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Q&A ( 適 用 於 104 年 09 月 20 日 及 104 年 10 月 18 日 之 評 量 ) 有 關 報 名 資 格 Q1 何 種 身 分 的 人 可 以 報 名 參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A1:104 年 度 本 評 量 首 次 辦 理, 開 放 報 考 對 象 為 已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之 現 職 編 制 內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有 關 報 名 部 分 Q2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有 何 不 同? A2: 評 量 方 式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傳 統 紙 筆 測 驗, 每 位 受 測 者 作 答 的 題 目 相 同 題 庫 量 尺 化 未 量 尺 化 計 分 方 式 試 題 公 告 與 否 使 用 古 典 測 驗 理 論 (CTT), 分 數 範 圍 介 於 0 100 間 於 考 試 舉 行 後 公 告 當 年 度 試 題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電 腦 化 適 性 測 驗, 可 根 據 受 測 者 的 作 答 對 錯, 挑 選 難 度 適 合 受 測 者 的 試 題 要 求 作 答, 直 到 受 測 者 的 能 力 被 精 確 估 計 出 來 或 是 達 到 事 先 設 定 的 標 準 為 止 量 尺 化, 如 同 托 福 考 試, 不 同 年 度 及 不 同 場 次 之 評 量 成 績 可 被 比 較 運 用 試 題 反 應 理 論 (IRT), 參 考 PISA 與 TIMSS 的 量 尺 分 數 轉 換, 將 估 計 出 來 的 能 力 值 轉 換 平 均 分 數 500 標 準 差 100, 分 數 範 圍 介 於 0 1000 之 間 比 照 托 福 考 試, 不 公 告 評 量 試 題
Q3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之 報 名 流 程 為 何? A3: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首 先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https://tl-assessment.ntcu.edu.tw/) 填 寫 會 員 資 料,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後 始 可 進 行 報 名, 並 請 記 下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3. 請 依 網 頁 各 欄 位 分 別 填 入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教 師 證 號 碼 測 驗 考 場 任 職 學 校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學 校 及 科 系 緊 急 聯 絡 人 之 姓 名 關 係 及 聯 絡 方 式 等 4. 上 傳 個 人 照 片 電 子 檔,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最 近 3 個 月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以 JPEG GIF 或 PNG 格 式 儲 存 5. 郵 寄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 線 上 報 名 表 1 份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學 位 證 書 影 印 本 各 1 份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影 印 本 1 份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1 份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診 斷 證 明 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應 考 切 結 書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以 茲 證 明 6. 收 件 地 址 為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 收 件 單 位 為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郵 寄 期 限 自 104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掛 號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本 評 量 Q4 應 考 人 是 否 能 跨 區 重 覆 參 加 評 量? 報 名 費 用 如 何 計 算? A4: 應 考 人 不 得 跨 區 重 覆 參 加 評 量 ; 本 次 評 量 104 年 度 為 首 次 辦 理, 日 後 考 量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將 斟 酌 收 取 報 名 費 用 Q5 學 校 名 稱 已 改 名 或 合 併 者, 應 如 何 填 寫? A5: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核 發 學 校 名 稱 請 確 實 依 照 證 書 資 訊 正 確 填 寫 Q6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於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程 序 後 可 否 申 請 更 改? 應 如 何 申 請? A6: 1. 應 考 人 完 成 填 寫 後 系 統 將 提 醒 報 名 表 內 容 之 確 認, 一 旦 點 選 確 認, 便 不 得 再 修 改, 故 請 務 必 審 慎 填 寫 報 名 表 內 容,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2. 如 有 操 作 上 之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04-2218-3651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Q7 本 評 量 是 否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A7: 本 評 量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登 錄 方 式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Q8 應 考 人 若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無 法 連 結 至 報 名 系 統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8: 此 時 報 名 系 統 可 能 網 路 壅 塞, 請 應 考 人 稍 後 再 試 如 有 操 作 上 之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04-2218-3651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Q9 應 考 人 線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之 截 止 時 間 為 何? A9: 凡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經 審 查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止, 登 入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s://tl-assessment.ntcu.edu.tw/), 點 選 列 印 准 考 證,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Q10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如 何 處 理? A10: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04-2218-3651 洽 詢 試 務 行 政 組 Q11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手 續 之 應 考 人 如 何 確 認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可 從 何 處 查 詢? A11: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後,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https://tl-assessment.ntcu.edu.tw/) 後 點 選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可 了 解 報 名 進 度 Q12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若 打 不 出 特 殊 中 文 字, 如 何 處 理? A12: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填 寫 資 料 時, 請 如 網 頁 上 方 所 註 明,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先 以 * 代 替,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藍 黑 筆 正 楷 書 寫 有 關 考 試 資 訊 Q13 評 量 命 題 範 圍 為 何? A13: 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與 高 中 自 然 科 必 修 的 範 圍 為 主, 命 題 內 容 依 據 高 中 自 然 課 程 的 分 類, 分 成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及 地 球 科 學 等, 詳 細 評 量 架 構 請 至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檔 案 下 載 處 參 閱 Q14 評 量 後 是 否 會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A14: 比 照 托 福 考 試, 不 公 告 評 量 試 題 及 答 案 Q15 應 考 人 可 否 一 年 參 加 1 次 以 上? A15: 可 以 ( 視 當 年 度 辦 理 場 次 而 定 ) Q16 評 量 時 應 攜 帶 之 用 具? A16: 評 量 時 請 攜 帶 自 行 列 印 之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 計 算 紙 及 原 子 筆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Q17 評 量 時 間 為 多 久? A17: 評 量 時 間 為 50 分 鐘
Q18 常 見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A18:1.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即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本 次 評 量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之 一 條 ) 2. 評 量 時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 水 簡 章 書 籍 紙 張 尺 鉛 筆 盒 皮 包 及 任 何 具 有 通 訊 攝 影 錄 音 記 憶 發 聲 等 功 能 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妨 害 測 驗 公 平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如 行 動 電 話 收 錄 音 機 MP3 鬧 鐘 / 錶 翻 譯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 等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前 述 各 類 事 件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之 三 條 ) 3. 評 量 時 如 發 現 報 名 所 繳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身 分 證 件 上 之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致 辨 識 困 難 者, 評 量 完 畢 後 須 再 接 受 查 驗,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 如 經 發 現 請 人 代 考 等 舞 弊 情 形 者, 違 者 將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代 考 者 及 請 人 代 考 者, 除 3 年 內 皆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評 量,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所 屬 校 方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處 理, 及 提 供 直 屬 上 級 單 位 作 為 考 評 之 用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二 之 一 條 ) 4. 評 量 進 行 間 行 動 電 話 計 時 器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不 得 攜 至 座 位 或 發 出 任 何 聲 響 ( 含 振 動 聲 ), 違 者 將 扣 減 該 節 評 量 科 目 成 績 50 分, 並 得 視 違 規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不 予 計 分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評 量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例 如 : 將 疑 似 發 出 聲 響 之 物 品 / 包 包 攜 出 試 場 檢 查 ( 請 參 考 試 場 規 則 第 二 之 三 條 ) 有 關 成 績 Q19 如 何 取 得 成 績 單? A19: 應 考 人 可 於 成 績 公 布 日 ( 臺 中 花 蓮 :104 年 10 月 20 日 ; 臺 北 高 雄 :104 年 11 月 18 日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https://tl-assessment.ntcu.edu.tw/),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自 行 查 詢 並 列 印 成 績 單 Q20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需 要 繳 費 嗎? A20: 本 次 評 量 104 年 度 為 首 次 辦 理, 故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免 收 費 Q21 如 何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A21:1. 請 於 成 績 複 查 期 間 ( 臺 中 花 蓮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至 10 月 27 日 止 ; 臺 北 高 雄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至 11 月 25 日 止 )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https://tl-assessment.ntcu.edu.tw/), 點 選 成 績 複 查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第 14 頁, 附 表 6) 及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25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採 掛 號 向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戳 為 憑 )
2.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於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10 日 內 統 一 彙 整 以 書 面 郵 件 查 覆 之 ( 應 考 人 亦 可 於 網 站 查 詢 複 查 結 果 ),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有 關 核 發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Q22 如 何 申 請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A22:1. 為 服 務 參 與 本 次 評 量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單 表 現 為 精 熟 級 者, 本 中 心 將 主 動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2. 超 過 寄 發 時 間 ( 臺 中 花 蓮 :104 年 10 月 27 日 後 ; 臺 北 高 雄 :104 年 11 月 24 日 後 ), 若 應 考 人 之 評 量 證 明 書 遺 失 或 損 毀 時, 可 登 入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網 站 (https://tl-assessment.ntcu.edu.tw/), 點 選 證 明 書 申 請 下 載 申 請 表, 檢 附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第 15 頁, 附 表 7) 及 回 郵 信 封 (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新 台 幣 25 元, 書 寫 有 效 收 件 地 址 ), 以 具 名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試 務 行 政 組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評 量 證 明 書 限 該 次 評 量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年 內 申 請 補 發,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戳 為 憑 ) 本 中 心 將 於 收 到 申 請 後 3 日 內 將 證 明 書 郵 寄 至 應 考 人 之 收 件 地 址 ( 不 含 假 日 ) Q23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之 有 效 年 限 為 幾 年? A23: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之 有 效 年 限 為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年 內 Q24 取 得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證 明 書 之 用 途 為 何? A24: 凡 申 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自 然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檢 附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達 精 熟 級 之 評 量 證 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