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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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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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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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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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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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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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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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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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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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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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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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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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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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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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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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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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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第 4 屆第 11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3 年 11 月 27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 3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 4 樓第 4 會議室會議主席 : 張主席喬棠記錄 : 陳宥里出列席人員 :( 略 ) 一 主席報告 : 感謝勞方代表推舉本人擔任主席 參與人數已達法定人數, 會議開始 二 會議報告 : 本會議應到 14 人, 實到 12 人, 人數已達法定開會 1/2 人數 ( 一 )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 略 ) ( 二 ) 勞工動態 :( 略 ) 三 討論提案 :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一 : 擬修正本校工友工作規則第 21 32 59 及第 61 條部分條文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234853 號函意見 ( 附件一 ) 及立法院 103 年 11 月 21 日修正通過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有關陪產假等規定, 修訂上開工作規則第 21 32 59 及第 61 條條文 二 檢附 本校工友工作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 ( 附件二 ) 辦法 : 經臺中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二 : 擬修正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 17 及第 29 條部分條文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立法院 103 年 11 月 21 日修正通過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本工作規則第 17 條有關生理假 產檢假 陪產假等規定 ; 另茲考量第一銀行離職儲金利率較低, 爰參採部份約用同仁建議提前結清離職儲金帳戶, 爰配合修正第 29 條條文 二 檢附 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 ( 附件三 ) 辦法 : 經臺中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決議 : 一 第 17 條照案通過 二 第 29 條撤案 ; 請人事室洽第一銀行了解本校同仁離職儲金調整利率情形及本校同仁洽辦離職儲金業務之窗口 1

案由三 : 擬修訂本校 契約進用職員勞動契約書 第 15 點契約內容案,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公務機構之臨時人員於 97 年 1 月 1 日適用勞動基準法 故該等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已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 用人單位需為其提繳退休金, 先予敘明 二 查 97 年 1 月 1 日前本校約用職員之退休金提撥, 本校係比照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離職儲金, 目前該儲金仍續儲存第一銀行 三 本校辦理之離職儲金之原意係為安定同仁離職後之生活, 並於離職時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發還 茲考量第一銀行離職儲金利率較低, 爰參採部份約用同仁建議提前結清離職儲金帳戶, 爰配合修正第 15 點契約內容 四 檢附本校 契約進用職員勞動契約書 修正內容對照表乙份 ( 附件四 ) 辦法 : 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本案撤案 ; 請人事室洽第一銀行了解本校同仁離職儲金調整利率情形及本校同仁洽辦離職儲金業務之窗口 四 臨時動議 : ( 一 ) 提議修正 國立中興大學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 第九條條文案, 提請 討論 ( 如附件五 ) 決議 : 照案通過 批示意見 : 臨時動議修正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 9 條, 建請人事室洽主管機關確認原條文有無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令, 如無違反, 本條文不宜修正, 下次會議再議 ; 餘同意 執行情形 : 人事室依批示意見電洽臺中市勞工局確認 : 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九條條文並無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令 ( 二 ) 是否請人事室宣導本校同仁申請加班時, 可選擇事後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決議 : 照案通過 ( 三 ) 契約進用職員是否可成立申訴委員會? 決議 : 契約進用職員之申訴委員會與技工工友之 申訴評議委員會 合併為 勞工申訴委員會, 請人事室修正法規 五 散 會 :11 時 2

國立中興大學工友工作規則第二十一 三十二 五十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第二十一條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前項工作時間, 得依本校業務需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 依據勞動基準法三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調整 工友上下班時間, 得因學校業務需要, 經工友同意, 於符合勞動法令下彈性加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工友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陪產假薪資照給 第五十九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主管人員 主管代理人,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且有具體事證, 經工友考核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者 ; 但前項情形已進入司法程序時, 工友考核委員會審議則 第二十一條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前項工作時間, 得依本校業務需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 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工友上下班時間, 得因學校業務需要, 經工友同意, 彈性加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工友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五日內請畢 陪產假薪資照給 第五十九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機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 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 3 附件二 一 條文修正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234853 號函修正 一 條文修正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234853 號函及立法院 103 年 11 月 21 日修正通過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 一 條文修正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 103 年 2 月 20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026043 號函 臺中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234853 號函及第 10 次勞資會議決議修正本條文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應停止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 有下列情事之一, 且有具體事證者, 視為情節重大 : ( 一 ) 故意損壞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露本校機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 二 ) 遺失或塗改或燬損公文 文件有具體求證, 致損害本校名譽及秩序 ( 三 ) 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有具體事證, 致本校受有損害 五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學校依前項第一 二 四 五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六十一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自願退休 : 一 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 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 ( 構 ) 編制內職員, 且年資銜接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 所謂情節重大是指 : ( 一 ) 故意損壞機關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露機關機密, 致機關受有損害者 ( 二 ) 遺失或塗改或燬損公文 文件有具體求證, 致損害機關名譽及秩序 ( 三 ) 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有具體事證 五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學校依前項第一 二 四 五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六十一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自願退休 : 一 服務五年以上, 並年滿五十五歲或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職員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 四 工作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 一 原條文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 23 點及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訂定之, 因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所列退休條件均包含於工友管理要點第 23 點, 爰依據前開規定及臺中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0234853 號函意見修正本條文 二 刪除第三 四款 4

國立中興大學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七及二十九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原條文說明 第十七條聘僱行政人員請假種類及准假日數規定如下 : 一 公假 : ( 一 ) 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 二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 三 ) 公假期間適逢休假日, 不另行補假, 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 公傷病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三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二 )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 第十七條聘僱行政人員請假種類及准假日數規定如下 : 一 公假 : ( 一 ) 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 二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 三 ) 公假期間適逢休假日, 不另行補假, 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 公傷病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三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二 )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 5 附件三 依 103 年 11 月 21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 103 年 10 月 6 日修正通過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修正本條文

修訂條文原條文說明 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則可辦理留職停薪, 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予資遣或退休 ( 三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薪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時, 不足部分由本校補足 四 生理假 : 女性聘僱行政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折半發給 五 事假 : 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六 家庭照顧假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不給薪資 七 婚假 : 本人結婚給婚假八日, 薪資照給 八 喪假 :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薪資照給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 含外祖父母 ) 曾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 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則可辦理留職停薪, 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予資遣或退休 ( 三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薪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時, 不足部分由本校補足 四 生理假 : 女性聘僱行政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五 事假 : 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六 家庭照顧假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不給薪資 七 婚假 : 本人結婚給婚假八日, 薪資照給 八 喪假 :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薪資照給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 含外祖父母 ) 曾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 6

修訂條文原條文說明 母喪亡者, 給喪假六日 ( 三 )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 ( 含外祖父母 ) 喪亡者, 給喪假三日 九 產假 : ( 一 ) 女性聘僱行政人員於分娩前, 給產檢假六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給產假四十二日 ( 扣除例假日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五日 ( 以上均含假日 ); 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二 ) 前項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十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並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陪產假薪資照給 十一 育嬰留職停薪假 : 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十二 聘僱行政人員請特別休假 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 產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者, 不得影響其全勤 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喪假六日 ( 三 )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 ( 含外祖父母 ) 喪亡者, 給喪假三日 九 產假 : ( 一 ) 女性聘僱行政人員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六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給產假四十二日 ( 扣除例假日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五日 ( 以上均含假日 ); 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二 ) 前項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十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陪產假薪資照給 十一 育嬰留職停薪假 :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十二 聘僱行政人員請特別休假 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 產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者, 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7

修訂條文原條文說明 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項所定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二十九條凡依本規則第五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聘僱行政人員, 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有關規定發給資遣費 前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聘僱行政人員自動離職時, 本校不另發給資遣費 本校聘僱行政人員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前, 在本校辦理之離職儲金, 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結清者, 依本校程序提出申請後發還公 自提本息 處分 前項所定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二十九條凡依本規則第五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聘僱行政人員, 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有關規定發給資遣費 前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聘僱行政人員自動離職時, 本校不另發給資遣費 本校聘僱行政人員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前, 在本校辦理之離職儲金, 為符離職儲金之原意及安定離職後之生活, 該儲金於離職時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發還 茲考量第一銀行離職儲金利率較低, 爰參採部份約用同仁建議提前結清離職儲金帳戶, 爰配合修正本條文 8

附件四 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勞動契約書修正內容對照表 修正契約內容現行契約內容說明 十五 本校約用職員於 97 年 1 月 1 日以前, 在本校辦理之離職儲金, 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結清者, 依本校程序提出申請後發還公 自提本息 十五 本校約用職員於 97 年 1 月 1 日以前, 在本校辦理之離職儲金, 為符離職儲金之原意及安定離職後之生活, 該儲金於離職時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發還 茲考量第一銀行離職儲金利率較低, 爰參採部份約用同仁建議提前結清離職儲金帳戶, 爰配合修正第 15 點契約內容 9

國立中興大學第 4 屆第 11 次勞資會議提案單 附件五 提案委員 : 詹啟琳 閻菁菁 吳姿瑩 許銘維案由一 : 擬修正 國立中興大學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 第九條條文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說明 : 所謂依公務人員法制是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以及所謂的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人員 前述人員, 銓敘部表示其雖為以契約方式進用, 惟基本上係為各機關執行職務, 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 屬廣義之公務員身分, 與國家間係屬 公法上契約關係, 與勞動基準法所稱 勞雇關係 之性質顯有不同 若非屬前述人員, 則歸類為公部門各業之臨時人員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 附件一 ), 本校聘僱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非廣義之公務員 三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82) 勞動 1 字第 55646 號函 ( 附件二 ): 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 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 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 適當之處罰條項 ; 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 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爰修正 國立中興大學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 第九條之內容 辦法 : 經臺中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10

國立中興大學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改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第九條 ( 一 ) 聘僱行政人員於聘僱期間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 惟兼職工作內容不可違反法律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或其他影響本校校譽之情形 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 則個案依本工作規則具體 適當 客觀認定處罰之 第九條 聘僱行政人員於聘僱期間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 兼課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如因本校業務需要且在不影響其本職工作情形下, 得經專案簽准於校內兼任其他相關計畫工作人員, 兼職以一個為限, 兼職酬勞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之三分之一 一 條文修正 二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82 勞動 1 字第 55646 號函修正 ( 二 ) 如因本校業務需要, 聘僱行政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兼任校內其他相關計畫工作人員, 在不影響其本職工作情形下, 得經校內專案簽准, 兼職以一個為限, 兼職酬勞總額不得超過其本職薪資之三分之一 11

附件一 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 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第 13 卷 229 期 36451 頁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23 期 29 頁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 ( 91.12.25 ) 要旨 : 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所進用之臨時人員,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主旨 :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部門各業, 包含公務機構 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 駕駛人 工友 清潔隊員 國會助理 附件二 (82) 台勞動一字第 55646 號函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82) 台勞動一字第 55646 號函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9 月 15 日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4 年 10 月版 ) 第 386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6 年 4 月版 ) 第 434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7 年 5 月版 ) 第 447-448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9 年 1 月版 ) 第 490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 年 6 月版 ) 第 524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 (96 年 7 月版 ) 第 478-479 頁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 7 9 70 條 ( 73.07.30 ) 要旨 : 關於勞工未經許可在外從事與其工作性質不同之業務, 以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處罰事項疑義全文內容 : 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 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 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 適當之處罰條項 ; 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 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