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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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复仅供西水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 一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是否合理, 相

天投资 )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保利科技 ) 发行股份购 买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 84% 股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同时拟向航天 气动院 航天投资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航天财 务 ) 航天长征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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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市场月报2011年2月.doc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释 义 除非另有所,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 新力金融 公司手付通转让方标的资产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手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等手付通的 75 名股东新力金融拟购买的手付通 99.85% 股份 本次交易 /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新力金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第三部分 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致 :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张华民 高绪文 柴文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建新 副总经理周中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 号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电广传媒 或 上市公司 )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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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 二 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情况及相关影响 ( 一 ) 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前,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对股份发行价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 ; 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 :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中来股份 ) 委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 B E I J I N G S H A N G H A I S H E N Z H E N H A N G Z H O U G U A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 出席 12 人, 董事常玲 权忠光及李冬梅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12 人, 出席 7 人, 监事闫锋 高海英 李杰 孙秀杰及李瑞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3 董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THE "DOBRESCU" MACROMODEL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971,68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 代表股份 804,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 3 公司部分董事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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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广州 ) 投资基金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国新央企基金 ) 河南中鑫债转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中鑫基金 ) 为持有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中原冶炼厂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 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重组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谢小梅女士和刘燕平女士由于工作原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产方案中有关对价调整 业绩补偿及奖励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内容具体如下 : 1 利润承诺及补偿 (1) 交易一的利润承诺及补偿 1 交易一的利润承诺期为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补偿义务人即交易对方一承诺 : 在利润承诺期内, 会通科技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550 万元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 : 交易方式 标的资产及交易 对方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3 议案名称 : 对价支付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致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沪锦律非证字第 01F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 條 ( 請 於 11 月 6 日 或 以 前 郵 寄 或 親 交 寧 波 公 學 九 龍 觀 塘 功 樂 道 七 號 ) 本 人 現 向 寧 波 公 學 申 請 香 港 寧 波 同 鄉 會 教 育 基 金 獎 學 金, 並 隨 函 附 上 本 人 繳 付 大 學 學 費 之 證 明 及 大 學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条件, 监事会对本公司实际情况 内江鹏翔的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朱雷先生主持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4 人, 董事秦峰先生 朱洪策先生 杜建中先生 谢荣兴先生 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 出席 6 人, 其中董事长刘锋杰因公出差, 授权董事王巧兰代为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 关于对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之 致 :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临港 或 上市公司 )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来源 : 巨潮网 ) 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03 日发布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暂停转让进展公告 ( 公告编号 : ), 自该公告日起因该重大事项股票暂停转让, 公司应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重大事项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声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环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中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丁韫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 出席 4 人, 其中董事丁毅 毛英 周学军 张洁 祝守新 邹峻 许倩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序号会议内容报告人 一宣布现场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份数董事会秘书 二宣布大会开幕董事长 三 宣读以下议案概要 1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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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峰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 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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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关 于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7 Grandall Law Building, 15 Yanggong Causeway, Hangzhou 310007, China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于 2016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鉴于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期间, 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进行了调整, 故本所律师对上述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于 2001 年 3 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 目前是隶属于杭州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法律服务业务 公司投资 融资法律服务等业务 本所为冠福家用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王侃律师 姚亮律师, 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签字律师联系方式为 : 办公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联系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二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 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所使用的简称 术语和定义与 法律意见书 中使用的简称 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 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 根据冠福股份与交易各方签署的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 ) 冠福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进行了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 一 ) 本次交易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的修订程序 2016 年 9 月 26 日, 冠福股份与交易各方签署了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 ), 各方一致同意对本次交易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进行修订 2016 年 9 月 26 日, 冠福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同日, 冠福股份独立董事签署了 关于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中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涉及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审阅并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 认为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本次修订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 ) 以及福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本次交易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内容如下 : 1 自冠福股份股东大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 ( 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果公告日为准, 该期间以下简称 可调价期间 ), 如出现如下第 (1) (2) 任一项情形且同时满足第 (3) 项要求的 ( 以下简称 调价触发条件 ), 则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之内容对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 (1) 中小板指数 (399005) 在任一交易日前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 ( 首个交易日需为甲方股东大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后任一交易日 ) 的收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 即 2016 年 1 月 26 日 ) 的收盘点数 ( 即 6,304.52 点 ) 跌幅达到或超过 10%; 或

(2) 深证行业综合指数成份类 制造指数 (399233) 在任一交易日前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 ( 首个交易日需为甲方股东大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后任一交易日 ) 的收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 即 2016 年 1 月 26 日 ) 的收盘点数 ( 即 1,735.26 点 ) 跌幅达到或超过 10% (3) 因调价触发条件中第 (1) (2) 任一项触发价格调整的, 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 ) 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低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之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12.21 元 / 股 ) 的, 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 反之, 如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 ) 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高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之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12.21 元 / 股 ) 的, 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进行调整 2 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调价触发条件中第 (1) 或第 (2) 项任意一项调价触发条件的交易日当日 发行价格调整原则为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 ) 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3 前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后, 冠福股份在调价基准日出现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按照本协议原则进行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调整 ; 董事会决议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则冠福股份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 除权除息调整除外 ) 在调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 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 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 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后, 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 因此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 = 股份支付部分对价 (1,402,906,912.00 元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除了上述对本次交易中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的修订外, 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 三 ) 本次修订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修订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 仅对本次交易的调价触发条件进行了修订, 不涉及交易对象 交易标的以及交易价格调整, 不涉及新增配套融资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修订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 四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除上述修订冠福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调整方案外, 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其他事项均与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以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中披露的交易方案一致 ; 本次方案调整系冠福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作出, 合法有效, 且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冠福股份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 有效

第三部分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经办律师 : 王侃 负责人 : 沈田丰 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