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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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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梵 蒂 岡 第 二 屆 大 公 會 議 文 獻 天 主 教 教 育 宣 言 Declaratio De educatione christiana Gravissimum Educationis (GE) 一 九 六 五 年 十 月 廿 八 日 公 佈 目 錄 緒 言 人 人 有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基 督 化 的 教 育 教 育 負 責 人 教 會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校 的 重 要 性 父 母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學 校 的 道 德 及 宗 教 教 育 論 天 主 教 學 校 各 級 天 主 教 學 校 天 主 教 大 專 院 校 聖 學 學 院 協 調 與 合 作 結 論 教 宗 公 佈 令

一 二 三 五 六 天 主 眾 僕 之 僕, 保 祿 主 教, 偕 同 神 聖 會 議 之 諸 位 教 長, 為 永 久 紀 念 事 緒 言 教 育 於 人 生 之 極 端 重 要 性, 及 其 對 今 日 社 會 進 步 日 益 增 大 之 影 響 力, 皆 為 本 屆 神 聖 大 公 會 議 所 細 心 研 討 的 事 ; 事 實 上, 青 年 教 育 甚 至 對 成 人 施 之 某 些 教 育, 因 今 日 環 境, 已 變 得 更 為 容 易, 也 更 為 迫 切 因 為 人 們 更 深 地 意 識 到 其 自 身 的 尊 嚴 及 責 任, 逐 也 更 積 極 地 願 意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尤 其 經 濟 的 和 政 治 的 社 會 生 活 工 業 技 巧 和 學 術 研 究 的 驚 人 進 步, 大 眾 傳 播 的 新 興 工 具, 使 人 享 有 較 多 不 必 勞 作 的 空 閒 時 間, 而 有 機 會 更 易 接 觸 心 智 和 心 靈 的 文 化 遺 產, 並 在 各 團 體 之 間, 甚 至 在 各 民 族 之 間, 更 能 彼 此 加 強 往 還, 互 補 不 足 因 此, 世 界 各 地 都 在 日 益 努 力 推 進 教 育 工 作 ; 對 有 關 教 育 之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尤 其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權 利 皆 有 聲 明, 且 有 明 文 規 定 ; 因 學 生 數 字 的 急 速 增 加, 各 處 都 在 增 設 學 校, 擴 充 學 校, 並 設 立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新 的 實 驗, 也 在 改 進 教 育 和 訓 導 方 法 ; 雖 然 很 多 青 少 年 連 最 基 本 的 教 育, 都 不 克 接 受, 又 有 同 樣 多 的 其 他 青 少 年, 仍 缺 乏 同 時 培 育 真 理 及 仁 愛 的 適 當 教 育, 但 一 般 而 言, 各 方 為 普 及 教 育, 確 實 正 在 盡 其 最 大 的 努 力 慈 母 教 會, 為 完 成 神 聖 救 主 所 賦 予 之 使 命 亦 既 將 救 恩 奧 蹟 傳 報 給 世 界 人 類, 並 將 宇 宙 一 切 重 建 於 基 督 既 應 關 心 於 人 的 全 部 生 活 ( 這 也 包 括 就 其 有 關 天 上 使 命 的 塵 世 生 活 ) ( 四 ), 則 對 教 育 之 進 步 及 其 發 展, 自 亦 有 其 職 責 因 此 神 聖 公 會 議, 今 對 基 督 徒 教 育 尤 對 在 學 校 之 基 督 徒 教 育 宣 佈 若 干 基 本 原 則, 使 會 議 後 由 特 別 委 員 會 再 加 發 揮, 並 由 各 地 主 教 團, 適 用 於 各 地 不 同 情 況 人 人 有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1 不 拘 屬 於 何 一 種 族 環 境 或 年 齡, 人 人 既 皆 享 有 人 的 尊 嚴, 則 人 人 皆 在 接 受 教 育 上 有 其 不 可 剝 奪 的 權 利 ; 而 此 教 育, 既 應 符 合 人 生 目 標, 又 應 適 於 各 人 性 格 性 別 文 化 背 景 以 及 祖 國 傳 統, 且 應 向 其 他 民 族 友 愛 交 往 而 開 放, 為 能 促 進 世 界 之 精 誠 團 結 和 平 共 處 而 真 正 教 育 之 目 的, 乃 為 培 養 人 格, 以 追 求 其 個 人 終 極 目 的, 同 時 並 追 求 社 會 的 公 益 ; 因 人 乃 社 會 之 一 員, 及 其 成 長 亦 應 分 擔 社 會 的 職 責

七 八 ) 因 此, 對 於 兒 童 及 青 年, 應 顧 及 心 理 學 教 育 學 教 學 法 的 進 步 實 情, 而 予 以 扶 助, 使 體 能 發 展 道 德 發 展 智 力 發 展, 能 以 均 衡, 並 使 他 們 以 一 顆 寬 大 而 恒 久 的 心, 克 服 種 種 困 難 後, 能 在 不 斷 努 力 地 善 度 個 人 生 活 及 追 求 真 正 自 由 上, 逐 漸 養 成 日 益 完 美 的 責 任 感 年 齡 增 長 時, 應 授 以 積 極 而 審 慎 的 性 教 育 再 者, 也 應 培 養 他 們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使 他 們 應 用 所 學 習 的 必 要 而 適 當 的 技 能, 去 積 極 參 加 各 種 社 會 組 織, 與 人 開 誠 交 談, 並 樂 於 致 力 於 公 共 福 利 神 聖 公 會 議 並 聲 明 : 兒 童 及 青 年 有 權 利 接 受 鼓 勵, 以 按 其 公 正 良 心 評 估 道 德 價 值, 自 由, 並 衷 心 地 堅 守 這 些 價 值, 進 一 步 地 認 識 真 神 敬 愛 真 神 因 此 神 聖 公 會 議 誠 切 要 求 各 當 政 者 及 負 責 教 育 者, 務 必 設 法 勿 使 青 年 的 此 一 神 聖 權 利 被 剝 奪 同 時, 它 也 奉 勸 教 會 子 女, 在 教 育 整 個 園 地 內 皆 應 慷 慨 努 力, 尤 其 為 以 下 目 標 而 努 力, 既 將 教 育 及 訓 導 之 實 益, 能 儘 快 普 及 於 天 下 所 有 人 ( 基 督 化 的 教 育 2 所 有 基 督 徒, 既 因 聖 水 及 聖 神 再 生 而 為 新 人, 且 被 稱 為 也 實 際 是 上 主 的 子 女, 則 自 有 接 受 基 督 徒 教 育 之 權 利 所 謂 基 督 徒 教 育, 並 不 僅 在 培 養 以 上 所 描 述 的 人 格 成 熟, 而 主 要 的, 是 使 領 受 過 洗 禮 的 人, 於 逐 步 被 介 紹 認 識 救 恩 奧 蹟 時, 能 對 其 所 接 受 信 仰 之 恩, 日 益 提 高 意 識 ; 能 以 心 神 以 真 理 ( 若 : 四,23), 尤 其 在 禮 義 行 為 上, 崇 拜 天 父 ; 並 能 按 照 具 有 真 理 之 正 義 與 聖 善 的 新 人 方 式, 調 整 其 個 人 生 活 ( 弗 : 四,22-33); 這 樣 才 能 臻 於 全 人 之 境, 臻 於 基 督 的 成 年 ( 弗 : 四,13), 而 對 基 督 奧 體 之 增 長, 有 所 效 勞 再 者, 基 督 徒 既 然 意 識 到 自 己 的 召 叫, 就 應 習 於 為 其 所 懷 的 希 ( 十 ( 九 望 ( 伯 前 : 三,15) 而 作 見 證, 並 應 協 助 世 界 基 督 化, 俾 使 本 性 價 值 在 基 督 所 救 贖 的 人 的 整 體 透 視 下, 加 以 運 用, 這 將 有 助 於 整 個 人 類 社 會 的 福 利 為 此, 本 神 聖 公 會 議, 特 請 牧 靈 人 士, 注 意 其 重 大 職 責, 務 使 所 有 信 友 尤 其 青 年 信 友, 因 為 青 年 便 是 教 會 的 希 望 都 能 接 ( 受 十 這 一 種 基 督 徒 教 育 教 育 負 責 人 3 為 父 母 者, 既 然 給 兒 女 帶 來 生 命, 便 有 教 育 子 女 的 重 大 責 任, 亦 因 此 父 母 應 被 公 認 為 最 早 也 最 主 要 的 教 育 者 此 一 責 任 如 此 重 大, 以 至 缺 少 父 母 教 育, 很 難 彌 補 因 父 母 的 責 任, 是 創 造 充 滿 敬 愛 天 人 的 家 庭 氣 氛, 以 便 輔 導 子 女 個 人 的 及 社 會 的 完 整 教 育 故 此 家 庭 便 是 訓 練 社 會 道 德 的 原 始 學 校, 而 社 會 道 德, 為 任 何 社 會 都 )

), ) ), 是 不 可 缺 的 尤 其 基 督 徒 家 庭, 曾 因 婚 姻 聖 事 之 恩 寵 及 地 位 而 提 昇, 其 子 女 自 幼 年 時 十 二 期, 即 應 按 照 在 洗 禮 中 所 接 受 的 信 仰, 學 習 認 識 敬 拜 天 主, 並 愛 待 鄰 人 ; 再 者, 亦 即 在 此 基 督 徒 家 庭 中, 子 女 獲 得 裨 益 人 類 社 會 以 及 教 會 的 初 步 經 驗 ; 最 後, 子 女 是 透 過 家 庭 而 逐 漸 加 入 人 間 社 團 及 天 主 子 民 因 此, 為 父 母 者, 應 深 切 體 認 : 一 個 真 正 的 基 督 徒 家 庭, 為 天 主 子 民 的 生 活 及 成 長, 是 多 麼 重 要! 教 育 的 責 任, 首 先 歸 屬 於 家 庭, 但 也 需 要 整 個 社 會 的 協 助 所 以, 除 父 母 有 此 職 責 以 及 其 他 由 父 母 委 託 而 負 起 教 育 任 務 者 外, 民 政 機 關 也 確 實 享 有 一 定 的 義 務 和 權 利, 因 民 政 機 關, 對 現 世 公 共 福 利 的 需 要, 有 其 處 理 的 職 責 ; 而 以 多 種 方 式 來 推 行 青 十 三 年 教 育, 即 其 職 責 之 一 : 例 如 維 護 並 協 助 父 母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責 任 和 權 利 ; 當 父 母 及 其 社 會 人 士 之 努 力 不 逮 時, 按 照 輔 助 職 責 原 則, 顧 及 父 母 願 望, 負 起 完 成 子 女 教 育 的 工 作 ; 尤 其, 民 政 機 關, 應 按 照 公 共 利 益 之 所 需, 設 立 學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十 四 最 後, 教 育 職 責 在 一 種 特 殊 方 式 下, 也 屬 教 會 這 並 不 僅 因 為 教 會 應 被 認 為 是 一 個 有 資 格 施 行 教 育 的 人 間 社 團, 而 主 要 的 是 因 為 教 會 有 責 任 向 所 有 宣 揚 得 救 之 道, ( 十 五 有 責 任 向 信 眾 輸 送 基 督 的 生 命, 並 有 責 任 念 念 不 忘 地 協 助 信 眾, 使 他 們 皆 能 抵 達 人 生 的 完 美 境 界 因 此, 教 會 對 於 自 己 的 子 女, 一 如 慈 母 一 樣 地 負 責 施 以 教 育, 好 叫 他 們 的 整 個 生 命 浸 潤 於 基 督 精 神 之 中 ; 同 時 教 會 也 協 助 所 有 民 族, 去 培 養 人 格 的 圓 滿, 謀 求 人 間 的 社 會 福 祉, 並 建 立 ( 十 一 六 個 更 合 乎 人 性 的 世 界 教 會 及 教 育 方 法 4 教 會 盡 其 教 育 任 務 時, 不 忘 一 切 適 當 的 教 育 方 法, 尤 其 不 忘 自 己 固 有 的 教 育 ( 十 八 ( 十 七 方 法 : 其 中 首 要 的, 是 要 理 講 授 因 為 要 理 講 授 照 明 信 仰, 鞏 固 信 仰, 按 照 基 督 精 神 滋 養 人 生, 引 人 去 有 意 識 地 並 主 動 地 參 與 禮 儀 奧 蹟 並 啟 發 人 去 從 事 傳 教 工 作 但 其 他 屬 於 人 類 公 共 遺 產 而 特 別 有 助 於 修 養 心 志 培 育 人 格 的 方 法 例 如 大 眾 傳 播 工 具 各 種 訓 練 智 力 及 體 能 的 社 團 ( 青 十 年 九 組 織 尤 其 學 校 等 等 教 會 也 極 為 重 視, 並 且 設 法 以 精 神, 深 入 且 加 以 提 昇 學 校 的 重 要 性 5 在 一 切 教 育 方 式 中, 學 校 有 其 獨 特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學 校 由 於 其 本 身 使 命, 而 悉 心 培 養 學 生 的 智 能, 同 時 也 是 在 拓 展 他 們 的 正 確 判 斷 力, 也 是 在 將 他 們 帶 進

), 前 代 所 積 的 文 化 遺 產, 也 是 在 提 高 他 們 的 價 值 意 識, 也 是 在 準 備 他 們 的 專 業 生 活, 也 是 在 不 同 性 格 不 同 情 況 的 學 生 中 倡 導 友 善 相 處, 培 養 彼 此 了 解 的 心 境 ; 尤 其, 學 校 彷 彿 形 成 一 個 中 心 家 庭, 而 教 師 各 種 推 進 文 化 公 民 宗 教 生 活 的 社 團, 民 政 機 關 甚 至 整 個 人 類 大 家 庭, 皆 應 共 同 襄 助 此 一 中 心 的 工 作 和 進 步 因 此, 凡 協 助 父 母 盡 其 教 育 職 責, 並 代 表 人 類 大 家 庭 而 負 學 校 教 育 之 責 者, 其 使 命 確 實 美 麗 而 沉 重 ; 此 一 使 命 需 要 特 殊 的 頭 腦 和 心 胸 需 要 十 分 慎 重 的 準 備, 也 需 要 不 斷 更 新 和 適 應 的 警 覺 父 母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二 十 6 父 母 因 有 教 育 子 女 之 最 先 的 而 又 不 可 剝 奪 的 義 務 和 權 利, 故 應 在 為 子 女 選 擇 學 校 方 面, 享 有 真 正 自 由 因 此, 以 保 障 公 民 自 由 為 本 職 的 行 政 當 局, 應 重 視 分 配 性 正 義 而 如 此 分 配 官 方 補 助, 使 為 父 母 者 能 真 正 自 由 地 各 依 照 自 己 良 心, 為 其 子 女 選 擇 學 校 再 者, 國 家 也 有 責 任, 使 全 體 國 民 能 有 機 會 適 當 地 參 與 文 化 生 活, 並 且 充 分 的 準 備 去 履 行 國 民 義 務, 行 使 國 民 權 利 為 此, 國 家 應 保 障 兒 童 接 受 適 當 學 校 教 育 的 權 ( 二 一 利, 應 注 意 師 資 及 教 學 水 準, 應 關 心 學 生 的 健 康, 並 應 全 面 推 進 學 校 事 業 ; 但 常 應 將 輔 助 職 責 原 則 擺 在 眼 前, 因 而 杜 絕 一 切 學 校 壟 斷 因 學 校 壟 斷 違 悖 人 性 的 天 賦 權 利 違 悖 拓 展 並 傳 播 文 化 的 權 利, 違 悖 公 民 和 平 共 處 的 權 利, 並 違 悖 今 日 在 ( 二 二 多 數 地 區 已 有 的 多 元 現 象 神 聖 公 會 議 也 勸 勉 基 督 信 徒, 或 為 謀 求 適 當 的 教 育 方 法 和 教 學 計 劃, 或 為 訓 練 師 資 去 適 當 地 教 育 青 年, 皆 應 慷 慨 予 以 協 助, 而 尤 應 透 過 家 長 會, 協 助 推 行 學 校 一 切 工 作 特 別 協 助 校 內 實 施 的 道 德 教 育 ( 二 三 學 校 的 道 德 及 宗 教 教 育 7 再 者, 教 會 因 深 感 對 其 所 有 子 女 之 道 德 及 宗 教 教 育, 負 有 殷 勤 照 料 之 極 重 職 責, 故 對 大 批 在 非 天 主 教 學 校 受 教 的 子 弟, 自 應 特 別 愛 護 和 協 助 : 其 方 式 要 靠 授 課 及 輔 導 他 們 的 人 士 以 生 活 作 見 證, 並 賴 同 學 間 的 使 徒 活 動 而 尤 賴 司 鐸 及 在 俗 教 友 的 熱 心 服 務 - 按 照 年 齡 及 環 境 需 要 而 授 之 以 救 恩 的 道 理, 並 因 時 制 宜 因 事 制 宜 地, 以 適 當 節 目 給 他 們 提 供 精 神 滋 補

關 於 父 母, 教 會 則 提 醒 他 們 負 起 重 大 責 任 : 他 們 要 作 種 種 安 排, 甚 至 作 種 種 要 ( 二 四 求, 務 使 子 女 確 能 享 有 這 些 幫 助, 而 在 其 基 督 徒 的 修 養 上 與 其 俗 學 修 養 並 駕 齊 驅 的 地 進 步 為 此, 民 政 當 局 或 民 間 團 體, 如 能 顧 及 現 代 社 會 的 多 元 性 並 尊 重 宗 教 自 由 而 協 助 家 庭, 使 其 子 女 能 在 各 種 公 私 學 校 中 按 照 家 庭 固 有 的 道 德 及 宗 教 原 則, 接 受 教 育, 這 是 教 會 所 贊 成 的 論 天 主 教 學 校 8 教 會 在 學 校 教 育 園 地 的 臨 在 (Presence), 尤 其 透 過 天 主 教 學 校 而 表 現 出 來 天 主 教 學 校 之 追 求 文 化 目 標 及 青 年 的 人 文 教 育, 並 不 減 於 其 他 學 校 但 天 主 教 學 校 的 ( 二 五 特 有 任 務, 乃 在 學 校 團 體 中 造 成 富 有 福 音 精 神 的 自 由 與 仁 愛 氣 氛, 協 助 青 年, 使 之 於 發 展 個 人 人 格 時, 其 由 洗 禮 而 成 的 新 人, 也 同 時 一 起 成 長, 並 將 整 個 人 類 文 化, 終 於 與 救 恩 喜 訊 相 配 合, 使 學 生 之 對 於 宇 宙 生 命 人 類 所 逐 步 獲 得 的 知 識, 蒙 受 信 仰 的 光 照 因 此, 天 主 教 學 校, 既 向 現 代 的 進 步 情 況 打 開 心 胸, 則 自 應 引 導 學 生 致 力 於 促 進 地 上 社 會 的 福 利, 並 準 備 學 生 為 拓 展 天 主 神 國 而 服 務, 俾 能 實 踐 建 設 性 及 使 ( 二 六 徒 性 的 生 活, 而 成 為 有 益 於 人 類 社 會 的 酵 母 天 主 教 學 校 既 能 大 力 輔 助 天 主 子 民 達 成 其 使 命, 並 能 有 助 於 教 會 與 人 類 社 會 間 交 談, 使 雙 力 受 益, 則 天 主 教 學 校 即 在 我 們 今 天 情 況 中, 仍 保 有 其 至 大 重 要 性 因 此, 本 屆 神 聖 會 議, 對 過 去 在 許 多 教 會 訓 導 權 所 頒 文 件 中 曾 經 聲 明 的 權 利 ) 即 教 會 有 自 由 設 立 並 管 理 各 類 各 級 學 校 之 權 利 今 日 重 予 聲 明, 促 人 注 意 此 種 權 利 之 行 使, 大 有 裨 益 於 保 障 良 心 自 由 父 母 權 利 以 及 文 化 本 身 的 進 展 然 而 為 教 師 者 亦 應 記 取 : 為 使 天 主 教 學 校 能 實 現 其 目 標 及 計 劃, 教 師 本 身 實 是 非 常 重 大 的 決 定 因 素 ( 二 七 ) 故 教 師 應 殷 切 努 力, 獲 得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合 格 俗 世 學 識 及 宗 教 學 識, 並 善 用 現 代 發 明 的 教 學 技 術 教 師 彼 此 之 間 及 與 學 生 之 間, 應 以 仁 愛 打 成 一 片, 並 浸 潤 於 使 徒 精 神 之 中, 以 身 教 及 言 教 而 為 惟 一 師 表 基 督 作 證 教 師 尤 應 與 父 母 家 長 通 力 合 作 ; 教 師 應 與 父 母 取 得 一 致 步 驟, 在 全 部 教 育 過 程 中, 顧 及 性 別, 並 曉 以 天 主 上 智 所 賦 予 兩 性 在 家 庭 中 以 及 社 會 中 的 固 有 目 的 至 於 學 生 教 師 則 應 激 發 他 們 個 人 的 自 動 自 發 能 力, 並 在 他 們 學 程 結 束 後, 繼 續 以 勸 導 以 友 誼, 並 以 所 組 成 具 有 教 會 精 神 的 特 種 協 會, 扶 助 他 們 本 屆 神 聖 公 會 議 特 此 聲 明 : 這 些 教 師 的 工 作, 實 乃 名 符 其 實 的, 特 別 為 現 代 社 會 適 宜 且 亦 需 要 的 傳 教 工 作, 同 時 也 是 給 予 現 代 社 會 的 真

二 八 正 服 務 神 聖 公 會 議 亦 提 醒 天 主 教 家 長, 有 責 斟 酌 時 地 情 形 盡 可 能 將 其 子 女 託 付 給 天 主 教 學 校, 並 全 力 支 持 天 主 教 學 校, 為 自 己 子 女 的 益 處 與 天 主 教 學 校 合 作 九 ) 各 級 天 主 教 學 校 二 9 雖 然 天 主 教 學 校 按 各 地 情 形 而 有 不 同 類 型, 但 任 何 屬 於 教 會 的 學 校, 都 應 盡 力 符 合 上 述 天 主 教 學 校 的 形 像 ( 教 會 對 於 那 些 有 非 天 主 教 徒 就 讀 的 天 主 教 學 三 十 校 尤 其 在 新 開 教 地 區 內 的 深 懷 眷 念 之 情 再 者, 在 設 立 與 管 理 天 主 教 學 校 時, 應 顧 及 時 代 進 步 的 需 要 因 此, 除 應 繼 續 發 展 用 以 培 養 基 本 教 育 的 小 學 及 中 學 外, 尚 須 特 別 注 意 現 代 社 會 所 特 別 需 要 的 學 校 : 例 如 職 業 學 校 實 業 學 校 成 人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以 及 需 要 特 殊 照 顧 的 殘 廢 或 低 能 學 校, 和 為 訓 練 宗 教 教 育 或 他 種 教 育 師 資 的 學 校 等 皆 是 神 聖 公 會 議, 鄭 重 勸 勉 教 會 牧 靈 人 士 及 所 有 基 督 信 徒 : 應 不 惜 犧 性, 協 助 天 主 教 學 校, 促 其 日 益 精 進 地 善 盡 職 責 ; 尤 其 對 於 貧 困 者, 對 於 失 去 家 庭 支 持 及 溫 暖 的 人, 對 於 未 獲 信 仰 恩 惠 的 人, 要 注 意 他 們 的 需 要 天 主 教 大 專 院 校 三 一 10 教 會 對 較 高 學 府 尤 其 對 於 大 學 及 學 院 也 深 為 關 心 而 且 在 一 切 屬 於 教 會 的 學 府 內 教 會 以 一 種 有 系 統 的 步 驟 謀 求 : 每 一 學 科 各 依 照 其 固 有 原 則 方 法 及 學 術 研 究 的 自 由 而 作 研 究, 俾 使 各 科 知 識 日 益 精 深, 並 對 時 代 進 步 中 之 新 問 題 及 新 探 討, 予 以 極 為 精 確 之 批 判 以 求 深 切 了 解 : 信 仰 及 理 性 二 者, 如 何 同 歸 於 一 個 真 理 這 正 是 步 武 教 會 先 師, 尤 其 聖 多 瑪 斯 的 後 塵 由 此 但 願 天 主 教 思 想, 能 在 提 高 高 級 文 化 的 整 個 工 作 上, 彷 彿 形 成 一 種 公 開 穩 定 而 又 普 遍 的 臨 在 (Presence); 也 但 願 我 們 學 府 的 學 生, 能 陶 冶 成 : 學 識 確 實 傑 出 樂 於 在 社 會 上 負 起 更 大 職 責, 並 在 世 間 為 信 仰 作 證 的 人 ( 三 二 ) 在 天 主 教 大 學 中, 如 尚 未 設 有 神 學 院 系, 則 應 設 神 學 機 構 或 神 學 講 座, 以 便 在 此 對 在 俗 學 生 也 授 以 適 宜 的 神 學 課 程 學 術 之 進 步 既 特 賴 於 有 高 深 學 識 價 值 之 專 門 研 究, 故 在 天 主 教 大 學 及 學 院 中, 應 特 別 支 持 那 些 專 門 提 倡 學 術 研 究 的 學 社 神 聖 公 會 議 議 鄭 重 建 議 : 天 主 教 大 學 及 學 院 既 適 當 地 分 佈 於 世 界 各 地, 便 應 向 前 拓 展, 但 不 求 學 生 數 字 之 增 多, 而 求 學 術 研 究 之 卓 越 ; 對 於 前 途 較 有 希 望 之 學

三 三 生 雖 經 濟 情 況 欠 佳 者 亦 宜 給 予 入 學 之 方 便, 而 尤 以 對 來 自 新 興 國 家 的 學 生 為 然 社 會 甚 至 教 會 本 身 的 命 運, 既 與 研 究 較 深 學 術 之 青 年 發 展 情 況, 有 其 密 切 關 係, 教 會 的 牧 靈 人 士, 便 應 不 僅 對 就 讀 於 天 主 教 大 學 學 生 的 精 神 生 活 盡 力 照 顧, 而 且 也 應 悉 心 注 意 其 所 有 子 女 的 精 神 訓 練, 商 得 主 教 們 的 意 見 後, 設 法 在 非 天 主 教 大 學 設 立 天 主 教 學 生 宿 舍 及 中 心, 以 便 在 此 有 精 選 的 司 鐸 修 士 及 教 友, 能 以 給 大 學 青 年 提 供 神 修 以 及 思 想 方 面 的 輔 導 至 於 天 資 較 高 的 青 年 三, 四 無 論 其 為 天 主 教 大 學 或 其 他 大 學 者, 如 認 為 適 合 任 教 或 研 究 工 作, 皆 應 悉 心 善 為 培 植, 並 鼓 勵 他 接 受 教 學 任 務 聖 學 學 院 11 教 會 對 於 聖 學 學 院 的 工 作, 期 待 最 深 因 教 會 所 託 付 於 此 等 學 院 的 極 重 職 責, 不 僅 在 於 準 備 其 學 生 去 接 受 司 鐸 任 務, 而 尤 在 於 使 他 們 能 在 教 會 學 術 高 級 學 府 從 事 任 教, 能 自 啟 自 發 地 去 從 事 拓 展 各 種 ( 教 會 ) 學 術, 或 能 去 接 受 更 為 艱 鉅 的 三 五 學 術 傳 教 工 作 的 任 務 同 時, 此 等 學 院 的 職 責, 應 對 聖 學 的 各 領 域 加 深 研 究, 這 樣 好 使 人 們 對 神 聖 啟 示 的 領 悟, 日 益 加 深, 好 使 由 先 哲 所 傳 遞 之 基 督 徒 智 慧 遣 產, 廣 予 開 發, 使 我 們 與 分 離 兄 弟 以 及 非 基 督 徒 的 交 談, 得 以 推 進, 也 使 我 們 對 因 學 術 進 步 而 產 生 的 種 種 問 題, 得 以 解 答 為 此 教 會 的 聖 學 學 院 應 適 時 地 修 訂 其 原 有 規 條, 以 盡 力 發 展 聖 學 以 及 與 聖 學 有 關 的 學 科, 並 採 取 尤 為 現 代 化 的 教 學 方 法 及 教 學 工 具, 以 鼓 勵 學 生 作 深 入 的 研 究 協 調 與 合 作 三 六 12 合 作 精 神, 無 論 就 教 區 言, 全 國 言 和 國 際 言, 既 然 日 益 需 要, 也 日 益 奏 效, 為 此 在 學 校 教 育 大 業 上, 合 作 精 神 自 亦 極 為 重 要 ; 故 應 竭 盡 全 力, 務 使 天 主 教 學 校 之 間, 增 進 適 度 的 協 調, 並 於 天 主 教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之 間, 加 強 合 作 : 這 實 為 整 個 人 類 大 家 庭 之 公 益 所 需 求 藉 增 進 協 調 及 加 強 合 作, 尤 其 在 學 術 機 構 的 圈 子 裡, 定 會 結 出 豐 美 果 實 故 在 各 大 學 中, 凡 各 院 系, 皆 應 按 其 目 的 許 可 程 度 而 彼 此 互 助 各 大 學 之 間, 也 應 彼 此 聯 繫, 協 力 合 作 : 共 同 策 進 國 際 會 議, 彼 此 分 擔 學 術 研 究 互 相 報 告 學 術 發 現 定 期 交 換 教 授, 並 共 同 發 起 其 他 較 有 服 務 價 值 的 計 劃

二 四 三 五 七 六 八 九 十 一,Communes 三,Divini,1. 結 論 神 聖 公 會 議 衷 心 勸 勉 青 年 人 : 對 教 育 任 務 之 優 越 性 提 高 意 識, 因 而 樂 於 慷 慨 地 負 起 教 育 任 務 尤 其 因 缺 乏 教 師, 青 年 教 育 陷 於 危 機 的 地 區, 更 應 如 此! 神 聖 公 會 議, 向 那 些 依 照 福 音 精 神 而 獻 身 致 力 於 一 般 教 育 工 作 以 及 各 類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工 作 之 司 鐸 修 士 修 女 及 教 友, 謹 致 至 誠 之 謝 意 同 時 並 勸 勉 他 們 : 恒 心 持 守 自 己 的 崗 位, 並 要 依 照 基 督 精 神 薰 陶 學 生, 致 力 於 教 學 技 術 和 學 術 研 究, 這 樣 不 僅 促 進 教 會 內 本 部 之 更 新, 且 能 保 持 並 擴 大 教 會 在 現 代 世 界 尤 其 在 思 想 界 有 建 設 性 的 影 響 比 篤 約 在 十 許 五 一 二 多 世 說, 明 一 教 育 一 二 四 重 九 六 要 年 性 四 十 的 月 二 四 文 十 月 件 三 日 二 中 十, 一 日 可, 特, 別 對 參 義 閱 大 : 利 宗 公 座 教 書 進 函 行 通 會 諭 青 年 的 訓 詞 附 註 告 若 一 五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對 法 國 家 長 的 訓 詞 保 望 二 十 三 世, 一 九 五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通 諭 頒 佈 三 十 週 年 廣 播 文 Litteras 11 (1919) p.172. Divini Illius Magistri 22 (1930) pp. 49-86. 另 祿 請 六 世, 一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對 教 會 直 屬 團 體 聯 合 會 會 員 的 訓 詞 :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p. 53-57; :Discorsi e Radiomessagi XIII, pp. 241-245. 再 參 閱,Divini Illius Magistri, 52 一 九 (1960) 一 六 九 三 四 年 pp. 八 四 57-59. 年 月 十 二 月 日 十, 日, 和 聯 平 合 於 國 世 全 體 通 大 諭, 會 所 通 過 的 人 權 宣 言 ; 並 參 閱 一 九 五 九 年 十 一 F.I.D.A.E. 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Sua Santita Paolo VI, I, Roma, 1964, pp. 601-603. Acta et Documenta Concilio Oeumenico Vaticano II apparando, Series I, 梵 用 言, 參 十 閱 日 若, 望 兒 二 童 權 三 利 宣 言 ; 巴 六 黎 三 四 五 月 十 一 三 日 的 二, 十 和, 平 保 於 障 世 人 權 通 及 諭 基 本 自 由 協 議 附 件 : 關 於 人 權 宣 Antepraeparatoria, vol. III. pp. 363-364, 370-371, 373-374. 53 (1961) pp. 413, 415-417, 424; 55 (1963) p. 278 s. 十 若 望 二 三 世, 一 九 六 一 年 五 十 五 日, 慈 母 與 導 師 通 諭 權 蒂 二 宣 岡 世 言 第, 二 一 屆 九 比 大 六 約 公 三 十 會 年 二 議 四 世 月,, 十 一 教 九 日 會 四, 二 教 年 義 和 十 平 憲 二 章 於 月 世 十 節 通 四 諭 日 的 廣 播 文 告 53 (1961) p. 295 s. 53 (1961) p. 402; 17 57 (1965) p. 21 並 參 閱 前 面 注 若 的 望 人 二 若 比 望 約 二 十 一 三 世 一 九 二 六 九 一 年 十 五 二 月 十 三 五 通 十 日 諭 一, 日 慈 母 與 導 師 通 諭 通 諭 35 (1943) p. 12, 19; 55 (1963) p. 259 s. 日 一 參 閱 梵 蒂 岡 第 二 通 屆 諭 大, 公 會 議, 教 主 會 在 教 會 義 內 憲 牧 章 節,Divini 比 靈 約 職 十 務 二 Illius 世 法, 令 Magistri 一 九 四 節 六 一 年 九 三 月 七 八 年 日 三 22, 月 十 四 (1930) 對 p. 50 s. 53 (1961) p.441 s. Illius Magistri 22 (1930) p. 83. 36 57 (1965) p. 41s. 月 義 二 大 利 天 主 梵 教 蒂 教 岡 師 第 聯 二 合 屆 會 大 公 第 會 一 議 次, 全 國 教 大 會 的 教 訓 義 詞 憲 章 及 節 12-14. Divini Illius Magistri 22 (1930) p. 59s.; 一 訓 一 日 詞 日,, 十 和 三 平 廣 播 於 參 世 文 閱 告 比 通 約 諭 十 一 世 通 諭 ; 比 約 十 二 世, 一 九 四 一 年 六,Mit Brennender Sorge 29 (1937) p. 164s; A.I.M.C.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 218. 11 35 57 (1965) pp. 16, 40s.,Divini Illius Magistri c., p. 63 s. 33 (1941) p. 200; 一 九 四 六 年 九 月 八 日, 對 第 一 次 全 國 大 會 的 A.I.M.C.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 218; 關 於 輔 助 原 則, 參 閱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一 九 六 三 年 四 月 十 55 (1963) p. 294.

:1.,Orbem 一 :Collectio :1.,Divini :1. [ 日 院, 四 參 閱 比 約 十 一 世 通 諭,Divini Illius Magistri c., pp. 53s., 56s.; 一 九 三 年 月 廿 九 全 致 力 使 第 二 所 有 五 八 民 屆 族 對 都 義 於 能 大 那 獲 利 些 致 社 民 完 會 通 間 備 週 諭 的 書 機 教 函 關 育 及 地 文 方 化 性 的 進 全 修 國 Non abbiamo bisogno 23 (1931) p. 311s.;, 性 比 約 十 二 世 一 五 五 年 月 二 十 日, 國 務 :L Osservatore Romano, 聖 及 教 國 會 際 至 性 為 一 機 讚 九 構 許 五, 五 能 參 年 感 閱 九 覺 保 月 當 祿 廿 代 六 九 之 世 日 急, 切 需 一 要 九, 六 而 五 竭 年 盡 十 公 月 會 四 日 在 聯 六 合 國 大 會 的 講 詞 一 九 二 三 年 六 月 廿 57 (1965) pp. 877-885 九 日 自 動 手 諭 Catholicum 15 (1923) pp. 327-329; 議, 主 一 教 九 在 三 教 五 會 年 內 一 牧 月 靈 十 職 二 務 日, 法 令 節 法 令 梵 蒂 岡 第 二 屆 大 月 三 十 一 十 日 七 八 九 對 巴 伐 梵 比 利 蒂 約 亞 岡 十 天 第 主 二 世 教 屆, 教 大 師 公 聯 會 合 議 會, 的 講 禮 大 詞 儀 眾 傳 播 憲 通 工 章 諭 具 節 法 令 及 比 約 節 十 二 世, 一 九 五 六 年 Provide Sane 27 (1935) pp. 145-152; 13, 14. 14 56 (1964) p. 104. 世 十 一, 世 一 九 五 十 一 五 年 參 一 九 閱 月 三 廿 八 一 日 年, 一 六 月 國 通 廿 諭 務 九 : 院 致, 第 二 十 第 八 三 屆 義 教 s 大 省 利 會 社 議 : 週 通 書 諭 函 : 比 約 13 14 56 (1964) p.149s. Divini Illius Magistri :1. c., p. 76;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III, p. 746. Cincinnatense Collectio Lacensis III, col 1240, c/d;,divini Illius Magistri 1. c., pp. 60, 63 Non abbiamo Bisogno 23 (1931) p. 305; 比 約 二 年 講 詞 保 祿 六 世,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月 六 日, 對 義 大 利 天 主 教 工 人 協 會 的 訓 詞 二 三 教 師 及 若 學 望 生 二 能 在 三 此 等 學 校 實 行 九 傳 教 十 活 二 動 月, 三 聖 十 日 非 常 重 視 通 諭 頒 佈 三 十 週 L Osservatore Romano, sept. 1955; A.C.L.I. :Encicliche e 比 詞 四 梵 比 約 十 二 世, 一 九 五 六 年 十 二 月 卅 一 日, 對 巴 伐 利 亞 天 主 教 教 師 聯 合 會 的 講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230., Divini Illius Magistri 52 (1960) p. 57. 二 伐 約 月 利 十 亞 三 一 天 十 世 主 日 五 教,, 教 師 對 聯 一 合 八 會 五 的 二 講 年 詞 教 : 會 直 通 屬 諭 團 體 聯 合 會 第 一 會 屆 員 比 教 的 約 省 訓 十 會 詞 二 議 世, 一 九 五 六 年 保 十 祿 二 六 月 世 卅, 一 日 九, 六 三 對 年 巴 十 :1. c., p. 745 s. 五 六 注 各 項 文 件 : 再 者 許 多 教 省 會 議 及 最 近 許 多 主 教 會 議 亦 聲 明 教 之 此 一 權 利 Westmonasteriense Lacensis III, col. 1334, a/b; Divini Illius Magistri c., p. 77s.; 訓 日 詞, 若 對 七 望 二 十 三 世, 一 義 九 大 五 利 九 天 年 主 教 月 中 五 等 日 學, 校 教 對 師 通 聯 諭 會 的 訓 義 詞 大 利 天 主 比 教 約 十 師 二 聯 世 合, 會 一 九 第 五 六 四 次 年 大 一 會 月 的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III, p. 746.; F.I.D.A.E. :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692s. 八 比 約 十 二 五 一 五, 的 訓 詞 見 注 廿 七 Illius Magistri c., p. 80 s.; U. C. I. I. M.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 pp. 二 九 十 四 三 年 二 十 月 廿 六 五 日 日,, 對 對 義 大 公 利 教 天 教 主 育 教 國 工 際 事 人 務 協 會 551-556; A.I.M.C. :Discorsi, Messaggi, Colloqui, I, Roma 1960, pp. 427-431 U.C.I.I.M. ]:1. c., p. 555. 詞 一 保 祿 六 世, 一 九 六 年 九 月 十 日, 對 多 瑪 斯 學 說 第 六 屆 國 際 大 會 的 訓 詞 O.I.E.C. ( 大 :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I, Roma 1964, p. 232. 主 三 二 參 閱 比 約 十 二 世, 一 九 五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對 法 國 天 主 教 高 等 學 術 機 構 師 生 的 訓 A.C.L.I. 年 會 教 四 大 :Encicliche 月 書 學 五 函 聯 日 合, 會 對 的 e 米 訓 Discorsi 蘭 詞 公 教 一 九 五 二 年 八 月 二 日, 致 di 大 第 二 十 二 次 Paolo 學 研 究 VI, 院 I, 的 Roma 訓 詞 若 望 二 十 三 世, 一 九 五 九 年 保 四 祿 月 六 一 世 日, 一, 九 六 對 四 天 1964, p. 229. 57 (1965), pp. 788-792. O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I, pp. 219-221; Pax Romana 三 :Discorsi 四 三 參 閱 比 約 e 十 Radiomessaggi 一 二 世 世,, 一 九 五 二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對 羅 馬 大 學 學 生 及 研 究 院 的 訓 詞 : XIV, pp. 567-569; :Discorsi, Messaggi, Colloqui, I, Roma 1960, pp. 226-229; :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I, Roma 1964, pp. 438-443.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V, p. 208: 一 九 三 一 年 五 月 廿 四 日 宗 座 憲 章 «La direzione della società di domani e principalmente riposta nella mente e nel cuore degli universitari di oggi».,deus scientiarun Dominus 23 (1931) pp. 245-247. 所 的 )

保 二 祿 屆 六 大 世 公 三 會, 六 議 一, 九 若 六 閱 望 大 四 比 二 公 年 約 十 主 八 十 三 義 月 二 世 六 世, 法 日, 一 令, 一 九 九 六 祂 五 三 的 年 教 年 四 會 八 月 月 十 通 十 一 諭 二 日, 日, 第, 三 和 部 人 平 份 類 於 世 通 諭 通 諭 梵 蒂 岡 第 ( O 42 (1950) pp. 58s., 578; 56 (1964) pp. 637-659; 57 (1965) pp. 90-107. 55 (1963), p. 284 et passim. 五 參 ) 教 宗 公 佈 令 本 宣 言 內 所 載 全 部 與 各 節, 均 為 神 聖 大 公 會 議 教 長 們 所 讚 同 我 們 以 基 督 所 賦 予 的 宗 座 權 力, 偕 同 可 敬 的 教 長 們, 在 聖 神 內, 予 以 批 准 審 訂 制 定, 並 為 天 主 的 光 榮, 特 將 會 議 所 規 定 者, 明 令 公 佈 公 教 會 主 教 保 祿 一 九 六 五 年 十 月 廿 八 日 於 羅 馬 聖 伯 多 祿 大 殿 ( 以 下 為 教 長 們 的 簽 署 ) [ 以 上 文 件 由 台 灣 地 區 主 教 團 秘 書 處 翻 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