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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保 障 学 校 的 教 育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 包 括 各 种 操 作 训 练 室 ), 是 隶 属 学 校 或 依 托 学 校 管 理, 从 事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试 验 技 术 开 发 的 教 学 或 科 研 实 体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努 力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 根 据 需 要 与 可 能,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试 验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为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要 做 到 建 筑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队 伍 与 科 学 管 理 协 调 发 展,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第 二 章 任 务 第 五 条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实 验 室 要 完 善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教 材 等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 六 条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实 验 室 应 当 吸 收 科 学 和 教 学 的 新 成 果,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通 过 实 验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根 据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完 善 技 术 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以 保 障 高 效 率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科 学 实 验 任 务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或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开 展 学 术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第 九 条 完 成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维 修 计 量 及 标 定 工 作,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和 自 制 工 作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范,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3

第 三 章 建 设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稳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饱 满 的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等 项 任 务 ; ( 二 ) 有 符 合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要 求 的 房 舍 设 施 及 环 境 ; ( 三 ) 有 足 够 数 量 配 套 的 仪 器 设 备 ; ( 四 ) 有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 五 ) 有 科 学 的 工 作 规 范 和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调 整 与 撤 销, 必 须 经 学 校 正 式 批 准 依 托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部 门 开 放 实 验 室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调 整 与 撤 销, 要 经 过 学 校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要 纳 人 学 校 及 事 业 总 体 发 规 划, 要 考 虑 环 境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人 员 结 构 经 费 投 入 等 综 合 配 套 因 素, 按 照 立 项 论 证 实 施 监 督 竣 工 验 收 效 益 考 核 等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程 序, 由 学 校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归 口, 全 面 规 划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要 按 计 划 进 行 其 中, 房 舍 设 施 及 大 型 设 备 要 依 据 规 划 的 方 案 纳 人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和 运 行 维 修 费 要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计 划 ;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备 与 结 构 调 整 要 纳 人 学 校 人 事 计 划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要 采 取 多 渠 道 集 资 的 办 法 要 从 教 育 事 业 费 基 建 费 科 研 费 计 划 外 收 入 各 种 基 金 中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凡 利 用 实 验 室 进 行 有 偿 服 务 的, 都 要 将 收 人 的 一 部 分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第 十 六 条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积 极 申 请 筹 建 开 放 型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重 点 学 科 实 验 室 或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等 实 验 室, 以 适 应 高 科 技 发 展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第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通 过 校 际 间 联 合, 共 同 筹 建 专 业 实 验 室 或 中 心 实 验 室 也 可 以 同 厂 矿 企 业 科 研 单 位 联 合, 或 引 进 外 资, 利 用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建 立 对 外 开 放 的 实 验 室 第 十 八 条 凡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经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可 取 得 4

法 人 资 格 第 四 章 体 制 第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归 口 管 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的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或 本 系 统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有 一 名 校 ( 院 ) 长 主 管 全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并 建 立 或 确 定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行 政 机 构 ( 处 科 ) 该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令, 结 合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际, 拟 定 本 规 程 的 实 施 办 法 ; ( 二 ) 检 查 督 促 各 实 验 室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 三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归 口 拟 定 并 审 查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方 案, 负 责 分 配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经 费, 并 进 行 投 资 效 益 评 估 ; ( 四 ) 完 善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 实 验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情 况 的 审 核 评 估 制 度 ;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任 用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在 用 物 资 的 管 理 制 度 ; 经 费 使 用 制 度 等 ; ( 五 ) 主 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物 资,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 ( 六 ) 主 管 实 验 室 队 伍 建 设 与 人 事 部 门 一 起 做 好 实 验 室 人 员 定 编 岗 位 培 训 考 核 奖 惩 晋 级 及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规 模 较 大 的 高 校, 系 一 级 也 可 设 立 相 应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岗 位 或 机 构 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逐 步 实 行 以 校 系 管 理 为 主 的 二 级 管 理 体 制 规 模 较 大 师 资 与 技 术 力 量 较 强 的 高 校. 也 可 实 行 校 系 教 研 室 三 级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主 管 校 长, 有 关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和 学 术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高 档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及 科 学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咨 询, 提 出 建 议 5

第 五 章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要 做 好 工 作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要 针 对 高 温 低 温 辐 射 病 菌 噪 声 毒 性 激 光 粉 尘 超 净 等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室 环 境 的 监 督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凡 经 技 术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检 查 认 定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要 停 止 使 用, 限 期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落 实 管 理 工 作 待 重 新 通 过 检 查 合 格 后, 才 能 投 人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等 有 关 安 全 保 密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防 爆 防 盗 防 事 故 等 方 面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要 经 常 对 师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随 意 排 放 废 气 废 水 废 物,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和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物 资 的 管 理,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高 等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规 规 章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所 需 要 的 实 验 动 物, 要 按 照 国 家 科 委 发 布 的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各 地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规 定, 进 行 饲 育 管 理 检 疫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重 点 高 等 学 校 综 合 性 开 放 的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等 检 测 实 验 室, 凡 对 外 出 具 公 证 数 据 的, 都 要 按 照 国 家 教 委 及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的 规 定,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计 量 认 证 工 作 先 按 高 校 隶 属 关 系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实 验 室 验 收 合 格 后, 部 委 所 属 院 校 的 实 验 室, 由 国 家 教 委 与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 地 方 院 校 的 实 验 室, 由 各 地 省 级 政 府 高 校 主 管 部 门 与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计 量 认 证 第 三 十 条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和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要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和 水 平 进 行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要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要 采 用 计 算 机 等 现 代 化 手 段, 对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物 资 经 费 环 境 状 态 等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统 计 和 分 析, 及 时 为 学 校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实 验 室 情 况 的 准 确 数 据 6

第 三 十 二 条 要 逐 步 建 立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评 估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各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实 验 室 基 本 条 件 实 验 室 管 理 水 平 实 验 室 效 益 实 验 室 特 色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制 定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细 则, 对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开 展 评 估 工 作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确 定 各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和 水 平 的 重 要 因 素 第 六 章 人 员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由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有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研 工 作 经 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相 应 专 业 的 讲 师 ( 或 工 程 师 ) 以 上 人 员 担 任 学 校 系 一 级 以 及 基 础 课 的 实 验 室, 要 由 相 应 专 业 的 副 教 授 ( 或 高 级 工 程 师 ) 以 上 的 人 员 担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均 由 学 校 聘 任 或 任 命 ; 国 家 部 门 或 地 区 的 实 验 室 实 验 中 心 的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或 任 命 第 三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编 制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 二 ) 领 导 并 组 织 完 成 本 规 程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 ( 三 ) 搞 好 实 验 室 的 科 学 管 理, 贯 彻 实 施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 四 ) 领 导 本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作, 制 定 岗 位 责 任 制, 负 责 对 本 室 专 职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及 考 核 工 作 ; ( 五 ) 负 责 本 室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抓 好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 六 ) 定 期 检 查 总 结 实 验 室 工 作, 开 展 评 比 活 动 等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各 类 人 员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要 各 司 其 职, 同 时 要 做 到 团 结 协 作, 积 极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第 三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与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编 制, 要 参 照 在 校 学 生 数, 不 同 类 型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及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状 况, 合 理 折 算 后 确 定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可 以 试 行 流 动 编 制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于 在 实 验 室 中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参 照 国 家 教 委 (88) 教 备 局 字 008 号 文 件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人 员 营 养 保 健 等 级 和 7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在 严 格 考 勤 记 录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享 受 保 健 待 遇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根 据 学 校 的 工 作 目 标, 按 照 国 家 对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和 工 人 职 责 的 有 关 条 例 规 定 及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实 验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级 别 晋 升 工 作, 根 据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特 点 和 本 人 的 工 作 实 绩,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检 查 评 比 活 动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要 进 行 表 彰 和 鼓 励, 对 违 章 失 职 或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者,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规 程,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各 项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教 育 部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印 发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即 行 失 效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意 见 1983 年 第 一 次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会 议 以 来, 由 于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高 等 学 校 积 极 贯 彻 会 议 精 神, 加 强 领 导, 采 取 措 施 加 速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为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完 成,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人 才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证 但 是, 应 该 看 到, 目 前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状 况 还 不 能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还 存 在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 对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在 新 形 势 下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认 识 不 足, 管 理 体 制 没 有 理 顺, 管 理 机 构 不 健 全 教 学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运 行 经 费 没 有 保 障,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陈 旧, 数 量 不 足, 出 现 了 教 学 实 验 质 量 滑 坡 的 趋 势 实 验 队 伍 人 员 老 化, 青 年 人 思 想 不 8

够 稳 定,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不 足, 缺 乏 进 一 步 调 动 现 有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积 极 性 的 有 效 措 施 :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方 式 比 较 落 后, 缺 乏 对 人 员 技 术 环 境 和 仪 器 设 备 等 财 产 的 归 口 综 合 管 理, 缺 乏 对 投 资 效 益 的 评 估 机 制 八 五 计 划 期 间,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 深 比 改 革, 发 挥 效 益, 把 实 验 室 工 作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为 了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对 高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把 实 验 室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的 位 置 要 加 强 各 级 领 导 对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地 位 和 作 用 的 认 识 实 验 室 建 设 是 办 好 高 校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的 一 项 基 础 工 作 我 们 现 在 的 高 等 教 育, 应 着 眼 于 二 十 一 世 纪, 为 我 国 四 化 建 设 培 养 高 等 专 门 人 才, 使 他 们 各 方 面 有 较 高 的 素 养,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有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实 验 室 在 育 人 方 面 有 其 独 特 作 用 不 仅 可 以 授 人 以 知 识 和 技 术, 培 养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与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而 且 影 响 人 的 世 界 观 思 维 方 法 和 作 风 现 在 问 题 是, 常 常 对 实 验 室 教 学 的 理 解 不 全 面, 甚 至 仅 仅 理 解 为 教 学 辅 助 手 段 重 书 本, 轻 实 验, 重 灌 输, 轻 启 迪, 重 业 务, 轻 品 德 等 旧 的 教 育 观 影 响 实 验 教 学 功 能 的 全 面 发 挥, 甚 至 把 实 验 教 学 看 成 可 多 可 少 可 有 可 无 的 工 作 环 节, 这 是 非 常 错 误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也 是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科 学 技 术 重 要 方 面 军 的 基 本 支 柱 近 代 科 技 发 展 史 表 明 : 对 经 济 建 设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发 明, 多 数 来 自 实 验 室 ; 愈 是 现 代 化 科 技 愈 是 依 靠 科 学 实 验 来 发 展 我 国 近 十 年 来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发 生 质 的 变 化 的 标 志 之 一, 就 在 于 我 国 高 等 学 校 已 成 为 发 展 我 国 科 技 的 重 要 方 面 军 高 等 学 校 要 想 对 我 国 科 教 进 步 继 续 做 贡 献, 必 须 首 先 花 大 力 气 建 设 好 实 验 室 实 验 室 建 设 除 了 育 人 和 科 研 的 功 能 以 外, 还 应 进 一 步 发 挥 高 校 的 社 会 职 能, 把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生 产 力, 直 接 为 经 济 建 设 做 贡 献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生 产 力, 涉 及 一 系 列 应 用 于 生 产 的 再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和 人 员 培 训, 大 量 工 作 要 依 托 实 验 室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可 以 通 过 改 革 挖 掘 潜 力, 力 争 为 社 会 多 做 一 点 工 作 在 多 做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获 得 新 思 想 新 信 息 和 产 业 部 门 物 质 上 的 支 持, 也 有 利 于 学 科 和 实 验 室 自 身 的 发 展 总 之, 要 充 分 理 解 实 验 室 的 重 要 性,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把 它 作 为 办 好 大 学 的 十 分 重 要 的 环 节 来 抓 二 加 强 领 导,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健 全 管 理 机 构 实 验 室 工 作 是 综 合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又 是 为 多 种 工 作 打 基 础 的 工 作, 必 须 加 强 9

校 一 级 的 综 合 管 理 除 了 重 大 事 项 由 校 领 导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以 外, 一 定 要 有 一 名 分 管 副 校 长 主 持 日 常 领 导 工 作, 要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根 据 这 几 年 高 校 实 验 室 和 物 资 管 理 的 经 验, 学 校 最 好 有 一 个 实 验 室 和 物 资 工 作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协 助 主 管 校 长 抓 好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并 与 有 关 部 处 的 业 务 管 理 相 协 调 实 验 室 逐 步 实 行 校 系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规 模 较 大 的 院 校, 可 按 三 级 管 理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局 总 公 司 的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也 要 有 相 应 的 的 主 管 负 责 人 和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三 认 真 做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八 五 计 划, 抓 好 计 划 的 落 实 工 作 八 五 期 间, 高 校 实 验 室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一 方 面 继 续 抓 充 实 整 顿 和 配 套, 同 时 要 逐 步 把 工 作 重 点 转 到 发 挥 效 益 提 高 水 平 上 来 要 努 力 实 现 下 述 目 标 : 所 有 高 校 的 教 学 实 验 室, 特 别 是 基 础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实 验 室, 教 学 实 验 开 出 率 应 逐 步 达 到 90% 以 上 着 重 抓 好 400 余 所 教 学 仪 器 配 备 较 差 教 学 实 验 开 出 率 差 距 较 大 的 大 专 院 校, 使 其 尽 快 具 备 基 本 合 格 的 办 学 条 件 要 积 极 采 用 现 代 技 术 设 备, 有 计 划 的 对 过 于 陈 旧 落 后 的 教 学 仪 器 进 行 更 新 对 使 用 期 超 过 十 五 年 以 上 的 教 学 仪 器 进 行 逐 一 检 定, 制 订 更 新 或 留 用 计 划 制 订 基 本 教 学 实 验 的 工 作 规 范, 开 展 质 量 普 查, 力 争 八 五 后 期 乃 至 更 长 一 点 时 间, 教 学 实 验 的 师 资 用 房 仪 器 套 数 教 学 文 件 资 料 及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能 配 套,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在 国 家 计 划 支 持 下, 再 建 设 一 批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重 点 学 科 实 验 室 已 建 好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制 度, 面 向 全 国 服 务 普 遍 推 广 开 放 实 验 室 的 经 验, 促 进 各 级 各 类 实 验 室 开 放, 进 一 步 提 高 实 验 室 及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建 立 实 验 技 术 开 发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评 估 培 训 考 核 等 制 度, 提 高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做 到 基 本 适 应 现 代 教 学 和 现 代 科 技 工 作 的 需 要 四 重 视 和 加 强 实 验 室 工 作 队 伍 的 建 设 提 高 实 验 室 的 效 益 和 水 平, 关 键 在 于 提 高 队 伍 的 素 质, 特 别 是 骨 干 教 师 和 技 术 人 员 的 素 质 1. 要 根 据 任 务 的 变 化 合 理 定 编 不 同 类 别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实 验 室 中 的 工 程 技 术 与 10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要 按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合 理 配 置, 承 担 科 研 任 务 的 实 验 室, 要 在 专 职 科 研 编 制 里 划 出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数 2. 要 试 行 固 定 编 制 与 流 动 编 制 相 结 合 的 用 工 制 度 流 动 编 制 可 以 是 编 制 内 的 ( 即 定 编 不 定 人 部 分 ); 也 可 以 是 编 制 外 的 ( 科 研 任 务 急 需 而 临 时 增 加 部 分 ) 但 对 编 制 外 聘 请 人 员 要 解 决 流 动 编 制 的 经 费 来 源, 允 许 从 有 关 基 金 中 支 付 流 动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及 奖 酬 金 3. 实 行 严 格 的 聘 任 制 首 先 建 立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规 范, 其 次 要 有 科 学 的 考 评 办 法, 按 照 考 核 结 果 实 行 奖 罚 和 聘 任 只 有 实 行 严 格 的 聘 任 制 度, 才 能 调 动 起 这 支 队 伍 的 积 极 性 高 等 学 校 可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试 行 岗 位 补 贴, 并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优 秀 人 员 实 行 政 策 性 奖 励 等 改 革 措 施 4. 奖 励 实 验 技 术 优 秀 成 果 为 了 正 确 评 价 实 验 技 术 成 果 的 价 值, 充 分 肯 定 和 鼓 励 实 验 室 工 作 者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可 设 立 实 验 技 术 成 果 奖 或 按 教 学 成 果 科 技 进 步 成 果 予 以 鼓 励 在 八 五 期 间, 各 院 校 省 部 委 都 要 逐 步 开 展 这 一 工 作 5. 抓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要 将 增 人 计 划 列 入 学 校 人 事 计 划, 有 计 划 分 批 引 进, 形 成 合 理 的 梯 队 培 讯 主 要 采 取 岗 位 培 讯, 结 合 专 业 听 课, 专 业 证 书 班, 业 大 电 大 学 习 来 进 行 少 部 分 可 以 安 排 脱 产 进 修, 重 点 培 养 6. 要 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经 常 化 根 据 实 际 岗 位 及 不 同 情 况,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以 评 聘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专 业 职 务, 也 可 以 评 聘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职 务 力 争 八 五 期 间, 全 国 高 校 高 等 实 验 室 里 高 级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有 较 大 的 提 高 五 加 强 教 学 仪 器 经 费 的 投 入, 并 建 立 多 渠 道 的 机 制, 促 进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1. 八 五 期 间, 要 力 争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费 的 投 入 有 所 增 加, 教 育 事 业 费 中 的 教 学 仪 器 费 基 建 投 资 中 的 设 备 及 教 学 设 备 的 专 项 拨 款 要 有 所 增 加 同 时, 争 取 专 项 外 资 贷 款 建 立 一 批 教 学 实 验 室 和 科 研 实 验 室 今 后, 高 校 征 收 的 学 杂 费 中 应 有 一 部 分 用 于 改 善 教 学 仪 器 和 设 施 2. 适 当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中 用 于 设 备 费 的 比 重 要 按 照 高 校 类 型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不 同 情 况, 将 科 研 经 费 中 的 一 定 比 例 有 计 划 地 用 于 设 置 仪 器 设 备 3. 高 校 社 会 服 务 的 收 入 应 有 一 定 比 例 反 馈 到 实 验 室 高 校 中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11

发, 很 多 都 是 以 实 验 室 为 依 托 的, 一 部 分 收 入 应 当 反 馈 到 实 验 室, 才 能 有 利 于 实 验 室 及 社 会 服 务 长 期 稳 定 的 发 展 4. 提 高 实 验 室 的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在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或 科 研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改 革 挖 掘 潜 力, 增 加 对 社 会 的 服 务,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可 以 增 强 自 我 改 善 的 能 力 这 是 搞 活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途 径 六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逐 步 实 现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教 委 制 订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等 制 度, 并 制 订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使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化 七 继 续 开 展 实 验 室 管 理 和 技 术 物 资 供 应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充 分 发 挥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研 究 会 这 个 学 术 团 体 的 作 用, 促 进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朝 着 科 学 化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的 目 标 发 展 以 上 意 见, 请 各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执 行, 并 将 执 行 中 的 经 验 和 问 题 随 时 报 我 委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一 九 九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根 据 我 国 科 技 发 展 方 针, 为 适 应 经 济 科 技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做 好 科 学 技 术 的 储 备, 加 强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促 进 新 技 术 领 域 的 探 索, 培 养 和 稳 定 优 秀 的 科 技 人 才, 本 着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的 精 神, 国 家 有 重 点 有 步 骤 地 建 设 和 装 备 一 批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行 开 放 流 动 联 合 的 运 行 机 制, 创 造 较 好 的 科 研 环 境 和 实 验 条 件, 使 其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能 代 表 国 家 学 术 水 平 实 验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实 验 研 究 基 地 和 学 术 活 动 中 心 12

二 立 项 条 件 ( 一 ) 项 目 范 围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安 排 在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系 统, 侧 重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国 家 鼓 励 上 述 部 门 联 合 建 立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和 多 学 科 综 合 研 究 的 实 验 室, 并 且 鼓 励 产 业 部 门 和 企 业 同 高 等 院 校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所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联 合 实 验 室, 以 推 动 新 思 想 新 原 理 不 断 地 应 用 于 生 产 实 践, 同 时 造 就 和 培 养 适 合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的 高 级 科 技 人 才 ( 二 ) 项 目 条 件 有 关 高 等 院 校 和 研 究 所 申 请 国 家 资 助 建 设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属 国 家 优 先 发 展 的 学 科 领 域, 或 具 有 开 创 性 的 学 科 特 色 根 据 科 技 战 略 发 展 的 需 要, 国 家 在 一 定 时 期 或 阶 段 将 发 布 项 目 建 设 的 指 南 所 申 请 的 实 验 室 一 般 还 应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条 件 : 1. 主 要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的 实 验 室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特 色, 坚 持 在 科 学 前 沿 上 进 行 探 索 和 积 累 ; 主 要 从 事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的 实 验 室 要 符 合 国 民 经 济 中 长 期 发 展 的 战 略 需 要, 在 高 层 次 上 面 向 经 济 建 设, 在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全 局 若 干 重 大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上 提 出 比 较 明 确 的 近 中 远 期 的 研 究 目 标, 并 且 具 有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的 能 力 ; 2. 实 验 室 要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团 结 管 理 能 力 强 的 领 导 班 子 以 及 结 构 比 较 合 理 的 研 究 技 术 队 伍, 要 有 培 养 高 级 人 才 的 能 力, 要 有 明 确 的 学 术 思 想 及 正 派 的 学 风 ; 3. 实 验 室 已 具 备 一 定 规 模 的 实 验 条 件 和 工 作 基 础 ; 要 有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在 学 术 水 平 人 才 培 养 承 担 任 务 方 面 要 有 一 定 的 竞 争 能 力 ; 4. 依 托 单 位 经 由 主 管 部 门 核 拨 的 科 研 事 业 费, 能 够 保 证 实 验 室 开 展 工 作 的 基 本 需 要, 并 能 保 证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撑 后 勤 保 障 和 学 术 活 动 条 件 三 计 划 程 序 ( 一 ) 国 家 计 委 制 定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根 据 科 技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经 费 总 预 算 ( 包 括 专 项 资 金 ), 制 定 并 发 布 项 目 指 南, 及 经 费 控 制 数 ( 二 ) 申 请 国 家 资 助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填 报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书, 由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指 南,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初 步 评 定 或 招 标, 按 学 科 分 类 和 评 定 的 排 序 报 国 家 计 委, 联 合 实 验 室 需 由 各 方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申 报, 集 中 建 设 主 管 13

部 门 在 申 报 实 验 室 的 同 时, 应 做 好 资 助 实 验 室 开 放 运 行 的 费 用 预 算 ( 三 ) 国 家 计 委 根 据 部 门 初 步 评 定 的 意 见, 在 组 织 高 层 次 专 家 组 的 评 审 推 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提 出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初 稿, 制 定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 草 案 ) ( 四 ) 国 家 计 委 委 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前 期 工 作 列 入 国 家 建 设 计 划 的 实 验 室 要 提 出 建 设 报 告, 由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和 论 证,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作 为 建 设 实 施 的 基 本 文 件 和 购 置 设 备 验 收 评 议 的 主 要 依 据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批 准 的 总 经 费 和 外 汇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计 委 下 达 的 控 制 数 科 研 方 向 任 务 或 建 设 内 容 有 重 大 变 动 的, 需 征 得 国 家 计 委 同 意 后 再 行 审 批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建 设 经 费 自 行 超 出 部 分 应 由 承 担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不 得 因 此 延 长 建 设 期 限 ( 五 ) 国 家 计 委 根 据 年 度 财 力 情 况, 在 审 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有 关 实 验 室 计 划 任 务 书 和 建 设 条 件 落 实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商 各 主 管 部 门 后, 制 定 年 度 实 验 室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作 为 全 国 科 技 计 划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组 织 实 施 四 项 目 实 施 ( 一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凡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的 项 目, 国 家 和 部 门 都 应 根 据 这 一 进 度 要 求 安 排 资 金 ( 二 ) 国 家 资 助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购 置 先 进 适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引 进 必 要 的 技 术 软 件 等, 不 作 为 课 题 研 究 经 费 及 日 常 运 行 经 费 ( 三 ) 实 验 室 用 房 及 水 电 汽 等 配 套 条 件, 要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设 施 调 剂 解 决 必 须 新 扩 建 的, 应 纳 入 国 家 下 达 给 各 主 管 部 门 的 预 算 内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提 前 或 同 步 进 行 安 排, 所 在 地 区 的 计 划 部 门, 对 此 应 给 以 必 要 的 支 持 ( 四 )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需 由 国 家 安 排 的 外 汇, 要 根 据 国 家 外 汇 的 情 况, 由 国 家 计 委 核 定 后 纳 入 国 家 新 技 术 成 套 设 备 引 进 计 划, 在 开 建 年 度 一 次 下 达, 或 分 年 度 下 达 成 交 额 在 成 交 过 程 中, 需 跨 年 度 结 转 的, 年 底 前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报 国 家 计 委, 按 规 定 办 理 ( 五 ) 实 验 室 装 备 的 仪 器 设 备 装 置 等 在 国 内 加 工 所 需 材 料 及 基 建 所 需 物 资, 应 纳 入 主 管 部 门 的 物 资 供 应 计 划 14

( 六 ) 实 验 室 建 设 要 确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建 期 间, 根 据 计 划 任 务 书 进 行 仪 器 设 备 订 货, 督 促 承 担 单 位 完 成 实 验 室 的 配 套 建 设, 并 于 每 年 11 月 份 负 责 向 主 管 部 门 汇 报 上 述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所 有 按 计 划 进 行 建 设 的 实 验 室, 都 要 填 报 由 国 家 计 委 编 制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统 计 表 格 主 管 部 门 对 不 能 在 职 工 作 半 年 以 上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重 新 调 整 人 选 ( 七 ) 实 验 室 在 建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与 原 计 划 有 重 大 偏 离, 经 过 计 划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可 以 调 整 建 设 计 划, 或 撤 消 原 项 目 ( 八 ) 实 验 室 建 成 后, 由 国 家 计 委 委 托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组 织 专 家, 按 实 验 室 计 划 任 务 书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评 议 和 验 收 ( 参 照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大 纲 ) ( 九 ) 对 长 期 不 能 按 计 划 验 收 的 实 验 室, 国 家 计 委 责 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小 组, 协 调 解 决 问 题, 并 进 行 内 部 通 报 五 管 理 体 制 ( 一 ) 各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运 行 期 间 的 管 理 和 政 策 性 指 导, 承 担 单 位 要 对 实 验 室 实 行 直 接 管 理 ( 二 ) 运 行 机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实 行 开 放 流 动 联 合 的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可 以 报 请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边 建 设 边 开 放 建 成 验 收 后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全 面 开 放, 并 且 要 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研 究 项 目 优 先 开 放 ( 三 ) 实 验 室 主 任 聘 任 制 实 验 室 建 成 后, 要 成 为 相 对 独 立 的 科 研 实 体, 由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主 任 一 人, 全 权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任 期 由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主 管 部 门 对 在 任 职 期 间 需 外 出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应 及 时 调 整 ( 四 ) 学 术 委 员 会 实 验 室 必 须 设 独 立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它 是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领 导 机 构,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决 定 实 验 室 的 研 究 方 向, 审 定 研 究 课 题, 监 督 经 费 使 用, 协 调 开 放 事 宜,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及 成 果 评 价 一 般 学 术 委 员 会 人 员 总 数 不 超 过 15 人 学 术 委 员 会 应 该 尽 可 能 地 吸 收 外 部 门 和 相 关 学 科 的 科 学 家 参 加, 本 单 位 的 科 学 家 不 应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联 合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各 联 合 单 位 的 科 学 家 不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 五 ) 科 技 人 员 编 制 主 管 部 门 和 承 担 单 位 应 核 定 实 验 室 的 固 定 研 究 人 员 及 技 15

术 人 员 编 制, 要 特 别 注 意 采 取 特 殊 政 策 稳 定 实 验 室 的 固 定 技 术 队 伍, 以 保 证 实 验 室 的 开 放 与 运 行 为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的 流 动 和 学 科 的 相 互 渗 透, 实 验 室 固 定 研 究 人 员 编 制 不 应 超 过 参 加 研 究 工 作 人 数 的 半 数, 大 部 分 应 为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要 注 意 吸 收 和 培 养 青 年 科 技 人 员, 并 要 努 力 吸 收 有 成 就 的 出 国 留 学 进 修 人 员 回 国 参 加 工 作 ( 六 ) 经 费 实 验 室 的 经 常 费 用 ( 包 括 基 本 运 行 经 费 ) 由 部 门 科 研 事 业 费 支 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对 评 估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将 其 实 验 室 研 究 指 南 纳 入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指 南 实 验 室 在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环 境 中, 通 过 自 己 工 作 质 量 和 研 究 水 平 的 竞 争 获 得 经 费 资 助 ( 七 ) 评 估 国 家 计 委 委 托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试 行 规 则, 对 验 收 后 开 放 满 三 年 的 实 验 室 进 行 专 门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在 学 术 上 或 在 促 进 技 术 进 步 方 面 对 国 家 有 重 大 贡 献, 能 够 集 聚 人 才, 在 国 际 上 有 影 响 的 实 验 室, 国 家 将 根 据 财 力 继 续 资 助 以 提 高 其 科 研 能 力, 使 之 逐 步 发 展 为 世 界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对 连 续 两 次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对 长 期 建 设 不 能 开 放 和 发 挥 作 用 的 实 验 室, 将 取 消 其 作 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资 格, 国 家 有 权 调 动 其 已 装 备 的 大 型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或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八 ) 国 际 合 作 除 少 数 特 殊 专 业 及 课 题 外, 国 家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向 国 外 开 放, 积 极 开 展 多 种 方 式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学 术 交 流, 可 以 邀 请 国 外 知 名 学 者 担 任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顾 问 或 从 事 合 作 研 究, 也 可 以 同 国 外 有 关 单 位 联 合 办 实 验 室, 联 合 培 养 人 才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由 实 验 室 的 依 托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按 外 事 规 定 审 批 ( 九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管 理 的 需 要, 国 家 计 委 商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了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管 理 信 息 统 计 年 报 ( 试 行 ), 各 个 实 验 室 从 项 目 建 设 开 始 就 应 建 立 统 计 报 盘 制 度,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统 计, 统 计 结 果 每 年 上 报 一 次, 作 为 年 度 计 划 检 查 实 验 室 运 行 费 核 拨 及 验 收 开 放 实 验 室 的 定 量 评 估 依 据 ( 十 ) 刊 物 为 了 进 一 步 促 进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在 国 际 国 内 的 学 术 交 流, 提 高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国 家 计 委 委 托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创 办 了 综 合 性 学 术 刊 物 自 然 科 学 进 展 棗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通 讯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评 估 结 果 将 在 刊 物 上 公 布 16

六 附 则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家 计 委 负 责 解 释 各 主 管 部 门 可 据 此 制 定 相 应 细 则 附 件 :1.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书 2.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3.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大 纲 4.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规 则 ( 另 发 ) 5.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管 理 信 息 统 计 年 报 ( 另 发 )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1990 年 9 月 附 件 1: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书 一 实 验 室 名 称, 学 科 分 类, 承 担 单 位 二 实 验 室 研 究 方 向 工 作 基 础 及 国 内 外 水 平 发 展 概 况 ( 包 括 国 内 同 行 情 况 ) 三 主 要 研 究 工 作 规 划 设 想 及 预 计 达 到 的 目 标 水 平 四 已 具 备 的 实 验 设 备 条 件 和 需 要 配 置 的 设 备 五 科 技 人 员 状 况 及 培 养 研 究 生 能 力 六 建 设 规 模 及 经 费 概 算 ( 包 括 外 汇 额 度 ) 七 联 合 开 放 设 想 八 实 验 室 项 目 负 责 人 九 承 担 单 位 对 配 套 条 件 支 持 及 经 费 预 算 的 意 见 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1990 年 9 月 附 件 2: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一 实 验 室 名 称, 学 科 分 类, 承 担 单 位, 建 设 地 点 17

二 实 验 室 研 究 方 向 三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学 术 思 想 及 预 计 达 到 的 研 究 目 标 实 验 能 力 四 科 技 人 员 配 备 及 培 养 研 究 生 能 力 的 预 测 五 建 设 规 模 (1) 建 设 经 费 概 算 ( 包 括 外 汇 额 度 ) (2) 实 验 室 各 研 究 单 元 的 构 成 (3) 主 要 购 置 配 备 的 仪 器 设 备 ( 附 清 单 ) (4) 基 建 或 改 善 配 套 条 件 的 资 金 及 计 划 落 实 情 况 六 由 主 管 部 门 核 拨 的 基 本 的 科 研 事 业 费 七 联 合 开 放 设 想,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提 名 八 实 验 室 项 目 负 责 人 九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十 承 担 单 位 意 见 十 一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1990 年 9 月 附 件 3: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大 纲 一 验 收 对 象 列 入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按 计 划 建 设 起 止 年 限 列 为 计 划 验 收 的 项 目 二 验 收 依 据 1.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中 制 定 的 方 针 和 原 则 ; 2. 经 各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 3. 建 设 过 程 中,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拨 款 文 件 三 验 收 内 容 1. 实 验 室 的 研 究 方 向 是 否 清 楚, 近 期 和 中 期 的 研 究 目 标 是 否 明 确 ; 2. 经 过 装 备 的 实 验 室 具 备 何 种 实 验 条 件 及 水 平, 实 验 室 建 设 过 程 中 承 担 的 主 要 科 研 任 务 及 科 研 成 果, 有 无 创 新 及 突 破 性 成 就 ; 18

3.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构 成 科 技 人 员 配 备 及 学 科 配 套 情 况 是 否 得 当 ; 4. 人 才 ( 包 括 研 究 生 ) 的 培 养 方 式 及 水 平 ; 5.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和 仪 器 配 备 是 否 适 当, 独 立 核 算 的 财 务 账 目 支 出 是 否 清 楚 ; 6. 实 验 室 开 放 评 价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开 放 的 课 题 指 南 是 否 已 提 出, 已 开 放 的 课 题 内 容 及 承 担 情 况 ; 7. 管 理 水 平 及 学 风 评 价 ; 8. 由 主 管 部 门 核 拨 的 基 本 的 科 研 事 业 费 和 必 要 的 开 放 研 究 费 用 落 实 情 况 ; 9. 配 套 及 支 撑 条 件 落 实 情 况 ; 10. 存 在 问 题 的 解 决 办 法 及 发 展 设 想 四 验 收 方 式 1. 被 验 收 的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第 三 项 所 列 验 收 内 容, 提 供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实 验 室 开 放 运 行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2.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精 干 的 验 收 检 查 小 组 ( 一 般 不 超 过 7 人 ), 根 据 验 收 内 容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进 行 设 备 人 员 到 位 检 查, 并 提 出 检 查 意 见 ; 3. 由 国 家 计 委 委 托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提 出 验 收 专 家 名 单, ( 一 般 不 超 过 10 人 ), 属 于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在 验 收 专 家 委 员 会 中 不 超 过 3 人, 组 成 验 收 专 家 委 员 会, 听 取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和 检 查 小 组 的 意 见,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实 地 考 察, 对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发 展 和 研 究 能 力 以 及 开 放 运 行 准 备 工 作 进 行 评 议, 采 取 书 面 或 集 中 开 会 等 方 式,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评 议 并 提 出 验 收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书 ; 4.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全 部 验 收 文 件, 在 落 实 解 决 验 收 工 作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问 题 后, 任 命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聘 任 的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批 准 实 验 室 全 面 开 放 5.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报 送 国 家 计 委, 并 抄 送 国 家 科 委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五 验 收 文 件 被 验 收 实 验 室 的 总 结 报 告, 验 收 检 查 小 组 意 见 及 验 收 委 员 会 评 议 书 19

高 等 学 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确 保 开 放 目 标 的 实 现,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利 用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装 备 投 资 或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兴 建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验 收 通 过 后, 必 须 实 行 开 放 ; 在 建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具 备 开 放 条 件 的, 经 过 批 准, 也 实 行 开 放 第 三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是 根 据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统 一 布 点 兴 办 的 国 家 或 部 门 层 次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培 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机 构 第 四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创 造 良 好 的 科 学 研 究 条 件 和 学 术 环 境, 吸 引 聚 集 国 内 外 优 秀 学 者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科 学 技 术 的 前 沿 领 域 开 展 高 水 平 的 基 础 性 研 究, 促 进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培 养 造 就 高 层 次 科 学 技 术 人 才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办 成 代 表 国 家 水 平 的 科 学 技 术 中 心 和 培 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基 地 第 五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以 研 究 工 作 开 放 为 主, 同 时 实 行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及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软 件 等 条 件 的 开 放 第 六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第 二 章 开 放 条 件 和 审 批 程 序 第 七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研 究 方 向 明 确, 意 义 重 大, 在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或 有 广 泛 应 用 背 景 的 领 域 开 展 研 究, 近 中 期 目 标 清 楚, 具 有 特 色 ; ( 二 ) 科 学 研 究 成 绩 突 出, 在 本 领 域 居 国 内 领 先 地 位 ; 能 承 担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区 的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任 务 ; 20

( 三 ) 培 养 研 究 生 优 势 与 特 色 明 显, 并 有 突 出 成 绩, 能 承 担 一 定 数 量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任 务 ; ( 四 ) 有 能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学 风 正 派 勇 于 开 拓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有 优 秀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力 量 及 与 研 究 教 学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基 本 合 理 ; ( 五 ) 有 一 定 数 量 具 有 当 代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经 过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认 证 符 合 计 量 标 准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相 应 的 实 验 辅 助 器 材 ; ( 六 )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有 良 好 的 实 验 房 舍 设 施 及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通 讯, 图 书 资 料 等 物 资 支 撑 条 件 与 学 术 环 境 第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经 国 家 验 收 后 开 放 具 备 开 放 条 件 的 其 它 实 验 室, 由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按 程 序 报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作 为 部 门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开 放 并 报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三 章 研 究 工 作 与 人 才 培 养 第 九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主 要 开 展 基 础 性 研 究, 应 设 立 开 放 基 金, 公 开 发 布 基 金 指 南, 由 国 内 外 学 者 自 由 申 请, 经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议, 择 优 支 持 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固 定 专 职 人 员 总 数 的 一 半, 开 放 课 题 要 占 一 半 左 右 第 十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开 放 运 行 费 主 要 通 过 竞 争 从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管 理 的 重 点 开 放 实 验 室 运 行 补 助 费 取 得 ; 开 放 课 题 费 主 要 由 国 家 部 门 和 学 校 支 持 解 决 ; 一 般 研 究 经 费 应 通 过 承 担 国 家 部 门 地 区 的 研 究 课 题 解 决 鼓 励 外 单 位 人 员 自 带 课 题 经 费 来 实 验 室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资 助 的 课 题 经 费, 按 项 目 立 帐, 由 课 题 申 请 人 按 预 算 计 划 安 排 使 用 基 金 开 支 的 范 围 是 : ( 一 ) 研 究 工 作 需 要 的 材 料 费 小 型 配 套 设 备 购 置 费 仪 器 租 用 费 测 试 费 加 工 费 以 及 水 电 气 消 耗 费 等 21

( 二 )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来 室 工 作 的 津 贴 交 通 及 住 宿 补 贴 费 基 金 课 题 完 成 后 要 及 时 决 算 对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基 金 课 题 要 定 期 检 查,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研 究 计 划 的 课 题 可 缓 拨 减 拨 或 停 拨 资 助 经 费 第 十 二 条 基 金 课 题 的 成 果 由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议 成 果 由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和 研 究 者 所 在 单 位 共 享 ( 或 按 协 议 分 享 ) 申 报 奖 励 发 表 论 文 要 注 明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和 研 究 者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并 将 复 制 本 送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自 带 经 费 的 课 题 成 果 归 本 单 位 所 有, 申 报 成 果 时 须 注 明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名 称 课 题 成 果 评 审 鉴 定 后, 总 结 学 术 论 文 及 原 始 资 料 等 应 立 卷, 交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存 档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生 博 士 后 教 师 及 专 职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通 过 申 请 开 放 基 金, 开 展 课 题 研 究, 提 高 水 平 第 四 章 管 理 体 制 与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其 批 准 的 高 等 学 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及 工 作 目 标 的 论 证 建 成 后 的 验 收 评 估 工 作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司 牵 头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 建 设 过 程 中 及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中 涉 及 人 事 基 本 建 设 技 术 管 理 与 条 件 财 务 外 事 等 各 项 工 作 分 别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人 事 司 计 划 建 设 司 条 件 装 备 司 财 务 司 国 际 合 作 司 负 责 指 导 并 帮 助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博 士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由 高 等 教 育 司 负 责 检 查 与 指 导 日 常 的 办 事 机 构 是 科 学 技 术 司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领 导 和 管 理 所 属 高 等 学 校 的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受 托 组 织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议 建 设 验 收 ; 负 责 部 门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评 议 审 批 ; 聘 任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实 验 室 主 任 ; 对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开 放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 核 拨 专 职 科 学 研 究 编 制 ; 帮 助 实 验 室 筹 措 资 金, 改 善 研 究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是 依 托 于 学 校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与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享 受 校 内 系 所 级 研 究 机 构 或 校 中 心 实 验 室 待 遇 依 托 22

学 校 对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开 放 目 的 目 标 的 实 现 负 有 重 要 责 任 其 职 责 是 : 对 行 政 政 工 人 事 外 事 工 作 实 行 领 导 ; 对 实 验 室 的 业 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 对 国 有 资 产 归 口 进 行 管 理 ; 对 财 务 工 作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对 投 资 效 益 进 行 评 估 ; 筹 措 资 金 ;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提 供 业 务 和 生 活 后 勤 保 障 ; 督 促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在 年 终 向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议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研 究 方 向 基 金 指 南 及 基 金 课 题, 决 定 学 术 方 面 其 它 重 大 事 宜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学 校 遴 选, 报 学 校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由 校 长 聘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经 民 主 协 商,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任 要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由 校 外 人 员 担 任, 校 外 兼 职 人 员 要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参 与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学 术 委 员 会 中 所 在 学 校 的 委 员 不 得 超 过 委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几 个 单 位 联 合 建 设 的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联 合 单 位 的 委 员 不 得 超 过 委 员 总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学 术 委 员 会 任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每 次 换 届 更 换 的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四 分 之 一 第 十 八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实 行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制, 对 实 验 室 的 行 政 工 作 科 学 研 究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专 职 人 员 聘 任 学 术 交 流 资 产 技 术 管 理 环 境 安 全 财 务 等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六 十 岁, 可 以 从 国 内 优 秀 科 学 家 中 遴 选, 由 学 校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 实 验 室 主 任 在 任 职 期 间 外 出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依 托 学 校 应 及 时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指 派 人 员 代 理 或 调 整 副 主 任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提 名, 报 校 长 同 意 后 聘 任 实 验 室 正 副 主 任 任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可 以 连 续 聘 任, 但 不 得 超 过 三 届 第 十 九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依 托 学 校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为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人 员, 用 于 建 立 技 术 等 级 与 年 龄 结 构 层 次 合 理 的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和 精 干 的 研 究 队 伍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可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或 与 系 所 联 合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聘 任 行 政 学 术 秘 书 ( 可 兼 职 ), 协 助 实 验 室 主 任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第 二 十 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的 职 责 是 :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各 业 务 归 口 司 局 的 管 理 条 例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开 放 课 题 及 经 费 管 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 安 排 开 放 后 勤 工 作 ; 组 织 学 术 交 流 ;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按 期 报 送 年 度 总 结 与 年 度 统 计 ; 配 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完 成 评 议 验 收 评 估 等 工 作 23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及 高 等 学 校 自 行 批 准 开 放 的 实 验 室, 可 参 照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1987] 教 计 字 013 号 文 下 发 的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开 放 研 究 实 验 室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即 行 失 效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品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的 材 料 和 低 值 品 易 耗 品 ( 以 下 简 称 物 品 ) 的 科 学 管 理 及 妥 善 使 用, 防 止 积 压 浪 费 保 证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基 建 及 行 政 等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根 据 统 一 领 导 分 工 管 理 专 人 负 责 合 理 调 配 节 约 使 用 的 原 则 加 强 物 品 的 管 理 必 须 健 全 各 级 物 资 管 理 机 构, 并 根 据 学 校 规 模 大 小 物 资 类 别, 本 着 适 当 集 中 方 便 领 用 的 精 神 设 置 各 类 物 品 库 房 可 以 在 校 系 ( 厂 ) 二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库 房 第 三 条 物 品 的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应 根 据 工 作 的 特 点 和 物 品 的 不 同 性 质, 区 别 对 待 对 贵 重 稀 缺 的 物 品 应 严 格 管 理 ; 对 价 值 小 数 量 大 的 一 般 物 品, 应 简 化 手 续, 达 到 既 加 强 管 理 又 便 于 使 用 的 目 的 必 须 建 立 严 格 的 物 品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对 24

物 品 的 计 划 购 置 保 管 使 用 和 回 收 都 要 有 人 负 责, 做 到 验 收 严 肃 认 真, 进 出 手 续 清 楚 帐 卡 记 录 健 全, 定 期 核 对 检 查, 经 常 保 持 帐 帐 相 符, 帐 物 相 符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配 备 政 治 思 想 好, 并 具 有 相 当 业 务 能 力 的 人 员 担 任 物 品 供 应 管 理 和 会 计 工 作 要 加 强 对 他 们 的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使 他 们 能 够 熟 悉 工 作 要 求, 改 进 服 务 态 度,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物 品 供 应 管 理 干 部, 应 该 力 求 稳 定 必 须 调 动 时, 须 与 校 物 资 部 门 商 妥, 并 认 真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该 经 常 对 全 体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勤 俭 节 约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的 教 育, 自 觉 地 管 好 用 好 各 项 物 品, 反 对 一 切 铺 张 浪 费 的 行 为 学 校 要 开 展 对 物 品 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 评 比 工 作,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人 员, 应 该 表 扬 与 奖 励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违 反 制 度 的 失 职 人 员, 应 该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本 人 对 错 误 认 识 程 度, 给 予 适 当 的 批 评 或 处 分 第 二 章 物 品 的 范 围 分 类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物 品, 包 括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基 本 建 设 和 行 政 等 各 方 面 使 用 的 不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物 资 材 料 : 指 金 属 非 金 属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燃 料 试 剂 等 低 值 品 : 指 凡 不 够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又 不 属 于 材 料 范 围 的 用 具 设 备, 如 : 低 值 仪 器 仪 表 工 具 量 具 科 教 器 具 等 易 耗 品 : 指 玻 璃 器 皿 元 件 零 配 件 实 验 小 动 物 等 第 七 条 物 品 一 级 分 类 ( 目 录 附 后 ), 学 校 不 能 随 便 变 更 二 级 和 二 级 以 下 的 分 类, 学 校 可 以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规 定,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八 条 库 存 物 品 的 记 帐 价 格, 按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章 计 划 及 购 置 第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库 存 物 品 的 储 备 定 额, 及 实 际 消 耗 的 统 计 分 析 资 料, 并 结 合 当 年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经 费 的 可 能 与 库 存 情 况, 在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25

的 基 础 上, 由 各 系 ( 厂 ) 及 行 政 单 位 分 类 编 制 统 配 部 管 和 进 口 物 品 的 年 度 购 置 计 划, 由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校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汇 审 平 衡 按 照 物 品 用 途, 分 别 列 入 学 校 年 度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和 财 务 计 划, 提 请 主 管 校 ( 院 ) 长 批 准 后, 报 请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根 据 国 家 物 资 供 应 渠 道 组 织 订 货 基 本 建 设 所 需 的 材 料 申 请 计 划, 按 上 级 下 达 的 控 制 指 标 编 报 三 类 物 资 可 根 据 市 场 货 源 情 况 与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较 短 期 的 物 品 购 置 计 划, 编 审 程 序 由 学 校 自 行 规 定 第 十 条 采 购 物 品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由 专 职 采 购 人 员 进 行 采 购 工 作 原 则 上 由 校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办 理 急 需 的 零 星 专 用 物 品 在 校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意 和 指 导 下, 可 由 各 系 或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购 置, 做 到 及 时 采 购, 保 证 供 应 第 十 一 条 物 品 入 库 前 必 须 及 时 认 真 组 织 验 收,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对 贵 重 稀 缺 和 进 口 物 品, 使 用 单 位 应 指 派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协 助 保 管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时 必 须 注 意 质 量 的 检 查 验 收 中 发 现 问 题 应 立 即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向 供 货 或 运 输 单 位 提 出, 及 时 办 理 退 换 或 赔 偿 手 续 第 四 章 库 存 物 品 的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该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严 格 控 制 的 精 神, 逐 步 推 行 库 存 物 品 定 额 储 备 制 度 储 备 定 额 应 经 校 ( 院 ) 长 批 准,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注 意 改 善 库 房 条 件, 在 可 能 条 件 下 逐 步 配 备 必 要 的 测 量 检 验 仪 器 和 工 具, 加 强 对 物 品 的 质 量 管 理, 严 防 损 坏 变 质 丢 失 库 房 物 品 的 保 管 应 该 科 学 化, 做 到 定 位 存 放, 存 放 有 序, 零 整 分 开, 帐 物 对 号, 便 于 收 发 和 检 查, 对 贵 重 稀 缺 物 品 应 加 强 集 中 保 管, 计 量 和 记 载 必 须 精 确, 并 应 定 期 进 行 查 对 第 十 四 条 物 品 的 领 发 制 度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区 别 对 待 领 料 计 划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认 真 核 算, 计 划 外 临 时 需 要 可 临 时 申 请 审 批 对 贵 重 稀 缺 物 品 的 领 用 应 从 严 审 批 一 般 物 品 的 领 用, 尽 力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领 用 低 值 品 应 尽 可 能 以 坏 换 新 仓 库 要 做 到 物 品 领 用 方 便 保 证 急 需, 并 逐 步 实 现 送 货 上 门 第 十 五 条 使 用 单 位 对 多 余 不 用 的 物 品, 应 办 理 退 库 手 续 退 回 仓 库 前 必 要 26

时 应 经 质 量 鉴 定 校 系 对 使 用 单 位 无 法 利 用 的 残 次 废 旧 物 品 和 包 装 材 料 应 按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回 收, 尽 量 整 修 使 用, 改 制 利 用, 变 价 出 售 和 调 剂 处 理 第 五 章 在 用 物 品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使 用 单 位 一 般 不 设 库 房, 为 了 保 证 日 常 消 耗 和 维 修 需 要, 对 常 用 的 和 专 用 的 物 品 可 限 量 备 用 备 用 物 品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贵 重 稀 缺 和 民 用 性 强 的 物 品 应 设 明 细 帐 或 领 用 登 记 簿, 加 强 管 理 在 用 易 耗 品 应 设 立 登 记 簿, 定 人 保 管, 在 使 用 损 耗 后 及 时 办 理 手 续, 给 予 补 充 第 十 七 条 使 用 单 位 对 在 用 物 品 应 建 立 定 期 抽 查 制 度, 并 在 每 学 年 全 面 清 查 一 次, 清 查 结 果 报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并 及 时 调 整 留 用 量 和 有 关 帐 簿 记 录 第 六 章 危 险 物 品 的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对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必 须 指 定 工 作 认 真 可 靠 并 具 有 一 定 保 管 知 识 的 专 人 加 强 管 理, 并 经 常 对 提 运 使 用 和 管 理 人 员 加 强 安 全 教 育, 采 取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与 安 全 措 施, 保 证 人 身 和 物 品 安 全 第 十 九 条 危 险 物 品 的 采 购 和 提 运 应 严 格 遵 照 公 安 部 门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危 险 物 品 的 保 管 应 按 照 有 关 储 存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设 立 专 库, 分 类 存 放, 并 应 建 立 经 常 的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防 止 因 变 质 分 解 造 成 自 燃 和 爆 炸 对 剧 毒 和 放 射 性 物 品 必 须 加 强 集 中 保 管, 计 量 和 记 载 必 须 精 确 要 注 意 存 放 安 全, 严 加 保 卫,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应 经 常 予 以 指 导 和 检 查 第 二 十 条 危 险 物 品 的 领 用 必 须 专 人 审 批, 限 量 发 放 对 剧 毒 物 品 的 使 用 过 程 应 予 严 格 控 制 和 监 督, 对 其 领 用 剩 废 耗 的 数 量 必 须 详 细 记 录, 用 剩 数 量 及 时 退 库 危 险 物 品 的 空 容 器 变 质 料 废 液 渣 滓 应 予 妥 善 处 理, 严 禁 随 意 抛 弃 27

第 七 章 财 务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物 品 帐 卡 的 设 置, 应 按 适 当 集 中 掌 握, 分 级 负 责 管 理 的 要 求, 尽 量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并 做 到 口 径 一 致, 以 便 查 对 和 分 析 研 究 各 部 门 设 帐 卡 要 求 如 下 : 1. 校 级 财 务 部 门 应 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关 科 目 分 别 设 置 总 帐, 并 按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一 级 分 类 目 录 设 置 一 级 分 类 分 户 帐, 对 各 类 物 品 增 减 变 化 进 行 金 额 记 录 2.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设 置 与 财 务 部 门 对 口 的 一 级 分 类 帐 进 行 金 额 记 录, 并 设 置 二 级 分 类 帐 户, 进 行 有 数 量 有 金 额 的 记 录 系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设 置 与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对 口 的 二 级 分 类 帐 3. 各 级 库 房 都 应 设 置 有 品 名 数 量 单 价 的 物 品 明 细 帐 ( 卡 ), 按 照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级 别, 对 库 存 各 类 物 品 根 据 有 关 凭 证 及 时 进 行 增 减 记 录 4. 基 建 材 料 的 帐 目 设 置 及 帐 务 处 理, 根 据 基 本 建 设 简 易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物 品 帐 卡 和 收 支 单 据, 应 由 学 校 统 一 规 定, 一 切 单 据 都 必 须 有 负 责 人 制 单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如 验 收 人 发 料 人 ) 的 签 章 帐 ( 卡 ) 及 凭 证 单 据 必 须 妥 为 保 管, 不 得 任 意 涂 改 帐 ( 卡 ) 销 毁 应 按 财 政 部 的 规 定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财 务 处 理 的 手 续 如 下 : 1. 保 管 和 记 帐 的 人 员 在 接 收 和 开 始 使 用 帐 ( 卡 ) 时, 要 在 启 用 页 上 签 字 注 明 开 始 日 期 ; 帐 ( 卡 ) 交 接 必 须 严 格, 要 由 经 手 人 和 监 交 人 签 章, 并 注 明 交 接 日 期 2. 购 入 和 调 入 的 物 品, 由 经 手 人 分 别 填 写 入 库 单 办 理 验 收 入 库 手 续 后, 向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报 帐 3. 使 用 单 位 领 退 物 品, 应 分 别 填 写 领 料 单 或 退 料 单 各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库 房 物 品 的 进 出 数 量 和 金 额, 按 月 填 报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由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汇 总 后 转 报 财 务 部 门 ( 只 报 金 额 ) 4. 报 损 报 废 调 出 校 外 物 品, 须 报 送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处 理 28

有 关 帐 户 划 拨 校 外 的 物 资, 应 统 一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收 款, 作 自 动 增 加 拨 入 经 费 处 理 5. 各 级 库 房 应 经 常 对 有 变 动 的 物 品 进 行 抽 点, 每 年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盘 点 盘 盈 盘 亏 须 报 经 校 ( 院 ) 长 批 准, 经 财 务 部 门 签 证 后 才 能 调 整 有 关 帐 ( 卡 ) 6. 各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定 期 与 库 房 核 对 帐 物 情 况, 校 级 物 资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应 与 财 务 部 门 至 少 对 帐 一 次, 做 到 帐 帐 相 符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附 属 单 位 的 物 品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独 立 进 经 济 核 算 的 生 产 单 位, 应 参 照 有 关 企 业 的 管 理 要 求 建 立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为 外 单 位 来 料 加 工 试 验 或 修 理 的 物 品, 应 作 为 外 单 位 寄 存 物 资 处 理, 单 独 设 帐 记 录, 及 时 结 算 清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各 校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各 项 有 关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原 教 育 部 和 财 政 部 一 九 七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颁 发 的 教 育 部 所 属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草 案 ) 作 废 附 : 物 品 一 级 分 类 目 录 材 料 的 一 级 分 类 目 录 : 一 黑 色 金 属 ; 二 有 色 金 属 稀 有 金 属 ; 三 煤 炭 及 石 油 产 品 ; 四 木 材 ; 五 水 泥 ; 六 化 工 原 料 及 试 剂 ; 七 建 筑 材 料 易 耗 品 的 一 级 分 类 目 录 : 一 玻 璃 仪 器 及 器 皿 ; 29

二 各 种 元 件 器 件 零 配 件 ; 三 实 验 用 小 动 物 ; 四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五 三 类 物 资 低 值 品 的 一 级 分 类 目 录 : 一 低 值 仪 器 仪 表 教 具 ; 二 低 值 工 艺 和 量 具 ; 三 低 值 文 艺 体 育 用 品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一 九 八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的 物 资 工 作, 提 出 高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若 干 意 见 如 下 : 一 加 强 物 资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由 条 件 装 备 司 归 口 管 理 物 资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明 确 归 口 主 管 物 资 工 作 的 部 门 二 各 高 等 学 校 应 由 一 位 副 校 ( 院 ) 长 主 管 物 资 工 作, 并 设 物 资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机 构 协 助 校 长 工 作 三 所 有 产 权 属 于 学 校 的 物 资 不 论 来 自 何 种 渠 道 或 使 用 何 种 经 费, 都 要 按 学 校 制 度 统 一 在 学 校 的 归 口 管 理 机 构 入 账 四 物 资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机 构 的 主 体 职 责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物 资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令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拟 订 实 施 细 则 ; 2. 代 表 学 校 归 口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基 建 行 政 后 勤 等 方 面 的 物 资 30

工 作, 组 建 好 物 资 工 作 系 统,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3. 负 责 或 参 与 对 实 验 室 物 资 及 经 费 分 配 和 管 理 ; 4. 管 理 物 资 采 购 和 供 应,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购 物 合 同, 办 理 设 备 进 口 免 税 手 续, 指 导 并 管 理 市 场 采 购 ; 5. 制 订 并 完 善 物 资 工 作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建 立 和 健 全 物 资 账 册 及 物 资 统 计 报 表, 提 高 物 资 利 用 效 益 ; 6. 在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调 剂 报 损 损 失 报 废 审 核 处 理, 及 各 类 物 资 的 调 剂 报 损 报 废 五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更 要 重 视 和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物 资 机 构 在 物 资 供 应 中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一 切 采 购 活 动 应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各 物 资 机 构 应 做 到 保 障 供 应 提 供 优 质 优 价 优 良 服 务 物 资 自 购 要 从 严 管 理, 凡 自 购 急 需 专 用 物 品, 须 先 报 批 再 采 购, 并 由 学 校 归 口 管 理 机 构 验 收 后, 方 能 报 销 入 帐 和 领 用 六 高 校 物 资 工 作 应 坚 持 供 管 结 合, 服 务 为 本 的 原 则, 正 确 处 理 管 理 供 应 服 务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严 格 管 理, 搞 活 供 应, 增 强 多 方 位 服 务 功 能 七 加 强 高 校 联 合, 形 成 地 区 或 全 国 的 集 团 采 购 优 势,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鼓 励 各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开 展 库 存 服 务 协 作,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八 要 合 理 配 置 学 校 物 资, 要 加 强 对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的 统 筹, 努 力 实 现 本 地 区 校 际 之 间 的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关 键 设 备 的 购 置 须 经 论 证 校 物 资 归 口 管 理 机 构 要 认 真 审 核 和 参 加 论 证 工 作 经 由 该 部 门 和 实 验 室 联 合 签 署,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采 购, 复 核 后 报 销 避 免 低 使 用 效 率 的 重 复 购 置, 提 倡 资 源 共 享 九 根 据 学 校 需 求 情 况, 建 立 常 备 物 资 仓 库, 既 要 防 止 积 压, 又 要 提 高 适 应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力 出 库 价 格 可 随 市 场 变 化 适 当 调 整, 差 价 结 余 必 须 用 于 物 资 贮 备 及 物 资 工 作 的 业 务 开 支, 不 得 他 用 建 立 健 全 物 资 的 出 入 库 制 度, 严 格 出 入 库 手 续 十 按 照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在 用 物 资 的 管 理, 提 高 在 用 物 资 的 使 用 效 益 做 好 物 资 的 调 剂 报 损 报 失 报 废 的 处 理 工 作 私 人 不 得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物 已 经 发 生 的 要 限 期 清 理 收 回 ; 已 经 使 用 陈 旧 或 损 坏 的 要 折 价 赔 偿 禁 止 将 免 税 进 口 的 教 学 科 研 用 品 转 让 其 它 部 门 或 私 人, 凡 有 发 生 的, 按 有 关 31

规 定 处 理 定 期 检 查 物 资 工 作, 及 时 处 理 发 现 的 问 题 凡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物 资 严 重 损 失 的, 应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有 关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十 一 凡 利 用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或 兴 办 企 业, 必 须 以 保 障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为 原 则,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并 向 学 校 上 交 必 要 的 相 关 费 用 十 二 建 立 仪 器 设 备 保 管 维 修 和 标 定 的 责 任 制,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或 测 试 结 果 不 可 靠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及 时 维 修 调 试 标 定 十 三 要 加 强 勤 俭 节 约 和 廉 洁 奉 公 的 教 育, 在 各 项 工 作 中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的 精 神 物 资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采 购 保 管 和 使 用, 都 要 贯 彻 少 花 钱, 多 办 事, 办 好 事 的 原 则, 要 认 真 总 结 和 推 广 物 资 工 作 的 先 进 经 验, 表 彰 先 进 典 型 对 各 种 不 良 作 风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加 强 财 会 审 计 和 监 察 等 监 督 工 作 对 各 种 违 法 行 为 要 认 真 查 清, 严 肃 按 法 纪 处 理 十 四 加 强 物 资 工 作 队 伍 的 建 设, 要 选 配 有 政 策 水 平, 精 通 物 资 业 务, 有 较 深 厚 基 础 技 术 知 识, 有 为 基 层 服 务 意 识, 善 于 团 结 并 协 调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一 把 手 ; 要 组 建 一 支 知 识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的 物 资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队 伍 ;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持 队 伍 的 稳 定, 提 高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做 到 一 专 多 能, 以 适 应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十 五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物 资 工 作 的 领 导, 要 重 视 物 资 工 作 每 年 排 上 议 事 日 程, 认 真 研 究, 抓 好 宏 观 协 调 和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建 立 物 资 工 作 评 价 体 系, 加 强 检 查 督 促 ;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九 日 32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办 法 和 标 准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实 验 室 评 估 办 法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二 十 号 ), 要 逐 步 建 立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评 估 制 度 的 要 求,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评 估 目 的 推 动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 含 技 术 基 础 或 专 业 基 础 课 ) 教 学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在 设 置 教 学 设 备 环 境 队 伍 制 度 等 方 面 普 遍 达 到 基 本 条 件 和 要 求, 改 善 实 验 教 学 手 段, 加 强 实 验 室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和 投 资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服 务 二 范 围 适 用 于 基 础 课 与 基 本 训 练 的 实 验 室 ( 含 技 术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 三 评 估 标 准 及 应 用 本 评 估 标 准, 是 基 础 课 ( 含 技 术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 教 学 实 验 室 条 件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教 学 质 量 和 实 验 室 水 平 评 估 规 范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评 估 标 准 的 体 系 分 为 六 项 39 条 目 其 中 重 点 条 目 ( 带 * 号 )19 条, 一 般 条 目 20 条 每 条 有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等 栏 目 自 评 是 指 各 高 校 自 己 评 估 的 结 论, 评 估 是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评 估 的 结 论, 记 事 是 记 录 该 条 目 特 色 或 不 合 格 的 主 要 差 距 等 内 容 评 估 要 按 各 条 目 逐 条 评 估 所 有 评 估 条 目 全 部 合 格 的, 该 实 验 室 即 为 评 估 合 格 如 有 一 条 重 点 条 目 或 累 计 有 四 条 以 下 一 般 条 目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在 二 个 月 内 整 改 后 可 请 评 估 组 二 位 专 家 复 核 如 有 二 条 重 点 条 目 或 累 计 五 条 一 般 条 目 不 合 格 的, 即 为 不 合 格 实 验 室, 需 要 认 真 整 改, 待 下 一 个 年 度 重 新 申 请 评 估 评 估 合 格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四 实 施 办 法 ( 一 ) 自 行 评 估 : 各 高 校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表 ( 见 附 件 二,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表 ) 规 定 的 各 条 标 准 组 织 自 评 ; 33

( 二 ) 地 区 评 估 : 学 校 自 评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由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报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委 高 教 局 教 育 厅 组 织 地 区 评 估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所 属 高 校, 可 在 地 区 评 估 之 前, 组 织 本 系 统 所 属 高 校 进 行 实 验 室 评 估 工 作 ; 但 必 须 按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参 加 地 区 评 估 ; 地 区 评 估 的 面 不 少 于 各 高 校 应 评 估 实 验 室 总 数 的 3/ 4; 评 估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委 高 教 局 教 育 厅 颁 发 合 格 证 书, 并 报 国 家 教 委 备 案 ; 国 家 教 委 根 据 全 国 各 地 的 进 展 不 定 期 地 组 织 抽 查 ( 三 ) 国 家 教 委 评 估 : 对 于 争 取 进 入 211 工 程 的 高 校 的 基 础 课 ( 含 技 术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 教 学 实 验 室, 在 参 加 地 区 评 估 合 格 后, 由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报 请 国 家 教 委 组 织 评 估 验 收 国 家 教 委 采 取 抽 样 方 式 评 估, 抽 样 数 量 不 少 于 应 评 估 数 的 1/4 评 估 结 果 将 向 社 会 公 布 ( 四 ) 操 作 办 法 1. 评 估 组 一 般 由 5 人 组 成 其 中 专 职 教 师 3 人, 管 理 专 家 2 人 设 组 长 一 人, 副 设 组 长 一 人 学 校 自 评 的 评 估 组 在 学 校 领 导 授 权 后, 一 般 可 由 实 验 室 主 管 处 牵 头 设 立 ; 地 区 评 估 的 评 估 组,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委 高 教 局 教 育 厅 负 责 组 建 ; 国 家 教 委 的 评 估 组 由 国 家 教 委 条 件 装 备 司 牵 头 组 建 2. 评 估 采 取 现 场 实 地 考 核 评 估 方 式, 学 校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和 数 据, 每 位 评 估 专 家 按 照 标 准 表 上 的 内 容 逐 条 进 行 评 审 ( 听 问 考 查 ), 然 后 逐 条 汇 总 5 位 评 估 专 家 的 标 准 表, 进 行 统 计 审 议, 确 定 合 格 条 目 数 并 写 出 实 验 室 评 估 结 论 意 见 书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 含 技 术 基 础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意 见 书 格 式 附 后 3. 评 估 汇 总 资 料 及 结 论 意 见 书, 学 校 自 评 的 由 实 验 室 主 管 处 负 责 存 档 管 理 ; 地 区 评 估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存 档 管 理, 作 为 学 校 总 体 办 学 条 件 的 重 要 内 容, 提 供 给 有 关 部 门 使 用 或 向 社 会 公 布 一 九 九 五 年 七 月 六 日 34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一 体 制 与 管 理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法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1-1* 实 验 室 的 建 立 实 验 室 的 建 立 经 过 学 校 的 正 式 批 准 或 认 可 查 阅 学 校 批 准 文 件 或 认 可 文 件, 有 文 件 记 Y, 无 文 件 记 N 1-2* 管 理 机 构 实 验 室 有 主 管 的 处 ( 科 ), 有 主 管 校 长 主 管 处 ( 科 ) 能 结 合 实 际 贯 彻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规 程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六 项 主 要 职 责 查 阅 学 校 文 件 和 有 关 管 理 资 料, 确 认 有 主 管 机 构 和 主 管 校 长, 能 贯 彻 记 Y, 无 文 件 记 N 1-3 建 设 计 划 实 验 室 有 建 设 规 划 或 近 期 工 作 计 划 1-4 体 制 实 验 室 实 行 校 ( 院 ) 系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查 阅 学 校 建 设 规 划 或 近 期 工 作 计 划 文 件 中 有 无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内 容 有 记 Y, 无 记 N 现 场 调 查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体 制, 查 看 校 级 文 件, 属 于 校 ( 院 ) 系 级 管 理 的 记 Y, 无 文 件 记 N 1-5 管 理 手 段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和 仪 器 设 备 信 息 实 现 了 计 算 机 管 理 查 阅 实 验 室 或 主 管 机 构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的 数 据 库 文 件 确 认 实 现 的 记 Y, 无 文 件 的 记 N 35

二 实 验 教 学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法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2-1 教 学 任 务 有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饱 满, 达 到 每 学 年 不 低 于 9 个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培 训 50 名 学 生, 即 不 低 于 64800 人 时 数 4 9 36 50 2-2* 教 材 有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2-3* 2-4 实 验 项 目 管 理 实 验 考 试 或 考 核 2-5 实 验 报 告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记 载 有 实 验 名 称, 面 向 专 业, 组 数, 主 要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以 及 材 料 消 耗 额 等 有 考 试 或 考 核 办 法, 并 具 体 实 施 有 原 始 实 验 数 据 记 录, 教 师 签 字 认 可, 有 实 验 报 告 2-6 实 验 研 究 有 实 验 研 究 和 成 果 2-7* 每 组 实 验 人 数 基 础 课 达 到 1 人 1 组, 技 术 基 础 课 2 人 1 组 某 些 实 验 不 能 1 人 ( 或 2 人 ) 完 成 的, 以 满 足 实 验 要 求 的 最 低 人 数 为 准, 要 保 证 学 生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任 务 的 完 成 查 阅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计 划 对 本 室 所 开 实 验 的 要 求, 查 阅 上 年 度 对 学 生 实 验 人 时 数 的 记 录 达 到 的 记 Y, 不 达 到 的 记 N 检 查 所 开 实 验 的 实 验 教 材 或 指 导 书,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检 查 所 开 每 个 实 验 的 卡 片 或 教 材 文 字 材 料 或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文 件,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检 查 实 验 考 试 或 考 核 办 法, 学 生 的 试 卷 成 绩 记 录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抽 查 三 个 组 的 实 验 的 原 始 数 据 记 录 及 经 批 改 的 三 份 实 验 报 告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检 查 实 验 研 究 ( 含 实 验 教 学 法 实 验 技 术 实 验 装 置 的 改 进 ) 的 计 划 设 计 总 结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抽 查 两 周 实 验 课 表 及 实 验 使 用 仪 器 套 数 计 算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36

三 仪 器 设 备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法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3-1*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3-2*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仪 器 设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物 卡 相 符 率 达 到 100% 单 价 低 于 500 元 的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账 物 相 符 率 不 低 于 90% 3-3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及 时 3-4 3-5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精 密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3-6 仪 器 设 备 的 更 新 3-7 教 学 实 验 常 规 仪 器 配 置 套 数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 固 定 资 产 ) 完 好 率 不 低 于 80%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计 量 校 验 设 备 向 除 外 ) 要 有 人 管 理 和 技 术 档 案, 每 台 年 使 用 机 时 不 低 于 400 学 时 仪 器 设 备 更 新 率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近 十 年 该 类 新 品 种 仪 器 设 备 的 台 件 数 G= 100% 该 类 仪 器 设 备 总 台 件 数 机 电 类 (04000000) G>30%;; 电 子 类 (03190000, 03020000, 05000000)G>75%; 计 算 机 类 (05010100,05010200, 05010300)G>90%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常 规 仪 器 配 置 套 数 不 低 于 5 套 ( 大 型 设 备 及 系 统 装 置 除 外 ) 抽 查 20 台 ( 件 ), 其 中 以 物 对 卡 10 台 ( 件 ), 以 卡 对 物 10 台 ( 件 ), 仪 器 设 备 分 类 号 名 称 型 号 校 编 号 等, 完 全 正 确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抽 查 10 件, 帐 ( 卡 ) 物 核 对, 其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价 格 等, 差 错 不 得 超 过 1 件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检 查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维 修 的 原 始 记 录 本, 维 修 及 时 的 记 Y, 不 及 时 的 记 N 抽 查 5 台 不 同 类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3 项 主 要 性 能 指 标,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不 超 过 一 台,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检 查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报 表 技 术 档 案 及 开 机 使 用 的 原 始 记 录,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无 此 项 的 记 0 由 计 算 机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统 计 计 算, 按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分 类 编 码 手 册 的 类 别 计 算,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抽 查 5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常 规 仪 器, 确 认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均 达 到 5 套,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37

四 实 验 队 伍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法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4-1* 实 验 室 主 任 4-2* 专 职 人 员 4-3 人 员 结 构 4-4 教 学 与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比 例 4-5* 岗 位 职 责 4-6* 人 员 的 考 核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任 命 或 聘 任,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能 认 真 贯 彻 规 程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实 验 主 任 六 项 主 要 职 责 实 验 室 专 职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有 3 人 以 上, 以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具 体 人 数 由 学 校 定 编 专 职 人 员 中,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要 占 20 % 以 上 参 加 实 验 教 学 的 教 师 要 比 实 验 室 专 职 人 员 多 2 倍 实 验 室 主 任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人 有 岗 位 职 责 及 分 工 细 则,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每 人 有 岗 位 日 志 实 验 室 有 对 专 职 人 员 和 兼 职 人 员 的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和 定 期 考 核 材 料 4-7 人 员 的 培 训 实 验 室 有 培 训 计 划, 并 落 实 到 专 职 人 员 4-8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对 本 学 年 首 次 开 的 实 验 要 求 指 导 教 师 试 做, 对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实 验 的 教 师 有 试 讲 的 要 求 检 查 学 校 任 命 或 聘 任 文 件, 是 否 实 行 了 主 任 负 责 制, 考 察 实 验 室 主 任 工 作 情 况 的 资 料 记 录 符 合 的 记 Y, 不 符 合 记 N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分 析, 或 实 际 考 察 确 认,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分 析, 或 实 际 考 察 确 认,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分 析, 或 实 际 考 察 确 认,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检 查 实 验 室 岗 位 职 责 文 件, 现 场 考 察 人 员 分 工 及 落 实 情 况,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检 查 考 核 办 法 ( 文 件 ) 和 考 核 材 料,( 表 格 和 记 录 ),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检 查 近 1-2 年 培 训 计 划 及 执 行 情 况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检 查 实 验 室 文 件, 考 察 执 行 情 况,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无 此 项 内 容 的 记 0 38

五 环 境 安 全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法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5-1* 学 生 实 验 用 房 5-2* 设 施 及 环 境 5-3* 安 全 措 施 5-4* 特 殊 技 术 安 全 5-5 环 境 保 护 5-6* 整 洁 卫 生 实 验 室 无 破 损, 无 危 漏 隐 患, 门 窗 玻 璃 锁 搭 扣 完 整 无 缺, 墙 面 脱 落 及 污 损 直 径 不 超 过 3 厘 米, 实 验 课 上 每 个 学 生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 两 平 方 米, 实 验 台 凳 架 无 破 损, 符 合 规 范 实 验 室 的 通 风 照 明 控 温 度 等 设 施 完 好, 能 保 证 各 项 指 标 达 到 设 计 规 定 的 标 准 电 路 水 气 管 道 布 局 安 全 规 范 实 验 室 有 防 火 防 爆 炸 防 盗 防 破 坏 的 基 本 设 备 和 措 施 实 验 操 作 室 办 公 室 值 班 室 要 分 开, 实 验 室 及 走 廊 不 得 存 放 自 行 车 及 生 活 用 品 1. 高 压 容 器 存 放 合 理, 易 燃 与 助 燃 气 瓶 分 开 放 置, 离 明 火 10 米 以 外 ;2.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有 许 可 证 上 岗 证 ;3. 使 用 有 害 射 线 的 有 超 剂 量 检 测 手 段 ;4. 对 病 菌 实 验 动 物 有 管 理 措 施 ;5. 对 易 燃 剧 毒 物 品 有 领 用 管 理 办 法 实 验 室 有 三 废 ( 废 气 废 液 废 渣 ) 处 理 措 施, 噪 音 少 于 70 分 贝 与 实 验 室 无 关 的 杂 物 清 理 干 净 实 验 室 家 具 仪 器 设 备 整 齐 ; 桌 面 仪 器 无 灰 尘 ; 地 面 无 尘 土, 无 积 水, 无 纸 屑, 无 烟 头 等 室 内 布 局 合 理, 墙 面 门 窗 天 花 及 管 道 线 现 场 考 察 检 查 有 实 验 室 课 的 实 验 室 使 用 面 积 和 容 纳 学 生 实 验 人 数 计 算,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标 准 在 实 验 室 现 场 考 察,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检 查 消 防 器 材 和 四 防 措 施, 检 查 实 验 室 与 办 公 室 值 班 室 是 否 分 开,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实 际 考 察 证 件 文 件, 有 该 项 内 容 的 应 达 到 要 求, 缺 一 不 可, 符 合 的 记 Y, 不 符 合 的 记 N, 无 此 项 内 容 的 记 0 实 际 考 察 有 措 施, 符 合 实 际, 基 本 合 理, 不 造 成 公 害,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现 场 实 际 考 察 实 验 室 及 室 外 走 廊 等 处, 符 合 的 记 Y, 不 符 合 的 记 N 39

路 开 关 板 上 无 积 灰 尘 及 蜘 蛛 网 等 六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法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6-1* 物 资 管 理 制 度 6-2*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实 验 室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制 度 ;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制 度 ;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 有 精 密 仪 器 大 型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或 执 行 学 校 的 办 法 ) 实 验 室 有 安 全 制 度, 成 文 挂 在 墙 上, 并 有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的 制 度 6-3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实 验 室 有 学 生 守 则, 学 生 能 遵 守 6-4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6-5*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6-6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制 度 实 验 室 建 立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并 实 施 有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培 训 考 核 晋 升 奖 惩 制 度 或 执 行 学 校 的 制 度 实 验 室 的 任 务, 实 验 教 学, 人 员 情 况 等 基 本 信 息 有 收 集 整 理 汇 总 上 报 制 度 现 场 实 际 考 察, 前 三 项 应 挂 在 墙 上 或 放 在 明 显 处, 有 的 记 Y, 不 全 的 记 N 检 查 有 无 安 全 制 度 和 专 人 定 期 检 查 记 录, 有 的 记 Y, 不 全 的 记 N 查 有 无 守 则, 并 现 场 调 查 1-2 名 学 生, 确 定 Y 或 N 检 查 有 无 制 度 及 近 一 二 年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如 人 员 工 作 和 考 核 记 录 设 备 运 行 与 维 修 等 档 案 资 料, 有 制 度, 实 施 的 记 Y, 否 则 记 N 有 制 度 记 Y, 无 制 度 记 N 检 查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是 否 有 制 度, 是 否 连 续 全 面 ; 检 查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有 制 度, 实 施 的 记 Y, 否 则 记 N 40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 试 行 ) 1 体 制 与 管 理 序 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评 估 说 明 自 评 评 估 记 事 1-1* 实 验 室 的 建 立 1-2 管 理 机 构 1-3 实 验 室 体 制 1-4 建 设 计 划 1-5 管 理 手 段 实 验 室 的 建 立 经 过 学 校 正 式 批 准 或 认 可 学 校 有 一 名 校 ( 院 ) 长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有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部 处 规 模 小 的 学 校 可 在 有 关 部 处 下 设 科 实 验 室 原 则 上 实 行 校 院 ( 系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实 验 室 有 建 设 规 划 ( 计 划 ) 或 近 期 工 作 计 划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和 仪 器 设 备 信 息 实 现 了 计 算 机 管 理 实 现 网 络 化 的 学 校 要 向 网 络 化 管 理 推 进 查 阅 学 校 批 准 文 件 或 认 可 文 件 确 认 有 文 件 的 记 为 Y, 无 文 件 的 记 为 N 检 查 文 件,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检 查 有 关 文 件, 达 到 记 Y, 否 则 记 N 查 阅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或 近 期 工 作 计 划 及 执 行 情 况 有 计 划 且 执 行 记 Y, 无 计 划 或 有 计 划 无 执 行 记 N 查 阅 实 验 室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的 数 据 库 文 件 进 行 确 认 完 善 的 记 Y, 否 则 记 N 不 管 实 验 室 何 时 成 立, 只 要 有 正 式 文 件 批 准 均 可 人 财 物,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等 工 作 应 在 校 院 ( 系 ) 一 级 运 行 有 院 ( 系 ) 批 准 的 规 划 ( 计 划 )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