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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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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稅務法令研習會

大 同 大 學

何謂扣繳? 扣繳制度程序 : 扣 繳 填 報四個程序 :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 依規定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 繳 納 填 : 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 並依規定 填 寫扣 免 繳憑單 報 : 在時限內, 將各項扣繳書表, 向稽徵機關辦理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綜所稅課 傅家俊

機會中獎稅金 102/09/04 機會中獎稅金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8 類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執行業務 9B 1. 專題演講費 ( 註 1)2. 沒有僱用關係取得 1.10%, 達 $200,010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所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 ( 註元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 含以上者超過新台幣 5,000 元 2)3.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 2,000 元,


Microsoft Word - for機關團體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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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以免受罰 ( 玖 ) :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 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 將遭受處罰 ( 拾 ) : 基於愛心辦稅, 主動輔導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免予處罰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 ) (1) (2) (3) (4) 2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 如有任何疑義, 請逕向公 ( 發 ) 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金管證發字第 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二 五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條 第十八條 第六條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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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CONTENTS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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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營業稅 ( 玖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元旦連續假期通關無需事先申請, 並免徵特別驗貨費 ( 拾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扣免繳憑單媒體申報注意事項 ( 拾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購建固定資產補助款, 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2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目錄 A B C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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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營所稅-內頁.indd 1 105年度結算 含網路及媒體 申報手冊目錄 壹 結算申報須知...4 一 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理結算申報 那些機關 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4 二 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5 三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 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6 四 105年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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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出於舊竹枝,猶需老幹相扶持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N S ( ) 9975 (852) (8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講習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一 申報期間 所得稅法第 67 條 1. 申報期間 : 105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9 月 30 日止 2.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 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 例如 : 採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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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簡介 ~財團法人宗教暨祭祀公業團體~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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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實務 主辦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 主講人 謝玉月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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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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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之草案內容, 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 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陳述 : ( 一 ) 承辦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二 ) 地址 : 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 三 ) 電子信箱 部 長李述德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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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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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關於我們 , ,600 2,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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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節錄)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18 Prulifloxacin PLx Pharma PLx Pharma RegeneR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Thymosin Beta 4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tics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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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國政論壇 93春季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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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目錄

ISO9001 ISO (852)

及估值董事就財務報表須承擔之責任 (a) (b) (c) 135 概覽財務表現負責任企業企業管治財務報表

Transcription:

扣繳實務及法令 (103 年各類憑單申報期間 - 104.1.1 ~ 104.2.2)

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程序 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扣繳的時點 納稅義務人 ( 即所得人 ) 各類所得相關規定 申報期限及相關函釋

扣繳程序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 繳 納 報 : 依規定時限內, 填寫各類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 並將各項扣繳書表, 向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 後將扣 ( 免 ) 繳憑單填

扣繳義務人 事業負責人 : 即營利事業的老闆 機關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由各機關首長或 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 扣繳稅額繳款書 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 扣繳義務人 欄載明扣 繳義務人者, 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 之扣繳義務人 ; 未經指定者, 以機關首長或團體 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執行業務者本人 : 一般而言, 就是具有自由職業 者身分, 以技藝自力謀生的人 信託契約的受託人

扣繳時點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給付分為下列 4 種 : 1. 實際給付 : 以現金 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 2. 轉帳給付 : 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 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 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其帳戶 ; 公司於發薪日將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 3. 匯撥給付 : 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 4. 視同給付 : 公司之應付股利, 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 6 個月內尚未給付者, 視同給付 ( 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

納稅義務人 定義 : 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 所 7) 區分為 : 自然人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核計滿 183 天者 ( 一課稅年度係指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法人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 居住者法人 )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 非居住者

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 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認定原則如下 :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 二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 上未滿 31 天, 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納稅義務人 ( 續 )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 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 ) 二 前點第 2 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 參 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 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 與情形 職業 營業所在地 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 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 ( 一 )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或 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 二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三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 執行業務 管理財產

扣繳範圍所得 所得稅法第 88 條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並依第 92 條規定繳納之 :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國際運輸 承包營建工程 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 國外影片事業

各類所得扣繳率及相關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各類所得相關規定 ( 一 ) 營利所得 ( 二 ) 執行業務所得 ( 三 ) 薪資所得 ( 四 ) 利息所得 ( 五 )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 ( 六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 七 ) 退職所得 ( 八 ) 其他所得 申報期限及相關函釋

扣繳實務 --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 盈餘 股利 ) 1. 居住者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 (1)87 年度以後分配者於給付時無須辦理扣繳 - 股利憑單 (2) 分配屬 86 年度以前股利或盈餘, 雖無須辦理扣 繳, 仍應列單申報 -- 扣繳憑單

扣繳實務 --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 盈餘 股利 ) 2. 非居住者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 99 年 01 月 01 日起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 20% 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按其是否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投資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 : 經核准或許可者 : 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 20% 未經核准或許可者 : 個人 - 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 30% 營利事業 - 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 25%

扣繳實務 --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 :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 係指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 入, 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 10% 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 20%

扣繳實務 -- 執行業務所得 ( 續 ) 如何區分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講演鐘點費 : 與業務無關者聘請專家 學者於公開場所所作之專題演講, 例如 : 學校舉辦之國父紀念月會 授課鐘點費 : 與業務相關之講習會如業務講習會 訓練課程及其他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 按照排定之課程上課, 若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 但因在上課場合為之, 有上課性質者, 應與講演鐘點費有別, 屬薪資所得, 例如 : 會計師公會舉辦講習, 排定課程聘請授課人員講授相關法規, 給予之報酬

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特性 : 1. 在事務本質上或日常經驗法則而言, 除勞務本身之提供外, 原則上沒有其他與勞務提供密切相關, 必然會存在之費用支出 2. 工作內容受僱主指揮監督 ( 何時 何地及如何工作等工作指令 ) 3. 勞務提供具專屬性 ( 工作須自行完成, 不能雇用他人代勞 ) 4. 僱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特性 : 1. 在事務本質上, 其勞務本身之提供, 必然伴隨其他費用之支出, 其間甚至也包括勞務提供者提升勞務品質所須之訓練費用 2. 須承擔自有資金風險 3. 得僱用他人從事其承攬工作, 並自行負擔其薪資 4. 需自行負擔成本費用 盈虧及經營風險 ; 須自備工作之主要設備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 : 凡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薪資包括 : 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 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 執行 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 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 定標準者, 及依第 4 條規定免稅之項目, 不在此 限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 : 一 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 ( 一 )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其工資免予扣繳, 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二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1 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 之薪資, 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 所 有薪資之受領人, 均應向其服務機關 團體或事 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載明其依所 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等事項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5 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目規定,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按給付 額扣取百分之五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8 條 : ( 起扣標準 )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 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 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 準者, 免予扣繳 獎金 津貼 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 按給付額扣取 5 %稅款 其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102.103 年度為 69,501 元 ) 者, 免予扣繳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居住者薪資所得彙整表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薪資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未填免稅額申報表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 101 年 102.103 年 查表 -- 起扣點為 68, 501 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 起扣點為 40,02 0 元 ) 按給付額扣取 5%, 且起扣點為 68,501 元 查表 -- 起扣點為 69, 501 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 起扣點為 40,02 0 元 ) 按給付額扣取 5%, 且起扣點為 69,501 元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例 : 張 君每月薪資所得 48,000 元, 103 年領年終獎金 72,000 元, 考績獎金 48,000 元 張君免稅額申報表 103 年扣繳稅額表 薪資所得 48,000 元 --- 查表 < 69,501 不扣繳 48,000 5% = 2,400 > 2,000-- 扣繳 年終獎金 72,000 元 > 69,501 72,000 5% = 3,600 - 扣繳 考績獎金 48,000 元 < 69,501 不扣繳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薪資按給 付額扣取 18%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 限 :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 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 3 萬元部分, 扣取 5%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 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18,780 元 1.5 = 28,170 元 ) 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 6% 註 : 101.1 月起至 102 年 3 月止, 每月基本工資 18,780 元 102.4.1 起每月基本工資 19,047 元 104.7.01 起每月基本工資調為 20,008 元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 且於一課稅年度居留未滿 183 天之外橋課 稅規定 ( 財政部 97 年 8 月 13 日台財稅第 09704542390 號函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 內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外僑, 係屬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依同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課 徵所得稅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究係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 需就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 逐年檢視 是否合計滿 183 天, 視其結果再依上揭稅法規定課稅 為期明 確以利遵循, 財政部近日核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於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外僑居留日數之計算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 ( 財政部 67 年 1 月 20 日台財稅第 30456 號 ) 外僑來我國居住, 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 究應按非居住 者扣繳, 抑按居住者扣繳, 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 證或居留證, 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 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 自始即可按居住者 扣繳率扣繳, 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 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 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 183 天者, 再依 非居住者 扣繳 率核計其扣繳稅額, 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非居住者扣繳憑單申報流程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 是 按居住者之扣繳率, 扣繳稅款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 是否提前離境 是 否 可配合外僑離境申報, 申報扣繳憑單 次年 1 月底前申報 是 扣繳 6% 否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 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 給付日起算 10 日內, 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 否 全額扣繳 18%

扣繳實務 -- 薪資所得 ( 續 ) 個人支領符合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 74 年 5 月 29 日台財稅第 16713 號函規定, 公私事業員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及第 32 條規定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可免納所得稅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機關 團體 公 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國定假日 例假日 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 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 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 放假日, 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 免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之內 ( 財政部 74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第 24778 號函 ) 按月定額加班費 : 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 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 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 財政部 69 年 6 月 12 日台財稅第 34657 號函 ) 公司行號員工因公務繁忙無暇休假而領取 不休假獎金 該 不休假獎金 係因雇主目的而執行職務所支領之所得, 係屬加班費的一種,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第二款但書規定, 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外僑薪資延後或提前給付致發生誇月給付不影響原適用 6% 或 18% 扣繳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 台財稅第 09704525530 號 ) 延後給付不擴大解釋 一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 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扣繳稅額 二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 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 致發生跨月給付者, 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 ( 台財稅第 09804080300 號 ) 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 ( 職 ) 境而提前給付, 或因薪資給付 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 上班日給付, 致發生跨月給付者, 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 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 算應扣繳稅額 例如公司每月 1 日發放前 1 月薪資, 9/1 發薪適逢假日, 公司提前於 8/31 發放薪資 20,000 元, 故外勞於 8/1 及 8/31 各領 20,000 元, 依前揭函釋可免併 8 月實冷領薪資 40,000 元扣繳 18%, 而將 8/31 發放薪資併入原應給付之 9 月扣繳 6% ; 目前僅有因離 (

扣繳實務 -- 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 : 凡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 所得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 1. 軍 公 教退休 ( 伍 ) 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 仍應準用本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按給付額扣取 10% 3.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按分配額扣取 10% 4. 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按給付額扣取 10% 5. 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 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按給付額扣取 10%

扣繳實務 -- 利息所得 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按 給付額扣取 15%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按分配額扣取 15% 3. 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按給付額扣取 15% 4. 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 到期賣 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按給付額扣取 15% 5. 其餘各種利息, 一律按給付額扣取 20%

扣繳實務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額扣取 10% 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額扣取 20%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 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 租賃及權利金收入, 均免予扣繳 ---- 須報繳營業稅

扣繳實務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 給付外國公司所得, 約定由我國公司負擔稅款者, 應加計所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 作為計算 扣繳稅款之基礎 (86 年 9 月 18 日台財稅第 861914097 號函 ) 出租人之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 ( 承租人 ) 負擔, 其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 : 甲公司給付房東租金, 約定每次 ( 月 ) 房東實收租金 3 萬元, 則甲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 應以租金淨額依規定扣繳率, 換算還原為給付總額 33,333 元 30, 000 ( 1-10% ), 再以給付總額 33,333 元乘以扣繳率( 10% )計算扣繳稅款 3,333 元( 33,333 10%)

扣繳實務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 財政部 690801 台財稅第 36349 號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主旨 : 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 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 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 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 應由扣繳義務人 ( 給付租金之承租人 ) 依法扣繳所得稅, 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 : 二 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 不因當事 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 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 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為租賃所得, 應合併綜合所 得總額課稅 是依稅法規定, 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 人之租賃所得, 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 要不能否定 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是以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

扣繳實務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 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 屬之 各類所得, 如為實物 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 應以取得時政 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 ; 未經政府規定者, 以 當地時價計算 以實物如電冰箱 照相機等為中獎獎品, 發給時應依下列方 式扣繳 :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 給獎單位 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 ( 含進項稅額 ) 或收據的金額, 依 扣繳率辦理扣繳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 則按獎品成本金額依 扣繳率辦理扣繳

扣繳實務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所得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 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 10% 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 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 ( 組 注 ) 獎額超過新 臺幣 2 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政府舉辦之獎券 ( 統一發票 ) 獎金採分離課稅, 2,000 元以 下個人身分者免稅, 其餘按 20 %扣繳後, 不再併入綜合所 得課稅 但營利事業中獎不得分離課稅, 仍需列入其他收 入申報

扣繳實務 -- 退職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退職所得 :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 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 預告工資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兼具資遣費性質 ( 財政部 830809 台財稅第 83160430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為境內居住個人 : 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 6% 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 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

扣繳實務 -- 退職所得公告 103 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其 103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一次領取總額在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 0 (2) 超過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 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103 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 758,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扣繳實務 --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者 : 1. 例 :103 年退休, 年資 10 年, 一次領取退休金 1,000,000 元 元 領取金額 1,000,000 元 < 175,000 10 年 = 1,750,000 課稅所得為 0 2. 例 :103 年退休, 年資 10 年, 一次領取退休金 3,000,000 元 175,000 10 年 = 1,750,000( 第 1 級距 ) 351,000 10 年 = 3,510,000( 第 2 級距 ) 1,750,000 < 領取金額 300 萬 < 3,510,000 課稅所得為 3,000,000-1,750,000 - ( 3,000,000-1,750,000 ) 0.5

扣繳實務 -- 退職所得 3. 例 :103 年退休, 年資 10 年, 一次領取退休金 5,000,000 元 175,000 10 年 = 1,750,000( 第 1 級距 ) 351,000 10 年 = 3,510,000( 第 2 級距 ) 1,750,000 < 3,510,000 < 領取金額 500 萬課稅所得為 5,000,000-1,750,000 - ( 3,510,000-1,750,000 ) 0.5 = 1,490,000 稅率 6 % = 89,400 元 ( 稅額 ) 分期領取者 : 甲君退休時選擇月退, 其每月領取月退金額為 7 萬元 103 年領取退休金為 7 萬元 12( 月 ) = 84 萬元 840,000-758,000 元 = 82,000 元 ----- 應稅所得 82,000 元 6 %= 4,920 元 ( 稅額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 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 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 應確實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 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 至於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捐贈案件, 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 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 97/10/16 台財稅字第 09700346920 號函 )

財政部 980901 台財稅第 09800412250 號 二 按被繼承人死亡日後, 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 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 可暫免填發憑單 ; 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 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 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 依法徵免所得稅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 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 991224 台財稅第 0990 0471090 號 )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 依規定繳納之會費, 免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應依法列單申報 ( 財政部 991209 台財稅第 09900417190 )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應依法列單申報 ( 財政部 101.06.19 台財稅第 10100557300 號函 )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參照財政部 99 年 12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417190 號函規定,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 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境內居住之個人免扣繳及免列單申報之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有薪資 租金 競技競賽機會中 獎 執行業務等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幣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 例外 : 短期票券之利息 公債 公 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告發 或檢舉獎金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仍應依規定扣繳 ) 又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 得免列單申報

境內居住之個人免扣繳及免列單申報之規定 ( 續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 ( 財政部 85 年 10 月 2 日台財稅第 851918973 號函 )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 ( 現為第 13 條 ) 規定,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前項規定以外之所得, 扣繳義務 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六百元者 ( 現為二千元 ), 免予扣繳 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係指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之自然人, 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 財政部 86 年 1 月 9 日台財稅第 861879070 號函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 ( 現為第 13 條 ) 得免予扣繳及免列單申報規定之適用對象, 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扣繳 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 第 1 項扣繳義務人, 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將上 1 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 開具扣繳憑單, 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 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 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101.01.04 修正公布 ) 但書但營利事業有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 或機關 團體裁撤 變更時, 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 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扣繳 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 第 2 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有第 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開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扣繳 申報期限 ( 續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 10 日內之起算日 ( 財政部 97 年 1 月 24 日台財稅第 09604136230 號函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 營利事業有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情事, 或機關團體裁撤 變 更時, 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 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 理申報 ; 其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時限, 應以主 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 至遲於次年 1 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 憑單 ( 台財稅 09500418200 號 ) 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 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 是分公司申請歇業, 尚非財政部 65 年 8 月 27 日台財稅第 35770 號函所稱解散 合併 廢止或轉讓, 自無所得稅法第 92

扣繳 申報期限 ( 續 )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 10 日內之起算日 ( 財政部 97 年 1 月 24 日台財稅第 09604136230 號函 ) ( 財政部 81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810147156 號函 ) 一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次日為準 二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次日為準 三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次日為準 四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 以清算完結之次日為準 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 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 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 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 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 1 月 31 日填

扣繳 申報期限 ( 續 ) 彙整表 境內居住者或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解散 廢止 合併 轉讓或裁撤 變更 非境內居住者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扣給付時ㄨ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 繳 次月 10 日前 ㄨ 填 1/1-1/31 1/1-1/31 報 1/1-1/31 1/1-1/31 之次日起算 1 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 給付時 給付之日起 10 日內, 繳納所扣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送 2/10 前 2/10 前

溢扣繳稅款之處理 ( 一 ) 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後, 如發現有溢扣情事, 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 ( 即所得人 ), 並向所轄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如已屆年度結束, 應向所轄國稅局 分局 稽徵所辦理退還手續 ( 二 ) 扣繳義務人誤扣溢扣稅款, 如納稅義務人已將該筆溢扣繳稅款之所得, 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 則扣繳義務人即不得再申請退還稅款 ( 三 )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 如果發現少扣扣繳稅款, 則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 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扣繳及股利憑單更正之處理 ( 一 ) 扣繳憑單之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 : 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更正前原扣繳憑單存根聯 ( 第 3 聯 ) 3. 更正後扣繳憑單報核聯 ( 第 1 聯 ) 4. 更正申請書或備函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之

( 二 ) 給付總額 扣繳稅額錯誤, 應檢附 : 1. 申請書 2. 帳簿 3. 薪資印領清冊 ( 或收據 ) 4. 更正前原扣繳憑單存根聯 ( 第三聯 ) 5. 更正後扣繳憑單報核聯 ( 第一聯 ) 6. 原申報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備查聯 ( 第 2 聯 ) 7. 更正後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全份 8.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更正 註銷通知書 (1 式 4 聯 ) 9. 若涉及扣繳稅額之更正另附該扣繳稅款繳款書

( 三 ) 涉及股利金額 可扣抵稅額及股利憑單份數等變動之更正 申 盈, 應檢附 : 1. 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文件, 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報之資產負債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帳簿 未分配 餘申報表及股東會議決議書等相關文件影本資料 2. 原填報股利憑單存根聯 3. 更正後股利憑單報核聯 4.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更正 註銷通知書 (1 式 4 聯 ) 5. 原申報股利憑單申報書第 2 聯 6. 更正後股利憑單申報書全份

申報書表 繳款書 : 薪資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扣繳憑單 :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股利憑單 申報書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書 線上列印扣繳繳款書 : 於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左方選單之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連結, 點選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 線上版 ) 或 ( 離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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