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安全訓練課程 主辦單位 : 經濟部能源局 承辦單位 : 資策會 1
大綱 一. 用電安全事故案例二. 觸電緊急處理三. 用電安全網站四. 用電安全文宣宣導品五. 電工 / 科技新知六. 用電安全專線七.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2
歷年全國火災數與電氣設備火災統計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 104 年月 2 月 17 日公佈之 全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表 指出,94 年至 103 年間, 因 電氣設備 事故 導致火災之次數, 高達 30% 以上, 蟬聯歷年起火原因之首 全國火災前三名起因 1. 電氣設備 2. 人為縱火 3. 煙蒂亂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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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安全事故案例 電流通過人體, 引起人體組織損傷, 嚴重局部壞死 電流種類 交流電流 (ma) 直流電流 (ma) 不同電流對人體的危害 男 女 男 女 1.1 0.7 5.2 3.5 有刺痛感覺 9 6 62 41 肌肉尚可自由活動 16 10.5 74 50 肌肉無法自由活動 23 10 90 60 肌肉僵硬呼吸困難 100 100 500 500 有心室顫動可能 資料來源 :http://www.femh.org.tw/epaperadmin/viewarticle.aspx?id=1736 5
兩兄弟遭電擊雙送命, 老闆下跪致歉 事故經過 高雄市發生電擊意外, 一對李姓兄弟檔在工廠裡修理機器, 結果弟弟不慎被電擊, 哥哥急著上前搶救也被電昏, 醫師表示 : 被 220 伏特的電電到, 心臟當場停止, 弟弟送到這裡, 哥哥送小港醫院, 盡全力搶救, 救了 1 個小時, 兩個都沒救起來 趕到 醫院的業者, 看到員工的遺體, 立刻流淚, 資料來源 :TVBS 新聞台 下跪道歉 6
兩兄弟遭電擊雙送命, 老闆下跪致歉 違反法規 法規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18 條 除下列各處所外, 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 : 一 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 避雷器之接地 三 特高壓支持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 低壓電路與一五 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 屋內使用接觸導線, 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 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 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 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持物之接地 九 X 光及醫療裝置 一 電氣防銹裝置之陽極 一一 電氣爐 電解槽等, 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7
兩兄弟遭電擊雙送命, 老闆下跪致歉 違反法規 法規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52 條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 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 使用除電劑 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第 256 條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第 257 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 檢查 油漆等作業時, 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 不在此限 第 258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 一 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 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第 272 條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 防護具 活線作業用工具等, 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 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 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8
兩兄弟遭電擊雙送命, 老闆下跪致歉 解決方法 觸電造成的傷亡與通過人體的電流大小有關, 無論是 220 伏特或 110 伏特, 人若誤觸, 也會因為通過的電流過大而生意外 電器設備技術上如何防止感電災害方法有 : 1. 隔離 2. 絕緣 3. 防護 4. 接地 5. 安全保護裝置 然而實際上當漏電事故發生時, 有時並不能完全達到人體保安上的要求, 如果要使接地能充分發揮防止感電功能, 建議應配合其它安全防護裝置一起使用 ( 例如漏電斷路器 ) 從事低壓 / 高壓電路之相關工作, 均應配用絕緣手套與絕緣鞋 9
工廠電動鐵捲門, 馬達短路起火 事故經過 某工廠負責人於 7 時許打開鐵捲門進入廠區後, 隨即將鐵捲門關閉, 接著大約經過十分鐘就見到電動鐵捲門馬達冒出火花, 立即打 119 報案等待消防隊到來並將電源總開關關閉 經調查發現, 發生火災當天的前天夜晚有下雨, 工廠無遮雨棚, 電動鐵捲門馬達易受雨水侵襲加 上鐵捲門電源保持常開, 當日負責人使用鐵捲門, 資料來源 : 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電動馬達運轉, 線路遇水產生熱造成短路起火燃燒 10
違反法規 法規 : 電業法 工廠電動鐵捲門, 馬達短路起火 第 42 條 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 並記載檢驗結果 第 43 條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經檢驗合格時, 方得接電 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 每三年至少檢驗一次, 並記載其結果, 如不合規定, 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前項之檢驗, 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11
解決方法 工廠電動鐵捲門, 馬達短路起火 1. 業者應符合電業法規定, 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 每三年至少檢驗一次 留意馬達使用壽命, 老舊馬達應換新, 以避免意外發生 2. 廠區未營業時間, 電源總開關須關閉, 勿保持電流流通狀態 3. 馬達上方應增設遮雨棚, 以避免馬達接觸水滴使電阻變大 4. 廠區消防安全設備設施應符合規定, 避免火災蔓延與擴大 5. 住家 工廠有裝設電動鐵捲門, 最好加裝小門利於停電 電線短路或火災時逃生 其他新聞 : 工廠起火, 老闆抱著滅火器進去滅火, 但鐵捲門疑遭高溫破壞短路, 瞬間降下阻斷生路 12
220V 徒手活線接線作業感電事故 股份有限公司工務部養護課專員陳 於九十一年十月十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於該公司地下一樓甲申麵包柜前之公用走廊上方之輕鋼架內進行電源接線作業, 疑因感電而靜坐於八尺高之鋁製合梯上, 雙手置於輕鋼架上 該公司之保全人員葉 先生於凌晨一時許巡邏現場時呼叫其名字未見回應, 遂立即電報 119 並通知於地下二樓休息之工務部副理馬 先生到場, 馬副理以手碰觸陳員小腿, 發現陳員身體已呈僵硬狀 隨即由 119 消防救護人員到達並進行現場急救, 經送馬偕醫院急救無效死亡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3
220V 徒手活線接線作業感電事故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4
220V 徒手活線接線作業感電事故 災害原因分析..本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范 欽法醫相驗尸體認定, 其直接死亡原因為心肺衰竭, 而死亡之先行原因則為觸電所引 本案罹災者跨坐於鋁合梯上, 頭部及雙手均位於天花板上 ( 輕鋼架內 ) 從事銜接 220 伏特電線活線作業, 已接好白色並包紮絕緣膠帶 ( 中性線, 與地同電位 ), 若系受電擊可能有下列兩種情形.. ( 一 ) 擬將黑色電線接上紅色電源線, 右手接觸紅色銅線, 左手觸及黑色端致構成感電回路 ( 二 ) 右手接觸紅色銅線, 左手或雙手以上 ( 包括頭部 頸部 肩部 上胸博 ) 觸及輕鋼架或周邊管路, 構成感電對地回路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5
220V 徒手活線接線作業感電事故 災害防止對策 : 輕鋼架天花板上之作業, 因空間窄小有限, 容易構成感電迴路, 建議下列兩點對策 : ( 一 ) 採停電作業, 電源開關切斷, 上鎖掛 禁止送電 標示, 並於作業區相關部分確實以檢電器具檢查, 確認為無電狀態才可進行作業 ( 二 ) 如須進行活線作業, 則應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6
刀型閘刀開關裝接方式相反致勞工作業中碰觸帶電閘刀感電災害發生經過 : 據負責人鄭 稱 : 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早上八時許, 外勞阿佑騎腳踏車至攪拌機之攪拌勾拋光加工處所 ( 台中縣豐原市豐勢路一段五七 巷 XX 號 ) 工作, 我與罹災者兩人在臥式拋光機左右兩側皮帶輪處, 從事攪拌機之攪拌勾拋光作業, 至約當日上午十一時許我先離開參加叔叔的結婚喜宴, 我給付外勞阿佑錢, 請他中午自己去外面吃飯, 並交代他可先在儲藏室內休息等待我回來再繼續工作, 我參加喜宴後前去探望住院的岳父, 至約當日下午十七時四十五分許回到工作處所, 發現外勞阿佑已側躺在攪拌機攪拌勾半成品堆上, 雙手置於胸前, 頭朝向東方, 我便立即打電話聯絡 119 派救護車將罹災者載往省立豐原醫院急救, 醫生表示罹災者於到院前已死亡, 時間約當日下午 六時許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7
刀型閘刀開關裝接方式相反致勞工作業中碰觸帶電閘刀感電 接線錯誤方向相反 電 源 側 負 載 側 帯電閘刀距離絕緣護蓋約 1 公分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8
刀型閘刀開關裝接方式相反致勞工作業中碰觸帶電閘刀感電 災害原因分析 : 為罹災者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七時四十五分許操作臥式拋光機時, 可能是左手要拿著黑油塊或塑膠刷時, 因拋光機之閘刀開關其電源側與負載側之配線裝置相反, 其裝接方式使該開關停放於開路位置時, 刀片帶電, 致使其左手食指碰觸到閘刀開關縫隙的帶電部位, 造成感電, 致使罹災者遭閘刀開關電力設備電擊死亡, 經送醫急救中因傷重不治死亡 ( 一 ) 直接原因 : 遭臥式拋光機之閘刀開關電力設備電擊心臟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 二 ) 間接原因 : 不安全狀況 : 刀型閘刀開關裝接方式, 未使該開關停放於開路位置時, 刀片不帶電 不安全動作 : 開啟臥式拋光機電源時, 未將閘刀開關按到底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19
刀型閘刀開關裝接方式相反致勞工作業中碰觸帶電閘刀感電 災害防止對策 ( 七 ) 雇主對於臥式拋光機之刀型閘刀開關裝接方式, 應使該開關停放於開路位置時, 刀片不帶電, 並應依電業法規規定施工, 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 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 條 : 刀型開關除雙投式者外, 其裝接方式應使該開關停於開路位置時, 刀片應不帶電 ) ( 八 )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 對於所有工作人員應規定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 並確實使閘刀開關之刀片不致帶電外露 ( 九 ) 雇主對於臥式拋光機之閘刀開關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20
從事空調機房穿線作業發生勞工因感電死亡職業災害 災害發生經過 : 93 年 8 月 3 日 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負責人楊 帶二名施工人員謝 沈員至地下 1 樓空調機房從事開關 插座 照明 器具安裝及結線之活線作業 下午 17 時 20 分左右勞工謝 至 1 樓後門領材料,17 時 50 分返回機房時卻找不到沈員, 此時聽到風管上方手機在響, 當其爬上合梯即發現沈員坐於風管偵煙感測器上, 身體左肩前傾靠在牆壁, 左手握住電源線未放開, 謝員立即呼救, 由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 工程師斷電, 謝員將沈員由風管上方移下, 經 飯店醫護人員通知 119 送至台大醫院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21
從事空調機房穿線作業發生勞工因感電死亡職業災害 ( 感電迴路 ) 罹災者沈 以右手握老虎鉗夾住紅色線皮, 左手握住電源線 ( 當時雙手均未戴絕緣手套 ) 以拇指推向老虎鉗頭 ( 金屬導體 ), 欲將紅色線皮剝除時, 老虎鉗頭觸及紅色線皮內之電源線 ( 對地電壓 214 伏特 ) 致電流沿左手拇指虎口處 ( 有燒灼痕跡 ) 進入身體, 經心臟 臀部 潮濕衣物 風管偵煙感測器控制箱 大地, 形成迴路, 導致感電死亡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22
從事空調機房穿線作業發生勞工因感電死亡職業災害 災害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 : 感電 間接原因 : 不安全狀況 : 於地下 1 樓空調機房風管上方從事照明結線之活線作業, 因作業空間狹窄悶熱, 勞工大量流汗致使衣服褲子潮濕, 且未將該區域之電源關閉即從事活線作業, 造成容易感電狀況 不安全動作 : 勞工未使用絕緣防護手套等防護具 災害防止對策 : 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資料來源 : 工安感電事故案例探討勞委會南檢所林棓司技正 23
觸電緊急處理 1. 先了解自己有無觸電的危險, 千萬不要冒冒然地接觸患者, 以防自己也遭到傷害 2. 不論有無觸電的危險, 施救者都要戴上塑膠手套 穿上雨鞋等絕緣物, 再用木棒或其他不導電的物體來移除電源 3. 將電源開關關掉, 並讓觸電者遠離電源處 4. 觀察觸電者是否呼吸已經停止, 必要時請立刻進行人工呼吸急救 5. 觸電者的心臟萬一停止跳動, 則要立刻進行心肺復甦術 6. 趕緊呼叫救護車並送醫治療 24
觸電緊急處理 1 發現有人遭感電, 勿直接觸碰傷患, 應迅速將電源開關切斷 若無電源開關, 用乾木 竹竿棒等不導 電物撥開電線 以免自身觸電 切斷電源 撥開電線 1 1 聯絡 119 復原臥式 9 立即聯絡 119 處理, 把握黃金搶救時間 若傷者不省人事, 但呼吸正常, 先把 傷者置於復原臥式 25
叫 : 確定病患有無意識 觸電緊急處理 2 叫 : 請人撥打 119 求救, 並拿 AED 過來 C(Circulation): 施行胸外心臟按摩, 壓胸 30 下 A(Airway): 打開呼吸道, 維持呼吸道通暢 B(Breathing): 人工呼吸 2 次 D(Defibrillation): AED 電擊除顫, 依據機器指 示操作進行急救 資料來源 : 台灣 AED Word 26
用電安全網站 用電安全真愛家園 網站 有電沒電看不見, 用電安全不隨便 臉書電力工程行業技術人員訓練課程報名網站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諮詢 27
用電安全真愛家園 網站 文宣推廣品 e 化教材 最新用電安全知識 網址 :http://greenmaster.ehosting.com.tw/ 28
用電安全真愛家園 網站 活動成果展示頁面 : 宣導活動影片 用電安全宣導影片 下載頁面 : 宣導教材 宣導手冊 宣導摺頁 宣導海報 回訓教材 友好連結 : 合格電器承裝檢驗查詢 電氣工程產業資訊網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等 29
有電沒電看不見, 用電安全不隨便 臉書 用電安全新聞與知識 每季粉絲團活動 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electrical.safety.tw 30
有電沒電看不見, 用電安全不隨便 臉書 次數活動名稱粉絲團活動內容 1 大家來找碴 2 教材找答案 3 誰是 slogan 金霸王 設計具有用電安全議題圖片, 讓民眾藉由選出差異之處, 宣導用電安全知識 從教材中設計簡易之問答題, 以吸引民眾閱讀宣導教材 結合創意 slogan 競賽, 讓民眾票選出用電安全最佳 slogan 金霸王, 可從創意趣味的活動中學習並牢記用電安全知識 4 動畫影片有獎徵答 設計動畫影片內相關有獎徵答, 吸引民眾觀看動畫影片, 藉以宣導相關用電安全知識 31
電力工程行業技術人員訓練課程報名網站 104 年度各場次時程梯次表 網址 :http://ecetc.sid.iii.org.tw/ 32
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諮詢 電器承裝業法規 時程梯次表 業務承辦單位查詢 http://ecem.iisigroup.com/ecem_public/ 可查詢縣市政府承辦單位聯繫資料 查詢場次時間梯次表 33
用電安全專線聯絡電話 用電安全諮詢專線 :07-3394105 ( 專員提供用電安全諮詢服務 ) 技術士回訓課程報名專線 : 07-3394105 江先生 07-9667241 曾小姐傳真 :07-3391170 34
電工 / 科技新知 隨世界各國節能減碳政策推動, 及能源消費需求變化快速, 國際電工技術不斷精進, 以下分享相關電工 / 科技新知影片介紹, 以供參考 智慧電網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風力發電系統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In-Synergy 節能系統 影片來源 :Scientific American 35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爰制定本法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 救濟及處理程序, 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 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 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 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受僱者 : 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 求職者 : 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 雇主 : 指僱用受僱者之人 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視同雇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 視為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 實習生 : 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 要派單位 : 指依據要派契約, 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 派遣勞工 :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 派遣事業單位 : 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 薪資 : 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薪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 復職 :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36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6-1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勞動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為審議 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任期兩年, 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 其中經勞工團體 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 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 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 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 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 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 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 得給予經費補助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37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 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 獎懲 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 規避前項之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僱,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規定或約定無效 ;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38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三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12 條 第 13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9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 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0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雇主不得拒絕 : 一 歇業 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 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 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1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雇主不得拒絕 : 一 歇業 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 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 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提供下列設施 措施 : 一 哺 ( 集 ) 乳室 二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 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 ( 集 ) 乳室 托兒設施 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 懷孕 分娩 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 應採取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雇主僱用因結婚 懷孕 分娩 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 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42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2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 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 受有損害者,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 有求償權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 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前三條情形, 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 逾十年者, 亦同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 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 負舉證責任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 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43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 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 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 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 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 評議或處分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 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 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44
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第六章罰則 第 38 條第 38-1 條第 39 條第 40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章附則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 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 自公布日施行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