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易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清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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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编号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 : 住所 : 甲方营业执照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以乙方留存的甲方信息为准 ) 乙方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联系电话 :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以下简称 鑫易雨 ), 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权利 义务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关事宜, 达成本协议, 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 一 )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按照本协议约定, 甲方以所持有的流通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 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 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 支付收益 解除质押的交易 1

2 ( 二 ) 资金融入方 ( 以下简称 融入方 ): 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且符合交易对手制定的资质审查标准的一方, 在本协议中, 融入方为甲方 ( 三 ) 资金融出方 ( 以下简称 融出方 ): 指融入方的交易对手, 在本协议中, 融出方为乙方 ( 四 ) 关联方 :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关联法人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上述 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下述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关联自然人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前述 (1)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所列关联自然人 1 和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 除上述类型外,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 将具有前述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 12 个月内, 曾经具有前述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五 ) 标的证券 : 可用于 鑫易雨 初始交易的上交所 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具体标的证券范围以乙方制定并在乙方交易系统中设定的 融资标的证券名单 所列为准 ( 六 ) 标的证券质押率 ( 又称 质押率 ): 是指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 七 ) 固定期限产品 : 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应于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 除非乙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 甲方不得提前购回 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延期购回 ( 八 ) 随借随还产品 : 甲方选择随借随还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甲方有权在最后购回日前的任一交易日 ( 含最后购回日 ) 完成购回交易, 但购回交易日不晚于最后购回日 ( 九 ) 初始交易日 : 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质押标的证券并向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日 ( 十 ) 购回交易日 : 甲乙双方初始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 ( 十一 ) 实际购回交易日 : 甲方实际完成购回交易的日期 ; 如甲方违约的, 实际购回交易日则为甲方清偿本协议项下对乙方所有债务之日 ( 十二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初始交易时甲方向乙方质押标的证券, 乙方向甲方应付的金额 ( 十三 )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 购回交易时甲方向乙方解质标的证券, 甲方向乙方应付的金额 2

3 ( 十四 ) 购回交易 : 甲方按照约定价格返还资金 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 包括到期购回 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 十五 ) 到期购回 :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 十六 ) 提前购回 :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在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的购回交易 ( 十七 ) 延期购回 :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在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的购回交易 ( 十八 ) 购回期限 ( 待购回期间 ):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存续期 ( 十九 ) 最后购回日 : 为初始交易日加上购回期限最长天数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为非交易日的, 最后购回日为该对应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购回期限最长天数以初始交易日乙方交易系统所列购回期限的最长天数为准 如根据乙方交易系统, 购回期限的最长天数为 18 个月的, 甲方于 2014 年 4 月 7 日完成初始交易, 则其购回期限最长天数的对应日为 2015 年 10 月 7 日 ( 二十 )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 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及其孳息与对应的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及其孳息, 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应收利息及费用的比值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 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及其孳息与对应的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及其孳息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及应收利息及费用 100% 其中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按照该标的证券当日收盘价计算, 质押标的证券发生停牌等特殊情形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 二十一 )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 判断交易是否进入警戒状态或触发状态的比率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在 交易确认书 中确定, 并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 二十二 ) 警戒状态 :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时, 交易进入警戒状态, 乙方将提醒甲方采取补充质押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 二十三 ) 触发状态 :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时, 交易进入触发状态, 甲方应当提前购回或采取补充质押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 二十四 ) 违约状态 : 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 或交易进入触发状态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补充质押 提前购回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无法完成, 或发生本协议中列明的其他情形时, 交易进入违约状态 ( 二十五 ) 违约日 : 进入违约状态的当日为违约日 ( 二十六 ) 补充质押 : 指甲方按约定补充提交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 ( 二十七 ) 终止购回 : 初始交易成交后, 发生规定或约定情形须终止交易的, 融出方与甲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 并解除质押的行为 ( 二十八 ) 购回价格 : 每百元资金年收益 (365 天 ), 单位为元 ( 二十九 ) 成交数量 : 初始交易时的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3

4 ( 三十 ) 交易确认书 :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 对标的证券 成交数量 购回价格 购回期限 保障比例履约线 违约金比例等交易要素进行确认而达成的 鑫易雨 交易确认书 ( 三十一 ) 场外结算 : 待购回期间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的, 甲乙双方不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交收, 双方通过银行资金转账或其它方式替代原购回义务的行为 ( 三十二 ) 违约处置 : 当甲方到期未履行义务, 构成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对甲方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进行处置 ( 三十三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三十四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十五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十六 ) 中国结算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三十七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三十八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三十九 ) 交易日 : 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营业日 ( 四十 ) 天 天数 : 非特别声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并确保在协议有效期间下列声明与保证持续真实有效 : ( 一 ) 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主体资格 符合乙方制定的参与本业务的资质条件并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情形 ( 二 ) 甲方用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 ( 包括资金和证券, 下同 ) 来源合法, 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被司法冻结 限制出售 已设定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 三 )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信用状况等相关材料,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性, 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 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 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 四 )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五 ) 甲方承诺提交的标的证券为非限售流通股, 且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不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 六 ) 甲方承诺初始交易时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 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 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 4

5 相应责任 ( 七 ) 甲方承诺购回交易时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八 ) 甲方自愿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等规定 ( 九 ) 乙方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甲方之间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应由乙方负责,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仅在乙方资金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 十 ) 若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 则不得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自然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也不得作为标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十一 ) 甲方不属于乙方股东或股东关联人 ( 十二 ) 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十三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 十四 )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 听取了乙方对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讲解, 准确理解业务规则 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 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 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 十五 ) 甲方承诺在购回期限内不注销其普通资金账户, 不对其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对此甲方无异议 若甲方违反承诺, 乙方有权拒绝 ( 十六 ) 甲方承诺股票质押式回购所获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同时甲方或其关联方保证其生产经营及其相关行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 财税政策 市场准入 环保评估 节能减排 耗能与污染控制 资源利用 土地和城市规划 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 所获资金不得用于高污染 高能耗及过剩产能企业或行业, 若有违反或前述风险显现的,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以及其他乙方认为应当采取的合理措施等 ( 十七 ) 甲方承诺如其已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证券公司签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协议的, 甲方不能同时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同一只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购 ( 十八 )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并确保在协议有效期间下列声明与保证持续真实有效 : ( 一 )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已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权限, 且该交易权限并未 被暂停或终止 5

6 ( 二 )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 三 ) 乙方用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 四 ) 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 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 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 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 五 )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六 ) 乙方作为融出方与甲方之间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应由乙方负责,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仅在乙方资金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 七 )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向乙方申请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通过乙方资质审查后, 可与乙方进行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获得资金 ; 2. 甲方可向乙方查询与其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交易信息, 也可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当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 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准 ; 3. 到期购回,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经乙方同意后, 甲方可延期购回 ; 5.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 已质押的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 6.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甲方的义务 1. 如实按乙方的要求申报自身信用状况, 并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 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 资料 信息等发生变更时, 及时通知乙方 同时积极配合与协助乙方对甲方执行本协议情况 使用资金情况及其一切 ( 包括交易前后的 ) 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 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2. 甲方承诺不以被司法冻结 限制出售 已设定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的标的证券用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6

7 3. 进行初始交易时, 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标的证券, 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 ; 进行购回交易时, 应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交易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交收结果 因其账户内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质押失效的, 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4. 按时 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 利息 费用等, 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否则应承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5. 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6. 甲方开立的上海 A 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交易在乙方, 深圳 A 股证券账户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 甲方不得撤销 变更证券账户指定和托管关系 7. 如甲方因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触发 证券法 等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应及时履行该项法定义务 8.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 甲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初始交易之前办理相应手续 9. 待购回期间,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 甲方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或设置了质押标记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10. 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资料 信息, 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 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 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 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1. 应在交易达成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 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 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2. 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 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3. 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 应及时通知乙方 14.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或符合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 补充质押或其他乙方认可的保障措施 15. 本协议存续期内, 若甲方违法其承诺, 或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资料, 或提供材料不真实 准确 完整, 或甲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不符合乙方资质条件, 或者甲方或其关联方信用 财务状况与初始交易相比存在不利变化, 或出现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约造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履行提前购回 补充质押义务, 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16.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

8 ( 一 ) 乙方的权利 1. 要求甲方如实申报信用状况, 并向乙方提交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 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 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包括初始交易前, 乙方对甲方资信情况的尽职调查 ; 待购回期间, 乙方对甲方的持续信用跟踪等 倘若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调查进行阻挠等, 乙方有权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补充质押以及其他乙方认为应当采取的合理措施等 2. 甲方发起初始交易时,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质押率 购回价格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等 3.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违约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 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 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优先用于抵偿甲方应付额, 不足以抵偿的, 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4. 乙方于初始交易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 向甲方收取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价 固定费用 交易佣金及与甲方协商一致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 购回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5. 乙方拥有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账户进行违约处置的权利 乙方处置甲方账户内的质押证券, 用于归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质押证券被全部处置后, 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 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6. 当甲方交易进入违约状态时, 乙方有权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并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上海证券账户撤销指定 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深圳证券账户转托管 资金账户注销 资金转出进行限制 7. 本协议有效期内, 若甲方违反其承诺, 或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资料, 或提供材料不真实 准确 完整, 或甲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不符合乙方资质条件, 或者甲方或其关联方信用 财务状况与初始交易相比存在不利变化, 或出现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约造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交易权限 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或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补充质押, 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8.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交易的, 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 乙方有权拒绝达成交易 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9.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 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 上交所 深交所报告, 并按照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0.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交易融入资金 倘若经乙方核实, 甲方将资金用于本协议禁止使用的领域, 乙方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 自身业务需要等制定交易监控指标 超过交易监控指标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交易限制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 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需要等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调整 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12.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 自身风险控制需要等, 结合甲方账户履约保障比例状况, 对甲方账户的日间交易进行限制 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8

9 13.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或符合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 补充质押或其他乙方认可的保障措施 14.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乙方的义务 1. 向甲方支付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价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 乙方应保证乙方的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 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 如实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的账务情况, 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向其提供明细数据 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3. 乙方应在深交所开设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待购回期间,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 乙方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或设置了质押标记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4. 向甲方全面介绍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提醒甲方注意有关事项, 并要求甲方签署 风险揭示书 5.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 对甲方事先办理相应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核查 6. 按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 及时将处置结果通知甲方, 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 优先偿还乙方, 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7.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乙方代理甲方进行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的, 应当基于甲方的真实委托, 未经甲方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但甲乙双方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依据上交所 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9. 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被暂停或终止 进入破产程序 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 应及时通知甲方 10.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甲方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须符合乙方指定的资质条件并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信用状况 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并按照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履行完报备程序后, 方可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乙方有权设定观察期 在每个观察期的最后一个自然月内, 甲方应在不晚于观察期结束 5 个交易日前向乙方提交信用评估问卷, 包括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信用状况 交易情况回溯等内容 ; 9

10 如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 有权要求甲方进一步提供资料 经乙方审核符合乙方资质条件的, 甲方方可继续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或提供材料不真实 准确 完整, 或甲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不符合乙方资质条件, 或者甲方或其关联方信用 财务状况存在不利变化, 或出现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约造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交易权限 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或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补充质押, 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第八条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乙方是甲方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盯市 申报和结算事宜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并在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以质权人身份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乙方应根据与甲方达成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实进行申报并确保申报内容与双方达成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果相匹配 对于虚假申报, 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交易申报及资金清算等事宜 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的证券代码 数量 金额 购回交易日等要素的真实性 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 不承担因申报要素内容与委托内容不一致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对于每笔初始交易, 乙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甲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相关费用 ;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 乙方应收金额 = 甲方应付金额 =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对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质押登记费等 ( 具体计费标准以上交所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有规定为准 ) 在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中扣除 第五章交易期限 时间 利息及购回价格第十二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为固定期限和随借随还两类产品,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及市场变化 交易到期日匹配 自身业务管理规定等暂停 取消或增加新的业务品种 具体业务品种以在乙方交易系统所列可交易品种为准 第十三条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除非乙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 甲方不得提前购回 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延期购回, 但延期后的购回交易日不晚于最后购回日 如甲方初始交易日为 2014 年 4 月 8 日, 乙方规定的购回期限最长天数为 18 个月, 则甲方延期后的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 甲方选择随借随还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甲方有权在最后购回日前的任一交易日 ( 含最后购回日 ) 完成购回交易 如甲方初始交易日为 2014 年 4 月 8 日, 乙方规定的购回期限最长天数 18 个月, 则甲方可以在 2015 年 10 月 8 日 ( 含 ) 前的任一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 10

11 第十四条甲方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第十五条甲方应付利息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价格 ) ( 实际购回交易日 - 初始交易日 )/( ) 除非本协议约定, 甲乙双方不通过场外或其他方式收取利息, 而通过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实现甲方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成交数量 购回价格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违约金比例 购回期限 延期购回费率等交易要素以 交易确认书 中记载的为准 第六章委托与申报第十七条甲方进行每一笔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 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乙方确定本次交易的 交易确认书 交易确认书 包含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申报内容及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 : 标的证券及数量 股份类别 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委托申报后不可撤销 第十八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甲方按照约定委托乙方将甲方所持的标的证券质押, 向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其申报要素包括 : 申报时间 合同序号 ( 含乙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定交易单元代码 申报日期 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 申报流水号 ) 甲方证券账户号码 甲方交易单元代码 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 交易类型 标的证券代码 股份性质 标的证券数量 初始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日等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甲方按照约定委托乙方进行返还资金 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申报, 包括到期购回申报 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其申报要素包括 : 申报时间 合同序号 ( 含乙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定交易单元代码 申报日期 客户所在营业部识别码 申报流水号 ) 甲方证券账户号码 甲方交易单元代码 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 交易类型 证券代码 股份性质 数量 金额 购回交易日 购回方式 ( 提前购回 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 )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甲方按约定委托乙方进行补充提交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其申报要素包括 : 申报时间 合同序号 ( 含乙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定交易单元代码 申报日期 客户所在营业部识别码 申报流水号 ) 甲方证券账户号码 甲方交易单元代码 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 交易类型 证券代码 股份性质 数量 金额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十九条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由乙方即时检查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标的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并按照 交易确认书 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及市场变化 交易到期日匹配 自身业务管理规定等调整单一交易初始交易金额的下限及单一客户累计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的上限 具体金额限制以在乙方交易系统所列为准 第七章购回交易第二十一条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非经乙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 甲方不得主动提前购回 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延期购回 11

12 甲方选择随借随还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甲方有权在最后购回日前的任一交易日 ( 含最后购回日 ) 完成购回交易 第二十二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入触发状态的, 甲方有权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的次一交易日 10:30 前提前购回, 但是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并完成初始交易的, 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 甲方可以申请延期购回 : ( 一 ) 甲方于购回交易日 ( 不含 ) 前的两个交易日中任一交易日向乙方提交延期购回申请, 申请日即为延期购回申请日 ; ( 二 ) 截至延期购回申请日, 甲方符合乙方规定的进行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质条件 ; ( 三 ) 截至延期购回申请日,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大于等于警戒线 ; ( 四 ) 延期后甲方的实际购回日不晚于最后购回日 ; ( 五 ) 其他乙方要求的条件 甲方满足上述条件申请延期的, 仅能选择原购回交易日当日可交易的固定期限品种进行延期 延期后的购回交易日为甲方选择的上述固定期限品种购回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待购回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 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采取措施的, 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第五十七条约定的程序处置质押标的证券 : ( 一 ) 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 ; ( 二 )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 ( 三 )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反其使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相关管理规定 ; ( 四 )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 签署本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 重大隐瞒或遗漏 ; ( 五 ) 甲方账户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标的证券被国家司法机关 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冻结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 ( 六 )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且甲方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进行足额补充质押的 ; ( 七 ) 甲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 ( 八 ) 甲方在与乙方或乙方相关联的其它机构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其他交叉违约事件 ; ( 九 ) 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不利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被国家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或该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违规 违法或犯罪被调查, 以及其他乙方认为可能会对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 ( 十 ) 标的证券连续停牌 2 日或 2 日以上, 或在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超过 15%; ( 十一 )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根据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资本收益 甲方的 12

13 业务资质等因素确定购回价格 若遇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 则对购回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为按照实际回购天数所满足前档档期在初始交易日的购回价格 对于延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乙方除收取回购金额外, 收取延期购回费和提前购回费, 具体标准由乙方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计算公式 :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1+ 固定费率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价格 ) ( 实际购回交易日 - 初始交易日 ) (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max( 提前 / 延期购回次数 -1,0) 延期购回费率首次延期免收延期购回费, 后续延期按此收费 其中固定费率 延期购回费率 提前购回费率等, 由甲乙双方在 交易确认书 中约定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八章结算第二十七条甲方和乙方使用上海证券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八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全额逐笔结算,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 但因违约或其他情形致使无法进行场内结算的, 甲方和乙方进行场外结算 第二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有效成交数据进行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清算交收 初始交易所得资金, 甲方 T+1 日 (T 为初始交易日 ) 可用可取 购回交易所得证券, 甲方 T+1 日 (T 为购回日 ) 解除质押后可卖 第三十条 对于甲方以深交所上市 A 股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 乙方应在深交所开设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标的证券权益行使 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三十一条倘若甲方以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 初始交易成交的,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数据, 按照货银对付原则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 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倘若甲方以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 初始交易成交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 在资金交收当日收市后按钱券对付的原则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普通交易单元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办理质押登记 补充质押成交的, 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质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初始交易申报成功的, 甲方不得将相应标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 若司法机关对甲方以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 初始交易成交当日, 若司法机关对甲方以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13

14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 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 第三十四条倘若甲方以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 购回交易日日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 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 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登记 倘若甲方以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参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 购回交易成交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 在资金交收当日收市后按钱券对付的原则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托管至普通交易单元, 解除质押登记 第九章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第三十五条待购回期间, 若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送股 转增股份 现金红利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帐日划转至甲方客户证券账户, 随标的证券一起质押, 价值计入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其中对于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相应权益将直接在甲方客户证券账户中办理质押, 对于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相应权益将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 若派发标的证券现金红利 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 并随标的证券一起质押, 价值计入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 其中对于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相应证券 现金及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处理, 对于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相应证券 现金及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 对于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 对相应权益解除质押 ; 对于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 将相应的送股 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 将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待购回期间, 若标的证券发生增发 配股 带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等权益事项, 乙方将在配股或增发公告后及时通知甲方, 由甲方自行行使增发 配股 优先认购权等需使用现金行使的股东权利 行使前述权益而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 对于上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的, 乙方不做特殊处理 ; 对于深交所上市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的, 倘若发生配股的, 乙方将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 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 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 ; 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 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其他交易单元申报 待购回期间, 甲方自行就标的证券所有权行使出席股东大会 提案权 表决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 14

15 第十章履约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由甲乙双方在 交易确认书 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的, 乙方将通知甲方交易进入警戒状态 甲方可以自交易进入警戒状态之日起补充质押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内, 若甲方违反承诺, 或未按乙方要求提供资料, 或提供材料不真实 准确 完整, 或甲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不符合乙方资质条件, 或者甲方或其关联方信用 财务状况与初始交易相比存在不利变化, 或出现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约造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 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补充质押, 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第四十条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的, 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的次 一交易日 10:30 前提供下列履约保障措施之一 : ( 一 ) 提前购回 ; ( 二 ) 补充质押, 使以达到或低于触发线当日收盘价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高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 ; ( 三 ) 甲方采取的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甲方提供补充质押的证券与其初始交易提供质押的标的证券应属于同一交易所交易证券, 但乙方同意甲方以不同交易所交易证券提供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甲方补充质押的, 乙方对补充质押的证券与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合并管理 第四十一条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线的, 甲方未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的次一交易日 10:30 前提前购回 补充质押或采取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的,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乙方有权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并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上海证券账户撤销指定 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深圳证券账户转托管 资金账户注销 资金转出进行限制 第四十二条进入触发状态后, 乙方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不同意在不晚于次一交易日 10:30 前进行提前购回或者补充质押, 乙方有权直接启动处置流程向交易所提交处置申请予以处置, 向交易所提交处置申请予以处置而无需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且不论此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是否恢复至触发线以上 ; 若甲方同意在不晚于次一交易日 10:30 前进行提前购回或者补充质押, 则乙方不启动违约处置流程 具体执行参照本协议第五十七条 第十一章 特殊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如果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内发生停牌, 并不影响双方按本协议和 交易确认书 的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待购回期内, 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 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 5 个交易日收盘后, 按照以 15

16 下方式对相关证券市值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甲方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 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 = 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1 + 上证综指同期涨跌幅或深圳成指同期涨跌幅 ) 标的证券数量甲方若以上交所上市的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 则适用上证综指同期涨跌幅 ; 甲方若以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 则适用深圳成指同期涨跌幅 第四十四条如果标的证券市值调整导致该笔购回交易处于警戒状态 触发状态, 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 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并按照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许可的方式完成 第四十六条除涉及收购的情况外, 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乙方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 ( 一 ) 与标的证券有关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 ; ( 二 ) 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倘若出现由于交易所系统故障等非交易双方原因而导致交收失败, 甲乙双方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提交申报 第十二章 交易权限暂停或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乙方违反 业务办法 被上交所或深交所暂停交易权限的, 乙方不得接受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在相应交易所的新开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但不影响未了结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在未被暂停交易权限的交易所的新开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但乙方在向相应交易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后, 可重新接受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在该交易所的新开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十九条乙方违反 业务办法 被上交所或深交所终止乙方股票质押式回购权限的, 进入交易权限终止程序 第五十条进入交易权限终止程序后,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易终止处理 : ( 一 )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该项交易已进入交易权限终止程序 ; ( 二 ) 进入交易权限终止当日起, 尚未到期的所有待购回交易提前购回 ; 乙方账户被冻结的, 乙方与甲方进行场外结算 ; 乙方不得开展新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三 ) 乙方被司法机关通知进入破产程序的, 按照 破产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16 违约与处置

17 第五十一条甲乙双方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率按每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第五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即为甲方违约, 交易进入违约状态 : ( 一 ) 甲方与乙方签署 交易确认书 后, 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 ; ( 二 ) 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且完成初始交易, 但因甲方原因未完成购回交易的,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延期购回的除外 ; ( 三 ) 甲方选择固定期限产品且完成初始交易, 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延期购回, 但因甲方原因未在延期后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的 ; ( 四 ) 甲方选择随借随还产品且完成初始交易,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购回日前完成购回交易的 ; ( 五 ) 进入触发状态后,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十条的约定进行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的 ; ( 六 ) 本协议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资金交收 证券质押无法完成的, 按甲方违约处理, 经双方同意重新提交申报的, 甲方应当于次一可提交申报的交易日重新提交申报, 同时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因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资金交收 证券质押无法完成的, 按乙方违约处理, 经双方同意重新提交申报的, 甲方应当于次一可提交申报的交易日重新提交申报, 同时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四条在待购回期间, 当交易处于警戒状态 触发状态 违约状态时, 甲方未及时按照乙方要求采取相关履约保障措施, 则甲方违约 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第五十七条约定的程序处置质押的所有证券, 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到期购回 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 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资金交收 证券解除质押无法完成的, 按甲方违约处理 ; 因乙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资金交收 证券解除质押无法完成的, 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以下情形发生的, 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一 )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 ( 二 ) 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 ( 三 )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 ( 四 ) 除涉及收购的情况外, 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 ; ( 五 ) 上交所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非因甲方或者乙方原因导致前款情形的, 属于异常情形 在非因甲方或乙方过错导致上述第 ( 一 ) 种异常情形产生的, 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办理 ; 在非因甲方或乙方过错导致上述第 ( 二 ) ( 三 ) 种异常情形发生时, 根据具体情形, 分别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条处理 ; 在非因甲方或乙方过错导致上述第 ( 四 ) 种异常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五十七条交易进入违约状态或发生其他本协议约定情形的,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进行违约处置 : ( 一 ) 质押证券及其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违约金 17

18 固定费用 乙方因进行违约处置所支出的费用及其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 二 ) 乙方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 甲方同意乙方以最有利于债权实现或最有利于成交的原则处置质押证券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 结合质押证券市值金额 甲方对乙方负债金额等因素进行质押证券处置, 乙方有权选择证券品种 数量 价格 时点等进行质押证券处置 乙方有权选择全部处置 部分处置或放弃处置质押证券 乙方选择部分处置或放弃处置, 不能视为乙方违约或弃权, 该等行为不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包括违约处置在内的相关权利 甲方知悉并同意, 甲方自乙方启动违约处置之后的补充质押 购回交易等操作不影响乙方的违约处置操作 ( 三 ) 甲方同意因处置质押证券及其孳息所得款项按照处置费用 固定费用 违约金 利息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顺序进行支付 甲方知悉并同意, 乙方根据本条约定的处置原则处置质押证券后所得金额可能超过其对乙方所付债务 对于质押证券及孳息处置所得款项应当优先向乙方偿还, 如有剩余的返还甲方 如不足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 甲方应按照乙方场外结算结果对乙方进行清偿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不足以抵偿的款项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五十八条交易进入违约状态的,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 =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违约金比率 违约天数, 其中违约天数 = 甲方偿清对乙方所有负债日 - 违约日乙方处置标的证券成交金额 = 处置标的证券数量 处置标的证券成交均价因标的证券无法划转至其他证券账户 连续跌停 停牌等客观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自违约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处置的标的证券, 未处置的该等标的证券估值金额为 : 未处置标的证券估值金额 = 未处置标的证券数量 自违约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标的证券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80% 若自违约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某个交易日停牌, 则以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市价替代当日均价 若连续 5 个交易日停牌, 则以停牌前一交易日收市价 (1+ 上证综指同期涨跌幅或深圳成指同期涨跌幅 ) 对停牌日均价进行估价再计算算术平均值 甲方若以上交所上市的 A 股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 则适用上证综指同期涨跌幅 ; 甲方若以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 则适用深圳成指同期涨跌幅 第五十九条在标的证券处置期间,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 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 延期至该等情形解除后处置, 或者由甲乙双方通过场外予以结算 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 倘若甲方仍未向乙方完全清偿相应费用, 则乙方仍可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申请违约处置 终止购回 倘若甲方已向乙方完全清偿, 则乙方可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申请解除质押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进行违约金额结算或场外现金结算, 需指定银行账户和账号, 其中甲方银行账户信息以 18

19 乙方保留的甲方账户信息内的银行账户为准 ; 乙方银行账户户名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为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当保证违约处置 终止购回申报真实 准确 合法 ; 上交所 深交所仅对乙方提交的违约处置 终止购回申报各要素进行形式核对, 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 对违约处置 终止购回申报不真实 不准确 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 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 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 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四章 债务的清偿 第六十三条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 方式 期限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一 )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融入的资金本金 利息和费用 证券交易手续费 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 先偿还违约金, 再偿还利息和费用, 最后偿还本金负债 ( 二 )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也可经乙方同意后, 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三 ) 甲方在债务清偿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资金账户 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或实施转托管操作 第十五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通知与送达根据以下约定进行 : ( 一 ) 甲方和乙方联络方式如下, 双方承诺各自的联络方式的真实 有效 畅通 联络方式变更时, 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对方收到该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 对方以该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因一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对方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方承担 甲方通信地址以甲方留在乙方账户信息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乙方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衍生产品部邮政编码 : 指定联络人 : 杨咏固定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电子信箱 :yangyong@chinastock.com.cn ( 二 ) 乙方通知的方式 : 19

20 甲方同意并接受, 乙方有权根据本条 ( 一 ) 中所载的甲方联络方式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 1 电子邮件通知; 2 录音电话通知; 3 传真通知; 4 手机短信通知; 5 邮寄方式通知; 6 公告通知; 7 自行签领书面通知 甲方承诺, 只要乙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 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 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 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通知的送达时间 : 1 以电子邮件方式 传真 手机短信通知的, 以电子邮件 传真 手机短信发出后十五分钟视为已经送达 2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 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 ; 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无人接听的, 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送达 3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 以寄出后第五日视为已经送达 4 以公告方式通知的, 以公告发布后第七日视为已经送达 5 以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的, 以甲方签字日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章 免责条款 第六十五条因出现火灾 地震 瘟疫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 或因出现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交收失败等异常事故, 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 实施或修改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则或政策等因素, 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六条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 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七条在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开展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 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 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 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 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20

21 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协议的生效 变更 终止 第六十九条双方同意, 甲方参与乙方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协议 交易确认书 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 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协议或文书的, 视为签署合同, 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按照上述方式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在协议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 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以此类推 第七十条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 本协议终止 : ( 一 ) 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 清算程序或解散 ( 但出于兼并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 ); ( 二 ) 甲方发生合并 分立 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并影响其履约能力 ; ( 三 ) 甲方就其停业或清算通过决议 ; ( 四 ) 乙方被风险处置 ( 包括监管机构限制自营业务权限 取消业务资格 停业整顿 责令关闭 撤销 ); ( 五 )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六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 ( 七 )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本协议终止时, 尚未完成购回交易的, 应当进行提前购回, 未进行提前购回的按照五十七条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协议签订后, 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以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应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 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除以上情形外, 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 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乙方接到甲方异议后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二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 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七十三条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中, 股票质押式回购已进入交易资格终止程序的,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十二章所述的交易权限的终止程序 交易资格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 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本条所述法院管辖 21

22 因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任何争议 纠纷, 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方式解决, 与任何第三 方无关, 甲方无权因本协议及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适用本协议 第七十五条每次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确认书 成交回报 场外现金结算单等 ( 下称 交易表单 ), 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当本协议与交易表单出现任何不一致时, 以表单为准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 承诺 证明 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 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 甲乙双方此前签署的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文本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协议未作规定, 适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 鑫易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 乙方不承担甲方交易损失 ; 甲方确认, 已经认 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已充分知悉 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自愿参与 鑫易雨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乙方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22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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