 錯 駁 的 情 況, 以 及 提 供 充 足 的 時 間 讓 他 們 聯 絡 大 廈 單 位 的 其 他 業 主, 一 起 商 討 方 法 以 解 決 問 題 在 發 出 勸 諭 信 後, 署 方 會 和 土 地 註 冊 處 取 得 有 關 單 位 的 業 權 資 料, 以 便 署 方 向 相 關 業 主 發 出 法 定 命 令 法 定 命 令 會 有 兩 個 月 的 期 限, 讓 業 主 處 理 污 水 渠 錯 駁 問 題 如 業 主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仍 未 解 決 問 題, 署 方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42. 張 仁 康 議 員 肯 定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但 他 認 為 紅 磡 海 濱 花 園 的 海 水 發 出 異 味 有 很 多 因 素 除 了 污 水 渠 被 錯 誤 接 駁 至 雨 水 渠 的 原 因 外, 潘 志 文 議 員 所 指 的 車 房 污

9 - 9 - 水, 以 及 食 肆 非 法 傾 倒 污 水, 也 是 引 致 海 水 發 出 異 味 的 原 因, 故 必 須 綜 合 處 理 才 能 徹 底 解 決 問 題 他 查 詢 各 部 門 長 遠 解 決 海 水 發 出 異 味 的 方 法 43. 蕭 婉 嫦 議 員 希 望 屋 宇 署 在 發 出 法 定 命 令 時, 向 業 主 清 楚 交 代 逾 期 不 處 理 問 題 的 後 果 她 擔 心 處 理 污 水 渠 錯 駁 問 題 會 像 僭 建 問 題 一 樣, 儘 管 部 門 發 信 要 求 業 主 拆 卸 僭 建 物, 業 主 卻 一 直 不 拆 除 僭 建 物 她 希 望 署 方 從 公 眾 衞 生 的 角 度 出 發, 主 動 安 排 承 辦 商 代 為 進 行 糾 正 工 程, 事 後 才 向 業 主 收 取 費 用 此 外, 她 反 映 紅 磡 海 濱 花 園 對 出 的 海 水 滿 布 污 泥, 希 望 環 保 署 跟 進 44. 屋 宇 署 莫 簷 平 女 士 表 示 明 白 委 員 對 議 題 的 關 注, 署 方 會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積 極 跟 進 所 有 污 水 渠 錯 駁 的 個 案 45. 任 國 棟 議 員 表 示 機 利 士 南 路 黃 埔 街 及 必 嘉 街 一 帶 有 很 多 大 廈 已 被 地 產 商 收 購, 故 當 中 不 少 大 廈 已 沒 有 法 團 他 查 詢 屋 宇 署 在 法 定 命 令 的 限 期 屆 滿 後, 會 否 主 動 跟 進 及 安 排 糾 正 工 程 46.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表 示 海 水 的 異 味 與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有 關, 雨 水 渠 的 污 染 除 由 於 錯 駁 問 題 外, 亦 會 受 污 染 了 的 地 面 徑 流 及 街 道 清 洗 等 因 素 所 影 響 署 方 已 向 渠 務 署 建 議 在 區 內 不 同 地 點 加 裝 旱 季 截 流 器 的 可 行 性 此 外, 他 表 示 相 關 部 門 近 期 已 清 理 過 紅 磡 海 濱 花 園 對 出 近 岸 的 淤 泥, 相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監 察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會 再 進 行 清 理 47. 鄭 利 明 議 員 建 議 屋 宇 署 參 考 稅 務 局 收 取 稅 款 的 做 法, 向 逾 期 沒 有 進 行 糾 正 工 程 的 業 主 自 動 徵 收 罰 款, 迫 使 業 主 盡 快 解 決 問 題 他 反 映 有 大 廈 單 位 在 收 到 通 知 書 五 年 後 仍 沒 有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48. 渠 務 署 九 龍 及 新 界 南 渠 務 部 工 程 師 周 少 康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正 與 環 保 署 研 究 在 紅 磡 數 個 地 方 加 裝 旱 季 截 流 器, 但 由 於 建 議 的 旱 季 截 流 器 會 裝 置 於 現 有 的 雨 水 系 統 內, 或 會 影 響 雨 水 系 統 的 排 洪 能 力, 故 署 方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研 究 49. 張 仁 康 議 員 指 出, 既 然 不 能 徹 底 解 決 污 水 渠 錯 駁 的 問 題, 可 考 慮 加 裝 旱 季 截 流 器, 因 這 可 減 輕 海 水 發 出 的 異 味, 是 中 期 的 解 決 辦 法 他 建 議 部 門 循 這 兩 個 方 法 處 理 問 題, 並 每 半 年 向 委 員 匯 報 進 度 50. 蕭 婉 嫦 議 員 表 示 曾 在 紅 磡 廣 場 看 見 食 肆 直 接 把 污 水 倒 進 雨 水 渠, 希 望 食 環 署 跟 進 51. 潘 志 文 議 員 向 環 保 署 查 詢 郵 輪 的 污 水 會 經 碼 頭 處 理, 還 是 會 直 接 排 出 大 海

10 屋 宇 署 莫 簷 平 女 士 表 示, 署 方 會 按 照 現 行 的 機 制 和 法 例 規 定 跟 進 污 水 渠 錯 駁 的 個 案 她 向 委 員 承 諾 會 積 極 跟 進 問 題 53.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同 意 每 六 個 月 向 委 員 匯 報 進 度 另 外, 海 事 處 對 郵 輪 的 污 水 排 放 有 嚴 格 規 定, 他 會 於 會 後 向 潘 志 文 議 員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料 54. 渠 務 署 周 少 康 先 生 亦 同 意 每 六 個 月 向 委 員 匯 報 工 程 進 度 55.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會 跟 進 蕭 婉 嫦 議 員 的 報 告 56. 主 席 總 結 各 部 門 與 委 員 的 討 論, 表 示 區 內 發 現 的 污 水 渠 錯 駁 問 題 仍 未 完 全 糾 正 由 於 問 題 較 為 複 雜, 事 情 在 下 次 會 議 前 難 有 重 大 的 進 展, 故 他 特 別 批 准 委 員 可 在 半 年 內, 以 提 交 文 件 的 方 式 再 次 討 論 此 議 題 續 議 事 項 要 求 改 善 殯 儀 業 對 紅 磡 住 宅 民 居 的 影 響 57. 委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要 求 改 善 殯 儀 業 對 紅 磡 住 宅 民 居 的 影 響, 由 於 委 員 均 很 關 注 這 個 議 題, 故 決 定 將 此 議 題 列 作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58.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轄 下 的 墳 場 及 火 葬 場 特 別 職 務 隊 負 責 無 牌 殮 葬 商 的 執 法, 他 已 在 上 次 會 議 後 把 委 員 的 意 見 轉 交 該 特 別 職 務 隊 跟 進 此 外, 他 表 示 任 國 棟 議 員 曾 於 上 次 會 議 提 及 區 內 兩 宗 殮 葬 商 牌 照 申 請, 該 兩 項 申 請 均 被 署 方 拒 絕 59. 地 政 總 署 總 產 業 主 任 / 九 龍 陸 國 寶 先 生 表 示, 發 展 局 公 布 的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名 單 第 二 部 分 ( 俗 稱 表 二 ) 涉 及 的 土 地 契 約 用 途 沒 有 明 確 禁 止 作 骨 灰 龕 用 途 由 於 骨 灰 龕 場 對 紅 磡 居 民 影 響 較 大, 社 會 對 此 用 途 有 否 違 反 相 關 契 約 的 條 款 爭 議 較 多, 故 署 方 認 為 有 需 要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他 表 示 區 內 有 很 多 土 地 契 約 已 批 出 多 時, 署 方 需 要 花 很 長 時 間 搜 集 資 料 署 方 已 得 到 初 步 的 法 律 意 見, 待 取 得 進 一 步 的 法 律 意 見 後, 會 透 過 發 展 局 更 新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的 資 料, 供 市 民 查 閱, 並 透 過 秘 書 處 把 資 料 傳 送 給 委 員 參 考 此 外, 署 方 已 把 紅 磡 蕪 湖 街 裕 新 大 廈 有 關 違 反 大 廈 公 契 的 案 例 轉 交 政 府 律 師 參 考 至 於 有 關 極 樂 寺 和 明 月 山 的 案 例, 他 已 向 署 方 轄 下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同 事 了 解, 極 樂 寺 的 個 案 是 針 對 寺 內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違 規 構 築 物 而 展 開 的 土 地 管 制 行 動, 而 明 月 山 的 個 案 是 針 對 兩 幢 違 契 構 築 物 的 執 行 契 約 條 款 行 動 60.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跟 進 委 員 於 第 九 次 食 環 會 會 議 有 關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 第 153 章 ) 的 查 詢, 以 及 就 紅 磡 區 內 提 供 供 奉

11 先 人 靈 灰 服 務 的 殯 儀 店 鋪 的 關 注,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 下 文 簡 稱 民 政 處 ) 已 徵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局 方 表 示,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並 不 授 權 運 作 華 人 廟 宇 的 人 士 經 營 靈 灰 安 置 所, 因 為 根 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之 分 類, 廟 宇 和 靈 灰 安 置 所 屬 於 兩 種 完 全 不 同 的 設 施 : 廟 宇 屬 宗 教 機 構, 而 靈 灰 安 置 所 則 屬 於 另 外 一 種 指 定 用 途 故 此, 經 營 殯 儀 業 的 店 鋪 不 受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規 管 而 殯 儀 業 的 規 管 和 發 展, 以 及 靈 灰 安 置 所 的 提 供, 亦 不 屬 局 方 的 政 策 範 圍 內 61.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為 地 政 總 署 這 次 已 做 好 資 料 搜 集 的 工 作, 惟 她 認 為 現 行 法 例 存 在 漏 洞, 以 致 部 門 在 執 法 時 遇 到 困 難 她 希 望 部 門 指 出 法 例 不 清 晰 的 地 方, 她 很 樂 意 在 立 法 會 跟 進 62. 任 國 棟 議 員 要 求 食 環 署 於 下 次 會 議 匯 報 特 別 職 務 隊 行 動 的 詳 情 他 指 出 發 展 局 每 三 個 月 更 新 表 二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名 單, 他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詢 局 方 是 根 據 什 麼 準 則 更 新 表 二 此 外, 他 認 為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應 涵 蓋 所 有 意 識 上 與 靈 界 溝 通 的 處 所, 惟 民 政 處 的 回 應 表 示 廟 宇 及 靈 灰 安 置 所 為 兩 種 不 同 的 設 施 他 希 望 民 政 處 提 交 書 面 回 覆, 供 他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他 反 映 現 時 有 廟 宇 提 供 靈 灰 安 置 服 務, 故 建 議 把 有 關 條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修 訂 63.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可 於 下 次 會 議 回 應 任 國 棟 議 員 的 提 問 他 表 示 特 別 職 務 隊 的 同 事 在 搜 集 證 據 時 經 常 遇 到 困 難, 即 使 職 員 喬 裝 顧 客 搜 證 也 不 容 易 64. 地 政 總 署 首 席 產 業 主 任 / 契 約 執 行 / 九 龍 西 林 綺 波 先 生 指 出, 發 展 局 公 布 的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名 單 每 三 個 月 更 新 一 次, 而 上 一 次 更 新 日 期 為 6 月 28 日 在 是 次 的 更 新 中, 紅 磡 區 在 表 二 中 新 增 五 個 處 所 至 共 17 個, 署 方 及 規 劃 署 得 悉 以 上 更 新 的 資 料, 相 信 該 些 處 所 為 存 放 骨 灰 龕 用 途, 故 把 這 些 資 料 公 開, 讓 公 眾 查 閱 他 表 示 表 二 新 增 的 處 所, 與 署 方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無 關 65.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回 應 指, 民 政 事 務 局 曾 就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的 註 釋 提 交 書 面 回 應 如 有 需 要, 她 可 向 委 員 再 次 提 供 有 關 註 釋 66. 蕭 婉 嫦 議 員 認 為 靈 灰 安 置 所 對 紅 磡 區 居 民 構 成 心 理 壓 力, 故 希 望 各 部 門 體 恤 民 情, 凍 結 所 有 殮 葬 商 牌 照 申 請, 並 盡 快 遷 走 現 有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67. 任 國 棟 議 員 表 示 他 已 備 有 民 政 事 務 局 就 有 關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的 書 面 回 應 如 局 方 亦 認 為 條 例 過 時, 應 考 慮 把 有 關 條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修 訂 最 後, 他 感 謝 食 環 署 及 消 防 處 人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後 陪 同 他 到 寶 其 利 街 一 帶 視 察

12 地 政 總 署 林 綺 波 先 生 補 充, 新 增 的 五 個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一 直 存 在, 是 署 方 在 接 獲 有 關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後 所 確 認 的 結 果, 並 表 列 在 表 二, 讓 公 眾 知 悉 69.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對 此 議 題 已 有 充 分 的 討 論, 故 無 須 於 下 次 會 議 繼 續 討 論 他 請 食 環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於 會 後 回 應 任 國 棟 議 員 的 提 問 續 議 事 項 - 關 注 九 龍 城 道 雜 物 阻 塞 通 道 及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 年 度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九 龍 城 道 商 鋪 伸 延 問 題 的 聯 合 行 動 ) 70.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關 注 九 龍 城 道 雜 物 阻 塞 通 道 及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決 定 將 此 議 題 列 作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他 報 告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已 聯 同 民 政 處 食 環 署 警 務 處 地 政 總 署 及 路 政 署 代 表 於 6 月 14 日 下 午 到 九 龍 城 道 一 帶, 向 商 戶 派 發 由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聯 署 的 勸 諭 信 及 宣 傳 海 報 此 外, 秘 書 處 及 民 政 處 亦 分 別 於 6 月 17 日 及 18 日 發 信 予 委 員 及 九 龍 城 道 商 戶, 邀 請 各 方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6 月 21 日 下 午 2 時 在 土 瓜 灣 街 坊 福 利 會 舉 行 有 關 九 龍 城 道 商 鋪 伸 延 問 題 的 會 議 71. 李 蓮 議 員 反 映 自 7 月 2 日 的 執 法 行 動 開 始 後, 九 龍 城 道 雖 仍 有 部 分 店 鋪 把 少 量 物 品 擺 放 在 店 外, 但 情 況 已 大 有 改 善 她 對 食 環 署 外 判 清 潔 商 員 工 的 表 現 表 示 欣 賞, 並 希 望 各 部 門 繼 續 加 強 執 法 72. 李 慧 琼 議 員 感 謝 各 部 門 及 委 員 的 努 力 她 認 同 近 日 店 鋪 阻 街 的 情 況 有 明 顯 改 善, 惟 她 擔 心 店 鋪 在 執 法 行 動 結 束 後 會 故 態 復 萌, 故 她 查 詢 食 環 署 有 什 麼 長 遠 計 劃 73. 楊 永 杰 議 員 感 謝 區 議 會 主 席 親 身 到 九 龍 城 道 派 發 勸 諭 信 他 反 映 商 戶 胡 亂 棄 置 發 泡 膠 箱 的 問 題 很 嚴 重, 希 望 部 門 的 執 法 能 持 之 以 恆 74.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很 多 商 戶 自 律 地 把 物 品 收 回 店 內, 行 人 路 較 以 前 暢 通 署 方 日 後 會 按 照 一 貫 的 做 法, 清 掃 街 道 及 勸 諭 商 戶 妥 善 處 理 垃 圾, 包 括 發 泡 膠 箱 和 紙 皮 箱 75. 香 港 警 務 處 紅 磡 分 區 巡 邏 小 隊 主 管 李 永 叶 先 生 表 示 如 果 馬 路 上 有 貨 物 阻 塞 而 影 響 到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或 嚴 重 阻 塞 交 通, 警 方 會 即 時 作 出 檢 控 76.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余 文 俊 先 生 表 示 在 展 開 聯 合 行 動 前, 民 政 處 曾 聯 同 委 員 及 多 個 部 門 代 表 到 九 龍 城 道 一 帶 派 發 勸 諭 信, 並 和 商 戶 舉 行 會 議 在 6 月 下 旬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期 期 間, 處 方 通 知 了 56 間 目 標 店 鋪, 向 店 鋪

13 負 責 人 講 解 行 動 的 目 的 和 執 法 的 尺 度 他 指 出 執 法 行 動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7 月 2 日 至 8 日, 執 法 部 門 會 每 日 執 法 兩 次, 包 括 上 下 午 各 一 次 ; 第 二 階 段 為 7 月 9 日 至 15 日, 執 法 部 門 會 每 日 執 法 一 次 ; 第 三 階 段 則 會 由 7 月 16 日 開 始, 執 法 部 門 會 每 星 期 進 行 兩 次 突 擊 執 法 行 動, 為 期 約 八 個 星 期 他 會 於 下 次 食 環 會 會 議 向 委 員 匯 報 行 動 的 成 果 77. 張 仁 康 議 員 表 示 他 出 席 了 6 月 21 日 與 商 戶 舉 行 的 會 議, 但 認 為 出 席 會 議 的 商 戶 不 多 他 希 望 商 戶 在 該 會 議 中 明 白 到 聯 合 行 動 的 目 的 及 執 法 的 尺 度 此 外, 他 提 出 在 行 動 完 結 前 再 次 與 商 戶 舉 行 會 議, 一 方 面 可 以 讚 賞 商 戶 的 表 現,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檢 討 行 動 的 成 效 78. 楊 永 杰 議 員 反 映 有 店 鋪 負 責 人 收 不 到 上 次 會 議 的 開 會 通 知, 故 贊 成 再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79. 黃 潤 昌 議 員 亦 贊 成 再 安 排 一 次 特 別 會 議 他 表 示 出 席 上 次 會 議 的 主 要 是 小 商 戶, 戶 主 比 較 守 規 矩, 他 希 望 民 政 處 着 力 邀 請 大 商 戶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以 加 強 會 議 的 成 效 80. 主 席 感 謝 民 政 處 上 次 在 短 時 間 內 召 開 會 議, 安 排 各 部 門 和 商 戶 商 討 由 於 這 次 有 較 充 裕 的 時 間 準 備 會 議, 他 希 望 可 以 取 得 更 好 的 成 果 81.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表 示 與 商 戶 開 會 前, 已 發 信 邀 請 目 標 商 鋪 名 單 內 的 所 有 商 戶 出 席 會 議, 會 議 時 間 亦 安 排 在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的 非 繁 忙 時 間, 以 遷 就 商 戶, 而 處 方 同 事 在 會 議 開 始 前 再 次 呼 籲 商 戶 出 席, 惟 出 席 的 商 戶 代 表 仍 然 不 多 她 希 望 委 員 考 慮 上 次 會 議 的 成 效, 才 決 定 是 否 再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82. 李 蓮 議 員 認 為 再 召 開 會 議 可 以 顯 示 委 員 會 的 誠 意, 故 她 贊 成 張 仁 康 議 員 的 提 議 由 於 有 商 戶 表 示 不 知 道 上 次 開 會 一 事, 她 希 望 民 政 處 能 親 身 把 邀 請 信 交 給 商 戶 此 外, 她 建 議 一 併 邀 請 九 龍 城 道 一 帶 目 標 商 鋪 以 外 的 商 戶 出 席 會 議, 讓 更 多 商 戶 知 悉 委 員 對 事 件 的 關 注 83. 張 仁 康 議 員 表 示 是 次 會 議 提 供 一 個 部 門 和 商 戶 互 相 溝 通 的 機 會, 有 助 推 行 聯 合 行 動 他 希 望 委 員 可 以 協 助 通 知 商 戶 有 關 會 議 的 詳 情 此 外, 他 相 信 如 九 龍 城 道 店 鋪 伸 延 問 題 處 理 得 宜, 將 可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使 其 他 區 的 情 況 也 有 所 改 善 84.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表 示 上 次 已 派 員 親 身 把 邀 請 信 交 給 每 個 目 標 商 戶 此 外, 由 於 九 龍 城 道 涉 及 的 目 標 商 鋪 的 數 目 很 多, 包 括 了 一 些 阻 街 問 題

14 較 嚴 重 的 店 鋪, 加 上 行 動 前 期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也 沒 有 包 括 非 目 標 商 鋪, 故 她 建 議 只 派 發 邀 請 信 予 56 間 目 標 商 鋪 85. 黃 潤 昌 議 員 認 為 部 門 執 法 應 該 一 視 同 仁, 故 同 意 一 併 邀 請 目 標 商 鋪 以 外 的 商 戶 出 席 會 議 86. 李 蓮 議 員 希 望 部 門 不 要 鬆 懈, 繼 續 對 店 鋪 違 規 的 行 為 進 行 執 法, 故 要 求 把 議 題 列 作 下 次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87. 主 席 同 意 委 員 的 要 求, 把 此 議 題 列 作 下 次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並 請 民 政 處 於 下 次 會 議 匯 報 聯 合 行 動 的 成 果 ( 會 後 補 註 : 秘 書 處 及 民 政 處 已 於 8 月 1 日 分 別 發 信 予 委 員 及 九 龍 城 道 商 戶, 邀 請 各 方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8 月 15 日 下 午 2 時 在 土 瓜 灣 街 坊 福 利 會 舉 行 有 關 九 龍 城 道 商 鋪 伸 延 問 題 的 會 議 ) 強 烈 要 求 改 善 黃 埔 街 五 金 回 收 店 破 壞 環 境 衞 生 事 宜 ( 文 件 第 56/13 號 ) 88. 任 國 棟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他 表 示 已 多 次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惟 情 況 未 有 改 善, 希 望 各 部 門 繼 續 關 注 問 題 此 外, 他 指 出 商 戶 有 時 會 把 玻 璃 棉 放 置 在 行 人 路 上, 他 擔 心 途 人 接 觸 玻 璃 棉 後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過 敏 的 徵 狀 89.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一 直 十 分 關 注 黃 埔 街 35A 號 事 涉 回 收 店 的 營 運 情 況, 並 不 時 派 員 進 行 巡 查 如 發 現 商 戶 把 物 品 擺 放 於 行 人 路 上, 妨 礙 署 方 的 街 道 清 掃 工 作, 署 方 會 向 有 關 店 鋪 負 責 人 發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若 負 責 人 不 理 會 警 告, 署 方 便 會 作 出 檢 控 署 方 人 員 於 6 月 27 日 巡 視 上 址 時, 發 現 有 鐵 車 和 雜 物 擺 放 在 該 回 收 店 鋪 前 的 行 人 路 上, 妨 礙 署 方 清 掃 街 道 的 工 作, 遂 向 有 關 店 鋪 負 責 人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並 要 求 他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移 走 物 品, 由 於 他 未 有 理 會 警 告, 署 方 遂 向 他 提 出 檢 控 此 外, 署 方 於 7 月 5 日 跨 部 門 聯 合 行 動 進 行 期 間, 並 沒 有 發 現 違 規 行 為 署 方 會 繼 續 留 意 上 址 情 況 及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以 保 持 環 境 衞 生 90.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已 派 員 到 黃 埔 街 的 回 收 店 進 行 調 查, 亦 有 參 與 7 月 5 日 的 跨 部 門 聯 合 行 動, 期 間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店 鋪 抵 觸 署 方 相 關 的 條 例 儘 管 如 此, 署 方 職 員 已 勸 諭 有 關 負 責 人 盡 量 把 工 序 移 入 店 內 進 行, 在 處 理 廢 料 時 避 免 發 出 過 量 噪 音, 以 免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91. 地 政 總 署 陸 國 寶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一 直 非 常 關 注 有 關 回 收 店 佔 用 路 面 的 問 題, 曾 派 員 於 6 月 28 日 到 上 址 巡 視 在 視 察 期 間, 署 方 人 員 並 未 發 現 有 關 地 點

15 有 獨 立 的 非 法 構 築 物 佔 用 行 人 路, 以 致 署 方 須 採 取 土 地 管 制 行 動, 惟 署 方 留 意 到 事 涉 回 收 店 對 出 的 馬 路 上 擺 放 了 回 收 籠 及 回 收 物 品 92. 香 港 警 務 處 李 永 叶 先 生 表 示, 在 7 月 5 日 的 跨 部 門 聯 合 行 動 期 間, 警 方 沒 有 發 現 違 例 泊 車 的 問 題 他 表 示 警 方 一 直 關 注 黃 埔 街 五 金 回 收 店 引 起 的 噪 音 及 阻 街 問 題, 亦 要 求 負 責 人 指 示 店 員 在 店 舖 內 進 行 拆 箱 工 作, 減 低 噪 音 對 附 近 居 民 的 滋 擾 93. 任 國 棟 議 員 展 示 一 張 有 關 店 員 在 馬 路 上 拆 箱 的 照 片, 他 表 示 店 員 不 但 弄 污 路 面, 而 且 還 遺 下 大 堆 碎 鐵, 影 響 居 民 出 入 由 於 玻 璃 棉 會 引 致 途 人 不 適, 他 查 詢 環 保 署 有 關 行 為 是 否 違 法 94.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解 釋, 有 關 行 為 是 否 違 法, 要 視 乎 玻 璃 棉 是 否 被 列 作 化 學 廢 物 如 非 化 學 廢 物, 署 方 只 能 把 玻 璃 棉 當 作 一 般 廢 物 處 理 95. 任 國 棟 議 員 請 環 保 署 於 會 後 回 覆 他 玻 璃 棉 是 否 化 學 廢 物 此 外, 他 要 求 食 環 署 多 作 勸 諭 和 檢 控, 而 非 以 公 帑 協 助 店 鋪 清 理 遺 下 的 污 漬 和 垃 圾 96.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人 員 會 清 理 遺 留 在 行 人 路 上 的 污 漬 和 碎 鐵 如 店 鋪 在 公 眾 地 方 擺 放 物 件 對 行 人 造 成 阻 礙, 署 方 可 根 據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 第 228 章 ) 第 4A 條 作 出 檢 控, 由 於 行 人 不 應 走 在 馬 路 上, 故 署 方 的 執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馬 路 上 如 店 鋪 的 物 件 妨 礙 街 道 清 掃 工 作, 署 方 會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22 條 執 法, 惟 署 方 的 日 常 清 掃 工 作 並 不 包 括 馬 路, 故 此 該 條 例 亦 不 適 用 於 是 次 的 個 案 97. 香 港 警 務 處 李 永 叶 先 生 回 應 指, 如 發 現 有 阻 塞 交 通 和 違 例 泊 車 的 情 況, 警 方 會 先 警 告, 之 後 便 會 作 出 檢 控 2013/14 年 度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活 動 計 劃 ( 文 件 第 57/13 號 ) 98.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減 廢 及 環 保 園 ) 黃 孔 樂 先 生 以 簡 報 匯 報 2012/13 年 度 社 區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 下 文 簡 稱 活 動 計 劃 ) 在 18 區 的 活 動 成 果, 以 及 闡 述 本 年 度 活 動 計 劃 的 詳 情, 重 點 如 下 : (i) 去 年 各 區 區 議 會 所 推 行 的 活 動 計 劃 可 劃 分 為 三 類, 一 是 宣 傳 推 廣 活 動, 如 遊 戲 攤 位 印 製 社 區 通 訊 及 製 作 社 區 環 保 網 絡 地 圖 ; 二 是 社 區 教 育 活 動, 如 參 觀 環 保 園 廢 物 轉 運 站, 以 及 舉 辦 講 座 ; 三 是 實 踐 減 廢 回 收 活 動, 如 回 收 玻 璃 小 型 電 器 及 於 學 校 或 屋 苑 舉 行 廚 餘 回 收 活

16 動 當 中 參 與 活 動 計 劃 的 夥 伴 團 體 共 41 個, 舉 辦 了 超 過 200 個 活 動, 參 加 總 人 數 多 達 人, 屋 苑 回 收 計 劃 更 涵 蓋 13 萬 屋 苑 住 戶, 深 入 社 會 各 階 層 署 方 於 本 年 2 月 舉 行 人 人 惜 食 區 區 減 廢 高 峰 會, 邀 請 各 區 區 議 員 及 地 區 團 體 出 席 及 交 流 心 得 ; (ii) (iii) (iv) 環 境 保 護 運 動 委 員 會 建 議 本 年 度 的 推 廣 主 題 為 社 區 減 廢 行 動 惜 物 重 用 回 收 再 造, 重 點 向 市 民 推 廣 減 廢 及 惜 物 的 信 息 署 方 繼 續 向 每 區 區 議 會 提 供 15 萬 元 的 撥 款 ; 署 方 根 據 去 年 各 區 的 活 動 經 驗, 提 出 數 項 活 動 建 議 給 委 員 參 考, 包 括 製 作 地 區 回 收 網 絡 地 圖, 以 介 紹 當 區 特 色 的 回 收 設 施 及 物 品 捐 贈 點 舉 辦 地 區 巡 迴 展 覽 向 公 眾 推 廣 惜 食 減 廢 舉 行 教 育 及 推 廣 活 動 如 參 觀 環 保 設 施 及 地 區 回 收 設 施, 以 及 設 立 回 收 點 以 推 廣 減 廢 回 收 ; 以 及 署 方 將 製 作 小 冊 子, 以 記 錄 去 年 各 區 推 廣 計 劃 的 活 動 內 容 及 成 果, 供 各 區 區 議 會 參 考 此 外, 各 區 區 議 會 完 成 活 動 計 劃 後, 署 方 將 於 明 年 舉 行 高 峰 會, 讓 各 區 交 流 及 分 享 籌 劃 社 區 環 保 活 動 的 經 驗 及 知 識 99. 鄭 利 明 議 員 表 示 署 方 在 活 動 計 劃 中 未 有 強 調 膠 樽 回 收 的 要 求, 並 引 述 某 傳 媒 片 集 指 由 於 市 民 不 知 道 膠 樽 回 收 前 須 徹 底 清 潔, 以 致 大 部 分 回 收 箱 裡 的 膠 樽 無 法 循 環 再 造 他 要 求 署 方 加 強 推 廣 膠 樽 回 收 計 劃 100. 蕭 亮 聲 議 員 對 去 年 活 動 計 劃 的 參 加 人 數 達 人 感 到 鼓 舞, 並 查 詢 署 方 是 否 有 實 際 的 減 廢 數 據, 以 證 明 去 年 的 減 廢 成 效 他 引 述 鄭 利 明 議 員 的 發 言 指 市 民 將 膠 樽 放 入 回 收 箱, 但 最 後 卻 因 膠 樽 未 清 潔 而 不 能 回 收, 白 費 了 市 民 的 心 機 他 表 示 曾 多 次 發 現 回 收 商 將 不 同 類 別 的 回 收 物 品 放 進 同 一 個 垃 圾 袋 內, 故 質 疑 廢 物 回 收 的 成 效 他 同 意 署 方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以 達 致 源 頭 減 廢, 同 時 亦 建 議 署 方 考 慮 如 何 在 監 管 資 助 回 收 行 業 及 開 拓 回 收 行 業 市 場 等 方 面 作 出 配 合, 推 動 回 收 工 作 101. 潘 志 文 議 員 認 為 署 方 的 宣 傳 信 息 有 誤, 指 署 方 本 年 的 宣 傳 口 號 為 社 區 減 廢 行 動 惜 物 重 用 回 收 再 造, 惟 回 收 的 玻 璃 樽 用 於 製 作 磚 頭, 由 於 磚 頭 不 能 循 環 再 造, 最 終 只 會 變 成 建 築 廢 料 他 亦 贊 同 蕭 亮 聲 議 員 有 關 回 收 行 業 市 場 的 提 問, 指 香 港 不 時 回 收 外 國 的 廢 物, 查 詢 為 何 香 港 不 將 當 中 可 以 重 用 的 物 料 再 出 口, 以 減 少 堆 填 區 的 負 荷 他 建 議 署 方 考 慮 開 拓 市 場, 將 可 用 的 廢 料 出 口 到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地 區, 指 雖 然 未 經 洗 滌 的 塑 膠 和 玻 璃 在 香 港 不 能 循 環 再 造, 但 在 其 他 地

17 區 或 許 物 有 所 用 102.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孔 樂 先 生 感 謝 委 員 的 意 見, 他 會 把 有 關 意 見 轉 達 給 署 方 相 關 的 同 事 他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回 覆 如 下 : (i) 回 收 物 料 包 括 膠 樽 一 旦 受 到 污 染, 回 收 價 值 便 會 下 降, 如 果 無 法 清 潔, 便 會 淪 為 廢 物 署 方 現 正 推 廣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讓 市 民 明 白 物 料 回 收 前 必 須 清 潔 去 年 署 方 亦 在 學 校 舉 行 了 有 關 膠 樽 回 收 的 推 廣 活 動, 教 導 學 生 先 把 樽 蓋 移 除, 清 洗 後, 再 除 去 招 紙, 才 一 併 放 進 塑 膠 回 收 箱, 希 望 學 生 會 將 有 關 環 保 信 息 宣 揚 出 去 ; (ii) (iii) 活 動 計 劃 只 屬 推 廣 及 教 育 性 質, 希 望 教 育 市 民 減 少 製 造 廢 物 宣 傳 教 育 是 一 個 循 序 漸 進 潛 移 默 化 的 過 程, 短 期 的 減 廢 數 據 並 不 能 反 映 其 成 效, 故 署 方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減 廢 數 據 供 委 員 參 考 ; 以 及 關 於 玻 璃 樽 回 收 問 題, 署 方 了 解 回 收 玻 璃 樽 再 造 成 環 保 玻 璃 磚, 並 不 及 玻 璃 樽 可 以 不 斷 循 環 再 用 般 好 由 於 市 面 上 大 部 分 玻 璃 樽 仍 從 外 國 進 口, 其 生 產 公 司 沒 有 在 香 港 設 廠, 不 能 像 某 些 在 香 港 設 有 廠 房 的 汽 水 商 般, 回 收 玻 璃 樽 後 重 新 使 用 因 此, 回 收 玻 璃 樽 再 造 成 環 保 玻 璃 磚, 主 要 是 希 望 能 夠 物 盡 其 用 長 遠 而 言, 署 方 正 研 究 就 電 器 及 玻 璃 廢 料 推 行 廢 物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所 徵 收 的 費 用 會 投 放 於 回 收 工 作 103. 主 席 邀 請 委 員 就 本 年 度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如 何 參 與 活 動 計 劃 進 行 討 論 他 表 示 去 年 區 議 會 提 名 綠 領 行 動 籌 辦 有 關 活 動 計 劃, 以 減 少 廚 餘 推 廣 計 劃 為 題, 舉 辦 多 次 講 座 展 覽 回 收 攤 位 及 工 作 坊, 成 效 顯 著 他 建 議 沿 用 去 年 主 題, 藉 以 繼 續 深 入 地 向 居 民 推 廣 減 少 廚 餘 的 信 息 104. 黃 潤 昌 議 員 表 示 去 年 活 動 大 多 適 合 家 庭 參 與, 深 受 居 民 歡 迎, 認 為 廚 餘 回 收 及 其 他 環 保 工 作 坊 尚 未 覆 蓋 整 個 九 龍 城 區, 故 同 意 繼 續 進 行 他 建 議 將 去 年 舉 辦 工 作 坊 的 地 點 告 知 本 年 的 主 辦 團 體, 讓 團 體 可 多 在 其 他 地 區 舉 辦 有 關 活 動 此 外, 他 贊 同 本 年 繼 續 以 廚 餘 及 玻 璃 樽 回 收 作 為 活 動 主 題 105. 主 席 宣 布 本 年 繼 續 以 減 少 廚 餘 為 活 動 主 題, 並 加 入 玻 璃 樽 回 收 元 素 106.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表 示 會 就 有 關 活 動 主 題 邀 請 環 保 團 體 參 與, 倘 若 收 到 多 於 一 份 團 體 申 請, 便 會 呈 交 主 席 審 閱 及 比 較, 然 後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交 由 委 員 會 通 過

18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計 劃 初 步 建 議 項 目 (2013 年 7 月 3 日 實 地 視 察 報 告 )( 文 件 第 58/13 號 ) 107.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余 文 俊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108. 吳 奮 金 議 員 贊 成 建 議, 惟 他 擔 心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文 簡 稱 房 委 會 ) 總 部 對 出 擬 建 的 避 雨 亭 只 有 3.4 米 長, 不 能 滿 足 實 際 需 要 109.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余 文 俊 先 生 回 應 指, 民 政 處 職 員 曾 到 佛 光 街 實 地 視 察, 擬 設 置 避 雨 亭 的 位 置 鄰 近 房 委 會 總 部 的 無 障 礙 通 道 及 路 牌, 惟 因 場 地 所 限, 只 能 設 置 約 3.4 米 長 的 避 雨 亭 110. 委 員 原 則 性 通 過 於 佛 光 街 房 委 會 總 部 對 出 的 巴 士 站 及 小 巴 站 附 近 及 房 委 會 總 部 第 三 座 對 出 設 置 避 雨 亭 要 求 盡 快 解 決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鼠 患 問 題 ( 文 件 第 59/13 號 )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處 理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鼠 患 問 題 ( 文 件 第 60/13 號 ) 111. 由 於 文 件 第 59/13 號 及 第 60/13 號 均 與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鼠 患 問 題 有 關, 委 員 同 意 主 席 的 建 議, 一 併 討 論 兩 個 議 程 112. 吳 寶 強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第 59/13 號 他 表 示 委 員 十 分 關 注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鼠 患 問 題, 希 望 相 關 部 門 能 盡 快 妥 善 處 理 問 題 他 查 詢 部 門 有 何 長 遠 的 措 施, 以 解 決 問 題 113. 楊 永 杰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第 60/13 號 他 要 求 承 建 商 正 視 問 題, 以 免 事 件 損 害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114. 吳 奮 金 議 員 反 映 區 內 的 鼠 患 問 題 愈 來 愈 嚴 重, 又 認 為 現 時 食 環 署 使 用 的 老 鼠 藥 餌 效 用 不 大, 故 希 望 署 方 考 慮 引 入 外 國 的 技 術, 徹 底 解 決 鼠 患 問 題 115. 張 仁 康 議 員 代 表 梁 美 芬 議 員 向 食 環 署 查 詢, 署 方 會 否 考 慮 聘 請 內 地 的 滅 鼠 專 家 協 助 滅 鼠 及 向 外 判 商 的 員 工 提 供 培 訓 116. 建 築 署 高 級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衛 文 輝 先 生 表 示, 目 前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仍 屬 署 方 的 地 盤, 地 盤 每 天 約 有 900 名 建 築 工 人 上 班, 並 一 直 聘 有 滅 鼠 專 家 於 地 盤 內 進 行 滅 鼠 工 作 署 方 在 得 悉 地 盤 有 鼠 患 後, 已 作 出 相 應 的 措 施, 包 括 設 立 指 定 的 用 膳 地 點, 在 地 盤 增 設 垃 圾 桶, 以 及 訓 示 工 人 要 妥 善 棄 置 飯 盒 此 外, 衞 生 署 多 次 派 員 到 地

19 盤 巡 視, 署 方 亦 採 納 衞 生 署 的 建 議, 轉 用 新 的 老 鼠 藥 餌, 成 效 顯 著, 目 前 地 盤 的 鼠 患 情 況 已 大 有 改 善 11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有 報 章 於 6 月 17 日 報 導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鼠 患 問 題 後, 署 方 即 時 派 員 於 同 日 下 午 到 碼 頭 巡 視, 確 認 碼 頭 存 在 鼠 患, 並 向 承 建 商 提 出 防 治 鼠 患 的 建 議 署 方 的 防 治 蟲 鼠 事 務 諮 詢 組 亦 聯 同 建 築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及 衞 生 署 於 6 月 19 日 進 行 巡 查, 並 在 放 置 消 防 設 備 等 人 跡 罕 至 的 房 間 發 現 鼠 蹤 他 指 出 防 治 鼠 患 有 三 大 方 法, 包 括 斷 絕 老 鼠 食 物 來 源 清 除 老 鼠 的 藏 身 處 及 切 斷 老 鼠 覓 食 的 途 徑 他 指 出 目 前 承 建 商 已 按 照 署 方 的 指 引 進 行 滅 鼠 工 作, 情 況 已 有 所 改 善 對 於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提 問, 他 表 示 署 方 的 防 治 蟲 鼠 事 務 諮 詢 組 不 時 研 究 新 的 滅 鼠 技 術, 並 向 各 區 的 員 工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而 外 判 商 的 員 工 亦 接 受 過 專 業 的 培 訓 118. 何 顯 明 議 員 認 為 斷 絕 食 物 的 來 源, 只 會 使 老 鼠 走 到 別 區 覓 食, 無 助 解 決 問 題 他 認 為 既 然 部 門 已 找 到 老 鼠 的 藏 身 處, 便 可 考 慮 使 用 更 多 的 方 法 滅 鼠, 例 如 用 飯 盒 引 誘 老 鼠 出 現, 然 後 消 滅 他 亦 建 議 可 以 參 考 外 國 的 做 法, 在 食 物 中 混 入 老 鼠 的 避 孕 藥, 以 減 低 老 鼠 繁 殖 的 速 度 119.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解 釋, 斷 絕 老 鼠 食 物 來 源 是 解 決 鼠 患 的 有 效 方 法, 可 直 接 減 低 老 鼠 的 繁 殖 和 生 存 機 會 ; 清 除 老 鼠 的 藏 身 處 可 使 老 鼠 無 法 棲 身 ; 而 切 斷 老 鼠 覓 食 的 途 徑, 可 以 增 加 老 鼠 覓 食 的 困 難, 例 如 很 多 食 肆 會 在 冷 氣 槽 鋪 設 鐵 絲 網, 並 在 門 下 加 裝 約 兩 呎 高 的 鋼 板 如 已 確 認 有 鼠 患 問 題, 署 方 建 議 使 用 藥 餌 和 老 鼠 籠, 以 減 少 老 鼠 的 數 目 120. 主 席 表 示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鼠 患 問 題 引 起 國 際 關 注, 希 望 相 關 部 門 努 力 處 理 問 題,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外 地 專 家 的 協 助 強 烈 要 求 打 擊 校 園 外 的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 文 件 第 61/13 號 ) 121. 鄭 利 明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122. 楊 永 杰 議 員 引 述 食 環 署 的 書 面 回 覆 指, 署 方 本 年 3 月 至 今 於 何 文 田 一 帶 才 檢 控 了 16 名 非 法 販 賣 飯 盒 的 小 販, 數 目 遠 遠 少 於 當 區 的 無 牌 小 販 實 際 人 數, 未 能 收 到 阻 嚇 效 用, 故 認 為 食 環 署 須 加 強 執 法 他 表 示 小 販 將 外 賣 飯 盒 放 於 校 園 門 外, 構 成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故 要 求 署 方 或 衞 生 署 派 員 巡 查, 杜 絕 上 述 情 況 123. 黃 潤 昌 議 員 建 議 食 環 署 除 驅 趕 及 檢 控 無 牌 小 販 外, 還 須 從 源 頭 入 手 他 指 出

20 小 販 須 有 生 產 工 場 供 貨, 才 能 販 賣 飯 盒, 建 議 署 方 調 查 有 關 生 產 工 場 是 否 無 牌 經 營 據 他 所 知, 部 分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來 自 茶 餐 廳 或 其 他 食 肆, 他 查 詢 署 方 能 否 從 有 關 食 肆 及 生 產 工 場 的 牌 照 入 手, 作 出 處 分 124. 吳 奮 金 議 員 表 示 食 環 署 可 從 兩 方 面 進 一 步 執 法 他 認 為 署 方 必 須 主 動 出 擊, 不 要 等 收 到 市 民 舉 報 才 到 有 關 地 方 巡 視, 否 則 執 法 時 涉 事 的 小 販 已 逃 之 夭 夭 ; 署 方 亦 應 主 動 與 學 校 溝 通, 向 學 生 宣 傳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的 衞 生 問 題, 令 學 生 不 再 光 顧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125. 何 顯 明 議 員 表 示 無 牌 小 販 非 法 販 賣 飯 盒 的 問 題 不 是 校 園 區 獨 有, 在 建 築 地 盤 亦 見 其 蹤 影, 建 議 食 環 署 加 強 巡 視 校 園 區 及 建 築 地 盤 一 帶, 收 集 涉 事 客 貨 車 的 車 牌 編 號, 了 解 其 活 躍 範 圍 及 食 物 生 產 工 場 的 位 置,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警 方 尋 求 協 助 他 希 望 署 方 處 理 好 區 內 非 法 販 賣 飯 盒 的 問 題, 保 持 環 境 衞 生 126.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ii) (iii) (iv) (v) (vi) 署 方 已 知 悉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的 問 題, 並 採 取 行 動 他 在 早 前 討 論 九 龍 城 道 店 鋪 阻 街 問 題 時 亦 曾 提 及, 署 方 人 員 每 天 早 上 約 上 午 11 時 便 會 到 學 校 區 處 理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的 問 題 ; 每 當 署 方 人 員 擬 執 行 檢 控,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的 小 販 便 聲 稱 自 己 只 是 接 到 訂 單 而 運 送 飯 盒 如 果 小 販 能 夠 出 示 名 單 證 明 自 己 按 照 訂 單 派 發 飯 盒, 署 方 人 員 便 無 法 採 取 行 動 署 方 只 有 在 現 場 發 現 學 生 向 小 販 選 購 飯 盒, 才 有 足 夠 證 據 檢 控 小 販 ; 雖 然 署 方 本 年 3 月 至 今 只 作 出 16 宗 檢 控, 但 2012 年 至 今 已 於 校 園 區 檢 控 了 67 人, 執 法 範 圍 包 括 喇 沙 利 道 巴 富 街 牛 津 道 忠 孝 街 何 東 道 天 光 道 及 文 福 道 一 帶 ; 署 方 曾 與 當 區 學 校 商 討 有 關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的 問 題, 部 分 學 校 願 意 與 署 方 配 合, 惟 亦 有 部 分 學 校 讓 客 貨 車 駛 進 校 園, 使 署 方 無 法 執 法 ; 署 方 每 檢 控 一 名 小 販, 均 會 調 查 其 貨 源, 發 現 所 有 飯 盒 均 來 自 獲 署 方 發 牌 的 食 物 生 產 工 場 及 食 肆, 故 委 員 對 飯 盒 的 來 源 大 可 放 心 細 菌 於 攝 氏 4 度 至 60 度 的 環 境 會 迅 速 滋 長, 倘 若 其 食 物 儲 存 溫 度 並 非 保 持 於 攝 氏 60 度 以 上 或 攝 氏 4 度 以 下, 飯 盒 內 的 食 物 可 能 會 很 快 變 壞 ; 以 及 雖 然 目 前 未 有 學 生 因 光 顧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客 貨 車 的 食 物 而 中 毒, 但 署 方

21 未 有 因 此 而 掉 以 輕 心, 會 繼 續 檢 控 無 牌 小 販, 並 充 公 其 貨 物 127. 鄭 利 明 議 員 指 署 方 執 法 不 力, 以 致 問 題 仍 未 解 決 他 建 議 署 方 研 究 修 例, 容 許 客 貨 車 在 校 園 外 販 賣 飯 盒 128. 主 席 要 求 食 環 署 加 強 執 法, 並 查 詢 署 方 會 否 與 學 校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禁 止 學 生 光 顧 非 法 販 賣 飯 盒 的 小 販 129.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即 使 學 校 校 長 願 意 與 署 方 合 作, 派 出 教 職 員 於 午 膳 期 間 在 學 校 門 外 當 值, 這 只 能 令 學 生 不 會 光 顧 校 門 外 的 小 販 車, 但 不 能 防 止 他 們 往 區 內 其 他 學 校 校 門 外 購 買 飯 盒 儘 管 如 此, 署 方 仍 會 繼 續 執 法, 並 將 處 理 無 牌 外 賣 飯 盒 事 宜 列 作 署 方 的 首 要 工 作 強 烈 要 求 愛 民 商 場 食 肆 使 用 煮 食 油 煙 控 制 設 備 ( 文 件 第 62/13 號 ) 130. 吳 奮 金 議 員 代 表 左 滙 雄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131.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指 署 方 於 收 到 文 件 後, 已 派 員 到 愛 民 商 場 巡 查 有 關 食 肆 而 文 件 中 提 及 的 食 肆 及 麵 包 店, 署 方 人 員 巡 查 後 認 為 所 有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均 運 作 正 常, 其 排 放 的 氣 體 未 有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有 關 麵 包 店 已 設 置 油 煙 擋 板 過 濾 器, 另 外 兩 間 食 肆 則 設 置 了 油 煙 擋 板 過 濾 器 或 運 水 煙 罩, 然 後 再 經 過 靜 電 除 塵 器 處 理 後 才 排 出 署 方 人 員 亦 提 醒 店 鋪 負 責 人 要 定 期 維 修 及 清 洗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以 減 低 對 附 近 居 民 的 影 響 132.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收 到 文 件 後 亦 已 派 員 到 愛 民 商 場 的 食 肆 巡 查, 發 現 所 有 食 肆 的 排 煙 設 備 已 符 合 署 方 的 要 求, 如 油 煙 排 放 系 統 須 離 地 兩 米, 且 設 備 運 作 良 好, 而 有 關 食 肆 所 排 放 的 油 煙 亦 未 見 對 公 眾 構 成 滋 擾 他 補 充 署 方 鼓 勵 食 肆 配 置 更 先 進 的 排 煙 設 備 133. 主 席 引 述 文 件 中 指 有 居 民 投 訴 晾 曬 的 衣 服 沾 有 麵 包 味 及 炸 雞 味, 表 示 須 跟 進 問 題 此 外, 他 認 為 文 件 在 2013 年 6 月 提 出, 而 領 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下 文 簡 稱 領 匯 ) 的 書 面 回 覆 卻 表 示 已 於 去 年 8 月 知 悉 並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似 乎 無 意 再 次 跟 進 問 題 134. 楊 永 杰 議 員 代 表 左 滙 雄 議 員 提 問 及 反 映 意 見 : (i) 環 保 署 是 否 於 食 肆 及 麵 包 店 正 值 繁 忙 及 油 煙 高 排 放 的 時 段 進 行 巡 查 ; (ii) 即 使 有 關 食 肆 及 麵 包 店 所 排 放 的 氣 體 符 合 標 準, 亦 不 代 表 沒 有 擾 民 及

22 污 染 環 境, 故 希 望 環 保 署 多 加 考 慮 ; (iii) (iv) 有 關 食 肆 及 麵 包 店 所 排 放 的 氣 味 及 油 煙 破 壞 愛 民 廣 場 的 舒 適 環 境, 影 響 活 動 的 進 行 ; 有 關 食 肆 及 麵 包 店 的 確 有 排 出 氣 味 及 油 煙, 領 匯 及 有 關 部 門 應 考 慮 其 對 居 民 及 環 境 的 影 響, 要 求 食 肆 採 用 更 先 進 的 油 煙 過 濾 系 統 ; 以 及 (v) 領 匯 及 有 關 部 門 在 處 理 相 關 食 肆 及 麵 包 店 的 申 請 時 應 徵 詢 地 區 意 見, 以 便 就 其 申 請 增 加 條 款 及 限 制 135. 鄭 利 明 議 員 查 詢 部 門 可 有 科 學 方 法 量 度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及 排 放 指 數, 以 數 據 支 持 其 說 法 同 時 他 亦 查 詢 部 門 的 檢 驗 方 法, 以 及 能 否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派 員 到 有 關 食 肆 處 所 附 近 安 裝 監 測 儀 器, 以 便 作 出 檢 控 136. 吳 奮 金 議 員 對 領 匯 未 能 派 員 出 席 會 議 表 示 失 望, 認 為 領 匯 身 為 事 件 主 角, 不 應 只 提 供 書 面 回 覆 此 外, 他 不 同 意 食 環 署 及 環 保 署 有 關 排 放 氣 體 對 居 民 未 有 構 成 滋 擾 的 說 法, 指 雖 然 油 煙 排 放 口 離 地 兩 米, 但 由 於 排 放 口 向 下, 途 人 的 身 體 和 衣 物 難 免 會 沾 有 各 種 氣 味, 而 油 煙 向 愛 民 廣 場 方 向 直 吹, 滋 擾 在 廣 場 參 與 活 動 的 居 民 他 希 望 領 匯 出 租 鋪 位 時 先 考 慮 有 關 鋪 位 是 否 適 合 作 食 肆 用 途 137.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於 接 獲 投 訴 後 會 於 不 同 時 段 進 行 調 查, 不 會 只 選 擇 在 非 繁 忙 時 段 進 行 調 查, 更 不 會 事 先 通 知 店 鋪 調 查 的 時 間 署 方 人 員 會 先 在 店 鋪 外 面 的 排 氣 口 觀 察 排 放 的 情 況, 然 後 才 進 入 店 內 檢 查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138.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應 指 除 非 是 與 殯 葬 行 業 相 關 的 業 務, 或 者 是 涉 及 設 置 露 天 座 位 的 食 肆, 署 方 在 處 理 經 營 牌 照 申 請 時 不 會 諮 詢 地 區 人 士 的 意 見 此 外, 署 方 對 食 肆 排 煙 設 備 規 格 的 要 求 只 有 油 煙 擋 板 或 灑 水 系 統, 惟 有 需 要 時 署 方 仍 可 要 求 有 關 食 肆 提 高 設 備 規 格 139. 鄭 利 明 議 員 查 詢 食 環 署 能 否 要 求 有 關 食 肆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提 升 環 保 設 施, 以 及 行 動 是 否 有 法 例 可 依 140. 楊 永 杰 議 員 表 示 知 悉 食 環 署 不 會 在 發 牌 時 諮 詢 地 區 人 士 意 見, 惟 希 望 署 方 日 後 處 理 有 關 食 肆 續 牌 時 能 參 考 委 員 的 意 見, 例 如 按 左 滙 雄 議 員 建 議, 在 續 牌 時 要 求 食 肆 增 設 環 保 設 備, 以 減 低 油 煙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141. 環 境 保 護 署 吳 啟 明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觀 察 到 有 關 食 肆 的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施,

23 已 配 備 油 煙 擋 板 過 濾 器 或 運 水 煙 罩 隔 除 油 脂, 再 經 靜 電 除 塵 器 進 一 步 處 理 才 排 放 出 來, 其 過 濾 油 煙 的 設 備 已 參 照 大 型 食 肆 的 標 準, 而 署 方 亦 要 求 食 肆 負 責 人 勤 加 清 潔 及 保 養 設 施, 以 確 保 其 運 作 正 常 142.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應 指, 由 於 有 關 食 肆 所 安 裝 的 抽 油 煙 系 統 已 遠 遠 高 出 署 方 的 要 求, 故 署 方 要 有 確 實 證 據 證 明 食 肆 所 排 出 的 油 煙 造 成 滋 擾, 才 可 要 求 其 進 一 步 提 升 抽 油 煙 系 統 此 外, 食 肆 申 辦 續 牌 時 只 須 繳 付 指 定 金 額 而 無 須 再 經 署 方 審 批 143. 楊 永 杰 議 員 建 議 致 函 領 匯, 表 達 委 員 就 是 項 議 題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並 讓 領 匯 代 為 向 有 關 食 肆 轉 達, 或 供 其 他 食 肆 進 駐 領 匯 轄 下 商 場 時 參 考 144. 主 席 同 意 致 函 領 匯, 表 達 委 員 對 食 肆 油 煙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並 對 領 匯 缺 席 會 議 感 到 失 望 ( 會 後 補 註 : 秘 書 處 已 於 9 月 2 日 透 過 電 郵 把 領 匯 的 書 面 回 覆 傳 送 給 委 員 參 考 ) 關 注 電 動 車 及 充 電 器 安 全 問 題 ( 文 件 第 63/13 號 ) 145. 吳 奮 金 議 員 代 表 左 滙 雄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146. 機 電 工 程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專 業 支 援 2 李 奕 暉 先 生 的 回 應 如 下 : (i) (ii) (iii) 署 方 於 本 年 6 月 18 日 得 悉 事 故 後 便 立 即 作 跟 進, 兩 日 後 與 比 亞 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文 簡 稱 比 亞 迪 ) 及 安 裝 電 動 車 充 電 器 的 承 辦 商 代 表 會 面, 並 檢 查 損 毀 的 充 電 器, 確 定 充 電 器 組 件 發 生 故 障 的 位 置 雖 然 事 故 仍 在 調 查 中, 但 署 方 已 確 認 充 電 器 的 電 線 接 駁 位 置 受 損, 相 信 事 故 為 電 線 安 裝 時 過 度 用 力 或 接 駁 不 良 所 致 ; 比 亞 迪 及 有 關 承 辦 商 得 知 調 查 結 果 後, 已 檢 查 及 測 試 公 司 的 所 有 充 電 器, 測 試 後 亦 已 交 由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按 法 例 要 求 進 行 檢 查, 並 向 署 方 呈 交 有 關 報 告, 結 果 令 人 滿 意 署 方 於 本 年 6 月 24 日 至 26 日 抽 查 比 亞 迪 轄 下 三 個 設 有 電 動 車 充 電 站 的 停 車 場, 沒 有 發 現 問 題 署 方 相 信 是 次 事 故 只 屬 一 般 電 力 事 故, 故 市 民 無 須 過 分 擔 心 使 用 電 動 車 充 電 器 的 安 全 ; 署 方 在 推 廣 電 動 車 前 已 草 擬 安 全 使 用 指 引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亦 已 涵 蓋 電 動 車 充 電 器 及 有 關 其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部 分 的 組 件 安 全 要 求, 而

24 電 動 車 充 電 器 的 安 裝 測 試 及 保 養 均 受 該 條 例 的 安 全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規 管 ; 以 及 (iv) 根 據 運 輸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該 署 已 參 考 不 同 地 區 的 做 法 及 專 家 意 見, 制 訂 了 一 套 電 動 車 審 批 要 求, 為 車 輛 設 計 操 控 安 全 乘 員 觸 電 防 護 及 電 池 規 格 制 訂 安 全 指 引 電 動 車 必 須 通 過 上 述 程 序 並 符 合 相 關 法 例 要 求, 才 會 獲 發 牌 照 及 准 許 於 本 港 道 路 上 行 駛 147. 鄭 利 明 議 員 指 充 電 系 統 已 設 有 電 流 保 護 的 絕 緣 器, 惟 在 是 次 事 故 中, 絕 緣 器 未 能 阻 止 事 故 發 生, 查 詢 有 關 絕 緣 器 有 否 正 常 運 作, 或 者 系 統 的 保 護 裝 置 不 夠 全 面 他 認 為 署 方 須 考 慮 要 求 供 應 商 加 設 有 溫 度 保 護 功 能 的 絕 緣 器, 以 確 保 充 電 系 統 安 全 148. 楊 永 杰 議 員 表 示 電 動 車 充 電 器 設 置 於 民 居 附 近, 事 故 發 生 後 引 起 居 民 恐 慌, 擔 心 充 電 器 意 外 隨 時 會 波 及 附 近 的 居 民, 查 詢 署 方 會 否 考 慮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並 責 成 比 亞 迪 改 善 充 電 器 的 安 全 系 統, 以 防 止 類 似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釋 除 市 民 的 疑 慮 149. 黃 潤 昌 議 員 指 署 方 對 電 動 車 的 技 術 要 求 標 準 相 當 高, 電 動 車 的 意 外 率 亦 較 一 般 汽 車 為 低, 惟 根 據 署 方 的 回 應 顯 示, 是 次 事 故 是 過 度 用 力 接 駁 電 線 的 低 級 錯 誤 所 致 他 對 是 次 事 故 打 擊 大 眾 對 電 動 車 安 全 的 信 心 感 到 可 惜, 希 望 署 方 在 日 常 監 管 及 保 養 維 修 等 方 面 能 有 改 進 150. 機 電 工 程 署 李 奕 暉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i) (ii) (iii) 根 據 署 方 調 查, 事 故 中 充 電 裝 置 的 過 流 保 護 器 及 接 地 保 護 器 均 有 啟 動, 並 發 揮 保 護 功 能 保 護 裝 置 在 充 電 器 發 生 故 障 時 已 即 時 截 斷 供 電, 過 流 的 能 量 只 集 中 在 充 電 器 頂 部, 使 頂 部 的 塑 膠 外 殼 熔 毀, 而 非 如 媒 體 所 報 導 的 充 電 器 爆 炸 ; 署 方 關 注 每 宗 電 力 事 故, 且 均 會 派 員 調 查 署 方 得 悉 是 次 事 故 後, 已 立 即 向 領 匯 比 亞 迪 及 有 關 承 辦 商 了 解 情 況, 調 查 事 故 起 因, 並 建 議 比 亞 迪 改 善, 包 括 檢 查 充 電 器 其 他 相 關 部 分, 以 及 加 強 日 後 的 例 行 檢 查, 避 免 同 類 事 情 發 生 ; 以 及 署 方 會 密 切 留 意 電 動 車 充 電 裝 置 所 需 的 保 養, 例 如 要 求 電 動 車 充 電 裝 置 擁 有 人 須 定 期 巡 查 其 充 電 器 雖 然 充 電 裝 置 的 內 部 結 構 並 不 複 雜, 惟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如 裝 置 的 供 電 量 逾 100 安 培, 便 須 作 定 期 檢 查

25 香 港 各 區 將 陸 續 安 裝 電 動 車 的 充 電 設 施, 署 方 會 監 察 其 使 用 安 全 151. 主 席 促 請 署 方 繼 續 關 注 比 亞 迪 電 動 車 充 電 器 的 安 全 問 題 要 求 盡 快 落 實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興 建 全 科 醫 院 ( 文 件 第 64/13 號 ) 152. 任 國 棟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他 補 充 雖 然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大 部 分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輪 候 時 間 比 其 他 聯 網 短, 但 隨 着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住 宅 相 繼 落 成, 區 內 的 醫 療 配 套 亦 應 相 應 增 加, 故 他 希 望 當 局 盡 快 落 實 於 啟 德 興 建 全 科 醫 院 153. 醫 院 管 理 局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總 監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熊 志 添 醫 生 回 應 指, 局 方 位 於 九 龍 的 三 個 醫 院 聯 網 沒 有 清 晰 劃 界, 故 九 龍 東 和 九 龍 西 的 居 民 亦 會 到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轄 下 的 醫 院 看 病 政 府 明 白 區 內 居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將 會 上 升, 因 此 已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預 留 土 地 興 建 一 所 全 科 急 症 醫 院, 該 土 地 位 於 規 劃 中 的 兒 童 專 科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旁 他 表 示 有 關 部 門 正 進 行 初 步 籌 劃 工 作, 包 括 了 解 和 預 測 九 龍 區 居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尤 其 是 九 龍 城 區 及 黃 大 仙 區 他 個 人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盡 快 落 實 興 建 醫 院, 並 表 示 有 關 計 劃 會 與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下 文 簡 稱 伊 院 ) 的 重 建 計 劃 一 併 考 慮 154. 楊 永 杰 議 員 同 意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興 建 全 科 醫 院 他 表 示 啟 德 發 展 區 落 成 後 將 有 約 10 萬 名 居 民, 而 且 土 瓜 灣 區 一 直 有 重 建 項 目, 人 口 將 會 不 斷 增 長, 區 內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肯 定 會 上 升 155. 任 國 棟 議 員 表 示 啟 晴 邨 與 德 朗 邨 即 將 入 伙, 而 區 內 的 社 福 設 施 亦 將 相 繼 落 成, 他 查 詢 啟 德 醫 院 的 籌 劃 進 度, 以 及 會 於 何 時 開 始 興 建 156. 醫 院 管 理 局 熊 志 添 醫 生 表 示 啟 德 全 科 急 症 醫 院 仍 在 規 劃 階 段, 政 府 須 詳 細 評 估 區 內 居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再 行 決 定 醫 院 的 規 模, 亦 要 研 究 啟 德 醫 院 如 何 與 區 內 其 他 醫 院 配 合 他 表 示 規 劃 需 要 一 點 時 間, 還 要 經 過 一 些 內 部 程 序, 故 現 階 段 未 有 具 體 的 時 間 表 醫 院 管 理 局 2013/14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及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2013/14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 文 件 第 65/13 號 ) 157. 醫 院 管 理 局 熊 志 添 醫 生 介 紹 文 件, 並 作 以 下 補 充 : (i) 局 方 會 繼 續 招 聘 醫 生 及 護 士 改 善 高 級 護 理 人 員 等 職 工 的 繼 任 安 排 及 加 強 醫 生 模 擬 實 習, 希 望 醫 生 及 護 士 均 受 過 充 足 的 訓 練, 並 紓 緩 人 手

26 短 缺 及 流 失 的 影 響 ; (ii) 局 方 本 年 將 透 過 不 同 計 劃 逐 漸 縮 短 輪 候 名 冊, 並 透 過 特 別 津 貼 安 排 新 症 安 排 和 增 加 專 科 及 普 通 科 門 診 名 額 等 措 施, 紓 緩 輪 候 診 症 問 題 ; (iii) (iv) (v) 局 方 會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協 助 檢 討 企 業 管 治, 並 執 行 有 關 建 議, 以 促 進 局 方 各 聯 網 及 管 治 委 員 會 之 間 的 溝 通, 改 善 風 險 管 理 及 其 他 問 題 的 處 理 ;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會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例 如 將 消 耗 品 直 接 運 往 病 房, 讓 病 房 職 員 可 以 專 注 於 病 房 的 工 作, 以 紓 緩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 以 及 油 麻 地 專 科 門 診 的 重 置 工 作 已 正 式 展 開, 他 希 望 有 關 專 科 門 診 可 以 於 三 年 後 投 入 服 務, 並 感 謝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158. 楊 永 杰 議 員 對 醫 管 局 增 聘 護 士 的 計 劃 表 示 歡 迎 及 支 持, 他 透 露 身 邊 不 少 護 士 朋 友 均 希 望 局 方 增 加 聯 網 內 護 士 的 人 手, 以 紓 緩 前 線 同 事 的 工 作 壓 力 他 建 議 局 方 或 聯 網 向 政 府 爭 取 更 多 資 源, 以 加 快 增 聘 人 手 此 外, 他 希 望 局 方 能 繼 續 關 注 梁 球 鋸 診 所 的 擴 建 事 宜, 並 將 有 關 項 目 納 入 下 年 度 的 工 作 計 劃, 以 滿 足 九 龍 城 區 門 診 服 務 的 長 遠 需 求 159. 鄭 利 明 議 員 對 局 方 沒 有 在 工 作 計 劃 中 提 及 中 醫 診 所 設 施 感 到 不 滿 此 外, 他 查 詢 局 方 會 否 考 慮 自 行 研 製 或 生 產 常 用 的 藥 物, 以 減 輕 藥 物 開 支 日 增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並 把 節 省 的 資 源 用 於 增 聘 人 手 160. 吳 奮 金 議 員 表 示 明 白 醫 護 人 員 工 作 忙 碌, 惟 他 希 望 局 方 能 縮 短 伊 院 的 輪 候 時 間 他 以 急 症 室 為 例, 市 民 候 診 時 間 往 往 長 達 數 小 時, 他 建 議 院 方 可 先 讓 病 人 回 家 等 候, 直 至 診 症 前 一 小 時 才 致 電 通 知 病 人 前 往 醫 院 此 外, 他 建 議 局 方 增 加 駐 院 社 工 人 手, 並 希 望 駐 院 社 工 主 動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申 領 醫 療 津 貼, 以 分 擔 部 分 醫 療 費 用 及 減 輕 經 濟 壓 力 161. 莫 嘉 嫻 議 員 表 示 很 多 人 關 注 醫 管 局 行 政 開 支 龐 大 但 效 益 存 疑, 而 局 方 每 年 向 委 員 反 映 人 手 不 足, 她 查 詢 局 方 有 否 長 遠 方 案 解 決 現 時 醫 療 體 系 內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以 及 會 如 何 開 源 節 流,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到 地 區 內 的 醫 療 服 務 她 亦 反 映 公 營 醫 院 給 予 病 人 的 藥 物 劑 量 遠 多 於 私 營 醫 院, 而 院 方 不 會 回 收 病 人 剩 餘 的 藥 物, 結 果 造 成 浪 費, 故 她 建 議 醫 院 應 處 方 適 量 的 藥 物 予 病 人 此 外, 她 讚 揚 局 方 的 婦 科 醫

27 療 服 務 質 素 佳, 指 曾 有 街 坊 到 伊 院 進 行 婦 科 手 術, 稱 讚 其 服 務 比 私 營 醫 院 為 佳, 惟 她 擔 心 一 些 經 濟 能 力 較 佳 的 病 人 會 因 而 轉 到 公 營 醫 院 看 病, 延 長 了 公 營 醫 院 的 輪 候 時 間, 她 希 望 局 方 能 在 服 務 和 輪 候 時 間 上 取 得 平 衡 最 後, 她 指 伊 院 的 求 診 者 眾, 查 詢 局 方 會 否 爭 取 收 回 伊 院 附 近 的 地 方 進 行 擴 建 162. 黃 潤 昌 議 員 對 於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增 設 急 性 中 風 治 療 服 務 表 示 高 興, 指 過 去 多 個 聯 網 的 長 者 中 風 治 療 服 務 經 常 為 人 詬 病, 希 望 局 方 能 藉 是 次 計 劃 改 善 整 個 長 者 中 風 治 療 服 務 他 指 中 風 病 人 康 復 成 本 高, 需 要 不 少 治 療 服 務, 若 急 性 中 風 病 人 得 到 及 時 治 療, 將 有 助 減 低 其 康 復 成 本 及 減 輕 整 個 醫 療 架 構 的 壓 力 此 外, 他 查 詢 局 方 會 否 考 慮 在 區 內 增 加 心 血 管 服 務 163. 李 蓮 議 員 表 示 理 解 醫 院 人 手 不 足, 惟 醫 生 工 作 繁 忙 時 難 免 出 錯, 她 不 願 看 見 醫 療 事 故 發 生 她 擔 心 招 聘 海 外 醫 生 的 門 檻 過 高, 以 致 醫 生 及 醫 護 人 員 長 期 缺 乏 人 手 至 於 有 委 員 指 局 方 醫 生 處 方 過 量 藥 物 給 病 人, 造 成 浪 費, 她 亦 贊 同, 並 認 為 醫 生 須 調 整 配 方 劑 量 最 後 她 代 表 居 民 讚 揚 公 立 醫 院 的 服 務 質 素 及 感 謝 醫 護 人 員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希 望 局 方 能 繼 續 為 居 民 提 供 完 善 的 醫 療 服 務 164. 蕭 婉 嫦 議 員 亦 讚 揚 局 方 屬 下 醫 院 及 診 所 的 服 務 質 素 每 年 都 有 進 步, 其 醫 生 及 醫 護 人 員 的 工 作 效 率 均 較 私 家 醫 院 高, 而 局 方 每 年 增 添 醫 療 服 務, 很 多 方 面 都 能 與 時 並 進 她 表 示 自 己 早 前 向 局 方 提 交 文 件, 希 望 局 方 能 增 撥 資 源, 在 公 營 醫 院 提 供 T21 產 檢 服 務, 以 減 低 孕 婦 流 產 的 風 險 此 外, 她 認 為 培 養 人 才 並 非 旦 夕 可 成, 建 議 局 方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區 招 聘 醫 生 及 護 士,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以 紓 緩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165. 醫 院 管 理 局 熊 志 添 醫 生 感 謝 委 員 對 局 方 服 務 的 讚 賞, 並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回 應 如 下 : (i) (ii) 政 府 承 諾 在 每 區 開 設 一 間 中 醫 診 所, 其 中 九 龍 城 區 和 油 尖 旺 區 的 中 醫 診 所 分 別 位 於 何 文 田 愛 民 邨 和 伊 院 裡, 並 已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故 沒 有 特 別 在 是 次 報 告 中 提 及 ; 局 方 大 部 分 藥 物 開 支 均 用 於 購 置 藥 物, 但 研 發 藥 物 的 成 本 高 昂, 還 要 考 慮 藥 物 副 作 用 的 風 險 及 保 險 問 題 新 藥 物 可 能 在 推 出 市 面 後 才 被 發 現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所 招 致 的 索 償 額 並 非 一 般 藥 廠 可 承 擔, 故 國 際 間 各 藥 廠 都 藉 互 相 合 併 來 降 低 風 險 局 方 過 往 會 自 行 調 配 簡 單 藥 物, 但 因 為 風 險 及 保 險 問 題, 局 方 現 時 會 購 買 成 藥 ;

28 (iii) (iv) (v) (vi) 由 於 急 症 室 醫 生 人 手 缺 乏, 故 服 務 效 率 受 到 限 制, 而 急 症 室 輪 候 時 間 的 長 短, 很 視 乎 當 時 有 沒 有 非 常 緊 急 的 急 症 需 要 處 理 如 候 診 病 人 的 病 情 相 對 輕 微, 便 須 等 候 一 段 較 長 的 時 間 由 於 伊 院 為 主 要 的 創 傷 中 心, 經 常 接 收 嚴 重 創 傷 的 傷 者, 故 院 方 未 必 可 以 完 全 掌 握 輪 候 時 間, 以 致 候 診 時 間 時 有 長 短 之 別 ; 病 人 到 急 症 室 分 流 時, 醫 護 人 員 會 告 之 病 人 其 分 流 類 別, 病 人 可 留 意 急 症 室 內 的 電 腦 顯 示 板 有 關 不 同 類 別 的 輪 候 時 間 由 於 致 電 通 知 候 診 病 人 的 建 議 牽 涉 額 外 人 手, 局 方 須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以 及 有 沒 有 其 他 可 行 方 案, 例 如 透 過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通 知 病 人 最 新 的 輪 候 時 間, 惟 局 方 目 前 無 法 預 計 急 症 室 的 輪 候 時 間 ; 伊 院 的 醫 務 社 工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負 責 聘 請, 局 方 知 道 伊 院 有 不 少 醫 務 社 工 如 病 人 提 及 有 經 濟 困 難, 院 方 護 士 會 將 其 轉 介 給 醫 務 社 工 跟 進 ; 相 對 其 他 國 家 的 醫 療 部 門, 局 方 只 投 放 很 少 資 源 於 管 理 上, 並 非 如 部 分 傳 媒 所 指 的 肥 上 瘦 下 局 方 會 盡 量 投 放 資 源 於 前 線 服 務, 惟 在 前 線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的 同 時, 必 須 有 管 理 人 員 於 背 後 負 責 統 籌 及 提 供 支 援 ; (vii) 局 方 醫 生 不 會 處 方 過 量 藥 物 予 病 人 因 醫 生 的 應 診 時 間 有 限, 倘 若 病 人 病 情 穩 定, 醫 生 通 常 會 要 求 病 人 半 年 或 九 個 月 後 才 到 醫 院 覆 診 由 於 很 多 病 人 不 願 意 在 等 待 覆 診 期 間 到 醫 院 取 藥, 故 醫 生 有 時 會 處 方 足 夠 九 個 月 服 用 的 藥 物 局 方 不 會 回 收 病 人 剩 餘 的 藥 物, 因 為 病 人 通 常 拆 開 藥 物 的 錫 紙 包 裝, 以 致 局 方 無 法 辨 識 有 關 藥 物, 而 且 部 分 藥 物 需 要 冷 藏, 局 方 無 法 確 保 病 人 妥 善 保 存 藥 物 局 方 會 積 極 研 究 如 何 減 少 浪 費 藥 物 ; (viii) 局 方 數 年 前 已 在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提 升 心 血 管 病 服 務, 延 長 血 管 造 形 手 術 ( 俗 稱 通 波 仔 手 術 ) 的 服 務 時 間, 而 總 部 正 計 劃 把 服 務 推 廣 至 其 他 聯 網, 故 是 次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工 作 計 劃 不 會 再 增 加 有 關 服 務 ; (ix) (x) 非 本 地 畢 業 的 醫 生 須 取 得 有 限 度 執 業 註 冊 才 可 來 港 執 業, 而 有 限 度 註 冊 是 由 醫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而 非 醫 管 局 局 方 每 次 均 會 遞 交 十 多 份 申 請 予 醫 務 委 員 會 審 批 由 於 有 關 註 冊 需 每 年 續 約, 故 不 容 易 吸 引 大 批 非 本 地 畢 業 的 醫 生 來 港 執 業 ; 以 及 局 方 於 較 早 前 的 議 題 已 有 醫 生 回 應 委 員 有 關 公 營 醫 院 提 供 T21 產 檢

29 服 務 的 事 宜, 故 他 不 再 補 充 強 烈 要 求 擴 建 紅 磡 診 所 ( 文 件 第 66/13 號 ) 166. 蕭 婉 嫦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她 表 示 啟 德 醫 院 仍 未 落 實 興 建, 而 九 龍 城 區 人 口 老 化, 長 者 均 希 望 在 就 近 的 地 方 看 病 現 時 紅 磡 診 所 環 境 十 分 擠 逼, 她 希 望 醫 管 局 可 以 待 樓 上 母 嬰 健 康 院 遷 出 後 擴 建 診 所 167. 醫 院 管 理 局 熊 志 添 醫 生 回 應 指, 紅 磡 診 所 大 樓 為 樓 高 三 層 的 政 府 建 築 物, 局 方 現 時 在 地 下 全 層 提 供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該 政 府 建 築 物 內 的 其 他 樓 層 為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服 務 單 位 所 使 用, 現 階 段 局 方 沒 有 收 到 有 關 紅 磡 診 所 大 樓 內 衞 生 署 服 務 調 遷 後 可 騰 出 空 間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計 劃 他 表 示 九 龍 中 醫 院 聯 網 會 繼 續 與 社 區 及 有 關 部 門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並 會 爭 取 擴 建 紅 磡 診 所, 惟 紅 磡 診 所 大 樓 沒 有 電 梯, 聯 網 須 研 究 在 該 大 廈 擴 建 診 所 技 術 上 是 否 可 行 168. 主 席 查 詢 紅 磡 母 嬰 健 康 院 遷 出 後 該 空 間 會 有 什 麼 用 途, 以 及 醫 管 局 在 取 得 地 方 後, 能 否 向 病 人 提 供 更 多 服 務 169. 醫 院 管 理 局 熊 志 添 醫 生 表 示 不 清 楚 衞 生 署 的 計 劃 他 理 解 市 民 對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需 求 殷 切, 故 此 聯 網 會 定 期 檢 討 轄 下 的 門 診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紅 磡 診 所 在 規 劃 和 發 展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時, 局 方 須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根 據 人 口 增 長 和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而 預 測 的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個 別 服 務 的 增 長 率, 以 及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可 能 出 現 的 轉 變 等 170. 主 席 建 議 致 函 衞 生 署, 要 求 署 方 在 紅 磡 母 嬰 健 康 院 遷 出 後, 考 慮 把 空 置 地 方 留 給 紅 磡 診 所 作 擴 建 用 途 171. 任 國 棟 議 員 表 示 紅 磡 診 所 大 樓 沒 有 升 降 機, 擔 心 即 使 醫 管 局 取 得 地 方 後 也 不 能 用 以 擴 建 紅 磡 診 所, 故 他 建 議 先 向 衞 生 署 查 詢 署 方 有 關 地 方 在 紅 磡 母 嬰 健 康 院 遷 出 後 的 用 途 172. 蕭 婉 嫦 議 員 同 意 致 函 衞 生 署, 要 求 署 方 把 地 方 留 給 紅 磡 診 所 她 認 為 在 大 樓 加 裝 電 梯 是 一 項 十 分 容 易 的 工 程, 所 需 費 用 亦 只 是 數 十 萬 元 173. 主 席 總 結 委 員 的 意 見, 同 意 致 函 衞 生 署, 查 詢 署 方 在 紅 磡 母 嬰 健 康 院 遷 出 後 有 關 空 間 的 用 途, 並 反 映 委 員 對 擴 建 紅 磡 診 所 的 意 見 及 查 詢 在 紅 磡 診 所 大 樓 加 建 升 降 機 或 其 他 無 障 礙 通 道 的 可 行 性

30 ( 會 後 補 註 : 秘 書 處 已 於 8 月 26 日 透 過 電 郵 把 衞 生 署 的 書 面 回 覆 傳 送 給 委 員 參 考 ) 其 他 事 項 174. 主 席 表 示 於 6 月 20 日 與 環 保 署 一 名 首 席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出 席 由 香 港 基 督 少 年 軍 主 辦 的 減 廢 成 效 周 年 活 動, 該 團 體 早 前 於 十 三 街 進 行 膠 樽 回 收 活 動, 成 效 理 想 175. 主 席 請 委 員 省 覽 兩 份 資 料 文 件, 即 第 67/13 號 年 度 九 龍 城 區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進 度 報 告 及 第 68/13 號 前 議 事 項 進 度 報 告 秘 書 處 已 分 別 於 7 月 3 日 及 8 日 以 電 郵 方 式 將 該 兩 份 文 件 送 交 各 委 員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176. 主 席 宣 布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為 2013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而 截 止 提 交 文 件 的 日 期 為 2013 年 9 月 10 日 餘 無 別 事, 主 席 於 下 午 7 時 正 宣 布 會 議 結 束 本 會 議 記 錄 於 2013 年 9 月 26 日 正 式 通 過 主 席 秘 書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201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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