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8 修订版 ) 目录 第一章业务概述... 1 第二章账户... 2 第三章质押登记... 2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 第一节清算... 8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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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订并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 (2018 修订版 ) 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 为进一步防控业务风险, 规范业务运作, 根据我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现修订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8 修订版 ), 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实施, 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7 修订版 )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8 修订版 ) 二 一八年三月九日

2 附件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8 修订版 ) 目录 第一章业务概述... 1 第二章账户... 2 第三章质押登记... 2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 第一节清算... 8 第二节交收 第五章违约处置 第六章限售股 高管股申报管理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八章查询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根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8 修订 )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

3 第二章账户 第三条融入方 融出方使用 A 股证券账户 封闭式基金账户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 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 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 ( 托管人结算模式 ) 或使用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 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 ( 如有 ) 全称, 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证券公司在 T 日 ( 指交易日, 下同 ) 提交交易申报 2

4 前, 应通过深圳综合结算通讯平台 (D-COM) 发布的数据接口 (SJSGB.DBF) 查询相关股票在 T-1 日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 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 前款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 是指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 A 股股本的比值 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为该只股票场外质押登记 ( 含柜台质押登记 私募可交换债发行中涉及的预备换股股票质押登记 ) 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之和 第八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 在 T 日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 均足额的, 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 质权人类型 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 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 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1, 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 当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 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2, 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 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 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3, 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4) 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 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4 或 5 3

5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4 的, 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5 的, 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5) 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 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6 或 7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6 的, 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7 的, 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融出方证券账户性质等信息, 对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检查比对, 不符合的, 做失败处理 第十条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入方的申请申报补充质押指令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补充质押指令, 于 T 日收市后将相应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补充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 本公司对申报初始交易 和补充质押交易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 并生成相应冻结序号 ( 即 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合同序号 ) T 日日终, 本公司将上述序号发 送证券公司 第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出方的申请申报 部分解除质押指令, 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相应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的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报指令要素, 对初始交易合同的证券或相应资金进行部分解除质押, 也可以对补充质押合同的证券或相应资金进行部分解除质押 4

6 证券公司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解除质押, 也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解除质押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部分解除质押指令, 于 T 日收市后将相应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 涉及相应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的质押解除时, 申报金额应不超过相关冻结序号下所有标的证券对应的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息 本公司将解除上述资金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司可依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申 报部分购回指令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部分购回指令, 在 T 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 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 将相应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 发生部分购回时, 相应的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息等不随同解除质押 如需对相关冻结序号下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息等解除质押的, 可另行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予以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 投资人 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申请查询已质押证券及相应冻结序号下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金额 本公司每日通过深市综合结算通信平台 (D-COM) 下发的综合数据服务库 (SJSFW.DBF), 向证券公司提供当日存量质押明细, 含质押后产生的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 5

7 金额 详细数据接口说明参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第十五条 对于提前购回 到期购回 延期购回的, 本公司 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购回交易指令, 于 T 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 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 将质押证券或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司可依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申 报终止购回 终止购回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 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质押登记的行为 终止购回使用购回交易指令申报, 购回交易指令金额要素为零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终止购回指令, 于 T 日收市后进行逐笔全额结算, 将相应质押证券和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发生购回或终止购回交易时, 涉及相应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的质押解除时, 本公司将解除上述资金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八条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 质押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情 况的, 可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 部分购回, 也可以申报购回交易 或终止购回 本公司于申报日日终根据指令解除质押登记, 并保 6

8 持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相应现金红利 基 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保持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第十九条 在违约处置期间发生补充质押 购回或者终止购 回情形的, 详见第五章 违约处置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补充质押 购回或终止购回交易, 本公司根 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 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理 对于部分解除质押和部分购回,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 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理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质押期间产生的送股 转增股份 现金红利等证券孳息, 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二十二条质押期间, 债券发生兑付和赎回的, 所得相应资金一并质押 第二十三条质押期间, 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 第二十四条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产生配股权证 配债权证并 行使该权益的, 配股 配债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 不 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产生配股权证并行使该权益的, 由融入 7

9 方委托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 将其转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行使配股权, 配股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 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由于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产生的配债权证转托管生效时间晚于配债权的行使时间, 因此,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产生的配债权不能申报行使 第二十五条质押期间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而需行使该权益的, 融入方需通过融入方交易单元申报行使该权益 行使增发权益所得股份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 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第一节清算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在 T 日 11:30 14:30 15:05 及 15: 30 后, 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成交数据, 分别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 11:30 前 14:30 前 15:00 前及全天的交易逐笔计算其应收应付资金和应质押及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额, 并在清算完成后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在 T 日日间发送的三次清算数据, 仅供结算参与人办理资金结算时参考, 不作为结算参与人交收的最终依据 ;T 日日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清算 : 8

10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 :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质押登记费 - 交易经手费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 = 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补充质押 : 融入方应付金额 = 补充质押登记费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 = 补充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部分解除质押 :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 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 = 部分解除质押现金红利成交金额对于每笔部分购回交易 : 融出方应收金额 = 融入方应付金额 = 部分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 部分购回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购回交易 : 融出方应收金额 = 融入方应付金额 =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 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质押证券数量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 = 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 9

11 有剩余现金红利金额第二十八条对于每笔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本公司分别计算融入方交易单元和融出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收应付资金 本公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账户下每笔交易清算结果不做轧差, 有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在 T 日 16:00 前保证有足额资金用于所有应付资金的交收 第二节交收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使用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结算系统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通过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或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 违约处置期间发生购回等情况 ) 解除质押登记完成证券交收 第三十条 T 日 , 本公司依据清算结果, 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 交易双方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 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同时, 将标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 对于购回交易, 应付资金足额的, 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同时, 将标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或质 10

12 押特别交易单元 ( 违约处置期间发生购回等情况 ) 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 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 或者可用标的证券不足的, 本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标的证券质押 对于购回交易, 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 本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标的证券的解除质押 第三十一条 T 日日终, 本公司将交收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 人 第三十二条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自行解决,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本公司无关 第五章违约处置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卖出处置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三十五条融入方违约, 根据 业务协议 的约定需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 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 1 L 日 ( 违约处置申报日, 下同 ), 证券公司根据 业务协议 的约定, 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违约处置指令 11

13 本公司收到经交易所确认的违约处置指令后, 于 L 日日终逐笔将相应未被司法冻结的证券从融入方交易单元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并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 ; 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于 L 日日终证券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后划入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质押证券涉及司法冻结的部分, 不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不调整为可以卖出状态 待司法冻结解除后, 由证券公司再次申报违约处置指令 2 L 日日终, 我公司将违约处置处理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 L+1 日起, 证券公司可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卖出已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的证券, 卖出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涉及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被司法冻结的股份 限售股或为高管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的, 须待司法冻结解冻 限售股解限或在高管可转让额度内, 方可卖出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高管可转让额度的获取, 可通过 D-COM 系统将相应额度从融入方交易单元划转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当日划转的额度次日可用 4 违约处置卖出成交当日,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要求, 在下午 3:00 前通过 D-COM 系统向本公司申报卖出证券对应冻结序号 卖出证券相应的成交解冻数量等数据 成交解冻数量应当等于该证券当日实际成交数量, 分开多日卖出的应当在相应日期分别申报 12

14 证券公司未提交申报数据或申报数据错误的, 本公司日终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行扣减处理 : (1) 出质人证券账户内不存在权利限制登记情况的证券 ;(2) 出质人证券账户内 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或 不限制卖出冻结 的证券 证券公司与出质人之间因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引起的纠纷, 不影响我公司上述调减处理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 导致本公司日终按以上顺序处理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引发争议并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证券公司申报的成交解冻数量超出实际成交数量的, 超出部分为已解除质押的证券, 且超出部分不能申报违约处置撤销指令 ( 违约处置撤销指令见第三十五条规定 ) 5 证券公司因融入方违约而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 应当将处置应得资金于可划款首日及时划至融出方资金账户, 优先偿还融出方 对于证券公司结算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自行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 对于托管人结算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须通过 D-COM 系统, 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13

15 6 L 日日终或违约处置期间, 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或债券兑付本金全部划转至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由证券公司按照前述方式, 将资金划至相应融出方账户 7 偿还完毕后, 处置所得资金如有剩余的, 证券公司可通过 D-COM 系统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返还融入方 8 违约处置后, 质押标的证券如有剩余需返还融入方的, 参照本指南第三十六条第 1 项以直接申报终止购回后融入方再进行转托管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申报违约处置后 ( 含当日 ), 证券公司可申报违约处置撤销 证券公司可以在相关质押证券未卖出的情况下, 对全部质押证券 ( 不含司法冻结证券 ) 申报违约处置撤销 ; 也可以在相关质押证券部分卖出后, 对剩余的全部质押券 ( 不含司法冻结证券 ) 申报违约处置撤销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违约处置撤销指令, 于 T 日日终将未被司法冻结的质押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托管至融入方交易单元, 并将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回质押登记不可以卖出状态 违约处置撤销后, 该笔交易进入正常状态, 可以继续申报购回交易 部分购回 补充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和违约处置指令 对于违约处置期间被司法冻结的证券, 如将来司法机关对该部分证券解除司法冻结, 融入方可重新申报违约处置撤销指令 14

16 第三十七条违约处置期间, 需要申报购回或终止购回的,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 1 相关质押证券未被司法冻结的部分, 需要采取购回或终止购回的, 可以于当日先申报违约处置撤销指令, 将未被司法冻结的质押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 再于次日申报购回或终止购回指令 ; 也可于当日按时间先后顺序先申报违约处置撤销指令, 再申报购回或终止购回指令 相关质押证券未申报违约处置撤销, 直接申报购回或终止购回的, 则相应证券将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事后融入方需委托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将相应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至融入方交易单元 2 相关质押证券涉及司法冻结的部分, 需要采取购回或终止购回的, 可在司法冻结解除后, 按前项方式申报购回或终止购回 如在司法冻结解除之前已申报了购回或终止购回, 则相关质押证券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并仍保持司法冻结状态 待司法冻结解冻后, 融入方需委托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转至融入方交易单元 第三十八条 L 日日终及违约处置期间已划至证券公司自营 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 在违约处置撤销 购回或终止购回交易时, 仍将留存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需要返还融入方的由证券公司自行划付 15

17 现金红利 基金分红 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金等在违约处置期间被司法冻结的, 在违约处置撤销 购回或终止购回交易时, 仍将保持司法冻结状态 待司法冻结解除后, 相应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需要返还融入方的由证券公司自行划付 第三十九条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的证券或相应资金不能申报部分解除质押和部分购回指令 第四十条 违约处置期间, 可以申报补充质押, 相应证券在 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质押双方需要以折价过户质权人方式进行处置的, 参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限售股 高管股申报管理 第四十二条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及本公司等关于限售股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四十三条 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 的, 在限售期届满后, 应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 第四十四条对于已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限售股, 上市公司受融入方的委托向本公司申请解除限售时, 融入方应向上 16

18 市公司一并提供股份托管单元号和冻结序号信息 本公司可根据上市公司申报的冻结序号和相应股份托管单元对该笔冻结序号下的限售股整笔或部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的股份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冻结序号不变 股份托管单元和冻结序号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 ( 一 ) 融入方可向证券公司进行查询, 并提供给上市公司 ( 二 ) 上市公司可登陆发行人 E 通道数据查询业务下载当日的股份冻结明细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第四十五条融入方以应纳税股份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 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第四十六条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在高管可转让额度内, 相关股份可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的方式进行违约处置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四十七条初始交易 补充质押交易当日, 同一笔股票发生司法冻结的, 本公司优先办理初始交易 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登记 第四十八条涉及司法协助执行其他事项的, 按照本公司协助执法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7

19 第八章查询 第四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在我公司柜台通过提供质押 交易合同序号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五十条 涉及质押登记查询其他事项的, 按照本公司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的相关 规定办理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申报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登记费按照本公司现行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 详见附件 ) 质押登记费由融入方交纳,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每笔以质押证券面值千分之一, 最高不超过 100 元的标准在初始交易时收取交易经手费 交易经手费由融入方缴纳, 本公司代为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第五十三条出质人查询证券冻结信息和质权人查询质押标的物信息, 免费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指南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实施 18

20 附件 : 质押登记收费标准 质押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券种 收费标准 质押登记 股票 500 万股以下 ( 含 ) 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 收取, 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 收取 基金 500 万份以下 ( 含 ) 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 收取, 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 收取 债券 500 万元以下 ( 含 ) 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 收取, 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 收取 解除 部 - 免费 分解除质 押登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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