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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60 号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 以条款... 约定.. 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2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周岁 7.3 医院 7.4 初次确诊 7.5 恶性肿瘤 7.6 毒品 7.7 现金价值 7.8 有效身份证件 7.9 专科医生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电子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电子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 ( 见 7.1) 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 ( 见 7.2) 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 ( 见 7.3) 初次确诊 ( 见 7.4) 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 见 7.5), 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 见 7.6);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见 7.7)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时,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1)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8); (2) 由医院专科医生 ( 见 7.9) 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时, 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恶性肿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恶性肿瘤保险金, 但在实际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前身故, 恶性肿瘤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 由我们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 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 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6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 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 依此类推 7.3 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 院, 不包括以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 构 7.4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 若 :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2010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的时间, 由于 初次确诊 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前, 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2) 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的时间, 由于 初次确诊 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 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3) 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5 月 5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的时间, 由于 初次确诊 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 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7.5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 现金价值 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1-35%) (1-N/M), 其中,N 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 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M 指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对 应的天数 7.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9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