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穗恒运A 股票代码: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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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儡宽 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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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 申 报 稿 ) 主 承 销 商 :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层 ) 2015 年 月
2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3 号 (2015 年 修 订 ) 及 其 他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核 准,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保 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主 承 销 商 已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主 承 销 商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因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与 发 行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且 公 司 债 券 未 能 按 时 兑 付 本 息 的, 主 承 销 商 承 诺 负 责 组 织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相 应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及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等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或 违 约 风 险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及 时 通 过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等 方 式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意 见, 并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主 张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承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谈 判,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等, 有 效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受 托 管 理 期 间 因 其 拒 不 履 行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约 定 及 受 托 管 理 人 声 明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给 债 券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
3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风 险 偿 债 风 险 诉 讼 风 险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或 收 益 等 作 出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持 有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视 作 同 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及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其 他 有 关 发 行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等 主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相 关 约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告 将 置 备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随 时 查 阅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期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审 慎 地 考 虑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所 述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2
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AA+, 本 期 债 券 评 级 为 AAA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4, 万 元 11, 万 元 6, 万 元 和 7, 万 元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最 新 一 期 末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净 资 产 为 3,039,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53.06%;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10, 万 元 (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平 均 值 ),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及 挂 牌 上 市 安 排 请 参 见 发 行 公 告 二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61.05% 58.03% 54.41% 和 53.06%, 资 产 负 债 率 维 持 在 合 理 水 平, 整 体 呈 下 降 趋 势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处 于 电 力 行 业 较 低 水 平, 若 未 来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上 升, 或 增 加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支 出 压 力, 将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37, 万 元 117, 万 元 289, 万 元 和 115, 万 元,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逐 年 增 加 ;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分 别 为 342, 万 元 376, 万 元 446, 万 元 和 197, 万 元, 反 映 出 公 司 能 够 通 过 主 营 业 务 持 续 稳 定 地 获 取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四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有 息 借 款 余 额 为 3,222, 万 元, 其 中, 短 期 借 款 173, 万 元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07, 万 元 ; 长 期 借 款 2,176, 万 元 ; 应 付 债 券 765, 万 元 债 务 规 模 较 大, 将 增 加 公 司 债 务 到 期 偿 付 的 压 力 若 未 来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恶 化, 不 能 按 时 还 款, 可 能 使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财 务 风 险 五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所 有 权 受 限 制 的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合 计 225,524 万 元, 取 得 抵 押 借 款 金 额 合 计 100,820 万 元, 主 要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房 产 及 水 电 站 公 司 受 限 资 产 主 要 用 做 银 行 借 款 的 抵 押 物, 受 限 资 产 将 影 响 公 司 未 来 以 资 产 抵 押 方 式 进 行 债 务 融 资 的 能 力, 且 若 未 来 公 司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债 务 本 息 导 致 公 司 3
5 资 产 被 冻 结 和 处 置, 将 对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进 而 影 响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六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6, 万 元 人 民 币, 占 2014 年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比 率 0.22% 目 前 被 担 保 人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若 未 来 被 担 保 人 经 营 出 现 困 难,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带 来 代 偿 风 险 七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以 及 国 际 环 境 变 化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且 期 限 较 长,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在 其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随 着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发 生 变 动, 从 而 使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值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八 由 于 本 期 债 券 具 体 交 易 流 通 的 审 批 事 宜 需 要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方 能 进 行,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上 市 交 易 申 请, 但 发 行 人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申 请 一 定 能 够 获 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同 意, 亦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会 在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如 果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申 请, 或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后 在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不 够 活 跃,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九 在 本 期 债 券 有 效 存 续 期 间,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将 对 发 行 人 开 展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以 及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的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与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将 及 时 在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予 以 公 告, 且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对 于 所 有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 均 有 同 等 约 束 力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通 过 的 任 何 有 效 决 议 的 效 力 优 先 于 包 含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内 的 其 他 任 何 主 体 就 该 有 效 决 议 内 容 做 出 的 决 议 和 主 张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均 视 作 同 意 并 接 受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制 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并 受 之 约 束 4
6 目 录 声 明... 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3 释 义... 7 第 一 节 发 行 概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二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四 认 购 人 承 诺 五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的 利 害 关 系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二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 三 与 行 业 相 关 的 风 险 及 对 策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期 债 券 的 资 信 情 况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二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主 要 事 项 三 主 要 资 信 情 况 第 四 节 偿 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一 担 保 情 况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计 划 三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四 发 行 人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变 化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四 发 行 人 独 立 性 五 发 行 人 重 要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七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内 控 制 度 八 发 行 人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九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第 六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二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情 况 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四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五 或 有 事 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六 发 行 人 资 产 受 限 情 况 七 公 司 有 息 债 务 及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第 七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7 一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二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三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第 八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一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的 形 式 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一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聘 任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签 订 情 况 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第 十 节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声 明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二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三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四 受 托 管 理 人 声 明 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六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七 评 级 机 构 声 明 第 十 一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二 查 阅 时 间 三 查 阅 地 点
8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普 通 词 汇 发 行 人 公 司 本 公 司 甘 电 投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本 次 债 券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本 次 发 行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的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指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指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监 管 部 门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交 所 交 易 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长 城 证 券 指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管 银 行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兰 州 电 力 支 行 评 级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大 公 国 际 指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指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发 行 人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甘 肃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债 券 持 有 人 指 根 据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显 示 在 其 名 下 登 记 拥 有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7
9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规 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管 理 办 法 指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指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准 则, 及 此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评 级 报 告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公 司 章 程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股 东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期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指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最 近 三 年 末 指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和 2014 年 末 最 近 一 期 末 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工 作 日 指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不 含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如 遇 国 家 调 整 节 假 日, 以 调 整 后 的 工 作 日 为 工 作 日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元 指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指 人 民 币 元 二 公 司 简 称 甘 肃 国 投 发 行 人 股 东 指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电 投 能 源 指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辰 旭 投 资 指 甘 肃 电 投 辰 旭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能 源 集 团 指 甘 肃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投 房 地 产 指 甘 肃 电 投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铁 路 公 司 指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投 资 本 指 甘 肃 电 投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会 展 中 心 指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永 昌 发 电 指 甘 肃 电 投 永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云 天 酒 店 指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云 天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金 昌 发 电 指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张 掖 发 电 指 甘 肃 电 投 张 掖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陇 能 股 份 指 甘 肃 电 投 陇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迭 部 汇 能 指 迭 部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卓 尼 汇 能 指 卓 尼 县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节 能 公 司 指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汇 能 新 能 源 指 甘 肃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武 威 热 电 公 司 指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投 小 三 峡 指 甘 肃 国 投 小 三 峡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指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投 酒 泉 第 一 风 电 指 国 投 酒 泉 第 一 风 电 有 限 公 司 华 亭 煤 业 指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
10 注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可 能 略 有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9
11 第 一 节 发 行 概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名 称 :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Gansu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宁 平 设 立 ( 工 商 注 册 ) 日 期 :1990 年 07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600,000,000 元 公 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北 滨 河 东 路 69 号 邮 政 编 码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负 责 人 : 杨 含 彦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公 司 注 册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X 所 属 行 业 : 电 力 与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范 围 : 服 务 全 省 能 源 产 业 发 展 和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全 省 煤 电 等 基 础 性 能 源 项 目 新 能 源 产 业 项 目 及 酒 店 会 展 剧 院 地 产 等 服 务 业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控 参 股 开 发 建 设 和 经 营 管 理 ; 承 担 全 省 铁 路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 资 本 投 资 二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 一 )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批 准 情 况 2015 年 6 月 15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了 2015 年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启 动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决 议, 规 模 不 超 过 10 亿 元, 期 限 不 超 过 7 年 2015 年 7 月 29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同 意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发 财 监 号 ), 同 意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债 事 宜 ( 二 )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核 准 情 况 10
12 年 月 日,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号 文 核 准 公 开 发 行, 核 准 规 模 为 不 超 过 10 亿 元 ( 含 10 亿 元 )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时 间 发 行 规 模 及 发 行 条 款 ( 三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主 要 条 款 1 债 券 名 称 :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债 券 简 称 : 15 甘 电 投 ) 2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附 存 续 期 间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3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为 10 亿 元, 分 期 发 行 第 一 期 基 础 发 行 规 模 5 亿 元, 可 超 额 配 售 不 超 过 5 亿 元 4 票 面 金 额 及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为 100 元,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5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等 操 作 6 债 券 利 率 及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率 采 取 询 价 方 式 确 定, 本 公 司 与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确 定 利 率 区 间, 以 簿 记 建 档 方 式 确 定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前 5 年 保 持 不 变 ; 如 发 行 人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则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其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前 5 年 票 面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固 定 不 变 ; 如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则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其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7 还 本 付 息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与 对 应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的 乘 积 ;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兑 付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及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的 本 金 8 起 息 日 :2015 年 月 日 9 利 息 登 记 日 :2015 年 月 日 11
13 10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11 付 息 日 :2016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月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0 年 每 年 的 月 日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12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2 年 月 日 ; 若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0 年 月 日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13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于 第 5 个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20 个 交 易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若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在 其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14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债 券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即 为 回 售 支 付 日,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深 交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完 成 回 售 支 付 工 作 15 回 售 申 报 : 自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内,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指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本 期 债 券 份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上 述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16 担 保 人 及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17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根 据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发 行 人 的 主 12
14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内,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每 年 将 对 公 司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和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进 行 一 次 跟 踪 评 级 18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发 行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将 以 公 开 方 式 向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和 承 担 能 力 且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行 21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方 式 详 见 发 行 公 告 22 配 售 规 则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对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在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因 素 后, 决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23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采 取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24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发 行 人 已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兰 州 电 力 支 行 及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署 了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并 设 立 了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25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6 拟 上 市 地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7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四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及 上 市 安 排 1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 发 行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3 发 行 首 日 :2015 年 月 日 4 预 计 发 行 期 限 :2015 年 月 日 至 2015 年 月 日 5 网 上 申 购 期 :2015 年 月 日 6 网 下 申 购 期 :2015 年 月 日 至 2015 年 月 日 13
15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申 请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将 另 行 公 告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 一 ) 主 承 销 商 名 称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主 办 人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层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112 号 阳 光 大 厦 9 层 黄 耀 华 郭 晓 荣 邓 雅 丹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二 ) 分 销 商 / 承 销 团 名 称 : 住 所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01A A 18A 24A 25A 26A)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2 号 丰 铭 国 际 大 厦 A 座 6 层 吴 晓 东 王 梓 萌 张 馨 予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8 层 王 连 志 杨 志 成 高 璐 14
16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九 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中 区 西 大 街 11 号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5 层 曲 国 辉 张 光 宏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负 责 人 : 签 字 律 师 : 甘 肃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通 渭 1 号 房 地 产 大 15 层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通 渭 1 号 房 地 产 大 15 层 赵 荣 春 赵 荣 春 赵 文 通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负 责 人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 号 北 环 中 心 22 层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 号 北 环 中 心 22 层 王 全 洲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谢 中 梁 陈 静 勇 电 话 : 传 真 :
17 邮 政 编 码 : ( 五 ) 担 保 人 名 称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 308 号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 308 号 甘 肃 信 托 大 厦 8 层 吴 万 华 杨 林 军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六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名 称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A 座 29 层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A 座 29 层 宋 杰 张 伊 君 李 晓 然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七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名 称 :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主 办 人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层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112 号 阳 光 大 厦 9 层 黄 耀 华 郭 晓 荣 邓 雅 丹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八 )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兰 州 电 力 支 行 16
18 住 所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七 里 河 区 西 津 东 路 435 号 邵 宏 伟 戴 青 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九 ) 本 期 债 券 申 请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名 称 : 住 所 :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012 号 宋 丽 萍 电 话 : 传 真 : ( 十 )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名 称 : 住 所 :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3 号 中 信 大 厦 18 楼 戴 文 华 电 话 : 传 真 : 四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 一 )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 二 )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变 更 ; ( 三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五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的 利 害 关 系 17
19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发 行 人 确 认 其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经 办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18
20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除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审 慎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 一 )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以 及 国 际 环 境 变 化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且 期 限 较 长,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在 其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随 着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发 生 变 动, 从 而 使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值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可 能 造 成 投 资 者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波 动 的 风 险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公 司 将 积 极 向 深 交 所 提 出 本 期 债 券 的 上 市 申 请 由 于 具 体 上 市 审 批 事 宜 需 要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方 可 进 行, 同 时 须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或 核 准 发 行 人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的 上 市 申 请 一 定 能 够 获 得 深 交 所 的 同 意, 亦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会 在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如 果 深 交 所 不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的 上 市 申 请, 或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后 在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不 活 跃,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无 法 及 时 将 本 期 债 券 变 现 ( 三 ) 偿 付 风 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资 本 市 场 情 况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等 外 部 因 素 以 及 公 司 本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这 些 因 素 的 变 化 或 影 响 到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盈 利 能 力 和 现 金 流 量, 可 能 导 致 发 行 人 无 法 如 期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进 而 可 能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 四 ) 资 信 风 险 发 行 人 目 前 资 产 质 量 和 流 动 性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能 够 按 时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且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时, 未 曾 发 生 过 任 何 严 重 违 约 在 未 来 的 业 务 经 营 过 程 中, 发 行 人 亦 将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其 他 承 诺 如 果 因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发 行 人 资 信 状 况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亦 将 导 致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面 临 发 行 人 的 资 信 风 险 19
21 ( 五 ) 本 期 债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在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后,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现 实 情 况 安 排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来 控 制 和 降 低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风 险 但 是, 在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由 于 不 可 控 的 市 场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目 前 拟 定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不 完 全 或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进 而 影 响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五 ) 信 用 评 级 变 化 的 风 险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虽 然 目 前 发 行 人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但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发 行 人 无 法 保 证 其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和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不 会 发 生 任 何 负 面 变 化 如 果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或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负 面 变 化,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调 低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或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本 期 债 券 的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发 生 波 动, 可 能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影 响 二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 ( 一 ) 财 务 风 险 1 负 债 规 模 较 大 近 年 来, 随 着 新 建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逐 渐 增 多, 发 行 人 生 产 所 需 的 流 动 资 金 和 项 目 资 金 的 融 资 需 求 逐 年 增 加 2012 至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总 负 债 分 别 为 2,943, 万 元 3,276, 万 元 3,430, 万 元 及 3,435, 万 元, 总 负 债 规 模 有 所 上 升, 对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有 不 利 影 响 但 发 行 人 负 债 规 模 增 长 的 同 时, 资 产 规 模 也 不 断 扩 大 近 三 年 一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61.05% 58.03% 54.41% 及 53.06%, 负 债 率 有 所 下 降 2 盈 利 能 力 波 动 风 险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11, 万 元 414, 万 元 475, 万 元 及 213, 万 元, 分 别 实 现 净 利 润 21, 万 元 19, 万 元 9, 万 元 及 4, 万 元, 近 三 年 净 利 润 下 降 较 大 由 于 目 前 我 国 的 电 价 水 平 缺 乏 全 面 反 映 市 场 供 需 变 化 及 合 理 成 本 补 偿 的 定 价 机 制, 近 年 来 电 煤 价 格 的 波 动 将 导 致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受 其 影 响 产 生 波 动 3 对 外 担 保 风 险 20
22 年,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金 额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重 平 均 为 0.23%( 不 含 对 集 团 下 属 子 公 司 担 保 ),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金 额 占 2014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0.22% 虽 然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金 额 占 比 不 大, 但 若 被 担 保 企 业 到 期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债 务,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风 险 4 资 本 性 支 出 较 多 的 风 险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共 有 主 要 在 建 项 目 4 个, 预 算 总 投 资 亿 元 发 行 人 未 来 几 年 拟 建 项 目 总 投 资 亿 元, 随 着 在 建 项 目 的 建 设 及 拟 建 项 目 的 陆 续 开 工, 发 行 人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5 财 务 费 用 上 升 风 险 随 着 规 模 扩 张,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发 行 人 主 要 依 靠 银 行 贷 款 和 财 政 拨 款 满 足 相 应 的 资 金 需 求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大 幅 度 增 长, 直 接 导 致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费 用 上 升,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财 务 费 用 分 别 为 113, 万 元 139, 万 元 164, 万 元 及 69, 万 元 ; 其 中 2013 年 财 务 费 用 较 2012 年 增 长 23.32%,2014 年 较 2013 年 增 长 17.97% 随 着 发 行 人 筹 资 规 模 进 一 步 扩 大, 发 行 人 将 面 临 财 务 费 用 上 升 压 力 ( 二 ) 公 司 的 运 营 风 险 1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风 险 电 力 行 业 是 受 经 济 周 期 性 波 动 影 响 较 大 的 行 业, 经 济 的 发 展 速 度 发 展 状 况 用 电 客 户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直 接 影 响 电 力 市 场 的 需 求, 进 而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电 量 销 售,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随 着 中 央 一 系 列 保 民 生 保 增 长 的 措 施 推 行,2009 年 以 来 全 国 经 济 呈 现 恢 复 性 增 长,2014 年,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55,233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8% 因 未 来 经 济 增 速 和 用 电 需 求 具 有 较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风 险 2 来 水 量 波 动 风 险 发 行 人 的 水 电 项 目 集 中 在 黄 河 上 游 干 流 及 支 流, 黄 河 上 游 来 水 量 的 变 化 具 有 明 显 的 丰 枯 交 替 特 征, 丰 水 期 主 要 集 中 在 夏 秋 两 季 发 行 人 下 属 的 九 甸 峡 水 利 枢 纽 处 于 洮 河 上 游, 历 年 来 洮 河 上 游 来 水 量 平 均 在 50 亿 立 方 米 以 上,2012 年 洮 河 上 游 来 水 量 降 至 42 亿 立 方 米, 使 九 甸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发 电 量 受 到 较 大 影 响,
23 年 洮 河 上 游 来 水 量 进 一 步 下 降 至 37 亿 立 方 米, 使 得 来 水 量 缺 口 进 一 步 拉 大 2014 年 洮 河 上 游 来 水 量 将 进 一 步 下 降, 因 此, 来 水 丰 沛 程 度 对 发 行 人 发 电 量 将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3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目 前 电 力 行 业 实 施 的 厂 网 分 开, 竞 价 上 网 政 策, 容 易 导 致 各 发 电 企 业 为 争 夺 有 限 的 电 网 电 量 而 进 行 激 烈 的 竞 争, 从 而 使 行 业 利 润 率 下 降, 进 而 导 致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的 下 降 同 时, 发 行 人 受 电 网 统 一 调 度, 电 网 调 度 中 心 为 了 确 保 地 区 内 供 电 稳 定, 对 各 发 电 企 业 进 行 发 电 计 划 安 排 并 对 各 地 区 进 行 调 剂, 故 发 行 人 存 在 产 能 未 充 分 利 用 的 情 况 4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电 力 企 业 属 于 高 危 生 产 企 业, 其 安 全 生 产 不 容 忽 视, 同 时, 发 行 人 正 在 施 工 的 水 电 项 目 工 期 较 长, 施 工 难 度 较 大, 一 旦 出 现 生 产 或 施 工 事 故, 将 直 接 对 本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和 电 站 建 设 进 度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尽 管 发 行 人 具 备 比 较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规 避 潜 在 的 风 险, 但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中 执 行 不 力 有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机 器 设 备 损 坏, 进 而 对 公 司 经 营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5 产 能 过 剩 风 险 近 几 年, 甘 肃 省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快 速 增 长 2015 年 1-6 月, 全 省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7.01%, 增 速 较 1-5 月 回 落 0.59 个 百 分 点 ;6 月 份, 全 省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4.29%, 增 速 较 上 月 回 落 8.20 个 百 分 点 在 全 省 用 电 负 荷 增 长 相 对 平 缓 的 条 件 下, 省 内 发 电 行 业 面 临 产 能 过 剩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火 电 企 业 发 电 量 有 可 能 降 低 甘 肃 省 内 发 电 行 业 的 产 能 过 剩 可 能 会 对 发 行 人 所 属 火 电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一 定 不 利 影 响 6 铁 路 项 目 风 险 发 行 人 受 甘 肃 省 政 府 委 托 作 为 政 府 的 出 资 代 表, 负 责 兰 渝 西 平 天 平 兰 新 二 线 铁 路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出 资 职 责 (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全 部 由 甘 肃 省 财 政 拨 付 ), 项 目 建 成 后 只 享 有 分 红 权 力, 但 不 参 与 铁 路 项 目 的 具 体 建 设 和 经 营 由 于 发 行 人 无 法 直 接 接 触 和 控 制 铁 路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经 营 管 理, 这 使 得 发 行 人 缺 少 对 其 蕴 含 风 险 的 直 接 把 控, 有 可 能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2
24 7 燃 煤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2012~2014 年 及 2015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火 电 平 均 标 煤 单 价 的 分 别 为 元 / 吨 元 / 吨 元 / 吨 和 元 / 吨, 煤 炭 价 格 呈 下 降 趋 势 ; 但 由 于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车 皮 保 有 量 不 足 及 新 疆 实 行 严 格 的 公 路 运 输 超 载 治 理 等 原 因, 发 行 人 煤 炭 运 费 不 断 增 加, 燃 料 成 本 不 断 上 升 发 行 人 的 煤 炭 购 进 价 格 及 煤 炭 运 费 的 上 涨 导 致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的 燃 料 成 本 上 升, 使 发 行 人 火 电 机 组 的 边 际 收 益 减 少, 而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机 组 占 总 装 机 容 量 的 一 半 左 右, 故 煤 炭 价 格 的 变 动 对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的 成 本 控 制 影 响 较 大 8 风 电 机 组 脱 网 事 故 风 险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风 电 装 机 快 速 增 加, 风 电 对 电 网 的 影 响 逐 渐 扩 大, 风 电 机 组 脱 网 事 故 发 生 的 隐 患 加 大, 随 着 风 电 并 网 容 量 增 大, 较 小 故 障 就 可 能 引 发 电 网 电 压 的 较 大 波 动, 造 成 大 规 模 风 电 机 组 脱 网, 直 接 影 响 电 网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对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构 成 威 胁 9 新 能 源 业 务 风 险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能 源 安 全 的 需 要,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业 务 得 到 了 大 力 发 展, 但 由 于 风 电 的 高 度 不 稳 定 性 对 电 网 的 安 全 平 稳 运 行 易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电 网 公 司 会 根 据 线 网 的 承 载 能 力 随 时 对 风 电 企 业 进 行 调 度, 导 致 风 电 企 业 的 产 能 利 用 率 较 低, 弃 风 现 象 较 为 严 重, 包 括 风 电 及 光 伏 发 电 在 内 的 新 能 源 业 务 存 在 产 能 过 剩 风 险 10 下 属 子 公 司 亏 损 的 风 险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纳 入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共 有 16 家, 除 电 力 开 发 子 公 司 外 还 涉 及 其 他 非 电 力 项 目 公 司 虽 然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公 司 净 利 润 平 均 在 1.37 亿 元 以 上, 但 是 由 于 受 来 水 量 少 及 发 电 小 时 数 等 因 素 影 响, 造 成 了 一 些 下 属 子 公 司 亏 损 如 果 这 些 亏 损 没 有 改 善 或 者 继 续 扩 大 将 对 公 司 盈 利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三 ) 管 理 风 险 1 对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风 险 23
2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纳 入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共 有 16 家, 除 电 力 开 发 子 公 司 外 还 涉 及 其 他 非 电 力 项 目 公 司 因 甘 肃 地 域 狭 长, 发 行 人 控 股 单 位 地 域 及 行 业 分 布 跨 度 较 大, 给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便 和 难 度 2 在 建 工 程 及 项 目 管 理 风 险 发 行 人 一 般 多 个 代 建 项 目 同 时 开 工 建 设, 对 发 行 人 统 筹 管 理 资 金 安 排 调 度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质 量 监 督 等 方 面 均 提 出 了 较 高 要 求, 给 发 行 人 带 来 了 一 定 的 项 目 管 理 风 险 3 多 元 化 经 营 风 险 目 前, 发 行 人 业 务 板 块 主 要 包 括 以 电 力 项 目 投 资 及 电 力 资 产 运 营 为 主 导 产 业 的 电 力 板 块, 以 兰 渝 西 平 天 平 兰 青 二 线 为 主 的 铁 路 板 块, 以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建 筑 群 项 目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板 块 和 以 甘 肃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主 的 煤 炭 板 块, 实 现 了 单 一 的 电 力 投 资 向 多 元 化 投 资 经 营 的 转 变 多 元 化 经 营 虽 有 利 于 发 行 人 整 体 优 势 的 发 挥, 但 由 于 各 业 务 板 块 涉 及 领 域 较 广 相 关 性 较 弱, 不 可 避 免 的 存 在 分 散 资 源 占 用 资 金 增 加 管 理 难 度 影 响 管 理 效 率 等 问 题 三 与 行 业 相 关 的 风 险 及 对 策 ( 一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省 内 重 点 电 力 项 目 投 资 与 电 力 生 产 销 售 业 务, 电 力 业 务 收 入 占 发 行 人 总 收 入 相 当 大 比 例, 而 电 力 销 售 收 入 规 模 与 下 游 行 业 的 电 力 需 求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有 着 较 为 密 切 的 关 系 如 果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或 是 出 现 衰 退, 下 游 客 户 的 用 电 需 求 减 弱, 发 行 人 的 电 力 销 售 收 入 将 受 到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政 策 风 险 1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电 力 生 产 与 销 售 业 务,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各 项 业 务 得 到 了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财 税 政 策 上 的 支 持 和 优 惠, 甘 肃 省 政 府 也 对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予 以 了 大 力 支 持 未 来 如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产 业 政 策 财 税 政 策 等 发 生 不 利 于 发 行 人 的 变 动, 将 会 对 其 收 入 和 利 润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24
26 2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电 力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电 力 是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基 础 产 业, 但 在 上 网 电 价 税 收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电 力 产 业 政 策 有 可 能 随 着 形 势 的 变 化 而 进 行 调 整, 这 将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济 效 益 构 成 一 定 风 险 3 房 地 产 政 策 风 险 发 行 人 涉 足 房 地 产 行 业 主 要 是 根 据 甘 肃 省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甘 肃 省 会 展 中 心 大 剧 院 及 周 边 酒 店 等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资 本 金 大 部 分 由 甘 肃 省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只 有 酒 店 设 施 的 资 金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筹 备 在 会 展 中 心 周 边 的 配 套 设 施 中, 涉 及 部 分 商 业 地 产 及 住 宅 项 目 因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大 幅 上 涨, 国 务 院 分 别 于 2010 年 和 2011 年 先 后 颁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和 新 8 条 楼 市 调 控 政 策 等 一 系 列 政 策 文 件, 进 入 2013 年,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继 续 延 续, 国 五 条 将 更 加 抑 制 投 资 投 机 性 购 房 需 求 紧 缩 的 货 币 政 策 和 政 府 对 于 房 地 产 的 持 续 调 控 2014 年 以 来, 央 行 虽 然 下 调 存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使 得 市 场 资 金 面 偏 紧 的 大 环 境 逐 步 改 善, 但 从 市 场 信 息 反 馈 来 看, 目 前 甘 肃 房 地 产 市 场 成 交 量 有 所 回 落, 市 场 观 望 气 氛 出 现 上 述 政 策 将 对 发 行 人 所 涉 及 的 住 宅 项 目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25
27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期 债 券 的 资 信 情 况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发 行 人 聘 请 大 公 国 际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资 信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根 据 大 公 国 际 出 具 的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度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二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主 要 事 项 ( 一 ) 信 用 评 级 结 论 及 标 识 所 代 表 的 涵 义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AAA, 本 级 别 的 涵 义 为 发 行 人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极 强, 基 本 不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的 影 响,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预 计 未 来 1-2 年 内, 公 司 电 力 业 务 将 稳 步 发 展 并 将 继 续 获 得 政 府 的 有 力 支 持, 大 公 国 际 对 于 发 行 人 的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 二 ) 评 级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1 主 要 优 势 : (1) 公 司 是 甘 肃 省 重 要 的 电 力 投 资 主 体, 可 控 装 机 规 模 在 甘 肃 省 发 电 市 场 中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2) 公 司 装 机 容 量 持 续 增 长, 水 电 和 风 电 装 机 容 量 增 长 较 快, 电 源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 (3) 作 为 甘 肃 省 内 重 要 铁 路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公 司 得 到 政 府 在 资 本 金 等 方 面 的 有 力 支 持 ; (4)2015 年 8 月, 子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预 案 获 得 发 审 委 审 核 通 过,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进 一 步 拓 展, 资 本 结 构 有 所 优 化 ; (5)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次 债 券 提 供 的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具 有 AAA 的 增 信 作 用 2 主 要 风 险 / 挑 战 : (1) 公 司 发 电 用 煤 成 本 较 高, 火 电 业 务 存 在 一 定 成 本 控 制 压 力 ; (2) 公 司 有 息 负 债 规 模 较 大 且 增 加 较 快, 导 致 利 息 支 出 快 速 增 加, 影 响 盈 利 能 力 的 进 一 步 提 升 26
28 ( 三 )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自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起, 大 公 国 际 将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包 括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跟 踪 评 级 期 间, 大 公 国 际 将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影 响 其 经 营 或 财 务 状 况 的 重 大 事 项 以 及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情 况 等 因 素, 并 出 具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动 态 地 反 映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跟 踪 评 级 时 间 安 排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 大 公 国 际 将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在 每 年 发 债 主 体 发 布 年 度 报 告 后 两 个 月 内 出 具 一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 大 公 国 际 将 在 发 生 影 响 评 级 报 告 结 论 的 重 大 事 项 后 及 时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在 跟 踪 评 级 分 析 结 束 后 下 1 个 工 作 日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发 布 评 级 结 果 2 跟 踪 评 级 程 序 安 排 跟 踪 评 级 将 按 照 收 集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现 场 访 谈 评 级 分 析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出 具 评 级 报 告 公 告 等 程 序 进 行 大 公 国 际 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和 评 级 结 果 将 对 发 债 主 体 监 管 部 门 及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披 露 对 象 进 行 披 露 3 如 发 行 人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跟 踪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大 公 国 际 将 根 据 有 关 的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并 调 整 信 用 等 级, 或 宣 布 前 次 评 级 报 告 所 公 布 的 信 用 等 级 失 效 直 至 发 行 人 提 供 所 需 评 级 资 料 三 主 要 资 信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获 得 主 要 贷 款 银 行 的 授 信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合 计 为 亿 元, 其 中 已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为 亿 元, 尚 余 授 信 额 度 为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银 行 授 信 情 况 表 单 位 : 亿 元 授 信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已 使 用 数 额 尚 未 使 用 额 度 工 商 银 行
29 授 信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已 使 用 数 额 尚 未 使 用 额 度 农 业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国 开 行 浦 发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浙 商 银 行 甘 肃 银 行 兰 州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邮 储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合 计 ( 二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与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时 的 严 重 违 约 情 况 公 司 在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与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时, 未 出 现 过 严 重 违 约 现 象 ( 三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的 债 券 及 偿 还 情 况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尚 在 存 续 期 的 债 券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债 券 名 称 面 值 发 行 日 期 债 券 期 限 发 行 金 额 11 甘 电 投 MTN 年 甘 电 投 MTN 年 甘 电 投 PPN 年 20 公 司 债 年 甘 电 投 CP 年 8 15 甘 电 投 MTN 年 5 15 甘 电 投 SCP 年 5 合 计 77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存 续 期 内 债 券 总 额 为 77 亿 元, 均 处 于 正 常 付 息 状 态, 未 出 现 无 法 偿 还 的 状 况 产 的 比 例 ( 四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的 累 计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及 其 占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末 净 资 28
30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10 亿 元 若 以 10 亿 元 的 发 行 规 模 计 算, 且 在 2015 年 12 月 末 前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全 部 发 行 完 毕, 则 公 司 累 计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为 87 亿 元, 占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比 例 为 28.62%, 未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40%,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29
31 第 四 节 偿 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债 务 结 构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流 动 性 管 理 和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保 证 资 金 按 计 划 使 用, 及 时 足 额 准 备 资 金 用 于 每 年 的 利 息 支 付 和 到 期 的 本 金 兑 付, 以 充 分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同 时, 本 期 债 券 由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一 担 保 情 况 发 行 人 为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能 力, 确 保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聘 请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在 发 行 人 不 能 全 部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时, 担 保 人 将 主 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将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兑 付 资 金 划 入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以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应 付 本 息 能 够 完 全 偿 付 ( 一 ) 担 保 人 情 况 1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 308 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 308 号 法 人 代 表 : 吴 万 华 成 立 日 期 :2007 年 11 月 23 日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壹 佰 壹 拾 玖 亿 柒 仟 零 伍 拾 陆 万 伍 仟 伍 佰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国 有 资 本 ( 股 权 ) 管 理 和 融 资 业 务, 产 业 整 合 和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和 创 投 业 务, 上 市 股 权 管 理 和 运 营 业 务,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的 批 发 和 零 售, 以 及 经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等 ( 凡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或 资 质 经 营 项 目, 凭 有 效 许 可 证 资 质 证 经 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经 营 项 目 除 外 ) 担 保 人 是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支 持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布 局 调 整, 促 进 甘 肃 省 经 济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而 设 立 的 大 型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担 保 人 主 要 职 能 是 为 甘 肃 省 工 业 企 业 发 展, 特 别 是 为 改 造 提 升 传 统 产 业 30
32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提 供 资 金 筹 措 投 资 以 及 管 理 目 前 投 资 领 域 主 要 涉 及 有 色 金 属 电 力 农 业 金 融 等 行 业, 并 在 这 些 领 域 处 于 区 域 垄 断 或 主 导 性 地 位 根 据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瑞 华 审 字 [2015]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担 保 人 总 资 产 2, 亿 元, 总 负 债 1,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亿 元 2014 年 担 保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 亿 元, 净 利 润 亿 元, 其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亿 元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担 保 人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为 7 家, 具 体 如 下 : 担 保 人 子 公 司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持 股 比 例 1 金 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94,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60, 甘 肃 省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6, 甘 肃 省 工 业 交 通 投 资 公 司 68, 甘 肃 国 投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国 投 新 区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30, 甘 肃 生 物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30, 股 东 情 况 担 保 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现 有 注 册 资 本 1,197, 万 元, 由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和 酒 泉 钢 铁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担 保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担 保 人 股 东 情 况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于 2004 年 正 式 挂 牌 成 立, 作 为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按 照 政 资 分 离 政 企 分 开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的 原 则, 实 行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31
33 任 相 统 一, 管 资 产 和 管 人 管 事 相 结 合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根 据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依 法 对 全 省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覆 盖 了 有 色 钢 铁 电 力 农 业 铁 路 交 通 运 输 建 筑 工 程 对 外 经 贸 合 作 等 多 个 行 业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代 表 国 家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重 组 ; 对 所 监 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进 行 监 督,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推 动 甘 肃 省 国 有 经 济 结 构 和 布 局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 代 表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向 大 型 企 业 派 出 监 事 会, 负 责 监 事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对 甘 肃 省 省 属 国 有 资 产 营 运 机 构 产 权 代 表 进 行 任 免 考 核 并 根 据 其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奖 惩 ;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指 标 体 系,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 起 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和 政 策, 依 法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等 ( 二 ) 担 保 人 财 务 情 况 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担 保 人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末 资 产 总 计 24,715, ,982,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854, ,426, 负 债 合 计 15,412, ,797,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8,111, ,721, 所 有 者 权 益 9,302, ,184,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担 保 人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9,180, ,067, 营 业 成 本 9,035, ,380, 营 业 利 润 -153, , 利 润 总 额 -88, , 净 利 润 -80,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41,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32
34 担 保 人 近 一 年 一 期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81, ,47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466,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62,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99, , 担 保 人 近 两 年 有 关 财 务 指 标 担 保 人 近 一 年 一 期 的 财 务 指 标 单 位 : 倍,%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末 / 度 1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备 注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3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100% 4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平 均 净 资 产 *100%( 其 中 2012 年 平 均 净 资 产 按 照 期 末 余 额 计 算 ; 以 下 所 有 2012 年 末 / 度 指 标 均 按 年 末 数 据 计 算 ) ( 三 ) 担 保 人 资 信 情 况 根 据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担 保 人 主 体 评 级 报 告, 担 保 人 主 体 评 级 为 AAA,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担 保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表 示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极 强, 基 本 不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的 影 响,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担 保 人 具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系, 法 人 治 理 机 构 完 善,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过 去 几 年 与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时, 均 遵 守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履 行 合 约 义 务,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最 近 三 年 担 保 人 在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方 面 亦 未 发 生 任 何 违 约 同 时, 担 保 人 在 银 行 间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与 各 大 股 份 制 银 行 地 方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 四 ) 担 保 人 对 内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1 对 内 担 保 33
35 根 据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司 一 般 只 对 下 属 控 股 公 司 和 参 股 公 司 的 融 资 业 务 提 供 担 保, 并 明 确 规 定 了 受 理 担 保 的 条 件 担 保 项 目 在 融 资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后, 需 经 过 投 融 资 部 初 审 并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或 核 准 等 程 序 担 保 人 子 公 司 甘 肃 省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2 年 1 月 发 行 了 8 亿 元 公 司 债 券, 该 债 券 由 甘 肃 国 投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担 保 人 子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于 2014 年 8 月 5 日 发 行 了 10 亿 元 公 司 债 券, 该 债 券 由 甘 肃 国 投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除 此 之 外, 截 止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担 保 人 无 其 他 对 集 团 内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2 对 外 担 保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担 保 人 对 外 担 保 金 额 合 计 562, 万 元 人 民 币, 占 2015 年 6 月 末 担 保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6.04%, 占 比 较 小 其 中 子 公 司 金 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为 南 非 梅 特 瑞 斯 公 司 思 威 铂 业 提 供 了 2.25 亿 美 元 和 6.5 亿 美 元 的 担 保 ; 子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为 0.62 亿 元 人 民 币, 被 担 保 方 主 要 是 国 家 电 网 甘 肃 电 力 公 司 甘 肃 洁 源 风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目 前 被 单 方 均 运 转 正 常, 未 发 生 过 代 偿 现 象 担 保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 序 号 被 担 保 人 名 称 担 保 分 类 担 保 金 额 1 梅 特 瑞 斯 金 森 达 项 目 融 资 信 用 142, 思 威 铂 业 项 目 融 资 信 用 412,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信 用 5, 甘 肃 洁 源 风 电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合 计 562, 备 注 : 美 元 担 保 金 额 换 算 成 人 民 币 金 额, 汇 率 取 值 按 照 中 国 银 行 美 元 兑 人 民 币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14 日, 连 续 30 日 汇 率 的 平 均 值 6.35 计 算 ( 五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担 保 人 资 产 总 额 2, 亿 元, 净 资 产 亿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62.36% 担 保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资 产 质 量 较 高, 整 体 实 力 雄 厚, 为 偿 债 能 力 提 供 了 可 靠 保 证 2014 年 度, 甘 肃 国 投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2, 亿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亿 元 ;2015 年 上 半 年, 甘 肃 国 投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亿 元, 担 保 人 34
36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盈 利 状 况 良 好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担 保 人 的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1.09 和 1.09,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0.58 和 0.60, 处 于 合 理 的 水 平, 整 体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 六 ) 担 保 函 主 要 内 容 本 期 债 券 由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人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而 合 法 存 在 的 法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等 法 律 及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具 有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的 法 律 资 格 ; 担 保 人 在 出 具 本 担 保 函 时, 已 就 其 财 务 状 况 及 涉 及 的 仲 裁 诉 讼 等 情 况 进 行 了 充 分 披 露, 具 有 代 表 发 行 人 清 偿 债 务 的 能 力 担 保 人 出 于 真 实 意 思, 承 诺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所 发 行 的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到 期 兑 付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具 体 担 保 事 宜 如 下 : 1 被 担 保 的 债 券 种 类 数 额 被 担 保 的 债 券 为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面 额 总 计 ( 不 超 过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具 体 以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内 容 为 准 ) 2 保 证 方 式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3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在 本 担 保 函 项 下 债 券 到 期 时, 如 发 行 人 不 能 全 部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担 保 人 应 主 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将 兑 付 资 金 划 入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分 别 或 联 合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承 销 商 有 义 务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担 保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如 债 券 到 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担 保 人 负 有 同 种 类 品 质 的 到 期 债 券 的, 可 依 法 将 该 债 务 与 其 在 本 担 保 函 项 下 对 担 保 人 的 债 券 相 抵 消 4 保 证 范 围 担 保 人 保 证 的 范 围 包 括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5 保 证 的 期 间 35
37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期 间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及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起 二 年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此 间 内 未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6 主 动 补 款 在 被 担 保 债 券 付 息 日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如 果 发 行 人 存 入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的 资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利 息, 保 证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利 息 差 额 部 分 存 入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在 被 担 保 债 券 本 金 到 期 日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前, 如 果 发 行 人 存 入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的 资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债 券 本 息 余 额, 保 证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息 差 额 部 分 存 入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7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有 权 对 担 保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要 求 担 保 人 定 期 提 供 会 计 报 表 等 财 务 信 息 8 债 券 的 转 让 或 出 质 债 券 认 购 人 或 持 有 人 依 法 将 债 券 转 让 或 出 质 给 第 三 人 的, 担 保 人 在 本 担 保 函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9 主 债 权 的 变 更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利 率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等 发 生 变 更 时, 不 需 另 行 经 过 担 保 人 同 意, 担 保 人 继 承 担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10 加 速 到 期 在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券 到 期 之 前, 保 证 人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停 产 停 业 等 足 以 影 响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新 的 保 证, 债 券 发 行 人 不 提 供 新 的 保 证 时,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要 求 债 券 发 行 人 担 保 人 提 前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11 担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担 保 函 自 签 定 之 日 生 效, 本 担 保 函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或 撤 销 36
38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债 计 划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5 年 月 日, 债 券 利 息 将 于 起 息 日 之 后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月 日 为 本 期 债 券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若 投 资 者 在 第 5 年 末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0 年 每 年 的 月 日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2022 年 月 日, 到 期 支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若 投 资 者 在 第 5 年 末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20 年 月 日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支 付 将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本 息 偿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债 券 本 息 未 来 到 期 支 付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月 度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合 理 调 度 分 配 资 金, 按 期 支 付 到 期 利 息 和 本 金 偿 债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为 : 日 常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等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一 ) 偿 债 工 作 安 排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确 定 专 门 部 门 与 人 员, 并 积 极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努 力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兑 付 在 人 员 安 排 上, 发 行 人 将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还 本 付 息 工 作, 自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之 日 起 至 付 息 期 限 或 兑 付 期 限 结 束, 全 面 负 责 利 息 支 付 本 金 兑 付 及 相 关 事 务, 并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处 理 付 息 或 兑 付 期 限 结 束 后 的 有 关 事 宜 在 财 务 安 排 上, 发 行 人 将 针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本 期 债 券 自 身 的 特 征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特 点, 致 力 于 建 立 一 个 多 层 次 互 为 补 充 的 财 务 安 排, 以 提 供 充 分 可 靠 的 资 金 来 源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并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37
39 在 兑 付 安 排 上,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将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期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并 于 兑 付 日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 二 )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发 行 人 将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付 设 立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用 于 兑 息 兑 付 资 金 的 归 集 和 管 理 发 行 人 对 该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及 运 用, 并 接 受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公 司 承 诺 : 在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日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应 付 利 息 全 额 存 入 偿 债 保 障 金 专 户 ; 在 本 金 到 期 日 的 30 日 前, 累 计 提 取 的 偿 债 保 障 金 余 额 不 低 于 本 期 债 券 余 额 的 20%; 在 本 金 到 期 日 的 10 日 前, 累 计 提 取 的 偿 债 保 障 金 余 额 不 低 于 本 期 债 券 余 额 的 100%; 若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权, 在 回 售 部 分 到 期 日 的 10 日 前, 累 计 提 取 的 偿 债 保 障 金 余 额 不 低 于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部 分 金 额 的 100% ( 三 )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1 偿 债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本 次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和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2012 年 至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份,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11, 万 元 414, 万 元 475, 万 元 及 213, 万 元 ; 分 别 实 现 净 利 润 21, 万 元 19, 万 元 9, 万 元 及 4, 万 元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净 额 分 别 为 37, 万 元 117, 万 元 289, 万 元 和 115, 万 元, 可 完 全 覆 盖 一 年 利 息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成 果 是 偿 还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的 坚 实 基 础 因 此, 公 司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持 续 改 善 的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将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付 提 供 较 好 的 保 障 随 着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开 展 创 新 业 务, 不 断 扩 展 自 身 发 展 规 模, 公 司 状 况 将 获 得 进 一 步 改 善, 公 司 的 项 目 收 入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管 理 收 入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2 担 保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担 保 人 是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支 持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布 局 调 整, 促 进 甘 肃 省 经 济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而 设 立 的 大 型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担 保 人 主 要 职 能 是 为 甘 肃 省 工 业 企 业 发 展, 特 别 是 为 改 造 提 升 传 统 产 业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提 供 资 金 筹 措 投 资 以 及 管 理 目 前 投 资 领 域 主 要 涉 及 38
40 有 色 金 属 电 力 农 业 金 融 等 行 业, 并 在 这 些 领 域 处 于 区 域 垄 断 或 主 导 性 地 位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担 保 人 总 资 产 2, 亿 元, 总 负 债 1,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亿 元,2014 年 担 保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 亿 元, 净 利 润 亿 元, 其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亿 元,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了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消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如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兑 付 债 券 本 息, 担 保 人 将 依 照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函 的 相 关 约 定 主 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将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实 现 债 券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划 入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账 号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分 别 或 联 合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承 销 商 可 以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要 求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担 保,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3 优 良 的 资 信 和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为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偿 还 提 供 了 进 一 步 的 支 撑 发 行 人 自 成 立 以 来 按 照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不 断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整 体 实 力 和 竞 争 力 日 益 增 强 发 行 人 拥 有 良 好 的 资 信 条 件, 与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也 保 持 着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与 工 商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等 多 家 银 行 建 立 了 长 期 稳 固 的 合 作 关 系, 保 持 着 正 常 稳 健 的 银 行 贷 款 融 资 能 力, 可 以 通 过 间 接 融 资 筹 措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所 需 资 金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累 计 获 得 银 行 授 信 亿 元, 其 中 未 使 用 授 信 亿 元 优 良 的 资 信 和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可 以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补 充 偿 债 来 源 三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为 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按 约 定 偿 付,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工 作 机 制, 包 括 设 立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建 立 发 行 人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长 效 沟 通 机 制, 健 全 风 险 监 管 和 预 警 机 制,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等, 形 成 一 套 完 整 的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按 约 定 偿 付 的 保 障 体 系 ( 一 )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发 行 人 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之 规 定 要 求 共 同 制 定 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约 定 了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行 使 39
41 权 利 的 范 围 程 序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为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做 出 了 合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 二 ) 切 实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发 行 人 将 制 定 专 门 的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将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检 查, 切 实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入 运 用 稽 核 等 方 面 的 顺 畅 运 作, 并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根 据 股 东 批 复 并 按 照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用 途 使 用 ( 三 ) 设 立 专 门 的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发 行 人 财 务 部 董 事 会 等 共 同 组 成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自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之 日 起 至 付 息 期 限 或 兑 付 期 限 结 束, 工 作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利 息 支 付 本 金 兑 付 及 相 关 事 务, 并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处 理 付 息 或 兑 付 期 限 结 束 后 的 有 关 事 宜 ( 四 ) 充 分 发 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本 期 债 券 引 入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制 度,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在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无 法 按 约 定 偿 付 时,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及 可 行 的 措 施,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发 行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配 合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定 期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公 司 的 相 关 财 务 资 料, 并 在 可 能 出 现 债 券 违 约 时 及 时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便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有 关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参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五 ) 严 格 的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人 将 遵 循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使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受 到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股 东 的 监 督, 防 范 偿 债 风 险 发 行 人 将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发 行 人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范 围 或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2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 40
42 3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 4 发 行 人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5 发 行 人 当 年 累 计 新 增 借 款 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20%; 6 发 行 人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10%; 7 发 行 人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10% 的 重 大 损 失 ; 8 发 行 人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 9 发 行 人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10 保 证 人 担 保 物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11 发 行 人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可 能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挂 牌 转 让 条 件 ; 12 发 行 人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13 发 行 人 拟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1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15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16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7 本 期 债 券 可 能 被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提 供 交 易 或 转 让 服 务 的 ; 18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六 )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保 障 的 相 关 承 诺 1 发 行 人 在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承 诺, 在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时, 公 司 将 至 少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1)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2) 暂 缓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等 资 本 性 支 出 项 目 的 实 施 ; (3) 调 减 或 停 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奖 金 ; (4) 主 要 责 任 人 不 得 调 离 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足 额 提 取 偿 债 保 障 金,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不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41
43 四 发 行 人 违 约 责 任 当 发 行 人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及 回 售 部 分 的 本 息,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发 行 人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发 行 人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回 售 部 分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及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将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向 发 行 人 追 索 如 果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履 行 其 职 责,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直 接 依 法 向 发 行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追 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如 发 行 人 未 能 按 约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利 息 和 回 售 部 分 的 本 金 利 息,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与 发 行 人 协 商 解 决 方 案, 协 商 不 成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向 在 受 托 管 理 人 总 部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2
44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名 称 :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Gansu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宁 平 设 立 ( 工 商 注 册 ) 日 期 :1990 年 07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600,000,000 元 公 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北 滨 河 东 路 69 号 邮 政 编 码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负 责 人 : 杨 含 彦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公 司 注 册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X 所 属 行 业 : 电 力 与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范 围 : 服 务 全 省 能 源 产 业 发 展 和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全 省 煤 电 等 基 础 性 能 源 项 目 新 能 源 产 业 项 目 及 酒 店 会 展 剧 院 地 产 等 服 务 业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控 参 股 开 发 建 设 和 经 营 管 理 ; 承 担 全 省 铁 路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 资 本 投 资 二 发 行 人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变 化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前 身 为 甘 肃 省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成 立 于 1988 年, 是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以 甘 政 办 发 [1988]32 号 批 准 设 立 经 甘 肃 省 政 府 授 权 依 法 管 理 电 力 建 设 基 金 的 筹 集 使 用 和 保 值 增 值 的 省 属 独 立 经 济 实 体 公 司 成 立 之 初 由 甘 肃 省 电 力 工 业 局 拨 款 2 亿 元 并 挂 靠 在 甘 肃 省 电 力 工 业 局 行 使 相 关 职 责, 公 司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2 亿 元,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咨 询 事 务 所 于 1989 年 出 具 了 验 证 字 204 号 注 册 资 金 验 证 报 告 1993 年 底, 根 据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甘 政 发 [1993]251 43
45 号 ), 公 司 改 为 甘 肃 省 政 府 直 属 的 正 地 级 单 位, 依 法 独 立 经 营 施 行 独 立 核 算 自 负 盈 亏, 不 再 挂 靠 甘 肃 省 电 力 工 业 局 根 据 甘 肃 茂 源 审 计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甘 茂 审 验 字 (1996)03 号 资 金 验 证 报 告, 截 至 1996 年 3 月 25 日,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经 多 年 发 展 已 增 至 223,577 万 元 1996 年 4 月 4 日, 发 行 人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6 亿 元 1996 年,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6 亿 元, 甘 肃 茂 源 审 计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甘 茂 审 验 字 (1996)03 号 资 金 验 证 报 告 2005 年 7 月,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将 甘 肃 省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组 建 为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甘 政 发 [2005]49 号 ) 批 准, 甘 肃 省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组 建 为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36 亿 元, 增 加 的 20 亿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盈 余 公 积 和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甘 肃 合 盛 会 计 师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对 此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甘 合 会 验 报 字 (2005) 第 020 号 验 资 报 告 2009 年 5 月, 根 据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部 分 省 属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问 题 的 通 知 ( 甘 政 办 发 [2009]80 号 ) 和 甘 肃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将 部 分 省 属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至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通 知 ( 甘 国 资 产 权 [2009]135 号 ),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 将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100% 的 股 权 划 无 偿 转 给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5 月 22 日, 发 行 人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投 资 人 ( 股 权 ) 变 更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09 年 12 月 22 日, 根 据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拨 付 2009 年 省 属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资 金 的 通 知 ( 甘 财 企 [2009]169 号 ),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发 行 人 2,000 万 元 作 为 省 政 府 持 有 的 国 家 资 本 金, 发 行 人 实 收 资 本 增 至 362,000 万 元 年 12 月, 根 据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有 关 事 项 的 函 ( 甘 国 资 函 号 ) 文 件 要 求, 并 经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发 行 人 改 制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中 名 称 变 更 为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调 整 为 服 务 全 省 能 源 产 业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企 业 法 人 实 有 资 金 比 原 注 册 资 金 数 额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超 过 20% 时, 应 持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或 者 验 资 证 明, 向 原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因 该 实 收 资 本 变 化 未 超 过 20%, 故 发 行 人 仅 进 行 了 实 收 资 本 的 确 认, 未 在 工 商 部 门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44
46 发 展 和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全 省 煤 电 等 基 础 性 能 源 项 目 新 能 源 产 业 项 目 及 酒 店 会 展 剧 院 地 产 等 服 务 业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控 参 股 开 发 建 设 和 经 营 管 理 ; 承 担 全 省 铁 路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以 及 资 本 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无 重 大 变 化 ( 二 )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变 动 情 况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无 注 册 资 本 变 动 情 况 ( 三 ) 最 近 三 年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动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发 生 变 动 ( 四 )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三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 一 )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为 36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表 单 位 : 万 元,% 出 资 人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60, 合 计 360, ( 二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图 45
47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发 行 人 100% 的 股 份, 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情 况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为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2007 年 11 月 23 日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时 名 称 为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2009 年 2 月 18 日,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3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增 资 对 象, 由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负 责 完 成 更 名 工 商 注 册, 以 股 权 增 资 方 式 注 入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搭 建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融 资 平 台 2009 年 4 月 14,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6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平 台 公 司 班 子 组 建 方 案, 同 意 更 名 设 立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甘 肃 国 投 ) 2009 年 5 月 17 日,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下 发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部 分 省 属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问 题 的 通 知 ( 甘 政 办 发 [2009]80 号 ),2009 年 5 月 18 日,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下 发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将 部 分 省 属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至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通 知 ( 甘 国 资 产 权 [2009]135 号 ), 同 意 将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持 有 的 金 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9.57% 的 股 权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6.63% 的 股 权 甘 肃 省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6.26% 的 股 权, 甘 肃 省 电 力 46
48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甘 肃 省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和 甘 肃 省 工 业 交 通 投 资 公 司 100%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给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009 年 5 月 31 日, 甘 肃 国 投 召 开 2009 年 第 2 次 董 事 会, 并 做 出 决 议, 甘 肃 国 投 亿 元 资 本 公 积 金 中 的 99.5 亿 元 转 增 为 公 司 资 本 2009 年 5 月 31 日,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做 出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规 划 [2009]169 号 ), 同 意 甘 肃 国 投 因 上 述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公 司 资 本 而 进 行 的 章 程 修 改 北 京 五 联 方 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五 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对 甘 肃 国 投 上 述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公 司 资 本 事 宜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于 2009 年 6 月 2 日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五 联 方 圆 验 字 [2009]05005 号 ) 2009 年 6 月 2 日,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做 出 ( 甘 ) 登 记 内 变 字 [2009] 第 号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通 知 书, 准 予 甘 肃 国 投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登 记, 甘 肃 国 投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100 亿 元, 实 收 资 本 增 至 99.6 亿 元 2012 年 10 月 10 日, 经 甘 肃 国 投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依 法 将 甘 肃 国 投 资 本 公 积 55, 万 元 中 的 4,000 万 元 转 增 为 实 收 资 本, 转 增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与 实 收 资 本 一 致, 均 为 100 亿 元 2012 年 10 月 24 日,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以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补 足 实 收 资 本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发 产 权 [2012]290 号 ) 批 复 同 意 该 事 项 甘 肃 金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甘 肃 国 投 上 述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公 司 资 本 事 宜 进 行 了 验 资, 并 出 具 了 甘 金 华 验 字 [2012] 第 149 号 验 资 报 告, 甘 肃 国 投 注 册 资 本 及 实 收 资 本 均 为 100 亿 元 2014 年 5 月 30 日, 根 据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省 国 投 集 团 增 加 经 营 范 围 收 储 有 色 金 属 产 品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发 产 权 [2014]109 号 ), 甘 肃 国 投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了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的 批 发 和 零 售 的 经 营 范 围, 并 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完 成 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引 进 酒 泉 钢 铁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发 产 权 [2013]211 号 ), 同 意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引 进 酒 泉 钢 铁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酒 钢 集 团 ) 作 为 战 略 投 资 者, 投 资 金 额 80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按 照 经 审 计 2012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确 定 出 资 比 例, 即 亿 元 计 入 注 册 资 本,60.29 亿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此 次 增 资 后, 甘 肃 国 投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100 亿 元 增 加 至 亿 元, 其 中 : 甘 肃 47
49 省 国 资 委 出 资 100 亿 元, 持 股 比 例 83.54%, 酒 钢 集 团 出 资 亿 元, 持 股 比 例 16.46% 此 次 增 资 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完 成 了 变 更 登 记 甘 肃 国 投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承 担 全 省 工 业 发 展 投 融 资 主 体 的 角 色, 从 事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融 资 业 务, 并 对 投 融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的 批 发 和 零 售, 以 及 经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甘 肃 国 投 总 资 产 2, 亿 元, 总 负 债 1,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亿 元 2014 年 担 保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 亿 元, 净 利 润 亿 元, 其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甘 肃 国 投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未 发 生 增 减 变 动, 甘 肃 国 投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不 存 在 被 质 押 的 情 况 2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作 为 省 政 府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根 据 省 政 府 授 权,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依 法 对 省 属 企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监 管, 实 行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相 统 一, 管 资 产 和 管 人 管 事 相 结 合,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并 依 法 对 省 辖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根 据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等 法 律 和 法 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指 导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重 组 ; 对 所 监 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进 行 监 督,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推 动 国 有 经 济 结 构 和 布 局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2) 代 表 省 人 民 政 府 向 部 分 大 型 企 业 派 出 监 事 会 ; 负 责 监 事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3)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进 行 任 免 考 核 并 根 据 其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奖 惩 ; 对 国 有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和 教 育 ; 建 立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完 善 经 营 者 激 励 和 约 束 制 度 48
50 (4) 通 过 统 计 稽 核 对 所 监 管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指 标 体 系, 拟 订 考 核 标 准 并 组 织 考 核 ;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 的 权 益 (5) 起 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起 草 和 制 定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6) 依 法 对 省 辖 市 自 治 州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7) 承 办 省 人 民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四 发 行 人 独 立 性 ( 一 ) 资 产 独 立 性 发 行 人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子 公 司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资 本 运 营 战 略 管 理 资 源 配 置 运 营 监 控 技 术 研 发 和 专 业 服 务,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发 行 人 是 子 公 司 的 出 资 人, 与 子 公 司 是 以 资 产 联 结 为 纽 带 的 关 系,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 权 利 ; 发 行 人 依 据 产 权 关 系, 依 法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权 利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与 控 股 股 东 明 确 分 开,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产 或 干 预 发 行 人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情 况 ( 二 ) 人 员 独 立 性 发 行 人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设 立 董 事 会, 成 员 五 人,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其 中 外 部 董 事 一 人, 职 工 董 事 一 人,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成 员 三 人,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一 人,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其 中 职 工 监 事 一 人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一 人,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和 解 聘,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发 行 人 按 照 国 家 的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劳 动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发 行 人 的 员 工 身 份 资 格 合 同 关 系 制 定 的 劳 动 人 事 制 度 社 会 统 筹 等 事 项 与 控 股 股 东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相 互 独 立 ( 三 ) 机 构 独 立 性 发 行 人 原 由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资, 是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直 属 的 国 有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在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将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给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后, 发 行 人 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增 减 资 本, 仍 由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决 定 发 行 人 实 49
51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照 章 纳 税 依 法 经 营 的 经 营 方 针, 在 业 务 上 接 受 甘 肃 省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业 管 理,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构 设 置 由 发 行 人 自 主 决 定 发 行 人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置 相 关 的 综 合 管 理 和 业 务 经 营 部 门,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均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要 求 发 行 人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全 面 工 作, 副 总 经 理 协 助 总 经 理 工 作, 重 大 事 宜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发 行 人 内 部 设 置 了 审 计 机 构, 实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对 发 行 人 总 部 和 其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等 机 构 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并 定 期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在 此 基 础 上, 发 行 人 依 法 接 受 政 府 审 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的 外 部 审 计 和 监 督 发 行 人 的 机 构 是 独 立 的 ( 四 ) 财 务 独 立 性 发 行 人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财 务 部 门 独 立, 内 部 分 工 明 确,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体 系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股 东 单 位 的 财 务 体 系 分 开 独 立 发 行 人 独 立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的 情 况 发 行 人 依 法 独 立 纳 税,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合 并 纳 税 的 情 况 发 行 人 能 够 独 立 做 出 每 一 项 财 务 决 策,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干 预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的 情 况 ( 五 ) 业 务 独 立 性 发 行 人 与 子 公 司 均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在 各 自 经 营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独 立 核 算 自 负 盈 亏, 并 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其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审 批 全 资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融 资 计 划, 建 立 资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确 保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综 上, 发 行 人 拥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组 织 机 构, 与 具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股 东 做 到 了 资 产 独 立 业 务 独 立 机 构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和 财 务 独 立, 符 合 独 立 性 的 要 求 五 发 行 人 重 要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 一 ) 纳 入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纳 入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共 16 家 50
52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发 行 人 二 级 子 公 司 情 况 实 收 资 本 控 股 比 例 1 甘 肃 电 投 陇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5, 电 力 开 发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永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3, 电 力 开 发 4, 电 力 开 发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范 围 1,029, 地 方 铁 路 项 目 建 设 5 甘 肃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03, 甘 肃 电 投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云 天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20, 房 地 产 开 发 10,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 甘 肃 电 投 辰 旭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省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迭 部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卓 尼 县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4, 电 力 开 发 72, , , 组 织 实 施 甘 肃 省 能 源 项 目 开 发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酒 店 住 宿 餐 饮 会 议 展 览 剧 院 会 议 项 目 开 发 以 水 力 发 电 为 主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新 能 源 的 投 资 开 发 新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及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及 销 售 水 电 资 源 开 发 电 力 销 售 金 属 材 料 机 电 产 品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水 电 资 源 开 发 电 力 销 售 金 属 材 料 机 电 产 品 建 筑 材 料 销 售 节 能 项 目 投 资 研 究 开 发 14, 股 权 实 业 投 资 及 管 理 16, 电 力 热 力 生 产 及 销 售, 电 力 热 力 相 关 产 品 和 业 务 等 1 电 力 业 务 板 块 (1)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昌 发 电 ) 51
53 金 昌 发 电 于 2008 年 6 月 成 立,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金 昌 市 河 西 堡 镇, 实 收 资 本 113,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经 营 范 围 为 火 力 发 电 及 电 力 销 售 金 昌 发 电 现 有 装 机 容 量 为 2 33 万 千 瓦 供 热 机 组, 设 计 年 均 发 电 量 36.3 亿 千 瓦 时, 是 甘 肃 河 西 走 廊 重 要 电 源 支 撑 点,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能 源 建 设 项 目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末, 金 昌 发 电 总 资 产 570, 万 元, 总 负 债 45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11, 万 元,2014 年 12 月,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41, 万 元, 受 上 网 电 量 减 少 影 响, 净 利 润 为 -4,271 万 元 2014 年 经 营 亏 损 的 主 要 原 因 ; 一 是 由 于 受 宏 观 经 济 下 行 影 响, 甘 肃 当 地 钢 铁 水 泥 等 高 耗 能 产 业 开 工 率 不 足 导 致 用 电 量 下 降 ; 二 是 金 昌 发 电 发 电 利 用 小 时 下 降, 机 组 发 电 负 荷 达 不 到 经 济 负 荷, 成 本 增 加 而 导 致 企 业 亏 损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金 昌 发 电 总 资 产 539, 万 元, 总 负 债 42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11,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81,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22, 万 千 瓦 时 金 昌 发 电 发 电 利 用 小 时 下 降, 机 组 发 电 负 荷 达 不 到 经 济 负 荷, 成 本 增 加 而 导 致 企 业 亏 损 (2) 甘 肃 电 投 永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永 昌 发 电 ) 永 昌 发 电 于 2004 年 12 月 10 日 正 式 挂 牌 成 立,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永 昌 县 河 西 堡, 实 收 资 本 4,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经 营 范 围 为 火 力 发 电 及 电 力 销 售 永 昌 发 电 在 实 施 公 司 化 改 制 前 原 名 称 为 甘 肃 永 昌 电 厂 甘 肃 永 昌 电 厂 1993 年 建 成 投 产 发 电, 项 目 建 设 受 当 时 国 家 拨 改 贷 政 策 影 响, 自 有 资 金 不 足, 历 史 欠 债 较 多, 加 之 在 2004 年 前, 企 业 产 权 关 系 不 明 晰 电 价 不 到 位 企 业 亏 损 严 重, 造 成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2004 年, 甘 肃 永 昌 电 厂 完 成 公 司 改 制, 从 2006 年 起 永 昌 发 电 上 网 电 价 由 0.11 元 / 千 瓦 上 涨 至 0.22 元 / 千 瓦 时,2007 年 至 2009 年 永 昌 发 电 实 现 盈 利 永 昌 发 电 原 有 装 机 容 量 29.9 万 千 瓦, 根 据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甘 肃 省 发 改 委 ) 有 关 要 求, 发 行 人 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 关 停 了 永 昌 发 电 容 量 为 9.9 万 千 瓦 的 1-5 号 机 组, 并 于 2010 年 6 月 关 停 装 机 容 量 2 10 万 千 瓦 的 6-7 号 机 组 2011 年 至 2013 年, 受 发 电 机 组 关 停 的 影 响, 永 昌 发 电 发 电 量 大 幅 减 少, 造 成 经 营 亏 损 根 据 省 政 府 国 资 委 关 于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发 财 监 [2013]321 号 ), 发 行 人 对 子 公 司 永 昌 公 司 的 6 7 号 机 组 资 产 进 行 处 置 拟 处 置 资 产 净 值 共 计 1, 万 元, 其 中 : 52
54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26, 万 元, 已 提 折 旧 23, 万 元, 减 值 准 备 1, 万 元, 净 值 1, 万 元 ; 库 存 物 资 万 元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前 述 资 产 处 置 事 宜 仍 在 进 行 中 截 至 2014 年 末, 永 昌 发 电 总 资 产 6, 万 元, 总 负 债 6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5,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永 昌 发 电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0.00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永 昌 发 电 2014 年 经 营 亏 损 是 受 机 组 关 停 的 影 响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永 昌 发 电 总 资 产 6, 万 元, 总 负 债 6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6,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受 机 组 关 停 影 响, 永 昌 发 电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0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经 营 亏 损 是 受 机 组 关 停 的 影 响 (3) 甘 肃 电 投 陇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陇 能 股 份 ) 陇 能 股 份 成 立 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实 收 资 本 95,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99.93%,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是 电 力 开 发 经 营 投 资 开 发 经 营 能 源 项 目 电 力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电 力 工 程 检 修 维 护 陇 能 股 份 现 有 装 机 容 量 为 65 万 千 瓦 的 发 电 机 组 截 至 2014 年 末, 陇 能 股 份 总 资 产 285, 万 元, 总 负 债 11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67,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陇 能 股 份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9,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是 由 于 陇 能 股 份 成 本 增 长 快 于 销 售 收 入 增 长 的 幅 度, 同 时 上 网 电 量 减 少 使 得 销 售 收 入 减 少, 造 成 利 润 为 负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陇 能 股 份 总 资 产 273, 万 元, 总 负 债 11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62,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陇 能 股 份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0, 万 元, 净 利 润 -5,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76, 万 千 瓦 时 因 受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季 节 性 变 化 的 影 响, 公 司 发 电 利 用 小 时 下 降, 营 业 收 入 减 少, 因 此 2015 年 1 月 至 6 月 净 利 润 为 负 (4)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电 投 能 源 ) 电 投 能 源 ( 股 票 交 易 代 码 :000791) 成 立 于 1997 年 7 月, 原 名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西 北 永 新 ), 根 据 关 于 将 西 北 油 漆 厂 持 有 的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法 人 股 无 偿 划 转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产 权 [2011]337 号 ),2011 年 11 月 17 日 西 北 永 新 西 北 油 漆 厂 及 西 北 永 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重 大 资 产 置 换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53
55 资 产 及 国 有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之 框 架 协 议, 西 北 油 漆 厂 将 持 有 的 西 北 永 新 74,221,905 元 股 权 ( 占 总 股 本 的 39.27%) 无 偿 划 转 至 发 行 人, 同 时 发 行 人 以 其 所 持 的 水 电 资 产 与 其 进 行 置 换, 置 换 剩 余 后 的 水 电 资 产 由 西 北 永 新 向 发 行 人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购 买 2011 年 12 月 6 日,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以 关 于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产 权 [2011]1349 号 ) 同 意 上 述 划 转 2012 年 7 月 31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关 于 核 准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及 向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2]992 号 ) 核 准 上 述 事 项 2012 年 9 月 17 日, 西 北 油 漆 厂 与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2012 年 10 月 24 日, 西 北 永 新 与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置 换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相 关 事 宜 完 成 2012 年 12 月 21 日, 经 西 北 永 新 201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西 北 永 新 中 文 名 称 变 更 为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日 西 北 永 新 完 成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电 投 能 源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李 宁 平,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实 收 资 本 72,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84.11%, 社 会 公 众 股 15.89%, 经 营 范 围 为 以 水 力 发 电 为 主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新 能 源 的 投 资 开 发 等 截 至 2014 年 末, 电 投 能 源 总 资 产 1,362, 万 元, 总 负 债 98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78,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电 投 能 源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46, 万 元, 净 利 润 20,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电 投 能 源 总 资 产 1,336, 万 元, 总 负 债 96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67,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91, 万 元, 净 利 润 -7,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237, 万 千 瓦 时 (5) 迭 部 汇 能 水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迭 部 汇 能 ) 迭 部 汇 能 成 立 于 2003 年 11 月 24 日, 注 册 地 为 迭 部 县 旺 藏 乡, 实 收 资 本 5,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经 营 范 围 为 水 电 资 源 开 发 电 力 销 售 金 属 材 料 建 筑 材 料 水 暖 气 材 料 销 售 等 迭 部 汇 能 现 有 装 机 容 量 9.2 万 千 瓦 的 水 力 发 电 机 组 截 至 2014 年 末, 迭 部 水 电 总 资 产 78, 万 元, 总 负 债 7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1, 万 元,2014 年 12 月 末, 迭 部 水 电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6,
56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由 于 公 司 项 目 投 产 不 久, 折 旧 和 财 务 费 用 较 高, 使 得 净 利 润 为 负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迭 部 汇 能 总 资 产 80, 万 元, 总 负 债 7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0,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迭 部 汇 能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 万 元, 净 利 润 -1,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原 因 是 上 游 来 水 量 少, 发 电 量 减 少 所 致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10, 万 千 瓦 时 (6) 卓 尼 县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卓 尼 汇 能 ) 卓 尼 县 汇 能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2 月 22 日, 注 册 地 为 卓 尼 县 大 族 乡 扭 子 村,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55%, 经 营 范 围 为 电 力 生 产 水 力 电 力 供 应 管 理, 电 力 器 材 建 筑 材 料 零 售 卓 尼 县 汇 能 现 有 装 机 容 量 3 万 千 瓦 的 水 力 发 电 机 组 截 至 2014 年 末, 卓 尼 水 电 总 资 产 30, 万 元, 总 负 债 26,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 万 元,2014 年 12 月, 卓 尼 水 电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原 因 是 来 水 量 少, 发 电 量 减 少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卓 尼 县 汇 能 公 司 总 资 产 29, 万 元, 总 负 债 26,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卓 尼 县 汇 能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原 因 是 来 水 量 少, 发 电 量 减 少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3, 万 千 瓦 时 (7) 甘 肃 电 投 辰 旭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辰 旭 投 资 ) 辰 旭 投 资 成 立 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3,932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经 营 范 围 为 从 事 煤 炭 有 色 金 属 生 物 化 工 建 材 ( 不 含 危 险 品 ) 酒 店 医 药 设 备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科 技 研 发 的 投 资 管 理 ; 策 划 组 织 实 施 相 关 实 业 及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以 及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目 前 辰 旭 投 资 主 要 负 责 生 产 医 疗 设 备 ( 主 要 是 自 毁 式 针 管 注 射 器 ) 太 阳 能 发 电 等 截 至 2014 年 末, 辰 旭 投 资 总 资 产 万 元, 总 负 债 17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4,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辰 旭 投 资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0, 万 元, 净 利 润 -9,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辰 旭 投 资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小 于 成 本 增 加 幅 度, 计 提 折 旧 同 时 财 政 资 金 未 到 位 导 致 对 其 下 属 光 伏 电 站 的 补 偿 电 价 不 到 位, 导 致 继 续 亏 损 55
57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辰 旭 投 资 总 资 产 185, 万 元, 总 负 债 17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1,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辰 旭 投 资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 万 元, 净 利 润 -3,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4, 万 千 瓦 时 辰 旭 投 资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是 由 于 辰 旭 投 资 下 属 的 光 伏 电 站 建 成 不 久 尚 未 形 成 稳 定 的 电 费 收 入, 但 仍 需 支 付 银 行 贷 款 利 息 等 财 务 费 用, 同 时 财 政 资 金 未 到 位 导 致 对 其 下 属 光 伏 电 站 的 补 偿 电 价 不 到 位 (8) 甘 肃 省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汇 能 新 能 源 ) 汇 能 新 能 源 成 立 于 2000 年 8 月, 注 册 地 为 兰 州, 实 收 资 本 21,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2012 年 10 月 2 日 经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整 体 划 转 甘 肃 省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甘 国 发 产 权 [2012]202 号 文 件 )100% 整 体 划 转 至 发 行 人, 汇 能 新 能 源 主 要 经 营 太 阳 能 风 力 水 力 和 生 物 质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和 经 营 等 汇 能 新 能 源 现 有 风 电 装 机 40.2 万 千 瓦, 水 电 装 机 8.2 万 千 瓦 截 至 2014 年 末, 汇 能 新 能 源 总 资 产 598, 万 元, 总 负 债 56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9,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汇 能 新 能 源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0,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汇 能 新 能 源 总 资 产 613, 万 元, 总 负 债 58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1,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汇 能 新 能 源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1, 万 元, 净 利 润 1,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发 电 量 为 61, 万 千 瓦 时 所 有 者 权 益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1,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原 二 级 子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鼎 新 风 电 有 限 公 司 划 转 为 汇 能 新 能 源 子 公 司 所 致 (9)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武 威 热 电 公 司 )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成 立 于 2014 年 9 月,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2-1);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邓 国 荣 ;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16, 万 元 ; 营 业 期 限 至 2039 年 07 月 05 日 ; 公 司 位 于 武 威 市 凉 州 区 工 业 园 区 杂 木 河 路 十 字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为 电 力 热 力 生 产 及 销 售, 电 力 热 力 相 关 产 品 和 业 务 等 公 司 为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总 经 理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本 公 司 全 面 运 营 管 理 56
58 武 威 热 电 投 资 建 设 的 武 威 热 电 2 350MW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 发 改 能 源 号 ) 核 准 的 武 威 上 大 压 小 热 电 新 建 项 目 截 至 2014 年 末, 武 威 热 电 总 资 产 22, 万 元, 总 负 债 6,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6, 万 元,2014 年 12 月 末, 武 威 热 电 仍 处 于 建 设 期, 未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武 威 热 电 总 资 产 28, 万 元, 总 负 债 1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6, 万 元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武 威 热 电 仍 处 于 建 设 期, 未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2 煤 炭 业 务 板 块 甘 肃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能 源 集 团 ) 能 源 集 团 成 立 于 2010 年 3 月,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实 收 资 本 403,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57.68%, 靖 远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股 22.32%, 庆 阳 市 经 济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20%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为 组 织 实 施 甘 肃 省 能 源 项 目 开 发 投 融 资 建 设 及 经 营 管 理 ; 从 事 煤 炭 开 采 销 售 运 输, 电 力 建 设 生 产 销 售, 煤 炭 地 质 勘 查 与 测 绘 煤 电 化 一 体 化 等 业 务 十 二 五 期 间, 能 源 集 团 将 依 托 甘 肃 陇 东 地 区 煤 炭 资 源, 按 照 以 煤 为 基 础, 煤 炭 电 力 煤 制 气 一 体 化 的 发 展 思 路, 力 争 形 成 年 产 1,000 万 吨 煤 炭 生 产 能 力, 并 规 划 建 设 万 千 瓦 火 电 项 目 和 年 产 40 亿 立 方 米 煤 制 气 项 目, 同 时 加 快 河 西 地 区 以 及 邻 近 的 新 疆 地 区 煤 炭 和 电 力 项 目 的 规 划 开 发 工 作 预 计 到 十 二 五 末, 宁 中 煤 田 煤 炭 生 产 能 力 达 到 1,000 万 吨 / 年 ; 火 电 装 机 容 量 达 到 200 万 千 瓦 ; 启 动 40 亿 立 方 / 年 煤 制 气 项 目 截 至 2014 年 末, 能 源 集 团 总 资 产 488, 万 元, 总 负 债 84,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404,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能 源 集 团 未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主 要 为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能 源 集 团 总 资 产 487, 万 元, 总 负 债 8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404,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能 源 集 团 未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净 利 润 万 元 主 要 由 于 能 源 集 团 项 目 尚 处 于 投 资 建 设 阶 段 未 产 生 投 资 收 益, 加 之 能 源 集 团 陆 续 投 入 资 本 金, 导 致 资 本 金 存 款 产 生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减 少 所 致 57
59 3 房 地 产 业 务 板 块 发 行 人 涉 足 房 地 产 板 块 主 要 是 根 据 甘 肃 省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甘 肃 省 会 展 中 心 甘 肃 省 大 剧 院 及 周 边 酒 店 等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其 中 甘 肃 省 会 展 中 心 甘 肃 省 大 剧 院 项 目 资 本 金 由 甘 肃 省 财 政 拨 付 项 目 建 成 后 承 担 甘 肃 省 省 委 省 政 府 及 下 属 单 位 的 会 议 及 住 宿 等 配 套 服 务, 并 收 取 相 关 的 会 议 及 服 务 费 用 除 此 之 外,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电 投 房 地 产 未 进 行 商 业 地 块 储 备 及 普 通 商 品 房 的 投 资 与 开 发 (1) 甘 肃 电 投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电 投 房 地 产 ) 电 投 房 地 产 成 立 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 注 册 地 为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2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电 投 房 地 产 主 要 负 责 承 建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相 关 的 配 套 区 域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员 工 住 宅 楼 等 配 套 设 施 截 至 2014 年 末, 电 投 房 地 产 总 资 产 90, 万 元, 总 负 债 6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9,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电 投 房 地 产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64, 万 元, 净 利 润 2,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电 投 房 地 产 总 资 产 92, 万 元, 总 负 债 5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34,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电 投 房 地 产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4, 万 元, 净 利 润 5, 万 元 (2)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会 展 中 心 ) 会 展 中 心 成 立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 注 册 地 为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经 营 范 围 为 展 览 中 心 大 剧 院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和 管 理 ; 展 览 中 心 大 剧 院 会 议 场 馆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 展 览 会 议 和 演 出 活 动 的 市 场 调 研 营 销 策 划 管 理 咨 询 接 待 服 务 ; 组 织 承 办 各 类 展 览 会 议 和 演 出 活 动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及 相 关 的 配 套 区 域 建 设 项 目 位 于 兰 州 市 东 北 部 地 区, 占 地 面 积 380,100 平 方 米, 规 划 设 计 总 建 筑 面 积 957,656 平 方 米 目 前, 该 项 目 已 完 成 建 设, 投 入 使 用 截 至 2014 年 末, 会 展 中 心 总 资 产 99, 万 元, 总 负 债 5,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94, 万 元,2014 年 全 年, 会 展 中 心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58
60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会 展 中 心 总 资 产 108, 万 元, 总 负 债 1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95,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会 展 中 心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会 展 中 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由 于 其 承 办 业 务 多 为 政 府 指 令 性 展 览 业 务, 盈 利 目 标 较 低, 发 行 人 正 在 积 极 落 实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以 弥 补 运 营 亏 损 (3)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云 天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云 天 酒 店 ) 云 天 酒 店 成 立 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注 册 地 为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云 天 酒 店 经 营 范 围 为 酒 店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和 管 理 ; 酒 店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 酒 店 住 宿 餐 饮 会 议 酒 吧 棋 牌 健 身 水 疗 洗 衣 停 车 休 闲 服 务 ; 日 用 品 及 食 品 销 售 截 至 2014 年 末, 云 天 酒 店 总 资 产 104, 万 元, 总 负 债 94,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9, 万 元, 云 天 酒 店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2, 万 元, 净 利 润 -4, 万 元 较 上 年 减 少 亏 损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是 和 星 级 酒 店 运 营 规 律 相 似, 运 营 期 初 财 务 费 用 和 折 旧 费 用 较 高 影 响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云 天 酒 店 总 资 产 131, 万 元, 总 负 债 125,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云 天 酒 店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8, 万 元, 净 利 润 -3, 万 元 云 天 酒 店 近 一 年 一 期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由 于 酒 店 刚 投 入 运 营, 财 务 费 用 和 折 旧 等 费 用 影 响 所 致 4 铁 路 业 务 板 块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铁 路 公 司 ) 铁 路 公 司 成 立 于 2007 年 9 月 18 日, 注 册 地 为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实 收 资 本 1,029,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经 营 范 围 为 负 责 全 省 地 方 铁 路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与 地 方 铁 路 项 目 的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 负 责 兰 渝 西 平 等 铁 路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建 设 及 经 营 管 理 ; 负 责 与 铁 路 建 设 相 关 项 目 的 开 发 和 经 营 铁 路 公 司 由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铁 路 项 目 进 度 分 批 拨 付 项 目 资 本 金 铁 路 公 司 是 根 据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要 求 和 甘 肃 省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目 标 组 建 而 设 立 的, 根 据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授 权 省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为 兰 新 铁 路 第 二 双 线 等 项 目 省 政 府 出 资 人 代 表 的 通 知 ( 甘 政 办 函 [2009]18 号 ) 精 神, 铁 路 公 司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代 表 甘 肃 省 政 府 参 与 兰 渝 ( 兰 州 - 重 庆 ) 兰 新 ( 兰 州 - 新 疆 ) 59
61 铁 路 第 二 双 线 甘 肃 段 天 平 ( 天 水 - 平 凉 )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西 平 ( 西 安 - 平 凉 )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甘 肃 段 宝 兰 ( 宝 鸡 - 兰 州 )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甘 肃 段 敦 煌 至 格 尔 木 铁 路 甘 肃 段 兰 州 至 临 夏 至 合 作 铁 路 项 目 及 兰 铁 集 装 箱 中 心 站 的 开 发 建 设, 依 法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享 受 股 东 权 益, 并 协 同 组 建 兰 渝 西 平 铁 路 公 司 预 计 今 后 几 年 内 仅 甘 肃 省 内 铁 路 项 目 资 本 金 投 入 将 超 过 300 亿 元, 带 动 甘 肃 省 内 铁 路 项 目 其 他 配 套 资 金 投 资 超 过 400 亿 元 截 至 2014 年 末, 铁 路 公 司 总 资 产 1,573,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573, 万 元,2014 年 12 月 末, 铁 路 公 司 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净 利 润 万 元 主 要 由 于 铁 路 公 司 参 股 经 营 的 各 铁 路 项 目 处 于 投 资 建 设 阶 段 未 产 生 投 资 收 益, 加 之 铁 路 公 司 加 大 资 本 金 支 付 数 额, 导 致 资 本 金 存 款 产 生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大 幅 减 少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铁 路 公 司 总 资 产 1,846,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846,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铁 路 公 司 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净 利 润 万 元, 主 要 由 于 铁 路 公 司 参 股 经 营 的 各 铁 路 项 目 尚 处 于 投 资 建 设 阶 段 未 产 生 投 资 收 益, 加 之 铁 路 公 司 陆 续 投 入 资 本 金, 导 致 资 本 金 存 款 产 生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减 少 所 致 5 其 他 业 务 板 块 (1)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节 能 公 司 ) 节 能 公 司 成 立 于 1995 年 9 月,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2012 年 10 月 2 日 经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整 体 划 转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批 复 ( 甘 国 发 产 权 [2012] 201 号 文 件 )100% 整 体 划 转 至 发 行 人, 主 要 承 担 省 内 节 能 基 建 项 目 的 咨 询 评 审, 国 家 和 省 投 入 资 金 的 管 理, 代 表 中 国 节 能 投 资 公 司 在 甘 肃 开 展 业 务, 发 展 节 能 产 业 和 节 能 设 备 租 赁,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业 务 截 至 2014 年 末, 节 能 公 司 总 资 产 3, 万 元, 总 负 债 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 元,2014 年 12 月 末, 节 能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是 由 于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小 于 成 本 增 长 幅 度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节 能 公 司 总 资 产 2, 元, 总 负 债 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节 能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负 主 要 是 由 于 业 务 量 较 少 所 致 60
62 (2) 甘 肃 电 投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电 投 资 本 ) 电 投 资 本 成 立 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实 收 资 本 14,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股 100%, 主 营 业 务 为 股 权 实 业 投 资 及 管 理,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等 截 至 2014 年 末, 资 本 公 司 总 资 产 25, 万 元, 总 负 债 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4, 万 元,2014 年 12 月 末, 资 本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 万 元, 净 利 润 1,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电 投 资 本 总 资 产 32, 万 元, 总 负 债 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4,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电 投 资 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4,52.43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二 ) 发 行 人 主 要 参 股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主 要 参 股 公 司 如 下 表, 发 行 人 主 要 参 股 公 司 对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收 入 等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发 行 人 主 要 参 股 公 司 单 位 : 元,%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持 股 比 例 1 国 电 兰 州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国 投 小 三 峡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6, 国 投 酒 泉 第 一 风 电 有 限 公 司 5, 甘 肃 大 唐 国 际 连 城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黄 河 上 游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9, 兰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13, 甘 肃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 读 者 出 版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国 投 协 力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有 限 合 伙 ) 3, 瑞 源 ( 上 海 ) 股 权 基 金 20, 甘 肃 煤 炭 资 源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8, 甘 肃 华 明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兰 渝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01, 中 川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46, 天 平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7, 兰 新 铁 路 甘 青 有 限 公 司 547, 靖 远 第 二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9, 金 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9,
63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持 股 比 例 合 计 1,556, 发 行 人 主 要 参 股 公 司 介 绍 : 1 甘 肃 国 投 小 三 峡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投 小 三 峡 ) 国 投 小 三 峡 于 1994 年 6 月 注 册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66,540 万 元 注 册 地 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七 里 河 区 敦 煌 路 353 号, 主 要 开 发 建 设 并 经 营 黄 河 流 域 大 峡 小 峡 乌 金 峡 三 个 水 电 站 工 程 及 其 他 电 力 项 目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对 国 投 小 三 峡 持 股 32.57% 大 峡 水 电 站 是 国 投 小 三 峡 开 发 建 设 的 第 一 座 水 电 站, 于 1998 年 6 月 竣 工, 总 装 机 容 量 30 万 千 瓦, 年 平 均 发 电 量 亿 千 瓦 时 ; 小 峡 水 电 站 是 国 投 小 三 峡 继 大 峡 水 电 站 建 成 之 后 滚 动 开 发 的 第 二 个 水 电 项 目, 该 项 目 共 计 两 台 机 组, 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 并 网 发 电, 总 装 机 容 量 23 万 千 瓦, 年 平 均 发 电 量 9.56 亿 千 瓦 时 ; 乌 金 峡 水 电 站 是 国 投 小 三 峡 第 三 个 水 电 站 项 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亿 元, 共 计 4 台 机 组, 总 装 机 容 量 14 万 千 瓦, 年 均 发 电 量 6.83 亿 千 瓦 时 该 项 目 于 2005 年 12 月 正 式 开 工 建 设,2009 年 底 工 程 全 部 完 工 并 投 产 截 至 2014 年 末, 国 投 小 三 峡 总 资 产 276, 万 元, 总 负 债 155,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21, 万 元 2014 年 全 年, 国 投 小 三 峡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6, 万 元, 净 利 润 22, 万 元 2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成 立 于 1996 年, 由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甘 肃 电 投 陇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主 要 建 设 和 经 营 平 凉 电 厂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华 能 平 凉 电 厂 厂 址 位 于 陇 东 重 镇 平 凉 市 东 二 十 里 铺, 规 划 总 装 机 规 模 240 万 千 瓦, 一 期 4 300MW 机 组 已 于 2003 年 11 月 全 部 投 入 生 产 运 营, 二 期 2 600MW 超 临 界 空 冷 脱 硫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 开 工 建 设,2010 年 2 月 7 日 3 月 21 日 5 6 号 机 组 相 继 通 过 168 小 时 满 负 荷 试 运 行, 是 目 前 西 北 地 区 装 机 容 量 最 大 的 火 力 发 电 厂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对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持 股 35% 62
64 截 至 2014 年 末,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总 资 产 544, 万 元, 总 负 债 57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8, 万 元 2014 年 全 年,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45, 万 元, 净 利 润 1, 万 元 3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亭 煤 业 )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于 2002 年 成 立 的 国 有 现 代 化 大 型 煤 炭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华 亭 煤 业 下 属 控 股 子 公 司 甘 肃 华 亭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辖 砚 北 煤 矿 华 亭 煤 矿 陈 家 沟 煤 矿 东 峡 煤 矿 ) 和 华 亭 煤 业 大 柳 煤 矿 有 限 公 司 及 马 蹄 沟 煤 矿 山 寨 煤 矿 新 窑 煤 矿 公 司 新 柏 煤 矿 公 司 净 石 沟 煤 矿 公 司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销 售 运 输 公 司 非 煤 产 业 总 公 司 供 应 公 司 铁 路 运 输 处 技 术 中 心 培 训 中 心 社 保 中 心 等 16 个 二 级 单 位, 拥 有 10 矿 10 井, 年 生 产 能 力 已 经 达 到 2000 万 吨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对 华 亭 煤 业 持 股 41% 截 至 2014 年 末, 华 亭 煤 业 总 资 产 1,364, 万 元, 总 负 债 64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716, 万 元 2014 年 度, 华 亭 煤 业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14,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23, 万 元 ( 三 )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情 况 1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除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子 公 司,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关 联 方 2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交 易 发 行 人 业 务 主 要 为 电 力 生 产 和 销 售, 主 要 的 关 联 交 易 为 向 下 属 公 司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关 联 交 易 相 对 简 单, 发 行 人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应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和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以 及 不 损 害 公 司 及 非 关 联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关 联 交 易 采 用 市 场 化 定 价, 在 市 场 公 允 的 价 格 范 围 内,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人 还 规 定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相 关 责 任 人 应 仔 细 查 阅 关 联 方, 审 慎 判 断, 并 在 各 自 权 限 内 履 行 审 批 报 告 义 务 发 行 人 发 放 的 委 托 贷 款 全 部 用 于 下 属 子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不 对 集 团 外 单 位 发 放 发 行 人 向 下 属 子 公 司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由 下 属 子 公 司 提 出 资 金 需 求 方 案, 提 出 的 资 金 63
65 需 求 方 案 经 发 行 人 相 关 部 门 汇 审 后, 由 财 务 管 理 部 提 交 发 行 人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截 止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名 称 关 联 方 2014 年 末 余 额 2014 年 初 余 额 其 他 应 收 款 兰 州 奔 马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9,500, 长 期 借 款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400,00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是 与 子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与 母 公 司 的 长 期 借 款, 金 额 分 别 为 1,950 万 元 和 140,000 万 元 除 此 之 外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或 者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形 六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情 况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下 : 发 行 人 董 监 高 情 况 成 员 类 别 姓 名 职 务 起 止 时 间 李 宁 平 董 事 长 董 事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张 云 祥 董 事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董 事 会 王 兆 坤 董 事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王 明 寿 职 工 董 事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李 辉 董 事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魏 秀 鸿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04 月 年 12 月 监 事 会 文 献 监 事 2005 年 12 月 年 12 月 杨 忙 省 职 工 监 事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李 宁 平 党 委 书 记 2002 年 11 月 年 12 月 刘 晓 黎 副 总 经 理 2002 年 11 月 年 12 月 王 兆 坤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11 月 年 12 月 张 云 祥 副 总 经 理 2006 年 07 月 年 12 月 高 管 人 员 王 明 寿 副 总 经 理 工 会 主 席 2010 年 05 月 年 12 月 李 辉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05 月 年 12 月 杨 魁 砚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12 月 年 12 月 陈 小 琳 副 总 经 理 2014 年 10 月 年 09 月 蒋 晓 立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05 月 年 12 月 64
66 1 董 事 会 成 员 简 历 李 宁 平, 男, 汉 族, 陕 西 省 神 木 县 人, 现 年 63 岁,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1968 年 参 加 工 作, 先 后 在 八 冶 安 装 公 司 兰 州 汽 修 厂 甘 肃 省 物 资 储 备 局 工 作, 并 曾 在 甘 肃 省 交 通 学 校 学 习 工 业 会 计 管 理 1983 年 9 月 至 1985 年 6 月 在 中 共 甘 肃 省 委 党 校 学 习 1985 年 9 月 起 任 中 共 武 威 市 委 副 书 记 1989 年 4 月 当 选 为 武 威 市 市 长 1992 年 4 月 任 地 委 委 员 秘 书 长 1995 年 1 月 任 甘 肃 省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12 月 30 日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党 委 书 记,2002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任 发 行 人 总 经 理,2013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董 事 长 王 兆 坤, 男, 汉 族, 男, 汉 族, 山 东 省 临 朐 县 人, 现 年 51 岁,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1982 年 8 月 至 1992 年 5 月 任 白 银 公 司 冶 炼 厂 技 术 员 工 程 师 1992 年 5 月 至 1995 年 1 月 任 白 银 铜 花 实 业 公 司 主 任 1998 年 12 月 至 2000 年 8 月 任 白 银 有 色 金 属 进 出 口 公 司 经 理 2000 年 8 月 至 2001 年 5 月 任 白 银 公 司 经 理 助 理 2001 年 5 月 至 2004 年 11 月 任 白 银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12 月 起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张 云 祥, 男, 汉 族, 男, 汉 族, 陕 西 富 平 人, 现 年 48 岁, 大 学 文 化 程 度, 中 共 党 员 1981 年 7 月 至 1997 年 7 月 在 西 固 热 电 厂 工 作, 历 任 技 术 员 班 长 车 间 主 任 副 厂 长 党 委 委 员 1997 年 7 月 至 2001 年 9 月 任 甘 肃 省 兰 西 热 电 公 司 总 经 理 2001 年 9 月 至 2003 年 1 月, 任 八 零 三 厂 厂 长 党 委 委 员 2003 年 1 月 至 2006 年 7 月 任 甘 肃 电 投 张 掖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党 委 书 记 2006 年 7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12 月 起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王 明 寿, 男, 汉 族, 男, 汉 族, 甘 肃 民 勤 人, 现 年 49 岁,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1987 年 8 月 至 1988 年 3 月, 古 浪 县 财 政 局 干 部 1988 年 3 月 至 1988 年 11 月, 在 武 威 地 委 组 织 部 办 公 室 工 作, 团 地 委 干 部 1988 年 11 月 至 1991 年 11 月, 任 武 威 地 委 秘 书 处 干 部 1991 年 11 月 至 1994 年 1 月, 任 武 威 地 委 秘 书 处 副 科 级 秘 书 1994 年 1 月 至 1994 年 9 月, 任 武 威 地 委 秘 书 处 正 科 级 秘 书 1994 年 9 月 至 1997 年 7 月, 任 武 威 地 委 秘 书 处 信 息 督 查 科 科 长 1997 年 7 月 至 2000 年 11 月, 任 古 浪 县 委 副 书 记 2000 年 11 月 至 2000 年 12 月, 任 古 浪 县 委 副 书 记, 代 县 长 2000 年 12 月 至 2002 年 10 月, 任 古 浪 县 委 副 书 记 县 长 2002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9 月, 任 兰 州 市 红 古 区 委 书 记 2006 年 9 月 至 2008 年 6 月, 任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委 书 记 2008 年 6 月 至 2010 年 5 月, 65
67 任 定 西 市 副 市 长 2010 年 5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12 月 起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李 辉, 男, 汉 族, 男, 汉 族, 黑 龙 江 五 常 人, 现 年 55 岁,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1979 年 至 1983 年, 在 江 西 四 冶 企 业 公 司 工 作 1983 年 至 1990 年, 在 冶 金 四 冶 分 公 司 工 作 1990 年 至 1993 年, 在 中 国 有 色 一 建 财 务 处 任 科 长 1993 年 至 1994 年, 在 中 国 有 色 二 十 一 冶 财 务 处 任 副 处 长 1994 年 至 1998 年, 在 中 国 有 色 二 十 一 冶 财 务 处 任 处 长 1998 年 年, 在 甘 肃 华 兴 铝 业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1999 年 至 2002 年, 在 甘 肃 敦 煌 凯 腾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职 务 2002 年 至 2004 年, 在 甘 肃 小 三 峡 水 电 开 发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至 2009 年 12 月, 在 甘 肃 电 投 大 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党 委 书 记 2009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12 月 起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2 监 事 会 成 员 简 历 魏 秀 鸿, 男, 汉 族, 现 年 56 岁,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1971 年 至 1979 年 在 第 二 机 械 工 业 部 796 矿 二 工 区 掘 进 队 工 作, 任 党 支 部 书 记 指 导 员 1980 年 至 1987 年 在 核 工 业 部 796 矿 任 团 委 书 记 1988 年 至 1991 年 先 后 任 796 矿 劳 动 人 事 科 长, 核 工 业 部 西 部 中 等 化 工 职 业 学 校 常 务 副 校 长 ( 兼 任 矿 工 会 主 席 ) 1992 年 至 1997 年 先 后 任 金 昌 市 经 贸 委 副 主 任, 金 昌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主 任, 党 组 书 记 1997 年 至 2001 年 2 月 任 永 昌 县 委 书 记 2001 年 3 月 至 2008 年 6 月 先 后 任 白 银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市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市 长 2008 年 6 月 至 2011 年 4 月 任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资 委 副 主 任, 党 委 委 员 自 2013 年 12 月 起,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会 主 席 文 献, 男, 满 族, 现 年 55 岁, 大 专 学 历 1984 年 至 1996 年 任 甘 肃 省 医 药 管 理 局 干 部,1997 年 任 甘 肃 省 医 药 集 团 供 销 公 司 副 经 理,1998 年 任 兰 州 医 药 采 购 供 销 站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至 2005 年 任 甘 肃 省 生 产 技 术 处 副 处 长 技 术 中 心 主 任 自 2013 年 12 月 起,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杨 忙 省, 男,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1972 年 3 月 至 1988 年 在 兵 工 部 5206 厂 工 作, 1988 年 至 2003 年 在 首 钢 机 械 三 产 部 工 作 任 书 记,2003 年 3 月 至 今 在 发 行 人 处 工 作,2013 年 12 月 起 任 职 工 监 事 3 高 管 人 员 简 历 66
68 李 宁 平, 简 历 详 见 董 事 简 历 介 绍 王 兆 坤, 简 历 见 董 事 简 历 介 绍 张 云 祥, 简 历 见 董 事 简 历 介 绍 王 明 寿, 简 历 见 董 事 简 历 介 绍 李 辉, 简 历 见 董 事 简 历 介 绍 刘 晓 黎, 男, 汉 族, 现 年 52 岁, 大 学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1975 年 10 月 至 1978 年 2 月 在 甘 肃 省 水 电 设 计 院 工 作 1978 年 3 月 至 1982 年 1 月 在 陕 西 机 械 学 院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筑 专 业 学 习 1982 年 1 月 至 1988 年 4 月 在 八 盘 峡 水 电 厂 水 电 工 分 场 任 副 主 任 主 任 1988 年 5 月 至 1990 年 12 月 在 甘 肃 省 电 力 局 水 工 维 护 检 修 公 司 任 副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1991 年 1 月 至 1996 年 12 月 在 大 峡 水 电 总 厂 任 副 厂 长 党 委 委 员 1997 年 1 月 至 1999 年 6 月, 任 甘 肃 小 三 峡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1999 年 7 月 至 2002 年 10 月 任 甘 肃 电 投 河 西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党 总 支 书 记 杨 魁 砚, 男,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1984 年 7 月 至 1992 年 8 月 在 重 庆 市 电 冰 箱 总 厂 工 作,1992 年 8 月 至 1998 年 5 月 任 扬 子 江 公 司 总 经 理,1998 年 5 月 至 2003 年 11 月 任 重 庆 科 技 风 投 公 司 总 助,2003 年 11 月 至 2005 年 5 月 任 北 京 香 江 国 际 公 司 总 助,2005 年 5 月 至 今 任 甘 肃 省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助,2013 年 3 月 在 发 行 人 处 挂 职, 2013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陈 小 琳, 女,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1995 年 7 月 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工 作,1997 年 9 月 至 2002 年 3 月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市 中 支 行 公 司 业 务 处 工 作,2002 年 3 月 至 2002 年 6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市 中 支 行 公 司 业 务 处 副 处 长,2002 年 6 月 至 2003 年 11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公 司 业 务 处 综 合 规 划 科 副 科 长,2003 年 11 月 至 2004 年 4 月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公 司 业 务 处 业 务 三 科 副 科 长,2004 年 4 月 至 2005 年 8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公 司 业 务 处 业 务 三 科 科 长,2005 年 8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0 年 3 月 至 2010 年 10 月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公 司 国 内 结 算 与 现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2010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10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公 司 国 内 结 算 与 现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2013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11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分 行 副 67
69 行 长 党 委 委 员 ( 兼 任 中 银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中 心 支 公 司 支 部 书 记 ),2014 年 1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 挂 职 ) 蒋 晓 立, 男, 汉 族, 中 共 党 员 1977 年 12 月 至 1979 年 5 月 在 张 掖 东 水 泉 煤 矿 供 销 科 工 作,1979 年 5 月 至 1984 年 9 月 在 甘 肃 省 商 业 储 运 公 司 接 运 站 工 作,1984 年 10 月 至 1986 年 12 月 任 省 商 业 储 运 公 司 政 治 处 干 事,1986 年 12 月 至 1987 年 12 月 任 甘 肃 省 商 业 储 运 公 司 政 治 处 副 主 任,1987 年 12 月 至 1991 年 8 月 任 甘 肃 省 商 业 储 运 公 司 人 事 劳 资 科 科 长,1991 年 8 月 至 1995 年 11 月, 任 甘 肃 省 商 业 储 运 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1995 年 至 1998 年 2 月 任 天 水 市 北 道 区 政 府 副 区 长 ( 挂 职 ),1998 年 2 月 至 2001 年 6 月 任 天 水 市 北 道 区 区 委 常 委 副 区 长,2001 年 6 月 至 2002 年 任 天 水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党 组 副 书 记,2002 年 3 月 至 2002 年 5 月 任 天 水 市 招 商 局 局 长,2002 年 5 月 至 2005 年 6 月 任 天 水 市 招 商 局 局 长 天 水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党 组 成 员,2005 年 6 月 至 2005 年 12 月 任 天 水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招 商 局 局 长,2005 年 12 月 至 2008 年 12 月 任 天 水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招 商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 天 水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主 任,2008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9 月 任 天 水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天 水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常 务 副 书 记 管 委 会 常 务 副 主 任,2010 年 9 月 之 2015 年 5 月 任 发 行 人 战 略 发 展 部 主 任,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发 行 人 董 事 及 监 事 中 有 公 务 员 任 职 的, 其 委 派 已 获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批 准, 且 未 在 发 行 人 处 领 取 报 酬, 符 合 公 务 员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务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机 关 外 兼 职, 应 当 经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并 不 得 领 取 兼 职 报 酬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5 人,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监 事 会 共 有 3 名 监 事, 其 中 职 工 监 事 1 名, 监 事 缺 位 2 人 ( 含 职 工 监 事 1 人 )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补 任 空 缺 监 事, 以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议 事 规 则 合 法 合 规, 高 管 人 员 设 置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二 ) 员 工 构 成 及 分 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拥 有 在 职 员 工 5,154 人,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构 成 及 教 育 程 度 情 况 见 下 表 68
70 公 司 员 工 专 业 构 成 情 况 表 专 业 类 别 人 数 ( 人 ) 占 比 (%) 管 理 类 经 济 类 法 律 类 工 科 类 3, 其 他 合 计 5, 公 司 员 工 教 育 程 度 情 况 表 教 育 类 别 人 数 ( 人 ) 占 比 (%)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1, 大 专 1, 高 中 / 中 专 1, 初 中 及 以 下 合 计 5, 七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内 控 制 度 ( 一 )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发 行 人 设 有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组 织 机 构 集 团 公 司 与 控 参 股 企 业 的 关 系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利 润 分 配 和 审 计 劳 动 人 事 制 度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和 清 算 章 程 修 改 等 事 项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设 立 董 事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对 出 资 人 负 责, 维 护 公 司 和 出 资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自 主 决 定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构 的 公 司 管 理 体 制,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还 先 后 制 定 和 完 善 了 多 项 涉 及 公 司 各 方 面 业 务 的 管 理 制 度, 不 仅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促 进 和 提 高 了 公 司 各 项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而 且 使 公 司 治 理 更 趋 规 范 和 科 学 1 股 东 会 发 行 人 由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行 使 股 东 会 职 权 : (1) 核 准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核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方 案 ; (3) 核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9
71 (4) 批 准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的 方 案 ; (5) 批 准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方 案 ; (6)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7) 批 准 公 司 章 程 ; (8) 审 核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并 对 其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 (9)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董 事 会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1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4 人,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制 订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根 据 出 资 人 批 准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3) 制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4) 制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5) 制 定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方 案 ; (6) 制 定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7)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只 能 和 隶 属 关 系 ; (8) 根 据 省 属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和 程 序,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并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副 总 经 理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决 定 高 管 人 员 薪 酬 ; (9)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0) 在 出 资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年 度 借 款 总 额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用 于 融 资 抵 押 额 度 及 其 他 担 保 事 项 ; (11) 出 资 人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监 事 会 发 行 人 由 甘 肃 省 国 有 企 业 第 二 监 事 会 行 使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下 职 权 :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2)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70
72 (3)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 (5)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6) 件 事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者 建 议 ; (7)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 二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党 委 书 记 总 经 理 工 会 主 席 副 总 经 理 工 会 办 公 室 团 委 纪 检 监 察 室 党 委 工 作 部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战 略 发 展 部 项 目 管 理 部 经 营 管 理 部 安 全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财 务 管 理 部 审 计 监 察 部 发 行 人 目 前 设 有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党 委 工 作 部 战 略 发 展 部 项 目 管 理 部 经 营 管 理 安 监 部 财 务 管 理 部 审 计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资 本 运 营 部 工 会 和 团 委 等 职 能 部 门, 其 中 :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和 党 群 工 作 部 合 署 办 公,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由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家 咨 询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项 目 评 估 委 员 会 和 薪 酬 委 员 会 组 成 71
73 发 行 人 各 部 门 职 能 如 下 : 1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是 专 门 负 责 处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相 关 事 务 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撰 写 发 放 董 事 会 文 件 ; 负 责 董 事 会 会 议 准 备 记 录 和 会 议 纪 要 整 理 发 放 ; 负 责 组 织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的 拟 定, 负 责 起 草 或 审 核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并 根 据 需 要 适 时 作 出 修 改 ; 研 究 与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法 规, 为 董 事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 负 责 与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进 行 工 作 联 系 等 2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负 责 发 行 人 公 文 管 理 会 议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印 信 管 理 信 访 管 理 信 息 及 宣 传 管 理 法 律 事 务 管 理 网 络 管 理 接 待 管 理 后 勤 管 理 车 辆 管 理, 负 责 发 行 人 内 部 协 调 与 对 外 联 络, 起 草 发 行 人 领 导 讲 话 及 安 排 总 结 等 有 关 文 件 材 料, 编 写 发 行 人 大 事 记 3 战 略 发 展 部 研 究 制 定 发 行 人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负 责 发 行 人 项 目 的 前 期 策 划 可 行 性 研 究 项 目 前 期 审 查 项 目 的 报 批 立 项 前 期 筹 备 工 作,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部 做 好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专 家 咨 询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项 目 评 估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4 项 目 管 理 部 负 责 发 行 人 投 资 项 目 ( 新 建 扩 建 小 型 基 建 ) 建 设 管 理 投 资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相 关 技 术 审 查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计 划 管 理 及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统 计 管 理 投 资 项 目 招 投 标 及 合 同 管 理 投 资 项 目 质 量 进 度 管 理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投 资 项 目 安 全 防 汛 管 理 及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审 批 发 行 人 投 资 项 目 重 大 变 更, 协 调 发 行 人 投 资 项 目 征 地 移 民 工 作 投 资 项 目 清 洁 能 源 发 展 机 制 (CDM)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投 资 项 目 阶 段 验 收 专 项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及 项 目 后 评 价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建 年 度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黑 山 峡 水 电 开 发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配 合 战 略 发 展 部 做 好 发 行 人 投 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5 经 营 管 理 部 研 究 制 定 发 行 人 生 产 质 量 环 境 安 全 和 经 营 等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负 责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管 理, 牵 头 组 织 发 行 人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分 析 和 生 产 经 营 综 合 统 计 企 业 基 础 管 理 控 股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生 72
74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负 责 控 股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造 成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的 生 产 生 态 环 保 等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控 股 企 业 生 产 运 行 设 备 检 修 可 靠 性 和 节 能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市 场 营 销 调 度 燃 料 供 应 及 环 保 管 理 工 作 6 安 全 监 察 部 负 责 对 各 分 ( 子 ) 公 司 及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健 全 制 度, 完 善 管 理 机 制 ;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安 全 分 析 会 和 安 全 例 会, 对 阶 段 安 全 工 作 总 结 分 析, 对 存 在 问 题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对 问 题 整 改 实 施 跟 踪 督 查 制 度, 对 非 正 常 生 产 情 况 下 的 特 殊 问 题,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制 定 落 实 到 位 7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发 行 人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管 理 和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负 责 发 行 人 薪 酬 管 理 工 效 挂 钩 管 理, 负 责 发 行 人 控 ( 参 ) 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管 理, 协 同 党 群 工 作 部 开 展 控 股 ( 子 ) 公 司 领 导 班 子 及 班 子 成 员 考 察 考 核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员 工 培 训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员 工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及 技 术 职 称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离 退 休 人 员 管 理 及 本 部 员 工 劳 动 人 事 薪 酬 福 利 劳 动 保 护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本 部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负 责 发 行 人 本 部 员 工 和 控 股 ( 子 ) 公 司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及 发 行 人 薪 酬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8 财 务 管 理 部 负 责 发 行 人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建 立 及 监 督 执 行, 负 责 发 行 人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管 理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财 务 收 支 监 控 资 产 产 权 管 理 债 务 重 组 股 权 转 让 财 产 保 险 对 外 担 保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成 本 核 算 电 热 价 格 及 税 务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及 风 险 评 价 财 务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及 考 核 会 计 信 息 发 布 及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组 织 发 行 人 本 部 会 计 核 算 及 报 表 编 制, 负 责 发 行 人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重 点 指 标 的 测 算, 与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指 标 核 定 衔 接 工 作, 参 与 发 行 人 投 资 项 目 可 研 评 审 概 预 算 竣 工 决 算 审 查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分 析 及 评 价, 负 责 发 行 人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9 审 计 监 察 部 负 责 发 行 人 内 部 各 控 股 公 司 的 日 常 审 计 及 各 控 股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期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审 计, 负 责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审 计 监 督, 负 责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审 计 监 督, 负 责 发 73
75 行 人 控 股 企 业 设 备 更 新 技 术 改 造 大 修 项 目 等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效 能 监 察, 负 责 上 级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审 计 意 见 的 整 改 落 实, 督 促 检 查 发 行 人 控 股 企 业 审 计 意 见 的 整 改 落 实 10 党 委 工 作 部 负 责 发 行 人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党 委 宣 传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控 股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统 战 工 作 工 会 妇 女 工 作 共 青 团 及 青 年 工 作, 负 责 发 行 人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综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11 纪 检 监 察 室 协 助 局 党 组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纠 风 工 作, 对 所 属 单 位 党 员 特 别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党 风 党 纪 教 育 ; 检 查 局 领 导 班 子 及 成 员 所 属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的 情 况, 并 实 行 党 章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监 督 ; 受 理 对 领 导 班 子 及 成 员 所 属 单 位 党 组 织 党 员 违 反 党 纪 行 为 的 检 举 ; 对 领 导 班 子 及 成 员 及 所 属 单 位 党 组 织 党 员 违 反 党 纪 情 况, 及 时 向 上 级 纪 检 组 报 告, 并 进 行 初 步 核 定 ; 对 所 属 单 位 党 组 织 重 大 违 反 党 纪 案 件 和 党 员 违 反 党 纪 的 问 题, 做 出 立 案 调 查 的 决 定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党 纪 处 分 审 批 权 限 对 直 接 立 案 调 查 的 案 件 做 出 处 分 的 建 议 ; 负 责 对 所 属 单 位 纪 检 干 部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12 团 委 负 责 落 实 上 级 团 组 织 和 集 团 党 委 的 有 关 青 年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负 责 开 展 青 年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青 年 知 识 分 子 工 作 和 团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13 工 会 办 公 室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负 责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集 团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开 展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工 作 ; 参 加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工 资 福 利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社 会 保 险 等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会 议, 并 代 表 职 工 提 出 意 见 ; 组 织 开 展 劳 动 竞 赛 合 理 化 建 议 班 组 建 设 等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企 业 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 负 责 工 会 经 费 的 收 缴 和 管 理 ;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三 ) 发 行 人 内 控 制 度 体 系 74
76 按 照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内 控 制 度, 其 中 包 括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等 多 项 规 章 制 度, 内 容 涵 盖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重 大 投 融 资 对 外 担 保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安 全 生 产 和 其 他 内 部 工 作 程 序 等, 发 行 人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发 行 人 聘 请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作 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有 效 保 障 公 司 合 法 经 营 和 合 法 权 益 1 预 算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全 面 推 行 预 算 管 理, 确 立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作 为 集 团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核 心 的 管 理 方 式 同 时 加 强 预 算 控 制 分 析, 通 过 组 织 全 公 司 范 围 的 季 度 半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2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不 断 建 立 并 健 全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成 本 控 制 和 财 务 监 督, 并 依 法 计 算 和 缴 纳 国 家 税 收 ; 同 时 还 积 极 参 加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投 资 管 理, 作 好 财 务 评 估 和 创 造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的 条 件, 在 此 基 础 上 合 理 筹 集 资 金, 保 证 对 外 还 本 付 息 3 投 融 资 方 面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遵 循 规 范 合 理 科 学 优 质 高 效 的 原 则, 符 合 国 家 的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公 司 的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根 据 发 行 人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由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组 成 ) 的 议 事 规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全 部 投 融 资 方 案 或 计 划, 无 论 额 度 大 小, 均 须 经 发 行 人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实 施 在 投 融 资 管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方 面, 发 行 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由 财 务 管 理 部 统 一 牵 头 管 理, 将 有 关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总 经 理 报 告, 由 总 经 理 对 该 投 资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并 负 责 投 资 方 案 的 前 期 拟 定 可 行 性 分 析 与 评 估 等 调 研 工 作, 提 出 具 体 的 财 务 预 案 ; 总 经 理 向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投 资 方 案 及 方 案 的 建 议 说 明, 待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家 评 审 通 过 后 授 权 总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75
77 4 对 外 担 保 方 面 发 行 人 专 门 制 定 了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其 中 对 对 外 担 保 的 权 限 作 了 具 体 明 确 的 规 定, 规 定 如 下 : (1) 担 保 范 围 原 则 为 公 司 参 股 控 股 的 企 业, 并 由 各 股 东 方 对 其 每 笔 融 资 按 股 权 比 例 分 别 进 行 担 保 分 比 例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的 担 保 事 项 严 禁 为 非 公 司 投 资 的 项 目 或 单 位 提 供 担 保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除 对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担 保 事 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外, 特 殊 情 况 下 对 非 控 股 参 股 单 位 的 担 保, 只 能 提 供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一 般 保 证 (2) 公 司 所 属 全 资 控 股 单 位 一 般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确 需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应 经 其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控 股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在 其 经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研 究 决 策 前, 必 须 将 有 关 事 项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公 司, 按 公 司 担 保 决 策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3)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不 小 于 担 保 借 款 金 额 1.5 倍 的 财 产 物 资 或 有 价 证 券, 为 公 司 的 担 保 作 抵 押 或 者 进 行 反 担 保, 并 与 债 务 人 签 订 反 担 保 合 同 对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抵 押 物, 除 货 币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外, 一 般 应 由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非 公 司 所 属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的 担 保 事 项, 必 须 履 行 反 担 保 5 关 联 交 易 方 面 发 行 人 业 务 主 要 为 电 力 生 产 和 销 售, 主 要 的 关 联 交 易 为 向 下 属 公 司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关 联 交 易 相 对 简 单, 发 行 人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应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和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以 及 不 损 害 公 司 及 非 关 联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关 联 交 易 采 用 市 场 化 定 价, 在 市 场 公 允 的 价 格 范 围 内,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人 还 规 定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相 关 责 任 人 应 仔 细 查 阅 关 联 方, 审 慎 判 断, 并 在 各 自 权 限 内 履 行 审 批 报 告 义 务 发 行 人 发 放 的 委 托 贷 款 全 部 用 于 下 属 子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不 对 集 团 外 单 位 发 放 发 行 人 向 下 属 子 公 司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由 下 属 子 公 司 提 出 资 金 需 求 方 案, 提 出 的 资 金 需 求 方 案 经 发 行 人 相 关 部 门 汇 审 后, 由 财 务 管 理 部 提 交 发 行 人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6 内 部 管 理 方 面 76
78 发 行 人 与 其 控 股 企 业 之 间 实 行 母 子 公 司 管 理 架 构, 是 以 资 本 为 纽 带 的 母 子 公 司 关 系 发 行 人 总 部 发 挥 战 略 决 策 资 本 运 营 财 务 控 制 和 人 力 资 源 的 配 置 职 能, 通 过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审 查 批 准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资 本 变 更 投 资 决 策 利 润 分 配 ; 审 议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的 资 本 变 更 利 润 分 配 及 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级 别 的 高 级 人 员 任 免 等, 对 下 属 公 司 的 人 员 具 有 较 强 的 控 制 力 同 时, 在 绩 效 考 核 方 面, 发 行 人 根 据 国 资 委 下 达 的 经 营 目 标, 分 解 到 各 控 股 企 业, 并 不 断 完 善 考 核 办 法 和 模 式, 完 善 发 行 人 所 控 制 的 集 团 内 部 资 产 经 营 考 核 体 系, 考 核 兑 现 到 位, 奖 罚 分 明 7 信 息 披 露 方 面 发 行 人 专 门 制 定 了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了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并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标 准 对 象 流 程 等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明 确 了 相 关 责 任 及 处 罚 措 施 8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发 行 人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行 业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对 公 司 所 属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生 产 运 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了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反 应 机 制, 同 时 按 季 对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进 行 综 合 统 计 及 分 析, 以 确 保 公 司 生 产 运 营 的 安 全 有 序 9 房 地 产 业 务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涉 足 房 地 产 业 务 主 要 是 受 了 甘 肃 省 政 府 的 委 托, 所 涉 及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严 格 符 合 政 府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各 项 政 策 要 求, 合 法 合 规 发 行 人 对 相 关 会 展 中 心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属 于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化 管 理 项 目, 以 覆 盖 日 常 支 出 和 维 护 为 目 的, 不 足 部 分 由 财 政 进 行 补 贴 在 具 体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上, 发 行 人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公 司 仍 沿 用 发 行 人 集 团 统 一 的 内 部 流 程 与 制 度 进 行 管 理 八 发 行 人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 一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发 行 人 主 营 全 省 性 重 点 产 业 领 域 或 重 点 发 展 项 目 开 发 经 营 ; 全 省 电 源 项 目 及 其 他 重 大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控 股 建 设 管 理 77
79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经 形 成 了 以 电 力 项 目 投 资 及 电 力 资 产 运 营 为 主 导 产 业, 以 兰 渝 西 平 天 平 兰 青 二 线 为 主 的 铁 路 板 块, 以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建 筑 群 项 目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板 块 和 以 甘 肃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主 的 煤 炭 板 块, 实 现 了 单 一 的 电 力 投 资 向 多 元 化 投 资 经 营 的 转 变 由 投 资 项 目 参 股 型 向 投 资 项 目 控 股 型 的 转 变, 由 投 资 项 目 股 权 管 理 向 投 资 项 目 股 权 经 营 型 的 转 变 盈 利 模 式 由 参 股 向 以 控 股 企 业 为 主 导 的 跨 越 式 转 变 ( 二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从 成 立 时 起 主 要 从 事 甘 肃 省 内 重 点 电 力 项 目 投 资 和 电 力 生 产 从 2008 年 起, 发 行 人 开 始 涉 足 房 地 产 开 发 及 铁 路 建 设 从 收 入 和 毛 利 润 构 成 来 看, 电 力 业 务 占 比 很 高, 是 公 司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主 要 来 源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于 控 股 公 司 电 力 生 产 与 销 售,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是 电 量 置 换 房 屋 出 租 及 电 力 检 修 等 收 入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表 单 位 : 亿 元,% 营 业 收 入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电 力 业 务 其 中 : 火 电 水 电 风 电 其 他 业 务 合 计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及 亿 元, 其 中 : 电 力 业 务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及 亿 元,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分 别 为 90.89% 90.71% 85.39% 及 83.69%, 公 司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但 占 比 逐 年 下 降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主 要 为 煤 炭 铁 路 及 酒 店 大 剧 院 会 议 中 心 及 会 展 中 心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收 入 分 别 为 3.75 亿 元 3.85 亿 元 6.95 亿 元 及 3.48 亿 元,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分 别 为 9.11% 9.29% 14.61% 和 16.31%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毛 利 润 构 成 表 单 位 : 亿 元,% 78
80 营 业 毛 利 润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电 力 业 务 其 中 : 火 电 水 电 风 电 其 他 业 务 合 计 近 三 年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毛 利 润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及 5.39 亿 元 其 中, 电 力 业 务 营 业 毛 利 润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及 4.3 亿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毛 利 润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90.52% 91.77% 86.76% 及 79.77%, 水 电 业 务 是 发 行 人 毛 利 润 的 重 要 来 源 其 他 业 务 营 业 毛 利 润 分 别 为 1.31 亿 元 1.21 亿 元 1.91 亿 元 及 1.09 亿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毛 利 润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9.48% 8.23% 13.24% 及 20.23%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毛 利 率 情 况 表 单 位 :% 毛 利 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1 电 力 业 务 其 中 : 火 电 水 电 风 电 其 他 业 务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3.48% 35.43% 30.34% 及 25.28%,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其 中, 电 力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0.97% 35.84% 30.83% 及 24.09%, 火 电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低, 主 要 是 甘 肃 省 上 网 电 价 较 低, 且 电 煤 成 本 较 高 所 致 其 他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 27.48% 及 31.35%, 毛 利 率 有 所 下 降 主 要 受 新 投 产 项 目 折 旧 影 响 总 体 来 看, 随 着 装 机 容 量 的 增 长 和 电 源 结 构 的 多 元 化 使 发 行 人 收 入 和 毛 利 润 保 持 增 长 预 计 未 来 1-2 年, 随 着 发 行 人 在 建 发 电 机 组 的 陆 续 投 产, 电 力 业 务 收 入 将 继 续 保 持 增 长, 并 仍 将 是 发 行 人 主 要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来 源 79
81 ( 三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板 块 分 析 1 发 行 人 电 力 业 务 情 况 (1) 发 行 人 整 体 装 机 容 量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投 产 控 股 装 机 容 量 万 千 万, 权 益 装 机 容 量 千 瓦, 在 全 省 发 电 主 体 中 排 名 第 一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装 机 容 量 情 况 表 单 位 : 万 千 瓦 项 目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权 益 装 机 容 量 其 中 : 火 电 水 电 风 电 光 伏 控 股 装 机 容 量 其 中 : 火 电 装 机 水 电 装 机 风 电 装 机 光 电 装 机 (2) 火 力 发 电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项 目 可 控 装 机 万 千 瓦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主 要 由 甘 肃 电 投 陇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张 掖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运 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控 股 火 电 企 业 情 况 火 电 企 业 年 末 装 机 容 量 权 益 发 电 量 年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 万 千 瓦 ) (%) ( 亿 千 瓦 时 ) ( 小 时 ) 甘 肃 电 投 张 掖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9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一 厂 ,545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二 厂 ,914 合 计 ,638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火 电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 小 时 ) 1,548 3,811 4,288 4,636 80
82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上 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 元 / 千 瓦 时 ) 火 电 销 售 收 入 ( 亿 元 ) 注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为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以 及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全 部 电 量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上 网 电 量 取 得 相 应 电 费 收 入, 扣 减 生 产 成 本 ( 其 中 : 燃 料 成 本 约 占 总 成 本 的 70% 材 料 耗 费 支 出 及 设 备 维 修 费 用 约 占 总 成 本 的 30%) 后 获 得 相 应 利 润 发 行 人 下 属 火 电 公 司 生 产 的 电 量 除 必 要 的 厂 用 电 及 用 电 损 耗 外 全 部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上 网 销 售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的 在 年 初 下 达 计 划 任 务 内 的 电 量 根 据 物 价 局 的 定 价 标 准 执 行, 超 出 部 分 以 发 行 人 和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每 年 初 签 订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 发 行 人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电 量 根 据 发 行 人 每 年 初 与 直 供 电 客 户 签 署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火 电 企 业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分 别 为 0.33 元 / 千 瓦 时 0.33 元 / 千 万 时 0.32 元 / 千 万 时 及 0.31 元 / 千 万 时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火 电 企 业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分 别 为 4,636 小 时 4,360 小 时 3,811 小 时 及 1,548 小 时, 发 行 人 火 电 企 业 发 电 量 分 别 为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及 亿 千 瓦 时, 上 网 电 量 分 别 为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及 亿 千 瓦 时 近 三 年 一 期 发 行 人 火 电 发 电 量 基 本 持 平 发 行 人 每 月 末 与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进 行 上 网 电 量 的 电 费 结 算, 一 般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火 力 发 电 企 业 生 产 情 况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单 位 发 电 综 合 成 本 ( 元 / 千 瓦 时 ) 其 中 : 燃 料 成 本 ( 元 / 千 瓦 时 ) 燃 料 成 本 占 比 (%) 供 电 煤 耗 ( 克 / 千 瓦 时 ) 平 均 标 煤 单 价 ( 元 / 吨 ) 煤 炭 运 费 年, 发 行 人 平 均 煤 炭 单 价 分 别 为 元 / 吨 元 / 吨 和 元 / 吨, 总 体 呈 下 降 趋 势 近 年 来, 由 于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车 皮 保 有 量 不 足, 81
83 铁 路 综 合 运 费 逐 年 上 涨, 同 时 由 于 新 疆 实 行 严 格 的 公 路 运 输 超 载 治 理, 公 路 运 费 增 加, 由 此 导 致 发 行 人 入 厂 标 煤 单 价 上 涨, 燃 料 成 本 上 升, 火 电 机 组 边 际 收 益 减 少 发 行 人 发 电 用 煤 主 要 来 自 新 疆 哈 密 地 区 以 及 内 蒙 古 阿 拉 善 右 旗, 发 行 人 与 煤 炭 供 应 商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货 款 结 算, 如 合 同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一 般 为 每 月 结 款 一 次, 结 算 方 式 一 般 为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3) 水 力 发 电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水 力 发 电 项 目 权 益 装 机 万 千 瓦, 控 股 装 机 万 千 瓦 发 行 人 水 力 发 电 企 业 主 要 包 括 九 甸 峡 水 利 枢 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炳 灵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大 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河 西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迭 部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控 股 水 电 企 业 情 况 水 电 企 业 装 机 容 量 权 益 发 电 量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 万 千 瓦 ) (%) ( 亿 千 瓦 时 ) 数 ( 小 时 ) 九 甸 峡 水 利 枢 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049 炳 灵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73 大 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44 河 西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40 迭 部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2 合 计 ,178 数 据 来 源 : 公 司 提 供 发 行 人 水 电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依 赖 于 机 组 利 用 率 及 上 网 价 格, 其 成 本 由 约 40% 的 折 旧 待 摊 费 用 和 约 40% 的 财 务 费 用 组 成 的 固 定 成 本 及 约 20% 的 变 动 成 本 构 成, 故 水 电 业 务 的 盈 利 能 力 对 于 收 入 变 化 较 为 敏 感 发 行 人 下 属 水 电 公 司 生 产 的 电 量 除 必 要 的 厂 用 电 及 用 电 损 耗 外 全 部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上 网 销 售 大 部 分 电 量 上 网 后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其 余 部 分 上 网 后 直 接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的 在 年 初 下 达 计 划 任 务 内 的 电 量 根 据 物 价 局 的 定 价 标 准 执 行, 超 出 部 分 以 发 行 人 和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每 年 初 签 订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 发 行 人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电 量 根 据 发 行 人 每 年 初 与 直 供 电 客 户 签 署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水 电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分 别 为 0.27 元 / 千 瓦 时 0.28 元 / 千 瓦 时
84 元 / 千 瓦 时 及 0.27 元 / 千 瓦 时 发 行 人 与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每 月 末 进 行 电 费 结 算, 结 算 方 式 一 般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方 式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随 着 发 行 人 水 电 项 目 的 陆 续 建 成 投 产, 发 行 人 水 电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逐 年 增 长, 分 别 为 4,221 小 时 4,081 小 时 4,004 小 时 及 1,443 小 时, 水 电 发 电 量 分 别 为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及 亿 千 瓦 时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水 电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洮 河 来 水 量 情 况 ( 亿 立 方 米 )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 小 时 ) 1,443 4,004 4,081 4,221 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上 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 元 / 千 瓦 时 ) 水 电 销 售 收 入 ( 亿 元 ) 注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为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以 及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全 部 电 量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4) 风 力 发 电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权 益 装 机 万 千 瓦, 控 股 装 机 万 千 瓦 发 行 人 风 力 发 电 主 要 由 甘 肃 酒 泉 汇 能 风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运 营 ( 以 下 简 称 汇 能 风 电 ),2015 年 6 月 末, 汇 能 风 电 装 机 容 量 万 千 万, 发 电 量 5.6 亿 千 瓦 时,1-6 月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为 697 小 时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风 电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 小 时 ) 697 1,461 1,810 1,580 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上 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 元 / 千 瓦 时 ) 风 电 销 售 收 入 ( 亿 元 ) 注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为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以 及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全 部 电 量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风 电 业 务 是 将 风 能 转 换 为 电 能, 上 网 后 产 生 电 费 收 入 发 行 人 下 属 风 电 公 司 生 产 的 电 量 除 必 要 的 厂 用 电 及 用 电 损 耗 外 全 部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上 网 销 售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的 在 年 初 下 达 计 划 任 务 内 的 电 量 根 据 物 价 局 的 定 价 标 准 执 行, 超 出 部 分 以 发 行 人 和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每 年 初 签 订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83
85 发 行 人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电 量 根 据 发 行 人 每 年 初 与 直 供 电 客 户 签 署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发 行 人 现 有 已 投 产 风 电 项 目 为 特 许 跟 标 项 目, 根 据 物 价 局 定 价 标 准, 执 行 电 价 为 当 时 竞 标 后 确 定 的 0.52 元 / 千 瓦 时 目 前, 发 行 人 风 电 项 目 所 在 地 酒 泉 地 区 的 定 价 政 策 为 标 杆 定 价 (0.54 元 / 千 瓦 时 ), 后 续 发 行 人 新 投 产 的 风 电 项 目 将 采 用 现 行 标 杆 定 价 的 模 式 发 行 人 每 月 末 与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结 算 电 费, 一 般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结 算 方 式 2012 年 至 2014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发 电 量 分 别 为 7.69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9.54 亿 千 瓦 时 和 5.60 亿 千 瓦 时, 上 网 电 量 分 别 为 7.44 亿 千 瓦 时 亿 千 瓦 时 9.48 亿 千 瓦 时 及 5.57 亿 千 瓦 时 发 行 人 控 股 的 风 电 企 业 自 成 立 以 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提 高 设 备 管 控 能 力, 实 现 了 连 续 安 全 生 产 发 行 人 风 电 项 目 未 出 现 过 脱 网 事 故 (5) 光 伏 发 电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控 股 装 机 万 千 瓦 发 行 人 光 伏 发 电 主 要 由 辰 旭 光 伏 发 电 及 汇 能 光 伏 发 电 运 营, 具 体 如 下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控 股 光 伏 发 电 企 业 情 况 光 伏 企 业 期 末 装 机 容 量 权 益 发 电 量 年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 万 千 瓦 ) (%) ( 亿 千 瓦 时 ) 数 ( 小 时 ) 辰 旭 光 伏 发 电 汇 能 光 伏 发 电 合 计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光 伏 发 电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 小 时 ) 601 1,421 1,613 1,680 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上 网 电 量 ( 亿 千 瓦 时 ) 平 均 上 网 电 价 ( 元 / 千 瓦 时 ) 光 伏 发 电 是 根 据 光 生 伏 特 效 应 原 理, 利 用 太 阳 电 池 将 太 阳 光 能 直 接 转 化 为 电 能, 上 网 后 产 生 电 费 收 入 发 行 人 下 属 光 伏 发 电 公 司 生 产 的 电 量 除 必 要 的 厂 用 电 及 用 电 损 耗 外 全 部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上 网 销 售 发 行 人 直 接 销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的 在 年 初 下 达 计 划 任 务 内 的 电 量 根 据 物 价 局 的 定 价 标 准 执 行, 超 出 部 分 以 发 84
86 行 人 和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每 年 初 签 订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发 行 人 通 过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销 售 给 直 供 电 客 户 的 电 量 根 据 发 行 人 每 年 初 与 直 供 电 客 户 签 署 的 协 议 价 执 行 发 行 人 每 月 末 与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结 算 电 费, 一 般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结 算 方 式 2012 年 至 2014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光 伏 发 电 量 分 别 为 0.34 亿 千 瓦 时 1.21 亿 千 瓦 时 1.52 亿 千 瓦 时 和 0.96 亿 千 瓦 时, 上 网 电 量 分 别 为 0.33 亿 千 瓦 时 1.18 亿 千 瓦 时 1.49 亿 千 瓦 时 及 0.95 亿 千 瓦 时 2 发 行 人 煤 炭 业 务 情 况 为 缓 解 煤 炭 价 格 波 动 对 公 司 成 本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近 年 来 向 上 游 煤 炭 业 扩 展, 加 大 煤 炭 资 源 的 控 制 力 度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控 股 成 立 了 能 源 集 团, 完 成 了 能 源 集 团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的 编 制, 于 2011 年 10 月 取 得 了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意 宁 中 煤 田 九 龙 川 矿 井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复 函 ( 甘 发 改 能 源 函 [2011]122 号 ), 同 意 能 源 集 团 开 展 宁 中 煤 田 九 龙 川 矿 井 单 井 产 能 800 万 吨 / 年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截 至 目 前, 项 目 施 工 正 在 顺 利 稳 步 推 进 预 计 宁 中 煤 田 九 龙 川 项 目 投 产 后, 发 行 人 将 具 备 年 产 2,000 万 吨 煤 炭 的 生 产 能 力,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依 托 宁 中 矿 区 临 近 中 石 油 输 气 管 线 优 势, 适 时 开 展 4 台 100 万 千 瓦 和 煤 制 气 年 产 40 亿 立 方 米 的 煤 炭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3 发 行 人 铁 路 业 务 情 况 按 照 甘 肃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要 求, 发 行 人 履 行 铁 路 项 目 政 府 出 资 人 代 表 职 责 发 行 人 投 资 铁 路 项 目 通 过 其 下 属 公 司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年 甘 肃 省 境 内 拟 新 建 铁 路 3,400 公 里, 投 资 总 额 达 到 3,000 亿 元, 甘 肃 省 资 本 金 投 入 将 达 到 650 亿 元 发 行 人 承 担 的 铁 路 项 目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兰 渝 铁 路 天 平 铁 路 西 平 铁 路 兰 新 第 二 双 线 宝 兰 客 专 兰 州 至 中 川 机 场 铁 路 以 及 敦 格 铁 路 线 等, 项 目 建 成 后 公 司 享 有 分 红 权 力, 不 参 与 铁 路 项 目 的 具 体 建 设 和 经 营 受 甘 肃 省 政 府 委 托 作 为 政 府 出 资 代 表, 发 行 人 铁 路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参 与 投 资 铁 路 重 大 铁 路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85
87 (1) 兰 渝 铁 路 项 目 兰 州 至 重 庆 铁 路 ( 批 复 文 号 : 发 改 交 运 [2008]2336 号 ) 是 国 铁 I 级 双 线 电 气 化 铁 路, 计 划 工 期 7 年, 铁 路 全 长 820 公 里, 其 中 : 甘 肃 段 435 公 里, 其 他 省 段 385 公 里 ;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概 算 总 投 资 774 亿 元, 其 中 : 甘 肃 境 内 投 资 420 亿 元, 其 他 省 境 内 投 资 354 亿 元 甘 肃 段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210 亿 元, 其 中 : 兰 州 铁 路 局 承 担 亿 元,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70%, 甘 肃 省 财 政 承 担 资 本 金 亿 元 ( 甘 肃 省 境 内 征 地 拆 迁 资 金 ),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30% 铁 路 公 司 目 前 在 兰 渝 铁 路 项 目 持 股 比 例 为 24.40%, 待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后 将 按 最 终 投 资 额 决 定 持 股 比 例 (2) 西 平 铁 路 项 目 西 安 至 平 凉 铁 路 ( 批 复 文 号 : 发 改 交 运 [2008]1754 号 ) 是 国 铁 I 级 双 线 电 气 化 铁 路, 计 划 工 期 5 年, 铁 路 全 长 263 公 里, 其 中 : 甘 肃 段 102 公 里, 其 他 省 段 161 公 里 ;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概 算 总 投 资 77 亿 元, 其 中 : 甘 肃 境 内 投 资 25 亿 元, 其 他 省 境 内 投 资 52 亿 元 甘 肃 段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亿 元, 其 中 : 兰 州 铁 路 局 承 担 9.56 亿 元,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76.48%, 甘 肃 省 财 政 承 担 资 本 金 2.94 亿 元 ( 甘 肃 省 境 内 征 地 拆 迁 资 金 ),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23.52% 铁 路 公 司 在 西 安 至 平 凉 铁 路 项 目 持 股 比 例 为 7.20% 该 铁 路 段 已 于 2015 年 实 现 全 线 通 车 (3) 天 平 铁 路 项 目 天 水 至 平 凉 铁 路 ( 批 复 文 号 : 铁 鉴 函 [2010]1106 号 ) 是 国 铁 I 级 单 线 电 气 化 铁 路, 计 划 工 期 4 年, 铁 路 全 长 99 公 里 ( 全 部 在 甘 肃 境 内 ), 初 设 概 算 总 投 资 54 亿 元, 甘 肃 省 境 内 投 资 54 亿 元,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27 亿 元, 其 中 : 兰 州 铁 路 局 承 担 24.5 亿 元,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90.74%, 甘 肃 省 财 政 承 担 资 金 本 2.5 亿 元 ( 甘 肃 省 境 内 征 地 拆 迁 资 金 ), 占 甘 肃 段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9.26% 铁 路 公 司 在 天 平 铁 路 项 目 持 股 比 例 为 7.30%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该 铁 路 段 已 进 入 收 尾 阶 段, 预 计 年 内 可 实 现 通 车 (4) 兰 新 第 二 双 线 项 目 兰 州 至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 批 复 文 号 : 发 改 基 础 [2009]2159 号 ) 是 国 铁 I 级 双 线 电 气 化 铁 路, 计 划 工 期 5 年, 铁 路 全 长 1,768 公 里, 其 中 : 甘 肃 段 798 公 里 ; 其 他 省 段 970 公 里 ;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概 算 总 投 资 1,435 亿 元, 其 中 : 甘 肃 境 内 投 资 86
88 576 亿 元 ; 其 他 省 境 内 投 资 859 亿 元 甘 肃 段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288 亿 元, 其 中 : 兰 州 铁 路 局 承 担 264 亿 元,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91.67%, 甘 肃 省 财 政 承 担 资 本 金 24 亿 元 ( 甘 肃 省 境 内 征 地 拆 迁 资 金 ), 占 甘 肃 段 资 本 金 比 例 为 8.33% 铁 路 公 司 在 兰 新 第 二 双 线 项 目 持 股 比 例 为 5.70% 该 铁 路 已 实 现 实 现 全 线 通 车 (5) 宝 兰 客 运 专 线 宝 鸡 至 兰 州 客 运 专 线 国 铁 I 级 双 线 电 气 化 铁 路,2012 年 开 工 建 设, 铁 路 全 长 401 公 里, 其 中 : 甘 肃 段 355 公 里 ; 陕 西 段 46 公 里 ; 概 算 总 投 资 646 亿 元, 其 中 : 甘 肃 境 内 投 资 576 亿 元 ; 陕 西 省 境 内 投 资 70 亿 元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资 本 金 37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铁 路 项 目 资 本 金 支 付 情 况 如 下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铁 路 项 目 资 本 金 支 付 明 细 表 单 位 : 亿 元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批 复 情 况 资 本 金 累 计 支 付 兰 渝 铁 路 西 平 铁 路 兰 新 二 线 铁 路 天 平 铁 路 宝 兰 客 运 专 线 发 改 交 运 [2007]1122 号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08]229 号 环 审 [2008]269 号 发 改 交 运 [2008]1754 号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08]115 号 环 审 [2008]219 号 4.16 发 改 基 础 [2009]2159 号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09]268 号 环 审 [2009]344 号 铁 鉴 函 [2008]1575 号 甘 国 土 资 规 发 [2008]74 号 甘 环 字 发 [2008]126 号 3.2 发 改 基 础 [2010]1348 号 发 改 基 础 [2011]370 号 铁 计 函 [2012]972 号 环 审 [2010]384 号 国 土 资 厅 函 [2012]955 号 合 计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主 要 由 甘 肃 电 投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云 天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发 行 人 涉 足 房 地 产 板 块 主 要 是 根 据 甘 肃 省 政 府 委 托, 所 涉 及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符 合 政 府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政 策 要 求, 合 法 合 规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主 要 承 担 甘 肃 省 会 展 中 心 甘 肃 省 大 剧 院 及 周 边 酒 店 等 配 套 设 施 ( 以 下 简 称 会 展 中 心 建 筑 群 项 目 ) 建 设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做 为 甘 肃 省 唯 一 的 展 览 中 心, 承 办 大 型 展 览 和 会 展 项 目, 是 甘 肃 省 唯 一 具 有 高 等 级 高 水 平 和 地 87
89 方 人 文 特 色 的 展 览 和 演 出 场 所 会 展 中 心 建 筑 群 项 目 经 甘 发 改 投 资 [2007]1310 号 兰 国 用 [2010]C07788 号 及 甘 环 字 发 [2007]65 号 批 准, 项 目 总 投 资 152, 万 元, 资 本 金 由 甘 肃 省 财 政 拨 付, 资 本 金 数 额 为 152, 万 元 项 目 建 成 后 承 担 甘 肃 省 省 委 省 政 府 及 下 属 单 位 的 会 议 及 住 宿 等 配 套 服 务, 并 收 取 相 关 的 会 议 及 服 务 费 用, 发 行 人 拥 有 其 所 有 权 除 此 之 外, 发 行 人 未 进 行 商 业 地 块 储 备 及 普 通 商 品 房 的 投 资 与 开 发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甘 肃 省 会 展 中 心 甘 肃 省 大 剧 院 兼 会 议 中 心 项 目 已 投 入 使 用, 由 发 行 人 进 行 经 营 和 管 理 发 行 人 对 会 展 中 心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属 于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化 管 理 项 目, 以 覆 盖 日 常 支 出 和 维 护 为 目 的, 不 足 部 分 由 财 政 进 行 补 贴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已 获 得 财 政 补 贴 2,000 万 元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板 块 投 资 额 分 别 为 257, 万 元 45, 万 元 万 元 及 17, 万 元, 分 别 实 现 收 入 37, 万 元 12, 万 元 64, 万 元 及 23, 万 元, 主 要 为 场 地 租 赁 收 入 办 公 楼 层 及 商 用 房 租 赁 收 入 及 员 工 住 宅 楼 销 售 等 2012 年, 发 行 人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建 筑 群 项 目 建 成 后 投 入 使 用, 发 行 人 对 部 分 办 公 楼 层 及 临 街 商 用 房 进 行 了 对 外 出 租, 其 中 会 展 中 心 实 现 场 地 租 赁 等 经 营 收 入 1, 万 元, 其 余 13, 万 元 为 电 投 房 地 产 的 临 街 商 用 房 及 部 分 办 公 楼 层 出 租 收 入 2013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包 括 员 工 住 宅 楼 销 售 场 地 租 赁 以 及 物 业 费 等 房 地 产 相 关 业 务 收 入, 其 中 员 工 住 宅 楼 销 售 11,700 万, 场 地 租 赁 540 万, 物 业 费 53 万 元 2014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包 括 员 工 住 宅 楼 销 售 场 地 租 赁 以 及 物 业 费 等 房 地 产 相 关 业 务 收 入 48, 万 元, 其 中 员 工 住 宅 楼 及 集 团 内 成 员 单 位 办 公 楼 销 售 44, 万 元, 场 地 租 赁 及 餐 饮 2982 万 元, 物 业 费 571 万 元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土 地 储 备 项 目, 无 房 地 产 在 建 项 目, 无 房 地 产 投 资 计 划, 发 行 人 所 有 房 地 产 开 发 均 围 绕 甘 肃 省 会 展 中 心 建 筑 群 及 配 套 设 施 进 行 5 发 行 人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发 行 人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在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结 合 项 目 多 元 化 实 际, 提 炼 和 总 结 安 全 文 化, 强 化 监 督 体 系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注 重 规 范 化 管 理 和 过 程 管 理, 着 力 构 建 安 全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以 零 事 故 为 目 标, 88
90 积 极 培 育 零 失 误 零 违 章 零 缺 陷 的 本 质 安 全 文 化 理 念 发 行 人 不 断 健 全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和 管 理 流 程, 强 化 预 测 预 警 预 报 预 控 措 施,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季 节 性 系 统 性 风 险 等 因 素, 及 时 进 行 风 险 预 测, 制 定 预 防 措 施, 保 证 防 汛 度 汛 机 组 检 修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安 全, 确 保 各 项 资 产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虽 然 发 行 人 有 严 格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和 各 项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措 施, 但 由 于 行 业 特 殊 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仍 不 可 避 免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发 生 电 力 生 产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1 起 2012 年 10 月 23 日,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处 理 1 号 机 启 动 过 程 中 的 真 空 破 坏 门 故 障 时, 检 修 人 员 被 吸 入 管 口, 造 成 1 人 死 亡 该 事 故 发 生 后, 发 行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加 强 对 生 产 人 员 安 全 知 识 安 全 技 能 水 平 和 专 业 知 识 及 技 能 的 教 育 培 训, 尤 其 加 强 对 辅 控 运 行 人 员 辅 网 检 修 维 护 人 员 的 培 训,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上 岗 考 试 制 度, 认 真 开 展 事 故 预 想, 并 对 规 程 和 系 统 图 进 行 细 致 深 入 的 排 查, 凡 是 不 符 合 实 际 不 符 合 标 准 无 指 导 内 容 的 规 程 和 系 统 图 要 立 即 进 行 修 订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除 上 述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外,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一 般 及 以 上 设 备 事 故 火 灾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未 发 生 水 淹 厂 房 及 漫 坝 事 故 6 发 行 人 环 保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中, 目 前 有 两 家 火 力 发 电 公 司, 张 掖 发 电 公 司 65 万 千 瓦 发 电 机 组 为 2005 年 新 建 成 机 组, 金 昌 发 电 公 司 2 33 万 千 瓦 发 电 机 组 于 2009 年 投 产 发 电 按 国 家 环 保 政 策 的 要 求, 上 述 两 公 司 均 装 备 了 脱 硫 设 备, 脱 硫 率 达 到 95% 以 上, 享 受 甘 肃 省 元 / 千 瓦 时 脱 硫 电 价 补 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所 属 子 公 司 在 建 项 目 均 获 得 了 环 保 部 门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已 建 成 投 产 项 目 均 通 过 了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审 查 验 收 各 项 目 自 建 设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规 定 建 设 及 生 产, 未 发 生 过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政 策 的 事 件 2014 年 5 月,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司 法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商 总 局 和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2014 年 开 展 整 治 违 法 排 污 企 业 保 障 群 众 健 康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的 通 知,2014 年 5 月 至 11 月 在 全 国 组 织 89
91 开 展 整 治 违 法 排 污 企 业 保 障 群 众 健 康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此 次 环 保 专 项 行 动 的 重 点 任 务 之 一 是 查 处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大 气 污 染 和 废 水 污 染 地 下 水 的 环 境 违 法 问 题 ; 加 强 对 电 力 企 业 ( 包 括 企 业 自 备 电 厂 ) 燃 煤 机 组 钢 铁 水 泥 企 业 以 及 燃 煤 锅 炉 除 尘 脱 硫 设 施 运 行 的 监 管, 严 查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烟 ( 粉 ) 尘 超 标 排 放 的 违 法 行 为 ; 督 促 企 业 正 常 运 行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组 织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内 部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管 理 危 险 废 物 的 贮 存 转 移 处 置 环 节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创 建 工 作,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在 此 次 专 项 检 查 中, 发 行 人 燃 煤 机 组 的 所 有 排 放 物 均 经 过 严 格 的 处 理, 排 放 物 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无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 四 ) 发 行 人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主 要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如 下 表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主 要 在 建 工 程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装 机 容 量 开 工 时 间 概 算 投 资 已 投 资 额 所 在 区 域 神 树 水 电 站 52MW , , 武 威 市 武 威 热 电 2*35MW , , 武 威 市 开 拓 煤 矿 45 万 吨 / 年 , , 山 丹 县 甘 肃 国 际 会 展 配 套 区 项 目 , , 兰 州 市 合 计 557, , 主 要 在 建 工 程 简 介 : 1 杂 木 河 杂 木 寺 二 级 ( 神 树 ) 水 电 站 杂 木 河 神 树 水 电 站 位 于 甘 肃 省 武 威 市 天 祝 县 毛 藏 乡 境 内 电 站 总 装 机 容 量 52 兆 瓦, 安 装 2 台 21 兆 瓦 和 1 台 10 兆 瓦 冲 击 式 水 轮 机 组, 电 站 设 计 引 用 流 量 15m 3 /s, 多 年 平 均 发 电 量 亿 千 瓦 时 工 程 总 投 资 7.45 万 元 ( 不 含 水 库 坝 址 建 设 征 地 及 移 民 安 置 费 用 ) 其 中, 项 目 资 本 金 1.49 亿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20%, 自 有 资 金 全 额 出 资 ; 其 余 资 金 通 过 贷 款 解 决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项 目 已 累 计 投 资 6.36 亿 元, 预 计 2017 年 完 工 验 收 2 武 威 热 电 武 威 热 电 项 目 位 于 甘 肃 省 武 威 市 工 业 园 区, 规 划 容 量 为 4 350MW 机 组, 本 期 建 设 2 350MW 超 临 界 间 接 空 冷 供 热 机 组, 总 投 资 约 31.8 亿 元 该 工 程 采 90
92 用 国 内 技 术 领 先 的 超 临 界 参 数 一 次 中 间 再 热 间 接 空 冷 供 热 机 组, 采 用 高 效 静 电 除 尘 器, 同 步 安 装 石 灰 石 - 石 膏 湿 法 烟 气 脱 硫 装 置 和 烟 气 脱 硝 装 置, 锅 炉 采 取 低 氮 燃 烧 技 术, 项 目 设 计 供 热 能 力 1,751 万 平 方 米 该 工 程 灰 渣 全 部 综 合 利 用, 电 厂 水 源 采 用 武 威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提 供 的 再 生 水, 可 实 现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利 用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该 项 目 已 累 计 投 资 2.7 亿 元, 项 目 正 在 建 设 中 3 开 拓 煤 矿 该 项 目 位 于 张 掖 市 山 丹 县 中 牧 山 丹 马 场 四 场, 距 县 城 东 南 80Km 处 矿 井 1971 年 投 产, 原 甘 肃 环 境 保 护 局 2007 年 批 复 了 矿 井 t/a 矿 井 工 程 一 直 未 建 设, 煤 矿 停 产 至 今 目 前 拟 开 发 建 设 45 万 t/a 煤 矿 改 扩 建 后 矿 井 生 产 能 力 为 45 万 吨 / 年, 净 增 生 产 能 力 36 万 吨 / 年, 服 务 年 限 17.4 年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3.84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该 项 目 已 累 计 投 资 3.45 亿 元, 项 目 预 计 于 年 底 改 扩 建 完 毕 4 甘 肃 国 际 会 展 配 套 区 项 目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及 相 关 的 配 套 区 域 建 设 项 目 位 于 兰 州 市 东 北 部 地 区, 占 地 面 积 380,100 平 方 米, 规 划 设 计 总 建 筑 面 积 957,656 平 方 米, 主 要 含 展 览 中 心 大 剧 院 及 酒 店 等 的 项 目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该 项 目 已 累 计 投 资 亿 元, 项 目 已 基 本 完 成 建 设, 拟 投 入 使 用 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拟 建 设 项 目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常 乐 电 厂 (4 100 万 千 瓦 ) 兰 州 东 川 铁 路 国 际 物 流 中 心 项 目 张 掖 高 台 县 盐 池 滩 10 万 千 瓦 风 电 项 目 黄 河 大 河 家 二 级 水 电 站 (10.6 万 千 瓦 ) 黄 河 黑 山 峡 ( 红 山 峡 ) 装 机 容 量 31.6 万 千 瓦 发 行 人 拟 建 工 程 情 况 计 划 开 完 成 年 投 资 规 模 所 在 区 项 目 进 度 工 年 份 份 ( 亿 元 ) 域 2015 年 2017 年 133 完 成 项 目 规 划 审 批 所 有 基 础 工 作, 项 目 甘 肃 酒 具 备 了 核 准 基 本 条 件 泉 2015 年 2023 年 100 完 成 了 项 目 可 研 编 制 工 作, 组 建 项 目 公 甘 肃 兰 司 州 2015 年 2017 年 8 完 成 项 目 可 研 报 告 评 审, 已 列 入 国 家 甘 肃 张 十 二 五 第 五 批 风 电 核 准 计 划 掖 2015 年 2017 年 9.6 项 目 规 划 环 评 报 告 上 报 国 家 环 保 部 待 甘 肃 临 批 夏 2018 年 2020 年 31.6 前 期 工 作 黄 河 甘 肃 段 合 计
93 ( 五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概 况 电 力 行 业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基 础 和 先 导 产 业, 在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进 程 中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受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的 影 响,2012 年 以 来 用 电 量 增 速 也 呈 现 放 缓 趋 势, 但 最 近 几 年 电 力 行 业 发 展 整 体 平 稳 2014 年 全 国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55,233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80%; 截 至 2014 年 末, 全 国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达 到 亿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8.70%, 实 现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 电 网 规 模 五 年 实 现 总 体 翻 倍 ; 电 源 结 构 继 续 优 化,6,000 千 瓦 及 以 上 电 厂 水 电 设 备 利 用 小 时 达 到 3,653 小 时, 非 化 石 能 源 发 电 容 量 所 占 比 重 持 续 提 高 ; 电 力 技 术 应 用 继 续 实 现 突 破, 电 力 行 业 节 能 减 排 成 效 显 著 1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1) 电 力 投 资 2010 年, 全 国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7,051 亿 元, 其 中 电 源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641 亿 元,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410 亿 元 十 一 五 期 间 全 国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3.2 万 亿 元,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年 均 投 资 2,949 亿 元, 五 年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所 占 比 重 上 升 至 46.05% 2011 年, 全 国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累 计 完 成 7,393 亿 元, 其 中 电 源 基 本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712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6.49%, 其 中 水 电 940 亿 元, 同 比 增 加 14.8%, 火 电 1,054 亿 元, 同 比 减 少 26.10%, 核 电 740 亿 元, 同 比 增 加 14.20%, 风 电 829 亿 元, 同 比 减 少 20.00%;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68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6.77% 2012 年, 全 国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7,446 亿 元, 其 中 电 源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772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3.90%, 其 中 水 电 1,277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1.50%, 火 电 1,014 亿 元, 同 比 减 少 10.50%, 延 续 了 十 一 五 以 来 逐 年 递 减 的 态 势, 火 电 77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80%, 风 电 615 万 元, 同 比 减 少 31.80%, 结 束 了 十 一 五 以 来 快 速 增 长 的 态 势 ;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693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0.20% 2013 年, 全 国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7611 亿 元, 较 2012 年 增 加 21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90% 其 中, 电 源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717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0.40%, 连 续 三 年 出 现 负 增 长, 其 中 水 电 完 成 投 资 1246 亿 元, 较 上 年 小 幅 增 长 0.59%; 火 电 完 成 投 资 928 亿 元, 同 比 减 少 7.41%, 延 续 逐 年 递 减 趋 势 ;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89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6.40% 92
94 2014 年, 全 国 主 要 电 力 企 业 电 力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776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0.50% 电 源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3646 亿 元, 同 比 下 降 5.80%, 其 中, 水 电 火 电 核 电 风 电 分 别 完 成 投 资 960 亿 元,952 亿 元,569 亿 元,993 亿 元 ;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411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6.80% (2) 电 力 基 建 新 增 及 装 机 2011 年, 全 国 基 建 新 增 发 电 设 备 容 量 9,041 万 千 瓦, 已 连 续 6 年 超 过 9,000 万 千 瓦 其 中, 水 电 1,225 万 千 瓦, 火 电 5,886 万 千 瓦, 核 电 175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1,585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169 万 千 瓦 截 至 2011 年 底, 全 国 发 电 设 备 容 量 105,576 万 千 瓦, 比 上 年 增 长 9.25%; 其 中, 水 电 23,051 万 千 瓦 ( 含 抽 水 蓄 能 1,836 万 千 瓦 ) 火 电 76,546 万 千 瓦 ( 含 煤 电 70,667 万 千 瓦 常 规 气 电 3,265 万 千 瓦 ), 分 别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21.83% 72.50%; 核 电 1,257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4,505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规 模 发 展 较 快, 达 214 万 千 瓦 2012 年, 全 国 基 建 新 增 发 电 设 备 容 量 8,020 万 千 瓦, 其 中, 水 电 新 增 1,551 万 千 瓦, 火 电 新 增 5,065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新 增 1,285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新 增 119 万 千 瓦 截 至 2012 年 底, 全 国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达 到 114,491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7.80%; 其 中, 水 电 2,4890 万 千 瓦 ( 含 抽 水 蓄 能 2,031 万 千 瓦 ),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21.70%; 火 电 81,917 万 千 瓦 ( 含 煤 电 75,811 万 千 瓦 气 电 3,827 万 千 瓦 ),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71.50%; 核 电 1,257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6,083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328 万 千 瓦 2013 年, 全 国 基 建 新 增 发 电 设 备 容 量 9,400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加 1,085 万 千 瓦 其 中, 水 电 新 增 2,993 万 千 瓦, 火 电 新 增 3,650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新 增 1,406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新 增 1,130 万 千 瓦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达 到 12.5 亿 千 瓦, 首 次 跃 居 世 界 首 位 ; 其 中, 水 电 2.8 亿 千 瓦,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22.40%; 火 电 8.62 亿 千 瓦,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68.96%; 核 电 1,461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7,548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1,479 万 千 瓦 2014 年, 全 国 基 建 新 增 发 电 设 备 容 量 万 千 瓦, 其 中, 水 电 新 增 2185 万 千 瓦, 火 电 新 增 4729 万 千 瓦, 核 电 新 增 547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新 增 2072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新 增 817 万 千 瓦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国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8.70%; 其 中, 水 电 万 千 瓦 ( 含 抽 水 蓄 能 2183 万 千 瓦 ),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22.20%; 火 电 万 千 瓦 ( 含 煤 电 万 千 瓦 气 电
95 万 千 瓦 ), 占 全 部 装 机 容 量 的 67.40%, 比 上 年 降 低 1.7 个 百 分 点 ; 核 电 1988 万 千 瓦, 并 网 风 电 9581 万 千 瓦,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2652 万 千 瓦 (3) 电 力 生 产 2010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发 电 量 41,413 亿 千 瓦 时, 比 上 年 增 长 13.30%, 其 中, 火 电 33,253 亿 千 瓦 时, 增 长 11.70%; 水 电 6,622 亿 千 瓦 时, 增 长 18.40%; 核 电 734 亿 千 瓦 时, 增 长 70.30%; 风 电 430 亿 千 瓦 时, 增 长 73.40% 2010 年 全 年, 全 国 发 电 设 备 累 计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4,660 小 时, 比 上 年 增 加 114 小 时 其 中, 水 电 3,429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101 小 时 ; 火 电 5,031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166 小 时 ; 核 电 7,924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208 小 时 ; 风 电 2,097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20 小 时 2011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发 电 量 47,217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11.68% 根 据 中 电 联 发 布 的 全 国 发 电 厂 平 均 厂 用 电 率 5.40% 计 算,2011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净 发 电 量 约 为 44,667 亿 千 瓦 时, 稳 居 世 界 第 一 分 类 型 看, 水 电 发 电 量 6,626 亿 千 瓦 时, 比 上 年 降 低 3.52%, 占 全 部 发 电 量 的 14.03%, 比 上 年 降 低 2.21 个 百 分 点 ; 火 电 发 电 量 38,975 亿 千 瓦 时, 比 上 年 增 长 14.07%,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82.54%, 比 上 年 提 高 1.73 个 百 分 点 ; 核 电 并 网 风 电 发 电 量 分 别 为 874 亿 千 瓦 时 和 732 亿 千 瓦 时,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16.95% 和 48.16%,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比 重 分 别 比 上 年 提 高 0.08 和 0.38 个 百 分 点 2011 年 全 年, 全 国 发 电 设 备 累 计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4,731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81 小 时 其 中, 水 电 3,028 小 时, 比 上 年 降 低 376 小 时 ; 火 电 5,294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264 小 时 ; 核 电 7,772 小 时, 比 上 年 降 低 69 小 时 2012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发 电 量 49,774 亿 千 瓦 时, 比 上 年 增 长 5.22% 分 类 型 看, 水 电 发 电 量 8,64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29.3%,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17.40%, 比 上 年 提 高 3.2 个 百 分 点 ; 火 电 发 电 量 39,108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0.30%,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78.60%, 比 上 年 降 低 3.9 个 百 分 点 ; 核 电 并 网 风 电 发 电 量 为 982 亿 千 瓦 时 和 1,004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2.60% 和 35.50%,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比 重 分 别 比 上 年 提 高 0.1 和 0.5 个 百 分 点 2012 年, 全 年 6,000 千 瓦 及 以 上 电 厂 发 电 设 备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为 4,572 小 时, 较 2011 年 降 低 158 小 时 其 中, 水 电 设 备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3,555 小 时, 同 比 增 加 536 小 时 ; 火 电 设 备 平 均 利 用 4,965 小 时, 同 比 降 低 340 小 时 ; 核 电 7,838 小 时, 同 比 增 加 79 小 时 ; 风 电 1,893 小 时, 同 比 增 加 18 小 时 94
96 2013 年, 全 国 水 电 新 增 装 机 容 量 达 到 2,993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加,1676 万 千 瓦, 增 长 78.60%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全 口 径 水 电 装 机 容 量 2.8 亿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12.30%; 全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水 电 发 电 量 8,963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5.00%; 全 年 水 电 设 备 利 用 小 时 3,318 小 时, 同 比 降 低 273 小 时 火 电 完 成 投 资 同 比 下 降 7.40%, 延 续 了 十 一 五 以 来 的 逐 年 下 降 趋 势, 占 电 源 投 资 比 重 降 至 25.00%; 新 增 装 机 3,650 万 千 瓦, 同 比 减 少 1,586 万 千 瓦,2013 年 底 全 国 火 电 装 机 容 量 8.62 亿 千 瓦 2013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火 电 发 电 量 4.19 万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7.00%, 全 年 火 电 设 备 利 用 小 时 5,012 小 时, 同 比 提 高 30 小 时 全 年 火 电 机 组 供 电 标 准 煤 耗 降 至 321 克 / 千 瓦 时, 比 上 年 降 低 4 克 / 千 瓦 时, 煤 电 机 组 供 电 标 准 煤 耗 继 续 居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风 电 完 成 投 资 631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90%; 并 网 风 电 新 增 装 机 容 量 1,406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加 110 万 千 瓦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并 网 风 电 装 机 容 量 7,548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24.50%, 全 年 并 网 风 电 发 电 量 1,40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6.30% 2013 年, 在 多 方 共 同 努 力 下, 我 国 风 电 弃 风 问 题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全 年 风 电 设 备 利 用 小 时 达 到 2,080 小 时, 比 上 年 提 高 151 小 时 核 电 新 增 两 台 机 组, 共 221 万 千 瓦, 截 至 2013 年 底 核 电 装 机 1,461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16.20% 全 年 核 电 发 电 量 1,12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14.00% 2014 年, 全 国 全 口 径 发 电 量 55,459 亿 千 瓦 时, 比 上 年 增 长 3.60% 分 类 型 看, 水 电 发 电 量 10,66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19.70%,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19.20%, 比 上 年 提 高 2.6 个 百 分 点 ; 火 电 发 电 量 41,73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下 降 0.70%,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75.20%, 比 上 年 降 低 3.3 个 百 分 点 ; 核 电 并 网 风 电 和 并 网 太 阳 能 发 电 量 分 别 为 1,262 亿 千 瓦 时 1,563 亿 千 瓦 时 和 23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3.20% 12.20% 和 17.10%, 占 全 国 发 电 量 的 比 重 分 别 比 上 年 提 高 0.2 个 0.2 个 和 0.3 个 百 分 点 2014 年, 全 国 6,000 千 瓦 及 以 上 电 厂 发 电 设 备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数 4,286 小 时, 同 比 降 低 235 小 时 其 中, 水 电 设 备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3,653 小 时, 同 比 增 加 293 小 时 ; 火 电 设 备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4,706 小 时, 同 比 降 低 314 小 时 ; 核 电 7,489 小 时, 同 比 降 低 385 小 时 ; 风 电 1,905 小 时, 同 比 降 低 120 小 时 (4) 电 力 消 费 2010 年, 全 国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41,923 亿 千 瓦 时,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984 亿 千 瓦 时, 第 二 产 业 31,318 亿 千 瓦 时, 第 三 产 业 4,497 亿 千 瓦 时,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5,125 95
97 亿 千 瓦 时 ; 从 分 类 用 电 量 看, 全 国 工 业 用 电 量 为 30,887 亿 千 瓦 时, 其 中, 轻 重 工 业 分 别 为 5,188 亿 千 瓦 时 和 25,699 亿 千 瓦 时 2011 年, 全 国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46,928 亿 千 瓦 时, 其 中 : 第 一 产 业 1,015 亿 千 瓦 时, 第 二 产 业 35,185 亿 千 瓦 时, 第 三 产 业 5,082 亿 千 瓦 时,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5,646 亿 千 瓦 时 从 分 类 用 电 量 看, 全 国 工 业 用 电 量 为 34,633 亿 千 瓦 时, 其 中, 轻 重 工 业 分 别 为 5,830 亿 千 瓦 时 和 28,803 亿 千 瓦 时 2012 年, 全 国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49,59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5.50%, 其 中 : 第 一 产 业 1,013 亿 千 瓦 时, 第 二 产 业 36,669 亿 千 瓦 时, 第 三 产 业 5,690 亿 千 瓦 时,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6,219 亿 千 瓦 时 从 分 类 用 电 量 看, 全 国 工 业 用 电 量 为 36,061 亿 千 瓦 时, 其 中, 轻 重 工 业 分 别 为 6,083 亿 千 瓦 时 和 29,978 亿 千 瓦 时 2014 年, 全 国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55,233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80%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用 电 量 994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下 降 0.20%; 第 二 产 业 40,650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70%; 第 三 产 业 6,660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6.40%;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6,928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2.20% 工 业 用 电 量 39,930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70%, 其 中, 轻 重 工 业 用 电 量 分 别 为 6,658 亿 千 瓦 时 和 33,272 亿 千 瓦 时,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4.20% 和 3.60% 2 行 业 政 策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提 高 电 力 价 格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电 号 ) 精 神, 国 家 发 改 委 相 继 上 调 了 华 北 电 网 东 北 电 网 等 发 电 企 业 的 上 网 电 价, 同 时 调 整 了 部 分 用 户 的 终 端 消 费 电 价 2008 年 8 月 20 日 起, 国 家 发 改 委 再 次 将 全 国 火 力 发 电 ( 含 燃 煤 燃 油 燃 气 发 电 和 热 电 联 产 ) 企 业 上 网 电 价 平 均 每 千 瓦 时 提 高 2 分 钱, 燃 煤 机 组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同 步 调 整 各 省 ( 区 市 ) 电 网 火 力 发 电 企 业 上 网 电 价 调 价 标 准, 依 据 该 地 区 煤 炭 价 格 上 涨 情 况 确 定 2008 年 11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布 了 各 省 级 电 网 输 配 电 价 标 准, 为 直 购 电 范 围 的 进 一 步 推 广 奠 定 了 基 础 国 家 电 监 会 2009 年 电 力 监 管 工 作 会 议 上 也 明 确 提 出, 将 在 广 东 吉 林 和 四 川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推 动 大 用 户 直 接 交 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工 业 企 业 参 与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准 入 及 管 理 的 政 策 规 范, 进 一 步 深 化 大 用 户 直 购 电 试 点, 扩 大 交 易 范 围 和 规 模 96
98 2008 年 11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布 了 各 省 级 电 网 输 配 电 价 标 准, 为 直 购 电 范 围 的 进 一 步 推 广 奠 定 了 基 础 国 家 电 监 会 2009 年 电 力 监 管 工 作 会 议 上 也 明 确 提 出, 将 在 广 东 吉 林 和 四 川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推 动 大 用 户 直 接 交 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工 业 企 业 参 与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准 入 及 管 理 的 政 策 规 范, 进 一 步 深 化 大 用 户 直 购 电 试 点, 扩 大 交 易 范 围 和 规 模 2009 年 11 月 20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将 全 国 销 售 电 价 每 千 瓦 时 平 均 提 高 2.8 分 钱 这 次 电 价 调 整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是 对 上 网 电 价 做 了 有 升 有 降 的 调 整, 陕 西 等 10 个 省 ( 区 市 ) 燃 煤 机 组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适 当 提 高 ; 浙 江 等 7 个 省 ( 区 市 ) 适 当 下 调 二 是 统 筹 解 决 2008 年 8 月 20 日 火 电 企 业 上 网 电 价 上 调 对 电 网 企 业 的 影 响 三 是 提 高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标 准 四 是 适 当 疏 导 脱 硫 电 价 矛 盾 在 调 整 电 价 同 时, 对 销 售 电 价 结 构 做 了 进 一 步 优 化 和 完 善 加 快 了 城 乡 各 类 用 电 同 价, 工 商 业 用 电 同 价 步 伐, 并 按 照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适 当 调 整 了 电 压 等 级 之 间 的 差 价 国 家 发 改 委 于 2010 年 10 月 9 日 出 台 了 关 于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实 行 阶 梯 电 价 的 指 导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稿 ), 拟 推 行 居 民 阶 梯 式 累 进 电 价 2011 年 4 月, 发 改 委 上 调 了 16 省 的 上 网 电 价, 从 分 / 度 不 等 根 据 电 力 工 业 十 二 五 规 划 研 究 报 告 的 预 测,2015 年 我 国 的 平 均 销 售 电 价 将 达 到 0.71 元 / 千 瓦 时,2020 年 将 突 破 0.8 元 / 千 瓦 时, 因 此 年 均 2-3 分 / 度 的 销 售 电 价 上 调 在 合 理 预 期 中 国 家 发 改 委 于 2010 年 10 月 9 日 出 台 了 关 于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实 行 阶 梯 电 价 的 指 导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稿 ), 拟 推 行 居 民 阶 梯 式 累 进 电 价 2011 年 4 月 份 发 改 委 上 调 了 16 省 的 上 网 电 价, 分 / 千 瓦 时 不 等 2011 年 11 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出 台 关 于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试 行 脱 硝 电 价 政 策, 上 网 电 价 在 现 行 基 础 上 增 加 0.8 分 / 千 瓦 时,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脱 硝 成 本 2012 年 8 月 6 日, 国 务 院 正 式 印 发 的 节 能 减 排 十 二 五 规 划 提 出 加 强 用 能 节 能 管 理, 健 全 节 能 环 保 法 律 和 标 准 等 一 系 列 环 保 要 求 随 着 环 保 标 准 的 提 出, 有 关 部 门 对 火 电 厂 脱 硫 脱 硝 及 脱 氮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提 高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发 改 委 下 发 了 关 于 扩 大 脱 硝 电 价 政 策 试 点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号 ), 文 件 规 定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脱 硝 电 价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为 全 国, 增 加 的 脱 硝 资 金 暂 由 电 网 企 业 垫 付 2013 年 8 月 26 日, 发 改 委 下 发 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促 进 光 伏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号 ), 这 次 调 整 的 主 要 内 97
99 容 : 一 是 分 资 源 区 制 定 光 伏 电 站 标 杆 电 价 根 据 各 地 太 阳 能 资 源 条 件 和 建 设 成 本, 将 全 国 分 为 三 类 太 阳 能 资 源 区, 相 应 确 定 了 三 类 资 源 区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分 别 为 每 千 瓦 时 0.9 元 0.95 元 和 1.0 元 ; 二 是 制 定 了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电 价 补 贴 标 准, 对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实 行 按 照 发 电 量 补 贴 的 政 策, 电 价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千 瓦 时 0.42 元 ; 三 是 明 确 了 相 关 配 套 规 定 对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自 发 自 用 电 量 免 收 随 电 价 征 收 的 各 类 基 金 和 附 加, 以 及 系 统 备 用 容 量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并 网 服 务 费 ; 鼓 励 通 过 招 标 等 竞 争 方 式 确 定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上 网 电 价 和 电 量 补 贴 标 准 20 年 ; 四 是 明 确 了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分 区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政 策 适 用 于 2013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备 案 ( 核 准 ), 以 及 今 年 9 月 1 日 前 备 案 ( 核 准 ) 但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投 运 的 光 伏 电 站 ; 电 价 补 贴 标 准 适 用 于 除 享 受 中 央 财 政 投 资 补 贴 以 外 的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 2013 年 8 月 27 日, 发 改 委 下 发 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调 整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标 准 与 环 保 电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号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将 向 除 居 民 生 活 和 农 业 生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电 征 收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标 准 由 现 行 的 每 千 瓦 时 0.8 分 提 高 至 1.5 分 ; 二 是 将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脱 硝 电 价 补 偿 标 准 由 每 千 瓦 时 0.8 分 分 提 高 至 1 分 ; 三 是 对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除 尘 成 本 予 以 适 当 补 偿, 除 尘 电 价 补 偿 标 准 为 每 千 瓦 时 0.2 分 2014 年 4 月 3 日, 发 改 委 联 合 环 保 部 印 发 了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环 保 电 价 及 环 保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指 出 将 加 快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脱 硫 脱 硝 除 尘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严 惩 骗 取 脱 硫 脱 硝 除 尘 电 价 补 贴 者, 对 燃 煤 电 厂 不 正 常 运 行 环 保 设 施 或 不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排 放 的, 将 没 收 相 应 的 环 保 电 价 款 ; 如 果 排 放 超 过 浓 度 限 值 1 倍 及 以 上, 企 业 将 面 临 最 高 5 倍 于 环 保 电 价 款 的 处 罚 2015 年 2 月 17 日, 发 改 委 发 布 了 第 21 号 令, 公 布 了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就 电 力 行 业 和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等 问 题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2015 年 3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印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号 ) 文, 就 推 进 电 力 交 易 体 制 改 革, 有 序 推 进 电 价 改 革, 理 顺 电 价 形 成 机 制 等 做 了 进 一 步 规 划, 意 在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解 决 制 约 电 力 行 业 科 学 发 展 的 突 出 矛 盾 和 深 层 次 问 题, 促 进 电 力 行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推 动 结 构 转 型 和 产 业 升 级 2015 年 5 月 8 日, 发 改 委 印 发 关 于 完 善 跨 省 跨 区 电 能 交 易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发 改 价 格 [2015]962 号, 国 家 鼓 励 通 过 招 标 等 竞 争 方 式 确 定 新 98
100 建 跨 省 跨 区 送 电 项 目 业 主 和 电 价 ; 鼓 励 送 受 电 双 方 建 立 长 期 稳 定 的 电 量 交 易 和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2015 年 6 月 23 日,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指 导 精 神, 推 进 输 配 电 价 改 革, 发 改 委 联 合 能 源 局 两 部 门 印 发 输 配 电 定 价 成 本 监 审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发 改 价 格 [2015]1347 号 3 行 业 前 景 及 发 展 趋 势 从 行 业 发 展 看, 由 于 中 国 经 济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继 续 保 持 平 稳 较 快 增 长,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也 将 进 一 步 不 断 提 高, 对 电 力 发 展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因 此, 发 电 行 业 仍 将 保 持 较 快 发 展, 前 景 光 明 预 计 到 十 二 五 末,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将 达 到 亿 千 瓦 左 右, 年 均 增 长 8.50%;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将 达 到 6.27 万 亿 千 瓦 时, 年 均 增 长 8.50% 到 十 三 五 末, 发 电 装 机 容 量 将 达 到 亿 千 瓦 左 右, 年 均 增 长 5.60%;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将 达 到 8.20 万 亿 千 瓦 时, 年 均 增 长 5.50% 十 二 五 末, 非 化 石 能 源 发 电 装 机 规 模 将 达 到 4.74 亿 千 瓦, 占 总 装 机 比 重 33.00%, 比 2010 年 提 高 6.3 个 百 分 点 ; 到 十 三 五 末, 非 化 石 能 源 发 电 装 机 规 模 将 达 到 6.85 亿 千 瓦, 占 总 装 机 比 重 36.30%, 比 2015 年 提 高 3.3 个 百 分 点 根 据 能 源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将 继 续 积 极 开 发 水 电 优 化 发 展 火 电 推 进 核 电 建 设 规 划 明 确 了 水 电 作 为 国 家 电 力 系 统 的 基 石 之 一, 在 国 家 中 期 发 展 战 略 中 占 据 了 优 先 发 展 的 地 位 根 据 我 国 水 电 发 展 规 划, 到 2020 年 水 电 装 机 容 量 将 达 到 2.9 亿 千 瓦, 后 续 开 发 空 间 仍 较 大 相 对 于 火 电, 水 电 被 视 为 清 洁 可 再 生 能 源, 总 体 上 可 获 得 更 多 的 政 策 扶 持 和 更 好 的 发 展 空 间, 这 也 提 升 了 水 电 项 目 的 竞 争 力 十 二 五 电 力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中, 按 照 安 全 经 济 绿 色 和 谐 的 规 划 原 则, 统 筹 未 来 十 年 和 长 远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各 种 电 源 结 构 的 经 济 性, 提 出 了 优 先 开 发 水 电 优 化 发 展 煤 电 大 力 发 展 核 电 积 极 推 进 新 能 源 发 电 适 度 发 展 天 然 气 集 中 发 电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分 布 式 发 电 的 方 针 2007 年 7 月 国 家 电 监 会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电 网 企 业 全 额 收 购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量 监 管 办 法, 并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据 规 定, 对 于 电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企 业, 电 网 企 业 必 须 优 先 全 额 收 购 其 上 网 电 量 ; 强 制 优 先 收 购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包 括 水 力 发 电 风 力 发 电 生 物 99
101 质 发 电 太 阳 能 发 电 海 洋 能 发 电 和 地 热 能 发 电 等 六 种 此 办 法 可 有 效 促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并 网 发 电, 规 范 电 网 企 业 全 额 收 购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量 行 为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将 大 力 投 资 智 能 电 网 工 程, 预 计 可 进 一 步 增 强 中 小 型 水 电 风 电 等 电 力 消 纳 的 可 靠 性 另 外, 受 到 日 本 核 泄 露 事 故 影 响, 国 务 院 已 暂 停 审 批 核 电 项 目 ( 包 括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项 目 ) 考 虑 到 我 国 在 哥 本 哈 根 协 议 中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 到 2020 年 单 位 GDP 碳 排 放 在 2005 年 基 础 上 减 排 40-45%, 未 来 5-10 年 我 国 水 电 开 发 有 望 进 入 快 车 道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6 个 大 型 水 电 基 地 可 投 产 大 型 干 流 电 站 主 要 有 溪 洛 渡 向 家 坝 锦 屏 梯 级 糯 扎 渡 等, 预 计 可 投 产 容 量 5,200 万 千 瓦 左 右 ; 其 他 省 区 市 以 及 四 川 云 南 两 省 的 非 干 流 水 电 可 投 产 容 量 3,550 万 千 瓦 左 右, 全 国 水 电 投 产 规 模 8,750 万 千 瓦 左 右 到 2015 年, 全 国 常 规 水 电 装 机 预 计 达 到 2.84 亿 千 瓦 左 右, 水 电 开 发 程 度 达 到 71% 左 右 ( 按 经 济 可 开 发 容 量 计 算, 下 同 ), 其 中 东 部 和 中 部 水 电 基 本 开 发 完 毕, 西 部 水 电 开 发 程 度 在 54% 左 右 短 期 内, 综 合 考 虑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稳 定 运 行 态 势, 全 国 电 力 消 费 将 继 续 保 持 并 延 续 平 稳 增 长 态 势 4 甘 肃 省 电 力 行 业 发 展 现 状 及 规 划 (1) 甘 肃 省 电 力 行 业 发 展 现 状 近 年 来, 随 着 甘 肃 经 济 平 稳 快 速 发 展,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2014 年 末 甘 肃 省 装 机 容 量 达 4,191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20.11% 其 中 : 火 电 装 机 1,850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15.50%; 水 电 装 机 814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7.73%; 风 电 装 机 1,008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43.36%, 位 居 全 国 第 二 ; 光 伏 发 电 装 机 517 万 千 瓦, 同 比 增 长 20.34%, 位 居 全 国 第 一 2014 年, 甘 肃 省 全 社 会 用 电 量 累 计 1,095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2.07% 一 产 用 电 50 亿 千 瓦 时, 占 全 社 会 用 电 比 重 为 4.52%, 同 比 下 降 6.96%; 二 产 用 电 873 亿 千 瓦 时, 占 比 79.66%, 同 比 增 长 1.91%; 三 产 用 电 100 亿 千 瓦 时, 占 比 9.15%, 同 比 增 长 5.87%;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73 亿 千 瓦 时, 占 比 6.67%, 同 比 增 长 5.80% 2014 年, 全 省 累 计 完 成 发 电 量 1,24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3.86% 其 中, 火 电 731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4.28%; 水 电 355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下 降 0.31%; 风 电 115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下 降 3.68%; 光 电 40 亿 千 瓦 时, 同 比 增 长 % 100
102 甘 肃 省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意 见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适 当 提 高 省 内 统 调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上 网 电 价, 具 体 提 价 标 准 为 每 千 瓦 时 提 高 元 同 步 调 整 省 内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调 后 含 脱 硫 燃 煤 机 组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为 每 千 瓦 时 0.33 元 ( 含 税 ), 不 含 脱 硫 燃 煤 机 组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为 每 度 0.32 元 ( 含 税 ) 2010 年 5 月 26 日,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了 甘 肃 省 取 水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67 号 令 ), 要 求 全 省 范 围 内 取 用 水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取 水 人 )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证 并 从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征 收 水 资 源 管 理 费 根 据 办 法 要 求, 发 电 企 业 需 根 据 办 法 要 求 交 纳 水 资 源 管 理 费, 其 中 水 电 企 业 : 装 机 5 万 以 上,5 厘 / 度 电 ;5 万 以 下,3 厘 / 度 电 ; 火 电 企 业 : 地 表 水,0.1 元 / 方, 地 下 水, 0.15 元 / 方 该 办 法 对 水 电 企 业 的 利 润 将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2) 甘 肃 省 电 力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十 一 五 期 间, 甘 肃 省 实 施 工 业 强 省 战 略 的 效 应 进 一 步 显 现, 电 力 已 成 为 甘 肃 省 支 柱 产 业 十 一 五 期 间, 受 益 于 电 网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电 力 外 送 大 通 道 的 形 成, 甘 肃 电 力 能 源 工 业 保 持 持 续 较 快 发 展, 装 机 容 量 大 幅 提 高, 组 成 结 构 更 加 合 理, 电 源 保 障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截 至 2010 年 末, 甘 肃 省 电 源 装 机 容 量 由 2005 年 末 的 986 万 千 瓦 增 加 到 2,745 万 千 瓦, 年 均 增 长 率 达 到 了 创 纪 录 的 22.7% 电 源 装 机 规 模 的 快 速 增 长, 使 甘 肃 由 一 个 缺 电 的 省 份 变 成 了 电 力 大 量 盈 余 并 实 现 外 送 的 能 源 大 省 十 一 五 期 间, 国 家 加 大 节 能 减 排 力 度, 催 生 了 风 能 电 能 太 阳 能 等 新 能 源 产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按 照 省 委 省 政 府 提 出 的 建 设 河 西 风 电 走 廊, 再 造 西 部 陆 上 三 峡 的 发 展 战 略, 甘 肃 省 全 面 启 动 了 酒 泉 千 万 千 瓦 级 风 电 基 地 建 设, 风 电 装 机 由 2005 年 的 6.4 万 千 瓦 迅 速 增 长 到 529 万 千 瓦, 年 均 增 长 率 达 到 了 几 何 倍 数 的 141.8% 根 据 甘 肃 省 十 二 五 电 力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甘 肃 电 源 电 网 结 构 及 电 力 电 量 平 衡 特 性 都 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酒 泉 千 万 千 瓦 级 风 电 基 地 的 建 设 及 外 送, 陇 东 煤 电 基 地 的 建 设 与 外 送, 陇 南 甘 南 大 规 模 水 电 群 的 开 发 与 外 送 等 已 经 迫 在 眉 睫 届 时, 甘 肃 将 成 为 国 家 主 要 的 能 源 基 地 之 一 电 网 建 设 方 面, 发 挥 甘 肃 电 网 的 核 心 枢 纽 优 势, 以 建 设 西 北 电 网 甘 陕 甘 青 甘 宁 之 间 750 千 伏 电 网 输 变 电 工 程 为 重 点, 形 成 西 北 750 千 伏 电 网 西 电 东 送 的 北 通 道 同 时, 实 现 101
103 750 千 伏 电 网 的 延 伸, 以 满 足 甘 肃 南 部 水 电 的 整 体 送 出 以 及 规 划 的 酒 泉 煤 电 基 地 酒 泉 大 型 风 电 基 地 的 电 力 外 送 甘 肃 具 有 丰 富 的 煤 炭 水 电 风 电 资 源, 在 十 二 五 和 将 来 相 对 较 长 的 时 间 内, 甘 肃 具 有 外 送 电 力 的 能 力 和 优 势 根 据 第 三 次 煤 炭 资 源 预 测 与 评 价 获 得 的 预 测 资 源 量 为 1,600 亿 吨, 居 全 国 第 六 位 全 省 水 能 经 济 可 开 发 量 900 万 千 瓦, 年 发 电 量 370 亿 千 瓦 时, 居 全 国 第 9 位, 水 电 开 发 潜 力 巨 大 ; 甘 肃 省 属 全 国 风 能 资 源 较 丰 富 的 省 区, 风 能 资 源 理 论 储 量 为 2.37 亿 千 瓦, 可 开 发 利 用 的 风 能 资 源 总 量 为 2,667 万 千 瓦, 风 能 总 储 量 居 全 国 第 五 位 目 前, 甘 肃 具 有 充 足 的 电 源 储 备 项 目, 且 电 源 点 布 局 大 都 符 合 国 家 要 求 建 设 大 容 量 高 参 数 节 水 环 保 的 坑 口 路 口 电 厂 和 热 电 联 产 工 程 的 产 业 政 策 同 时, 甘 肃 处 于 西 北 五 省 ( 区 ) 的 中 心 位 置, 也 是 西 北 电 网 的 枢 纽, 尤 其 是 随 着 西 北 750 千 伏 电 网 的 形 成, 甘 肃 将 成 为 西 北 750 千 伏 电 网 的 中 心 为 提 高 甘 肃 省 能 源 基 地 的 开 发 外 送 能 力, 国 家 电 网 十 二 五 期 间 将 在 甘 肃 建 设 两 条 ±800 千 伏 的 直 流 输 电 特 高 压 线 路, 以 便 使 甘 肃 将 能 源 资 源 优 势 转 化 为 经 济 发 展 优 势 5 行 业 竞 争 情 况 我 国 发 电 环 节 已 经 基 本 实 现 市 场 主 体 多 元 化, 初 步 形 成 竞 争 格 局 从 整 体 上 来 看 可 以 分 为 国 家 五 大 发 电 集 团 非 国 电 系 国 有 发 电 集 团 地 方 发 电 集 团 及 民 营 及 外 资 发 电 企 业 五 大 发 电 集 团 是 指 华 能 集 团 大 唐 集 团 国 电 集 团 华 电 集 团 和 中 电 投 集 团 ; 非 国 电 系 国 有 发 电 集 团 包 括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开 发 总 公 司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神 华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润 电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等 四 小 发 电 集 团 ; 地 方 发 电 集 团 包 括 申 能 集 团 粤 电 集 团 河 北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等 地 方 拥 有 的 电 力 集 团 及 两 大 核 电 集 团 ; 民 营 及 外 资 发 电 企 业 是 指 外 资 和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的 一 些 电 力 集 团 (1) 五 大 发 电 集 团 五 大 发 电 集 团 指 的 是 2002 年 从 原 来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拆 分 出 来 的 一 系 列 有 历 史 渊 源 的 发 电 集 团 这 些 发 电 企 业 依 靠 强 大 的 实 力, 发 展 十 分 迅 速 2007 年, 借 助 上 大 压 小 政 策, 五 大 集 团 纷 纷 关 停 旗 下 小 火 电, 抢 建 大 型 机 组, 装 机 增 速 进 一 步 提 高 目 前, 五 大 电 力 集 团 都 在 加 速 收 购 地 方 发 电 企 业, 未 来 共 同 的 目 标 就 是 实 现 煤 电 一 体 化 加 速 优 化 电 源 和 产 业 结 构 积 极 走 出 去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以 及 加 大 资 本 运 作 102
104 (2) 非 国 电 系 国 有 发 电 集 团 1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是 为 建 设 三 峡 开 发 长 江 而 成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的 战 略 定 位 是 以 大 型 水 电 开 发 与 运 营 为 主 的 清 洁 能 源 集 团, 主 营 业 务 是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电 力 生 产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2 神 华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神 华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是 中 央 直 管 的 53 家 国 有 重 要 骨 干 企 业 之 一, 是 以 煤 为 基 础, 电 力 铁 路 港 口 航 运 煤 制 油 与 煤 化 工 为 一 体, 产 运 销 一 条 龙 经 营 的 特 大 型 能 源 企 业, 是 我 国 规 模 最 大 现 代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煤 炭 企 业 和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煤 炭 经 销 商 3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电 力 业 务 是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资 产 和 利 润 增 长 的 重 要 支 撑, 主 要 由 下 属 子 公 司 国 投 电 力 公 司 和 国 投 华 靖 电 力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4 华 润 电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华 润 电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是 华 润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的 旗 舰 附 属 公 司, 从 事 电 力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与 管 理 中 国 华 润 总 公 司 通 过 华 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间 接 控 股 华 润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而 中 国 华 润 总 公 司 是 国 资 委 直 属 的 大 型 多 元 化 集 团 华 润 电 力 参 股 和 控 股 的 项 目 以 火 电 为 主 (3) 地 方 发 电 集 团 近 年 来, 我 国 地 方 发 电 集 团 发 展 迅 速, 截 至 2009 年 底, 地 方 发 电 企 业 的 装 机 总 量 占 全 国 装 机 容 量 的 37.05%, 仅 次 于 五 大 发 电 集 团, 是 我 国 电 力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4) 民 营 及 外 资 发 电 企 业 外 资 和 民 间 资 本 曾 经 在 上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末 九 十 年 代 初 大 举 进 入 过 中 国 的 电 力 行 业,1997 年, 外 资 占 我 国 电 力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比 例 达 到 最 高, 至 14.5% 然 而 由 于 诸 多 原 因, 大 部 分 外 资 和 民 资 后 来 都 撤 出 了 这 一 行 业 目 前 外 资 和 民 资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种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以 及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类 型 的 机 组 103
105 6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地 位 及 竞 争 优 势 (1) 行 业 地 位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电 力 项 目 投 资 和 电 力 生 产 经 多 年 发 展,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按 权 益 市 场 份 额 算, 发 行 人 在 甘 肃 省 内 六 大 发 电 主 体 中 排 第 一 位, 按 控 股 市 场 份 额 算, 发 行 人 市 场 份 额 在 省 内 六 大 发 电 主 体 中 排 第 二 位 (2) 发 行 人 竞 争 优 势 分 析 1 政 策 优 势 发 行 人 作 为 甘 肃 省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政 策 性 国 有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控 股 或 参 股 了 甘 肃 省 绝 大 部 分 的 电 源 点, 电 力 投 资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成 为 目 前 甘 肃 省 最 大 的 国 有 电 力 投 资 公 司 较 其 他 同 行 相 比 更 能 获 得 甘 肃 省 地 方 政 府 在 项 目 核 准 资 源 配 置 等 方 面 的 有 力 支 持 2 规 模 及 运 营 成 本 优 势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加 大 了 电 源 项 目 的 新 建 工 作, 水 电 站 发 电 资 源 增 长 较 快, 发 行 人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顺 利 推 进 未 来 几 年 内, 公 司 水 电 项 目 设 计 发 电 量 增 长 将 大 幅 增 长 由 于 水 电 项 目 运 营 成 本 低, 利 润 远 高 于 火 电 项 目, 且 在 现 有 发 电 调 度 方 式 中 处 于 优 先 地 位, 因 此 预 计 新 建 水 电 项 目 投 产 后, 将 大 幅 度 提 升 发 行 人 利 润 水 平 3 融 资 优 势 发 行 人 在 当 地 多 家 商 业 银 行 拥 有 宽 裕 的 授 信 额 度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公 司 共 获 得 银 行 授 信 亿 元, 未 使 用 余 额 亿 元 发 行 人 有 较 强 的 持 续 融 资 能 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九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为 加 强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管 理, 规 范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债 权 人 及 其 他 权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等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1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104
106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等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规 定,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对 对 外 新 闻 宣 传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了 规 范 管 理 本 公 司 对 外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总 经 理 工 作 部 是 公 司 对 外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新 闻 宣 传 和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等 事 项 的 统 一 管 理 2 信 息 披 露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依 法 合 规 原 则 ;(2)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原 则 ;(3) 主 动 及 时 披 露 原 则 ;(4)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同 时 原 则 ;(5) 持 续 披 露 原 则 3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募 集 说 明 书 等 发 行 文 件 (2) 定 期 报 告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和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分 别 向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提 交 并 披 露 上 一 年 度 年 度 报 告 和 本 年 度 中 期 报 告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至 少 记 载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公 司 概 况 ;2)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上 半 年 财 务 会 计 状 况 或 者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3) 已 发 行 的 未 到 期 债 券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情 况 增 信 措 施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债 券 兑 付 兑 息 情 况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等 ;4)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时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情 形 及 相 关 风 险 防 范 解 决 机 制 ( 如 有 );5) 涉 及 公 司 的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债 券 按 期 偿 付 的 重 大 事 项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要 求 披 露 的 其 他 事 项 公 司 应 当 按 时 披 露 定 期 报 告 因 故 无 法 按 时 披 露 的, 应 当 提 前 披 露 定 期 报 告 延 期 披 露 公 告, 说 明 延 期 披 露 的 原 因,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影 响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能 力 的 情 形 和 风 险 (3) 临 时 报 告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或 者 债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项, 或 者 存 在 关 于 公 司 及 其 债 券 的 重 大 市 场 传 闻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向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提 105
107 交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说 明 事 件 的 起 因 目 前 的 状 态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1)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2)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3) 公 司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4) 公 司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5) 公 司 当 年 累 计 新 增 借 款 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6)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或 者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十 ;7) 公 司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百 分 之 十 的 重 大 损 失 ;8) 公 司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9)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10) 保 证 人 担 保 物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11) 公 司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可 能 不 符 合 债 券 上 市 条 件 ;12) 公 司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13) 其 他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1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重 大 事 项 的 进 展 和 对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4)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公 司 应 当 聘 请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当 同 时 向 公 司 和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提 交, 并 由 公 司 和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及 时 向 市 场 披 露 并 至 少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披 露 上 一 年 度 的 债 券 信 用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 二 )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1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聘 请 长 城 证 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以 处 理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相 关 事 务 和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与 其 签 订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并 共 同 制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2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定 期 报 告 与 临 时 报 告 现 场 接 待 电 话 咨 询 公 司 邮 箱 和 邮 寄 资 料 等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咨 询 电 话 传 真 和 电 子 信 箱 等 对 外 联 系 渠 道 畅 通, 确 保 咨 询 电 话 在 工 作 时 间 有 专 人 接 听, 并 通 过 有 效 形 式 向 投 资 者 答 复 和 反 馈 相 关 信 息 ( 三 )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相 关 机 构 及 人 员 106
108 相 关 负 责 部 门 : 财 务 部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负 责 人 : 杨 含 彦 电 话 : 传 真 :
109 第 六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本 节 的 财 务 会 计 数 据 及 有 关 分 析 说 明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2 年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投 资 者 应 通 过 查 阅 公 司 2012 年 度 至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以 及 2015 年 1-6 月 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详 细 了 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及 现 金 流 量 本 文 中 2012 年 数 据 来 自 国 富 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 国 浩 审 字 [2013]704B0027 号 ); 2013 年 数 据 来 自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 瑞 华 审 字 [2014] 号 );2014 年 数 据 来 自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2015) 京 会 兴 审 字 第 号 2015 年 1-6 月 数 据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编 制 的 未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一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一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如 下 : 1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2,857,050, ,867,125, ,269,720, ,993,359,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1,266,660, ,000, 应 收 票 据 248,550, ,398, ,300, ,586, 应 收 账 款 684,906, ,305, ,472, ,380, 预 付 款 项 4,252,363, ,529,725, ,796,603, ,683,501, 应 收 利 息 418, , , 应 收 股 利 58,175, 其 他 应 收 款 433,466, ,348, ,077,537, ,300, 存 货 455,350, ,063, ,248,733, ,48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108
110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2,891,411,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0,198,767, ,367,313, ,262,328, ,200,608, 非 流 动 资 产 :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227,340, ,705, ,92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2,037,216, ,645,98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100,000, ,500, ,000, 长 期 应 收 款 103,585,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981,627, ,353,052, ,351,535, ,247,256,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26,205, ,650, 固 定 资 产 26,226,864, ,760,201, ,435,059, ,472,698, 在 建 工 程 2,216,737, ,911,198, ,180,651, ,062,285, 工 程 物 资 176,174, ,708, ,816, ,361,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14,846, ,846,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347,635, ,635, ,748, ,502,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18,121, ,121, ,121, ,12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32,199, ,048, ,317, ,07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59,458, ,506, ,121, ,011,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4,550,759, ,673,903, ,200,291, ,008,309, 资 产 合 计 64,749,527, ,041,216, ,462,620, ,208,917,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1,736,758, ,031,500, ,720,000, ,622,4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172,991, ,176, ,940, ,821, 应 付 账 款 1,243,773, ,855,503, ,049,207, ,065,631, 预 收 款 项 81,655, ,385, ,780, ,469,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63,436, ,595, ,737, ,157, 应 交 税 费 -571,481, ,895, ,356, ,517, 应 付 利 息 82,999, ,965, ,051, ,520, 应 付 股 利 29,257, ,260, ,993, ,239, 其 他 应 付 款 800,719, ,147,363, ,256,431, ,509,368,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075,018, ,342,197, ,223,295, ,415,238,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815,127, ,492,051, ,397,081, ,500,330,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21,762,604, ,008,829, ,365,490, ,792,500, 应 付 债 券 7,650,716, ,687,850, ,900,000, ,018,121,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987, ,819,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172, ,174,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9,358,
111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115,949, ,391, ,882,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9,538,800, ,809,854, ,369,869, ,933,322, 负 债 合 计 34,353,928, ,301,905, ,766,951, ,433,652,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3,620,000, ,620,000, ,620,000, ,620,000, 资 本 公 积 22,803,018, ,174,443, ,035,236, ,267,434, 专 项 储 备 168, , , 盈 余 公 积 1,391,108, ,391,108, ,391,108, ,391,108,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67,592, ,940, ,894, ,32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746,534, ,038,780, ,825,618, ,948,430,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649,063, ,700,530, ,870,050, ,826,834,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0,395,598, ,739,310, ,695,668, ,775,265,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64,749,527, ,041,216, ,462,620, ,208,917,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2,132,276, ,755,453, ,144,050, ,114,917,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2,132,276, ,755,453, ,144,050, ,114,917,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2,388,552, ,196,748, ,359,850, ,990,602,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1,593,315, ,312,565, ,675,910, ,737,30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28,778, ,209, ,028, ,481, 销 售 费 用 1,594, ,830, ,167, ,524, 管 理 费 用 68,089, ,057, ,669, ,248, 财 务 费 用 694,803, ,647,107, ,396,153, ,132,104, 其 中 : 利 息 支 出 718,549, ,700,860, 利 息 收 入 23,746, ,440, 汇 兑 净 损 失 ( 净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971, ,022, ,920, ,061,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307,034, ,665, ,739, ,119,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63,134,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50,758, ,370, ,940, ,434,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789, ,333, ,433, ,264,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2,698, ,559, ,367, ,013,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3, ,177, ,681,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50,848, ,144, ,006, ,685,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6,967, ,743, ,637, ,287,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43,881, ,401, ,368, ,39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79,348, ,715, ,032, ,086,
112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35,466, ,686, ,336, ,311,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3,881, ,401, ,368, ,39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9,348, ,715, ,032, ,438,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5,466, ,686, ,336, ,696,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976,187, ,463,876, ,760,531, ,426,818,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23, ,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03,968, ,204,567, ,278, ,35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180,155, ,668,467, ,047,863, ,944,170, 购 买 商 品 接 收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73,424, ,205,583, ,212,753, ,268,852,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39,010, ,329, ,493, ,778,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40,729, ,548, ,707, ,103,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1,467, ,663, ,992, ,486,15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24,631, ,774,125, ,871,945, ,573,88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55,524, ,894,342, ,175,918, ,284,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5,355,222, ,985, ,000, ,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74,594, ,485, ,366, ,702,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2, ,775, ,710, ,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7,439, ,402,287, ,845, ,308,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457,253, ,544,532, ,922, ,023,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536,875, ,575,515, ,105,197, ,948,646,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6,418,410, ,369,150, ,278,786, ,736,002,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23,350, ,347,766, ,172, ,85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178,635, ,292,431, ,661,156, ,990,50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721,381, ,747,898, ,982,234, ,616,479,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000,000, ,697,209, ,001,400, ,240,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3,766,599, ,240,000, ,532,459, ,687,324,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1,784,900, ,000,000, ,200,000,
113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2,296, ,024,768,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788,895, ,746,877, ,533,859, ,468,065,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2,081,456, ,245,960, ,229,999, ,554,766,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1,110,356, ,937,976, ,359,194, ,460,702,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9,103, ,231, ,357,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210,916, ,173,168, ,589,193, ,029,82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77,978, ,573,709, ,944,665, ,438,239,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012,121, ,153, ,861,650, ,044,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826,338, ,105,725, ,967,375, ,775,331,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838,459, ,825,878, ,105,725, ,967,375, ( 二 )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及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1-6 月 的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如 下 : 1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089,572, ,551, ,773, ,558,775,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1,136,660, ,000,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款 项 253, , ,843, ,426, 应 收 利 息 3,217, ,233, ,124, ,807, 应 收 股 利 58,175, 其 他 应 收 款 33,041, ,412, ,149, ,584, 存 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2,720,000,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262,744, ,064,283, ,067, ,778,594,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997,310, ,960,31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1,062,431, ,800, ,018,000, ,371,100, 长 期 应 收 款 112
11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7,413,895, ,022,660, ,889,039, ,840,656,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249,603, ,763, ,265, ,818, 在 建 工 程 83,433, ,972, ,659, ,955, 工 程 物 资 543,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1,336, ,314, ,490, ,626,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1,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8,331, ,331, ,666, ,666,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1,846,342, ,312,152, ,174,132, ,474,377, 资 产 总 计 34,109,086, ,376,435, ,120,200, ,252,971,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250,000, ,000, ,0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71, , , ,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18,756, ,863, ,699, ,738, 应 交 税 费 -1,599, , ,211, , 应 付 利 息 4,446, ,446, ,157, ,243,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915,284, ,066, ,441,820, ,102,292,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85,066, ,066, ,958,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286,958, ,129,882, ,851,045, ,552,331,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1,365,000, ,370,000, ,380,000, ,390,000, 应 付 债 券 7,650,716, ,687,850, ,900,000, ,018,121,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9,015,716, ,057,850, ,280,000, ,408,121, 负 债 合 计 10,302,674, ,187,732, ,131,045, ,960,452,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3,620,000, ,620,000, ,620,000, ,620,000, 资 本 公 积 18,699,274, ,070,699, ,931,491, ,162,971, 专 项 储 备 113
115 盈 余 公 积 1,391,108, ,391,108, ,391,108, ,391,108,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96,029, ,895, ,555, ,43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3,806,412, ,188,703, ,989,155,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3,806,412, ,188,703, ,989,155, ,292,518,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4,109,086, ,376,435, ,120,200, ,252,971,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21,646, ,572, ,671, ,805,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21,646, ,671, ,805, 利 息 收 入 57,572,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85,718, ,649, ,648,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536, ,318, ,465, ,247,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22,396, ,832, ,703, ,114, 财 务 费 用 61,786, ,132, ,764, ,602, 其 中 : 利 息 支 出 67,566, ,998, ,846, 利 息 收 入 5,779, ,345, 汇 兑 净 损 失 ( 净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082,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61,634, ,715, ,803,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54,343, ,030, ,855, ,639,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728, ,953, ,120, ,715,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37, ,382,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136, ,315, ,145, ,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0,865, ,675, ,883, ,524,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97,335,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0,865, ,339, ,883, ,524,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0,865,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71,883, ,524,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0,865, ,339,
116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0,865, ,339,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324, , ,951,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53,793, ,504,680, ,597,166, ,56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54,117, ,505,048, ,597,166, ,514, 购 买 商 品 接 收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3,890, ,351,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5,878, ,395, ,732, ,640,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3,272, ,797, ,142, ,042,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0,022, ,884,464, ,703,917, ,51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3,063, ,951,009, ,761,792, ,039,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1,054, ,039, ,374, ,524,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4,813,340, ,000, ,000, ,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48,797, ,346, ,146, ,841,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28, ,372,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8,994,076, ,354,043,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3,856,214, ,913,418, ,519, ,841,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3,592, ,966, ,351, ,262,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5,863,300, ,402,635, ,770,029, ,818,292,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196,966, ,275,297, ,8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5,063,858, ,777,898, ,829,381, ,841,354,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07,644, ,864,480, ,373,862, ,714,513,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000,000, ,054,820, ,001,400, ,740,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2,048,200, ,000, ,350,000, ,040,0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1,784,900, ,000,000, ,200,000,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015, ,296, , ,192,199,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053,215, ,875,016, ,351,900, ,516,939,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851,000, ,090,000, ,806,680,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336,795, ,001, ,733, ,214,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62,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88,157, ,537,797, ,088,413, ,127,894,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865,057, ,337,218, ,263,486, ,389,044,
117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779,020, ,777, ,275,002, ,367,993,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10,551, ,773, ,558,775, ,926,769,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089,572, ,551, ,773, ,558,775, 二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情 况 发 行 人 的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符 合 财 政 部 规 定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 一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实 收 资 本 1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以 水 力 发 电 为 主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新 能 源 的 投 资 开 发 72, 甘 肃 电 投 辰 旭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煤 炭 与 新 能 源 开 发 生 物 科 技 产 甘 肃 兰 州 公 司 品 与 医 药 设 备 的 生 产 44, 甘 肃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能 源 项 目 开 发 投 资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403, 甘 肃 电 投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房 地 产 开 发 20,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地 方 铁 路 项 目 建 设 1,029, 甘 肃 电 投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等 14, 甘 肃 会 展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展 览 剧 院 会 议 项 目 的 开 发 94, 甘 肃 电 投 永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金 昌 电 力 开 发 4, 甘 肃 投 资 集 团 云 天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酒 店 住 宿 餐 饮 会 议 等 服 务 20, 甘 肃 电 投 金 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电 力 开 发 113, 甘 肃 电 投 陇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电 力 开 发 95, 迭 部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迭 部 县 水 力 发 电 5, 卓 尼 县 汇 能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卓 尼 县 水 力 发 电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兰 州 节 能 项 目 投 资 研 究 开 发 1, 甘 肃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责 新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及 产 品 甘 肃 兰 州 任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及 销 售 21,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武 威 火 力 发 电 16, ( 二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情 况 发 行 人 作 为 政 府 投 资 主 体, 根 据 甘 肃 省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和 产 业 政 策, 适 时 调 整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领 域, 对 投 资 的 电 力 铁 路 房 地 产 等 企 业 行 使 资 本 受 益 重 大 116
118 决 策 选 择 经 营 者 等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人 的 职 能,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负 责, 即 根 据 发 行 人 整 体 发 展 需 要 对 合 并 范 围 的 企 业 进 行 增 减 调 整 1 发 行 人 2012 年 末 较 2011 年 末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情 况 2012 年 末,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较 2011 年 末 变 动 情 况 见 下 表 : 发 行 人 2012 年 末 较 2011 年 末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情 况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化 情 况 合 并 范 围 变 化 原 因 1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2 年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股 权 划 转 2 甘 肃 省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股 权 划 转 3 甘 肃 电 投 高 科 技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投 资 设 立 4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资 产 置 换 及 股 权 划 转 (1)2012 年 10 月 2 日,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甘 国 发 产 权 [2012]201 号 202 号 文 件 关 于 整 体 划 转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批 复 关 于 整 体 划 转 甘 肃 省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甘 肃 省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甘 肃 省 汇 能 新 能 源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整 体 划 转 至 发 行 人 (2)2012 年 2 月 28 日,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由 发 行 人 出 资 1, 万 元 ( 持 股 %) 设 立 甘 肃 电 投 高 科 技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根 据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2011 年 11 月 14 日 下 发 的 关 于 将 西 北 油 漆 厂 持 有 的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法 人 股 无 偿 划 转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 批 复 ( 甘 国 资 产 权 [2011]337 号 ),2011 年 11 月 17 日,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西 北 永 新 ) 西 北 油 漆 厂 及 西 北 永 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重 大 资 产 置 换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及 国 有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之 框 架 协 议, 西 北 油 漆 厂 将 持 有 的 西 北 永 新 74,221,905 元 股 权 ( 占 总 股 本 的 39.27%) 无 偿 划 转 至 发 行 人, 同 时 发 行 人 以 其 所 持 的 水 电 资 产 与 其 进 行 置 换, 置 换 剩 余 后 的 水 电 资 产 由 西 北 永 新 向 发 行 人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购 买 2011 年 12 月 6 日,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以 关 于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产 权 [2011]1349 号 ) 同 意 上 述 划 转 2012 年 7 月 31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关 于 核 准 西 北 永 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及 向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2]992 号 ) 核 准 上 述 事 项 2012 年 9 月 17 日, 西 北 油 漆 厂 与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117
119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2012 年 10 月 24 日, 西 北 永 新 与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置 换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相 关 事 宜 完 成 2012 年 12 月 21 日, 经 西 北 永 新 201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西 北 永 新 中 文 名 称 变 更 为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日 西 北 永 新 完 成 在 甘 肃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4)2012 年, 甘 肃 双 冠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甘 肃 西 兴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甘 肃 电 投 大 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大 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九 甸 峡 水 利 枢 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洮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炳 灵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甘 肃 电 投 河 西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甘 肃 电 投 能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甘 肃 双 冠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甘 肃 西 兴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甘 肃 电 投 大 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2 发 行 人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情 况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较 2012 年 末 变 动 情 况 为 新 增 一 子 公 司 : 兰 州 新 区 陇 能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本 公 司 出 资 12,000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60%) 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汇 能 公 司 出 资 3,000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5%) 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房 地 产 公 司 出 资 出 资 3,000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5%) 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节 能 公 司 出 资 2,000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0%) 成 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3 发 行 人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情 况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了 2 家 子 公 司, 其 中 甘 肃 电 投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投 资 设 立,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收 购 取 得 2014 年 新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纳 入 原 因 2014 年 末 净 资 产 2014 年 净 利 润 甘 肃 电 投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240,173, ,638, 甘 肃 电 投 武 威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收 购 取 得 162,253, 发 行 人 2015 年 上 半 年 较 2014 年 末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情 况 2015 年 上 半 年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较 2014 年 末 无 变 动 118
120 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一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1 合 并 报 表 财 务 指 标 合 并 报 表 财 务 指 标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流 动 比 率 1 ( 倍 ) 速 动 比 率 2 ( 倍 ) 现 金 比 率 3 ( 倍 ) 资 产 负 债 率 4 (%)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5 ( 倍 )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毛 利 率 6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7 (%)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8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9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注 :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净 额 )/ 流 动 负 债 3 现 金 比 率 =( 货 币 资 金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4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计 / 资 产 总 计 100% 5 EBIT 利 息 倍 数 = 息 税 前 利 润 /( 列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支 出 ) 6 毛 利 率 =1-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收 入 7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净 资 产 均 值 8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总 资 产 均 值 9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 期 初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2 10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 期 初 存 货 净 额 + 期 末 存 货 净 额 )/2 11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流 动 资 产 均 值 12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总 资 产 均 值 2015 年 1-6 月 份 数 据 进 行 了 年 化 处 理,2012 年 末 与 2011 年 末 平 均 数 采 用 2012 年 年 末 数 据 四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发 行 人 结 合 公 司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及 2015 年 1-6 月 未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表,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现 金 流 量 偿 债 能 力 盈 利 能 力 未 来 业 务 目 标 以 及 盈 利 能 力 的 可 持 续 性 进 行 了 重 点 讨 论 和 分 析, 详 细 分 析 如 下 ( 一 ) 基 本 财 务 数 据 119
121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基 本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2012 年 度 / 末 资 产 总 额 6,474, ,304, ,646, ,820,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1,019, ,136, , ,020, 负 债 总 额 3,435, ,430, ,276, ,943,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481, , , ,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3,039, ,873, ,369, ,877, 其 中 : 少 数 股 东 所 有 者 权 益 264, ,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量 115, , , , 营 业 收 入 213, , , , 利 润 总 额 5, , , , 净 利 润 4, , , , 近 几 年 来, 发 行 人 发 展 速 度 较 快, 同 时 由 于 作 为 甘 肃 省 铁 路 项 目 政 府 出 资 人 代 表, 甘 肃 省 政 府 拨 付 的 铁 路 项 目 资 本 金 全 部 核 算 在 发 行 人 名 下,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呈 快 速 增 长 趋 势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分 别 为 4,820, 万 元 5,646, 万 元 6,304, 万 元 和 6,474, 万 元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发 行 人 下 属 的 电 力 等 业 务 板 块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增 多, 同 时 由 于 已 投 入 项 目 的 产 能 释 放, 生 产 所 需 的 流 动 资 金 和 项 目 融 资 的 需 求 快 速 增 加, 发 行 人 的 负 债 有 所 增 长 年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2,943, 万 元 3,276, 万 元 3,430, 万 元 和 3,435, 万 元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411, 万 元 414, 万 元 475, 万 元 及 213, 万, 呈 逐 年 增 长 态 势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1, 万 元 19, 万 元 9, 万 元 和 4, 万 元 2014 年 度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下 降 10, 万 元, 降 幅 53.18%, 主 要 由 于 2014 年 递 延 所 得 税 调 整 导 致 当 年 所 得 税 费 增 加 9, 万 元, 净 利 润 相 应 下 降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经 营 性 净 现 金 流 分 别 为 37, 万 元 117, 万 元 289, 万 元 和 115, 万 元 2013 年 以 来, 发 行 人 投 产 项 目 产 能 逐 渐 释 放, 带 来 销 售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持 续 向 好 ( 二 ) 发 行 人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资 产 构 成 状 况 120
122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货 币 资 金 285, ,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126, ,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24, , , , 应 收 账 款 68, , , , 预 付 款 项 425, , , , 其 他 应 收 款 43, , , , 存 货 45, , ,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019, ,136, , ,02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203, ,86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98, , ,835, ,124, 固 定 资 产 2,622, ,676, ,243, ,047, 在 建 工 程 221, , , , 工 程 物 资 17, , , , 无 形 资 产 34, , , , 商 誉 1, ,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3, ,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5, , ,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455, ,167, ,720, ,800, 资 产 总 计 6,474, ,304, ,646, ,820, 年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逐 年 扩 大, 由 2012 年 末 的 4,820, 万 元 增 长 至 2014 年 末 的 6,304,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4.39% 从 资 产 结 构 看,2012 至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比 重 低 于 25%,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重 均 超 过 75%,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重 接 近 40%, 资 产 流 动 性 较 差, 固 定 资 产 占 比 较 大, 与 电 力 企 业 的 资 产 特 点 相 符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达 到 6,474, 万 元, 非 流 动 资 产 5,455,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84.25%, 其 中 固 定 资 产 2,622,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40.51%; 流 动 资 产 1,01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15.75% 1 流 动 资 产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1,020, 万 元 926, 万 元 1,136, 万 元 及 1,019, 万 元, 分 别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21.16% 16.40% 18.03% 和 15.75%, 流 动 资 产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以 货 币 资 金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预 付 款 项 121
123 为 主 2014 年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于 应 付 票 据 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增 加 导 致 (1) 货 币 资 金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分 别 为 399, 万 元 126, 万 元 186, 万 元 及 285,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8.28% 2.25% 2.96% 及 4.41%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下 降 272,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及 支 付 铁 路 项 目 资 金 导 致 现 金 减 少 2014 年 货 币 资 金 较 2013 年 增 加 59,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销 售 回 款 较 好, 银 行 存 款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中 无 受 限 情 况 (2)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分 别 为 10, 万 元 0 万 元 0 万 元 及 126,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的 0.21% 0.00% 0.00% 及 1.96%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波 动 较 大, 主 要 系 2014 年 会 计 政 策 调 整, 理 财 产 品 调 整 为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所 致 (3) 应 收 账 款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分 别 为 63, 万 元 64, 万 元 64, 万 元 及 68,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1.31% 1.15% 1.02% 及 1.06%, 占 比 较 小 且 相 对 稳 定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是 下 属 发 电 企 业 与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正 常 业 务 往 来 结 算 款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90% 以 上 集 中 在 1 年 以 内, 账 龄 较 短, 且 已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及 坏 账 准 备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单 位 : 元,% 2014 年 末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567,833, 其 中 :1-6 个 月 ( 含 6 个 月 ) 564,635, 个 月 ( 含 12 个 月 ) 3,198, 至 2 年 7,660, , 至 3 年 3,734, ,
124 3 年 以 上 26,314, ,292, 合 计 605,543, ,456, 年 末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位 : 元,% 债 务 人 名 称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计 提 理 由 美 国 RT 公 司 142, , 年 以 上 无 法 收 回 临 洮 县 铝 业 有 限 电 费 存 在 争 521, , 年 以 上 责 任 公 司 议, 无 法 收 回 合 计 664, , (5) 预 付 款 项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分 别 为 368, 万 元 479, 万 元 452, 万 元 和 425,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为 7.64% 8.50% 7.19% 及 6.57% 预 付 款 项 主 要 构 成 为 预 付 的 宁 中 煤 田 探 矿 权 转 让 价 款 电 力 建 设 项 目 的 预 付 设 备 款 及 工 程 款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111, 万 元, 增 幅 30.22%,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向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预 付 宁 中 煤 田 探 矿 权 转 让 价 款 所 致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5.56%, 主 要 原 因 是 发 行 人 向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预 付 宁 中 煤 田 探 矿 权 转 让 价 款 以 及 给 设 备 制 造 厂 家 的 设 备 款 和 施 工 方 的 工 程 款 减 少 所 致 2015 年 上 半 年, 发 行 人 支 付 探 矿 权 价 款 及 预 付 工 程 款 预 减 少, 导 致 2015 年 6 月 末, 付 款 项 较 2014 年 末 下 降 2, 万 元, 降 幅 6.12% 2014 年 末 账 龄 超 过 一 年 的 大 额 预 付 款 项 情 况 单 位 : 元 债 权 单 位 债 务 单 位 期 末 余 额 账 龄 未 结 算 的 原 因 本 公 司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2,540,770, 年 以 上 探 矿 权 资 源 价 款 尚 未 缴 清 本 公 司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宁 探 矿 权 价 款 尚 未 缴 清, 征 877,800, 年 县 人 民 政 府 拆 手 续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本 公 司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庆 探 矿 权 价 款 尚 未 缴 清, 征 675,000, 年 阳 市 财 政 局 拆 手 续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本 公 司 甘 肃 第 七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871, 年 工 程 决 算 未 完 成 本 公 司 中 国 航 空 港 建 设 总 公 司 4,040, 年 工 程 决 算 未 完 成 小 计 4,106,481, (6) 其 他 应 收 款 123
125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核 算 垫 付 工 程 项 目 的 前 期 费 用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分 别 为 67, 万 元 107, 万 元 54, 万 元 和 43,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为 1.39% 1.91% 0.86% 及 0.67%,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较 小 且 持 续 降 低 其 中 2013 年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金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40, 万 元, 增 幅 为 60.28%, 增 长 原 因 主 要 是 非 贸 易 结 算 形 成 的 应 收 或 暂 付 款 项 增 加 所 致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53, 万 元, 降 幅 49.76%, 主 要 原 因 是 发 行 人 收 到 了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的 铁 路 建 设 资 金 2015 年 6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10, 万 元, 降 幅 25.12%, 主 要 系 2015 年 上 半 年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向 发 行 人 拨 款 支 付 了 部 分 铁 路 建 设 资 金 (7) 存 货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分 别 为 88, 万 元 124, 万 元 62, 万 元 及 45,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1.84% 2.21% 1.00% 及 0.70%, 占 比 较 小, 且 已 相 应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发 行 人 存 货 主 要 由 原 材 料 及 开 发 成 本 构 成, 其 中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36, 万 元, 增 幅 40.86%, 主 要 是 发 行 人 部 分 未 竣 工 会 展 中 心 配 套 区 的 开 发 成 本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了 17, 万 元, 降 幅 57.60%, 主 要 由 于 工 会 展 中 心 配 套 区 的 竣 工 导 致 开 发 成 本 相 应 下 降 2 非 流 动 资 产 年 末,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3,800, 万 元 4,720, 万 元 和 5,167, 万 元, 分 别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78.84% 83.60% 和 81.79%, 较 上 年 增 幅 分 别 为 24.10% 和 9.56%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为 主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5,455, 万 元, 在 总 资 产 中 占 比 84.25%, 较 2014 年 末 增 长 287, 万 元, 增 幅 5.57% (1)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014 年 末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分 别 为 1,864, 万 元 及 2,203,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29.58% 及 34.03%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增 幅 较 大, 主 要 受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影 响 在 实 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014 年 修 ) 后, 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124
126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股 权 投 资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发 行 人 自 2014 年 起 开 始 采 用 该 新 准 则, 导 致 2014 年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较 2013 年 增 幅 较 大, 主 要 为 对 金 川 公 司 中 川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兰 新 铁 路 甘 青 有 限 公 司 及 兰 新 铁 路 甘 青 有 限 公 司 等 的 投 资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203, 万 元,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339, 万 元, 增 幅 18.19%, 主 要 系 增 加 了 对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兰 渝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兰 新 铁 路 甘 新 有 限 公 司 等 铁 路 公 司 的 投 资 2014 年 末 主 要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单 位 : 元 被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北 京 国 投 协 力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36,891, 读 者 传 媒 公 司 22,000, 甘 肃 煤 炭 资 源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180,000, 甘 肃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4,388, 华 龙 证 券 公 司 100,000, 黄 河 上 游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52,290, 金 川 公 司 1,094,688, 兰 州 银 行 218,400, 瑞 源 ( 上 海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00,000, 北 京 金 城 高 新 创 投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650, 甘 肃 金 城 新 三 板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20,000, 成 兰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50, 中 川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1,860,000, 兰 新 铁 路 甘 青 有 限 公 司 7,370,000, 敦 煌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37,663, 西 平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16,000, 天 平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271,000, 兰 渝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016,100, 永 昌 华 通 铁 合 金 水 电 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428, 靖 远 第 二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5,000, 兰 合 铁 路 有 限 公 司 17,330, 合 计 18,645,982,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分 别 为 1,124, 万 元 1,835, 万 元 235, 万 元 及 298,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23.33% 32.50% 3.73% 及 4.60% 其 中 2013 年 较 2012 年 增 加 125
127 710, 万 元, 增 幅 63.16%, 主 要 系 增 加 了 对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0, 万 元 中 川 铁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0, 万 元 兰 新 铁 路 甘 青 有 限 公 司 317, 万 元 等 的 投 资 2014 年, 由 于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发 行 人 在 实 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014 年 修 ) 后,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股 权 投 资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导 致 2014 年 末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较 2013 年 末 大 幅 降 低 截 止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明 细 如 下 :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主 要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单 位 : 元,% 在 被 投 资 序 号 被 投 资 单 位 期 末 余 额 期 末 减 值 准 备 单 位 持 股 比 例 1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82,988, 国 电 兰 州 热 电 10,416, 国 投 酒 泉 第 一 风 电 有 限 公 司 57,756, 酒 泉 鑫 茂 科 技 风 电 设 备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2,678, 甘 肃 国 投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414, ,414, 甘 肃 洁 源 风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6,539, 华 能 平 凉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11, 甘 肃 大 唐 国 际 连 城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664, 国 投 甘 肃 小 三 峡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83,260, 甘 肃 电 投 永 明 安 装 检 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767, 庆 阳 能 源 勘 探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6,448, 甘 肃 瑞 和 祥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9,821, 合 计 2,363,466, ,414, (3) 固 定 资 产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金 额 分 别 为 2,047, 万 元 2,243, 万 元 2,676, 万 元 和 2,622,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42.47% 39.73% 42.45% 及 40.51%, 主 要 由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和 机 器 设 备 构 成 其 中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96, 万 元, 增 幅 9.59%, 主 要 是 会 展 中 心 等 部 分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所 致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432, 万 元, 增 幅 为 19.28%, 主 要 系 金 昌 电 厂 橙 子 沟 电 站 及 鼎 新 风 电 等 在 建 工 程 转 固 所 致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较 年 初 基 本 持 平 (4) 在 建 工 程 126
128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在 建 工 程 分 别 为 506, 万 元 518, 万 元 291, 万 元 及 221,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10.50% 9.18% 4.62% 及 3.42%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在 建 工 程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226, 万 元, 降 幅 43.81%, 主 要 系 金 昌 电 厂 工 程 转 固 217, 万 元 橙 子 沟 电 站 项 目 转 固 170, 万 元 鼎 新 风 电 项 目 转 固 61, 万 元 及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部 分 转 结 至 固 定 资 产 所 致 ( 三 ) 发 行 人 负 债 构 成 分 析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短 期 借 款 173, , , , 应 付 票 据 17, , , , 应 付 账 款 124, , , , 预 收 款 项 8, , ,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6, , , , 应 交 税 费 -57, , , , 应 付 利 息 8, , , , 应 付 股 利 2, , , 其 他 应 付 款 80, ,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07, , ,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81, , , , 长 期 借 款 2,176, ,200, ,936, ,979, 应 付 债 券 765, , , , 专 项 应 付 款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11, , ,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953, ,880, ,436, ,293, 负 债 合 计 3,435, ,430, ,276, ,943, 近 年 来, 随 着 新 建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逐 渐 增 多, 生 产 所 需 的 流 动 资 金 和 项 目 资 金 的 融 资 需 求 逐 年 增 加, 发 行 人 总 负 债 规 模 也 相 应 增 加 年 末, 发 行 人 总 负 债 分 别 为 2,943, 万 元 3,276, 万 元 和 3,430, 万 元,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为 8.27% 负 债 结 构 方 面,2012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负 债 占 总 负 债 的 比 重 有 所 下 降, 从 2012 年 末 的 22.08% 到 2014 年 末 的 16.01%; 非 流 动 负 债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重 由 2012 年 末 的 77.92% 上 升 到 2014 年 末 的 83.99%, 非 流 动 负 债 占 比 有 所 上 升 127
129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总 负 债 3,435, 万 元, 非 流 动 负 债 2,953,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85.98%, 流 动 负 债 481,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14.02%, 流 动 负 债 占 比 较 小 1 流 动 负 债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负 债 分 别 为 650, 万 元 839, 万 元 549, 万 元 和 481, 万 元, 分 别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22.08% 25.63% 16.01% 和 14.02%, 流 动 负 债 在 总 负 债 中 的 占 比 逐 年 下 降, 负 债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发 行 人 流 动 负 债 以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及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2014 年 末 流 动 负 债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290, 万 元, 降 幅 为 34.60%,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2014 年 短 期 借 款 减 少 所 致 (1) 短 期 借 款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分 别 为 162, 万 元 272, 万 元 103, 万 元 和 173,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5.51% 8.3% 3.01% 及 5.06% 短 期 借 款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长 109, 万 元, 增 幅 67.65%, 主 要 是 下 属 子 公 司 新 增 的 保 证 借 款, 其 中 主 要 以 信 用 借 款 为 主, 占 当 期 短 期 借 款 总 额 的 59.56%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168, 万 元, 降 幅 为 62.08%, 主 要 系 贷 款 到 期 所 致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无 已 到 期 未 偿 还 短 期 借 款 的 情 况 (2) 应 付 账 款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主 要 是 应 付 的 燃 料 款 设 备 款 工 程 款 及 材 料 款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分 别 为 206, 万 元 204, 万 元 185, 万 元 及 124,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7.02% 6.25% 5.41% 及 3.62%, 应 付 账 款 逐 年 下 降,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支 付 了 部 分 工 程 的 工 程 和 材 料 款 (3) 其 他 应 付 款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分 别 为 150, 万 元 225, 万 元 114, 万 元 及 80,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5.13% 6.89% 3.34% 及 2.33%, 占 比 较 小, 且 总 体 呈 波 动 下 降 趋 势 其 中 128
130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74, 万 元, 增 幅 49.50%, 主 要 是 向 华 锐 风 电 科 技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及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收 取 的 质 保 金, 及 部 分 尚 未 支 付 的 库 区 基 金 以 及 水 资 源 费 等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110,906.8 万 元, 降 幅 49.15% 主 要 原 因 是 发 行 人 向 部 分 债 权 单 位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水 利 厅 等 支 付 了 库 区 基 金 以 及 水 资 源 费 所 致 2014 年 其 他 应 付 款 账 龄 主 要 集 中 在 1 年 以 内 及 1-2 年, 具 体 如 下 发 行 人 2014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账 龄 明 细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4 年 末 余 额 占 比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494,038, 年 ( 含 2 年 ) 265,947, 年 ( 含 3 年 ) 154,065, 年 以 上 233,312, 合 计 1,147,363, 发 行 人 2014 年 末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情 况 单 位 : 元 债 权 单 位 名 称 所 欠 金 额 账 龄 未 偿 还 原 因 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3,162, 年 工 程 尚 未 结 算 甘 肃 煤 炭 地 质 勘 查 院 13,933, 年 工 程 尚 未 结 算 神 州 长 城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4,731, 年 工 程 尚 未 结 算 深 圳 洪 涛 装 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03, 年 工 程 尚 未 结 算 合 计 46,231, (4)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分 别 为 141, 万 元 122, 万 元 134, 万 元 和 107,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4.81% 3.73% 3.91% 及 3.13%, 呈 逐 年 下 降 趋 势 截 止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由 保 证 借 款 8.02 亿 元 及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应 付 债 券 2.85 亿 元 构 成 2 非 流 动 负 债 年 末,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负 债 分 别 为 2,293, 万 元 2,436, 万 元 和 2,880, 万 元, 分 别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77.92% 74.39% 和 83.99%, 较 上 年 增 幅 分 别 为 6.26% 和 18.23%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负 债 为 2,953,
131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比 例 为 85.98%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负 债 以 长 期 借 款 和 应 付 债 券 为 主 (1) 长 期 借 款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分 别 为 1,979, 万 元 1,936, 万 元 2,200, 万 元 及 2,176, 万 元, 占 当 期 负 债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67.24% 59.12% 64.16% 及 63.35%, 报 告 期 内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其 中 主 要 以 保 证 借 款 为 主,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保 证 借 款 占 长 期 借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为 71.47% 发 行 人 2014 年 末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264, 万 元, 增 幅 为 13.65%, 主 要 系 增 加 了 249, 万 元 的 信 用 借 款 所 致 (2) 应 付 债 券 发 行 人 近 年 来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加 大 直 接 融 资 力 度, 优 化 债 务 结 构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债 券 分 别 为 301, 万 元 490, 万 元 668, 万 元 和 765, 万 元,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10.25% 14.96% 19.50% 22.27%, 直 接 融 资 占 比 逐 年 提 高 其 中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88, 万 元, 增 幅 62.35%, 主 要 系 2013 发 行 了 20 亿 元 私 募 债 券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178,785.0 万 元, 增 幅 36.49%,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4 月 8 日 发 行 8 亿 元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2014 年 8 月 4 日 发 行 10 亿 元 企 业 债 所 致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债 券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长 96, 万 元, 主 要 由 于 2015 年 上 半 年, 新 增 发 行 5 亿 元 中 期 票 据 5 亿 元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就 8 亿 元 短 期 融 资 券, 并 有 8 亿 元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债 券 明 细 单 位 : 元 债 券 名 称 面 值 发 行 日 期 债 券 期 限 发 行 金 额 11 甘 电 投 MTN 年 1,500,000, 甘 电 投 MTN 年 1,400,000, 甘 电 投 PPN 年 2,000,000, 公 司 债 年 1,000,000, 甘 电 投 CP 年 800,000, 甘 电 投 MTN 年 500,000, 甘 电 投 SCP 年 500,000, 合 计 7,700,000,
132 ( 四 )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构 成 分 析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构 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规 模 占 比 实 收 资 本 362, , , , 资 本 公 积 2,280, ,117, ,603, ,126,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139, , , , 未 分 配 利 润 -6, ,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74, ,603, ,082, ,594,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64, , ,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039, ,873, ,369, ,877,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别 为 1,877, 万 元 2,369, 万 元 2,873, 万 元 及 3,03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呈 现 逐 年 增 加 的 趋 势 其 中 2013 年 末 及 2014 年 末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长 492, 万 元 及 504, 万 元, 增 幅 26.21% 及 21.29% 1 实 收 资 本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实 收 资 本 未 发 生 变 化, 均 为 362, 万 元 2 资 本 公 积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资 本 公 积 分 别 为 1,126, 万 元 1,603, 万 元 2,117, 万 元 和 2,280, 万 元 发 行 人 资 本 公 积 2013 年 末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476, 万 元, 主 要 由 于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了 关 于 建 设 铁 路 的 资 金 拨 款 30, 万 元 ; 及 根 据 甘 国 资 发 产 权 [2013]340 号, 甘 肃 省 国 资 委 将 所 属 的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划 转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增 加 176, 万 元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资 本 公 积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513, 万 元, 增 幅 为 32.05%, 主 要 由 于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的 关 于 建 设 铁 路 的 资 金 拨 款 505, 万 元 ;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的 会 展 中 心 建 设 资 金 7, 万 元 ; 和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的 产 业 转 型 资 金 1, 万 元 131
133 发 行 人 资 本 公 积 2015 年 6 月 较 2014 年 末 增 长 162, 万 元, 主 要 由 于 甘 肃 省 财 政 部 拨 付 10 亿 元 的 铁 路 建 设 资 本 金, 及 增 加 华 亭 煤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 的 股 权 3 未 分 配 利 润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未 分 配 利 润 分 别 为 -33, 万 元 -22, 万 元 -14, 万 元 和 -6, 万 元, 未 分 配 利 润 持 续 增 加 发 行 人 未 分 配 利 润 持 续 为 负 主 要 是 由 于 2008 年 发 行 人 首 次 执 行 新 会 计 准 则,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第 38 号 首 次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对 之 前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进 行 追 溯 重 述 将 前 期 未 确 认 的 对 永 昌 电 厂 的 投 资 损 失 予 以 确 认 所 致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未 分 配 利 润 较 年 初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是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的 累 计 4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分 别 为 282, 万 元 287, 万 元 270, 万 元 和 264,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略 有 下 降, 主 要 由 于 部 分 参 股 的 水 电 和 火 电 企 业 受 来 水 量 少 及 发 电 小 时 少 而 导 致 的 股 东 权 益 下 降 ( 五 )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盈 利 能 力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13, , , , 营 业 成 本 159, , , , 销 售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管 理 费 用 6, , , ,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财 务 费 用 69, , , , 财 务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利 润 总 额 5, ,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 , 投 资 收 益 30, , , , 净 利 润 4, , ,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收 入 成 本 分 析 132
134 近 年 来, 随 着 在 建 电 站 项 目 陆 续 建 成 投 产 发 电, 发 行 人 发 电 量 快 速 增 加, 营 业 收 入 逐 年 快 速 增 长,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411, 万 元 414, 万 元 475, 万 元 和 213, 万 元, 电 力 业 务 是 发 行 人 收 入 的 主 要 来 源 2014 年 较 2013 年 增 加 61, 万 元, 增 幅 为 14.75%, 主 要 由 于 2014 年 发 行 人 火 电 业 务 收 入 有 所 提 高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分 别 为 274, 万 元 267, 万 元 331, 万 元 和 159, 万 元 其 中 2014 年 较 2013 年 增 加 63, 万 元, 增 幅 为 23.79%, 主 要 随 着 发 行 人 可 控 装 机 容 量 及 发 电 量 的 提 升, 生 产 成 本 相 应 增 加 未 来 几 年 内, 随 着 更 多 水 电 项 目 的 陆 续 投 产, 发 行 人 发 电 结 构 将 进 一 步 优 化,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有 望 持 续 增 加, 同 时 发 电 结 构 的 不 断 优 化 也 将 导 致 利 润 率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 提 升 2 费 用 分 析 (1) 销 售 费 用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为 电 力 销 售, 发 电 量 全 部 售 给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按 期 进 行 电 费 结 算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和 万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0.04% 0.10% 0.10% 及 0.07%, 发 行 人 销 售 费 用 金 额 较 小, 占 比 较 低 (2) 管 理 费 用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逐 步 强 化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控 制 分 析 和 考 核, 管 理 费 用 保 持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13, 万 元 15, 万 元 17, 万 元 及 6, 万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3.31% 3.66% 3.68% 及 3.19%, 占 比 较 小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发 行 人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管 理 费 用 相 应 的 有 所 增 长 (3) 财 务 费 用 近 年 来, 由 于 在 建 项 目 较 多, 根 据 项 目 的 工 程 进 度, 发 行 人 提 用 了 相 应 的 银 行 贷 款, 借 款 总 额 快 速 增 加, 导 致 利 息 支 出 等 财 务 费 用 增 加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财 务 费 用 分 别 为 113, 万 元 139, 万 元 164,
135 万 元 和 69, 万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27.51% 33.69% 34.64% 及 32.59%, 占 比 基 本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3 利 润 总 额 及 净 利 润 分 析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利 润 总 额 分 别 为 26, 万 元 25, 万 元 22, 万 元 及 5, 万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1, 万 元 19, 万 元 9, 万 元 及 4, 万 元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总 额 保 持 稳 定,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幅 度 较 大, 主 要 由 于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导 致 所 得 税 费 增 加 所 致 ( 六 ) 发 行 人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及 0.07,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及 0.40, 均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无 大 幅 度 变 动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及 6.42,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及 5.88,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2013 年 存 货 周 转 率 较 低, 主 要 由 于 会 展 中 心 配 套 区 未 竣 工 部 分 带 来 较 大 的 开 发 成 本 余 额, 导 致 2013 年 存 货 余 额 较 大, 当 年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相 对 较 低 ;2014 年 以 来, 随 着 会 展 中 心 配 套 区 的 竣 工, 开 发 成 本 及 存 货 余 额 相 应 下 降, 存 货 周 转 率 有 所 上 升 总 体 来 说,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经 营 状 况 稳 定, 运 营 体 系 已 经 较 为 成 熟 ( 七 ) 发 行 人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发 行 人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18, ,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2, , , ,
136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5, , ,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45, ,954, , ,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17, ,429,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72, ,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78, ,274, ,153, ,046,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21, ,017,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7, ,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101,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82, , , ,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83, , ,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分 析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经 营 性 净 现 金 流 分 别 为 37, 万 元 117, 万 元 289, 万 元 及 115, 万 元,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额 保 持 良 好 增 长 其 中 2013 年 经 营 性 净 现 金 流 较 2012 年 增 加 80, 万 元, 增 幅 %, 主 要 系 2013 年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较 上 年 减 少 70, 万 元 所 致 2014 年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较 2013 年 增 加 171, 万 元, 增 幅 %, 主 要 系 2014 年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70, 万 元,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91, 万 元 总 体 来 说, 经 营 性 净 现 金 流 持 续 增 加,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2 投 资 性 现 金 流 分 析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净 现 金 流 分 别 为 -761, 万 元 -798, 万 元 -474, 万 元 及 -172, 万 元,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净 现 金 流 逐 年 好 转, 但 金 额 持 续 为 负, 主 要 由 于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股 权 投 资 及 项 目 投 资 较 多, 尤 其 铁 路 项 目 陆 续 开 工 建 设 及 下 属 公 司 加 快 了 电 站 项 目 建 设 导 致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建 设 投 入 较 多, 投 资 活 动 净 现 金 流 出 数 额 较 大 所 致 2014 年 以 来,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净 现 金 流 较 大 提 升, 主 要 系 铁 路 公 司 增 加 的 铁 路 项 目 投 资, 安 北 第 六 风 电 场 白 龙 江 橙 子 沟 水 电 等 项 目 增 加 的 投 资 所 致 3 筹 资 性 现 金 流 分 析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筹 资 性 现 金 流 净 额 分 别 为 743, 万 394, 万 元 257, 万 元 及 157, 万 元 除 银 行 借 款 等 间 接 融 135
137 资 外, 发 行 人 不 断 拓 展 直 接 债 务 融 资 渠 道, 先 后 发 行 多 期 直 接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筹 资 性 现 金 流 入 有 所 上 升, 融 资 能 力 较 强 发 行 人 筹 资 性 现 金 流 净 额 有 所 下 降, 主 要 系 随 着 发 行 人 债 务 的 陆 续 到 期, 其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增 幅 较 大 所 致 ( 八 )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6 月 末 /1-6 月 2014 年 末 / 度 2013 年 末 / 度 2012 年 末 / 度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现 金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及 2.12,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及 2.02,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率 呈 波 动 上 升 趋 势,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有 所 增 强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现 金 比 率 分 别 为 及 0.86 其 中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及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余 额 较 2012 及 2014 年 末 均 较 小, 同 时 流 动 负 债 余 额 相 对 2012 及 2014 年 末 均 较 大, 导 致 2013 年 发 行 人 现 金 比 率 波 动 较 大 2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61.05% 58.03% 54.41% 和 53.06%, 资 产 负 债 率 逐 年 降 低, 偿 债 能 力 进 一 步 加 强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别 为 及 1.06, 保 障 倍 数 较 高,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随 着 甘 肃 省 财 政 对 铁 路 项 目 拨 付 资 本 金 的 增 加,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较 快,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逐 步 增 强, 整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低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发 行 人 在 建 项 目 的 投 产 和 产 能 逐 步 释 放 将 对 长 期 债 务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五 或 有 事 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136
138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人 民 币 余 额 6, 万 元, 具 体 担 保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明 细 情 况 被 担 保 人 名 称 担 保 余 额 担 保 方 式 是 否 反 担 保 甘 肃 洁 源 风 电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否 国 网 甘 肃 省 电 力 公 司 * 5, 保 证 否 合 计 6, 业 务 种 类 短 期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短 期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担 保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 万 元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是 否 截 至 2014 年 末, 被 担 保 人 生 产 经 营 良 好, 无 重 大 变 化 除 上 述 担 保 事 项 之 外, 公 司 无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的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六 发 行 人 资 产 受 限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以 资 产 抵 押 方 式 取 得 借 款 100,820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抵 押 状 况 借 款 类 别 借 款 单 位 借 款 银 行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抵 押 物 单 位 : 万 元 抵 押 物 账 面 抵 押 到 价 值 期 日 工 行 张 掖 分 长 期 借 款 张 掖 公 司 行 建 行 电 50,000 8 年 工 程 设 施 146, 力 支 行 长 期 借 款 河 西 水 电 建 行 电 力 支 行 34, 年 房 屋 建 筑 物 49, 长 期 借 款 西 兴 能 源 农 行 甘 肃 分 行 12, 年 大 坝 等 水 电 工 程 设 施 24, 农 行 定 西 分 大 坝 等 建 筑 长 期 借 款 洮 河 水 电 4, 年 5, 行 物 合 计 100, , 七 公 司 有 息 债 务 及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 一 ) 公 司 有 息 负 债 情 况 137
139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末, 发 行 人 有 息 借 款 余 额 为 3,076, 万 元, 其 中, 短 期 借 款 103, 万 元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34, 万 元 ; 长 期 借 款 2,200, 万 元 具 体 分 类 见 下 表 : 发 行 人 有 息 债 务 状 况 债 务 类 型 金 额 短 期 借 款 103,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34, 长 期 借 款 2,200, 应 付 债 券 668, 合 计 3,107, 单 位 : 万 元 ( 二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将 引 起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假 设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在 以 下 假 设 基 础 上 产 生 变 动 : 1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模 拟 调 整 的 基 准 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0 亿 元, 即 不 考 虑 融 资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且 全 部 发 行 ; 3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 亿 元 计 入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4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 5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发 行 基 于 上 述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对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如 下 表 所 示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 模 拟 ) 模 拟 变 动 额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136, ,236,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167, ,167, 资 产 总 计 6,304, ,404,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49,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880, ,980, , 负 债 总 计 3,430, ,530,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873, , 流 动 比 率 ( 倍 ) 资 产 负 债 率 (%)
140 139
141 第 七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未 来 资 金 需 求,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公 司 股 东 批 复,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不 超 过 10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二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本 期 债 券 的 10 亿 元 募 集 资 金, 公 司 拟 使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以 满 足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不 断 增 长 的 需 求 三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 一 ) 有 利 于 拓 宽 公 司 融 资 渠 道, 优 化 公 司 债 务 结 构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可 以 有 效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丰 富 融 资 管 理 手 段 以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数 据 为 基 准,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且 根 据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执 行 后,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水 平 将 由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的 54.41% 增 加 至 55.12%,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有 助 于 改 善 公 司 的 债 务 结 构, 提 高 长 期 债 务 融 资 的 比 例, 公 司 的 负 债 结 构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优 化, 并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特 点 和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相 匹 配 ( 二 )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司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以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数 据 为 基 准,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且 根 据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执 行 后, 公 司 的 流 动 比 率 将 由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的 2.07 增 加 至 2.25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将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提 高, 流 动 资 产 对 于 流 动 负 债 的 覆 盖 能 力 得 到 提 升,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强 了 公 司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140
142 第 八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为 规 范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界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职 权 义 务, 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即 视 为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受 本 规 则 之 约 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本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对 所 有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无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下 同 )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本 节 仅 列 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相 关 决 策 时, 请 查 阅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全 文 一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的 形 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维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 其 他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维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全 体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组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和 召 开, 并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事 项 依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总 则 1 为 规 范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界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职 权 义 务, 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141
143 证 券 法 和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组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和 召 开, 并 对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依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3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权 利 的, 不 适 用 本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权 利, 不 得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相 抵 触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就 涉 及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相 关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但 不 得 对 发 行 人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干 涉 ( 二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如 下 : 1 变 更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发 行 人 不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变 更 本 期 债 券 利 率 取 消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回 购 条 款 等 事 项 ; 2 变 更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或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3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时, 决 定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决 定 是 否 通 过 诉 讼 等 程 序 强 制 发 行 人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 4 发 行 人 发 生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时 决 定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 5 变 更 本 规 则 ; 6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 决 定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 7 根 据 法 律 及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其 他 应 当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并 决 定 的 事 项 ( 三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1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的, 应 当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 拟 变 更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2) 拟 修 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3) 拟 变 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142
144 (5) 发 行 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 (6) 增 信 机 构 增 信 措 施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有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7) 发 行 人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 (8)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9)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0)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负 责 召 集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提 议 人 书 面 回 复 是 否 召 集 持 有 人 会 议 同 意 召 集 会 议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书 面 回 复 日 起 15 个 交 易 日 内 召 开 会 议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而 未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发 行 人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当 出 现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范 围 内 及 应 当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所 列 示 的 情 况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自 其 知 悉 该 等 事 项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出 日 不 得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之 前 10 个 交 易 日 3 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时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发 行 人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行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通 知 发 出 后, 除 非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本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或 取 消 会 议, 也 不 得 变 更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议 案 ; 因 不 可 抗 力 确 需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取 消 会 议 或 变 更 会 议 通 知 中 所 列 议 案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原 定 召 开 日 期 的 至 少 5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补 充 通 知 并 说 明 原 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补 充 通 知 应 在 刊 登 会 议 通 知 的 同 一 指 定 媒 143
145 体 上 公 告 新 的 开 会 时 间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但 不 得 因 此 变 更 债 权 登 记 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如 果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拟 决 议 事 项 消 除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取 消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说 明 原 因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是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 发 行 人 根 据 本 规 则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行 人 为 召 集 人 ; 单 独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召 集 人 ; 合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多 个 债 券 持 有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则 该 等 债 券 持 有 人 推 举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召 集 人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指 按 每 一 张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拥 有 一 个 表 决 权 的 计 算 标 准 计 算 的 表 决 权 总 数, 但 发 行 人 持 有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无 表 决 权 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 (2)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会 务 负 责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 (3) 会 议 时 间 和 地 点 ; (4) 会 议 召 开 形 式 :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以 采 用 现 场 非 现 场 或 者 两 者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 会 议 以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披 露 网 络 投 票 办 法 计 票 原 则 投 票 方 式 计 票 方 式 等 信 息 ; (5) 会 议 拟 审 议 议 案 : 议 案 应 当 属 于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范 围 有 明 确 的 决 议 事 项, 并 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 (6)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 包 括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方 式 表 决 方 式 表 决 时 间 和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7) 债 权 登 记 日 : 应 当 为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的 第 五 个 交 易 日 ; (8) 提 交 债 券 账 务 资 料 以 确 认 参 会 资 格 的 截 止 时 点 :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未 向 召 集 人 证 明 其 参 会 资 格 的, 不 得 参 加 持 有 人 会 议 和 享 有 表 决 权 ; (9) 委 托 事 项 : 参 会 人 员 应 当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明,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参 加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履 行 受 托 义 务 144
146 6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在 有 关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未 获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有 权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 四 ) 议 案 委 托 及 授 权 事 项 1 提 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由 召 集 人 负 责 起 草 议 案 内 容 应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利 范 围 内, 并 有 明 确 的 议 题 和 具 体 决 议 事 项 2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重 要 关 联 方 可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临 时 提 案 人 应 不 迟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之 日 前 第 5 个 交 易 日, 将 内 容 完 整 的 临 时 议 案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日 的 至 少 2 个 交 易 日 前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补 充 通 知, 并 公 告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持 有 债 券 的 比 例 和 临 时 议 案 内 容, 补 充 通 知 应 在 刊 登 会 议 通 知 的 同 一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召 集 人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后, 不 得 修 改 会 议 通 知 中 已 列 明 的 议 案 或 增 加 新 的 议 案 3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表 决, 也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并 表 决 受 托 管 理 人 可 以 作 为 征 集 人,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委 托 其 代 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征 集 人 应 当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客 观 说 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议 题 和 表 决 事 项, 不 得 隐 瞒 误 导 或 者 以 有 偿 方 式 征 集 征 集 人 代 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应 当 取 得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发 行 人 应 当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但 无 表 决 权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亦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者 除 外 ) 发 行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上 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询 问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发 行 人 或 其 关 联 方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且 持 有 债 券 发 行 人 10%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股 权 的 股 东, 则 该 等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上 可 发 表 意 见, 但 无 表 决 权, 并 且 其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计 算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时, 不 计 入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经 会 议 主 席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其 他 重 要 相 关 方 可 以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有 权 就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但 无 表 决 权 145
147 4 下 述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上 可 以 发 表 意 见, 但 没 有 表 决 权, 并 且 其 代 表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不 计 入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总 数 : (1)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发 行 人 或 其 关 联 方 ; (2)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且 持 有 债 券 发 行 人 10%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股 权 的 股 东 5 债 券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债 券 持 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资 格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被 代 理 人 (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依 法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被 代 理 人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6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1)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 (2)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是 否 具 有 表 决 权 ; (3) 是 否 有 分 别 对 列 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投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票 的 指 示 ; (4) 授 权 委 托 书 签 发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 (5)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7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如 果 债 券 持 有 人 不 作 具 体 指 示,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是 否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表 决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送 交 召 集 人 ( 五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会 议 ; 如 在 该 次 会 议 开 始 后 1 小 时 内 未 能 按 前 述 规 定 共 同 推 举 出 会 议 主 持, 则 应 当 由 出 席 该 次 会 议 的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最 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会 议 146
148 3 会 议 主 席 负 责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应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席 会 议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及 其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码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的 相 关 信 息 等 事 项 4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差 旅 费 用 食 宿 费 用 等, 均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5 会 议 主 席 有 权 经 会 议 同 意 后 决 定 休 会 复 会 及 改 变 会 议 地 点 经 会 议 决 议 要 求, 会 议 主 席 应 当 按 决 议 修 改 会 议 时 间 及 改 变 会 议 地 点 休 会 后 复 会 的 会 议 不 得 对 原 先 会 议 议 案 范 围 外 的 事 项 做 出 决 议 6 发 行 人 债 券 清 偿 义 务 承 继 方 等 关 联 方 及 增 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的 要 求 列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可 应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邀 请 列 席 会 议, 持 续 跟 踪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动 向, 并 及 时 发 表 公 开 评 级 意 见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当 由 律 师 见 证 见 证 律 师 对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表 决 程 序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和 有 效 表 决 权 等 事 项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当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一 同 披 露 ( 六 ) 表 决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1 向 会 议 提 交 的 每 一 议 案 应 由 与 会 的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或 其 正 式 任 命 的 代 理 人 投 票 表 决 每 一 张 未 偿 还 的 债 券 拥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拟 审 议 事 项 有 关 联 关 系 时,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2 债 券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对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只 能 投 票 表 示 : 同 意 或 反 对 或 弃 权 3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每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监 票 人 为 两 人, 负 责 该 次 会 议 之 计 票 监 票 会 议 主 席 应 主 持 推 举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监 票 人, 监 票 人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担 任 与 发 行 人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不 得 担 任 监 票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对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由 监 票 人 负 责 计 票 监 票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时, 不 得 对 议 案 进 行 变 更 任 何 对 议 案 的 变 更 应 被 视 为 一 个 新 的 议 案, 不 得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表 决 147
149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对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议 案 进 行 搁 置 或 不 予 表 决, 会 议 主 席 应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连 续 进 行,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会 议 中 止 或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的,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或 直 接 终 止 该 次 会 议, 并 及 时 公 告 会 议 主 席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并 应 当 在 会 上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决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应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5 会 议 主 席 如 果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决 议 结 果 有 任 何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点 算 ; 如 果 会 议 主 席 未 提 议 重 新 点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对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点 票, 会 议 主 席 应 当 即 时 点 票 6 除 募 集 说 明 书 另 有 规 定 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须 经 超 过 持 有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总 额 且 有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同 意 方 可 生 效 但 对 于 免 除 或 减 少 发 行 人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决 议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内 ), 须 经 超 过 持 有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总 额 且 有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同 意 方 可 生 效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有 效 决 议 对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无 表 决 权 的 本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取 得 本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受 托 管 理 人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行 事 的 结 果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承 担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债 权, 不 得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有 效 决 议 相 抵 触 8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做 出 生 效 决 议 之 日 的 次 日 将 决 议 进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应 予 协 助 和 配 合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有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1) 召 开 会 议 的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 (2) 会 议 主 席 姓 名 会 议 议 程 ; (3)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所 代 表 的 本 期 债 券 的 张 数 以 及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所 代 表 的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占 所 有 本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比 例 ; 148
150 (4) 各 发 言 人 对 每 个 审 议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 (5) 每 一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结 果 ; (6)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质 询 意 见 建 议 及 发 行 人 代 表 的 答 复 或 说 明 等 内 容 ;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认 为 应 当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的 其 他 内 容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表 决 截 止 日 次 一 交 易 日 披 露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情 况 ; (2) 会 议 有 效 性 ; (3) 各 项 议 案 的 议 题 和 表 决 结 果 9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当 有 书 面 会 议 记 录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记 录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代 表 和 见 证 律 师 签 名, 并 由 召 集 人 交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保 存, 并 按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记 录 的 保 管 期 限 至 少 为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起 五 年 ( 七 ) 争 议 及 其 解 决 1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表 决 程 序 及 决 议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发 生 争 议, 应 在 受 托 管 理 人 总 部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2 法 律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149
151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凡 通 过 认 购 受 让 接 受 赠 与 继 承 等 合 法 途 径 取 得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作 同 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并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职 责 本 节 仅 列 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相 关 决 策 时, 请 查 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全 文 一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聘 任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签 订 情 况 ( 一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及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层 法 人 代 表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员 : 郭 晓 荣 邓 雅 丹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二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签 订 情 况 2015 年 9 月, 发 行 人 聘 请 长 城 证 券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签 署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 三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利 害 关 系 情 况 除 公 开 资 料 已 披 露 的 情 形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约 定 的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外,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 一 )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150
152 2 发 行 人 应 当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制 定 相 应 的 使 用 计 划 及 管 理 制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3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时 公 平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确 保 所 披 露 或 者 报 送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4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生 以 下 任 何 事 项,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根 据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持 续 书 面 通 知 事 件 进 展 和 结 果 : (1) 发 行 人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范 围 或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2)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 (3)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抵 押 质 押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 (4) 发 行 人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5) 发 行 人 当 年 累 计 新 增 借 款 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6) 发 行 人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十 ; (7) 发 行 人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百 分 之 十 的 重 大 损 失 ; (8) 发 行 人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及 其 他 涉 及 发 行 人 主 体 变 更 的 的 决 定 ; (9) 发 行 人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10) 保 证 人 担 保 物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11) 发 行 人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可 能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条 件 ; (12) 发 行 人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13) 发 行 人 拟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1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15)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16)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7) 本 期 债 券 可 能 被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提 供 交 易 或 转 让 服 务 的 ; 151
153 (18)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就 上 述 事 件 通 知 受 托 管 理 人 同 时, 发 行 人 就 该 等 事 项 是 否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安 全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对 有 影 响 的 事 件 提 出 有 效 且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对 措 施 5 发 行 人 应 当 协 助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取 得 债 权 登 记 日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6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项 下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的 各 项 职 责 和 义 务 7 预 计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发 行 人 应 当 按 照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追 加 担 保, 并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后 续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并 可 以 配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办 理 其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的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相 关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支 付 发 行 人 在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时, 发 行 人 将 至 少 采 取 如 下 后 续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 (1)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2) 暂 缓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等 资 本 性 支 出 项 目 的 实 施 ; (3) 调 减 或 者 停 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奖 金 ; (4)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调 离 ; 同 时, 为 充 分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在 未 能 足 额 提 取 偿 债 保 障 金 时, 将 不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8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时, 应 当 对 后 续 偿 债 措 施 作 出 安 排, 并 及 时 通 知 债 券 持 有 人 9 发 行 人 应 对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职 责 或 授 权 予 以 充 分 有 效 及 时 的 配 合 和 支 持, 并 提 供 便 利 和 必 要 的 信 息 资 料 和 数 据 发 行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事 务, 并 确 保 与 受 托 管 理 人 能 够 有 效 沟 通 10 受 托 管 理 人 变 更 时, 发 行 人 应 当 配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完 成 受 托 管 理 人 工 作 及 档 案 移 交 的 有 关 事 项, 并 向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应 当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各 项 义 务 11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尽 最 大 合 理 努 力 维 持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152
154 12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报 酬 和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13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 1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制 定 受 托 管 理 业 务 内 部 操 作 规 则, 明 确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对 发 行 人 履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和 监 督 2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担 保 物 状 况 内 外 部 增 信 机 制 及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可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 (1) 就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情 形, 列 席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内 部 有 权 机 构 的 决 策 会 议 ; (2) 受 托 管 理 人 至 少 每 年 查 阅 一 次 前 项 所 述 的 会 议 资 料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会 计 账 簿 ; (3) 调 取 发 行 人 保 证 人 银 行 征 信 记 录 ; (4) 对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5) 约 见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进 行 谈 话 3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发 行 人 专 项 账 户 募 集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划 转 与 本 息 偿 付 进 行 监 督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是 否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一 致 4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公 布,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的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5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回 访, 监 督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做 好 回 访 记 录, 在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出 具 上 一 年 度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153
155 6 出 现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情 形 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情 形 的,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问 询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要 求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解 释 说 明,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向 市 场 公 告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发 生 触 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情 形 的,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7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监 督 相 关 各 方 严 格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监 督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实 施 8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持 续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关 注 发 行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收 集 保 存 与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资 料, 根 据 所 获 信 息 判 断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的 影 响, 并 按 照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报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9 受 托 管 理 人 预 计 发 行 人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应 当 要 求 发 行 人 追 加 担 保,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三 条 第 7 点 约 定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或 者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履 行 本 约 定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支 付 10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勤 勉 处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谈 判 或 者 诉 讼 事 务 11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设 定 担 保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担 保 的 权 利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并 在 担 保 期 间 妥 善 保 管 12 发 行 人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和 其 他 具 有 偿 付 义 务 的 机 构 等 落 实 相 应 的 偿 债 措 施, 并 可 以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13 受 托 管 理 人 对 受 托 管 理 相 关 事 务 享 有 知 情 权, 但 应 当 依 法 保 守 所 知 悉 的 发 行 人 商 业 秘 密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提 前 获 知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14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其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所 有 文 件 档 案 及 电 子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受 托 管 理 工 作 底 稿 与 154
156 增 信 措 施 有 关 的 权 利 证 明, 保 管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或 本 息 全 部 清 偿 后 五 年 15 除 上 述 各 项 外, 受 托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授 权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 (2)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由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16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得 将 其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委 托 其 他 第 三 方 代 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职 责 或 义 务 时, 可 以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17 经 受 托 管 理 人 同 意,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无 需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支 付 受 托 管 理 费 ( 三 )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1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和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2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对 发 行 人 的 定 期 跟 踪 机 制, 监 督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约 定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在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向 市 场 公 告 上 一 年 度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前 款 规 定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2)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与 财 务 状 况 ; (3)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及 专 项 账 户 运 作 情 况 ; (4) 内 外 部 增 信 机 制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说 明 基 本 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 (5) 发 行 人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付 情 况 ; (6)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的 情 况 ; (8) 发 生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三 条 第 4 点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十 二 ) 项 等 情 形 的, 说 明 基 本 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 (9)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3 公 司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或 出 现 第 三 条 第 4 点 第 ( 一 ) 项 至 155
157 第 ( 十 二 ) 项 等 情 形 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市 场 公 告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 四 ) 利 益 冲 突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1 如 受 托 管 理 人 从 事 下 列 与 发 行 人 相 关 的 业 务, 应 当 制 定 专 门 的 制 度, 实 行 负 责 本 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部 门 和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人 员 的 有 效 隔 离, 以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 (1)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 (2)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收 购 兼 并 咨 询 服 务 ; (3) 开 展 与 发 行 人 相 关 的 股 权 投 资 ; (4)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 (5)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包 括 存 款 贷 款 票 据 贴 现 汇 款 开 立 信 用 证 等 一 般 及 特 殊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的 咨 询 服 务 ; (6)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委 员 会 许 可 的 业 务 服 务 2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得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担 保, 且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其 与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任 何 交 易 或 者 其 对 发 行 人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为 均 不 会 损 害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3 如 果 受 托 管 理 人 违 反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利 益 冲 突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之 义 务 及 程 序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变 更 或 解 聘 受 托 管 理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违 反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利 益 冲 突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之 义 务 及 程 序 与 发 行 人 进 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单 独 或 合 并 代 表 10%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按 照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确 认 前 述 服 务 行 为 协 议 无 效, 且 有 权 要 求 受 托 管 理 人 按 照 其 前 述 服 务 收 益 的 10%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五 )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变 更 1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履 行 变 更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程 序 : (1)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持 续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 (2) 受 托 管 理 人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或 依 法 被 撤 销 ; (3)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辞 职 ; (4)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再 符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其 他 情 形 156
158 在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而 未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时,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决 定 变 更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解 聘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发 行 人 应 自 收 到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署 新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并 按 照 新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确 定 发 行 人 重 新 聘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生 效 日 自 上 述 生 效 日 起,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继 承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终 止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将 变 更 情 况 向 协 会 报 告 3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变 更 生 效 当 日 或 之 前 与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4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受 托 协 议 之 日 或 双 方 约 定 之 日 起 终 止, 但 并 不 免 除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生 效 期 间 所 应 当 享 有 的 权 利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 六 ) 违 约 责 任 1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守 约 方 有 权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追 究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2 如 果 发 行 人 存 在 如 下 违 约 事 件 : (1)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触 发 加 速 清 偿 或 回 购 条 款 时, 发 行 人 未 能 偿 付 到 期 应 付 本 金 ; (2) 发 行 人 未 能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利 息, 且 该 违 约 持 续 超 过 30 工 作 日 仍 未 解 除 ; (3) 发 行 人 不 履 行 或 违 反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相 关 规 定 将 实 质 影 响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义 务, 且 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或 经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总 额 5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书 面 通 知, 该 违 约 行 为 持 续 30 工 作 日 仍 未 解 除 ; (4) 发 行 人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被 法 院 指 定 接 管 人 或 已 开 始 相 关 的 诉 讼 程 序 ; 如 果 上 述 违 约 事 件 持 续 30 工 作 日 仍 未 解 除,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总 额 5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发 行 人, 宣 布 所 持 有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相 应 利 息, 立 即 到 期 应 付 ; 157
159 在 宣 布 加 速 清 偿 后, 如 果 发 行 人 在 不 违 反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了 以 下 救 济 措 施 :(1)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证 金, 且 保 证 金 数 额 足 以 支 付 以 下 各 项 金 额 的 总 和,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和 顾 问 的 合 理 赔 偿 费 用 和 开 支 ;2 所 有 迟 付 的 利 息 ;3 所 有 到 期 应 付 的 本 金 ;4 迟 延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或 利 息 的 违 约 金 ; 或 (2) 相 关 的 违 约 事 件 已 得 到 救 济 或 被 豁 免 ; 或 (3)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同 意 的 其 他 措 施 ; 则,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总 额 5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以 书 面 通 知 发 行 人 豁 免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取 消 加 速 清 偿 的 决 定 3 若 发 生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十 条 第 2 点 约 定 的 违 约 事 件 且 一 直 持 续,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指 示, 采 取 任 何 可 行 的 法 律 救 济 方 式 回 收 债 券 本 金 和 利 息, 或 强 制 发 行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或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义 务 其 中 本 期 债 券 未 能 偿 付 本 金 或 应 付 利 息 且 一 直 持 续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指 示, 要 求 发 行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按 迟 延 支 付 的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或 利 息 的 每 日 千 分 之 三 计 算 4 若 受 托 管 理 人 根 据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并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要 求, 为 本 期 债 券 管 理 之 目 的, 从 事 任 何 行 为 ( 包 括 不 作 为 ), 而 该 行 为 导 致 其 承 受 任 何 诉 讼 权 利 要 求 政 府 调 查 损 害 合 理 支 出 和 费 用 (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及 执 行 费 用 ), 发 行 人 应 负 责 赔 偿 并 使 其 免 受 损 害 但 若 该 行 为 因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重 大 过 失 恶 意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或 违 反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而 造 成, 不 在 赔 偿 之 列 发 行 人 在 本 款 项 下 的 义 务 在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 ( 七 ) 争 议 解 决 1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适 用 于 中 国 法 律 并 依 其 解 释 2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所 产 生 的 或 与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首 先 应 在 争 议 各 方 之 间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可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3 当 产 生 任 何 争 议 及 任 何 争 议 正 按 前 条 约 定 进 行 解 决 时,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各 方 有 权 继 续 行 使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权 利, 并 应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义 务 158
160 第 十 节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声 明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和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条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159
161 二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董 事 签 名 : 监 事 签 名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160
162 三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61
163 四 受 托 管 理 人 声 明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及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等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或 违 约 风 险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及 时 通 过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等 方 式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意 见, 并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主 张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承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谈 判,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等, 有 效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受 托 管 理 期 间 因 其 拒 不 履 行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约 定 及 本 声 明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给 债 券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年 月 日 162
164 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报 告 不 存 在 矛 盾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财 务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所 引 用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瑞 华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163
165 六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的 律 师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矛 盾 本 所 及 签 字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所 引 用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签 字 律 师 : 甘 肃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164
166 七 评 级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的 资 信 评 级 人 员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不 存 在 矛 盾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的 资 信 评 级 人 员 对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致 因 所 引 用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评 级 机 构 负 责 人 : 评 级 人 员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65
167 第 十 一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如 下 : 1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财 务 报 告 及 审 计 报 告, 最 近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或 会 计 报 表 ; 2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核 查 意 见 ; 3 甘 肃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4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资 信 评 级 报 告 ; 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6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 7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二 查 阅 时 间 工 作 日 :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30-16:30 三 查 阅 地 点 自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以 至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处 查 阅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备 查 文 件, 亦 可 访 问 深 交 所 网 站 ( ) 或 发 行 人 网 站 ( 查 阅 部 分 相 关 文 件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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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二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金 额 :4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4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期 限 :365 天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AA-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评 级 :A-1 发 行 人 绿 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信 用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的 目 的 仅 为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简 要 情 况, 并 不 包 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认 购 决 定 之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并 以 其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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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供 销 投 资 ( 控 股 )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 新 疆 供 销 投 资 ( 控 股 )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总 额 度 : 8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 5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 365 天 担 保 情 况 : 信 用 无 担 保 发 行 情 况 : 注
可 转 债 市 场 1. 航 信 转 债 (110031) 继 续 停 牌 ; 停 牌 原 因 : 重 要 事 项 未 公 告 2. 周 三 (3 月 2 日 ), 上 证 综 指 报 收 2849.68 点, 上 涨 4.26%, 深 证 成 指 报 收 9766.37 点, 上 涨 4.77%;
星 期 四 孙 彬 彬 [email protected] 周 岳 [email protected] 高 志 刚 [email protected] 债 券 市 场 日 报 品 种 2016/3/2 涨 跌 幅 (bps) R001 1.9457 0.20 R007 2.2851 0.91 R014 2.5961-11.21 R1M 2.6571 5.80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 要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3 号 (2015 年 修 订 ) 及 其 他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金 光 纸 业 ( 中 国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与 2016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大 公 报 D 2016 038 号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等 级 :AA+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发 债 主 体 : 金 光 纸 业 ( 中 国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总 额 :50 亿 元 本 期 发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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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威 人 士 谈 经 济 问 题 有 效 调 整 市 场 预 期 东 方 花 旗 债 券 市 场 周 报 2016 年 05 月 09 日 05 月 13 日 编 制 部 门 : 债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目 录 内 容 摘 要... 3 一 宏 观 经 济... 5 二 一 级 市 场... 7 三 二 级 市 场... 13 四 监 管 动 态... 17 五 债 市 热 点... 19 内
1. 一 周 要 闻... 3 1.1 李 克 强 : 要 出 台 几 项 硬 措 施 争 取 融 资 成 本 年 内 降 低... 3 1.2 央 行 定 向 降 息 大 幕 拉 启 PSL 或 扩 至 商 业 银 行... 3 1.3 申 万 宏 源 将 以 换 股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完
2014 年 7 月 28 日 5 固 定 收 益 周 报 PSL 助 推 利 率 下 行 行 情 继 续 需 再 加 码 核 心 观 点 联 系 人 : 吴 敏 臧 洁 部 门 : 债 券 投 资 与 交 易 部 邮 件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总 理 提 出 多 措 并 举 攻 克 高 融 资 成 本 难 题 7 月 汇 丰 PMI 初
第 一 节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厦 门 国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厦 门 国 贸 发 行 人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诺 上 市
厦 门 国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AMEN ITG GROUP CORP., LTD. (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南 路 国 贸 大 厦 18 层 )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公 告 书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第 一 节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厦 门 国 贸 集 团
概 述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15]100631 跟 踪 对 象 : 西 安 曲 江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13 曲 文 投 MTN1 15 曲 文 投 MTN001 主 体
西 安 曲 江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此 处 键 入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全 称 ]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 级 13 曲 文 投 MTN1 信 用 等 级 : AA 级 15 曲 文 投 MTN001 信 用 等 级 :AA
发 债 主 体 供 销 集 团 成 立 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核 准 注 册 成 立 的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 以 下 简 称 供 销 总 社 ) 直 属 核 心 全 资 企 业 截 至 2015 年
大 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声 明 为 便 于 报 告 使 用 人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公 ) 出 具 的 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本 报 告 ), 兹 声 明 如 下 : 一 大 公 及 其 评 级 分 析 师 评 审 人 员 与 发 债 主 体 之 间, 除 因 本 次 评 级 事 项 构
概 述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16]100169 跟 踪 对 象 : 现 代 牧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及 2016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本 次 前 次 主 体 评 级 / 展 望 / 债 项 评 级 评 级 时 间 主 体
现 代 牧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及 2016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 级 15 现 代 牧 业 MTN001 信 用 等 级 : AA 级 16 现 代 牧 业 MTN001 信 用 等 级 : AA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1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14 铁 十 七 PPN001 1,589.88 14 无 锡 农 商 二 级 5,813.15 14 西 永 微 电 债 10,645.38 14 锡 新 区 PPN004 5,363.00 14 锡 新 区 PPN005 16,014.41 14 扬 州 化 工 PPN001 10,397.42
江 苏 银 行 聚 宝 财 富 系 列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2016 年 5 月 资 产 配 置 及 投 资 运 作 报 告 尊 敬 的 客 户 : 根 据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截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我 行 聚 宝 财 富 系 列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共 有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90 只 (288 款 ),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73 只 (928
2012 年 宜 兴 市 城 市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概 要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16)100272 存 续 期 间 12 兴 城 投 债 :7 年 期 公 司 债 券 13 亿 元 人 民 币,2012 年 10 月 10 日
2012 年 宜 兴 市 城 市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 +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A + 级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 Investors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2015 年 7 月 0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辅 导 机 构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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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能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复 兴 路 甲 23 号 10 11 层 )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绿 色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主 承 销 商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2-6 层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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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8 日 中 国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证 券 分 析 师 李 怀 军 S1080510120001 研 究 助 理 王 泉 锐 S1080115060003 电 话 : 0755-23838253 邮 件 : [email protected] 银 行 间 市 场 利 率 收 盘 情 况 期 限 加 权 均 价 前 日 均 价 较 前 日 涨 跌 BP R001 2.0172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构 合 理, 财 务 结 构 稳 健, 且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持 续 表 现 良 好, 经 营 所 得 对 其 债 务 本 息 覆 盖 能 力 极 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和 整 体 偿 债 能 力 极 强 关 注 钢 铁 类 子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不 佳 2015 年 以 来, 国 内 钢 铁 行 业 下 游 需 求 疲 软, 产 能 过 剩 情 况 愈 加 突 出, 公 司 参
重 要 提 示 本 公 司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已 在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注 册, 注 册 不 代 表 交 易 商 协 会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价 值 作 出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代 表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风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总 额 度 : 50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 20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 7 年 ( 附 选 择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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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信 用 浙 江 恒 逸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与 相 关 债 项 2016 年 度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AA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上 次 评 级 结 果 :AA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债 项 信 用 债 券 简 称 额 度 ( 亿 元 ) 年 限 ( 天 )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上 次 评 级 结 果 15 恒 逸 CP001 9.00
一 行 业 信 用 质 量 分 析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技 术 进 步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2016 年 上 半 年 信 用 质 量 及 市 场 表 现 分 析 报 告 工 商 企 业 评 级 部 陈 思 阳 王 科 柯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2.5 2.7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且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1 的 规 定 ;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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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年 5 月 31 日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证 券 分 析 师 李 怀 军 S1851121 研 究 助 理 王 俊 电 话 : 755-23838255 邮 件 : [email protected] 相 关 报 告 持 续 震 荡 中 利 率 债 或 现 交 易 性 机 会 216523 信 用 周 策 略 城 投 进 入 较 佳 择 券 时 机 216517 信 用 周 策 略
1 JIN HUA GROUP CHLOR-ALKALICO LTD htt
2 3 5 5 8 10 36 1 1 JIN HUA GROUP CHLOR-ALKALICO LTD 2 000818 3 125001 www.jinhuagroup.com [email protected] 4 5 0429-2709065 0429-2901152 [email protected] 6 http/www.cninfo.com.cn 1 1,446,014,443.2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C2CEF7BDBBBDA832303133C4EAB8FAD7D92DC8FDC9F32E646F63>
陕 西 省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司 2013 年 度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评 级 主 体 陕 西 省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司 本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上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存 续 债 券 列 表 债 券 简 称 发 行 额 上 次 债 项 本 次 债 项 期 限 ( 年 ) ( 亿 元 ) 信 用 等 级 信
烟 台 龙 源 电 力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定 2016-002 2016 年 03 月 1
國 電 科 技 環 保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UODIAN TECHNOLOGY & ENVIRONMENT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01296) 公 13.10B (www.szse.cn) 2015 國 電 科 技 環 保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F B ,622,
WUHAN ZHONGBAI GROUP CO., LT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027-82777083 027-82210291 129 129 430021 24-25F http://www.whzb.com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ninfo.com.cn 000759 1989 11 8 2004 7 14 4201001101263
43081.indb
163 56 52 55 45 56 64 62 45 61 195156200712 19751219901119974 1997420009 2000920026 20026 195552200712 19826 199261994819948 19991019991020009 2000920026 200262007122004 5 164 195255200712 2000919931220009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2 工 造 价 1 新 纪 元 广 场 房 屋 建 筑 40689 11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叶 正 君 2 3 大 上 海 御 龙 湾 二 期 A 区 A2~A4 商 业 楼 A 区 地 下 车 库 万 科 蜀 冈 地 块 商 品 房 项 目 二 期 工 ( 万 科 花 园 )1#-8# 住 宅 楼 A16-2 地 下 车 库 工 幼 儿 园 13# 15# 18# 20#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中 国 药 典 2015 年 版 目 录 一 部 药 材 和 饮 片 1 一 枝 黄 花 2 丁 公 藤 3 丁 香 4 九 里 香 5 九 香 虫 6 人 工 牛 黄 7 人 参 8 人 参 叶 9 儿 茶 10 八 角 茴 香 11 刀 豆 12 三 七 13 三 白 草 14 三 棱 15 三 颗 针 16 千 年 健 17 千 里 光 18 千 金 子 19 千 金 子 霜 20 土 木 香
2015 年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一 勘 察 单 位 ( 共 92 家 ) AAA 级 (48 家 ) 1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北 京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市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3 中 水 北 方 勘 测
2015 年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一 勘 察 单 位 ( 共 92 家 ) AAA 级 (48 家 ) 1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北 京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市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3 中 水 北 方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天 津 市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院 5 河 北 省 水
64 [ 46 ] (p297) 1924 :? [ 47 ] (p570) ; ; ; ; ; ; ; ; ; ; ; [ 11 ]; [ 35 ] [ 49 ] [ 32 ] ( ) [ 48 ] (p 425) [ 50 ] (p 670 6
63 2002 7 ( ) ( 100871) [ ] K262. 81g. 82 [ ] A [ ] 058320214 (2002) 0720063211 ; [ 44 ] (p 202) 12 : ; ; ; : [ 42 ] (p 129 216) [ 11 ] [ 32 ] (1926 11 19 ) 1927 ( ) ; [ 45 ] (p108) [ 43 ] (p 5142515 5222523)
募集样本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的 目 的 仅 为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简 要 情 况, 并 不 包 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认 购 决 定 之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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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Plastics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00 00 2 4 5 5 6 7 9 11 36 3 : Wuhan Plastics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Wuhan Plastics 000665 A 11-12 430022 http://www.wuhanplas.com.cn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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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体 与 相 关 债 项 2015 年 度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大 公 报 SD 2015 637 号 主 体 信 用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AA 上 次 评 级 结 果 :AA 债 项 信 用 债 券 简 称 15 桂 CP001 12 桂 MTN2 15 桂 MTN001 额 度 ( 亿 元 ) 3 期 限 365 天 评 级 展 望 : 正 面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0D6D0B9FACEE5BFF3BCAFCDC5B9ABCBBE32303131C4EAB6C8B5DAD2BBC6DAD6D0C6DAC6B1BEDDC4BCBCAFCBB5C3F7CAE92E646F63>
. 中 国 五 矿 集 团 公 司 2011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注 册 金 额 : 发 行 金 额 : 发 行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 评 级 机 构 : 信 用 评 级 : 60 亿 元 人 民 币 30 亿 元 人 民 币 5 年 无 担 保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AAA 本 期 中 期
编 号 : 新 世 纪 债 评 [2014]010766 概 述 新 世 纪 评 级 评 级 对 象 : 华 立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 简 称 本 期 短 券 ) 信 用 等 级 : A-1 评 级 时 间 : 2014 年 12 月
华 立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处 键 入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全 称 ]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告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1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4 年 12 月 4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腾达建设上市公告书.PDF
1 2002 12 20 : 2002 12 6 http://www.sse.com.cn http://www.sse.com.cn 600512 003512 159,735,164 60,000,000 60,000,000 2002 12 26 2 [2002]126 6,000 A 1 7 [2002]126 2002 12 11 100% 1.00 6,000 5.00 [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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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32 3 20142014 2015630 201516 2014 1 2015630 20141231 73,858 85,123 (1) 1,651,951 1,727,805 (2) 126,744 158,224 (3) 396,199 420,059 2,248,752 2,391,211 (1) 2015630 18.5%2014123120.0%5.0%2014 12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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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30 15 5 AAAAAA 1 2 2010 3 4 / / 5 2012 2012 2012 5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2011 19 2008 2009 2010 2011 9 6 WANO 7 ACP1000 ACP100ACP600 8 1 2 3 1 1 2 80.03 78.8478.66% 80.42% 20082010 2011 20%
Microsoft Word - 跟踪评级债项7020201500214
武 汉 当 代 科 技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 级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1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6 年 2 月 4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发
中 欧 增 强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3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3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1 页 共 13 页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2012年度报告全文(定稿).doc
2012 2012 2013 04 1 2012 2 2012 2012...2...2...6...8...10...21...23...27...32...35...37... 119 3 2012 4 2012 2012 5 2012 000626 LIANYUNGANG IDEAL GROUP CO., LTD IDEAL GROUP 6 222006 6 222006 http://www.ideal-group.com.cn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关 注 政 策 风 险 水 务 行 业 具 有 投 资 金 额 大 回 收 周 期 长 回 报 率 相 对 较 低 等 特 点, 因 此 公 司 在 并 购 项 目 后, 水 价 能 否 及 时 调 整 地 方 财 政 能 否 及 时 支 付 水 费 对 其 收 益 有 一 定 影 响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仍 处
2004 600310 2004 2005 4 8 2004...2...3...5...8...11...17...20...22...39...41...50...77 1 2004 2 2004 1 Guangxi Guidong Electric Power Co. LTD GDEP 2 3 12 0774 5297881 5283977 0774 5283343 E-mail [email protected]
【第一类】
第 一 类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摄 影 农 业 园 艺 森 林 的 化 学 品, 未 加 工 人 造 合 成 树 脂, 未 加 工 塑 料 物 质, 肥 料, 灭 火 用 合 成 物, 淬 火 和 金 属 焊 接 用 制 剂, 保 存 食 品 用 化 学 品, 鞣 料, 工 业 用 粘 合 剂 [ 注 释 ] 本 类 主 要 包 括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和 农 业 的 化 学 制 品, 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