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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 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 约能源 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

邀请招标, 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 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

( 二 )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供应 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 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 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明确, 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以及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有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 ( 二 )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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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常办函〔2007〕250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购人本部门 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列为部门集中采 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 所称分散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住所 ; ( 二 ) 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 ( 三 ) 招标实施时间 地点 ; ( 四 ) 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期限 ; ( 五 ) 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期限 ; ( 六 ) 违约责任 ; ( 七 )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 二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 三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 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 机构采购项目 ; 采购人本部门 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 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列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银川能源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 暂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院利益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和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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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采购方式 ( 一 ) 公开招标方式 同一预算项目下,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200 万元以上 ( 含 ) 的货物 服务类项目 工程勘察 设计 监理项目为 30 万元以上 ( 含 ) 200 万元以上 ( 含 ) 的工程类项目,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组织, 也

( 五 ) 招标投标环节 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由招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或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 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 由招标中心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 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 二 ) 关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国家机关 事

第三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 工程和服务之一的, 可 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采购货物的, 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 ( 一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 ( 二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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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 ( 包括中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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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 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创意征集 等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 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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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利益, 促进廉政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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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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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 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 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 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 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 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

一 什么是政府采购二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三 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四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五 如何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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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统计 上报采购信息等 第八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 无预算不采购 的原则, 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 努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组长由分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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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 可参照执行 三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 : ( 一 ) 采用资格预审的,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 ( 二 )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 三 )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附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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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 以下简称 采 购人 ) 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 是指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明确中标产品 价格和服务条件, 并以框架协议的形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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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第四章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 资信证明文件 第六章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0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中标以及废标...22 第八章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招标公告 ) 经学校批准, 我校现对安徽农业大学 2015 年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招标采购开展竞争性谈判, 欢迎具备条件的信息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 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 项目编号:AHAU 项目名称:2015 年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 3 采购方式: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3 日正式开业, 总部选址大连 公司注册资本 35.3 亿元人民币, 由东方资产 国电电力 融达投资 大连港集团 大商集团 时代万恒 新光集团 一方地产等 17 家股东构

Transcription: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 以下统称 招标采购单位 ) 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 以下简称 货物服务 ) 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 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 以下简 称 投标人 ), 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 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 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 一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二 )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 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 ( 三 ) 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 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 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3

( 一 ) 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法 ; ( 二 ) 招标项目的名称 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 ( 三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四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 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 ( 五 )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投标邀请 ; ( 二 ) 投标人须知 ( 包括密封 签署 盖章要求等 ); ( 三 )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 资信证明文件 ; ( 四 )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 ( 五 )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 要求和数量, 包括附件 图纸等 ; ( 六 )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 ( 七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 ( 八 ) 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 ( 九 )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及地点 ; ( 十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 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 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 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 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 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在财政部 5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 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 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 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为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 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 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7

投标人投标时, 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 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 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 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 采购人 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 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 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经确认无误 后, 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 价格折扣 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 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 报价表 )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 ( 报价表 ) 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 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一 )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 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 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二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应予废标, 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 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 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并作出评价 ; 9

( 二 ) 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 ( 三 )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 ( 四 ) 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 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 技术复杂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 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 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 熟悉市场行情,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守招标纪律,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 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10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纪守法, 客观 公正 廉洁地履行职责 ; ( 二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三 )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 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 ( 四 ) 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 ( 五 )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 ( 六 ) 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 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 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 性要求前提下,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 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 价格 技术 财务状况 信誉 业绩 服务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11

评标时,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 打分, 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 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 =F 1 A 1 +F 2 A 2 + +F n A n F 1 F 2 F 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 A 1 A 2 A 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 1 +A 2 + +A n = 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 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 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 ( 包括技术 财务状况 信誉 业绩 服务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 的汇总得分, 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以商数 ( 评标总得分 ) 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 =B /N B 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 1 A 1 +F 2 A 2 + +F n A n, 其中 : F 1 F 2 F 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 1 A 2 A 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 1 +A 2 + +A n =1) N 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 12

( 一 ) 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 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二 ) 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 (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 ) 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三 ) 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综合比较与评价 ( 四 )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 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 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 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 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否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 13

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 以此类推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 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 采用性价比法的, 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 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六 )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 开标日期和地点 ; 2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 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 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 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在资格性 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一 )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 ( 二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 签署 盖章的 ; 14

( 三 )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 ( 四 ) 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 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 二 ) 至第 ( 四 )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 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 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 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此类推 15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 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 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 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 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 与中标供应 16

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 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 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并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二 )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 ( 三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17

( 四 )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 ( 五 )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 六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 ( 七 ) 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八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九 )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 招标文件 评标报告 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 ( 十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18

( 四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 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 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 终止招标活动, 依法重新招标 ; ( 二 ) 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 ( 三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 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 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 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招标 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 三 ) 与招标采购单位 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 四 )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 情节严重的, 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通报 : ( 一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 ( 二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 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 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 ( 三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0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 二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 三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 四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 五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 )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21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 责令改正 ; 由该单位 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 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 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复议, 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 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2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1999 年 6 月 24 日颁布实施的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财预字 [1999]363 号 ) 同时废止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