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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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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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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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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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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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Transcription: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 例如 : 藥師工作 :( 一 ) 藥品調劑及交付 ( 二 ) 藥品存貨及有效日期盤點 ( 三 ) 患者藥品衛教與諮詢 ( 四 ) 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 或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之特定地點 四 工作時間 : ( 一 ) 正常工作時間 : 1. 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8 小時, 每周不超過 40 小時, 上下班須依員工出勤確實刷卡或紀錄 2. 得視甲方業務需要, 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工作時間 1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2. 延長工作時間後, 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必須延長工作時間, 或停止例假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 工資加倍發給, 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 工資 : ( 一 ) 工資採 按月計酬, 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元 工資採 按時計酬, 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元 ( 二 ) 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 提前 順延 : 每月一次 : 於每月 日發放 ( 前月 當月 次月 ) 之工資 其他 : ( 三 ) 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四 )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金額得視每月給予之薪資做適度調整, 乙方同意且充分了解, 並要求甲方依據相關法令投保 六 例假 ( 特別 ) 休假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 ( 一 ) 例假 : 乙方每工作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二 ) 國定假日 : 除甲乙雙方同意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外, 乙方均應休假 ( 三 ) 特別休假 : 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2

七 請假 :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 終止契約 : ( 一 ) 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或第 20 條情形之一者, 應依同法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 ( 二 ) 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 並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 三 ) 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 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 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四 ) 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 不定期契約 )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應準用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 五 ) 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乙方得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 並得依同法第 17 條 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 退休 : ( 一 )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二 )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 ( 三 ) 退休金依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分別辦理 十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福利 : ( 一 ) 甲方應依法令規定, 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 加入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 二 ) 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 3

定 十二 考核及獎懲 :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辦理 十三 服務與紀律 : ( 一 ) 乙方應遵守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 二 )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 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退職亦同 ( 三 )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 四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四 安全衛生 ; 甲 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 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團體協約 工作規則 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七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書經雙方合議簽屬留存於工作單位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診所 ( 蓋診所印章 ) 代表人 : ( 簽名蓋章 ) 統一編號 : 乙方 : ( 簽名蓋章 ) 地址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

本卡建立日期 民國年月日 勞工名卡 醫療機構名稱 姓名身分證字號 出生民國年月日 性別 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民國年月日 相片黏貼處 出生地 到職日期 戶籍地址 通訊處 緊急連絡人 姓名關係連絡電話 博士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職 高中 國中 國小 其他 學 傷 歷 病 學校名稱科系所畢業或肄業畢 ( 肄 ) 業年月 重大傷病 兵役 畢業 肄業 在學年月日 畢業 肄業 在學年月日 畢業 肄業 在學年月日役別軍種兵科軍階起訖時間 公司名稱起訖時間職稱備註 經歷 事由獎懲意見日期備註 獎懲 次別年度薪資次別年度薪資次別年度薪資 1 6 11 工資 2 7 12 3 8 13 4 9 14 5 10 15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 : 勞工名卡, 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員工姓名 : 部門 / 職稱 : 診所員工薪資清冊 年度 月份 本薪 職務加給 其他津貼 獎金 加班費 應發金額 投保薪資 代扣 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 應扣金額 實付金額 勞退提繳 領款人簽章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負責人 : 會計 : 製表人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規定,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日 簽到時間簽退時間簽到時間簽退時間簽到時間簽退時間 1 17 2 18 3 19 4 20 5 21 6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27 12 28 13 29 14 30 15 31 16 員工出勤紀錄表 醫療院所名稱 : 員工姓名 : 上午下午晚上當日出勤總工 作時數 工作時間 :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延長工作時數 : 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 應保存五年 紀錄年月 : 年月 簽到時間簽退時間簽到時間簽退時間簽到時間簽退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他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日 上午下午晚上 當日出勤總工作時數

勞工請假規則 (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 下載時間 : 104 年 9 月 4 日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第 1 條 ( 訂定之依據 )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第 3 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工資照給 三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一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 公傷病假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第 7 條 ( 事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8 條 ( 公假 )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9 條 (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第 10 條 ( 請假手續 ) 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 違反規定之處理 )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 施行日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法規罰則對照表 法規條款相關法規罰則診所因應方式 第 7 條 第 17 條 第 21 條 第 23 條第 2 項 第 24 條 第 26 條 備勞工名卡 資遣費,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現行基本工資 : 月薪 20008 元 時薪 120; 日薪計算 = 時薪 * 每日約定工時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給付, 屆期未給付者, 應按次處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詳附件 每位勞工應有一份勞工名卡 舊年資未結清, 依規定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基金專戶 詳附件 三十二第三項 第四十條延長工時應報備主管機關 分機 35212 莫小姐

第 30 條之 1 第 30 條第 5 項第 32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第 35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 新制 105 年 1 月 1 日起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調整工作時間應經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調整工作時間 ( 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 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 不受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之限制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雇主不得拒絕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 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更換班次時, 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週工時之總時數不超過 168 小時, 但至少 7 天要有一天為例假日 以上稱之為彈性工時, 需勞資協商做成會議記錄 如遇有出國休診時需提前召開勞資會議 週一二三四五六日 一 8 8 6 3 8 8 例 二 8 8 6 3 8 8 例 三 8 8 6 5 8 8 例 四 8 8 6 5 8 8 例 以上稱為彈性工時詳附件 ( 打卡表需留存五年 ; 無打卡表則以記錄表方式記載 ) 抽查到請提供前三個月資料 22289111 分機 35212 莫小姐 通報後需函文至勞工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49 條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假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例假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假期應給付之工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特別休假 22289111 分機 35212 莫小姐 通報後需函文至勞工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詳如附件

第 49 條第 3 項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9 條第 5 項無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從事夜間工作 第 50 條 第 51 條第 1 項 第 55 條 第 59 條 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在妊娠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職業災害之補償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給付, 屆期未給付者, 應按次處罰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