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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 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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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建築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定義, 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 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 組別, 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 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 亦同 第 3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 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 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第 4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第 5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 應以整層為之 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 一 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 梯廳或屋外, 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板 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 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 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 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 6 條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 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 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 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 : 一 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 二 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

三 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四 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 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 且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之牆壁 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 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 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 第 7 條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 B 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 其與同樓層 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 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 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 H 類別及 F1 F2 F3 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第 8 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 一 建築物之基礎 樑柱 承重牆壁 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 防火區劃範圍 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 防火避難設施 : ( 一 ) 直通樓梯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數量 步行距離 總寬度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 寬度及高度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 二 )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 三 ) 緊急進口構造 排煙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用昇降機 屋頂避難平臺 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 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 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 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 建築物之共同壁 分戶牆 外牆 防空避難設備 機械停車設備 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第 9 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 其須施工者, 發給同意變更文件, 並核定施工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 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 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 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 應申請竣工查驗,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 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不符合者, 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 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再報請查驗 ; 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 駁回該申請案 第 10 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 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 得另行處理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定義 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 A 類公共集會類 B 類商業類 供集會 觀賞 社交 等候運輸工具, 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供商業交易 陳列展售 娛樂 餐飲 消費之場所 A-1 供集會 表演 社交, 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 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 供商品批發 展售或商業交易, 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 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供儲存 包裝 製造 檢驗 C-1 C 類工業 倉儲類 研發 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C-2 供儲存 包裝 製造 檢驗 研發 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 且具公害之場所 供儲存 包裝 製造 檢驗 研發 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D-2 供參觀 閱覽 會議之場所 D 類休閒 文教類 E 類宗教 殯葬類 供運動 休閒 參觀 閱覽 教學之場所 供宗教信徒聚會 殯葬之場所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 ( 宿舍除外 ) D-4 D-5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 ( 宿舍除外 ) 供短期職業訓練 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 供宗教信徒聚會 殯葬之場所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F 類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 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 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 醫療 復健 重健 訓練 輔導 服務之場所 F-3 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 類辦公 服務類 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 零售 日常服務之場所 G-1 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 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 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G-3 供一般門診 零售 日常服務之場所 H 類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 類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 分裝 販賣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I 供製造 分裝 販賣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氣體之場所 附表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類組 A-1 A-2 B-1 B-2 B-3 使用項目舉例 1. 戲 ( 劇 ) 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2.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音樂廳 文康中心 社教館 集會堂 ( 場 ) 社區( 村里 ) 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1. 車站 ( 公路 鐵路 大眾捷運 ) 2. 候船室 水運客站 3. 航空站 飛機場大廈 1. 視聽歌唱場所 ( 提供伴唱視聽設備, 供人唱歌場所 ) 理髮( 理容 ) 場所 ( 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 ) 按摩場所( 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 ) 三溫暖場所( 提供冷 熱水池 蒸烤設備, 供人沐浴之場所 ) 舞廳( 備有舞伴,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舞場( 不備舞伴,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酒家( 備有陪侍, 供應酒 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 ) 酒吧 ( 備有陪侍, 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 ) 特種咖啡茶室( 備有陪侍, 供應飲料之場所 ) 夜總會 遊藝場 俱樂部等類似場所 2. 電子遊戲場 (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 3. 錄影帶 ( 節目帶 ) 播映場所 4.B-3 使用組別之場所, 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1. 百貨公司 ( 百貨商場 ) 商場 市場 ( 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 攤販集中場 ) 展覽場 ( 館 ) 量販店 批發場所( 倉儲批發 一般批發 農產品批發 ) 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店舖 當舖 一般零售場所 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1. 飲酒店 ( 無陪侍, 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 包括啤酒屋 ) 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餐廳 飲食店 飲料店 ( 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 包括茶藝館 咖啡店 冰果店及冷飲店等 ) 等類似場所

B-4 C-1 C-2 D-1 D-2 1. 觀光旅館 ( 飯店 ) 國際觀光旅館 ( 飯店 ) 等之客房部 2. 旅社 旅館 賓館等類似場所 3.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招待所 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1. 變電所 飛機庫 汽車修理場 ( 車輛修理場所 修車廠 修理場 車輛修配保 管場 汽車站房 ) 等類似場所 2. 特殊工作場 工場 工廠 ( 具公害 ) 自來水廠 屠 ( 電 ) 宰場 發電場 施 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 廢棄物處理場 污水 ( 水肥 ) 處理貯存場等類似 場所 1. 倉庫 ( 倉儲場 ) 洗車場 汽車商場 ( 出租汽車 計程車營業站 ) 書庫 貨 物輸配所 電信機器室 ( 電信機房 ) 電視 ( 電影 廣播電台 ) 之攝影場 ( 攝 影棚 播送室 ) 實驗室等類似場所 2. 一般工場 工作場 工廠等類似場所 1. 保齡球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樂場 室 內兒童樂園 保健館 健身房 健身服務場所 ( 三溫暖除外 ) 公共浴室 ( 包 括溫泉泡湯池 ) 室內操練場 撞球場 室內體育場所 少年服務機構 ( 供休 閒 育樂之服務設施 ) 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 室內釣蝦 ( 魚 ) 場 健身休閒 中心 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 2.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 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 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 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 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 1. 會議廳 展示廳 博物館 美術館 圖書館 水族館 科學館 陳列館 資料 館 歷史文物館 天文臺 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2.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音樂廳 文 康中心 社教館 集會堂 ( 場 ) 社區 ( 村里 ) 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D-3 小學教室 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 高中 專科學校 學院 大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D-5 1. 補習 ( 訓練 ) 班 文康機構等類似場所 2. 才藝班 課後托育中心等類似場所 E F-1 1. 寺 ( 寺院 ) 廟( 廟宇 ) 教堂 ( 教會 ) 宗祠 ( 家廟 ) 宗教設施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2. 殯儀館 禮廳 靈堂 供存放骨灰 ( 骸 ) 之納骨堂 ( 塔 ) 火化場等類似場所 1 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 : 醫院 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護理之家機構 ( 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 產後護理機構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 長期照

F-2 F-3 F-4 G-1 G-2 G-3 護型 ) 長期照顧機構( 失智照顧型 ) 等類似場所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全日型住宿機構 日間服務機構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 啟智 ( 聰 明 ) 學校 盲啞學校 益智學校 3. 社區復健中心 (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其樓梯寬度未達一點二公尺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幼稚園 托兒所 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 精神病院 傳染病院 勒戒所 監獄 看守所 感化院 觀護所 收容中心等類似場所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 : 金融機構 證券交易場所 金融保險機構 合作社 銀行 證券公司( 證券經紀業 期貨經紀業 ) 票券金融機構 電信局( 公司 ) 郵局 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1. 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 : 金融機構 證券交易場所 金融保險機構 合作社 銀行 證券公司 ( 證券經紀業 期貨經紀業 ) 票券金融機構 電信局( 公司 ) 郵局 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 政府機關 ( 公務機關 ) 一般事務所 自由職業事務所 辦公室( 廳 ) 員工文康室 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 投資顧問業辦公室 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 ( 攝影棚 ) 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 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 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3. 提供場地供人閱讀之下列場所 :K 書中心 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1. 衛生所 ( 健康服務中心 ) 健康中心 捐血中心 醫事技術機構 理髮場所( 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 ) 按摩場所( 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 ) 美容院 洗衣店 公共廁所 動物收容 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2. 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 : 醫院 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3. 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 4.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店舖 當舖 一般零售場所 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便利商店等類似場所 5. 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餐廳 飲食店 飲料店 ( 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 包括茶藝館 咖啡店 冰果店及冷飲店等 ) 等類似場所

H-1 H-2 I 1. 民宿 ( 客房數六間以上 ) 宿舍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2.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護理之家機構 ( 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 產後護理機構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 長期照護型 ) 長期照顧機構( 失智照顧型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 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 : 長期照顧機構 ( 養護型 ) 安養機構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夜間型住宿機構 ) 居家護理機構 5. 康復之家 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 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其樓梯寬度未達一點二公尺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1. 集合住宅 住宅 民宿 ( 客房數五間以下 ) 2. 小型安養機構 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小型社區復健中心 小型康復之家 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 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 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3. 農舍 4. 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 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 1. 化工原料行 礦油行 瓦斯行 石油煉製廠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 ( 場 ) 等類似場所 2. 加油 ( 氣 ) 站 儲存石油廠庫 天然氣加壓站 天然氣製造場等類似場所

附表三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原使用類別 組別 A B C D F G H E 變更使用類別 組別 1 2 1 2 3 4 1 2 1 2 3 4 5 1 2 3 4 1 2 3 1 2 I 公共集會 A-1 類 (A 類 ) A-2 B-1 商業類 (B 類 ) B-2 B-3 B-4 工業 倉儲 C-1 類 (C 類 ) C-2 休閒 文教 D-1 類 (D 類 ) D-2

D-3 D-4 D-5 宗教類 (E 類 )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 類 ) 辦公類 服務類 (G 類 ) E F-1 F-2 F-3 F-4 G-1 G-2 G-3 住宿類 H-1 (H 類 ) H-2 危險物品類 (I 類 ) 說明 : I 一 本表所列之原使用類別 組別, 應以建築物原領使用執照之類別 組別為準 二 指建築物使用類組除 B 類外, 同類跨組變更, 依本表規定應予檢討者, 其檢討項 目如下 : ( 一 ) 防火區劃 ( 二 ) 分間牆 ( 三 ) 內部裝修材料 ( 四 )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 五 ) 緊急進口設置 ( 六 ) 防火構造之限制 ( 七 ) 停車空間 但停車空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予檢討 : 1. 原使用類組及申請變更之使用類組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分類, 屬同一設置標準者 2. 原使用類組及申請變更之使用類組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設置標準, 由設置標準高者變更為設置標準低者 ( 八 )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但變更為非公共建築物者, 免予檢討 依 本檢討項目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 其坡道 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 計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三 指建築物使用類組跨類變更及使用分類 B 類跨組變更, 依本表規定應予檢討者, 其檢討項目包括本表說明二及下列項目 : ( 一 )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 二 )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 三 )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 四 ) 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增設之直通樓梯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但不得大於三十平方公尺 ( 五 )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 六 ) 走廊淨寬度 ( 七 )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 八 )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 九 ) 最低活載重 ( 十 ) 建築物使用類組跨類變更, 如變更為 H 類時, 並應檢討通風 日照 採光及防音等項目 四 指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 依本表規定應予檢討者, 其檢討項目包括本表說明二 三及下列項目 : ( 一 ) 通風 ( 二 ) 屋頂避難平臺 ( 三 ) 防空避難設備 五 指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全部檢討 六 指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除應符合本表說明二有關停車空間及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檢討項目規定外, 其餘項目免檢討 但變更為 H 類時, 應檢討通風 日照 採光及防音等項目 七 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設備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 或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為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設備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檢討項目除 I 類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全部檢討外, 其餘各使用類組依本表說明四規定辦理 ( 二 ) 有增加容積率之情形時, 應檢討符合都市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 附表四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 一 )A-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 以下略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A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八條規定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 同編第五章第二節規定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 以下略 ) 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二 )A-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A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 同編第五章第五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三 )B-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B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舞廳 舞場 夜總會 三溫暖 公共浴室依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其餘依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目 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無限制規定 施

( 四 )B-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B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八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同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五 )B-3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B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 第二款, 同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 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無限制規定 施

( 六 )B-4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B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七 )C-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C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同編第五章第五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無限制規定 施

( 八 )C-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C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同編第五章第五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無限制規定 施

( 九 )D-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D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四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 )D-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D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一 )D-3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一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D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同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二 )D-4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D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同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三 )D-5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D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無限制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四 )E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E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無限制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五 )F-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F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六 )F-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F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七 )F-3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F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其他無限制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十八 )F-4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F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無限制規定 施

( 十九 )G-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G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二十 )G-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其他無限制 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G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二十一 )G-3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G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二十二 )H-1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H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無限制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21 日照 採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22 防音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六條規定

( 二十三 )H-2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H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無限制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二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21 日照 採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22 防音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六條規定

( 二十四 )I 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防火區劃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無限制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 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 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I 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無限制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 定 16 停車空間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無限制規定 施

附表五 : 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 主用途使用組別 從屬用 途 使用組 別 D 類 F 類 A 類 ( 公共集會類 ) A- 1 A- 2 C 類 ( 工 B 類 ( 商業類 ) 業 倉儲類 ) B- 1 B- 2 B- 3 B- 4 C- 1 C- 2 E 類 ( D 類 ( 休閒 文教類 ) D- 1 D- 2 D- 3 D- 4 D- 5 宗教 殯葬 F- 類 ) 1 F 類 (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 F- 2 F- 3 F- 4 G 類 ( 辦公 服務類 ) G- 1 G- 2 H 類 ( 住宿類 ) G- 3 H-1 D- 1 D- 2 D- 5 F- 3 G- 2 G 類 G- H 類 3 H- 1 說明 : 一 指表列各從屬用途之合計樓地板面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其與對應之主用途具有從屬關係 二 指表列各從屬用途之合計樓地板面積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者, 其與對應之主用途具有從屬關係 三 指對應之使用組別未具從屬關係 四 本表所列 E 類別之主用途, 以宗教類相關場所為限 五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採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或依同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規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計畫書及評定書之建築物, 不適用本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