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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有 保 護 及 教 養 之 權 利 義 務 這 便 是 所 稱 親 權 的 法 律 上 依 據 法 條 的 規 定 是 針 對 婚 姻 關 係 美 滿 的 家 庭 來 說 的, 所 以 身 為 家 庭 中 的 父 親 或 者 母 親 角 色 的 人, 對 於 他 們 所 生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都 負 有 保 護 他 們, 教 養 他 們 至 二 十 歲 成 年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這 對 小 兄 弟 的 父 母 多 年 以 前 離 婚, 小 兄 弟 的 監 護 權 約 定 歸 由 父 親 取 得, 他 們 的 母 親 在 法 律 上 不 再 享 有 小 兄 弟 的 親 權, 約 定 對 小 孩 的 親 權 由 父 親 單 獨 行 使 這 種 離 婚 協 議 與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上 段 所 定 夫 妻 離 婚 者,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或 負 擔, 依 協 議 由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任 之 並 不 違 背, 是 一 種 適 法 有 效 的 協 議 身 為 父 親 的 人 依 協 議 就 有 責 任 保 護 照 顧 拉 拔 小 兄 弟 長 大, 怎 可 自 己 另 結 新 婚, 就 忘 了 未 成 年 兒 子 的 存 在? 依 離 婚 協 議 對 未 成 年 兒 子 負 有 行 使 負 擔 權 利 義 務 之 一 方 未 盡 保 護 教 養 之 義 務 或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不 利 的 情 事 者, 他 方 未 成 年 子 女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依 同 法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得 為 子 女 之 利 益, 請 求 法 院 改 定 之 也 就 是 不 讓 未 盡 照 顧 責 任 的 父 親 繼 續 享 有 保 護 教 養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權 利! 法 院 為 這 項 改 定 的 裁 判 時,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五 條 之 一 的 規 定, 要 為 未 成 年 子 女 作 最 佳 利 益 的 審 酌, 除 了 參 考 社 工 人 員 的 訪 視 報 告 或 家 事 調 查 官 的 調 查 報 告 外, 還 可 以 自 行 向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或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適 當 人 士 就 特 定 事 項 作 必 要 的 調 查, 再 綜 合 各 方 意 見 作 出 妥 適 的 裁 判 原 先 離 婚 協 定 中, 沒 有 取 得 未 成 年 兒 子 的 親 權 並 已 失 聯 的 母 親, 應 該 是 考 慮 改 定 的 人 選 之 一 經 過 調 查 這 位 母 親 仍 未 現 身, 這 對 未 成 年 的 少 年 兄 弟 便 是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五 十 五 條 之 二 所 稱 : 父 母 均 不 適 合 行 使 權 利 的 人, 這 時 法 院 可 以 依 這 法 條 所 定, 為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並 審 酌 相 關 法 律 的 規 定, 選 定 適 當 的 人 作 為 他 們 的 監 護 人, 並 指 定 監 護 之 方 法 命 其 父 母 負 擔 扶 養 費 用 及 其 方 式 談 到 這 裡 就 得 提 一 提 民 法 上 的 扶 養, 扶 養 在 我 國 民 法 親 屬 編 中, 是 特 定 親 屬 間 有 經 濟 能 力 應 扶 助 無 力 生 活 者 的 一 種 制 度, 互 負 扶 養 義 務 的 親 屬 範 圍, 規 定 在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十 四 條, 分 成 四 項 序 列 : 一 直 系 血 親 相 互 間 二 夫 妻 之 一 方 與 他 方 之 父 母 同 居 者, 其 相 互 間 三 兄 弟 姊 妹 相 互 間 四 家 長 家 屬 相 互 間 同 一 序 列 扶 養 義 務 有 數 人 者, 依 第 一 千 一 百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以 親 等 近 者 為 先 這 兩 名 少 年 的 爺 爺 奶 奶 雖 然 也 是 他 們 的 直 系 血 親, 但 少 年 的 父 親 與 母 親 與 少 年 的 親 等 更 接 近, 在 法 3

律 上 還 輪 不 到 爺 爺 奶 奶 挑 起 扶 養 的 責 任 最 後 要 談 的 是 遺 棄 的 問 題 : 遺 棄 是 刑 法 分 則 所 定 的 罪 名, 分 為 兩 種 :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條 定 的 是 無 義 務 的 遺 棄 罪 ;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條 定 的 是 違 背 義 務 的 遺 棄 罪 兩 罪 的 犯 罪 客 體 都 是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所 謂 無 自 救 力 的 人, 指 的 是 這 個 人 已 經 失 去 維 持 生 存 所 必 要 的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沒 有 他 人 給 予 救 助, 就 難 以 維 持 生 存 犯 罪 的 要 件 遺 棄, 就 是 遺 而 棄 之 的 意 思 違 背 義 務 的 遺 棄 罪, 是 指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間, 具 有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應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的 關 係, 竟 不 盡 應 盡 的 責 任 將 這 些 有 關 係 的 人 遺 而 棄 之, 或 不 為 其 生 存 所 必 要 之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無 義 務 的 遺 棄 罪, 最 重 的 法 定 本 刑 是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還 可 以 判 處 拘 役 或 罰 金 違 背 義 務 的 遺 棄 罪 法 定 本 刑 是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最 低 也 得 判 六 個 月 的 徒 刑, 兩 者 刑 罰 輕 重 相 差 甚 大 這 對 少 年 兄 弟 的 父 親 依 民 法 是 負 有 養 育 與 保 護 的 人, 被 告 刑 事 如 果 成 立 犯 罪 的 話, 就 得 按 違 背 義 務 的 遺 棄 罪 來 處 斷!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3 年 7 月 8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肉 身 擋 車, 怎 可 無 罰?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幾 天 前 的 新 聞 報 導 :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原 大 道 與 中 正 路 口, 本 月 四 日 上 午 十 時 許, 出 現 一 宗 用 肉 身 阻 擋 公 車, 讓 車 流 打 結, 妨 害 當 地 交 通 的 咄 咄 怪 事! 事 情 經 過 是 這 樣 的 : 一 輛 台 中 客 運 公 司 所 屬 的 公 車, 當 時 載 著 客 人 行 經 發 生 事 故 的 路 段 遇 到 紅 燈, 便 停 車 等 候 燈 號 轉 換, 綠 燈 亮 後 公 車 司 機 正 待 起 步 前 行, 車 前 停 的 一 輛 機 車 卻 未 有 動 靜, 前 方 的 車 不 走, 後 面 的 車 輛 就 彈 動 不 得, 耐 不 住 性 子, 按 了 二 聲 喇 叭, 意 思 是 提 醒 前 方 車 輛 綠 燈 亮 了, 該 上 路 了! 這 兩 聲 叭 叭, 竟 讓 前 方 機 車 騎 士 不 爽, 這 位 被 報 紙 的 編 者 先 生 冠 上 火 爆 伯 稱 呼 的 年 逾 半 百, 火 氣 卻 不 輸 少 年 仔 的 梁 姓 機 車 騎 士, 按 捺 不 住 心 頭 怒 火, 下 了 機 車 逆 向 走 到 公 車 前 面, 悍 然 攔 住 公 車 並 大 聲 咆 哮, 司 機 想 趁 著 火 爆 伯 轉 身 到 車 尾 查 看 司 機 名 牌 時 將 車 開 走, 不 意 火 爆 伯 又 快 速 轉 到 車 前, 攔 住 公 車 嗆 聲 : 叭 三 小? ( 台 語 的 含 義 是 你 叭 的 是 什 麼 意 思?) 公 車 司 機 無 奈 之 下, 為 了 維 護 乘 客 行 的 權 益, 淡 定 地 透 過 車 內 廣 播 系 統, 要 火 爆 伯 讓 路, 並 警 告 他 : 擋 車 的 行 為 已 涉 及 公 共 危 險 與 妨 害 自 由 在 氣 頭 上 的 火 爆 伯 對 司 機 的 話 都 沒 有 在 聽, 也 沒 有 讓 公 車 開 走 的 意 思, 雙 方 就 這 樣 僵 持 在 那 裡! 公 車 被 擋 道 後, 車 內 乘 客 不 滿 火 爆 伯 囂 張 霸 道 行 為, 有 人 就 用 手 機 報 警, 也 有 人 用 手 機 將 擋 車 過 程 錄 影 警 員 到 達 後 瞭 解 現 場 情 形 知 道 只 是 為 了 叭 三 小? 小 事 擋 車, 便 規 勸 火 爆 伯 離 開, 結 局 是 由 火 爆 伯 與 司 機 互 相 道 歉 後 收 場 由 於 雙 方 均 沒 有 提 告, 這 場 肉 身 擋 車 的 鬧 劇 就 此 落 幕! 這 則 擋 車 紛 爭 新 聞, 特 別 用 警 方 所 說 : 雙 方 都 沒 提 告 作 為 結 語, 明 理 人 一 看 就 知 道 案 情 就 此 打 住, 沒 有 後 續 發 展 了 這 樣 的 結 局, 社 會 上 多 數 人 士 都 無 法 在 網 上 給 它 按 個 讚! 錄 下 火 爆 伯 在 車 外 橫 行 的 那 位 乘 客, 更 是 不 爽 這 種 和 稀 泥 的 結 局, 便 將 那 段 錄 影 PO 在 youtube 的 網 站, 要 讓 眾 多 網 友 瞭 解 與 評 理 多 數 網 友 看 了 以 後 都 難 茍 同 火 爆 伯 這 種 幼 稚 行 徑, 有 網 友 甚 至 酸 他 : 有 種 不 會 去 攔 火 車! 5

警 方 處 理 這 件 爭 端 的 方 式, 如 果 是 單 純 的 民 事 紛 爭, 個 人 會 給 他 們 按 個 讚, 因 為 不 只 是 解 決 了 爭 端, 也 立 即 讓 打 結 的 交 通 順 暢, 於 公 於 私 都 稱 得 上 完 滿 只 是 火 爆 伯 的 行 為 除 了 民 事 紛 爭 以 外, 還 涉 及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這 些 觸 法 行 為 並 不 是 有 人 提 告 警 方 才 能 介 入 處 理 首 先 要 指 出 的 是 火 爆 伯 的 機 車, 原 先 是 因 為 等 候 紅 燈 變 換, 停 在 道 路 等 候 交 通 訊 號 的 標 線 內, 這 是 合 法 的 暫 時 停 車, 不 生 違 規 處 罰 問 題, 但 他 不 爽 停 在 後 面 的 公 車 按 喇 叭, 下 車 步 行 與 後 面 的 公 車 司 機 理 論, 光 憑 報 上 刊 出 的 照 片 是 無 法 確 定 情 形 是 否 如 此? 如 果 他 沒 有 先 將 機 車 移 置 路 旁 可 以 停 放 機 車 的 地 方, 人 離 開 讓 機 車 停 在 快 車 道 上, 這 便 與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與 安 全 而 制 訂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七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的 違 規 停 車 而 駕 駛 人 不 在 場 的 情 形 相 當 在 快 車 道 臨 時 停 車, 依 這 條 例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要 處 汽 車 ( 包 括 機 車 在 內 )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三 百 元 以 上 六 百 元 以 下 的 罰 鍰 火 爆 伯 在 機 車 停 車 地 方, 逆 向 步 行 到 公 車 前 面, 是 走 在 專 供 車 輛 行 駛 的 快 車 道 上, 然 後 站 立 在 公 車 車 頭 前 怒 吼, 這 時 段 的 身 分, 已 由 機 車 駕 駛 人 變 更 為 行 人 ; 行 人 不 在 劃 設 之 人 行 道 通 行, 或 無 正 當 理 由, 在 未 劃 設 人 行 道 之 道 路 不 靠 邊 通 行, 於 交 通 頻 繁 之 道 路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附 近 任 意 奔 跑 追 逐 嬉 遊 或 坐 臥 蹲 立, 足 以 阻 礙 交 通 依 這 條 例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規 定, 要 處 新 臺 幣 三 百 元 罰 鍰 警 方 在 處 理 這 場 紛 爭 時, 似 乎 忘 了 這 些 與 交 通 秩 序 與 安 全 有 關 的 處 罰 規 定? 另 外 公 車 司 機 所 說 的 擋 車 的 行 為 已 涉 及 公 共 危 險 與 妨 害 自 由 是 兩 種 刑 法 上 犯 罪 的 罪 名 在 公 共 危 險 罪 方 面, 指 的 是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的 妨 害 公 眾 往 來 安 全 罪, 條 文 是 規 定 : 損 壞 或 壅 塞 陸 路 水 路 橋 樑 或 其 他 公 眾 往 來 之 設 備 或 以 他 法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火 爆 伯 的 行 為, 雖 不 是 法 條 所 定 的 損 壞, 但 以 肉 身 作 為 工 具 阻 擋 公 車, 使 公 車 無 法 行 進, 影 響 所 及 不 只 是 這 輛 公 車, 跟 在 公 車 後 面 行 駛 的 一 長 串 其 他 車 輛 都 無 法 前 進, 已 在 陸 路 上 造 成 實 質 上 的 壅 塞, 則 火 爆 伯 的 肉 身 擋 車 行 為, 已 達 到 這 法 條 所 定 的 以 他 法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明 顯 有 這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妨 害 自 由 應 是 指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的 犯 罪, 法 條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以 強 暴 脅 迫 使 人 行 無 義 務 之 事 或 妨 害 人 行 使 權 利 者, 處 三 6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火 爆 伯 的 擋 車 行 為 雖 然 稱 不 上 是 強 暴, 但 是 以 肉 身 為 工 具, 逼 使 公 車 不 能 前 進, 顯 然 是 用 肉 身 脅 迫 公 車 無 法 行 動, 妨 害 公 車 司 機 與 車 上 乘 客, 以 及 跟 在 公 車 後 面 許 許 多 多 車 與 人 行 的 權 利, 有 犯 罪 嫌 疑 也 很 顯 然 警 察 人 員 不 問 是 行 政 警 察 刑 事 警 察 或 者 是 交 通 警 察, 都 兼 具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的 司 法 警 察 身 分, 知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即 依 該 法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立 即 開 始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情 形, 報 告 該 管 檢 察 官 及 司 法 警 察 官 除 非 是 告 訴 乃 論 的 犯 罪 可 以 不 告 不 理! 火 爆 伯 所 涉 的 罪 名, 並 非 告 訴 乃 論, 怎 可 未 有 提 告 而 置 之 不 理? 讓 人 誤 以 擋 車 行 為 係 屬 正 當, 會 引 來 更 多 的 火 爆 伯 火 爆 哥 起 而 效 尤, 這 不 是 我 們 祥 和 社 會 所 樂 見 的!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3 年 7 月 16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與 停 職 的 區 別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7 月 號 ( 作 者 劉 昊 洲, 為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專 員 ) 留 職 停 薪 與 停 職 均 為 公 務 人 員 經 常 聽 聞 的 重 要 名 詞, 也 是 各 政 府 機 關 偶 會 面 臨 的 人 事 課 題 然 而 這 二 者 究 何 所 指? 其 意 義 與 概 念 為 何? 有 無 不 同? 多 數 公 務 同 仁 可 能 停 留 在 人 云 亦 云, 似 曾 相 識 的 地 步, 未 必 完 全 了 解 爰 就 這 二 者 之 概 念 與 區 別 略 加 說 明, 以 饗 讀 者 所 謂 留 職 停 薪 有 簡 稱 為 留 停 者, 係 指 在 任 職 期 間, 因 具 有 法 定 原 因, 而 奉 准 保 留 原 職 缺, 但 停 止 工 作 及 支 薪 之 謂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規 定, 乃 指 公 務 人 員 因 育 嬰 侍 親 進 修 及 其 他 情 事, 經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離 開 原 職 務, 而 准 予 保 留 職 缺 及 停 止 支 薪,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屆 滿 或 留 職 停 薪 原 因 消 失 後, 回 復 原 職 務 及 復 薪 又 依 該 辦 法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觀 之, 留 職 停 薪 乃 以 常 任 文 官 為 適 用 對 象 ; 如 在 任 職 期 間 遇 有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等 八 款 情 事, 機 關 即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如 有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五 款 情 事, 公 務 人 員 即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除 特 殊 事 由 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以 二 年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或 期 滿 前 原 因 消 失 者,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依 規 定 復 職 ( 早 年 稱 回 職 復 薪, 但 非 法 定 名 詞 ), 如 逾 期 未 復 職 者,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其 本 人 之 事 由 外, 視 同 辭 職 前 述 事 實 發 生 後, 並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動 態 登 記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所 遺 業 務, 由 現 職 人 員 代 理 或 兼 辦 ; 但 薦 任 以 下 非 主 管 職 務, 得 由 約 聘 僱 人 員 辦 理 ; 在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均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係 主 管 人 員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得 先 調 任 為 非 主 管 職 所 謂 停 職 乃 指 在 任 職 期 間, 因 具 有 法 定 事 由, 而 被 暫 時 停 止 職 務 的 執 行, 但 仍 保 留 其 身 分 之 謂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停 職 的 法 律 依 據 主 要 是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其 他 如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等 亦 有 規 範, 惟 均 未 界 定 其 意 義 因 採 停 職 法 定 主 義 之 故, 公 務 人 員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予 以 停 職 停 職 分 當 然 停 職 與 先 行 停 職 兩 種, 如 有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通 緝 或 8

羈 押 等 三 種 情 形, 其 職 務 當 然 停 止 ; 如 公 懲 會 對 於 受 移 處 之 懲 戒 案 件, 認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或 主 管 長 官 對 於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或 逕 送 公 懲 會 審 議 而 認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均 得 先 行 停 止 其 職 務 ; 如 考 績 應 予 免 職 人 員, 在 未 確 定 前 則 應 先 行 停 職 受 停 職 處 分 之 公 務 人 員 在 停 職 期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其 中 最 重 要 者 係 得 發 給 半 數 之 本 俸 ( 年 功 俸 ) 停 職 雖 屬 暫 時 性 處 分, 但 期 間 並 無 規 定, 全 視 最 後 的 結 果 而 定, 如 最 後 被 公 懲 會 決 議 撤 職 或 依 救 濟 程 序 而 確 定 免 職 者, 即 確 定 去 職 ; 若 停 職 事 由 消 滅 或 依 法 提 起 救 濟 而 被 撤 銷 者, 得 於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復 職, 機 關 應 許 其 復 職 ; 如 經 查 催 後 逾 三 十 日 仍 未 申 請 復 職 者,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其 本 人 之 事 由 外, 視 為 辭 職 如 上 所 述, 二 者 均 屬 人 事 性 質 之 處 分, 惟 均 非 最 後 的 結 果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與 停 職 人 員 均 仍 保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但 已 暫 時 停 止 工 作 ; 其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惟 已 與 現 職 人 員 有 別 ; 此 乃 二 者 所 同 惟 進 一 步 探 討, 明 顯 可 知 二 者 的 區 別 更 多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制 度 目 的 不 同 : 停 職 乃 機 關 對 於 違 法 或 違 失 情 節 重 大, 有 令 其 離 開 職 務 必 要 之 公 務 人 員, 所 給 予 之 人 事 處 分, 主 要 目 的 在 避 免 涉 案 公 務 人 員 繼 續 利 用 職 權 妨 害 調 查 程 序 之 進 行, 或 為 避 免 影 響 政 府 機 關 之 形 象, 故 本 質 上 雖 非 懲 罰 性 處 分, 卻 也 是 具 有 懲 罰 效 果 之 不 利 處 分 留 職 停 薪 乃 因 具 有 法 定 事 由, 而 由 個 人 提 出 申 請, 經 機 關 核 准 之 人 事 處 分, 主 要 目 的 是 給 予 當 事 人 方 便, 係 屬 照 顧 公 務 人 員 之 措 施 ( 二 ) 法 源 根 據 不 同 : 停 職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據 是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與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雖 採 分 散 規 定, 但 均 為 法 律 位 階, 此 乃 個 別 立 法 主 義 與 停 職 法 定 主 義 的 必 然 結 果 留 職 停 薪 乃 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為 法 源, 授 權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訂 定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以 為 辦 理 依 據, 故 留 職 停 薪 屬 法 規 命 令 之 層 次 ( 三 ) 事 由 種 類 不 同 : 如 上 所 述, 停 職 事 由 分 當 然 停 職 與 先 行 停 職 二 種, 除 符 合 法 定 事 由 者 外, 均 屬 涉 案 情 節 重 大 之 情 事, 或 免 職 未 確 定 前 之 狀 態, 始 能 予 以 停 職, 屬 不 名 譽 的 事 由 留 職 停 薪 事 由 分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與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二 種, 乃 公 務 人 員 因 具 9

有 一 定 事 由 而 有 不 便 執 行 職 務 的 情 形, 由 當 事 人 提 出 申 請 ; 其 事 由 雖 多, 或 為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或 為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或 為 個 人 進 修 育 嬰 侍 親 等 考 量, 大 致 上 並 不 涉 名 譽 與 否, 兩 者 之 事 由 明 顯 不 同 ( 四 ) 適 用 對 象 不 同 : 停 職 之 適 用 對 象, 如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辦 理 者, 大 致 以 受 有 俸 給 之 文 武 職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為 範 圍 ; 如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辦 理 者, 係 以 常 任 公 務 人 員, 即 狹 義 的 公 務 人 員 為 範 圍, 後 者 並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留 職 停 薪 之 適 用 對 象, 乃 常 任 公 務 人 員, 一 樣 可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救 濟 就 適 用 對 象 言 之, 顯 然 廣 狹 有 別 ( 五 ) 發 動 主 體 不 同 : 不 論 停 職 或 留 職 停 薪 處 分, 最 後 均 係 由 機 關 做 成 ; 有 的 屬 羈 束 處 分, 有 的 屬 裁 量 處 分 但 停 職 乃 由 權 責 機 關 依 法 本 於 職 權 而 為, 當 事 人 僅 能 陳 述 意 見 而 已, 沒 有 置 喙 餘 地 ; 留 職 停 薪 則 由 當 事 人 發 動, 服 務 機 關 係 被 動 的 應 或 得 准 予 留 職 停 薪 前 者 由 權 責 機 關 主 動 為 之, 後 者 由 服 務 機 關 依 申 請 被 動 為 之, 發 動 主 體 明 顯 有 異 ( 六 ) 處 理 權 責 不 同 : 一 般 言 之, 停 職 係 由 服 務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初 步 考 量, 認 有 停 職 必 要 時, 即 報 請 權 責 機 關, 通 常 為 中 央 二 級 以 上 機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或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機 關, 依 法 核 布 停 職 ; 如 公 懲 會 通 知 者, 亦 由 權 責 機 關 為 之 至 於 留 職 停 薪, 則 由 服 務 機 關, 即 本 機 關 依 法 做 成 ; 兩 者 之 處 理 權 責 自 有 不 一 ( 七 ) 俸 給 待 遇 不 同 : 停 職 與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停 職 人 員 之 間 並 無 不 同, 且 於 停 職 期 間 得 支 領 半 數 之 本 俸 ( 年 功 俸 ), 嗣 後 准 予 復 職 人 員, 尚 可 申 請 補 發 尚 未 發 給 之 半 數 本 俸 ( 年 功 俸 )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均 停 支 薪 俸, 惟 其 考 績 休 假 公 保 福 利 等 權 利 事 項, 則 因 留 職 停 薪 事 由 之 不 同 而 略 有 差 異 ( 八 ) 職 缺 保 留 不 同 : 停 職 與 留 職 停 薪 均 係 保 留 身 分, 離 開 工 作 但 停 職 人 員 之 期 間 既 不 確 定, 未 來 結 果 亦 不 確 定, 能 否 復 職 完 全 10

不 可 預 知, 自 不 必 保 留 其 原 職 務, 只 要 與 原 職 務 職 等 相 當, 或 與 其 原? 職 等 俸 級 相 當 之 其 他 職 務 亦 可, 如 無 法 在 原 機 關 回 復 職 務 時, 尚 可 依 調 任 規 定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之 期 間 是 確 定 的, 大 致 不 超 過 三 年, 且 都 可 以 回 來 復 職, 故 以 保 留 原 職 缺 為 主, 其 所 遺 業 務, 則 由 其 他 現 職 人 員 代 理 或 兼 辦, 或 由 約 聘 僱 人 員 辦 理 就 是 否 保 留 原 職 缺 而 言, 兩 者 實 有 不 同 ( 九 ) 發 展 結 果 不 同 : 停 職 不 是 懲 罰 性 處 分, 亦 非 最 後 確 定 處 分, 其 未 來 發 展 結 果 依 法 有 三 種 可 能, 一 是 撤 職 或 免 職, 二 是 復 職 ( 含 休 職 後 許 其 復 職 ), 三 是 視 為 辭 職 ; 就 實 務 言, 大 多 數 是 撤 職 或 免 職, 但 許 其 復 職 之 情 形 亦 不 少 留 職 停 薪 則 是 確 定 處 分, 日 後 許 其 復 職 ; 就 實 務 觀 之, 絕 大 多 數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在 期 間 屆 滿 或 原 因 消 失 後 依 法 申 請 復 職, 只 有 極 少 數 個 案 因 逾 期 未 復 職 而 視 同 辭 職 要 之, 就 形 式 觀 察, 留 職 停 薪 與 停 職 二 者 差 異 不 大, 都 是 暫 時 停 止 職 務, 但 仍 保 留 身 分 ; 然 而 就 實 質 探 討, 二 者 區 別 甚 大, 如 上 所 述 九 點, 吾 人 當 不 難 了 解 只 有 在 掌 握 上 述 區 別 後, 才 能 確 實 了 解 這 二 者 的 本 質 與 相 關 概 念 矣! 11

反 詐 騙 宣 導 有 救 了! 手 機 系 統 升 級 終 結 小 額 付 款 電 信 詐 騙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電 信 詐 騙 簡 訊 惡 意 程 式 再 變 種, 近 來 更 大 膽 假 冒 法 院 檢 警, 以 涉 嫌 刑 案 民 事 賠 償 訴 訟 罰 單 逾 期 未 繳 等 聳 動 的 名 義 發 送 手 機 簡 訊 給 民 眾, 威 嚇 吸 引 當 事 人 點 擊 夾 帶 網 址, 訊 息 裡 竟 然 還 強 調 要 選 擇 下 載 才 能 得 知 詳 情, 讓 民 眾 不 知 不 覺 下 載 了 惡 意 程 式 刑 事 警 察 局 表 示, 手 機 系 統 經 常 更 新, 能 夠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有 效 破 解 小 額 付 款 詐 騙 新 北 市 一 名 陳 姓 計 程 車 司 機 ( 男,50 年 次 ) 今 年 五 月 底 接 到 手 機 簡 訊 您 的 民 事 賠 償 訴 訟 通 知 單 台 北 地 院 http://goo.gl/squudw, 看 了 大 吃 一 驚, 還 以 為 自 己 什 麼 時 候 被 乘 客 誣 告 還 要 賠 錢, 連 忙 點 開 後 面 所 附 的 連 結 網 址, 卻 進 入 一 個 空 白 網 頁, 讓 他 一 頭 霧 水 直 到 6 月 中 收 到 電 話 費 帳 單, 發 現 無 故 多 了 一 筆 小 額 付 款 購 買 遊 戲 點 數 1000 元 的 交 易, 才 明 白 自 己 被 騙 了, 想 到 1000 元 還 要 辛 苦 開 好 幾 趟 車 才 賺 得 回 來, 氣 得 大 罵 詐 騙 集 團 真 夭 壽 刑 事 警 察 局 表 示, 電 信 詐 騙 的 話 術 層 出 不 窮, 近 期 出 現 假 冒 公 署, 以 手 機 簡 訊 LINE 微 信 (WeChat) 傳 送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您 涉 嫌 的 案 件 結 果 處 理 通 知 單 http://goo.gl/squudw 您 的 汽 機 車 有 交 通 罰 單 未 繳, 查 一 查 自 己 有 無 莫 名 其 妙 被 照 相 或 罰 款 的 紀 錄, 查 詢 下 載 http://goo.gl/eqhxtd 等 附 有 惡 意 連 結 的 訊 息, 由 於 檢 警 等 公 署 具 有 一 定 的 權 威 性, 涉 案 或 罰 單 又 和 民 眾 息 息 相 關, 聽 起 來 十 分 嚴 重, 令 人 在 第 一 時 間 太 過 吃 驚 而 未 及 分 辨 是 否 是 詐 騙 就 點 開 連 結 查 看 更 可 怕 的 是, 過 去 許 多 民 眾 點 開 連 結 時, 手 機 系 統 會 自 動 跳 出 是 否 確 定 要 下 載 此 程 式? 的 提 醒 訊 息, 讓 民 眾 心 生 警 惕 而 及 時 打 住, 新 一 波 的 詐 騙 簡 訊 12

竟 然 直 接 在 簡 訊 裡 寫 出 下 載, 讓 民 眾 誤 以 為 真 的 要 下 載 才 能 查 看 照 相 紀 錄, 一 時 不 查 下 載 了 惡 意 程 式, 接 踵 而 來 的 是 莫 名 其 妙 完 成 小 額 付 款 交 易, 或 手 機 遭 到 控 制 而 濫 發 簡 訊 導 致 帳 單 暴 增, 甚 至 被 誤 認 為 是 歹 徒, 引 發 糾 紛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醒 民 眾, 無 論 是 法 院 檢 警 或 其 他 公 家 單 位, 都 不 會 用 手 機 簡 訊 LINE 微 信 來 通 知 事 情, 司 法 文 書 更 有 正 式 的 送 達 程 序, 如 掛 號 郵 寄 或 法 院 派 員 親 送, 因 此 不 要 點 選 任 何 手 機 訊 息 傳 來 的 連 結 才 是 自 保 的 不 二 法 門, 如 有 點 擊, 可 能 已 下 載 惡 意 程 式, 請 趕 緊 還 原 手 機 原 廠 設 定 以 移 除 惡 意 程 式 另 外 手 機 作 業 系 統 防 護 強 度 不 一,Android 的 用 戶 請 更 新 到 4.2 版 以 上, 其 餘 手 機 如 IOS 等 也 應 即 時 更 新, 現 階 段 即 可 有 效 增 強 防 護, 阻 擋 詐 騙 集 團 竊 取 手 機 控 制 權 進 行 小 額 付 款 交 易 ; 如 更 新 速 度 過 慢 可 使 用 wifi 下 載 更 新 檔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查 詢 13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客 戶 資 料 安 全 管 理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7 月 號 ( 作 者 魯 明 德,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知 名 拍 賣 網 站 ebay 驚 爆 資 料 庫 遭 到 非 法 入 侵, 且 可 能 成 為 美 國 史 上 最 大 的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據 說 是 由 駭 客 入 侵, 先 竊 取 多 名 ebay 員 工 的 登 入 憑 證 以 進 入 ebay 的 企 業 網 路, 再 盜 取 ebay 資 料 庫 中 儲 存 的 客 戶 名 稱 密 碼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住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生 日 等 科 技 新 貴 小 潘 看 到 這 則 新 聞, 馬 上 聯 想 到 他 的 公 司 正 在 規 劃 從 事 B2C 的 電 子 商 務, 應 該 要 事 先 預 防 駭 客 入 侵 造 成 資 料 外 洩 的 事 件 發 生, 於 是 趁 著 端 午 節 的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跟 司 馬 特 老 師 討 論 如 何 維 護 客 戶 資 料 安 全 的 問 題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完 小 潘 的 問 題, 喝 口 咖 啡, 先 從 ebay 的 案 例 談 起 ebay 的 資 料 庫 被 盜 模 式, 是 由 駭 客 先 入 侵 系 統, 竊 取 員 工 的 登 入 憑 證 後, 再 以 合 法 的 途 徑 進 入 資 訊 系 統, 進 而 盜 取 資 料 庫 中 的 客 戶 資 料 分 析 該 公 司 的 系 統 規 劃, 顯 然 沒 有 採 取 3-tier 的 方 式 建 置, 駭 客 才 能 一 下 子 就 進 入 系 統, 盜 取 員 工 登 入 憑 證, 因 此, 未 來 在 建 置 系 統 的 規 劃, 除 了 要 有 防 火 牆 防 毒 軟 體 等 軟 體 防 護 外, 應 該 在 硬 體 上 考 量 採 取 3-tier 的 模 式, 讓 外 部 使 用 者 不 能 直 接 進 到 資 料 庫 層 其 次, 使 用 者 登 入 系 統 的 帳 號 密 碼, 應 該 規 劃 以 加 密 後 的 亂 碼 方 式 儲 存 在 資 料 庫 中 ; 顯 然,eBay 在 這 方 面 可 能 也 沒 有 落 實, 否 則 駭 客 不 會 這 麼 容 易 在 取 得 員 工 的 登 入 憑 證 後, 立 即 就 能 進 入 系 統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分 析 後, 馬 上 舉 一 反 三 地 想 到 : 電 子 商 務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金 流, 客 戶 的 信 用 卡 帳 號 應 該 如 何 保 管 才 不 會 被 盜?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接 著 表 示 : 電 子 商 務 的 業 者, 最 佳 狀 況 是 不 要 儲 存 客 戶 的 信 用 卡 資 料 小 潘 聽 完 後 一 頭 霧 水, 不 儲 存 客 戶 的 信 用 資 料, 怎 麼 確 定 信 用 狀 況? 將 來 怎 麼 收 錢?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仍 然 笑 著 回 應 這 個 問 題 現 在 雲 端 技 術 這 麼 發 達, 為 什 麼 要 把 所 有 資 料 都 放 在 自 己 家 裏 呢? 信 用 卡 資 料 應 該 從 消 費 者 端 就 要 加 密 傳 送,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的 系 統 也 不 需 要 解 密, 而 是 直 接 送 給 銀 行 確 14

認, 以 減 少 洩 密 風 險 ; 系 統 只 要 記 下 銀 行 確 認 後 的 授 權 碼 即 可, 將 來 請 款 時 再 透 過 授 權 碼 到 雲 端 去 核 對 信 用 卡 號, 就 可 以 減 少 信 用 卡 帳 號 在 業 者 端 洩 密 的 風 險 客 戶 資 料 的 洩 漏, 還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問 題, 電 子 商 務 的 業 者 要 非 常 小 心 處 理, 除 了 在 系 統 設 計 之 初, 就 要 把 相 關 內 外 部 的 防 護 作 為 列 入 規 劃 外, 還 要 在 作 業 面 運 用 管 理 規 章 加 以 規 範, 以 防 杜 人 為 疏 失 造 成 洩 密 的 危 安 事 件 發 生 資 訊 安 全 不 是 只 把 網 路 及 系 統 做 好 就 可 以, 環 境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危 安 因 子, 不 可 疏 忽 機 房 管 理 也 是 影 響 資 訊 安 全 的 重 要 因 素, 機 房 應 有 門 禁 管 制 作 為, 禁 止 非 管 理 人 員 任 意 出 入 ; 若 他 人 有 必 要 進 入 機 房, 應 有 登 記 制 度, 記 錄 進 出 時 間, 並 禁 止 攜 帶 資 訊 媒 體 ( 如 行 動 碟 照 相 手 機 等 ) 進 入, 同 時 對 於 攜 出 物 品 也 要 詳 加 檢 查, 以 杜 絕 洩 密 管 道 合 法 的 使 用 者 往 往 是 不 易 控 管 的 洩 密 管 道, 因 為 他 可 以 合 法 地 接 觸 各 種 資 料, 因 此, 透 過 系 統 的 管 制 也 不 易 防 範, 系 統 的 管 理 者 就 要 藉 由 異 常 處 理 來 加 以 防 範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又 有 了 疑 問, 什 麼 是 異 常 處 理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了 咖 啡, 繼 續 說 道, 在 管 理 上, 因 為 資 源 有 限, 所 以 管 理 者 不 可 能 鉅 細 靡 遺, 什 麼 事 都 管 得 到 ; 這 個 時 候, 就 要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的 優 勢, 來 做 例 外 管 理, 利 用 電 腦 的 特 性, 把 異 常 狀 況 抓 出 來 我 們 的 系 統 每 天 都 會 記 錄 log 檔, 這 個 log 檔 就 是 可 以 用 來 做 異 常 管 理 的 工 具, 通 常 危 安 事 件 不 會 沒 有 任 何 徵 兆,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程 式 分 析 log 檔 找 出 異 常 以 本 次 ebay 的 客 戶 資 料 洩 漏 為 例, 據 報 導 外 洩 資 料 有 1.4 億 筆, 這 是 很 大 量 的 資 料, 當 入 侵 者 或 內 部 合 法 使 用 者 在 做 這 件 事 的 時 候,log 檔 應 會 顯 示 大 量 的 下 載 紀 錄, 系 統 管 理 者 就 應 該 要 注 意 這 種 異 常 行 為, 強 行 介 入 系 統 加 以 排 除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才 發 現, 原 來 資 訊 安 全 不 是 只 有 防 止 系 統 的 非 法 入 侵, 在 管 理 面 上 也 要 交 互 運 用, 才 能 確 保 系 統 的 安 全 師 生 的 下 午 茶 就 在 華 燈 初 上 之 際 進 入 尾 聲, 小 潘 帶 著 滿 滿 的 收 穫 又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15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小 心 APP APP 操 作 安 全, 確 保 荷 包 免 被 A!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3 年 7 月 14 日 新 聞 稿 隨 著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的 普 及 化, 依 據 資 策 會 研 究 報 告 約 有 2/3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持 有 者 有 下 載 應 用 程 式 ( 簡 稱 App) 的 經 驗, 其 中 有 程 式 內 購 買 ( 軟 體 內 消 費 ) ( 簡 稱 IAP) 消 費 經 驗 的 民 眾 裡, 約 1/4 消 費 者 每 月 消 費 金 額 平 均 超 過 500 元 在 業 者 以 免 費 宣 稱 但 其 實 內 含 許 多 看 不 見 的 花 費 誘 惑 扣 款 流 程 的 方 便 貼 心 設 計, 不 免 也 曝 露 出 消 費 者 可 能 陷 入 之 非 必 要 消 費 非 預 期 帳 單 等 消 費 風 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簡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已 協 調 主 管 機 關 督 促 APP 平 台 業 者 確 認 其 平 台 上 架 APP 之 消 費 資 訊 充 分 揭 露 及 付 款 安 全 機 制, 保 護 消 費 者 於 APP 應 用 行 為 之 安 全 及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表 示, 目 前 市 場 上 架 APP 可 分 為 付 費 下 載 及 免 費 下 載 兩 部 分, 雖 然 多 數 消 費 者 以 下 載 免 費 APP 為 主, 但 在 業 者 標 榜 免 費 的 APP 之 下, 其 內 部 所 隱 藏 的 真 正 花 費, 常 巧 妙 運 用 分 階 段 顯 示 現 在 購 買 或 立 即 升 級 等 設 計 手 法, 誘 惑 鼓 勵 消 費 者 進 行 可 能 非 必 要 或 過 度 之 消 費 ; 甚 至 對 於 費 用 支 付 作 業 採 取 預 設 自 動 扣 款 未 逐 次 要 求 密 碼 等 低 度 控 管 方 式, 讓 消 費 者 在 不 經 意 間 陷 入 高 度 風 險 的 消 費 環 境 該 處 日 前 特 邀 集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及 11 家 APP 發 行 平 台 業 者 ( 含 行 動 電 信 業 者 手 機 作 業 系 統 平 台 及 品 牌 手 機 業 者 ) 召 開 協 商 會 議, 檢 視 業 者 所 經 營 APP 平 台 之 消 費 資 訊 揭 露 及 付 款 安 全 機 制,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形 ( 如 附 件 ): 一 APP 消 費 之 資 訊 揭 露 方 式 : ( 一 ) 付 費 下 載 APP 採 明 碼 標 價 :11 家 業 者 均 採 行 明 碼 標 價, 且 須 經 用 戶 點 選 2 次 確 認 下 載 意 願, 才 會 進 行 後 續 扣 款 及 安 裝 程 序 16

( 二 )APP 若 有 提 供 IAP 項 目 :11 家 業 者 雖 均 標 示 提 供 IAP 項 目, 惟 各 家 業 者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不 同 - 1 清 楚 標 示 提 供 具 體 之 IAP 項 目 及 價 格 之 業 者 有 3 家 2 僅 標 示 提 供 IAP 資 訊, 惟 並 無 進 一 步 揭 露 相 關 項 目 及 價 格 之 業 者 有 6 家 二 APP 消 費 之 付 款 安 全 機 制 : 係 於 扣 款 流 程 中 設 計 可 啟 用 密 碼 保 護 ( 一 ) 每 次 消 費 扣 款 前 均 要 求 輸 入 密 碼 之 業 者 有 4 家 ( 二 ) 每 次 購 物 輸 入 密 碼 後, 系 統 預 設 有 一 段 購 物 方 便 期 之 業 者 有 2 家 ( 三 ) 採 用 手 機 SIM 卡 認 證 即 可 自 動 登 入 及 消 費, 免 再 輸 入 密 碼 者 有 3 家 : 因 SIM 卡 認 證 雖 能 有 效 防 止 盜 用 門 號 使 用 者 身 分 及 冒 名 消 費, 但 為 避 免 用 戶 使 用 不 慎, 如 交 予 未 成 年 子 女 使 用 而 產 生 不 當 消 費 風 險, 有 增 設 要 求 輸 入 密 碼 功 能 之 必 要, 對 此 本 處 已 促 請 業 者 積 極 研 議 改 善 隨 著 4G 行 動 科 技 時 代 來 臨,APP 產 業 提 供 之 服 務 內 容 必 定 更 加 豐 富 多 變,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也 要 再 次 提 醒 消 費 者 : 一 下 載 APP 前 應 先 瞭 解 其 服 務 內 容 是 否 包 含 付 費 項 目, 及 購 買 價 格 等 資 訊, 先 行 查 閱 APP 平 台 業 者 之 購 物 及 付 款 等 規 定, 並 採 取 相 對 安 全 之 管 理 措 施 二 建 議 可 能 將 行 動 裝 置 提 供 給 未 成 年 兒 童 或 少 年 使 用 之 家 長, 審 酌 考 量 下 載 內 含 IAP 項 目 之 APP 的 必 要 性 ; 購 物 時 所 輸 入 之 信 用 卡 資 料 及 帳 戶 密 碼 更 應 避 免 自 動 儲 存 於 該 裝 置 設 備 上, 以 防 造 成 兒 女 之 不 當 使 用 長 久 以 來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均 要 求 存 戶 於 郵 政 儲 金 簿 內 頁, 留 存 印 鑑 印 文, 作 為 存 戶 憑 以 辦 理 提 款 或 換 摺 等 業 務 惟 時 至 今 日, 仿 冒 技 術 精 細, 仍 要 求 2,600 餘 萬 存 戶 將 印 鑑 印 文 留 存 於 儲 金 簿 之 作 法, 是 否 安 全 妥 適? 為 減 少 儲 金 簿 遺 失 被 竊 而 有 被 偽 仿 印 鑑 致 盜 領 存 款 之 風 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以 下 簡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特 於 日 前 邀 集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相 關 機 關 地 方 政 府 及 公 會 召 開 會 議 並 達 成 共 識,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7

一 儘 速 完 成 印 鑑 比 對 系 統 上 線 請 儘 速 完 成 存 款 戶 之 印 鑑 樣 本 建 檔 工 作, 待 建 檔 完 成, 印 鑑 比 對 系 統 即 可 上 線, 屆 時 郵 政 儲 金 簿 內 頁, 將 不 須 留 存 印 鑑 印 文, 不 僅 可 減 少 被 偽 仿 印 章 致 盜 領 存 款 之 風 險, 而 且 方 便 存 戶 之 提 領 二 印 鑑 比 對 系 統 上 線 前 之 先 行 措 施 請 於 完 成 印 鑑 比 對 系 統 上 線 前, 為 逐 步 達 成 減 少 印 鑑 被 偽 冒 風 險 之 目 標, 各 郵 局 應 向 辦 理 新 開 帳 戶 或 換 發 儲 金 簿 之 非 通 儲 存 戶 加 強 宣 導, 於 上 線 前 即 得 自 行 選 擇 其 印 鑑 印 文 是 否 留 存 於 存 簿 儲 金 簿 內 頁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並 提 醒 存 戶 至 郵 局 臨 櫃 辦 理 提 款, 除 應 於 提 款 單 上 蓋 用 原 預 留 印 鑑 及 輸 入 密 碼 外, 千 萬 勿 將 密 碼 記 載 於 儲 金 簿 上, 以 免 增 加 儲 金 簿 遺 失 被 冒 領 之 風 險! 18

衛 生 健 康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治 療 讓 膝 關 節 再 活 一 次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7 月 號 ( 作 者 陳 彥 名, 作 者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骨 科 部 醫 師 ) 以 往 治 療 退 化 性 膝 關 節 炎 除 了 消 炎 止 痛 藥 物 理 復 健 治 療 外, 就 是 注 射 玻 尿 酸 口 服 維 骨 力, 但 是 治 療 方 法 都 是 減 緩 疼 痛 症 狀, 無 法 阻 止 關 節 炎 病 程 的 進 展, 最 終 還 是 得 接 受 人 工 膝 關 節 置 換 手 術 治 療 隨 著 醫 學 日 新 月 異, 醫 界 也 開 始 研 究 用 抽 血 打 針 的 方 式 治 療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注 射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可 治 療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是 從 患 者 的 自 體 血 液 抽 取 之 後 經 高 速 離 心 濃 縮 製 備, 富 含 多 種 生 長 因 子 細 胞 學 實 驗 及 動 物 實 驗 研 究 指 出,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可 以 促 進 血 管 增 生 及 組 織 的 再 生 與 修 復, 對 於 骨 骼 肌 肉 細 胞 的 修 復, 以 及 促 進 微 血 管 循 環 與 軟 骨 膠 原 組 織 的 再 生 均 有 幫 助 由 於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是 由 患 者 的 體 內 抽 取, 因 此 臨 床 使 用 相 對 安 全, 沒 有 排 斥 問 題 與 副 作 用 目 前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應 用 在 臨 床 人 體 研 究 以 慢 性 肌 腱 炎 急 性 肌 肉 拉 傷 韌 帶 斷 裂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網 球 肘 足 跟 腱 病 變 等 為 主 國 外 知 名 運 動 員 小 飛 俠 布 萊 恩 及 老 虎 伍 茲 都 曾 因 運 動 傷 害 造 成 膝 關 節 發 炎 而 接 受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治 療, 國 內 各 大 醫 學 中 心 也 已 廣 泛 應 用 在 各 種 運 動 傷 害 的 治 療 上 近 來 國 外 研 究 也 紛 紛 顯 示,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用 於 膝 蓋 注 射, 對 治 療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效 果 卓 著 美 國 骨 科 運 動 醫 學 會 期 刊 指 出, 對 初 期 膝 關 節 炎 及 軟 骨 退 化 的 患 者,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膝 關 節 注 射 可 減 輕 關 節 疼 痛, 改 進 膝 蓋 功 能 ; 注 射 後, 療 效 最 多 可 維 持 一 年, 效 果 更 勝 於 注 射 玻 尿 酸 最 近 研 究 指 出, 使 用 核 磁 共 振 影 像 觀 察 膝 關 節 軟 骨 變 化, 使 用 高 濃 度 血 小 板 血 漿 治 療 退 化 性 膝 關 節 炎, 有 七 成 患 者 在 治 療 後 一 年, 軟 骨 沒 有 繼 續 退 化 19

抒 情 小 品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從 前 有 一 個 國 家, 地 不 大, 人 不 多, 但 是 人 民 過 著 悠 閒 快 樂 的 生 活, 因 為 他 們 有 一 位 不 喜 歡 做 事 的 國 王 和 一 位 不 喜 歡 做 官 的 宰 相 國 王 沒 有 什 麼 不 良 嗜 好, 除 了 打 獵 以 外, 最 喜 歡 與 宰 相 微 服 私 訪 民 隱 宰 相 除 了 處 理 國 務 以 外, 就 是 陪 著 國 王 下 鄉 巡 視, 如 果 是 他 一 個 人 的 話, 他 最 喜 歡 研 究 宇 宙 人 生 的 真 理, 他 最 常 掛 在 嘴 邊 的 一 句 話 就 是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有 一 次, 國 王 興 高 采 烈 又 到 大 草 原 打 獵, 隨 從 們 帶 著 數 十 條 獵 犬, 聲 勢 浩 蕩 國 王 的 身 體 保 養 得 非 常 好, 筋 骨 結 實, 而 且 肌 膚 泛 光, 看 起 來 就 有 一 國 之 君 的 氣 派 隨 從 看 見 國 王 騎 在 馬 上, 威 風 凜 凜 地 追 逐 一 頭 花 豹, 都 不 禁 讚 歎 國 王 勇 武 過 人! 花 豹 奮 力 逃 命, 國 王 緊 追 不 捨, 一 直 追 到 花 豹 的 速 度 減 慢 時, 國 王 才 從 容 不 迫 彎 弓 搭 箭, 瞄 準 花 豹, 嗖 的 一 聲, 利 箭 像 閃 電 似 的, 一 眨 眼 就 飛 過 草 原, 不 偏 不 倚 鑽 入 花 豹 的 頸 子, 花 豹 慘 嘶 一 聲, 仆 倒 在 地 國 王 很 開 心, 他 眼 看 花 豹 躺 在 地 上 許 久 都 毫 無 動 靜, 一 時 失 去 戒 心, 居 然 在 隨 從 尚 未 趕 上 時, 就 下 馬 檢 視 花 豹 誰 想 到, 花 豹 就 是 在 等 待 這 一 瞬 間, 使 出 最 後 的 力 氣 突 然 跳 起 來 向 國 王 撲 過 來 國 王 一 愣, 看 見 花 豹 張 開 血 盆 大 口 咬 來, 他 下 意 識 地 閃 了 一 下, 心 想 : 完 了! 還 好, 隨 從 及 時 趕 上, 立 刻 發 箭 射 入 花 豹 的 咽 喉, 國 王 覺 得 小 指 一 涼, 花 豹 就 們 不 吭 聲 跌 在 地 上, 這 次 真 的 死 了 隨 從 忐 忑 不 安 走 上 來 詢 問 國 王 是 否 無 恙, 國 王 看 看 手, 小 指 頭 被 花 豹 咬 掉 小 半 截, 血 流 不 止, 隨 行 的 御 醫 立 刻 上 前 包 紮 雖 然 傷 勢 不 算 嚴 重, 但 國 王 的 興 致 破 壞 光 了, 本 來 國 王 還 想 找 人 來 責 罵 一 番, 可 是 想 想 這 次 只 怪 自 己 冒 失, 還 能 怪 誰? 所 以 悶 不 吭 聲, 大 夥 兒 就 黯 然 回 宮 去 了 回 宮 以 後, 國 王 越 想 越 不 痛 快, 就 找 了 宰 相 來 飲 酒 解 愁 宰 相 知 道 了 這 事 後, 一 邊 舉 酒 敬 國 王, 一 邊 微 笑 說 : 大 王 啊! 少 了 一 小 塊 肉 總 比 少 了 一 條 命 來 得 好 吧! 想 開 一 點,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20

國 王 一 聽, 悶 了 半 天 的 不 快 終 於 找 到 宣 洩 的 機 會 他 凝 視 宰 相 說 : 嘿! 你 真 是 大 膽! 你 真 的 認 為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嗎? 宰 相 發 覺 國 王 十 分 憤 怒, 卻 也 毫 不 在 意 說 : 大 王, 真 的, 如 果 我 們 能 放 大 眼 界, 確 確 實 實,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國 王 說 : 如 果 寡 人 把 你 關 進 監 獄, 這 也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宰 相 微 笑 說 :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也 深 信 這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國 王 說 : 如 果 寡 人 吩 咐 侍 衛 把 你 拖 出 去 砍 了, 這 也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宰 相 依 然 微 笑, 彷 彿 國 王 在 說 一 件 與 他 毫 不 相 干 的 事 :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也 深 信 這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國 王 勃 然 大 怒, 大 手 用 力 一 拍, 兩 名 侍 衛 立 刻 近 前, 他 們 聽 見 國 王 說 : 你 們 馬 上 把 宰 相 抓 出 去 斬 了! 侍 衛 愣 住, 一 時 不 知 如 何 反 應 國 王 說 : 還 不 快 點, 等 什 麼? 侍 衛 如 夢 初 醒, 上 前 架 起 宰 相, 就 往 門 外 走 去 國 王 忽 然 有 點 後 悔, 他 大 叫 一 聲 說 : 慢 著, 先 抓 去 關 起 來! 宰 相 回 頭 對 他 一 笑, 說 : 這 也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國 王 大 手 一 揮, 兩 名 侍 衛 就 架 著 宰 相 走 出 去 了 過 了 一 個 月, 國 王 養 好 傷, 打 算 像 以 前 一 樣 找 宰 相 一 塊 兒 微 服 私 巡, 可 是 想 到 是 自 己 親 口 把 他 關 入 監 獄 裏, 一 時 也 放 不 下 身 段 釋 放 宰 相, 嘆 了 口 氣, 就 自 己 獨 自 出 遊 了 走 著 走 著, 來 到 一 處 偏 遠 的 山 林, 忽 然 從 山 上 衝 下 一 隊 臉 上 塗 著 紅 黃 油 彩 的 蠻 人, 三 兩 下 就 把 他 五 花 大 綁, 帶 回 高 山 上 國 王 這 時 聯 想 到 今 天 正 是 滿 月, 這 一 帶 有 一 支 原 始 部 落 明 逢 月 圓 之 日 就 會 下 山 尋 找 祭 祀 滿 月 女 神 的 犧 牲 他 唉 歎 一 聲, 這 下 子 真 的 是 沒 救 了 心 裏 很 想 跟 蠻 人 說 : 我 乃 這 裏 的 國 王, 放 了 我, 我 就 賞 賜 你 們 金 山 銀 海! 可 是 嘴 巴 被 破 布 塞 住, 連 話 都 說 不 出 口 當 他 看 見 自 己 被 帶 到 一 口 比 人 還 高 的 大 鍋 爐, 柴 火 正 熊 熊 燃 燒, 更 是 臉 色 慘 白 大 祭 司 現 身, 當 眾 脫 光 國 王 的 衣 服, 露 出 他 細 皮 嫩 肉 的 龍 體, 大 祭 司 嘖 嘖 稱 奇, 想 不 到 現 在 還 能 找 到 這 麼 完 美 無 暇 的 犧 牲! 21

原 來, 今 天 要 祭 祀 的 滿 月 女 神, 正 是 完 美 的 象 徵, 所 以, 祭 祀 的 牲 品 醜 一 點 黑 一 點 矮 一 點 都 沒 有 關 係, 就 是 不 能 殘 缺 就 在 這 時, 大 祭 司 終 於 發 現 國 王 的 左 手 小 指 頭 少 了 小 半 截, 他 忍 不 住 咬 牙 切 齒 咒 罵 了 半 天, 忍 痛 下 令 說 : 把 這 個 廢 物 趕 走, 另 外 再 找 一 個! 脫 困 的 國 王 大 喜 若 狂, 飛 奔 回 宮, 立 刻 叫 人 釋 放 宰 相, 在 御 花 園 設 宴, 為 自 己 保 住 一 命 也 為 宰 相 重 獲 自 由 而 慶 祝 國 王 一 邊 向 宰 相 敬 酒 說 : 愛 卿 啊! 你 說 的 真 是 一 點 也 不 錯, 果 然,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如 果 不 是 被 花 豹 咬 一 口, 今 天 連 命 都 沒 了 宰 相 回 敬 國 王, 微 笑 說 : 賀 喜 大 王 對 人 生 的 體 驗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了 過 了 一 會 兒, 國 王 忽 然 問 宰 相 說 : 寡 人 救 回 一 命, 固 然 是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可 是 你 無 緣 無 故 在 監 獄 裏 蹲 了 一 個 月, 這 又 怎 麼 說 呢? 宰 相 慢 條 斯 理 喝 下 一 口 酒, 才 說 : 大 王! 您 將 我 關 在 監 獄 裏, 確 實 也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啊! 他 饒 富 深 意 看 了 國 王 一 眼, 舉 杯 說 : 您 想 想 看, 如 果 我 不 是 在 監 獄 裏, 那 麼 不 是 陪 伴 您 微 服 私 巡 的 人, 不 是 我, 還 會 有 誰 呢? 等 到 蠻 人 發 現 國 王 不 適 合 拿 來 祭 祀 滿 月 女 神 時, 那 麼, 誰 會 被 丟 進 大 鍋 爐 中 烹 煮 呢? 不 是 我, 還 會 有 誰 呢? 所 以, 我 要 為 大 王 將 我 關 進 監 獄 而 向 您 敬 酒, 您 也 救 了 我 一 命 啊! 國 王 忍 不 住 哈 哈 大 笑, 朗 聲 說 : 乾 杯 吧! 果 然 沒 錯,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許 多 時 候 我 們 因 為 一 點 小 小 的 挫 折 便 心 灰 意 冷 ; 但 更 多 的 時 候 我 們 因 為 生 活 上 一 點 小 小 的 不 如 意 就 指 天 罵 地, 彷 彿 自 己 是 全 世 界 最 不 幸 可 憐 的 人 -- 相 信 我 : 生 命 中 每 個 挫 折 與 羞 辱 都 有 它 的 意 義, 振 作 起 來 勇 往 直 前, 你 會 驚 見 : 果 然 沒 錯, 一 切 都 是 最 好 的 安 排! 22

103 年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七 合 一 選 舉 反 賄 選 宣 導 全 民 反 賄 23

廉 能 是 政 府 的 核 心 價 值, 貪 腐 足 以 摧 毀 政 府 的 形 象, 公 務 員 應 堅 持 廉 潔, 拒 絕 貪 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0800-286 286-586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0800-286 286-586 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153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 02-2562 2562-1156 1156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 gechief-p@mail.moj.gov.tw 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0800 0800-025025 025025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07 07-7354964 7354964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