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致 :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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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JI 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WULUMUQI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 15 号 ( 国浩律师楼 ) 邮编 : Grandall Building, No.2 & 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 /Tel: (+86)(571) 传真 /Fax: (+86)(571) 网址 /Website: 二〇一八年五月

2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致 :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 15 号楼, 主营业务范围包括 : 证券 公司投资 企业并购 基础设施建设 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为项也律师和宋慧清律师, 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 办公电话 : , 传真 :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 2 号楼 ( 国浩律师楼 ) 二 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所必须查阅的档案,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中, 本所律师根据 细则 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 上公告了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 方式 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00 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03 号西溪宾馆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细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1 名, 代表股份 99,455,29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70% 3 除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 其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 细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该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合 公司法 细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2)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3)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4) 关于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 > 的议案

5 (5) 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 的议案 (6)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德毅 赵德中 连云港诺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建德市五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上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鹏亭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伏隆贸易有限公司 建德市宇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建德市睿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建德市诚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由其他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表决 同意 1,098,000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的议案 (8)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德毅 赵德中 连云港诺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回避表决, 由其他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表决 同意 53,955,294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关于前期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的议案 (11)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 99,455,294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6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 修订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细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细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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