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拾壹 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一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計畫 依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内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 第七點規定 : 以區段徵收 重劃 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地區內之巷道, 其開發計畫已登載辦理改道或廢止, 並經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實施者, 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前項整體開發, 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時, 由該機關逕依開發計畫實施進度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公告 道路管理機關辦 理巷道改善維護, 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說明辦理 ( 一 ) 本案更新單元北側 6M 之現有巷道 ( 華興街 ) 經 102 北府城測指示 ( 定 ) 店字第 0388 號函建築線指定詳 ( 附錄七 ), 仍維持供公眾通行無廢止或改道計畫 ( 二 ) 本案更新單元臨指定建築線 6M 現有巷道 ( 華興街 ) 其中 892 地號土地 1 筆部份座落本更新單元內為華興街 13 巷, 該土地所有權人已同意參與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簽認同意書需辦理土地逕為分割廢止現有巷道 ( 華興街 13 巷 ) 其詳細位置, 面積如 ( 圖 11-1, 圖 11-2) 圖例說明 : 1. 更新單元範圍 2. 892 地號範圍 3. 逕為分割土地範圍 圖 11-1 擬分割 892 地號土地位置圖 註 1:892 地號全部面積 782.09m 2 分割後保留 398.40m 2 註 2: 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地籍分割後為準 圖 11-2 892 地號部份使用面積計算圖 S 1/300 11-1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強度 本案更新單元基地座落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 依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 月 變更新店都市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 書 其相關規定如下 : ( 一 ) 依其第陸項第四點規定 : (1) 土地使用分區種類 : 第四種住宅區 住宅區 (2) 法定建蔽率 :50% (3) 法定容積率 :300% ( 二 ) 依其第陸項第十六點規定 : 建築基地符合前述各項獎勵條件, 得同時適用之, 各項獎勵面積及容積移轉之總和, 除符合下列規定外, 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50%: (1) 距捷運車站用地或火車站周邊 30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100% (2) 距捷運車站用地或火車站周邊 300 至 50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80% (3) 建築基地地跨前二款規定範圍線者, 應依建築基地於各該範圍內面積分別核算, 作為該建築基地各項獎勵面積及容積移轉之總和上限 都市更新條例之建築容積獎勵, 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或捷運穿越區依相關法令規定得提高或放寬之容積, 不受本點之限制 三 申請容積獎勵後土地使用強度 ( 一 ) 建蔽率檢討 ( 法定建蔽率 50%) 1. 使用基地面積 9419.37 m2 2. 允建建築基地面積 =9419.37 m2 (50%-15%)=3296.78 m2 3. 規劃建築面積 3247.85 m2, 詳 P.11-5~6 頁 ( 圖 11-3~4) 4. 規劃建蔽率 =3247.85/9419.37=34.48% < 35% (OK) ( 二 ) 容積率檢討 ( 法定容積率 300%) 1. 法定基準容積 28258.11 m2 2.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11362.48 m2 3. 土管容積獎勵 3956.14 m2 4. 容積移轉 8477.43 m2 5. 允建總容積為 (1+2+3+4)=52054.16 m2 6. 允建容積率 (52054.16 m2 /9419.37 m2 100%)=552.63% ( 三 ) 停車空間檢討本更新案規劃住宅 547 戶依規定每戶應附設一汽 機車位, 另依機車位數量 1/4 設置自行車位 ; 並規劃垃圾儲存空間之裝卸車位設置且不計入法定停車位數量 1. 法定汽車停車位 547 位, 自設汽車停車位 18 位 ( 含 8 位無障礙停車位 10 位來賓停車位 ), 實設汽車停車位數共 565 位 ( 不含垃圾裝卸車位 ) 2. 法定機車停車位 547 位, 自設機車停車位 18 位 ( 含 8 位無障礙停車位 10 位來賓停車位 ), 實設機車停車位數共 565 位 3. 法定自行車停車位 137 位, 自設自行車停車位 5 位, 實設自行車停車位數共 142 位 ( 四 ) 預計戶數及容納人口數本案更新後預計 547 戶, 以民國 101 年新北市戶政服務網資料, 新北市新店區平均戶量 2.4931 人 / 戶估計, 更新後計畫容納人口數為 1364 人 11-2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四 建築興建計畫 ( 一 ) 基地配置本案全區為重建區段, 為提高基地與周邊整體環境之都市安全性及增加都市綠地空間, 建築物量體皆退縮配置, 基地四周皆退縮留設大量的開放空間, 規劃設計四棟建築物, 各棟鄰棟間隔留設充分的採光 通風空間, 樓層規劃地下五層, 地上 (AB D E) 棟二十七層, (C) 棟二十八層為集合住宅 547 戶, 無店舖 辦公使用, 地下五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地上一 二層為社區公共設施與集合住宅, 三至二十七 二十八層為集合住宅 ( 詳圖 11-3 一樓全區配置圖 ) ( 二 ) 停車數量汽車 :565 輛 ( 含自行增設供來賓及行動不便使用停車位共 18 位 ) 機車 :565 輛 ( 含自行增設供來賓及行動不便使用停車位共 18 位 ) 自行車 :142 輛 ( 三 ) 樓高建築物高度二十七層樓 :90.05M; 二十八層樓 :93.35M 1F 樓高 =4.0m,2~28F 各層樓高 =3.3m 地下室開挖深度 :20.75m B1F 樓高 =4.3m,B2F~B5F 各層樓高 =3.4m ( 四 ) 結構系統本案設計結構系統設計為 S.R.C 構造 ( 五 ) 建築面積 相關圖說檢討 1. 本案建築面積檢討, 詳 P.11-4 頁 ( 表 11-1) 2. 各層各棟平面圖面積檢討 ( 一層 二層 三 ~ 五層 六 ~ 二十七 二十八層 屋突層 地下一 ~ 五層 ), 詳 P.11-7~P.11-37 頁 ( 圖 11-5~ 圖 11-35) 3. 各向立面圖, 詳 P.11-38~P.11-41 頁 ( 圖 11-36~ 圖 11-39) 4. 各向剖面圖, 詳 P.11-42~P.11-43 頁 ( 圖 11-40~ 圖 11-41) 5. 基地內私設通道檢討圖, 詳 P.11-44 頁 ( 圖 11-42) 6. 冬至日照陰影檢討圖, 詳 P.11-45 頁 ( 圖 11-43) 7. 1:3.6 建築物高度檢討圖, 詳 P.11-46 頁 ( 圖 11-44) 8. 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專章檢討, 詳 P.11-47~P.11-51 頁 ( 表 11-2 圖 11-45) 9. 新北市禁限建管制系統查詢成果表, 詳 P.11-52~P.11-53 頁 ( 圖 11-46~ 圖 11-47) 10.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詳 P.11-54~P.11-60 頁 ( 表 11-3 圖 11-48~ 圖 11-50) 11. 基地距大眾運輸系統車站示意圖, 詳 P.11-61 頁 ( 圖 11-51) 11-3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表 11-1 面積檢討表 11-4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600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一樓全區配置 ( 樓地板面積計算 ) 11-5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11-6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表 11-2 高層建築物檢討表 項次法規細目本案設計檢討 第二百二十七條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 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本建築物高度二十七層樓 :90.05M; 二十八層樓 :93.35M 第二百二十八條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 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 一 商業區 : 三十 二 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 : 十五 第二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條高層建築物之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 Ao (1+Q)A/2 Ao: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A: 建築基地面積 Q: 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 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 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二百三十二條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 供人員出入 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其設有頂蓋者, 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二百三十三條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 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 應設置緊急進口 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 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提出理論分析, 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設計評估之依據 一 基地地面以上高度超過七十五公尺者 二 結構物之立面配置有勁度 質量 立面幾何不規則 ; 抵抗側力之豎向構材於其立面內明顯轉折或不連續 各層抵抗側力強度不均勻者 三 結構物之平面配置導致明顯扭曲 轉折狀 橫隔板不連續 上下層平面明顯退縮或錯位 抵抗側力之結構系統不互相平行者 四 結構物立面形狀之塔狀比 ( 高度 \ 短邊長度 ) 為四以上者 五 結構體為鋼筋混凝土造 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以外者 六 建築物之基礎非由穩定地盤直接支承, 或非以剛強之地下工程支承於堅固基礎者 七 主體結構未採用純韌性立體剛構架或韌性立體剛構架與剪力牆或敘撐併用之系統者 八 建築物之樓板結構未具足夠之勁度與強度以充分抵抗及傳遞樓板面內之水平力者 應依高層建築物檢討法規 留設空地 : 9419.37 m2 ( 基地面積 )-3247.85 m2 ( 建築面積 )=6171.52 m2 52049.53 m2 ( 樓地板面積 )/6171.52 m2 =8.43% < 15%...OK! 27 樓落物曲線退縮設置 4.95M; 28 樓落物曲線退縮設置 9.7M 27F 落物曲線退縮檢討 = 90.05 1/2=4.74m < 4.95m... OK! 28F 落物曲線退縮檢討 = 93.35 1/2=4.83m < 9.70m... OK! ( 詳 P.11-51 頁 ( 圖 11-45)) Ao=5540.58 m2 ;Q=35%(50%-15% 都更獎勵法定建蔽率減少 ); A=9419.37 m2 Ao (1+Q)A/2 5540.58 m2 < (1+0.35) 9419.37/2=6358.07 m2... OK! 本案依規定設置 6 12 高層緩衝空間, 且設於社區中庭, 並無頂 蓋高度限制問題 ( 詳 P.11-44 頁 ( 圖 11-42)) 本案面臨 6 米現有巷道 ( 華興街 ), 各層之外牆經檢討每十公尺均 設置窗戶或開口, 符合規定 ( 詳 P.11-66~P.11-73 頁 ( 圖 11-55~ 圖 11-62 消防救災審查圖說 )) 因本案建築物高度為 90.05M 93.35M > 75M, 故均依規定檢討 辦理 11-47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項次法規細目本案設計檢討 第二百三十五條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 依規定檢討辦理 定外, 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 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值 第二百三十六條高層建築物依設計用風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干分之二 五 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 倘超過該層地震力 依規定檢討辦理 矩之百分之十, 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 第二百三十七條 高層建築物之基礎應確定其於設計地震力 風力作用下不致上浮或傾斜 依規定檢討辦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 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 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度, 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之一. 五倍以上 但剪力牆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剪力牆設計地震力之二 五倍以上, 斜撐構造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斜撐構造設計地震力之二倍以上 依規定檢討辦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高層建築物結構之細部設計應使構造具有所要求之強度及足夠之韌性, 使用之構材及構架之力學特性, 應經由實驗等證實, 且在製作及施工上皆無問題者 柱之最小設計用剪力為長期軸壓力之百分之五以上 第二百四十一條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 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 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 均應為特別安全梯, 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第二百四十二條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第二百四十三條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 除住宅 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 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 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 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第二百四十四條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 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 ( 一千一百五十公斤 ) 以上, 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 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設置 ( 詳 P.11-7~P.11-37 頁 ( 圖 11-5~ 圖 11-35))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設置 ( 詳 P.11-7~P.11-37 頁 ( 圖 11-5~ 圖 11-35)) 11-48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項次法規細目本案設計檢討 第二百四十五條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 一般配管之容許層間變位為二百分之一, 消 依規定檢討辦理 防 瓦斯等配管為百分之一 第二百四十六條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 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 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 不在此限 依規定檢討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 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 依規定檢討辦理 第二百四十八條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屋頂上或中間設備層之機械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應固定於建築物主要結構上, 其支承系統除須有避震設施外, 並須符合本規則 依規定檢討辦理 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二 主要部分構材應為不燃材料製成 第二百四十九條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 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 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依規定檢討設置 水平變位, 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 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 詳 P.11-7~P.11-37 頁 ( 圖 11-5~ 圖 11-35)) 第二百五十條 高層建築物給水設備之裝置系統內應保持適當之水壓 依規定檢討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 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 應設置中繼幫浦, 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 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 / 分, 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 / 分, 至五支為止, 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 五公斤 / 平方公分 第二百五十二條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 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第二百五十三條高建築物之避雷設備應考慮雷電側擊對應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條高層建築物設計時應考慮不得影響無線通信設施及鄰近地區電視收訊 若有影響, 應於屋頂突出物提供適當空間供電信機構裝設通信設施, 或協助鄰近地區改善電視收訊 前項電視收訊改善處理原則,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第二百五十五條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三十分鐘 弱電十五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 第二百五十六條高層建築物之升降設備應依居住人口 集中率 動線等三者計算交通量, 以決定適當之電梯數量及載容量 第二百五十七條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 其於有效防護範圍, 內得免設置 11-49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依規定檢討辦理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項次法規細目本案設計檢討 第二百五十八條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 其嗚動應依下列規定 : 一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 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嗚動 二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 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嗚動 依規定檢討辦理 三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 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嗚動 第二百五十九條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 依規定檢討辦理 一 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 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 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 ( 包括底材 ), 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 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 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 ( 一 ) 電氣 電力設備 ( 二 ) 消防安全設備 ( 三 )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 四 )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 五 )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 六 ) 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 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 七 ) 其他之必要設備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 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 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 警報 通報 滅火 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 ; 其應具功能如左 : 一 各種設備之記錄 監視及控制功能 二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三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四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五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六 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11-50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46 新北市禁限建管制系統查詢成果表 (一) 11-52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47 新北市禁限建管制系統查詢成果表 ( 二 ) 11-53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面來源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範圍公告圖查詢系統 圖 11-48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 - 新店線 11-54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表 11-3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檢討表 詳 P.11-59~ P.11-60 頁 ( 圖 11-49~ 圖 11-50) 11-55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11-56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11-57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附件一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依下列各款劃定之範圍, 均屬禁建範圍 : 一 高架段之路線及車站 : 水平方向為自捷運設施結構體外緣起算向外六公尺以內, 垂直方向為自地面起算向上至捷運 設施或行車安全之最小淨空以內, 其有屋頂者則向上至屋頂結構上緣以內, 兩者所形成之封閉區域 二 地面段之路線 : 水平方向為自捷運設施圍籬或側牆外緣起算向外六公尺以內, 垂直方向為自地面起算向上至捷運設 施或行車安全之最小淨空以內, 兩者所形成之封閉區域 三 潛盾隧道 : 自捷運隧道環片外緣起算, 向外一公尺以內環繞之區域 四 山岳隧道 : 自開挖面外緣起算, 向外延伸一倍最大內空寬度所形成之八邊形區域 五 錨固邊坡 : 自最近地表之岩 ( 地 ) 錨或岩釘起算, 沿其自身長度再加三公尺後, 向周邊延伸五公尺以內之範圍 六 通風井 : 自結構體開口面起算, 向外六公尺以內之地上封閉空間 附件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大眾捷運系統兩側依下列各款劃定之範圍, 除為附件一所定之禁建範圍外, 其上空 平面或地下區域, 均屬限建範圍 : 一 特殊軟弱地段 : 水平淨距離一百公尺以內之範圍, 但不得超過該軟弱粘土地層之最大厚度 二 特殊堅硬地段 : 水平淨距離三十公尺以內之範圍 三 過河段 : 水平淨距離五百公尺以內之範圍 四 其他地段 : 水平淨距離五十公尺以內之範圍 前項各款之範圍, 除機廠及地面段之捷運設施自圍籬或側牆外緣起算外, 其他捷運設施自其結構體外緣起算 附件三限建範圍內建築物 工程設施 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與管理範圍 項次 建築物 廣告物及工程行為項目 審核與管理範圍 一 建築物之建造 位於限建範圍內應申請建造執照 拆除執照及雜項執照之建築物 二 工程設施之構築 位於限建範圍內無須申請建造執照 拆除執照及雜項執照之工程設施 三 廣告物之設置 位於地面段及高架段捷運設施外緣水平向外十八公尺以內之廣告物設置 四 地基調查鑽孔 位於地下捷運設施外緣水平向外六公尺以內之鑽探孔 五 障礙物之堆置 位於地下捷運設施外緣水平向外十八公尺以內, 高度超過二 五公尺或水平投影面積超過二十五平方公尺之任何物品堆置 六 抽降地下水 位於限建範圍內之抽降地下水 七 管線 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位於限建範圍內超過三公尺深度以上之管線 人孔及其他形式開挖 八 地下構造物之拆除 位於限建範圍內深度超過三公尺之地下構造物拆除 九 地下鑽掘式管 涵之設置 位於地下捷運設施上方, 或其外緣上四十五度角之影響線內有捷運設施時之地下管 涵鑽掘 十 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 位於過河段限建範圍內之建造或拆除構造物 掘鑿 埋填或爆炸岩石等工程行為 註一 : 捷運主管機關得依捷運系統所採用之系統種類 規劃設計需求增修本表之審核與管理範圍 註二 : 捷運主管機關依本表之規定審核, 其行為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虞者, 得請各該管主管機關要求 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 施工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11-58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本案基地位於禁建範圍之部分皆無建築行為 位於限建範圍之部分 遵依照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七條規定辦理 圖 11-49 一層全區-禁建限建範圍套繪圖 11-59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本案於禁建範圍旁皆有做退縮規劃 (局部放大圖) 本案基地位於禁建範圍之部分皆無建築行為 位於限建範圍之部分 遵依照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七條規定辦理 圖 11-50 地下一層-禁建限建範圍套繪圖 11-60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五 防災與逃生避難構想 ( 一 ) 建築物防災依照建築技術規則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等相關規定, 規劃本基地之消防設施及防火避難空間 1. 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1) 供救助 6 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 至少應保持 4 公尺以上淨寬, 及 4.5 公尺以上之淨高 本案為 (AB D E) 棟 27 層,(C) 棟 28 層, 基地內供消防車通行留設至少淨寬 6m > 4m...OK! (2) 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盡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 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消防車自 6m 華興街轉進本案基地內通路淨寬 6m 6m...OK! 2.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1) 6 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20 公尺之建築物, 應於建築物外牆開口 ( 窗口 陽台等 ) 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車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 如外牆開口 ( 窗口 陽台等 ) 距離道路超過 11 公尺, 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本案為 (AB D E) 棟 27 層高度 90.05M,(C) 棟 28 層高度 93.35M, 於基地通路內之中庭廣場規劃一處消防車操作空間, 規劃位置對 4 棟建築皆可進行搶救...OK! (2) 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 A. 長寬尺寸 :6 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 應為寬 6 公尺 長 15 公尺以上 ;10 層以上建築物, 應為寬 8 公尺 長 20 公尺以上 B. 應保持平坦, 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本案規劃基地通路平坦順平無突出固定設施...OK! C. 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 1.5 倍總重量 本案留設消防車操作空間地板結構設計符合消防車荷重...OK! D. 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本案規劃基地通路平坦順平...OK! E. 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 11 公尺以下 本案留設消防車操作空間距離外牆開口 < 11m...OK! 註 : 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審查都市計畫消防救災動線暨空間核定表及其圖說, 詳 P.11-63~P.11-74 頁 ( 圖 11-52~ 圖 11-63) ( 二 ) 救災及疏散動線本案基地面緊臨 15 公尺中華路, 可作為基地往外緊急疏散以及接受救援運輸的緊急道路 鄰近本案之消防隊位於新店區北新路捷運新店區公所站 2 號出口旁, 在 3 分鐘內便可到達本基地, 鄰近有忠信營區 崇光女中 中正國小等學校及瑠公公園 三民公園等用地, 可作為本建築基地鄰近的緊急避難及災後安置收容場 本案為 27 28 層, 於基地通路內之中庭廣場規劃一處 8m x 20m 消 防車操作空間...OK! 11-62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52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審查文件 11-63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11-53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審查圖說 11-64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54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審查檢討 11-65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11-55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66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56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67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57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68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58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69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59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70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60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71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61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72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圖 11-62 消防救災空間圖說 11-73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舖 圖11-63 消防救災空間鋪面圖說 11-74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