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 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 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 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 不合理的行為 換句話說, 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 甄試 勞動條件 陞遷 調職 獎懲 訓練 福利或解僱條件時, 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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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別工作平等實例解析 徐卿廉 07 壹 性別平等部份 一 禁止就業歧視適用範圍的規範內容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之規定 3 我國就業歧視一共有 16 種 :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2 項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 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 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 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 招募 引進或管理事項, 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 包括下列類別 : 一 生理資訊 : 基因檢測 藥物測試 醫療測試 HIV 檢測 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 心理資訊 : 心理測驗 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 個人生活資訊 : 信用紀錄 犯罪紀錄 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1

2 二 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 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 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 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 不合理的行為 換句話說, 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 甄試 勞動條件 陞遷 調職 獎懲 訓練 福利或解僱條件時, 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 條件或表現, 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 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因素, 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 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 這樣就是 就業歧視 歧視 = 不平等之對待 發揮同理心, 職場更溫馨以下我們先介紹就業歧視的兩種態樣, 以及在職場每個階段可能發生的就業歧視行為, 提供勞工朋友參考 什麼是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 就業歧視 有兩種態樣 : 直接歧視 與 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 可以從雇主的決定或措施其表面清楚明白的觀察發現, 雇主是觸犯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之規定, 就業歧視規範之 16 種因素, 做為僱用或決定的限制要求 舉例 : 雇主招募時想聘用指定性別的人, 便是直接 性別 歧視 勞工是單身的懷孕人士, 而雇主決定福利只給予合法結婚的人士, 便屬 婚姻 狀況歧視 雇主在得知員工懷有身孕時, 即因此解僱, 這就是 懷孕 歧視 間接歧視 則是當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表面上是中性客觀的, 但實施結果卻會對具備某種特質條件的求職人或受僱人, 造成不利影響 舉例 : 雇主招募時, 限制應徵人員不得有 老花眼, 便是對中高齡者的應徵機會, 造成不利 ; 此做法便是間接的 年齡 歧視 2

3 又例如雇主以維護企業形象為由, 規定員工應穿著制服, 卻僅提供部份尺碼, 造成求職人因無合身制服, 而無法錄取 此做法對特定容貌 ( 高矮胖瘦 ) 者或懷孕者有不利影響, 便屬於間接 容貌 或 懷孕 歧視 以下以 年齡 來說明就業歧視的可能情況 -- 就業年齡歧視有可能發生在職場中的每一個階段, 以下僅以舉例的方式來說明雇主在不同階段方面可能發生的年齡歧視行為 : 一 招募方面百貨公司招募電梯服務員 1 名, 限 歲以下, 此項招募廣告直接以年齡 ( 歲 ) 作限制, 對年滿 歲之求職者有差別待遇 二 甄試方面公司在甄試過程中, 給予所有求職者筆試機會, 但僅有未滿 歲者有機會進行面試, 且 C 公司最後所僱用員工年齡也都在 歲以下 此項僱用措施直接以年齡 ( 歲 ) 作限制, 對年滿 歲之求職者有差別待遇 三 勞動條件方面公司採行無薪休假措施因應金融風暴, 規定從事同一職務之受僱者, 40 歲以上者無薪假的天數較多,E 公司此項措施直接在勞動條件上對年滿 40 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四 陞遷方面公司規定受僱者必須年滿 3 歲方有資格升任組長 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作限制, 對未滿 3 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五 調職方面公司調動年滿 歲之受僱者前往新成立之部門推廣業務, 並規定每人每年業績須達 0 萬元, 否則考績會被打丙等 I 公司之調職政策直接以年齡作限制, 對年滿 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六 獎懲方面公司在懲戒為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受僱者時,4 歲以上之受僱者記 1 次大過就解僱,4 歲以下之受僱者記 3 次大過才解僱 此項懲戒政策對年滿 4 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七 訓練福利方面公司每年都會選派員工赴美接受訓練, 但只有 未滿 40 歲之員工 3

4 有機會被選任 M 公司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 (40 歲 ) 作限制, 對年滿 40 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八 解僱方面公司進行裁員時先解僱年滿 歲之員工,O 公司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 ( 歲 ) 作限制, 對年滿 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此外, 仍需注意 間接歧視 : 例如 : 科技業招考線上操作員, 限無老花眼者, 此項招募條件雖未直接在年齡上作限制, 但有老花眼者畢竟多為中高齡者, 故此項招募廣告會負面影響中高齡者的就業機會 當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表面上是中性客觀的, 但實施結果卻會對具備某種特質條件的求職人或受僱人, 造成不利影響, 即是 間接歧視, 提醒雇主多加留意 職場有愛性別無礙友善職場友愛家庭 提示 : 歧視情況的發生, 多源自於雇主主觀偏好影響, 例如 : 性別刻板印象 以及 家庭照顧責任 或是 年齡刻板印象 容貌外型的喜好 ; 因此勞工可建議雇主需以客觀寬宏的視野, 給與職場上的公平對待, 受僱勞工朋友必能在感恩的心態下, 發揮個人的最佳潛能 提供一個友善家庭的工作環境與制度, 是雇主責無旁貸的責任與義務, 例如 : 設置托兒設施 建立無障礙空間等 根據西方研究報告, 實施健全支持性措施的企業, 往往也會看到勞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對工作的承諾及投入也提高, 勞工的流動率下降, 甚至能幫助企業吸引到優質的人力, 從而大大增加企業的生產力及市場的競爭力 三 禁止就業歧視適用範圍保護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予以歧視 ; 其中所稱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包含下列適用對象 : 4

5 3 一 中華民國國民 二 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三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 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四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六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 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七 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 澳門居民 ( 勞動部 93 年 11 月 11 日勞職業字第 號令 ) 相關解釋函 ( 一 ) 發文者 : 中華民國勞動部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發文字號 : 勞職業字第 號要旨 : 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僱用員工, 所稱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疑義釋示全文內容 : 就業服務法第 條 1 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予以歧視, 所稱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包括下列人員 : 一 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二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 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三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 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六 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 澳門居民 相關解釋函 ( 二 ) 發文者 : 中華民國勞動部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發文字號 : 勞職業字第 號要旨 : 有關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等相關 ( 因結婚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若雇主因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居留證遭雇主拒絕僱用

6 之涉違反就業歧視禁止項目 ) 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府 99 年 12 月 7 日北市勞外字第 號函 二 查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另本部 93 年 11 月 11 日勞職業字第 號令 ( 諒達 ) 已明釋 : 所稱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包括下列人員 : ( 一 ) 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 二 )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 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 三 )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 四 )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 五 )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 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 六 ) 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 澳門居民 三 若雇主因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居留證 ( 居留事由為依親 ), 但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而拒絕僱用, 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條第 1 項就業歧視禁止 出生地 歧視項目規定 肆 申訴流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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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五 性別平等相關問題 Q1: 為什麼要制訂性別工作平等法? A: 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消弭性別職場之不平等 排除婦女就業障礙, 在消弭性別職場不平等的部分, 包括禁止性別歧視 ( 內容詳見 Q3 Q4), 排除婦女就業障礙的部分包括性騷擾之防治 ( 內容詳見 Q 至 Q7)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兩部分 ( 內容詳見 Q8 至 Q18) Q2: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為何? A: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的行業, 保障所有的受僱者 求職者於求職過程亦受本法之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雖有重疊之處, 內容也有少部分重複 ( 如產假與哺乳時間 ), 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消弭性別職場之不平等 排除婦女就業障礙, 與勞動基準法規範雇主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不同, 二者並無相互排除適用或替代之問題 Q3: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及 軍職人員 亦適用該法 但其申訴 救濟及處理程序, 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有關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分別以 公務人員保障法 教師法 所訂適用或準用範圍為界定之依據 ; 軍職人員則依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 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所訂之現役軍官 士官 士兵及國軍聘僱人員為範圍 若非前述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或 軍職人員 身份之受僱者或求職者, 其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 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Q4: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哪些情形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A: 雇主在下列情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8

9 3 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升遷 例外情形 :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各項福利措施 薪資之給付 工作價值相同者, 應給付同等薪資 例外情形 : 基於年資 獎懲 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職 Q: 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之情事, 而終止勞動契約?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 : 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 其規定或約定無效 ;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Q6: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所指情形為何? A: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有兩種情形 : 一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 二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 受僱者在工作時, 雇主 同事 客戶, 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 造成一個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 雇主利用職權, 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僱用與否 報酬 考績 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Q7: 性騷擾事件如何認定? A: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 可先向事業單位內部之申訴管道申訴,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 得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 性騷擾並無條列式的認定標準, 應就個案個別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9

10 Q8: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 雇主有以下責任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程序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 傳真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主管機關可依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情事, 而受有損害者, 雇主可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Q9: 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 雇主應如何處理? 3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 僱用受僱者 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 雇主所採取措施包括 : 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處理申訴原則 : 不公開 ; 保密 ; 當事人充分陳述 ;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自提出 3 個月內結案 ; 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斷 ; 衡酌雙方當事人權力差距 委員會決議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請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日內提出申覆 如提出申覆, 是否仍由原決定之相同委員審理申覆案, 各單位可於自訂之 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規定辦理 對申訴人 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追蹤 考核及監督, 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Q: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

11 3 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 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 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 基此,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 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折半發給工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 產假期間之薪資, 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產假期間之計算, 應依曆連續計算 Q11: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A: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陪產假三日,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陪產假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Q12: 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及期間為何?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11

12 Q1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勞 健 公 軍保等社會保險之規定為何? A: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但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 受僱者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Q14: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僱用之替代人力是否可定定期契約? A: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僱用替代人力, 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 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Q: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為何? A: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 牛乳 羊乳等亦屬之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 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設置哺乳室並非法律強制規定 Q16: 有關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為何? 3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Q17: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A: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12

13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 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Q18: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之規定為何?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 ( 一 ) 設置托兒設施或 ( 二 )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設置托兒設施 包括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設施, 其設置標準, 應符合兒童福利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機構辦理托兒服務, 或提供符合員工需求之其他托兒措施, 目的在協助員工解決托兒問題 雇主提供之托兒設施或措施, 如符合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之規定者, 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Q19: 職工福利金提供之托兒津貼, 可否視為雇主提供之托兒津貼? A: 不可以, 因職工福利金一經提撥即為全體職工所共有, 其所提撥之托兒津貼, 不得視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雇主之義務, 故不可視為雇主提供之津貼 Q: 雇主可否委託工會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單位推動托兒設施或措施? 3 A: ( 一 ) 托兒設施推動方式若非由雇主自行推動時, 亦可由雇主委託工會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置 ( 二 ) 托兒措施之提供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係雇主的責任, 然基於實務需要, 雇主可委由工會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是項業務, 惟簽約之甲 乙雙方仍為雇主與托兒機構, 至於職工福利委員會則以 委任人 隻名義簽署 ; 另有關職福會雖受委任辦理事項業務, 惟其托兒津貼之提供, 仍為雇主責任 13

14 Q21: 雇主若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 勞工是否不受保障?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因雇主並無准駁權, 受僱者只要提出適當之證明文件證明確實無法出勤,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未出勤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違反上項規定, 主管機關可依法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22: 雇主違反本法規定時, 受僱者及求職者應如何申訴? A: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時,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軍公教人員則依其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為之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如屬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之部分, 得於十日內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Q23: 如有申訴時, 究應向各地方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或是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 3 A: 兩者擇一為之 由於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訂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之規定, 因此, 如有申訴時, 得選擇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請評議, 抑可向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 Q24: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主管機關可提供什麼幫助?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 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本會據此訂定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該法提供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 法令諮詢 14

15 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民事訴訟程序 保全程序 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六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 3 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下中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 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 並採取適當之預防 糾正 懲戒及處理措施,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之相關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 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 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 一 ) 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 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二 ) 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做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 本公司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第三條本公司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 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四條性騷擾之申訴, 應以具名書面為之, 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並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有代理人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三 )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五條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得設置專線電話 傳真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六條本公司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 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 申訴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七

16 條本公司為處理第六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 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 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 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餘委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 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並為會議主席 ;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第八條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 調查及決議人員, 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 ; 違反者, 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 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並解除其選 聘任 第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 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 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 第十條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 如有必要得延長兩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收受第十三條決議書後十日內提出申覆, 並應附具書面理由, 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 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 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 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如涉及刑事責任時, 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 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三條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 考核及監督, 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 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七 事業單位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範本 3 公司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 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 16

17 條之規定, 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面書聲明, 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 以提供本公司所有員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 為維護此一承諾, 本公司特以書面加以聲明, 絕不容忍任何本公司之管理階層主管 員工同仁 ( 包括求職者 ) 顧客 主顧及第三者等, 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 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 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 包括 : (1) 雇主 ( 或高階主管 ) 對受雇者 ( 或求職者 ) 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 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 任何人 ( 包括顧客 主顧或第三者 ) 在受雇者執行職務時, 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她 ( 他 ) 造成敵意性 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她 ( 或他 ) 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她 ( 或他 ) 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 性暗示及與性 ( 或性特徵 ) 有關之言語或動作 ;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 文字及視覺資料, 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本公司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如果妳 ( 或你 ) 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 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 應立刻通知本公司人事部門之 先生 ( 或女士 ), 以便依據本公司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 做出合適之處理 本公司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 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 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公司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 並對申訴者 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 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 ( 包括誣告之情形 ), 本公司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 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 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 本公司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 員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 無故拒不參加者, 將依曠職方式受理 為確定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 並瞭解其內容, 請在所附表格中親自簽名 捌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 已將派遣勞工 技術生及實 習生納入規範 ( 育嬰留停與產檢假同時放寬 ) 發布日期 : 立法院於 3 年 月 日三讀通過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17

18 案, 勞動部表示, 此次修正重點除將要派單位及使用技術生之事業單位納入規範對象 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定義, 並加重雇主違反該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罰鍰額度, 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賦予主管機關公布違法者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按次處罰之權限 此次修法重點為 : 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 另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2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 視為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3 明訂實習生 要派單位 派遣勞工 派遣事業單位之定義 4 明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復職, 係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加重雇主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及禁止對申訴者為不利處分規定之罰鍰額度, 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6 違反訂有罰則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 相關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 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 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 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勞工或社會局 ( 處 ) 申訴, 以維權益 勞動部放寬解釋, 雇主如同意任職未滿 6 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發佈日期 : 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 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 同時保障受僱者保險權益, 勞動部放寬規定, 自本 (4) 年本 (4) 月 27 日起, 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 6 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 3 年繳納 18

19 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 3 年繳納 有鑑於實務上亦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 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6 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然是類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仍有疑義 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 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 放寬解釋, 允許任職未滿 6 個月之受僱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 半日 或 小時 為請假單位, 擇定後不得變更 發佈日期 : 為符合受僱者之實際產檢需求, 彈性運用產檢假, 勞動部今 (29) 日發布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條解釋令, 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 半日 或 小時 為請假單位, 擇定後不得變更, 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性別工作平等法 於 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增訂產檢假 日, 並於同年 月 13 日生效施行 惟自新法實施以來, 迭有民眾詢問產檢假 日可否彈性以 半日 或 小時 為請假單位, 以符合實際產檢需求 鑑於以勞工權益為最大考量, 兼顧雇主人力調配之管理需求等因素, 發布本解釋令釋疑, 主要內容如下 : 1 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 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 以 半日 為請假單位, 雇主不得拒絕 2 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 候診 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 其次數 時間亦有差異, 為利其彈性運用, 受僱者如選擇以 小時 為請假單位, 亦無不可 3 若以小時計, 日 之計算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共計 40 小時計給之 4 受僱者擇定以 半日 或 小時 為請假單位後, 不得變更 民眾如欲洽詢或瞭解產檢假請假單位相關事宜, 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 : , 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 19

20 九 企業內部性騷擾處理機制之強化 3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國內第一個明文規範雇主對工作場所性騷擾應盡防治責任的法律, 其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而雇用受僱者 人以上之雇主,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且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第 13 條第 2 項 ) 因此不論雇用人數是否 人以上, 只要是雇主,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均應作好事先防範工作場所性騷擾發生, 一旦知悉有工作場所性騷擾情形, 不論有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一律均應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如有違反, 主管機關得處雇主新台幣 萬元以上 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受僱者如發現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除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措施 ( 第 13 條第 1 項後段 ) 之規定外, 亦可依該法 27 條, 向雇主及行為人請求連帶賠償 雇主如欲免責, 須能證明已遵循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訂之防治性騷擾規定, 且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 才可能不必賠償 如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 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致受僱者受有損害者, 受僱者可依該法第 28 條, 直接向雇主請求民事賠償 換言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課與雇主 事前防範 及 事後補救 之作為義務, 要求雇用受僱者 人以上之雇主,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作為其內部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依據, 並以雇主有無採取防治措施, 是否及時啟動企業內訂之申訴調查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措施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 年度簡字第 978 號判決參照 ), 或以決定作成之組織是否合法, 所依據之考量因素, 是否與事件有必要關聯 是否遵守一般評價標準及調查程序有無遵守保密 禁止報復或其他不利對待原則 等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 年度簡字第 47 號判決參照 ), 作為雇主是否遵行防治法規及得否免責之判斷標準, 藉此責成雇主以審慎周延態度做好 事先防範 及 事後妥善處理, 以達提供受僱者免於性騷擾損害之友善工作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針對雇用人數 人以上雇主, 訂有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作為雇主訂定內部性騷擾處理機制之準據 另以雇用人數 00 人作區分, 提供企業訂定內部申訴辦法的參考範本 既是參考之用, 企業對於內部是否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委員組成人數 性別比例 開會法定人數 決議方式 懲處方法等等, 應依其規模及實際可能執行狀況訂定, 以資遵行 如前述, 是否及時啟動及遵行自訂之辦法及程序, 與有無違反雇主應作為義務, 有其關連 然在實務上, 一般企業及機關, 大多僅是依樣畫葫蘆, 將準則或範本

21 冠上企業名稱, 即作為企業內部性騷擾申訴處理辦法, 對其內容及調查處理機制之有效執行, 未必熟悉或了解 沒有性騷擾申訴案例時, 無從查覺自訂之申訴辦法與應盡之雇主防治責任 免責事由有所關連, 平時易忽略防治教育及應讓員工知悉之要求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要求 公開揭示, 訂定準則第 2 條要求 印發各受僱者 ), 一旦遇有性騷擾申訴事件時, 難免不知如何 立即有效處理, 如經受僱者向勞工局申訴, 最終遭行政裁罰的機會就很大 因此, 企業如欲預防性騷擾行為發生或避免事後未能迅速妥適處理, 遭行政處罰或遭受雇主請求民事賠償, 平時就應該 - ( 一 ) 審慎了解自訂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機制如何運作 ; ( 二 ) 利用教育訓練或其他內部宣導及傳達管道, 讓各單位主管及員工知悉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 及應遵守之保密 維護隱私 不公開處理原則 ; ( 三 ) 加強各單位主管或申訴處理人員相關性騷擾防治及調查處理知能訓練, 自行規劃或安排參加相關課程, 才能共同建立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友善工作環境, 並能為迅速妥適之處理 十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採取適當之預防 糾正 懲戒及處理措施, 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 4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 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 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 條 第 6 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 傳真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 受 21

22 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 申訴人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住居所 聯絡電話 三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 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 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 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雇主接獲申訴後, 得進行調查, 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 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 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 11 條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 雇主應視情節輕重, 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雇主應採取追蹤 考核及監督, 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 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2

23 貳 勞保部份 一 勞工保險之性質 : 原則上是團體保險 社會保險 強制加保 在職保險 到職加保及離職退保 例外 : 1. 被裁減資遣自願加保 2.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自願加保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自願加保 二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 : 1. 普通事故保險 - 分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 職業災害保險 - 分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三 投保單位 : 勞工保險係團體保險, 凡符合投保規定之單位, 均應為其所屬員工 ( 會員 學員 )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四 被保險人資格 : 1. 凡年滿 歲以上,6 歲以下之勞工, 合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者, 都應參加勞工保險 2. 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歲勞工適用之 3. 外國籍員工於加保時, 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 勞工保險的對象 : 1.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 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 獲得報酬之勞工 2. 強制加保對象 - 即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被保險人 3. 自願加保對象 - 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4. 繼續加保對象 -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各款規定之被保險人 六 保險時效 : 1. 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 入會 到訓 離職 退會 結訓當日, 填具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送勞保局申報加保或退保 2.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都是從加保表 退保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 ( 郵寄者,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 入會 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者,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3.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 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23

24 七 保險費 : 1.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 自 3 年 1 月 1 日起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的 8.% 計算 2.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 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 下班災害費率 2 種, 每 3 年調整 1 次,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3. 保險費的負擔 - 保險費的負擔, 是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 勞工保險的保險費採勞 資 政三方面分擔的方式 八 投保薪資 : 1. 投保薪資 - 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 依照 勞工保險投保 薪資分級表 的規定, 申報投保的薪資 2. 月薪資總額 - 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九 投保薪資調整 : 被保險人之薪資, 如在當年 2 月至 7 月調整時, 投保單位應於當年 8 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 ; 如在當年 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 2 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 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 1 日生效 十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1. 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共分為 19 級, 第 1 級月投保薪資是,008 元, 最高第 19 級是 43,900 元 2. 月投保薪資金額除以, 就是日投保薪資金額 3. 基本工資已核定調整為每月,008 元, 並自 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4. 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其月投保薪資下限為 11,0 元, 其薪資總額超過 11,0 元者, 應依前述規定之各等級覈實申報, 並請於投保薪資調整表上特別註明 部分工時 字樣 十一 罰則 : 勞保條例第 72 條 1.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 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 應負擔保險費金額, 處以 4 倍罰鍰 2. 雇主將勞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 4 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3.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 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 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 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 ( 包括各種保險給付 ), 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 負責賠償 24

25 4. 勞保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條第 3 項之規定, 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 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 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 處以 6 千元以上,1 萬 8 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 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十二 現金給付 : 1.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仍同舊制規定, 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參加保險未滿 3 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其他現金給付, 如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一次金 加發 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遺屬津貼 加發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喪葬津貼, 皆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 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計算 3. 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 1 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 日者, 不予合併計算 4.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老年年金給付 失能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及 老年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 參加保險未滿 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十三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 1. 勞保年金施行後, 不論是 三種年金給付 老年一次金 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於計算給付標準時, 如保險年資未滿 1 年, 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 ; 未滿 日, 以 1 個月計算 ( 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 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2. 例如 : 實際投保年資 16 年 3 個月 天, 則以 16 又 12 分之 4 年( 年 ) 計算核給 十四 勞保給付新舊制之銜接 : 3 1. 被保險人於年金施行 前 發生老年 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 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 條所定之時效者, 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2. 勞保年金施行 前 有保險年資者之給付權益, 採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制度 3.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

26 響, 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 失能或死亡給付時, 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惟經勞保局核付後, 即不得變更 十五 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 得請領給付 :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 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且符合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十六 投保單位不得先行墊付保險給付, 再請求歸墊 : 1.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請領勞保各項保險給付勿再採用墊付方式辦理 2. 勞保局於核發保險給付時, 仍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受領, 至雇主已支 付之補償費用, 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參 勞退部份 一 勞退新制之適用 : 1. 勞工退休金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時, 雇主應給予之退休金 2.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者為舊制, 由雇主發給退休金 ; 依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 由勞保局發給退休金 二 勞退新制制度建立背景 : 1. 舊制為不確定給付制, 新制為確定給付制, 新制退休金制度採 個人退休金專戶 為主, 年金保險 為輔之體例 2.93 年 6 月 日制定公布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並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三 退休資格 : 1. 仍然依據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辦理 2. 勞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年以上年滿 歲, 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年以上, 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年以上年滿 60 歲才能自請退休 3. 勞工年滿 6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得強制退休 四 個人退休金專戶 : 1.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含本國籍 外籍配偶 陸港澳地區配偶 ), 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勞工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 26

27 休金個人專戶, 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 歇業而受影響, 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 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 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2. 勞工年滿 60 歲即得請領退休金, 提繳退休金年資滿 年以上者, 應請領月退休金, 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 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 年得請領 1 次續提退休金 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 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又勞工未滿 60 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 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五 擴大適用對象及 3 年 1 月 17 日修法重點 : 1. 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 大陸 ( 含港澳地區 ) 配偶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及 99 年 7 月 1 日後取得本國籍之勞工已可適用勞退新制 2. 自營作業者可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 3. 雇主未確實申報或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 勞保局查證屬實得逕行更正或調整 4.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並保存至勞工離職 年止, 違反者有相關罰則. 喪失工作能力勞工得提前請領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 6. 調整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門檻, 以利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 六 個人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勞工可以在每月工資 6% 的範圍內, 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個人自願提繳金額得自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扣除的金額以月提繳工資上限 萬元的 6% 為限, 也就是 萬 8 千元 ( 萬元 6% 12 個月 ), 勞工如果受僱於 2 個以上雇主, 其扣除金額仍以 萬 8 千元為上限 2. 事業單位製發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時, 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金額應該從 給付總額 扣除, 同時在 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 ( 撥 ) 繳之金額 欄填報該自提退休金金額 勞工朋友在去 (1) 年度如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 在收到扣繳憑單時, 應確認 給付總額 欄的金額是否已將去年度自提的退休金金額全數扣除, 如發現有誤或未扣除, 應請事業單位儘速向各國稅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 以免多繳稅款 七 仍得請領資遣費 : 3 1. 勞退舊制中勞工無法兼領退休金及資遣費, 但勞退新制中,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勞退新制實施後, 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 其適用勞退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資遣費計算每滿 1 年發給 0. 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27

28 最高以發給 6 月平均工資為限 八 年滿 60 歲即可請領新制退休金 : 1. 只要年滿 60 歲無論是否在職, 即可請領新制退休金 2. 提繳工作年資滿 年者, 應請領月退休金 ; 未滿 年者, 則應請領一次 退休金 九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 1.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 得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2. 已領取月退休金之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 停止核發月退休金 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 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 十 雇主退休金成本明確 : 1. 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 6%( 或以上 ) 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2. 退休金成本明確易估計, 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 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 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升 十一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制度分析 : 1. 勞保老年給付是根據 勞工保險條例 ( 以下簡稱勞保條例 ) 所提供的一項給付, 勞工工作參加勞保, 由政府 雇主及勞工共同繳納保險費, 在不同單位加保的勞保年資可合併計算, 當被保險人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時, 勞保局依其申請時之累計保險年資及月平均投保薪資核算其老年給付金額, 並採一次給付或年金方式發給, 只要是符合請領資格的人皆可領取, 不會因為勞工換工作而有所影響 2. 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 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 其又分為勞退舊制與勞退新制 勞退舊制係依據 勞基法, 由雇主依每月申報之薪資總額提撥 2% 至 % 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 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此帳戶專款專用, 所有權屬於雇主, 並由台灣銀行 ( 信託部 ) 辦理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 勞工必須符合退休條件時, 始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3. 勞退新制係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雇主每個月幫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 6% 的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所有權為勞工本人, 故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可帶著走, 等到勞工 60 歲即可個人向勞保局提出請領 ( 如勞工 60 歲以前死亡, 則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 ) 肆 職災補 ( 賠 ) 償部份 28

29 一 職災補償之意義 :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 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 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 皆應負補償之責任 二 職業災害之定義 : 1. 由於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之定義, 原則上可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之定義, 做為認定基準, 其內容為 :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2. 至於勞保之職災, 就要完全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來認定 三 職災補償項目 : 1. 醫療費用補償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 原領工資補償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 工資終結補償 :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4. 殘廢補償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死亡補償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四 保費抵充與項目抵充 : 1. 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2. 雇主依第 9 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五 請求權時效及不得扣押抵銷 : 1. 第 9 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 擔保 六 連帶補償責任及求償 :( 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連帶賠償制度 ) 29

30 1.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七 職災勞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 91 年 4 月 28 日起正式施行, 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如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得依照本法第 條及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之相關定, 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 且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不得繼續加保 3. 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 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八 補助項目 :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2.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 6. 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7. 未加入勞保職災勞工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 九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 1.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 應經醫師診斷 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 得檢附有關資料,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2.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 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 得檢附有關資料,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十 職災勞工得主動行使契約終止權 : 1. 雇主未依第 27 條規定辦理者 2. 雇主依第 27 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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