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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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4D F736F F D20C6BDB0B2B2C6CFD5A3A8B1B82DBDA1BFB5A3A95B DD6F73534BAC52DC6BDB0B2D1A7C9FAD3D7B6F9D7A1D4BAD2BDC1C6B1A3CFD5CCF5BF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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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433A5C C596F6E735C446F63756D656E74735C54656E63656E C65735C C46696C CB4F3B6BCBBE1B1A3CFD5776F72645CB1A3CFD5D4F0C8CEB7B6CEA7BACDD4F0C8CEC3E2B3FDCAC2CFEE5FB6CCC6DA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44B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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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陈骏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偿, 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虐或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自杀,

团体生育医疗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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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学平住院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 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学生幼儿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4D F736F F D D3220D3A2B4F3C8CBCAD9B8BDBCD3BDA8D6FEB9A4B3CCD2E2CDE2C9CBBAA6CDC5CCE5D2BDC1C6B1A3CFD5A3ADCCF5BFEE2E646F63>

偿, 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虐或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自杀,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HA010-恒大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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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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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有关要求 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 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 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 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第六条除另有指定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3A A3A BAC5B8BDBCFE3535B8BDBCD3BDA8D6FEB9A4B3CCA3A842A3A9D2E2CDE2C9CBBAA6CDC5CCE5D2BDC1C6B1A3CFD5CCF5BFEEA3A C4EAD0DEB6A9A3A9A3A8B6FECEACC2EBB0E6A3A92E646F63>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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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 与本合同有关的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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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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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住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D F736F F D20D0C5CCA9B8BDBCD3BEB3C4DAC2C3D0D0D2E2CDE2D7A1D4BABDF2CCF9D2BDC1C6B1A3CFD5CCF5B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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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附件6-3

示范条款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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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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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康联附加附加安怡安怡人生人生长期长期意外医疗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条款 ( 年 8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康联附加安怡人生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 ❶ 您与本公司本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阅 读 指 引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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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_产品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 BAC5B8BDBCFE B8BDBCD3BDA8D6FEB9A4B3CCA3A843A3A9D2E2CDE2C9CBBAA6CDC5C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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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宝贝卡ⅢA款卡面及说明手册

安邦人寿团险报备材料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金责任 ; 除此之外, 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2)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3)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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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

(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备案)[2009]N227号-平安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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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101--- 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A 款 ) 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附加条款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若本保险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保险合同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且必要合理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扣除人民币 50 元免赔额后,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 90% 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 (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工作单位 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补偿, 本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就读学校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二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 ; 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 最长以 90 日为限 ( 三 )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 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1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 ( 二 ) 整形 美容 健康诊断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 ( 三 ) 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 ( 四 ) 牙齿矫正 牙齿护理 装配假牙等 : ( 五 ) 验光 视力矫正 装配假眼 ( 六 ) 装配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 ( 七 ) 轮椅 拐杖等辅助用具费用 ; ( 八 ) 中药材等保健用药费及中医治疗费用 ( 但对于有医生诊断书的中医治疗费用不在此限 ); ( 九 ) 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 十 ) 交通费 食宿费 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 ; ( 十一 )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 ( 十二 ) 与诊疗无关的各种费用 (TV 视听费 电话费等 ) ( 十三 )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2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 由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 ( 一 )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二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1-15%) 释义 3

1 医疗机构 : 本附加条款所指医疗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 ( 含二级甲等 ) 医院, 或者是经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 102--- 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B 款 )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附加条款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若本保险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保险合同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相关且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扣除人民币 300 元免赔额后,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 80% 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 (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工作单位 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补偿, 本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就读学校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二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 ; 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 最长以 90 日为限 ( 三 )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 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4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 ( 二 ) 整形 美容 健康诊断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 ( 三 ) 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 ( 四 ) 牙齿矫正 牙齿护理 装配假牙等 : ( 五 ) 验光 视力矫正 装配假眼 ( 六 ) 装配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 ( 七 ) 轮椅 拐杖等辅助用具费用 ; ( 八 ) 中药材等保健用药费及中医治疗费用 ( 但对于有医生诊断书的中医治疗费用不在此限 ); ( 九 ) 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 十 ) 交通费 食宿费 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 ; ( 十一 )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 ( 十二 ) 与诊疗无关的各种费用 (TV 视听费 电话费等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

( 一 )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 由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 ( 一 )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二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1-15%) 释义 6

1 医疗机构 : 本附加条款所指医疗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 ( 含二级甲等 ) 医院, 或者是经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 103 附加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附加条款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若本保险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保险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 一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二 )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 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 ( 续保者不受 30 日的限制 ) 发生初次确诊的疾病,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在保 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 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7

1 1000 元及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60% 3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70% 4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 80% 5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 二 )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 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90 日 但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 三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 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 四 ) 被保险人如果已经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 ( 五 )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就读学校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 以及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发生的疾病 ( 二 )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 ( 三 )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 自杀 自制造成的疾病 ( 四 ) 被保险人违法 犯罪或者拒捕行为 ; ( 五 ) 被保险人殴斗 酒后及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物 ; ( 六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 ( 七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八 )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性病 ; 8

( 九 )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遗传性疾病 ; ( 十 )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类疾病 ; ( 十一 ) 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 堕胎 分娩 ( 含剖腹产 ) 避孕 节育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 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 ( 十二 ) 一般的健康检查 疗养 视力矫正手术 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 美容 整形 矫形 变性 ( 十三 )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 挂床住院等方式进行治疗的 ; ( 十四 )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 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但肇事者逃逸或无偿付能力的除外 ; ( 十五 )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 十六 ) 战争 军事行动 恐怖行为 暴乱及武装叛乱 ; ( 十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八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热气球运动 攀岩活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等高风险活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申请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 一 )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本或护照 );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 应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合同的解除第九条 ( 一 )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二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1-15%) 10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释义 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现代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3 医疗机构: 指二级甲等以上 ( 含二级甲等 ) 医院, 或者是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挂床住院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 挂床住院 : 一 在住院期间, 夜间不在医院病房住宿并接受治疗的 ; 二 住院期间仍回家休养或回单位上班的 ; 三 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 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项目费用的 ) 的情况 5 管制药品: 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6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

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 则认定被保险人被艾滋病毒感染 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2 探险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15 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