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

Transcription

1 中 原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探 討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罪 構 成 要 件 設 計 之 妥 當 性 從 國 際 間 防 治 組 織 犯 罪 及 我 國 實 務 判 決 之 視 角 觀 察 An Review of the Law of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Policy and Taiwan's Court Decisions 指 導 教 授 : 徐 偉 群 博 士 研 究 生 : 上 官 涵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摘 要 在 實 務 上, 我 國 法 官 從 事 審 判 工 作 時, 往 往 認 為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31 條 至 第 34 條 對 於 剝 削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之 法 律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為 了 解 決 部 分 法 官 之 上 述 質 疑, 本 文 比 較 了 聯 合 國 人 口 販 運 議 定 書 美 國 TVPA 歐 盟 EU 指 令 (21011/36/EU), 以 及 加 拿 大 刑 法 第 條 等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規 定, 並 提 出 個 人 見 解 法 官 們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是 行 為 人 可 否 基 於 剝 削 利 用 他 人 之 目 的, 而 經 由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制 手 段, 使 他 人 提 供 勞 動 或 服 務 本 文 認 為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答 案 為 否, 因 為 吾 人 必 須 尊 重 法 律 保 障 下 之 個 人 自 主 權 和 平 等 原 則 亦 即 人 們 所 做 出 的 決 定 和 選 擇, 必 須 是 基 於 自 主 意 志, 而 不 是 受 到 任 何 不 當 外 力 之 影 響 防 止 脆 弱 的 受 害 者 被 剝 削 之 概 念 的 主 要 核 心 是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人 權 個 人 自 主 權 及 平 等 原 則 雖 然 在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以 及 兩 個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ICCPR 公 約 和 ICESCR 公 約 ) 施 行 法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但 是 台 灣 的 法 官 和 民 間 社 會 對 於 自 由 的 概 念 仍 有 相 當 進 步 空 間, 亦 尚 非 完 全 地 尊 重 人 權 人 口 販 運 罪 所 指 涉 的 強 制 手 段, 係 以 實 現 對 人 的 剝 削 為 目 的 之 手 段 應 用, 而 行 為 人 所 使 用 的 心 理 強 制 方 式 可 能 是 非 常 廣 泛 的 所 以, 當 行 為 人 經 由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制 手 段, 使 得 他 人 提 供 勞 動 或 服 務, 就 是 剝 削 ( 犯 罪 ) 雖 然 其 針 對 不 法 手 段 的 定 義 是 廣 義 的, 但 本 文 認 為, 若 法 官 能 具 體 考 量 行 為 人 目 的 手 段 行 為 連 動 下 的 可 非 難 性 社 會 相 當 性 利 益 衡 量 原 則 之 實 質 違 法 性 判 斷, 以 及 受 害 人 的 自 決 權, 用 以 解 釋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則 法 官 便 可 以 做 出 正 確 的 認 定 另 若 將 來 有 修 法 之 時, 本 文 中 並 附 帶 提 供 了 修 法 建 議 關 鍵 詞 : 人 口 販 運 剝 削 心 理 強 制 I

3 Abstract Taiwan s judges have doubts about the legal certainty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Section 31 to 34. To resolve their doubts, the crime of human trafficking of the U N Trafficking Protocol, the TVPA of the United States, EU Directive 21011/36/EU of the European Union,and Section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Canada were brought into comparison as well as that the writer s suggestions. The question before judges is whether, consistent with the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that any person may exploit another one by means of any form of coercion, to cause him or her to provide, or offer to provide labor or service.on a worldwide standard, the conclusion is negative, for people ought to respect the principles of individual autonomy and equality under law. In other words, people should base on their own initiative rather than any external force to make their decisions and choices. To prevent vulnerable victims from being exploited, the main core of the concept is to protect the victim s human rights, the individual autonomy, and to maintain his or her equality.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in Taiwan has implemented the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and the other tw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ICCPR and ICESCR), but the judges and people do not fully respect for others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here is still developing. The application of coercive force adopts some kind of method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human exploitation, the psychological coercion which is used by the perpetrator may be very extensive. Therefore, a person exploits another person, if a perpetrator causes he or she to provide, offer to provide labor or service by means of any form of coercion. The definitions of illegal means maybe broad; however only if the judges can construe the elements of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with throughout managing what the purpose of the perpetrators exploitation to others is, the perpetrators punish ability, legitimacy, the benefits balance, and the victim s self-determination,the judges are able to properly make the decisions. In case that the law is amended in the future, some amendments will also be brought here. Keywords: human trafficking, exploitation, coercion. II

4 誌 謝 辭 感 謝 徐 偉 群 老 師 的 頭 號 粉 絲 賴 欣 玫 同 學, 因 為 她, 我 才 開 始 旁 聽 徐 老 師 超 讚 的 刑 法 課 程, 每 次 上 課 有 她 的 陪 伴, 都 特 別 開 心 欣 玫 總 是 關 心 照 顧 我, 她 和 仕 享 學 長 結 婚 典 禮 的 新 娘 捧 花 也 送 給 了 我, 論 文 發 表 及 口 試 也 幫 我 最 多, 我 能 順 利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並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從 312 小 家 順 利 出 閣, 最 要 感 謝 欣 玫 另 外 也 要 謝 謝 聰 慧 超 凡 的 董 瑜 同 學 愛 心 大 美 人 靖 錞 學 姐 陽 光 酷 哥 晨 宇 學 長 學 習 精 神 超 強 的 馥 華 同 學, 分 享 了 很 多 的 快 樂 給 我 從 中 原 財 法 畢 業 真 的 很 捨 不 得, 這 裡 的 老 師 是 我 遇 見 過 最 關 心 學 生 的 老 師, 而 這 本 論 文 中, 許 多 寫 作 的 靈 感 也 都 是 從 張 天 一 老 師 傅 玲 靜 老 師 李 崇 僖 老 師 陳 志 民 老 師 郭 振 恭 老 師 賴 英 照 老 師 的 課 堂 中 獲 得 的, 在 此 也 特 別 感 謝 我 上 過 課 的 老 師 們 而 論 文 發 表 口 試 給 予 我 很 多 指 正 及 意 見 的 李 聖 傑 老 師 張 天 一 老 師 李 榮 耕 老 師, 在 此 也 要 特 別 謝 謝 他 們, 有 了 老 師 們 的 大 力 幫 忙, 我 才 能 改 正 論 文 中 的 許 多 缺 失 與 不 足 跟 徐 老 師 寫 論 文, 最 大 的 感 想 是 老 師 的 學 問 淵 博 深 不 可 測 真 知 灼 見 往 往 令 我 感 到 自 己 真 的 應 該 更 加 的 用 心 和 努 力 而 徐 老 師 對 弱 勢 的 關 心, 也 深 深 影 響 着 許 許 多 多 的 學 生 在 此, 也 希 望 老 師 能 繼 續 讓 更 多 的 人 們 覺 醒, 邁 向 真 正 自 主 的 自 由 之 路 最 後, 期 許 自 己 會 繼 續 努 力 學 習, 有 一 天 能 貢 獻 所 學 幫 助 弱 勢, 實 現 正 義, 便 能 不 枉 費 天 主 給 我 的 諸 多 恩 賜 本 文 也 要 獻 給 我 的 父 母 和 姊 姊 及 弟 弟, 由 衷 感 謝 他 們 對 我 繼 續 念 書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而 天 上 的 爺 爺 奶 奶 一 直 希 望 我 做 個 快 樂 的 人, 在 中 原 財 法 這 四 年 便 是 我 最 快 樂 的 時 光 感 謝 讀 這 本 論 文 的 讀 者, 希 望 大 家 一 起 來 關 心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繼 而 能 幫 助 弱 勢 者 找 到 生 命 中 的 希 望 與 陽 光 III

5 目 錄 簡 目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之 提 出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第 四 節 論 文 架 構 第 二 章 國 際 上 人 口 販 運 罪 規 範 及 概 況 第 一 節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之 辨 識 第 二 節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概 述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我 國 法 與 外 國 法 之 比 較 觀 察 第 一 節 我 國 法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解 釋 第 二 節 比 較 法 觀 點 我 國 法 與 外 國 法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解 釋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檢 討 人 口 販 運 罪 在 我 國 實 務 之 適 用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剝 削 入 罪 化 第 二 節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第 三 節 檢 視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四 節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與 評 析 第 五 節 附 帶 提 出 修 正 條 文 之 建 議 與 對 照 V

6 第 五 章 人 口 販 運 罪 與 其 他 法 規 適 用 之 綜 合 檢 討 第 一 節 人 口 販 運 罪 與 其 他 法 規 之 適 用 第 二 節 綜 合 性 之 總 結 檢 討 第 六 章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VI

7 目 錄 詳 目 摘 要 I Abstract II 誌 謝 辭 III 目 錄 簡 目 V 目 錄 詳 目 V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問 題 之 提 出 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4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7 第 四 節 論 文 架 構 8 第 二 章 國 際 上 人 口 販 運 罪 規 範 及 概 況 11 第 一 節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之 辨 識 13 第 一 項 人 口 販 運 成 因 17 第 一 款 變 調 的 市 場 供 需 法 則 18 第 二 款 全 球 化 移 動 與 國 家 間 貧 富 懸 殊 20 第 三 款 犯 罪 的 高 獲 利 性 與 高 犯 罪 黑 數 21 第 二 項 人 口 販 運 的 加 害 人 特 徵 22 第 一 款 強 制 被 害 人 23 第 二 款 剝 削 營 利 行 為 23 VII

8 第 三 款 跨 國 性 組 織 化 犯 罪 手 法 24 第 三 項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特 徵 24 第 一 款 處 於 經 濟 上 弱 勢 地 位 24 第 二 款 非 法 工 作 者 25 第 三 款 陷 於 孤 立 無 援 環 境 25 第 四 款 母 國 的 家 人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或 在 母 國 欠 下 大 筆 債 務 26 第 二 節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概 述 26 第 一 項 聯 合 國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28 第 一 款 剝 削 目 的 30 第 二 款 利 用 手 段 控 制 32 第 三 款 販 運 行 為 33 第 二 項 美 國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34 第 一 款 利 用 暴 力 或 欺 詐 或 脅 迫 手 段 42 第 二 款 販 運 行 為 44 第 三 項 歐 盟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45 第 一 款 剝 削 目 的 52 第 二 款 利 用 手 段 控 制 52 第 三 款 販 運 行 為 52 第 四 項 加 拿 大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5 2 第 一 款 剝 削 定 義 55 VIII

9 第 二 款 利 用 手 段 控 制 56 第 三 款 販 運 行 為 56 第 四 款 扣 繳 或 銷 毀 證 件 行 為 57 第 三 節 小 結 57 第 三 章 我 國 法 與 外 國 法 之 比 較 觀 察 60 第 一 節 我 國 法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解 釋 60 第 一 項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62 第 二 項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64 第 二 節 比 較 法 觀 點 我 國 法 與 外 國 法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解 釋 64 第 三 節 小 結 75 第 四 章 檢 討 人 口 販 運 罪 在 我 國 實 務 之 適 用 與 建 議 77 第 一 節 剝 削 入 罪 化 77 第 一 項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制 定 之 前 81 第 二 項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制 定 之 後 83 第 三 項 人 口 販 運 是 嚴 重 的 人 權 問 題 85 第 二 節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91 第 一 項 保 障 人 性 尊 嚴 95 第 二 項 合 理 工 資 之 經 濟 上 利 益 101 第 三 項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106 第 四 項 小 結 本 文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保 護 法 益 的 選 擇 109 IX

10 第 三 節 檢 視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116 第 一 項 剝 削 行 為 119 第 一 款 釋 義 解 決 途 徑 120 第 二 款 修 法 解 決 途 徑 124 第 二 項 不 法 手 段 對 待 125 第 一 款 釋 義 解 決 途 徑 126 第 二 款 修 法 解 決 途 徑 128 第 三 項 人 流 處 置 行 為 131 第 一 款 釋 義 解 決 途 徑 131 第 二 款 修 法 解 決 途 徑 131 第 四 節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與 評 析 132 第 一 項 性 剝 削 案 例 133 第 一 款 法 院 對 於 被 害 人 為 本 國 人 之 見 解 133 第 一 目 14 歲 少 女 受 雇 於 酒 店 脫 衣 陪 酒 案 133 第 二 目 台 灣 女 子 至 台 北 欲 從 事 模 特 兒 工 作 遭 誘 使 賣 淫 案 136 第 三 目 陳 太 太 賣 淫 集 團 招 募 台 籍 女 性 至 澳 洲 賣 淫 案 139 第 二 款 法 院 對 於 被 害 人 為 大 陸 女 子 及 外 籍 女 子 之 見 解 142 第 一 目 大 陸 歌 唱 業 女 子 遭 應 召 集 團 誘 騙 來 台 賣 淫 案 142 第 二 目 大 陸 女 子 假 結 婚 來 台 工 作 稱 遭 迫 賣 淫 案 145 第 三 目 印 尼 籍 女 持 旅 行 護 照 來 台 賣 淫 稱 遭 監 控 案 146 X

11 第 二 項 勞 力 剝 削 案 例 148 第 一 款 法 院 對 於 被 害 人 為 非 法 外 勞 之 見 解 148 第 一 目 逃 逸 外 勞 再 非 法 受 雇 為 外 籍 看 護 工 案 148 第 二 目 雇 用 非 法 外 勞 蓄 意 欠 薪 逼 使 繼 續 工 作 案 150 第 三 目 媒 介 非 法 外 勞 從 事 工 作 並 代 收 薪 資 扣 留 不 發 給 案 151 第 二 款 法 院 對 於 被 害 人 為 合 法 外 勞 之 見 解 152 第 一 目 合 法 外 勞 受 雇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超 時 工 作 案 152 第 二 目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使 外 勞 看 護 工 兼 作 殯 葬 服 務 工 作 案 155 第 三 目 強 匠 公 司 與 仲 介 共 同 扣 留 外 勞 證 件 強 迫 工 作 限 制 外 出 案 158 第 四 目 監 護 工 名 義 申 請 外 勞 來 台 使 於 紡 織 廠 超 時 工 作 案 160 第 三 項 歸 納 式 的 觀 察 分 析 162 第 一 款 判 決 概 括 分 析 163 第 二 款 司 法 實 務 認 事 用 法 的 缺 失 164 第 一 目 不 當 債 務 約 束 不 去 探 究 被 害 人 弱 勢 處 境 164 第 二 目 被 害 人 無 被 害 意 識 與 加 害 人 之 剝 削 認 定 無 關 165 第 三 目 濫 用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無 視 被 害 人 人 權 受 侵 害 165 第 三 款 小 結 165 第 五 節 附 帶 提 出 修 正 條 文 之 建 議 與 對 照 168 第 一 項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條 文 修 改 對 照 及 理 由 說 明 168 第 二 項 修 正 條 文 後 所 欲 達 到 的 效 果 說 明 171 XI

12 第 五 章 人 口 販 運 罪 與 其 他 法 規 適 用 之 綜 合 檢 討 173 第 一 節 人 口 販 運 罪 與 其 他 法 規 之 適 用 176 第 一 項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 條 強 迫 勞 動 罪 176 第 一 款 強 迫 勞 動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179 第 一 目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180 第 二 目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182 第 三 目 附 帶 檢 討 勞 力 剝 削 罪 之 實 務 見 解 182 第 二 款 強 迫 勞 動 罪 之 檢 討 184 第 一 目 強 迫 勞 動 罪 之 立 法 目 的 未 被 落 實 184 第 二 目 實 務 過 於 限 縮 解 釋 適 用 強 迫 勞 動 罪 185 第 二 項 就 業 服 務 法 非 法 容 留 罪 非 法 聘 僱 罪 非 法 媒 介 罪 187 第 一 款 規 範 目 的 187 第 二 款 實 務 判 決 適 用 罪 數 理 論 之 檢 討 189 第 三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定 192 第 四 項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規 定 194 第 五 項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3 條 至 第 26 條 第 31 條 195 第 一 款 規 範 目 的 195 第 二 款 實 務 判 決 適 用 罪 數 理 論 之 檢 討 197 第 六 項 普 通 刑 法 規 定 之 人 口 販 運 罪 198 第 一 款 刑 法 第 298 條 略 誘 罪 199 XII

13 第 一 目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規 範 目 的 199 第 二 目 本 罪 與 他 罪 競 合 之 檢 討 199 第 二 款 刑 法 第 299 條 移 送 被 略 誘 婦 女 出 國 罪 201 第 一 目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規 範 目 的 201 第 二 目 本 罪 與 他 罪 競 合 之 檢 討 201 第 三 款 刑 法 第 296 條 使 人 為 奴 隸 罪 202 第 一 目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規 範 目 的 202 第 二 目 實 務 判 決 過 度 對 於 法 規 限 縮 解 釋 適 用 之 檢 討 202 第 四 款 刑 法 第 296 條 之 1 買 賣 質 押 人 口 罪 204 第 一 目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規 範 目 的 204 第 二 目 實 務 判 決 過 度 對 於 法 規 限 縮 解 釋 適 用 之 檢 討 205 第 五 款 刑 法 第 231 條 後 段 刑 法 第 231 條 之 第 一 目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規 範 目 的 206 第 二 目 實 務 對 於 罪 數 理 論 適 用 之 檢 討 207 第 二 節 綜 合 性 之 總 結 檢 討 211 第 一 項 法 院 對 於 強 制 手 段 的 解 釋 適 用 應 適 度 放 寬 211 第 二 項 人 口 販 運 罪 適 用 罪 數 理 論 爭 議 急 待 解 決 212 第 六 章 結 論 220 參 考 文 獻 224 XIII

1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之 提 出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所 涉 及 的 犯 罪 手 法, 常 屬 於 新 型 態 的 心 理 強 制 1 手 段 或 詐 術 等, 且 被 害 人 受 到 剝 削 的 程 度 輕 重 不 一 廣 泛 複 雜 的 犯 罪 過 程 或 涉 及 跨 國 因 素, 更 使 得 實 務 遇 到 辨 識 被 害 人 及 蒐 證 難 題, 再 加 上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要 將 加 害 人 定 罪 難 上 加 難 2 國 際 上 針 對 上 該 問 題 的 解 決, 包 括 聯 合 國 組 織 美 國 歐 盟 加 拿 大 雖 在 西 元 2000 年 左 右 均 已 制 定 出 一 套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立 法 模 型 3 但 先 進 國 家 組 織 為 符 合 司 法 實 務 的 需 要, 仍 繼 續 研 究 更 為 適 當 的 構 成 要 件 認 定 標 準, 並 經 過 多 年 法 院 實 務 判 決 案 例 的 累 積, 已 陸 續 依 據 司 法 部 門 所 形 成 之 法 律 解 釋 與 適 用 標 準, 將 之 納 入 法 規 範 當 中 1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2012 年 3 月, 公 布 之 我 國 2011 年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成 效 報 告 中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之 司 法 審 判 實 務 說 明, 指 出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32 條 第 2 項 第 33 條 第 2 項, 均 以 意 圖 營 利, 利 用 不 當 債 務 約 束 或 他 人 不 能 不 知 或 難 以 求 助 之 處 境 為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此 一 新 型 態 的 心 理 強 制 立 法, 在 檢 察 官 舉 證 使 法 官 形 成 有 罪 心 證 上, 構 成 相 當 的 挑 戰 ( 頁 19)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6 月 8 日 ) 2 實 證 統 計 上, 法 務 部 之 101 年 法 務 統 計 年 報 亦 指 出 : 101 年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辦 理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計 403 件 1,121 人, 其 中 起 訴 458 人, 占 偵 查 終 結 人 數 之 40.9%; 偵 查 中 羈 押 人 數 42 人 同 期 間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罪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執 行 人 數 為 300 人, 其 中 判 處 刑 期 六 月 以 下 者 占 48.0%, 刑 期 逾 六 月 至 一 年 未 滿 者 占 5.3%, 一 年 至 二 年 未 滿 者 占 9.0%,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者 占 13.3%, 拘 役 及 罰 金 者 占 24.3% ( 頁 16)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6 月 8 日 )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6 月 8 日 ) 顯 示 定 罪 率 約 為 65.5% ( 有 罪 確 定 人 數 300/ 起 訴 人 數 458) 依 法 務 部 於 2007 年 之 專 案 報 告 - 我 國 與 日 本 刑 事 案 件 偵 查 執 行 及 矯 正 統 計 之 比 較 指 出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採 公 訴 自 訴 制 度, 被 告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起 訴 後,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之 定 罪 率, 雖 與 日 本 仍 有 差 距, 但 尚 能 維 持 在 90% 左 右 之 水 準 (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6 月 8 日 ) 故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僅 6 成 5, 亦 遠 低 於 一 般 案 件 約 9 成 之 定 罪 率 3 聯 合 國 組 織 提 供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立 法 指 南 特 別 指 出 : 在 國 際 法 中 介 定 人 口 販 運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了 提 供 某 種 程 度 的 以 共 識 為 基 礎 的 標 準 化 的 概 念 人 口 販 運 之 所 以 為 犯 罪 行 為 是 因 為 諸 構 成 要 素 的 組 合, 而 不 是 要 素 的 本 身, 即 行 為 ( 招 募 等 ) 手 段 ( 暴 力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脅 迫 ) 目 的 ( 剝 削 ) 合 併 對 濫 用 脆 弱 處 境 係 指 被 害 人 除 忍 受 外, 實 際 上 沒 有 其 他 可 接 受 的 選 擇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關 於 預 防 禁 止 和 懲 治 販 運 人 口 特 別 是 婦 女 和 兒 童 行 為 的 補 充 議 定 書 實 施 立 法 指 南, 頁 %20Persons%20Protocol.pdf (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1

15 我 國 政 府 於 2013 年 12 月 之 CEDAW 國 家 報 告 4,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問 題, 認 為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之 某 些 構 成 要 件 法 律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認 定 困 難, 需 先 透 過 司 法 實 務 形 成 共 識, 若 不 能 解 決, 不 排 除 檢 討 修 法 方 向 5 而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亦 預 計 於 2014 年 進 行 修 法 整 備 工 作 6 關 於 新 的 修 法, 政 府 考 量 的 主 要 理 由 乃 係 部 分 實 務 法 官 認 為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的 構 成 要 件 不 明 確 而 認 定 困 難 惟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設 計 究 竟 是 否 妥 當?, 有 無 修 法 必 要? 蓋 法 條 中 雖 然 具 有 許 多 的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但 可 使 法 官 在 適 用 法 律 時, 彈 4 有 關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中 華 民 國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此 次 國 家 報 告 係 由 行 政 院 邀 集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及 監 察 院 等 五 院 代 表 依 照 CEDAW 條 文 及 一 般 性 建 議 內 容 要 求 共 同 撰 寫, 並 邀 請 國 內 CEDAW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另 為 周 延 納 入 各 方 意 見, 於 報 告 撰 寫 期 間 共 舉 辦 23 場 座 談 會 公 聽 會 及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廣 邀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提 供 建 議, 歷 經 近 1 年 密 集 討 論 及 溝 通 之 過 程, 完 成 報 告 撰 寫, 並 於 102 年 12 月 提 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5 月 6 日 ) 5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中 華 民 國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專 要 文 件,2013 年 12 月 其 中 第 頁 針 對 CEDAW 第 6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以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販 賣 婦 女 及 意 圖 營 利 使 婦 女 賣 淫 的 行 為 報 告 中 指 出 : 推 動 瓶 頸 及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6.19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有 關 勞 動 與 報 酬 顯 不 相 當 扣 留 重 要 文 件 等 法 律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以 及 脆 弱 處 境 等 相 關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認 定 困 難, 將 透 過 相 關 司 法 實 務 研 習 會, 針 對 檢 察 官 舉 證 法 律 適 用 或 判 決 例 證 等 進 行 討 論, 並 達 成 共 識, 若 仍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在 新 法 運 作 更 為 成 熟 累 積 更 多 案 例 後, 將 另 檢 討 法 律 適 用 及 修 法 方 向 ( 見 第 49 頁 )6.20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之 刑 事 規 定, 僅 摘 6.21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之 性 剝 削 罪 刑, 係 利 用 不 當 債 務 約 束 或 他 人 不 能 不 知 或 難 以 求 助 之 處 境, 而 迫 使 被 害 人 來 從 事 性 交 易 以 圖 利, 其 刑 度 與 刑 法 單 純 媒 介 性 交 易 之 刑 度 相 差 無 幾, 顯 見 該 法 刑 度 規 定 過 低, 將 研 議 修 法 提 高 刑 度 之 可 行 性 ( 見 第 49 頁 )6.22 因 大 陸 籍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被 害 人 比 較 沒 有 語 言 隔 閡, 所 遭 遇 之 脆 弱 情 境 常 被 忽 視, 將 編 印 法 院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相 關 案 件 參 考 手 冊, 分 析 大 陸 籍 被 害 人 之 真 實 案, 並 作 為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之 判 斷 標 準, 以 確 保 其 權 益 ( 見 第 49 頁 )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5 月 6 日 ) 6 我 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2014 年 3 月, 公 布 最 新 之 我 國 2013 年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成 效 報 告, 其 中 第 76 頁 亦 指 出 : 為 使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處 罰 犯 罪 行 為 之 要 件 與 實 務 執 行 更 有 效 結 合, 以 達 到 處 罰 加 害 人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目 的, 移 民 署 委 託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於 2013 年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修 正 方 向 之 研 究, 就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規 訂 研 修 有 無 需 再 精 進 之 處, 預 計 將 於 2014 年 進 行 修 法 整 備 工 作 (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5 月 6 日 ) 2

16 性 地 活 用 法 律 規 定, 以 作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社 會 價 值 決 定 7 因 此, 法 官 如 果 怠 於 在 個 案 中 發 揮 理 性 專 業 素 養 盡 責 地 解 釋 適 用 法 律 的 精 神, 而 受 到 社 會 指 責 ; 司 法 者 便 將 莫 須 有 的 罪 名 按 在 立 法 者 身 上, 立 法 者 也 很 冤 枉 真 正 對 症 下 藥 應 該 是 好 好 加 強 法 官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認 識, 使 法 官 正 確 適 用 法 律 才 對 但 如 果 是 法 律 定 的 不 好 使 法 官 認 定 困 難, 或 根 本 舉 證 不 出 來, 而 有 規 範 不 足 之 處, 那 麼 修 法 補 救, 才 是 真 正 解 決 問 題 之 道 本 文 欲 釐 清 人 口 販 運 罪 在 我 國 司 法 上 遇 到 的 問 題, 究 竟 是 法 規 範 設 計 上 的 問 題? 或 是 法 律 解 釋 上 的 問 題? 或 是 兩 者 兼 有? 人 口 販 運 司 法 實 務 上 遇 到 的 瓶 頸 急 需 要 獲 得 解 決, 但 究 竟 要 從 立 法 論 解 決, 或 是 解 釋 論 解 決? 本 文 很 想 給 出 一 個 個 人 看 法, 但 不 能 說 就 是 答 案 本 文 從 實 務 判 決 的 蒐 集 觀 察 結 果, 心 得 是 有 的 法 官 能 夠 用 法 學 解 釋 方 法, 將 既 有 的 法 律 條 文 解 釋 出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但 有 些 法 官 不 能 8 是 否 修 法 就 能 全 盤 解 7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32 號 解 釋 指 出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違 背 其 職 業 上 應 遵 守 之 義 務, 而 依 法 應 受 懲 戒 處 分 者, 必 須 使 其 能 預 見 其 何 種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構 成 義 務 之 違 反 及 所 應 受 之 懲 戒 為 何, 方 符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對 於 懲 戒 處 分 之 構 成 要 件, 法 律 雖 以 抽 象 概 念 表 示, 不 論 其 為 不 確 定 概 念 或 概 括 條 款, 均 須 無 違 明 確 性 之 要 求 法 律 明 確 性 之 要 求, 非 僅 指 法 律 文 義 具 體 詳 盡 之 體 例 而 言, 立 法 者 於 立 法 定 制 時, 仍 得 衡 酌 法 律 所 規 範 生 活 事 實 之 複 雜 性 及 適 用 於 個 案 之 妥 當 性, 從 立 法 上 適 當 運 用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或 概 括 條 款 而 為 相 應 之 規 定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行 為 準 則 及 懲 戒 之 立 法 使 用 抽 象 概 念 者, 茍 其 意 義 非 難 以 理 解, 且 為 受 規 範 者 所 得 預 見, 並 可 經 由 司 法 審 查 加 以 確 認, 即 不 得 謂 與 前 揭 原 則 相 違 以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702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亦 指 出 法 律 若 課 予 人 民 一 定 職 業 上 應 遵 守 之 義 務, 即 屬 對 該 自 由 之 限 制, 有 關 該 限 制 之 規 定 應 符 合 明 確 性 原 則 惟 立 法 者 仍 得 衡 酌 法 律 所 規 範 生 活 事 實 之 複 雜 性 及 適 用 於 個 案 之 妥 當 性, 適 當 運 用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或 概 括 條 款 而 為 相 應 之 規 定, 茍 其 意 義 非 難 以 理 解, 且 為 受 規 範 者 所 得 預 見, 並 可 經 由 司 法 審 查 加 以 確 認, 即 不 得 謂 與 前 揭 原 則 相 違 ( 本 院 釋 字 第 521 號 第 545 號 第 659 號 解 釋 參 照 ) 8 法 律 的 解 釋 方 式 有 多 種, 法 官 所 使 用 解 釋 方 法 的 不 同, 極 可 能 解 釋 出 來 的 結 果 就 不 同 美 國 著 名 的 法 學 家 們 下 面 這 二 段 話, 正 是 在 闡 釋 一 國 內 法 院 即 使 使 用 著 完 全 相 同 的 條 文 規 定, 但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解 釋 方 法, 因 此 很 可 能 解 釋 出 來 的 立 法 規 範 意 旨 結 果 都 不 盡 相 同 人 民 也 許 僅 能 靜 靜 的 期 望 有 符 合 自 我 期 待 的 判 決 出 現 [W]e continue to believe that our primary function i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s effectuating the legislature s intent, but we recognize that that is often a difficult assignment. - The Honorable Virginia A. Long, Associate Justice, Supreme Court of New Jersey (1999-Present) Do not expect anybody s theory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whether it is your own or somebody else s, to be an accurate statement of what courts actually do with statutes. The hard truth of the matter is that American courts have no intelligibl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consistently applied theory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 Henry M. Hart, Jr. & Albert M. Sacks, Law Professors, Harvard Law School Available at:adam G. Yoffie,From Poritz to Rabner: The New Jersey SupremeCourt's Statutory Jurisprudence, ,35Seton Hall Legislative Journal2.302,302(2010). 3

17 決 問 題, 也 許 仍 是 疑 問, 而 立 法 者 也 不 可 能 鉅 細 靡 遺 的 把 所 有 的 人 口 販 運 模 式 一 一 定 入 法 律, 這 樣 條 文 也 許 會 永 遠 都 定 不 完, 傷 害 到 法 律 的 安 定 性 再 者, 我 國 的 立 法 程 序 很 少 是 經 過 全 面 性 的 考 量 結 果, 很 多 時 候 是 政 黨 協 商 討 價 還 價 後 的 結 果 因 此, 這 其 中 的 分 寸 該 如 何 妥 善 拿 捏? 也 值 得 推 動 修 法 運 動 者 深 思 本 文 有 感 於 現 實 實 務 上 解 決 問 題 的 需 要, 本 文 擬 就 解 釋 論 及 立 法 論 的 解 決 途 徑, 都 提 出 個 人 看 法 9 在 解 釋 論 部 分, 本 文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中 構 成 要 件 之 解 釋 與 適 用, 提 出 最 新 的 國 際 認 定 標 準 予 以 分 析 檢 討, 以 比 較 法 學 研 究 方 法 及 國 內 外 實 際 案 例, 就 法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及 法 院 實 務 見 解, 分 享 對 於 條 文 釋 義 上 的 研 究 心 得 另 在 立 法 論 部 分, 本 文 亦 將 整 理 若 干 認 為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之 解 釋 條 文 內 容, 納 入 新 法 建 議 修 正 的 條 文 內 容, 以 提 供 個 人 淺 見, 作 為 將 來 若 確 有 採 取 修 法 途 徑 時 之 參 考 10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在 選 擇 研 究 主 題 時, 會 擇 定 人 口 販 運 罪, 是 因 為 認 為 刑 法 處 罰 許 多 大 大 小 小 的 犯 罪, 有 的 犯 罪 帶 給 被 害 人 的 痛 苦 可 以 說 是 短 暫 的, 可 是 法 律 卻 一 定 要 將 之 繩 之 以 法, 那 麼 把 人 不 當 人 看 對 待, 帶 給 被 害 人 恆 久 身 心 傷 害 的 犯 罪 行 為 又 豈 可 放 過 當 研 究 所 課 程 接 觸 到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時, 真 有 點 驚 為 天 人 的 感 動 但 的 確 層 出 不 窮 的 人 口 販 運 新 聞 事 件, 映 證 了 法 律 的 改 變 確 實 不 等 於 社 會 的 改 變, 人 口 販 運 的 現 象 未 曾 減 少 11, 但 至 少 last visited). 9 針 對 法 律 規 範 目 的 與 實 務 上 適 用 的 脫 節, 學 者 也 指 出 可 以 立 法 論 解 釋 論 來 解 決 問 題 立 法 者 是 不 可 能 將 所 有 可 能 之 社 會 情 狀, 毫 無 遺 漏 的 規 定 於 法 條 之 中, 況 且 社 會 乃 不 停 地 演 變, 有 一 些 新 狀 況 係 持 續 不 斷 地 發 生 因 此 每 個 條 款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遺 漏 的 現 象 此 等 現 象 除 以 立 法 之 功 能 增 訂 新 條 文 或 是 修 改 舊 條 款 之 外, 仍 可 以 法 律 解 釋 而 為 補 充 林 山 田, 刑 法 特 論 ( 上 ), 頁 14, 三 民 書 局 公 司, 再 修 訂 5 版 (1995) 10 本 文 中 所 建 議 採 取 的 法 律 解 釋 方 法 或 修 法 意 見, 不 可 諱 言 的 係 本 文 的 價 值 選 擇 下 的 結 果, 因 個 人 學 養 有 限, 只 能 提 供 極 為 粗 淺 的 研 究 意 見, 也 希 望 能 有 更 多 先 進 能 投 入 此 一 議 題 之 研 究, 以 收 拋 磚 引 玉 之 效 11 依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公 布 之 統 計 資 料 103 年 4 月 (2014 年 5 月 30 日 發 布 ): 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查 緝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統 計 表 顯 示 警 政 署 移 民 署 海 巡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所 查 獲 之 剝 削 案 件 ( 勞 力 剝 削 性 剝 削 ), 在 96 年 度 共 計 197 件 97 年 度 共 計 99 件 98 年 度 共 計 88 件 99 年 度 共 計 123 件 100 年 度 共 計 126 件 101 年 度 共 計 148 件 102 年 度 共 計 166 件 103 年 1~4 月 共 計 63 件 4

18 有 浮 出 水 面, 那 表 示 被 害 人 獲 救 的 機 會 大 大 的 獲 得 提 升, 國 人 也 開 始 知 道 哪 些 行 為 是 會 觸 犯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的 制 定, 是 許 多 民 間 救 援 被 害 人 團 體 12 多 年 來 努 力 推 動 的 成 果, 最 終 法 條 規 定 是 在 國 際 政 治 力 的 壓 力 下, 參 考 2000 年 聯 合 國 所 通 過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之 附 錄 二 預 防 壓 制 及 懲 治 販 運 人 口 ( 特 別 是 婦 女 及 兒 童 ) 議 定 書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 以 下 稱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 來 制 定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內 容 然 而, 已 經 有 許 多 之 實 務 判 決 顯 示,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中, 雖 採 納 了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之 主 要 精 神 處 罰 以 剝 削 目 的, 藉 不 法 強 制 手 段, 侵 害 被 害 人 意 思 決 定 自 由, 對 被 害 人 進 行 剝 削, 做 為 制 定 條 文 內 容 之 主 軸, 但 司 法 實 務 界 因 為 不 習 慣 設 身 處 地 去 理 解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到 底 是 個 甚 麼 狀 態 13?, 而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第 3 條 規 定 定 義 中, 特 別 指 出 行 為 人 已 對 於 被 害 人 採 用 不 法 手 段 時, 雖 已 得 被 害 者 之 同 意, 仍 應 視 為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之 部 分 14, 我 國 條 文 又 未 作 出 明 文 宣 示 以 昭 告 法 官 注 意 適 用, 便 可 能 使 得 部 分 法 官 對 於 欠 缺 被 害 意 識, 亦 或 是 處 於 身 心 受 重 創 呈 現 斯 德 哥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6 月 8 日 ) 顯 示 在 98 年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施 行 後, 每 年 查 獲 的 剝 削 案 件 均 有 增 加 12 長 期 關 注 此 議 題 之 許 多 NGO 團 體 並 組 成 反 人 口 販 運 聯 盟 推 動 修 法 b%e8%81%af%e7%9b%9f%e4%bb%8b%e7%b4%b9.pdf(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13 法 界 長 期 以 來 都 不 是 從 人 的 自 主 狀 態 是 甚 麼 以 及 自 主 受 侵 害 的 狀 態 是 甚 麼 的 基 本 理 解 出 發, 來 建 構 強 制 罪 的 法 律 知 識 徐 偉 群, 需 要 翻 轉 的 不 是 法 律, 是 法 界 的 知 識 狀 態 - 強 制 性 交 罪 修 法 應 該 停 止, 台 灣 法 學 雜 誌, 第 175 期, 頁 2(2011) 14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部 落 格, 關 懷 弱 勢 ~ 人 口 販 運 防 治 法 令 及 實 務 簡 介,2010 年 3 月 16 日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5

19 爾 摩 症 候 群 15, 或 根 本 不 敢 指 證 加 害 人 的 被 害 人 繼 續 視 而 不 見, 這 些 被 害 人 便 只 得 繼 續 處 於 陰 暗 角 落 另 法 條 中 所 大 量 使 用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不 當 債 務 約 束 及 勞 動 與 報 酬 顯 不 相 當 以 及 利 用 他 人 不 能 不 知 或 難 以 求 助 之 處 境, 給 予 法 官 在 個 案 能 夠 彈 性 適 用 法 律 精 神 做 出 解 釋 此 種 構 成 要 件 設 計, 可 能 是 立 法 上 的 善 意 安 排, 但 卻 遇 上 有 些 法 官 對 於 被 害 人 人 權 的 保 護 意 識 並 不 足 夠, 所 做 出 的 認 定 與 價 值 判 斷, 實 在 離 國 際 人 權 標 準 太 遠 惟 我 國 在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施 行 後 不 久, 也 已 施 行 了 兩 公 約, 在 我 國 不 論 是 法 官 對 於 法 律 解 釋 與 適 用, 亦 或 法 律 設 計 所 採 納 的 保 護 人 權 標 準, 實 在 應 該 全 面 地 獲 得 提 升 不 可 諱 言 的, 要 以 條 文 來 規 範 所 有 的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是 個 高 難 度 的 挑 戰 當 時 聯 合 國, 亦 或 美 國 人 口 販 運 罪 在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下 定 義 時, 都 有 很 大 的 歧 見 人 口 販 運 的 行 為 有 點 像 是 一 種 現 象 的 描 述, 但 卻 很 難 以 條 文 定 義, 要 達 成 立 法 共 識 有 一 定 困 難 度, 而 且 涉 及 人 道 人 權 16 道 德 17 標 準 的 判 斷 因 入 罪 門 檻 非 常 難 制 定, 因 此 在 我 國 的 立 法 結 果 就 像 是 把 各 界 意 見 通 通 納 入 18, 而 只 求 法 律 能 順 利 通 過 的 拼 裝 車 但 至 少, 已 經 15 王 鴻 英, 司 法 體 系 中 的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檢 察 新 論, 第 11 期, 頁 136(2012) 16 國 際 勞 動 人 權 的 發 展, 當 屬 國 際 人 權 體 系 中 最 早 出 現 之 一 環 關 切 核 心 出 自 人 道 之 考 量, 特 別 關 切 長 期 被 剝 削 之 勞 工 陳 彥 君, 跨 國 公 司 與 國 際 勞 動 人 權 保 障 管 制 類 型 的 觀 點,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5(2009) 17 法 律 與 道 德 之 關 係, 在 解 釋 涉 及 價 值 判 斷 上 有 時 會 處 於 曖 昧 不 清 的 關 係, 學 者 指 出 德 儒 耶 林 納 克 (Jellinek) 以 為 法 律 為 最 小 限 度 之 道 德 學 者 普 勞 頓 (Plowden) 謂 構 成 法 律 者, 非 法 律 之 文 字, 而 係 法 律 內 在 之 精 神 吾 人 之 法 律 皆 包 含 有 兩 部 分, 即 : 法 之 軀 殼 與 靈 魂 是 也 法 律 文 字 僅 為 法 之 軀 殼, 而 法 理 與 法 律 精 神 則 為 法 之 靈 魂 何 孝 元,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與 衡 平 法, 頁 , 三 民 書 局 公 司, 再 修 訂 再 版 (1992) 18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所 規 定 的 人 口 販 運 罪, 最 後 定 位 為 補 充 刑 法 等 不 足 規 定, 但 還 是 留 下 許 多 問 題 6

20 達 到 能 迅 速 從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不 佳 的 國 家 名 單 中 剃 除 的 政 治 目 的 19 因 此 我 國 新 法 施 行 後, 實 務 運 作 上 也 迅 速 凸 顯 出 了 許 多 的 問 題 20 本 文 希 能 藉 由 俯 瞰 國 際 公 約 及 國 際 間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刑 法 最 新 法 律 解 釋 及 立 法 規 範, 以 及 我 國 近 期 社 會 新 聞 脈 動 與 法 院 裁 判 書 見 解 21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規 範 的 人 口 販 運 罪 認 事 用 法 標 準, 能 進 行 學 理 的 探 討 及 實 證 觀 點 分 析, 來 檢 討 構 成 要 件 如 何 解 釋 適 用, 或 設 計 上 是 否 妥 當? 如 將 來 國 家 要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之 成 罪 標 準 進 行 修 正, 國 際 間 又 有 哪 些 具 體 的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界 定 標 準, 可 能 做 為 我 國 解 釋 適 用 法 律 或 未 來 修 法 方 向 的 參 考, 以 使 本 法 規 定 能 符 合 實 務 所 需, 達 到 本 法 最 終 保 護 被 害 人, 並 能 懲 治 不 法 的 目 標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本 文 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係 : 一 法 條 研 究 法 : 法 條 係 規 範 之 所 在, 故 針 對 法 條 的 解 釋 研 究, 以 探 究 切 合 法 規 範 目 的 的 解 釋 方 法 二 社 會 研 究 法 :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現 象 及 實 務 法 院 判 決 做 整 體 觀 察, 以 探 討 合 乎 社 會 規 範 及 正 義 理 念 的 刑 罰 界 限 三 比 較 研 究 法 : 我 國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罪 所 制 定 之 法 律, 多 係 參 考 一 些 重 要 的 國 際 公 約 所 制 定, 欲 探 究 立 法 精 神 及 適 當 的 構 成 要 件 解 釋 與 設 計, 追 本 溯 源 還 是 應 該 參 酌 並 與 外 國 法 制 比 較 優 缺 點, 因 此 本 文 亦 多 所 參 酌 國 際 條 約 及 國 際 間 刑 法 規 範 之 內 容, 做 為 法 律 解 釋 及 修 法 意 見 之 基 礎 四 歷 史 研 究 法 : 經 由 蒐 集 相 關 之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以 了 解 最 新 之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防 治 之 發 展, 及 人 口 販 運 有 關 之 相 關 議 題 動 態 19 前 揭 註 14 美 國 國 務 院 2008 年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報 告, 台 灣 部 分 仍 被 列 第 二 列 名 單 ( 意 謂 臺 灣 未 能 完 全 符 合 消 除 人 口 販 運 的 最 低 標 準, 但 是 致 力 於 達 到 標 準 ), 該 報 告 中 明 白 建 議 : 台 灣 應 通 過 並 實 施 內 容 完 整 的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法 律, 以 禁 止 和 懲 罰 所 有 嚴 重 形 式 的 販 運 20 也 許 是 政 府 要 做 業 績 給 國 際 社 會 看, 許 多 案 件 檢 察 官 都 以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偵 查 起 訴, 但 最 後 法 院 以 不 成 立 人 口 販 運 罪 終 結 21 本 文 中 陸 續 摘 錄 許 多 則 判 決 的 理 由 見 解 7

21 探 討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罪 構 成 要 件 設 計 之 妥 當 性 蒐 集 與 論 文 題 目 相 關 議 題 資 料 確 立 本 文 研 究 對 象 並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歸 納 編 排 出 各 個 章 節 欲 探 討 之 議 題 進 行 法 律 議 題 之 辨 正 與 其 他 學 理 之 檢 視 提 出 具 體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四 節 論 文 架 構 本 文 的 結 構 上 安 排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 第 一 節 先 就 本 文 研 究 之 主 題 提 出 說 明, 介 紹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施 行 後, 司 法 實 務 界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有 關 勞 動 與 報 酬 顯 不 相 當 扣 留 重 要 文 件 及 脆 弱 處 境 等 相 關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解 釋 分 歧, 造 成 人 民 對 司 法 信 任 不 足 政 府 部 門 亦 研 討 目 前 規 定 是 否 合 乎 保 障 人 權, 並 正 研 究 將 來 修 法 方 向 後 則 說 明 為 應 實 務 之 需 要, 本 8

22 文 擬 以 比 較 法 觀 點 來 做 為 我 國 法 律 條 文 解 釋 之 參 考 另 為 應 將 來 如 確 有 修 法 之 需, 本 文 亦 擬 提 出 若 干 修 法 建 議, 以 供 參 考 之 後 於 第 二 節 再 說 明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三 節 再 說 明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第 二 章 國 際 上 人 口 販 運 罪 規 範 及 概 況 : 本 章 第 一 節 先 說 明 國 際 上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之 辨 識 標 準 第 二 節 則 說 明 人 口 販 運 之 定 義 本 章 第 一 節 研 究 人 口 販 運 的 成 因 加 害 人 特 徵 與 被 害 人 特 徵, 係 為 介 紹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特 殊 性 在 於 被 害 人 不 同 於 一 般 人 的 經 濟 上 弱 勢 處 境 特 徵, 而 因 此 加 害 人 慣 用 心 理 強 制 手 段 常 能 夠 輕 易 得 逞 第 二 節 再 具 體 介 紹 人 口 販 運 的 定 義, 經 由 研 究 國 際 上 先 進 的 聯 合 國 組 織 美 國 歐 盟 加 拿 大 針 對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具 體 規 範 與 解 釋 條 文 重 點, 來 補 足 本 文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在 國 際 上 對 於 人 權 保 護 精 神 實 踐 下 的 規 範 與 解 釋 要 點 的 認 識 本 文 會 選 擇 聯 合 國 組 織 美 國 歐 盟 加 拿 大 之 人 口 販 運 罪 規 範 做 為 我 國 法 之 比 較 觀 察 對 象, 係 因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係 參 考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內 容 制 定, 內 容 相 似 程 度 極 高 而 美 國 歐 盟 加 拿 大 之 人 口 販 運 法 律 內 容, 亦 與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有 極 高 契 合 度, 且 以 上 國 家 組 織 之 人 口 販 運 法 律 內 容 非 常 地 鉅 細 靡 遺, 有 着 現 象 式 立 法 的 特 色, 會 將 司 法 實 務 實 踐 中 一 些 常 見 的 犯 罪 手 法 及 法 律 解 釋 標 準, 都 納 入 法 規 範 當 中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由 觀 察 上 開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規 範 之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及 解 釋 適 用 標 準, 可 進 而 於 第 三 節 中 提 出 一 些 檢 驗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之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解 釋 與 設 計, 與 外 國 法 有 何 異 同 點? 外 國 法 有 何 解 釋 法 律 的 優 點, 或 規 範 上 的 設 計 優 點, 可 供 我 國 參 考? 第 三 章 我 國 法 與 外 國 法 之 比 較 觀 察 : 本 章 要 進 一 步 探 討 我 國 法 的 構 造 與 外 國 法 的 構 造 之 間 的 異 同, 司 法 實 務 上 解 釋 與 適 用 法 律 的 標 準 又 是 甚 麼? 如 何 的 規 範 設 計 與 解 釋 法 律 係 較 佳 的 方 式 因 此 第 一 節 針 對 我 國 法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解 釋 作 詳 細 的 說 明, 第 二 節 再 針 對 我 國 法 與 外 國 法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解 釋 作 比 較, 第 三 節 則 檢 討 比 較 後 的 結 果 第 四 章 檢 討 人 口 販 運 罪 在 我 國 實 務 之 解 釋 適 用 與 建 議 : 參 考 了 國 際 上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闡 釋 之 後, 便 可 以 於 本 章 第 一 節 開 始 檢 討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罪 質 內 涵, 第 二 節 則 探 9

23 討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第 三 節 就 我 國 法 構 成 要 件 之 司 法 實 務 上 應 如 何 地 解 釋 與 適 用 法 律 提 出 本 文 看 法 第 四 節 再 檢 視 我 國 實 務 上 數 則 判 決 是 如 何 解 釋 適 用 法 律, 是 否 符 合 我 國 法 律 規 範 意 旨 繼 而 提 出 本 文 認 為 實 務 見 解 上 已 經 出 現 的 一 些 較 佳 的 解 釋 與 認 定 標 準, 提 出 以 作 為 對 於 往 後 實 務 解 釋 適 用 法 律 之 建 議 第 五 節 則 針 對 政 府 研 擬 修 法 方 向 之 需 求, 提 供 若 干 本 文 認 為 可 作 為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之 內 容 第 五 章 人 口 販 運 罪 與 其 他 法 規 適 用 之 綜 合 檢 討 : 本 章 第 一 節 就 國 內 人 口 販 運 之 相 關 法 規 眾 多, 諸 如 勞 動 基 準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與 普 通 刑 法 作 介 紹 第 二 節 則 針 對 制 定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罰 則 後, 規 範 間 之 法 律 適 用 關 係 更 顯 複 雜, 實 務 見 解 亦 出 現 分 歧, 在 此 亦 做 一 綜 合 檢 討 第 六 章 結 論 : 整 合 前 述 的 研 究 重 點 及 發 現, 提 出 初 步 的 研 究 成 果, 並 展 望 將 來 實 務 適 用 法 規 範 時, 更 趨 於 能 保 障 人 權 10

24 第 二 章 國 際 上 人 口 販 運 罪 規 範 及 概 況 刑 法 中 的 規 定 確 定 國 家 權 力 的 界 限, 是 為 了 避 免 國 家 恣 意 發 動 刑 罰 權 以 保 障 人 權, 因 此 法 律 本 身 必 須 明 確, 並 且 解 釋 刑 法 規 定 應 該 要 避 免 過 度 應 用 擴 張 解 釋, 以 免 導 致 社 會 上 人 人 自 危 會 被 貼 上 犯 罪 人 的 標 籤, 社 會 也 成 了 一 個 過 度 犯 罪 化 的 社 會 但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犯 罪 的 手 法 日 新 月 異, 太 過 限 縮 的 構 成 要 件 規 定, 將 造 成 法 律 適 用 上 的 困 難, 更 難 以 發 揮 刑 法 預 防 及 處 罰 犯 罪 的 功 能 而 國 際 社 會 中 發 生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新 興 的 犯 罪, 但 其 所 造 成 無 形 的 損 害 與 有 形 的 損 害, 常 常 都 是 至 深 且 巨 的 因 為 加 害 人 之 不 法 行 為, 將 徹 底 摧 毀 全 人 類 所 努 力 捍 衛 的 人 權 價 值 ( 包 括 自 由 的 價 值 平 等 的 價 值, 更 遑 論 自 然 人 受 法 律 保 障 的 人 格 權 財 產 權 甚 至 最 基 本 的 人 性 尊 嚴 都 被 摧 毀 ) 因 此 管 控 人 口 被 販 運 之 風 險, 仍 必 須 採 取 最 後 不 得 已 的 刑 罰 手 段 人 口 販 運 常 常 具 有 跨 國 性 及 組 織 性 的 犯 罪 行 為 特 徵, 因 為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計 劃 及 地 點 以 及 被 害 人 國 籍, 常 常 牽 涉 兩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而 每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規 定 都 不 同, 如 果 各 國 不 能 把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入 罪 化, 即 使 犯 行 被 發 現, 也 很 難 經 由 司 法 途 徑 來 蒐 集 販 罪 證 據 在 舉 證 困 難 的 情 況 下, 自 不 易 將 犯 罪 行 為 人 定 罪, 亦 不 能 救 援 出 被 害 人, 更 不 能 預 防 人 口 販 運 罪 行 一 再 的 發 生 正 因 此, 人 口 販 運 被 犯 罪 集 團 認 為 是 低 風 險, 而 高 獲 利 的 穩 賺 不 賠 的 人 肉 生 意, 而 且 參 進 障 礙 低, 甚 至 有 些 國 際 販 毒 集 團 也 加 入 人 口 販 運 市 場, 找 上 貧 窮 或 是 戰 亂 頻 仍 國 家 的 婦 女 與 兒 童, 使 得 人 口 販 運 行 業 快 速 躍 升 為 全 世 界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犯 罪 行 業 22 人 口 販 運 在 現 代 被 視 為 普 遍 存 在 於 世 界 各 國 的 犯 罪 現 象, 犯 罪 行 為 人 的 共 犯 結 構 上 分 工 細 膩, 難 以 追 查 出 幕 後 的 真 正 犯 罪 首 腦 在 前 階 段 搜 尋 被 害 人 的 階 段, 行 為 人 可 能 是 被 害 人 母 國 的 地 頭 蛇 或 幫 派 分 子, 誘 騙 被 害 人 上 當 後, 即 迅 速 的 將 被 害 人 移 出 其 原 本 熟 悉 的 環 境, 送 入 不 同 的 國 家, 這 種 犯 罪 現 象 造 成 被 害 人 在 國 際 間 人 口 的 不 正 常 流 動 現 22 姜 家 雄, 歐 洲 聯 盟 與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中 國 政 治 學 會 九 十 九 年 會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頁 7(2010) 11

25 象 ; 又 為 了 繼 續 控 制 被 害 人 牟 取 暴 利, 便 假 意 替 被 害 人 介 紹 待 遇 優 渥 的 工 作, 被 害 人 往 往 等 到 工 作 場 所 才 發 現 自 己 受 騙 上 當 有 些 被 害 人 係 等 到 拿 不 到 約 定 的 工 作 報 酬 時, 才 發 現 被 加 害 人 利 用 做 獲 利 的 工 具 這 也 使 得 犯 罪 行 為 人 可 以 快 速 的 從 被 害 人 身 上 取 回 所 投 入 的 犯 罪 成 本, 犯 罪 行 為 人 便 可 以 快 速 的 取 得 資 金 再 投 入 下 一 波 犯 罪 計 劃 因 此 人 本 身 便 是 源 源 不 絕 的 貨 品, 難 怪 人 口 販 運 的 市 場 始 終 朝 氣 蓬 勃 的 發 展 而 也 因 為 人 口 販 運 的 特 性, 國 際 交 通 的 頻 繁 大 量 的 人 口 流 動, 要 維 護 國 境 安 全, 避 免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被 順 利 送 入 目 的 國, 並 非 易 事 因 為 犯 罪 行 為 結 果, 往 往 是 到 了 目 的 國 後 才 展 現 出 來 既 然 國 際 性 的 人 口 販 運 活 動 很 難 在 前 階 段 就 被 發 現 制 止, 惟 有 靠 事 後 的 國 際 間 合 作, 才 能 有 效 的 揪 出 犯 罪 集 團, 防 制 犯 罪 因 此 為 了 有 效 的 反 人 口 販 運, 也 出 現 許 多 國 際 性 或 區 域 性 的 公 約 或 協 定, 規 範 入 罪 標 準 以 及 司 法 互 助 保 護 犯 罪 被 害 人 措 施 ( 在 犯 罪 的 偵 查 起 訴 與 定 罪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而 不 可 或 缺 的 規 定 ), 透 過 各 個 政 府 當 局 合 作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其 他 國 家 的 犯 罪 才 不 會 發 生 23 各 國 的 刑 事 法, 不 論 是 大 陸 法 系 或 英 美 法 系 的 國 家, 大 都 已 有 針 對 個 人 社 會 國 家 法 益 的 保 護, 制 定 完 善 的 刑 事 規 範 因 此 對 於 是 否 要 另 行 制 定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的 特 別 法, 或 是 在 原 有 的 刑 事 法 律 體 系 之 下, 增 定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類 型 的 處 罰 條 文? 世 界 各 國 也 採 取 不 同 的 策 略 因 應 使 用 特 別 立 法 的 方 式,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的 防 制 做 出 特 別 的 設 計 與 規 範, 也 許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的 防 制 宣 導 會 比 較 會 有 立 竿 見 影 的 效 果, 但 執 法 與 司 法 機 關 究 竟 是 以 甚 麼 標 準 來 判 斷 犯 罪 成 立 於 否? 則 是 大 家 都 在 看, 因 為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並 不 容 易 配 合 當 地 執 法 當 局, 尤 其 被 害 人 多 屬 於 外 國 籍, 對 於 當 地 法 律 及 司 法 系 統 都 不 熟 悉, 害 怕 加 害 人 的 惡 勢 力 更 甚 於 對 於 當 地 司 法 的 信 任, 沒 有 積 極 指 證 犯 罪 行 為 的 被 害 人, 要 將 加 害 人 23 謝 立 功,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之 國 際 刑 法 意 涵,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67 期, 頁 5-14(2009) 12

26 繩 之 以 法 簡 直 會 是 天 方 夜 譚 因 此 在 設 計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成 罪 標 準, 便 不 得 不 做 些 調 整 及 放 寬 成 罪 範 圍, 否 則 要 處 罰 到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可 以 說 是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一 般 而 言 對 於 侵 害 法 益 的 違 法 行 為 設 有 刑 事 制 裁 規 定, 但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對 於 法 益 的 侵 害 可 能 是 複 合 式 的, 其 跨 國 犯 罪 的 型 態, 以 及 犯 罪 主 體 的 組 織 化 分 工 越 加 細 膩, 除 了 有 助 於 其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的 發 展, 更 使 得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更 不 容 易 被 發 掘 懲 治 與 預 防, 其 所 帶 來 的 侵 害 人 權 問 題 也 可 能 是 全 球 化 的 因 此 國 際 間 將 人 口 販 運 普 遍 定 性 為 對 於 國 際 人 權 的 犯 罪,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的 刑 事 規 範 也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出 現, 首 先 面 臨 到 的 便 是 如 何 替 人 口 販 運 下 一 個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第 一 節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之 辨 識 人 口 販 運 辨 識 是 最 大 問 題 所 在 24 法 界 民 眾 被 害 人 自 己 都 存 在 著 迷 思 25, 被 害 人 的 低 薪 高 工 時 高 額 違 約 金 借 高 利 貸 或 提 供 抵 押 品 等 等, 看 似 都 是 自 願 承 擔 26 這 些 不 利 被 害 人 的 自 損 行 為, 在 一 般 人 眼 中, 被 理 所 當 然 地 視 為 是 被 害 人 為 換 取 24 謝 建 國, 兩 岸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問 題 及 其 對 策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第 49 期, 頁 105(2012) 25 為 何 會 產 生 迷 思, 社 會 學 學 者 指 出 資 產 階 級 以 社 會 化 的 方 式 灌 輸 無 產 階 級 的 尋 常 看 法 或 想 法, 並 發 展 出 一 種 假 意 識, 從 而 感 覺 不 到 自 己 被 剝 削 的 狀 況 賴 特 (Donald Light) 凱 勒 (Suzanne Keller) 合 著, 林 義 男 譯, 社 會 學 ( 精 節 本 ), 頁 172, 美 商 麥 格 羅 希 爾 國 際 公 司,1 版 4 印,(1999) 高 鳳 仙 教 授 指 出 我 國 法 學 教 育 及 法 官 養 成 訓 練 課 程 中, 很 少 教 導 被 害 人 人 權 的 維 護, 對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更 少 提 及 法 官 無 法 正 確 辨 識 被 害 人 高 鳳 仙, 論 我 國 法 院 辦 理 人 口 販 運 之 實 務 問 題, 萬 國 法 律 雜 誌, 第 157 期, 頁 100(2008) 周 珈 宇,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之 研 究 - 以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之 查 緝 及 其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為 中 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05(2010) 陳 正 芬,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偵 查 與 訴 訟 實 務 台 灣 經 驗 座 談 會, 法 律 扶 助 季 刊, 第 23 期, 頁 20(2008) 26 國 際 勞 工 局 局 長 報 告 : 強 迫 帶 來 的 成 本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關 於 工 作 中 基 本 原 則 和 權 利 宣 言 及 其 後 續 措 施 的 要 求 編 寫 的 綜 合 報 告,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第 98 屆 會 議, 頁 11(2009) f(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13

27 長 期 或 高 獲 利 的 工 作 機 會 進 入 目 標 就 業 市 場, 而 不 得 不 使 用 的 非 常 犧 牲 手 段, 因 此 既 然 是 被 害 人 理 性 衡 量 下 的 選 擇, 有 甚 麼 理 由 將 之 認 為 是 被 害 人 27? 就 此, 聯 合 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28 ( 以 下 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指 出 關 於 被 害 人 自 願 提 供 勞 動 和 服 務 這 方 面 有 許 多 微 妙 的 脅 迫 形 式, 許 多 被 害 人 當 初 陷 入 強 迫 勞 動 的 圈 套 並 非 出 自 他 們 自 己 的 選 擇, 而 是 受 到 了 欺 詐 和 欺 騙, 只 是 後 來 發 現, 由 於 受 到 法 律 上 的 身 體 上 的 或 心 理 上 的 脅 迫, 他 們 已 無 法 再 自 由 地 撤 回 自 己 的 勞 動 了 當 利 用 或 欺 詐 手 段 達 到 目 的 時, 當 初 的 同 意 已 被 看 作 無 關 緊 要 了 29 本 文 亦 認 為 在 被 害 人 表 示 同 意 之 前, 若 加 害 人 已 經 採 取 了 不 法 手 段 來 侵 害 被 害 人 的 意 思 形 成 自 由, 換 取 被 害 人 之 同 意, 那 麼 被 害 人 事 後 的 同 意 僅 是 侵 害 造 成 的 結 果, 則 難 謂 被 害 人 的 人 權 及 自 由 法 益 不 該 受 到 保 護 在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處 罰 的 適 用 上, 更 應 限 制 加 害 人 行 使 被 害 人 同 意 抗 辯 30 刑 法 的 領 域 中, 被 害 人 同 意 ( 承 諾 ) 31 亦 僅 在 某 些 較 輕 微 犯 罪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阻 卻 犯 罪 的 成 立, 或 使 得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不 能 獲 得 滿 足 32 在 重 罪 情 況, 比 如 刑 法 第 275 條 加 工 自 殺 罪 規 定, 行 為 人 並 不 因 被 害 人 承 諾 而 能 阻 卻 犯 罪 的 成 立 27 陳 正 芬, 前 揭 註 25, 頁 聯 合 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簡 稱 ILO) 其 秘 書 處 稱 為 國 際 勞 工 局 ILO 成 立 於 1919 年, 在 1946 年 成 為 聯 合 國 的 專 門 機 構 last visited). 29 前 揭 註 26, 頁 8 30 柯 麗 玲, 人 口 販 運 概 念 之 研 究, 檢 察 新 論, 第 2 期, 頁 67(2007) 31 本 文 所 使 用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承 諾 用 語, 並 未 嚴 格 區 別 被 害 人 之 " 同 意 與 承 諾 在 刑 法 使 用 上 的 區 別 ( 我 國 學 界 一 般 會 將 被 害 人 同 意 使 用 於 說 明 阻 卻 構 成 要 件, 而 將 被 害 人 承 諾 使 用 於 說 明 超 法 規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 本 文 認 為 一 般 人 使 用 上 的 習 慣 與 理 解 同 意 與 承 諾, 並 未 有 語 義 上 的 不 同, 而 本 文 所 引 用 的 文 獻 上 亦 有 出 現 混 合 使 用 的 狀 況, 並 此 敘 明 32 被 害 人 之 承 諾 在 刑 法 適 用 上 所 發 生 之 影 響, 學 者 曾 作 出 整 理 並 指 出 : 被 害 者 之 承 諾, 刑 法 所 具 效 果, 因 各 罪 罪 質 而 不 同 甘 添 貴, 刑 法 總 論 講 義, 頁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學 叢 書, 再 版,(1992) 西 德 法 蘭 克 福 大 學 Geerds 教 授 區 分 為 二 類 :( 一 ) 對 於 阻 卻 構 成 要 件 之 被 害 者 的 法 益 放 棄, 為 阻 卻 構 成 要 件 之 同 意 ( 二 ) 對 於 那 些 構 成 要 件 中 並 無 將 違 反 或 無 被 害 者 意 思 當 成 要 素 設 定 之 其 餘 的 刑 罰 14

28 再 者,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亦 特 別 指 出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第 3 條 對 於 在 工 作 或 服 務 關 係 中 對 於 同 意 這 一 概 念 的 解 釋, 具 有 重 要 影 響 力 條 文 有 一 限 制 性 條 款, 即 當 使 用 法 條 規 定 之 脅 迫 手 段, 如 威 嚇 或 使 用 暴 力 誘 導 欺 詐 欺 騙 濫 用 權 力 或 利 用 脆 弱 地 位 時, 被 販 運 的 被 害 人 對 蓄 意 剝 削 所 表 示 的 同 意 是 不 算 數 的, 因 為 其 中 的 每 個 行 為 都 絕 對 排 除 了 自 願 提 供 或 同 意 的 涵 意 33 然 而,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對 於 被 害 人 同 意 與 不 法 手 段 間 的 關 聯 性, 卻 未 於 法 條 中 明 文 突 顯 出 來, 這 恐 怕 會 模 糊 了 聯 合 國 公 約 議 定 書 第 3 條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的 規 範 重 點 依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可 知 所 謂 人 口 販 運 之 被 害 人, 其 可 能 係 受 性 剝 削 勞 力 剝 削 被 販 運 來 台 之 被 害 人 36 即 被 害 人 可 能 具 有 多 重 特 殊 情 形 : 其 一 非 台 灣 人 民, 其 二 非 法 入 台 打 工, 其 三 可 能 為 性 侵 受 害 者 37, 其 四 其 家 庭 經 濟 困 頓, 其 五 其 加 害 人 可 能 是 有 黑 道 組 織 惡 勢 力 的 人 蛇 集 團 份 子 38 構 成 要 件, 若 有 被 害 者 為 法 益 之 放 棄, 只 可 成 立 阻 卻 違 法 性 之 承 諾 陳 志 龍, 法 益 持 有 者 之 法 益 保 護 放 棄 處 分 權, 收 錄 於 法 益 與 刑 事 立 法, 自 版,3 版, 頁 210(1997) 另 關 於 行 為 人 使 用 不 法 手 段 下, 所 取 得 被 害 人 之 法 益 保 護 放 棄, 是 否 亦 對 犯 罪 產 生 影 響? 德 國 學 者 Geerds 之 看 法, 其 認 為 凡 是 強 制 或 透 過 詐 術 所 取 得 之 法 益 主 體 承 諾, 皆 為 無 效 黃 郁 珊, 被 害 人 許 可 對 於 犯 罪 成 立 之 影 響 - 以 承 諾 與 同 意 他 人 的 危 害 為 中 心,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頁 71 76(2012) 惟 亦 有 不 同 見 解 認 為 阻 卻 違 法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性 的 承 諾, 即 使 是 基 於 欺 騙, 也 不 影 響 承 諾 之 有 效 性 ; 阻 卻 違 法 性 的 承 諾, 錯 誤 則 無 效 謝 明 翰, 刑 法 上 得 被 害 人 承 諾 法 理 之 研 究,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85(2006) 33 前 揭 註 26, 頁 陳 佳 秀,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淺 介, 檢 察 新 論, 第 6 期, 頁 276(2009) 35 依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2 條 規 定 可 知 : 被 害 人 可 能 受 有 性 剝 削 而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受 有 勞 力 剝 削 其 勞 動 與 報 酬 顯 不 相 當 之 工 作 而 加 害 人 係 以 不 法 手 段 對 待, 如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拘 禁 監 控 藥 劑 催 眠 術 詐 術 故 意 隱 瞞 重 要 資 訊 不 當 債 務 約 束 扣 留 重 要 文 件 利 用 他 人 不 能 不 知 或 難 以 求 助 之 處 境, 或 其 他 違 反 本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且 加 害 人 有 人 流 處 置 行 為, 即 以 招 募 買 賣 質 押 運 送 交 付 收 受 藏 匿 隱 避 媒 介 容 留 行 為 36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係 指 : 被 害 人 被 害 時 之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者, 須 同 時 具 備 剝 削 目 的 不 法 手 段 及 人 流 處 置 行 為 三 要 素,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具 備 剝 削 目 的 及 人 流 處 置 行 為 二 要 素 即 可 陳 佳 秀,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淺 介, 檢 察 新 論, 第 6 期, 頁 289(2009)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2 條 規 定 及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鑑 別 原 則 之 附 件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鑑 別 參 考 指 標.DOC 37 蔡 庭 榕 簡 建 章 許 義 寶,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立 法 問 題 之 研 究,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67 期, 頁 39(2009) 38 前 揭 註, 頁 41 15

29 但 此 五 個 特 徵 並 不 足 以 辨 識 或 涵 括 所 有 的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者 之 情 形, 因 此, 我 國 法 務 部 另 有 發 布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鑑 別 原 則 指 出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於 調 查 案 件 時, 應 注 意 相 關 人 員 是 否 有 下 列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情 形 :( 一 ) 為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 二 ) 身 體 有 遭 受 暴 力 或 被 虐 待 之 跡 象 者 ( 三 ) 身 分 證 明 或 旅 行 文 件 被 扣 留 者 ( 四 ) 被 限 制 自 由, 無 法 任 意 離 開 或 出 入 均 有 他 人 陪 同 者 ( 五 ) 無 法 任 意 與 他 人 通 訊 者 ( 六 ) 接 受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詢 問 之 證 詞 顯 係 被 人 教 導 者 ( 七 ) 薪 資 或 性 交 易 所 得 遭 到 不 當 剋 扣 者 ( 八 ) 其 他 有 可 能 遭 受 人 口 販 運 之 跡 象 39 這 樣 看 似 明 確 的 鑑 別 規 則, 其 實 很 容 易 被 智 慧 型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集 團 所 規 避 掉, 即 是 避 免 使 用 物 理 力 的 強 暴 手 段, 而 改 採 懷 柔 或 心 理 強 制 手 段, 使 得 人 口 販 運 的 被 害 人 更 難 以 被 辨 識 發 現 欲 正 確 辨 識 被 害 人, 需 先 了 解 人 口 販 運 的 成 因 加 害 人 的 特 徵 與 犯 罪 模 式 及 被 害 人 的 特 徵 與 被 害 模 式, 即 不 難 觀 察 出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的 特 異 性 及 可 供 描 繪 辨 識 的 圖 像 在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施 行 前 亦 曾 發 生 一 件 典 型 的 跨 國 性 人 口 販 運 案 例 40, 被 告 自 民 國 92 年 起 至 被 查 獲 之 96 年 期 間, 陸 續 從 印 尼 以 假 結 婚 手 法 引 進 台 灣 的 印 尼 女 子 多 達 140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等 工 作 而 加 害 人 犯 罪 手 法 高 明, 甚 至 會 利 用 使 被 害 人 持 可 蘭 經 發 毒 誓 或 綁 約 等 心 理 強 制 手 段, 而 少 採 用 身 體 暴 力 去 直 接 控 制 被 害 人 之 行 動 自 由 本 文 認 為 我 國 在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解 釋 上, 過 於 強 調 被 害 人 難 以 求 助 的 處 境, 認 為 被 告 之 犯 罪 手 法 需 限 制 被 害 人 對 外 尋 求 援 助 的 機 會 惟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在 現 實 上 的 犯 罪 手 法 上, 根 本 甚 少 採 用 達 到 使 被 害 人 近 乎 完 全 喪 失 意 思 自 由 或 行 動 自 由 的 地 步, 常 係 利 用 被 害 人 原 有 之 經 濟 壓 力, 再 施 加 與 被 害 人 無 形 的 心 理 壓 力, 諸 如 : 亂 跑 會 被 警 察 抓 被 遣 返 失 去 所 有 財 產 被 報 應 借 款 所 抵 押 的 財 產 會 被 沒 收 等 情 達 到 逼 使 被 害 人 不 得 不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工 作, 為 其 賺 錢 償 還 積 欠 之 負 債, 或 任 由 其 抽 取 媒 介 工 作 之 暴 39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網 站,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40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99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4095 號 刑 事 判 決 16

30 利 則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解 釋, 尚 必 須 顧 及 行 為 人 實 際 之 犯 罪 手 法, 以 免 使 得 法 院 實 務 上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罪 之 認 定 畫 地 自 限 以 下 是 更 加 深 入 的 一 些 分 析 與 說 明 第 一 項 人 口 販 運 成 因 人 口 販 運 的 輸 出 國 多 半 係 經 濟 環 境 比 輸 入 國 更 為 劣 勢 的 國 家, 在 全 球 化 的 發 展 下, 貧 窮 國 家 的 人 民 更 是 貧 者 越 貧 富 者 越 富 貧 富 懸 殊 的 差 距, 導 致 當 地 原 本 已 經 無 法 拓 展 財 源 的 居 民, 不 得 不 進 而 尋 求 向 外 發 展 的 機 會, 遠 走 他 鄉 已 經 成 為 生 存 之 道, 且 亦 懷 有 到 外 地 打 拼 苦 個 幾 年, 即 可 他 日 衣 錦 還 鄉 使 家 庭 成 功 擺 脫 貧 困 階 級, 成 為 當 地 新 富 階 級 的 美 好 夢 想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移 工 極 容 易 成 為 人 肉 販 子 覬 覦 的 對 象 因 為 他 們 單 純 而 良 善, 一 心 只 想 找 到 一 份 穩 定 的 工 作, 並 願 意 吃 苦 耐 勞, 更 願 意 付 出 經 年 累 月 的 時 間, 只 要 能 給 他 們 一 絲 希 望, 能 工 作 拿 到 錢, 還 鄉 後 有 能 力 幫 助 在 母 國 家 庭 的 經 濟 生 活 且 移 工 其 本 來 在 母 國 社 會 中 就 是 經 濟 弱 勢 的 低 層, 所 以 要 遠 赴 他 國 發 展 尋 找 工 作 機 會 但 出 國 的 費 用 及 生 活 費 往 往 不 是 外 籍 勞 工 所 能 負 擔, 何 況 任 何 國 家 一 般 都 有 保 護 國 人 就 業 機 會 的 需 要, 並 不 開 放 工 作 機 會 給 外 國 人, 而 且 仲 介 外 勞 在 許 多 國 家 ( 比 如 我 國 ) 是 特 許 行 業, 一 般 雇 主 向 政 府 申 請 引 進 外 勞 的 作 業, 亦 多 會 先 透 過 外 勞 仲 介 業 者 來 處 理 仲 介 外 勞 業 者 也 通 常 透 過 跨 國 合 作 將 雇 主 與 外 勞 進 行 配 對, 而 雇 主 與 外 勞 通 常 並 未 事 前 接 觸 但 外 籍 勞 工 上 任 工 作 前, 多 半 要 先 借 貸 付 出 高 額 的 仲 介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作 為 代 價 41, 抵 達 目 的 國 工 作 後 若 遭 到 雇 主 無 故 遣 返 的 後 果 嚴 重, 因 此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處 境 對 外 籍 勞 工 自 然 形 成 無 形 的 心 理 強 迫 作 用, 使 得 外 籍 勞 工 必 須 對 雇 主 唯 命 是 從, 也 造 成 了 雇 主 對 外 勞 的 歧 視 對 待 情 形 更 加 嚴 重 41 高 為 邦, 外 勞 政 策 破 壞 人 權 形 象,2008 年 2 月 14 日 自 由 時 報 網 站,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17

31 除 了 合 法 的 移 工 可 能 會 遭 到 雇 主 不 正 的 待 遇 外, 非 法 移 工 更 是 弱 勢 中 的 弱 勢, 其 為 突 破 國 家 的 國 境 管 制 到 外 國 工 作, 甚 至 會 誤 信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的 誘 引, 以 致 於 淪 為 被 販 運 的 主 要 之 對 象 在 對 待 非 法 移 工 時, 人 口 販 子 所 用 的 手 段 往 往 是 最 殘 酷 及 暴 力 的 手 段, 甚 至 以 毒 品 控 制 被 害 人 迫 使 被 害 人 從 事 商 業 性 行 為 強 迫 勞 動, 或 利 用 被 害 人 擔 心 安 危 或 財 產 損 失, 甚 或 是 遠 方 的 家 人 受 牽 累 被 報 復 的 驚 懼 心 態, 長 期 的 役 使 被 害 人 受 其 指 揮 服 勞 務 而 從 中 獲 利, 踐 踏 被 害 人 的 人 格 尊 嚴 雖 然 有 些 移 工 找 尋 外 國 的 工 作, 必 須 要 經 過 母 國 當 地 政 府, 但 其 母 國 政 府 卻 經 常 是 冷 眼 看 待 其 國 民 被 壓 榨 剝 削 42 聯 合 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亦 特 別 指 出 從 非 法 的 仲 介 到 合 法 的 仲 介 以 犧 牲 他 們 招 募 或 與 之 簽 署 的 移 民 工 人 和 其 他 工 人 的 利 益 為 代 價, 所 獲 取 的 大 量 利 益 要 確 定 招 募 工 人 可 能 會 導 致 強 迫 勞 動, 和 使 之 受 刑 法 制 裁 的 情 形 是 不 容 易 的 43, 而 可 憐 的 移 工 則 很 難 跳 脫 這 個 弱 肉 強 食 適 者 生 存 的 食 物 鏈 以 下 是 更 詳 盡 的 分 析 與 說 明 : 第 一 款 變 調 的 市 場 供 需 法 則 人 口 販 運 不 可 諱 言 的, 是 因 為 有 低 廉 勞 工 需 求 市 場 的 存 在 因 為 雇 主 無 一 不 在 追 求 降 低 雇 用 人 力 所 需 花 費 的 支 出 成 本 而 企 求 獲 利, 也 正 因 為 有 這 些 血 汗 工 廠 ( 特 別 愛 42 我 國 學 者 們 曾 針 對 越 南 籍 外 勞 受 剝 削 的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學 者 劉 黃 麗 娟 教 授 舉 出 : 越 南 政 府 鼓 勵 國 民 至 國 外 工 作 賺 到 了 外 匯, 又 可 減 輕 其 國 內 的 就 業 不 足 壓 力 找 工 作 的 費 用 竟 要 高 達 5,000 元 以 上 美 金 劉 黃 麗 娟, 漫 漫 歸 鄉 路 - 綜 論 外 籍 勞 工 逃 逸 之 因 素, 法 律 扶 助, 第 34 期, 頁 42 43(2011) 另 王 宏 仁 教 授 之 研 究 結 果 亦 指 出 越 南 政 府 的 設 計 是 工 人 透 過 國 營 仲 介 公 司 越 南 政 府 規 定 的 收 費 標 準, 從 來 沒 有 被 遵 守 過 但 越 南 現 實 是 又 多 了 三 類 的 人 進 來 : 牛 頭 地 方 政 府 借 牌 公 司 使 得 越 南 的 工 人 搞 不 清 楚 哪 些 方 式 才 是 合 法 的, 支 付 了 龐 大 的 仲 介 費 用 王 宏 仁, 台 灣 越 南 間 的 外 勞 仲 介 機 制, 外 勞 政 策 研 討 會 論 文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由 學 者 實 證 研 究 可 知, 外 勞 來 台 之 成 本 費 用, 需 高 額 借 款, 並 在 工 作 內 容 資 訊 不 透 明 ( 根 本 未 見 過 雇 主 未 到 過 工 作 場 所 ) 的 情 況 下, 即 對 工 作 條 件 需 完 全 照 單 全 收 而 移 工 們 雖 然 是 消 費 者 卻 是 處 於 別 無 選 擇, 只 能 任 令 仲 介 予 取 予 求 的 魚 肉 地 位 此 外, 對 仲 介 而 言, 要 靠 雇 主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才 會 繼 續 有 錢 賺 因 此 其 主 要 要 拉 攏 的 對 象 是 輸 入 人 力 國 的 雇 主, 即 便 其 收 取 服 務 費 的 對 象 是 移 工, 但 移 工 積 欠 的 服 務 費 往 往 約 定 要 工 作 後 從 取 得 的 薪 資 中 支 付, 故 真 正 能 掏 出 錢 的 卻 是 雇 主 因 此, 仲 介 往 往 搞 錯 服 務 的 對 象, 在 移 工 向 其 抱 怨 雇 主 所 給 予 之 工 作 環 境 或 條 件 時, 仲 介 反 而 經 常 是 站 在 雇 主 那 邊 一 起 來 壓 榨 勞 工 43 前 揭 註 26, 頁 3 18

32 用 移 工 和 弱 勢 群 體 44 ) 的 存 在, 才 有 販 運 低 廉 人 力 的 人 口 販 子 源 源 不 絕 的 提 供 低 廉 的 勞 工 一 般 而 言, 在 自 由 競 爭 市 場 中 需 求 越 高 價 格 會 上 漲, 需 求 越 低 價 格 則 會 下 降, 這 是 因 為 不 論 供 給 方 或 需 求 方 都 會 追 求 最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在 自 由 化 的 勞 動 市 場 中 適 用 供 給 和 需 求 法 則 這 個 經 濟 學 的 一 個 重 要 定 律 模 型 45, 政 府 並 不 需 要 特 意 的 去 調 控, 這 是 因 為 勞 動 市 場 的 供 給 者 為 眾 多 的 勞 工 個 體, 會 盡 可 能 以 高 的 價 格 下 出 售 自 己 的 勞 動 ; 需 求 者 是 眾 多 的 雇 主, 雇 主 則 會 在 盡 可 能 低 的 價 錢 下 購 買 勞 務, 則 在 大 量 需 要 勞 工 的 市 場 中, 勞 工 的 工 資 應 該 能 夠 提 高 但 反 之 如 果 勞 工 是 處 於 供 給 過 甚 的 情 況 下, 勞 工 的 工 資 自 然 不 可 能 高, 因 此 政 府 介 入 也 沒 有 多 大 的 作 用, 恐 怕 強 行 介 入 也 會 徒 勞 而 無 功 況 且, 在 自 由 的 勞 動 市 場 中, 勞 方 是 可 以 自 由 流 動 的, 今 天 在 甲 公 司 工 作, 幾 個 月 後 可 能 去 別 的 公 司 工 作, 勞 方 離 開 甲 公 司 時 也 帶 著 其 對 於 甲 公 司 的 評 價 在 網 路 資 訊 發 達 的 現 代, 勞 方 自 可 以 藉 由 對 甲 公 司 的 負 面 資 訊 傳 達, 來 造 成 甲 公 司 在 社 會 中 一 定 程 度 的 輿 論 壓 力, 並 導 致 其 招 工 不 順 利, 無 法 彌 補 其 人 力 缺 口 ; 同 樣 地, 若 勞 方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表 現 不 佳, 新 的 雇 主 也 可 以 輕 易 向 前 任 雇 主 打 聽 到 前 雇 主 對 於 其 工 作 能 力 及 態 度 的 評 價 因 此, 在 勞 動 者 與 雇 主 的 賽 局 中 應 該 是 多 次 循 環 的 賽 局, 而 且 市 場 中 會 有 一 隻 看 不 見 的 手, 在 維 持 著 勞 資 雙 方 間 的 倫 理 秩 序, 故 雇 主 和 勞 動 者 的 關 係 不 應 該 是 一 次 性 用 過 即 丟 的, 雇 主 必 須 善 待 勞 工, 而 勞 工 必 須 盡 力 工 作, 因 為 這 關 係 著 雇 主 與 勞 工 雙 方 自 己 的 信 用 和 聲 譽 然 而, 這 在 移 工 的 情 形 卻 大 不 相 同, 即 便 雇 主 有 勞 力 需 求, 但 卻 只 願 付 低 廉 的 薪 資 也 不 怕 請 不 到 移 工 這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多 數 雇 主 心 裡 清 楚 明 白 移 工 為 了 獲 得 來 台 的 就 業 機 會, 已 經 事 先 支 付 了 巨 額 的 沉 沒 成 本, 移 工 會 擔 心 被 遣 返 沒 有 工 作, 也 會 擔 心 不 容 易 44 前 揭 註, 頁 張 清 溪 許 嘉 棟 劉 鶯 釧 吳 聰 敏, 經 濟 學 理 論 與 實 際 ( 上 ), 頁 218, 翰 蘆 圖 書 出 版 公 司,4 版,(2000) 賴 特 (Donald Light) 凱 勒 (Suzanne Keller) 合 著, 林 義 男 譯, 前 揭 註 25, 頁

33 轉 換 雇 主 新 雇 主 比 現 在 的 雇 主 更 差 逃 離 現 在 的 雇 主 會 被 警 察 抓 不 能 如 期 償 還 欠 款 費 用 等 等 而 反 觀 雇 主 呢, 即 輕 易 就 能 轉 換 移 工, 甚 至 多 次 性 轉 換 移 工, 可 以 成 功 脫 免 給 付 拖 欠 的 工 資 義 務, 而 人 力 仲 介 業 者 則 能 提 供 新 的 工 作 機 會 給 大 排 長 龍 等 著 要 出 國 工 作 的 移 工, 賺 取 更 多 的 仲 介 費 用 在 這 場 賽 局 裡, 雇 主 移 工 仲 介 都 知 道 他 方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也 知 道 他 方 知 道 自 己 正 在 追 求 的 目 標, 並 都 會 將 此 事 納 入 其 行 動 的 考 慮 46 因 此 移 工 正 是 處 於 最 不 利 的 地 位, 承 受 極 大 的 心 理 壓 力, 即 可 能 導 致 其 委 曲 求 全, 以 免 使 得 自 己 在 這 場 賽 局 中 全 盤 皆 輸 在 移 工 的 勞 動 市 場 中, 自 由 市 場 的 自 由 競 爭 法 則 是 完 完 全 全 失 靈 的 47, 因 為 移 工 徹 底 的 是 處 於 與 雇 主 間 不 對 等 的 地 位 因 此 在 一 個 人 權 治 國 的 政 府, 不 論 是 移 工 的 輸 出 國 或 輸 入 國, 都 應 該 有 義 務 去 介 入 移 工 ( 或 本 國 勞 工 ) 的 勞 動 市 場 進 行 調 控 並 制 定 保 護 勞 工 的 各 項 政 策 48 第 二 款 全 球 化 移 動 與 國 家 間 貧 富 懸 殊 46 大 衛 傅 利 曼 (David D. Friedman), 徐 源 豐 譯, 經 濟 學 與 法 律 的 對 話, 頁 129, 先 覺 出 版 公 司 (2002) 47 張 清 溪 許 嘉 棟 劉 鶯 釧 吳 聰 敏, 前 揭 註 45, 頁 有 關 國 家 對 人 民 的 保 護 義 務, 是 否 應 區 分 本 勞 與 外 勞? 學 者 指 出 人 民 之 基 本 權 利 受 到 第 三 人 之 侵 害, 國 家 有 義 務 伸 出 援 手 採 取 一 定 之 保 護 措 施 平 等 原 則 是 人 權, 本 國 人 及 外 國 人 皆 享 有 之 法 治 斌 董 保 城, 憲 法 新 論, 頁 137, 元 照 出 版 公 司,3 版 2 刷,(2006) 憲 法 第 141 條 所 揭 示 的 所 謂 國 際 敦 睦 友 好 精 神 根 據 此 國 際 敦 睦 友 好 精 神 對 憲 法 其 他 條 文 的 放 射 與 啟 示 作 用, 本 文 以 為 一 切 泛 稱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規 定, 原 則 上 以 解 為 包 括 外 國 人 為 宜 外 國 人 固 不 排 除 為 我 國 憲 法 所 規 定 之 基 本 權 主 體, 但 原 則 上 仍 以 本 國 境 內 的 外 國 人 為 限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主 體,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第 4 期, 頁 80 81(2003) 劉 梅 君 教 授 指 出 馬 克 思 於 資 本 論 清 楚 分 析 資 本 性 質 後, 知 道 資 本 是 根 本 不 關 心 工 人 的 生 命 與 健 康 道 德 勸 說 是 無 濟 於 事, 必 得 透 過 國 家 強 制 的 手 段, 因 為 個 別 勞 工 在 資 本 主 義 體 系 底 下, 絲 毫 無 抵 抗 雇 主 權 威 的 能 力 與 實 力 劉 梅 君, 勞 動 人 權 年 年 退 步 的 背 後 : 政 治 經 濟 學 批 判 的 分 析,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 第 39 期, 頁 5(2006) 因 此, 從 平 等 保 障 勞 工 及 國 際 友 好 的 角 度, 似 不 應 區 分 本 勞 與 外 勞 許 志 雄, 當 代 人 權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課 題, 收 錄 於 現 代 憲 法 的 理 論 與 現 實, 頁 ,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2007) 20

34 國 家 間 或 區 域 間 因 經 濟 水 準 情 況 不 同, 本 來 即 存 在 有 懸 殊 的 工 資 水 準 差 異, 又 因 傳 統 產 業 的 經 濟 型 態 轉 變, 迅 速 帶 來 關 廠 資 遣 等 結 構 性 失 業 49 移 工 因 母 國 的 當 地 所 得 低 就 業 機 會 少 生 活 條 件 差 政 治 和 宗 教 迫 害 社 會 動 亂 天 災 50, 考 量 到 外 國 的 情 況 比 母 國 好, 又 外 國 可 能 是 經 濟 已 開 發 國 家 或 發 展 中 國 家, 其 內 部 勞 動 市 場 之 低 下 階 層 的 勞 動 力 ( 低 薪 工 作 ), 原 本 就 因 工 作 條 件 或 環 境 惡 劣, 故 該 國 人 民 嫌 惡 不 願 從 事 因 此, 不 乏 工 作 機 會, 該 國 政 府 便 十 分 歡 迎 移 工 過 來 就 業 對 移 工 而 言, 也 有 了 就 業 賺 取 報 酬 機 會 可 滿 足 生 活 所 需 其 結 果 當 然 會 造 成 苦 無 就 業 機 會 的 人 民 離 開 母 國, 遷 往 更 富 裕 的 國 家 謀 生 51 人 往 高 處 爬 水 往 低 處 流, 這 是 亙 古 不 變 的 道 理, 也 造 成 了 全 球 化 的 人 口 異 常 移 動 現 象, 及 嚴 重 的 勞 動 人 權 問 題 52 第 三 款 犯 罪 的 高 獲 利 性 與 高 犯 罪 黑 數 時 代 不 斷 在 進 步, 犯 罪 手 法 日 新 月 異, 令 人 防 不 勝 防 國 家 對 於 犯 罪 型 態 的 轉 變, 未 能 適 當 因 應, 原 有 法 律 規 範 處 罰 範 圍 有 限, 可 能 產 生 處 罰 漏 洞 而 人 口 販 運 即 為 當 代 重 要 的 組 織 犯 罪 53, 全 世 界 最 賺 錢 的 三 大 犯 罪, 一 為 毒 品 二 為 運 毒 或 走 私 三 即 為 人 49 焦 興 鎧, 全 球 化 與 基 本 勞 動 人 權 之 保 障,2005 年 8 月 12 日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3 月 18 日 ) 50 賴 特 (Donald Light) 凱 勒 (Suzanne Keller) 合 著, 林 義 男 譯, 前 揭 註 25, 頁 302 陳 明 傳, 國 際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之 研 究, 第 二 屆 國 境 安 全 與 人 口 移 動 學 術 研 討 會, 頁 162(2008) 51 依 照 社 會 學 家 指 出 馬 克 思 觀 點 認 為 貧 窮 是 因 生 產 工 具 的 所 有 權 和 社 會 財 富 分 配 的 不 公 所 致 賴 特 (Donald Light) 凱 勒 (Suzanne Keller) 合 著, 林 義 男 譯, 前 揭 註 25, 頁 林 佳 和, 全 球 化 與 國 際 勞 動 人 權 保 障 - 國 際 法 事 實 之 觀 察, 臺 灣 國 際 法 季 刊, 第 5 卷 第 2 期, 頁 37(2008) 53 當 初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關 於 預 防 禁 止 和 懲 治 販 運 人 口 特 別 是 婦 女 和 兒 童 行 為 的 補 充 議 定 書 之 所 以 會 規 範 會 員 國 將 組 織 型 人 口 販 運 罪 刑 化, 也 是 針 對 國 際 型 的 組 織 犯 罪 來 設 計, 因 此 特 別 強 調 了 人 流 處 置 要 素, 來 處 理 跨 國 招 募 運 送 被 害 人 等 行 為 模 式 柯 麗 玲, 前 揭 註 30, 頁 66 21

35 口 販 運 54, 犯 罪 者 之 所 以 會 犯 罪 必 是 看 準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所 得 頗 豐, 仗 以 犯 罪 黑 數 高 且 國 家 追 懲 犯 罪 力 有 未 逮, 遂 在 利 慾 薰 心 下 選 擇 犯 罪 56 55, 第 二 項 人 口 販 運 的 加 害 人 特 徵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經 常 為 組 織 性 犯 罪 模 式 57, 加 害 人 背 後 往 往 有 龐 大 的 犯 罪 組 織 和 惡 勢 力, 藉 以 分 擔 販 運 行 為 及 犯 罪 所 需 資 金 一 開 始 先 到 被 害 人 國 家 尋 覓 可 欺 的 被 害 對 象, 利 用 手 段 取 得 信 任 後, 藉 假 工 作 名 義, 或 假 結 婚 方 式 使 被 害 人 抵 達 目 的 國 58 被 害 人 抵 達 後 即 被 安 置, 開 始 被 操 控 為 賺 錢 工 具 並 會 告 知 被 害 人 不 得 逃 跑, 外 出 會 被 警 察 抓, 或 是 被 遣 送 出 境, 亦 或 是 要 被 害 人 不 配 合 工 作 就 要 賠 付 巨 額 債 務 等, 造 成 被 害 人 心 生 恐 懼 以 達 到 繼 續 操 控 被 害 人 工 作 藉 以 獲 取 不 法 利 益 之 目 的 59 而 一 旦 被 害 人 不 聽 操 控, 除 了 要 擔 心 其 自 身 安 全 外, 連 其 遠 在 母 國 的 家 屬, 都 可 能 受 到 其 他 共 犯 的 暴 力 威 脅 60, 事 實 上 被 害 人 的 小 命 的 確 是 掌 握 在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的 手 中, 畢 竟 加 害 人 有 數 人 對 被 害 人 的 安 全 威 脅 大 增 再 者, 其 等 絕 非 善 類, 若 真 對 被 害 人 耍 狠, 被 害 人 被 殺 了 遭 毀 屍 滅 跡, 客 死 異 鄉 也 無 人 聞 問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這 便 是 組 織 犯 罪 最 令 人 心 生 畏 懼 的 地 方, 所 帶 給 被 害 人 心 理 強 制 的 壓 力, 更 是 不 言 可 喻 54 法 思 齊, 跨 域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之 探 討 與 防 制, 輔 仁 法 學, 第 43 期, 頁 123(2012) 55 陳 正 芬, 歐 洲 人 口 販 運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以 德 國 為 中 心, 檢 察 新 論, 第 3 期, 頁 205(2009) 56 在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我 國 司 法 實 務 始 終 覺 得 在 某 些 非 典 型 的 犯 罪 行 為 情 況 下, 陷 入 似 為 無 法 可 罰 人 口 販 運 行 為 的 窘 境 57 葉 錦 鴻, 國 際 法 上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的 新 近 發 展 趨 勢, 臺 灣 國 際 法 季 刊, 第 8 卷 3 期, 頁 41(2011) 刁 建 生, 全 球 治 理 下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與 防 治 策 略 之 研 究,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38(2008) 58 陳 正 芬,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於 偵 查 實 務 之 影 響 以 兩 岸 性 販 運 案 件 為 中 心,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7 卷, 第 4 期, 頁 88(2009) 柯 麗 玲, 前 揭 註 30, 頁 陳 正 芬, 前 揭 註, 頁 孟 維 德, 跨 國 組 織 犯 罪 及 其 防 制 之 研 究 - 以 人 口 販 運 及 移 民 走 私 活 動 為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學 叢 刊, 第 40 卷 第 6 期, 頁 18(2010) 22

36 若 是 在 性 販 運 的 情 況, 加 害 人 可 能 是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分 子 有 詳 密 的 規 劃 設 計 誘 使 被 害 人 上 當 後, 並 將 被 害 人 投 入 集 團 所 經 營 的 性 交 易 產 業, 而 在 勞 力 剝 削 情 形, 加 害 人 對 被 害 人 集 中 管 理 或 隨 意 轉 換 雇 主, 用 債 務 威 逼 被 害 人 繼 續 從 事 被 害 人 不 願 做 的 工 作 實 際 上 加 害 人 已 經 極 少 直 接 用 身 體 暴 行 來 控 制 被 害 人,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威 脅 利 誘 的 新 型 態 的 心 理 強 制 手 段 蓋 若 直 接 施 加 暴 行 也 很 可 能 造 成 被 害 人 受 傷 或 賣 相 不 好, 一 段 時 間 無 法 順 利 工 作 替 人 口 販 子 賺 錢, 且 被 害 人 帶 著 傷 工 作, 也 許 會 引 起 別 人 關 心 注 意, 導 致 其 犯 行 被 揭 露 的 風 險 增 高 61 第 一 款 強 制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或 不 肖 仲 介 常 使 用 的 手 段, 就 是 利 用 不 實 工 作 名 義 勸 誘 被 害 人 借 貸 鉅 款, 並 使 被 害 人 離 開 熟 悉 環 境, 進 入 加 害 人 可 掌 控 的 目 的 地 後, 才 開 始 透 出 猙 獰 面 目 為 使 被 害 人 不 敢 跟 警 察 求 援, 也 會 告 知 被 害 人 警 察 跟 我 們 是 同 夥, 不 會 幫 你 們 此 舉 可 成 功 使 得 被 害 人 在 受 剝 削 時 不 敢 向 外 求 援, 而 被 迫 繼 續 受 制 於 加 害 人 62 惟 被 害 人 會 相 信 加 害 人 的 說 辭, 這 也 不 是 難 以 理 解 被 害 人 所 來 自 的 國 家 往 往 是 治 安 不 好 警 察 收 賄 嚴 重 的 國 家, 而 台 灣 社 會 中 亦 難 保 沒 有 警 察 和 黑 道 狼 狽 為 奸 的 情 況, 這 些 都 加 深 了 被 害 人 心 理 受 到 強 制 的 可 能 性 第 二 款 剝 削 營 利 行 為 61 實 證 方 面, 偵 辦 人 口 販 運 經 驗 豐 富 的 陳 正 芬 檢 察 官 曾 指 出 在 性 剝 削 情 況,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已 經 找 好 應 召 站, 有 固 定 的 客 源, 及 多 名 組 織 成 員 有 人 負 責 拉 客 或 調 度 小 姐, 有 人 負 責 當 馬 伕, 及 有 人 負 責 收 帳 陳 正 芬, 前 揭 註 58, 頁 92 救 援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經 驗 豐 富 的 NGO 團 體 亦 揭 露 在 性 剝 削 情 況, 有 柬 埔 寨 女 孩 被 詐 騙 販 運 至 泰 國, 仲 介 先 去 問 女 孩 離 家 工 作 待 遇 很 好, 只 要 付 相 當 於 1 2 個 月 的 工 資, 就 可 以 安 排 到 泰 國 工 作, 想 不 想 去? 等 女 孩 受 騙 到 了 曼 谷 後, 就 被 人 要 求 脫 衣 檢 查, 被 當 成 商 品 般 議 價 後, 就 再 被 偷 運 到 中 國, 開 始 被 迫 從 事 性 交 易 在 勞 力 剝 削 情 況, 越 南 仲 介 先 主 動 找 上 被 害 人 再 勸 誘 其 同 意 出 國 工 作, 並 編 造 許 多 名 目, 要 被 害 人 付 錢 才 能 來 台 工 作, 來 台 後 便 被 帶 往 工 廠 工 作 集 中 管 理, 被 要 求 超 時 工 作 及 給 予 惡 劣 的 居 住 環 境 亦 有 柬 埔 寨 女 子 受 貧 困 所 迫 想 找 工 作, 仲 介 也 誘 引 她 出 國 工 作, 後 來 不 想 出 國, 仲 介 就 威 脅 她 已 經 成 立 債 務 不 做 不 行, 她 就 被 迫 接 受 安 排 以 假 結 婚 方 式 抵 台 做 看 護 工, 護 照 也 被 扣 留, 而 一 旦 她 要 求 不 要 做, 仲 介 就 幫 她 換 雇 主, 不 顧 她 不 願 繼 續 在 台 工 作 的 意 願 法 律 扶 助 編 輯 部,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協 助 : 就 國 內 外 NGO 團 體 之 社 工 觀 點, 法 律 扶 助 季 刊, 第 23 期, 頁 (2008) 62 法 律 扶 助 編 輯 部, 前 揭 註, 頁 28 23

37 被 害 人 被 加 害 人 當 作 營 利 獲 取 利 潤 的 工 具, 使 被 害 人 在 受 加 害 人 控 制 的 情 況 下 去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勞 務 活 動, 或 摘 取 被 害 人 器 官 組 織 藉 以 牟 取 不 當 利 益 63 實 務 上 加 害 人 從 被 害 人 身 上 所 獲 取 的 經 濟 上 利 益 甚 巨, 而 被 害 人 的 不 敢 反 抗 更 往 往 使 得 加 害 人 食 髓 知 味, 更 加 劇 了 對 於 被 害 人 的 剝 削 行 為 第 三 款 跨 國 性 組 織 化 犯 罪 手 法 人 口 販 運 的 共 犯 結 構, 常 常 有 細 密 的 分 工, 從 一 開 始 與 被 害 人 接 觸 的 招 募 人 員 偽 造 或 提 供 相 關 所 需 被 害 人 出 境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人 員 監 控 及 運 送 被 害 人 的 人 員 被 害 人 入 境 後 藏 匿 或 容 留 被 害 人 的 人 員 等 64, 這 些 都 需 要 龐 大 的 人 力 物 力 來 分 擔, 正 因 為 人 口 販 運 的 特 殊 性 已 然 成 為 組 織 犯 罪 的 重 點 工 作 65 第 三 項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特 徵 被 害 人 最 大 的 特 徵, 便 是 被 害 人 往 往 是 屬 於 人 群 中 最 脆 弱 可 欺 的 因 為 被 害 人 本 身 所 處 的 處 境 是 難 以 對 外 求 援, 也 許 是 物 理 性 或 心 理 性 的 因 素, 導 致 被 害 人 不 敢 對 外 求 援 被 害 人 對 於 加 害 人 的 恐 懼 心 理, 使 得 加 害 人 更 容 易 遂 行 對 被 害 人 的 控 制, 往 往 導 源 於 被 害 人 不 同 於 常 人 的 一 些 特 徵 第 一 款 處 於 經 濟 上 弱 勢 地 位 被 害 人 之 所 以 會 成 為 人 口 販 子 所 覬 覦 的 犯 罪 對 象, 因 為 被 害 人 的 經 濟 上 需 求 非 常 的 明 顯 被 害 人 也 許 是 因 為 各 種 因 素 而 產 生 強 烈 的 經 濟 上 需 求, 而 必 須 找 尋 工 作 機 會 以 謀 生 計 在 經 濟 壓 力 下, 被 害 人 很 容 易 被 加 害 人 所 使 用 的 技 倆 所 沖 昏 頭, 而 願 意 展 開 冒 險 63 陳 慈 幸 林 婉 婷,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政 策 的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法 學 新 論, 第 36 期, 頁 57(2012) 64 法 思 齊, 跨 域 人 口 販 運 犯 罪 之 探 討 與 防 制, 輔 仁 法 學, 第 43 期, 頁 127(2012) 65 趙 晞 華, 人 口 販 運 之 防 制 與 我 國 立 法 之 檢 討, 刑 事 法 雜 誌, 第 55 卷 第 5 期, 頁 75(2011) 24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N

N 2016 9 38 5 Modern Law Science Sep. 2016 Vol. 38 No. 5 1001-2397 2016 05-0104 - 11 200042 DF 623 A DOI 10. 3969/j. issn. 1001-2397. 2016. 05. 09 2014 12 1 2015 12 3 1913 1912 2 1 10. 5 1883 2014 3 3 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

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九 龍 東 商 業 的 統 計 調 查 - 行 政 摘 要 - 2011 年 5 月 統 計 圖 行 政 摘 要...1 圖 I: 在 不 同 地 區 及 樓 宇 類 別 的 數 目 及 比 例...9 圖 II: 影 響 選 擇 地 點 的 因 素 的 重 要 程 度 對 比 就 現 時 所 在 地 點 各 項 因 素 的 滿 意 程 度...20 圖 III: 影 響 選 擇 樓 宇 的 因 素

More information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 法 院 作 成 出 版 品 禁 止 發 行 裁 定 之 衡 量 標 準 - 以 日 本 實 務 及 學 說 討 論 為 中 心 - A Study on the Stardard of Issuing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Comparative with the Japanese Practice and Theory- 詹 融 潔 Jung-Chieh Chan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i ii Abstract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s to encourage and help employees to develop their potential so that they can fully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zation s goals. The main

More information

2002 2,,,,,,, 3 ;,,,,,,,,,,, ; (239 ) (10 ), () ( ),,,, ;,,,239,,, ;,,239, 3 :, , 10 34, : 2000, (), 3000, :, 1000,, : 10 10,239,:

2002 2,,,,,,, 3 ;,,,,,,,,,,, ; (239 ) (10 ), () ( ),,,, ;,,,239,,, ;,,239, 3 :, , 10 34, : 2000, (), 3000, :, 1000,, : 10 10,239,: Ξ :,, ;, ; ;,, :,,, 1,,,, 2,, Ξ 1,,,,10,;, 3, ;,3,, 2,,, 5,,1,2,,,,, 1, 3 10,,, 3 10,10 10,2,,, 4, 3 ;, 10 ; 33 2002 2,,,,,,, 3 ;,,,,,,,,,,, ; (239 ) (10 ), () ( ),,,, ;,,,239,,, ;,,239, 3 :, 2000 6, 10

More information

智力测试故事

智力测试故事 II 980.00 ... 1... 1... 1...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8... 9... 9...10...10...10 I II...11...11...11...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7...17...18...18...19...19...19...19...20...20...21...21...2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組心得.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組心得.doc 徐 婉 真 這 四 天 的 綠 島 人 權 體 驗 營 令 我 印 象 深 刻, 尤 其 第 三 天 晚 上 吳 豪 人 教 授 的 那 堂 課, 他 讓 我 聽 到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正 義 之 聲 轉 型 正 義, 透 過 他 幽 默 熱 情 的 語 調 激 起 了 我 對 政 治 的 興 趣, 願 意 在 未 來 多 關 心 社 會 多 了 解 政 治 第 一 天 抵 達 綠 島 不 久,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奇闻怪录

奇闻怪录 ... 1... 1... 2... 3... 3... 4... 4... 5... 5... 6... 8... 9... 10... 10... 11... 11... 13... 13... 14... 14... 15... 16... 17... 21 I ...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28... 29 UFO...

More information

II II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CH final report_CHI _091118_ revised on 10 Dec.doc

Microsoft Word - NCH final report_CHI _091118_ revised on 10 Dec.doc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的 簡 介 會 (1) 東 區 區 議 會 (2008 年 4 月 24 日 ) III. 中 環 新 海 濱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 東 區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51/08 號 ) 10. 主 席 歡 迎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麥 駱 雪 玲 太 平 紳 士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Chinese Simplified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工 作 指 南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工 作 组 刊 物 协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2010 年 第 二 版 2010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工 作 指 南 第 二 版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工

More information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More information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交 易 好 的 伦 理 为 经 营 之 道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让 客 户 和 消 费 者 展 露 微 笑 我 们 关 注 员 工 产 品 和 业 务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进 步 我 们 珍 视 我 能 做 到 的 态 度 和 精 神, 尝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交 易 好 的 伦 理 为 经 营 之 道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让 客 户 和 消 费 者 展 露 微 笑 我 们 关 注 员 工 产 品 和 业 务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进 步 我 们 珍 视 我 能 做 到 的 态 度 和 精 神, 尝 行 为 准 则 我 们 的 指 路 明 灯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交 易 好 的 伦 理 为 经 营 之 道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让 客 户 和 消 费 者 展 露 微 笑 我 们 关 注 员 工 产 品 和 业 务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进 步 我 们 珍 视 我 能 做 到 的 态 度 和 精 神, 尝 试 但 未 成 功 是 值 得 鼓 励 的, 而 退 缩

More information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125-0834I/1405/GH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10-11 XI. 11-12 XII. 12 XIII. 13 XIV. 14-15 XV. 15-16 XVI. 16 I. * ++p ++ p ++ ++ * ++p ++ ++ ++p 1 2 ++ ++ ++ ++ ++ I.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8-11 歲 兒 童 會 4 摩 爾 門 經 本 教 材 專 為 8-11 歲 的 兒 童 設 計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1997, 1997 by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1997 耶 穌 基 督 後 期 聖 徒 教 會 版 權 所 有 台 北 發 行 中 心 印 行 英 語 核 准 日

More information

when they have the children custody which is a better legislation to equilibrize the children's mothers' fathers'and stepfathers'status rights and ben

when they have the children custody which is a better legislation to equilibrize the children's mothers' fathers'and stepfathers'status rights and ben 33 11 Vol. 3 3 No. 11 2 0 1 5 1 1 Hebei Law Science Nov. 2 0 1 5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5. 11. 010 1 2 1. 150040 2. 150080 DF51 A 1002-3933 2015 11-0085-16 The Judicial Trial Empirical Analysis

More information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on conviction3 5 1. / 2. 14 3. 2 2 3 4. 372 12 5. 6. 1 7. 1 2 i ii iii iv 8. 9. 1 12 2 2 i ii iii i ii iii 3 iv http://www.pcpd.org.hk v i ii iii 4 i ii i / ii 5 1. 2. 3. i ii iii iv v vi 4. 5. 6 6. 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IV V VI In recent years, the Taiwan s TV talk shows about the political topic have a bias in favour of party. In Taiwan, there are two property of party, one is called Blue property of part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新 约 圣 经 伴 读 约 翰 福 音 目 录 说 明..I 序 言 : 圣 经 中 神 圣 启 示 的 三 层.II 按 时 分 粮 的 原 则..VIII 纲 目 XI 第 一 章..1 第 二 章 13 第 三 章 25 第 四 章 37 第 五 章 49 第 六 章 61 第 七 章 73 第 八 章 85 第 九 章 97 第 十 章..109 第 十 一 章..121 第 十 二 章..133

More information

(^) 全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第 四 版 20300000 動!9X1111^ 鬚 鱗 1 瞧 : 霸 義 爾 瓢 零 賴! 醐 飾 應, 鲫 ^ 1^ 1^ 編 鬅 ; 乾 : 鐵 桌 \ 苗 福! 纖 丨 々 1^ ^ 8111181^11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努 圓 雜 : :: 爾 ;: : : : : : 圖 纖 X \ ;\ 龈 ~ 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I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文 智 :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臺 灣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50

全唐诗50 ... 1... 1... 2... 2... 3... 3... 3... 4... 4... 5... 5... 6... 6... 6... 7... 7... 7... 8... 8... 8... 9 I II... 9...10...10...10...11...11...11...12...12...12...13...14...14...15...15...16...16...16...17,...17...18...18...19...19...1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苷 XI X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

19

19 2010 7 32 4 Modern Law Science Jul. 2010 Vol. 32 No. 4 1001-2397 2010 04-0018 - 12 210046 DF6 A DOI 10. 3969 /j. issn. 1001-2397. 2010. 04. 02 2010-04 - 21 1971-18 19 1 A A0 A1 A2 A3 A0 A1 A2 A0 A0 A1

More information

款 及 赔 偿 限 额 及 限 制 给 付 下 述 保 险 金, 但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及 受 保 服 务 必 须 是 : i. 医 学 上 合 适 及 必 须 的, 及 ii. 由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单 收 费 的, 及 iii. 符 合 通 常 惯 性 及 合 理 水 平 的

款 及 赔 偿 限 额 及 限 制 给 付 下 述 保 险 金, 但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及 受 保 服 务 必 须 是 : i. 医 学 上 合 适 及 必 须 的, 及 ii. 由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单 收 费 的, 及 iii. 符 合 通 常 惯 性 及 合 理 水 平 的 富 德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留 学 美 国 学 生 医 疗 综 合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及 被 保 险 资 格 任 何 身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346 12 12 347-2015 348 12 1325 1949 1977 1951 1967 1979 1999 1989 2000 5 25 2000 349 2106 2122 2013 350 12 1325 189 2122 1 2122(2013) 30 2 351 30 3 4 5 6 18 7 18(1) 18(1)(b) 20 90 30 30 1325(2000)1820(2008)

More information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i) (ii) (iii) A. 123 2 3(1) (2) (i) 41 (ii) (iii) 121 4(3) (i) (ii) (iii) 123A 3 (a) 56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viii) (ix) (x) 4B(2)(d) (e) (f) (xi) (xii) (b) (a) (i)

More information

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陳 俊 宏 博 士 平 等 與 差 異 之 辯 證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爭 議 之 研 究 The Dialectics of the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s: The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of the prohibition

More information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地 委 會 文 件 2016/ 第 25 號 ( 於 6.5.2016 會 議 討 論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在 元 朗 區 內 舉 辦 的 康 樂 體 育 活 動 及 設 施 管 理 綜 合 匯 報 (2016 年 5 月 號 報 告 )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各 委 員 匯 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16 年 2 月 至 5 月 在

More information

对联故事

对联故事 980.00 ... 1... 1... 2... 3... 3... 4... 4... 5... 5... 6... 7... 7... 8... 9...10...10...11...12...13...13...14...15...15...16...17 I II...18...18...19...19...20...21...21...22...22...23...24...25...25...26...26...27...28...29...29...30...30...31...32...32...33...34...34...3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華 夏 盃 全 國 全 國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邀 請 賽 ( 華 南 賽 區 ) 晉 級 賽 比 賽 詳 情 : 一 比 賽 對 象 :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中 學 一 二 年 級 二 比 賽 日 期 及 時 間 :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小 學 組 小 一 級 小 二 級 小 三 級 小 四 級 小 五 級 小 六 級 時 間 13:10~1:20 13:10~1:20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職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教 育 課 程 之 行 動 研 究 Action research of sex education for students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n a vocational school 研 究 生 : 蘇 淑 惠 指 導 教 授 : 林 昱 瑄 博 士 中

More information

9 21-40 2004 12 * * 22 9 1 2 3 1 1992 2 1960 2 3 1984 8 87 23 4 5 1697 AD 1779 6 7 8 9 10 11 12 4 1977 109-112 5 87 41993 13-38 6 614 7 8 632 9 1974 8 10 631 11 12 632 9 24 13 14 13 1990 14 25 15 16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EC300753363OP.doc

Microsoft Word - DEC300753363OP.doc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753363 商 標 : 類 別 : 3, 5, 10, 16, 25, 28, 29 申 請 人 : 反 對 人 : 台 灣 嬌 娃 Peanuts Worldwide LLC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台 灣 嬌 娃 ( 申 請 人 ) 於 2006 年 11 月 3 日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More information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联 合 国 A/55/305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21 August 200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87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五 年 2000 年 8 月 21 日 秘 书 长 给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

上饶师范学院

上饶师范学院 论 科 学 探 索 精 神 叶 仁 辉 指 导 教 师 : 仲 伟 良 ( 政 法 系 2002 级 1 班 ) 摘 要 : 科 学 是 一 种 动 态 的 知 识 体 系 ; 科 学 活 动 是 一 种 无 止 境 的 探 索 活 动 科 学 探 索 应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揭 示 未 知 奥 秘, 获 得 真 理 性 认 识 为 追 求 目 标 科 学 探 索 过 程 中 所 凝 聚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學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新 瓦 屋 客 家 花 鼓 之 研 究 A Research on Hsin-Wa-Wu Hakka Flower-Drum 研 究 生 : 陳 怡 妃 指 導 教 授 : 明 立 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三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報 告 摘 要 2015 年 廉 政 公 署 周 年 民 意 調 查 背 景 1.1 為 了 掌 握 香 港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和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看 法, 廉 政 公 署 在 1992 至 2009 年 期 間, 每 年 均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進 行 公 眾 民 意 調 查 為 更 深 入 了 解 公 眾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看 法 及 關 注, 以 制 訂 適 切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2004 3 4 6 9 13 14 15 22 24 26 49 1 2004 9 2 2004 SINOPEC QILU COMPANY LTD. 0533-3583728 lifan@qilu.com.cn 0533-7512530 baoweisong@163.net 0533-3583718 255086 qlsh600002@126.com http://www.qilu.com.cn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AfterUse Evaluation and Study of the Student Walking Lanes in Communities of Kaohsiung City under the Subsidie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97 01 IV 30 39 10 19 I An Evaluative Study of the Use of Central-subsidized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作 出 發 者 : 劉 梓 淩 版 : 精 工 出 版 社 行 : 精 工 印 書 局 香 港 銅 鑼 灣 道 168 號 電 話 :2571 1770 2554 1247 傳 真 :2806 0974 2873 2412 網 二 O 一 一 年 址 :http://www.jingkung.com 初 版 版 權 所 有, 翻 版 必 究 如 未 獲 得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用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2012 ( 2 ) ( )? ( )?????? ( ) 2 1 :http://book.163.com/special/pkhanhan/ :2

2012 ( 2 ) ( )? ( )?????? ( ) 2 1 :http://book.163.com/special/pkhanhan/ :2 216 Evidence Science Vol.20 No.2 2012 * ; ; D915.13 A 1674-1226(2011)02-0216-16 Analysis of Han Han Ghost Gate Ev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Law. Chen Wei School of Law Beihang University 10019.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20036237 號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More information

The ILO/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1966) and The 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1997) with a user's guide; 2008

The ILO/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1966) and The 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1997) with a user's guide; 2008 Copyright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2008 Publications of the ILO and UNESCO enjoy copyright under Protocol 2 of the Universal

More information

95年度社區教育學習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95年度社區教育學習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1 年 度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委 託 執 行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 定 稿 版 )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博 物 館 家 族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1 年 度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委 託 執 行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 定 稿 版 ) 計 畫 主 持 人 :

More information

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次報告 共計三本 以下合稱初次國家人權報告 中 英文版 再接續舉辦初次國家人權報告的審查會議 獲得獨立專家提供給臺灣 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下稱結論性意見 共同完成這史無前例的壯舉 筆者有幸自 2011 年 1 月間開始參與這段過程 成為法務部人權工作團隊 的成員之一 在總統府人權

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次報告 共計三本 以下合稱初次國家人權報告 中 英文版 再接續舉辦初次國家人權報告的審查會議 獲得獨立專家提供給臺灣 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下稱結論性意見 共同完成這史無前例的壯舉 筆者有幸自 2011 年 1 月間開始參與這段過程 成為法務部人權工作團隊 的成員之一 在總統府人權 初次國家人權報告之撰寫與審查的 初步檢討與展望 郭銘禮 1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摘要 本文對於臺灣依據聯合國相關規定撰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報告的過程 以及辦理報告審查會議 邀請獨立專家與我 國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 並應如何以國家行動計畫落實獨立專家所提供給 政府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做初步檢討與展望 這項人權史上的里程碑 是由 臺灣人民與政府以及獨立專家等國際人士共同完成

More information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目 錄 001 第 一 講 道 法 自 然 養 生 首 先 要 找 對 方 向 003 健 身 不 同 於 健 體 006 隨 順 自 然 的 節 拍 008 調 和 的 重 要 013 吃 飯 的 講 究 017 飲 水 的 學 問 021 喝 適 合 自 己 的 茶 025 起 居 作 息 要 規 律 029 形 與 神 俱 靠 甚 麼 031 還 原 現 場 033 039 第 二 講 背 道

More information

UDC The Policy Risk and Prevention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UDC The Policy Risk and Prevention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10384 200106013 UDC The Policy Risk and Prevention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2004 5 2004 2004 2004 5 : Abstract Many scholars have discussed the question about the influence of the policy on Chinese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I

I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 The Research of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Baseball in Taichung City--A Case Study of Li-Sing Elementary School Team 1 0 2 7 - 273 0 20 I

More information

* 1 1 2 3.. 4 5 6 7 1986 8 9 2 4 14 40 3 " " 1995 99% 2001 74.8% " " 1985 1994 2000 1986 1994 2000 2000 2003 1978 2001 44 32 条 4 " " " 1994 11 20% 85 90% 80 20 5 " " 6 100 1. 2. 3. 7 8 1 1849 trustee (receiver)

More information

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題 目 : 把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之 言 論 自 由 觀 念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作 者 : 林 佳 範 ( 台 灣 師 大 公 領 系 副 教 授 ) 綱 要 : 壹 前 言 貳 言 論 自 由 之 工 作 坊 一 工 作 坊 的 基 本 理 念 二 工 作 坊 的 運 作 過 程 參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一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穨CY03519.PDF

穨CY03519.PDF 519544 519 * * CY03517- 520 519544 521 * 1987 76 ( 86) 1993 1995 * 522 ( 86 87) 20 ( 1991) 523 1 1 524 1949 22 3 5 ( 86) 1. 2. 3. 4. ( 72) ( 1993 1997) 525 34 5 4 10 34 2 526 134 2 2 527 19 ( 1996) ( 19881991)

More information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法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Th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Statutory Health Examination 研 究 生 : 李 正 華 指 導 教 授 : 張 永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謝 詞 1977 至 1979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1948 12 1 1986 1 1995 1995 3 1995 5 2003 4 2003 12 2015 82015 10 1 2004 2 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vi) (vii)(viii) (ix) (x) (xi) 2013 8 15 (i) (ii) (iii)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03施琅「棄留臺灣議」探索.doc

03施琅「棄留臺灣議」探索.doc 38 93 43 59 43 44 1 2 1621 1645 1646 3 1647 1649 4 1 1996 12 121 2 1988 1 54---79 3 1990 2 39 4 1987 8 16 19 1649 27---28 45 1651 5 1656 1662 1664 1667 1668 6 1681 1683 7 13 1958 2 1651 2002 11 67 1961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篇

第六篇 國 家 發 展 前 瞻 規 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 含 模 型 建 立 ) ( 第 二 年 度 計 畫 ) 編 號 : 國 家 發 展 前 瞻 規 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 含 模 型 建 立 )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經 濟 研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a. 2008 2009 1 1 23 27 321 39 1 27 2 3 7 8 15 16 17 18 1 2009 1 12009 7 1 1 Cash Flow Statement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3 27 8 14 2 132 1. a. 200840 2009 7 1 2009 2 2010 3 24 4 32 5 1 6 1 7 8 2 6 9 7-14

More information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章 節 目 錄 頁 數 I 序 言 1-2 II 公 務 員 事 務 3-9 III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10-19 IV 財 經 事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大學數論位論文典藏

國立高雄大學數論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看 到 法 律 中 的 人 :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之 自 我 敘 事 See People in the Law:A Self-Narrative of Legal Knowledge Gaining Process of a Local Civil Servant Without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全 球 暖 化 的 環 境 知 識 與 危 機 意 識 以 晚 近 環 境 災 難 影 片 為 例 作 分 析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and Crisis Awareness of Related Global Warming an Analysis Based on Recent Environmental Disaster Movies 謝 誌 撰 寫 這 篇 論 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愛、讀冊-吳美樺.doc

Microsoft Word - 愛、讀冊-吳美樺.doc 高 英 工 商 學 報 第 二 期 第 1 5 頁 2010 年 12 月 國 文 科 愛. 讀 冊 青 春 期 孩 子 這 樣 教 研 讀 心 得 ( 高 英 工 商 教 師 : 吳 美 樺 ) 研 讀 教 師 : 吳 美 樺 書 名 : 愛. 讀 冊 青 春 期 孩 子 這 樣 教 作 者 : 熱 血 教 師. 阿 倫 出 版 社 : 寶 瓶 文 化 出 版 日 期 :2009.09.30 總

More information

快乐蜂(Jollibee)快餐连锁店 的国际扩张历程

快乐蜂(Jollibee)快餐连锁店 的国际扩张历程 Case6 Jollibee Foods Corporation Jollibee FAN Libo Case Synopsis (1) The case opens with a trigger issue focused on three investment decisions facing the international division new manager, Noli Tingzon.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