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摘 要 河 患 困 擾 中 國 數 千 年 從 治 水 的 歷 史 發 展 看 來, 歷 代 對 於 水 患 雖 未 能 完 全 根 絕 ; 但 經 過 歷 代 河 工 從 錯 誤 中 不 斷 的 嘗 試, 已 摸 索 出 相 當 豐 富 的 經 驗 清 代 總 結 了 歷 史 上 治 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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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 地理研究 第45期 民國95年11月 Journal of Geographical Research No.45, November 2006 清初河防政策與河工研究 以靳輔的治河為考察重心 A Research of River Engineering Plans and Hydraulic Engineers from the Ch ing Dynasty Focus of the theories and technolog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of Chin-fu s( ) 林天人 a Tien-Jen Lin Abstract Floods have been the sorrow of China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history of water control shows that although the Chinese have never been able to completely eliminate inundations, the incessant labor of hydraulic engineers through the ages has slowly provided a vast experience. The hydraulic engineers of the Ch ing dynasty summed up the experiences of those before them, and theory and technology made significant progress. During the reigns of Emperors K ang-hsi ( ), Yung-cheng ( ) and Ch ien-lung ( ), the hydraulic engineers combined the construction of dykes with dredging of silt. The threat of inundation was thus reduced, and the epoch became one of the very few periods of water stabilization in Chinese history. The hydraulic engineering plans and related archival materials prove the high level of Ch i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the engineers proficiency in drawing maps and plans. The different kinds of utensils and documents related to water control, demonstrating the early Ch ing administration s diligence in addressing issues of water conservancy. Facing the threat of water catastrophes, emperors and officials cooperated in a self-effacing manner, and the emperors in particular were paying full attention to the theories and technology of the hydraulic engineers. This was a pivotal period when the question of inundation was temporarily resolved. Keywords The Director-generals of River Administration Sixes dykes Accumulate clear water to clean out the yellow sand Utilize currents to remove silt Canals, Huai, Yellow Rivers a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 副研究員

2 94 摘 要 河 患 困 擾 中 國 數 千 年 從 治 水 的 歷 史 發 展 看 來, 歷 代 對 於 水 患 雖 未 能 完 全 根 絕 ; 但 經 過 歷 代 河 工 從 錯 誤 中 不 斷 的 嘗 試, 已 摸 索 出 相 當 豐 富 的 經 驗 清 代 總 結 了 歷 史 上 治 河 的 經 驗, 治 河 的 理 論 與 技 術 較 以 往 成 熟 許 多 ; 但 限 於 許 多 客 觀 因 素, 清 初 河 患 的 問 題 仍 相 當 嚴 重 這 是 本 文 探 討 的 重 點 之 一 另 外, 清 初 黃 河 為 禍 甚 烈, 朝 野 出 現 了 許 多 不 避 艱 難, 以 治 理 河 務 為 念 的 河 臣 勇 於 任 事 的 河 工 們 在 外 櫛 風 沐 雨 胼 手 胝 足, 但 卻 偶 見 朝 中 亦 有 因 私 利 而 處 處 掣 肘 的 大 臣, 以 致 於 河 務 幾 度 廢 弛 ; 靳 輔 在 治 水 生 涯 中, 即 多 次 面 臨 類 似 的 例 子 他 在 外 面 對 水 患 的 威 脅, 在 朝 因 黨 同 伐 異 的 牽 連, 因 此 在 政 壇 中 載 浮 載 沉, 治 水 事 業 亦 幾 經 波 折 幸 運 的 是, 康 熙 能 在 朝 臣 間 相 互 惡 鬥 之 際, 仍 能 清 醒 地 明 辨 其 中 是 非 ; 又 康 熙 對 於 清 代 河 政 史 是 值 得 記 上 一 筆 的 皇 帝, 他 非 常 重 視 河 患 的 問 題, 親 政 後 六 次 南 至 江 淮 地 區, 對 於 當 時 河 務 提 出 很 多 意 見 河 工 不 是 尋 常 的 工 程, 它 不 僅 是 工 程 技 術 問 題 ; 同 時 包 括 許 多 的 人 事 經 濟 及 政 治 等 糾 葛 的 問 題 透 過 靳 輔 治 水 的 過 程, 或 許 能 說 明 治 河 所 面 臨 的 複 雜 問 題 再 者, 河 臣 們 退 出 河 務 的 崗 位 後, 紛 紛 將 主 持 河 政 時 的 奏 疏 篇 牘 結 集 或 著 書, 以 提 供 後 世 治 河 的 經 驗 其 中 靳 輔 與 其 賓 客 陳 潢 治 水 的 理 論 與 經 驗 結 輯 付 梓, 為 當 代 亦 為 後 世 提 供 許 多 重 要 的 參 考 資 料 關 鍵 詞 : 河 督 六 壩 束 水 攻 沙 蓄 清 刷 黃 運 河 淮 河 黃 河 前 言 黃 河 一 直 是 中 國 自 然 界 中 最 大 的 威 脅 ; 根 據 文 獻 資 料 記 載, 從 先 秦 以 降 迄 於 清 末, 黃 河 中 下 游 決 口 泛 濫 達 一 千 五 百 九 十 三 次, 平 均 三 年 決 口 兩 次 ; 重 要 的 改 道 二 十 六 次 關 於 黃 河 中 下 游 水 患 嚴 重 的 原 因, 宋 史 河 渠 志 概 言 之 : 黃 河 自 昔 為 中 國 患, 河 渠 書 述 之 甚 詳 河 入 中 國, 行 太 行 西, 曲 折 山 間, 不 能 為 大 患 ; 既 出 大 伾 ( 河 南 氾 水 縣 ), 東 去 赴 海, 更 平 地 兩 千 餘 里, 禹 跡 既 凐, 河 并 為 一, 特 以 堤 防 為 之 限, 夏 秋 潦 霖, 百 川 眾 流 所 會, 不 免 決 溢 之 患 1 清 初 學 者 胡 渭 從 古 代 黃 河 數 千 次 泛 濫 改 道 的 記 載 中, 予 以 整 理 歸 納, 在 錐 指 例 略 中 提 出 五 大 徙 說 2 其 後 加 上 咸 豐 五 年 (1855) 銅 瓦 廂 決 口 改 道, 統 稱 六 大 徙 3 黃 河 每 次 水 患, 1 2 元 脫 脫, 宋 史 卷 九 十 一, 河 渠 志 一 黃 河 上,( 台 北 : 鼎 文 書 局, 民 67 年 點 校 本 ), 頁 2255 禹 貢 錐 指 例 略 中, 胡 渭 曰 : 河 自 禹 告 成 之 後, 下 迄 元 明, 凡 五 大 變, 而 暫 決 復 塞 者 不 與 焉 一 周 定 王 五 年 ; 二 王 莽 始 建 國 三 年 ; 三 宋 仁 宗 時 商 胡 決 河 ; 四 金 章 宗 明 昌 五 年 ; 五 元 世 祖 至 元 中 參 胡 渭 著 鄒 逸 麟 整 理, 禹 貢 錐 指,( 上 海 : 古 籍 出 版 社,1996 版 ), 頁 11~12 本 文 以 下 所 引 禹 貢 錐 指 皆 同 一 版 本 但 在 禹 貢 錐 指 卷 十 三, 附 論 歷 代 徙 流 中, 卻 只 指 出 黃 河 改 道 分 四 期 ; 一 定 王 五 年 歲 己 未, 下 逮 王 莽 始 建 國 三 年 辛 未, 凡 六 百 七 十 二 歲 二 王 莽 始 建 國 三 年 辛 未, 下 逮 宋 仁 宗 景 祐 元 年 甲 戌 ; 凡 九 百 七 十 七 歲 三 自 ( 宋 ) 仁 宗 慶 曆 八 年 戊 子, 下 逮 金 章 宗 明 昌 五 年 甲 寅, 凡 一 百 四 十 六 歲 四 下 逮 元 世 祖 至 元 間, 凡 九 十 餘 遂, 頁 490~515 其 實 黃 河 決 堤 改 道, 學 者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如 閻 若 璩 四 書 釋 地 續 列 舉 四 次 河 變, 分 別 是 : 一 周 定 王 五 年 己 未 河 徙 故 瀆, ; 二 漢 武 帝 元 封 二 年 壬 申, 宣 帝 地 節 元 年 壬 子, 河 決 於 館 陶, 分 為 屯 氏, 河 東 北 至 章 武 入 海 ; 三 ( 宋 ) 神 宗 熙 寧 十 年 丁 巳 七 月 乙 丑, 河 大 決 於 澶 州, 河 分 兩 派 : 一 合 南 清 河 入 淮, 一 合 北 清 河 入 海 ; 四 ( 明 ) 洪 武 二 十 四 年 辛 未, 河 全 入 淮 而 故 道 遂 淤,

3 95 都 造 成 相 當 慘 重 的 損 失 ; 情 況 甚 至 嚴 重 到 改 變 了 華 北 地 區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4 因 此, 歷 朝 關 懷 民 生 的 執 政 者, 莫 不 殫 精 竭 慮 地 思 考 治 理 黃 河 的 水 利 政 策 5 但 因 為 河 患 的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 且 其 間 牽 涉 到 人 為 自 然 等 等 因 素, 宋 史 河 渠 志 二 頗 堪 玩 味 地 將 治 水 分 以 事 治 水 以 道 治 水 二 途, 也 能 說 明 治 水 問 題 與 河 患 的 原 因 同 樣 複 雜 6 因 此, 後 世 治 黃 始 終 找 不 出 徹 底 根 絕 的 方 法 雖 然 歷 代 治 理 黃 河 曾 嘗 試 以 不 同 的 方 法, 對 於 河 患 提 出 針 砭 之 道, 可 惜 仍 未 能 改 善 黃 河 善 淤 善 決 善 徙 的 事 實 鄭 德 坤 就 歷 代 治 理 黃 河 的 方 法, 整 理 出 十 種 方 法 ; 7 但 似 乎 沒 有 一 種 方 法, 可 以 徹 底 根 除 水 患 的 問 題, 這 說 明 治 河 無 一 勞 永 逸 之 法, 惟 有 補 偏 救 弊 之 方 8 明 代 中 晚 期 河 患 問 題 依 然 肆 虐, 但 經 過 潘 季 馴 等 河 工 大 臣 悉 心 整 治 河 漕, 因 此 曾 減 低 河 害 數 十 年 ; 9 其 後 以 晚 明 政 局 內 外 交 迫, 河 務 因 此 失 修, 遂 使 黃 河 為 禍 的 問 題 再 度 湧 現 清 代 初 期 治 黃 策 略 大 抵 師 法 明 代 河 工 及 河 務, 如 潘 季 馴 固 堤 束 水 攻 沙 等 等 理 論 ; 10 但 以 治 理 黃 雖 永 樂 九 年 辛 卯, 復 疏 入 故 道, 而 正 統 十 三 年 戊 辰, 終 合 併 於 淮 為 河 入 海 參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經 部 卷 二 0 四, 四 書 釋 地 續,(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 影 印, 民 65), 頁 一 ~ 二 閻 氏 之 說 與 胡 渭 不 同 ; 蓋 徙 道 的 標 準, 殊 難 訂 出 劃 一 的 模 式 ; 黃 河 潰 決 溢 出 原 河 道, 便 可 視 為 改 道 的 情 況 若 此 則 歷 史 時 期 黃 河 變 遷 河 道, 何 止 六 次 參 岑 仲 勉, 黃 河 變 遷 史,( 台 灣 : 里 仁 出 版 社, 民 71), 頁 19~25 然 長 期 以 來 學 術 界 沿 胡 渭 之 說 久 矣 3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載 : ( 咸 豐 ) 五 年 六 月, 決 蘭 陽 銅 瓦 廂, 奪 溜 由 長 垣 東 明 至 張 秋, 穿 運 注 大 清 河 入 海, 正 河 斷 流 此 次 決 口 結 束 了 金 末 以 來 黃 河 南 流 的 河 道, 並 逐 步 形 成 今 天 黃 河 下 游 河 道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1999 年 版 ), 頁 3650 又 本 文 以 下 所 引 清 史 稿 俱 為 商 務 印 書 館,1999 年, 新 校 注 本 4 史 念 海 曾 分 析 黃 河 水 患 所 夾 帶 的 泥 沙, 至 少 造 成 :( 一 ) 黃 河 河 床 的 增 高 和 淤 塞 ( 二 ) 湖 泊 的 淤 平 ( 三 ) 城 池 的 堙 沒 ( 四 ) 丘 陵 的 沉 淪 ( 五 ) 平 原 地 勢 的 高 起 ( 六 ) 土 壤 的 變 化 等 等 問 題 參 史 念 海, 歷 史 時 期 黃 河 下 游 的 堆 積, 氏 著 黃 河 流 域 諸 河 流 的 演 變 與 治 理,( 陜 西 :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頁 131~178 上 述 各 項 問 題 都 足 以 影 響 了 生 態 環 境 的 變 化 華 北 平 原 曾 是 古 代 中 國 主 要 的 農 業 生 產 地 區, 但 河 患 困 擾 了 之 後, 災 民 四 竄, 生 產 力 急 速 下 降, 中 世 以 來 亦 不 得 不 仰 賴 江 南 華 南 等 地 的 補 給 5 數 千 年 來 中 國 的 經 濟 是 以 農 業 生 產 為 主, 而 水 利 是 農 業 的 命 脈 ; 因 此 討 論 水 患 水 利 與 農 業 的 問 題, 論 說 極 多 姚 漢 源 有 較 扼 要 的 論 述, 參 氏 著, 黃 河 水 利 史 研 究,( 河 南 : 黃 河 水 利 史 出 版 社,2003), 頁 122~124 但 是, 中 國 古 代 對 於 解 決 水 患 方 法 的 著 述 卻 非 常 缺 乏, 歐 陽 玄 說 : 司 馬 遷 班 固 記 河 渠 溝 洫, 僅 載 治 水 之 道, 不 言 其 方, 使 後 世 任 斯 事 者 無 所 考 則 參 宋 濂 等, 元 史 卷 六 十 六, 河 渠 志 三,( 台 北 : 鼎 文 書 局, 民 67 年 點 校 本 ), 頁 1646~1654 其 實 何 止 馬 班, 在 往 後 正 史 與 討 論 技 術 的 專 書 中 鮮 有 論 及 治 水 方 法 ; 因 此 元 明 清 三 朝 的 治 水 河 臣, 大 都 憑 藉 摸 索 與 個 人 心 得 累 積 治 水 的 經 驗 ; 因 此, 就 整 體 治 水 的 成 績 而 言, 實 不 能 不 予 肯 定 6 宋 史 載 : 帝 謂 輔 臣 曰 : 河 之 為 患, 久 矣, 後 世 以 事 治 水, 故 常 有 礙 ; 夫 水 之 趨 下, 乃 其 性 也, 以 道 治 水, 則 無 違 其 性, 可 也 如 能 順 水 所 向, 遷 徙 城 邑 以 避 之, 復 有 河 患, 雖 神 禹 復 生, 不 過 如 此 參 宋 史 卷 九 十 二, 河 渠 志, 頁 參 鄭 德 坤, 治 理 黃 河 的 我 見, 載 於 東 方 雜 誌 第 30 卷, 第 23 期,1934 年 ; 後 收 於 氏 著 中 國 歷 史 地 理 論 文 集,( 台 灣 : 聯 經 出 版 社, 民 75), 頁 321~336 其 實 歷 史 上 整 治 黃 河 的 方 法 何 止 十 種, 鄭 氏 僅 舉 其 大 犖 8 引 起 居 注 載 余 國 柱 奏, 曰 : 黃 河 之 堤, 欲 其 永 無 潰 決, 亦 甚 難 事 即 明 潘 季 馴 曾 云 : 治 河 無 一 勞 永 逸 之 法, 惟 有 補 偏 救 弊 之 方 上 曰 : 潘 季 馴 之 言 誠 然 參 見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整 理,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丙 寅 )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乙 亥,(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4), 頁 1511 按 潘 季 馴 之 言 所 揭 櫫 的 治 河 原 則, 為 後 世 河 工 所 奉 行 的 圭 臬, 其 原 文 為 治 河 者 必 無 一 勞 永 逸 之 功, 惟 有 救 偏 補 弊 之 策 不 可 有 喜 新 炫 奇 之 智, 惟 當 收 安 常 處 順 之 休 毋 持 求 全 之 心, 苛 責 於 最 難 之 事 毋 以 束 濕 之 見, 強 制 乎 叵 測 之 流 毋 厭 已 試 之 規, 遂 惑 於 道 聽 之 說 循 兩 河 之 故 道, 守 先 哲 之 成 規, 便 是 行 所 無 事 舍 此 他 圖, 即 孟 子 所 謂 惡 其 鑿 矣 見 潘 季 馴, 河 防 一 覽 卷 二, 河 議 辨 惑,( 台 北 : 文 海 出 版 社, 民 60 年 點 校 本 ), 頁 60 9 參 蔡 泰 彬, 晚 明 黃 河 水 患 與 潘 季 馴 之 治 河,( 台 北 : 樂 學 書 局, 民 87), 頁 376~382 書 中 第 五 章 潘 季 馴 整 治 黃 淮 二 河 提 出 完 成 分 黃 導 淮 的 工 程, 是 潘 季 馴 對 明 代 河 防 最 大 的 貢 獻 ; 又 潘 季 馴 治 河 的 方 法 也 是 河 防 史 上 重 要 的 提 示 與 貢 獻 的 確, 潘 季 馴 治 理 黃 淮 水 患 的 方 法, 雖 是 權 宜 之 計, 但 平 息 了 晚 明 一 段 時 期 的 水 患 問 題 10 束 水 攻 沙 是 潘 季 馴 治 過 程 中,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方 法 ; 長 久 以 來 研 究 水 利 史 的 學 者 亦 將 束 水 攻 沙 歸 功 於 潘 季 馴 獨 到 的 創 發 其 實 束 水 攻 沙 的 理 論, 在 中 國 形 成 甚 早, 惜 未 見 在 實 際 治 河 中 實 踐 的 記 載 四 庫 全 書 總 目 云 : 考 漢 書 載, 王 莽 時 徵 治 河 者 大 司 馬 史 張 戎, 已 有 水 自 刮 除 成 空 語, 是 借 水 刷 沙, 古 人 已 露 其 意, 特 從 未 有 見 諸 行 事 者 若 是, 則 潘 季 馴 治 水 最 重 要 的 手 段 亦 得 自 前 賢 古 法 參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總 目 史 部 卷 六 十 九, 地 理 類 存 目 類 二,(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 影 印, 民 65), 頁 十 二

4 96 河 的 問 題, 相 當 複 雜, 無 法 一 成 不 變 因 此 黃 禍 的 問 題, 到 了 清 代 仍 無 法 得 到 徹 底 的 解 決 ; 黃 河 仍 是 自 然 界 中, 威 脅 清 政 權 最 大 的 隱 憂 根 據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的 記 載, 清 初 ( 順 治 康 熙 兩 朝 ) 河 水 漫 溢 氾 濫 而 波 及 民 生 近 三 十 次 其 中 順 治 朝 九 次, 康 熙 朝 廿 次 11 本 文 將 清 初 治 河 的 問 題, 擺 在 歷 代 河 防 的 脈 絡 下 考 察, 而 以 順 治 康 熙 年 間 早 期 的 河 務 康 熙 朝 河 督 靳 輔 的 治 河 等 得 失 為 討 論 的 重 點 清 初 的 河 患 與 河 防 政 策 清 初 的 河 防 政 策, 基 本 上 仍 墨 守 明 代 治 理 河 務 的 格 局 ; 這 是 因 為 河 患 的 問 題 從 元 代 開 始 一 直 到 清 代 中 葉 以 前, 情 況 與 歷 史 上 各 期 迥 然 不 同 葉 方 恒 說 : 其 時 專 議 疏 塞 而 已, 自 至 元 二 十 六 (1289) 年 開 會 通 河 以 通 運 道, 而 河 遂 與 運 相 終 始 矣 蓋 至 元 以 前, 河 自 為 河, 治 之 猶 易, 至 元 以 後, 河 即 兼 運, 治 河 必 先 保 運, 故 治 之 較 難 12 保 運 是 為 了 確 保 江 南 物 資 能 經 漕 北 運 ; 因 此, 明 清 時 期 治 河 首 務 以 保 漕 為 主 13 在 方 法 上, 清 代 遵 守 了 明 代 中 晚 期 以 後 潘 季 馴 治 河 的 理 論 14 但 從 明 末 以 迄 於 清 初, 長 達 四 十 年 的 戰 亂, 以 致 於 黃 河 堤 防 失 修, 而 造 成 不 定 時 的 潰 決, 同 時 也 影 響 了 漕 運 北 上 清 順 治 元 年 (1644) 黃 河 因 堵 塞 而 回 歸 故 道,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載 : 由 開 封 經 蘭 儀 ( 今 蘭 考 境 ) 商 ( 商 丘 ) 虞 ( 虞 城 ), 迄 曹 ( 縣 ) 單 ( 縣 ) 碭 山 豐 ( 縣 ) 沛 ( 縣 ) 蕭 靈 壁 睢 寧 邳 ( 縣 ) 宿 遷 桃 源, 東 逕 清 河 ( 今 淮 陰 ) 與 淮 合, 歷 雲 梯 關 入 海 15 元 明 以 來 所 謂 故 道, 係 指 元 末 以 來 黃 河 中 下 游 行 經 的 路 段 ; 在 中 游 河 段 即 賈 魯 故 道, 16 其 11 根 據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的 統 計 分 析, 順 治 朝 (1644~1661) 幾 乎 隔 年 就 一 次 河 水 氾 濫 的 記 載 ; 康 熙 朝 (1662~1723) 河 水 氾 濫 的 分 布 年 代 則 較 分 散, 大 抵 集 中 在 康 熙 早 期 與 晚 期 ; 而 中 期 或 與 康 熙 十 六 年 (1677) 及 三 十 一 年 (1688) 兩 度 啟 用 靳 輔 綜 理 河 務 的 成 效 有 關, 因 此 從 康 熙 十 五 年 至 三 十 五 年 間, 僅 有 一 次 河 水 氾 濫 的 記 錄 12 參 皇 朝 經 世 文 編 卷 九 十 六, 全 河 備 考,( 台 北 : 國 風 出 版 社, 民 52 年 ), 頁 明 代 政 權 仰 賴 江 南 物 資, 因 此 確 保 漕 運 的 通 暢, 河 官 治 河 始 終 以 保 漕 為 首 務 ; 即 使 是 名 著 一 時 的 潘 季 馴 治 河 亦 以 漕 運 為 首 先 的 考 量 因 此, 終 明 一 代 河 防 官 員, 莫 不 奉 行 此 一 政 策 參 拙 著, 明 代 治 理 黃 河 成 績 的 檢 討 - - 兼 評 述 潘 季 馴 的 治 河,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歷 史 與 地 理 關 係 研 討 會, 民 89 年 11 月 除 了 保 漕 外, 明 代 治 河 的 問 題, 在 嘉 靖 (1522~1566) 以 後 因 泗 州 積 水 未 消, 因 此 又 多 了 慮 祖 陵 為 河 患 肆 虐 的 問 題 焦 竑 說 : 方 欲 引 而 東, 又 防 黃 有 決 會 通 之 患 ; 及 其 障 而 南, 又 防 其 為 陵 寢 之 患 參 古 今 圖 書 集 成 山 川 典 卷 223, 治 河 總 論,( 台 北 : 鼎 文 出 版 社, 民 65 影 印 初 版 ), 頁 十 一 謝 肇 淛 曾 一 語 中 的 地 指 出 明 代 治 河 的 矛 盾 : 至 於 今 日 則 上 護 陵 寢, 恐 其 滿 而 溢 中 護 運 道, 恐 其 洩 而 淤 下 護 城 廓 人 民, 恐 其 湮 沒 而 生 謗 怨 今 之 治 水 者 既 懼 傷 田 廬, 又 恐 壞 城 廓 ; 既 恐 防 運 道, 又 恐 驚 陵 寢 ; 既 恐 延 日 月, 又 欲 省 金 錢 甚 至 異 地 之 官, 競 護 其 界, 異 職 之 使, 各 爭 其 利 參 謝 肇 淛 五 雜 俎 卷 三, 地 部 一, 收 於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子 部 雜 家 類 第 1130 冊,( 上 海 : 古 籍 影 印 道 光 增 修 本,2002 年 ), 頁 382~383 但 其 中 部 分 問 題 對 清 朝 而 言, 或 許 情 況 不 致 如 此 14 為 了 兼 顧 漕 運, 逢 決 必 塞 的 原 則, 似 乎 是 明 清 治 河 諸 家 遵 行 的 傳 統 張 含 英 說 : 總 之, 有 清 一 代, 皆 遵 潘 季 馴 遺 教, 靳 輔 奉 之 尤 謹 ; 及 其 後 也, 雖 漸 覺 僅 有 堤 防, 不 足 以 治 河, 但 無 敢 持 疑 意 者 參 張 含 英, 治 河 策 略 之 歷 史 觀, 氏 著 治 河 論 叢, ( 上 海 : 國 立 編 譯 館, 民 26 年 再 版 ), 頁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頁 清 康 熙 庚 申 ( 十 九 年,1680) 年 修 封 邱 縣 志 云 : 河 自 古 迄 今, 其 滔 騰 變 遷 若 此, 而 譚 者 輒 曰 覓 故 道, 孰 為 故 道 也? 的 確, 歷 史 上 黃 河 改 道 多 次, 祇 要 是 黃 河 曾 經 行 河 道, 都 可 稱 為 故 道 ; 因 此 含 義 未 清, 徒 增 誤 解 參 王 賜 魁 修, 李 會 生 纂, 封 邱 縣 志 卷 一, 山 川,( 台 灣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圖 書 文 獻 處 善 本 圖 書 特 藏 ), 頁 九 按 元 明 以 後 之 故 道, 即 賈 魯 治 河 後 的 黃 河 河 段, 亦 即 後 世 所 稱 賈 魯 河 參 宋 濂 等, 元 史 卷 六 十 六, 河 渠 志 三, 頁 1651~1653 但 賈 魯 河 在 文 獻 中 有 兩 條, 因 此 常 被 混 淆 古 今 圖 書 集 成 引 歸 德 府 志 曰 : 賈 魯 河 在 府 城 西 北 四 十 里, 元 工 部 尚 書 賈 魯 督 修, 因 名 參 古 今 圖 書 集 成 職 方 典 卷 391, 歸 德 府 部, ( 台 北 : 鼎 文 出 版 社, 民 65 影 印 初 版 ), 頁 三 十 四 而 續 行 水 金 鑑 引 乾 隆 四 十 四 (1979) 年 九 月 聖 訓, 曰 : 賈 魯 河 係 元 時 所 開, 其 時 黃 水 即 由 此 河 經 行, 歸 入 江 南, 必 非 徑 穿 洪 澤 湖 下 注 ; 其 後, 賈 魯 河 於 何 時 梗 塞, 改 用 今

5 97 河 身 深 廣, 自 及 我 ( 明 ) 朝 嘉 靖 年 間, 行 之 甚 利 17 明 人 俗 稱 銅 幫 鐵 底 18 黃 河 下 游 則 維 持 泗 河 下 游 故 道 據 潘 季 馴 河 防 一 覽 載 : 黃 水 來 自 崑 崙, 入 徐 濟 運, 歷 邳 ( 州 ) 宿 ( 遷 ) 桃 ( 源 ) 清 ( 河 ), 至 清 口 會 淮, 而 東 入 於 海 淮 水 自 洛 及 鳳 ( 陽 ), 歷 盱 ( 眙 ) 泗 ( 州 ), 至 清 口, 與 黃 會, 東 入 於 海, 此 兩 河 之 故 道, 即 河 之 自 然 之 性 19 又 兩 河 經 略 載 : 我 ( 明 ) 朝 建 都 燕 冀 轉 輸, 運 道 實 為 咽 喉, 自 儀 真 至 淮 安 ( 湖 漕 運 道 ), 則 資 淮 河 之 水 ; 自 清 河 至 徐 州 ( 河 漕 運 道 ), 則 資 黃 河 之 水 黃 河 至 西 而 來, 淮 河 自 南 而 來, 合 流 於 清 河 縣 之 東, 經 安 東 達 雲 梯 關 而 入 於 海, 此 自 宋 及 今, 兩 瀆 之 故 道 也 20 明 末 清 初 以 後, 此 區 的 河 患 進 入 了 一 段 混 亂 時 期 其 中 數 次 潰 決, 嚴 重 地 影 響 漕 運 ; 加 上 當 時 河 工 年 久 失 修, 且 官 竄 夫 逃 無 人 防 守, 21 因 此 行 經 南 北 漕 運 的 商 賈 船 舶, 除 了 苦 於 沿 途 榷 稅 外, 亦 深 為 沿 途 勢 家 惡 民 為 圖 謀 己 利, 而 恣 意 破 壞 堰 堤 所 苦 22 江 北 河 淮 一 帶 居 民 幾 歲 無 寧 日 河, 豫 省 必 有 可 考 參 黎 世 序 等 纂, 續 行 水 金 鑑 卷 十 九, 河 水,(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 民 57 台 一 版 ), 頁 422 前 後 兩 賈 魯 河 似 乎 常 被 混 而 為 一 其 實 兩 條 賈 魯 河, 前 者 係 賈 魯 所 疏 濬 的 廢 黃 河 故 道, 因 其 功 而 以 名 稱 呼 ; 後 者 係 專 名 賈 魯 河 為 名 的 河 流 而 賈 魯 故 道 指 元 順 帝 至 正 四 (1344) 年 五 月, 黃 河 決 於 山 東 曹 縣 西 南 之 白 茅 堤, 洪 水 向 北 漫 溢 阻 斷 會 通 河 至 正 十 一 (1351) 年, 總 治 河 防 使 賈 魯 奉 命 整 治 黃 河, 工 程 一 共 徵 調 民 十 五 萬 人, 軍 二 萬 人 供 役 參 元 史 卷 六 十 六, 河 渠 志 二, 頁 1646 卷 一 八 七 賈 魯 傳, 頁 4290~4291 堵 塞 決 口, 挽 黃 河 於 白 茅 經 百 八 十 餘 里, 合 於 歸 德 出 徐 州, 回 歸 故 道 參 鄒 逸 麟, 元 代 河 患 與 賈 魯 治 河, 氏 著 椿 廬 史 地 論 稿,( 天 津 : 古 籍 出 版 社,2005), 頁 50~71 賈 魯 治 河 後, 河 由 開 封 經 徐 州 會 淮 洪 武 二 十 四 (1391) 年, 河 決 原 武, 改 由 開 封 經 亳 入 淮, 正 流 不 經 徐 州 所 以, 在 洪 武 前 後, 河 水 都 是 會 淮 入 海, 祇 有 經 不 經 徐 州 的 差 異 了 參 岑 仲 勉, 黃 河 變 遷 史, 頁 潘 季 馴, 河 防 一 覽 卷 八, 黃 河 來 流 艱 阻 疏, 頁 萬 曆 二 十 五 (1597) 年, 楊 一 魁 奏 : 黃 河 南 旋 至 韓 家 道 盤 岔 河 丁 家 莊, 俱 岸 闊 百 丈, 深 踰 二 丈, 乃 銅 幫 鐵 底 故 道 也 至 劉 家 窪, 始 強 半 南 流, 得 山 西 坡 永 涸 湖 以 為 鑿, 出 溪 口 入 符 離, 河 亦 故 道 也 參 張 廷 玉 等, 明 史 卷 六 十, 河 渠 志 二,( 台 北 : 鼎 文 書 局, 民 67 年 點 校 本 ), 頁 2065 楊 一 魁 所 謂 銅 幫 鐵 底 即 指 賈 魯 故 道 參 明 神 宗 實 錄 卷 三 0 八, 萬 曆 二 十 五 年 三 月 己 未 條,( 台 灣 :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民 56), 頁 5772~5774 另 ( 清 ) 朱 忻 等, 徐 州 府 志 卷 十 六, 建 置 考,( 台 北 : 成 文 出 版 社 據 清 同 治 十 三 年 刊 本 影 印, 民 57 台 一 版 ), 頁 三 其 書 云 : 六 十 年 前, 徐 州 以 下, 號 為 銅 幫 鐵 底, 以 河 至 此 安 瀾 19 潘 季 馴, 河 防 一 覽 卷 七, 兩 河 經 略 疏, 頁 潘 季 馴, 兩 河 經 略 卷 三, 遵 奉 明 旨 恭 報 續 議 工 程 以 便 查 覽 覆 疏,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珍 本 七 集,(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 影 印, 民 65), 頁 十 六 21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頁 參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八 疏 添 設 兵 丁,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史 部 第 188 冊,(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影 印, 民 75), 頁 四 十 八 靳 輔 曰 : 堤 防 之 敝 或 與 近 堤 之 人 有 仇, 而 盜 決 以 渰 之, 或 因 己 田 之 乾 旱, 而 盜 洩 以 溉 之 至 於 周 橋 翟 壩 姦 民 知 商 販 畏 淮 關 之 稅 重, 而 樂 於 趨 其 地 也 於 是 盜 決 以 俟 之 堤 決 而 商 至 商 至 而 伊 得 遂 其 乘 機 取 利 之 謀 矣 欲 保 全 河 道 者, 不 過 一 二 人, 而 謀 壞 之 者, 遍 地 皆 是

6 98 圖 1. 元 末 賈 魯 河 流 經 示 意 圖 註 : 本 圖 採 自 鄒 逸 麟, 椿 廬 史 地 論 稿, 頁 57 順 治 六 年 (1649) 夏 秋 之 際, 霪 雨 滂 沱, 河 淮 湖 ( 洪 澤 湖 ) 俱 漲, 江 北 淮 揚 一 片 汪 洋, 情 狀 如 浪 拍 樹 頭, 禾 沉 水 底, 麥 穗 成 堆, 漂 浮 水 面, 椽 木 人 畜 累 累, 隨 流 而 下, 男 婦 牛 驢 死 傷 者, 難 以 枚 舉 其 淹 溺 號 哭 之 情, 目 不 忍 見, 耳 不 忍 聞 23 河 道 總 督 楊 方 興 亦 言 : 秋 伏 水 漲, 歲 歲 有 之, 亦 處 處 有 之, 未 有 如 今 歲 淮 揚 之 特 甚 者 24 總 計 順 治 初 至 順 治 十 年 之 間, 對 於 黃 河 潰 決 因 應 的 措 施, 並 沒 有 提 出 較 為 具 體 的 辦 法 ; 大 致 仍 以 有 決 必 塞, 維 持 故 道 的 傳 統 辦 法 順 治 九 年 (1652), 河 水 再 決 於 封 丘, 衝 毀 縣 城 且 水 勢 向 北 潰 溢, 情 況 波 及 至 東 昌 ( 今 山 東 聊 城 ); 漕 運 因 此 阻 滯 中 絕 當 時 朝 中 大 臣 建 議 請 勘 九 河 故 道, 使 河 北 流 入 海 但 河 道 總 督 楊 方 興 獨 排 眾 議 反 對 改 道 北 流, 他 說 : 黃 河 古 今 同 患, 而 治 河 古 今 異 宜 宋 以 前 治 河, 但 令 入 海 有 路, 可 南 亦 可 北 元 明 以 迄 我 朝, 東 南 漕 運, 由 清 口 至 董 口 二 百 餘 里, 必 藉 黃 為 轉 輸, 是 治 河 即 所 以 治 漕, 可 以 南 不 可 以 北 若 順 水 北 行, 無 論 漕 運 不 通, 轉 恐 決 出 之 水 東 西 奔 蕩, 不 可 收 拾 今 乃 欲 尋 禹 舊 蹟, 重 加 疏 導, 勢 必 別 築 長 堤, 較 之 增 卑 培 薄, 雖 易 曉 然 且 河 流 挾 沙, 束 之 一, 則 水 急 沙 流 ; 播 之 九, 則 水 緩 沙 積 數 年 之 後, 河 仍 他 徙, 何 以 濟 運? 上 然 其 言, 乃 於 丁 家 寨 鑿 渠 引 流, 以 殺 水 勢 25 楊 方 興 之 議, 雖 仍 以 傳 統 的 治 河 觀 念, 以 先 保 運 為 考 量 ; 但 其 治 河 的 方 法, 已 提 出 鑿 渠 引 流, 分 殺 水 勢 及 引 水 南 向 的 具 體 作 法 了, 同 時 也 維 持 了 歷 史 上 黃 河 河 道, 最 後 一 次 大 遷 徙 前 的 一 貫 方 向 稍 後 戶 部 左 侍 郎 王 永 吉 御 史 楊 世 學 亦 言 : 治 河 必 先 治 淮, 導 淮 必 先 導 海 口, 蓋 淮 為 河 之 下 流, 而 濱 海 諸 州 縣 又 為 淮 之 下 流 乞 下 河 參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藏 全 宗 族 ( 二 ), 清 順 治 題 本 ( 三 ) 災 荒 類 32 號, 江 南 總 督 馬 國 柱 題 為 霪 雨 水 災 異 常 孑 遺 流 亡 甚 慘 仰 祈 皇 仁 急 救 生 靈 事 引 自 王 永 謙, 靳 輔 治 河 述 論, 清 史 論 叢 第 六 輯,( 北 京,1985), 頁 194 同 上 30 號, 河 道 總 督 楊 方 興 題 為 淮 揚 水 災 異 常 事 參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頁 3628~3629 但 清 史 稿 楊 方 興 傳 將 此 年 繫 於 順 治 十 年, 頁 8704

7 99 漕 重 臣, 凡 海 口 有 為 姦 民 堵 塞 者, 盡 行 疏 濬 其 漕 堤 閘 口, 因 時 啟 閉, 然 後 循 流 而 上 至 於 河 身, 剔 淺 去 淤, 使 河 身 愈 深, 足 以 容 水 26 王 楊 之 言 雖 未 被 議 行 但 基 本 上 王 永 吉 楊 世 學 與 楊 方 興 等 人 治 河 的 看 法, 似 乎 已 確 立 了 清 代 初 期 的 河 防 政 策 康 熙 即 位 後, 河 患 的 問 題 更 形 惡 化 ; 根 據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的 記 載, 從 康 熙 元 年 至 十 五 (1662 ~1676) 年 間, 黃 河 決 口 近 十 七 次 河 患 的 問 題 成 了 帝 國 的 隱 憂, 康 熙 甚 且 把 三 藩 河 務 漕 運 列 為 最 迫 切 解 決 的 內 政 問 題 清 聖 祖 實 錄 載 : 聽 政 以 來, 以 三 藩 及 河 務 漕 運 為 三 大 事, 夙 夜 厪 念, 曾 書 而 懸 之 宮 中 柱 上 27 同 時 常 以 河 道 關 係 運 道 民 生, 甚 為 重 大 河 道 國 計 民 生 攸 關 來 訓 諭 臣 下 28 但 河 患 的 情 況 並 未 改 善 ; 各 地 傳 來 河 道 氾 濫 的 災 情 紛 至 沓 來, 河 決 也 相 當 程 度 地 影 響 漕 運 的 功 能, 江 南 物 資 無 法 正 常 地 供 應 京 師 從 順 治 初 年 至 康 熙 十 五 年, 清 室 五 易 河 道 總 督, 但 河 患 問 題 也 沒 有 取 得 具 體 成 就 ; 其 間 僅 在 順 治 晚 期 河 道 總 督 楊 方 興 及 其 繼 任 者 朱 之 錫 稍 能 任 事, 成 績 可 堪 一 提, 他 曾 將 河 患 問 題 略 微 改 善 朱 之 錫 於 順 治 十 四 (1657) 年 以 吏 部 左 侍 郎 擢 河 道 總 督, 駐 濟 寧 州 他 對 河 官 的 處 境 有 一 套 通 盤 的 看 法, 曾 上 疏 : 職 竊 惟 吏 治 之 事, 皆 可 安 坐 而 理 獨 行, 河 一 官 奔 走 泥 塗 不 暇 停 踵, 憂 涸 則 倉 皇 于 炎 日 之 下, 防 漲 則 竭 蹶 于 風 雨 之 中, 較 之 別 官 最 為 勞 苦, 蓋 非 此 則 不 足 以 稱 職 也 29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亦 曰 : 黃 河 諺 稱 神 河, 難 保 不 旋 濬 旋 淤, 惟 有 加 意 修 防, 補 偏 救 弊 而 已 因 材 器 使, 用 人 所 亟 獨 治 河 之 事, 非 澹 泊 無 以 耐 風 雨 之 勞, 非 精 細 無 以 察 防 護 之 理, 非 慈 斷 兼 行 無 盡 群 夫 之 力, 非 勇 往 直 前 無 以 應 倉 促 之 機, 故 非 預 選 河 員 不 可 30 因 此, 除 了 條 陳 慎 選 河 員 外, 對 於 工 程 器 具 物 料 等 均 上 呈 候 裁 31 對 於 防 止 河 工 弊 端, 他 條 陳 上 疏, 曰 : 職 惟 天 下 之 事, 一 事 立 則 一 弊 生, 錢 穀 有 錢 穀 之 弊, 刑 名 有 刑 名 之 弊, 河 工 大 矣, 豈 能 獨 無 職 歷 任 一 載 詳 加 體 訪, 約 有 數 端 : 一 曰 工 程 有 石 工 有 土 工 有 埽 工 有 樁 笆 工, 工 力 不 到, 法 式 非 宜, 一 弊 也 料 物 虛 浮, 徒 事 粉 飾, 一 弊 也 一 曰 器 具 有 方, 儲 備 不 預, 徒 手 莫 施, 一 弊 也 製 作 潦 草, 不 堪 適 用, 一 弊 也 河 銀 剋 減 工 食, 一 弊 也 奸 豪 包 占, 一 弊 也 賣 富 僉 貧, 一 弊 也 賄 鬻 私 逃, 一 弊 也 料 物 交 收 掯 索, 一 弊 也 扣 減 價 值, 一 弊 也 折 乾 肥 私, 一 弊 也 盜 用 官 物, 一 弊 也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五 四, 康 熙 三 十 一 年 二 月 辛 巳,( 台 北 : 華 聯 出 版 社, 民 53), 頁 大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聖 訓 卷 三 三, 康 熙 二 十 八 年 ( 己 巳 ) 正 月 辛 卯 上 諭,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史 部 ) 第 169 冊, 頁 十 29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藏, 明 清 內 閣 大 庫 檔 案, 登 錄 號 , 題 揭 報 河 工 告 竣 請 准 於 歲 終 舉 劾 賢 否 30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頁 朱 之 錫 條 陳 河 政 十 事 : 曰 議 增 河 南 夫 役 曰 均 派 淮 工 夫 役 曰 曰 察 議 通 惠 河 工 曰 建 設 柳 園 曰 嚴 剔 弊 端 曰 釐 覈 曠 盡 銀 兩 曰 慎 重 職 守 曰 明 定 河 工 專 職 曰 申 明 激 勵 大 典 曰 酌 議 補 撥 夫 役 順 治 對 其 所 陳 十 事 均 允 行 參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頁 中 研 院 史 語 所 藏, 明 清 內 閣 大 庫 檔 案, 登 錄 號 , 題 揭 陳 嚴 剔 河 工 弊 端 宜 責 司 道 府 廳

8 100 自 此 為 往 後 清 代 河 工 訂 下 遵 守 的 條 例 ; 朱 之 錫 治 河 堪 稱 用 心, 任 內 積 勞 而 卒, 後 人 感 念 其 精 神, 因 此 請 封 為 河 神 33 其 實 對 於 治 河 的 作 法, 朱 之 錫 仍 奉 行 明 代 以 來 的 一 貫 主 張, 本 著 治 河 先 保 漕 為 原 則 他 上 疏 說 : 我 朝 數 百 萬 京 儲, 仰 給 東 南, 凡 籌 河 者, 必 先 籌 運, 今 黃 河 自 滎 澤 至 山 陽, 運 河 自 惠 通 至 清 口, 前 明 規 制, 十 存 其 五, 欲 一 一 修 治, 工 繁 帑 絀, 斟 酌 盈 虛, 權 度 緩 急 34 對 於 河 道 決 口, 亦 採 堵 塞 的 作 法 順 治 十 四 (1657) 年 十 五 (1658) 年 十 七 (1660) 年, 黃 河 分 別 決 於 祥 符 山 陽 陽 武 及 陳 留, 河 工 們 均 能 及 時 堵 塞, 而 未 波 及 更 大 區 域 但 構 築 工 事 以 堵 決 口, 畢 竟 是 治 標 的 措 施, 對 於 大 範 圍 的 河 禍, 終 究 未 能 徹 底 解 決 康 熙 元 (1662) 年, 從 五 月 以 後 黃 河 沿 邊 各 地 陸 續 決 口, 七 月 再 決 歸 仁 堤 河 勢 既 逆 入 清 口, 又 挾 睢 湖 諸 水 自 決 口 入, 與 洪 澤 湖 連, 直 趨 高 堰, 衝 決 翟 家 壩, 流 成 大 澗 久, 淮 陽 自 是 歲 以 災 告 35 從 康 熙 初 年 的 國 中 政 局 看, 即 位 之 初 康 熙 憚 於 強 臣 欺 凌, 親 政 後 又 有 三 藩 之 亂, 對 於 河 事 雖 能 關 注 垂 詢, 但 終 究 備 多 力 分, 無 暇 全 力 督 責 ; 因 此, 十 幾 年 間 河 患 問 題 始 終 困 擾 著 帝 國 而 江 南 財 賦 之 區, 素 為 帝 國 國 用 所 仰 賴, 但 此 時 卻 出 現 江 南 蘇 ( 州 ) 松 ( 江 ) 常 ( 州 ) 鎮 ( 江 ) 淮 ( 安 ) 揚 ( 州 ) 六 府, 連 年 災 荒, 民 生 困 苦 的 慘 狀 36 康 熙 為 此 焦 慮 難 安, 一 再 告 諭 臣 下 河 工 事 關 重 大, 也 遣 工 部 尚 書 冀 如 錫 戶 部 侍 郎 伊 桑 阿 前 去 閱 察 河 工, 實 錄 載 : 河 工 經 費 浩 繁, 迄 無 成 效, 沿 河 百 姓 皆 受 其 困, 今 特 命 爾 等 前 往, 須 實 心 相 視, 將 河 上 利 害 情 形, 體 勘 詳 明 各 處 堤 岸 應 如 何 修 築, 務 為 一 勞 永 逸 之 計, 勿 得 茍 且 塞 責 如 勘 視 不 審, 後 復 有 事, 爾 等 亦 難 辭 其 咎 37 冀 如 錫 等 視 察 河 務 後, 曾 奏 參 當 時 河 督 王 光 裕 ; 康 熙 再 派 員 複 審 後, 決 定 革 去 荒 怠 的 河 臣 王 光 裕 之 職, 實 錄 載 : 王 光 裕 全 無 治 河 之 才, 以 致 河 工 潰 壞, 請 另 簡 賢 能, 庶 於 河 道 有 益, 應 將 河 道 總 督 王 光 裕 革 職 王 光 裕 著 解 總 河 任, 遣 吏 部 侍 郎 折 爾 肯 副 都 御 史 金 儁 前 往 會 同 新 任 總 河 察 審 38 康 熙 十 六 (1677) 年 三 月, 命 安 徽 巡 撫 靳 輔 出 任 河 道 總 督 ; 從 此 清 代 治 河 的 成 績 出 現 較 為 出 色 的 一 段 時 期 靳 輔 治 河 的 理 論 靳 輔 字 紫 垣, 生 於 清 太 宗 祖 天 聰 七 年 ( 明 崇 禎 六 年,1633); 其 先 濟 南 歷 城 人 也, 明 洪 武 中, 始 祖 清 以 百 戶 從 軍 戍 遼, 遂 為 遼 陽 ( 今 屬 遼 寧 ) 人 ; 39 入 清 後 隸 漢 軍 鑲 黃 旗 其 父 應 選, 官 至 通 政 33 事 見 清 史 列 傳 卷 八, 朱 之 錫,( 台 灣 : 中 華 書 局, 民 51 年 台 一 版 ), 頁 二 十 八 清 朝 碑 傳 全 集 卷 七 十 六, 朱 之 錫,( 台 北 : 大 化 書 局, 民 73), 頁 參 見 申 丙 編, 黃 河 通 考 歷 代 治 河 考,( 台 北 : 中 華 叢 書 編 委 會 出 版, 民 49), 頁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一,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四 二, 康 熙 十 二 年 四 月 辛 亥,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六 三, 康 熙 十 五 年 十 月 辛 未,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六 五, 康 熙 十 六 年 二 月 丙 辰, 頁 王 士 禎, 蠶 尾 集 卷 四, 靳 輔 墓 誌 銘, 收 於 叢 書 集 成 三 編 39~40 冊,( 台 北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 民 86 台 一

9 101 使 司 右 參 議 康 熙 十 (1671) 年 至 十 六 (1677) 年 間, 靳 輔 任 安 徽 巡 撫 期 間, 就 曾 為 開 荒 勸 墾 而 多 次 上 疏 ; 復 因 疏 請 禁 差 員 橫 索 騷 擾 驛 遞, 歲 終 節 存 驛 站 槓 腳 等 項 二 十 四 萬 有 奇, 康 熙 因 而 嘉 其 實 心 任 事 並 加 授 兵 部 尚 書 銜 40 康 熙 十 六 (1677) 年 三 月, 上 命 靳 輔 任 河 道 總 督, 四 月 趕 赴 宿 遷 河 工 署 受 命 治 河 靳 輔 就 任 河 督 的 同 年, 黃 河 河 道 四 處 潰 溢, 波 及 範 圍 很 大, 情 況 亦 甚 為 危 急 黃 河 中 游 決 堤 波 及 淮 河, 也 影 響 了 漕 運, 清 史 稿 載 : 時 河 道 久 不 治, 歸 仁 堤 王 家 營 邢 家 口 古 溝 翟 家 壩 等 處 先 後 潰 溢, 高 家 堰 決 三 十 餘 處, 淮 水 全 入 運 河, 黃 水 逆 上 至 清 水 潭, 浸 淫 四 出 碭 山 以 東 兩 岸 決 口 數 十 處, 下 河 七 州 縣 淹 為 大 澤, 清 口 涸 為 陸 地 41 靳 輔 遂 實 地 深 入 勘 察 地 形, 周 度 形 勢, 博 採 輿 論, 為 八 疏 同 日 上 之 42 對 於 明 代 潘 季 馴 治 河 的 理 論, 他 了 然 於 胸 ; 同 時 以 潘 氏 的 築 堤 束 水 束 水 攻 沙 為 檢 討 的 重 點, 43 結 合 實 地 的 考 察, 提 出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治 河 方 案 靳 輔 對 於 明 代 以 來 治 河 首 在 保 運 的 作 法, 不 以 為 然 ; 他 認 為 治 河 與 治 運 有 相 互 的 關 係, 彼 此 間 相 互 牽 動, 因 此 治 理 河 運 須 籌 審 全 局 他 說 : 將 河 道 運 道 一 體, 徹 首 尾 而 合 治 之 蓋 運 道 之 阻 塞, 率 由 河 道 之 變 遷 ; 而 河 道 之 變 遷, 總 緣 向 來 之 議 治 河 者, 多 致 力 於 漕 艘 經 行 之 地, 若 于 其 他 決 口, 則 以 為 無 關 運 道 而 緩 視 之 殊 不 知 黃 河 治 否, 攸 繫 數 省 之 安 危, 即 或 無 關 運 道, 亦 斷 無 聽 其 衝 決 而 不 為 修 治 之 理 矧 決 口 既 多, 而 運 道 因 之 日 梗, 是 以 原 委 相 關 之 處, 斷 不 容 歧 視 也 44 他 進 一 步 提 出 河 患 情 況 日 益 嚴 重 的 根 由, 在 於 長 久 以 來 對 於 黃 河 決 口 的 堵 塞 不 夠 確 實, 同 時 亦 未 能 及 時 堵 塞, 因 此 造 成 河 水 四 溢 他 說 : 今 日 河 患 之 所 以 日 深 者, 皆 因 順 治 十 六 年 至 康 熙 六 七 年 間, 所 衝 之 歸 仁 堤 古 溝 翟 家 壩 王 家 營 二 舖 邢 家 口 等 處, 不 即 堵 塞 之 所 致 也 河 淮 兩 水 俱 從 他 處 分 洩, 不 復 並 力 刷 沙, 以 致 於 流 緩 沙 停, 海 口 積 澱, 日 漸 淤 高, 從 此 由 遠 至 近, 由 外 至 內, 河 沙 無 日 不 停, 河 底 無 日 不 墊, 海 口 淤 而 雲 梯 關 亦 淤, 雲 梯 關 淤 而 清 江 浦 清 口 並 淤 也 45 他 指 出 河 沙 淤 積 造 成 河 床 加 高, 若 不 即 時 修 治, 不 僅 洪 澤 湖 要 淤 成 陸 地, 南 則 運 河 東 則 清 江 浦 以 下 河 道, 都 將 隨 之 淤 塞 而 黃 河 在 三 面 壅 塞 及 無 法 出 海 的 情 況 下, 必 回 溯 逆 流, 屆 時 山 東 河 版 ), 頁 710~ 靳 輔 在 安 徽 巡 撫 任 內 頗 有 治 績, 在 開 荒 勸 墾 及 上 疏 溝 田 法, 都 令 當 道 印 象 深 刻 ; 亦 曾 上 疏, 曰 : 致 治 之 道, 首 在 足 民 ; 足 民 有 道, 不 在 請 賑 蠲 租, 而 在 因 民 之 力, 教 之 以 生 財 之 方 見 清 代 碑 傳 全 集 卷 七 十 五, 靳 輔 傳,( 台 北 : 大 化 書 局, 民 73), 頁 942 另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列 傳, 頁 8707 康 熙 十 六 年 三 月 正 式 任 命 靳 輔 總 督 河 道 ; 其 全 銜 為 總 督 河 道 提 督 軍 務 兵 部 尚 書 兼 都 察 院 右 副 督 御 使 41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傳, 頁 8707~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傳, 頁 關 於 明 代 潘 季 馴 治 河 理 論 作 法 與 具 體 成 績, 參 拙 著, 明 代 治 理 黃 河 成 績 的 檢 討 -- 兼 評 述 潘 季 馴 的 治 河,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歷 史 與 地 理 關 係 研 討 會, 民 89 年 11 月 潘 季 馴 的 治 河, 最 明 顯 的 失 誤 是 提 出 蓄 清 刷 黃 ; 其 作 法 是 自 武 家 墩 經 大 小 澗 至 阜 陵 湖, 修 築 高 家 堰 大 堤, 以 抬 高 洪 澤 湖 的 水 位, 來 蓄 積 淮 清 兩 水 然 後 藉 以 衝 刷 黃 河 之 渾 水 但 是 黃 強 淮 弱, 結 果 不 僅 沒 有 改 善 黃 河 泥 沙, 反 而 加 重 淮 河 的 負 擔, 因 此 淮 河 中 上 游 亦 成 黃 泛 區 而 洪 澤 湖 亦 因 河 患 淤 積, 而 將 湖 本 身 水 位 提 高 44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河 道 敝 壞 已 極 疏, 頁 四 ~ 五 45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河 道 敝 壞 已 極 疏, 頁 五

10 102 南 恐 亦 成 泛 區 靳 輔 的 話 總 結 了 當 時 河 患 的 概 況 ; 因 此, 他 剴 切 陳 詞 河 道 敝 壞 已 極, 修 治 刻 不 容 緩 46 靳 輔 在 經 理 河 工 八 疏 中, 具 體 地 闡 述 修 治 河 道 一 勞 永 逸 之 計 八 疏 之 大 要, 分 別 是 : 疏 濬 下 流 由 於 淮 陰 至 海 口 淤 積 情 況 嚴 重, 致 使 河 身 原 闊 一 二 里 至 四 五 里 者, 今 則 止 寬 一 二 十 丈 ; 原 深 二 三 丈 至 五 六 丈 者, 今 則 止 深 數 尺 ; 當 日 之 大 溜 寬 河, 今 皆 淤 成 陸 地 欲 令 今 黃 淮 之 水 盡 從 固 道 入 海, 必 需 稍 開 去 路 導 之 因 此 須 先 治 下 流, 以 導 黃 淮 歸 海 之 計, 則 下 流 疏 通 則 上 流 自 不 飽 漲 其 作 法 係 擬 於 河 身 兩 旁 近 水 之 處, 離 水 三 丈, 下 鍬 掘 土, 各 挑 引 水 河 一 道, 面 闊 八 丈, 底 闊 二 丈, 深 一 丈 二 尺, 以 待 黃 淮 之 下 注 47 另 在 河 中 央 因 有 一 二 十 丈 之 舊 河 道, 左 右 各 隔 三 丈, 挖 有 八 丈 寬 的 新 引 河, 三 條 平 行, 因 名 曰 川 字 河 ; 而 所 挖 之 土 用 以 修 填 兩 岸 堤 防, 此 謂 之 寓 浚 于 築 另 此 川 字 河 另 一 作 用, 在 所 挖 沙 堆 得 以 堵 住 黃 淮 各 決 口 ; 而 當 水 歸 正 河 後, 在 川 字 形 三 條 河 道 中 間 的 的 兩 道 沙 堆, 一 經 河 水 由 上 而 下 左 右 夾 攻, 即 順 流 刷 去, 使 三 道 河 合 一, 河 面 得 以 迅 速 變 寬 加 深 如 此 集 中 水 勢, 由 清 口 入 黃, 使 河 淮 並 力 入 海 48 圖 2. 挖 川 字 河 及 築 堤 示 意 圖 註 本 圖 採 自 黃 河 水 利 史 述 要, 頁 338 疏 通 上 流 淤 塞 之 處 當 時 兩 岸 決 口 數 十 處, 堵 塞 各 有 難 易, 情 況 各 不 相 同 靳 輔 認 為 大 口 難 塞, 有 時 需 踰 旬 累 月 ; 而 堵 住 大 口, 小 口 又 因 衝 刷 而 成 大 口 因 此, 須 先 逐 一 堵 住 小 口, 再 盡 全 力 堵 住 大 口 至 於 口 門 則 視 情 況 而 定, 通 常 以 先 易 後 難 為 原 則 在 進 堵 時 或 挑 引 河, 或 築 攔 水 壩, 或 中 流 築 越 堤, 審 勢 制 宜, 而 大 者 上 者, 當 亦 無 有 不 受 治 者 矣 49 塞 決 最 大 的 目 的, 在 使 黃 河 歸 入 正 流 修 築 洪 澤 東 之 高 家 堰 大 堤 靳 輔 認 為 : 淮 水 下 游 既 已 疏 濬, 則 清 水 可 會 直 趨 會 黃 刷 沙 於 是 臨 湖 一 帶 之 運 河 西 岸 原 先 殘 破 或 較 為 單 薄 之 堤 道, 幫 修 坦 坡 以 取 代 傳 統 使 用 的 石 工 埽 工 板 工 等 按 傳 統 之 工 事 固 然 堅 固, 但 不 耐 久 且 花 費 數 倍 於 此 ; 靳 輔 說 : 今 欲 求 費 省 工 堅, 惟 有 幫 修 坦 坡 之 法, 可 為 久 遠 衛 堤 之 策 其 法 於 堤 外 近 湖 之 處, 挑 土 幫 築 坦 坡, 每 堤 高 一 尺, 應 築 坦 坡 五 尺 ; 若 高 一 丈 之 堤, 則 坦 坡 應 寬 五 丈 50 黃 淮 上 下 流 既 已 疏 通, 則 兩 岸 各 處 決 口, 便 可 次 第 動 工 ;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則 在 使 黃 淮 之 水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河 道 敝 壞 已 極 疏, 頁 八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五, 經 理 河 工 事 宜 第 一 疏 挑 清 浦 至 海 口, 頁 十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五, 經 理 河 工 事 宜 第 二 疏 挑 疏 清 口, 頁 十 八 ~ 二 十 靳 輔, 治 河 奏 績 書 卷 四, 塞 決 先 後,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史 部 第 337 冊, 頁 十 七 ~ 十 八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三 疏 高 堰 坦 坡, 頁 二 十 二,

11 103 盡 歸 故 道 而 入 海 其 作 法 是 在 堤 岸 下 緊 密 排 樁, 多 加 板 纜, 以 蒲 包 裹 土 再 用 麻 繩 捆 紮, 用 以 填 堵 決 口 靳 輔 認 為 此 一 作 法, 可 省 費 一 半, 而 堅 固 耐 久, 比 埽 又 迥 乎 不 同 51 黃 河 盡 復 故 道, 合 流 入 海, 便 即 刻 整 治 運 河 疏 中 謂 : 引 黃 淮 使 復 故 道 合 流 入 海 事 宜, 如 果 一 一 興 行, 則 閉 通 濟 閘 壩, 深 挑 運 河, 盡 堵 清 水 潭 等 各 決 口, 以 通 漕 艘 52 治 河 經 費 之 籌 措 治 河 興 工 浚 船 等 等, 都 須 要 花 費 錢 糧 ; 而 當 時 國 用 正 大 批 支 援 軍 需, 因 此 河 事 之 經 費 便 須 說 服 康 熙 同 意 靳 輔 從 各 種 角 度 闡 明 河 工 經 費 的 必 要 性 ; 但 儘 管 事 事 處 處 撙 節 開 銷, 而 所 需 錢 糧 仍 得 五 六 百 萬 於 是 既 事 在 必 不 可 少, 而 又 實 無 可 撥 之 項 的 萬 般 艱 難 下, 祇 得 自 行 籌 措 經 費 經 過 深 思 熟 慮 後, 靳 輔 提 出 籌 銀 的 各 種 可 能, 餘 不 足 的 部 分 再 請 准 許 河 庫 內 通 融 動 用 53 整 頓 河 務 釐 除 積 弊, 裁 併 河 工, 舉 調 賢 能 靳 輔 認 為 自 兩 河 失 故, 十 有 餘 年, 夙 弊 相 沿, 廢 弛 日 甚 ; 長 久 以 來 河 務 失 修, 肇 因 於 河 工 職 掌 紛 淆, 事 權 雜 出, 而 遇 事 推 諉 搪 塞, 更 甚 者 掣 肘 誤 工 ; 而 不 知 河 道 為 何 物 之 河 官, 大 有 人 在 因 此, 一 面 裁 併 河 工 管 理 機 構, 明 確 各 官 職 掌, 使 官 有 專 職, 事 有 專 責 ; 一 面 舉 薦 賢 能, 並 訂 立 章 程 以 管 理 54 盡 裁 夫 役, 改 設 河 兵, 以 為 永 久 保 全 河 道 之 計 靳 輔 提 出 在 黃 運 兩 岸, 依 據 地 形 水 勢 之 緩 急 及 河 工 之 險 要 等, 分 為 六 營 ; 另 依 兵 丁 人 數 分 別 建 墩, 然 後 給 置 浚 船 及 疏 浚 器 具, 依 置 防 護, 隨 時 修 葺 按 時 疏 浚 當 時 共 計 河 兵 五 千 八 百 名, 浚 船 二 百 九 十 六 艘 ; 浚 船 打 造 所 需 經 費 為 二 百 一 十 五 萬 八 千 餘 兩 55 八 疏 既 上, 靳 輔 向 康 熙 承 諾, 若 料 理 失 宜, 以 致 徒 糜 時 日, 虛 費 錢 糧 無 益 民 生, 則 請 將 臣 從 重 處 分, 以 為 後 來 溺 職 者 戒 56 靳 輔 的 八 疏 上 京 後, 卻 遭 議 政 大 臣 九 卿 等 廷 議 暫 緩 實 行 ; 奏 議 曰 : 黃 河 關 係 運 道 民 生, 固 應 急 為 修 理, 但 目 今 軍 餉 維 殷, 且 挑 濬 役 夫 每 日 需 十 二 萬 有 餘, 若 召 募 山 東 河 南 等 處 不 惟 貧 民 遠 役, 途 食 無 資, 抑 恐 不 肖 官 役 借 端 擾 民 應 先 將 緊 要 之 處, 酌 量 修 築 俟 事 平 之 日 再 照 該 督 所 題, 大 為 修 治 57 但 康 熙 思 治 甚 殷, 因 此 諭 令 : 河 道 關 係 重 大, 應 否 緩 修, 并 會 議 各 本 內 事 情, 著 總 河 靳 輔 再 行 確 議 具 奏 58 康 熙 十 六 (1677) 年 九 月, 靳 輔 得 旨 後 立 即 對 大 修 計 畫 進 一 步 研 究 與 評 估 未 幾, 靳 輔 復 奏, 曰 : 臣 反 復 籌 維, 再 三 勘 閱, 上 歷 桃 宿 邳 睢 靈 壁 以 至 徐 州, 下 而 山 ( 陽 ) 清 安 東 經 雲 梯 關 各 套 港, 以 達 海 口 復 閱 洪 澤 湖 一 帶, 并 高 郵 寶 應 江 都 泰 州 以 及 安 豐 何 垜 等 各 場, 凡 江 南 揚 州 以 北, 黃 運 兩 河, 并 黃 河 之 南 北 兩 岸, 運 河 之 東 西 二 堤, 臣 莫 不 親 行 遍 歷, 詳 加 體 察 以 臣 目 之 所 見, 耳 之 所 聞, 合 之 輿 情, 參 之 往 籍, 有 斷 斷 難 以 緩 議 者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四 疏 包 土 堵 決, 頁 二 十 七 52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五 疏 挑 運 河, 頁 二 十 八 53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六 疏 籌 畫 錢 糧, 頁 三 十 一 ~ 三 十 七 54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七 疏 裁 併 河 官, 選 調 賢 員, 頁 三 十 八 ~ 四 十 七 55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第 八 疏 添 設 兵 丁, 頁 五 十 ~ 五 十 三 56 靳 輔,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一, 經 理 河 工 八 疏 後, 頁 五 十 六 57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六 八, 康 熙 十 六 年 七 月 甲 午,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六 八, 康 熙 十 六 年 七 月 甲 午, 頁 靳 輔, 治 河 奏 績 書 卷 三, 奏 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史 部 第 337 冊, 頁 二

12 104 靳 輔 對 於 整 治 河 川 的 決 心 堅 定 不 移 ; 因 此, 再 以 敬 陳 經 理 河 工 事 宜 八 疏 上 呈, 企 圖 說 服 康 熙 60 靳 輔 前 後 八 疏, 在 內 容 基 本 上 沒 有 太 大 的 變 化 ; 惟 後 八 疏 中 除 將 廷 議 的 意 見 納 入 考 慮 的 範 圍, 另 亦 部 分 增 加 了 原 先 所 提 的 規 劃 如 :1. 挑 土 役 夫 過 多, 更 得 侉 車 ( 獨 輪 車 ) 代 挑 之 法, 若 此 得 省 卻 一 半 挑 夫 2. 施 工 範 圍 從 自 清 江 浦 以 下 歷 雲 梯 關 至 海 口, 又 往 上 擴 展 到 徐 州 黃 河 兩 岸 3. 原 以 挑 河 身 之 土 築 兩 岸 之 堤, 祇 限 遙 堤 ; 後 八 疏 中 更 以 挑 河 身 之 土 築 鏤 堤 束 水, 量 築 格 堤 為 重 門 之 障, 並 將 殘 缺 遙 堤 一 律 加 高 加 厚 後 八 疏 中 同 時 稟 報 業 已 竣 事 之 治 水 工 程, 如 疏 濬 淮 河 在 洪 澤 湖 至 清 口 一 帶 的 淤 泥 ; 興 工 構 築 武 家 墩 攔 河 壩 一 道 ; 堵 塞 于 家 岡 決 口 及 白 洋 決 口 閉 合 龍 門 ; 因 黃 河 內 灌 致 運 河 墊 高, 於 是 採 臨 時 應 變 措 施, 分 別 挑 深 度 不 同 以 應 付 行 船 ; 高 家 堰 等 臨 湖 一 帶 共 決 口 三 十 四 處, 督 促 加 緊 堵 塞, 以 束 淮 濟 運, 其 時 尚 有 三 十 處 尚 待 趕 工 ; 陸 續 趕 築 翟 家 壩 之 堤 並 堵 成 河 九 道 工 程 及 堵 塞 楊 家 莊 決 口 工 程 康 熙 十 七 (1678) 年 一 月, 朝 廷 命 撥 二 百 五 十 餘 萬 兩, 著 令 靳 輔 即 刻 動 工 修 繕 河 事 康 熙 並 未 從 別 處 挪 支 經 費, 而 是 直 接 撥 發 治 河 款 項 ; 康 熙 諭 旨 : 治 河 大 事, 當 動 正 項 錢 糧 捐 納 事 例, 候 旨 行 其 所 稱 沿 河 地 畝, 撥 給 兵 丁, 又 令 地 主 作 為 幫 丁, 是 否 相 合, 著 再 議 ; 餘 如 議 61 這 或 許 說 明 了 康 熙 對 於 治 河 的 期 望 甚 為 殷 切, 同 時 對 靳 輔 也 寄 予 厚 望 ; 對 於 靳 輔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康 熙 如 數 應 允 在 康 熙 的 支 持 下, 靳 輔 得 以 積 極 投 身 河 工 事 務 的 整 治 靳 輔 的 治 河 事 業 在 靳 輔 的 治 水 生 涯 中, 影 響 較 為 深 遠 的, 他 自 己 謙 稱 大 概 有 堤 翟 壩 塞 清 水 潭 改 南 運 河 口 於 太 平 壩 疏 皂 河 開 中 河 數 項 62 康 熙 十 八 (1679) 年, 黃 河 於 駱 馬 湖 一 帶 北 決, 河 水 漫 溢 而 漸 積 成 湖 俟 湖 漸 涸 後, 靳 輔 於 是 在 湖 西 皂 河 口 另 開 新 河, 北 接 溫 泉 溝, 通 徐 塘 口 ; 次 年 完 工 行 水 金 鑑 描 述 皂 河 之 便, 云 : 60 敬 陳 經 理 河 工 八 疏 分 別 議 論 了 以 中 河 之 土 築 堤 爛 泥 淺 挑 引 河 二 道 幫 高 堰 堤 以 束 淮 濟 運 併 修 清 水 潭 以 束 淮 敵 黃 挑 河 以 濟 重 運 改 調 河 員 以 供 大 修 立 勸 懲 以 儆 汙 吏, 最 後 再 以 江 南 敝 壞 河 道 分 列 於 第 八 疏 見 靳 文 襄 奏 疏 卷 二, 治 河 題 稿, 頁 一 ~ 四 十 一 61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七 十 一, 康 熙 十 七 年 正 月 乙 酉, 頁 這 幾 項 工 程, 靳 輔 在 其 推 恩 分 卹 疏 中, 謙 稱 皆 為 其 賓 客 陳 潢 所 倡 議 而 做, 靳 輔 說 : 若 夫 發 前 人 心 思 所 未 及, 開 微 臣 智 慮 之 所 不 能 者, 則 有 五 大 工 焉 一 如 下 河 七 州 縣, 從 前 被 淹, 人 但 知 高 家 堰 衝 決 三 十 四 口, 因 而 不 能 堵 塞 清 水 潭 之 故, 而 不 知 前 人 尚 留 翟 家 壩 未 堵, 三 十 餘 里 與 成 河 九 道 之 處, 以 致 滔 滔 下 注, 不 舍 晝 夜, 清 水 潭 歲 成 澤 國, 清 口 內 灌 不 休, 下 河 遂 成 巨 浸, 被 災 十 分 矣 潢 及 建 議 盡 行 築 堤 塞 河, 以 敵 清 口 之 黃, 且 創 設 減 水 壩, 逐 漸 宣 洩, 以 保 高 堰 之 堤 工, 始 得 減 下 河 十 分 之 災 為 二 三 也 二 如 清 水 潭 旋 築 旋 決, 末 次 勘 估 需 帑 金 五 十 餘 萬, 潢 乃 建 議 去 其 舊 口, 移 築 堤 工 於 湖 內, 改 為 永 安 河, 節 省 帑 金 四 十 餘 萬, 乃 得 永 免 潰 決, 而 保 安 瀾 也 三 如 前 此 甘 羅 城 運 口, 逼 近 黃 河, 河 水 內 灌, 淤 墊 山 清 高 寶 之 河 道, 每 年 冬 底 必 大 起 民 夫 挑 挖, 以 濟 新 運, 不 無 勞 民 傷 財, 潢 乃 建 議 改 進 太 平 壩, 以 避 黃 水 內 灌, 即 或 黃 強 淮 弱 之 年, 間 有 內 灌, 黃 退, 旋 即 沖 刷 仍 舊, 永 不 淤 墊, 迄 今 十 有 餘 載, 免 民 夫 挖 挑 之 勞, 歲 省 民 財 數 萬 金 也 四 如 康 熙 十 七 (1678) 年 冬, 駱 馬 湖 運 口 已 經 淤 斷, 新 運 無 由 北 達, 危 急 非 常 潢 乃 建 議 創 挑 皂 河 二 十 餘 里, 地 皆 沮 洳 陷 弱, 應 期 而 成, 且 負 挑 支 河 三 十 里, 以 避 黃 水, 再 無 淤 墊 之 患, 使 通 漕 直 達 天 庾 也 五 如 聖 心 愛 民 一 案, 原 題 不 過 欲 洩 減 壩 之 水 比 利 民 田, 潢 乃 建 議 創 挑 中 河, 以 避 黃 河 一 百 八 十 里 逆 流 之 險, 恤 軍 利 漕, 自 歷 代 行 運 以 來 所 未 有 之 義 也 參 靳 輔, 靳 大 司 馬 奏 請 推 恩 分 卹 疏 稿, 附 於 河 防 述 言 卷 末, 頁 三 ~ 四 河 防 述 言 十 二 卷, 為 張 靄 生 搜 輯 陳 潢 的 治 河 言 論, 編 輯 而 成 ; 其 書 附 於 治 河 方 略 一 書 之 後 上 列 各 項 作 為, 靳 輔 雖 推 功 於 陳 潢, 但 未 嘗 不 能 視 為 靳 輔 治 水 之 整 體 成 蹟

13 105 以 皂 河 地 高 之 清 水, 下 注 於 地 卑 之 張 莊 出 口, 夫 然 後 清 水 常 強, 足 以 敵 黃, 俾 黃 水 倒 灌 之 虞 五 年 以 來, 飛 輓 迅 利, 而 地 方 寧 息, 軍 民 實 慶 永 賴 云 63 康 熙 十 九 (1680) 年 及 二 十 (1681) 年, 連 續 兩 年 的 水 患, 阻 礙 了 部 分 河 工 事 業 的 進 度 因 此, 康 熙 二 十 年 五 月, 靳 輔 曾 上 疏 自 請 處 分, 康 熙 令 戴 罪 督 修 實 錄 載 : 臣 前 請 大 修 黃 河, 限 三 年 水 歸 故 道 今 限 滿 而 水 未 歸 一 應 大 工 細 冊, 尚 未 清 造, 請 下 部 議 處 康 熙 諭 示 靳 輔 著 革 職, 令 戴 罪 督 修 64 康 熙 二 十 二 (1683) 年 四 月, 黃 河 兩 岸 大 小 決 口 全 部 堵 塞, 黃 河 終 於 回 復 故 道 對 此 起 居 注 載 : 上 曰 : 今 河 道 若 何? 李 霨 等 奏 曰 : 聞 河 水 皆 歸 故 道, 可 無 衝 決 之 患 上 又 顧 學 士 胡 簡 敬 曰 : 爾 所 聞 若 何? 胡 簡 敬 奏 曰 : 今 河 道 水 深 流 急, 往 來 船 隻 無 阻 遏 之 處 與 前 河 道 疏 通 時 相 較 無 異 上 曰 : 深 處 有 幾 丈 尺? 胡 簡 敬 奏 曰 : 據 臣 家 人 來 云, 河 道 挑 濬 甚 深, 至 丈 尺 則 未 知 也 65 對 於 靳 輔 治 河 的 成 績, 康 熙 深 表 滿 意, 除 了 諭 勉 外 亦 詔 令 復 職 66 清 史 稿 載 : 二 十 二 年 四 月, 輔 疏 報 蕭 家 渡 合 龍, 河 歸 故 道, 大 溜 直 下, 七 里 溝 等 四 十 餘 處 險 汛 日 加, 並 天 妃 壩 王 公 堤 並 運 河 閘 座, 均 應 修 築 別 疏 請 飭 河 南 巡 撫 修 築 開 封 歸 德 兩 府 境 河 堤, 防 上 流 疏 失 上 均 如 所 請 十 二 月 命 復 輔 官 67 黃 淮 兩 河 盡 復 故 道, 困 擾 多 時 的 清 初 河 患, 終 於 得 到 一 時 的 平 靜 ; 但 靳 輔 仍 未 得 稍 歇 康 熙 二 十 三 (1684) 年, 內 閣 學 士 席 柱 奉 差 完 事, 返 京 ; 上 詢 : 總 河 靳 輔, 爾 曾 見 否? 河 道 近 日 如 何? 石 柱 奏 曰 : 曾 見 靳 輔, 顏 色 憔 悴 河 道 頗 好, 往 來 無 阻 臣 來 時, 見 宿 遷 地 方 將 水 均 排 築 堤, 共 計 五 堤, 其 二 堤 已 完, 三 堤 正 在 修 築 水 若 大 時, 開 閘 以 殺 其 勢, 令 其 循 堤 四 散 分 流, 已 無 衝 決 之 患 68 康 熙 關 心 靳 輔, 也 關 注 河 道 的 暢 通 與 否 對 於 靳 輔 治 河, 朝 中 有 人 作 梗 ; 先 前 因 河 決 潰 溢, 而 上 奏 議 康 熙 撤 換 靳 輔, 但 康 熙 治 河 非 久 任, 無 以 為 功 的 大 局 考 慮 而 不 予 同 意 上 曰 : 河 道 關 係 漕 運, 甚 為 緊 要 前 召 靳 輔 來 京 時, 眾 議 皆 以 為 宜 另 行 更 換 朕 思 若 另 用 一 人, 則 舊 官 離 任, 新 官 推 諉, 必 致 壞 事 所 以 嚴 飭 靳 輔, 令 其 留 任, 限 期 修 築 今 河 工 已 成, 水 歸 故 道, 尚 可 望 有 裨 漕 運 商 民 使 輕 易 他 人, 必 致 後 悔 矣! 69 康 熙 二 十 三 (1684) 年, 帝 南 巡, 對 河 工 的 成 就 非 常 滿 意 ; 在 山 東 郯 城 縣 沙 溝 召 見 靳 輔 慰 勉 有 加, 70 並 賜 手 題 御 製 閱 河 堤 詩, 云 : 63 傅 澤 洪 錄, 行 水 金 鑑 卷 一 三 五, 運 河 水,(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 民 57 年 台 一 版 ),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九 十 六, 康 熙 二 十 年 五 月 辛 酉,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癸 亥 ) 七 月 三 十 日 己 亥, 頁 清 史 列 傳 卷 八, 靳 輔 傳,( 台 灣 : 中 華 書 局, 民 51), 頁 三 十 二 載 : ( 康 熙 ) 諭 曰 : 河 道 關 係 國 計 民 生 最 為 緊 要, 今 聞 河 流 得 歸 故 道, 深 為 可 喜, 以 後 益 宜 嚴 毖 勿 致 疏 防 67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列 傳,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七 月 十 一 日 乙 亥, 頁 1201 實 錄 記 此 事 作 席 柱 69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七 月 十 一 日 乙 亥, 頁 1201~ 清 史 列 傳 引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乙 亥, 頁 1252, 載 康 熙 召 靳 輔 入 行 宮, 勗 勉 曰 : 爾 數 年 以 來, 修 治 河 工, 著 有 成 效, 黽 勉 盡 力, 朕 已 悉 知, 此 後 當 益 加 勉 勵, 早 告 成 功, 使 百 姓 各 安 舊 業, 庶 不 負 朕 委 任 至 意 參 清 史 列 傳 卷 八, 靳 輔 傳, 頁 三 十 二

14 106 防 河 紓 旰 食, 六 御 出 深 宮 緩 轡 求 民 穩, 臨 流 嘆 俗 窮 何 年 樂 稼 穡, 此 日 是 疏 通 已 著 勤 勞 意, 安 瀾 早 奏 功 71 康 熙 特 別 強 調 此 詩 的 詩 義, 比 文 采 詞 藻 重 要 ; 他 說 : 朕 南 來 目 睹 河 工, 夫 役 勞 苦, 閭 閻 貧 困, 必 使 此 方 百 姓 盡 安 畎 畝 之 日, 方 是 河 工 告 成 之 時 偶 成 此 詩, 聊 寫 朕 懷, 不 在 詞 藻 之 工 也 72 對 於 現 階 段 河 務 工 程 的 滿 意, 溢 於 言 表 又 命 靳 輔 將 治 河 經 驗 編 輯 成 書, 以 供 後 世 參 考 ; 康 熙 並 親 自 訂 名 為 治 河 書 ( 即 治 河 奏 績 書 ; 又 稱 治 河 方 略 其 後 附 陳 潢 議 論 的 河 防 述 言 ) 康 熙 二 十 四 (1685) 年 後, 靳 輔 的 治 河 事 業 因 糾 纏 人 事 而 轉 向 另 一 段 艱 辛 的 里 程 往 後 的 治 河 事 業 中, 除 了 面 對 無 情 的 水 患 外, 同 時 亦 捲 入 殘 酷 的 政 治 鬥 爭 康 熙 二 十 四 (1685) 年 正 月, 靳 輔 疏 請 在 徐 州 以 上 的 毛 城 舖 王 家 山 等 地 ( 即 清 河 縣 至 徐 州 段 ) 增 建 水 閘 及 減 水 壩 疏 曰 : 徐 州 以 上, 河 道 甚 寬, 迨 至 徐 州 僅 寬 六 十 八 丈, 東 水 不 能 暢 流, 是 以 徐 州 迤 上 歲 歲 漫 溢, 又 攔 馬 河 應 再 添 石 閘 一 座, 使 河 流 由 閘 先 進, 積 水 以 養 壩 尾, 又 南 岸 各 閘 壩, 不 特 可 以 殺 黃 河 怒 漲, 更 可 分 引 黃 水 注 洪 澤 湖, 使 助 淮 流 但 洪 澤 湖 周 圍 數 百 里, 一 時 不 能 灌 滿, 恐 仍 有 黃 水 倒 灌 運 河 之 患, 必 需 再 於 清 河 建 雙 金 門 石 閘 一 座 并 於 閘 下 挑 引 河 一 萬 餘 丈 至 於 清 河 縣 運 口 添 建 閘 一 座, 更 屬 保 運 濟 漕 要 工 73 靳 輔 的 想 法, 是 減 壩 之 外 開 挖 引 河, 讓 減 洩 出 的 水 順 引 河 流 至 一 段 距 離 後, 使 水 中 泥 沙 在 途 中 沉 澱, 如 此 清 水 就 可 在 下 流 中 重 新 引 入 黃 河, 藉 以 衝 刷 河 中 積 沙 而 康 熙 諭 旨 若 俟 該 督 撫 等 會 議 具 題, 必 致 延 誤 的 情 況 下, 快 速 批 准 這 段 工 程 另 一 個 重 要 目 的, 是 錯 開 黃 漕 同 河 道 的 險 峻 河 段, 使 黃 歸 黃 漕 歸 漕 而 確 保 漕 運 安 全 ; 靳 輔 在 第 一 段 工 程 中, 黃 河 南 北 的 漕 運 已 全 線 暢 通, 祇 有 南 北 間 的 一 百 八 十 里 黃 河 運 道 仍 為 漕 運 險 段 靳 輔 的 作 法, 是 從 駱 馬 湖 開 始, 在 北 岸 的 遙 縷 二 堤 之 間, 別 開 新 河 ( 名 中 河 ; 又 稱 中 運 河 ) 一 道, 再 由 清 口 斜 對 岸 仲 家 莊 通 黃 河 若 此, 漕 船 一 出 清 口, 祇 需 溯 黃 河 數 里 就 可 由 中 河 北 上, 就 此 擺 脫 黃 河 波 濤 的 風 險 疏 濬 工 程 從 康 熙 二 十 五 (1686) 年 開 始, 直 至 康 熙 二 十 七 (1688) 年, 靳 輔 被 撤 職 時 才 告 竣 工 中 運 河 疏 濬 後, 黃 運 分 離 後, 漕 運 避 開 了 黃 險, 74 河 患 亦 因 泇 河 的 分 流 而 減 輕 河 床 的 負 擔 另 外, 河 患 減 少 的 原 因, 亦 有 歸 功 於 上 游 修 建 分 洪 減 水 壩 所 致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甲 戍,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甲 戍,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一 九,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正 月 乙 酉, 頁 參 姚 漢 源, 京 杭 運 河 史,( 北 京 : 中 國 水 利 水 電 出 版 社,1998), 頁 359~ 參 王 京 陽, 清 代 銅 瓦 廂 改 道 前 的 河 患 及 其 治 理, 收 於 譚 其 驤 編, 黃 河 史 論 叢,( 上 海 : 復 旦 大 學,1986), 頁 193

15 圖 3. 中 運 河 河 段 示 意 圖 在 靳 輔 的 治 河 生 涯 中, 難 免 遇 到 意 見 相 左 或 意 氣 相 爭 的 同 僚 ; 他 們 之 間 或 有 以 本 身 的 專 業 爭 執 或 各 持 己 見 康 熙 二 十 一 (1682) 年, 靳 輔 與 崔 維 雅 激 烈 的 爭 辯, 就 是 其 中 著 名 的 例 子 靳 崔 之 爭 起 因 於 康 熙 二 十 (1681) 二 十 一 (1682) 年, 黃 河 蕭 家 渡 等 處 決 口, 此 事 引 發 康 熙 不 滿 時 任 候 補 布 政 使 崔 維 雅 先 後 奏 呈 河 防 芻 議 及 兩 河 治 略 及 條 列 二 十 四 事, 欲 更 改 輔 所 行 減 水 壩 諸 法 也 77 崔 維 雅 親 歷 河 工 二 十 餘 年, 對 治 河 也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見 解 ; 他 的 想 法 完 全 否 定 靳 輔 治 河 的 規 劃 與 成 績, 而 提 出 新 的 作 法 四 庫 錄 河 防 芻 議 云 : ( 其 ) 治 河 有 七 法, 曰 引 河 曰 遙 堤 曰 月 堤 迂 縷 堤 曰 格 堤 曰 護 埽 曰 截 壩, 前 明 潘 季 馴 河 防 一 覽 詳 於 堤 壩 之 說, 而 不 言 引 河, 維 雅 獨 申 引 河 之 說 蓋 當 河 流 悍 激 之 地, 不 得 不 濬 此 以 殺 其 勢 耳 78 他 直 斥 靳 輔 的 減 水 壩 不 可 用 ; 崔 維 雅 說 : 壩 基 需 高 於 平 地 二 尺 有 餘, 以 便 分 洩 異 漲 之 水, 不 宜 與 平 地 一 般 高 下, 反 致 減 平 槽 之 水 也 其 尺 寸 載 在 河 防 書 可 考, 而 壩 外 須 築 小 月 堤 一 道, 以 便 開 塞, 此 皆 相 因 事 宜 不 可 忽 略 者 79 平 心 而 論, 崔 維 雅 的 治 河 理 論, 也 不 能 說 不 對 ; 減 水 若 沒 有 現 成 的 去 路 或 貯 積 的 低 地, 恐 無 法 採 行 但 對 於 崔 的 意 見, 康 熙 卻 持 保 留 態 度, 惟 命 戶 部 尚 書 伊 桑 阿 工 部 侍 郎 宋 文 運 給 事 中 76 中 運 河 起 自 駱 馬 湖 漕 渠, 歷 宿 遷 桃 園 至 清 河 仲 家 莊 出 口 漕 船 北 上 出 清 口 後, 入 黃 河 行 七 里 後 即 入 中 運 河, 直 達 運 口, 如 此 可 避 免 黃 河 160 里 之 河 險 參 靳 輔, 治 河 要 論 河 防 三, 皇 朝 經 世 文 編 卷 八 十 九,( 台 北 : 國 風 出 版 社, 民 52 年 ), 頁 2503 又 本 圖 底 圖 修 改 自 黃 河 水 利 史 編 寫 組 編, 黃 河 水 利 史 述 要,( 河 南 : 黃 河 水 利 史 出 版 社,2003), 頁 清 史 列 傳 卷 八, 靳 輔 傳, 頁 三 十 四 行 水 金 鑑 載 : 崔 維 雅 奏 : 各 減 水 壩 不 當 建 ( 靳 輔 ) 回 奏 : 這 減 水 壩 必 要 的, 若 無 此 各 壩, 河 道 斷 難 成 功 參 傅 澤 洪 錄, 行 水 金 鑑 卷 四 十 九, 河 水, 頁 參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總 目 史 部 卷 七 十 五, 地 理 類 存 目 四, 頁 十 九 79 參 崔 維 雅, 河 防 芻 議 卷 四, 減 水 石 壩, 收 於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史 部 政 書 類 第 847 冊,( 上 海 : 古 籍 影 印 道 光 增 修 本,2002 年 ), 頁 175

16 108 王 曰 溫 御 史 伊 喇 喀 隨 崔 維 雅 實 地 前 往 勘 工 80 先 前 康 熙 曾 為 崔 維 雅 條 奏 修 理 河 工 事 詢 問 過 大 學 士 等, 起 居 注 載 : 明 珠 奏 : 其 ( 崔 ) 所 奏 堅 築 石 堤, 開 濬 海 口, 似 可 依 行 修 理 但 言 之 雖 屬 可 行, 恐 至 彼 地 有 不 便 行 之 處, 亦 未 可 定 上 曰 : 然, 治 河 之 道 必 順 水 性 以 治 之, 易 於 成 功 古 之 治 黃 河 者, 惟 在 去 其 害 則 止, 今 則 不 特 去 其 害, 並 欲 資 其 力, 以 輓 運 漕 糧, 較 古 更 難 81 看 來 康 熙 求 治 水 心 切, 對 於 崔 所 條 陳 之 事, 雖 不 具 十 足 信 心, 但 又 不 願 放 棄 一 試 但 靳 輔 認 為 崔 所 提 斷 不 可 行, 並 譏 之 以 剿 襲 之 謬 82, 靳 輔 疏, 言 : 河 道 全 局 已 成 十 八 九 蕭 家 渡 雖 有 決 口, 而 海 口 大 闢, 下 流 疏 通, 腹 心 之 害 已 除 斷 不 宜 有 所 更 張, 隳 成 功, 釀 後 患 83 蕭 家 渡 所 以 決 口, 靳 輔 認 為 乃 當 地 民 堤 坐 陷, 以 致 黃 河 仍 未 歸 還 故 道 84 伊 桑 阿 等 人 不 敢 決, 因 此 奏 請 康 熙 下 廷 議 康 熙 遂 令 靳 崔 二 人 等 展 開 辯 論 會 中 靳 輔 奏 云 : ( 崔 ) 所 奏 起 夫 挑 濬, 每 日 用 夫 四 十 萬, 自 各 省 遠 來, 尤 為 不 便, 必 不 可 行 又 稱 河 堤 以 十 二 丈 為 率, 亦 不 便 行 河 堤 須 因 地 勢 高 下, 有 應 十 五 丈 者, 有 應 七 八 丈 者, 豈 能 一 概 定 其 丈 尺 85 把 崔 駁 的 狼 狽 不 堪 最 後 康 熙 同 意 靳 輔 的 看 法, 起 居 注 載 : 朕 思 河 工 一 事, 治 淮 尚 易, 黃 河 身 高 於 岸, 施 工 甚 難 先 是 崔 維 雅 條 奏 二 十 四 款, 朕 初 覽 時, 似 有 可 取, 及 覽 靳 輔 回 奏, 則 崔 維 雅 所 奏 事 宜 甚 屬 難 行 86 而 諭 示 崔 維 雅 條 陳 各 款 無 庸 議, 才 結 束 這 場 論 辯 風 波 雖 然 康 熙 對 靳 輔 治 水 的 精 神 方 法 及 成 就, 給 予 相 當 程 度 的 支 持 與 肯 定 但 對 於 治 水, 康 熙 亦 有 獨 到 的 心 得 及 強 烈 的 主 見, 87 因 此 當 靳 輔 的 意 見 與 康 熙 相 違 異 時, 康 熙 除 了 堅 決 己 見 外, 靳 輔 亦 難 逃 遭 斥 遭 貶 的 厄 運 康 熙 二 十 三 (1684) 年, 靳 輔 因 治 理 下 河 與 康 熙 意 見 紛 歧, 而 面 臨 嚴 峻 的 考 驗 不 過, 事 件 的 表 面 上 雖 是 靳 輔 與 康 熙 意 見 相 左, 但 實 際 上 卻 是 同 僚 間 彼 此 的 勾 心 鬥 角 而 見 縫 插 針 ; 或 者 說 是 靳 輔 在 治 河 過 程 中, 無 視 於 盤 根 錯 節 的 官 僚 體 制 所 掠 奪 的 利 益 及 殘 留 勢 力 的 反 擊 康 熙 二 十 三 (1684) 年, 帝 南 巡 至 江 寧, 親 睹 高 郵 等 地 因 地 勢 低 窪, 而 遭 洪 患 肆 虐 的 慘 狀 ; 康 熙 便 決 心 整 治 但 此 時 靳 輔 正 進 行 高 家 堰 及 黃 河 兩 岸 堤 工, 無 暇 兼 顧 下 河 工 程 ; 於 是 康 熙 委 安 徽 按 察 使 于 成 龍 任 其 事, 但 仍 受 靳 輔 節 制 于 成 龍 初 得 康 熙 所 託 重 任, 急 欲 表 現 勇 於 任 事 及 感 戴 皇 80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列 傳, 頁 8710 起 居 注 載 此 事, 云 伊 桑 阿 等 人 臨 行, 康 熙 召 見, 諭 : 黃 河 潰 決, 關 係 運 道 民 生, 深 切 朕 懷 歷 覽 書 史 所 載 及 從 前 條 議 章 奏, 治 河 不 在 空 言, 而 在 實 行, 未 可 輕 言 河 工 之 易 也 若 以 為 易, 恐 難 克 期 成 功 若 以 為 難, 由 楊 家 莊 至 清 口 一 百 二 十 餘 里, 係 漕 艘 往 來 必 由 之 要 路, 修 築 堤 堰, 豈 容 稍 忽 參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壬 戍 )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已 巳,(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4),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壬 戍 ) 五 月 十 八 日 乙 丑, 頁 參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總 目 史 部 卷 七 十 五, 地 理 類 存 目 四, 頁 二 十 83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列 傳, 頁 清 史 列 傳 卷 八, 靳 輔 傳, 頁 三 十 四 85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壬 戍 )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丙 辰,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壬 戍 )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庚 寅, 頁 912 其 事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0 五,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十 月 庚 寅, 頁 1403; 另 清 史 稿 河 渠 志 及 清 史 稿 靳 輔 列 傳 等 俱 載, 可 參 87 康 熙 於 治 水 有 其 自 負 處, 凡 事 躬 親 ; 即 便 交 由 九 卿 廷 議, 亦 言 呈 交 親 臨 指 示 他 曾 說 : 九 卿 諸 臣 但 以 朕 可 者 可 之, 否 者 否 之 參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一 四, 康 熙 三 十 九 年 十 月 丙 寅, 頁 533 平 心 而 論, 康 熙 對 於 治 河 也 確 有 其 見 解, 面 對 廷 議 及 河 臣 的 仲 裁, 他 所 展 現 的 確 有 其 自 信 處

17 109 上 知 遇 之 恩 再 者 康 熙 南 巡 時, 曾 對 於 治 理 下 河 曾 表 達 過 意 見, 這 不 啻 為 于 成 龍 明 示 了 方 向 康 熙 說 : 高 ( 郵 ) 寶 ( 應 ) 等 處 湖 水 下 流, 原 有 海 口, 以 年 久 沙 淤, 遂 至 壅 塞 今 將 入 海 故 道, 濬 治 疏 通, 可 免 水 患 88 於 是, 于 成 龍 疏 請 開 通 海 口, 挑 浚 下 河 水 道, 以 排 洩 下 河 地 區 之 積 水 但 靳 輔 並 不 盲 目 附 和 康 熙 意 見, 他 認 為 下 河 地 勢 低 窪, 僅 疏 浚 海 口 不 僅 不 能 排 洩 積 水, 反 易 招 致 海 水 倒 灌 ; 因 此 他 主 張 築 長 堤 束 水 以 抗 潮 89 康 熙 遂 將 兩 人 的 爭 持, 交 付 廷 議 會 議 中 官 員 亦 出 現 不 同 的 兩 方 陣 營 ; 其 中 以 明 珠 為 首 的 大 學 士 與 九 卿 等, 都 以 靳 輔 久 任 河 務, 已 見 成 效 為 由, 來 支 持 靳 輔 的 主 張 明 珠 奏 曰 : 昨 奉 旨 問 河 工 事 宜, 總 河 靳 輔 議 開 大 河, 建 長 堤, 高 一 丈 五 尺, 束 水 一 丈, 以 敵 海 潮 按 察 使 于 成 龍 議 開 濬 故 道 臣 等 以 兩 人 之 議 不 合, 勸 諭 畫 一 興 工, 伊 等 各 堅 持 不 從 于 成 龍 居 官 雖 清, 但 河 工 事 宜 未 經 閱 歷 靳 輔 久 任 河 務, 已 有 成 效, 似 應 從 靳 輔 之 議 90 但 也 有 少 數 的 官 員 同 意 于 成 龍 的 說 法 91 會 議 的 結 論 使 得 康 熙 猶 豫 起 來, 於 是 命 工 部 尚 書 薩 穆 哈 學 士 穆 成 格 速 往 淮 安 高 郵 等 地 諮 商 當 地 百 姓 意 見 92 康 熙 二 十 五 (1686) 年 正 月, 兩 官 員 還 奏 稱 河 濱 百 姓 皆 謂 浚 海 口 無 補 於 事 廷 議 後 明 珠 等 上 奏 : 九 卿 公 議, 已 經 尚 書 薩 穆 哈 學 士 穆 成 格 奉 旨 往 勘, 會 同 總 漕 徐 旭 齡 巡 撫 湯 斌, 身 至 其 地 勘 驗, 熟 審 形 勢, 議 行 停 止, 似 乎 可 從 93 但 康 熙 仍 堅 持 開 濬 而 希 望 再 加 詳 議 他 說 : 海 口 不 行 開 濬, 則 泛 濫 之 水 究 無 去 路 若 行 開 濬, 使 水 有 所 洩, 高 郵 等 處 沿 城 一 帶, 淹 浸 田 畝 可 以 涸 出, 庶 有 裨 益 94 面 對 廷 議 的 結 論, 兩 天 後 康 熙 不 得 已 諭 罷 挑 浚 海 口 之 議 : 明 珠 等 奏 曰 : 臣 等 曾 傳 問 之 據 于 成 龍 云 : 欲 開 濬 海 口, 必 修 治 串 場 河, 其 工 費 約 用 百 餘 萬 兩 臣 等 以 皇 上 凡 事 節 儉, 不 致 糜 費, 正 欲 節 用 以 愛 民 耳 若 此 工 果 有 裨 於 民, 即 費 至 千 萬 兩, 固 所 不 惜 若 以 百 萬 帑 金 嘗 試 於 未 必 可 成 之 工, 殊 為 無 益, 不 若 留 此 金 錢, 以 備 各 處 賑 濟 及 蠲 免 地 丁 錢 糧, 於 民 實 有 裨 益 此 工 似 應 停 止 上 沉 思 久 之, 曰 : 既 經 眾 議 如 是, 著 停 止 95 不 過, 風 波 顯 然 尚 未 平 息, 因 為 康 熙 雖 從 眾 而 暫 緩 原 議, 但 似 未 改 變 其 初 衷 同 年 四 月, 江 蘇 巡 撫 湯 斌 擢 為 尚 書, 康 熙 以 求 民 謨 約 見 湯 斌, 並 詢 問 下 河 海 口 之 事 湯 斌 回 奏 與 薩 穆 哈 穆 稱 額 一 同 勘 察 海 口 經 過 ; 並 稱 挑 浚 海 口 意 見, 當 地 居 民 仍 意 見 紛 歧 湯 斌 的 回 奏 88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十 一 月 初 六 丁 卯, 頁 參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乙 丑 )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庚 戍, 頁 1382~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乙 丑 )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丙 子, 頁 韓 菼 奏 曰 : 從 于 成 龍 之 議, 即 或 目 下 無 功, 事 後 必 無 他 患 又 王 熙 奏 曰 : 于 成 龍 所 議 是 一 舊 說, 乃 照 明 朝 河 臣 潘 季 馴 河 防 一 覽 之 法 靳 輔 所 議 是 一 創 建 之 策 康 熙 也 認 為 兩 人 各 持 一 說, 似 俱 有 理 但 似 乎 又 不 願 放 棄 己 見 以 上 俱 見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乙 丑 )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丙 子,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乙 丑 )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戍 寅,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丙 寅 ) 二 月 初 一 乙 酉, 頁 1426 實 錄 將 此 事 繫 於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正 月 辛 卯, 卷 一 二 四, 頁 1663~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丙 寅 ) 二 月 初 一 乙 酉,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丙 寅 ) 二 月 初 三 丁 亥, 頁 1427

18 110 似 與 薩 穆 等 有 出 入 康 熙 聞 後 大 怒, 一 場 風 波 再 度 掀 起 薩 穆 等 被 康 熙 以 差 往 河 工 詢 問 挑 浚 海 口 回 奏 失 實 96 的 罪 名, 奪 其 官 職 康 熙 原 先 挑 浚 海 口 的 構 想 逐 漸 成 形 而 將 付 諸 行 動 康 熙 二 十 五 (1686) 六 月, 上 命 工 部 侍 郎 孫 在 豐 前 去 江 寧 督 理 其 事, 並 鑄 授 監 修 下 河 工 部 印 以 重 其 威 權 康 熙 曰 : ( 上 ) 諭 大 學 士 等, 與 孫 在 豐 同 往 修 河, 諸 員 未 嘗 留 心 河 務, 惟 事 圖 利 孫 在 豐 以 漢 人 不 能 約 束 若 輩 河 工 事 關 緊 要, 須 與 江 南 總 督 總 漕 總 河 會 同 商 酌 修 理, 方 克 有 成 97 並 言 明 : 浚 河 經 費 來 自 內 帑, 若 功 可 成 再 酌 量 動 支 正 項 錢 糧 98 孫 在 豐 在 挑 浚 河 口 事 宜 上, 又 因 疏 請 閉 塞 運 堤 上 的 滾 水 壩, 與 靳 輔 意 見 相 左 孫 在 豐 是 遵 行 康 熙 的 主 張, 康 熙 當 然 支 持 孫 在 豐, 上 諭 曰 : 今 若 不 閉 塞 滾 水 壩 等 口, 則 下 河 一 面 挑 浚, 上 河 一 面 放 水, 何 日 方 有 成 功? 若 即 閉 塞, 日 後 運 河 潰 決, 則 靳 輔 借 以 為 辭 99 康 熙 的 諭 旨, 對 靳 輔 的 不 滿 溢 於 言 表, 並 指 示 交 付 廷 議 但 廷 議 大 臣 們 卻 建 議 由 雙 方 進 京 面 稟, 再 由 康 熙 裁 示 對 此 康 熙 表 示 大 為 不 滿, 認 為 朝 中 大 臣 推 諉 不 負 責 於 是 康 熙 作 出 了 決 定, 他 的 裁 斷 更 說 明 了 靳 輔 處 境 的 艱 難, 康 熙 說 : 此 下 河 決 宜 開 浚, 斷 不 可 止, 孫 在 豐 不 必 令 其 來 京 堵 塞 堤 閘 之 處, 孫 在 豐 何 敢 輕 言 若 日 後 上 河 潰 決, 渠 能 任 其 咎 乎? 孫 在 豐 所 請 不 過 上 河 不 放 水 耳 假 使 靳 輔 治 理 下 河, 不 塞 水 口, 能 於 巨 浸 中 從 事 乎? 令 靳 輔 為 之, 必 欲 閉 塞 諸 口, 今 孫 在 豐 為 之, 又 云 不 可, 豈 非 有 阻 撓 之 意 耶! 著 靳 輔 來 京, 朕 面 問 之 100 康 熙 的 言 辭, 大 有 認 為 靳 輔 對 挑 浚 河 口 事 宜 處 處 掣 肘 之 意 但 康 熙 的 挑 浚 下 河 之 議, 仍 是 一 波 三 四 折 ; 同 時 康 熙 對 挑 浚 下 河 是 否 真 能 解 決 問 題, 仍 沒 有 十 足 把 握 101 康 熙 二 十 六 (1687) 年 七 月, 康 熙 遣 兵 部 侍 郎 靳 治 豫 前 去 徵 詢 其 父 靳 輔, 可 有 對 策 紓 解 下 河 田 畝 水 患 問 題 靳 輔 遂 提 出 杜 患 於 流 不 若 杜 患 於 源 的 措 施 ; 102 即 根 據 高 家 堰 堤 外 東 為 下 河 東 北 為 清 口 的 形 勢, 在 高 堰 堤 外 再 築 大 重 堤, 將 運 河 減 出 的 水 排 入 黃 河, 藉 以 減 少 下 河 地 區 的 來 水 但 這 些 方 案 仍 遭 于 成 龍 孫 在 豐 及 漕 運 總 督 慕 天 顏 等 反 對 於 是 廷 議 再 起 ; 但 不 巧 此 時 太 皇 太 后 病 逝, 康 熙 陷 入 哀 痛 中, 下 河 之 議 不 得 不 再 次 緩 議 康 熙 二 十 七 (1688) 年 正 月 二 十 三 日, 康 熙 服 喪 期 滿 聽 政 於 乾 清 宮 江 南 道 御 史 郭 琇 突 然 參 奏 96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二 六,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四 月 戊 辰, 頁 ( 北 京 )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中 華 山 水 志 叢 刊 水 志 卷, 第 2 冊 河 渠 彙 覽,( 北 京 : 線 裝 書 局 據 清 嘉 慶 十 三 (1808) 年 木 活 字 影 印,2004),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二 六,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四 月 戍 午,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二 八,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丙 寅, 頁 大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聖 訓 卷 三 三,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丙 寅 上 諭 治 河 一, 頁 八 起 居 注 於 此 事 以 較 長 的 篇 幅 記 錄 康 熙 與 大 臣 們 的 對 話, 從 對 話 中 大 臣 看 出 康 熙 態 度 的 強 硬, 似 乎 能 嗅 出 轉 風 向 的 味 道 如 王 熙 說 : 聖 諭 誠 然 靳 輔 前 疏 欲 將 諸 口 閉 塞, 今 又 云 不 可 閉 塞 前 後 之 言 相 為 矛 盾 皇 上 聖 明, 且 親 歷 河 幹, 洞 見 河 形, 若 召 靳 輔 詳 問, 自 不 得 有 所 隱 蔽 矣 佛 倫 奏 曰 : 如 靳 輔 疏 內 明 陳 不 可 閉 塞 之 故, 皇 上 猶 可 曲 原 今 不 言 其 故, 但 以 不 可 閉 塞, 含 混 具 奏 況 伊 曩 日 又 奏 言 應 塞, 睿 念 及 此, 命 加 察 看, 最 為 允 當 參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丙 寅 ) 正 月 十 六 日 丙 寅, 頁 康 熙 召 靳 輔 時, 靳 輔 奏 曰 : 河 工 之 事 知 之 甚 難, 必 身 任 二 三 年, 然 後 知 之 耳 偶 爾 經 過, 即 云 全 知 可 乎? 臣 初 至 彼 處, 悮 修 之 處 亦 多, 今 始 漸 知 其 故 至 挑 濬 下 河, 使 積 水 入 海, 雖 云 善 策, 然 下 河 既 濬, 恐 海 水 倒 灌 可 慮 參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六 年 ( 丁 卯 ) 正 月 十 七 日 丙 申, 頁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列 傳, 頁 8712

19 111 靳 輔, 而 素 來 不 滿 靳 輔 的 官 員 也 紛 紛 上 奏 參 劾 郭 琇 疏 稱 : 靳 輔 治 河 多 年, 迄 無 成 效 皇 上 愛 民, 開 濬 下 河, 欲 拯 淮 揚 七 州 縣 百 姓, 而 靳 輔 聽 信 幕 客 陳 潢, 百 計 阻 撓, 宜 加 懲 處 103 郭 琇 的 疏, 挑 起 了 康 熙 幾 度 受 挫 的 失 落 感, 同 時 企 圖 誘 導 康 熙 以 為 下 河 之 議 因 靳 輔 的 掣 肘 而 中 止 幾 天 之 後, 郭 琇 再 度 上 疏, 痛 陳 靳 輔 當 負 治 水 失 敗 全 責 郭 琇 稱 : 皇 上 以 下 河 為 必 可 開, 而 靳 輔 百 計 阻 撓, 欲 令 功 垂 成 而 終 止 且 屯 田 一 事, 皇 上 洞 知 其 累 民, 會 勘 諸 侯 亦 知 其 累 民, 則 靳 輔 陳 潢 之 罪, 了 如 指 掌 矣 104 下 河 之 議 如 前 述, 成 與 不 成 其 實 康 熙 亦 無 十 足 把 握 ; 但 對 於 屯 田 一 事, 卻 令 靳 輔 招 來 厲 民 之 議 對 此, 靳 輔 了 然 於 胸, 他 的 治 水 最 重 要 的 幕 僚 陳 潢 對 屯 田 之 事, 曾 慨 然 地 說 : 河 工 奏 績, 既 上 答 國 恩, 下 拯 民 患, 功 成 名 立, 可 以 不 朽 矣, 何 為 復 營 屯 政, 致 起 謗 端? 子 豈 獨 昧 於 此 耶? 陳 子 曰 : 人 臣 事 公, 稍 有 利 於 國 計, 有 益 於 民 生 者, 必 當 竭 其 智 力, 若 見 為 可 行 而 茍 且 從 事, 以 自 圖 遠 嫌 避 謗, 偷 安 處 逸, 其 心 事 尚 可 問 哉! 105 屯 田 之 利 弊, 一 時 尚 難 得 知 ; 但 一 旦 付 諸 實 行, 則 先 打 擊 到 既 得 利 益 者 因 此, 累 民 厲 民 之 譏, 一 時 沸 沸 揚 揚 郭 琇 一 番 話 表 面 上 是 針 對 靳 輔 治 水 成 績 及 累 民 的 質 疑, 實 則 隱 藏 一 幕 幕 宮 廷 內 的 政 治 鬥 爭 郭 琇 的 疏, 先 是 以 靳 輔 治 河 無 功, 當 論 罪 處 ; 繼 則 參 劾 明 珠 貪 瀆 納 賄 結 黨 營 私 排 斥 異 己, 靳 輔 實 得 明 珠 於 朝 中 奧 援, 因 此 敢 屢 屢 抗 詔 ; 疏 云 : 靳 輔 與 明 珠 余 國 柱 交 相 固 結, 每 年 糜 費 河 銀, 大 半 分 肥, 所 題 用 河 官, 多 出 指 授, 是 以 極 力 庇 護 靳 輔 張 大 其 事, 與 成 龍 議 不 合, 于 是 始 一 力 阻 撓, 皆 由 倚 託 大 臣, 故 敢 如 此 天 鑒 甚 明 當 洞 悉 靳 輔 累 累 抗 拒 明 詔, 非 無 侍 而 然 也 106 其 實 推 動 郭 琇 上 疏 的 幕 後 黑 手 為 康 熙 ; 而 康 熙 真 正 的 目 的 在 扳 倒 被 指 控 結 黨 營 私 的 明 珠, 但 株 連 了 靳 輔 107 因 此, 靳 輔 雖 上 疏 自 白 並 求 覲 見 康 熙 稟 明 原 委, 但 仍 下 廷 議 ; 康 熙 二 十 七 (1688) 年 二 月, 靳 輔 革 職 ; 其 幕 客 陳 潢 革 去 職 銜, 解 京 監 候 108 靳 輔 在 廷 議 後 遭 革 職 後, 仍 遭 朝 臣 仍 奏 議 中 不 斷 攻 擊 ; 對 此, 康 熙 即 曾 訓 諭 群 臣, 曰 : 103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3 冊,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 戊 辰 ) 正 月 二 十 三 日 丁 酉, 頁 清 史 列 傳 卷 八, 靳 輔 傳, 頁 三 十 二 按 靳 輔 涸 田 後, 分 配 耕 地 以 課 稅 標 準 ; 但 當 地 豪 強 為 逃 漏 稅, 往 往 減 報 因 此 靳 輔 亦 以 稅 畝 分 配 可 耕 地 靳 輔 原 希 望 藉 屯 田 所 得, 補 充 河 工 經 費 ; 但 此 舉 明 顯 損 及 豪 強 大 戶 的 利 益, 因 此 靳 輔 推 動 此 事 時, 遭 受 了 很 大 的 阻 力 加 上 承 辦 人 員 亦 有 了 勒 索 情 事, 因 此 平 民 百 姓 對 此 亦 有 反 彈 連 康 熙 都 認 為 屯 田 之 舉, 實 為 累 民 康 熙 說 : 況 為 屯 田 之 事, 明 係 奪 民 產 業 ; 江 南 田 畝, 原 有 二 畝 算 一 畝 者, 因 地 勢 窪 下, 坍 長 不 當, 若 計 畝 仲 課, 實 為 累 民 見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三 三,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三 月 辛 巳, 頁 1805; 郭 琇 指 控 靳 輔 實 奪 民 田 產, 大 概 也 附 和 康 熙 之 說, 他 說 : 靳 輔 於 上 河 派 民 之 事 甚 多, 即 如 派 車 派 驢, 在 在 騷 動, 況 屯 田 之 事, 明 係 奪 民 產 業 參 見 中 華 山 水 志 叢 刊 水 志 卷 第 2 冊, 河 渠 彙 覽, 頁 25 另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三 月 壬 午,( 台 北 : 大 東 書 局, 出 版 年 代 不 詳 ), 頁 359, 對 此 事 記 載 甚 詳, 可 參 105 河 防 述 言 辨 惑 第 十 二, 頁 五 十 八 106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二 月 壬 子, 頁 整 個 彈 劾 案, 原 因 並 不 單 純 ; 但 很 明 顯 地, 儘 管 靳 輔 曾 因 治 河 意 見 與 康 熙 相 左, 但 被 劾 的 真 正 原 因 恐 怕 不 如 此 簡 單 康 熙 對 於 明 珠 權 黨 勢 力 的 坐 大, 頗 有 忌 憚 關 於 清 宮 內 廷 的 這 一 段 政 爭 的 始 末, 可 參 劉 鳳 雲, 試 論 康 熙 中 期 官 僚 集 團 的 黨 爭 -- 從 四 起 彈 劾 案 談 起, 清 史 論 叢 2000 年 號,( 北 京,2001), 頁 47~ 王 永 謙 分 析 靳 輔 遭 革 職 的 原 因, 歸 納 出 三 項 ( 即 前 述 屢 抗 明 詔 清 丈 田 畝 招 怨 于 成 龍 等 懷 恨 ); 但 真 正 的 癥 結 乃 是 由 於 靳 輔 違 抗 了 康 熙 意 志 之 所 致, 僅 分 析 了 部 分 靳 輔 與 當 道 之 間 的 部 分 原 因 ; 康 熙 與 大 臣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未 申 論 參 王 永 謙, 靳 輔 治 河 述 論, 清 史 論 叢 第 六 輯,( 北 京,1985), 頁 207

20 112 又 如 : 凡 事 俱 有 是 非, 應 據 理 直 言 ; 今 觀 有 言 人 之 過 者, 眾 皆 隨 聲 附 和, 以 為 不 善, 並 不 據 理 辨 其 是 非 近 因 靳 輔 被 參, 論 其 過 者 甚 多 靳 輔 為 總 河 有 年, 挑 河 築 堤 漕 運, 並 未 遲 誤, 謂 之 毫 無 效 力, 亦 屬 不 可 109 數 年 以 來, 河 道 未 嘗 衝 決, 漕 艘 亦 未 嘗 有 誤, 若 謂 靳 輔 治 河 全 無 裨 益, 微 獨 靳 輔 不 服, 朕 亦 不 愜 於 心 矣 110 說 明 康 熙 對 靳 輔 猶 有 惜 才 憐 才 之 心 康 熙 對 於 靳 輔 的 才 幹, 終 無 法 忘 懷 ; 因 此, 靳 輔 雖 遭 解 職, 但 一 遇 河 事 問 題, 仍 頻 頻 垂 問 靳 輔 康 熙 二 十 八 (1689) 年, 帝 南 巡 仍 命 靳 輔 隨 行, 以 便 時 時 諮 詢 111 沿 途 百 姓 對 靳 輔 讚 譽 有 加, 及 至 康 熙 見 靳 輔 所 修 繕 河 事 工 程 暢 流 堅 固 ; 遂 深 為 贊 許 靳 輔 實 心 任 事, 勞 績 昭 著 112 康 熙 三 十 一 (1692) 年 二 月, 再 度 啟 用 靳 輔 任 河 道 總 督 ; 靳 輔 雖 以 老 疾 辭 謝, 但 不 獲 准 同 年 十 一 月, 靳 輔 終 以 辛 勞 而 逝 於 任 內 ; 康 熙 聞 訊 臨 軒 嘆 息, 賜 祭 葬, 諡 文 襄 臨 終 靳 輔 仍 以 河 事 為 念, 頻 上 疏 陳 兩 河 善 後 之 策 及 河 工 守 成 事 宜 幾 萬 言 又 請 豁 開 河 築 堤 廢 田 之 糧, 並 請 淤 出 成 熟 地 畝 之 賦 ; 113 康 熙 對 其 疏 均 表 同 意 靳 輔 受 命 於 清 代 河 務 最 廢 弛 之 際, 從 康 熙 十 六 (1677) 年 起, 前 後 十 二 年 任 河 道 總 督 ; 終 於 締 造 了 清 初 河 務 最 清 明 的 成 績 後 世 研 究 水 利 河 防 史 學 者, 經 常 將 靳 輔 與 張 鵬 翮 的 治 水 作 對 比 ; 114 蓋 兩 人 係 康 熙 朝 中 受 任 河 務 時 間 最 長 的 河 督, 前 後 共 二 十 年 之 久, 治 水 方 面 或 有 一 些 相 同 或 完 全 不 同 處 ( 張 鵬 翮 的 事 宜, 日 後 另 有 專 文 討 論, 此 處 不 論 ) 從 河 防 的 角 度 看, 靳 輔 治 水 的 理 論 與 作 法, 是 否 可 以 再 進 一 步 分 析 評 估? 關 於 六 壩 的 開 閉 與 否? 是 清 代 河 工 們 爭 執 最 多 的 議 題 之 一 康 熙 與 張 鵬 翮 都 曾 批 評 過 靳 輔 開 六 壩 的 主 張 康 熙 說 : 前 靳 輔 慮 高 家 堰 堤 岸 危 險, 開 唐 埂 六 壩, 以 致 洪 澤 湖 水 偏 向 六 壩 而 流, 此 靳 輔 誤 處 後 黃 河 倒 灌 清 口, 朕 令 閉 塞 六 壩, 始 能 敵 黃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二 月 庚 午, 頁 358 清 史 稿 卷 二 八 六, 靳 輔 列 傳, 頁 8710, 載 康 熙 之 言, 謂 : 輔 為 總 河, 挑 河 築 堤, 漕 運 無 誤, 不 可 謂 無 功 ; 但 屯 田 下 河 二 事, 亦 難 逃 罪 近 因 被 劾, 論 其 過 者 甚 多 110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四 月 庚 申, 頁 傅 澤 洪 錄, 行 水 金 鑑 卷 五 十, 河 水,( 台 灣 : 商 務 印 書 館, 民 57 台 一 版 ), 頁 清 聖 祖 仁 皇 帝 實 錄 卷 一 四 0, 康 熙 二 十 八 年 三 月 戊 子, 頁 1890; 載 : ( 二 十 八 [1689] 年 ) 朕 巡 行 南 省, 閱 視 河 道 江 南 淮 安 諸 地 方, 自 民 人 船 夫, 皆 稱 譽 前 任 河 道 總 督 靳 輔, 思 念 不 忘 ; 且 見 靳 輔 濬 治 河 道 上 河 堤 岸, 修 築 堅 固 其 於 河 務, 既 克 有 濟, 實 心 任 事, 勞 績 昭 然, 著 復 其 原 品 侍 郎 博 濟 等 上 疏, 云 黃 河 南 北 兩 岸, 所 有 減 水 歃 壩, 現 無 損 壞, 黃 河 底 衝 刷 寬 深, 數 年 以 來, 黃 水 並 未 出 岸, 海 口 迅 流 無 阻, 靳 輔 束 水 攻 沙 之 明 效, 至 此 益 見 康 熙 或 已 有 意 復 靳 輔 河 督 一 職, 嗣 後 大 臣 們 紛 上 疏 肯 定 靳 輔 之 功 ; 於 是 靳 輔 的 復 職 終 成 定 局 113 王 士 禎, 蠶 尾 集 卷 四, 靳 輔 墓 誌 銘, 收 於 叢 書 集 成 三 編 39~40 冊,( 台 北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 民 86 台 一 版 ), 頁 710~ 張 鵬 翮 是 繼 靳 輔 後, 康 熙 中 期 另 一 治 河 名 臣 ; 他 於 康 熙 三 十 九 (1700) 年 起, 授 河 道 總 督, 四 十 八 (1709) 年, 調 戶 部 離 任 張 鵬 翮 治 水, 據 自 稱 最 大 的 成 績 在 : 治 清 口 塞 六 壩 修 歸 仁 堤 逢 彎 取 直 等 但 康 熙 皆 一 一 駁 斥 康 熙 說 : 比 年 以 來, 幸 水 不 甚 大, 當 年 靳 輔 于 成 龍 在 任 時 水 勢 甚 大, 若 張 鵬 翮 當 此, 河 工 必 至 不 堪 張 鵬 翮 惟 有 一 長, 于 成 龍 每 不 遵 朕 指 示, 自 立 意 見 張 鵬 翮 則 不 然, 朕 前 以 河 務 一 一 指 授, 皆 能 遵 行 參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六, 康 熙 四 十 六 年 二 月 乙 巳, 頁 603 不 過 就 治 河 整 體 成 績 看 來, 張 的 成 就 與 治 河 的 創 發 的 確 不 如 靳 輔 參 岑 仲 勉, 黃 河 變 遷 史,( 台 灣 : 里 仁 出 版 社, 民 71), 頁 557~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六, 康 熙 四 十 六 年 二 月 乙 巳, 頁 604 六 壩 又 稱 唐 梗 六 壩, 分 別 為 武 家 礅 ( 壩 長 10 丈 ) 高 良 澗 ( 壩 長 10 丈 2 尺 ) 周 橋 ( 壩 長 14 丈 ) 古 溝 東 ( 壩 長 34 丈 5 尺 ) 西 ( 壩 長 53 丈 5 尺 ) 唐 梗 ( 壩 長 48 丈 2 尺 ),

21 113 張 鵬 翮 更 堅 持 閉 塞 六 壩, 他 認 為 清 口 之 淤 塞 完 全 歸 咎 於 開 六 壩 張 鵬 翮 說 : 昔 之 淮 南 高 而 北 下, 今 之 淮 西 亢 而 東 傾, 又 有 數 竇 為 之 牽 引, 欲 拂 其 就 下 之 性, 而 使 之 還 向 清 口, 難 矣 前 河 臣 廢 武 墩 高 澗 二 閘, 於 唐 埂 改 設 六 壩, 當 時 見 湖 水 之 有 餘, 未 逆 堵 清 口 之 不 足 耳 欲 釋 下 河 之 昏 墊, 必 自 堅 閉 高 堰 始 矣 116 其 實, 開 閉 六 壩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需 視 情 況 而 定 ; 康 熙 於 此 有 他 的 見 解 他 說 : 開 六 壩 雖 民 田 略 有 衝 沒, 淮 揚 地 方 斷 無 可 虞 矣 如 以 為 利 民 田 而 閉 六 壩, 萬 一 大 水 驟 漲 而 堤 決, 淮 揚 大 有 可 虞 也 是 以 前 總 河 靳 輔 開 六 壩 以 注 水, 張 鵬 翮 但 知 閉 六 壩, 則 運 河 民 田 均 有 利 益, 而 不 知 為 淮 揚 之 大 患 高 家 堰 之 所 關, 甚 為 緊 要 也 117 治 河 之 道, 當 看 何 處 關 繫 緊 要, 便 保 守 何 處, 不 可 執 一 118 大 抵 為 康 熙 對 開 閉 六 壩 所 持 的 原 則 六 壩 之 開 閉, 是 否 為 清 河 口 以 下 淮 揚 漫 漶 的 主 因 呢? 這 恐 是 無 法 成 定 論, 從 康 熙 平 日 對 河 水 逆 流 的 觀 察, 他 顯 然 認 為 問 題 的 原 因, 不 應 完 全 歸 咎 於 開 六 壩 康 熙 說 : 前 靳 輔 任 總 河 十 有 餘 年, 河 務 整 理, 但 自 修 歸 仁 堤 之 後, 清 水 勢 弱, 黃 河 之 身 漸 高, 清 水 不 得 流 出, 渾 水 益 倒 灌, 清 河 河 工 廢 壞, 亦 由 於 此 119 清 河 的 問 題, 似 乎 肇 因 於 歸 仁 堤 的 修 築 其 他 如 : 淮 河 何 身 低 於 黃 河 黃 與 淮 交 口 太 直, 都 是 造 成 河 水 倒 灌 而 淤 塞 的 原 因 120 因 此 若 單 就 開 六 壩, 來 否 定 靳 輔 的 治 水 的 缺 失, 未 免 太 過 於 簡 單 此 外, 對 於 減 水 霸 的 修 築, 也 是 靳 輔 治 河 理 論 中 較 被 爭 議 的 問 題 之 一 減 水 壩 即 潘 季 馴 治 水 時 所 創 的 滾 水 壩, 靳 輔 師 承 其 意 減 水 壩 的 修 築, 也 曾 被 質 疑 過 但 靳 輔 認 為 : 減 水 壩 的 興 建, 雖 不 至 常 用, 但 實 不 得 不 然 耳 他 將 減 壩 闢 喻 如 居 室 之 几 席, 係 備 而 為 不 時 之 用 他 說 : 人 有 議 減 壩 為 虛 設 者, 及 減 水 時, 人 又 有 議 減 壩 為 厲 民 者, 此 皆 不 知 全 河 之 事 矣, 而 好 為 局 外 之 論 者 也 夫 減 壩 之 設, 譬 如 居 室, 雖 不 日 接 賓 客, 而 几 席 必 設, 供 具 必 備 偶 有 賓 至, 處 之 泰 然 121 減 水 壩 之 功 能, 如 行 水 金 鑑 云 : 黃 河 自 星 宿 海 發 源, 其 派 原 大, 益 以 山 陜 河 南 萬 山 之 水 合 流 而 來, 每 至 不 可 測 量 從 前 雖 百 計 堤 防, 而 堤 高 水 亦 高, 常 被 漫 潰 一 經 漫 潰, 則 水 盡 旁 洩, 正 河 淤 墊, 運 道 不 通 矣 是 以 為 今 之 計, 不 得 不 建 減 水 壩, 以 洩 其 非 常 之 勢, 俾 保 堤 工, 以 全 運 道 而 衛 民 生 也 122 但 崔 維 雅 就 認 為 : 處 理 不 慎, 每 一 座 減 水 壩, 就 是 每 一 個 決 口 康 熙 亦 有 同 樣 的 看 法, 他 說 : 宿 遷 桃 源 清 河 上 下, 舊 設 減 水 諸 壩, 蓋 欲 分 殺 漲 溢 一 使 堤 岸 免 於 衝 決, 可 以 束 水 歸 漕, 一 使 下 流 少 輕, 可 無 淮 弱 黃 強 清 口 噴 沙 之 慮 近 來 凡 有 決 工 處 所, 皆 倣 其 意, 不 過 暫 濟 目 前 之 急 雖 受 其 益 亦 有 少 損 倘 河 水 汎 溢, 因 勢 橫 流, 安 保 今 日 之 減 水 壩 不 為 他 年 之 決 口 乎? 123 共 六 座 減 水 壩, 均 在 高 家 堰 大 堤 上 116 參 皇 朝 經 世 文 編 卷 一 00, 張 鵬 翮 論 塞 六 壩,( 台 北 : 國 風 出 版 社, 民 52 年 ), 頁 2539~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六, 康 熙 四 十 四 年 七 月 丙 戍, 頁 587, 118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六, 康 熙 四 十 六 年 七 月 乙 巳, 頁 康 熙 東 華 錄 卷 十 四, 康 熙 三 十 九 年 三 月 壬 寅, 頁 參 岑 仲 勉, 黃 河 變 遷 史, 頁 559~561 中 所 引 例 子 121 參 河 防 述 言 隄 防 第 六, 頁 三 十 一 122 參 行 水 金 鑑 卷 五 十 九, 河 水 引 河 防 雜 說, 頁 康 熙 起 居 注 第 2 冊,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甲 子 )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癸 丑, 頁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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