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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chow Journal of Accounting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第 23-49 頁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林 嬌 能 逢 甲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許 彩 蓮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摘 要 本 研 究 以 1999 到 2008 年 台 灣 上 市 櫃 公 司 為 研 究 對 象, 考 量 在 家 族 企 業 型 態 下, 公 司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時, 若 公 司 利 益 與 家 族 利 益 相 競 合, 其 會 以 公 司 價 值 極 大 化 或 是 從 家 族 利 益 為 考 量?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又 是 為 何? 亦 即 在 我 國 特 有 的 租 稅 系 統 與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下,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是 否 會 從 事 較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租 稅 規 劃 雖 然 對 企 業 有 節 省 成 本 的 利 益, 但 因 為 其 隱 避 性 和 複 雜 性 增 加 了 租 稅 規 劃 潛 在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包 括 來 自 管 理 者 隱 蔽 行 動 所 產 生 的 非 稅 成 本 及 被 國 稅 局 列 為 選 查 的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有 效 稅 率 財 稅 差 異 及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為 租 稅 規 劃 代 理 變 數,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會 有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與 Chen et al.(2010) 的 結 論 不 一 致, 我 國 家 族 企 業 業 主 愈 會 基 於 私 利 而 左 右 公 司 的 租 稅 規 劃, 符 合 Desai and Dharmapala(2006) 的 利 益 掠 奪 假 說 現 有 的 文 獻 指 出 公 司 治 理, 有 利 於 健 全 企 業 營 運 行 為, 是 以 考 慮 加 入 三 項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驗 證 是 否 會 影 響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結 果 顯 示, 相 對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外 部 機 構 持 股 的 比 率 董 事 會 規 模 會 對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有 所 影 響, 當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及 董 事 會 規 模 愈 大, 家 族 企 業 會 有 較 少 的 租 稅 規 劃, 顯 示 在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下, 外 部 法 人 機 構 董 事 會 規 模 存 在 監 督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治 理 功 能 關 鍵 字 :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財 稅 差 異 公 司 治 理 23

24 SOOCHOW JOURNAL OF ACCOUNTING Volume 4 Number1, November 2011 PP. 23-49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mily Firms and Tax Planning Gai-Neng Lin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 Feng Chia University Tsai-Lien Hsu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gency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whether family firms prefer tax planning than non-family firms or not of Taiwan s listed companies from 1999 to 2008. Tax Planning is a part of corporate operation strategies. A completely tax planning is not just consider about low down tax, either need to consider its nontax cost which include some implicit costs and risk. In Taiwan, the family firms is an important organization type, its high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prevailing situation in which a greater agency conflict between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non-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Such a family enterpris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pany engaged in tax planning, if the company's interests and competing family interests, which will maximize the value of the company or the family interests from consideration? Compared to non-family firms is that? Namely, this research is to explore. In this paper, use three indicators(book-tax difference, residual book-tax difference, effective tax rate) as tax planning proxi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ax planning and family firms support the hypothesis that family firms have higher tax planning than non-family firms in Taiwan, its contract to the findings of Chen et al.(2010).therefore, this, in the control of family firms, family firm owners will be based on personal interests and more about the company's tax planning, reflect the family corporate tax planning more in line with the interests of entrenchment hypothesis, consistent with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findings. The other three corporate governance variables were added to verify whether they will affect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family firms and tax planning, regression results show that, compared to non-family firms, the ratio of long-term institutional ownership and the board size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family firms and tax planning. Keywords : Family Firms, Tax Planning, Book-tax Differe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25 壹 緒 論 企 業 在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或 投 資 決 策 時, 皆 與 租 稅 息 息 相 關 又, 租 稅 課 徵 具 有 強 制 性 及 不 具 個 別 報 償 之 性 質, 因 此 不 免 令 人 有 痛 苦 感 美 國 名 法 官 Jurist Learned Hand 在 Commission vs Newman 一 案 (159 F2d 848,CA-2,1947) 中 提 到 法 庭 已 一 再 諭 示, 一 個 人 安 排 其 事 務, 以 降 低 應 納 稅 額 並 非 罪 行, 如 何 在 複 雜 的 租 稅 環 境 下, 藉 由 租 稅 規 劃 尋 求 對 企 業 最 有 利 的 租 稅 成 本, 為 企 業 所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根 據 報 載 ( 經 濟 日 報,2010/10/22): 過 去 三 年,Google 公 司 利 用 把 外 國 獲 利 經 由 愛 爾 蘭 與 荷 蘭 搬 到 百 慕 達 的 避 稅 技 巧, 總 共 節 省 31 億 美 元 稅 負 Facebook 和 微 軟 等 許 多 大 公 司 也 採 用 類 似 方 法, 使 美 國 政 府 每 年 至 少 損 失 600 億 美 元 稅 收 租 稅 負 擔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成 本 之 一, 會 減 少 可 提 供 給 公 司 和 股 東 的 現 金 流 量, 形 成 公 司 和 股 東 鼓 勵 透 過 租 稅 規 劃 去 減 少 租 稅 負 擔 的 誘 因 如 上 所 述, 以 及 文 獻 的 證 據 顯 示 許 多 公 司 利 用 避 稅 減 輕 租 稅 負 擔 已 成 為 重 要 的 手 段 (Wilson,2009) 租 稅 規 劃, 最 明 顯 的 好 處 是 可 節 省 稅 款 進 而 增 強 企 業 之 市 場 競 爭 能 力 確 保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果 ( 利 潤 ) 及 有 助 於 企 業 資 金 調 度 且 增 加 企 業 的 市 場 價 值 (Desai, Dyck and Zingales,2007) 因 此 租 稅 規 劃 活 動 對 於 公 司 的 財 務 決 策 似 乎 日 益 重 要, 加 上 近 年 來 金 融 商 品 的 創 新 資 本 市 場 的 整 合, 以 及 日 益 複 雜 的 稅 法, 提 供 公 司 諸 多 避 稅 的 機 會, 促 使 企 業 紛 紛 利 用 各 項 租 稅 減 免 措 施 各 國 稅 賦 環 境 的 差 異 以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和 稅 法 規 定 的 不 同 來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以 減 輕 租 稅 的 負 擔 即 使 非 國 際 化 企 業 也 會 藉 由 各 種 的 租 稅 減 免 而 減 輕 稅 負, 如 國 內 Chen et al.(2001) 陳 明 進 (2002) 即 證 實 土 地 證 券 這 兩 項 免 稅 規 定 1 會 影 響 我 國 企 業 之 租 稅 負 擔 但 是, 因 為 租 稅 規 避 存 在 複 雜 與 隱 密 性 也 形 成 管 理 當 局 自 利 的 空 間, 例 如 安 隆 公 司 利 用 避 稅 措 施, 在 不 增 加 租 稅 支 出 下 達 到 提 高 盈 餘 的 目 的 Dynergy 公 司 也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複 雜 的 租 稅 規 劃 交 易 掩 飾 其 虛 增 之 財 報 績 效, 此 種 積 極 性 的 財 務 報 導 為 管 理 者 或 內 部 人, 帶 來 更 高 的 執 行 報 償 或 暫 時 增 加 股 票 的 價 格, 方 便 其 利 用 內 線 交 易 提 供 私 人 的 利 益 (Cheng and Warfield,2005) 是 故, 租 稅 規 劃 雖 然 對 企 業 有 節 省 成 本 的 利 益, 但 因 為 其 隱 避 性 和 複 雜 性 增 加 了 租 稅 規 劃 的 潛 在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包 括 來 自 管 理 者 隱 蔽 行 動 所 產 生 的 非 稅 成 本 (Scholes et al.,2009) 及 被 國 稅 局 列 為 選 查 的 對 象 (Mills 1998; 黃 美 祝 2010) 1 本 文 所 謂 隱 蔽 性, 主 要 觀 點 是 企 業 之 租 稅 節 省 不 宜 過 度 宣 傳, 理 由 有 三 :(1) 引 發 投 資 者 質 疑 管 理 階 層 的 正 直 性 (2) 引 發 稽 徵 機 關 的 質 疑 (3) 引 發 社 會 對 租 稅 正 義 之 質 疑, 進 而 督 促 稅 法 之 修 正

26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家 族 企 業 股 權 集 中, 相 對 地 可 享 有 高 比 例 租 稅 規 劃 利 益, 當 然, 也 必 須 同 時 負 擔 相 關 成 本 Chen et al.(2010) 針 對 美 國 標 準 普 爾 1500 大 企 業 為 研 究 對 象, 結 果 發 現 家 族 企 業 較 非 家 族 企 業 有 較 少 的 租 稅 規 劃, 其 主 要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家 族 業 主 更 加 關 注 非 稅 成 本, 諸 如 股 價 的 折 損 國 稅 局 潛 在 的 調 帳 查 核 及 處 罰, 以 及 家 族 聲 譽 的 減 損 Desai and Dharmapala(2009) 從 經 濟 觀 點 認 為 租 稅 與 公 司 治 理 交 互 作 用 可 分 為 三 個 方 向 : 第 一, 租 稅 系 統 的 特 質, 例 如 稅 率 結 構 與 政 策 施 行 的 能 力, 將 影 響 管 理 者 的 行 動 與 影 響 代 理 問 題 的 範 圍 第 二 ;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的 性 質, 例 如 對 於 外 部 投 資 者 的 保 護 與 法 律 管 制 的 自 我 約 制, 將 影 響 租 稅 系 統 的 運 作 第 三, 租 稅 規 避 不 只 是 一 種 從 政 府 移 轉 給 股 東 之 簡 單 形 式, 而 是 經 理 人 可 能 因 租 稅 規 避 而 獲 得 利 益 從 過 去 的 文 獻 中 得 知, 影 響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除 了 規 模 資 本 結 構 資 本 密 集 程 度 獲 利 能 力 等 企 業 特 質 外, 企 業 所 處 的 環 境 在 公 司 治 理 的 規 範 與 租 稅 稽 徵 法 規 的 強 度 與 執 行 上 都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根 據 La Porta et al. (1996) 的 研 究 指 出 台 灣 所 屬 的 法 制 體 系 ( 歐 陸 法 系 ), 對 投 資 者 保 護 較 弱, 也 導 致 股 權 集 中 現 象 普 遍 存 在 根 據 相 關 調 查 顯 示, 我 國 國 稅 局 的 稽 徵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爰 此, 財 政 部 為 簡 化 稽 徵 作 業, 紓 解 查 帳 人 力 之 負 荷, 已 由 全 面 查 帳 改 為 一 定 條 件 下 選 案 查 核, 實 施 會 計 師 簽 證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及 選 案 查 核 等 措 施, 惟 囿 於 稽 徵 人 力, 選 查 案 件 比 率 始 終 無 法 提 高 2, 此 外, 現 行 稅 法 中 許 多 對 於 營 利 事 業 的 短 漏 報 所 得, 僅 能 調 整 課 稅 所 得 額 並 不 能 加 以 處 罰 3 例 如, 交 際 費 申 報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或 製 造 業 申 報 原 物 料 超 過 耗 用 標 準 等, 稽 徵 機 關 查 獲 之 後 僅 能 剔 除 補 稅 及 加 計 利 息, 並 不 能 課 以 逃 漏 稅 之 違 反 處 分, 也 因 此 可 能 大 幅 削 弱 了 稽 徵 機 關 稅 務 查 核 的 遏 阻 效 果 是 以, 我 國 租 稅 稽 徵 環 境, 適 足 以 導 致 營 利 事 業 存 有 僥 倖 心 態, 而 增 加 租 稅 規 避 之 行 為 加 上 家 族 企 業 可 得 租 稅 利 益 ( 包 括 盈 餘 可 分 配 額 及 競 租 (Rent-seeking) 4 ) 相 對 提 高, 是 故 本 研 究 預 期 我 國 之 家 族 企 業 會 有 較 高 之 租 稅 規 劃 另 外 本 研 究 針 對 另 外 三 個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 外 部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最 大 外 部 大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與 董 事 會 規 模, 探 討 當 存 在 額 外 的 制 衡 家 族 企 業 組 織 型 態 特 質 的 因 素 時, 對 於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是 否 產 生 影 響 2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九 十 四 年 度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發 現,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 國 稅 局 因 查 核 人 力 不 足, 無 法 就 申 報 查 帳 案 件 逐 一 調 帳 查 核, 申 報 查 帳 案 件 逐 年 增 加, 抽 查 比 例 偏 低, 造 成 稅 賦 不 公 平 之 現 象 3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4 Eggertsson(1990) 則 認 為, 競 租 行 為 為 個 人 企 圖 增 加 自 身 財 富 時, 對 其 社 區 的 淨 財 富 造 成 負 面 貢 獻 的 行 為 任 何 政 策 及 法 令 規 章 之 制 定, 在 缺 乏 完 善 時, 私 人 可 能 會 以 合 法 或 非 法 的 手 段 由 他 人 及 社 會 取 得 資 源 來 謀 取 私 人 利 益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27 本 研 究 針 對 我 國 1999 年 至 2008 年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財 務 與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資 料, 探 討 我 國 家 族 企 業 型 態 及 其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對 其 租 稅 規 劃 之 影 響 儘 管 Chen et al.(2010) 已 為 文 探 討 家 族 企 業 基 於 對 非 稅 成 本 之 重 視, 較 不 會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之 實 證 結 果 但 是, 我 國 之 稽 徵 環 境 國 人 對 於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措 施 重 視 與 否, 在 Desai and Dharmapala(2009) 的 論 點 下, 這 些 現 象 對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都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影 響 是 故 本 研 究 針 對 我 國 家 族 企 業 是 否 為 較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之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1) 我 國 家 族 企 業 確 實 有 較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與 預 期 相 同, 也 不 同 於 Chen et al.(2010) 的 結 論 ;(2) 外 部 監 督 具 有 部 分 抑 制 效 果, 適 足 以 達 到 減 緩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規 模 是 故,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貢 獻 有 三 : 一 本 文 是 國 內 首 先 針 對 我 國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家 族 企 業 是 否 有 較 多 租 稅 規 劃 之 探 討 此 擴 展 文 獻 針 對 不 同 稽 徵 環 境 下, 確 實 存 在 對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有 重 大 影 響 二 提 供 我 國 稽 徵 機 關 執 行 查 核 時 的 參 考 指 標, 有 利 於 稽 徵 機 關 於 制 訂 查 核 政 策 時, 考 量 此 一 資 訊, 藉 此 提 高 查 帳 的 效 果, 俾 能 有 效 遏 阻 部 分 企 業 積 極 進 行 避 稅 逃 稅 行 為 之 意 圖 支 持 稅 務 機 關 稽 核 效 率 提 高, 對 股 東 而 言 能 夠 發 揮 外 部 監 督 的 作 用, 從 而 降 低 了 第 二 種 代 理 問 題 (Wilson,2009) 三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適 足 以 抑 制 家 族 企 業 之 自 利 行 為, 是 故 建 立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仍 為 往 後 提 昇 公 司 價 值 不 可 或 缺 的 而 投 資 人 在 評 估 企 業 價 值 時, 應 將 租 稅 因 素 公 司 治 理 納 入 考 量, 因 為 若 企 業 之 獲 利 是 因 租 稅 規 劃 而 來, 企 業 之 正 直 性 與 往 後 被 查 稅 的 風 險 會 因 而 提 高, 進 而 不 利 於 企 業 價 值 一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相 關 性 貳 文 獻 探 討 與 研 究 假 說 企 業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時, 會 權 衡 其 利 益 和 成 本, 然 租 稅 規 劃 最 明 顯 的 好 處 是 可 節 省 稅 款, 減 輕 企 業 的 租 稅 負 擔, 有 助 於 企 業 在 資 金 上 的 靈 活 運 用 ( 黃 舒 綺, 1999), 並 可 提 升 公 司 的 價 值 但 是, 根 據 Desai and Dharmapala(2007) 研 究 避 稅 對 公 司 價 值 的 影 響 時 發 現, 租 稅 規 劃 活 動 是 否 能 有 效 提 高 股 東 的 利 益, 並 反 應 在 公 司 的 股 價 上, 取 決 於 公 司 治 理 因 素, 只 有 在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的 情 形 下, 企 業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才 會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場 價 值 如 果 避 稅 是 一 項 有 價 值 的 活 動, 那 麼 企 業 應 該 建 立 適 當 的 激 勵 機 制, 以 確 保 管 理 者 進 行 有 效 的 租 稅 規 劃 另 一 項 租 稅 規 劃 對 決 策 者 ( 管 理 者 和 家 族 所 有 者 ) 潛 在 的 好 處, 即 藉 由 競 租 去 掩 蓋 不

28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易 理 解 的 避 稅 活 動 競 租 是 指 決 策 者 進 行 非 價 值 最 大 化 活 動, 是 股 東 的 機 會 成 本, 包 括 激 進 的 財 務 報 告, 奢 華 的 消 費, 和 關 係 人 交 易 根 據 Desai and Dharmapala(2006) 之 模 型 分 析, 發 現 競 租 和 避 稅 之 間 具 有 互 補 的 關 係, 他 們 指 出, 因 為 避 稅 活 動 往 往 包 含 非 常 複 雜 的 交 易, 例 如 尋 求 境 外 避 稅 地 或 建 立 複 雜 的 交 易 結 構, 適 足 以 掩 蓋 自 利 基 本 意 圖, 逃 避 國 稅 局 的 查 核 或 者 投 資 者 對 其 相 關 資 訊 的 瞭 解 複 雜 的 交 易 結 構 包 括 跨 國 投 資 收 益,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境 外 避 稅 等 (Graham and Tucker,2006) 陳 惠 貞 (1992) 針 對 我 國 企 業 相 關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企 業 國 際 化 之 後, 最 常 用 的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工 具 是 在 租 稅 天 堂 設 立 境 外 公 司, 由 於 境 外 公 司 具 有 規 避 投 資 之 政 治 風 險 延 緩 盈 餘 匯 回 及 課 稅 時 程 資 金 籌 措 調 度 便 利, 避 免 法 令 限 制 承 受 有 限 的 投 資 風 險 及 境 外 控 股 上 市 等 功 能 ( 鄭 凱 文,2005; 林 嘉 焜,2007) 此 種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活 動 更 容 易 使 經 理 人 或 家 族 業 主 隱 藏 競 租 活 動 如 何 透 過 避 稅 措 施 活 動 製 造 盈 餘, 安 隆 公 司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案 例,2003 年 美 國 稅 務 聯 合 委 員 會 (JCT) 在 國 會 提 供 了 一 份 詳 細 的 報 告 分 析, 內 容 報 導 安 隆 公 司 利 用 避 稅 措 施, 在 不 增 加 租 稅 支 出 下 達 到 提 高 盈 餘 的 目 的, 同 樣 地,Dynergy 公 司 透 過 與 第 三 方 交 易, 故 意 將 臨 時 性 的 融 資 活 動 現 金 流 入 視 為 營 業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入, 並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複 雜 的 交 易 掩 飾 其 虛 增 之 財 報 績 效 5, 此 種 積 極 性 的 財 務 報 導 為 管 理 者 或 內 部 人, 帶 來 更 高 的 執 行 報 償 或 暫 時 增 加 股 票 的 價 格, 方 便 其 利 用 內 線 交 易 提 供 私 人 的 利 益 (Cheng and Warfield,2005) 當 一 家 企 業 被 內 部 人 控 制 時, 其 會 做 出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決 策, 可 藉 由 高 於 市 場 價 格 購 買 資 產, 支 付 過 多 的 顧 問 費, 或 在 他 們 控 制 的 企 業 借 入 更 高 的 利 率 例 如 早 期 的 華 隆 案 以 及 近 年 的 力 霸 案 均 是 控 制 股 東 利 用 控 制 力 而 淘 空 公 司, 俾 利 公 司 資 源 供 其 赴 海 外 購 置 鉅 額 房 地 產 及 提 供 其 個 人 家 族 之 奢 華 享 受 Chen et al.(2001) 假 設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情 況 下, 上 市 與 上 櫃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報 的 處 分 投 資 與 資 產 損 益 中, 包 含 重 大 比 例 的 證 券 及 土 地 交 易 損 益, 足 以 顯 著 地 降 低 其 有 效 稅 率 國 內 陳 慧 琪 (2005) 研 究 指 出 企 業 經 常 利 用 停 徵 免 稅 之 規 定 證 劵 及 土 地, 進 行 非 營 業 常 規 交 易 之 安 排, 藉 以 規 避 稅 負 例 如 早 期 有 名 的 華 隆 案 即 以 土 地 高 買 ( 顯 與 市 價 不 相 當 ) 圖 利 翁 大 銘, 造 成 華 隆 公 司 鉅 額 損 害 及 將 每 股 價 值 高 達 1,000 元 以 上 之 股 票, 以 每 股 120 元 之 低 價 賣 給 翁 大 銘, 致 生 損 害 於 華 隆 公 司 利 用 高 買 低 賣 手 段, 達 到 利 益 輸 送 給 關 係 人 之 目 的 因 為 這 些 活 動 可 以 促 進 節 稅 以 作 為 該 公 司 的 利 益 事 實 上, 為 了 減 少 避 稅 活 動, 許 多 國 家 最 近 頒 布 的 法 律, 不 允 許 扣 除 支 付 給 關 係 人 的 利 息 和 無 形 資 產 的 費 用 5 Dynergy 公 司 2001 年 度 透 過 複 雜 的 交 易 而 增 加 12% 淨 所 得 係 來 自 租 稅 利 益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29 (Schadewald,2005) 租 稅 規 劃 雖 有 上 述 之 利 益 外, 但 相 對 有 其 風 險 成 本 存 在, 一 項 重 要 的 成 本 是 涉 嫌 避 稅 訴 訟 所 產 生 的 違 章 罰 款, 當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後, 被 國 稅 局 調 帳 查 核 的 機 率 提 高 ( 有 效 稅 率 偏 低 易 被 列 為 選 查 對 象 ),Mills(1998) 認 為 公 司 財 稅 差 異 愈 大, 其 被 國 稅 局 審 查 及 盈 餘 調 整 的 可 能 性 也 愈 大 同 樣 地, 國 內 學 者 黃 美 祝 (2010) 的 實 證 也 顯 示 出 財 稅 差 異 愈 大 之 企 業, 國 稅 局 愈 能 合 理 懷 疑 有 租 稅 管 理 的 行 為, 故 對 其 施 以 較 高 的 查 核 率 一 旦 被 國 稅 局 認 定 違 章 則 將 面 臨 補 稅 及 罰 鍰, 更 重 者 尚 須 面 對 刑 責 處 分, 即 便 是 採 取 行 政 救 濟 來 捍 衛 租 稅 規 劃 係 屬 合 法 避 稅, 仍 免 不 了 要 經 歷 一 段 冗 長 時 間 始 能 確 定, 而 這 期 間 不 僅 僅 只 有 時 間 成 本, 尚 須 額 外 支 付 人 力 訴 訟 成 本 及 負 面 新 聞 造 成 股 價 下 跌 的 損 失 與 企 業 的 聲 譽 減 損 Hanlon and Slemrod(2009) 以 股 市 的 反 應 直 接 驗 證 投 資 者 對 於 公 司 參 與 避 稅 新 聞 的 看 法,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有 消 息 指 出 公 司 參 與 避 稅 時, 公 司 的 平 均 股 票 價 格 將 有 下 跌 趨 勢, 其 認 為 主 要 是 因 為 投 資 者 視 這 個 消 息 為 壞 消 息, 避 稅 公 司 會 面 臨 被 查 核 的 風 險 提 高, 避 稅 對 企 業 價 值 而 言, 不 增 反 減 ; 其 對 避 稅 新 聞 與 股 市 反 應 呈 現 負 向 關 聯 的 另 一 個 理 由 是, 其 認 為 股 東 將 質 疑 管 理 當 局 的 誠 信 問 題, 如 果 管 理 層 會 欺 騙 美 國 國 稅 局, 則 管 理 當 局 也 可 能 會 欺 騙 他 們 根 據 這 種 觀 點, 他 們 發 現, 股 票 價 格 下 跌 對 於 公 司 治 理 較 佳 的 企 業 影 響 較 小, 亦 即 公 司 治 理 較 佳 的 企 業, 避 稅 新 聞 比 較 不 會 導 致 股 東 質 疑 管 理 者 之 機 會 主 義 不 過 Desai et al.(2007) 以 俄 羅 斯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透 過 稅 務 機 關 的 加 強 稽 徵, 可 以 增 加 公 司 市 場 價 值 家 族 企 業 在 全 球 商 業 中 一 直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不 論 是 歐 美 亞 洲 各 國 或 台 灣 的 企 業 組 織, 家 族 企 業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一 種 組 織 型 態 根 據 利 益 掠 奪 假 說 (Entrenchment hypothesis) 論 點, 因 此 家 族 擁 有 能 力 與 動 機 去 消 費 公 司 利 益 來 圖 利 自 身 家 族, 進 而 產 生 利 益 掠 奪 Fama and Jensen(1983) 認 為 結 合 所 有 權 與 控 制 權 的 股 東 可 透 過 交 換 公 司 利 潤 謀 取 私 利, 使 公 司 績 效 下 降 Shleifer and Vishney(1997) 證 實 擁 有 較 多 的 所 有 權 和 控 制 權 的 控 制 股 東, 較 容 易 對 公 司 榨 取 私 利, 侵 害 其 他 小 股 東 的 權 益 La Porta et al.(1999) 以 全 球 27 個 國 家 之 上 市 公 司 為 樣 本, 發 現 股 權 具 集 中 的 現 象, 有 68.59% 存 在 控 制 股 東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且 以 家 族 控 制 最 為 常 見 Claessens et al.(2000) 以 東 亞 9 個 國 家 12,980 個 上 市 公 司 為 樣 本, 如 以 10% 投 票 權 為 控 制 門 檻, 超 過 五 成 為 家 族 控 制 型 態, 台 灣 有 65.6% 由 家 族 控 制 林 嬋 娟 張 哲 嘉 (2009) 研 究 期 間 1998 至 2006 年 間 發 現, 我 國 家 族 企 業 占 上 市 ( 櫃 ) 公 司 整 體 約 57%, 家 族 企 業 投 票 權 與 現 金 流 量 權 偏 離 程 度 則 高 達 11.14%, 非 家 族 企 業 平 均 約 7.99% 這 些 企 業 由 家 族 成 員 擔 任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階 層 之 情 形 相 當 普 遍 ( 林 穎 芬 劉 維 琪,2003),

30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具 有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重 疊 之 特 性 因 此 擁 有 較 大 的 動 機 去 極 大 化 公 司 價 值, 同 時 也 具 有 較 大 的 力 量, 透 過 侵 害 其 他 股 東 利 益 來 圖 利 自 己 而 家 族 公 司 在 重 要 的 經 營 職 位 上 通 常 會 由 家 族 成 員 擔 任, 犧 牲 由 專 業 經 理 人 專 業 經 營 之 利 益, 家 族 成 員 也 可 能 為 追 求 私 人 利 益 而 放 棄 公 司 利 益 極 大 化 的 目 標, 在 董 事 與 監 察 人 常 屬 同 一 血 親 或 有 裙 帶 關 係 下, 造 成 監 督 功 能 弱 化 ( 廖 益 興 等,2005) 另 外, 在 嚴 重 的 資 訊 不 對 稱 下, 使 家 族 企 業 之 管 理 和 監 督 常 在 黑 箱 作 業 中 完 成, 小 股 東 的 權 益 遭 漠 視, 產 生 弱 股 東 強 董 事 的 現 象 目 前 國 稅 局 的 稽 徵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財 政 部 為 簡 化 稽 徵 作 業, 紓 解 查 帳 人 力 之 負 荷, 已 由 全 面 查 帳 改 為 一 定 條 件 下 選 案 查 核 6, 實 施 會 計 師 簽 證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及 選 案 查 核 等 措 施, 惟 囿 於 稽 徵 人 力, 選 查 案 件 比 率 始 終 無 法 提 高, 造 成 部 分 營 利 事 業 抱 持 投 機 心 態, 以 作 假 帳 來 規 避 稅 負 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內 容 繁 雜, 涉 及 之 專 業 知 識 頗 多, 查 審 人 員 培 養 不 易, 人 員 流 動 性 高 以 致 經 驗 無 法 有 效 傳 承, 以 致 稽 徵 效 果 不 佳 陳 明 進 (2006) 對 營 利 事 業 之 課 稅 資 料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探 討 稽 徵 機 關 查 核 對 營 利 事 業 短 漏 所 得 之 影 響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稽 徵 機 關 對 逃 漏 稅 的 違 章 處 罰 可 有 效 遏 阻 營 利 事 業 未 來 短 漏 報 之 情 形 ; 但 若 僅 是 調 整 納 稅 者 的 課 稅 所 得 額 而 無 違 章 處 罰, 則 不 會 增 加 營 利 事 業 未 來 之 稅 務 遵 循 由 於 現 行 稅 法 中 許 多 對 於 營 利 事 業 的 短 漏 報 所 得, 僅 能 調 整 課 稅 所 得 額 並 不 能 加 以 處 罰 例 如, 交 際 費 申 報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或 製 造 業 申 報 原 物 料 超 過 耗 用 標 準 等, 稽 徵 機 關 查 獲 之 後 僅 能 剔 除 補 稅 及 加 計 利 息, 並 不 能 課 以 逃 漏 稅 之 違 反 處 分, 也 因 此 可 能 大 幅 削 弱 了 稽 徵 機 關 稅 務 查 核 的 遏 阻 效 果 此 外 其 分 析 也 顯 示, 查 獲 短 漏 報 所 得 之 營 利 事 業 被 移 送 違 章 處 分 之 比 例 尚 不 及 一 成, 有 偏 低 的 現 象, 故 對 營 利 事 業 稅 務 遵 循 可 能 會 產 生 負 面 之 影 響, 導 致 營 利 事 業 存 有 僥 倖 心 態, 而 增 加 租 稅 規 避 之 行 為 基 於 上 述 分 析, 本 研 究 認 為, 這 些 客 觀 上 為 家 族 企 業 從 事 避 稅 行 為 提 供 了 方 便, 因 此 家 族 企 業 的 控 制 者 有 更 強 的 衝 動 避 稅 獲 利, 據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假 說 : 假 說 1: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有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二 公 司 治 理 對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影 響 6 所 得 稅 法 第 八 十 條 第 二 項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之 所 得 額 如 在 前 項 規 定 標 準 以 上, 即 以 其 原 申 報 額 為 準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案 件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凡 全 年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及 非 營 業 收 入 不 包 括 土 地 及 其 定 著 物 ( 如 房 屋 等 ) 之 交 易 增 益 暨 依 法 不 計 入 所 得 課 稅 之 所 得 額 合 計 在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下 之 營 利 事 業, 其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書 表 齊 全, 自 行 依 法 調 整 之 純 益 率 在 下 列 標 準 以 上 並 於 申 報 期 限 截 止 前 繳 清 應 納 稅 款 者, 應 就 其 申 報 案 件 予 以 書 面 審 核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面 審 核 案 件 抽 查 要 點 第 四 點 稽 徵 機 關 應 就 每 年 書 面 審 核 核 定 之 案 件, 採 隨 機 選 樣 方 式 抽 查, 抽 查 比 率 由 稽 徵 機 關 首 長 視 人 力 及 案 件 數 量 自 行 決 定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31 前 述 的 討 論 已 指 出 家 族 企 業 型 態 所 存 在 的 組 織 結 構 特 質, 不 同 於 其 他 非 家 族 企 業 型 態 的 公 司 治 理 特 質, 此 處 所 要 加 強 的 是 文 獻 上 所 經 常 運 用 的 三 個 公 司 治 理 因 素 是 否 對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相 關 性 產 生 制 衡 或 加 強 的 效 果 許 多 研 究 認 為, 外 部 機 構 法 人 持 股 所 扮 演 的 監 督 角 色 相 當 重 要 ( 廖 益 興 楊 清 溪 廖 秀 梅 2005;Shleifer and Vishny 1997;Chung, Firth and Kim 2002), 例 如 在 降 低 公 司 盈 餘 管 理 的 程 度, 抑 制 管 理 者 藉 由 平 穩 化 盈 餘 來 保 障 其 工 作 原 因 在 於 外 部 機 構 法 人 通 常 具 有 投 資 理 財 及 管 理 的 專 業 知 識, 倘 持 有 相 當 數 量 股 權 後, 應 能 有 效 的 監 督 有 助 於 減 少 管 理 者 競 租, 亦 會 較 關 注 家 族 成 員 是 否 會 透 過 租 稅 規 劃 競 租 Chen et al.(2010) 發 現 長 期 的 法 人 持 股 並 不 會 影 響 非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但 家 族 企 業 若 有 長 期 機 構 投 資 者 會 有 較 高 的 租 稅 規 劃 7 Yeo et al.(2002) 認 為 外 部 大 股 東 可 扮 演 監 督 角 色, 實 證 結 果 也 發 現, 存 在 外 部 大 股 東 之 企 業, 投 機 性 的 盈 餘 管 理 相 對 較 低 同 樣 地,Dechow et al.(1996) 指 出 公 司 擁 有 外 部 大 股 東 時, 違 反 GAAP 及 發 生 盈 餘 操 縱 的 可 能 性 較 低 是 以 存 在 外 部 大 股 東 時, 對 於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有 監 督 抑 制 的 效 果 依 據 我 國 公 司 法 規 定, 董 事 會 之 職 權 相 當 廣 泛, 其 中 包 括 租 稅 規 劃 的 決 策 廖 益 興 和 楊 清 溪 (2007) 指 出, 若 公 司 屬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則 董 事 會 規 模 愈 大, 基 本 上 監 督 功 能 愈 強, 在 家 族 企 業, 若 董 事 會 規 模 過 小, 愈 會 助 長 控 制 股 東 操 縱 會 計 報 表 的 私 利 洪 榮 華 陳 香 如 林 慧 珍 (2007) 主 張, 國 內 家 族 股 東 傾 向 使 用 金 字 塔 結 構 與 交 互 持 股 剝 削 小 股 東, 因 此, 需 要 擴 大 董 事 會 規 模, 以 納 入 正 義 的 董 事, 來 抑 制 家 族 控 制 股 東 的 自 利 行 為, 所 以 當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人 數 越 多, 特 定 股 東 要 控 制 董 事 會 或 公 司 經 營 的 機 會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也 將 較 低 是 故 本 研 究 假 設 董 事 會 規 模 愈 大, 可 監 督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根 據 上 述 建 立 本 研 究 假 說 2: 假 說 2.1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可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假 說 2.2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可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假 說 2.3 董 事 會 規 模 愈 大, 可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一 研 究 樣 本 參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1999 年 至 2008 年 為 研 究 期 間, 以 台 灣 上 市 櫃 公 司 為 研 究 對 象, 7 其 觀 點 在 於 長 期 外 部 投 資 者 之 監 督 角 色, 其 推 論 家 族 企 業 在 衡 量 非 稅 成 本 後, 不 喜 歡 於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但 長 期 外 部 投 資 者 基 於 節 稅 有 利 於 企 業 價 值 的 觀 點 下, 會 督 促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32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並 考 量 金 融 保 險 業 之 營 業 性 質 及 財 務 結 構 之 特 殊 性, 故 予 以 排 除 其 次, 剔 除 欠 缺 完 整 資 料 者 為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樣 本 有 關 上 市 櫃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及 股 權 結 構 等 資 料 則 取 自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社 (TEJ) 之 財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料 庫 本 研 究 蒐 集 1999 年 至 2008 年 上 市 櫃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資 料 共 計 12,572 筆, 經 去 除 金 融 保 險 業 418 筆 及 刪 除 缺 少 研 究 所 需 變 數 資 料 3,005 筆 後, 最 後 研 究 使 用 之 樣 本 筆 數 為 9,149 筆 二 變 數 衡 量 1. 租 稅 規 劃 的 衡 量 (TP) 根 據 過 去 的 文 獻, 通 常 是 以 有 效 稅 率 或 財 稅 差 異 作 為 衡 量 租 稅 規 劃 的 代 理 變 數 例 如 Chen et al.(2010) Desai and Dharmapala(2006) Manzon and Plesko (2002) 等 文 獻 使 用 三 種 租 稅 規 劃 的 衡 量 指 標 作 為 本 研 究 租 稅 規 劃 的 代 理 變 數 下 面 為 各 項 衡 量 指 標 之 定 義 及 衡 量 方 式 (1) 財 稅 差 異 (MPBTD) 在 GAAP 之 下, 提 供 經 理 人 自 由 裁 量 權 的 機 會 去 增 加 財 務 之 帳 面 所 得, 卻 不 一 定 會 影 響 課 稅 所 得 (Badertscher et al.,2009), 相 關 研 究 也 提 出 證 據, 對 企 業 最 有 利 的 租 稅 規 劃 是 一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課 稅 所 得 但 又 不 會 影 響 財 務 所 得 的 方 法 (McGill and Outslay,2004) Mills(1998) 與 Desai(2003) 建 議 財 稅 差 異 可 為 積 極 的 租 稅 規 劃 的 衡 量 指 標,Wilson(2009) 也 指 出 財 稅 差 異 對 企 業 避 稅 是 一 項 有 用 的 訊 號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用 的 第 一 項 財 稅 差 異 的 指 標 為 Manzon-Plesko(2002) 所 建 立 的 財 稅 差 異 (MPBT ) 由 於 企 業 並 未 揭 露 課 稅 所 得, 爰 此 本 研 究 依 過 去 的 文 獻 (Manzon and Plesko,2002 Gleason and Mills,2002) 使 用 財 務 報 導 中 的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為 基 礎, 並 以 最 高 級 距 的 稅 率 (25%) 來 估 計 課 稅 所 得 MPBTD = i 公 司 第 t 年 稅 前 財 務 所 得 - 課 稅 所 得 課 稅 所 得 = 當 期 所 得 稅 稅 率 (2)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Hanlon(2005) 及 Ayers et al(2006) 認 為 租 稅 與 財 務 報 告 之 間 分 歧 的 原 因 是 來 自 盈 餘 管 理 不 過 Frank et al.(2009) 及 Phillips et al.(2003) 找 到 證 據 支 持 財 稅 差 異 具 有 盈 餘 管 理 的 目 的, 同 時 也 具 有 租 稅 規 劃 的 目 的 除 了 租 稅 規 劃 目 的 之 外, 尚 有 可 能 係 盈 餘 管 理 所 引 起 財 稅 差 異, 因 此 Desai and Dharmapala(2009) 利 用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以 考 量 盈 餘 管 理 下 調 整 租 稅 規 劃 之 衡 量 該 衡 量 指 標 係 從 Manzon-Plesko 的 迴 歸 模 式 中 演 變 而 來, 其 中 權 責 發 生 制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33 的 應 計 事 項 是 為 了 控 制 盈 餘 管 理, 殘 餘 用 於 代 理 租 稅 規 劃, 以 Desai and Dharmapala 的 指 標 說 明 了 至 少 部 分 的 財 稅 差 異 是 由 於 盈 餘 管 理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MPBTDi, t TA 1 i, t i, t (1) 其 中 : TA = i 公 司 第 t 年 總 應 計 項 目 ε = i 公 司 第 t 年 誤 差 項 TA = EBT -CFO EBT = i 公 司 第 t 年 稅 前 淨 利 CFO = i 公 司 第 t 年 來 自 營 業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根 據 (1) 式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後, 所 得 之 殘 差 (ε ), 即 為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3) 有 效 稅 率 (ETR) 有 效 稅 率 可 用 來 衡 量 租 稅 負 擔 Spooner(1986), 不 過 根 據 上 述 文 獻, 許 多 學 者 也 會 以 所 得 稅 費 用 總 額 除 以 稅 前 淨 利 產 生 之 有 效 稅 率, 作 為 租 稅 規 劃 的 代 理 變 數, 當 有 效 稅 率 愈 低 時 表 示 租 稅 規 劃 效 益 愈 佳 這 項 指 標 反 映 了 透 過 帳 載 的 永 久 性 差 異 衡 量 租 稅 規 劃 (Chen et al.,2010) 例 如 公 司 間 轉 投 資 收 益 完 全 免 稅, 新 創 事 業 與 增 資 擴 產 五 年 免 稅 因 此 本 研 究 另 以 有 效 稅 率 作 為 衡 量 指 標, 以 驗 證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有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ETR = i 公 司 第 t 年 總 所 得 稅 費 用 /i 公 司 第 t 年 稅 前 財 務 所 得, 若 公 司 所 得 稅 為 負, 則 有 效 稅 率 設 為 0 8, 若 大 於 1 則 設 為 1, 範 圍 介 於 0 與 1 之 間 2. 家 族 企 業 的 衡 量 (FAMILY) 本 研 究 測 試 變 數 家 族 企 業 (FAMILY), 係 採 用 林 嬋 娟 張 哲 嘉 (2009) 文 章 中 兩 種 定 義 家 族 企 業 中 較 嚴 格 的 第 二 種 定 義 必 須 符 合 (1) 年 底 最 終 控 制 者 以 個 人 名 義, 或 透 過 其 所 控 制 之 ( 未 ) 上 市 ( 櫃 )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等 出 任 之 董 事 席 次 總 和 超 過 或 等 於 年 底 董 事 會 總 席 次 50% 之 樣 本 公 司 ;(2) 最 終 控 制 者 的 總 持 股 數 高 於 10% 時, 定 義 為 家 族 企 業 此 主 要 係 考 慮 到 若 只 計 算 家 族 企 業 在 董 事 會 佔 的 席 次 比 率, 可 能 會 高 估 最 終 控 制 者 在 公 司 的 投 票 權 三 實 證 模 型 8 在 稅 務 上, 我 國 對 於 公 司 取 得 之 投 資 抵 減 並 不 退 稅, 係 以 抵 減 至 應 付 所 得 稅 至 零 為 止

34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1.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TP 為 驗 證 假 說 本 研 究 建 立 實 證 模 型 如 下 : α 0 β FAMILY 7 NOL SIZE 1 8 i, t β ROA 2 β LEV 3 β PPE β INTAG YearDummies IndustryDummies ε 4 5 β 6 EQINC (2) 如 果 家 族 企 業 比 非 家 族 企 業 有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時, 本 研 究 預 期 家 族 變 數 之 係 數 β 1 為 正 相 關 變 數 定 義 如 表 一 及 後 續 的 解 釋 本 研 究 歸 納 過 去 的 文 獻, 建 立 七 項 控 制 公 司 的 特 質 與 租 稅 規 劃 間 關 聯 性 之 相 關 變 數, 以 確 保 我 們 的 實 證 模 型 在 家 族 與 非 家 族 企 業 不 致 於 產 生 分 歧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各 項 公 司 特 性 變 數 之 意 義 及 衡 量 (1) 獲 利 能 力 (ROA) 係 以 稅 前 淨 利 除 以 總 資 產 衡 量 之, 用 以 控 制 企 業 之 獲 利 能 力 對 租 稅 規 劃 之 影 響 Anderson and Reeb(2003) 認 為, 家 族 企 業 比 非 家 族 企 業 有 更 好 的 經 營 績 效 ( 並 有 可 能 減 少 損 失 結 轉 ) 因 此 獲 利 能 力 (ROA) 愈 高 的 公 司, 公 司 所 要 繳 的 稅 額 負 擔 較 高, 往 往 使 公 司 擁 有 較 高 的 有 效 稅 率, 進 而 從 事 規 避 租 稅 表 一 迴 歸 實 證 模 式 變 數 定 義 變 數 名 稱 定 義 預 期 方 向 TP = 租 稅 規 劃 衡 量 上 述 所 討 論 之 三 項 財 稅 差 異 衡 量 指 標 財 稅 差 異 有 效 稅 率 FAMILY = 家 族 企 業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家 族 企 業 則 為 1, 否 則 為 0 + - ROA = 獲 利 能 力 i 公 司 第 t 年 資 產 報 酬 率 稅 前 淨 利 / 總 資 產, 用 + - 以 衡 量 企 業 之 獲 利 能 力 LEV = 財 務 槓 桿 i 公 司 第 t 年 底 總 負 債 / 總 資 產 + - PPE = 資 本 密 集 度 i 公 司 第 t 年 之 廠 房 及 設 備 總 額 / 總 資 產 + - INTANG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i 公 司 研 究 發 展 / 總 資 產 + - EQINC = 投 資 收 益 i 公 司 第 t 年 之 投 資 收 益 / 總 資 產 + - NOL=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虛 擬 變 數, 若 期 初 為 損 失 則 為 1, 否 則 為 0 + - SIZE= 公 司 規 模 i 公 司 第 t 年 之 總 資 產 取 自 然 對 數 + - YEAR= 年 度 研 究 期 間 1999-2008, 取 9 個 年 度 虛 擬 變 數 無 INDUSTRY= 產 業 別 以 SIC 分 n 產 業, 有 n-1 個 虛 擬 變 數,1 表 示 該 產 業,0 表 示 其 他 無 (2) 財 務 槓 桿 (LEV) 係 以 總 負 債 除 總 資 產 衡 量 之, 由 於 舉 債 的 利 息 具 有 稅 盾 的 節 稅 利 益, 因 此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35 租 稅 利 益 對 於 公 司 在 舉 借 負 債 或 發 行 股 本 的 融 資 決 策 之 影 響, 一 直 是 公 司 理 財 關 注 的 議 題, 一 般 企 業 常 藉 負 債 融 通 與 募 股 的 方 式 籌 措 資 金, 因 借 款 之 成 本 ( 利 息 支 出 ) 具 有 稅 盾 (tax-shield) 效 果, 於 計 算 公 司 所 得 稅 時 可 作 為 費 用 減 除, 並 且 採 行 應 計 基 礎, 但 募 股 之 成 本 則 不 適 用 此 種 優 惠 待 遇 又 跨 國 公 司 對 外 投 資 時, 多 數 成 立 子 公 司 且 僅 提 供 少 量 資 金 作 為 資 本 額, 子 公 司 所 需 營 運 資 金 則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向 母 公 司 貸 款, 子 公 司 則 支 付 母 公 司 利 息 以 代 替 盈 餘 分 配 通 常 跨 國 公 司 在 國 內 投 資 所 設 立 之 子 公 司 對 於 本 國 的 技 術 移 轉 就 業 及 產 業 發 展 都 能 發 揮 積 極 貢 獻, 即 使 本 國 損 失 部 分 稅 收 亦 可 被 接 受 然 而 跨 國 公 司 偏 好 透 過 貸 款 方 式 投 資 國 內 子 公 司, 國 內 子 公 司 支 付 過 高 之 利 息 費 用 予 國 外 母 公 司, 以 沖 銷 子 公 司 應 繳 納 之 公 司 所 得 稅, 藉 此 達 到 規 避 或 節 約 稅 負 之 目 的 9 Lee and Figlewicz(1999) 探 討 租 稅 因 素 對 於 公 司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之 影 響,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發 行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相 對 於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的 公 司 有 較 高 的 負 債 比 率 以 及 破 產 ( 營 運 / 財 務 ) 風 險, 顯 示 租 稅 利 益 與 財 務 困 難 成 本 (financial distress hypothesis) 間 有 權 衡 之 關 係 但 由 於 發 行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相 對 於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的 公 司, 未 享 有 舉 債 的 租 稅 利 益, 其 公 司 價 值 較 低, 顯 示 舉 債 的 租 稅 利 益 對 於 企 業 價 值 提 高 有 正 面 效 益 Graham(2000) 探 討 舉 債 的 租 稅 利 益 對 公 司 融 資 決 策 的 影 響, 其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舉 債 之 利 息 費 用 可 扣 抵 課 稅 所 得, 將 降 低 公 司 的 應 付 所 得 稅 (3)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NOL) 所 得 稅 法 第 39 條 規 定 以 往 年 度 營 業 之 虧 損, 不 得 列 入 本 年 度 計 算 但 公 司 組 織 之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帳 冊 簿 據 完 備, 虧 損 及 申 報 扣 除 年 度 均 使 用 第 77 條 所 稱 藍 色 申 報 書 或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並 如 期 申 報 者, 得 將 經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前 5 年 內 各 期 虧 損, 自 本 年 純 益 額 中 扣 除 後, 再 行 核 課 虧 損 扣 抵 即 是 公 司 當 年 度 的 營 業 虧 損 可 遞 轉 以 後 五 年, 用 以 抵 減 課 稅 所 得, 但 不 影 響 稅 前 財 務 所 得 的 計 算 因 此 企 業 申 報 減 除 前 5 年 內 虧 損 額 愈 大 則 產 生 財 稅 差 異 將 也 會 愈 大, 應 該 會 有 較 低 的 有 效 稅 率 ( 陳 明 進,2003) 較 少 的 損 失 結 轉, 往 往 使 公 司 擁 有 較 高 的 有 效 稅 率 及 較 小 的 財 稅 差 異 (4) 資 本 密 集 度 (PPE) 係 廠 房 及 設 備 總 額 除 以 總 資 產 由 於 我 國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規 定, 9 針 對 此 種 跨 國 公 司 之 安 排, 財 政 部 爰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八 十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於 93 年 12 月 28 日 以 台 財 稅 字 第 09304163770 號 函 令 發 布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以 期 建 立 周 延 完 善 之 查 核 制 度 其 對 企 業 的 資 金 借 貸 安 排 之 交 易 價 格 是 否 符 合 常 規 進 行 交 易 加 以 規 範, 然 而 並 未 對 其 借 款 額 度 加 以 限 制 因 而 跨 國 關 係 企 業 間 資 金 借 貸 雖 以 市 場 利 率 計 算, 在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規 範 下 仍 然 存 在 相 當 大 之 避 稅 空 間 ( 賴 基 福 2007; 宋 秀 玲 2006)

36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投 資 於 自 動 化 節 約 能 源 等 之 設 備, 公 司 得 享 有 投 資 抵 減 各 年 度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額 符 合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五 條 及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其 耐 用 年 數 不 及 二 年 者, 得 列 為 當 年 度 費 用, 其 耐 用 年 數 在 二 年 以 上 者 按 二 年 加 速 折 舊 ; 爰 此, 資 本 密 集 度 愈 高 之 公 司, 其 享 有 愈 多 的 投 資 抵 減 及 加 速 折 舊 提 前 認 列 費 用 之 稅 盾, 基 於 稅 務 和 財 務 報 導 的 目 的 對 於 折 舊 費 用 處 理 差 異 影 響 較 大, 故 有 效 稅 率 愈 低 Mills(1998) 的 實 證 分 析 顯 示 資 本 資 產 密 集 度 與 避 稅 有 顯 著 的 正 向 關 係 (5)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INTANG) 係 以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除 以 總 資 產 用 來 分 析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會 計 處 理 不 同 所 引 起 的 財 稅 差 異 由 於 我 國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規 定, 投 資 於 研 究 與 發 展, 公 司 得 享 有 投 資 抵 減 各 年 度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額 Hanlon et al.(2005) 認 為, 企 業 有 更 大 的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將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積 極 的 稅 務 規 劃 (6) 投 資 收 益 (EQINC) 係 以 投 資 收 益 除 以 總 資 產 用 來 分 析 會 計 處 理 不 同 所 引 起 的 財 稅 差 異 就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而 言, 當 公 司 擁 有 較 多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時, 母 子 公 司 比 較 容 易 利 用 及 協 調 彼 此 營 運 之 親 密 性, 以 達 成 節 稅 或 其 他 減 免 稅 賦 之 目 的, 例 如 利 用 關 係 企 業 之 交 易, 藉 盈 餘 挹 注 遂 行 降 低 賦 稅 之 目 的, 使 其 有 效 稅 率 較 其 他 企 業 為 低 雖 然, 母 公 司 也 可 能 為 炒 作 股 價 而 反 向 挹 注, 但 整 體 而 言, 母 子 公 司 之 關 係 組 織, 比 單 獨 企 業 較 易 進 行 跨 組 織 之 租 稅 規 劃 因 此,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下, 公 司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愈 高, 有 效 稅 率 愈 低 ; 而 子 公 司 數 目 越 多, 愈 有 機 會 利 用 母 子 公 司 之 關 係, 達 成 降 低 稅 賦 之 目 的, 有 效 稅 率 愈 低 ( 劉 啟 群 等,2001) (7) 公 司 規 模 (SIZE) 係 以 資 產 總 額 取 自 然 對 數 代 理 公 司 規 模 變 數 有 關 租 稅 規 劃 與 公 司 規 模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政 治 權 力 假 說 (political power hypothesis) 以 及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political cost hypothesis) 兩 種 相 對 立 的 論 點 政 治 權 力 假 說 主 張 公 司 規 模 愈 大, 公 司 有 較 多 的 資 源 可 以 從 事 政 治 遊 說 或 參 與 政 策 之 制 定, 以 爭 取 較 多 的 租 稅 優 惠, 故 大 公 司 相 對 於 小 公 司 較 易 從 事 相 關 的 租 稅 規 劃 而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則 主 張 稅 負 是 企 業 所 需 負 擔 的 政 治 成 本 之 一, 大 型 企 業 受 到 政 府 及 公 眾 較 多 注 意, 所 受 監 督 管 制 程 度 ( 例 如 : 國 稅 局 查 帳 的 機 率 ) 高 於 小 型 企 業, 故 公 司 規 模 愈 大 者, 較 不 易 從 事 相 關 的 租 稅 規 劃 ( 陳 明 進,2003) 此 外,Chen et al.(2010) 指 出 家 族 企 業 集 中 分 佈 在 資 本 密 集 程 度 較 低 及 非 管 制 的 行 業, 例 如 休 閒 產 品 業 印 刷 業 出 版 業 及 零 售 業 等 而 國 內 學 者 林 世 銘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37 與 楊 朝 旭 (1994) 陳 明 進 (2003) 等 證 明 跨 產 業 會 對 企 業 的 有 效 稅 率 產 生 變 化, 我 們 將 上 市 公 司 依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分 類 為 不 同 產 業 (INDUST), 以 控 制 產 業 間 的 不 同, 是 否 在 租 稅 規 劃 上 有 所 差 異, 在 本 研 究 的 回 歸 式 中 放 進 產 業 年 度 虛 擬 變 量, 來 控 制 產 業 及 年 度 對 租 稅 規 劃 的 影 響 2. 考 量 其 他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與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相 關 性 分 析 為 了 檢 定 本 研 究 假 說 2, 加 入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與 董 事 會 規 模 等 三 項 其 他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如 式 (3) TP α β FAMIL 0 1 β ROA 7NOL 8SIZE 9CG 2 β LEV 3 CG 10 β PPE 4 FAMIL β INTAG 5 β 6 EQINC YearDummies IndustryDummies ε (3) (3) 式 中, 除 了 公 司 治 理 (CG) 變 數 外, 相 關 變 數 如 式 (2) 之 定 義 公 司 治 理 (CG) 變 數 分 別 以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EXTMON)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BLOCKHOLDER) 董 事 會 規 模 (DSIZE) 三 項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代 理 之 其 中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EXTMON) 包 括 機 構 投 資 人, 包 括 自 營 商 國 內 集 資 的 我 國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投 信 ( 內 )) 國 外 集 資 的 我 國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投 信 ( 外 )) 及 外 國 機 構 投 資 人 ( 外 資 ) 等 四 大 類 之 持 股 比 率 和 ;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BLOCKHOLDER) 定 義 為 公 司 中 持 股 超 過 5%( 非 擔 任 公 司 之 董 監 事 或 管 理 職 務 ) 之 外 部 大 股 東 之 持 股 比 率 ; 董 事 會 規 模 (DSIZE) 以 董 事 會 中 董 事 席 位 總 數 衡 量 之 一 敍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肆 實 證 結 果 在 表 二 顯 示 本 論 文 樣 本 的 組 成 型 態, 於 9,149 個 公 司 年 觀 察 值 中 家 族 企 業 佔 了 74.1% 計 有 6,779 個 公 司 年 觀 察 值, 非 家 族 企 業 佔 了 25.9% 計 有 2,370 個 公 司 年 觀 察 值 表 三 中 列 示 出 樣 本 之 產 業 分 佈 狀 況, 可 以 看 到 除 了 電 機 機 械 化 學 工 業 電 子 業 及 航 運 業 外, 家 族 企 業 在 其 它 產 業 要 所 佔 之 比 率 高 達 80% 以 上, 另 家 族 企 業 在 電 子 業 所 佔 的 比 率 不 及 70%(66.85%) 表 二 樣 本 組 成 公 司 型 態 個 數 個 數 百 分 比 家 族 企 業 6,779 74.1 非 家 族 企 業 2,370 25.9 總 計 9,149 100.0

38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表 三 樣 本 產 業 分 佈 產 業 家 族 企 業 ( 樣 本 數 ) 非 家 族 企 業 ( 樣 本 數 ) 家 族 企 業 百 分 比 (%) 水 泥 59 11 84.28 食 品 194 24 88.99 泛 用 塑 膠 218 34 86.51 紡 織 纖 維 468 61 88.46 電 機 機 械 335 142 70.23 電 器 電 纜 115 14 89.14 化 學 工 業 399 168 70.37 玻 璃 陶 瓷 52 7 88.13 造 紙 業 63 7 90.00 鋼 鐵 288 52 84.70 橡 膠 業 89 12 88.11 汽 車 45 0 100.00 電 子 3,143 1,558 66.85 營 造 建 材 412 89 82.23 航 運 業 162 45 78.26 觀 光 業 90 14 86.53 百 貨 貿 易 116 29 80.00 其 他 業 531 103 83.75 總 計 6,779 2,370 100.00 註 : 產 業 係 依 SIC 產 業 別 分 類 表 四, 租 稅 衡 量 指 標 及 控 制 變 數 敍 述 性 統 計, 在 租 稅 規 劃 衡 量 指 標 平 均 數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家 族 企 業 表 現 出 明 顯 高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初 步 驗 證 了 本 文 的 假 說 家 族 企 業 相 對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有 效 稅 率 的 指 標 較 低 (0.131<0.139), 財 稅 差 異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指 標 較 大 分 別 為 0.009>-0.001 及 0.001>-0.008, 平 均 數 的 差 異 顯 著 異 於 零, 獲 得 初 步 的 證 實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高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但 在 家 族 企 業 與 非 家 族 企 業 財 稅 差 異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指 標 中 位 數 的 差 異 比 較, 雖 然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中 位 數 高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但 是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由 於 此 處 為 單 變 量 比 較, 有 待 控 制 其 他 影 響 因 素 做 進 一 步 的 驗 證 在 控 制 變 數 平 均 數 和 中 位 數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家 族 企 業 的 獲 利 能 力 (ROA) 表 現 明 顯 高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符 合 先 前 的 文 獻 (Anderson and Reeb,2003); 我 們 也 發 現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具 有 較 高 的 槓 桿 率 (LEV) 資 本 密 集 度 較 高 (PPE) 與 較 大 的 規 模 (SIZE) 以 及 具 有 較 低 的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INTANG) 惟 淨 虧 損 (NOL) 及 投 資 收 益 (EQINC) 並 未 存 在 顯 著 性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39 表 四 租 稅 衡 量 指 標 及 控 制 變 數 敍 述 性 統 計 家 族 企 業 (N=6,779) 非 家 族 企 業 (N=2,370) 差 異 之 P 值 平 均 值 中 位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中 位 數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中 位 數 ETR 0.131 0.093 0.000 38.487 0.139 0.100 0.000 18.151 0.099 0.001 MPBTD 0.009 0.015-1.630 0.574-0.001 0.010-2.466 0.342 0.008 0.160 DDBTD 0.001 0.007-1.625 0.562-0.008 0.001-2.443 0.387 0.007 0.107 ROA 0.045 0.048-1.630 0.574 0.038 0.053-2.464 0.480 0.006 0.074 LEV 0.002 0.002-0.071 0.025 0.001 0.001-0.107 0.024 0.000 0.084 PPE 0.201 0.156 0.000 0.891 0.192 0.133 0.000 0.888 0.009 0.001 INTANG 0.018 0.006 0.000 0.357 0.027 0.015 0.000 0.641 0.009 0.001 EQINC 0.014 0.002 0.000 2.302 0.014 0.001 0.000 0.311 0.173 0.162 NOL 0.194 0.000 0.000 1.000 0.209 0.000 0.000 1.000 0.165 0.172 SIZE 6.602 6.536 4.839 8.812 6.510 6.408 5.018 8.765 0.092 0.001 註 1. 變 數 代 號 :ETR: 有 效 稅 率 ;MPBTD: 財 稅 差 異 ;DDBTD: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FAMILY: 家 族 企 業 ; ROA: 獲 利 能 力 ;LEV: 財 務 槓 桿 ;PPE: 資 本 密 集 度 ;INTANG: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EQINC: 投 資 收 益 ;NOL: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SIZE: 公 司 規 模 2. 最 後 兩 欄 分 別 係 T 檢 定 用 來 檢 測 驗 家 族 企 業 與 非 家 族 企 業 間 平 均 數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3.Wilcoxon Rank-Sum Test 用 來 檢 測 家 族 企 業 與 非 家 族 企 業 間 各 變 數 的 中 位 數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五, 係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矩 陣, 三 種 租 稅 規 劃 的 衡 量 指 標 與 家 族 企 業 (FAMILY)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除 了 有 效 稅 率 (ETR) 外, 財 稅 差 異 (MPBTD) 及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與 家 族 企 業 (FAMILY) 呈 現 正 相 關, 在 0.001 顯 著 水 準 明 顯 異 於 零 在 控 制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家 族 企 業 指 標 與 獲 利 能 力 (ROA) 財 務 槓 桿 (LEV) 資 本 密 集 度 (PPE)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NOL) 公 司 規 模 (SIZE) 呈 正 相 關,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INTANG) 投 資 收 益 (EQINC) 呈 負 相 關 大 多 數 控 制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小, 因 此 共 線 性 不 是 一 個 問 題

40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ETR MPBTD DDBTD ROA LEV PPE INTANG EQINC NOL SIZE 表 五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矩 陣 FAMILY ETR MPBTD DDBTD ROA LEV PPE INTANG EQINC NOL 0.001-0.903 0.038** -0.005 0.000-0.654 0.033** -0.005 0.996** -0.002-0.657 0.000 0.023* 0.001 0.895** 0.889** -0.025-0.895 0.000 0.000 0.023* 0.002 0.866** 0.860** 0.365** -0.026-0.878 0.000 0.000 0.000 0.022* 0.018-0.065** -0.046** -0.123** -0.117** 0.000-0.084 0.000 0.000 0.000 0.000-0.125** -0.012-0.041** -0.040** -0.029** -0.033** -0.197** 0.000-0.255 0.000 0.000-0.006-0.002 0.000-0.009-0.011 0.225** 0.217** 0.222** 0.204** -0.154** -0.062** -0.389-0.305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14-0.018-0.269** -0.269** -0.352** -0.352** 0.089** -0.011-0.080* -0.171-0.087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0.280 0.000 0.072** -0.026* 0.193** 0.212** 0.120** 0.121** 0.157** -0.225** 0.110** -0.102** 0.000-0.012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註 :1. 括 弧 內 為 雙 尾 p-value 2.*** ** 與 * 分 別 代 表 1% 5% 10% 的 顯 著 水 準 二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相 關 性 之 迴 歸 分 析 從 表 六 可 以 看 出,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迴 歸 模 式 之 調 整 後 R 平 方 分 別 為 0.813 及 0.808, 在 以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為 租 稅 規 劃 衡 量 指 標 下, 模 型 具 有 高 度 解 釋 力 惟, 在 以 有 效 稅 率 (ETR) 作 為 租 稅 規 劃 衡 量 指 標 時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 0.070, 模 型 的 解 釋 力 較 弱 財 稅 差 異 (MPBTD) 衡 量 指 標 之 家 族 企 業 (FAMILY)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為 正 值, 且 達 到 1%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係 數 為 0.003,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之 家 族 企 業 (FAMILY)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為 正 值, 也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係 數 為 0.001, 有 效 稅 率 (ETR) 其 主 要 測 試 變 數 家 族 企 業 (FAMILY) 係 數 為 0.006 符 號 為 負 向 與 本 文 預 期 相 同 這 說 明 了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的 行 為 要 高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由 於 家 族 企 業 控 制 者 的 利 益 與 企 業 的 利 益 高 度 重 合, 使 得 家 族 企 業 更 願 意 從 事 租 稅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41 規 劃 的 行 為, 以 獲 得 相 對 的 利 益, 從 而 使 企 業 的 控 制 者 受 益, 驗 證 了 假 說 1, 另 外 獲 利 能 力 (ROA),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且 均 達 到 1% 的 顯 著 水 準, 係 數 為 0.759 及 0.755 與 本 研 究 預 期 相 同, 爰 此 獲 利 能 力 (ROA) 愈 高 的 公 司, 公 司 所 要 繳 的 稅 額 負 擔 較 高, 有 較 強 的 動 機 進 行 規 避 租 稅 財 務 槓 桿 (LEV)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且 均 達 5% 顯 著 水 準, 係 數 為 0.722 及 0.650 與 本 研 究 預 期 相 同, 這 說 明 當 企 業 負 債 比 率 愈 高 時, 還 本 付 息 的 資 金 亦 較 大, 會 有 較 大 的 誘 因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以 減 少 所 得 稅 的 現 金 支 付, 而 產 生 正 向 的 之 財 稅 差 異 資 本 密 集 度 (PPE),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且 達 到 1%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係 數 分 為 0.022 及 0.041, 由 於 資 本 密 集 度 愈 高 之 公 司, 其 享 有 愈 多 的 投 資 抵 減 及 加 速 折 舊 提 前 認 列 費 用 之 稅 盾, 基 於 稅 務 和 財 務 報 導 的 目 的 對 於 折 舊 費 用 處 理 差 異 影 響 較 大, 與 Mills(1998) 的 實 證 分 析 一 樣, 顯 示 資 本 資 產 密 集 度 與 避 稅 有 顯 著 的 正 向 關 係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INTANG)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均 達 到 1% 顯 著 水 準, 係 數 為 0.049 及 0.072, 由 於 企 業 投 入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在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時 可 於 發 生 當 期 全 數 認 列 為 費 用, 故 享 有 提 前 認 列 費 用 之 稅 盾 及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投 資 抵 減 之 利 益 因 此, 投 入 研 究 發 展 比 率 愈 高 之 企 業, 享 有 愈 多 的 投 資 抵 減 及 稅 盾 利 益, 顯 示 其 財 稅 差 異 愈 大 投 資 收 益 (EQINC),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且 均 達 到 1%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係 數 為 0.079 及 0.059, 顯 示 我 國 企 業 受 惠 於 所 得 稅 法 第 42 條 規 定 及 查 核 準 則 第 30 條 規 定, 當 列 報 之 投 資 收 益 愈 高, 其 產 生 的 財 稅 差 異 愈 大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NOL),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且 均 達 到 1%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係 數 為 0.016 及 0.016, 顯 示 企 業 有 較 高 的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者, 因 可 扣 除 課 稅 所 得 額, 惟 不 影 響 稅 前 財 務 所 得, 因 此 造 成 財 稅 差 異 公 司 規 模 (SIZE)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兩 項 衡 量 指 標 的 的 迴 歸 係 數 符 號 均 為 正 值, 且 均 達 到 1% 顯 著 水 準, 與 本 文 的 預 期 相 同, 係 數 為 0.017 及 0.020, 此 一 結 果 支 持 企 業 規 模 愈 大, 有 較 多 的 機 會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符 合 政 治 權 力 假 說 在 以 有 效 稅 率 (ETR) 作 為 租 稅 規 劃 衡 量 指 標 時, 控 制 變 數 中 除 獲 利 能 力 (ROA) 與 負 債 (LEV) 之 係 數 方 向 與 本 文 預 期 不 同 外, 其 他 控 制 變 之 係 數 方 向 均 與 預 期 相 同 在 每 一 模 型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時, 本 研 究 均 有 做 各 項 變 數 之 VIF 檢 測, 因 VIF 值 均 小 於 2 是 故 並 未 有 共 線 性 問 題

42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表 六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迴 歸 分 析 TP α β FAMIL β ROA β LEV β PPE β INTAG 0 1 2 3 4 5 β EQINC NOL SIZE YearDummies IndustryDummies ε 6 7 8 i, t (2) 預 期 方 向 MPBTD DDBTD ETR INTERCEPT 財 稅 差 異 有 效 稅 率 -0.148*** -0.182*** 0.427*** (-23.935) (-29.083) (20.874) FAMILY + - 0.003** 0.001-0.006* (2.449) (1.006) (-1.660) ROA + - 0.759*** 0.755*** 0.127** (50.250) (49.433) (2.524) LEV + - 0.722** 0.650** 0.499 (2.215) (1.970) (0.461) PPE + - 0.022*** 0.041*** -0.006 (7.163) (10.289) (-0.627) INTANG + - 0.049*** 0.072*** -0.743*** (3.015) (4.406) (-13.758) EQINC + - 0.079*** 0.059*** -0.301*** (5.622) (4.143) (-6.325) NOL + - 0.016*** 0.016*** -0.061*** (11.665) (11.356) (-13.081) SIZE + - 0.017*** 0.020*** -0.041*** (17.721) (21.551) (-13.229) 年 虛 擬 變 數 YES YES YES 產 業 虛 擬 變 數 YES YES YES Adj-R 2 F Value 0.813 4,963*** 0.806 4,748*** 0.070 86.00*** 註 :1. 變 數 代 號 :FAMILY: 家 族 企 業 ;ROA: 獲 利 能 力 ;LEV: 財 務 槓 桿 ;PPE: 資 本 密 集 度 ;INTANG: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EQINC: 投 資 收 益 ;NOL: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SIZE.. 公 司 規 模 2.*** ** 與 * 分 別 代 表 1% 5% 10% 的 顯 著 水 準 三 考 量 其 他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與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相 關 性 分 析 許 多 研 究 認 為, 外 部 機 構 法 人 持 股 所 扮 演 的 監 督 角 色 相 當 重 要 ( 廖 益 興 楊 清 溪 廖 秀 梅,2005) 而 外 部 機 構 法 人 通 常 具 有 投 資 理 財 及 管 理 的 專 業 知 識, 倘 持 有 相 當 數 量 股 權 後, 應 能 有 效 的 監 督 有 助 於 減 少 管 理 者 競 租, 亦 會 較 關 注 家 族 成 員 是 否 會 透 過 租 稅 規 劃 競 租 (Chen et al.,2010) 為 驗 證 法 人 機 構 投 資 對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影 響, 爰 加 入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EXTMON) 變 數 10, 根 據 Chen et al.(2010)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當 有 長 期 外 部 機 構 投 資 者 時, 家 族 企 業 會 有 較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表 七 第 一 欄 的 之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衡 量 指 標, 外 部 機 構 持 股 比 率 (EXTMON) 與 家 族 企 業 (FAMILY) 10 外 部 機 構 投 資 比 率 係 包 含 未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會 上 市 公 司 等 三 項 合 計 持 股 比 率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43 之 交 乘 項 係 數 顯 著 為 負, 意 謂 著 外 部 機 構 投 資 比 率 愈 高, 會 使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減 少, 符 合 本 研 究 假 說 2.1 之 預 期,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可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EXTMON) 係 數 不 顯 著, 表 示 外 部 機 構 持 股 比 率 並 不 會 對 非 家 族 企 之 租 稅 規 劃 有 所 影 響 家 族 企 業 (FAMILY) 迴 歸 係 數 為 正 向 且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這 說 明 了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並 不 會 使 家 族 企 業 有 更 高 的 租 稅 規 劃 反 而 會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與 Chen et al.(2010) 的 研 究 結 果 有 所 差 異, 顯 示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有 別 於 美 國,Chen et al.(2010) 觀 點 在 於 長 期 外 部 投 資 者 之 監 督 角 色, 其 推 論 家 族 企 業 在 衡 量 非 稅 成 本 後, 不 喜 歡 於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但 長 期 外 部 投 資 者 基 於 節 稅 有 利 於 企 業 價 值 的 觀 點 下, 會 督 促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反 之, 我 國 家 族 企 業 有 較 為 高 水 準 的 租 稅 規 劃, 法 人 機 構 基 於 監 督 的 立 場, 可 有 效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其 次, 本 研 究 探 討 外 部 大 股 東 (BLOCKHOLDER) 是 否 在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中 扮 演 具 制 衡 的 角 色 在 表 七 第 二 欄 中, 我 們 增 加 迴 歸 方 程 式 的 變 量 - 外 部 大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衡 量 指 標,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BLOCKHOLDER) 與 家 族 企 業 (FAMILY) 之 交 乘 項 係 數 均 不 具 顯 著 性, 未 符 合 本 研 究 假 說 2.2 之 預 期,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可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意 謂 著 當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的 持 股 率 並 不 會 影 響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原 因 在 於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政 策 決 定 在 於 家 族 成 員 所 組 成 之 董 事 會, 即 使 有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可 能 因 租 稅 知 識 不 足 或 者 無 力 監 督 董 事 會, 對 於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並 無 力 達 到 監 督 的 效 果 在 表 七 之 第 三 欄, 董 事 會 規 模 (DSIZE), 以 董 事 會 全 體 人 數 代 表 之 董 事 會 規 模 與 家 族 企 業 之 交 乘 項 (FAMILY*DSIZE), 在 財 稅 差 異 (MPBTD) 與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之 係 數 均 為 負 向,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符 合 本 研 究 假 說 2.3 之 預 期, 董 事 會 規 模 愈 大, 可 降 低 家 族 企 業 進 行 租 稅 規 劃, 意 即 董 事 成 員 愈 多, 意 見 存 在 紛 歧, 可 幫 忙 察 覺 並 控 制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整 體 而 言, 上 述 的 分 析 顯 示,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具 有 更 高 的 租 稅 規 劃, 這 顯 示 更 大 的 代 理 衝 突 存 在 家 族 業 主 和 非 家 族 股 東, 主 宰 著 家 族 企 業 有 關 租 稅 規 劃 決 的 決 策 以 我 國 上 市 櫃 公 司 來 看, 大 多 數 企 業 仍 然 存 在 家 族 治 理 的 模 式, 家 族 公 司 在 重 要 的 經 營 職 位 上 由 家 族 成 員 擔 任, 具 有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重 疊 之 特 性 因 此 擁 有 較 大 的 動 機 去 極 大 化 公 司 價 值, 同 時 也 具 有 較 大 的 力 量, 透 過 侵 害 其 他 股 東 利 益 來 圖 利 自 己

44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表 七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對 家 族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之 迴 歸 分 析 TP α0 β1famil β2roa β3lev β4ppe β5intag β6 EQINC 7 NOL 8SIZEi, t 9CG 10CG FAMIL YearDummies IndustryDummies ε (3) CG=EXTMON CG=BLOCKHOLDER CG=DSIZE 變 數 代 號 MPBTD DDBTD MPBTD DDBTD MPBTD DDBTD INTERCEPT -0.149*** (-24.031) -0.184*** (-29.270) -0.177*** (-21.229) -0.206*** (-24.636) -0.154*** (-23.339) -0.188*** (-28.207) FAMILY 0.005** (3.030) 0.005** (2.989) 0.004** (1.945) 0.002 (0.758) 0.010** (2.870) 0.009* (2.530) ROA 0.761*** (50.417) 0.757*** (49.551) 0.720*** (36.357) 0.716*** (35.999) 0.758*** (50.219) 0.755*** (49.400) LEV 0.702** (2.157) 0.637** (1.932) 1.160** (2.745) 1.114 (2.624) 0.737** (2.262) 0.666** (2.019) PPE 0.023*** (7.371) 0.033*** (10.416) 0.025*** (6.368) 0.033*** (8.289) 0.023*** (7.198) 0.032*** (10.253) INTANG 0.053*** (3.263) 0.075*** (4.553) 0.162*** (6.778) 0.187*** (7.796) 0.050*** (3.058) 0.073*** (4.452) EQINC 0.082*** (5.784) 0.061*** (4.283) 0.053*** (3.131) 0.042*** (2.431) 0.080*** (5.687) 0.060*** (4.213) NOL 0.016*** (11.622) 0.016*** (11.283) 0.011*** (5.616) 0.010*** (5.511) 0.016*** (11.541) 0.016*** (11.234) SIZE 0.017*** (17.849) 0.020*** (21.512) 0.021*** (17.146) 0.024*** (19.697) 0.017*** (17.515) 0.021*** (21.143) CG -0.004 (-0.410) -0.010 (-1.050) -0.006 (-0.250) -0.011 (-0.449) -0.000 (-0.768) -0.000 (-0.915) FAMILY*CG -0.031*** (-2.711) -0.042*** (-3.668) -0.056 (-1.781) -0.033 (-1.060) -0.001** (-2.233) -0.001** (-2.344) 年 虛 擬 變 數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產 業 虛 擬 變 數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Adj-R 2 F Value 0.814 4,002*** 0.808 3,854*** 0.783 2,036 *** 0.780 1,996*** 0. 814 3,992 *** 0.808 3,846*** 註 :1. 變 數 代 號 :FAMILY: 家 族 企 業 ; ROA: 獲 利 能 力 ;LEV: 財 務 槓 桿 ;PPE: 資 本 密 集 度 ;INTANG: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EQINC: 投 資 收 益 ;NOL: 前 五 年 虧 損 扣 除 額 ;SIZE.. 公 司 規 模 ;EXTMON: 法 人 持 股 比 率 BLOCKHOLDER: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DSIZE: 董 事 會 規 模 2.*** ** 與 * 分 別 代 表 1% 5% 10% 的 顯 著 水 準 由 於 台 灣 的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未 臻 完 善, 主 要 以 散 戶 投 資 人 為 主, 但 若 存 在 外 部 法 人 機 構, 則 能 扮 演 的 監 督 角 色, 但 其 他 的 公 司 治 理 角 色, 則 因 家 族 企 業 型 態 的 特 殊 性, 未 能 盡 到 監 督 的 功 能 因 此, 散 戶 對 於 企 業 的 這 種 避 稅 行 為 未 必 能 有 效 的 識 別, 同 時, 由 於 散 戶 股 東 所 持 有 股 權 之 比 例 通 常 偏 低, 對 自 身 的 權 利 義 務 常 不 自 知, 故 小 股 東 常 會 放 棄 自 身 的 權 利, 而 默 許 董 事 及 大 股 東 之 侵 略 行 為, 小 股 東 之 利 益 因 此 被 犠 牲, 加 上 目 前 的 法 制 環 境 也 不 健 全, 以 及 財 政 部 為 簡 化 稽 徵 作 業, 紓 解 查 帳 人 力 之 負 荷, 已 由 全 面 查 帳 改 為 一 定 條 件 下 選 案 查 核, 實 施 會 計 師 簽 證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及 選 案 查 核 等 措 施, 惟 囿 於 稽 徵 人 力, 選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45 查 案 件 比 率 始 終 無 法 提 高 亦 造 成 家 族 企 業 抱 持 投 機 心 態, 以 作 假 帳 來 規 避 稅 負, 又 查 獲 短 漏 報 所 得 之 營 利 事 業 被 移 送 違 章 處 分 之 比 例 尚 不 及 一 成, 有 偏 低 的 現 象, 故 對 家 族 企 業 稅 務 遵 循 可 能 會 產 生 負 面 之 影 響, 導 致 存 有 僥 倖 心 態, 而 增 加 租 稅 規 避 之 行 為 伍 結 論 本 文 研 究 家 族 企 業 相 對 於 其 他 非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利 用 了 三 種 指 標 ( 兩 項 財 稅 差 異 的 指 標 和 一 項 有 效 稅 率 的 指 標 ) 來 捕 獲 家 族 企 業 和 租 稅 規 劃 的 關 聯 性, 衡 量 的 結 果, 家 族 企 業 表 現 出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家 族 業 主 將 會 有 更 多 的 節 稅 利 益 研 究 發 現, 三 種 租 稅 規 劃 衡 量 指 標 中, 財 稅 差 異 (MPBTD) 及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家 族 企 業 (FAMILY) 係 數 為 正 向, 與 本 文 預 期 相 同, 顯 示 家 族 企 業 相 較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會 有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惟 在 以 剩 餘 財 稅 差 異 (DDBTD) 衡 量 指 標 為 租 稅 規 劃 代 理 變 數 時, 家 族 企 業 係 數 未 達 顯 著 性 在 以 有 效 稅 率 (ETR) 為 租 稅 規 劃 代 理 變 數 下, 模 型 的 解 釋 力 較 低, 但 符 合 預 期 方 向, 爰 此, 在 控 制 家 族 企 業, 家 族 企 業 業 主 愈 會 基 於 私 利 而 左 右 公 司 的 租 稅 規 劃, 反 應 出 家 族 企 業 有 更 多 的 租 稅 規 劃, 符 合 利 益 掠 奪 假 說 另 分 別 加 入 三 項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驗 證 是 否 會 影 響 家 族 企 業 之 租 稅 規 劃, 迴 歸 結 果 顯 示, 相 對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法 人 持 股 的 比 率 董 事 會 規 模 會 對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有 所 影 響, 當 持 股 比 率 愈 高 董 事 會 規 模 愈 大, 家 族 企 業 會 有 較 少 的 租 稅 規 劃, 但 對 於 非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不 具 影 響 性, 顯 示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有 別 於 美 國, 但 此 二 項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則 存 在 監 督 功 能 ; 另 一 項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 最 大 外 部 股 東 持 股 數, 則 未 見 監 督 功 能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Chen et al.(2010) 之 實 證 結 果 不 同, 顯 示 國 家 之 租 稅 系 統 與 公 司 治 理 規 範 等 因 素, 對 於 家 族 企 業 型 態 組 織 結 構 是 否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行 為 有 極 為 重 大 的 影 響 效 果 本 文 的 研 究 貢 獻 有 助 於 朝 著 更 了 解 所 有 權 結 構 對 企 業 租 稅 規 劃 的 影 響, 以 及 突 顯 出 研 究 租 稅 規 劃 所 處 之 代 理 背 景 的 重 要 性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代 理 衝 突 在 家 族 企 業 和 其 他 股 東, 在 家 族 企 業 的 租 稅 規 劃 上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本 研 究 有 幾 項 限 制 必 須 加 以 說 明, 本 研 究 所 定 義 的 租 稅 規 劃 並 未 區 分 合 法 避 稅 和 非 法 逃 稅, 乃 為 本 研 究 之 一 項 限 制 其 次 是, 財 稅 差 異 雖 包 含 有 關 的 租 稅 規 劃 但 亦 包 含 盈 餘 管 理 的 成 分, 且 並 非 所 有 的 租 稅 規 劃 都 能 反 映 在 財 稅 差 異, 是 本 研 究 之 另 一 項 限 制 此 外 受 限 於 課 稅 資 料 取 得 之 限 制, 本 研 究 係 使 用

46 會 計 學 報, 第 4 卷 第 1 期,2011 年 11 月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的 財 報 資 料 推 計 課 稅 所 得 亦 是 本 研 究 之 另 一 項 限 制 參 考 文 獻 林 嬋 娟 張 哲 嘉,2009, 董 監 事 異 常 變 動 家 族 企 業 與 企 業 舞 弊 之 關 聯 性, 會 計 評 論, 第 48 期 :1-33 林 嘉 焜,2007, 境 外 公 司 與 OBU 操 作 的 第 一 本 書, 宏 典 文 化 出 版 社 林 穎 芬 劉 維 琪,2003, 從 高 階 主 管 薪 酬 的 研 究 探 討 代 理 理 論 在 台 灣 的 適 用 程 度, 管 理 學 報, 第 20 卷, 第 2 期 :365-395 林 世 銘 與 楊 朝 旭,1994, 上 市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負 擔 之 研 究, 財 稅 研 究, 第 26 卷, 第 6 期 :34-52 宋 秀 玲,2006, 移 轉 訂 價 (TP) 法 規 介 紹,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洪 榮 華 陳 香 如 林 慧 珍,2007,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對 創 新 多 角 化 策 略 及 公 司 績 效 之 影 響 研 發 密 集 產 業 之 實 證, 中 山 管 理 評 論, 第 15 卷 第 1 期 :37-60 陳 明 進,2002, 營 利 事 業 有 效 稅 率 決 定 因 素 之 實 證 研 究, 會 計 評 論, 第 34 期 : 57-75 陳 明 進,2003, 我 國 租 稅 優 惠 對 營 利 事 租 稅 負 擔 之 影 響, 管 理 評 論, 第 22 卷 第 1 期 :127-151 陳 明 進,2006, 稽 徵 機 關 稅 務 查 核 對 營 利 事 業 短 漏 報 所 得 之 影 響, 經 濟 論 文, 第 34 卷 第 2 期 :213-250 陳 惠 貞,2002,OBU 在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之 應 用 以 個 案 公 司 探 討,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會 計 組 碩 士 論 文 陳 慧 琪,2005, 租 稅 規 劃 對 租 稅 公 平 性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與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為 例, 東 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研 究 所 論 文 黃 美 祝,2010, 財 稅 差 異 金 額 大 小 對 國 稅 局 選 案 查 核 之 影 響, 會 計 評 論, 第 50 期 :23-55 黃 舒 綺,1999,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企 業 與 國 際 性 租 稅 規 劃, 中 興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廖 益 興 楊 清 溪 廖 秀 梅,2005,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與 財 務 報 表 品 質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銘 傳 大 學 及 中 華 會 計 教 育 學 會 編, 當 前 會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鄭 凱 文,2005, 境 外 公 司 在 遺 產 稅 稅 規 劃 上 的 應 用,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林 嬌 能 許 彩 蓮 - 家 族 企 業 與 租 稅 規 劃 之 關 聯 性 47 融 系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劉 啟 群 林 世 銘 黃 德 芬,2001, 台 灣 上 市 公 司 實 施 兩 稅 合 一 前 有 效 稅 率 決 定 因 素 之 研 究, 中 華 會 計 學 刊 賴 基 福,2007, 稀 釋 自 有 資 本 法 則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 對 我 國 稅 收 的 影 響 分 析 報 告,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Anderson, R., and D. Reeb. 2003. Founding-family ownership and firmperformance: Evidence from the S&P 500. Journal of Finance 58 (June):1301-1328. Ayers, B., J. Jiang, and P. Yeung. 2006. Discretionary Accrual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An Analysis of Pseudo Earnings Targe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81(3): 617-652. Badertscher, B., J. Phillips, M. Pincus, and S. Rego. 2007. Earnings management strategies and the trade-off between tax benefits and detection risk: To conform or not to conform? Forthcoming in The Accounting Review. Chen, Ming-Chin, Suming Lin, and Tien-Hsun Chang. 2001. The impact of tax-exempt stock and land capital gains on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taiwan Accounting Review 2 (April): 33-56. Cheng, Q., and T. Warfield. 2005. Equity incentive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The Accounting Review 80 (2): 441-476. Chen, S., X. Chen, Q. Cheng, and T. Shevlin. 2010. Are family firms more tax aggressive than non-family firms? Forthcoming at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s 95 (1): 41-61. Chen, S., X. Chen, and Q. Cheng. 2008. Do family firms provide more or less voluntary disclosure?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46 (3): 499-536. Claessens, S., Djankov, S., Fan, J. and Lang, L. H.. 2000.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 58(1-2): 81-112. Chung, R., M. Firth, and J.B. Kim. 2002.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market valuation of capital and R&D investments. 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2(2):161-172. Dechow, P.M., R. Sloan, and A. Sweeney. 1996.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earnings manipulation: An analysis of firms subject to enforcement actions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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