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之查核實務及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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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寇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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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 含機關團體 應注意事項 及新頒增修法令簡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報告人 曾詩涵 105 年 4 月 28 日 1
2 報 告 大 綱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其他宣導事項 2
3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申報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各行業公會組織 同鄉會 同學會 校友會 宗親會 營利事業產業工會 各工會團體 各級 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 國際扶輪社 國際青年商會 國際同濟會 國際崇她社 社區發展協會 各縣市工業發 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 市 政府義勇消防總隊 身心障礙 福利團體 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規定 各 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公務人員協會等機關 無任何營業 或作業組織收入 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僅有會費 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3
4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申報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續 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 會團體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 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 務收入 僅有會費 捐贈 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 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上敘之機關團體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 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 收入 僅有會費 捐贈 基金存款利息者 4 (2)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
5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申報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可免辦結算申報 (1) 依法向內政部 省 ( 市 ) 縣 ( 市 ) 政府立案登 記之寺廟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 無附屬作業組織 5
6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比較類別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成立基礎 人 財產 設立人數與性質 2 人以上之自然人或法 人 共同發起而設立 由自然人或法人或依 遺囑 捐助財產而設立 行為機關 社員大會為最高行為 機關 依捐助章程 無行為 機關 組織變更及解散能力 由社員大會決議 依捐助章程 組成類型 營利法人 中間法人 及公益法人 中間法人及公益法人 設立方式 除公益法人須許可外 依準則主義 許可主義 賸餘財產之歸屬方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清 償債務後 依章程或總會 之決義 不得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 目的之團體 若無法律或章 程規定時 應歸屬地方自治 6 團體
7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定義 分為銷售貨物及銷售勞務 銷售貨物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 以取得 代價者 為銷售貨物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 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 境內 *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 其所在地在中華民 國境內 7
8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銷售勞務 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勞務 有左列情形之一 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 貨出境者 *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8
9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 其取得之 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 得不視為免稅標準所稱 銷售貨物或勞務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收入 房租收入 學費收 入 營業收入及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 心障礙者 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 非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收入 捐款收入 利息 收入及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 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 之各項補助費收入 ( 但以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 務者為限 ) 9
10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課稅規定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符合行政 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 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 * 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3 項 合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 應依第 71 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其不合免稅要件者 仍應 依法課稅 10
11 機關團體申報相關規定 網路申報之附件檢送 附件未上傳者 1. 期限 6 月 30 日前 2. 檢附資料 封面 結算申報書 ( 無銷售貨物或 勞務者第 3 頁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第 4 頁 ) 平衡表及相關附件 ( 如立 案證書影本 章程影本 直撥退稅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等 ) 11
12 其他組織或團體相關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 免稅 ( 財政部 台財梲第 號 ) 管委會除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外 應 如何課稅 及是否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未分配盈餘 加徵 10% 之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租金等營業收入 應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至其所得因係作為公寓 大廈之管理 修繕費用 應無盈餘分配之問題 可 免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辦理 ( 台灣地區 營所稅稽徵業務第 27 次聯繫會決議事項 ) 12
1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 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 8.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金之 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 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 二 ) 當年度結餘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已就該結餘款編 列用於次年度起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 用計畫 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13
1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續上頁 註 未達上開支出比率要件但結餘款金額 50 萬 元以下 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另未達上開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 50 萬元之機 關團體 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 ( 含計畫項目 金額及期限 ) 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查明同 意 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14
15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續上頁 一般機關或團體支出比率計算公式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 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15
16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財政部104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 0號令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 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每人每月伙食費 包括加班誤餐費 在新臺幣 2,400 元 內 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 如屬按月定額 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 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如屬實際 供給膳食者 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 不予認定 16
17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 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折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 算方式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併同股利 或盈餘 淨額分 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第 1 項但書規定 係股利 或盈餘 淨額依同條項規 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 營利事業有同法第 114 條 之 2 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 稽徵機關應以股利 或 盈餘 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 稅額之差額 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營利事業依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 繳超額分配稅款者 亦同 17
18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 令 *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揭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 於每年年 度終了前 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 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 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 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 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 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18
19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 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 104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 分條文 新增 10 條條文 修正 1 條條文 三 104 年 7 月 21 日發布 房地合一課徵 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計 21 點 19
20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課稅範圍 ( 4-4) 免稅範圍 ( 4-5) 個人部分 自住房地免稅優惠 ( 4-5) 稅基 稅率及盈虧互抵 ( 14-4) 報繳期限 ( 14-5) 未申報或未提示成本費用 ( 14-6) 未申報案件處理 稽徵程序 ( 14-7) 重購退稅 ( 14-8) 罰則 ( 108-2) 營利事業 ( 24-5) 稅收用途 ( 125-2) 施行日期 ( 126) 20
21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適用新制範圍 ( 4-4):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 土地 ( 第 1 項 )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第 2 款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 繼承 或受遺贈取得者 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4-4 第 4 項 )) 個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 用權 ( 第 2 項 ) 土地不再免所得稅 ( 第 3 項前段 ) 農舍不適用新制仍按現制課稅 ( 第 3 項後段 ) 個人採分離課稅 ( 14-5) 營利事業仍合併申報 ( 24-5 第 1項) 不適用新制者仍適用現行課稅規定 ( 本條說明 ) 21
22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22
23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 所 24-5 項目 課稅稅率 反避稅條款 內容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 合併報繳 按 17% 稅率 課稅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房地 1 年以內交易 45% 持有房地超過 1 年交易 35% 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人申報納稅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交易其境外公司股權 ( 價值 50% 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 ) 股權交易所 得額適用稅率及課稅方式 持有 1 年以內交易 45% 持有超過 1 年交易 35% 23 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人申報納稅
24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房屋 土地所得計算 作業要點第 19 點 24
25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範例 境內之營利事業單筆交易 25
26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範例 境內之營利事業多筆交易房地 26
27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房屋 土地所得計算 作業要點第 19 點 27
28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範例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多筆交易房地 28
29 所得稅相關新頒或修正法令簡介 範例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多筆交易房地 續 29
30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審查機制 併案提出申請 專案認定 申報研發支 出抵減稅額 機事中 關業央 認主 目 定管 的 研發活動 審查認定 國稅局核 定 30
31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申請及審查流程 以歷年制為例 2 月至 5 月底 主管機關 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研發 活動認定及 專案認定 5 月底前 國稅局 辦理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 報時 檢據 並依規定格 式填報 12 月底前 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 機關受理 後 7 個月 內出具認 定意見 必要時得 延長 2 個 月 核定結果 國稅局 國稅局依據中 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查認 定意見核定投 抵稅額 31
32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研發活動 通案審查 認定 公司應具備研發能力且研 發活動應具有創新水準 12 專用技術 研發支出 專案認定 4, 6 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 庫 軟體程式及系統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 研究機構研究 公司與國內 外公司 共同研發 32
33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專案認定申請項目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 經濟部工業局 衛生福 利部 農委會 * 專用技術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業性或特殊性資 料庫 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 或聘請國外大 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公司與國內 外公司共同研發展 33
34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申請時間 主管機關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 動審查認定暨研發支出專案認定 34
35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研究發展支出項目概要 自行研發部分 1.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 具完整進 領料紀錄 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 稽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 原料 材料及樣 品之費用 3.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 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 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 軟體程 式及系統之費用 共同研發部分 35 公司與國內 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36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政府補助款 * 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不包括政府補助款 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 且應以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數為準 * 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 研發支 出費用應排除政府補助款 * 研發部門非屬生產單位 其有出售產品 服務或將 專供研發之各項物品出售者 應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 除 36
37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抵減稅額限額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 當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本稅 +ARE 37
38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申請及申報流程 公司辦理 X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暨申報研發投資抵減 X年 全年 X+1 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向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研 發支出專案認定 暨研發活動審查 認定 6月 7月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期間截止日後 7 個月內 如 有特殊事由 得延長 2 個月 將審查結果送交公司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 抵減稅額 38
39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申報格式及應檢附文件 * 辦理結算申報應填表格 租稅減免部分 應填寫 第10-1頁及第15-2頁 第10頁 及第15-3頁 * 應檢附文件 * 公司組織系統圖 研究人員名冊及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 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 領料紀錄 *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 專用技術 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 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 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 軟體程式及系統之契 3 或證 39 明文件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0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其他規定 * 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 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 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涉及虛報情事之處罰 * 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 其當年度申報之 支出 經查明有虛報情事者 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 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 理 * 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 覆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40
41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差異 法令 適用主體 研發活動門檻 抵減方式 產業創新條例 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 高度創新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第2條規定之公司 一定創新水準 104年12月31日前 抵減率15% 抵減年 抵減率15% 抵減年限 限1年 或 抵減率 1年 10% 抵減年限3年 擇一適用 105年1月1日起 抵減率15% 抵減年 限1年 或 抵減率 10% 抵減年限3年 擇一適用 41
42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中小企業租稅優惠 方案 內容 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於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 130% 限度內 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 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業所得額中減除 研發投資抵減率 15% 抵減年限 1 年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或抵減率 10% 抵減年限 3 年 擇一適 支出投資抵減 用 42
43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實收資本額 8,000 萬元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 200 人 * 其他行業 前一年營業額 10,000 萬元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 100 人 43
44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適用對象 *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 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所定基準之事業 * 最近 3 年未違反環境保護 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非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1 項免課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 不包括外國分公司 44
45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要件 1 * 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 經濟部公告 * 自公告生效日起 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不包括原企業合併 分割 轉讓 或解散而未實質增僱員工 * 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且 淨值為正數 申報書第 3 頁 3000 欄權益總額 * 當年度自公告生效日起 增僱 2 人以上本國籍員工 * 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比較 * 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基本工資 45
46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要件 2 * 公告優惠適用期間 中小企業為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辦理增 資及增僱 致不符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仍視為中小企 業經常僱用員工數 以該會計年度增僱時點前後之中小企業本國籍員工每月 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比較 平均月投保人數 增僱滿 1 年 當年度 前一會計年度 本國籍員工勞 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2 人以上 增僱未滿 1 年 該會計年度 增僱後 增僱前 之經常 僱用員工數較增僱前之經常僱用員工數增加 2 人以上 46
47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要件 3 * 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比較薪資水 準總額 * 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規 定之範圍為準 不包含非本國籍員工薪資給付額部分 * 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 1 年者 其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應按增 僱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計算 增僱期間不滿 1 月者 以 1 月計 算 *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前 1 年度薪資給付總額 前 1 年度薪資給付總額X 當年 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 前 1 年度總僱用人數 X 30% 47
48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計算釋例 *A 中小企業 104 年 員工數 1 至 4 月 5 人 5 至 9 月 6 人 10 至 12 月 8 人 該 公司採曆年制 當年度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為 6 人 5* 4 6*5 8*3 12 * 情形 年度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為 3 人 則 104 年度為 可享增僱租稅優惠 * 情形 年度勞工保險月投保平均人數為 5 人 則 104 年度 尚無法全年度享租稅優惠 惟 10 至 12 月經常僱用員工數 8 人 1 至 9 月經常僱用員工數為 5 人 5*4 6*5 9 增加 2 人以上 故 A 公司自 104 年 10 月起可 享增僱租稅優惠 48
49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之計算釋例 * 某中小企業前 1 年度原僱用員工 5 名 年薪分別為 200 萬元 150 萬元 100 萬元 50 萬元及 50 萬元 合計 550 萬元 * 滿 1 年 當年度增僱兩名本國籍基層員工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 % 616 * 未滿 1 年 9 月 10 日起增僱員工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 %*
50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政府補助款 * 中小企業申請優惠 其薪資費用支出 不包括政府 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 且應以稅捐 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為避免同一筆薪資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 研發支 出費用應排除政府補助款 50
51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切結內容聲明事項 * 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 增僱工作機會不得為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 如 工讀生 人力派遣 * 非屬八大行業或人力派遣服務業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 或於 3 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 情事 * 增僱員工之行為 非屬因收購他企業之營業或財產 或 屬是關係企業間之人員流動 * 非屬惡意挖角行為 51 * 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 勞工 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
52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申報方式及期限 * 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以會計 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 104 年度之申請期限為 10 5 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依規定格式填報 檢 附文件 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 額 * 中小企業依第 1 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 得於 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52
53 租稅減免相關簡介 - 其他 續 應檢附文件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 * 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文件影本 * 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 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 細資料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切結書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3
54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租稅減免或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檢核清單) 說明 1.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減免者 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 上開明細表係以電子檔案提供 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或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2.營利事業符合應填寫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或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及相互間交易明細表者 上開明細表係以電子檔案提供 請向各地區國稅局 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或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3.本申報書各頁次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租稅減免明細表檢核清單 頁次 打 使用者 請打V 內 A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A2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A3 各年度適用各項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A4-A7 容 公司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之投資抵減 虧損扣抵及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明細表 A8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都市更新條例 新市鎮開發條例及電影法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A9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企業併購法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A10 金融機構合併法 所得稅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A10-1 產業創新條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A11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A12 公司依據 A13-A14 新市鎮開發條例 所得稅法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申請縮短耐用年數加速折舊清單 投資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A15 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A15-1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A15-2 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A15-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A16 原始認股或應募原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生技新藥產業及其他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A17 投資於特定地區之一定產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A18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 A19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 分割獨立營業部門予他公司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明細表 A20 符合 A21 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3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以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認股權憑證明細表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 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申報明細表 A22-A26 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表 A27-A28 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租稅獎勵表 備註 1 適用租稅減免者 相關附件資料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裝訂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備註 2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 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 檢具有關 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以符合程序要件 公司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者 應於申報時 擇一填報 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以避免重覆適用租稅優惠 備註 3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者 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 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 切結 書及應檢附文件 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 以符合程序要件 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檢核清單 頁次 打 使用者 請打V 內 B1 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B2 關係人結構圖 B3 關係人明細表 B4 關係人交易彙總表 B5 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容 54
55 104 年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產業創 新條例 條文 申報減免 申報當期可抵 申報實際減免當年度 申報實際減免上一年度未 代號 所得額 A 減稅額 B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C 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 D 減 免 項 目 第 10 條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合 備 註 1.填寫本欄資料前 請先行填寫本 冊第 15-2 頁 2.填寫本欄資料後 請至本冊第 3 頁之表一填寫其各年度抵減明 細 (本欄 C 及 D 合計數=本冊第 3 頁表一(e)欄) 1000 計 第 10-1 頁 55
56 104年 度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明 細 表 適用法律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 營利事業名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行 業 代 其他 號 本 年 度 支 出 核 定 額 申 報 額 (稽徵機關查填) 項目 類 別 序號 A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1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附註) 2 具完整進 領料紀錄 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專供研究發展 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 原料 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 著作權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 定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 性資料庫 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之費用 6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 或聘 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7 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8 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依法分攤之 支出 9 減 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一 公司本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計算 研究發展支出(A) 元 15% 可抵減稅額 B 元 二 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項次 申報數 本年度核准 申報 可抵減稅額(Ⅰ) (l) 本年度核准 申報 抵減稅額 Ⅱ (r) 核定數 56
57 104年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申報當期可抵減 中小企業發 展條例 減 免 項 目 條文 申報減免 申報實際減免當年度 申報實際減免上一年度未 稅額及當期期初 代號 所得額 A 尚未抵減稅額 B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C 分 配 盈 餘 應 加 徵 稅額 D 備 註 3501 填寫本欄資料前 請先行填寫本冊 第 A12 頁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填寫本欄資料前 請先行填寫本 冊第 A15-3 頁 2.填寫本欄資料後 請至本冊第 A3 頁之表一填寫其各 年度 抵減明 細 (本欄C及D欄合計數=第 A3 頁表一(e)欄) 第 36 條之 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3621 填寫本欄資料前 請先行填寫本冊 第 A18 頁 加速折舊 第 35 條 合 計 合 計 第 A10 頁 57
58 10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 營利事業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 中小企業 之定義 且非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1 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於本年度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請填寫下列各欄 一 資格要件 (一)新設立或增資 新投資創立登記日 年 月 日 增資變更登記日 (二) 資本額門檻 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 元( 50 萬元) 且企業淨值 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 元(申報書第 3 頁 3000 欄權益總額)>0 元 本年度新設立無須填列(四)(五) (三) 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 本年度增僱 2 名以上本國籍員工 (四) 本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B) 年度增僱後之本國籍經常僱用員工人數(H) 人較前一會計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A) 人較增僱前之本國籍經常僱用員工數(G) 人增加 2 人以上 如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一年者 該會計 人增加 2 人以上 計算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請填下表(一) 表(一) 本國籍經常僱用員工數及比較薪資水準總額計算表 人數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年度 6月 7月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全年加總(人) 前一年度 (P) 本年度 (C) 當月增僱員工人數 當月離職員工人數 增僱未滿一年適用: 增僱前之經常僱用員工數 本年度 1 月至 月 共(M) 個月 本國籍人數加總(I) 人 1 月至 月本國籍經常僱用員工數 (I) 人 (M) (G) 人 增僱後之經常僱用員工數 本年度 月至 12 月 共(N) 個月 本國籍人數加總(J) 人 月至 12 月本國籍經常僱用員工數 (J) 人 (N) (H) 人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P) 人 前一年度營業月數(D) 個月 (A) 人 增僱本國籍員工數=(H) 人-(G) 人 (X) 人 2 人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 元 1+增僱員工數(X) 人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A) 人 30% (N) 個月 12 個月 前一年度營業月數(D) 個 月 12 個月 (Z) 元 增僱滿一年適用 前一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以下稱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 ) 前一年度全年人數加總(P) 人 前一年度營業月數(D) 個月 (A) 人 本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本年度全年人數加總(C) 人 12 個月 (B) 人 本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數(B) 人-(A) 人 (X) 人 2 人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 元 1+增僱員工數(X) 人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A) 人 30% 前一年度營業月數(D) 個月 12 個月 (Z) 元 58 第 A18 頁
59 10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適用法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營利事業名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行 業 代 其他 號 本 項目 類 年 別 申 報 額 序號 A 研 究 與 發 展 支 出 1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 薪資 附註 2 具完整進 領料紀錄 並能與研究 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專供 研究 發展 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 材 原料 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專為研究 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 權 著作權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 折或支付費用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 或特殊性資料庫 軟體程式及系統 之費用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 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 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 究 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 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 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 用 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 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依 法分攤之支出 減 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 生之收入 (a) 度 支 出 核 定 額 (稽徵機關查填) 一 本年度擇定抵減方式 一 於支出金額 15%限度內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本年度申報可抵減稅額計算 研究發展支出(a) 元 15% 可抵減稅額 b (請於表一填列 104 年度抵減稅額計算明細) 元 表一 本年度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項次 申報數 本年度核准 申報 可抵減稅額(Ⅰ) b 本年度核准 申報 抵減稅額 Ⅱ d 核定數 二 於支出金額 10%限度內 抵減自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本年度申報可抵減稅額計算 研究發展支出(a) 元 10% 可抵減稅額 c 元 (請於表二填列 104 年度抵減稅額計算明細) 表二 各年度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有選擇適用支出金額 10%限度內 其中有年 度係擇定抵減率為 15%之抵減稅額者 該年度各欄金額請皆填列 0 元) 年度 104 年 103 合 計 項次 各年度核准 申報 可抵減稅額(Ⅰ) 以前年度累計已抵減稅額 Ⅱ 各年度尚未抵減而於 104 年抵減之稅 額 Ⅲ 尚未抵減留抵稅額 Ⅰ Ⅱ Ⅲ 申報 核定 申報 核定 申報 核定 申報 核定 c e f r 二 填寫上開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時 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 請參閱本冊第 A3 頁(一)填寫本表應注意事項 (二) 上開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投資抵減稅額(b)欄加(e)欄減去(f)欄之餘額 請填入本冊第 A10 頁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欄位(B) 三 上開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投資抵減稅額(d)及(r)欄合計數 並請分別填入本冊第 A3 頁表一(e)欄 第 A10 頁 中小 企業發展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欄位(C) (D) 第 A15-3 頁 59
60 其他宣導事項 決清算申報相關 *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代表人或管理 人 ( 包括因繼承辦理變更登記 ) * 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已移轉予新負責人 代 表人或管理人 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 代 表人或管理人將其出資額轉讓 致負責人 代表人 或管理人僅剩 1 人 * 存續要件有欠缺 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60
61 其他宣導事項 決清算申報相關 * 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 營利事業主體如 未因此而有解散 廢止 轉讓情事 免辦當期決算 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 83/5/18 台財稅第 號函 * 獨資組織改組為合夥組織 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 算申報 財政部 62/6/13 台財稅第 號函 * 公司組織因合併而消滅 重整或破產者 須辦理 當期決算 免辦理清算申報 *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 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 86/4/9 台財稅第 號函 61
62 其他宣導事項 決算申報期限 * 自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 廢止 合併或 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45 日為決算 截止申報期限 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 辦理當 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應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 分書送達之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財政部 97/1/24 台財稅字第 號 令 62
63 其他宣導事項 決清算申報相關 - 非屬小規模獨資 合夥組織 * 全年度應納稅額 1/2 尚未抵繳之扣繳 稅額 應納之決算或清算稅額 於申報前 自行繳納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 營利事業所得額 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 餘額 營利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 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 63
64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64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簡介 ~財團法人宗教暨祭祀公業團體~
104 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 ( 網路 ) 申報法令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雲林分局吳艾珊 105.4.26 1 2 大 綱 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 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免稅標準介紹 104 年度申報書介紹 3 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 (1) 105 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 104 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作業依據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
三 八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八年度決算表冊 包括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及待彌補虧損案 業經本監察人等依照公司法第二一條之規定 審查完竣 尚無不符 繕具報告 如上 敬請鑒察 此致 本公司年股東常會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1.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 長 期 負 債 )/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2.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PowerPoint 簡報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 ( 含網路 ) 申報實務 與收件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簡報人 鄭麗玲 1 大綱 結算申報期間 申報注意事項 租稅減免 試辦國內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及執行業 務事務所查調所得作業規定 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網路申報附件上傳 決 清算申報 ( 含媒體 ) 作業規定 2 結算申報期間 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3 1 日止 網路申報上傳時間至午夜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營所稅-內頁.indd 1 105年度結算 含網路及媒體 申報手冊目錄 壹 結算申報須知...4 一 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理結算申報 那些機關 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4 二 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5 三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 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6 四 105年
104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含 網 路 及 媒 體 ) 結 算 申 報 手 冊 臺 北 北 區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南 區 高 雄 105.3 南 區 2,590 本 10x21cm 廣 告 營所稅-內頁.indd 1 105年度結算 含網路及媒體 申報手冊目錄 壹 結算申報須知...4 一 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理結算申報 那些機關 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4 二 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5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icrosoft Word - 目錄A.doc
目 錄 序 頒 獎 典 禮 流 程 表 一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得 獎 工 程 簡 介 二 評 選 委 員 評 選 過 程 實 錄 三 評 選 委 員 簡 介 四 本 屆 參 選 及 得 獎 名 單 五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附 錄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廠 商 通 報 系 統 宜 蘭 縣 政 府 全 民 督 工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食科大未來-證照考試解析 梁志弘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食 品 技 師 為 什 麼 要 考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資 訊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科 目 錄 取 標 準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2014.3.11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國 內 實 施 HACCP 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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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宜 蘭 分 局 營 所 遺 贈 稅 課 2016/4/21 1 大 綱 何 謂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2016/4/21 2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Microsoft Word - for機關團體1030424
所 得 稅 扣 繳 法 令 與 實 務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審 查 二 科 報 告 人 : 劉 郁 初 講 授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所 得 稅 扣 繳 及 申 報 法 令 扣 繳 義 務 人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各 類 所 得 相 關 法 令 介 紹 扣 繳 時 點 申 報 期 限 扣 繳 違 章 介 紹 2 所 得 稅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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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段落 ( ) 1 18 1 10 11 12 14 15 18 ( ) 19 48 20 適度有為 20 21 23 24 32 香港和內地 24 30 香港和外國 31 32 33 41 金融服務業 34 37 工商及專業服務 38 39 國際航運中心 40 41 42 47 創新科技產業 43 45 檢測和認證產業 46 47 48 ( ) 49 91 49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國銀行格式
( 格 式 一 ~ 一 ) 資 產 負 債 表 2012 年 0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2012 年 6 月 30 日 年 月 日 變 動 百 代 碼 會 計 科 目 分 比 代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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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會 計 師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會 計 師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學 ( 包 括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 申 論 題 部 分 :(5 0 分 ) 八 里 公 司 9 5 年 部 分 財 務 資 料 如 下 : 9 4 / 1 2 / 3 1 9 5 / 1 2 / 3 1
營業稅介紹(96年度)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南 投 分 局 主 講 人 : 張 慧 貞 1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申 報 實 務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繳 納 規 定 重 要 規 定 及 案 例 分 享 2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 一 ) 法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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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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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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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營 所 稅 暨 機 關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中 壢 稽 徵 所 戴 筱 姍 2016/4/20 大 綱 104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結 算 申 報 送 件 須 知 及 注 意 事 項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 新 增 ) 簡 介 2016/4/20 2016/4/20 送 件 須 知 及 注 意 事 項 修 訂 重 點 項 次 項 目 修 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6,000 名義工參加 245 項 鐵路人 鐵路心 項目 每名僱員獲得 6.9個 培訓工作日 提升團隊精神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執行總監會管理報告 人力資源 公司與其受控制之附屬公司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分別 僱用 16,624 和 7,530 名員工 2014 12 31 16,624 7,530 2014 1,900 1,5004.4%
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104 年 度 建 築 業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講 習 會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105 4 各 位 學 員 大 家 好, 好 康 逗 相 報 ( 本 局 網 址 :www.ntbk.gov.tw) 1. 本 局 電 子 報 會 員 高 雄 國 稅 局 - 稅 務 E 達 人 及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LINE@ 熱 情 招 募 中! 本 局 電 子 報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暨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3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仟 元 104 年 3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3 月 31 日 代 碼 資 產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11000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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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附 表 一 項 目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範 圍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資 產 金 額 合 併 比 例 未 納 入 計 算 之 原 因 自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CTBC Bank (Philipp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風 險 管 理 專 區 資 訊 揭 露 102 年 度 下 半 年 定 性 與 定 量 資 訊 為 遵 循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第 三 支 柱 市 場 紀 律 原 則, 銀 行 應 於 網 站 設 置 資 本 適 足 性 與 風 險 管 理 專 區, 揭 露 下 列 資 訊 : ( 一 ) 資 本 管 理 1.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國泰人壽公教人員專屬長照保險-20160224-1
公 教 人 員 照 顧 好 長 照 守 護 樂 逍 遙 國 泰 人 壽 公 教 人 員 專 屬 長 照 保 險 商 品 國 泰 人 壽 守 護 公 教 長 期 照 顧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 長 期 照 顧 復 健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金 豁 免 保 險 費 ( 本 保 險 因 費 率 計 算 已 考 慮 脫 退 率, 故 無 解 約 金 ) 備 查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會計學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104 年 記 帳 士 會 計 學 考 題 精 解 巫 毓 琪 老 師 曾 薔 老 師 聯 合 解 題 一 甲 公 司 X2 年 之 期 末 存 貨 為 期 初 存 貨 之 5 倍, 營 業 外 損 益 只 有 利 息 費 用 一 項 以 下 是 依 據 甲 公 司 X2 年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之 財 務 比 率 及 相 關 資 訊 : 銷 貨 收 入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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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D)15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公 法 上 之 請 求 權, 於 請 求 權 人 為 人 民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因 多 久 期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A)3 年
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C)1 依 記 帳 士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記 帳 士 證 書 後, 仍 得 請 領 記 帳 士 證 書 者 為 : (A) 曾 因 業 務 上 有 詐 欺 行 為,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B)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C) 曾 服 公 職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no.04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社 會 企 業? 社 會 效 益 債 券 創 櫃 板?? 社 會 創 新? KEY WORDS B Lab B 型 企 業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3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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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歷 屆 試 題 (102 專 技 高 考 ) 102 年 專 門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試 題 類 科 : 會 計 師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學 甲 作 文 部 分 : 一 柯 南 出 版 社 於 20X1 年 10 月 1 日 運 送 10,000 本 偵 探 小 說 予 銀 石 書 店, 批 發 價 每 本 $100, 成 本 每 本 $60 合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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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模 組 名 稱 : 成 績 管 理 適 用 單 位 : 國 小 目 錄 第 一 章 模 組 簡 介... 5 一 模 組 架 構 圖... 5 二 模 組 權 限 說 明... 6 三 模 組 功 能 說 明... 6 第 二 章 操 作 流 程 - 成 績 管 理... 8 一 成 績 管 理 ( 管 理 權 ) 流 程 圖... 8 二 成 績 管 理 ( 級 任 權 限 ) 流 程 圖...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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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會 計 師 科 目 : 高 等 會 計 學 試 題 評 析 97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試 題 高 等 會 計 學 第 一 題 : 破 題 解 析 本 題 應 先 求 出 商 譽, 在 計 算 投 資 成 本 其 他 差 異, 進 而 寫 出 合 併 分 錄 命 中 特 區 見 志 光 第 三 章 181 頁 範 例 二 第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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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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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F-N1Q-2015.xlsx
資 產 負 債 表 代 碼 資 會 現 存 透 計 金 放 過 科 及 央 損 金 產 目 約 行 益 融 當 及 按 資 現 拆 公 產 金 借 允 銀 價 行 值 同 衡 業 量 之 104 金 6,339,040 2,697,513 年 額 53,595 3 月 31 日 % 中 30 69 1 103 金 華 民 2,276,759 8,708,461 年 額 國 38,090 3 月 104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Word - 105高考-中級會計學.doc
類 科 : 會 計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學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一 臺 北 公 司 自 行 興 建 化 學 設 備, 至 20X1 年 1 月 1 日 完 工 時, 此 項 未 完 工 程 及 待 驗 設 備 成 本 共 計 $50,000,000 該 化 學 設 備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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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修 正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社 會 團 體 之 財 務 處 理,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行 政 命 令 與 本 辦 法 無 抵 觸 者, 仍 得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長 期 投 資 長 期 投 資 係 受 贈 之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按 過 戶 日 該 股 票 之 市 值 入 帳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時, 列 為 投 資 收 益 ; 發 放 股 票 股 利 時, 僅 註 記 增 加 之 股 數, 並 不 增 加 帳 面 價 值 當
財 團 法 人 元 智 大 學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民 國 103 及 102 學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一 組 織 元 智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原 名 為 元 智 工 學 院, 係 由 徐 有 庠 先 生 為 紀 念 其 先 嚴 並 期 培 養 高 級 工 業 人 才 以 貢 獻 國 家 社 會 特 發 起 捐 款 創 辦 之, 於 76 年 4 月 6 日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 目 錄 > 目 錄 1 一 程 序 表 2 二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中 區 國 稅 局 與 會 貴 賓 3 三 主 辦 單 位 執 行 座 談 會 成 員 4 四 100 年 度 中 區 稅 務 座 談 會 提 案 案 號 案 由 頁 次 1 復 查 期 間 過 長 影 響 納 稅 義 務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會 計 師 公 會 100 年 度 中 區 稅 務 座 談 會 議 題 手 冊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中 區 國 稅 局 主 辦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會 計 師 公 會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會 計 師 公 會 時 間 : 100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至 6 時 地 點 : 台 中 長 榮 桂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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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新 進 職 員 聯 合 統 一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類 科 :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 會 計 組 專 業 科 目 一 : 會 計 學 概 要 壹 單 選 選 擇 題 40 題 每 題 1.5 分, 合 計 60 分 期 末 與 期 初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增 加 $18,000 權 益 總 額 減 少 $28,000, 則 期
( 二 ) 綜 合 損 益 表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變 動 103 年 度 102 年 度 ( 重 編 後 ) 百 分 比 代 碼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103 年 度 依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資 訊 一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 一 ) 資 產 負 債 表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暨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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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