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組織編制 一 組織編修 ( 一 ) 作業流程 組織法 ( 規程 ) 及編制 表之擬 ( 修 ) 本會法規研究室函文 行政院核定 函文副本本會 公布日起第 3 日 為生效日 臺南市政府公布施行 公布日期報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送考試院同意備查 ( 二 ) 法令依據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3. 職等標準 4. 職務歸系辦法 5.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6.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有關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7.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8.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要點 9.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二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 ( 一 ) 作業流程 各單位蒐集本機關職掌有 關資料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 人事室編 ( 修 ) 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並召開會議討論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發布實施 ( 二 ) 法令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三 考錄取分發人員報到 ( 一 ) 作業程序 考試及格錄取人員 通知報到 接獲通知後 10 日內報到 至報到機關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4 個月至保訓會基礎訓練 高考 ( 三等 ) 5 周普考 ( 四等 ) 3 周受訓時間初等考 ( 五等 ) 3 周各類特考 依其規定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其它免除或縮短基礎訓練 及格 不及格 補訓成績及格 訓練期滿 及格 不及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考績委員會審議 發派令 ( 附本及格 證書影本 ) 機關首長評定 函送保訓會 擬任人員送審 試用 (6 個月 ) 廢止受訓資格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5.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6.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 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 三 ) 注意事項 1. 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由 用人機關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並通知受分配 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分發機關報到 2.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1)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受訓人 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2)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 標準, 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收到 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 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 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或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3. 分發任用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合格後, 由用人機關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4. 擬任人員送審 需填妥擬任人員送審書後, 並附上公務人員履歷表 服務誓詞 機關派令 考試及格證書, 呈判完成後, 發文至銓敘部, 而擬任人員具結書則由機 關留存
四 試用期滿送審 ( 一 ) 作業流程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先予試用人員 期間六個月 主管人員填具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成績及格 成績不及格 陳機關首長核定 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書 陳機關首長核定 解 職 函文銓敘部 銓敍部銓敍審定 合格實授 請 任 簡任各職等及初任薦任 總統任命 初任委任 各機關自行任命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三 ) 注意事項 1.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函副本核發先予試用 派令後, 檢具考試及格證書 派令 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銓敍部審定 2. 人事單位於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時將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送主管人員填具, 並 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 3.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 送考績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規定發 布解職令, 並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1) 考績委績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有疑義, 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 或查詢有關人員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2) 解職令上應註明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規定 (3) 試用成績 欄, 應勾選成績不及格, 並應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 4.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試 用成績 欄, 應勾選成績及格 5. 除轉知當事人外, 並將該試用人員之合格實授函, 簽會會計單位及出納知照, 俾利辦理後續待遇調整事宜
五 陞遷甄審 ( 一 ) 作業流程 職務出缺 簽報機關首長內陞或外補 內陞外補 由次一陞遷序列具有法 定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填具陞任評分標準表通知當事人複核陳機關首長綜合考評核計總分並列冊 職缺公告 (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甄審委員會審查 造列陞任名次圈選清冊 / 甄選人員資格條件清冊 陳請機關首長圈選 函擬進用人員服務機關進行指名商調作業 發布人事派免令同意不同意 遴用候補人員或 重新檢討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施行細則
貳 考勤訓練 一 考績 ( 成 ) ( 一 ) 作業流程 機關考績 ( 成 ) 年終考績 ( 成 ) 另予考績 ( 成 ) 專案考績 ( 成 ) 人事單位依平時獎懲 差勤記錄及資料填具考績表並送各受考人核對無誤 自填工作項目 單位主管簽報 機關首長 送單位主管初評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 核 定 發布獎懲令 一般公務人員 雇員 送銓敍部 審定 雇員考成由機 關逕行核定 銓敍部銓敍審定 製發考績 ( 成 ) 通知書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4.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 5. 公務人員保障法 6.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 三 ) 注意事項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 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 送經單位主管, 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依規定加註意見後, 予以逐級評分簽章, 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 2.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3.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考績 ( 成 ) 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如在 12 月 1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如在 12 月 2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第 2 點 ) 4.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敍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敍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 考績法第 4 條 ) 5. 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 應隨時辦理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6.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 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 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7. 依法權理人員, 以經銓敍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敍審定之職等, 參加考績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 8. 辦理考績 ( 成 ) 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考績法第 9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第 4 點 ) 9. 年度中調任現職人員,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10. 專案考績應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遞送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後, 核定或陳報核定機關發布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獎懲令並報送銓敍部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銓敍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書函 ) 11.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者, 機關應於考績委員會審議前書面通知當事人, 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及申辯, 並將其陳述及申辯意見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12.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銓敍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書函 ) 13.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是唯一救濟標的, 應於免職獎懲令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銓敍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書函 ) 14.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於救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時, 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 並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銓敍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書函 )
二 平時獎懲 ( 一 ) 作業流程 獎懲事實 相關單位簽報機關首長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 發布獎懲令 ( 並於人事資料註記 )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員服務法 3. 臺南市議會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三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 一 ) 作業流程 於公務人員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請頒 線上請頒 ( 至 ecpa 服務獎章線上請頒檢核系統申請 ) 送行政院線上核定 以宅配方式寄發 ( 或領取 ) 服務獎 章 函送銓敘部登記 ( 名冊部分由服務獎章線上檢核及請頒系統逕送該部核備 ) 服務機關登錄人事資料 ( 二 ) 法令依據 1. 獎章條例 2.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 三 ) 服務獎章獎勵標準 年度等次任職滿 10 年成績優良任職滿 20 年成績優良任職滿 30 年成績優良任職滿 40 年成績優良 獎勵標準三等二等一等特等
四 請假作業 ( 一 ) 作業流程 決定職務代理人 同仁至差勤系統填寫請假單 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簽核 視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簽核時間長短決定請假手續完成時間 人事機構至差勤系統登錄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三 ) 作業注意事項 1. 請假人員須親自至差勤系統填寫請假單, 遞陳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 方得以請假,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同事, 代辦請假手續 2. 機關首長請假須報上級機關核定 3. 請假人員申請公傷假或延長病假時, 於填寫請假單後應先會人事單位 4. 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案件, 均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之規定程序辦理, 並應敘明前往國家及事由於事前報經機關首長核准
五 國內出差審核登記及差旅費核發 ( 一 ) 作業流程 至差勤系統填出差單 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 視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簽核時間 而定 經人事單位登錄後依期出差完成 任務 請領差旅費 ( 填妥出差旅費報告 表後, 送至人事單位控制預算 ) 約 15 至 30 日 送至會計單位審核 由總務單位核發差旅費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員服務法 2.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三 ) 注意事項 1. 出差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票價報支 2. 公務人員國內出差交通費之報支各依其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高鐵 捷運 輪船等費用, 均按實報支 3. 如供膳二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惟若為訓練性質之出差 公假不得請領雜費, 此外, 短程出差 ( 單程 5 公里以上,60 公里以內 ), 膳雜費一律按 120 元列支, 交通費得核實報支, 單程 5 公里以內者, 得核實報支交通費 4. 出差事畢, 應於 15 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六 休假補助費核發 ( 一 ) 作業流程 休假申請經主管簽核完成 人事單位至差勤系統及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登錄休假資料 人事單位隨 時辦理 同仁休假日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至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書 於相關單位及主管核定 5 至 10 天完成審 核後核發補助費 核發休假補助費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 月 9 日局考字第 0980060229 號函 ( 三 ) 作業注意事項 1. 員工於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除於旅行 旅宿及觀光遊樂業消費給予加倍補助外, 餘採 實報實銷 方式, 按每次符合休假旅遊補助規定之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 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 16,000 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 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 ; 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 不予補助 2. 休假半日以上, 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 旅宿及觀光遊樂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七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 一 )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處理流程 因業務需要經長官指派或主動 提出並經主管核准者 一般加班 專案加班 線上送請加班指派單 請領加班費補休 當事人於次月月初列 印加班費請領清冊並 簽章, 並由主管核章 填寫請假單 加班補休 補休期限 :6 個月 送出納審核 送會計室審核 ( 二 ) 法令依據 1.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2. 公務人員俸給法 3.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4.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 依 99.6.9 院授人給字第 0990062850 號函, 自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為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 5. 臺南市議會員工出勤 加班及公差管制要點 ( 三 )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作業注意事項
1. 各單位加班費之支給應確依行政院 91 年 9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規定 ( 自 9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 辦理 2. 員工請確實遵守加班費申請程序, 即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應經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加班者須於差勤系統填送加班指派單經核准, 並使用指形機 ( 刷卡機 ) 實施加班簽到 退後, 據以請領加班費 各單位主管亦應不定時抽查所屬員工之加班情形 3. 各單位員工申請一般加班, 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 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 4. 工作性質特殊之員工 ( 例如駐衛警等 ), 得依前列院函規定循行政程序簽請議長核准申請專案加班, 惟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限 5. 各單位對加班費之支給, 應依規定嚴格控管, 不得浮濫, 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 除收回外, 並予嚴處 6. 遇有特殊情形另簽請核准後辦理 ( 四 ) 使用表格 各相關表單均置於人事室網站之差勤系統中
參 退撫給與 一 俸給核發作業 ( 一 ) 俸給核發作業處理流程 如有人員異動時, 確認代扣款 ( 如公健保 退撫基金等 ) 之異動情形 由人事單位隨時通知出納單位 每月月底以前, 確認代扣款 ( 如公健保 退撫基金等 ) 是否異動 出納單位造具下月份待遇印領清冊並造冊補 扣薪資 人事單位核章 會計單位核章, 並進行各項代扣款 ( 如公健保 退撫基金等 ) 之審核作業 列印 1. 退撫 - 整月清單 異動清單 繳費存款單三聯一清單 2. 公保 - 繳費暨異動清單 保險費明細表 被保險人名冊 機關首長核章 送出納單位辦理 以 Email 通知當事人 辦理各項代扣款 ( 如公健保 退撫基金等 ) 撥付作業
( 二 )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施行細則 2.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3.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4.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 三 ) 注意事項 1. 人員異動情形包括 : 職務陞遷 考績晉級 考績升等 降級 停職 到離職 留職停薪 曠職或超過規定請假日數之按日扣薪等 2. 新進或離職人員該月份之待遇, 均應以實際在職日數折計發給 ( 每月以當月待遇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 3. 退休人員除奉准延長交代人員以外, 均應自退休生效之當日予以比照折計, 如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4. 變俸人員, 應以核定變俸之日為準, 由人事單位通知出納單位, 予以變更待遇, 如有差額並予追加扣補 考績晉級人員應自銓敍審定之月予以更正待遇印領清冊, 並予補發自當年 1 月份起晉級部分之待遇 5. 留職停薪人員其待遇不發給 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6. 按日扣薪, 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薪資 7.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 子女教育費申請 ( 一 ) 作業流程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新增 維護 ( 職員 退休人員 )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 人事單位列印申請表並主動通知同仁檢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之資料 申請表 ( 一式兩份, 一份人事備份, 一份交至會計核銷 ) 同仁將申請表併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 繳費證明 ) 並簽 章後送人事單位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子女教育補助報銷清冊 核章並依規定時程確認報送 送至會計單位審核相關證明 文件 於核銷彙總表核章 出納單位核發補助入帳核發 補助費 ( 二 ) 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三 )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注意事項 1.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第一學期報送時程約每年 10 月前, 第二學期報送時程約每年 4 月前 3. 繳驗證件 : (1) 戶口名簿 :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 須繳驗戶口名簿 (2) 收費單據 : 1 國中 國小無須繳驗 2 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上繳驗收費單據,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 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以示負責 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 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 ( 支付 ) 事實之證明文件, 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4.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註冊之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 ) 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 5. 子女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 不在此限 6.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7. 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50006334 號函修正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有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等申請流程規定, 因未涉及單位主管裁決權限, 無需經各層主管同意, 僅須送當事人確認 ( 四 ) 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金額教育程度區分支給金額公立 13600 大學及私立 35800 獨立學院夜間學制 14300 公立 10000 五專後二年私立 28000 及二專夜間部 14300 公立 7700 五專前三年私立 20800 公立 3800 高中私立 13500 公立 3200 高職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公私立 500 國小公私立 500
三 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 ( 一 ) 作業流程 人事單位獲知同仁有結婚 生育 喪葬等情事即發送通知單於當事人 於補助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辦理線上請領作業 並印製申請書於當事人 當事人於申請書核章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 切結書 ) 送交人事單位 並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新增申請資料 線上核准 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及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補助報銷清冊並核章 會計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 於核銷彙總表核章 出納單位核發補助入帳 項目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父母 配偶補助子女 補助標準 2 個月 2 個月 5 個月 3 個月 ( 二 ) 法令依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三 ) 補助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1. 婚 喪 生育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2. 各項補助之請領必須在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其申請期限為 6 個月 惟於 90.1.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事實, 當事人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 期限以 5 年為限 3. 請領各項補助, 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 繳驗戶口名簿, 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 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4.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 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補助 5. 生育補助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6. 未滿 5 個月流產者, 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 1 份為限 7. 喪葬補助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 1 份為限 8. 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50006334 號函修正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有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等申請流程規定, 因未涉及單位主管裁決權限, 無需經各層主管同意, 僅須送當事人確認 9.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規定,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 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子女教育補助部分, 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 四 ) 各項補助支給表 項 目 結 婚 補 助 生育補助 喪 葬 補 助 類別生活津貼生活津貼生活津貼 補助標準應附表件備註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 父母 配偶死亡 5 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1. 申請表 1.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 均可申請 2. 已辦結婚登補助 記之戶口名 2.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簿請補助 3. 互助人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 ( 男 :18 歲 ; 女 :16 歲 ), 不得申請結婚互助補助 1. 申請表 2. 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 4. 切結書 1. 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申 請人戶口名簿 ( 非同一戶籍時 ) 4. 切結書 4. 3 個月內申請 1. 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 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予補助 3. 出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1.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一份為限, 並附親屬服務單位未發給之證明文件 2. 子女以二十歲以下, 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 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四 公保加保與退保 ( 一 ) 作業流程 加 退保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人員異動登錄 若無異動則可 省略此步驟 每月 15 日 ~20 日 連線試算 列印報表 1. 異動名冊暨繳費單 2. 保險費明細 3. 被保險人清冊 會出納單位彙繳 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單 ( 共三聯 ) 由代收行庫蓋章 第一聯由代收行庫彙轉公保部 第二聯由要保機關併同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及繳費清單, 送公保部 2 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 1 份 第三聯 由繳費機關 收執
( 二 ) 法令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 三 )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注意事項 1. 辦理公教退休人員保險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2.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辦理申請加保手續, 其表件應於到職 15 日內送承保機關 調職人員亦應於上述期限內為其辦理加保, 並應注意其年資之銜接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 要保機關如超逾規定期限 30 日始予辦理者, 應由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3. 首次加入公保, 應填具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一式兩份 4.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 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 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5. 退保原因發生在當月一日時, 當月保費停繳, 退保手續亦應於當月辦妥, 如發生在當月一日以後則當月保險費仍應繳納, 退保手續可於次月內辦理 6. 辦理加保情形 : 新加保人員 原服務機關退保 復行任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復薪 休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補薪 7. 辦理退保情形 : 調職 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死亡 撤職 解聘 免職 停職 休職 改兼任 留資停薪 留資停薪自費續保人員逾 60 日未繳保險費 留資停薪 失蹤 等
五 公務人員退休 ( 一 ) 作業流程 自願退休 : 當事人於退休生效日三個月前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屆齡退休 : 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於當事人屆齡退休四個月前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命令退休 : 由當事人或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於成就退休條件時簽請機關首長同意 填具退休事實表, 檢同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人事室審查 掃描退休事實表 照片及相關附件, 傳送至銓敍部業務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知銓敍部 1. 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 3.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 4.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5. 公 ( 政 ) 務人員擬退休 ( 職 ) 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銓敍部審定 證件齊備且符合相關規定 銓敍部核發審定函 服務機關轉知當事人, 並核發退休金 ( 代扣所得稅 )
( 二 )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