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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税政 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有关县 ( 市 ) 财政局, 厅机关各处 ( 室 局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立 改 废情况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我们对 2009 年制定的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6 年 6 月 12 日 1

2 附 件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目 录 第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法 部分 第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公司法 部分 第三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部分 第四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部分 第五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部分 第六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部分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 及实施条例部分 第八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部分 第九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

3 注册会计师法 部分 第十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 第十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部分 第十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部分 3

4 第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法 部分 一 违反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 二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 四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 五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六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 七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 八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 4

5 ( 九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 十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 40% 以下, 致使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 40% 以上 60% 以下, 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5

6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 60% 以上 80% 以下, 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 80% 以上的, 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二 ) 私设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薄, 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会计账薄, 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6

7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会计账薄, 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 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三 )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7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四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 8

9 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9

10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五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会计事项产生影响,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会计事项产生影响,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 10

11 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六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11

12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涉及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七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12

13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涉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涉及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八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少量辅助性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

14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一般性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部分重要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九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4

15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能够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但不能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经告诫仍不能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至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十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15

16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 4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 40% 以上 6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 60% 以上 8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 80% 以上 ; (2)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不符合任职条件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 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6

17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5%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5%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8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 17

18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10% 以上 20% 以下的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10% 以上 20% 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20% 以上 3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20% 以上 30% 以下 ; (3) 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 (4) 多次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 违反 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19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8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19

20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 (2) 多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 (3)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 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 违反 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3%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3% 以下 ; 20

21 (3)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3% 以上 6%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3% 以上 6% 以下 ; (3)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6% 以上 15%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6% 以上 15% 以下 ; (3)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15% 以上 3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15% 以上 30% 以下 ; (3) 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 (4) 隐匿 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 (5)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 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 (6) 多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 21

22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23 第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公司法 部分 一 违反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 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公司违反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违反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违反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23

24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违反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 4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 40% 以上 6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25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 60% 以上 8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 80% 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26 第三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部分 一 违反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 二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 三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 四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的 ; ( 五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26

27 ( 一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对会计事项产生影响,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涉及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27

28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纠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二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涉及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8

29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三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1) 多计或者少计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5% 以下 ; (2) 多计或者少计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5%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多计或者少计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 ; (2) 多计或者少计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29

30 (1) 多计或者少计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10% 以上 20% 以下 ; (2) 多计或者少计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10% 以上 2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多计或者少计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20% 以上 ; (2) 多计或者少计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20% 以上 ; (3) 多次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四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的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0

31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涉及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 涉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五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经教育能够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且如实提供有关情 31

32 况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教育能够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但不能如实提供全部有关情况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告诫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至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2

33 二 违反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 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5%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5%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予以通报, 对企业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3

34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10% 以上 2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10% 以上 2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20% 以上 3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20% 以上 30% 以下 ; (3)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 (4) 多次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 违反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 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34

35 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3%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3% 以下 ; (3) 隐匿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3% 以上 6%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3% 以上 6% 以下 ; (3) 隐匿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6% 以上 15%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6% 以上 15% 以下 ; (3) 隐匿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36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15% 以上 30% 以下 ; (2)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15% 以上 30% 以下 ; (3)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 (4) 隐匿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 (5)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 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 (6) 多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 :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37 第四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部分 一 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 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二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 三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2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 37

38 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5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50% 以上 8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80% 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5%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38

39 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2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5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50% 以上 8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39

40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80% 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5%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2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50% 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50% 以上 80% 以下 40

41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 80% 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5%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二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41

42 ( 三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43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30%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4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0% 43

44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20%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25%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45 ( 三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非法获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0%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非法获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非法获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45

46 20%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非法获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5%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单位挪用 骗取财政资金 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单位挪用 骗取财政资金 贷款 46

47 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单位挪用 骗取财政资金 贷款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30%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单位挪用 骗取财政资金 贷款在 100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资金 4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5%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47

48 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 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 二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48

49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49

50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50

51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52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尚未使用或者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53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 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53

54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8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至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55 第五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部分 一 违反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 以上财政部门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 ( 二 ) 伪造 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 ; ( 三 ) 伪造 变造或买卖 使用伪造 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 55

56 票据 ; ( 四 ) 转借 转让 代开 买卖 涂改 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 ( 五 ) 串用各种票据 ; ( 六 ) 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擅自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擅自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 56

57 非税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擅自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擅自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伪造 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 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尚未使用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58 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或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 58

59 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伪造 变造或买卖 使用伪造 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伪造 变造或买卖 使用伪造 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 变造或买卖 使用伪造 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 变造或买卖 使用伪造 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 59

60 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 变造或买卖 使用伪造 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转借 转让 代开 买卖 涂改 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转借 转让 代开 买卖 涂改 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 转让 代开 买卖 涂改 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 60

61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 转让 代开 买卖 涂改 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 转让 代开 买卖 涂改 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 ) 串用各种票据 串用各种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串用各种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61

62 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串用各种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串用各种票据, 造成国家财政非税收入损失 5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63 第六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部分 一 违反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 二 )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 ( 五 )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 六 ) 违反规定生产 使用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 七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 八 )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 63

64 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 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按以下标准裁量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64

65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65

66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66

67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 变造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伪造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尚未使用或者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67

68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68

69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伪造的财政票据监 ( 印 ) 制章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五 )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规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规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规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 69

70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规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六 ) 违反规定生产 使用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违反规定生产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尚未使用及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反规定生产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反规定生产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 70

71 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反规定生产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违规印制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违反规定生产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及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七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违反规定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 71

72 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5000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8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40 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72

73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 及实施条例部分 一 违反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 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二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三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四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五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 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10 万 73

74 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因特殊原因 且符合变更方式条件, 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 造成的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二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74

75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 但提高部分不超过规定标准 10%, 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 提高部分在规定标准 10% 以上 30% 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 提高部分在规定标准的 30% 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三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存在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公告内容不完整, 变更内容不详细等信息不透明行为, 导致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基础不平等 ; (2) 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需求 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 组织现场勘察 项目答疑等项目信息, 导致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基础不平等 ; (3) 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的参与采购活动的费用限制潜 75

76 在供应商参与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 以各种借口阻挠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 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 (2) 设定的资格条件 技术 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 ; (3) 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评审细则, 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4) 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地 ; (5) 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 条件的设置指定或指向特定产品或供应商 ; (2) 条件的设置存在地区保护或行业封锁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四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但协商内容未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 未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的 76

77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协商内容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 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非法干预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 评定标准成交标准进行评审, 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导致招标活动失败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五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未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但未造成供应商经济损失, 并已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协商同意,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无故未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 77

78 订合同, 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无故拖延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 或者销毁 隐匿 隐藏检查资料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或者推诿 拖延时间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以恐吓 威胁等手段,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78

79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 违反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四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 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10 万 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该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 79

80 七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执行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金额或价值不满 2000 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金额或价值 2000 元以上但不超过 4000 元的 ;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金额或价值 4000 元以上但不超过 5000 元的 ; (2)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导致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 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纪律处分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0

81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但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并提供真实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未主动改正, 经核查或其他渠道获取真实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导致监督检查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四 ) 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开标前泄漏标底, 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标底信息扩散, 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未参与投标, 标底泄漏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81

82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开标前泄漏标底, 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参与投标, 影响中标结果,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开标前向多人或多家供应商泄漏标底, 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参与投标, 影响中标结果,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违法所得,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 违反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 82

83 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 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 或者虽未永久缺失, 但影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 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 严重影响评标过程 中标 成交结果 项目执行, 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或者骗取 侵占 挪用国有资产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 违反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 83

84 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四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 成交无效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伪造 变造 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 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但提供的虚假材料未直接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4

85 (1) 伪造 变造 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 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且提供的虚假材料直接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 (2) 伪造 变造 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 属于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 成交的 ; (3) 伪造 变造 借用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 (4)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 3 份以上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或者提供多份虚假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 (2) 三年内两次以上提供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或者虚假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 ; (3)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85

86 (1) 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 排挤其他供应商 ; (2) 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 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 成交机会 ; (2) 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资格性要求, 或者产品 服务存在实质性缺陷, 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 成交机会 ; (3) 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影响评审结果 或者影响合同订立与履行, 或者造成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的 ; (4) 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在一个项目中诋毁 排挤两个以上供应商或者在三年内两次以上诋毁 排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86

87 (2) 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裁量处罚标准按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裁量处罚标准执行 ( 四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不满 2000 元的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87

88 (1)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现金 有价证券 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2)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导致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但协商内容未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 未实质性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协商内容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 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 (2)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导致采购项目废标或者采购活动失败, 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 (3)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88

89 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非法干预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 评定标准成交标准进行评审, 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 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89

90 以恐吓 威胁等手段,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 违反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在 10% 以上 30% 以下 ; (2) 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但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1)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在 30% 以上 50% 以下 ; (2) 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90

91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1)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在 50% 以上 ; (2) 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或者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处罚标准 : 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六 违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 二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 三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 五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 六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 七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91

92 ( 八 ) 对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 九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 十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 一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因特殊情形 且符合变更方式条件, 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2)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符合规定, 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 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采购其他方式采购, 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的 ; (2) 招标采购方式程序未按照规定实施的 ; (3)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的, 未按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92

93 (1) 擅自变更方式后适用方式不当, 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 (2) 一年内两次出现擅自变更方式 未按规定的程序实施等违反 政府采购法 及其 实施条例 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二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 信息公告内容发布不完整, 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变更内容不详细等信息不透明行为 ; (2)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与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 ; (3) 信息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 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2) 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 未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93

94 (1) 应发而未发政府采购信息的 ; (2)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虚假 不良等信息, 造成恶劣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三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 未预留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2) 采购文件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内容但不明确 ; (3)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 采购的进口产品为国家鼓励进口产品, 或者采购项目中有部分产品为非鼓励进口产品, 但进口产品占项目总金额不超过 10% 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 采购文件中未规定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措施 ; (2)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 采购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 或者采购项目中有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 但进口产品占项目总金额超过 10% 的但不超过 50% 的 ; (3) 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企业 ; (4) 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 (5)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94

95 (1) 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的产品 ; (2)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 采购限制进口产品, 或者采购项目中有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 但进口产品占项目总金额超过 50% 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采购人需求不完整 不明确, 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需求不完整 不明确, 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造成国家财产直接损失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需求不完整 不明确, 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 95

96 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求, 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造成国家财产直接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五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但抽取专家人数不足,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专家比重不足 2/3; (2)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但提交抽取申请的专业与评审项目不对应 ; (3)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 没有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补抽, 而是自行推荐专家补充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库中抽取 ; (2)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一部分专家, 自行选定一部分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裁量处罚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非法自行指定评审专家的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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