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社会论坛:第七卷,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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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淦 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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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第 七 卷,2008 年 特 刊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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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 2008 年 编 辑 SANDEEP CHAWLA 特 刊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联 合 国 2012 年, 纽 约
4 ISSN X 联 合 国,2012 年 9 月 版 权 所 有 论 坛 所 载 署 名 文 章 的 观 点 系 作 者 本 人 观 点, 不 代 表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的 意 见 本 出 版 物 中 所 用 的 名 称 以 及 材 料 的 编 制 方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或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出 版 : 联 合 国 维 也 纳 办 事 处 英 文 出 版 和 图 书 馆 科
5 编 委 会 说 明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是 联 合 国 销 售 出 版 物, 由 设 在 维 也 纳 的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发 行, 以 联 合 国 六 种 正 式 语 文 出 版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论 坛 刊 载 关 于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的 政 策 导 向 文 章, 重 点 探 讨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具 有 特 别 重 要 意 义 的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实 际 做 法 本 期 论 坛 的 主 题 是 收 集 犯 罪 数 据 和 监 测 犯 罪 情 况 这 是 论 坛 出 版 的 第 八 期, 将 面 向 各 类 读 者 广 泛 发 行 第 一 期 ( 第 一 卷, 第 1 期,2001 年 2 月 ) 着 重 讨 论 2000 年 4 月 10 日 至 17 日 在 维 也 纳 召 开 的 第 十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的 成 果 ; 第 二 期 ( 第 一 卷, 第 2 期,2001 年 12 月 ) 专 门 论 述 有 组 织 犯 罪 问 题 ; 第 三 期 ( 第 二 卷, 第 1 期,2002 年 12 月 ) 论 述 腐 败 问 题 ; 第 四 期 ( 第 三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2003 年 12 月 ) 探 讨 犯 罪 趋 势 ; 第 五 期 ( 第 四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2004 年 12 月 ) 论 述 恐 怖 主 义 问 题 ; 第 六 期 ( 第 五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 ) 的 主 题 是 深 入 了 解 犯 罪 ; 第 七 期 ( 第 六 卷, 第 1 期 和 第 2 期 ) 探 讨 世 界 各 国 对 于 人 口 贩 运 罪 行 采 取 的 对 策 本 期 论 坛 收 到 的 稿 件 均 由 作 者 以 个 人 名 义 撰 写, 不 应 视 其 为 作 者 所 代 表 机 构 的 官 方 观 点 或 立 场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感 谢 统 计 和 调 查 科 的 Michael Jandl 为 编 写 本 期 论 坛 提 供 文 字 编 辑 协 助 以 往 各 期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刊 登 在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网 站 上 : 编 辑 政 策 和 出 版 方 针 编 委 会 诚 邀 世 界 各 地 的 专 家 学 者 为 论 坛 投 稿, 论 述 犯 罪 学 和 社 会 法 律 问 题 来 稿 必 须 是 未 经 发 表 的 原 创 作 品 希 望 发 表 的 稿 件 不 得 超 过 6,000 字, 应 以 电 子 版 提 交, 最 好 同 时 附 有 硬 拷 贝, 并 附 有 作 者 简 历 和 文 章 摘 要 所 有 稿 件 评 论 和 信 函 均 应 通 过 邮 寄 (Policy Analysis and Research Branch,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P.O. Box 500, A-l400 Vienna, Austria) 或 电 子 邮 件 (forum@unodc.org) 发 送 给 论 坛 的 执 行 编 辑 论 坛 所 载 材 料 的 版 权 归 联 合 国 所 有, 并 根 据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关 于 对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的 作 品 适 用 该 公 约 的 第 二 附 加 议 定 书, 享 受 版 权 保 护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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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前 言 出 于 多 种 原 因,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很 重 要 在 业 务 层 面, 处 理 具 体 刑 事 案 件, 确 定 打 击 刑 事 犯 罪 的 国 家 对 策, 以 及 处 置 犯 罪 者 和 受 害 者, 都 需 要 详 细 的 记 录 在 管 理 层 面, 每 个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 警 方 检 察 院 法 院 和 监 狱 ) 都 会 收 集 和 分 析 数 据, 用 以 监 测 和 指 导 各 自 本 机 构 的 行 政 和 业 务 活 动, 完 善 各 自 的 活 动 计 划 和 规 划, 精 确 活 动 目 标 在 战 略 层 面, 综 合 数 据 ( 统 计 数 据 ) 被 用 于 监 测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对 执 法 系 统 和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业 务 进 行 业 绩 评 估 评 估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以 及 和 干 预 措 施 的 效 力 成 效 和 效 率, 需 要 使 用 采 用 综 合 性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综 合 统 计 数 据 在 国 际 层 面, 需 要 有 建 立 一 个 具 有 可 比 性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系 统, 才 能 在 多 种 法 律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和 感 化 改 造 项 目 备 选 方 案 之 间 做 出 有 据 可 依 的 选 择, 并 针 对 跨 国 犯 罪 制 订 出 有 据 可 依 的 对 策 另 一 方 面, 犯 罪 记 录 和 报 告 (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 显 然 不 等 同 于 实 际 犯 罪 根 据 行 政 统 计 对 基 本 犯 罪 趋 势 和 模 式 下 结 论, 是 冒 险 之 举, 必 须 借 助 更 多 的 信 息 和 观 点 来 达 到 平 衡 在 国 际 层 面 则 更 是 如 此, 法 律 定 义 程 序 制 度 统 计 分 类 计 算 和 记 录 规 则 以 及 报 告 率 的 差 异 严 重 削 弱 了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的 可 比 性 因 此, 为 比 较 目 的 而 采 用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做 法 受 到 限 制, 且 必 须 慎 之 又 慎 本 卷 论 坛 介 绍 了 在 国 际 层 面 改 进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收 集 报 告 和 分 析 的 多 种 方 法 这 将 增 强 各 国 和 国 际 社 会 制 订 打 击 犯 罪 的 战 略 对 策 的 能 力 其 中 有 些 文 章 阐 述 了,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偷 运 移 民 和 腐 败 等 特 定 形 式 的 犯 罪, 设 定 指 标 能 够 帮 助 我 们 如 何 深 入 了 解 这 些 犯 罪 活 动, 增 强 旨 在 预 防 和 控 制 这 些 犯 罪 的 全 球 努 力 其 他 文 章 结 合 某 种 特 定 罪 行 ( 贩 运 人 口 ) 特 定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 少 年 司 法 ) 或 者 特 定 地 理 区 域 ( 欧 洲 ), 探 讨 如 何 提 高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的 可 得 性 和 可 比 性 问 题 最 后 一 篇 文 章 报 告 了 关 于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的 当 前 工 作 本 卷 刊 载 的 第 一 篇 文 章 的 作 者 是 Fabrizio Sarrica, 他 在 文 中 分 析 了 用 于 测 量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规 模 的 多 种 不 同 方 法 考 虑 到 每 一 种 方 法 在 充 分 把 握 现 象 的 复 杂 性 方 面 都 具 有 不 可 避 免 的 局 限 性, 他 指 出, 单 一 指 标 不 足 以 全 面 反 映 出 各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因 此, 他 主 张 设 定 多 个 指 标 来 反 映 犯 罪 活 动 的 不 同 侧 面, 并 在 比 较 研 究 中 使 用 多 个 指 标, 增 强 其 解 释 说 明 的 效 力 Fabrizio Sarrica 在 本 卷 发 表 的 第 二 篇 方 法 论 文 章 探 讨 了 对 于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进 行 量 化 的 几 种 备 选 方 法 关 于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在 概 念 及 法 律 上 的 差 异, 他 认 为, v
8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具 有 特 殊 的 时 空 轨 迹 ( 跨 越 国 界 的 有 限 过 程, 不 同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过 程, 后 者 未 必 会 止 于 此 类 这 种 具 体 终 点 ), 需 要 采 用 不 同 的 计 量 和 估 算 办 法 他 主 张 在 采 用 某 种 方 法 时 使 用 多 个 地 理 指 标, 作 为 替 代 指 标, 分 别 代 表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在 出 发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的 发 展 趋 势 在 接 下 来 的 文 章 中,Michael Jandl 论 述 了 在 汇 编 和 解 释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完 全 没 有 立 法 或 法 律 的 部 分 缺 失,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法 律 定 义 的 差 异, 由 于 难 以 准 确 识 别 犯 罪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严 重 漏 报, 缺 乏 数 据 收 集 能 力, 以 及 普 遍 缺 少 关 于 犯 罪 行 为 的 中 央 数 据 库 他 还 解 释 了 在 收 集 确 认 无 误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可 靠 和 可 比 数 据 时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以 及 不 同 行 为 者 和 不 同 机 构 在 识 别 和 记 录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时 使 用 的 不 同 标 准 他 随 后 简 述 了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在 编 写 2009 年 出 版 的 第 一 份 全 球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报 告 时, 为 解 决 数 据 问 题 而 做 出 的 努 力 Steven Malby 撰 文 论 述 全 球 少 年 司 法 标 准 化 指 标, 他 在 文 中 分 析 了 在 处 理 少 年 犯 罪 问 题 的 各 种 机 构 和 多 种 相 关 行 为 者 当 中 适 用 通 用 定 义 和 衡 量 标 准 的 难 题 他 介 绍 了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 儿 童 基 金 会 )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共 同 编 写 的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 量 手 册 * 所 提 出 的 15 项 指 标 核 心 清 单, 并 指 出,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适 用 这 些 指 标, 由 此 在 战 略 和 政 策 层 面 产 生 的 影 响 将 远 远 超 过 总 体 衡 量 与 监 测 的 确, 建 立 一 种 能 够 在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各 个 阶 段 ( 逮 捕 起 诉 定 罪 和 拘 留 或 采 取 替 代 措 施 ) 追 踪 和 计 算 每 一 名 违 法 儿 童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案 件 管 理 制 度, 可 能 切 实 有 助 于 保 障 犯 罪 儿 童 的 人 权, 并 确 保 没 有 一 名 儿 童 在 制 度 内 丢 失 Enrico Bisogno 概 述 了 对 于 腐 败 这 种 特 别 难 以 计 量 的 犯 罪 的 最 新 测 量 方 法 关 于 多 种 常 见 犯 罪 类 型 ( 例 如 抢 劫 攻 击 或 盗 窃 ) 的 伤 害 调 查, 看 似 提 供 了 关 于 犯 罪 程 度 和 犯 罪 趋 势 的 实 用 的 替 代 指 标, 并 且 在 很 多 国 家 成 为 衡 量 犯 罪 的 标 准 工 具 之 一, 但 腐 败 犯 罪 的 衡 量 方 法 仍 未 制 订 出 来 作 者 评 述 了 制 订 腐 败 指 标 的 现 有 方 法, 并 分 析 了 这 些 方 法 的 利 弊 他 借 鉴 了 近 日 关 于 腐 败 问 题 的 代 表 性 抽 样 调 查 得 出 的 意 见, 主 张 使 用 科 学 方 法 衡 量 腐 败, 采 用 基 于 经 验 的 指 标, 而 不 是 基 于 思 想 认 识 的 腐 败 指 数 Giulia Mugellini 考 察 了 国 际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的 现 状, 并 列 举 了 近 日 在 欧 洲 和 全 球 层 面 为 完 善 跨 国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而 实 施 的 倡 议 和 方 案 实 例 作 者 首 先 简 要 回 顾 了 以 往 的 情 况, 继 而 指 出 显 然 有 必 要 在 国 际 层 面 收 集 有 效 可 靠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7.V.7 vi
9 和 可 比 的 犯 罪 统 计 数 据, 并 概 述 了 其 主 要 利 弊 随 后, 她 介 绍 了 如 何 改 进 当 前 的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并 在 文 章 最 后 提 出 了 关 于 犯 罪 资 料 的 其 他 来 源, 例 如 受 害 数 据 和 社 会 经 济 指 标 将 这 类 信 息 来 源 与 行 政 性 犯 罪 统 计 结 合 起 来, 对 于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上 全 面 了 解 关 于 犯 罪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打 击 犯 罪 的 对 策, 特 别 有 用 本 卷 最 后 一 篇 文 章 介 绍 了 正 在 国 际 层 面 开 展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的 制 订 工 作, 以 期 借 此 增 强 犯 罪 统 计 的 一 致 性 和 国 际 可 比 性 国 际 社 会 在 多 年 前 就 认 识 到 为 统 计 目 的 而 制 定 犯 罪 行 为 标 准 分 类 的 重 要 意 义 1950 年 代, 联 合 国 社 会 委 员 会 就 曾 强 调 制 订 犯 罪 行 为 标 准 分 类 以 便 于 各 国 政 府 按 照 标 准 清 单 提 交 犯 罪 * 行 为 统 计 结 果 的 重 要 意 义 在 此 后 的 六 十 年 里,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曾 进 行 过 多 次 尝 试, 并 提 出 了 若 干 建 议, 但 迄 今 尚 未 制 订 出 得 到 普 遍 认 可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这 方 面 的 最 近 一 次 努 力 来 自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与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联 合 组 建 的 犯 罪 分 类 工 作 队 文 章 简 要 阐 述 了 工 作 队 的 2011 年 报 告 这 支 工 作 队 的 主 要 成 绩 包 括, 制 订 和 测 试 了 一 套 犯 罪 分 类 原 则, 并 拟 定 了 用 于 统 计 的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制 度 框 架, 目 标 是 制 订 一 项 在 整 个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部 能 够 对 基 于 调 查 的 数 据 和 行 政 ( 警 方 检 察 院 法 院 和 监 狱 )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的 制 度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政 策 分 析 和 公 共 事 务 司 司 长 Sandeep Chawla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社 会 委 员 会, 犯 罪 统 计 : 秘 书 长 的 建 议 (E/CN.5/233)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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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 录 前 言 v 页 次 第 一 部 分. 论 文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Fabrizio Sarrica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Fabrizio Sarrica 贩 运 人 口 研 究 : 犯 罪 与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差 距 和 局 限 性 Michael Jandl 少 年 犯 罪 指 标 Steven Malby 衡 量 腐 败 Enrico Bisogno 国 际 犯 罪 统 计 : 为 何 需 要, 如 何 改 进, 以 及 迄 今 为 止 的 工 作 成 绩 Giulia Mugellini 第 二 部 分. 说 明 和 行 动 争 取 制 订 国 际 犯 罪 分 类 系 统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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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 一 部 分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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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作 者 :Fabrizio Sarrica * 背 景 在 全 球 和 区 域 层 面 都 需 要 具 备 能 够 把 握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规 模 的 工 具 这 些 工 具 必 须 能 够 用 来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而 且 能 够 衡 量 随 时 间 推 移 表 现 出 来 的 发 展 趋 势 最 终 目 标 是 测 算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以 便 调 整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衡 量 改 革 的 影 响, 并 根 据 所 了 解 的 情 况 确 定 预 防 贩 运 措 施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种 有 组 织 犯 罪, 社 会 问 题 研 究 人 员 和 执 法 机 构 均 特 别 难 以 察 觉 之 所 以 难 以 察 觉, 原 因 在 于 贩 运 受 害 者 高 度 分 散, 各 国 针 对 此 种 犯 罪 的 法 律 存 在 巨 大 差 异, 以 及 包 括 客 户 证 人 和 受 害 者 在 内 的 贩 运 人 口 涉 案 人 员 有 着 挥 之 不 去 的 耻 辱 感 和 恐 惧 因 此, 用 于 侦 测 和 衡 量 其 他 犯 罪 形 式 的 常 规 工 具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可 能 无 效 近 十 年 来, 为 了 解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规 模, 曾 进 行 过 多 次 努 力 本 文 分 析 了 测 算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严 重 程 度 的 一 些 方 法 此 外, 根 据 迄 今 已 有 的 经 验, 将 提 出 对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进 行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的 新 办 法 确 定 多 项 指 标, 分 别 表 述 这 种 犯 罪 行 为 的 不 同 侧 面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方 法 近 十 年 来,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旨 在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的 高 质 量 研 究 项 目 鉴 于 这 种 犯 罪 的 隐 蔽 性,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这 些 研 究 均 以 分 析 这 一 现 象 的 可 见 部 分 为 基 础 分 析 方 法 基 于 下 述 假 设 : 研 究 可 见 的 冰 山 一 角, 可 以 估 算 出 整 个 冰 山 的 规 模 和 形 态 对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隐 蔽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迄 今 基 本 上 尚 付 阙 如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3
16 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在 全 球 和 地 方 层 面, 历 次 不 同 研 究 得 出 的 估 算 数 据 已 有 数 次 产 生 了 迥 然 不 同 的 最 小 值 和 最 大 值 另 外 几 次 研 究 得 出 的 估 算 数 据 则 更 为 准 确 可 靠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即 便 是 采 用 不 同 方 法, 估 值 也 往 往 相 差 无 几 但 仍 然 缺 少 一 种 能 够 更 加 清 晰 地 展 示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总 体 状 况 的 系 统 方 法 根 据 几 种 类 似 方 法, 可 以 对 这 些 研 究 进 行 分 类 : 估 算 受 到 剥 削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从 而 测 算 市 场 规 模 ; 根 据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估 算 受 害 者 总 数 ; 以 及, 根 据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估 算 受 害 者 总 数 另 一 种 方 法 是 计 算 设 法 逃 离 被 贩 运 经 历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所 有 这 些 方 法 都 首 先 假 定, 作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这 部 分 受 害 者 可 以 充 当 全 体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样 本 这 种 假 设 可 能 并 不 正 确 已 确 认 的 上 报 的 或 得 到 庇 护 的 受 害 者 可 能 仅 仅 代 表 着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最 明 显 可 见 的 部 分 冰 山 的 隐 匿 部 分 与 可 见 部 分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限 于 篇 幅, 下 文 将 评 述 少 数 几 项 采 用 上 述 方 法 的 研 究 根 据 已 查 明 的 被 剥 削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测 算 受 到 剥 削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当 前 实 际 人 数, 是 了 解 一 国 境 内 贩 运 人 口 规 模 的 最 好 方 式 从 长 远 看, 可 以 衡 量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国 家 间 对 比 被 贩 运 者 不 同 于 其 他 犯 罪 形 式 的 受 害 者, 他 们 往 往 与 世 隔 绝, 并 且 持 续 受 到 威 胁 受 害 者 可 能 被 不 断 转 移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可 能 在 隐 蔽 地 点 工 作 极 难 发 现 正 在 遭 受 剥 削 的 受 害 者, 因 此 只 能 根 据 估 算 数 据 进 行 推 算 与 此 同 时, 应 指 出 的 是,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受 到 的 隔 离 程 度 不 同, 因 而 其 可 见 度 也 不 同 推 算 时 应 考 虑 到 隔 离 程 度 的 不 同 挪 威 的 一 项 研 究 估 算 了 在 奥 斯 陆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1] 在 估 算 奥 斯 陆 市 内 的 被 贩 运 妓 女 人 数 时, 综 合 采 用 了 多 种 方 法 在 估 算 街 头 妓 女 人 数 时, 采 用 了 捕 获 - 再 捕 获 方 法 现 场 研 究 人 员 收 集 了
17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5 四 个 月 内 的 卖 淫 广 告, 并 利 用 广 告 提 供 的 电 话 号 码 进 行 了 调 查 研 究 人 员 最 终 确 定 了 在 某 一 特 定 时 间 有 多 少 外 国 妇 女 被 强 迫 在 奥 斯 陆 卖 淫 这 项 研 究 对 奥 斯 陆 妓 女 的 人 数 国 籍 年 龄 和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进 行 了 估 算, 并 通 过 对 一 名 妓 女 样 本 的 深 入 访 谈, 估 算 出 了 被 贩 运 妓 女 所 占 的 比 例 Thomas M. Steinfatt [2] [3] 在 柬 埔 寨 采 用 了 相 似 的 方 法, 他 的 研 究 重 点 是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首 先 假 定 这 是 总 体 卖 淫 行 业 一 个 常 见 的 组 成 部 分 这 种 方 法 分 两 步, 首 先 是 通 过 当 地 报 告 者 确 认 性 交 易 窝 点 * 研 究 人 员 首 先 利 用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绘 制 出 这 些 窝 点 的 地 图, 而 后 假 扮 客 户, 逐 一 走 访 已 确 认 的 窝 点, 估 算 未 成 年 和 / 或 看 似 丧 失 行 动 自 由 的 女 孩 或 妇 女 所 占 的 比 例 不 同 研 究 小 组 反 复 实 践 这 两 个 步 骤 在 两 三 轮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完 成 后, 将 以 重 叠 的 样 本 为 依 据, 采 用 捕 获 - 再 捕 获 方 法 来 确 定 柬 埔 寨 境 内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人 数 可 能 会 扩 大 这 种 研 究 方 法 的 应 用 范 围, 用 于 调 查 全 国 范 围 内 其 他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随 之 会 产 生 可 行 性 问 题 上 述 研 究 获 得 成 功, 是 由 于 地 理 上 的 集 中 ( 限 于 一 座 城 市 或 一 个 小 国 ) 和 主 要 针 对 以 强 迫 卖 淫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要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来 研 究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就 需 要 调 查 贩 运 受 害 者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所 有 可 能 地 点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可 能 不 会 像 调 查 被 迫 卖 淫 的 受 害 者 那 样 容 易, 必 须 对 农 田 港 口 矿 山 合 同 商 的 厂 房 等 各 处 地 点 进 行 评 估 事 实 上,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的 侦 查 活 动, 从 各 项 推 算 数 据 中 得 出 每 一 项 估 算 数 据 根 据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一 些 研 究 旨 在 估 算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实 施 方 法 是 确 定 一 个 乘 数, 将 其 用 于 已 确 认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跨 国 犯 罪 研 究 所 开 展 的 研 究 [4] 就 是 * 在 这 项 研 究 中, 报 告 者 是 出 租 车 司 机, 他 们 知 道 将 游 客 送 到 哪 里 去 买 春
18 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一 例 这 项 研 究 能 够 估 算 出 意 大 利 境 内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介 于 最 小 值 和 最 大 值 之 间 的 数 量 区 间, 并 得 出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状 况 研 究 工 作 首 先 计 算 出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意 大 利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登 记 在 册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在 收 集 到 这 些 数 据 之 后, 研 究 人 员 估 算 出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概 率, 并 将 这 项 概 率 作 为 系 数, 用 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以 便 推 算 出 在 这 段 时 间 意 大 利 境 内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跨 国 犯 罪 研 究 所 的 研 究 采 用 的 系 数 在 10 和 20 之 间 将 系 数 用 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可 以 得 到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估 算 人 数, 介 于 已 确 认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10 倍 到 20 倍 之 间 研 究 结 果 显 示,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女 性 在 受 害 者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1996 至 2001 年 间, 被 贩 运 到 意 大 利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估 计 在 25,000 到 50,000 人 之 间 关 于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状 况, 这 种 方 法 是 否 有 效, 要 取 决 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在 实 际 受 害 者 群 体 当 中 有 多 大 的 代 表 性 如 上 所 述, 有 些 形 式 的 贩 运 活 动 可 见 度 较 高, 因 此 比 较 容 易 被 发 现 被 迫 卖 淫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与 受 到 家 庭 奴 役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相 比, 要 确 定 前 者 显 然 更 容 易 些, 因 为 前 者 是 公 众 能 够 看 到 的, 而 后 者 则 被 隔 绝 起 来 因 此, 将 同 一 个 系 数 适 用 于 两 类 不 同 的 受 害 者, 将 造 成 低 估 家 庭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确 定 应 反 映 出 受 害 者 被 确 认 概 率 的 系 数 或 乘 数 的 数 值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变 化 刑 事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效 率 立 法 以 及 犯 罪 网 络 实 施 不 法 行 为 的 能 力 等 因 素, 都 会 促 使 概 率 发 生 变 化 事 实 上, 无 论 何 时 何 地, 只 要 做 出 新 的 估 算, 就 需 要 确 定 新 的 乘 数 此 外, 乘 数 将 会 因 剥 削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发 生 变 化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适 用 于 家 庭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乘 数, 必 然 不 同 于 被 迫 卖 淫 的 受 害 者 适 用 的 乘 数 况 且, 关 于 如 何 确 定 这 些 乘 数, 还 没 有 明 确 的 方 法 框 架 根 据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是 全 体 贩 运 受 害 者 群 体 的 一 部 分 如 上 所 述, 以 这 部 分 人 作 为 样 本, 也 许 不 能 有 效 地 代 表 贩 运 人 口 的 全 部 受 害 者
19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7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是 全 体 受 害 者 当 中 的 另 一 部 分, 公 开 的 消 息 来 源 报 告 称, 这 些 人 是 或 曾 经 是 贩 运 人 口 的 受 害 者 媒 体 政 府 出 版 物 国 际 组 织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报 告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就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通 过 主 动 筛 选 某 一 地 区 或 区 域 报 告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样 本, 可 以 了 解 到 所 报 告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情 况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与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相 比, 前 者 在 受 害 者 群 体 中 所 占 比 例 更 高, 这 是 由 于 后 者 通 常 是 经 由 政 府 消 息 来 源 和 媒 体 报 告 出 来 的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包 含 在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当 中, 是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此 外,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包 括 主 管 机 关 可 能 不 承 认 其 贩 运 受 害 者 身 份 的 个 人 同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一 样, 很 难 依 据 上 报 的 受 害 者 来 推 断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和 大 致 情 况 2005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5] 估 算 出 了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人 员 的 最 小 值, 其 中 包 括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据 估 算, 在 某 一 特 定 时 间, 至 少 有 2,450,000 人 在 被 贩 运 之 后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劳 工 组 织 研 究 报 告 的 作 者 指 出, 这 个 数 字 是 最 小 估 算 值, 因 为 有 一 部 分 受 害 者 显 然 被 漏 报 了 这 些 研 究 结 果 生 动 地 说 明 了 全 球 范 围 内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规 模 同 样,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根 据 上 报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开 展 了 一 项 模 式 研 究 [6] 由 此 产 生 的 研 究 报 告 没 有 做 出 总 体 估 算, 但 研 究 工 作 利 用 上 报 的 贩 运 活 动 来 摸 清 贩 运 活 动 的 主 要 流 动 情 况 和 受 害 者 的 概 况 这 些 研 究 结 果 生 动 地 说 明 了 全 球 范 围 内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模 式 但 这 两 项 研 究 结 果 可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都 因 受 害 者 的 可 见 度 偏 差 而 受 到 影 响 关 于 了 解 受 害 者 的 大 致 情 况, 在 衡 量 一 些 隐 蔽 的 贩 运 人 口 形 式 时, 假 如 采 用 衡 量 可 见 度 更 高 的 贩 运 活 动 所 用 的 基 本 假 设, 可 能 会 低 估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因 此, 劳 工 组 织 及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研 究 均 得 出 结 论 认 为,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是 最 常 见 的 剥 削 形 式 这 一 结 果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受 可 见 度 偏 差 的 影 响 尚 未 可 知, 因 为 报 告 性 剥 削 受 害 者 和 报 告 家 庭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相 对 概 率 还 是 未 知 数 但 由 于 这 二 者 可 能 不 同, 如 果 根 据 相 同 的 假 定,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和 同 样 的 工 具
20 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来 衡 量 这 两 种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可 能 会 低 估 家 庭 奴 役 问 题, 并 由 此 对 此 种 贩 运 形 式 受 害 者 的 特 点 产 生 误 读 最 后, 地 域 模 式 也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因 为 同 可 见 度 较 高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所 在 地 区 相 比, 隐 蔽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所 在 地 区 可 能 会 被 低 估 根 据 幸 存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估 算 一 些 研 究 以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幸 存 者 作 为 研 究 基 础 这 类 研 究 通 常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与 得 到 庇 护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访 谈 一 些 研 究 的 分 析 对 象 仅 限 于 了 解 接 受 访 谈 的 受 害 者 的 概 况, 其 他 研 究 则 试 图 估 算 受 害 者 的 实 际 人 数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的 实 例 包 括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 移 民 组 织 ) 开 展 的 一 系 列 令 人 关 注 的 研 究, 研 究 工 作 以 移 民 组 织 打 击 贩 运 活 动 数 据 库 中 的 资 料 为 依 据 这 个 数 据 库 中 的 资 料 是 通 过 对 移 民 组 织 在 世 界 各 地 收 容 的 受 害 者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访 谈 收 集 而 来 的 研 究 结 果 提 供 了 关 于 受 害 者 概 况 及 其 被 贩 运 经 历 的 资 料 另 一 个 例 子 是 荷 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国 家 报 告 员 的 年 度 报 告 [7, 8], 报 告 提 供 了 一 些 全 国 性 非 政 府 组 织 及 荷 兰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收 容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资 料, 并 提 供 了 关 于 受 害 者 和 罪 犯 特 点 的 信 息 其 中 一 项 关 键 信 息 是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这 项 信 息 可 用 于 评 估 记 载 受 害 者 概 况 的 目 的 地 国 贩 运 人 口 流 入 量, 从 而 为 荷 兰 提 供 了 按 原 籍 国 分 类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指 标 例 如,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进 入 荷 兰 的 贩 运 人 口 流 量 呈 下 降 趋 势, 这 些 记 录 可 以 为 原 籍 国 阿 尔 巴 尼 亚 提 供 关 于 发 展 趋 势 的 资 料 这 种 方 法 基 于 下 述 假 设 : 这 些 受 害 者 是 特 定 国 家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实 际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样 本 2009 年,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全 球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倡 议 (UN.GIFT) 发 表 了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9] 报 告 依 据 的 是 关 于 世 界 各 地 155 个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关 正 式 登 记 在 册 的 已 查 明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和 罪 犯 的 少 数 几 项 核 心 指 标, 其 中 包 括 已 查 明 的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性 别 和 年 龄, 以 及 罪 犯 的 国 籍 和 性 别 分 析 这 些 指 标, 可 以 了 解 到 世 界 各 地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流 量 趋 势 和 模 式
21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9 这 种 方 法 的 风 险 在 于, 贩 运 活 动 某 些 方 面 的 记 录 不 全, 因 为 不 是 所 有 受 害 者 都 能 够 被 发 现 因 此, 比 较 容 易 被 发 现 的 贩 运 模 式 和 流 量 占 据 了 比 较 突 出 的 位 置 例 如,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国 家 立 法 可 能 会 更 多 地 考 虑 收 容 和 保 护 那 些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妇 女 或 儿 童 受 害 者, 而 不 是 受 剥 削 的 成 年 男 子 因 此, 将 已 查 明 或 已 收 容 的 受 害 者 作 为 全 体 受 害 者 的 代 表 性 子 集, 可 能 并 不 恰 当 移 民 组 织 在 区 域 层 面 开 展 的 另 一 类 研 究 试 图 探 究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暗 数 字 这 些 研 究 对 普 通 人 进 行 调 查, 希 望 由 此 获 得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深 层 资 料 [10] 研 究 人 员 分 析 了 被 调 查 国 家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普 遍 认 识 及 其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脆 弱 性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人 员 还 试 图 估 算 出 曾 经 亲 身 经 历 贩 运 或 切 实 了 解 贩 运 活 动 的 人 员 所 占 比 例 研 究 结 果 揭 示 出 的 受 害 者 和 目 的 类 型 不 同 于 上 文 所 述 其 他 研 究 的 结 果 在 接 受 考 察 的 五 国 中, 回 答 者 实 际 上 更 多 地 提 及 家 庭 奴 役 和 农 业 强 迫 劳 动, 而 非 性 剥 削 与 性 剥 削 有 关 的 污 名 和 耻 辱 显 然 可 能 影 响 研 究 结 果 尽 管 如 此, 这 种 方 法 更 精 准 地 提 出 了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移 民 组 织 的 研 究 方 法 看 似 大 有 可 为, 但 由 于 回 答 率 低, 产 生 的 结 果 在 统 计 方 面 的 意 义 不 大 同 样, 劳 工 组 织 在 2009 年 发 表 了 强 迫 带 来 的 成 本 报 告 [11], 其 中 收 录 了 在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开 展 的 一 项 试 点 调 查 的 结 果 调 查 对 象 共 涉 及 3,631 名 在 国 外 工 作 的 移 民 和 2,084 名 归 国 移 民 在 调 查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劳 工 组 织 估 算 了 曾 经 遭 受 严 重 强 迫 的 移 徙 工 人 所 占 比 例, 以 及 曾 经 遭 受 某 种 形 式 剥 削 的 移 徙 工 人 所 占 比 例 这 项 研 究 的 结 论 是, 约 有 25,500 名 摩 尔 多 瓦 移 民 ( 占 抽 样 人 口 的 8%) 是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劳 工 组 织 的 估 算 可 能 存 在 局 限, 就 是 假 设 所 有 贩 运 受 害 者 都 已 回 国, 而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此 外, 同 移 民 组 织 的 研 究 一 样, 性 剥 削 受 害 者 可 能 不 愿 在 调 查 中 报 告 自 己 的 经 历, 这 种 剥 削 形 式 可 能 被 低 估
22 1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前 进 之 路 : 多 项 贩 运 指 标 正 如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12] 所 述,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个 犯 罪 过 程, 而 不 是 一 个 犯 罪 事 件 事 实 上, 这 一 过 程 发 生 在 不 同 的 地 理 区 域, 在 贩 运 过 程 的 每 时 每 刻 都 发 生 着 各 种 复 杂 事 件 这 些 事 件 并 不 代 表 贩 运 活 动 本 身, 但 把 所 有 这 些 事 件 综 合 起 来, 就 构 成 了 贩 运 活 动 要 确 定 能 够 把 握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的 工 具, 就 需 要 确 定 一 套 测 量 方 法, 显 示 出 贩 运 过 程 所 及 各 个 地 理 区 域 出 现 的 各 种 现 象 的 普 遍 程 度 在 贩 运 人 口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原 籍 国, 这 一 过 程 可 能 会 呈 现 出 一 种 ( 或 多 种 ) 特 定 形 式, 在 过 境 国 采 取 其 他 形 式, 在 目 的 地 国 又 采 取 另 外 的 形 式 由 于 一 个 国 家 存 在 国 内 贩 运 活 动, 或 者 一 国 既 是 向 其 他 区 域 贩 运 人 口 的 原 籍 国, 同 时 又 是 来 自 其 他 国 家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地 国, 这 样 一 个 国 家 可 能 同 时 出 现 所 有 这 些 现 象 另 一 方 面, 贩 运 过 程 因 剥 削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呈 现 出 不 同 的 特 点 儿 童 兵 现 象 在 形 式 上 截 然 不 同 于 被 迫 卖 淫, 而 被 迫 卖 淫 又 截 然 不 同 于 以 器 官 移 植 或 乞 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人 口 因 此, 要 制 订 出 能 够 全 面 掌 握 各 种 不 同 贩 运 人 口 形 式 的 研 究 方 法 指 标 或 研 究 工 具, 是 极 为 困 难 的 一 个 工 具 可 能 适 用 于 某 一 种 贩 运 形 式, 甚 至 是 仅 适 用 于 贩 运 过 程 的 某 一 阶 段, 而 不 适 用 于 其 他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或 是 这 一 过 程 的 其 他 阶 段 一 项 研 究 工 具 得 出 的 某 一 指 标, 不 能 同 等 地 衡 量 出 不 同 国 家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其 估 算 结 果 永 远 可 能 出 现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偏 差 更 为 全 面 的 方 法 是 通 过 同 时 采 用 多 种 不 同 工 具, 制 订 出 一 套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衡 量 指 标 可 以 举 一 个 经 济 学 的 例 子 例 如, 通 货 膨 胀 率 测 算 的 是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价 格 变 化 这 个 指 标 代 表 一 国 特 定 地 区 特 定 最 终 市 场 上 某 些 特 定 商 品 的 价 格 加 权 平 均 值, 将 这 些 特 定 商 品 的 价 格 变 化 与 前 期 相 同 商 品 的 价 格 进 行 比 较, 由 此 测 算 全 国 的 价 格 变 化 趋 势 但 指 标
23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1 的 精 确 性 和 代 表 性 并 非 毋 庸 置 疑 有 些 商 品 可 能 更 加 贴 近 民 众 的 日 常 生 活, 其 他 商 品 则 不 然 有 些 地 区 比 其 他 地 区 更 易 受 到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尽 管 如 此, 由 此 计 算 出 的 通 货 膨 胀 率 是 衡 量 一 国 生 活 成 本 的 最 为 广 泛 接 受 的 工 具 同 样, 综 合 采 用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各 种 不 同 测 算 方 法, 其 中 每 一 种 方 法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不 同 侧 面, 可 以 对 一 国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规 模 产 生 综 合 认 识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衡 量 指 标, 应 因 贩 运 人 口 的 原 籍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以 及 剥 削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变 化 因 此, 至 少 应 考 虑 四 类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 以 及,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指 标 利 用 关 于 已 查 明 的 受 害 者 及 其 国 籍 的 官 方 数 据, 可 以 得 出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原 籍 国 的 精 确 指 标 总 有 可 能 出 现 偏 差, 但 抽 样 国 家 越 大, 偏 差 越 小 可 以 从 两 个 方 面 来 衡 量 一 国 作 为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的 相 关 性 : 强 度 和 范 围 2009 年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显 示, 在 世 界 各 个 区 域 以 及 欧 洲 所 有 次 区 域, 都 发 现 了 来 自 东 亚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从 已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国 籍 来 看, 东 亚 人 算 不 上 是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群 体 但 在 2005 年 和 2006 年,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至 少 25 个 国 家 发 现 了 东 亚 籍 贩 运 受 害 者 这 清 楚 地 表 明, 东 亚 受 害 者 的 贩 运 流 动 范 围 大 于 在 较 少 国 家 发 现 的 其 他 群 体 与 此 相 反 的 是, 巴 尔 干 受 害 者 往 往 是 在 一 些 西 欧 国 家 发 现 的 人 数 最 多 的 受 害 者 群 体 某 一 群 体 在 目 的 地 国 被 发 现 受 害 者 总 数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表 明 从 相 关 原 籍 国 到 相 关 目 的 地 国 的 贩 运 活 动 的 强 度 计 算 某 国 受 害 者 在 各 个 目 的 地 国 所 占 的 平 均 比 例, 可 以 测 算 出 该 国 作 为 全 球 或 区 域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原 籍 国, 其 局 势 的 严 重 性
24 1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将 强 度 和 范 围 这 两 个 方 面 结 合 起 来, 可 以 制 订 出 关 于 某 国 作 为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的 相 关 性 的 可 比 指 标 例 如, 如 果 在 30 个 国 家 发 现 A 国 国 民, 在 已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总 数 中 所 占 平 均 比 例 为 10%, 在 15 个 国 家 发 现 B 国 国 民, 其 平 均 比 例 为 5%, 则 A 国 比 B 国 具 有 更 大 的 相 关 性 这 种 复 合 指 标 的 有 效 性, 取 决 于 不 同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 各 自 独 立 运 作 的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 同 时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可 能 出 现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目 的 地 国 的 侦 查 效 率 有 关 涉 及 一 个 或 多 个 原 籍 国 相 对 于 其 他 原 籍 国 的 偏 差 例 如, 假 如 南 美 洲 受 害 者 通 常 被 贩 运 到 西 班 牙, 假 如 西 班 牙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多 于 其 他 目 的 地 国, 则 可 能 高 估 南 美 洲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利 用 比 例 来 衡 量 强 度 可 以 制 约 这 种 偏 差, 将 指 标 转 化 为 五 点 制 ( 从 极 低 到 极 高 ), 则 可 以 缩 小 这 种 偏 差 可 以 有 选 择 地 增 加 另 一 个 方 面 : 贩 运 距 离 假 如 仅 仅 在 原 籍 国 周 边 地 区 发 现 某 些 国 籍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说 明 从 原 籍 国 出 发 的 贩 运 活 动 仅 限 于 这 一 地 区 另 一 方 面, 假 如 在 其 他 洲 发 现 相 同 国 籍 的 受 害 者, 表 明 贩 运 活 动 具 有 跨 区 域 性 质 贩 运 活 动 的 地 理 范 围 不 是 一 项 相 关 性 指 标, 而 是 能 够 体 现 出 支 持 贩 运 活 动 的 组 织 性 质 的 指 标 贩 运 距 离 越 长, 由 结 构 严 密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实 施 的 可 能 性 越 大 由 此 产 生 的 复 合 指 标 无 法 用 来 估 算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受 害 者 人 数 是 贩 运 现 象 的 一 部 分, 这 种 犯 罪 的 暗 数 字 将 永 远 不 得 而 知 然 而, 假 如 仅 仅 在 相 对 意 义 上,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受 害 者 人 数 来 确 立 基 线, 跟 踪 发 展 趋 势 例 如, 假 如 在 10 年 内, 发 现 来 自 A 国 的 受 害 者 的 国 家 数 量 从 30 个 减 至 15 个, 受 害 者 平 均 比 例 从 10% 降 至 5%, 可 以 认 为 从 A 国 出 发 的 贩 运 活 动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减 少 了 一 半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很 多 国 家 仍 然 仅 仅 针 对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行 为 进 行 起 诉 这 种 剥 削 形 式 的 可 见 度 大 大 高 于 其 他 剥 削 形 式, 例 如 家 庭 奴 役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执 法 机 关 对 其 也 更 加 了 解 因 此, 发 现 性 剥 削 受 害 者 的 次 数 大 大 多 于 发 现 被 迫 劳 动 的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考 虑
25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3 将 所 有 贩 运 受 害 者 纳 入 一 个 联 合 指 标, 可 能 会 低 估 致 使 受 害 者 遭 受 强 迫 劳 动 剥 削 的 贩 运 人 口 流 动 情 况 因 此, 应 将 贩 运 人 口 原 籍 国 指 标 至 少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原 籍 国 指 标 贩 运 人 口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根 据 Christaller 提 出 的 中 心 地 理 等 级 结 构 理 论, 一 个 市 场 能 够 提 供 的 产 品 越 多, 在 市 场 等 级 结 构 中 的 地 位 就 越 高, 服 务 的 客 户 ( 作 为 最 低 阈 值 ) 就 越 多 [13] 采 用 这 一 方 法 来 分 析 贩 运 受 害 者, 进 入 一 国 的 贩 运 活 动 的 原 籍 国 范 围 越 大, 该 国 作 为 目 的 地 国 的 相 关 性 就 越 高 因 此, 要 评 估 某 国 作 为 贩 运 人 口 目 的 地 国 的 相 关 性, 一 项 低 成 本 快 捷 的 办 法 是 考 察 在 该 国 发 现 的 不 同 国 籍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如 果 在 A 国 仅 发 现 了 来 自 B 国 的 受 害 者, 在 C 国 则 发 现 了 来 自 B X Y 和 Z 国 的 受 害 者, 我 们 可 以 认 为, 作 为 贩 运 目 的 地 国,C 国 比 A 国 具 有 更 高 的 相 关 性 此 外, 受 害 者 为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而 跋 涉 的 距 离 可 以 作 为 衡 量 的 另 一 个 方 面 : 目 的 地 国 的 吸 引 力 然 而, 单 从 统 计 学 的 观 点 看,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越 多, 被 贩 运 到 目 的 地 国 的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越 是 多 种 多 样 因 此, 假 如 以 发 现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作 为 统 计 受 害 者 国 籍 的 依 据, 必 须 以 某 种 方 式 将 这 一 依 据 实 现 标 准 化 对 目 的 地 国 进 行 更 加 详 尽 ( 成 本 更 高 ) 的 分 析, 需 要 收 集 数 据, 这 就 超 出 了 已 发 现 受 害 者 的 基 数 事 实 证 明,Steinfatt 采 用 的 捕 获 - 再 捕 获 办 法 完 全 可 以 测 算 遭 受 性 剥 削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这 种 方 法 还 可 以 适 用 于 其 他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 妓 女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孤 身 未 成 年 人 乞 丐 等 ) 的 确, 这 种 方 法 只 适 用 于 小 范 围 的 地 方 情 况, 但 根 据 其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推 测, 可 以 得 出 特 定 地 区 可 能 受 害 者 人 口 的 有 效 估 算 数 据, 并 摸 清 当 地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国 籍 情 况
26 1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这 种 方 法 要 求 研 究 人 员 在 一 个 月 内 的 不 同 时 间, 对 特 定 地 点 的 目 标 人 口 进 行 多 次 观 察 根 据 每 次 观 察 到 的 人 数, 以 及 在 这 个 月 内 多 次 看 到 的 一 部 分 人, 计 算 出 整 个 地 区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大 概 人 数 估 算 出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人 数 之 后, 从 这 一 群 体 中 抽 取 代 表 性 样 本 进 行 访 谈, 以 确 定 能 够 表 明 受 害 情 况 的 可 能 证 据 * 图 一. 根 据 贩 运 人 口 证 据 记 录 潜 在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矩 阵 表 妓 女 乞 丐 影 子 经 济 劳 动 力 证 据 1 证 据 2 证 据 3 ( 暴 力 迹 象 )( 胁 迫 迹 象 )( 限 制 自 由 )... 证 据 N ( 等 等 ) 根 据 在 每 一 种 情 况 下 ( 暴 力 迹 象 胁 迫 迹 象 限 制 自 由 的 迹 象 超 时 劳 动 收 缴 护 照, 等 等 ) 记 录 的 指 标 数 量 及 其 综 合 情 况, 可 以 将 潜 在 受 害 者 群 体 分 为 三 类 ( 最 有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和 其 他 潜 在 受 害 者 ) * 在 据 认 为 能 够 表 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各 项 证 据 中, 应 采 用 国 际 劳 工 局 和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开 展 的 专 家 调 查 确 立 的 一 套 国 际 公 认 指 标 ( 见 public/---ed_norm/---declaration/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 pdf)
27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5 图 二. 根 据 沦 为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可 能 性 估 算 出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最 有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 发 现 3 种 迹 象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 可 能 的 受 害 者 ( 发 现 至 少 1 种 贩 运 迹 象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 其 他 潜 在 受 害 者 ( 没 有 找 到 贩 运 证 据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 调 查 的 经 济 部 门 不 同, 这 些 推 论 也 应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就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而 言, 适 当 的 做 法 是 将 各 种 剥 削 形 式 分 开 处 理 因 此, 同 上 一 节 的 情 况 一 样, 无 论 是 选 用 第 一 种 方 法 ( 低 成 本 快 捷 ) 还 是 第 二 种 方 法 ( 高 成 本 ) 来 评 估 目 的 地 国 贩 运 人 口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至 少 需 要 两 个 指 标 :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目 的 地 国 指 标
28 1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结 论 就 贩 运 人 口 而 言, 单 一 指 标 可 能 不 足 以 阐 述 以 不 同 方 式 在 不 同 地 点 发 生 的 复 杂 过 程 单 一 衡 量 方 式 可 能 不 足 以 了 解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一 种 研 究 方 法 或 数 据 收 集 工 具 可 能 不 够 全 面, 无 法 把 握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为 此, 有 必 要 采 取 一 种 更 为 复 杂 的 研 究 方 法 来 分 析 某 国 的 贩 运 人 口 情 况 检 查 多 种 症 状, 而 不 是 只 看 单 一 要 素, 能 够 更 加 深 入 了 解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来 龙 去 脉 最 终 目 标 是 就 某 一 地 理 区 域 内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实 际 情 况 增 强 解 释 说 明 的 效 力 为 制 定 这 样 一 套 开 展 比 较 研 究 所 用 的 贩 运 人 口 衡 量 指 标 而 选 取 的 方 法, 必 然 应 尽 可 能 涵 盖 多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贩 运 活 动 这 种 方 法 应 至 少 能 够 探 明 以 劳 动 剥 削 为 目 的 和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等 最 常 见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严 重 性 如 上 所 述, 如 果 不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要 评 估 有 些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显 然 是 极 其 困 难 的 选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在 资 金 方 面 必 须 切 实 可 行, 应 能 够 提 供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和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对 比 结 果 在 最 理 想 的 情 况 下, 系 统 地 采 用 选 定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便 研 究 人 员 能 够 编 写 关 于 国 际 层 面 贩 运 人 口 状 况 的 对 比 报 告 只 有 满 足 上 述 各 项 标 准, 才 能 确 立 一 项 标 准 方 法, 用 来 收 集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数 据, 用 于 政 策 研 究
29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17 参 考 文 献 1. Anette Brunovskis and Guri Tyldum, Crossing Border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ransnational Prostitution and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Fafo report, No. 426 (Oslo, Fafo, Institute for Labour and Social Research, 2004). 2. Thomas M. Steinfatt, Simon Baker and Allan Beesey, Measuring the number of trafficked women in Cambodia: 2002 ; part I of a series, November Thomas M. Steinfatt, Measuring the number of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 in Cambodia: a direct observation field study, part III of a series, October Ernesto U. Savona and others, Trafficking and Smuggling of Migrants into Italy, Transcrime Reports, No. 8 (Trento, Transcrime, 2003). 5. 国 际 劳 工 局, 反 强 迫 劳 动 国 际 联 盟 : 根 据 2005 年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编 写 的 全 球 报 告 ( 日 内 瓦,2005 年 ) 6.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贩 运 人 口 : 全 球 模 式 (2006 年 ) 7. Anna G. Korvinus and others,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Third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 handel, 2005). 8. Anna G. Korvinus and others,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Fourth Report of the Dutch National Rapporteur (The Hague, Bureau Nationaal Rapporteur Mensen handel, 2005). 9.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全 球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2009 年 ) 10.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贩 运 人 口 调 查 : 白 俄 罗 斯 保 加 利 亚 摩 尔 多 瓦 罗 马 尼 亚 和 乌 克 兰 ( 乌 克 兰 基 辅,2006 年 ) 11. 国 际 劳 工 局, 强 迫 带 来 的 成 本 : 根 据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编 写 的 全 球 报 告 ( 日 内 瓦,2009 年 ) 12.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37 卷, 第 号 13. Walter Christaller, Die zentralen Orte in Süddeutschland: eine ökonomisch-geographische Untersuchung über die Gesetzmässigkeit der Verbreitung und Entwicklung der Siedlungen mit städtischen Funktionen (Jena, Gustav Fischer,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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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作 者 :Fabrizio Sarrica * 背 景 : 概 念 和 定 义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同 衡 量 其 他 犯 罪 形 式 一 样, 是 极 其 复 杂 的 要 制 订 与 这 种 犯 罪 行 为 有 关 的 指 标, 一 项 重 大 挑 战 是 确 定 罪 行 概 念 这 其 中 包 括 确 认 涉 案 行 为 者 的 作 用 和 地 理 动 态 发 展, 以 及 区 分 这 种 罪 行 与 其 他 犯 罪 现 象 进 行 概 念 化, 需 要 对 罪 行 的 法 律 定 义 进 行 分 析 根 据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偷 运 移 民 是 指 为 物 质 利 益 而 安 排 某 人 非 法 进 入 某 一 国 家 [1] 为 此, 偷 运 移 民 不 同 于 在 不 获 取 物 质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给 予 移 民 某 种 帮 助 例 如, 边 防 人 员 出 于 个 人 人 道 主 义 或 政 治 原 因, 故 意 允 许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过 境, 这 不 属 于 偷 运 移 民 罪, 至 少 根 据 议 定 书 的 定 义 是 这 样 但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这 名 守 卫 很 可 能 犯 下 了 民 事 行 政 或 刑 事 罪 行 根 据 议 定 书 的 定 义, 偷 运 罪 必 须 涉 及 偷 运 者 获 得 的 物 质 利 益 一 个 常 见 的 错 误 认 识 是,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是 两 种 相 似 的 现 象, 在 概 念 上 存 在 某 种 程 度 的 重 叠 贩 运 人 口 和 偷 运 移 民 有 时 涉 及 到 同 一 个 灰 色 地 带, 但 事 实 上, 国 际 法 对 于 这 两 种 罪 行 有 着 明 确 的 区 分 ** 要 区 分 这 两 种 罪 行, 只 需 考 虑 下 述 事 实 : 第 一 种 罪 行 往 往 严 重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基 本 人 权 ; 第 二 种 罪 行 则 是 没 有 受 害 者 的 罪 行 假 如 说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灰 色 地 带, 只 需 设 想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剥 削 或 隔 离, 不 足 以 被 视 为 典 型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这 种 方 法 不 可 取,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 由 于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最 终 会 沦 落 到 被 贩 运 者 类 似 的 受 剥 削 境 地, 时 常 有 人 提 出 错 误 认 识, 认 为 贩 运 人 口 和 偷 运 移 民 往 往 是 相 互 重 叠 的 19
32 2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的 剥 削 和 隔 离 但 即 便 是 在 遭 受 较 轻 剥 削 的 情 况 下, 受 剥 削 者 是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必 须 照 此 记 录 其 贩 运 经 历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在 法 律 上 是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罪 行, 但 实 际 情 况 是,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可 能 会 被 偷 运 过 边 境,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常 常 更 容 易 遭 受 剥 削 此 外, 这 两 种 罪 行 往 往 有 着 相 同 的 行 为 模 式 例 如, 人 员 转 移 是 其 共 同 之 处 在 偷 运 案 件 中, 这 种 转 移 必 定 跨 越 国 境 贩 运 人 口 则 不 一 定 是 跨 国 的 无 论 受 害 者 是 被 送 往 其 他 国 家, 还 是 在 一 国 境 内 从 一 地 转 移 至 另 一 地, 均 属 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尽 管 如 此, 由 于 人 员 转 移 是 二 者 的 共 同 点, 在 进 行 跨 国 比 较 时, 有 可 能 将 同 样 的 概 念 研 究 框 架 应 用 于 每 一 种 罪 行 换 言 之, 偷 运 移 民 的 测 量 方 法 可 能 会 采 用 与 衡 量 贩 运 人 口 类 似 的 计 量 工 具 和 方 式 除 了 区 分 偷 运 移 民 和 贩 运 人 口, 需 要 澄 清 的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非 正 常 移 徙 和 偷 运 移 民 之 间 的 差 别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和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是 两 个 不 同 群 体, 他 们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或 在 某 些 时 刻 可 能 会 有 交 集 大 部 分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可 能 不 是 被 偷 运 入 境 的, 而 是 合 法 入 境, 但 居 留 时 间 超 过 签 证 规 定 期 限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存 在 偷 运 者 在 越 境 时 进 行 干 预 另 一 方 面, 身 份 不 正 常 的 移 徙 者, 即 便 最 终 享 有 合 法 的 移 民 身 份, 在 其 移 徙 历 程 之 初 仍 有 可 能 被 偷 运 在 测 算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时, 需 要 考 虑 的 另 一 个 复 杂 问 题 是 犯 罪 地 点 协 助 非 正 常 移 徙 的 行 为 是 一 次 单 一 行 动, 通 常 发 生 在 特 定 区 域, 例 如 两 国 边 境 但 是, 偷 运 移 民 的 行 为 则 可 能 包 括 不 同 人 员 在 多 个 国 家 实 施 的 多 次 行 动 例 如, 设 想 一 下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渡 过 亚 得 里 亚 海 偷 运 移 民 到 意 大 利 的 情 况 在 这 个 案 例 中, 阿 尔 巴 尼 亚 是 始 发 国, 意 大 利 是 到 达 国 然 而, 假 如 是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国 民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启 程, 被 偷 运 到 意 大 利, 应 将 哪 个 国 家 视 为 始 发 国? 是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还 是 阿 尔 巴 尼 亚? 假 如 移 民 在 穿 越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与 阿 尔 巴 尼 亚 边 境 时 不 是 被 偷 运 过 去 的, 则 偷 运 行 为 仅 仅 发 生 在
33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1 阿 尔 巴 尼 亚 与 意 大 利 之 间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仅 作 为 移 民 的 原 籍 国 出 现, 虽 然 这 里 是 旅 程 最 初 的 起 点 同 样,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穿 过 荷 兰, 然 后 通 过 申 根 地 区 到 达 意 大 利, 由 此 产 生 的 问 题 是 偷 运 活 动 的 实 际 到 达 地 点 是 意 大 利 还 是 荷 兰?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的 方 法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近 年 来 显 著 增 加, 促 使 国 际 社 会 付 出 更 多 努 力, 以 便 深 入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本 节 将 探 讨 为 测 算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而 采 取 的 一 些 方 法, 点 评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并 就 测 算 方 法 的 局 限 性 发 表 意 见 在 专 家 中 开 展 调 查 和 使 用 乘 数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向 海 关 官 员 广 泛 收 集 初 级 数 据, 就 欧 洲 广 大 地 区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和 被 偷 运 移 民 人 数 进 行 了 估 算 向 大 约 17 个 中 欧 和 东 欧 国 家 及 领 土 以 及 2 个 中 亚 国 家 的 政 府 边 境 事 务 部 门 发 送 了 调 查 问 卷, 询 问 行 政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的 在 越 境 时 被 捕 的 非 法 或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人 数 [2] 此 外,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在 调 查 中 还 就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能 够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穿 越 边 境 征 询 负 责 官 员 的 意 见 边 界 官 员 还 被 问 及 他 们 对 于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认 识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确 定 了 一 个 乘 数, 用 于 记 录 在 案 的 被 捕 者 人 数, 用 以 估 算 偷 运 移 民 和 非 正 常 移 徙 的 总 体 规 模 这 种 方 法 以 具 体 的 被 捕 人 数 为 依 据 但 一 个 不 利 于 因 素 是, 边 防 人 员 的 个 人 认 识 可 能 会 严 重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导 致 最 终 结 果 出 现 偏 差, 尤 其 是 用 来 进 行 比 较 时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和 学 者 采 取 了 类 似 的 方 法 例 如,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 移 民 组 织 )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国 别 研 究, 旨 在 估 算 非 法 劳 工 移 徙 活 动 在 国 家 层 面 的 规 模 通 过 同 时 收 集 初 级 数 据 和 二 级 数 据, 在 匈 牙 利 乌 克 兰
34 2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和 波 兰 开 展 了 深 入 调 查 [3] 第 一 阶 段 包 括 收 集 关 于 这 一 主 题 的 所 有 可 用 资 料, 包 括 统 计 数 据 立 法 研 究 结 果 和 媒 体 报 道 数 量 资 料 来 自 就 业 部 门 劳 工 监 察 部 门 和 移 民 警 察 的 数 据 库 第 二 阶 段 包 括 对 重 点 报 告 者 进 行 深 入 访 谈, 从 而 收 集 初 级 数 据 重 点 报 告 者 是 从 了 解 相 关 问 题 并 且 有 亲 身 经 历 的 众 多 人 员 中 甄 选 出 来 的, 其 中 包 括 处 理 非 法 劳 工 和 非 法 移 徙 问 题 的 政 府 机 构 雇 主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代 表 此 外, 还 与 处 理 外 国 工 人 非 正 常 就 业 问 题 的 负 责 人 进 行 了 访 谈 采 用 这 一 方 法, 可 以 摸 清 历 年 非 法 移 徙 的 主 要 流 动 情 况 和 发 展 趋 势 增 加 关 于 偷 运 移 民 的 具 体 问 题, 能 够 获 得 关 于 偷 运 过 程 的 组 织 安 排 和 偷 运 方 法 的 资 料 与 重 点 报 告 者 方 法 有 关 的 一 个 普 遍 难 题 是, 这 类 研 究 获 得 的 资 料 主 要 来 自 政 府 统 计 数 据 和 政 府 官 员 的 意 见 人 们 由 此 担 心 所 得 资 料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此 外, 如 上 所 述, 边 防 人 员 的 认 识 通 常 是 计 算 乘 数 的 依 据, 而 这 些 认 识 因 接 受 调 查 的 每 一 位 官 员 的 具 体 经 历 而 异 统 计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如 上 所 述, 可 以 认 为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与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之 间 存 在 交 集 欧 洲 联 盟 国 家 收 集 关 于 每 年 被 捕 被 拒 绝 入 境 及 获 得 合 法 移 民 身 份 的 非 法 移 徙 者 人 数 的 官 方 资 料 成 员 国 向 欧 洲 联 盟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这 些 官 方 资 料, 并 由 内 政 总 局 在 其 关 于 庇 护 和 移 徙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公 布 从 这 些 官 方 资 料, 特 别 是 关 于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的 方 案 报 告, 可 以 获 知 移 徙 经 历 和 偷 运 移 民 方 式 等 资 料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是 指 居 住 在 某 国 的 非 法 移 徙 者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例 如, 在 该 国 工 作, 或 有 家 庭 成 员 为 合 法 移 民 ) 向 主 管 机 关 申 报 其 身 份, 并 申 请 在 该 国 合 法 居 住 的 过 程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将 询 问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移 徙 经 历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往 往 通 过 这 种 面 谈 来 深 入 了 解 各 种 非 正 常 移 徙 方 式 一 些 欧 洲 国 家 多 次 开 展 这 类 给 予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合 法 身 份 的 方 案
35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3 利 用 来 自 一 个 特 定 群 体 ( 例 如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方 案 确 认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 的 数 据, 得 出 关 于 另 一 个 群 体 的 结 论 ( 例 如 估 算 非 法 移 民 总 数 ), 必 须 谨 慎 从 事 例 如, 有 些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不 想 或 无 法 获 得 合 法 身 份 季 节 工 人 等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短 期 非 法 越 境, 根 本 无 意 获 取 合 法 身 份 其 他 人 自 知 不 符 合 获 得 合 法 身 份 的 要 求, 因 此 根 本 不 去 申 请 特 别 是,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在 合 法 身 份 申 请 者 当 中 可 能 人 数 偏 少, 导 致 人 们 低 估 了 被 偷 运 入 境 的 非 法 移 民 所 占 比 例 旨 在 探 究 被 偷 运 移 民 群 体 规 模 的 方 法, 都 必 须 考 虑 到 上 述 因 素 因 此,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作 为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这 项 工 作 的 副 产 品, 远 非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指 标, 当 然 也 不 能 作 为 衡 量 这 一 现 象 严 重 程 度 的 指 标 在 任 何 特 定 时 间, 进 入 过 境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当 中 的 某 一 特 定 子 集, 付 钱 给 第 三 方 以 便 其 非 法 移 徙 非 正 常 移 徙 和 偷 运 移 民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能 相 互 重 叠, 这 是 由 于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属 于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他 们 可 能 会 在 移 徙 经 历 的 某 一 点 需 求 获 得 合 法 身 份 但 是, 大 量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不 是 通 过 秘 密 方 式 跨 越 边 境 的, 在 那 些 秘 密 越 境 的 移 徙 者 当 中, 利 用 偷 运 者 越 境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更 少 评 估 一 国 境 内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总 数, 可 能 无 法 如 实 反 映 出 常 见 的 贩 运 模 式 和 流 量, 因 为 得 到 协 助 的 移 徙 与 非 正 常 移 徙 遵 循 相 同 的 趋 势 以 给 予 移 民 合 法 身 份 的 相 关 数 据 为 基 础 的 官 方 统 计, 可 以 表 明 非 正 常 移 徙 问 题, 但 无 法 显 示 被 偷 运 移 民 关 于 边 境 逮 捕 人 数 的 官 方 数 据 却 可 以 生 动 地 说 明 偷 运 移 民 的 模 式 和 流 量 在 边 境 被 捕 的 移 民 都 是 企 图 非 法 越 境 者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例 如 海 上 偷 运 移 民, 只 有 在 偷 运 者 的 帮 助 下 才 有 可 能 成 功 越 境 正 如 2010 年 犯 罪 全 球 化 :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威 胁 评 估 报 告 指 出 [4], 从 非 洲 横 渡 地 中 海 前 往 欧 洲 的 绝 大 多 数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都 要 借 助 职 业 偷 运 者 的 协 助 因 此,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被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并 正 式 记 录 在 案 的 移 徙 者 的 大 致 情 况 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大 致 情 况 应 该 是 相 符 的 再 者, 被 发 现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与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36 2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移 民 人 数 相 符, 这 是 由 于 大 多 数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为 申 请 庇 护 或 出 于 其 他 原 因, 希 望 被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这 意 味 着,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人 数 与 被 发 现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相 符, 因 此, 官 方 统 计 数 据 能 够 反 映 出 这 一 现 象 的 严 重 程 度 但 即 便 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这 些 数 据 作 为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衡 量 指 标 的 作 用 存 在 相 关 局 限 性 首 先, 移 徙 者 有 时 会 向 主 管 机 关 谎 报 国 籍, 以 便 于 获 得 庇 护 其 次, 偷 运 活 动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被 发 现 人 数 的 相 符 不 能 被 视 为 普 遍 现 象, 这 种 现 象 仅 仅 出 现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况 下 因 此, 在 进 行 分 析 之 前 通 过 定 性 研 究, 评 估 采 取 这 种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和 依 据 调 查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和 使 用 乘 数 关 于 非 法 移 徙 者 的 数 据, 除 了 官 方 逮 捕 拒 绝 入 境 和 给 予 合 法 身 份 等 数 据 之 外,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也 是 计 算 非 法 移 徙 者 人 数 的 途 径 之 一 以 美 国 为 例, 在 经 常 性 人 口 调 查 框 架 内, 美 国 人 口 调 查 局 对 国 外 出 生 人 口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人 口 状 况 进 行 了 估 计, 其 中 包 括 自 愿 的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每 年 的 抽 样 家 庭 约 为 100,000 户 通 过 电 话 访 问 和 实 际 走 访 收 集 数 据 国 外 出 生 的 人 是 指 生 活 在 美 国 但 出 生 时 不 是 美 国 籍 的 人 人 口 调 查 局 指 出, 非 法 移 徙 者 不 会 接 受 这 种 自 愿 调 查, 因 此, 这 些 数 据 被 用 于 估 算 在 调 查 时 非 法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内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人 口 调 查 局 对 于 非 法 外 国 人 的 估 算, 依 据 的 是 抽 样 国 外 出 生 人 口 提 供 的 答 复 但 在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时 必 须 慎 重 从 事 首 先, 就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人 数 做 出 合 理 估 算, 本 身 就 是 很 难 的 美 国 人 口 调 查 局 的 国 外 出 生 人 口 调 查 结 果, 本 身 就 是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人 数 的 替 代 值, 还 需 要 分 析 另 一 个 关 键 因 素, 才 能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这 一 子 集
37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5 以 接 受 访 谈 的 非 正 常 移 徙 者 的 经 历 为 依 据 的 相 同 调 查, 可 以 提 供 这 一 关 键 因 素 这 方 面 的 一 个 最 佳 实 例 是 墨 西 哥 移 民 项 目, * 这 是 一 个 墨 西 哥 - 美 国 智 库, 在 进 入 美 国 的 墨 西 哥 季 节 移 徙 者 在 冬 季 返 乡 后, 对 其 开 展 定 期 调 查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移 徙 者 是 否 借 助 偷 运 者 穿 越 边 境, 以 及 为 此 支 付 的 价 格 和 移 徙 动 机 等 其 他 问 题 移 徙 者 还 被 问 及, 在 边 境 是 否 被 发 现 墨 西 哥 移 民 项 目 提 供 的 最 新 数 据 显 示, 约 有 35% 的 受 访 移 徙 者 在 此 前 一 年 曾 经 被 逮 捕 将 这 一 变 量 与 主 管 机 关 记 录 的 被 捕 移 徙 者 人 数 结 合 起 来, 能 够 估 算 出 以 非 正 常 方 式 进 入 美 国 境 内 的 移 徙 者 人 数, 或 是 能 够 估 算 出 秘 密 进 入 美 国 领 土 的 人 次 ** 就 更 好 了 被 捕 的 概 率 作 为 乘 数, 用 于 官 方 统 计 数 据 与 国 际 移 徙 政 策 发 展 中 心 采 用 的 乘 数 不 同, 这 个 乘 数 是 根 据 移 徙 者 的 经 历 而 不 是 重 点 报 告 者 的 认 识 来 确 定 的 此 外, 通 过 询 问 是 否 借 助 偷 运 者, 可 以 调 整 这 些 估 算 数 据, 使 其 专 门 针 对 偷 运 移 民 问 题 *** 前 进 之 路 : 多 次 越 境 指 标 偷 运 移 民 方 式 的 复 杂 性, 提 出 了 如 下 问 题 : 如 何 量 化 这 一 现 象, 从 可 用 于 比 较 衡 量 的 偷 运 移 民 指 标 的 角 度 看, 既 非 原 籍 国 也 非 目 的 地 国 的 国 家 ( 所 谓 第 三 国 ) 所 起 的 作 用 就 贩 运 人 口 而 言, 单 独 衡 量 一 项 因 素 ( 例 如 将 被 偷 运 出 境 的 移 民 人 数 作 为 现 象 的 近 似 值 ) 可 能 产 生 误 导 相 反, 作 为 现 象 替 代 值 的 变 量 应 至 少 源 自 多 个 地 理 指 标 * 见 ** 一 名 移 徙 者 在 一 年 之 内 可 能 多 次 穿 越 边 境, 并 可 能 多 次 被 捕 因 此, 入 境 人 次 比 移 徙 者 人 数 更 为 准 确 *** 根 据 这 种 方 法,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估 计, 每 年 约 有 300 万 人 次 通 过 偷 运 活 动 穿 越 墨 西 哥 美 国 边 境
38 26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本 文 建 议,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的 指 标 应 指 向 偷 运 移 民 的 犯 罪 发 生 地 点 这 类 地 点 永 远 是 两 国 边 境, 因 此 需 要 具 体 说 明 始 发 国 和 到 达 国 指 标 可 以 指 向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最 频 繁 的 边 境 在 上 文 所 述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阿 尔 巴 尼 亚 意 大 利 这 个 例 子 中, 如 果 不 是 在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与 阿 尔 巴 尼 亚 之 间 存 在 偷 运 移 民 活 动, 则 可 以 认 定 只 有 阿 尔 巴 尼 亚 - 意 大 利 边 境 为 偷 运 移 民 的 地 点 为 全 面 了 解 偷 运 方 式, 显 然 需 要 获 得 关 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及 其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资 料 (a) 到 达 国 或 到 达 地 点 用 于 估 算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工 具, 应 专 门 查 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入 境 地 点 偷 运 发 生 后 的 最 初 到 达 国, 可 以 提 供 与 被 偷 运 移 民 进 行 接 触 的 首 次 机 会, 即 使 这 些 移 民 后 来 前 往 其 他 国 家 除 确 定 入 境 国 之 外, 重 要 的 是, 指 标 可 以 提 供 关 于 非 法 入 境 的 具 体 地 点 或 地 区 的 更 多 详 细 资 料 例 如, 抵 达 西 班 牙 的 被 偷 运 移 民 可 能 是 经 过 加 纳 利 群 岛 休 达 梅 利 利 亚 或 直 布 罗 陀, 或 是 通 过 机 场 被 偷 运 入 境 的 因 此, 确 定 到 达 国 还 只 是 了 解 到 关 于 被 偷 运 移 民 入 境 地 点 的 一 部 分 资 料 将 一 个 乘 数 用 于 官 方 逮 捕 人 数 统 计, 便 可 得 出 这 一 指 标 根 据 对 移 民 和 海 关 官 员 进 行 的 调 查, 可 以 确 定 乘 数 (b) 始 发 国 或 始 发 地 点 在 一 国 非 法 入 境, 必 然 涉 及 到 从 另 一 国 出 境 人 们 在 故 国 踏 上 移 徙 旅 程, 可 能 要 经 过 长 途 跋 涉, 前 往 到 达 地 点 如 上 所 述, 对 始 发 地 点 形 成 概 念 化, 有 时 并 非 易 事 一 个 人 的 旅 程 可 能 包 括 合 法 迁 移, 也 包 括 属 于 偷 运 移 民 性 质 的 迁 移 例 如, 中 国 移 徙 者 可 能 以 合 法 方 式 前 往 安 哥 拉 等 国, 然 后 乘 飞 机 被 偷 运 至 欧 洲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安 哥 拉 是 始 发 国, 因 为 这 里 是 偷 运 事 件 开 始 的 地 方, 虽 然 移 徙 过 程 始 于 中 国
39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27 因 此, 可 以 将 始 发 地 点 定 义 为 移 徙 者 开 始 其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偷 运 经 历 时 所 在 的 国 家 或 地 点 在 目 的 地 就 始 发 地 点 问 题, 有 系 统 地 对 被 捕 移 徙 者 进 行 访 谈, 可 以 了 解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假 如 在 移 徙 过 程 中 仅 有 一 次 跨 越 陆 地 边 境, 则 很 容 易 确 定 始 发 地 点 ; 但 是, 假 如 经 海 路 偷 运, 则 可 能 无 法 直 截 确 定 此 外, 正 如 上 文 指 出, 假 如 是 长 途 偷 运, 除 非 由 移 徙 者 举 报, 否 则 很 难 判 断 真 正 的 始 发 地 点 (c)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偷 运 移 民 是 某 些 移 徙 过 程 中 的 特 殊 事 件 因 此,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总 的 说 来 可 能 与 希 望 移 徙 的 普 通 人 相 同, 特 别 是 他 们 当 中 比 较 难 以 实 现 正 常 移 徙 的 那 一 部 分 人 从 偷 运 移 民 中 获 利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主 要 集 中 在 特 定 国 家 或 始 发 地 点 开 展 活 动, 这 可 能 导 致 在 偷 运 者 帮 助 下 实 现 移 徙 的 具 有 特 定 国 籍 的 群 体 比 例 过 高 因 此,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对 于 全 面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非 常 重 要 此 外, 仅 仅 确 定 移 民 的 正 式 国 籍 还 不 够, 还 必 须 考 虑 到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族 裔 - 语 言 背 景 从 关 于 被 捕 移 民 概 况 的 官 方 数 据 中 可 以 获 得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但 应 留 意 移 民 为 便 于 获 得 庇 护 而 谎 报 的 国 籍 可 以 利 用 海 关 官 员 或 其 他 从 业 者 的 专 门 知 识, 对 这 些 数 据 做 出 调 整 (d)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可 以 将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定 义 为 移 徙 过 程 结 束 的 国 家 与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国 籍 问 题 一 样, 有 组 织 犯 罪 偷 运 者 的 行 动 是 对 移 徙 市 场 做 出 的 反 应, 表 明 常 见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可 能 与 广 大 移 徙 者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类 似 同 样 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确 定 这 样 一 个 指 标 的 方 法 并 不 容 易 移 民 在 移 徙 过 程 中 可 能 不 断 迁 移, 他 们 的 预 定 目 的 地 会 随 时 间 变 换 为 确 定 这 样 一 项 指 标, 可 行 的 工 具 还 是 调 查 移 民 和 计 划 移 徙 者 的 移 徙 动 机
40 28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可 以 定 期 评 估 上 述 四 项 指 标, 并 将 其 结 合 起 来, 以 便 明 确 阐 释 偷 运 现 象, 以 用 于 比 较 目 的 测 算 四 项 指 标 的 优 点 之 一 就 是 可 以 根 据 研 究 的 最 终 目 的, 从 不 同 角 度 来 调 整 现 象 分 析 例 如, 从 目 的 地 国 的 角 度 出 发,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主 要 国 籍 和 主 要 始 发 地 点, 将 令 人 关 注 另 一 方 面, 从 始 发 国 的 角 度 看, 最 重 要 的 资 料 可 能 是 到 达 地 点 和 最 终 目 的 地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可 以 将 多 次 越 境 指 标 用 作 一 面 棱 镜, 从 中 获 得 所 需 的 不 同 视 角 结 论 建 议 将 多 次 越 境 指 标 作 为 衡 量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的 有 效 方 法 仅 仅 考 虑 上 述 四 项 因 素 中 的 一 个 或 两 个, 可 能 无 法 全 面 了 解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造 成 很 多 政 策 和 研 究 问 题 悬 而 未 决 例 如, 仅 仅 确 定 主 要 入 境 地 点, 就 没 能 解 决 如 何 制 订 预 防 政 策 的 问 题 同 样, 仅 仅 确 定 被 偷 运 移 民 的 主 要 国 籍 和 主 要 目 的 地, 也 无 法 解 决 边 境 控 制 问 题 需 要 建 立 一 个 以 测 算 全 部 四 项 因 素 ( 到 达 地 点 始 发 地 点 国 籍 和 最 终 目 的 地 ) 为 基 础 的 系 统, 才 能 全 面 均 衡 地 了 解 偷 运 移 民 现 象 参 考 文 献 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41 卷, 第 号 2. Peter Futo and Michael Jandl, eds., 2006 Year Book on Illegal Migration, Human Smuggling and Trafficking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gration Policy Development, 2007). 3. Frank Laczko and David Thompson, eds., Migrant Trafficking and Human Smuggling in Europ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with Case Studies from Hungary, Poland and Ukraine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2000). 4. 犯 罪 全 球 化 :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威 胁 评 估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 E.10.IV.6)
41 贩 运 人 口 研 究 : 犯 罪 与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差 距 和 局 限 性 Michael Jandl * 导 言 近 十 年 来, 也 就 是 在 2000 年 通 过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1] 之 后, 国 际 社 会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认 识 有 了 显 著 提 高 就 这 一 问 题 发 表 的 大 量 报 告 文 件 和 研 究 论 文 [2], 也 反 映 出 了 这 一 点 有 多 份 相 关 报 告 就 贩 运 模 式 的 性 质 提 出 了 真 知 灼 见, 但 研 究 工 作 还 是 应 以 确 凿 的 数 据 为 依 据, 关 于 世 界 各 地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范 围 和 发 展 情 况, 仍 然 缺 少 数 量 方 面 的 资 料 或 缺 乏 了 解 全 球 很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甚 至 没 有 公 布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基 本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各 个 层 面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准 确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因 此 都 变 得 非 常 困 难, 且 不 可 靠 在 缺 少 系 统 和 可 靠 的 统 计 时 间 序 列 的 情 况 下, 我 们 甚 至 根 本 无 法 确 切 地 知 道 上 报 的 贩 运 案 件 数 量 是 在 增 加, 还 是 在 减 少, 以 及 为 何 如 此 因 此, 就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编 制 可 靠 全 面 的 统 计 时 间 序 列, 是 向 着 更 加 全 面 了 解 这 一 现 象 迈 出 的 第 一 步 正 如 本 文 试 图 说 明 的 那 样, 这 也 是 一 项 相 当 艰 巨 的 任 务 与 研 究 贩 运 人 口 有 关 的 困 难, 涉 及 到 这 一 课 题 自 身 的 性 质 同 在 其 他 众 多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领 域 一 样,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的 研 究, 被 认 为 是 一 项 固 有 的 难 题, 这 是 由 于 研 究 涉 及 到 隐 蔽 的 群 体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项 隐 秘 的 犯 罪 活 动, 因 此, 普 通 民 众 了 解 到 的 受 害 者 人 数 仅 仅 是 贩 运 受 害 者 总 数 的 一 部 分 由 此 出 现 了 要 求 测 算 或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统 计 数 据 中 的 暗 数 字 的 呼 声 ( 另 见 本 卷 第 一 篇 文 章 ) 估 算 贩 运 案 件 总 数 的 方 法 有 很 多 种, 但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未 知 部 分 的 大 部 分 方 法 均 以 已 知 案 件 或 上 报 案 件 的 某 种 确 切 数 据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研 究 专 家 本 文 是 为 关 于 计 算 贩 运 人 口 数 量 影 响 及 对 策 的 讲 习 班 编 写 的 同 名 背 景 文 件 的 修 订 本, 讲 习 班 是 在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维 也 纳 论 坛 背 景 下, 于 2008 年 2 月 13 至 15 日 召 开 的 29
42 30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为 依 据 * 关 于 探 查 和 解 读 贩 运 人 口 的 趋 势, 也 是 如 此 因 此, 即 便 就 估 算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全 景 而 言, 深 入 细 致 和 准 确 地 了 解 已 知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情 况, 同 样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但 在 目 前 环 境 下, 很 难 将 研 究 人 员 政 府 和 国 际 组 织 提 出 的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真 实 规 模 的 估 算 数 据, 与 世 界 各 地 已 确 认 的 犯 罪 案 件 联 系 起 来 另 一 方 面, 即 便 是 不 可 靠 的 估 算 数 据, 一 旦 被 引 用, 似 乎 也 具 备 了 生 命 力 关 于 区 域 和 全 球 的 估 算 数 据, 往 往 是 以 较 小 范 围 估 算 数 据 的 总 和 为 依 据, 而 后 者 则 是 采 用 不 完 善 的 方 法 计 算 出 来 的 例 如, 设 在 曼 谷 的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 教 科 文 组 织 ) 亚 太 地 区 教 育 办 事 处 在 2004 年 开 展 的 一 项 数 据 比 较 项 目, 记 录 各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组 织 就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做 出 的 多 项 全 球 估 算 数 据 ( 相 差 10 倍 ) ** 显 然, 当 前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的 性 质 与 范 围 存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使 得 制 订 有 针 对 性 的 全 球 打 击 贩 运 对 策 成 了 一 项 尤 为 艰 巨 的 难 题 当 前, 各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社 会 正 在 将 越 来 越 多 的 资 源 投 入 打 击 贩 运 行 动, 这 些 行 动 通 常 可 以 分 为 预 防 起 诉 和 保 护 但 到 目 前 为 止, 对 于 众 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行 动 产 生 的 影 响, 几 乎 没 有 进 行 任 何 评 估, 没 有 有 力 的 监 测 工 具, 也 就 无 从 指 导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式 投 放 这 些 资 源 例 如, 颁 布 实 施 综 合 性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或 加 强 执 法 能 力 对 于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者 进 行 的 调 查 起 诉 和 定 罪 在 数 量 上 产 生 了 哪 些 影 响, 依 然 缺 少 数 据 记 录 同 样, 在 目 标 群 体 当 中 开 展 信 息 和 宣 传 运 动 能 否 及 如 何 有 助 于 降 低 特 定 国 家 或 区 域 的 贩 运 案 件 发 生 率,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证 据 也 很 少 由 此 可 见, 制 订 适 当 的 政 策 需 要 一 个 更 加 可 靠 的 信 息 库, 用 于 开 展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研 究 建 立 这 样 一 个 信 息 库 的 最 直 接 方 式, 是 重 点 关 注 * 在 缺 乏 已 知 案 件 或 上 报 案 件 的 全 面 资 料 的 情 况 下, 有 些 研 究 人 员 还 曾 借 助 于 估 算 上 报 案 件 的 数 量 例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者 的 估 算 数 据, 依 据 的 是 对 已 知 案 件 采 用 捕 获 - 再 捕 获 的 处 理 方 法, 估 算 出 世 界 各 地 报 告 案 件 的 数 量, 再 将 估 算 结 果 乘 以 系 数 10, 做 进 一 步 推 算, 得 出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强 迫 劳 动 现 象 的 全 球 最 低 估 计 值 ( 其 中 仅 有 一 部 分 被 视 为 贩 运 人 口 )[3] ** 见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贩 运 人 口 统 计 项 目, 可 访 问 index.php?id=1022 查 阅
43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1 作 为 刑 事 司 法 针 对 这 类 犯 罪 采 取 行 动 的 成 果 的 已 知 贩 运 案 件 收 集 准 确 的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以 关 于 界 定 和 追 查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制 度 和 法 律 框 架 资 料 以 及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行 为 者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为 补 充, 对 于 了 解 主 要 信 息 缺 口 以 及 知 道 如 何 改 进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对 策, 都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目 前,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统 计 数 据 往 往 达 不 到 统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要 求 : 完 全 没 有 关 于 全 球 和 区 域 层 面 的 详 细 数 据, 即 使 是 提 交 的 数 据 也 往 往 是 不 完 整 不 可 靠 的 在 国 家 层 面, 由 于 关 于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决 的 数 据 往 往 分 散 在 若 干 国 家 机 构 和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很 多 国 家 没 有 建 立 起 集 中 的 报 告 和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同 样, 关 于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数 据 往 往 是 由 多 个 不 同 机 构 行 为 者 收 集 的, 其 中 包 括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受 害 者 支 助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国 际 组 织 此 外, 在 国 际 层 面, 刑 事 司 法 体 系 的 制 度 差 异 以 及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法 律 定 义 方 面 的 差 异, 造 成 了 关 于 数 据 可 比 性 的 特 殊 问 题 下 文 将 进 一 步 探 讨 这 些 问 题 下 面 几 节 将 讨 论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局 限 性, 并 简 要 介 绍 若 干 数 据 缺 口 概 览 部 分 将 利 用 文 献 中 的 相 关 结 论 以 及 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开 展 的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主 题 的 一 项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提 出 的 真 知 灼 见 下 文 将 详 细 介 绍 这 个 项 目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一 般 问 题 立 法 缺 失 很 多 国 家 仍 然 没 有 制 订 打 击 各 种 形 式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专 项 立 法 早 期 为 在 国 际 法 中 定 义 贩 运 人 口 犯 罪 的 工 作 仅 仅 关 注 妇 女 卖 淫 或 遭 受 性 剥 削 问 题, 非 洲 亚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一 些 国 家 的 刑 法 至 今 依 然 能 够 从 中 看 出 这 种 关 注 例 如,1921 年 在 日 内 瓦 缔 结 了 禁 止 贩 卖 妇 孺
44 32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国 际 公 约, 后 被 1949 年 禁 止 贩 卖 人 口 及 取 缔 意 图 营 利 使 人 卖 淫 的 公 约 [4] 取 代 共 有 82 个 国 家 已 成 为 1949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然 而, 在 2000 年 11 月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之 后,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定 义 方 才 得 到 普 遍 认 可, 并 日 益 为 各 国 立 法 所 采 用 和 实 施 议 定 书 于 2003 年 12 月 25 日 生 效, 截 至 2010 年 11 月 ( 通 过 10 年 后 ), 已 有 117 个 签 字 国 和 142 个 缔 约 国 ** 议 定 书 要 求 缔 约 国 按 照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在 国 内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但 有 很 多 国 家 尚 未 加 入 议 定 书, 尤 以 非 洲 和 亚 洲 国 家 居 多 对 于 加 入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从 签 署 和 批 准 议 定 书 到 颁 布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相 关 法 律, 往 往 需 要 数 年 时 间 因 此, 仍 有 很 多 国 家 没 有 颁 布 实 施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专 项 法 律 *** 缺 少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专 项 立 法, 可 以 说 是 打 击 这 种 犯 罪 的 最 严 重 障 碍 在 立 法 缺 失 的 情 况 下, 很 难 惩 治 贩 运 行 为 并 将 贩 运 者 绳 之 以 法 但 即 便 是 国 内 法 律 载 有 关 于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条 款, 往 往 仅 涵 盖 议 定 书 界 定 的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部 分 内 容 例 如, 立 法 可 能 依 然 建 立 在 关 于 贩 运 妇 孺 的 早 期 认 识 上 ( 例 如 上 述 禁 止 贩 卖 人 口 及 取 缔 意 图 营 利 使 人 卖 淫 的 公 约 ), 因 而 可 能 局 限 于 将 贩 运 人 口 视 同 性 产 业 的 剥 削, 而 忽 视 了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剥 削 [5]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重 点 关 注 被 迫 卖 淫 的 妇 女, 对 于 贩 运 男 子 的 行 为 ( 例 如 以 劳 动 力 市 场 剥 削 为 目 的 ) 则 可 能 按 现 行 劳 动 法 处 理 * 见 a&chapter =7&lang=en ** 最 新 签 字 国 和 批 准 国 清 单, 见 TREATY&mtdsg_no=XVIII-12-a&chapter=18&lang=en *** 但 与 此 同 时, 一 些 并 未 加 入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却 颁 布 了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法 律, 尽 管 其 贩 运 罪 行 的 定 义 与 议 定 书 第 3 条 中 的 可 能 会 有 所 不 同
45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3 综 上 所 述,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数 据 的 认 识, 首 先 取 决 于 界 定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并 将 其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基 本 法 律 工 具, 以 及 重 点 关 注 旨 在 实 施 这 些 法 律 的 执 法 工 作 * 漏 报 如 上 所 述, 关 于 起 诉 逮 捕 定 罪 数 量 或 已 确 定 受 害 者 人 数 的 统 计 数 据, 必 然 只 是 主 管 机 关 注 意 到 的 全 部 实 际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一 部 分 这 是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但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贩 运 受 害 者 通 常 处 于 非 常 弱 势 地 位, 使 得 他 们 不 愿 或 没 有 办 法 向 警 方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报 案 我 们 不 知 道 执 法 机 关 侦 查 到 并 上 报 的 贩 运 案 件 在 统 计 数 据 中 占 有 多 大 比 例, 但 我 们 有 理 由 认 为, 这 些 案 件 往 往 只 是 一 小 部 分 ** 不 过, 在 调 查 和 揭 露 这 种 特 定 犯 罪 方 面 投 入 的 资 源 和 努 力 越 多, 查 出 的 贩 运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就 越 大 由 于 世 界 各 国 和 各 区 域 之 间 对 于 贩 运 问 题 的 认 识 以 及 打 击 贩 运 活 动 所 费 资 源 相 差 悬 殊, 我 们 可 以 进 一 步 认 为, 查 到 的 实 际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也 会 有 很 大 差 距 因 此, 我 们 可 以 断 定, 在 某 一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中, 警 方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的 整 体 认 识 越 高, 用 于 调 查 案 件 的 人 员 和 资 源 越 多,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越 是 一 致, 被 查 出 的 实 际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就 越 大 不 仅 是 国 家 间 的 对 比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不 同 时 期 的 对 比 也 应 如 此 在 很 多 国 家 都 可 以 看 到 一 种 普 遍 现 象, 在 制 订 和 实 施 了 连 贯 一 致 的 打 击 贩 运 国 家 战 略 之 后 ( 通 过 在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专 项 行 动 计 划 中 制 订 和 颁 布 ),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刑 事 司 法 行 动 显 著 增 加 *** 由 此 可 见, 在 特 定 地 方 和 时 间 报 告 的 贩 运 案 件 数 量, 反 映 出 打 击 贩 运 的 集 体 努 力, 不 亚 于 反 映 出 潜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跨 国 对 比 由 此 变 得 几 乎 * 例 如, 假 如 法 律 将 贩 运 人 口 仅 仅 定 义 为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将 得 出 这 样 的 统 计 数 据 数 据 显 示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只 包 含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 例 如, 荷 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国 家 报 告 员 指 出, 在 荷 兰 被 查 获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约 占 5%[6, 7] *** 例 如, 挪 威 在 2003 年 实 施 打 击 贩 运 妇 孺 行 动 计 划 之 后, 根 据 一 致 的 政 策 和 对 策, 对 这 一 领 域 投 入 更 多 资 源 结 果 在 2004 年 前 10 个 月 当 中, 确 定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从 屈 指 可 数 增 加 到 42 件 [8]
46 34 犯 罪 与 社 会 问 题 论 坛, 第 七 卷,2008 年 不 可 能 了, 对 于 特 定 国 家 时 间 趋 势 的 解 读 也 由 此 变 得 复 杂 起 来 : 查 明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增 多 ( 例 如, 已 确 认 的 受 害 者 贩 运 者 定 罪 ), 可 能 说 明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总 量 增 加 了, 也 可 能 说 明 执 法 部 门 的 履 行 职 能 的 能 力 和 成 功 率 提 高 了 近 年 来, 世 界 各 地 对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重 视 大 大 增 强, 这 种 重 视 进 一 步 转 化 成 更 为 一 致 的 对 策 以 及 用 于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资 源 大 幅 增 加 表 明 这 一 趋 势 的 一 个 明 显 指 标 是, 近 年 来 签 署 和 批 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越 来 越 多 很 多 国 家 随 后 制 订 并 通 过 了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这 些 计 划 往 往 有 助 于 诸 多 国 家 级 行 为 者 制 订 和 实 施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的 一 系 列 协 调 措 施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刑 事 司 法 数 据 的 局 限 性 数 据 没 有 可 比 性 一 国 在 批 准 议 定 书 后, 往 往 会 用 几 年 而 不 是 几 个 月 的 时 间 来 制 订 相 关 立 法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执 行 符 合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往 往 是 一 个 漫 长 的 过 程 因 此, 很 多 国 家 ( 其 中 大 多 数 尚 未 批 准 议 定 书, 也 有 多 国 已 经 批 准 议 定 书 ) 依 然 采 用 不 同 的 定 义 来 界 定 贩 运 行 为 贩 运 手 段 和 贩 运 目 的 例 如, 很 多 国 家 的 立 法 没 有 将 国 内 贩 运 活 动 纳 入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定 义, 而 是 仅 指 跨 国 贩 运, 而 议 定 书 和 其 他 国 家 及 区 域 人 权 文 书 ( 例 如 2005 年 欧 洲 委 员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 ) 则 将 国 内 贩 运 活 动 也 包 含 在 内 在 其 他 很 多 国 家, 国 内 贩 运 人 口, 即 便 是 被 纳 入 相 关 国 内 立 法, 执 法 机 关 对 它 的 重 视 似 乎 也 不 及 跨 国 贩 运 跨 国 贩 运 问 题 之 所 以 受 到 更 多 关 注, 原 因 之 一 是 在 跨 境 贩 运 案 件 中, 国 际 组 织 更 多 地 介 入 打 击 贩 运
47 特 刊 : 犯 罪 数 据 收 集 : 指 标 和 措 施 35 活 动 和 受 害 者 支 助 服 务, 这 显 然 与 这 些 服 务 提 供 方 获 得 的 特 殊 ( 国 际 ) 授 权 有 关 另 一 个 问 题 源 于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年 龄 的 差 异 议 定 书 将 儿 童 定 义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下 者, 并 非 所 有 国 家 都 适 用 这 条 定 义, 而 是 采 用 不 同 的 儿 童 定 义, 国 内 家 庭 法 和 儿 童 保 护 法 也 不 例 外 在 界 定 和 测 算 以 对 儿 童 进 行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或 以 切 除 器 官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时, 或 在 判 断 在 武 装 冲 突 中 非 法 招 募 或 利 用 儿 童 是 否 符 合 贩 运 儿 童 的 定 义 时, 这 方 面 的 差 异 就 变 得 尤 为 重 要 根 据 议 定 书 的 定 义, 贩 运 儿 童 罪 无 需 采 用 强 迫 或 欺 骗 等 犯 罪 手 段, 因 为 就 儿 童 而 言, 受 害 者 是 否 同 意 无 关 紧 要 在 西 非 和 中 非, 贩 运 儿 童 和 儿 童 兵 问 题 引 发 特 别 关 注 这 一 地 区 的 很 多 国 家 制 订 了 多 项 儿 童 保 护 法, 虽 然 这 些 法 律 未 必 是 打 击 贩 运 的 专 项 法 律, 但 可 以 适 用 然 而, 由 于 某 些 国 家 缺 少 综 合 性 的 打 击 贩 运 法 律,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的 国 家 立 法 仅 考 虑 1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在 剥 削 目 的 的 问 题 上, 各 项 打 击 贩 运 立 法 也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议 定 书 对 于 剥 削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目 的, 基 本 上 没 有 给 出 定 论, 只 是 称 : 剥 削 应 至 少 包 括 利 用 他 人 卖 淫 进 行 剥 削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或 服 务 奴 役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做 法 劳 役 或 切 除 器 官 ( 第 3(a) 条 ) 但 如 上 所 述, 在 很 多 国 家,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的 具 体 罪 行 仅 涉 及 性 剥 削, 而 不 包 含 以 其 他 形 式 的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假 如 国 内 立 法 仅 涉 及 以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则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刑 法, 针 对 其 他 目 的 的 贩 运 行 为 提 出 起 诉, 例 如, 根 据 使 某 人 陷 于 类 似 奴 役 境 况 的 普 通 罪 行 或 相 似 罪 行 起 诉 假 如 国 家 刑 法 中 没 有 此 类 规 定, 或 事 实 证 明 适 用 刑 法 在 实 践 上 太 繁 琐, * 有 时 可 依 据 现 行 劳 动 法 而 不 是 刑 法 来 追 查 以 强 迫 劳 动 为 目 的 的 贩 运 罪 行 这 意 味 着 由 此 产 生 * 例 如, 由 于 相 关 举 证 责 任 较 重, 审 判 时 间 更 长, 于 是 采 取 民 事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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