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等相关文件, 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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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等相关文件, 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保证在其与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 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包括但不

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二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 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 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 异常交易情形 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 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联交所 ) 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 公司行为的风

券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联交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2 港股通交易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3 港股通股票: 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4 港股通投资者: 指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

六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 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七 港股通股票退市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四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

三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联交所 ) 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

六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 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七 港股通股票退市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 提示投资者注意, 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 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 提示投资者注意,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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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 存管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2

附件1

易, 资金交收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3 日 4 日 二 春节休市 9 天 ( 含双休日,2019 年 2 月 2 日 2 月 10 日 ) 年 2 月 1 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 资金清算日为 2019 年 2 月 1 日, 资金交收日为 2019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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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春节休市 7 天 ( 含双休日,201 年 2 月 15 日 2 月 21 日 ) 201 年 2 月 1 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 资金清算日为 201 年 2 月 1 日, 资金交收日为 201 年 2 月 22 日 201 年 2 月 22 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 201 年 2

三、港股通的结算

一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 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 一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 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 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通业务中, 港股通交易的委托发生在内地, 对此 沪港通试点办法 明确其适用上交所 交 易规则 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而申报和成交发生在香港市场, 主要遵循联交所市场 规则 此外, 沪港通试点办法 也兼顾到港股通为跨境交易的特殊性, 诸如, 在自律管理方 面, 从监管角度进一步明确港股通投资者

合同编号: 资 金 账 号: ____

司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 具体要求按照中央结算公司 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债券质押操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客户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参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 须向中金所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第XX号令】《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办法〉

H 股 全流通 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H 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 ( 以下简称 H 股 全流通 ) 试点相关业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甲乙双方就甲方 ( 投资者 / 客户 ) 委托乙方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授权分支机构 ) 代理证券

1.2 相关股票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调入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若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 导致属于港股通股票范围, 则调入港股通股票 其中,A 股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 H 股, 或者 H 股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A 股, 或者公司同日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 A 股和 H 股的,

目录 1.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2.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使用哪种货币? 3.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影响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变更? 4. 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何时可以取得证券权益? 和 A 股有什么区别? 5. 投资者卖出港股通股票何时丧失证券权益? 和 A 股有什么区

取 4. 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何时可以取得证券权益? 和 A 股有什 么区别? 答 : 香港市场实行 T+2 交收,T 日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T+2 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 例如,T+1 日为某只港股通股票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 则 T 日买入该股的投资者不能享受该红利 与此不

免责声明 本栏目的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 介绍沪港通基础知识 所载资料及材料是依据 现况 及 现有 的基础提供, 可能会随着沪港通的实施或有关法规规则 协议以及其他文件的制订或编修而有所修订或变更 本栏目所载资料及材料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2

A. 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 B. 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 C. 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D. 有利于将人民币投资渠道锁定在香港市场 4. 试点初期, 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

投资者须知 一 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 ( 以下简称期权 ) 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申请开户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投资者须以真实的 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身份证

7 律师事务所: 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 8 登记及申请提供转让服务的交易所: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私募债券认购协议 编号 : 甲方 ( 承销商 ): 上海七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81 号 3 幢一层 131 室法定代表人 : 李泽胜联系人 :

目 录

( 五 ) 期权买方, 指持有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 ( 六 ) 期权卖方, 指持有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 ( 七 ) 权利仓, 指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 ( 八 ) 义务仓, 指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及备兑开仓形成的持仓 ( 九 ) 行权价格, 指期权合约规定的 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 卖出合约标的的

资产负债表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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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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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互联网交易客户协议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

一、深港通基础知识-1118

Slide 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发布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联合发布的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风险提示书在进行证券交易时, 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 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 1 宏观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的,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六 风险收益特征 原表述为 :

全部换汇份额 港股通结算银行于 T-1 日向本公司提供参考汇率 2,T 日日终提供日终结算汇率报价,T+2 日按 T 日报价与相应份额完成交易类资金换汇及划付 本公司将对港股通结算银行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进行事后监督, 并可根据需要向市场公布银行报价信息 对于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银行, 本公司保留对其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等 2 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

融资融券合同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增加 : 特别风险提示 : 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者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在不对港股进

释和说明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

中证协函[2006]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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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收益凭证业务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凭证 私募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众公司股份 / 股权 有限合伙份额 金融衍生品及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Ⅲ. 为满足甲方参与报价系统业务需求,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

附件一《客户合同书》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 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 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

201507最新合并自然人开户协议书a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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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风险提示函 风险提示函 ( 修订 )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 当您投资柜台交易证券市场的时候, 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 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 ( 一 ) 选择有柜

鑫易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清洁.docx

目录 客户须知...3 期货公司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5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5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5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注销...7 第四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8 第五章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9 第六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和终止...9 第七章附则 上海证券交

募债券的情况, 并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为发行人提供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 转让私募债券的, 应当通过其 A 股证券账户进行, 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 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

( 十一 ) 中国结算在已谨慎地遵循了国家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但由于中国结算 CA 系统的软硬件设备或网络故障等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数字证书服务延迟 中断或无法签发, 而有损失产生的, 中国结算 CA 系统将重新签发证书, 但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十二 )

上证交字〔2003〕10号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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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 防范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 本所会员 香港联合交易

易担保证券账户 和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 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四 ) 信托财产的管理 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与甲 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 债务的影响 ( 五 ) 信托财产的处分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为确保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申请人身份, 明确电子认证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和使用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时, 须认真阅读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 以下简称 本责任书 ) 申请人在纸质的 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上签字后或在线阅读电子版的本责任书并选择接受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突, 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进行监测 第六条融入方 融出方 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 签署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 以

机构进行的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解冻 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事宜, 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 有权使用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 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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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限价盘则适用于持续交易时段, 投资者可以其指定或者更优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 增强限价盘可以同时与 10 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 也就是输入卖盘可以较最佳买盘价低 9 个价位, 输入买盘可以较最佳卖盘价高 9 个价位 配对后, 任何未能成交的买卖盘余额将按此前输入的指定限价转为一般限价盘, 存于所输

证监发[2000] 号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机构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 : 机构投资者 乙方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 具备自营投资及发行运作资产 管理产品的资质, 甲方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代表甲方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 产品 ( 本协议中统称 甲方 ) 通过乙方投资基金产品 ; 乙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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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8期)

5 经营范围: 软件开发 ; 信息技术咨询 ; 信息系统集成 ;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软件外包服务 ; 数据处理机存储服务 ; 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 ; 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 法定代表人: 魏锋 7 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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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 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 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 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 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 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 以自身名义办理

融入方 : 就本协议而言, 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乙方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即甲方 融出方 : 就本协议而言, 是指乙方 乙方管理的集合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乙方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 二 ) 标的证券 : 标的证券应为乙方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诚信 融合 稳健 创新

Transcription: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 ( 以下简称 港股通 ) 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在其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 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 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 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 应当与客户签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 以下简称 委托协议 )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息 甲方 :( 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 乙方 :( 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 ) 第二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并明确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 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三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等相关文件, 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 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 ( 三 ) 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 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 ( 四 ) 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等规定, 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 ( 五 ) 甲方承诺, 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 ( 六 ) 甲方承诺, 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 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 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 ( 七 )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 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 ( 二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 ( 一 )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 ( 二 ) 进行资金 证券的清算 交收 ; ( 三 ) 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 ( 四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 ( 五 )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 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 ( 六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 应先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 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使用已经开立深市 A 股证券账户 ( 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 ) 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 当日有申报 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八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 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 客户转托管股份, 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九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知晓并认可 : 其获得的香

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 在刷新频率 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 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 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联交所 )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 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 ; 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 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 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 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 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委托协议还应当约定,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 ( 整体转托管除外 ) 时, 乙方应提醒甲方, 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 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 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 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 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 如有, 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 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 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 乙方应提醒甲方, 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 : 未完成交收的证券 ( 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 ), 冻结的证券 权益, 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

股票代码, 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 收购权, 股利选择权申报 供配股认购申报 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十三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 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 ) 的业务规则, 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 并以 香港中央结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 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 香港结算因风球 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 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 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 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同意, 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 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 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 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 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 不影响中

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 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 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九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 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 投资者卖出 (T 日 ) 香港股票的资金在 T+2 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 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 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风险 损失和责任, 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 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四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 ( 一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 二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 ( 三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 ( 四 ) 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知晓并认可, 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 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六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 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 违约责任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 甲方知晓并认可, 因深交所 中国结算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 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 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 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 深交所 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 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 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 ; 甲方为机构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 协议份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