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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二 O 一七年九月

2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审定 : 黄黎明 审查 : 江兴南 校核 : 林万青 编写 : 吴晓翔林万青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二 O 一七年九月

3 目 录 前言 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组织机构 人员配备 制度建设 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开工前阶段 施工建设阶段 工程验收阶段 其他 质量与安全管理有关罚则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罚则 其他处罚事项 质量与安全管理常用法规 规章和规程规范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常用法规 规章及规范...35 附录 A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附录 B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 附录 C 重要隐蔽 ( 关键部位 )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表 附录 D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定 ) 表...53 附录 E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表 附件 1 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55 附件 2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59

4 前 言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是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事 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等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要求强化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 ; 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从近几年我中心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及调研情况来看, 项目法人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 人员不到位 专业结构不合理 职责不清晰 管理不专业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行为, 有效促进质量与安全首要责任落地, 我中心特编制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 小微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 对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 进一步明晰项目法人的职责与义务, 明确了项目法人机构建设 人员配备等具体要求, 以期促进项目法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 我们也将质量监督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文后一并予以说明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 时间仓促, 该手册中存在的不妥之处, 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1

5 1 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1.1 组织机构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设置专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 人员配备按照 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的实施意见 ( 水建管 号 ) 第一条的规定,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 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 大型工程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 中型工程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 人员结构合理, 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 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10%,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25%, 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 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2

6 1.3 制度建设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体系, 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 ( 但不限于 ): (1)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 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3)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4)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 (5)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年版 ) 检查制度 (6)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制度 (7)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检查制度 (8)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9) 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0) 工程建设安全防护设施 生产设施及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等管理制度 (11)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例会制度 (12)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3) 工程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制度 (15) 消防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6)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3

7 (17)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8)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9) 应急管理制度 (20) 事故管理制度 (21)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4

8 2 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1 开工前阶段 资质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招标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工期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开工备案办理按照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水建管 号 ) 第四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以便监督管理 省级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新建水利工程, 项目法人要同时按照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浙水办建 号 ) 文的规定,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 5

9 不得违规开工, 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材料向水利厅报告 各市 县 区 ( 市 区 ) 应按照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未明确的可参照 水建管 号文 或 浙水办建 号文 的要求执行 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与办理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在工程开工前, 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按照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 浙水建 号 ) 文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根据拟申报项目的规模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 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申请省级监督的项目还须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 ( gov.cn/index.html ) 和浙江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aspx) 及时完成网上申报程序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与备案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 6

10 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 并报原备案机关 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的资料备案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 将有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定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 组织参建单位对本项目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确定危险等级,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2 施工建设阶段 强制性条文执行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管理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 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 7

11 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 第二十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签证 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设计交底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变更按照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时, 项目法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 (1) 项目法人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法人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 必要时, 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 经济论证 (2) 项目法人应委托原勘察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变更工作 经原勘察 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 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 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8

12 (3)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项目法人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4)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 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5)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 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 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并按照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 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 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经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 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按照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项目划分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工程实施过程中, 需对单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位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 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新增单元工程评定表 9

13 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工程项目如遇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 设计 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编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 并报批 按 关于颁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 ( 试行 ) 的通知 ( 水利部办建管 [2002]182 号 ) 的规定, 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 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新增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及标准分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A.1.2 条的规定, 工程项目如遇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中尚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 设计 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研究确定, 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 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 参照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工程检测 (1) 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方案编制与报备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的规定,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 项目法人可组 10

14 织质量检测 监理等单位, 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 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 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 中间产品 构 ( 部 ) 件质量检测频次和数量, 工程实体需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以及工程项目中的检测项目 检测单元的划分 采用的检测方法 测区 测点和测线的布置 质量评价的依据等 (2) 第三方检测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参建单位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 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 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的规定,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第 条的规定,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 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 内容和数量, 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 11

15 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5.2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要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 工程建设期间质量与安全检查宜满足以下要求 : (1)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初期, 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 (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见附录 A) (2)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建设期, 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 (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见附录 B, 安全生产检查可按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第 6.6 条的规定执行 ) (3)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建设期, 定期对工程开展一次施工质量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 (4)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建设期, 定期对工程开展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 度汛预案编制与报备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 12

16 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 组织制定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报有管辖权的防洪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重大地质灾害安全评估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在汛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 对生活 办公 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 对围堰 子堤 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 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 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 人员配备 物资储备 人员财产救援措施 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2.3 工程验收阶段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及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 ;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 并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 规范性检查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的规定, 13

17 项目法人应在形式报告批准后 60 个工程日内, 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报法人验收监督机关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 第 条的规定, 在工程验收具备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条件时,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并做好验收相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 监理单位抽检后, 由项目法人 监理 设计 施工 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 重要隐蔽 ( 关键部位 )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表见附录 C) 分部工程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分部工程质量, 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 由监理单位复核, 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定 ) 表见附录 D) 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3 章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 定 ); 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发送有关单位, 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14

18 2.3.3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 设计 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 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 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单位工程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单位工程质量, 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 由监理单位复核, 项目法人认定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表见附录 E) 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4 章的规定,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 应提前通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 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定 ; 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发送有关单位, 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阶段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工程验收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 项目法人应向法人验收机关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并做好验收相关准备配合工作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 ( 截 ) 流验收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引 ( 调 ) 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水电站 ( 泵站 ) 首 ( 末 ) 台机组启动验收 部分工程投 15

19 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5 章的规定,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 项目法人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发送有关单位, 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专项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的规定, 专项验收前,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并做好验收相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专项验收一般包括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 移民安置 工程档案等, 特殊工程还需进行消防专项验收 竣工审计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 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并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竣工验收自查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8.2 节的规定,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 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 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16

20 报质量监督机构 ; 应在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竣工验收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 8.1 节的规定,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 项目法人应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准备配合工作 ;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 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2.4 其他 质量事故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条的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并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 条的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 事故 17

21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在 1 小时之内向项目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 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报告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 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质量缺陷备案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第 4.4 节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 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 但不影响使用 ), 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 ( 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 ), 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各工程参建单位签字确认的质量缺陷备案表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时, 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档案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及时收集 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 水办 号 )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 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 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 并由经手 18

22 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 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 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19

23 3 质量与安全管理有关罚则 3.1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存在违法行为,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2) 存在违法行为, 并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 60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存在违法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 7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0

24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存在违法行为,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0.6% 以下罚款 2) 存在违法行为, 并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0.6% 以上 0.7% 以下罚款 3) 存在违法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0.7% 以上 1.0% 以下罚款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存在违规压缩工期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等七项内容的处罚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3)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 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6)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21

25 7)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存在违法行为,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2) 存在违法行为, 并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 2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3) 存在违法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违规验收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 2)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存在违法行为, 未对工程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22

26 2) 存在违法行为, 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5% 以上 3% 以下的罚款 3) 存在违法行为, 造成工程运行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3%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报送备案逾期 60 日 ( 含 ) 以内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 报送备案逾期超过 60 日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2 安全管理罚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23

27 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一般的, 主动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情节严重的, 拒不进行整改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4

28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一般的, 主动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情节严重的, 拒不进行整改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等七项情况的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2)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 25

29 岗作业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一般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情节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情况的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2)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5)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 26

30 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一般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情节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四项情况的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3) 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27

31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一般的,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情节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并整改到位, 免于罚款 2) 违法情节一般的, 整改不到位的,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28

32 3) 违法情节严重的, 拒不进行整改的,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违法情节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并整改到位, 免于罚款 2) 违法情节一般的, 整改不到位,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情节严重的, 拒不进行整改的,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 29

33 以下的罚款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0

34 1) 违法情节一般的, 限期内立即整改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情节严重的, 拒不进行整改的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 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其他处罚事项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法律依据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 ;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1) 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 ; 2)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3)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 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 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行为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至 80% 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

35 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2)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3)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3) 转移 隐匿资金 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 ; 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罚款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36 2)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 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 2)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 3)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本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依据 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 年 5 月 ) 33

37 4 质量与安全管理常用法规 规章和规程规范 4.1 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修订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规程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4.2 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4

3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程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4.3 其他常用法规 规章及规范 法律法规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35

39 4.3.3 规程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水闸施工规范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方工程施工规范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其他各类水利工程相关专项设计 施工规范 36

40 附录 A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工程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法人代表 : ( 签字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 项目内容自检情况 项目法人单位成立文件 组织机构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配备情况 质量管理部门建立文件 技术负责人职称和履历情况 人员配备 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和履历情况 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情况 质量责任制 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各级质量管理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质量管理 检查及考核制度的编制情况 质量管理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 37

41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监理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组织机构 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的内容, 并明确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现场监理机构组建和合同要求的情况 监理机构设置情况 人员配备 合同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履历情况进场监理人员数量和职称配备 专业配备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 质量责任制 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审查情况 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规章制度 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的编制情况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工作制度编制情况 监理日志 监理月报 质量评定表格 报表等格式的编制情况 监理单位制定施工图核签制度的主要内容 38

42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施工单位 : ( 盖章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核 组织机构 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的内容, 并明确是否满足有关规定项目部设立的机构组建和合同要求的情况 质检机构设置情况 人员配备 质量责任制 规章制度 合同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以及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 履历情况合同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履历情况进场施工员数量 职称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进场质检员数量 职称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专职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的情况 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 负责人 质检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落实情况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情况 质量检测制度的编制情况 使用质量类规程 规范 标准等相关资料的清单 质量保证措施的主要内容 39

43 工程设计单位服务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核查人 : ( 签字 ) 设计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设计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组织机构 人员配备 质量责任制 规章制度 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的内容, 并明确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现场设计代表组组建和合同要求的情况 合同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履历情况驻点设计代表数量 职称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 驻点设计代表的专业配备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 各级人员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建立情况和主要内容 提供设计文件 图纸的签发制度的主要内容 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出图计划编制情况和出图安排 设计技术交底制度的主要内容 设计通知 设计变更签发制度的主要内容 施工图阶段的质量管理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40

44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法人代表 : ( 签字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 项目内容自检情况 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文件 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职称和履历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 职称和履历情况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与检查制度编制情况 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编制情况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编制 备案情况 ( 包括 :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 41

45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控制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监理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人员配备 进场分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职称配备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 监理人员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控制的主要内容 规章制度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情况 42

46 工程 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施工单位 : ( 盖章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核 组织机构 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 并明确是否满足规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和合同要求的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 A B C 证的情况 ( 证书和有效期 ) 进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 职称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 数量的情况 ( 证书和有效期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的编制情况 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责任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情况 使用安全类规程 规范 标准的清单 规章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操作规程 安全保证措施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度汛预案编报情况 43

47 附录 B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 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法人代表 : ( 签字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自检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质量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活动的情况 各级质量管理人员深入工地检查情况 对设计 监理 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的情况 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 报批的情况 对设计 监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制落实进行检查 考核的情况 组织设计交底的情况 对设计 监理 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考核的情况 工程质量签证执行的情况 质量管理与质量检验 法人验收组织进行验收, 并按规程将质量验收结论及时上报核备的情况 第三方检测制度的落实情况 质量事故 缺陷按规定进行报告 调查 处理的情况 施工图审查的执行情况 44

48 设计单位服务行为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核查人 : ( 签字 ) 设计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设计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项目设计负人的到岗情况, 并明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服务体系运行情况 合同要求的设代人员的数量 专业等情况和设代组的执行情况 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设计文件对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执行情况 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需求 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及设计变更程序的执行情况 现场服务行为情况 参加验收的情况 参加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调查及处理, 并提出设计意见的相关情况 45

49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监理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规程 规范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 并明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员的到位人数 专业配备的情况 监理人员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理部人员变更及其变更的人员资格的情况, 并明确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情况 强制性条文 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进行检查的情况 平行抽检制度的落实情况旁站监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参加 ( 组织 ) 验收情况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进行检查的情况工程例会制度的落实情况 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情况 资料管理 监理日志填写内容的情况 ( 时效 详实 ) 施工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处理及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关键部位 重要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的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的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情况见证取样执行情况, 并应明确收集和保存有见证试验汇总表存档情况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 技术资料整理 统计情况 46

50 工程施工单位质量保证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施工单位 : ( 盖章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核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 并明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采用 四新 技术的主要内容以及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的情况 原材料 中间产品检测的项目 频次 结果以及上报等情况 金属结构 机电设备等检测的项目 频次等情况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 质量保证 质量检验及质量缺陷 ( 事故 ) 处理情况 工序质量及单元工程进行评定及报验的情况 质量缺陷 问题 事故上报 处理等情况 检测记录和手续执行情况 ( 及时 齐全 )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工程监测的情况 47

51 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法人代表 : ( 签字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 项目内容自检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对施工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和度汛演练的组织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 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检查, 提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意见, 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 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的情况 使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要求上报 处理的情况 度汛预案的编报 落实情况 48

52 监理单位安全控制行为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监理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安全生产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规程 规范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情况 强制性条文 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进行检查的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按月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 监理安全生产台账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核查及备案的情况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提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意见, 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的情况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 49

53 设计单位安全服务行为检查表 工程 检查人 : ( 签字 ) 核查人 : ( 签字 ) 设计单位 : ( 盖章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设计单位自检项目法人复核 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编制主要内容和交底情况 在设计文件中对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保证措施的编制主要内容和交底情况 在采用 四新 或特殊结构工程的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的主要内容和交底情况 配合其他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并提出应进行隐患整改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情况 对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的配合协助情况, 以及提出的设计意见 对度汛方案提出的主要设计指标, 以及其交底工作的落实情况 50

54 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保证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 : ( 签字 ) 复核人 : ( 签字 ) 施工单位 : ( 盖章 ) 监理单位 : (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核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强制性条文 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的编报 落实等情况 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 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设立安全生产台帐等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的情况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并签字确认的情况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防护设施 工器具 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的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活动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落实情况 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处理情况 51

55 附录 C 重要隐蔽 ( 关键部位 )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表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编码 单元类别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 监督机构 ): ~ ( 单元工程编号 ) 个单元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 监理单位抽检后, 项目法人 监理 设计 施工 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完成检查, 核定 ~ ( 单元工程编号 ) 等个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 单元工程编号 ) 等个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请予核备 质量等级签证表等资料附后 质量负责人 :( 签名 ) 年月日项目法人 :( 签名 ) 单位名称 :( 盖公章 ) 年月日 核备意见 : 核备人 : 负责人 : 监督机构 :( 盖章 ) 年月日 当项目法人书面授权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时, 项目法人认定意见可由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注 :1. 项目法人需提交核备资料清单及申请, 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核备资料 : 重要隐蔽 ( 关键部位 )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原始资料 评定资料以及联合验收签证, 项 目法人委托的检测资料, 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事故资料及其他相关需报备的资料 52

56 附录 D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定 ) 表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 监督机构 ): 项目法人于 年 月 日组织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主要设备制造 ( 供应 ) 运行管理等单位对 等 个分部工程进行了验收 经验收工作组认定 等 个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等 个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请予核备 ( 定 )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定 ) 资料附后 质量负责人 :( 签名 )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 签名 ) 单位名称 : ( 盖公章 ) 年 月 日 核备 ( 定 ) 意见 : 核备人 : 负责人 : 监督机构 :( 盖章 ) 年月日 注 :1. 项目法人需提交核备资料清单及申请, 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核备资料 :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资料 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事故资料及其他相关需报备的资料 53

57 附录 E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 监督机构 ): 项目法人于年月日组织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主要设备制造 ( 供应 ) 运行管理等单位 对等个单位工程进行了验收 经验收工作组认定等个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等个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请予核备 ( 定 )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定 ) 资料附后 质量负责人 :( 签名 ) 年月日项目法人 :( 签名 ) 单位名称 :( 盖公章 ) 年月日 注 :1. 项目法人需提交核备资料清单及申请, 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核备资料 :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分表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 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资料 ( 主体工程运行监测报告 ) 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事故资料及其他相关需报备的资料 54

58 附件 1 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1.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流程 (1) 受理质量监督手续 ( 详见附件 2) (2) 开展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告知 (3)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4) 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5) 受理质量缺陷备案,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6) 批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表 (7) 核备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要隐蔽 ( 关键部位 )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视情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核定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8) 列席单位工程验收, 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9) 参加阶段验收, 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0) 参加竣工验收自查 (11) 参加竣工验收,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监督检查方式及频次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 实行监督组检查和监督机构随机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组按照监督计划, 除交底告知 验收等常规性监督工作外, 均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必要时辅以监督检测 主体工程施工期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具体结合工程实际进展安排 ; 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安排 同时, 监督组将根据监督情况对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督检查, 55

59 对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的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可适度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反之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机构结合特定时点和工程实际开展随机巡查, 监督组成员原则上不参与随机巡查 3. 监督检查权限 (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 (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问题时, 提出监督检查整改意见 4. 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1) 项目法人在接到监督检查通知后, 应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时参加, 若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及时向监督组组长请假 (2) 项目法人应做好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汇报准备工作, 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 (3)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做好原材料 中间产品 单元及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统计分析工作 (4) 项目法人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待查, 并确定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5. 监督检查程序 (1) 听取项目法人等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 (2) 抽查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 (3) 抽查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相关资料, 问询有关责任人员 ; (4) 检查发现的问题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 56

60 (5) 召开监督会议, 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 (6) 督促项目法人落实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工作 6. 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1) 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2) 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 (3) 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责任行为 ; (4) 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 (5)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文件 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 具体抽查内容, 由监督组结合工程特点 监督计划和实际进展等情况确定 7. 监督检查处理 (1) 监督检查发现不规范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和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 应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 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愿意签字确认的, 应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2)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技术规范 规程 质量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 监督组出具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 指出存在问题, 明确监督意见, 要求项目法人限期落实整改 (3) 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较大质量与安全隐患或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问题涉及罚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等问题, 将纳入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 并 57

61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 法规 规章的问题, 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委托书依法予以查处, 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 监督组应督促项目法人限期落实整改工作, 项目法人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 对严重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或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又没有效得到整改的问题, 监督机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8

62 附件 2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 监督机构 ): 工程已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现申请质量监督, 请予办理 附表 :1.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 ( 安全 ) 监督备案表 2. 监督申请附件资料 ( 联系人 : 电话 : ) ( 项目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盖章 ) 年月日 ( 属地监督项目可不盖 ) 59

63 填报说明 1. 本申请书由项目法人负责填写, 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项目法人申请质量监督须报经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 项目法人向监督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 须将附件要求资料一并提交 4.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 提交监督机构二份, 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各留存一份 60

64 附表 1 工程名称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 ( 安全 ) 监督备案表 建设地点 主管部门 批准机关 初步设计报告 批准日期 批准文件 批复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工程量 土石方万 m 3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机电金结其它 万 m 3 总投资万元建安工程量万元 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电话 项目法人 传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电话 质量负责人 职务职称电话 安全负责人 职务职称电话 61

65 名 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勘察设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电话 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电 话 项目组主要人员 设计代表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电 话 设计代表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电 话 名 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电话 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单位 传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电话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电 话 设备制造主要内容 设备制造工程量 62

66 名 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电话 机电设备制造单位 传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电话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电 话 设备制造主要内容 设备制造工程量 名 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电话 施工图审查单位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电话 主审人员 执业资格及审查章编号 电 话 主要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查人员 执业资格及审查章编号 执业资格及审查章编号 执业资格及审查章编号 电电电 话话话 审查人员 执业资格及审查章编号 电 话 63

67 64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电话现场机构主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总监岗位证书编号电话电子邮箱副总监理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注册或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注册或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注册或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注册或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员职称及证书编号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员职称及证书编号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员职称及证书编号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备注

68 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电话 项目经理 职称及证书编号 注册证书编号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职称及证书编号 注册证书编号 电 话 施工单位 现场机构主要人员 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 职称及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电电电 话话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电 话 职称及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电 话 承建主要建设内容 65

69 附表 2 监督申请附件资料汇总表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备注 1 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 2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设计合同 3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监理合同 4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合同 5 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 ( 监理实施细则 ) 6 项目法人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 7 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及制度 8 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及制度 9 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服务体系及制度 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以及企业任命上述人员负责工程建设的授权书 项目法人 设计 监理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提供的其他材料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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