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 ( 網路 ) 申報法令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雲林分局吳艾珊 105.4.26 1
2 大 綱 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免稅標準介紹 104 年度申報書介紹
3 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 (1) 105 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作業依據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 資料範圍 憑單填發單位於 105 年 2 月 1 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 104 年度免扣繳憑單 扣繳憑單 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4 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 (2) 作業期間及查詢方式 - 本試辦作業期間 : 105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自行查詢 :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 機關 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查詢 - 委任查詢 : 所得人於 105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 委任 代理人 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憑證, 於本試辦作業期間代為線上查詢
5 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 (3) Googl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線上服務 稅務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稅務行政 營利事業 機關 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委任代理查詢課稅年度所得 ( 申請 ) 授權期間 : 105.4.1-104.5.31 查調期間 : 105.4.28-104.5.31
6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1 ) 原則 : 應辦理結算申報 : 合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辦理結算申報 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機關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7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2 ) 例外 :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函釋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之對象 ( 一 ) 各行業公會組織 同鄉會 同學會 校友會 宗親會 營利事業產業工會 各工會團體 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 國際扶輪社 國際青年商會 國際同濟會 國際崇她社 社區發展協會 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義勇消防總隊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63 條規定 ) 及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8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3 ) 免申報條件 :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 ( 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僅有會費 捐贈 基金存款利息者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 收入總額 : 係指該等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財產總額 : 係指財 ( 社 ) 團法人之 法人登記證書 所載之 財產總額
9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4 ) 例外 :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函釋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之對象 ( 二 ) 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 免申報條件 :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 ( 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僅有會費 捐贈 基金存款利息者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10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5 ) 例外 :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函釋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之對象 ( 三 )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免辦理結算申報 : - 依法向內政部 省 ( 市 ) 縣 ( 市 ) 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11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6 ) 例外 :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註 : 宗教團體從事下列活動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 1. 販賣宗教文物 香燭 金紙 祭品等商業行為 2.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 ( 客 ) 房之收入, 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3.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 神位之收入, 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4. 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 5. 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12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7 ) 申報期間 曆年制 : 105 年 5 月 1 日至 105 年 5 月 31 日止 特殊會計年度 : 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第 5 個月內申報 如會計年度採 8 月制者 ( 所得期間 8/1~7/31 ), 應於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辦理申報
13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8 ) 結算申報應檢附文件 申報時應檢附登記 ( 立案 ) 證書及組織章程之影本 主管機關核准免受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限制文件及研究 捐贈或運用結餘計畫核准文件 結算稅額繳款書 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基金及各項收入如有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14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9 ) 會簽案件 1. 逾期申報 ( 含繳納 ) 無會簽案件之適用 ( 71.11.11 台財稅 # 38232 ) 2. 注意封面資料填寫及簽章 ( P3 或 P4 ) 3. 會簽報告上傳失敗或未上傳會簽報告者 : 若逾 6/30 仍未檢送會簽報告, 須修改收編 為非會簽案件 逾期寄交會簽報告者, 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 財政部 82/01/05 台財稅字第 811687995 號函 )
15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10 )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核課規定 填具滯報通知書, 限期補報 逾限仍未辦理者, 稽徵機關將再輔導其限期辦理申報 經輔導仍未辦理者, 應依查得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 並視同不合 免稅標準 之要件, 依法課稅
16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11 ) 加徵滯 怠報金之規定 原則 : 其逾期辦理結算申報者, 一律適用所得稅法第 108 條加徵滯 怠報金之規定 例外 : 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 免徵 依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 不適用
17 往生互助會 ( 1 ) 105 年度輔導辦理往生互助事務之人民團體誠實報繳稅捐作業計畫 輔導重點一 往生互助會銷售勞務並取得代價者, 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二 往生互助會收取互助金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 作為其管理行政費用或用以發放薪資 獎金等, 依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75070 號函規定, 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18 往生互助會 ( 2 ) 105 年度輔導辦理往生互助事務之人民團體誠實報繳稅捐作業計畫 輔導重點三 往生互助會給付薪資 獎金及津貼等酬勞者, 應依法辦理扣繳稅款並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四 收取往生互助會所給付薪資 獎金及津貼等酬勞者, 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五 往生互助會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19 往生互助會 ( 3 ) 案例 某日報社員工福利互助會 ( 下稱 A 互助會 ) 未經依法登記立案, 亦未辦理營業登記, 其 99 至 102 年度經營老人往生互助會業務銷售額計 42,378,612 元, 發函請該會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迄未申報, 經核定補徵營業稅 2,118,931 元
20 往生互助會 ( 4 ) 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75070 號函 按 老人往生互助會向民眾收取資金, 用以給付喪葬互助金, 如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經營類似保險業務, 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惟如該等互助會就收取之互助金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 作為其管理行政費用或用以發放薪資 獎金等, 則該扣取之行政管理費, 屬銷售勞務之代價, 請依法補徵營業稅結案 為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75070 號函所明釋
21 免稅標準 ( 1 ) 免稅範圍 : 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 免納所得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定義 : 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 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貨物 ; 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勞務 例如 : 販賣書籍物品收入 出售房屋 土地 股票 佣金 學費 報名費 租金 顧問費等收入
22 免稅標準 ( 2 ) 免稅範圍 : 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承辦政府委辦業務, 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 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 得不視為免稅標準所稱 銷售貨物或勞務
23 免稅標準 ( 3 ) 免稅範圍 : 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收入 : 房租收入 學費收入 營業收入及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 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 非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收入 : 捐款收入 利息收入及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收入 ( 但以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為限 )
24 免稅標準 ( 4 ) 機關團體填寫結算申報書前, 請先檢查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請填寫結算申報書第 3 頁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請填寫申報書第 4 頁 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 及填報 5 頁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第 7 頁 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 並檢附有關明細表供參考
25 免稅標準 ( 5 ) 活動支出與收入比率之審查 支出比率計算式 原則 : 機關團體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應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60% (102.2.26 修正 : 比例由原 70% 調降為 60%)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 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 (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 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 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 + 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26 免稅標準 ( 6 )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收入 1. 捐贈收入 2. 股票交易增益 3. 投資收益 ( 含股票股利 ) 4. 自營業收入或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 5. 其他各項收入 應計入支出比例之分母計算 非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收入 1. 捐贈收入轉作登記財產總額增加 ( 僅適用於依章程規定, 以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支出者 ) 2. 以股票交易增益購置固定資產, 並轉作登記財產總額增加 3. 依公告現值調整土地帳面價值之增益 4. 以往年度之結餘款 5. 職工福利委員會受撥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 6. 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
27 免稅標準 ( 7 ) 活動支出與收入比率之審查 例外 1 :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例外 2 :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 4 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結餘款, 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 法令依據 : 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
28 免稅標準 ( 8 ) 支出比率未達 60%, 且 105 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檢附 105 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 4 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 ( 含計畫項目 金額及期限 ) 等相關資料, 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29 免稅標準 ( 9 ) 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 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 變更前 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 4 年為限 法令依據 : 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4 項 例如 : 100 年度結餘款保留計畫於 101-104 年度使用, 如有需變更計畫, 最遲應於 104/12/31 之次日起算 3 個月內, 即於 105 年 3 月底以前檢附文件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30 免稅標準 ( 10 )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或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 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 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本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 法令依據 : 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5 項
31 免稅標準 ( 11 ) 購入固定資產 : 列為當年度資本支出? 或是 按年提列折舊? 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醫療用途建物 設備等資產之支出, 依本部 71 年 12 月 10 日台財稅第 38931 號函說明 7 規定, 選擇於購置當年度全額計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支出比例之分子, 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 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 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 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 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 財政部 102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64650 號令 )
釋例 : 摘自財政部 102 年新聞稿 32
33 申報書 P.2 上方 免稅標準 ( 12 )
104 年度申報書介紹 (1) 機關團體申報書封面第 01 頁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查填表第 02 頁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查填表第 03 頁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 (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 ) 第 04 頁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 (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 ) 第 05-0 頁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收入淨額明細表第 05-1 頁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收入淨額明細第 06 頁平衡表 餘絀處理分析表 / 營所稅直撥退稅同意書 新申請或變更存款帳號直撥退稅者, 請填本表 34
35 104 年度申報書介紹 (2) 第 07 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第 08 頁銷售貨物或勞務 - 其他費用或損失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第 09 頁各類給付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 各類收益扣繳稅額 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 給付符合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規定之費用明細第 10 頁財產目錄第 11 頁附件粘貼處第 12 頁機關或團體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 ( 自行或委託 ) 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第 13 頁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第 4 條之 4 第 24 條之 5 規定之房屋 土地及股權之收入 成本 費用 損失明細表
36 第 13 頁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第 4 條之 4 第 24 條之 5 規定之房屋 土地及股權之收入 成本 費用 損失明細表 (1) 填寫須知 : 一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 機關或團體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除第二點所列之房屋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 以下合稱房屋 土地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填報本表, 並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 : ( 一 )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 土地 ( 二 )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 土地
37 第 13 頁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第 4 條之 4 第 24 條之 5 規定之房屋 土地及股權之收入 成本 費用 損失明細表 (2) 填寫須知 :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土地交易免納所得稅, 其有交易損失者, 亦不得自機關或團體所得額中減除, 請填入本申報書第 4 頁課稅所得額計算表第 12 欄, 並免填入本明細表 : ( 一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 二 )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 三 )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38 第 13 頁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第 4 條之 4 第 24 條之 5 規定之房屋 土地及股權之收入 成本 費用 損失明細表 (3) 填寫須知 : 三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 機關或團體填報本表之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 應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且不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其計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與申報方式如下 : ( 一 ) 其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者, 於減除該筆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計入機關或團體所得額課稅, 餘額為負數者, 以零計入 ; 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 得自機關或團體所得額中減除, 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二 ) 當年度交易 2 筆以上之房屋 土地者, 應按前點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計入機關或團體所得額課稅或自機關或團體所得額中減除
39 報告完畢 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