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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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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電 話 : 傳 真 : 查 詢 熱 線 :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納 入 本 合 約 內, 成 為 本 合 約 之 基 礎 投 保 人 已 繳 付 保 費, 作 為 本 保 險 的 代 價 兹 證 明 本 保 單 或 批 單 上 所 列 之 承 保 條 件 除 外 條 款 基 本 條 款 責 任 限 額 ( 當 中 全 被 當 作 納 入 條 款 內 ) 為 依 歸 下, 本 公 司 同 意 賠 償 給 投 保 人 任 何 或 所 有 以 下 所 列 在 保 險 期 內 所 發 生 之 承 保 事 項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投 保 人 完 全 遵 守 及 履 行 保 單 所 載 條 件, 以 及 投 保 人 確 保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內 所 提 供 或 申 報 的 所 有 資 料 是 準 確 真 實 及 完 整 的, 是 為 本 公 司 在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本 保 單 內, 如 內 容 許 可, 只 表 達 單 數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眾 數, 反 之 亦 然 只 表 達 男 性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女 性 ( 投 保 人 的 字 詞 除 外 ), 反 之 亦 然 第 一 部 份 - 定 義 以 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應 用 於 本 保 單 承 保 表 批 單 或 備 忘 錄 均 具 有 該 意 義 1. 意 外 意 指 因 意 外 外 在 暴 力 及 可 見 事 件 完 全 及 直 接 構 成 的 死 亡 或 傷 害, 並 不 牽 涉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及 並 非 由 疾 病 或 逐 步 由 生 理 或 精 神 失 調 所 構 成 2. 受 益 人 意 指 於 承 保 表 中 列 明 的 受 益 人 如 沒 有 列 明, 則 指 受 保 人 身 故 後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的 合 法 遺 產 繼 承 人 3. 成 人 意 指 年 齡 18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4. 子 女 意 指 投 保 人 或 成 人 受 保 人 的 未 婚 及 未 有 工 作 的 合 法 子 女, 包 括 繼 子 女 和 合 法 領 養 的 子 女 其 年 齡 為 18 歲 以 下, 與 投 保 人 或 成 人 受 保 人 同 住 及 :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 與 成 人 受 保 人 一 起 同 往 保 障 地 區 ( 該 成 人 受 保 人 必 須 為 其 父 母 ); 或 (2) 在 成 人 照 顧 下 一 起 同 往 保 障 地 區 ( 適 用 於 獨 立 投 保
2 本 保 單 的 18 歲 以 下 人 士 ) 5. 中 國 通 卡 意 指 本 公 司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之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保 障 卡, 於 中 國 境 內 提 供 約 250 所 指 定 國 際 緊 急 救 援 網 絡 醫 院 供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引 致 須 要 緊 急 醫 療 救 治 時 所 用 6. 原 居 地 意 指 香 港 ( 除 非 在 投 保 申 請 書 上 另 有 註 明 ) 7. 保 障 地 區 全 中 國 內 地 ( 若 保 障 計 劃 為 全 年 銀 卡 保 障 地 區 只 限 於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 8. 危 險 工 作 意 指 從 事 演 藝 或 影 視 製 作 者 ( 如 製 作 者 及 演 員 等 ) 或 當 特 技 人 或 龍 虎 武 師 ; 駕 駛 商 用 汽 車 ( 如 貨 車 吊 機 車 輛 旅 遊 巴 等 ); 在 離 地 面 30 呎 以 上 的 高 空 或 在 地 面 20 呎 或 以 下 的 深 處 工 作 ; 在 碼 頭 或 船 上 工 作 ; 在 建 築 地 盤 內 工 作 ; 使 用 由 蒸 氣 氣 體 水 電 或 其 他 機 械 動 力 推 動 的 機 器 切 割 或 壓 製 金 屬 或 塑 膠 9. 緊 急 10. 免 賠 額 意 指 因 意 外 傷 害 或 急 病 所 致 無 法 防 止 且 急 需 外 來 援 助 之 嚴 重 情 況 或 災 難 意 指 載 於 承 保 表 或 任 何 批 單 內 在 受 保 人 應 享 有 的 賠 償 中 需 扣 除 的 金 額 11. 家 庭 意 指 名 字 載 於 承 保 表 內 受 保 人 的 直 系 家 屬, 包 括 其 本 人, 配 偶 及 子 女 12. 香 港 意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13. 醫 院 意 指 於 保 障 地 區 按 其 法 律 運 作, 縣 級 或 以 上 並 以 西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提 供 醫 院 服 務 之 合 法 註 冊 醫 院, 並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1) 主 要 以 住 院 病 人 形 式 接 待 治 療 及 護 理 不 適 患 病 或 受 傷 的 人 士 ; (2) 只 在 可 隨 時 向 其 諮 詢 的 醫 生 監 管 下 始 能 接 納 住 院 病 人 入 院 ; (3) 為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系 統 化 的 醫 療 設 施 以 進 行 醫 療 診 斷 和 治 療, 並 在 醫 院 範 圍 或 醫 院 可 使 用 或 控 制 的 設 施 下 提 供 進 行 大 型 手 術 的 設 施 ( 如 適 用 ); (4) 在 護 理 人 員 的 監 督 下 提 供 全 日 護 理 服 務 ; (5) 維 持 一 名 或 以 上 合 法 註 冊 的 駐 院 醫 生 醫 院 的 含 義 並 不 包 括 : (1) 精 神 護 理 機 構, 泛 指 為 精 神 病 者 包 括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護 理 的 機 構 醫 院 精 神 病 部 門 ; (2) 老 人 院 療 養 院 戒 毒 或 戒 酒 治 療 所 ; (3) 保 健 或 天 然 療 養 診 所 護 理 或 療 養 院 醫 院 特 為 戒 毒 或 戒 酒 而 設 的 部 門 或 護 理 療 養 復 康 特 別 護 理 或 靜 養 所 ;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3 (4) 以 中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中 醫 院 14. 網 絡 醫 院 意 指 國 際 緊 急 救 援 於 中 國 內 地 提 供 意 外 緊 急 救 援 的 指 定 網 絡 醫 院 服 務 地 域 為 (1) 銀 卡 :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之 網 絡 醫 院 ; (2) 金 卡 及 標 準 卡 : 全 中 國 內 地 各 省 網 絡 醫 院 15. 投 保 人 意 指 18 歲 或 以 上 擁 有 本 保 單, 其 姓 名 載 於 承 保 表 內 註 明 為 投 保 人 的 人 士 16. 受 保 人 意 指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之 受 保 人 17. 保 障 計 劃 意 指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本 保 單 所 承 保 的 保 障 計 劃 18. 喪 失 一 肢 意 指 失 去 手 掌 或 手 腕 以 上 部 份, 或 足 部 或 足 踝 以 上 部 份, 或 完 全 及 永 久 失 去 功 能 19. 喪 失 一 目 意 指 一 目 完 全 及 無 法 復 原 及 不 能 醫 治 下 喪 失 視 力 20. 醫 生 意 指 依 據 當 地 政 府 司 法 下 合 法 註 冊, 可 提 供 醫 治 手 術 服 務 的 任 何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同 時 具 備 醫 生 身 份 的 投 保 人 成 人 受 保 人 成 人 受 保 人 的 配 偶 或 親 屬 21. 保 險 期 意 指 由 承 保 表 內 列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開 始, 直 至 根 據 本 保 單 第 四 部 份 項 目 1 - 終 止 對 本 保 單 或 每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取 消 日 為 止 22. 承 保 表 意 指 附 於 本 保 單 的 承 保 表, 並 為 本 保 單 的 一 部 份 23. 保 單 年 度 意 指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按 承 保 表 內 列 明 的 保 障 計 劃 每 一 連 續 12 個 月 24 個 月 或 36 個 月 的 期 間 24. 疾 病 意 指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內 所 患 上 或 感 染 不 可 預 知 的 疾 病, 而 該 疾 病 必 須 直 接 及 單 獨 地 導 致 損 失 從 而 產 生 索 償 及 須 接 受 醫 生 的 治 療 25. 配 偶 意 指 與 成 人 受 保 人 同 住 的 合 法 配 偶 第 二 部 份 - 保 障 範 圍 ( 每 名 受 保 人 每 名 受 保 人 ) 在 保 險 期 內, 倘 受 保 人 於 保 障 地 區 內 因 意 外 導 致 下 列 事 故, 本 公 司 將 按 本 保 單 的 規 定 履 行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給 予 受 保 人 或 其 受 益 人, 但 每 項 保 障 賠 償 金 額 須 受 承 保 表 所 列 每 項 保 障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限 額 及 適 用 的 賠 償 所 規 限 1.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1)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費 賠 償 因 意 外 事 故 引 致 受 保 人 於 保 障 地 區 內 之 醫 院 須 進 行 即 時 緊 急 治 療 的 醫 療 費 用, 或 由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180 內 受 保 人 於 保 障 地 區 必 須 接 受 醫 療 住 院 及 治 療 的 費 用, 或 由 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醫 療 條 件 的 限 制 而 必 須 轉 送 另 一 醫 院 的 護 送 費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4 就 此 保 障, 本 公 司 無 須 對 以 下 項 目 負 責 : (i) 診 治 受 保 人 的 醫 生 認 為 可 合 理 地 延 遲 接 受 手 術 或 診 治, 直 至 受 保 人 返 回 原 居 地 ; (ii) 醫 院 的 單 人 或 私 家 病 房 膳 宿 診 所 或 護 理 的 費 用, 除 非 醫 生 認 為 受 保 人 必 須 要 此 等 安 排 ; (iii) 牙 科 護 理 或 診 治, 除 非 在 保 障 地 區 內 因 意 外 受 傷 導 致 天 然 健 康 牙 齒 受 創 ; (iv) 中 醫 及 跌 打 治 療 費 用 ; 或 (v) 未 能 提 供 由 主 診 醫 生 列 明 因 意 外 受 傷 發 出 的 正 式 收 據 醫 學 證 書 及 診 斷 報 告 的 索 償 (2) 覆 診 費 保 障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內 所 產 生 的 首 次 上 述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費 用 獲 得 接 納 和 賠 付 後 30 天 內 因 同 一 意 外 事 故 在 中 國 內 地 指 定 網 絡 醫 院 或 返 回 香 港 覆 診 所 須 支 付 之 合 理 醫 療 費 用 ( 包 括 跌 打 物 理 治 療 或 整 脊 費 ) 2. 意 外 身 亡 或 永 久 完 全 傷 殘 在 保 險 期 內, 因 意 外 事 故 導 致 受 保 人 於 保 障 地 區 內 受 傷, 並 由 此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180 日 內 不 幸 身 故 或 傷 殘, 本 公 司 將 按 照 下 表 賠 償 給 受 保 人, 若 受 保 人 身 亡 則 賠 償 給 受 益 人 : 受 傷 程 度 1. 身 故 ( 失 蹤 不 能 當 作 意 外 身 故, 但 因 海 難 或 空 難 引 致 受 保 人 所 乘 搭 的 飛 機 或 船 隻 完 全 毁 滅 除 外 ) 最 高 賠 償 額 ( 按 承 保 表 意 外 身 亡 或 永 久 完 全 傷 殘 保 障 金 額 ) 100% 2. 喪 失 兩 肢 或 雙 目 或 喪 失 一 肢 及 一 目 100% 3. 喪 失 一 肢 或 一 目 50% (1). 在 保 險 期 的 每 12 個 月 內, 不 論 發 生 一 次 或 多 次 賠 償, 本 公 司 最 高 賠 償 責 任, 以 不 超 過 承 保 表 內 就 此 項 保 障 最 高 賠 償 額 的 100% 為 限 ; (2). 上 述 表 列 身 故 或 傷 殘 必 須 在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內 造 成 ; (3). 受 保 人 不 得 因 遭 受 同 一 次 意 外 事 故, 而 獲 得 上 述 表 列 內 一 項 以 上 的 賠 償 金 額 (4). 若 受 保 人 於 發 生 意 外 時 正 從 事 任 何 危 險 工 作 類 別 而 導 致 意 外 身 亡 或 永 久 完 全 傷 殘, 此 項 保 障 將 不 適 用, 但 可 按 承 保 表 內 所 列 獲 取 意 外 津 貼 金 額 ( 若 選 擇 家 庭 保 障, 此 津 貼 不 適 用 於 子 女 ) 3. 急 性 病 身 亡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5 意 指 猝 死 賠 償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內 突 然 患 上 或 發 生 不 可 預 見 的 疾 病 引 致 在 24 小 時 內 身 亡 該 種 疾 病 不 是 人 為 因 素 致 死, 如 自 殺 手 術 或 麻 醉 等 而 必 須 是 意 外 突 然 及 非 人 為 因 素 單 獨 地 導 致 與 受 保 人 的 先 前 患 有 疾 病 及 其 個 人 體 能 無 關 係 自 然 發 病 致 死 4. 行 李 物 品 損 失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偷 竊 造 成 受 保 人 的 行 李 物 品 於 托 運 及 寄 放 期 間 遺 失 或 損 壞 就 此 保 障, 本 公 司 無 須 對 以 下 項 目 負 責 : (1) 因 海 關 或 其 他 官 員 或 政 府 機 構 延 誤 充 公 扣 留 而 引 致 的 遺 失 或 損 毀 ; (2) 郵 票 合 約 或 隱 形 眼 鏡 的 遺 失 或 損 毀 或 易 碎 物 品 的 損 毀 ; (3) 傳 呼 機 手 提 電 話 手 提 之 通 訊 設 施 電 子 手 帳 電 腦 設 備 軟 件 或 其 附 件 的 遺 失 或 損 毀 ; (4) 商 業 物 品 或 樣 本, 儲 存 在 錄 影 帶 儲 存 卡 鐳 射 光 碟 或 類 似 物 品 的 資 料 ; (5) 載 於 承 保 表 內 之 免 賠 額 ; (6) 沒 有 在 發 現 遺 失 後 立 即 報 失 及 取 得 航 空 公 司 的 財 物 損 失 報 告 ; (7) 現 金 鈔 票 可 轉 讓 票 據 債 券 或 證 券 契 約 代 用 貨 幣 ( 包 括 信 用 卡 八 達 通 卡 等 ) 及 其 他 任 何 類 型 的 文 件 或 付 款 工 具 護 照 簽 證 文 件 機 票 交 通 及 住 宿 代 用 券 或 任 何 旅 遊 代 用 券 的 損 失 ; (8) 沒 有 在 發 現 遺 失 後 24 小 時 內 向 保 障 地 區 警 方 報 失 及 取 得 報 告 小 時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熱 線 電 話 (852)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旅 行 或 公 幹 時 因 發 生 嚴 重 身 體 損 傷 需 要 醫 療 法 律 諮 詢 緊 急 協 助, 而 這 旅 程 並 非 - 違 反 醫 生 的 勸 告 及 / 或 - 是 為 接 受 或 尋 求 海 外 醫 療 或 手 術 治 療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直 接 通 知 國 際 救 援 24 小 時 緊 急 中 心, 要 求 以 下 服 務 及 保 障 任 何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的 有 關 費 用,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1) 緊 急 醫 療 救 援 服 務 i. 緊 急 護 送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遭 遇 身 體 損 傷, 而 國 際 救 援 中 心 的 醫 療 隊 伍 及 受 保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均 建 議 受 保 人 需 要 轉 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所 需 之 適 當 治 療,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及 支 付 : a. 運 送 受 保 人 至 最 就 近 的 醫 院 ; 及 b. 如 站 在 醫 療 的 角 度 上 有 需 要, 國 際 救 援 利 用 一 切 方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救 護 機, 固 定 班 次 之 商 務 客 機 及 陸 上 救 傷 車 ) 以 運 送 受 保 人 至 一 所 在 設 備 上 就 該 項 身 體 損 傷 更 為 適 合 的 醫 院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6 而 有 關 以 上 的 安 排 須 由 國 際 救 援 中 心 的 醫 療 隊 伍 及 受 保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共 同 決 定 為 了 完 成 醫 療 運 送, 國 際 救 援 會 根 據 情 況 作 出 以 下 安 排 : a. 救 護 車 連 接 醫 院 及 機 場 b. 離 境 及 入 境 手 續 c. 提 供 深 切 治 療 器 材 d. 在 運 送 期 間 由 合 適 醫 務 人 員 ( 如 : 麻 醉 師 心 臟 科 醫 生 普 通 科 醫 生 護 士 ) 護 送, 控 制 及 穩 定 受 保 人 的 情 況 e. 救 護 車 於 機 場 接 載 及 護 送 受 保 人 f. 合 適 專 科 醫 生 在 目 的 地 候 診 g. 預 留 醫 院 床 位 h. 國 際 救 援 中 心 醫 生 密 切 跟 進 病 人 入 院 後 病 情 i. 與 受 保 人 家 屬 聯 絡 並 知 會 治 療 進 展 ii. 治 療 後 之 護 送 服 務 因 意 外 損 傷 在 當 地 治 療 後, 根 據 受 保 人 的 主 治 醫 生 和 國 際 救 援 的 醫 生 共 同 認 定, 受 保 人 的 病 情 不 會 被 影 響 下, 將 受 保 人 護 送 回 原 居 地, 而 其 機 票 並 不 能 用 於 護 送 服 務, 則 國 際 救 援 將 妥 善 安 排 受 保 人 乘 坐 固 定 班 次 之 航 機 ( 以 一 張 經 濟 客 位 機 票 為 準 ) 或 其 他 運 輸 方 法 ( 以 一 張 經 濟 客 位 票 為 準 )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一 切 護 送 費 用 包 括 往 來 機 埸 的 附 加 費 用 將 由 國 際 救 援 支 付, 惟 受 保 人 須 把 原 有 機 票 之 未 使 用 部 份 交 回 國 際 救 援 iii. 運 返 遺 體 / 骨 灰 回 國 如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遭 遇 意 外 不 幸 身 故, 國 際 救 援 將 作 出 安 排 ( 包 括 任 何 達 到 當 地 規 例 的 步 驟 ) 及 支 付 按 照 承 保 表 內 所 列 可 達 的 最 高 金 額 a. 運 返 其 遺 體 或 骨 灰 至 受 保 人 的 原 居 地, 或 b. 應 受 保 人 之 繼 承 人 或 代 表 之 要 求, 安 排 當 地 安 葬, 但 該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運 送 受 保 人 遺 體 返 回 原 居 地 之 費 用 棺 木 費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受 保 障 iv. 親 友 探 病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損 傷 入 住 醫 院 連 續 3 天 以 上,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及 按 照 承 保 表 內 所 列 可 達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支 付 受 保 人 一 名 親 屬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的 酒 店 普 通 房 間 的 合 理 位 住 宿 費 用, 但 不 包 括 飲 料 膳 食 及 其 他 額 外 房 間 服 務 費, 由 受 保 人 原 居 地 乘 搭 固 定 航 班 之 客 機 ( 來 回 機 票 及 以 經 濟 客 位 為 準 ), 前 往 受 保 人 所 在 地 點 探 望 受 保 人 v. 護 送 隨 行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返 回 原 居 地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損 傷 而 住 院 或 不 幸 去 世, 遺 下 同 行 而 未 滿 18 歲 受 供 養 之 子 女, 而 其 子 女 之 回 程 機 票 已 失 效,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該 名 子 女 乘 坐 固 定 航 班 之 客 機 ( 以 經 濟 客 位 為 準 ) 返 回 原 居 地, 國 際 救 援 將 支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7 付 有 關 機 票 費 用, 包 括 往 返 機 場 的 交 通 費, 但 受 保 人 須 把 機 票 的 未 使 用 部 份 交 回 國 際 救 援 如 有 需 要, 國 際 救 援 更 會 聘 請 及 支 付 專 人 陪 同 受 保 人 的 子 女 返 回 原 居 地 vi.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因 意 外 遭 遇 身 體 損 傷 及 當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之 醫 生 及 當 地 主 診 醫 生 均 同 意 受 保 人 須 入 住 醫 院 時, 國 際 救 援 可 在 受 保 人 無 法 即 時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達 港 幣 50,000 元 之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但 須 依 據 第 二 部 份 項 目 1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費 用 的 保 障 範 圍 及 限 額 (2) 熱 線 支 援 服 務 i. 醫 療 建 議 評 估 及 轉 介 約 見 當 需 要 醫 療 建 議 時, 受 保 人 可 致 電 國 際 救 援 的 緊 急 中 心 並 向 中 心 內 當 值 醫 生 索 取 醫 療 建 議 及 評 估 但 該 項 電 話 對 話 只 屬 建 議 性 質, 並 不 能 視 作 對 受 保 人 之 診 斷 若 醫 療 上 有 需 要, 受 保 人 可 轉 介 至 合 適 之 醫 生 或 專 科 醫 生, 以 獲 取 其 個 人 評 估 ; 而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預 約 有 關 醫 生 但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及 相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ii. 旅 遊 諮 詢 受 保 人 可 在 旅 程 前 或 旅 程 期 間, 向 國 際 救 援 諮 詢 以 下 資 料 或 服 務 : a. 最 新 的 免 疫 及 防 疫 要 求 及 需 要 b. 世 界 各 地 天 氣 c. 機 場 稅 d. 海 關 條 例 e. 護 照 / 簽 証 要 求 f. 領 事 館 / 大 使 館 之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g. 貨 幣 兌 換 率 h. 銀 行 工 作 日 i. 當 地 語 言 及 翻 譯 服 務 j. 護 送 子 女 回 國 k. 因 醫 療 緣 故 需 傳 遞 緊 急 訊 息 iii. 代 尋 行 李 如 運 送 機 構 遺 失 或 誤 送 受 保 人 的 行 李,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向 有 關 機 構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海 關 及 政 府 機 關 查 詢 代 尋 若 尋 回 行 李 將 轉 送 到 受 保 人 之 指 定 地 方 iv. 更 改 行 程 之 緊 急 安 排 若 受 保 人 遇 緊 急 事 故 需 更 改 原 先 行 程,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協 助 受 保 人 重 新 安 排 所 乘 坐 之 飛 機 班 次 v. 護 照 補 發 遞 送 當 受 保 人 旅 程 所 需 之 文 件 或 個 人 證 件 ( 如 護 照 簽 證 等 ) 遺 失 或 被 盜 竊,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8 國 際 救 援 中 心 將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受 保 人 向 有 關 當 局 補 辦 證 件 vi. 法 律 轉 介 應 受 保 人 要 求, 國 際 救 援 可 提 供 全 球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的 轉 介 服 務 vii. 出 院 後 療 養 住 宿 若 受 保 人 在 保 障 地 區 遭 遇 身 體 損 傷 及 受 保 人 之 主 診 醫 生 與 國 際 救 援 之 醫 生 認 為 受 保 人 於 出 院 後 需 即 時 進 行 療 養,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為 受 保 人 安 排 及 支 付 出 院 後 之 酒 店 住 宿 費 用, 每 天 上 限 則 為 港 幣 1,200 元, 並 最 長 可 達 連 續 5 天 viii. 安 排 緊 急 回 國 料 理 親 人 後 事 當 受 保 人 於 保 障 地 區 期 間 ( 不 包 括 移 民 ) 獲 悉 其 直 系 親 屬 身 故 ( 指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 須 立 即 折 返 其 原 居 地,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乘 坐 客 機 ( 單 程 經 濟 客 位 ) 返 回 原 居 地 及 支 付 有 關 的 機 票 費 用 (3) 除 外 責 任 i. 在 無 國 際 救 援 介 入 的 情 況 下, 受 保 人 理 應 支 付 早 已 產 生 的 費 用 ii. 根 據 國 際 救 援 醫 生 的 意 見, 受 保 人 因 身 體 損 傷 可 在 當 地 獲 妥 當 的 治 療 後, 便 能 繼 續 旅 程 或 返 回 工 作, 國 際 救 援 將 不 會 為 該 受 保 人 作 出 任 何 支 援 服 務 的 安 排 iii. 經 國 際 救 援 之 醫 生 意 見 認 為 受 保 人 在 無 醫 療 人 員 陪 同 下, 仍 能 如 一 般 乘 客 可 乘 坐 普 通 航 班 返 回 原 居 地, 國 際 救 援 將 不 負 責 所 支 出 的 費 用 除 非 國 際 救 援 的 醫 生 認 為 有 需 要 的 則 除 外 iv. 因 罷 工 戰 爭 敵 國 入 侵 武 裝 衝 突 ( 不 論 是 否 正 式 宣 戰 ) 內 戰 內 亂 叛 亂 恐 怖 行 動 政 變 暴 動 群 眾 騷 擾 政 治 或 行 政 干 預 輻 射 或 自 然 災 難 等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國 際 救 援 之 事 由 所 導 致 救 助 行 動 延 誤 無 法 提 供 或 進 行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責 任 v. 所 有 未 經 國 際 救 援 事 先 同 意 的 任 何 費 用 或 直 接 提 供 的 服 務 家 庭 保 障 如 在 本 保 單 的 受 保 人 是 家 庭, 本 公 司 在 每 一 受 保 項 目 的 合 計 最 高 賠 償 不 得 超 過 本 保 單 承 保 表 內 就 該 項 目 所 列 最 高 金 額 的 200% ( 不 適 用 於 項 目 1 及 5) 第 三 部 份 - 一 般 除 外 責 任 本 保 單 不 包 括 由 於 下 列 任 何 一 個 原 因, 直 接 或 間 接 或 因 完 全 或 部 份 之 關 係 而 導 致 之 索 償 : 1. 自 殺 被 謀 殺 自 傷 毆 鬥 醉 酒 吸 毒 中 毒, 患 後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綜 合 症 (AIDS) 或 感 染 後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綜 合 症 病 毒 之 抗 體 (HIV) 性 病 神 經 錯 亂 慢 性 疾 病 傳 染 病 分 娩 懷 孕 流 產 服 用 葯 物 或 牙 科 病, 以 及 因 上 述 疾 病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9 之 手 術 治 療 所 致 的 傷 殘 身 故 ; 2. 因 為 任 何 無 牌 駕 駛 及 / 或 酒 後 駕 駛, 而 引 致 受 保 人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及 / 或 意 外 傷 亡 的 事 件 ; 3. 戰 爭 軍 事 行 動 敵 對 行 為 內 亂 罷 工 暴 動 武 裝 叛 亂 抗 議 恐 怖 活 動 或 任 何 不 合 法 勾 當 行 為, 受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或 犯 罪 行 為, 以 及 因 違 反 所 在 國 的 法 律 行 為 ; 4. 核 爆 炸 核 輻 射 或 核 污 染 ; 5. 參 加 危 險 活 動 ( 或 就 該 等 活 動 作 實 習 或 參 與 特 有 的 訓 練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水 肺 潛 水 吊 索 跳 崖 登 山 或 攀 山 ( 指 徒 手 攀 山 或 需 要 利 用 繩 索 或 誘 導 繩 為 輔 助 工 具 者 ) 空 中 飛 行 懸 掛 滑 翔 乘 坐 電 單 車 跳 傘 洞 穴 探 險 打 獵 探 掘 冒 險 ( 救 護 行 為 除 外 ) 漂 流 賽 馬 賽 車 或 其 他 競 跑 以 外 的 比 賽 武 術 比 賽 摔 跤 比 賽 冬 季 運 動 ( 包 括 冰 上 曲 棍 球 與 任 何 其 他 在 雪 地 或 冰 上 進 行 的 運 動 ) 及 職 業 性 運 動 ; 6. 受 保 人 因 先 天 或 本 身 已 存 在 的 身 體 缺 陷 或 病 症 而 遭 受 之 身 故 或 體 殘, 或 因 此 缺 陷 或 病 症 引 致 之 手 術, 而 此 缺 陷 或 病 症 未 有 事 先 填 報 或 得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的 ; 7. 執 行 軍 警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職 務 期 間 ; 8. 當 地 運 輸 單 位 公 安 機 構 或 相 關 機 構 命 令 徵 用 沒 收 銷 毀 的 行 李 物 品 ; 9. 發 生 在 保 障 地 區 以 外 的 意 外 事 故 ; 10. 受 保 人 違 反 醫 生 的 勸 告 或 以 醫 治 疾 病 為 目 的 前 往 保 障 地 區 ; 11. 受 保 人 以 移 民 或 升 學 為 目 的 前 往 保 障 地 區 第 四 部 份 - 保 單 終 止 及 更 改 1. 終 止 (1). 本 公 司 有 權 隨 時 以 書 面 發 出 30 日 通 知 以 終 止 本 保 單, 該 通 知 將 以 普 通 郵 寄 至 投 保 人 的 最 後 通 知 地 址 尚 未 屆 滿 承 保 期 的 保 費, 本 公 司 將 按 比 例 退 回 投 保 人 (2). 當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屆 滿, 本 公 司 給 予 投 保 人 不 超 過 30 天 的 繳 付 續 保 費 寬 限 期 如 超 過 繳 費 寬 限 期 仍 未 繳 費 者, 本 保 單 的 保 障 則 於 剛 完 結 的 保 單 年 度 屆 滿 日 起 即 行 失 效 (3). 若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 最 少 於 保 單 年 度 屆 滿 30 日 前 )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則 有 關 終 止 生 效 日 為 i. 就 一 年 保 險 期 保 單 : 接 獲 有 關 終 止 通 知 書 後 的 首 年 屆 滿 日 終 止 保 單, 所 有 已 繳 保 費 均 不 獲 退 還 ii. 就 兩 年 保 險 期 保 單 : 若 首 年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書, 首 年 屆 滿 日 終 止 保 單, 已 繳 第 二 年 全 年 保 費 將 獲 退 還 若 第 二 年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書, 第 二 年 屆 滿 日 終 止 保 單, 所 有 已 繳 保 費 均 不 獲 退 還 iii. 就 三 年 保 險 期 保 單 : 若 首 年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書, 首 年 屆 滿 日 終 止 保 單, 已 繳 第 二 及 第 三 年 全 年 保 費 將 獲 退 還 若 第 二 年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書, 第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0 二 年 屆 滿 日 終 止 保 單, 已 繳 第 三 年 全 年 保 費 將 獲 退 還 若 第 三 年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書, 第 三 年 屆 滿 日 終 止 保 單, 所 有 已 繳 保 費 均 不 獲 退 還 (4). 子 女 的 保 障 將 於 其 年 屆 18 歲 後 的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屆 滿 日 終 止 (5). 任 何 配 偶 或 子 女 身 亡 或 不 再 符 合 第 一 部 份 - 定 義 內 所 界 定 的 身 份, 其 於 此 保 單 的 保 障 則 立 即 終 止 2. 更 改 (1). 如 投 保 人 欲 更 改 受 保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或 受 益 人 姓 名 或 保 障 內 容, 須 書 面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及 加 簽 批 單 後 方 能 生 效 (2). 投 保 人 在 本 保 單 的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屆 滿 45 日 前, 可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申 請 轉 換 本 保 單 的 保 障 計 劃 經 本 公 司 批 核 後, 新 保 障 計 劃 及 保 費 將 於 最 新 的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日 開 始 生 效 第 五 部 份 自 動 續 保 協 議 本 保 單 於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時 自 動 續 保, 並 且 不 會 發 出 續 保 文 件, 除 非 於 續 保 日 前 接 獲 本 公 司 更 改 保 單 條 款 或 取 消 保 單 的 書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現 時 持 有 的 保 單 及 已 繳 付 保 費 的 收 據 將 是 本 保 單 有 效 的 證 明 第 六 部 份 索 償 手 續 1. 在 保 險 期 內, 受 保 人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急 性 病 身 亡, 受 益 人 應 於 受 保 人 遺 體 或 骨 灰 運 返 香 港 之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親 身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賠 償 並 提 供 下 列 正 本 文 件 : (1). 申 請 理 賠 表 格 ; (2). 醫 學 死 亡 証 明 或 驗 屍 証 明 ; (3). 殯 葬 証 明 火 化 証 明 遺 體 或 骨 灰 運 返 原 居 地 的 証 明 和 費 用 收 據 ; (4). 若 屬 急 性 病 死 亡, 須 提 供 醫 療 病 歷 與 証 明 ; (5). 事 發 保 障 地 區 的 政 府 部 門 發 出 的 死 亡 證 及 意 外 事 故 証 明 ( 如 交 通 事 故 証 明 等 ) 2. 在 保 險 期 內, 受 保 人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引 致 傷 殘, 受 保 人 須 在 發 生 意 外 日 起 6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親 身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賠 償 並 提 供 下 列 正 本 文 件 : (1). 申 請 理 賠 表 格 ; (2). 傷 殘 程 度 鑒 定 ( 醫 院 出 具 的 傷 殘 程 度 証 明 ); (3). 在 醫 院 就 診 的 傷 殘 病 歷 資 料 ( 包 括 門 診 病 歷 急 診 病 歷 或 住 院 病 歷 出 院 小 結 輔 助 檢 查 的 各 項 報 告 ; 如 X 光 片 CT 片 及 其 報 告 等 ); (4). 意 外 証 明 ( 如 警 察 報 告 ) 本 公 司 保 留 檢 驗 及 確 定 受 保 人 傷 殘 程 度 的 權 利 3. 在 保 險 期 內 若 受 保 人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引 致 須 要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而 受 保 人 向 保 障 地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1 區 內 的 國 際 緊 急 救 援 網 絡 醫 院 出 示 中 國 通 卡 或 先 致 電 24 小 時 緊 急 救 援 熱 線 先 安 排 醫 療 服 務, 可 獲 診 治 受 保 人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後, 應 於 離 院 時 在 賬 單 上 簽 署 作 實, 若 不 超 過 本 保 單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最 高 保 障 額, 則 毋 須 繳 付 費 用 若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最 高 保 障 額 並 非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超 出 保 障 範 圍 所 致, 須 由 受 保 人 即 時 支 付 4. 在 保 險 期 內, 如 受 保 人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引 致 須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而 受 保 人 自 行 繳 付 緊 急 醫 療 費 用 救 護 車 費 用 或 轉 院 護 送 費 用, 受 保 人 須 盡 快 及 必 須 在 出 院 後 3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親 身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索 償 並 提 供 下 列 正 本 文 件 : (1). 申 請 理 賠 表 格 ; (2). 住 院 証 明 及 醫 療 診 斷 書 ; (3). 醫 療 費 用 清 單 及 收 據 ; (4). 救 護 車 費 用 收 據 ; (5). 醫 院 之 轉 院 証 明 及 轉 院 護 送 費 用 收 據 ; (6). 意 外 証 明 ( 如 警 察 報 告 ) 5. 在 保 險 期 內, 如 有 行 李 物 品 損 失, 受 保 人 須 於 抵 香 港 之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親 身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賠 償 並 提 供 下 列 正 本 文 件 : (1). 申 請 理 賠 表 格 ; (2). 當 地 運 輸 單 位 公 安 機 構 或 相 關 機 構 出 具 的 行 李 物 品 受 損 遺 失 和 偷 竊 的 事 故 証 明 ; (3). 損 失 行 李 清 單 6. 在 保 險 期 內, 如 受 保 人 曾 致 電 尋 求 緊 急 援 助 或 自 行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到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則 須 於 返 抵 香 港 之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親 身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賠 償 並 提 供 下 列 正 本 文 件 : (1). 申 請 理 賠 表 格 ; (2). 相 關 機 構 發 出 或 蓋 章 的 電 話 費 用 証 明 ( 須 顯 示 日 期 時 間 及 致 電 號 碼 ); (3). 當 地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之 收 費 証 明 ( 須 顯 示 日 期 時 間 ) 7. 在 合 理 及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有 權 隨 時 要 求 受 保 人 自 費 提 供 其 他 証 明 文 件 第 七 部 份 一 般 保 單 條 文 1. 解 釋 本 保 單 應 與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及 批 單 一 併 閱 讀, 而 本 保 單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或 批 單 任 何 部 份 內 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如 帶 有 特 定 解 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出 現 都 視 作 帶 有 此 種 解 釋 2. 重 複 投 保 受 保 人 不 得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本 公 司 承 保 的 中 國 通 -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保 險 單 倘 若 受 保 人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相 同 保 險, 本 公 司 將 以 受 保 人 首 先 投 保 之 保 單 為 準, 而 其 餘 投 保 之 保 單 自 保 險 生 效 日 起 取 消, 並 退 回 已 收 訖 保 費 予 投 保 人, 嗣 後 本 公 司 毋 須 向 任 何 有 關 人 等 承 擔 責 任 3. 保 障 卡 遺 失 或 更 改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2 若 受 保 人 遺 失 中 國 通 卡 或 要 求 更 改 有 關 內 容, 投 保 人 應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繳 付 手 續 費 HK$100 後, 本 公 司 將 再 發 新 卡 予 受 保 人 4. 欺 詐 投 保 人 於 投 保 書 上, 批 單 ( 若 存 在 ) 內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陳 述 聲 明 將 視 為 此 保 單 的 基 礎, 如 有 任 何 欺 騙 或 蓄 意 誇 大 的 索 償, 或 有 任 何 虛 假 的 聲 明 或 陳 述, 本 保 單 將 會 失 效 及 索 償 不 會 獲 得 賠 償 5. 支 付 賠 償 任 何 由 投 保 人 或 其 指 定 合 法 受 益 人 就 任 何 收 訖 賠 償 後 簽 訂 的 收 據, 均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在 這 段 期 間 最 終 和 完 全 履 行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6. 合 理 保 護 投 保 人 或 受 保 人 必 須 合 理 保 護 自 己 免 受 意 外 受 傷 疾 病 或 財 物 遺 失 或 損 毀 7. 償 權 轉 移 本 公 司 根 據 本 保 單 就 任 何 索 償 作 出 賠 償 後, 倘 因 此 而 有 權 向 任 何 第 三 者 追 討 索 償 或 可 將 償 權 轉 移, 投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要 求 及 付 出 所 需 費 用 之 情 況 下, 須 合 作 及 容 許 執 行 一 切 必 須 而 合 理 之 行 動 或 事 情 ( 不 論 該 等 行 動 及 事 情 是 在 本 公 司 給 予 賠 償 前 或 後 ), 以 協 助 本 公 司 向 該 等 第 三 者 追 討 任 何 權 利 及 補 償, 或 索 取 補 償 或 賠 償 8. 貨 幣 根 據 本 保 單, 所 應 支 付 的 保 費 及 保 障 額 均 以 香 港 貨 幣 支 付 9.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本 保 單 在 所 有 方 面 均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限, 並 按 香 港 法 律 釋 義 對 於 本 保 單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項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索 償 或 法 律 訴 訟, 香 港 法 院 將 具 有 唯 一 和 獨 有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10. 仲 裁 所 有 因 本 保 單 而 引 起 之 歧 見 須 根 據 仲 裁 條 例 ( 及 不 時 之 修 訂 ) 作 出 決 定 若 然 雙 方 對 委 任 一 名 仲 裁 人 不 能 達 成 協 議, 則 有 關 選 擇 需 交 由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之 主 席 作 出 決 定, 在 這 裏 明 確 申 明, 取 得 仲 裁 裁 決 為 任 何 有 關 本 保 單 之 訴 訟 權 利 或 官 司 之 先 決 條 件 若 然 本 公 司 對 投 保 人 及 / 或 家 屬 就 任 何 依 本 保 單 提 出 之 索 償 表 示 無 須 負 責, 而 該 索 償 又 未 在 作 出 拒 賠 日 後 12 個 月 內 轉 交 仲 裁, 則 無 論 如 何, 該 索 償 將 被 視 作 已 被 放 棄, 而 此 後 亦 不 得 再 追 討 11. 錯 誤 與 遺 漏 整 理 記 錄 時 的 文 書 錯 誤 不 應 使 在 其 他 方 面 均 有 效 的 保 障 項 目 失 效, 亦 不 會 使 在 其 他 方 面 均 應 有 效 地 終 止 的 保 障 項 目 繼 續 有 效 若 受 保 人 的 年 齡 或 出 生 日 期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無 意 中 報 錯, 以 致 影 響 賠 償 或 保 障 範 圍 或 本 保 單 任 何 條 款, 則 本 公 司 將 按 真 實 的 年 齡 及 資 料 來 決 定 是 否 就 本 保 單 的 條 款 給 予 賠 償, 並 決 定 賠 償 額 若 本 公 司 認 為 應 按 本 保 單 支 付 賠 償, 則 絕 對 有 權 酌 情 調 整 保 費 12. 信 託 或 轉 讓 之 禁 制 本 保 單 不 可 轉 讓, 同 時 投 保 人 保 證 本 保 單 並 不 隸 屬 於 任 何 信 託, 亦 不 涉 及 任 何 留 置 權 或 押 記 本 保 單 將 於 保 險 期 內 由 投 保 人 擁 有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3 13. 利 息 本 保 單 支 付 的 保 障 均 不 帶 利 息 以 下 條 款 均 視 作 此 保 單 的 一 部 份 恐 怖 主 義 除 外 責 任 不 論 此 保 單 內 容 及 其 任 何 批 單 當 中 含 有 任 何 相 反 條 款, 現 特 同 意, 此 保 障 並 不 包 括 由 恐 怖 主 義 活 勳 直 接 或 間 接 所 導 致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性 質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支 出, 不 論 是 否 同 時 受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影 響, 或 與 該 項 損 失 以 任 何 次 序 接 續 發 生 就 此 保 單 而 言,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指 任 何 人 士 或 團 體, 不 論 單 獨 行 事 或 代 表 或 與 任 何 組 識 或 政 府 一 併 行 事, 所 採 取 的 一 項 行 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或 以 作 為 威 脅, 以 達 到 政 治 宗 教 意 識 形 態 或 類 似 目 的, 包 括 意 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以 及 令 公 衆 人 士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感 到 惶 恐 此 保 單 亦 排 除 為 了 控 制 阻 止 鎮 壓, 或 以 任 何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方 式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所 導 致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性 質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支 出 倘 若 本 公 司 聲 稱 基 於 本 除 外 責 任, 本 保 單 不 保 障 任 何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支 出, 提 出 任 何 相 反 舉 證 的 責 任 須 由 投 保 人 承 擔 倘 若 此 項 的 除 外 責 任 的 任 何 部 份 被 證 實 為 失 效 或 無 法 履 行, 其 餘 部 份 仍 須 保 持 全 面 生 效 及 有 效 資 訊 科 技 澄 清 條 款 此 保 單 所 保 障 的 財 產 損 壞 須 指 財 產 本 體 的 實 質 損 壞 財 產 本 體 的 實 質 損 壞 並 不 包 括 數 據 或 軟 件 的 損 壞, 尤 其 是 由 於 原 本 結 構 遭 删 除 破 壞 或 變 形, 以 致 數 據 軟 件 或 電 腦 程 式 發 生 任 何 不 利 的 改 變 因 此, 下 列 事 項 排 除 於 此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以 外 : (1) 數 據 或 軟 件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尤 其 是 由 於 原 本 結 構 遭 删 除 破 壞 或 變 形, 以 致 數 據 軟 件 或 電 腦 程 式 發 生 任 何 不 利 的 改 變, 及 由 於 該 等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而 導 致 的 任 何 商 業 停 頓 損 失 雖 然 有 此 除 外 責 任, 因 財 產 本 體 受 保 障 的 實 質 損 壞, 而 直 接 導 致 的 數 據 或 軟 件 損 失 或 損 毀, 將 會 受 到 保 障 (2) 由 於 數 據 軟 件 或 電 腦 程 式 的 功 能 可 用 性 使 用 範 圍 或 可 讀 取 性 受 損, 而 導 致 損 失 或 損 毀, 以 及 因 該 等 損 失 或 損 毀 而 導 致 的 任 何 商 業 停 頓 損 失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4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為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提 供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並 可 能 使 用 於 下 列 目 的 : (i) 處 理 及 審 批 您 的 保 險 申 請 或 您 將 來 提 交 的 保 險 申 請 ; (ii) 執 行 您 保 單 的 行 政 工 作 及 提 供 與 您 保 單 相 關 的 服 務 ; (iii) 分 析 或 調 查 處 理 及 支 付 您 保 單 有 關 的 索 償 ; (iv) 發 出 繳 交 保 費 通 知 及 向 您 收 取 保 費 及 欠 款 ; (v) 任 何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任 何 更 改 變 更 取 消 或 續 期 ; (vi) 就 以 上 用 途 聯 絡 您 ; (vii) 本 公 司 行 使 任 何 代 位 權 ; (viii) 其 它 與 上 述 用 途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附 帶 用 途 ; 及 (ix) 遵 循 適 用 法 律, 條 列 及 業 内 守 則 及 指 引 本 公 司 亦 可 因 應 上 述 用 途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予 下 列 各 方 : (a) 就 上 述 用 途,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行 政 通 訊 電 腦 付 款 保 安 及 其 它 服 務 的 第 三 方 代 理 承 包 商 及 顧 問 ( 包 括 :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商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供 應 商 電 話 促 銷 商 郵 寄 及 印 刷 服 務 商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商 ); (b) 處 理 索 賠 個 案 的 理 賠 師 理 賠 調 查 員 及 醫 療 顧 問 ; (c) 追 討 欠 款 的 收 數 公 司 或 索 償 代 理 ; (d) 保 險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及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 (e) 再 保 公 司 及 再 保 經 紀 ; (f) 您 的 保 險 經 紀 ( 若 有 ); (g) 本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專 業 業 務 顧 問 ; (h)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公 司 ( 以 公 司 條 例 內 的 定 義 為 準 ); (i) 現 存 或 不 時 成 立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協 會 或 聯 會 或 類 同 組 織 ( 聯 會 ) 及 其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或 以 便 聯 會 執 行 其 監 管 職 能, 或 其 他 基 於 保 險 業 或 任 何 聯 會 會 員 的 利 益 而 不 時 在 合 理 要 求 下 賦 予 聯 會 的 職 能 ; (j) 透 過 聯 會 移 轉 予 任 何 聯 會 的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k) 任 何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從 事 與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與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中 介 人 或 索 償 或 調 查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l)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及 同 類 的 保 險 業 機 構 ; 及 (m) 法 例 要 求 或 許 可 的 政 府 機 關 您 在 此 授 權 本 公 司 可 向 聯 會 從 保 險 業 內 收 集 的 資 料 中 查 閱 及 / 或 核 對 您 任 何 資 料 此 外, 經 您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能 會 以 其 它 方 式 使 用 及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您 有 權 查 閱 及 要 求 更 正 由 本 公 司 持 有 有 關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提 出 ( 電 話 : , 傳 真 : ) 使 用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在 取 得 您 的 有 關 書 面 同 意 下 ( 包 括 您 不 反 對 之 表 示 ), 本 公 司 擬 使 用 您 的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本 公 司 會 遵 從 條 例 內 有 關 直 接 促 銷 的 規 定 請 注 意 以 下 :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15 (1) 本 公 司 持 有 您 的 姓 名 聯 絡 詳 情 產 品 及 服 務 組 合 信 息 及 統 計 資 料 可 不 時 被 本 公 司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 (2) 以 下 服 務 類 別 可 作 推 廣 : (i) 財 務 保 險 及 相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 (ii)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或 優 惠 計 劃 及 相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 (iii) 本 公 司 的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提 供 之 服 務 和 産 品 ( 有 關 服 務 和 産 品 的 申 請 表 上 會 提 供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的 名 稱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iv) 為 慈 善 及 或 非 牟 利 的 目 的 之 捐 款 及 資 助 ; (3)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可 由 本 公 司 及 / 或 下 述 人 士 提 供 或 ( 如 涉 及 捐 款 及 資 助 ) 募 捐 : (i) 本 公 司 或 中 銀 香 港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成 員 ; (ii) 第 三 方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聯 名 合 作 及 優 惠 計 劃 供 應 商 ; (iii)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之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 有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的 申 請 表 上 會 提 供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的 名 稱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iv)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組 織 ; (4) 除 本 公 司 推 廣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外, 本 公 司 同 時 擬 提 供 列 明 於 上 述 第 (1) 段 之 資 料 至 上 述 第 (3) 段 的 所 有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士, 該 等 人 士 藉 以 用 於 推 廣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並 本 公 司 須 為 此 目 的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其 中 包 您 不 反 對 之 表 示 ); 若 您 不 同 意 本 公 司 使 用 或 提 供 其 資 料 予 其 他 人 士, 藉 以 用 於 以 上 所 述 之 直 接 促 銷, 您 應 通 知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 電 話 : , 傳 真 : ) 以 行 使 其 不 同 意 此 安 排 的 權 利 ( 本 中 文 保 單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如 與 英 文 保 單 原 文 有 差 異,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中 國 通 保 單 ( 中 文 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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