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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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 ( 融入方 ) ( 一 ) 个人投资者 : 姓名 : 资金账号 : A 股证券账号 ( 上海 ): A 股证券账号 ( 深圳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地址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 二 ) 机构投资者 : 机构名称 : 资金账号 : A 股证券账号 ( 上海 ): A 股证券账号 ( 深圳 ):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 住所地址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 : 授权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乙方 ( 山西证券 ) 公司名称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 : 侯巍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95573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 ( 以下简称 融出方 ) 的, 则在 交易协议书 中载明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 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 --1--

2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以下简称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 明确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 达成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 以下简称 业务协议 本协议 ), 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 一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就本协议而言, 是指甲方以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 向乙方融入资金 ( 下称 初始交易 ), 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 解除质押 ( 下称 购回交易 ) 的交易 ( 二 ) 标的证券 : 标的证券应为乙方认可的,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 三 ) 初始交易金额 : 是指初始交易时的标的证券成交金额 ( 四 ) 购回交易金额 : 是指购回交易时的标的证券成交金额 ( 五 ) 孳息 : 包括标的证券的现金分红 债券兑付本金利息 送股 转增股份等 ( 六 ) 初始交易日 : 甲乙双方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 七 ) 购回交易日 : 甲乙双方初始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 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 购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八 ) 交易协议书 : 指甲乙双方就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签定的协议 交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 购回交易日 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价格 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及补偿金率等 ( 九 ) 待购回期间 : 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存续期 ( 十 ) 回购期限 : 指从初始交易日 ( 含 ) 至购回交易日 ( 不含 ) 的天数, 累计不超过 3 年 ( 十一 ) 到期购回 : 指甲乙双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 ( 十二 ) 提前购回 : 指甲乙双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完成购回交易 ( 十三 ) 延期购回 : 指甲乙双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 --2--

3 完成购回交易 ( 十四 ) 补充质押 : 甲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行为, 当发生补充质押交易后, 对应的初始交易称为原交易 ( 十五 ) 部分解除质押 : 指乙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 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行为 ( 十六 ) 违约处臵 : 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臵质押标的证券的, 乙方按照 本协议 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臵申报, 并进入违约处臵程序的行为 ( 十七 ) 终止购回 : 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 乙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行为 ( 十八 ) 履约保障比例 : 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 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甲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 十九 ) 交易日 : 指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 二十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十一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十二 ) 证券交易所 : 泛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十三 ) 中国结算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 二十四 ) 天 天数 : 非特别申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 二十五 ) 乙方网站 :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下述签署声明, 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一 ) 甲方具备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承诺自愿遵守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交易规则等规定 ; ( 三 ) 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 ( 包括资金和证券, 下同 ) 来源合法, 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 ( 四 )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 资料 信息等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

4 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 五 )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已签署 山西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准确理解其含义, 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 六 ) 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 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 处罚等情形 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 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 仲裁或类似事件 ( 七 )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 关注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公告, 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 在待购回期内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 八 )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 ( 九 ) 甲方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 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十 )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臵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 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 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 ( 十一 ) 甲方承诺随时关注已达成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甲方承诺通过自身证券账户进行的交易均代表其真实意愿, 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承诺关注与标的证券相关的公告, 并及时接收乙方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发出的通知, 待回购期间始终履行关注义务 ( 十二 )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 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 的情况 ( 十三 )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 内部规章 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批准的, 履行了批准手续, 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 司法判决 裁定 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 命令及决定, 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 十四 )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4--

5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下述签署声明, 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一 )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 二 )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 三 ) 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合规, 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 四 ) 乙方承诺按照 业务协议 约定, 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 或者擅自伪造 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 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 五 ) 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承诺已经获得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 ; 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 盯市管理 违约处臵等事宜 ; ( 六 )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 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 盯市管理 违约处臵等事宜 ; ( 七 ) 乙方应当保证违约处臵申报真实 准确 合法 ; 深交所仅对乙方提交的违约处臵申报各要素进行形式核对, 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 对约定处臵申报不真实 不准确 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八 )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 内部规章 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批准的, 履行了批准手续, 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 司法判决 裁定 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 命令及决定, 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 九 )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向乙方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通过乙方资质审查后, 可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 --5--

6 2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3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4 到期购回,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前购回, 但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通知乙方 ; 6 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购回, 但延期后累计回购期限不超过三年 ; 7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 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 8 按本协议约定请求乙方行使标的证券相关权益; 9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 资料 信息等发生变更时, 及时通知乙方 2 初始交易时, 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 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 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3 待购回期间, 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 4 购回交易时, 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5 甲方开立的上海 A 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 深圳 A 股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 甲方均不得撤销 变更上海 A 股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和深圳 A 股证券账户托管关系, 不得进行销户 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账户进行相关设臵 6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所获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也不得用于和从事高污染 高耗能和产能过剩的 两高一剩 等国家限制行业 7 按照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8 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臵后,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9 如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触发 证券法 等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自行或委托乙方履行该项法定义务 10 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资料 信息, 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 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 证券 --6--

7 经纪人操作账户, 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1 应在交易达成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 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 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2 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 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 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3 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 应及时通知乙方 14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乙方的权利 1 要求甲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 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 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 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质押率 购回价格 履约保障比例的警戒值 最低值及终止值等 3 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 4 待购回期间, 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 5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6 甲方违约时,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处臵全部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 处臵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 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 7 甲方违约时, 对于处臵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 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 同时甲方授权乙方可限制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 并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 深圳证券账户转托管 资金账户注销 资金转出进行限制 8 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事件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9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交易的, 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 乙方有权拒绝达成交易 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0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 乙方有权进行监控 --7--

8 并向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按照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11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乙方的义务 1 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甲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者资格 2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 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 3 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向其提供明细数据 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若乙方和中国结算的数据存在不一致, 以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为准 4 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 融出方为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 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 专项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7 负责盯市管理, 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 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8 按约定或甲方违约时处臵标的证券的, 及时将处臵结果通知甲方, 并将处臵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 优先偿还融出方, 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9 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臵 待购回期间, 除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外,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在上交所已质押登记或保管在深交所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10 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 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11 未经双方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资格被暂停或终止 进入破产程序 专用证券账户内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 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8--

9 第四章一般业务规则第六条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融出方为乙方时, 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 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交易申报 登记结算 盯市 违约处臵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宜等 ; 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 乙方作为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 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 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七条融出方是乙方的, 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 融出方为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 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 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 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八条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 资产规模 账务状况 信用状况 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 第九条甲方应将上海 A 股证券账户指定在乙方, 或深圳 A 股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 甲方均不得撤销 变更上海 A 股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和深圳 A 股证券账户托管关系, 不得进行销户 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 甲方申请撤销 变更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的, 乙方有权拒绝 第十条标的证券应为乙方认可的,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十一条融入方与融出方经乙方报备证券交易所后, 甲乙双方方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 且应遵守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质押率上限 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 第十二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不超过三年, 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上交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深交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质押率 购回价格 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等, 对于尚未回购的交易, 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等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但购回价格不进行调整, 甲方如有异议, 有权提前购回 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四条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 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进行 第十五条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 解除限售日应当早 --9--

10 于回购到期日 交易协议书 中应当列明每笔交易的标的股份性质, 如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需列明解除限售日 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在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中进行委托 第十六条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 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待购回期间, 甲方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追加限售, 或对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的, 应当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委托 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七条当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 申报 成交 结算 盯市 权益处理等事宜时,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进行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前, 应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股份类别 标的证券数量 初始交易日 购回交易日 初始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每笔交易的要素内容后, 应签署书面 交易协议书 进行确认, 具体程序如下 : ( 一 ) 甲方应与乙方签署标准格式的 交易协议书, 交易协议书 须全面 真实地载明本次交易的要素内容 ; ( 二 ) 甲方应在初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将其签署的书面 交易协议书 提供给乙方营业部 ; ( 三 ) 甲乙双方确认完毕后, 乙方根据 交易协议书 提交申报 若 交易协议书 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 购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利息按实际购回期限计算 第二十条甲方应委托乙方进行初始交易申报, 具体程序如下 : ( 一 ) 甲方应在初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确保其 A 股证券账户自委托日起具有足额可交易标的证券 ; ( 二 ) 乙方按照 交易协议书 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进行初始交易申报 ; ( 三 ) 甲方 A 股证券账户中可交易标的证券数量不足的, 则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委托乙方进行购回交易申报, 具体程序如下 : ( 一 ) 甲方应在购回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保证其 A 股资金账户自委托日起具有足额可用资金 ; ( 二 ) 乙方按照 交易协议书 内容进行审核, 若甲方 A 股资金账户中可

11 用资金不足, 则甲方购回交易委托无效 ; ( 三 ) 甲方需要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的, 须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真实委托, 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初始交易 购回交易申报, 在获得证券交易所成交确认后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利息及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 利息 = 初始交易金额 购回价格 /100 ( 购回交易日 - 初始交易日 )/365 购回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金额 + 利息购回价格 : 指每百元资金年收益, 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六章结算第二十四条乙方在深交所开立特别交易单元用于存放包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深交所标的证券 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为甲方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相关的交易 资金及证券明细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实行逐笔全额结算, 非担保交收, 由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数据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 第二十六条对于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甲方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应收应付额如下 : ( 一 ) 对于初始交易, 甲方应收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相关费用, 融出方应付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甲方应质押证券数量 = 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如为深交所上市的标的证券, 则还需转入乙方特别交易单元 ( 二 ) 对于购回交易, 甲方应付金额 = 融出方应收金额 =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 标的证券解除质押, 甲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 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深交所质押标的证券从乙方特别交易单元转出 第二十七条中国结算对甲乙双方交易当日 (T 日 ) 达成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 确定甲乙双方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额, 并于 T 日按成交顺序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 : ( 一 ) 甲乙双方应付资金和应付证券足额, 则交收成功, 否则交收失败 ; ( 二 ) 交收成功的, 甲方可在 T+1 日获得资金或标的证券 ; ( 三 ) 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则交易取消 ; ( 四 ) 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双方应据 业务协议 的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12 第二十八条甲方同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 中国结算仅在乙方自营和甲方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七章权益处理第二十九条待购回期间, 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存放于原有账户, 如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证券, 还需转出至特别交易单元 除协议约定情形外, 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处分标的证券 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三十条待购回期间, 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 提案 表决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待购回期间, 上交所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送股 转增股份 现金红利等, 一并予以质押 但是发行人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股东权益, 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 相应的股东权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 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 配股等, 由甲方自行行使, 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 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 提案 表决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待购回期间, 深交所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送股 转增股份 现金红利等, 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 送股 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 将相应的送股 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 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解除质押登记 待购回期间, 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 配股等, 由甲方行使, 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其中, 发生配股的, 乙方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 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 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 ; 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 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第三十三条待购回期间, 以债券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 当质押标的证券发生债券兑付 赎回的, 所得资金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 以分级基金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 质押标的证券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

13 第八章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第三十四条待购回期间, 甲方可以提前购回, 但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 第三十五条待购回期间, 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但发生下列情形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的, 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有权终止交易 : ( 一 ) 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 要约收购 权证发行 上市公司缩股或分立 可转换债券债转股, 公告日 (T 日 ) 当天, 乙方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二 ) 标的证券被 ST *ST 处理, 公告日 (T 日 ) 当天, 乙方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三 ) 甲方待购回的标的证券来源不合法, 乙方发现之日 (T 日 ) 起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四 )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反其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相关管理规定, 乙方发现之日 (T 日 ) 起,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五 ) 甲方申请业务 签署本协议或日常交易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 重大隐瞒或遗漏, 并影响乙方对甲方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的, 乙方发现之日 (T 日 ) 起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六 ) 甲方发生合并 兼并 分立 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注销 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 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 乙方发现之日 (T 日 ) 起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七 ) 根据清算结果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当天 (T 日 ), 乙方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 八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 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本协议第四十条约定就新增股份发起一笔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当天 (T 日 ), 乙方通知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应当于 T+1 日前提前购回 ; 甲方对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有异议的, 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乙方决定后续处理方式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期购回, 延期调整后的累计购回期限应不超过三年, 或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4 第三十七条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 购回交易金额应按照实际购回期限进行计算, 协议约定的情况除外 ( 一 ) 发生第三十五条情况提前购回的, 购回价格按初始交易时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的购回价格计算 ; ( 二 ) 除第三十五条情况外, 若甲方主动提前购回的, 购回价格按初始交易时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的购回价格计算, 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剩余时间段的补偿金, 剩余时间段的补偿金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补偿金率 剩余天数 ( 三 ) 延期购回的, 购回价格以实际购回时间对应的购回价格计算 第九章履约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 ( 若有 ) 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若存在关联的补充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 原交易与补充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合并管理且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 履约保障比例 =[ 标的证券市值 ( 原交易扣减部分解除质押 )+ 标的证券市值 ( 补充质押 )]/ [ 购回交易金额 ( 原交易 )+ 购回交易金额 ( 补充质押 )] 第三十九条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 ( 若有 ) 按照当日收盘价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值时, 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 甲方须密切关注标的证券价格变化, 提前做好履约准备 第四十条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 ( 若有 ) 按照当日收盘价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值时, 甲方应在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原交易, 或与乙方达成新的补充质押 新达成补充质押时, 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补充质押按照交易达成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预警值 第四十一条原交易及补充质押均为独立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 对任意一笔补充质押, 若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其它补充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值, 则甲方不得在原交易履约购回之前提前购回该笔补充质押 第四十二条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 ( 若有 ) 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 300% 以上, 甲方可以申请部分解除质押, 同时乙方有权依据市场 质押标的证券 甲方资信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甲方部分解除质押申请 第十章违约及处理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约定购回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 为甲方的全部

15 应付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购回交易金额 本协议中规定的因甲方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质权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质权人依据本协议 交易协议书 行使任何权益 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 或仲裁费 ) 律师费 差旅费 评估费 拍卖费等 第四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为甲方违约 : ( 一 ) 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质押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 ( 二 ) 待购回期间, 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值时, 甲方在下一个交易日既未提前购回, 也未按第四十条要求与乙方达成新的补充质押 ; ( 三 )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 ; ( 四 ) 购回期限满三年, 甲方未购回标的证券 ; ( 五 ) 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的证券解押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 ( 六 ) 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的 ; ( 七 ) 甲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所获资金若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的 ; 原交易违约, 则与原交易关联的补充质押也视同违约 ; 发生上述事件的下一日为甲方违约日 若甲方出现违约, 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六条甲方违约的按以下方式及程序处理 : ( 一 ) 发生第四十五条 ( 一 ) 情况的, 交易取消 ; ( 二 ) 发生第四十五条 ( 二 ) ( 三 ) ( 四 ) 情况的, 甲方应按违约天数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并在购回交易时支付给乙方, 且乙方有权终止购回交易, 并按第四十八条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臵 ; ( 三 ) 发生第四十五条 ( 五 ) 情况的, 乙方有权终止购回交易, 并按第四十八条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臵 ( 四 ) 发生第四十五条 ( 六 ) ( 七 ) 情况的, 乙方有权终止购回交易, 并按第四十八条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臵, 甲方应在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约期间, 甲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 甲方违约金 = 违约金额 单日违约金率 违约天数 : ( 一 ) 对于第四十五条 ( 二 ) ( 三 ) 中情况的, 违约金额为原交易对应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涉及补充质押也违约的, 补充质押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不计算违约金 ; 违约期间, 若 T 日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预警值或以上, 则甲方违约责任于 T+1 日自动免除, 自 T+1 日起不再计罚甲方违约金, 甲方违约天数为甲方违约日 ( 含 ) 至 T 日期间的天数 ; 违约期间, 若甲方进行购回交易, 则甲方违约

16 天数为甲方违约日 ( 含 ) 至购回交易日 ( 不含 ) 的天数 ; ( 二 ) 对于第四十五条 ( 五 ) 中情况的, 若违约交易为原交易, 则违约金额为原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若违约交易为补充质押, 则违约金额为补充质押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违约天数为甲方违约日 ( 含 ) 至购回交易日 ( 不含 ) 期间天数 ( 三 ) 单日违约金率由甲乙双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予以约定 第四十八条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 因甲方违约须处臵标的证券的, 具体约定如下 : ( 一 ) 乙方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 ( 二 )T 日乙方根据 业务协议 约定, 向证券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臵申报 ; ( 三 )T 日违约处臵申报处理成功后,T+1 日起乙方即可根据 业务协议 的约定处臵标的证券, 卖出成交后, 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 处臵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 业务协议 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 ; ( 四 ) 违约处臵后, 乙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 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 中国结算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 ( 五 ) 违约处臵完成后, 乙方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臵结果报告, 并及时通知甲方 ( 六 ) 原交易涉及补充质押的, 则原交易和所有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一并进行处臵 ; ( 七 ) 标的证券处臵价值 = 处臵价格 成交数量 (1- 处臵费率 ), 其中,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卖出标的证券的处臵价格 时机 顺序, 处臵费率由甲乙双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 ( 八 ) 甲方违约应支付金额 = 违约交易对应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 甲方违约金 ( 若有 ), 其中, 违约交易包括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补充质押 ( 九 ) 违约结算金额 = 标的证券处臵价值 - 甲方违约应支付金额 ; 违约结算金额大于零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结算金额小于零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不足部分金额 ; 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违约结算通知, 甲乙双方须在违约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 第四十九条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因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处臵, 由双方协商具体的处理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仲裁 第三方转售 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司法划转等 质押标的证券处臵后所得不足以偿还甲方应付金额的, 乙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17 第五十条违约处臵需要以折价过户质权人方式进行处臵的, 参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证券处臵过户业务指引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满足相关条件后进行处臵, 处臵时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扣除税费后的处臵所得不足以偿还甲方应付金额的, 乙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乙方违约 : ( 一 ) 因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质押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 ( 二 ) 因乙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的证券解押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 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日为乙方违约起始日 第五十三条乙方违约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 一 ) 发生第五十二条 ( 一 ) 中情况的, 交易取消 ; ( 二 ) 发生第五十二条 ( 二 ) 中情况的, 乙方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延期购回, 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 甲乙双方须终止购回交易, 并按第五十五条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臵 第五十四条乙方违约期间, 乙方不计甲方利息, 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 乙方违约金 = 违约金额 单日违约金率 违约天数 : ( 一 ) 违约金额为违约交易对应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 二 ) 违约天数为乙方违约日 ( 含 ) 至购回交易日 ( 不含 ) 的天数 ; ( 三 ) 单日违约金率由甲乙双方在 交易协议书 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因乙方违约造成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 具体约定如下 : ( 一 ) 乙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臵申报, 并及时通知甲方, 违约处臵所得资金以抵偿甲方应付金额, 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 ( 二 ) 违约处臵后, 乙方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 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 中国结算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进行违约结算的, 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资金 甲方银行账户户名为, 开户行为, 账号为 ; 乙方银行账户户名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 账号为 第五十七条 业务协议 约定的标的证券处臵程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对乙方按照 业务协议 约定进行的处臵, 甲方应认同并遵守相关的处理结果

18 第十一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八条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的, 甲乙双方于证券交易所发布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 ( 一 ) 终止与标的证券有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 ( 二 ) 标的证券为补充质押标的物的, 补充质押终止后其关联的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其他补充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值的, 甲方应当提前购回原交易或者另行新开补充质押与原交易关联, 其他情况下原交易不受影响 ; ( 三 )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与标的证券有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终止后,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工商注册转让等方式, 购回该标的证券或对应权益 ; 甲方不购回标的证券的, 乙方有权采取拍卖处臵 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 确定该标的证券或对应权益的价值 甲乙双方根据上述转让 处臵或评估价值与甲方应支付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差额进行资金结算 结算金额大于零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结算金额小于零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不足部分金额 ; 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违约结算通知, 甲乙双方须在违约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 第五十九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 回购业务正常存续 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 个交易日, 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 3 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该证券重新估值, 调整其公允价值 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方法如下 : 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 =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计算日当天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 /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 ) 标的证券数量 对于停牌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乙方有权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关于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待购回期间, 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 吸收合并 权证发行 上市公司缩股或分立 可转换债券债转股的, 甲方应在公告日后一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 甲方未在指定日期购回的, 乙方有权终止购回交易, 并按第四十八条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臵 第六十一条对于甲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 ( 一 )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 乙方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解冻, 若无法解冻的,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并进行场外了结 ; ( 二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认为对甲方履约能力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交易正常存续 ; 乙方认为对甲方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甲方应按

19 乙方通知要求提前购回, 甲方未在指定日期购回的, 乙方有权终止购回交易, 并按第四十八条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臵 第六十二条对于乙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 ( 一 ) 乙方进入风险处臵程序或被司法机关通知进入破产程序 ; ( 二 ) 乙方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 ( 三 ) 乙方被监管部门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 ; ( 四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处臵 : ( 一 )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并不再接受甲方新的交易申请 ; ( 二 ) 对于可以进行购回交易的, 甲乙双方应协商提前购回 ; ( 三 ) 对于无法进行购回交易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延期购回, 延期期间乙方不计甲方利息 ; ( 四 ) 未能协商一致或者不能延期的, 购回交易终止 ; 甲乙双方按照第五十五条约定确定标的证券的价值 ; 甲乙双方以标的证券价值与甲方应支付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差额进行资金结算 ; ( 五 ) 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 按照 破产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双方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认可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 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通知与送达第六十五条通知与送达相关事项的约定 : ( 一 ) 乙方为甲方开通第三方电子邮箱 ( 二 )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为主通知送达方式 ; 乙方网站及乙方营业部营业场所为发布公告渠道 ( 三 ) 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 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变动的联络方式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造成甲方损失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 ( 四 ) 乙方按照甲方联络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 在乙方发出通知后, 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 1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2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 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3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完毕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如电话接通, 甲方

20 拒绝通话的, 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拔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4 以乙方网站及乙方营业部营业场所发布信息的, 以发布之时起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 5 以快递或挂号信等邮寄方式通知的, 以寄出 24 小时起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第六十六条其他约定 ( 一 )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修改本协议, 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部场所或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甲方如有异议的, 应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 或终止本合同 ; 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 ( 二 ) 甲方姓名 ( 或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或营业执照号码 ) 发生变更的, 甲方须立即持相关身份证件 发证机关证明文件, 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按乙方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 三 )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 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 乙方承诺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 除此之外不作他用, 也不对外泄露 第十三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 终止第六十七条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 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 乙方加盖公章起生效 ;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的, 本协议终止 : ( 一 ) 乙方 证券交易所取消甲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格 ; ( 二 ) 甲方 ( 自然人 )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三 ) 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四 ) 乙方被监管机构限制自营业务权限 取消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 ; ( 五 )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六 ) 甲方发生合并 分立 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并影响其履约能力 ; ( 七 )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 ( 八 )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21 第六十九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七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 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 以此类推 第十四章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一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 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本协议签署后, 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被修改,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应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 ; 如需修改或增补,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乙方应尊重及公平对待甲方合法权益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有权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 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产生的任何争议 纠纷, 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无关, 甲方无权因本协议及证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双方同意将 山西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和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中有关限售流通股部分的协议内容向乙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有关限售流通股的部分产生的任何争议 纠纷, 双方同意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并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无须经过仲裁 诉讼程序, 同时, 甲方放弃对乙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本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仲裁 诉讼执行 如法院不认可执行公证文书, 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十五章免责条款 第七十四条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避免或克服 等不可抗力情形, 或因出现无法控制 不可预测或非乙方自身原因的系统故障

22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 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 实施或修改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或政策等因素, 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七十五条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七十六条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 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 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 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 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均适用本协议 第七十八条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 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 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 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十九条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涉及的 交易协议书 成交回报 资金结算通知单等 ( 统称 交易表单 ), 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本协议与交易表单出现任何不一致时, 以交易表单为准 第八十条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 承诺 证明 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 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及乙方经办营业部各持壹份, 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 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 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甲方确认, 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 款, 已充分知悉 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式

23 回购交易, 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 ( 签章 ): 乙方 ( 盖章 ): 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人 ): ( 或授权代表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4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 : 为了使融入方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以下简称 股票质押回购 ) 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则 实施细则, 特提供融入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险揭示书 ( 以下简称 融入方风险揭示书 ) 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融入方风险揭示书 ( 一 ) 总则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利益冲突风险 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 二 ) 融入方适当性 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 实际需求 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 ( 若为机构 ), 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 三 ) 市场风险 待购回期间, 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 须按约定提前购回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 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 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 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 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 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 四 ) 信用风险 融入方违约, 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臵的风险 ; 因处臵价格 数量 时间等的不确定, 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 五 ) 利益冲突的风险 在股票质押回购中, 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 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 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 六 ) 特殊类型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臵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 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否则, 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 七 ) 特殊类型标的证券 若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而导致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 您可能面临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的风险 ( 八 ) 特殊类型标的证券 个人以其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 其纳税额度可能对违约处臵 场外结算等交易环节产生影响 ( 九 ) 特殊类型标的证券 您以基金 债券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 可能面临待购回期间无法行使相关附券权利的风险 ( 十 )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 标的证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 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25 ( 十一 ) 交易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 无法通过上交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 十二 ) 异常情况 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1 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 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 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 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 ( 十三 ) 限售股 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 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 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 十四 ) 操作风险 由于技术系统故障 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 通知与送达异常 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 十五 )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交易所规则的变化 修改等原因, 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 十六 ) 不可抗力风险 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 如果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 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 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作为投资者已认真阅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及本风险揭示 书, 充分知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 切风险和损失 融入方签字 ( 盖章 ): 日期 : ( 注 : 融入方为自然人, 由本人签署 ; 融入方为机构,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26 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确认已知晓并理解 风险揭示书 的全 部内容, 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融入方 : 就本协议而言, 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乙方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即甲方 融出方 : 就本协议而言, 是指乙方 乙方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乙方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 二 ) 标的证券 : 标的证券应为乙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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