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次 圖 1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1 圖 2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之組織架構.2 圖 3 升等作業流程圖.4 圖 4 教師評鑑作業流程圖...11 表次 表 1 教師多元升等行政服務窗口. 2 表 2 多元升等途徑重點整理表.3 表 3 學術研究升等人文社會類審查基準與配分.5 表 4 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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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次 壹 緣起... 1 貳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之組織架構與團隊支援... 2 參 多元升等途徑簡介 學術研究 教學實務與技術應用... 3 肆 升等作業程序說明... 4 伍 各類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 5 陸 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與技術應用升等評量... 7 柒 教師評鑑與傑出教師候選資格. 10 捌 附件法規一 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13 二 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47 三 宜蘭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67 四 宜蘭大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71 五 宜蘭大學各院與博雅學部聘任與升等辦法 ( 一 ) 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 ( 二 ) 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79 ( 三 ) 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80 ( 四 ) 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審查細則.84 ( 五 ) 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93 ( 六 ) 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 七 ) 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 八 ) 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升等基本要求 ( 九 ) 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 十 ) 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I

3 圖次 圖 1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1 圖 2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之組織架構.2 圖 3 升等作業流程圖.4 圖 4 教師評鑑作業流程圖...11 表次 表 1 教師多元升等行政服務窗口. 2 表 2 多元升等途徑重點整理表.3 表 3 學術研究升等人文社會類審查基準與配分.5 表 4 學術研究升等理工農醫類審查基準與配分...5 表 5 教學實務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6 表 6 技術應用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6 表 7 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表.7 表 8 技術應用升等評量表...9 表 9 教師評鑑辦法摘要表...10 表 10 教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摘要表.12 II

4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壹 緣起 教育部於 103 年提出 人才培育白皮書 願景, 期許 10 年內教育能有所轉型與突破, 培養學生具備 全球移動力 就業力 創新力 跨域力 資訊力與公民力 等六大能力, 希冀大專院校在教師聘任與升等制度上, 能引導教師職涯發展與學生人才培育結合, 以確保學生的學習成效, 同時定位學校發展特色, 提升國際競爭力 鑑於以往大專院校偏重學術研究, 僅以此為教師升等途徑, 易產生教師重視個人研究而輕忽教學實務或產學合作之重要 此外, 單軌升等制度不僅不符國際潮流 ( 歐美大學設計 3 種以上升等途徑 ), 更使教師職涯發展過於單一, 長久下來非但不利於學校定位與特色彰顯, 亦與教育部培育多元優質人才之願景有所悖離, 以致出現教師單軌升等機制與現行政策目標不符之虞 為此, 本校自 102 學年度起成立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推動小組, 進行教師多元升等相關制度之討論, 並於 103 年訂定 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新增 教學實務 與 技術應用 兩種升等途徑, 並敦促四院及博雅學部依此修訂升等辦法, 讓本校教師有學術研究 教學實務與技術應用等三類不同的職涯發展與規劃, 藉此鼓勵教師發展多元專業, 並緊扣本校 卓越教學 務實研究 之發展定位, 讓每位教師都能發揮所長 各適其所, 以培育多元且具競爭力之學生, 落實學校特色發展之目標 圖 1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1

5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貳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之組織架構與團隊支援 本校於 102 至 104 學年度獲教育部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 成立教師多元升等制度推動小組, 專責辦理新制升等之宣導, 成員由學術副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 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組成, 在推動小組的規劃下, 已於試辦期間完成校級與院級新制升等辦法之修訂, 並有 4 位教師以多元升等方式通過升等 因試辦成效斐然,105 學年度再獲教育部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重點學校 計畫, 特於學術副校長室下成立 多元升等專案小組, 設置專人負責規劃與宣導多元升等制度, 並整合校內行政團隊資源以及各學院與博雅學部之學術專業支持, 藉此提供新制升等之教師更全方位的支援 有關推動教師多元升等之行政團隊組織架構與服務窗口如下圖 2 與表 1 所示 : 召集人吳柏青校長 主持人周瑞仁副校長 行政團隊支援 學術專業支持 教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 各學院與博雅學部 人事室 研究發展處 各系 ( 所 ) 中心 圖書資訊館數位內容製作組 圖 2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之組織架構 表 1 教師多元升等行政服務窗口 行政單位 主責人員 分機 業務職掌 副校長室 官淑蕙小姐 7279 林書瑜小姐 7029 推動與宣導 教師多元升等制度重點學校計畫 人事室 黃秋桂秘書 7022 執行教師聘任 教師升等及教師評鑑等業務 研究發展處 賴昭宇小姐 7057 提供研發成果 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等相關資訊 教學發展中心 楊暨玫小姐 7101 教學評量 教師社群與教學相關計畫補助與申請 教務處註課組 劉玉梅小姐 7088 檢核 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 基本指標相關項目 圖資館數位組 廖大成先生 7140 各院 通教會與系 ( 所 ) 中心 院系承辦人 圖資館蘭雅攝影棚場地與設備借用事宜 (MOOCs 之諮詢與申請 ) 提供各院 通教會 系 ( 所 ) 及中心有關升等與評鑑相關規定與說明 2

6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參 多元升等途徑簡介 學術研究 教學實務與技術應用 本校在原有的 學術研究 升等外, 新增 教學實務 與 技術應用 兩種升等途徑, 讓每位教師可依個人專長與熱忱, 找到適合自己的升等途徑 每次升等選擇不受前一職級升等方式之限制, 教師可依職涯規劃與專業發展轉換不同的升等途徑, 讓每位老師都能在屬於自己的舞台發光發熱 現將三種升等途徑整理如下表 2, 詳細辦法請參閱後方附件法規 表 2 多元升等途徑重點整理表升等途徑學術研究型教學實務型技術應用型 申請門檻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且於本校任職滿一年, 並符合各院級單位升等門檻者 1. 任本校年資三年以上 2. 符合教學實務指標 3. 成果篇數 ( 件 ): (1) 升等副教授 : 至多 5 篇 ( 件 ) (2) 升等教授 : 至多 5 篇 ( 件 ) 以上成果, 代表作暨參考作一 半以上之篇 ( 件 ) 數, 皆須與教學 實務相關 4.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升等職級間, 曾獲得本校教學優良教師 ( 含 103 學年度前院級傑出教師 ) 二次以上或教學傑出教師一次以上 5. 須附書面報告 ( 包含教學 課程 設計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 創新及貢獻等具體教學成果總成績等項 ) 6. 各院級單位升等門檻要求 1. 任本校年資三年以上 2. 符合技術應用升等評量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 次申請等級間, 累積分數須 達 :( 著作 技轉金與管理費等 計分請詳見後方辦法 ) (1) 升等副教授 : 至多 5 篇 ( 件 ) 累計 70 分以上, 近三年平均每 年累計達 14 分以上 (2) 升等教授 : 至多 5 篇 ( 件 ) 累計 90 分以上, 近三年平均每 年達 18 分以上 以上成果, 代表作與參考作合計計分, 代表作暨參考作一半以上之篇 ( 件 ) 數, 皆須與發明專利 技轉 管理費或產學計畫等衍生之成果相關 3. 須附書面報告 ( 包含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成果貢獻等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等項 ) 4. 各院級單位升等門檻要求 送審類型 代表作 專門著作 教學實務貢獻之相關成果 技術應用研究等相關成果 參考作 1. 學術研究著作 2. 教學實務研究成果 3. 技術應用研究成果 4. 作品 展演報告或成就證明等 ( 體育類與藝術類科教師 ) 審查流程 系院校三級三審制 : 系 ( 所 ) 審查教學 服務與研究是否達標並舉辦論文公開發 表會, 而院級與校級則將論文著作送請外審 3

7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肆 升等作業程序說明 人事室升等資料網站 伍 教師提出升等 初步查核日期 :2/20 2 月底前向系級單位提出升等 升等教師 人事室 教務處 教發中心 研發處 公開閱覽及發表 各系級單位 向人事室繳交初核表件 : 1. 教師資格資料檢核表 1 份 2. 專任教師升等申請表 1 份 3. 代表著作中文摘要 3 份 4. 合著人證明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無合著人者免附 5.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3 份, 無則免附 6. 代表著作 3 份 ( 教學實務或技術應用報告 ); 升等教授者 4 份 7.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 1 份 乙式 3 份 ; 升等教授者乙式 4 份 8. 著作與任教科目相符說明 1 份 9. 教學服務成績評量表 ( 依各系院所訂標準 ) 系級教評會議決後 20 日內應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告知救濟途徑 未通過 系教評會初審 3 月 20 日前完成 系級教評會 召開 新制升等教師代表著作認定審查會議 3 月底前完成 人事室 學術副校長室 院級教評會議決後 20 日內應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系級教評會, 並告知救濟途徑 未通過 院教評會覆審 5 月底前完成 院級教評會 院級教評會受理, 並送 3 人以上外審 : 1. 升講師 助理教授者 : 外審成績達 70 分以上 2. 升副教授 教授者 : 外審成績達 75 分以上 校教評會議決後 20 日內應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院級教評會, 並告知救濟途徑 未通過 校教評會決審 7 月底前完成 人事室 送教育部請領教師證 1. 申請升等副教授 : 送 3 人外審, 須有 2 人以上成績達 75 分以上 2. 申請升等教授 : 送 4 人外審, 須有 3 人以上成績達 75 分以上 圖 3 升等作業流程圖 4

8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伍 各類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 一 學術研究升等 ( 一 ) 人文社會類 表 3 學術研究升等人文社會類審查基準與配分 代表作 項目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參考作 教 授 10% 5% 20% 25% 40% 副 教 授 10% 10% 25% 20% 35% 助理教授 10% 15% 25% 20% 30% 講 師 10% 20% 35% 15% 20% ( 二 ) 理工農醫類 表 4 學術研究升等理工農醫類審查基準與配分 代表作 項目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 參考作 教 授 5% 10% 35% 50% 副 教 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 師 25% 30% 25% 20% 5

9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二 教學實務升等 表 5 教學實務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 課程與教學之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代表作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成果貢獻 參考作 項目 ( 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 有系統地呈現相關 ( 呈現的教學實務課程規劃 教學策略 成果具創新性 應教材內容 學習評量與用性 擴散性, 並分析方法等, 且具適切說明如何提升學生性與創新性 ) 學習成效 ) (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教學實務及其他整體教研成果 ) 教授 10% 15% 35% 40% 副教授 15% 20% 30% 35% 助理教授 20% 20% 30% 30% 講師 20% 20% 30% 30% 三 技術應用升等 表 6 技術應用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 表 6 技術應用升等審查基準與配分代表作研發理念與主題內容與方法學理基礎技巧 成果貢獻 參考作 項目 ( 研發或創作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 包括研發或創作主題之詳細內容 分析推理 技 術創新或突破 採用之方法或技巧說明等 ) (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專業領域研究或技術應用相關成果, 如專利獲得 技術移轉績效 獲獎情形 產學合作績效 對產業技術之提昇與貢獻 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 ) 教授 10% 10% 30% 50% 副教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師 15% 15% 50% 20% 6

10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陸 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與技術應用升等評量 一 教學實務升等指標 欲申請教學實務升等之教師, 建議先以表 7 自我檢核是否符合教學門檻要求, 並請相關單位協助確認 表 7 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 類別項目指標標準 基本指標 教學策略 教學設計 教學大綱 授課時數 成績繳交 教學評量 義務授課 義務加課 經常給予學生作業 報告或評量 義務課業輔導 邀請業界師資授課 辦理課程參訪 辦理或媒合校外實習 開設全英語課程 其他數位課程 五年內未按時完成 教學大綱與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上網公告 一次以下 五年內平均每學年開課之授課時數符合規定, 並至少獨立擔任 1 門 2 學分或 2 小時以上課程, 授課出勤無異常記錄 1. 五年內未如期完成 上傳及鎖定學生成績 一次以下 2. 五年內更改成績一次以下 經教學問卷調查, 以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五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達全校五年平均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未支領報酬之義務教學平均一學期 1 小時申請升等期限內有紀錄 ( 向系院報備 ) 之加課平均一學期 3 小時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經常給予學生作業 報告或評量, 平均一學期 8 次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課外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或參加競賽平均一學期 1 次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 20 人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4 人次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 3 門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6 門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開放式課程 (OCW) 磨課師課程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1 門以上 申請人自評 ( 請打 ) 系級審查 備註 註冊課務組證明 註冊課務組證明 註冊課務組證明 教發中心計算 超出基本鐘點之指導研 系院紀錄單 計分冊之平時成績紀錄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提供活動集錦 提供活動集錦 相關證明文件 註冊課務組證明 教發中心證明 7

11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類別項目指標標準 學習評量 獲校外 / 校內教學相關獎項 申請升等期限內獲全國性或校級優良教師獎 指導校內外研究生申請升等期限內每學年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或專題學生, 或擔任校內外碩博論文或大學部專題士論文口試委員 指導校內研究生論申請升等期限內指導校內研究生論文文或大學部專題獲或大學部專題獲校內外獎項 1 次以上校外 / 校內獎項 申請人自評 ( 請打 ) 系級審查 備註 獲獎證明 相關證明文件 獲獎證明 學生學習成效 教學創新 教學支援或其他教學相關貢獻 指導學生參加與教學相關之比賽 申請升等期限內指導學生參加與教學相關之比賽或各項檢定獲獎 1 次以上 課外義務輔導學生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學業 升學 留學 照或參加競賽有具體成效者申請升等考照或參加競賽, 期限內 5 人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有具體成效年 1 人次以上 推動跨領域學分學程 申請升等期限內擔任學程審查小組成員 3 學年以上 1. 申請升等期限內出版大專以上教科出版或翻譯與任教書或套裝教材科目相關之教科書 2. 申請升等期限內翻譯大專以上教科書或套裝教材 教材製作 執行校外 / 校內教學相關計畫 支援推廣教育 / 暑修課程 申請升等期限內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學多媒體製作或教具製作並運用數位學習平台實施輔助教學與非同步教學 擔任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或參與計畫之授課或執行相關業務, 申請升等期限內 2 件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4 件以上 支援推廣教育 / 暑修課程申請升等期限內 3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6 次以上 其他有助於教學並受邀校內外教學研討會演講 參與教學相關研討會等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具有佐證資料者 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備註 :1. 須達基本指標各分項門檻 獲獎 / 檢定合格證明 學生錄取或獲獎證明 學程小組聘函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2. 教學策略類 教學設計類 學習評量類 學生學習成效類 教學創新類 教 學支援或其他相關貢獻類等 6 類 升等門檻為前 5 類各分類至少通過 1 項, 如有一類無法達成任一分項者, 得由教 學支援或其他相關貢獻類至少一項補足 系級主管 : 8

12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二 技術應用升等評量 欲申請技術應用升等之教師, 建議先以表 8 自我檢核是否符合門檻要求, 並請相關單位協助確認 表 8 技術應用升等評量表 項目 篇 ( 件 ) 數或金額 申請人自評分數 系級審查分數 佐證資料 備註 1. 著作 2. 技轉金 3. 管理費 1. 計分標準 : ⑴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1 篇 ( 件 ) 以 10 分計 (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⑵ 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⑶ 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2. 基本門檻 : ⑴ 累計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⑵ 累計 5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⑶ 累計 7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累計達 14 分以上 ⑷ 累計 9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 ; 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 指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技轉金 指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管理費 研發處 : 9

13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柒 教師評鑑與傑出教師候選資格一 教師評鑑辦法 本校專任教師應依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每五年實施評鑑一次, 評鑑項目包含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共三項, 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各級教評會 ) 辦理, 系級教評會進行初審, 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 校教評會進行審核及備查 茲將教師評鑑相關規定摘錄如下表 9 所示, 評鑑作業流程請見下頁圖 4, 詳細辦法請參閱後方附件法規 表 9 教師評鑑辦法摘要表 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 項目 佔 40-60% ( 專任教學型佔 50-70%) 佔 20-40% ( 專任教學型佔 10-30%) 佔 20-40% ( 專任教學型佔 20-40%) 評鑑結果 辦法內容 受評鑑期間教學項目需符合下列標準 : 1. 每學期按時完成教學大綱與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上網公告 2. 平均每學年開課之授課時數符合規定, 並至少獨立擔任 1 門 2 學分或 2 小時以上課程, 授課出勤無異常記錄 3. 每學期如期完成上傳及鎖定學生成績 4. 獨立授課課程之教學評量, 平均成績需符合校訂最低標準 5. 平均每學年參加本校認證之校內外教學研習活動 ( 研討會 工作坊等 ) 至少一次, 或相關教學計畫至少一項 6. 前項第一及第三款於受評鑑期間未達標準之教師, 第一次予以書面告知, 第二次則列入未符合基本評鑑標準 受評鑑期間研究項目, 平均每學年至少符合下列任一項標準 : 1. 主持或共同 ( 含協同 ) 主持研究計畫一件 2. 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一篇 3. 發表研討會論文一篇 4. 出版專書一本 5. 取得專利或技術移轉案一件 受評鑑期間輔導與服務項目, 每學期至少符合下列任一項標準 : 1. 擔任本校行政或教學主管 ( 含非編制內主管 ) 導師 職涯輔導種子教師 學生社團或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工作 2. 平均每週至少安排二小時以上, 進行學生生活 學業或職涯等有關之輔導 3. 協助各級單位業務推展相關之工作至少一件 1. 評鑑未通過者, 自次學年起不得晉薪 ( 俸 ) 借調 在校外兼職兼課 超鐘點 提出升等 休假研究及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 而未通過者得申請提前接受再評鑑, 並重新起算受評鑑年數 2. 新聘教師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 建議不予續聘 3. 評鑑未通過者, 應由各院級單位協調系級單位給予適當輔導, 輔導原則另訂之 10

14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申請免評鑑者 各級教評會審議 通過 未通過 通知辦理教師績效評鑑 提送受評名單送人事室查核 通知教師並副知相關單位 各系級單位 教師自評並依各院級單位評量表提供資料 受評教師 1. 申請免評鑑者, 應於 5 月底前提出申請, 並依第三條規定提各級教評會於 6 月底前確定名單 2. 教務處 研發處 學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提供相關資料, 供各系級單位確認查核評鑑資料有無缺漏 (7 月 31 日前 ) 免評鑑不服評鑑結果, 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校申評會提申訴 通知各受評教師評鑑 結果, 並副知院級單位 (12 月 31 日前 ) 未通過 各級教評會審議 人事室 依據院級單位輔導機 制, 進行輔導或再評鑑 工作 1. 系級教評會初審後, 併評鑑資料送院級教評會複審 (10 月 15 日前 ) 2. 院級教評會複審結果併評鑑資料 ( 含受輔導教師名單 ) 送人事室彙整 (11 月 15 日前 ) 3. 校教評會備查複審通過名單 決審不通過名單及院級單位受輔導教師名單 (12 月 15 日前 ) 圖 4 教師評鑑作業流程圖 11

15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多元升等手冊 2018 版本 二 傑出教師候選資格 因教學實務升等基本門檻為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 ( 含 103 學年度前院級傑出教師 ) 二次以上或教學傑出教師一次以上, 故將本校傑出教師獎勵辦法摘錄如下表 10 所示, 詳細辦法請參閱後方附件法規, 若對傑出教師遴選有任何問題, 請洽教學發展中心 表 10 教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摘要表 項目 基本資格 辦法內容 1. 至遴選前一學年七月底, 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或依校務基金進用專案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進用之專案教師 2. 前兩學年未曾獲選教學傑出教師者 3. 通過本校教師績效評鑑或前兩學年至少三門課程 (20 人以上填答之獨立授課課程 ) 教學評量成績高於前兩學年校總平均分數, 且無任何一科低於 3.5 者 優先推薦條件各院推薦人數獲獎榮譽獲獎鼓勵 兩學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二者為優先推薦人選 : 1. 以第一或通訊作者 ( 含相同貢獻者 ) 於研討會或專業期刊上以全文發表兩篇以上教學相關論文者 2. 擔任教學相關計畫之主持人或實際方案執行人 3. 指導學生參與校外或國際競賽 合作計畫等, 具有優秀具體成果者 4. 至少製作一門開放式課程或磨課師課程於宜大數位平台上傳者 教學傑出教師之獎勵, 每學年辦理一次, 院級單位教師人數超過 50 人 ( 含 ) 以上推薦 3 名, 低於 49 人以下推薦 2 名 獲獎教師得協助擔任本校教學種子教師 參與本校辦理之提昇教學觀摩會 與開設通識課程等相關活動, 以增進教學品質 1. 教學傑出教師得獎名額至多以 8 名為限, 由校長頒發每人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整, 以資鼓勵 2. 各學院推薦之人選未獲選者為教學優良教師, 由院頒發每人獎狀及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 以資表揚 12

1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第一章總則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95 年 10 月 27 日第 8 次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11 月 22 日第 11 次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11 月 21 日第 13 次校務會議通過 98 年 6 月 26 日第 14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3 日第 17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3 月 30 日第 1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2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2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11 日第 27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 年 12 月 10 日第 28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6 月 17 日第 30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9 日第 3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4 月 27 日第 33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2 月 7 日第 34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2 月 20 日第 37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宜蘭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 研究 服務品質, 特參照相關法令規定訂定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除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等相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 含新聘 解聘 停聘 不續聘等 ) 及升等, 分三級審查 初審由各系 ( 中心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 ) 辦理, 複審由各學院 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 ) 辦理, 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辦理 第四條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 應在各系 ( 中心 所 )( 以下簡稱系級單位 ) 編配教師員額內為之 第五條 100 學年度起新聘專任教師 ( 以下簡稱新聘教師 ) 須於到職後六年內提第一次升等申請, 且於八年內通過升等 凡不符其中任一要求者, 分別於第七年 第九年起依規定程序不予續聘 但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年限順延二年 ; 經本校核定借調者, 得順延與借調期間折半計算之年限 新聘教師未於 8 月應聘之學年, 不計入限期升等年限之計算 新聘教師限期升等屆滿前 : ( 一 ) 人事室於限期升等到期前二年通知教師及所屬系級單位 ( 二 ) 請系級主管指派專人就教師在教學 研究 服務各方面之進展進行建議與輔導, 並做成書面紀錄 ( 三 ) 當事人得提出協助申請, 由所屬系級單位依當事人之需求提供協助, 必要時會同其他單位組成小組提供專業諮詢及輔導 第二章新聘 13

1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第六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之規定, 且專長符合系級單位及院 博雅學部 ( 以下簡稱院級單位 ) 發展規劃與校務整體發展之需求, 須品德操守優良, 並富有敬業精神 第七條本校新聘各級教師, 應依下列程序評審 : 一 各系級單位就所缺師資循行政程序簽准並經教師員額管理小組核給員額後甄聘, 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 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辦理甄選作業 二 凡持境外學歷申請辦理者, 須於各系級教評會召開前, 由申請人自行完成學歷認證, 及提供出入境資料送請人事室辦理查證事宜 三 系級單位就應徵教師之學經歷 專長 教學 研究 品德及擔任課程方面進行討論通過後推薦, 除有特殊情形外, 應依擬聘教師員額提出至少二倍之人選, 由系級單位填具 擬聘專任教師申請建議表 ( 附件一 ), 經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檢附證件 著作送所屬院級教評會複審 四 院級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評審通過後, 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五 校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聘 第八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 除特殊情形者外, 第一學期擬聘者, 院級單位應於六月底前完成提聘程序 ; 第二學期擬聘者, 院級單位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提聘程序 第九條本校兼任教師之遴聘得依本校兼任教師聘兼要點及相關規定, 本公平 公開 公正之原則辦理, 由各系級單位逕提資格符合人選, 經各級教評會完成審查程序後, 陳請校長核聘 第十條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悉依本辦法及本校兼任教師聘兼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章升等 第十一條本校教師升等類型分為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等, 其中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升等之相關規範另訂之 本校專任教師, 在本校擔任助教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 以部頒證書年資生效日為起算日 ) 滿一年後, 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及各院級單位升等門檻者, 始得申請升等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 且繼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申請升等, 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助教升講師者, 除優先考量學校整體師資結構之員額需求且各系級單位有講師以上之缺額者外, 悉依本校助教升等講師處理要點辦理 二 講師升副教授者, 如以博士學位論文升等, 仍應依照修正分級後之副教授要求水準, 將論文及其他成果辦理外審 升等年資之計算,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者, 14

1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新聘教師具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 以次一等級聘任者, 到職滿一年後, 得依升等程序提出升等申請, 提三級教評會審議, 且不受第十一條之一升等名額限制 第十一條之一各院級教評會可推薦教師升等人數 : 一 學術研究型升等 : ( 一 ) 以院級單位為計算基準 ( 二 ) 升等教授人數, 為各院級單位現職副教授人數十分之一 ( 採無條件進入法 ) ( 三 ) 升等副教授人數, 為各院級單位現職助理教授 ( 含舊制講師 ) 人數五分之一 ( 採無條件進入法 ) ( 四 )100 學年度起新聘教師, 申請升等高一職級者, 不受上開升等名額限制 ( 五 ) 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教師資格, 不受升等名額限制 二 以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升等, 得推薦人數依本校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規定 三 每學年度升等教授 副教授人數, 由人事室按每年 12 月專任教師人數為計算基準, 核算次學年度可推薦升等人數 第十二條現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升等之申請 : 一 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期間, 無實際授課者 二 在國內外大學院所全時進修中者 三 未通過前次教師績效評鑑者 第十三條教師升等每年辦理一次, 並以八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其作業時程及審查程序如下 : 一 二月二十日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 [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教師升等資料檢核表 ]( 附件二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及成果送人事室 請相關單位初核 二 二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 [ 升等申請表 ]( 附件三 ) [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評量表 ] 檢同相關證件及成果向各系級單位提出申請 三 三月二十日前 : 教師升等由各系級單位辦理公開閱覽及著作 ( 或成果 ) 發表, 系級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 服務與研究等方面進行評審, 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初審完成後提交院級教評會複審 四 五月底前 : 院級教評會就系級教評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進行複核, 辦理成果外審後, 就其教學 服務與研究等方面綜合考量排序後, 依其升等名額提出院級教評會升等推薦名 15

1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單, 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複審同意通過後, 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升等教師成果外審結果未達及格標準者, 仍應提交院級教評會審議 五 七月底前 : 校教評會就院級教評會複審通過之升等教師, 辦理成果外審, 再就其研究審查之結果, 連同教學 服務與研究等方面進行評審, 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升等教師成果外審結果未達及格標準者, 仍應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助教 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如以學位論文升等者, 其提出期程仍應依上開期程辦理 新進教師 兼任教師以學位論文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者, 得每學期辦理一次, 以八月一日 ( 二月一日 ) 為審定日期, 辦理時程為 : 一 二月二十日 ( 前一年八月二十日 ) 前送人事室初核 二 二月底 ( 前一年八月底 ) 前向系級單位提出申請 三 三月底 ( 前一年九月底 ) 前系級教評會完成初審 四 五月底 ( 前一年十一月底 ) 前院級教評會完成複審 五 七月底 ( 一月底 ) 前校教評會完成決審 前項各級審查程序中, 各級教評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並保持中立, 對於涉及本人案件時, 應行迴避 本校講師如以博士學位文憑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 辦理期程依本條第四項辦理 第十四條教師之升等, 應就申請人之教學 服務 研究 ( 含學術研究著作 教學實務著作 技術應用報告 ) 等項分別辦理審查 其中教學服務應依本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教學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教學 服務等項及格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超過八十分以上者應檢附具體理由 研究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及格成績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教學 服務 研究等項, 如有任一項成績未達各單項及格成績者, 即不通過升等案 兼任教師升等, 除不計服務成績外, 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研究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有關教師升等審查規定及教學服務成績評量表與教學服務績效事實表, 由院級 系級教評會另訂之, 並送校教評會備查 第十五條申請升等教師應檢送下列文件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 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 成果 前項所稱成果, 指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16

2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僅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摘要, 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 得以英文摘要代之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五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 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 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 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前項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或經前開刊物, 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 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三 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附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 附件四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 一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 二 )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第三款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 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得予免附 提送各級教評會審議之成果, 應前後一致, 升等案件審議期間不 17

2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得抽換或新增 第十六條教師升等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應依規定填繳相關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曾送審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 ;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 亦同 第十七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者, 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第十八條各級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 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 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必要時, 得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但關於教師升等成果之評審, 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 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 得否決成果審查結果外, 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 教評會委員除就名額 年資 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 不應對升等教師之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教師之成果評審結果, 不論及格與否, 院級教評會得於升等案件審查完畢後, 將成果審查人之評語重新繕打, 彙送升等教師參考 第十九條各級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升等案, 應敘明審查未通過之具體理由, 於二十日內函知升等教師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各級教評會之決定, 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高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高一級教評會接獲申覆案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理, 審理結果並以書面函復申覆人 申請升等教師如仍不服校教評會申覆之決定者, 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各級教評會申覆以一次為限 本校各級教評會受理教師送審案件, 若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仍不辦理者, 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 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 教師升等案件尚未審理完畢, 或教師對其升等不通過之案件已提出申覆或申訴, 但尚未評議完畢者, 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四章成果外審 第二十條本校教師成果之外審作業 ( 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附件五 ) 規定如下 : 一 升等講師 助理教授者, 由院級單位辦理一次外審 : ( 一 ) 本校各系級單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講師 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者, 成果由 18

2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系級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 ( 附件六 ) 至少十名, 院長得增列外審審查人名單, 並由院長 ( 或學部長 ) 及院級教評會推選委員 1 人, 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 二 ) 本校各系級單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送審講師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者, 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外審作業,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五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四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二 升等副教授 教授, 由院校二級分別辦理外審 : 本校各系級單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各款規定送審副教授, 第十八條各款規定送審教授者, 成果外審作業方式如下 : ( 一 ) 院級 : 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外審作業,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 二 ) 校級 : 由院級教評會建議六位以上外審審查人, 校長得增列外審審查人名單 1. 升等教授 : 由校長及送審教師所屬院長 ( 學部長 ), 共同圈選四位審查人,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四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三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 由校長及送審教師所屬院長 ( 學部長 ), 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第二十一條外審委員之遴薦, 依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載之所屬學術領域 送審人相關學經歷背景 任教科目 代表作摘要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參考作內容等, 做一綜合性之評估 外審委員應排除下列人選 : 一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 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或機關服務者 四 與送審人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五 經教評會決議應行迴避之名單 第二十二條外審委員名單應予保密 ; 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 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 手寫者應重新打字及校對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 及通知送審人, 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二十三條本校申請升等教師, 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供參考, 人數至多三人 ( 附件七 ) 第五章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第二十四條 本校教師如有停聘 解聘 不續聘等情事時, 應由所屬系級單 19

2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位查明事實 蒐集相關事證,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於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逕由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查證屬實者, 即報請教育部核准後, 予以解聘 各級教評會審議解聘 停聘 不續聘案件時, 應予當事人答辯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校教師於聘約期中, 不得中途離職, 但有特殊情事必須辭職時, 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各系級單位及院級單位提出, 並經校長同意, 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後, 始得離職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評會於審議教師聘任 升等 解聘 停聘 不續聘等案時, 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七條本校新聘 升等之專任各級教師除已依規定取得各該等級教師證書者外, 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通過教師資格審查之教師, 應將其審查之專門著作 成就證明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送圖書資訊館公開 保管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 但涉及機密 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 經本校教評會認定者, 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通過,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 擬聘專 ( 兼 ) 任教師建議表 1. 國立宜蘭大學擬聘專任教師申請建議表 2.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附件二 :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檢核表 1.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以學位送審 ( 請證 ) 教師資格資料檢核表 2.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教師升等資料檢核表 3.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以學位升等教師 ( 舊制教師 ) 資格資料檢核表 4. 教學實務型升等成果檢核表附件三 : 國立宜蘭大學專 ( 兼 ) 任教師升等申請表 1. 國立宜蘭大學專 ( 兼 ) 任教師請證申請表 2. 國立宜蘭大學專 ( 兼 ) 任教師升等申請表附件四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附件五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1.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人文社會 ) 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人文社會 )- 升等副教授以上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理工醫農 ) 20

2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4.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理工醫農 )- 升等副教授以上 5.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學位論文 ) 6.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學位論文 )- 升等副教授以上附件六 : 國立宜蘭大學建議外審審查人推薦名單附件七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21

2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附件一 ~1 住家 : 手機 : 22

2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附件一 ~2 境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送審人姓名中文外文 國內最高學歷送審學歷頒授學校 大學 系 ( 所 ) 年畢業 ( 學院 ) 中文名稱所國別國在外文名稱地地區州 ( 省 ) 送審學位 中文名稱 1. 博士 2. 碩士 3. 文憑 送審學位或文憑入學資格 或文憑名稱 外文名稱 學歷證件所載畢業年月 年 月 送審學位或 文憑獲得方式 1. 修習課程並撰寫論文 3. 未修習課程以論文審查獲得 2. 修習課程未撰寫論文 4. 其他 ( ) 送審學歷 修業起迄年月 自年月日起迄年月日止 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起迄年月 第一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二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三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四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五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六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七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第八學期 ( 季 ) Semester Quarter Summer Session 自年月起迄年月止 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 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 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 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 送審人對送審學歷之補充說明送審人簽章審查結果核對人簽章 上列所填各項資料, 如有不實, 同意自負法律責任 23

2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以學位送審 ( 請證 ) 教師資格資料檢核表 附件二 ~1 申請人姓名 服務單位 現任職級 送審等級 講師 助理教授 送審類別 國內學歷 境外學歷 項次 檢查項目 一送審資格 二繳交資料 檢查內容 注意事項 檢查核符者打 v 教師人事室 送審人資格 1. 送審助理教授者須具備博士學位, 送審講 符合 符合 師者需具備碩士學位 ; 或著有專門著作 2. 兼任助理教授在本校已獨立開課滿三學期 未符 後, 申請送審教師資格時, 實際在本校任教 並領有聘書者, 始能送審教師資格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請至教育部網站 符合 符合 甲式 3 份 ( 送教育部用 ) ( 乙式 3 份 ( 外審用 ) ) 填寫下載後貼妥照片及簽名 補件 相片 2 吋 3 張 ( 請先免貼 ) 2. 經歷 欄應有現職( 本校 ) 之任職資料 ; 兼 任教師應有擔任本校兼任教師任職資料 2. 專 ( 兼 ) 任教師請證申 請證申請表 符合 符合 請表 補件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1. 國內學歷 2. 境外學歷 : 須檢附下列資料 ⑴ 畢業證書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⑵ 境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⑶ 境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⑷ 個人入出境紀錄影本 符合 符合 補件 4. 論文 ( 含參考作 )3 套 符合 符合 補件 5. 中文摘要 3 份 符合 符合 補件 6. 成果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3 份 無則免附 符合 無 符合 補件 7. 合著人證明 1 式 3 份 無則免附 符合 無 符合 補件 8. 獨立開課證明 教學評量 1 份 1. 獨立開課證明請向教務處課務組申請 2. 如無教學評量資料請向教發中心申請 9. 論文與任教科相關性提經各級教評會認定 說明 1 份 10. 外審意見表 3 份由各院級單位提供 人事室承辦人查核 : ( 日期 ) 符合 符合 補件 符合 符合 補件 備註 : 1. 以境外學位送審者, 學位證書無法於送審前取得者, 可請就讀學校出具臨時學位證明書 2. 就讀學校是否為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 ( 國際文教處查詢 或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3. 入學及所修課程學分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4. 累計在當地學校學期中修業期限是否符合 : 碩士至少須滿 8 個月 ; 博士至少須滿 16 個月 ( 以個人出入境 畢業證書所載日期 該校行事曆及修業情形一覽表綜合判斷之 ) 24

2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教師升等資料檢核表 附件二 ~2 申請人姓名 現任職級 服務單位 擬升等職級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項次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注意事項 一送審資格 1. 教師年資符合規定 檢查核符者打 v 教師 1. 專任教師任本職級年資滿三年以上 ( 助教滿四 符合年以上 ), 且於本校任職滿一年以上者, 方能申請升等 2. 無不得提出升等之限制, 如評鑑未通過 違反學術倫理受限制申請升等限期內 3. 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且須於本校服務滿三學期以上, 方能申請升等 人事室 符合 未符 二 1. 專門著作或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 2.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3. 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 1. 出版或發表日期 2. 符合出版發行規定並附出版證明 1. 代表作 參考作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符合所出版或發表者 ) 擬升等日期 : 年 月 日取得前一等級生效日期 : 年 月代表作日期 : 年 月參考作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2. 前一等級已送審過之成果 ( 含當時未出刊已接受之成果, 即使通過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始出刊之成果, 亦不得列入 ), 不得再列入本次申請升等之成果, 以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1. 成果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 載有作 符合者 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定價等相關資料 2.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 須載明刊物名稱 卷期及時間 ; 如未載明者, 應附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3. 在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 應附審查程序證明 4.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以光碟發行者, 應附紙本並註明時間 發行單位 5.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須以會後集結成冊並出版發行, 且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方可送審 6. 裝訂編排之各篇成果, 均已出版發行或被接受刊登, 如屬投稿中不得列入 ; 簽定同意出版之 符合 未符 符合 未符 25

2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3. 成果已被接受而尚未刊登者 4. 成果順序及篇數應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列一致 5. 技術報告教學實務升等技術應用升等 合約亦不符規定 7. 教師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僅得列為參考資料 應附被接受證明, 且須於該接受證明發出時所記載日期起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 將其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 符合 無此項 各篇成果應依教師資格履歷表所列順序裝訂編 核符排, 且明列於履歷表之參考作中, 未列入者應予以抽撤並改列為參考資料 代表作或參考作如為 : 1. 技術報告, 須附書面報告 ( 內容包括 :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主要貢獻 ) 2. 教學實務升等 : 須附書面報告, 內容包含 : 教學 課程 設計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 創新及貢獻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教學成果總成績等項為審查內涵 3. 技術應用升等 : 須附書面報告, 內容包含 :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成果貢獻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 核符 無此項 績等項為審查內涵 三繳交資料 1. 與任教科目相送審成果性質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 ( 提教評會認 符合關說明 1 份定 ) 2. 教師資格審查 1. 請至教育部網站 符合履歷表 ( 填寫下載後貼妥照片及簽名, 甲式 3 份 ( 送 2. 經歷 欄應有現職( 本校 ) 之任職資料教育部用 ) ( 升等教授為 4 份 ) 乙式 3 份 ( 外 審用 ) ( 升等 教授為 4 份 ) 相片 2 吋 3 張 3. 教師升等申請 表 符合 未符 無此項 核符 未符 核符 未核符 無此項 符合 補件 升等申請表 符合 符合 補件 26

3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4. 成果 3 套 ( 含 1. 代表作及參考作裝成 3 袋 符合代表作及參考 2. 參考資料不必附送, 僅填列於教師資格審查履作 )( 升等教授歷表之參考資料欄內 為 4 套 ) 3. 未具擬升等等級學歷者, 成果為 5 套 如擬以專門著作升等助理教授, 且未具博士學位者, 成果須為 5 套 5. 代表作中文摘要 3 份 6. 成果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3 份 7.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1 式 3 份 8. 新舊成果異同對照表 4 份 代表作無論以中文或外文撰寫, 均須附中文摘要 符合 迴避名單至多三人, 無則免附 代表作為合著者, 須附合著人證明 ( 此合著人證明影本, 請連同乙式履歷表送外審委員審查 ) 符合 無此項 符合 無此項 成果送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 於一年內再次以相 符合似題目之代表成果送本校審查時, 須附新舊成果異同對照表, 且修正原文幅度不得少於 30% 無此項 10. 獨立開課證兼任老師升等, 請檢附明 1 份 1. 獨立開課證明 ( 請向教務處課務組申請 ) ( 專任教師免附 ) 2. 歷年聘書 3. 如無教學評量資料請向教發中心申請 符合 未符 核符 未符 符合 未符 符合 無此項 補件 符合 未符 9. 教學服務資料依各系院規定標準 符合 符合 補件 符合 符合 免附 補件 11. 任教未中斷證明 1 份 12. 學校外審意見表 3 份 13. 學校教評會議紀錄 2 份 14. 教學實務型升等成果檢核表 由人事室提供 請院級 校級單位提供 由人事室提供 教學實務型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均應檢附 教學實務型升等成果檢核表 符合 無此項 符合 未符 人事室承辦人簽收 : ( 日期 ) 27

3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辦理以學位升等教師 ( 舊制教師 ) 資格資料檢核表 附件二 ~3 申請人姓名 服務單位 現任職級送審等級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送審類別 國內學歷 境外學歷 項檢查項次目一送審資格 送審人資格 檢查內容 檢查核符者打 v 注意事項教師人事室 1. 送審助理教授者須具備博士學位, 送審講師 符合 符合者需具備碩士學位 年 3 月前即取得助教或講師證書之舊制 補件教師, 須自 86 年 3 月迄今任教未中斷, 始可申請升等 二繳交資 料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請至教育部網站 符合 符合甲式 3 份 ( 送教育部用 ) ( 乙式 3 份 ( 外審用 ) 填寫下載後貼妥照片及簽名 補件 2. 經歷 欄應有現職( 本校 ) 之任職資料相片 2 吋 3 張 2. 教師升等申請表升等申請表 符合 符合 補件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1. 國內學歷 2. 境外學歷 : ⑴ 畢業證書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⑵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符合 符合 補件 ⑶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⑷ 個人入出境紀錄影本 4. 論文 ( 含參考作 )3 套 符合 符合 5. 中文摘要 3 份 符合 符合 補件 6. 成果審查迴避參考名無則免附 符合 符合 單 3 份 無 補件 7. 合著人證明 1 式 3 份 無則免附 符合 無 符合 補件 8. 教學服務資料 教學 1. 依各系院規定標準 符合 符合 評量 1 份 2. 如無教學評量資料請向教發中心申請 補件 9. 論文或著作與任教科提供各級教評會認定 相關性說明 1 份 10. 外審意見表 3 份由各院級單位提供 符合 符合 補件 人事室承辦人查核 : ( 日期 ) 28

3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教學實務型升等 成果檢核表 代表作 參考作 附件二 ~4 成果名稱 : 檢核分項 一 成果證明 二 成果主題 三 成果內容 四 成果之具體成效與貢獻 檢核內容 1. 所提出的升等成果與著作是否為前一職級升等或資格審查未使用過的文章 2. 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 應檢附審查程序證明 ( 如 :Peer review 相關資料 審查意見與作者修正之往返信件等 ) 1. 主題與教學實務相關, 如 : 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創新改進教學或延伸應用等題材 1. 具體描述教師之教學理念 2. 明確設定學生需達成之學習目標, 如知識 技能或情意等不同面向 3. 教師使用多元教學策略以輔助學生學習 ( 如 : 合作學習 PBL 問題導向學習 小組討論 翻轉教學 互動教學技巧等 ) 4. 教師說明教學設計之想法, 如 : 課堂流程 教材內容 教學結構或教學模組等 5. 教師採用創新教學方法 ( 如 : 運用科技媒體 MOOCs 設計 IRS 或其他線上即時反饋系統 多元媒體素材或教具等 ) 6. 其他 ( 若有採用上述未列之教學內容或方式, 可於此點補充說明 ): 1. 成果 ( 著作 ) 說明如何引發學生學習興趣或動機 2. 成果 ( 著作 ) 有設計學習評量或提出實證資料, 能檢測或呈現學生的學習成效有所提昇或改善 3. 成果 ( 著作 ) 之教學模組或課程規劃, 已成為其他教師學習或參考之對象, 具有教學影響力 ; 或其成果 ( 著作 ) 對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 如 : 課程與社區連結 ( 在地化 ) 課程與產業或職場連結 ( 學生能學以致用 ) 課程能發揮大學社會責任等 4. 其他 ( 若有採用上述未列之教學成果, 可於此點補充說明 ): 符合檢核內容請勾選教師著作 * 自評頁碼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委員複審 : 本案是否符合 教學實務型成果送審 符合 不符合 備註 : 1. 本檢核表請依據所需份數印製, 例如欲提出 教學實務升等 之教師, 已準備好 1 篇代表作與 4 篇參考作, 其中代表作 1 篇以及參考作 2 篇為 教學實務成果 / 著作, 則需印製 3 份檢核表, 依 3 篇成果內容逐篇檢核, 並各自附上檢核表結果 2. * 著作頁碼 : 教師自評時若勾選符合此檢核內容, 請於本欄說明在成果 ( 著作 ) 中哪幾頁符合此檢核項目之描述 29

3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附件三 ~1 國立宜蘭大學學年度學院系專 ( 兼 ) 任教師請證申請表 姓名學歷 現任職別經歷 講師擬請證等級 助理教授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任 ( 單位及職稱 ), 計 年 月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任 ( 單位及職稱 ), 計 年 月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已發表論文成果升等成果名稱及出處 學期年度第 學期 : 學分 ( 時數 ); 學期年度第 學期 : 學分 ( 時數 ) 任教學期及 學期年度第 學期 : 學分 ( 時數 ); 學期年度第 學期 : 學分 ( 時數 ) 學分 ( 時數 ) 學期年度第 學期 : 學分 ( 時數 ); 學期年度第 學期 : 學分 ( 時數 ) 系級教評會 ( 簽章 ) 經年月日 第 次系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推薦 不推薦 教學成績 ( 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請另 合格教學分數 : 附具體理由與相關事蹟 ) 不合格 院教評會意見 ( 核章 ) 經年月日 第 次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推薦教學分數 : 不推薦 備 註 30

3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附件三 ~2 國立宜蘭大學學年度學院系 ( 中心 所 ) 專 ( 兼 ) 任教師升等申請表 姓 現任 擬升 擔任 自年月起 現職 至年月止計 名 職別 等級 期間 年 個月 學 經 教師證書字號 字 號 及生效日期 歷 歷 年月日起資 取得前 一等級 教師資 格後已 發表 論文 成果 升等成 果名稱 及出處 本單位現 教授 副教授 助理 教授 講師助教 申請升等 助教升講師 講師升助理教授 有員 講師升副教授 額編 現有員額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制 審查等別 副教授升教授 升等後所擔任之學科及時數系級教評會 ( 簽章 ) 院級教評會 ( 核章 ) 系 ( 中心 所 ) 教評會 經 系 ( 中心 所 ) 承辦人簽章 年月日第 次系教評會審議通過 推薦 不推薦 教學服務成績 ( 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 合格教學分數 : 請另檢附具體理由與相關事蹟 ) 不合格 服務分數 : 經 年月日 推薦教學分數 : 第 次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服務分數 : 不推薦 備 註 兼任教師升等免計服務成績 31

3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附件四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送審人姓名中文外文任教學校 代表作名稱 出版時間 合著人 ( 或共 同研究人 ) 親自簽名 送審人完成部分或貢獻 ( 請詳列 ) % 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 ( 請詳列 )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一 本證明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 二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3 條第 1 款規定,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處 1 至 5 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另依同法同條第 4 款規定, 合著人證明偽造 變造, 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除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處 7 至 10 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三 合著人 ( 或共同研究人 ) 須親自簽名蓋章 若合著人為外籍人士, 本表得以外文撰寫 ( 務須使合著之外籍人士理解其內涵意義 ) 四 合著之成果,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五 如各欄不敷填寫者, 可另以附件呈現 32

3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人文社會 附件五 ~1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代表作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參考作總分 教 授 10% 5% 20% 25% 40% 副 教 授 10% 10% 25% 20% 35% 助理教授 10% 15% 25% 20% 30% 講 師 10% 20% 35% 1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成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 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 者, 不在此限 3. 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包含代表作或參 考作 33

3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人文社會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名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4

3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人文社會 附件五 ~2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代表作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參考作總分 教 授 10% 5% 20% 25% 40% 副 教 授 10% 10% 25% 20% 35% 助理教授 10% 15% 25% 20% 30% 講 師 10% 20% 35% 1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成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 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 者, 不在此限 3. 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包含代表作或參 考作 35

3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人文社會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代表作名稱 姓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名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6

4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理工醫農 附件五 ~3 代表作編號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評分項目及標準 代表作 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 參考作總分 教 授 5% 10% 35% 50% 副 教 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 師 25% 30%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成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 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 者, 不在此限 3. 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包含代表作或參 考作 37

4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理工醫農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名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8

4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理工醫農 附件五 ~4 代表作編號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評分項目及標準 代表作 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 參考作總分 教 授 5% 10% 35% 50% 副 教 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 師 25% 30% 25%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成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 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 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 者, 不在此限 3. 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包含代表作或參 考作 39

4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學術研究型 - 理工醫農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代表作名稱 姓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名 優點缺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差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40

4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學位論文 代表作編號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姓 名 附件五 ~5 代表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著作評分項目包括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 ( 註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乙項可參考納入評分 ) 送審等級 副教授 助理教授 總分 講 師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2.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3.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 惟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水準 41

4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學位論文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審查意見 : 說明 :1.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 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 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42

4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學位論文 代表作編號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附件五 ~6 送審等級 副教授姓名 代表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著作評分項目包括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 ( 註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乙項可參考納入評分 ) 送審等級 副教授 助理教授 總分 講 師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2.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3.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 惟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水準 43

4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學位論文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9)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副教授姓名 代表作名稱 審查意見 : 說明 :1.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及總評欄 2. 前述意見建議以條列方式敘述, 並以 A4 紙電腦打字 3.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優 點 缺 點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44

4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升等成果外審委員推薦名單 ( 請密件處理 ) 附件六 一 升等人基本資料 單位姓名 擬升等職級 二 外審委員名單 姓名 現職 代表作名稱 學術專長 ( 請依升等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 ) 學術專長 ( 請註明是否曾擔任教學相關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執行人 參與計畫授課或執行業務或曾任教務主管 教發主管 ) ( 或技術實務背景如發明專利 技轉或相關產學合作經驗 ) 備註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備註 ( 聯絡方式 ) 推薦單位 / 推薦人 : ( 請核章 ) 備註 1: 外審專家學者之聘請, 各單位得參考下列人才資料庫檢索 : 一 教育部大學校院一覽表以及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檢索系統資料 ( 二 科技部研究人才查詢系統 ( alentsearch.do) 三 中研院各所網頁 ( 備註 2: 外審委員之遴薦, 除依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載之所屬學術領域 送審人相關學經歷背景 任教科目 代表作摘要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參考作內容等, 做一綜合性之評估 45

4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附件七 成果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姓名服務單位職稱 理由說明 送審人簽名 : ( 親自簽名 ) 註 : 參考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46

5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103 年 6 月 11 日第 27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 年 12 月 10 日第 28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 年 6 月 17 日第 30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9 日第 3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 年 12 月 7 日第 34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 年 12 月 20 日第 37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國立宜蘭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落實教師專業能力分工, 促進高等教育多元化與校務發展定位結合, 特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訂定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專任教師以 教學實務型 及 技術應用型 升等者, 依本要點辦理 升等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等方式, 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 ( 包括教學 )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代表作或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之成果 ; 其代表作須符合下列原則 : ( 一 ) 教學實務型升等 : 須與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 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之成果, 並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二 ) 技術應用型升等 : 須能考量技術研究之特性, 應包含技術授權與發明專利申請成果 技術產品之市場性 與現有技術或產品之競爭性 技術產品之產業經濟價值等面向 或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 並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 本校專任教師除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規定之升等資格外, 任本校年資至少三年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下列方式升等 ( 一 ) 教學實務型 : 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符合教學實務指標 : 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表及評量表如附件一 (1) 基本指標類 : 須達基本指標各分項門檻 (2) 教學策略類 教學設計類 學習評量類 學生學習成效類 47

5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教學創新類 教學支援或其他相關貢獻類等 6 類, 升等門檻為前 5 類各分類至少通過 1 項, 如有一類無法達成任一分項者, 得由教學支援或其他相關貢獻類至少一項補足 2. 成果篇數 ( 件 ): (1) 升等講師者 : 至少 1 篇 ( 件 ), 至多 5 篇 ( 件 )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 至少 3 篇 ( 件 ), 至多 5 篇 ( 件 ) (3) 升等副教授者 :5 篇 ( 件 ) (4) 升等教授者 :5 篇 ( 件 ) 以上成果, 代表作暨參考作一半以上之篇 ( 件 ) 數, 皆須與教學實務相關 其代表作與參考作之性質認定, 由學術副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及相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認定之, 相關學者專家由學術副校長邀請, 人數應佔會議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投票採無記名方式行之 3.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曾獲得本校教學優良教師 ( 含 103 學年度前院級傑出教師 ) 二次以上或教學傑出教師一次以上 ( 二 ) 技術應用型 : 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評量表如附件二 成果篇數 :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1 篇 ( 件 ) 以 10 分計 (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本校服務期間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本校服務期間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累積分數須達 : (1) 升等講師者 : 累計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 累計 5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3) 升等副教授者 : 累計 7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累計達 14 分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 累計 9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以上成果, 代表作與參考作合計計分, 代表作暨參考作一半以上之篇 ( 件 ) 數, 皆須與發明專利 技轉 管理費或產學計畫等衍生之成果相關 其代表作與參考作之性質認定, 由學術副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及相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認定之, 相關學者專家由學術副校長邀請, 人數應佔會議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會議應 48

5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投票採無記名方式行之 本點基本門檻, 院級單位得訂定更嚴格之規定 四 升等審查機制及成績計算方式, 除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外, 升等審查通過基準, 區分為教學佔 15% 服務佔 15% 研究 ( 含教學實務著作 技術應用報告 ) 佔 70%, 各分項通過成績須達 70 分以上, 升等副教授以上者, 研究分數須達 75 分以上 審查項目 配分比重, 包括不同職級的審查權重等, 外審意見表如附件三 以教學實務貢獻或技術應用研究貢獻為代表作進行審查 : ( 一 ) 教學實務型 : 須附書面報告, 內容包含 : 教學 課程 設計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 創新及貢獻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教學成果總成績等項為審查內涵 ( 二 ) 技術應用型 : 須附書面報告, 內容包含 :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成果貢獻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等項為審查內涵 各院級單位每學年可推薦升等人數, 以各該院級單位各職級現有人數十分之一為限 ( 採無條件進入法計算 ) 五 外審委員之遴薦, 依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載之所屬學術領域 送審人相關學經歷背景 任教科目 代表作摘要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之參考作內容等, 做一綜合性之評估, 且不得低階高審, 並具下列資格 : ( 一 ) 教學實務型 : 外審委員除與擬升等人員專業領域相關外, 其中一位須同時曾擔任教學相關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執行人 參與計畫授課或執行業務或曾任教務主管 教發主管 ( 二 ) 技術應用型 : 外審委員至少有一半以上須具備技術實務背景 ( 如發明專利 技轉或相關產學合作經驗等 ) 六 教師申請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升等, 提出之期程 程序 外審人數 審級 外審委員名單推薦機制及排除人選 申請限制 違反規定 申覆等或其他未盡事宜之事項, 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9

5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七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 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表 1.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表 2.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 3. 教學實務型升等成果檢核表附件二 : 國立宜蘭大學技術應用升等評量表附件三 : 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1.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教學實務 ) 2.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教學實務 )- 升等副教授以上 3.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技術應用 ) 4.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技術應用 )- 升等副教授以上 50

5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表 類別項目指標標準說明備註 附件一 ~1 教學大綱 五年內未按時完成 教學大綱與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上網公告 一次以下 註冊課務組證明 基本指標 授課時數 成績繳交 五年內平均每學年開課之授課時數符合規定, 並至少獨立擔任 1 門 2 學分或 2 小時以上課程, 授課出勤無異常記錄 須達基本指標各分項門檻 1. 五年內未如期完成 上傳及鎖定學生成績 一次以下 2. 五年內更改成績一次以下 註冊課務組證明 註冊課務組證明 教學評量 經教學問卷調查, 以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五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達全校五年平均以上 教發中心計算 教學策略 教學設計 義務授課 申請升等期限內未支領報酬之義務教學平均一學期 1 小時 教學策略類 教學超出基本鐘點之指導設計類 學習評量研究生亦屬義務鐘點 義務加課 申請升等期限內有紀錄 ( 向系院報備 ) 之加課平均一學期 3 小時類 學生學習成效系院紀錄單以上類 教學創新類 經常給予學生作業 報申請升等期限內經常給予學生作業 報告或評量, 平均一學期教學支援或其他相計分冊之平時成績紀告或評量 8 次以上關貢獻類等 6 類 錄升等門檻為前 5 類申請升等期限內課外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或義務課業輔導各分類至少通過 1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參加競賽平均一學期 1 次以上項, 如有一類無法 邀請業界師資授課辦理課程參訪 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達成任一分項者, 提供活動集錦得由教學支援或其提供活動集錦 他相關貢獻類至少辦理或媒合校外實習申請升等期限內 20 人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4 人次以上相關證明文件一項補足 開設全英語課程申請升等期限內 3 門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6 門以上註冊課務組證明 學習評量 學生學習成效 其他數位課程 獲校外 / 校內教學相關獎項 指導校內外研究生論文或大學部專題 申請升等期限內開放式課程 (OCW) 磨課師課程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1 門以上 申請升等期限內獲全國性或校級優良教師獎 申請升等期限內每學年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或專題學生, 或擔任校內外碩博士論文口試委員 指導校內研究生論文申請升等期限內指導校內研究生論文或大學部專題獲校內外或大學部專題獲校外 / 獎項 1 次以上校內獎項 指導學生參加與教學相關之比賽課外義務輔導學生學 申請升等期限內指導學生參加與教學相關之比賽或各項檢定獲獎 1 次以上 業 升學 留學 考照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或參加競賽有具體成效或參加競賽, 有具體成者申請升等期限內 5 人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人次以上效 推動跨領域學分學程申請升等期限內擔任學程審查小組成員 3 學年以上 教發中心證明獲獎證明相關證明文件獲獎證明獲獎 / 檢定合格證明學生錄取或獲獎證明學程小組聘函 出版或翻譯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科書 1. 申請升等期限內出版大專以上教科書或套裝教材 2. 申請升等期限內翻譯大專以上教科書或套裝教材 相關證明文件 教學創新 教材製作 申請升等期限內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學多媒體製作或教具製作並運用數位學習平台實施輔助教學與非同步教學 相關證明文件 教學支援或其他教學相關貢獻 執行校外 / 校內教學相關計畫 支援推廣教育 / 暑修課程 其他有助於教學並具有佐證資料者 擔任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或參與計畫之授課或執行相關業務, 申請升等期限內 2 件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4 件以上 支援推廣教育 / 暑修課程申請升等期限內 3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6 次以上 受邀校內外教學研討會演講 參與教學相關研討會等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51

5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 附件一 ~2 申請人 : 系 ( 所 中心 ): 一 教學實務指標 類別項目指標標準 基本指標 教學大綱 授課時數 成績繳交 教學評量 五年內未按時完成 教學大綱與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上網公告 一次以下 五年內平均每學年開課之授課時數符合規定, 並至少獨立擔任 1 門 2 學分或 2 小時以上課程, 授課出勤無異常記錄 1. 五年內未如期完成 上傳及鎖定學生成績 一次以下 2. 五年內更改成績一次以下 經教學問卷調查, 以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五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達全校五年平均以上 職稱 : 申請人自評 ( 請打 ) 系級審查 備註註冊課務組證明註冊課務組證明註冊課務組證明教發中心計算 教學策略 義務授課 義務加課 經常給予學生作業 報告或評量 申請升等期限內未支領報酬之義務教學平均一學期 1 小時申請升等期限內有紀錄 ( 向系院報備 ) 之加課平均一學期 3 小時以上申請升等期限內經常給予學生作業 報告或評量, 平均一學期 8 次以上 超出基本鐘點之指導研究生亦屬義務鐘點 系院紀錄單 計分冊之平時成績紀錄 義務課業輔導 申請升等期限內課外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或參加競賽平均一學期 1 次以上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邀請業界師資授課 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提供活動集錦 辦理課程參訪 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提供活動集錦 教學設計 辦理或媒合校外實習 申請升等期限內 20 人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4 人次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 開設全英語課程 申請升等期限內 3 門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6 門以上 註冊課務組證明 其他數位課程 申請升等期限內開放式課程 (OCW) 磨課師課程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1 門以上 教發中心證明 學習評量 獲校外 / 校內教學相關獎項 指導校內外研究生論文或大學部專題 申請升等期限內獲全國性或校級優良教師獎 申請升等期限內每學年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或專題學生, 或擔任校內外碩博士論文口試委員 獲獎證明 相關證明文件 指導校內研究生論文或大學部專題獲校外 / 校內獎項 申請升等期限內指導校內研究生論文或大學部專題獲校內外獎項 1 次以上 獲獎證明 學生學習成效 教學創新 指導學生參加與教學相關之比賽 申請升等期限內指導學生參加與教學相關之比賽或各項檢定獲獎 1 次以上 課外義務輔導學生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學業 升學 留學 照或參加競賽有具體成效者申請升等考照或參加競賽, 有期限內 5 人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具體成效年 1 人次以上 推動跨領域學分學程 出版或翻譯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科書 申請升等期限內擔任學程審查小組成員 3 學年以上 1. 申請升等期限內出版大專以上教科書或套裝教材 2. 申請升等期限內翻譯大專以上教科 獲獎 / 檢定合格證明學生錄取或獲獎證明學程小組聘函相關證明文件 52

5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類別項目指標標準 書或套裝教材 申請人自評 ( 請打 ) 系級審查 備註 教材製作 執行校外 / 校內教學相關計畫 申請升等期限內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學多媒體製作或教具製作並運用數位學習平台實施輔助教學與非同步教學 擔任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或參與計畫之授課或執行相關業務, 申請升等期限內 2 件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4 件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教學支援或其他教學相關貢獻 支援推廣教育 / 暑修課程 其他有助於教學並具有佐證資料者 支援推廣教育 / 暑修課程申請升等期限內 3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0.6 次以上受邀校內外教學研討會演講 參與教學相關研討會等申請升等期限內 5 次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 1 年 1 次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 1. 須達基本指標各分項門檻 2. 教學策略類 教學設計類 學習評量類 學生學習成效類 教學創新類 教學支援或其他相關貢獻類等 6 類 升等門檻為前 5 類各分類至少通過 1 項, 如有一類無法達成任一分項者, 得由教學支援或其他相關貢獻類至少一項補足 系級主管 : 二 成果 成果 性質 / 學術研究型或教學實務型 期刊或發表 日期 作者 ( 請註明為第一 通訊作者或第二 三作者 ) 備註 一 成果篇數 ( 件 ): (1) 升等講師者 : 至少 1 篇 ( 件 ), 至多 5 篇 ( 件 )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 至少 3 篇 ( 件 ), 至多 5 篇 ( 件 ) (3) 升等副教授者 :5 篇 ( 件 ) (4) 升等教授者 :5 篇 ( 件 ) 以上成果, 代表作暨參考作一半以上之篇 ( 件 ) 數, 皆須與教學實務相關 二 申請升等教師之成果如勾 選為教學實務相關, 由學術副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及相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認定之, 相關學者專家由學術副校長邀請, 人數應佔會議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53

5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教學實務型升等 成果檢核表 代表作 參考作 附件一 ~3 成果名稱 : 檢核分項 一 成果證明 二 成果主題 三 成果內容 四 成果之具體成效與貢獻 檢核內容 1. 所提出的升等成果與著作是否為前一職級升等或資格審查未使用過的文章 2. 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 應檢附審查程序證明 ( 如 :Peer review 相關資料 審查意見與作者修正之往返信件等 ) 1. 主題與教學實務相關, 如 : 課程 教材 教法 教具 科技媒體運用 評量工具 創新改進教學或延伸應用等題材 1. 具體描述教師之教學理念 2. 明確設定學生需達成之學習目標, 如知識 技能或情意等不同面向 3. 教師使用多元教學策略以輔助學生學習 ( 如 : 合作學習 PBL 問題導向學習 小組討論 翻轉教學 互動教學技巧等 ) 4. 教師說明教學設計之想法, 如 : 課堂流程 教材內容 教學結構或教學模組等 5. 教師採用創新教學方法 ( 如 : 運用科技媒體 MOOCs 設計 IRS 或其他線上即時反饋系統 多元媒體素材或教具等 ) 6. 其他 ( 若有採用上述未列之教學內容或方式, 可於此點補充說明 ): 1. 成果 ( 著作 ) 說明如何引發學生學習興趣或動機 2. 成果 ( 著作 ) 有設計學習評量或提出實證資料, 能檢測或呈現學生的學習成效有所提昇或改善 3. 成果 ( 著作 ) 之教學模組或課程規劃, 已成為其他教師學習或參考之對象, 具有教學影響力 ; 或其成果 ( 著作 ) 對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 如 : 課程與社區連結 ( 在地化 ) 課程與產業或職場連結 ( 學生能學以致用 ) 課程能發揮大學社會責任等 4. 其他 ( 若有採用上述未列之教學成果, 可於此點補充說明 ): 符合檢核內容請勾選教師著作 * 自評頁碼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委員複審 : 本案是否符合 教學實務型成果送審 符合 不符合 備註 : 1. 本檢核表請依據所需份數印製, 例如欲提出 教學實務升等 之教師, 已準備好 1 篇代表作與 4 篇參考作, 其中代表作 1 篇以及參考作 2 篇為 教學實務成果 / 著作, 則需印製 3 份檢核表, 依 3 篇成果內容逐篇檢核, 並各自附上檢核表結果 2. * 著作頁碼 : 教師自評時若勾選符合此檢核內容, 請於本欄說明在成果 ( 著作 ) 中哪幾頁符合此檢核項目之描述 54

5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技術應用升等評量表 附件二 申請人 : 單位 : 項目 篇 ( 件 ) 數或金額 申請人自評分數 系級審查分數 佐證資料 備註 一 成果 1. 計分標準 : ⑴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1 篇 ( 件 ) 以 10 分計 ( 第 1. 著作 2. 技轉金 3. 管理費 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⑵ 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⑶ 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2. 基本門檻 : ⑴ 累計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⑵ 累計 5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⑶ 累計 7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累計達 14 分以上 ⑷ 累計 9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 ; 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 指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技轉金 指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管理費 研發處 : 55

5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申請技術應用升等成果表 申請人 : 單位 : 一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 是否與專 作者 ( 請註明第一或通訊作者或第二 三 四以上作者 ) 成果 ( 專利 ) 出版商 ( 專利證書號碼 ) 年份 ( 專利期限 ) 利 技轉 管理費或產學計畫等衍生之 成果相關 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 ; 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 二 技轉金 授權期間技術名稱授權對象技轉金額備註 元 元 元 元 指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技轉金 元 56

6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三 管理費期間 計畫名稱 成果 管理費金額 備註 元元元元元元 指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管理費 研發處 : 57

6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教學實務型 附件三 ~1 代表作編號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姓 名 代表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代表作 參考作 評分項目及標準 課程與教學之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 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有系統地呈現相關課程規劃 教學策略 教材內容 學習評量與分析方法等, 且具適切性與創新性 ) 成果貢獻 ( 呈現的教學實務成果具創新性 應用性 擴散性, 並說明如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 (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教學實務及其他整體教研成果 ) 總 分 教 授 10% 15% 35% 40% 副 教 授 15% 20% 30% 35% 助理教授 20% 20% 30% 30% 講 師 20% 2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任教學科領域內有持續性教學發展成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任教學科領域內有持續性教學實踐成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成果並有教學發展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成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成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成果得予併計 58

6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教學實務型 代表作編號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優 點 缺 點 教學 ( 研究 ) 理念與設計符合學生學習目標 教學規劃具學理基礎及應用性 教學 ( 研究 ) 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學生學習目標 教學規劃欠缺學理基礎 教學設計 ( 包含教材 教具 教法和評量等 ) 教學設計 ( 包含教材 教具 教法和評量等 ) 缺 具多元性 創新性或精進性 乏多元性 創新性或精進性 教學 ( 課程 ) 內容完整, 能具體說明其教學設 教學 ( 課程 ) 內容並不完整, 未能說明其教學設 計 課程執行與評量方式 教學成果能改善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計 課程執行與評量方式 教學成果未能改善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反思回饋於教學或 未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反思回饋於教學或 課程設計, 展現教師教學專業發展 整體教學成果具創新性 應用性或擴散性 教師在教學上具有特殊事蹟或其他貢獻 其他 : 課程設計, 展現教師教學專業發展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 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 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59

6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教學實務型 附件三 ~2 代表作編號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姓 名 代表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代表作 參考作 評分項目及標準 課程與教學之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 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有系統地呈現相關課程規劃 教學策略 教材內容 學習評量與分析方法等, 且具適切性與創新性 ) 成果貢獻 ( 呈現的教學實務成果具創新性 應用性 擴散性, 並說明如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 (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教學實務及其他整體教研成果 ) 總 分 教 授 10% 15% 35% 40% 副 教 授 15% 20% 30% 35% 助理教授 20% 20% 30% 30% 講 師 20% 20% 30% 3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應在任教學科領域內有持續性教學發展成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任教學科領域內有持續性教學實踐成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成果並有教學發展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水準之教學實務成果 附註 : 1.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成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 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3.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成果得予併計 60

6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教學實務型 代表作編號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代表作名稱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姓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名 優 點 缺 點 教學 ( 研究 ) 理念與設計符合學生學習目標 教學規劃具學理基礎及應用性 教學 ( 研究 ) 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學生學習目標 教學規劃欠缺學理基礎 教學設計 ( 包含教材 教具 教法和評量等 ) 教學設計 ( 包含教材 教具 教法和評量等 ) 缺 具多元性 創新性或精進性 乏多元性 創新性或精進性 教學 ( 課程 ) 內容完整, 能具體說明其教學設 教學 ( 課程 ) 內容並不完整, 未能說明其教學設 計 課程執行與評量方式 教學成果能改善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計 課程執行與評量方式 教學成果未能改善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反思回饋於教學或 未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反思回饋於教學或 課程設計, 展現教師教學專業發展 整體教學成果具創新性 應用性或擴散性 教師在教學上具有特殊事蹟或其他貢獻 其他 : 課程設計, 展現教師教學專業發展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 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 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 評 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61

6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技術應用型 附件三 ~3 代表作編號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姓 名 代表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代表作 參考作 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 研發或創作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包括研發或創作主題之詳細內容 分析推理 技術創新或突破 採用之方法或技巧說明等 ) 成果貢獻 (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專業領域研究或技術應用相關成果, 如專利獲得 技術移轉績效 獲獎情形 產學合作績效 對產業技術之提昇與貢獻 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 ) 總 分 教 授 10% 10% 30% 50% 副 教 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 師 15% 15% 5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4. 講師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5. 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 文化 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附註 :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成果得予併計 62

6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技術應用型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優 點 缺 點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態度嚴謹 研發技術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內容不完整 研發態度不嚴謹 研發技術缺乏特殊創新之處 研發成果不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有具體貢獻 研發績效良好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不具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不具貢獻 研發成績不理想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可結合產業產品或服務開發, 提升產業技術或 未有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之事實 應用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適合教學實務 其他 :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 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 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評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0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63

6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審查類別 : 技術應用型 附件三 ~4 代表作編號 送審等級 副教授 教授 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姓 名 代表作名稱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代表作 參考作 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 研發或創作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包括研發或創作主題之詳細內容 分析推理 技術創新或突破 採用之方法或技巧說明等 ) 成果貢獻 (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 前一職級至本次申請職級間之專業領域研究或技術應用相關成果, 如專利獲得 技術移轉績效 獲獎情形 產學合作績效 對產業技術之提昇與貢獻 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 ) 總 分 教 授 10% 10% 30% 50% 副 教 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 師 15% 15% 50% 20% 得 分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4. 講師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5. 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 文化 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附註 :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成果得予併計 64

6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審查類別 : 技術應用型 代表作編號送審學校國立宜蘭大學 送審等級 副教授 教授 代表作名稱 姓 名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作及參考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優 點 缺 點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態度嚴謹 研發技術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內容不完整 研發態度不嚴謹 研發技術缺乏特殊創新之處 研發成果不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有具體貢獻 研發績效良好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不具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不具貢獻 研發成績不理想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可結合產業產品或服務開發, 提升產業技術或 未有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之事實 應用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適合教學實務 其他 :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 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 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總評一 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 75 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 及格 不及格 二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非個人原創性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 及 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 等 3 項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43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65

6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66

7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95 年 10 月 27 日第 8 次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6 日第 9 次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6 月 20 日第 1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3 日第 17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2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6 月 14 日第 24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2 月 20 日第 37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 年 5 月 2 日第 38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宜蘭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專任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之績效, 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應依本辦法每五年實施評鑑一次 第三條本校專任教師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免予評鑑 :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講座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 經本校認可者 四 近三年內在教學研究服務上有卓越貢獻, 申請人數至多佔各學院 ( 博雅學部 )( 以下簡稱院級單位 )10%, 並經各系 ( 所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 ) 學院( 博雅學部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 )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認可, 且須符合本辦法第六至八條規定 五 年齡在六十歲以上, 且前已參加並通過教師績效評鑑者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 如有違反教師法或本校教師聘約, 由所屬系級單位檢具佐證資料, 提送各級教評會審議並報校長核定後, 取消其免評資格 第四條教師之評鑑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各級教評會 ) 辦理, 系級教評會進行初審, 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 校教評會進行審核及備查 第五條評鑑項目及比重為教學佔 40-60% 研究佔 20-40% 輔導與服務佔比重 20-40%, 專任教學型教師得調整比重為教學佔 % 研究佔 10-30% 輔導與服務佔 20-40%, 各院級單位得於比重範圍內自定之 各項評量內容 配分比重 評分標準等, 由各院級單位依其特色與性質, 訂定各院級單位評鑑細則, 提請校教評會核備 102 學年度實施評鑑時, 依各院級單位修正前評量項目 標準 67

7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及配分辦理, 受評鑑學年度為 學年度 自 105 學年度起依新修正之評鑑指標辦理, 並統一辦理評鑑期程, 於該評鑑期程, 如有不足或超過之年資, 由各院級單位依評量項目 標準及配分按受評鑑年度比例計算 第六條本校教師教學項目在受評鑑期間符合下列標準 : 一 每學期按時完成教學大綱與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上網公告 二 平均每學年開課之授課時數符合規定, 並至少獨立擔任 1 門 2 學分或 2 小時以上課程, 授課出勤無異常記錄 三 每學期如期完成上傳及鎖定學生成績 四 受評期間所擔任獨立授課課程之教學評量平均成績需符合校訂最低標準 五 受評期間平均每學年參加本校認證之校內外教學研習活動 ( 研討會 工作坊等 ) 至少一次, 或相關教學計畫至少一項 前項第一及第三款於受評鑑期間未達標準之教師第一次予以書面告知, 第二次則列入未符合基本評鑑標準 第七條本校教師研究項目在受評鑑期間之基本門檻, 平均每學年需符合下列標準中至少一件 : 一 主持或共同 ( 含協同 ) 主持研究計畫一件 二 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一篇 三 發表研討會論文一篇 四 出版專書一本 五 取得專利或技術移轉案一件 第八條本校教師輔導與服務項目在受評鑑期間, 每學期至少符合下列任一項標準 : 一 擔任本校行政或教學主管 ( 含非編制內主管 ) 導師 職涯輔導種子教師 學生社團或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工作 二 平均每週至少安排二小時以上進行學生生活 學業或職涯等有關之輔導 三 協助各級單位業務推展相關之工作至少一件 第九條評鑑時程及程序如下 :( 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 人事室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5 月 1 日前通知各院級單位辦理評鑑 申請免評鑑者, 應於 5 月底前提出申請, 並依第三條規 68

7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定提各級教評會於 6 月底前確定名單 二 各系級單位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6 月 30 日前提列受評教師名單, 送交人事室查核後, 通知教師檢送評鑑資料, 並副知教務處 研發處 學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 三 教務處 研發處 學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7 月 31 日前, 提供受評教師相關評鑑資料, 供各系級單位確認查核 四 評鑑程序分自評 初審 複審 ( 一 ) 自評 : 教師依評量表提供相關資料及自評 ( 二 ) 初審 : 系級教評會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10 月 15 日前, 依評量標準審核受評教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自評實施初審 ( 三 ) 複審 : 院級教評會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11 月 15 日前, 就系級教評會提報教師評鑑初審結果進行評審後, 併同評鑑資料 ( 含受輔導教師名單 ) 送校教評會 ( 四 ) 校教評會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12 月 15 日前備查複審通過名單 決審不通過名單及各院級單位受輔導教師名單 五 人事室於辦理評鑑期程年度之 12 月 31 日前通知受評教師評鑑結果, 並副知院級單位 102 學年度實施評鑑程序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惟其時程由人事室另案簽奉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第六至第八條規定之基本門檻, 各院級單位得訂定更嚴格之標準, 並應併同評鑑細則報請校教評會核備, 並均自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年度開始實施 本校教師評鑑結果須符合本辦法第六至第八條基本門檻及各院級單位訂定之標準 評鑑未通過者, 自次學年起不得晉薪 ( 俸 ) 借調 在校外兼職兼課 超鐘點 提出升等 休假研究及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 評鑑未通過者得於下次評鑑年度接受再評鑑或申請提前接受再評鑑, 並重新起算受評鑑年數 提前接受再評鑑年數或計分比例,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後段內容 ( 含本辦法第六至第八條標準 ) 辦理 再評鑑通過者, 自次學度起恢復本條第二項權利 新聘教師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者, 建議不予續聘 本條第二 四項所定之各項處置, 應經校教評會決議之 評鑑未通過者或評鑑成績為各院級單位後 5% 者 ( 扣除免評人數後計算, 人數採整數計算,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惟計算結果不足 69

7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績效評鑑辦法 1 人者, 仍以 1 人計 ), 應由各院級單位協調系級單位給予適當輔導, 輔導原則另訂之 評鑑成績為各院級單位各分項前 20% 者 ( 或符合第三條前四款者 ), 方得由各院級單位推薦為教學傑出獎 研究績優獎等候選人或其他推薦獎項獎勵 第十一條受評鑑教師, 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 未提出者, 視為未通過評鑑 教師於評鑑期間, 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如休假研究 借調 出國講學進修 生產育兒或遭遇重大變故等)不在校情形者, 俟返校服務後之次學年度起, 併計其前後未受評鑑之服務年資, 接受評鑑 依統一評鑑年度期程, 新進教師及扣除因上開原因年資後年資未滿五年時, 得選擇參加該次或下次評鑑期程, 惟如選擇該次期程參加評鑑, 服務年資至少滿一年 第十二條各級教評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討論與決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各級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受評鑑教師得向各級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委員未自行迴避者, 主席得經教評會決議, 請該委員迴避 第十三條各級教評會之召開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議 ;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第十四條各級教評會開會時, 得視需要邀請教務長 學務長 研發長及相關系 所主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 得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不服本校申評會之決定者, 得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本校教評會會議通過,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 流程圖 ( 參考手冊 11 頁 ) 70

7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95 年 2 月 24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95 年 10 月 3 日 95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0 月 27 日國立宜蘭大學第 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5 月 13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5 月 24 日 99 學年度第 1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4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45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7 月 28 日 99 學年度第 2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2 月 22 日 100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 月 6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47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年度第 1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6 月 2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62 次會議通過 106 年 3 月 21 日 105 學年度第 1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6 月 19 日 106 學年度第 2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7 月 4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75 次會議通過 國立宜蘭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教學品質, 肯定及表揚教師在教學上之 卓越貢獻, 特訂定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 法 )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本校全體專任 ( 案 ) 教師 第三條教學傑出教師之獎勵, 每學年辦理一次, 院級單位教師人數超過五十人 ( 含 ) 以上推薦三名, 低於四十九人以下推薦兩名 教學傑出教師得獎名額至多以八名為限, 頒發每人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 元整, 以資鼓勵 院級單位推薦之人選未獲選者為教學優良教師, 頒發每人獎狀及獎金新台 幣三萬元整, 以資鼓勵 未獲院級單位推薦之系 所 ( 中心 ) 候選人, 其獎勵方式得由院級單位另訂之 第四條候選人基本資格與條件 : 基本資格 : 一 至遴選前一學年七月底, 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或依校務 基金進用專案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進用之專案教師 二 前兩學年未曾獲選教學傑出教師者 三 通過本校教師績效評鑑或前兩學年至少三門課程 (20 人以上填答之獨立 授課課程 ) 教學評量成績高於前兩學年校總平均分數, 且無任何一科低 於 3.5 者 兩學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二者為優先推薦人選 : 一 以第一或通訊作者 ( 含相同貢獻者 ) 於研討會或專業期刊上以全文發表兩 71

7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教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篇以上教學相關論文者 二 擔任教學相關計畫之主持人或實際方案執行人 三 指導學生參與校外或國際競賽 合作計畫等, 具有優秀具體成果者 四 至少製作一門開放式課程或磨課師課程於宜大數位平台上傳者 第五條申請程序及評審 : 一 申請時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二 人事室及教學發展中心應於申請前分別將教師績效評鑑 教學評量結果提供各院 系級單位 三 各系級單位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候選人名單 四 各院級單位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遴選教師, 並檢具推薦表 複審資料及具體事實, 向校級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為候選人 五 校級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依候選人複審資料進行評選, 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第六條獲獎教師得協助擔任本校教學種子教師 參與本校辦理之提昇教學觀摩會 與開設通識課程等相關活動, 以增進教學品質 第七條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由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及校長遴聘各學院 ( 學部 ) 教師代表各一名組成, 任期一年 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由他人代理 ; 遇有關本人 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 應行迴避, 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八條各院級單位應自訂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並依程序進行審查並決定候選人名單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相關計畫或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72

7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 人文及管理學院 92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本校 92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98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98 學年度第 6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99 學年度第 6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99 學年度第 8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0 學年度第 6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6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2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3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3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通過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人文及管理學院 105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教評會審查本院教師之聘任案, 除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新聘 ( 改聘 ) 教師審查以學術著作審查為主 必要時, 得要求提供申請者於原服務單位之教學及服務表現 二 教評會審查時, 應依據本條第一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後始得表決, 通過後由本院送校推薦聘任 三 一般兼任教師聘任案, 依照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必要時, 得按本細則相關之規定, 另行送審 四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之國際知名學者及與本校有學術合作協議大學所推薦來校客座不支薪且不擬申請部定證書之交換學者, 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 不受以上條款之限制 第三條 教評會審查本院教師之升等案, 除依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本院教師升等類型分為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各類型升等審查均包含教學評鑑 服務評鑑及成果審查 二 本院教師升等需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及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規定, 並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教學及服務二項評鑑成績各佔百分之十五, 且均須達 70 分, 並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後, 始得辦理以下升等審查作業 ( 二 ) 本院教師升等積分計算方式另以本細則第四條規定之 申請各類型升 73

7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等 ( 含學位論文升等 ) 之教師須達積分門檻, 並經院教評會審查同意, 始得辦理升等成果送校外審查 ( 以下簡稱外審 ) 三 教學評鑑 : ( 一 ) 各級教師應兼重言教與身教, 充分準備所授課程, 並展現教學熱忱 ( 二 ) 升等教師應提供教學表現與成效 教學方法創作與發明 教學內容與評量 教學態度 教學行政 參與專業成長活動等教學評鑑資料以供評鑑 四 服務評鑑 : ( 一 ) 各級教師對系所院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並具有服務熱忱 ( 二 ) 升等教師應提供學術服務 學生事務 行政服務 學生輔導 推廣服務 社會服務 校內外服務貢獻 國內外獎勵等參與系院校事務及校外學術活動之具體事實, 以供評鑑 五 成果審查 : ( 一 ) 各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具原創性, 所稱成果, 指專門著作 ( 代表作之類別, 可為期刊論文 論文集或專書 )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且在所專長之學術領域有優異表現 ( 二 )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 且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 ( 三 ) 升等成果審查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外審委員名單由系級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名, 院長得增列外審審查人名單, 並由院長及院教評會推選委員 1 人, 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 申請人得提供迴避名單, 以供參考 ( 四 ) 以研究成果 教學實務成果 技術應用成果送審講師 助理教授等級者,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5 位外審委員審查, 通過門檻須 4 位評定達 70 分以上 送審副教授 教授等級者,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3 位外審委員審查, 通過門檻須 2 位評定達 75 分以上 ( 五 ) 舊制助教以學位論文送審講師 助理教授等級者,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3 位外審委員審查, 通過門檻須 2 位評定達 70 分以上 ( 六 ) 舊制講師以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等級者,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3 位外審委員審查, 通過門檻須 2 位評定達 75 分以上 ( 七 ) 以專書為代表作者, 該書之篇幅, 外文著作至少一百二十頁, 中文著作教授級至少八萬字, 副教授級至少七萬字, 助理教授級至少六萬字 六 教評會審查時, 應依據本條各款規定對申請案充分討論 合於上述各款規定者, 再付表決, 通過後由本院送校推薦升等 七 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 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74

7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第四條 本院教師升等積分依本條規定計算之 一 學術研究型或學位論文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現職級期間之表現 研究成果性質分類分數 ( 每篇 / 件 ) 1. 期刊論文 (1) SSCI SCI A&HCI TSSCI THCIcore 所認定之期刊 (2) EI SCI-Expanded Econ-Lit FLI ERIC-List 所認定之期刊 (3) 其它國內外經雙匿名專業審查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經正式出版專書之單篇論文 4.0 分 2.0 分 1.5 分 (4) 送審人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依上列分數 100% 計分 (5) 送審人為第二作者 依上列分數 70% 計分 (6) 送審人為第三作者 依上列分數 60% 計分 (7) 送審人為第四作者 依上列分數 50% 計分 (8) 送審人為第五 ( 含 ) 作者以後之其他序位者 依上列分數 30% 計分 2. 研討會論文 研討會論文合計最多採計 2 分 (1) 以全文 (full paper) 方式刊登者 0.5 分 (2) 僅以摘要 (abstract) 方式刊登者 0.3 分 (3) 送審人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依上列分數 100% 計分 (4) 送審人為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其他序位者依上列分數 50% 計分 3. 專書 ( 需為合法出版公開發行 具原創性且非編譯著作 ) (1) 單一作者 5.0 分 (2) 多人共同著作,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依上列分數 80% 計算 (3) 多人共同著作, 送審人為非第一作者之其他序位者依上列分數 50% 計算 4. 論文集 依其各篇論文性質, 按本目之 1 本目之 2 之標準計分, 不重覆計分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助教升等講師之積分需達 6 分 2.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之積分需達 8 分 3. 講師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之積分需達 10 分, 並要有 SSCI SCI A&HCI TSSCI 或 THCIcore 期刊論文一篇以上且須為第一或通訊作 75

7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者 4. 副教授升等教授之積分需達 12 分 並要有 SSCI SCI A&HCI TSSCI 或 THCIcore 期刊論文二篇以上且其中至少一篇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以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者, 則要有 SSCI SCI A&HCI TSSCI 或 THCIcore 期刊論文一篇以上且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二 教學實務著作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現職級期間之表現 評鑑項目及配分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之各項要求 2. 教學獲獎 : 獲政府單位頒發之全國性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30 分 3.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成果發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1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大學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0.3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4.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1)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合著者以 1.5 分計 (2) 合乎規定之授課完整教材與教案編簒, 如本校出版或其他印製成冊之教材並經系所認可者, 每一科目 2 分 (3)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學多媒體製作或教具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5.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 註 1] 6. 教育部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計畫主持人得 3 分 ; 共同 ( 協同 ) 主持人得 2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3) 上限 10 分 7. 教學支援 : 支援本院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推廣組 通識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8. 義務課業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9.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學術競賽 : (1)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2)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系級獎項得 0.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 0.5 分 上限 5 分 11. 成果 : 成果 ( 含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等, 著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論文 ) 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系所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助教升等講師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76

8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1 篇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5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3 篇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講師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5 篇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副教授升等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5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7 篇 ( 含 ) 以上 ( 第一或通訊作者 2 篇以上 ),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 技術應用報告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現職級期間之表現 1. 成果 2. 技轉金 3. 管理費 成果 ( 含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等 ), 每篇 ( 件 ) 以 10 分計 (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著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論文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升等講師者 : 積分需達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1 篇 ( 含 ) 以上, 且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 積分需達 55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3 篇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篇 ( 含 ) 以上 3. 升等副教授者 : 積分需達 8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累計達 14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5 篇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篇 ( 含 ) 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 積分需達 105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7 篇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篇 ( 含 ) 以上 以上成果, 代表作與參考作之計分, 須符合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升等教師對院教評會所作決議如有不服, 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細則規定未盡事宜, 依照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處理 本細則經本院教評會 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本校教評會會議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77

8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78

8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92 年 11 月 4 日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92 年 11 月 25 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104 年 01 月 14 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院教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3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9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4 學年度 105 年 1 月 14 日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 月 19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5 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本院教師升等之推薦, 除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本院各系 所應設置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辦理該系 所教師升等之審查推薦事宜 本院各系 所教師之升等, 須經該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院推薦 受推薦者之升等成果應由院先送校外審查, 再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校推薦 本院教師升等類型分為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三類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升等規定依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規定辦理 各類型升等均包含教學評鑑 服務評鑑及成果審查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就教學 研究及服務等方面予以審查 教師之升等案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始得向校推薦 本院教師升等之資格條件 審查推薦與申訴等注意事項另訂之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 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79

8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101 學年度 101 年 9 月 25 日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0 月 18 日第 1 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 學年度 105 年 1 月 14 日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9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4 學年度 105 年 1 月 14 日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 月 19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議核備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學院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院教師升等類型分為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三類型, 各類型升等均包含教學評鑑 服務評鑑及成果審查 ; 其中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升等之相關規範另訂之 本院教師升等需符合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及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規定, 其中學術研究型需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教師升等審查包括成果審查 教學評鑑及服務評鑑三項 成果審查佔 70%, 教學評鑑占 15%, 服務評鑑占 15% 成果部份, 由成果審查人評分 ; 教學評鑑及服務評鑑部份, 由本院教評會委員評分 教評會審查教學及服務成績, 各以七十分為基準分, 審查人得參考送審人填報之資料酌予加減分, 惟超過八十分者, 應說明其理由 申請人教學及服務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 教學 服務 研究等項, 任一項應達各單項通過成績, 教師升等案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 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二 成果審查 : ( 一 ) 以成果申請升等為教授者其送審之代表作為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合計應有五篇以上 ( 含 ) 之論文發表於 SCI SSCI EI SCI-Expanded A&HCI TSSCI 所認定之期刊 或院內系所認定之優良期刊 ( 各系所最多三本且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 ), 且代表成果必須為第一作者 80

8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 二 ) 以成果申請升等為副教授者其送審之代表作為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合計應有三篇以上 ( 含 ) 之論文發表於 SCI SSCI EI SCI-Expanded A&HCI TSSCI 所認定之期刊 或院內系所認定之優良期刊 ( 各系所最多三本且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 ), 且代表成果必須為第一作者 三 教學評鑑 : ( 一 ) 各級教師應兼重言教與身教, 充分準備所授課程, 並展現教學熱忱 ( 二 ) 升等教師應提供教學表現與成效 教學方法創作與發明 教學內容與評量 教學態度 教學行政等教學評鑑資料以供評鑑 四 服務評鑑 : ( 一 ) 各級教師對系所院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並具有服務熱忱 ( 二 ) 升等教師應提供學術服務 學生事務 行政服務 學生輔導 推廣服務 社會服務 校內外服務貢獻 國內外獎勵等參與系院校事務及校外學術活動之具體事實, 以供評鑑 五 成果外審本院教師成果之外審作業規定如下 : 1 講師 助理教授, 由學院辦理一次外審 : (1) 本院各系 ( 中心 所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講師 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者, 成果由系級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 ( 如附件四 ) 至少十名, 院長得增列外審審查人名單, 並由院長及系 ( 所 ) 主任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 如系 ( 所 ) 主任需迴避者, 則由該系 ( 所 ) 推薦一名教評會委員參予共同圈選,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2) 本院各系 ( 中心 所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 81

8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二款至第三款規定送審講師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者, 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外審作業,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五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四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2 副教授 教授, 由院校二級分別辦理外審 : 本院各系 ( 中心 所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各款規定送審副教授, 第十八條各款規定送審教授者, 成果外審作業方式如下 : (1) 院級 : 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外審作業,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2) 校級 : 由院級教評會建議六位以上外審審查人, 校長得增列外審審查人名單 升等教授 : 由校長及送審教師所屬院長 ( 主任委員 ), 共同圈選四位審查人,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四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三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升等副教授 : 由校長及送審教師所屬院長 ( 主任委員 ), 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 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3 外審委員應排除下列人選: (1)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2) 送審人代表成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或機關服務者 (4) 與送審人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5) 經院教評會決議應行迴避之名單 4 外審委員名單應予保密; 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 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 手寫者應重新打字及校對 5 本院申請升等教師, 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供參考, 人數至多三人 第三條升等教師對院教評會所作決議如有不服, 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82

8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未盡事宜, 依照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本細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本校教評會會議核備後施行 83

8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審查細則 105 年 3 月 11 日 104 學年度第 5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5 年 3 月 11 日 104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 年 3 月 18 日 104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5 次院教評會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學院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落實教師專業能力分工, 促進高等教育多 元化與院務發展定位結合, 特依本院教師升等辦法第四條規定, 訂定 國立宜蘭大 學工學院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審查細則 ( 以下簡稱本細則 ) 第三條本院專任教師以 教學實務型 及 技術應用型 升等者, 依本細則及 國立宜蘭 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 辦理 其他未盡事宜之事項, 悉依本 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教師申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升等, 其著作外審作業規定依 國立宜蘭 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辦理 第五條本院教師升等教學實務及技術應用升等積分, 依本條規定計算之 一 教學實務型 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表現 ) 評鑑項目及配分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之各項要求 2. 教學獲獎 :( 按分數排序 ) (1) 獲政府單位頒發之全國性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20 分 (2) 校頒發之傑出教師獎項者得 15 分 (3) 獲校頒發之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10 分 (4) 獲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10 分 (5) 獲工學院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5 分 (6) 教卓績優人員獎 5 分 (7) 獲頒發教育部獎勵教學卓越計畫傑出教師 5 分 (8) 獲選人氣教師 2 分 (9) 上限為 20 分 84

8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3.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1)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合著者以 1.5 分計 (2) 教學多媒體製作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每一科目 4 分 ;OCW 每一科目 3 分 合乎規定之授課完整教材與教案編簒, 如本校出版或其他印製成冊之教材並經系所認可者, 每一科目 2 分 (3)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具 教材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4) 上限 10 分 4.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 註 1] 5. 教育部或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或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計畫主持人得 5 分 ; 共同 ( 協同 ) 主持人得 3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子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3 分, 分項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2 分, 方案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且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但無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0.5 分 (3) 上限 10 分 6. 教學支援 : 支援本校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部 推廣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7. 義務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職涯 升學 留學 考照 身心輔導 ( 紀錄 ),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8. 學生學習成效 : (1) 指導學生參與學校主辦之學習成果發表 :0.5 分 ( 每次 ) (2)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課程相關之競賽 :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未獲獎者得 0.5 分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未獲獎者得 0.1 分 (3) 上限 10 分 9.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課程成果發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5 分計, 大學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1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者 1 分計 上限 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 ( 如 : 服務學習等 ) 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0.5 分 上限 5 分 85

8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11. 成果 :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1 篇 ( 件 ) 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成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成果 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系所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助教升等講師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0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1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1 篇 件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5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24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3 篇 件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講師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0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4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5 篇 件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副教授升等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5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6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7 篇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或通訊作者 2 篇 件以上 ),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 技術應用型 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表現 ) 1. 成果 ( 需為具有審查機制 的成果全文 ) 2. 技轉金 3. 管理費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1 篇 ( 件 ) 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升等講師者 : (1) 積分需達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2)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2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 果篇 ( 件 ) 數需達 1 篇 件 ( 含 ) 以上, 且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 (1) 積分需達 5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2)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 達需 3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3 篇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篇 件 ( 含 ) 以上 3. 升等副教授者 : (1) 積分需達 7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4 分以上 (2)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4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 86

9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果篇 ( 件 ) 數需達 5 篇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篇 件 ( 含 ) 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 (1) 積分需達 9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2)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5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 果篇 ( 件 ) 數需達 7 篇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篇 件 ( 含 ) 以上 第六條本辦法經院教評會 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87

9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教學實務型升等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申請升等積分審查表 教師姓名 : 任職單位 : 項目及配分 自評 分數 系評 分數 院評 分數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之各項要求 2. 教學獲獎 :( 按分數排序 ) (1) 獲政府單位頒發之全國性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20 分 (2) 校頒發之傑出教師獎項者得 15 分 (3) 獲校頒發之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10 分 (4) 獲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10 分 (5) 獲工學院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5 分 (6) 教卓績優人員獎 5 分 (7) 獲頒發教育部獎勵教學卓越計畫傑出教師 5 分 (8) 獲選人氣教師 2 分 (9) 上限為 20 分 3.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1)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 合著者以 1.5 分計 (2) 教學多媒體製作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每一科目 4 分 ;OCW 每一科目 3 分 合乎規定之授課完整教材與教案編簒, 如本校出版或其他印製成冊之教材並 經系所認可者, 每一科目 2 分 (3)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具 教材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4) 上限 10 分 4.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 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 註 1] 5. 教育部或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 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或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計畫主持人得 5 分 ; 共同 ( 協 同 ) 主持人得 3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子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3 分, 分項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2 分, 方案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且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但無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0.5 分 (3) 上限 10 分 88

9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6. 教學支援 : 支援本校碩士 ( 在職專班 ) 進修部 推廣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7. 義務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職涯 升學 留學 考照 身心輔導 ( 紀錄 ),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8. 學生學習成效 : (1) 指導學生參與學校主辦之學習成果發表 :0.5 分 ( 每次 ) 指導學生參與通識課程甄選優良學習檔案且獲獎 : 優良每件 0.5 分, 特優每件 1 分 (2)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課程相關之競賽 :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未獲獎者得 0.5 分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未獲獎者得 0.1 分 (3) 上限 10 分 9.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課程成果發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5 分計, 大學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1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者 1 分計 上限 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 ( 如 : 服務學習等 ) 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0.5 分 上限 5 分 11. 成果 :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1 篇 ( 件 ) 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成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成果 總計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系所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本表計分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審查細則 第 5 條之規定為準 89

9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技術應用型升等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申請升等積分統計表 教師姓名 : 任職單位 : 序號分類內容分數 1.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 成果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則請以 * 號標示 ) 成果名稱 期刊名稱 年份 卷期 起迄頁數 ; 當年度最新影響力係數 (IF) 領域排名 (Ranking) 領域名稱 專利 必須填寫專利名稱 發明人 證書號碼 國別 1 專利期限 本項採計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成果名稱及相關發表資料 SCI 2 專利 例 ChenYL,LiJH,YuCY,LinCJ,ChiuPH,ChenPW,LinCC,andChenWJ*(2012).Novelc ationicantimicrobialpeptidegw-h1inducedcaspase-dependentapoptosisofhepatoce llularcarcinomacelllines.peptides2012;36: (if:2.434;ranking:114/261=43.7%;pharmacologyandpharmacy) 2. 技轉金 : 技術移轉 必須填寫技術名稱 所有權人 技轉金額及對象 授權期限 本項採計前一 小計 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技轉金額 例技術名稱 : 新穎 OOOOOOOO 之建立 ; 技術所有權人 : 陳 OO; 技轉金額 : 1 技轉新台幣 20 萬元 ; 授權對象 :OO 股份有限公司 ; 授權期間 : ~ 管理費 : 申請教師須為計畫主持人, 依本校會計系統計畫編號排序, 敘明計畫名稱 補助機關 管 理費金額 本項採計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管理費金額 102B0 4-2 小計 例 強化 OOOOO 計畫 /OO 部 / / 管理費 :15000 元 10 本表計分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審查細則 第 5 條 之規定為準 小計 項目總計近三年平均毎年 1. 成果 +2. 技轉金 +3. 管理費 年年年 90

9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工學院教師成果 / 著作升等作業流程 經系所教評會通過之申 請人資料, 送院辦理 基本資料 :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 個人基本資料 乙份 國立宜蘭大學 教師升等申請表 乙份 通過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乙份 申請人論文著作公告乙份 教學服務研究 系所教師升等 教學成績表, 教學基本資料表及檢同相關證件乙份 分數超過 80 分以上請填寫 具體理由事蹟表 乙份 系所教師升等 服務成績表, 服務基本資料表及檢同相關證件乙份 分數超過 80 分以上請填寫 具體理由事蹟表 乙份 工學院教師 研究基本資料表 乙份 國立宜蘭大學 教教師升等送審成果 / 著作表 及成果 / 著作裝訂一式三本 工學院辦理事項 院教評會委員對申請人之教學成績進行評量, 並紀錄於院 教學成績表 分數超過 80 分以上請填寫 具體理由事蹟表 乙份 院教評會委員對申請人之服務成績進行評量, 並紀錄於院 服務成績表 分數超過 80 分以上請填寫 具體理由事蹟表 乙份 院將申請人之成果 / 著作送請外審 教學 服務 研究成績評量完成後, 院召開 教評會, 對申請人升等做成決定 將院教評會通過升等之申請人名單 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 91

9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工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92

9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生資學院 92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生資學院 92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95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96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98 學年度第 9 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100 學年度第 3 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生資學院 102 學年度第 8 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102 學年度第 6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105 學年度第 6 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生資學院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辦理教師升等, 依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教師升等類型分為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用型, 各類型升等審查均包含教學服務評鑑及成果審查 所稱成果, 係指專門著作 專利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且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者 代表作並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或本校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第二點與第四點規定 第三條教學服務評鑑 : 一 教學服務應兼重言教 身教, 足為學生及同儕典範 二 教學方面 : 教授級教師應具優異之指導能力及領導才能 ; 副教授級教師應顯示具體之教學成效 ; 助理教授 講師級教師應具教學熱誠 三 服務方面 : 教授級教師之服務成果應對本院 本校或國內有重要貢獻 ; 副教授級教師之服務成果應對科 系 所或本院有具體貢獻 ; 助理教授 講師級教師須有善盡職責及敬業合群之表現 第四條成果審查 : 一 成果須兼具創新性及連貫性 二 教授級教師之成果應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在其專業領域達到國際水準 ; 副教授級教師之成果應在學術上有優異成績, 在其專業領域具國內領先地位 ; 助理教授 講師級教師之成果在其專業領域須優於國內同級教師並顯示有發展潛力 第五條本院教師升等需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及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規定, 並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教學及服務二項評鑑成績各佔百分之十五, 且均須達 70 分, 並經本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後, 始得辦理以下升等審查作業 二 本院教師升等積分計算方式另以審查細則規定之 申請各類型升等 ( 含學位論文升等 ) 之教師須達積分門檻, 並經院教評會審查同意, 始得辦理升等成果送校外審查 ( 以下簡稱外審 ) 三 升等成果外審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外審委員名單由系級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 院長得增列外審審查人名單, 並由院長及院教評 93

9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會推選委員 1 名共同圈選 送審講師 助理教授等級者, 外審評分以 70 分為及格,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5 位外審委員審查, 經 4 位 ( 含 ) 以上外審委員給予評分及格者, 即為通過外審 送審副教授 教授等級者, 外審評分以 75 分為及格,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3 位外審委員審查, 經 2 位 ( 含 ) 以上外審委員給予評分及格者, 即為通過外審 舊制助教以學位論文送審講師 助理教授等級者, 外審評分以 70 分為及格,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3 位外審委員審查, 經 2 位 ( 含 ) 以上外審委員給予評分及格者, 即為通過外審 舊制講師以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等級者, 外審評分以 75 分為及格, 其升等成果應送請 3 位外審委員審查, 經 2 位 ( 含 ) 以上外審委員給予評分及格者, 即為通過外審 第六條本辦法經院教評會 院務會議通過後, 並經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94

9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生物資源學院 92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93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94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95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100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101 學年度第 8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102 學年度第 9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105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學院 105 學年度第 6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生物資學院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評會核備一 本細則係依據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 本細則升等積分之計算, 採計送審人現職級內之成果表現 三 學術研究型或學位論文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研究成果性質分類 分數 ( 每篇 / 件 ) 1. 期刊論文 ( 正式論文 送審人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1) SCI SSCI A&HCI 所認定之期刊 (i) 影響力係數 (IF) >10.0 IF 分 (ii) 領域排名 (Ranking) <20% 4.0 分 (iii) 20%<Ranking<50% 3.0 分 (iv) Ranking>50% 2.0 分 (2) EI SCI-Expanded TSSCI 所認定之期刊 1.5 分 (3) 國科會公布之優良期刊 ( 前一年公布者 ) 1.5 分 (4) 本院發行之學刊 1.0 分 (5) 本院各系推薦之至多三種相關學會刊物 1.0 分 (6) 其它國內外經專業審查之學術性雜誌 0.6 分 (7) 簡報型論文 案例報告 綜合評論 依上列分數 70% 計分 (8) 多人相同貢獻為第一或通訊作者時 (IF>10 者例外 ) 依上列分數 80% 計分 (9) 送審人為第二作者 依上列分數 70% 計分 (10) 送審人為第三作者 依上列分數 60% 計分 11) 送審人為第四 ( 含 ) 作者以後之其他序位者 依上列分數 30% 計分 2. 研討會論文 ( 送審人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1) 以全文 (full paper) 方式刊登者 0.3 分 (2) 僅以摘要 (abstract) 方式刊登者 0.1 分 (3) 送審人為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其他序位者 上列分數折半 3. 專書 (1) 需為合法出版公開發行 具原創性且非編譯著作 1.0 分 (2) 多人共同著作, 送審人為之第一作者 依上列分數 80% 計算 (3) 多人共同著作, 送審人為非第一作者之其他序位者 依上列分數 50% 計算 4. 專利與技術移轉 ( 專利及技術移轉得重複計分 ) (1) 國內 外發明專利 2.0 分 (2) 國內 外新型或新設計專利 1.0 分 (3) 技轉金台幣 100 萬元 ( 含 ) 以上之技術移轉 3.0 分 95

9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4) 技轉金台幣 50 萬元 ( 含 )~100 萬元之技術移轉 2.5 分 (5) 技轉金台幣 20 萬元 ( 含 )~50 萬元之技術移轉 2.0 分 (6) 技轉金台幣 20 萬元以下之技術移轉 1.0 分 (7) 同一專利或技術移轉之所有共同發明人或技術共同所依上列分數計分有權人 ( 立合約人 )3 人 ( 含 ) 以內者 (8) 同一專利或技術移轉之所有共同發明人或技術共同所依上列分數 90% 計分有權人 ( 立合約人 )4-5 人 ( 含 ) 以內者 (9) 同一專利或技術移轉之所有共同發明人或技術共同所依上列分數 80% 計分有權人 ( 立合約人 )5 人以上者專書 專利 技術移轉至多採計研究表現總積分之 50%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升等講師者, 積分需達 8 分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積分需達 10 分 3. 升等副教授者, 積分需達 12 分, 且須有第一或通訊作者之 SCI SSCI EI 或 TSSCI 期刊論文一篇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積分需達 15 分, 且須有第一或通訊作者之 SCI SSCI EI 或 TSSCI 期刊論文兩篇以上 四 教學實務型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項目及配分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之各項要求 ( 基本條件 ) 2. 教學獲獎 : 獲政府單位頒發之全國性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30 分 3.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成果發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1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大學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0.3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4.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1)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合著者以 1.5 分計 (2) 合乎規定之授課完整教材與教案編簒, 如本校教務處出版或其他印製成冊之教材並經系所認可者, 每一科目 2 分 (3)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學多媒體製作或教具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5.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 註 1] 6. 教育部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計畫主持人得 3 分 ; 共同 ( 協同 ) 主持人得 2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3) 上限 10 分 7. 教學支援 : 支援本院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部 通識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96

10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8. 義務課業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9.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學術競賽 : (1)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2)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系級獎項得 0.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 0.5 分 上限 5 分 11. 著作 : 著作每篇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著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論文 12. 專利 : 發明專利貢獻度 70%( 含 ) 以上每件以 10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55%-69% 以 6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30%-54% 以 4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29%( 含 ) 以下以 2 分計, 新型專利或新設計專利分數減半 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系所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升等講師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0 分, 且第 11 至 12 項之積分須達 10 分 成果件數需達 1 件 ( 含 ) 以上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5 分, 且第 11 至 12 項之積分須達 24 分 成果件數需達 3 件 ( 含 ) 以上 3. 升等副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0 分, 且第 11 至 12 項之積分須達 40 分 成果件數需達 5 件 ( 含 ) 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5 分, 且第 11 至 12 項之積分須達 60 分 成果件數需達 7 件 ( 含 ) 以上 5. 第 11 至第 12 項成果合計篇 ( 件 ) 數, 須有一半以上與教學實務相關 教學實務型升等之代表作,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著作 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發明專利 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大學教科書 五 技術應用型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1. 著作 ( 需為具有審著作每篇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查機制的全文論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文 ) 發明專利貢獻度 70%( 含 ) 以上每件以 10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55%-69% 以 6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30%-54% 以 4 分計, 2. 專利發明專利貢獻度 29%( 含 ) 以下以 2 分計, 新型專利或新設計專利分數減半 3. 技轉金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4. 管理費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升等講師者, 第 1 至第 4 項之積分需達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20 分以上 成果 ( 著作或專利 ) 需達 1 件 ( 含 ) 97

10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以上, 且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發明專利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第 1 至第 4 項之積分需達 55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 達需 30 分以上 成果 ( 著作或專利 ) 件數需達 2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著作或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發明專利 1 件 ( 含 ) 以上 3. 升等副教授者, 第 1 至第 4 項之積分需達 8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4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40 分以上 成果 ( 著作或專利 ) 件數需達 3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著作或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發明專利 2 件 ( 含 ) 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第 1 至第 4 項之積分需達 105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50 分以上 成果 ( 著作或專利 ) 件數需達 4 件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著作或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發明專利 3 件 ( 含 ) 以上 5. 第 1 至 2 項成果合計計分, 須有一半以上與發明專利 技轉 管理費或產學計畫等衍生之成果相關 技術應用型升等成果應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且代表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貢獻度 70%( 含 ) 以上之發明專利 98

10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申請升等積分統計表 教師姓名 : 任職系所 : 序號分類 分數 1. 期刊論文 : 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則請以 * 號標示 ) 著作名稱 期刊名稱 年份 卷期 起迄頁數 ; 當年度最新影響力係數 (IF) 領 域排名 (Ranking) 領域名稱 SCI 例 Chen YL, Li JH, Yu CY, Lin CJ, Chiu PH, Chen PW, Lin CC, and Chen WJ* (2012). Novel cationic antimicrobial peptide GW-H1 induced caspase-dependent 1 apoptosis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cell lines. Peptides 2012; 36: (IF: 2.434; Ranking:114/261=43.7%; Pharmacology and Pharmacy) 研討會論文 : 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 則請以 * 號標示 ) 著作名稱 研討會名稱 年份 摘要 小計 例 Tsai WC, Chen DW, Wang MP, Kuo TY, and Chen WJ*. Invasion of Photobacterium damselae subsp. piscicida in fish kidney cells and proteomic identification of its extracellular products as potential virulence factors. Poster P440 in The 25h Joint Annual Conference of Biomedical Sciences, Taipei, Taiwan, 專書 : 必須填寫作者 專書名稱 出版商 年份 專利與技術移轉 : 專利 必須填寫專利名稱 發明人 證書號碼 國別 專利期限 ; 技術移 小計 小計 轉 必須填寫技術名稱 所有權人 技轉金額及對象 授權期限 1 技轉 例技術名稱 : 新穎 OOOOOOOO 之建立 ; 技術所有權人 : 陳 OO; 技轉金額 : 新台幣 20 萬元 ; 授權對象 :OO 股份有限公司 ; 授權期間 : ~ 積分統計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第 3 條之規定為準 小計 總計

10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申請升等積分統計表 教師姓名 : 任職系所 : 項目及配分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指標之各項要求 ( 基本條件 ) 2. 教學獲獎 : 獲政府單位頒發之全國性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30 分 3.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成果發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1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大學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0.3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4.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合著者以 1.5 分計 (1) 合乎規定之授課完整教材與教案編簒, 如本校教務處出版或其他印製成冊之教材並經系所認可者, 每一科目 2 分 (2)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學多媒體製作或教具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5.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6. 教育部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計畫主持人得 3 分 ; 共同 ( 協同 ) 主持人得 2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3) 上限 10 分 7. 教學支援 : 支援本院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部 通識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8. 義務課業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升學 留學 考照,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9.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學術競賽 : (1)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2)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系級獎項得 0.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 0.5 分 上限 5 分 11. 著作 : 著作每篇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著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論文 12. 專利 : 發明專利貢獻度 70%( 含 ) 以上每件以 10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55%-69% 以 6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度 30%-54% 以 4 分計, 發明專利貢獻 度 29%( 含 ) 以下以 2 分計, 新型專利或新設計專利分數減半 自評分數 系評分數 院評分數 總 計 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系所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積分統計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第 4 條之規定為準 100

10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申請升等積分統計表 教師姓名 : 任職系所 : 序號分類內容分數 1. 著作 : 著作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則請以 * 號標示 ) 著作名稱 期刊名稱 年份 卷期 起迄頁數 ; 當年度最新影響力係數 (IF) 領域排名 (Ranking) 領域名稱 1 2 SCI 例 Chen YL, Li JH, Yu CY, Lin CJ, Chiu PH, Chen PW, Lin CC, and Chen WJ* (2012). Novel cationic antimicrobial peptide GW-H1 induced caspase-dependent apoptosis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cell lines. Peptides 2012; 36: (IF: 2.434; Ranking:114/261=43.7%; Pharmacology and Pharmacy) 2. 專利 : 必須填寫專利名稱 發明人 證書號碼 國別 專利期限 貢獻度 發明 專利 小計 例大戟科植物活性物質及其應用, 中華民國發明專利 (2015 年 10 月 ), 證書 號碼 I504402, 郭村勇 ; 楊瀅臻 ; 陳威戎 ; 花國鋒 ; 周盈芳 ( 申請人貢獻度 15%) 3. 技轉金 : 技術移轉 必須填寫技術名稱 所有權人 技轉金額及對象 授權期限 1 技轉 2 小計 例技術名稱 : 新穎 OOOOOOOO 之建立 ; 技術所有權人 : 陳 OO; 技轉金額 : 新台幣 20 萬元 ; 授權對象 :OO 股份有限公司 ; 授權期間 : ~ 管理費 : 申請教師須為計畫主持人, 依本校會計系統計畫編號排序, 敘明計畫名稱 補助機關 管理費金額 B0 4-2 小計 總計 例 強化 OOOOO 計畫 /OO 部 / / 管理費 :15000 元 10 積分統計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第 5 條之規定為準 小計

10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資源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102

10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五年九月八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九十五年十月四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一〇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二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〇一年十一月二日一 O 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一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 O 一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 O 三學年度第二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〇三年十二月一日一 O 三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一〇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一 O 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〇四年七月三日一 O 三學年度第九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一 O 四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一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一 O 四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一〇六年一月六日一 O 五學年度第四次院教評會議通過一〇六年一月十日一 O 五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一〇六年一月十八日一 O 五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之推薦, 除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本院各系 所應設置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辦理該系 所教師聘任及升等之審查推薦事宜 第三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審查本院教師之聘任案, 除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新聘 ( 改聘 ) 教師審查以學術著作審查為主 必要時, 得要求申請者提供原服務單位之教學及服務表現 二 院教評會審查時, 應依據本條第一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後始得表決, 通過後由本院送校推薦聘任 三 一般兼任教師聘任案, 依照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必要時, 得按本辦法相關之規定, 另行送審 四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之國際知名學者及與本校有學術合作協議大學所推薦來校客座不支薪且不擬申請部頒證書之交換學者, 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 不受以上條款之限制 教師聘任作業時程及審查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二章規定辦理 第四條 第五條 本院教師升等分 學術研究 教學實務 與 技術應用 三類型, 各類型升等均包含教學 服務評量及成果審查 教師升等須經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院推薦 受推薦者由院教評會進行複核通過後辦理外審, 再就其教學 服務與研究等方面綜合考量排序後, 依升等名額提出升等推薦名單, 經全體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複審同意通過後, 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及審查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本院各類型教師升等之資格條件 基本要求 成績評量與審查推薦等注意事項 另訂之 成果外審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103

10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本院教評會委員於辦理成果外審後, 就教師升等之教學 研究及服務等方面予以審查 各項分數均合格者, 始得票決 除有另訂辦法外, 議決事項依據內政部公布施行之 會議規範 辦理 教學 服務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另應檢附具體理由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院教評會之決定,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 救濟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 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104

10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 教師升等基本要求 ( 本表自 106 年 2 月 1 日生效 ) 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5 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壹 研究成果送審基本要求除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及教師教學實務型及技術應用型升等要點外, 尚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 送審著作 ( 或成果 ) 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 二 送審代表作須為 期刊論文 專書 或 發明專利, 且送審人須列名第一順位 三 研究成果 [ 含代表作與參考作 ( 除代表作外其餘皆為參考作 )] 種類 : 甲類 : 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 (ISI) 列名 ( 含 SCI(E) SSCI 與 AHCI) 收錄之期刊論文以 1 點計, 如兼具第一與通訊作者二者身份以 1.5 點計 若所刊登之期刊排名該領域前 20%, 前述積點乘以 1.5 倍 乙類 : 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EI TSSCI 所認定之期刊採計 0.6 點, 如兼具第一與通訊作者二者身份以 0.9 點計 以第二 ( 非通訊 ) 作者發表於 ISI 列名之期刊論文採計 0.5 點 ; 以第三 ( 非通訊 ) 作者發表於 ISI 列名之期刊論文採計 0.2 點 以第二 ( 非通訊 ) 作者發表於 EI TSSCI 所認定之期刊, 採計 0.2 點 以學生除外之第一作者身份發表收錄於 Inspec SCOPUS 或 Ei Compendex 資料庫之知名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 每篇 0.4 點, 且至多採計 2 篇 前述甲乙類成果如為送審前七年以上之著作, 所獲點數減半計算,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七年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二年 四 以 學術研究 類型升等為助理教授者, 其甲 乙類成果合計須達 3.2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1 點 ; 升等為副教授者, 其甲 乙類成果合計須達 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1.5 點 ; 升等為教授者, 其甲 乙類成果合計須達 7.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2 點 五 授證之發明專利得抵參考作, 送審人提出之專利須經系 院教評會認定通過始可充抵甲類期刊論文 1 點 以 學術研究 或 教學實務 類型升等為教授者至多可充抵 2 點, 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者至多可充抵 1 點 採 技術應用 類型升等者不受充抵上限所限 六 以 技術應用 升等者, 其升等評量表採學校統一格式, 送審著作 ( 或成果 ) 除須符合本校技術應用升等評量表內要求之計分門檻與校訂規定外, 升等助理教授者, 成果符合甲 乙類者合計須達 1.7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0.75 點 升等副教授者, 成果符合甲 乙類者合計須達 2.7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1 點 升等教授者, 成果符合甲 乙類者合計須達 4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1.5 點 七 以 教學實務 升等者, 其升等評量表採學校統一格式, 送審著作須為經過同儕審查機制且獲全文刊載與發行之期刊論文 研討會論文 專書及專書論文, 成果篇數除須 105

10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內之最低要求與規定外, 升等助理教授者, 至少 2 件著作須為期刊論文或專書, 其中具第一或通訊作者 ( 專書含主要作者 ) 身份者不得少於 1 件, 且成果符合甲 乙類者合計須達 1.7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0.75 點 升等副教授者, 至少 3 件著作須為期刊論文或專書, 其中具第一或通訊作者身份者 ( 專書含主要作者 ) 不得少於 2 件, 且成果符合甲 乙類者合計須達 2.75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1 點 升等教授者, 至少 4 件著作須為期刊論文或專書, 其中具第一或通訊作者身份者 ( 專書含主要作者 ) 不得少於 3 件, 且成果符合甲 乙類者合計須達 4 點 ( 含 ) 以上, 其中乙類成果至多採計 1.5 點 106

11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貳 期刊論文成果表 : 年份作者 (1) 篇名期刊名稱 期數號數 頁次 隸屬 種類 (2) 採計點數 註 (1): 作者請依序填入, 申請人位置另加底線標示, 通訊作者右側請以上標 * 註記 註 (2): 隸屬種類請填寫分類及代碼, 型如 : 甲 A 乙 B 甲 D 等 分類請參考升等成果基本要求第三款 說明內容, 代碼對應如下, 不屬認定範圍之期刊, 請不必列入 A SCI(E) B SSCI C EI D A&HCI E TSSCI 107

11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參 知名國際研討會論文成果表 : 年份作者 (1) 篇名會議名稱 (2) 地點日期 號 數 頁次 備 註 (3) 註 (1): 作者請依序填入, 申請人位置另加底線標示, 論文發表時具學生身份之作者右側請以上標 ^ 註記 註 (2): 投稿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須收錄於 Inspec SCOPUS 或 Ei Compendex 資料庫 註 (3): 至多採計兩篇 108

11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肆 發明專利列表 : 創作人 ( 全部依序排列, 申請人請在右上角標示 * 號以示區隔 ) 專利名稱 專利證號 專利權 期間 發證日 發證地點 / 發證單位 109

11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服務成績評量表 評審項目 最高分數 10 一 服務熱忱 系 ( 所 ): 姓名 : 內容自評系主任 服務工作之參與熱忱與積極度 系 ( 所 ) 教評會 院教評會審查 服 務 二 行政服務與學生輔導 1. 行政職務 : A. 擔任一級單位主管或系主任職務, 每年加 0~16 分 擔任一級單位副主管每年加 0~12 分 擔任二級行政主管或無給職經簽請校方同意之職務, 每年加 0~8 分 同時兼任多項職務者, 取最高分者計算 B. 之前於國內外研究機構擔任行政職務者, 得採計該服務年資至多 4 年, 每年加 0~4 分 2. 校 院採計部分 :( 本項目合計每年至多 10 分 ) A. 擔任校 院各種委員會委員或代表, 出席情況良好, 每一委員會每年加 0~1 分 如兼任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召集人或執行秘書等職務, 得另加 0~2 分, 上述得分若為當然委員則分數減半 本分項合計每年至多 4 分 B. 參與全院性專案工作 ( 如課程改進 特色亮點 整合型計畫 ), 每案每年加 0~1.5 分, 如擔任該專案主要負責人, 得另加 1~2 分 本分項合計每年至多 5 分 C. 推動學術交流與產學合作 ( 如以本校 / 院名義舉辦之研討會 論壇 演講邀請 參訪接待 ; 另如辦理全校 ( 院 ) 性產學合作與校外實習事宜 ), 成效良好, 每年加 0~4 分 D. 協助校 院行政業務推展, 為校院單位主管所肯定, 每年加 0~4 分 3. 學系採計部分 :( 本項目合計每年至多 12 分 ) A. 擔任系內各委員會委員, 每一委員會每年加 0~1 分 如擔負委員會相關工作推動之責者 ( 如召集人 ), 得另加 0~1.5 分 本分項合計每年至多 4 分 B. 擔任導師工作或輔導學生工作每年加 0~2 分 獲選優良導師者, 當年度得另加 3 分 C. 負責教學實驗室之規劃與管理, 每年加 0~2 分 如係新成立之實驗室, 得另加 1~2 分 D. 擔任學生社團 ( 群 ) 活動或刊物編輯之指導老師, 每年加 0~2 分 卓有績效者, 得另加 1~2 分 E. 協助執行教卓計畫, 每年加 0~1.5 分, 若為主要負責人, 得另加 0~1.5 分 F. 辦理學生校外實習, 每年加 0~1.5 分, 若為主要負責人, 得另加 0~1.5 分 G. 承辦各項學術活動或專案計畫, 每年加 0~3 分 H. 協助系內行政與招生業務, 為單位主管所肯定, 每年加 0~4 分 三 推廣服務與其他 ( 本項目合計每年至多 6 分 ) 1. 協助校內辦理 開設推廣教育課程或推動建教合作計畫, 每件加 0~1.5 分, 每年至多 3 分 2. 推動研究計畫, 有助成果發表與經費爭取, 每件加 0~2 分, 每年至多 3 分 110

11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說明 3. 擔任校內外各種口試或評審委員, 或受邀審查論文與計畫, 每次加 0~0.5 分, 每年至多 3 分 4. 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專業性學術團體職務或學術刊物編審, 每一職務每年加 0~2 分, 每年至多 3 分 5. 從事社區服務或地方公益, 表現優良, 每件加 0~1.5 分, 每年至多 3 分 6. 協助本校募款 捐地, 或其他有助校務發展之事項, 每年加 0~3 分 7. 其他未列舉項目, 由各系斟酌給分, 惟每年至多 3 分 100 合計一 第二項 ( 行政服務與學生輔導 ) 與第三項 ( 推廣服務與其他 ) 分年填寫與計分, 第二項第 2 點與第 3 點合計不得超過 60 分 二 除特別敘明外, 各項評分皆以任職本校升等期間為限 三 各分項間不得重複計算 四 附件資料請標示其與評量表內容之對應關係 五 各分項如設有給分範圍, 自評時以單項給分上限之 75% 為基準, 若給分超過該基準, 應述明具體原因或事蹟 六 各分項累加達該項目上限 80%( 含 ) 之後, 僅就特殊或卓越事項給分, 相關說明與佐證資料之文字內容應加上底線特別註明 七 服務成績評量須達 70 分 ( 含 ) 以上始通過升等審查 111

11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教學成績評量表 系 ( 所 ): 姓名 : 評審最高項目分數 內 容 自評系主任 30 一 教學年資 (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 ) 1. 每任滿一學年加 2 分 2. 授課鐘點 ( 不包含論文與大專專題 ) 加分 滿 18 鐘點且未達 27 鐘點 滿 27 鐘點且未達 36 鐘點 滿 36 鐘點 ( 含 ) 以上者 6 分 9 分 12 分 3. 指導碩士論文或大專專題加分 達 2 件 達 3 件 4 分 6 分 達 4 件 ( 含 ) 以上者 8 分二 教學反應問卷 (4 捨 5 入採計至小數點一位 ) 系 ( 所 ) 院教評教評會會審查 近三年必修課程平均分數 +0.2 教 學 近三年選修課程平均分數 三 教學行政 1. 教務行政之考量 (0~10 分 ): 甲 成績繳交之配合度 乙 成績考評之嚴謹度 丙 參與教學有關之行政工作如排課 課程規劃 丁 參與考試招生相關工作戊 其他教務行政事項, 有具體事證者 2. 授課出勤 缺調補課之情形 (0~5 分 ) 四 教學績效 1. 參照本校教學實務升等指標表分六類給分, 每類 0~6 分 各類通過單項評核以 4 分計, 通過兩項 ( 含 ) 以上或單項具特殊卓越貢獻者, 始得採計 4 分以上 甲 教學策略 乙 教學設計 丙 學習評量 丁 學生學習成效 戊 教學創新 己 教學支援或其他教學相關貢獻 2. 校內外與教學有關之獲獎 (0~12 分 ; 獲全國性優良教師獎 8 分 本校教學傑出獎 6 分 院教學優良獎 4 分 ) 112

11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100 合計 說明 一 各項評分皆以任職本校升等期間為限 二 各分項間不得重複計算, 例如已計入教學績效 1 之 丙 學習評量 即不應再計入教學績效 2 之獲獎得分 三 附件資料請標示其與評量表內容之具體對應關係 四 採 學術研究 技術應用 升等者, 教學成績評量須達 70 分 ( 含 ) 以上始通過升等審查 五 採 教學實務 升等者, 教學成績評量須達 80 分 ( 含 ) 以上始通過升等審查 113

11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參考格式 : 一 教學年資 1. 教學計算目前級職 起算日期 2. 授課學分一覽表 學年度學期課目名稱班別學分必 ( 選 ) 修備註 3. 論文與專題指導一覽表 學年度名稱學制 / 類別 (1) 學生姓名備註 註 (1): 類別請填寫 論文 或 專題 114

11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二 教學反應問卷 2.1 近三年必修課程 學年度學期課目名稱分數總平均分數 2.2 近三年選修課程 學年度學期課目名稱分數總平均分數 三 行政配合 ( 如有特殊情況, 請述明理由和具體事實, 系所得提補充意見 ) 四 教學績效綜合評述 項次對照項目申請人之說明學系修改意見 一 教學策略 二 教學設計 三 學習評量 四 學生學習成效 五 教學創新 115

11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升等相關辦法 六 教學支援或其他教學相關貢獻 七 校內外與教學有關之獲獎 註 : 請檢附相關之佐證資料 116

120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102 年 1 月 11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 月 2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2 年 1 月 22 日 101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7 月 23 日 103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3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5 年 3 月 24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通過 105 年 5 月 24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 月 6 日 105 學年度第 4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6 月 14 日 105 學年度第 1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9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9 月 2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1 月 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 ( 以下簡稱本學部 ) 為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事宜, 特依據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學部教評會 ) 審查學部教師聘任案, 除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新聘教師審查以學術著作審查為主 必要時, 得要求申請者提供原服務單位之教學及服務表現 二 本學部教評會審查時, 應依據本條第一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後始得表決, 通過後由本學部送校推薦聘任 三 兼任教師聘任案, 按本辦法相關之規定處理 ; 未盡之處, 依照學校相關規定處理之 四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之國際知名學者, 及與本校有學術合作協議大學所推薦來校客座不支薪且不擬申請部頒證書之交換學者, 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 不受以上條款之限制 教師聘任作業時程及審查程序, 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二章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學部教師升等類型分為 學術研究型 教學實務型 技術應型 第四條本學部教評會審查學部教師升等案, 除依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本學部教師升等評審均包含教學服務評審及成果審查兩部份 二 教學服務評審原則 : ( 一 ) 教學服務應兼重言教 身教, 足為學生及同儕典範 ( 二 ) 教學方面 : 教授級教師應具優異之指導能力及領導才能 ; 副教授級教師應顯示具體之教學成效 ; 助理教授 講師級教師應具教學熱誠 ( 三 ) 服務方面 : 教授級教師之服務成果應對本校有具體貢獻 ; 副教授級教師之服務成果應對本學部有具體貢獻 ; 助理教授級 講師級教師須有善盡職責及敬業合群之表現 三 成果審查原則 : 117

121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 一 ) 學術研究須兼具創新性及連貫性 ( 二 ) 教授級教師 副教授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 助理教授 講師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在其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 四 本學部教師升等需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教學及服務二項評審成績各佔百分之十五, 升等成果審查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 二 ) 教學及服務二項評審成績均須達七十分, 並經本學部教評會成果審查通過後, 始得辦理以下升等審查作業 ( 三 ) 本學部教師升等之成果計分方式另以審查細則規定之 申請者須達成果積分門檻, 並經本學部教評會審查同意, 始得辦理升等成果校外審查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 且繼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申請升等, 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 1. 助教升講師者, 除優先考量學校整體師資結構之員額需求且各系級單位有講師以上之缺額者外, 悉依本校助教升等講師處理要點辦理 2. 講師升副教授者, 如以博士學位論文升等, 仍應依照修正分級後之副教授要求水準, 將論文及其他成果辦理外審 ( 四 ) 升等講師 助理教授者, 成果由中心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名, 學部長得增列, 並由學部長及本學部教評會推選委員 1 人, 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送請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升等副教授 教授者, 成果由中心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名, 學部長得增列, 並由學部長及本學部教評會推選委員 1 人, 共同圈選三位審查人送請評審, 及格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 第五條申請升等之教師如不服本學部教評會之決定,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學部教評會 部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118

122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104 年 3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29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 月 6 日 105 學年度第 4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6 月 14 日 105 學年度第 1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 年 9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9 月 2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1 月 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一 本細則係依據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二 學術研究型 升等成果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 ) 成果性質分類 分數 ( 每篇 / 件 ) 1. 期刊論文 ( 正式論文 送審人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1) A&HCI SSCI SCI-Expanded 所認定之期刊 8.0 分 (2)THCICORE TSSCI EI 所認定之期刊 6.0 分 (3) 通識教育學刊 ( 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發行 ) 3.5 分 (4) 本學部各中心推薦相關學會出版且有專業審查之刊物 3.0 分 (5) 本學部發行之學刊 ( 報 ) 3.0 分 (6) 其它國內外經專業審查之學術性刊物 2.5 分 (7) 其它國內外未有專業審查之學術性刊物 1.0 分 (8) 案例報告 綜合評論 依上列分數 70% 計分 (9) 多人相同貢獻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依上列分數 80% 計分 (10) 送審人為第二作者 依上列分數 70% 計分 (11) 送審人為第三作者 依上列分數 60% 計分 (12) 送審人為第四 ( 含 ) 作者以後之其他序位者 依上列分數 30% 計分 2. 研討會論文 ( 送審人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須有 ISBN) (1) 以全文 (fullpaper) 方式刊登者 1.5 分 (2) 僅以摘要 (abstract) 方式刊登者 0.5 分 (3) 送審人為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其他序位者 依上列分數 50% 計分 3. 專書 (1) 需為合法出版公開發行 具原創性且非編譯著作 5.0 分 (2) 多人共同著作,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 依上列分數 80% 計分 (3) 專書論文 1.5 分 ( 同一專書至多以 3 篇為限 ) ( 二 ) 升等成果積分門檻 : 1. 助教升等講師之研究表現總積分需達 8 分 2.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之研究表現總積分需達 10 分 3. 講師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之研究表現總積分需達 12 分 4. 副教授升等教授之研究表現總積分需達 15 分 ( 三 ) 升等成果至少必須包含 1 篇期刊或專書論文 119

123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三 教學實務型 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表現 ) 評鑑項目及配分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中教學實務各項指標及成果之各項規定 2. 教學獲獎 :( 按分數排序 ) (1) 獲教育部頒發之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者得 20 分 (2) 校頒發之傑出教師獎項者得 15 分 (3) 獲校頒發之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10 分 (4) 獲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10 分 (5) 獲院級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5 分 (6) 績優通識課程或教卓績優人員獎 5 分 (7) 獲頒發教育部獎勵教學卓越計畫傑出教師 5 分 (8) 獲選人氣教師 2 分 (9) 上限為 20 分 3.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1)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合著者以 1.5 分計 (2) 教學多媒體製作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每一科目 4 分 ;OCW 每一科目 3 分 (3)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具 教材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4) 上限 10 分 4.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 註 1] 5. 教育部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計畫主持人得 3 分 ; 共同 ( 協同 ) 主持人得 2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子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3 分, 分項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2 分, 方案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且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但無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0.5 分 (3) 上限 10 分 6. 教學支援 : 支援本校碩士 ( 在職專班 ) 夜間學制 推廣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7. 義務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職涯 升學 留學 考照 身心輔導 ( 紀錄 ),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120

124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8. 學生學習成效 : (1) 指導學生參與學校主辦之學習成果發表 :0.5 分 ( 每次 ) (2) 指導學生參與通識課程甄選優良學習檔案且獲獎 : 優良每件 0.5 分, 特優每 件 1 分 (3)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課程相關之競賽 :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 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未獲獎者得 0.5 分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未獲獎者得 0.1 分 (4) 上限 10 分 9.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課程成果發 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5 分計, 大學 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1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者 1 分 計 上限 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 ( 如 : 服務學習等 ) 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0.5 分 上 限 5 分 11.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 每篇 ( 件 ) 以 10 分計, 如屬代表作或參考作,( 第一作者與通訊 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代 表作與參考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論文 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中心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1. 助教升等講師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0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1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1 篇 ( 件 )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15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24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3 篇 ( 件 )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講師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0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40 分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5 篇 ( 件 ) ( 含 ) 以上,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副教授升等教授者, 第 2 至 10 項之積分需達 25 分, 且第 11 項之積分須達 60 分 成果篇 ( 件 ) 需達 7 篇 ( 件 ) ( 含 ) 以上 ( 第一或通訊作者 2 篇以上 ), 且代表作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四 技術應用型 升等積分之計算標準與門檻 : ( 一 ) 計分標準 ( 採計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表現 ) 1.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 每篇 ( 件 ) 以 10 分計,(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2. 技轉金 技轉金額每 1 萬元以 1 分計 3. 管理費 管理費每 1.5 萬元以 1 分計 ( 二 ) 升等積分門檻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等級間累積分數須達 : 1. 升等講師者 : 積分需達 3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6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2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1 篇 ( 件 ) ( 含 ) 121

125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以上, 且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升等助理教授者 : 積分需達 55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0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 達需 3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3 篇 ( 件 )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篇 ( 件 ) ( 含 ) 以上 3. 升等副教授者 : 積分需達 80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4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4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5 篇 ( 件 )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篇 ( 件 ) ( 含 ) 以上 4. 升等教授者 : 積分需達 105 分以上, 且近三年平均每年達 18 分以上, 其技轉金與管理費分數合計達需 50 分以上, 且至少含 1 件技術移轉 成果篇 ( 件 ) 數需達 7 篇 ( 件 ) ( 含 ) 以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篇 ( 件 ) ( 含 ) 以上 122

126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學術研究型升等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 學術研究型 升等成果積分統計表 教師姓名 : 任職單位 : 序號分類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果分數 1. 期刊論文 : 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則請以 * 號標示 ) 著作名稱 期刊名稱 年份 卷期 起迄頁數; 當年度最新影響力係數 (IF) 領域排名 (Ranking) 領域名稱 SCI 例 : ChenYL,LiJH,YuCY,LinCJ,ChiuPH,ChenPW,LinCC,andChenWJ*(2012).Novelca 1 tionicantimicrobialpeptidegw-h1inducedcaspase-dependentapoptosisofh epatocellularcarcinomacelllines.peptides2012;36: (if:2.434;ranki ng:114/261=43.7%;pharmacologyandpharmacy) 研討會論文 : 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 則請以 * 號標示 ) 著作名稱 研討會名稱 年份 小計 摘要例 : TsaiWC,ChenDW,WangMP,KuoTY,andChenWJ*.InvasionofPhotobacteriu mdamselaesubsp.piscicidainfishkidneycellsandproteomicidentificationofit sextracellularproductsaspotentialvirulencefactors.posterp440inthe25hjoi ntannualconferenceofbiomedicalsciences,taipei,taiwan, 專書 : 必須填寫作者 專書名稱 出版商 年份 1 2 小計 3 小計 本表計分統計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第二點之規定為 準 總計 123

127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教學實務型升等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申請升等積分審查表 ( 稿 ) 教師姓名 : 任職單位 : 自評項目及配分分數 1. 符合本校教學實務升等評量表中教學實務各項指標及成果之各項規定 2. 教學獲獎 :( 按分數排序 ) (1) 獲教育部頒發之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者得 20 分 (2) 獲校頒發之傑出教師獎項者得 15 分 (3) 獲校頒發之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10 分 (4) 獲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10 分 (5) 獲院級優良教師獎項者得 5 分 (6) 績優通識課程或教卓績優人員獎 5 分 (7) 獲頒發教育部獎勵教學卓越計畫傑出教師 5 分 (8) 獲選人氣教師 2 分 (9) 上限為 20 分 3. 教學相關專著之撰寫與教材 教具 多媒體之製作 : (1) 經正式出版之大學用教科書每本以 5 分計,2 人合著者以 2.5 分計,3 人以上合著者以 1.5 分計 (2) 教學多媒體製作 :MOOCs 數位認證課程, 每一科目 4 分 ;OCW 每一科目 3 分 (3) 授課完整講義或教具 教材製作, 每一科目 1 分 (4) 上限 10 分 4. 學生反應 : 經教學問卷調查, 學生對老師授課之情形為依據, 取三年內教學問卷調查平均評分減 3.5 後乘以 5 分 [ 註 1] 5. 教育部之教學改進計畫 國際合作教育計畫與本校教卓計畫等 : (1) 每年每一教育部計畫主持人得 3 分 ; 共同 ( 協同 ) 主持人得 2 分 ; 執行相關業務之教師每項得 1 分 (2)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之子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3 分, 分項計畫主持人每項得 2 分, 方案主持人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且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1 分, 參與校內教卓計畫執行但無發表成果者每項得 0.5 分 (3) 上限 10 分 6. 教學支援 : 支援本校碩士 ( 在職專班 ) 夜間學制 推廣教育授課, 每一學期每一科目得 0.5 分 二人共同授課, 每人各 0.3 分, 若有三人或以上共同授課, 每人各 0.1 分 上限 6 分 7. 義務輔導 : 義務輔導學生學業 職涯 升學 留學 考照 身心輔導 ( 紀錄 ), 每項 ( 梯次 ) 得 1 分, 義務鐘點每 1 小時 0.5 分 上限 5 分 系評 分數 院評 分數 124

128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8. 學生學習成效 : (1) 指導學生參與學校主辦之學習成果發表 :0.5 分 ( 每次 ) (2) 指導學生參與通識課程甄選優良學習檔案且獲獎 : 優良每件 0.5 分, 特優每件 1 分 (3) 義務指導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課程相關之競賽 : 校外競賽獲國際獎項及全國前三名得 3 分, 全國獎項得 2 分, 縣市 ( 地區 ) 獎項得 1.5 分, 未獲獎者得 0.5 分 校內競賽如專題成果發表 壁報論文競賽等獲獎, 校級獎項得 1.2 分, 院級獎項得 0.8 分, 未獲獎者得 0.1 分 (4) 上限 10 分 9. 完成論文指導 ( 博碩士生指完成畢業論文, 大學部學生指完成專題課程成果發表 ): 每學年每指導碩士班學生一人以 3 分計, 博士班學生一人以 5 分計, 大學部學生每一組題目以 1 分計 共同指導者得分減半,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者 1 分計 上限 5 分 10. 其他 : 有助於教學 ( 如 : 服務學習等 ) 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每科 ( 或每項 )0.5 分 上限 5 分 11.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 每篇 ( 件 ) 以 10 分計, 如屬代表作或參考作,( 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為 10 分 第二作者為 6 分 第三作者為 4 分, 第四作者以上為 2 分 ) 代表作與參考作需為具有審查機制的全文論文 總計註 1: 上述項目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者, 得由該中心評估給分 註 2: 單項成績皆不可超過上限分數 本表計分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第三點之規定為準 125

129 附錄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升等相關辦法 技術應用型升等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申請升等積分統計表 教師姓名 : 任職單位 : 序號分類內容分數 1. 成果 ( 含發明專利 ): 著作必須填寫所有作者 ( 按原刊登之排序 ; 請以粗體字標示送審人姓名 第一或通訊作者則請以 * 號標示 ) 著作名稱 期刊名稱 年份 卷期 起迄頁數 ; 當年度最新影響力係數 (IF) 領域排名 (Ranking) 領域名稱 專利 必須填寫專利名稱 發明人 證書號碼 國別 專利期限 本項採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研究成果名稱及相關發表資料 1 SCI 2 專利 例 ChenYL,LiJH,YuCY,LinCJ,ChiuPH,ChenPW,LinCC,andChenWJ*(2012).Novelcationica ntimicrobialpeptidegw-h1inducedcaspase-dependentapoptosisofhepatocellularc arcinomacelllines.peptides2012;36: (if:2.434;ranking:114/261=43.7%;ph armacologyandpharmacy) 2. 技轉金 : 技術移轉 必須填寫技術名稱 所有權人 技轉金額及對象 授權期限 本項採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技轉金額 1 技轉 2 小計 例技術名稱 : 新穎 OOOOOOOO 之建立 ; 技術所有權人 : 陳 OO; 技轉金額 : 新台幣 20 萬元 ; 授權對象 :OO 股份有限公司 ; 授權期間 : ~ 管理費 : 申請教師須為計畫主持人, 依本校會計系統計畫編號排序, 敘明計畫名稱 補助機關 管 理費金額 本項採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管理費金額 102B0 4-2 小計 總計 例 強化 OOOOO 計畫 /OO 部 / / 管理費 :15000 元 10 本表計分方法以 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第四點之規定為準 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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