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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借 書 5.3.1. 讀 者 本 人 出 示 借 書 證 借 書, 刷 入 讀 者 借 書 證 條 碼, 並 核 對 照 片 是 否 為 本 人, 為 有 借 書 權 利 且 無 圖 書 逾 期 滯 還 金 未 繳 未 超 過 有 效 期 限 等 情 形 者, 刷 入 圖 書 條 碼, 並 確 認 借 出 之 圖 書 在 系 統 中 與 實 際 借 出 之 書 符 合 無 誤, 依 照 系 統 顯 示 告 知 讀 者 到 期 日, 圖 書 消 磁 後, 交 還 證 件, 讀 者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蓋 到 期 章, 即 完 成 借 書 手 續,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則 由 館 員 另 行 處 理 5.3.2. 讀 者 應 憑 借 書 證 親 自 辦 理 借 書 手 續, 但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到 館 辦 理 借 書 時, 需 填 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委 託 書 (F-K08-033), 並 檢 附 委 託 人 之 借 書 證 件 及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份 證 件 方 得 辦 理 5.3.3. 如 系 統 中 無 該 讀 者 資 料, 若 為 本 校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請 先 查 核 公 用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學 生 是 否 有 記 錄 且 本 學 期 己 註 冊,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在 職, 再 填 寫 適 用 申 請 表 格 為 該 讀 者 建 檔, 若 為 其 他 身 份 者, 則 需 確 認 是 否 有 借 書 權 利, 再 依 不 同 類 型 身 份, 以 保 證 人 或 保 證 金 方 式 處 理 5.3.4. 所 借 之 圖 書 若 為 預 約 書 架 取 下 之 書, 須 注 意 是 否 有 其 他 讀 者 預 約, 如 有 其 他 讀 者 預 約, 借 期 縮 短 為 十 四 日, 然 後 依 系 統 顯 示 到 期 日 告 知 讀 者 5.3.5. 讀 者 借 書 時, 如 有 書 未 還 無 法 借 書 時, 可 請 讀 者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暫 時 保 留 單 (F-K08-035), 但 告 知 讀 者 需 在 下 一 個 開 館 日 停 止 借 還 書 之 前 來 取 書, 超 過 時 限 即 行 上 架 5.3.6. 圖 書 之 附 件 ( 如 光 碟 片 等 ), 依 條 碼 排 列, 置 於 附 件 櫃, 借 出 時 告 訴 讀 者 請 臨 櫃 歸 還 附 件, 請 勿 夾 在 書 中, 也 不 要 丟 入 還 書 箱, 若 因 此 未 收 到 所 歸 還 光 碟 片 或 光 碟 片 損 壞, 要 請 讀 者 負 賠 償 的 責 任 5.3.7. 教 授 指 定 參 考 書 借 閱 5.3.7.1. 讀 者 可 至 依 系 統 顯 示 的 館 藏 地 至 所 屬 流 通 櫃 台 借 閱 教 授 指 定 參 考 書 5.3.3.2. 僅 限 於 館 內 閱 覽, 不 得 攜 出 館 外, 但 隔 夜 借 閱 者 不 在 此 限 5.3.2.5. 停 止 借 還 書 前 一 個 小 時, 可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參 考 資 料 外 借 管 理 要 點 (W-K08-016), 辦 理 參 考 書 隔 夜 借 閱, 在 閉 館 前 一 小 時 內 辦 理 借 出, 且 須 在 下 一 個 開 館 日 開 館 後 一 小 時 內 歸 還 5.3.8. 研 究 計 畫 用 書 借 閱 5.3.8.1. 研 究 計 畫 用 書, 由 撥 交 館 員 處 理 完 成 後,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老 師 前 來 借 出 5.3.8.2. 若 非 研 究 計 畫 本 人 前 來 借 書, 請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委 託 書 (F-K08-033) 方 式 處 理 5.3.8.3. 研 究 計 畫 用 書 第 一 次 借 期 為 一 年, 到 期 前 可 以 自 行 線 上 續 借 2 次, 自 續 借 日 起 每 次 半 年 5.3.8.4. 研 究 計 畫 用 書 若 要 轉 移 給 其 他 老 師, 請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計 劃 用 書 借 閱 同 意 書 (F-K08-037) 5.3.9. 圖 書 代 借 5.3.9.1. 讀 者 申 請 圖 書 代 借, 應 憑 借 書 證 填 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代 借 申 請 表 (F-K08-042), 每 張 申 請 表 以 同 一 館 藏 地 且 流 通 中 的 圖 書 為 限 5.3.9.2. 代 借 館 先 收 取 服 務 費 用, 校 內 各 館 每 冊 圖 書 新 台 幣 捌 拾 元 整 ; 公 企 中 心 圖 書 館 和 國 研 分 館 每 冊 新 台 幣 貳 拾 元 整, 並 開 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代 借 圖 書 臨 時 收 據 (F-K08-034) 5.3.9.3. 代 借 館 接 獲 申 請 後, 應 於 當 天 即 刻 以 將 申 請 表 傳 真 給 館 藏 館, 傳 真 後 並 2

需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申 請 件 5.3.9.4. 館 藏 館 自 接 獲 通 知 後 須 在 二 個 工 作 天 內 至 書 架 上 取 書, 在 書 上 夾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代 借 回 擲 單 (F-K08-043), 並 在 館 藏 記 錄 中 將 該 筆 館 藏 狀 態 改 為 Q> 代 借 傳 送 中 後 送 出 圖 書, 若 找 不 到 書 也 需 回 覆 代 借 館 5.3.9.5. 代 借 館 收 到 圖 書 或 回 覆 後, 須 即 刻 通 知 讀 者 憑 代 借 圖 書 臨 時 收 據 至 代 借 圖 書 館 取 書 或 通 知 讀 者 辦 理 退 費 手 續 5.3.9.6. 代 借 圖 書 自 到 館 日 起 保 留 三 個 工 作 天, 逾 期 未 取 書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代 借 館 可 將 圖 書 送 回 館 藏 館, 且 不 退 回 服 務 費 5.3.9.7. 無 法 代 借 圖 書 的 申 請 案, 自 通 知 讀 者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讀 者 可 憑 臨 時 收 據 退 回 全 額 費 用 5.4. 續 借 5.4.1. 讀 者 欲 續 借 圖 書 的 前 提 5.4.1.1. 如 有 讀 者 預 約, 則 無 法 續 借 5.4.1.2. 續 借 次 數 如 已 達 上 限, 則 無 法 續 借 5.4.2. 圖 書 是 否 逾 期 5.4.2.1. 圖 書 未 逾 期 5.4.2.1.1. 館 員 於 系 統 中 執 行 續 借 或 讀 者 自 行 線 上 續 借 5.4.2.1.2. 請 讀 者 確 認 新 的 到 期 日 5.4.2.2. 圖 書 已 逾 期 5.4.2.2.1. 臨 櫃 由 館 員 ( 或 專 業 助 理 ) 辦 理, 如 產 生 滯 還 金, 可 當 場 收 取 滯 還 金 或 讀 者 同 意 先 行 累 計, 若 為 先 行 累 計 則 需 告 訴 讀 者 要 繳 清 後 才 能 再 借 新 的 圖 書 5.4.2.2.2. 請 讀 者 確 認 新 的 到 期 日 5.5. 還 書 5.5.1. 讀 者 臨 櫃 還 書 5.5.1.1. 選 擇 還 書 畫 面, 刷 入 圖 書 條 碼, 核 對 系 統 條 碼 與 圖 書 條 碼 是 否 相 符, 並 將 圖 書 上 磁 5.5.1.2. 辦 理 還 書 作 業, 需 當 面 將 書 還 清 無 誤, 如 產 生 逾 期 滯 還 金, 則 當 場 向 讀 者 收 取 現 金 或 讀 者 同 意 先 累 計, 告 訴 讀 者 需 繳 清 後 才 能 再 借 書 5.5.1.3. 系 統 提 示 訊 息 5.5.1.3.1. 還 書 時 如 果 出 現 本 書 歸 屬 於 館 藏 地 -- *****, 表 示 讀 者 所 還 為 其 他 館 藏 地 之 圖 書, 請 選 擇 T 將 狀 態 設 為 " 傳 送 中 ", 完 成 還 書, 並 上 磁, 再 將 書 依 所 屬 館 藏 地 置 於 代 還 圖 書 暫 存 書 架 上, 待 下 一 工 作 天 上 午 隨 圖 書 巡 迴 車 傳 送 回 各 館 5.5.1.3.2. 還 書 時 若 出 現 撤 架 區 圖 書 請 交 館 員 時, 請 先 按 一 般 還 書 處 理, 書 應 另 置 於 櫃 台 後 方 書 架 標 示 撤 架 區 內, 再 由 館 員 處 理 5.5.1.3.3. 還 回 圖 書 若 出 現 交 撥 交 館 員 時, 係 為 老 師 不 再 使 用 的 研 究 計 畫 用 書, 請 先 按 一 般 還 書 處 理, 書 另 置 於 櫃 台 後 方 書 架 標 示 交 撥 交 館 員 內, 再 由 撥 交 館 員 處 理 5.5.1.3.4. 還 書 時 若 出 現 採 編 組 註 記 改 號 訊 息, 則 登 記 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3

圖 書 館 典 閱 組 圖 書 送 採 編 組 處 理 登 記 本 (F-K08-036) 上, 並 送 採 編 組 同 仁 處 理 5.5.1.3.5. 還 書 時 若 顯 示 此 書 未 借 出, 則 將 未 借 之 條 碼 登 記 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流 通 台 問 題 書 登 記 本 (F-K08-057) 上, 並 當 場 與 讀 者 確 認 個 人 借 閱 記 錄 內 之 冊 數 及 名 稱 是 否 正 確 ; 若 有 其 他 訊 息, 則 依 照 訊 息 處 理 5.5.1.4. 圖 書 如 為 讀 者 的 預 約 書, 刷 還 後 系 統 會 顯 示 預 約 者 姓 名, 以 便 條 紙 將 姓 名 抄 下, 並 夾 於 該 書 內, 按 類 置 放 在 預 約 架 上 5.5.1.5. 將 可 上 書 庫 之 圖 書 三 刷 後 上 架 5.5.2. 還 書 箱 還 書 5.5.2.1. 還 書 箱 處 理 時 間 在 每 天 開 館 後 即 處 理 5.5.2.2. 選 擇 還 書 功 能, 更 改 還 書 日 期 於 前 一 開 館 日 ( 假 期 應 扣 除 ), 執 行 還 書 功 能 5.5.2.3. 如 有 逾 期 滯 還 金, 則 需 在 讀 者 檔 中 X 註 記 還 書 箱 滯 還 金 / 金 額 / 日 期 5.6. 預 約 圖 書 5.6.1. 讀 者 自 行 預 約 圖 書 5.6.1.1. 讀 者 欲 借 之 書 籍 若 正 在 採 購 中 編 目 中 或 已 為 他 人 借 出 者, 可 於 公 用 目 錄 辦 理 預 約 5.6.1.2. 讀 者 可 預 約 冊 數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W-K08-008) 規 定 辦 理 5.6.1.3. 讀 者 預 約 之 書 於 到 館 後, 系 統 設 定 自 歸 還 起 保 留 七 個 工 作 天, 逾 期 未 辦 理 借 閱 手 續 則 取 消 預 約 保 留, 移 給 下 一 位 讀 者 或 上 架 5.6.2. 預 約 架 管 理 5.6.2.1. 預 約 書 架 整 架 5.6.3.1.1. 目 前 預 約 回 館 之 圖 書 分 中 英 文 二 處 存 放, 按 照 分 類 號 排 列 5.6.3.1.2. 預 約 架 應 注 意 是 否 有 位 置 放 錯, 或 掉 落 書 架 後 面 之 情 形 5.6.3.1.3. 預 約 書 架 有 類 號 標 示, 應 按 類 歸 位, 若 某 類 數 量 很 多 時, 預 約 架 也 可 適 時 調 整 5.6.2.2. 預 約 書 撤 架 5.6.2.2.1. 在 流 通 模 組 下, 進 入 清 除 預 約 架 功 能 5.6.2.2.2. 選 擇 正 確 之 館 藏 地 後, 再 執 行 清 除 預 約 架 功 能 5.6.2.2.3. 逾 期 未 取 的 預 約 書 撤 架 後 需 再 刷 還 書 並 上 磁 5.6.2.2.4. 若 為 移 給 下 一 位 讀 者 之 預 約 書, 則 將 該 書 預 約 夾 書 單 姓 名 改 為 下 一 位 應 取 書 之 讀 者 姓 名 5.7. 逾 期 滯 還 金 處 理 作 業 5.7.1. 讀 者 欲 繳 納 滯 還 金, 進 入 個 人 記 錄, 點 選 罰 款, 注 意 滯 還 金 訊 息, 顯 示 為 逾 期 己 續 借 及 有 帳 單 的 逾 期 所 產 生 的 滯 還 金 金 額 才 能 收 取, 若 顯 示 為 重 買, 表 示 圖 書 逾 期 過 久, 讀 者 尚 未 歸 還 該 書, 系 統 顯 示 之 重 買 金 額 為 該 書 之 價 格 而 非 實 際 逾 期 滯 還 金, 此 時 不 可 收 取 滯 還 金, 告 知 讀 者 儘 快 歸 還 圖 書, 歸 還 圖 書 之 後 才 會 顯 示 實 際 應 收 之 滯 還 金, 以 免 產 生 糾 紛 5.7.2. 收 款 方 式 4

5.7.2.1. 現 金 收 款 收 款 之 前 務 必 確 認 收 費 金 額, 收 取 讀 者 款 項 後, 需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或 保 管 款 收 據 並 於 收 據 上 註 記 清 楚 收 款 科 目, 第 一 聯 交 給 讀 者 5.7.2.2. 悠 遊 卡 收 款 收 款 時 於 悠 遊 卡 機 輸 入 正 確 收 款 科 目, 讀 者 悠 遊 卡 扣 款 無 誤 後, 將 卡 機 之 顧 客 聯 交 給 讀 者, 商 店 聯 註 記 繳 款 人 資 料 由 各 收 款 人 暫 存, 並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收 據 上 註 記 清 楚 收 款 科 目 與 悠 遊 卡 收 款, 第 一 聯 交 給 讀 者 5.7.3. 對 於 圖 書 館 處 理 不 當 而 應 免 除 的 滯 還 金, 需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問 題 收 款 說 明 單 (F-K08-039), 再 交 由 負 責 同 仁 存 查 ; 基 本 上 以 不 執 行 免 除 為 主, 非 必 要 絕 不 輕 易 執 行 之 5.7.4. 結 算 繳 款 及 單 據 管 理 5.7.4.1. 負 責 彙 整 繳 款 同 仁 依 規 定 時 間 結 算 收 款 科 目 明 細, 各 收 款 人 依 明 細 繳 交 現 金 或 悠 遊 卡 商 店 聯 給 負 責 結 算 之 同 仁 5.7.4.2. 結 算 同 仁 彙 整 無 誤 後, 將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第 二 聯 繳 款 明 細 與 款 項 送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核 帳, 查 核 無 誤 後, 出 納 組 開 列 記 帳 憑 證 交 由 本 館 留 存 5.7.4.3. 保 留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第 三 聯 及 出 納 組 記 帳 憑 證, 以 備 存 查 5.7.4.4 作 廢 之 收 據 須 保 留 三 聯 截 角 註 明 作 廢 5.8. 人 工 流 通 作 業 5.8.1. 自 動 化 系 統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或 停 電 時, 流 通 櫃 檯 仍 繼 續 提 供 流 通 服 務, 須 採 人 工 作 業, 但 暫 停 續 借 預 約 及 繳 交 逾 期 滯 還 金, 以 免 影 響 讀 者 權 益 5.8.2. 人 工 借 書 5.8.2.1. 請 讀 者 出 示 證 件, 核 對 為 本 人 無 誤 後, 才 可 辦 理 5.8.2.2. 承 辦 人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人 工 借 書 收 據 (F-K08-040), 交 由 承 辦 人 員, 即 完 成 人 工 借 閱 手 續 5.8.2.3. 系 統 恢 復 運 作 或 復 電 後 處 理 5.8.2.3.1. 將 登 記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人 工 借 書 收 據 (F-K08-040) 之 借 書 記 錄 逐 筆 補 鍵 入 自 動 化 系 統, 完 成 借 閱 手 續 5.8.2.3.2.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 如 : 借 閱 冊 數 超 過 上 限 有 書 逾 期 未 還 滯 還 金 未 繳 等 ), 則 由 館 員 越 權 辦 理, 完 成 借 書 手 續 5.8.2.3.3. 若 當 日 閉 館 時 系 統 仍 未 恢 復 運 作 或 復 電, 則 於 補 鍵 入 系 統 時, 須 更 改 到 期 日, 完 成 借 閱 手 續 5.8.3. 人 工 還 書 5.8.3.1.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人 工 還 書 收 據 (F-K08-041), 交 由 承 辦 人 員, 即 完 成 人 工 還 書 手 續 5.8.3.2. 詢 問 讀 者 是 否 為 逾 期 還 書, 若 有 逾 期 罰 款 則 請 其 於 自 動 化 系 統 恢 復 正 常 後, 到 館 繳 交 罰 款 5.8.3.3. 系 統 恢 復 運 作 或 復 電 後, 逐 筆 辦 理 歸 還, 完 成 還 書 手 續 5.8.3.4. 如 當 日 未 恢 復, 須 注 意 是 否 因 延 遲 輸 入 造 成 逾 期 罰 款, 若 有 此 狀 況, 則 5

依 書 籍 條 碼 找 出 借 閱 者, 可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問 題 收 款 說 明 單 (F-K08-039), 減 免 罰 款 5.9. 圖 書 遺 失 賠 償 5.9.1. 讀 者 借 閱 本 館 圖 書 資 料 若 遺 失 毀 損 等,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毀 損 賠 償 辦 法 (W-K08-015), 借 閱 人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5.9.2. 處 理 流 程 : 5.9.2.1. 讀 者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遺 失 賠 償 程 序 單 (F-K08-044) 中 之 填 單 日 期 讀 者 學 號 姓 名 系 所 級 5.9.2.2. 館 員 或 專 助 填 寫 圖 書 登 錄 號 圖 書 到 期 日 賠 償 期 限 書 目 資 料, 以 確 定 遺 失 圖 書 之 出 版 社 版 次 出 版 年 與 價 格 及 ISB 國 際 標 準 書 號 5.9.2.3. 於 讀 者 檔 中 加 註 附 註 : 賠 書 單 / 條 碼 / 賠 償 起 迄 期 限 5.9.3. 告 知 讀 者 處 理 流 程 5.9.3.1. 如 購 得 圖 書, 至 採 編 組 繳 書, 再 至 流 通 櫃 台 繳 納 手 續 費 100 元 ; 如 欲 賠 款, 則 至 流 通 櫃 台 繳 款, 賠 償 金 額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毀 損 賠 辦 法 (W-K08-015) 現 金 賠 償 規 定 處 理 5.9.3.2. 繳 書 或 賠 款 後, 至 出 納 台 註 銷 借 閱 資 料, 以 開 立 賠 償 單 之 日 為 還 書 日 期 5.9.3.3. 圖 書 到 期 日 至 開 立 賠 償 單 日 期 之 間 如 產 生 滯 還 金 也 需 照 算 ; 如 超 過 賠 償 期 限, 每 增 加 一 天 滯 還 金 五 元, 最 高 至 新 台 幣 壹 千 元, 需 繳 清 滯 還 金 才 能 結 案 5.9.4. 注 意 事 項 5.9.4.1. 當 讀 者 告 知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由 典 閱 組 及 圖 書 分 館 館 員 專 助 開 立 圖 書 遺 失 賠 償 單, 提 供 讀 者 正 確 圖 書 資 料, 作 為 購 書 賠 償 依 據 5.9.4.2. 賠 償 期 限, 國 內 出 版 品 為 一 個 月, 國 外 出 版 品 為 三 個 月, 此 段 期 間 不 計 逾 期 滯 還 金 5.9.4.3. 逾 賠 償 期 限 始 完 成 賠 償 手 續 者, 按 日 加 計 滯 還 金 每 日 五 元 如 因 購 買 困 難, 賠 償 期 限 不 夠 用 者, 可 於 期 限 截 止 前 來 館 辦 理 延 長 5.9.4.3. 賠 償 期 限 內 若 已 逾 圖 書 到 期 日, 須 完 成 賠 償 程 序, 始 能 恢 復 借 書 權 利 賠 償 期 間, 圖 書 館 系 統 會 依 原 到 期 日 顯 示 滯 還 金, 待 抵 賠 完 成 時 依 賠 償 辦 法 由 承 辦 人 員 重 新 計 算 5.9.4.4. 開 立 賠 償 單 後, 若 找 到 原 本 館 借 出 圖 書, 則 賠 償 單 作 廢, 依 實 際 還 書 日 期 計 算 滯 還 金 5.9.4.5. 承 辦 人 員 於 開 單 後, 需 於 讀 者 檔 附 記 欄 位 註 記 : 賠 償 單 / 登 錄 號 / 賠 償 期 間, 以 便 讀 者 遺 失 賠 償 單 時 備 查 5.9.4.6. 資 料 抵 賠 讀 者 ( 可 購 得 圖 書 者 ), 借 閱 人 需 自 行 購 買 與 原 書 之 同 版 本 或 新 版 本 賠 償 持 購 得 新 書 及 賠 償 單 至 採 編 組 繳 書, 由 採 編 組 交 換 贈 送 人 員 驗 書 再 持 賠 償 單 至 典 閱 組 出 納 台 繳 交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5.9.4.7. 現 金 賠 償 讀 者 ( 無 法 購 得 圖 書 者 ), 持 賠 償 單 及 賠 償 金 額 至 典 閱 組 流 通 櫃 台 辦 理 現 金 賠 償, 賠 償 金 額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毀 損 賠 償 辦 法 計 算 5.9.4.8. 讀 者 完 成 賠 償 程 序 後, 由 典 閱 組 流 通 櫃 台 人 員 註 銷 該 書 借 閱 記 錄 刪 除 該 讀 者 賠 償 單 註 記 並 取 消 該 書 之 其 他 預 約 者 紀 錄, 再 將 圖 書 賠 償 程 序 單 轉 交 撥 交 館 員 5.9.4.9. 由 典 閱 組 撥 交 館 員 註 銷 該 書 館 藏 資 料, 並 扣 減 館 藏 冊 數 6

5.10. 借 閱 爭 議 處 理 5.10.1. 讀 者 若 有 圖 書 借 閱 爭 議 問 題 時, 如 預 約 書 不 在 架 上 宣 稱 還 書 或 宣 稱 未 借 等, 需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問 題 處 理 程 序 單 (F-K08-045), 並 於 讀 者 檔 加 註 訊 息 m 問 題 處 理 程 序 單 編 號, 依 程 序 單 辦 理 並 與 讀 者 保 持 連 繫 至 結 案 歸 檔 5.11. 圖 書 協 尋 5.11.1. 替 讀 者 找 尋 館 藏 狀 態 是 可 流 通, 但 當 時 卻 不 在 架 上 的 圖 書 5.11.2. 如 讀 者 臨 櫃 則 可 和 讀 者 確 認 書 庫 及 整 理 區 都 已 找 過, 再 請 讀 者 填 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協 尋 申 請 單 (F-K08-054), 並 告 知 讀 者 填 寫 希 望 回 覆 期 限 ( 若 無 設 定 日 期, 圖 書 館 會 找 尋 10 日 ) 5.11.3. 館 員 至 系 統 確 認 是 否 為 本 單 位 館 藏, 否 則 轉 介 給 相 關 館 藏 單 位, 然 後 至 圖 書 協 尋 系 統 登 錄 申 請 單 5.11.4. 每 日 至 書 庫 找 書 5.11.5. 回 覆 方 式 5.11.5.1. 至 協 尋 系 統 以 讀 者 填 申 請 單 時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通 知 讀 者, 協 尋 系 統 會 將 結 果 回 覆 至 其 郵 件 信 箱 5.11.5.2. 讀 者 可 連 上 圖 書 館 網 頁 圖 書 館 服 務 圖 書 協 尋 與 調 閱 圖 書 協 尋 處 查 詢 5.11.6. 在 期 限 內 回 覆 申 請 人 找 尋 結 果 5.11.6.1. 尋 獲, 則 由 負 責 同 仁 至 圖 書 協 尋 系 統 回 覆 己 尋 獲, 己 尋 獲 之 圖 書 保 留 在 流 通 櫃 台 後 方 書 架, 讀 者 收 到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或 在 圖 書 協 尋 網 頁 查 知 已 尋 獲, 告 知 櫃 檯 人 員, 由 櫃 檯 人 員 查 詢 協 尋 網 頁 至 櫃 檯 後 方 取 書 通 知 日 起 將 保 留 10 日, 讀 者 若 未 來 取 書, 圖 書 歸 架 5.11.6.2. 未 尋 獲, 若 在 回 覆 期 限 內 都 未 尋 獲, 以 讀 者 申 請 單 上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通 知 讀 者 圖 書 未 尋 獲, 並 將 館 藏 狀 態 更 改 為 下 落 不 明 5.12. 撤 架 區 取 書 5.12.1. 讀 者 可 以 線 上 方 式 申 請 總 圖 與 各 分 館 撤 架 區 之 書 刊 5.12.2. 申 請 方 式 讀 者 於 圖 書 館 網 頁 之 圖 書 館 服 務 圖 書 協 尋 與 調 閱 撤 架 區 九 舍 書 庫 圖 書 調 閱 以 線 上 方 式 填 單 5.12.3. 回 覆 及 取 書 方 式 5.12.3.1. 負 責 同 仁 視 取 書 結 果 至 撤 架 區 系 統 回 覆, 如 有 取 到 圖 書 則 在 館 藏 檔 附 註 處 註 記 撤 架 區 取 書 申 請 / 申 請 人 / 日 期 5.12.4.2. 讀 者 於 收 到 回 覆 取 書 結 果, 若 回 覆 有 取 到 書 刊, 需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至 圖 書 館 取 書 5.12.5. 注 意 事 項 5.12.5.1. 無 法 外 借 的 圖 書, 需 押 有 效 證 件 在 館 內 閱 覽, 用 畢 歸 還 5.12.5.2. 指 定 期 限 內 未 取 之 書 刊 即 歸 回 撤 架 區 7

5.13. 工 讀 生 工 作 規 範 5.13.1. 專 業 助 理 及 工 讀 生 依 典 閱 組 工 讀 生 工 作 手 冊 (W-K08-030) 作 業 5.13.2. 工 讀 生 依 工 讀 生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K00-009) 管 理 6. 相 關 文 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W-K08-00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代 借 代 還 實 施 辦 法 (W-K08-0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毀 損 賠 償 辦 法 (W-K08-01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參 考 資 料 外 借 管 理 要 點 (W-K08-01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還 書 箱 使 用 要 點 (W-K08-018) 典 閱 組 工 讀 生 工 作 手 冊 (W-K08-030) 工 讀 生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K00-009) 7. 使 用 表 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委 託 書 (F-K08-03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代 借 圖 書 臨 時 收 據 (F-K08-03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暫 時 保 留 單 (F-K08-03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典 閱 組 圖 書 送 採 編 組 處 理 登 記 本 (F-K08-03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計 劃 用 書 借 閱 同 意 書 (F-K08-0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問 題 收 款 說 明 單 (F-K08-03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人 工 借 書 收 據 (F-K08-04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人 工 還 書 收 據 (F-K08-0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代 借 申 請 表 (F-K08-0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代 借 回 擲 單 (F-K08-0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遺 失 賠 償 程 序 單 (F-K08-0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問 題 處 理 程 序 單 (F-K08-0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協 尋 申 請 單 (F-K08-0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 正 圖 書 館 流 通 櫃 台 問 題 圖 書 登 記 本 (F-K08-057) 8

附 件 一 : 借 書 流 程 圖 讀 者 本 人 出 示 借 書 證 臨 櫃 借 書 刷 借 書 證 進 讀 者 檔 是 否 有 借 書 權 利 是 否 有 滯 還 金 未 繳 是 否 有 逾 期 圖 書 未 還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由 館 員 另 行 處 理 為 讀 者 續 借 逾 期 圖 書 是 否 產 生 滯 還 金 收 取 滯 還 金 刷 入 圖 書 條 碼 圖 書 消 磁 告 知 讀 者 到 期 日 結 東 9

附 件 二 : 續 借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讀 者 欲 續 借 圖 書 是 否 有 讀 者 預 約 續 借 次 數 是 否 已 達 上 限 由 館 員 續 借 是 否 逾 期 當 場 收 款, 或 讀 者 同 意 先 累 計, 待 繳 付 後 才 能 再 借 新 的 書 是 否 產 生 滯 還 金 讀 者 自 行 於 網 路 操 作 ( 亦 可 由 館 員 續 借 ) 讀 者 確 認 新 的 到 期 日 結 束 10

附 件 三 : 還 書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11

附 件 四 : 預 約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12

附 件 五 : 逾 期 滯 還 金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讀 者 繳 納 滯 還 金 輸 入 讀 者 證 號 系 統 顯 示 應 繳 之 金 額 收 取 滯 還 金 現 金 收 款 悠 遊 卡 收 款 是 否 要 收 據 悠 遊 卡 機 自 動 列 印 顧 客 聯 交 讀 者 商 店 聯 本 組 留 存 是 否 要 收 據 是 否 要 正 式 收 據 由 印 表 機 列 印 收 據 是 否 要 正 式 收 據 開 列 正 式 收 據 ( 現 金 收 款 ) 開 列 正 式 收 據 ( 悠 遊 卡 收 款 ) 結 束 13

附 件 六 : 人 工 流 通 作 業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14

附 件 七 : 圖 書 遺 失 賠 償 處 理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15

附 件 八 : 圖 書 協 尋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讀 者 找 尋 館 藏 狀 態 是 可 流 通, 但 郤 不 在 書 架 上 與 讀 者 確 認 書 架 及 整 理 區 都 已 找 過 後 填 寫 協 尋 申 請 單 登 錄 於 協 尋 系 統 是 否 於 期 限 內 找 到 圖 書 將 協 尋 結 果 通 知 至 讀 者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並 且 於 館 藏 檔 註 記 下 落 不 明 於 協 尋 系 統 公 告 可 取 書 並 將 結 果 通 知 至 讀 者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是 否 讀 者 於 取 書 期 限 內 取 書 圖 書 上 架 結 束 16

附 件 九 : 撤 架 區 取 書 流 程 圖 P-K08-007 流 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V9 讀 者 線 上 申 請 撤 架 區 可 流 通 之 圖 書 是 否 於 撤 架 區 取 得 圖 書 回 覆 無 法 取 得 1. 撤 架 區 系 統 將 取 書 結 果 通 知 至 讀 者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2. 館 員 於 館 藏 檔 附 註 註 記 是 否 於 取 書 期 限 內 取 書 為 讀 者 辦 理 借 閱 結 束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