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21204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doc"

Transcription

1 轉 型 與 突 破 培 育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社 會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2

3 序 人 才 是 國 家 繁 榮 的 資 產, 教 育 是 人 才 培 育 的 搖 籃 教 育 可 以 將 人 力 轉 化 為 具 備 專 業 技 術 與 能 力 之 人 才, 是 個 人 發 展 社 會 進 步 經 濟 富 庶 國 家 永 續 的 基 礎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莫 不 以 教 育 作 為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的 根 基 2013 年 全 球 繁 榮 指 數 (prosperity index) 報 告 指 出, 我 國 在 142 個 受 評 比 的 國 家 中, 總 排 名 為 第 22 名, 教 育 即 為 繁 榮 指 數 的 8 項 調 查 指 標 之 一, 可 見 教 育 是 促 進 國 家 繁 榮 的 重 要 因 素 民 國 99 年 美 國 著 名 作 家 傅 利 曼 (Thomas L. Friedman) 來 臺 演 講 時 就 特 別 指 出, 臺 灣 雖 然 沒 有 石 油 煤 戰 略 金 屬 等 天 然 資 源, 但 臺 灣 有 豐 沛 的 腦 力 資 源 總 統 也 曾 說 : 積 極 培 育 延 攬 人 才, 是 我 們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第 五 大 支 柱 人 才 是 我 們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也 是 國 家 發 展 的 關 鍵 鑑 於 人 才 的 重 要, 擬 訂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擘 劃 未 來 人 才 培 育 之 藍 圖, 實 刻 不 容 緩, 應 藉 由 教 育 來 培 育 社 會 需 要 的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這 樣 國 家 才 會 有 源 源 不 絕 的 向 上 提 升 力 量, 才 能 強 化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為 此, 教 育 部 特 自 101 年 7 月 開 始 著 手 辦 理 研 訂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之 相 關 事 宜 102 年 教 育 部 以 培 育 優 質 創 新 人 才,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為 教 育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並 將 發 布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培 育 優 質 人 才 列 為 12 項 施 政 重 點 的 第 一 項, 目 的 就 是 期 藉 由 前

4 瞻 及 宏 觀 之 教 育 規 劃 與 推 動, 為 國 家 培 育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讓 國 民 生 活 康 樂, 社 會 經 濟 富 庶 本 白 皮 書 以 轉 型 與 突 破 為 主 題, 是 希 望 在 面 對 人 才 重 要 議 題 時, 於 思 維 機 制 及 作 法 上 都 能 有 所 突 破, 以 謀 求 轉 型 契 機, 達 到 真 正 有 感 的 改 變 另 在 人 才 培 育 的 藍 圖 上 則 訂 定 了 4 項 目 標 10 項 原 則 及 5 項 策 略, 並 分 成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K-12)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三 大 主 軸, 提 出 16 個 因 應 策 略 39 項 行 動 方 案, 期 許 未 來 十 年 ( 年 ) 我 國 的 人 才 能 具 備 全 球 移 動 力 就 業 力 創 新 力 跨 域 力 資 訊 力 公 民 力 等 關 鍵 能 力, 俾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承 蒙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其 工 作 小 組 之 學 者 專 家 業 界 代 表, 以 及 關 心 教 育 的 各 界 人 士 惠 賜 意 見, 本 白 皮 書 始 能 順 利 完 成 未 來 教 育 部 除 將 依 據 白 皮 書 擬 定 短 中 長 程 之 執 行 計 畫 外, 亦 將 強 化 跨 部 會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並 與 產 官 學 研 界 攜 手 合 作, 共 同 實 現 培 育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社 會 的 人 才 培 育 願 景 教 育 部 部 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謹 誌

5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目 次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架 構 圖... i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藍 圖... ii 推 動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總 表... iii 壹 前 言... 1 貳 背 景... 4 參 願 景 與 目 標 肆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伍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陸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柒 結 語 與 展 望 附 錄 行 動 方 案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6 i

7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架 構 圖 i

8 i

9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藍 圖 ii

10

11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推 動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總 表 主 軸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編 號 推 動 策 略 iii 行 動 方 案 1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質 1-1 提 升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方 案 1-2 精 進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教 師 甄 選 方 案 1-3 推 動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方 案 1-4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推 動 方 案 1-5 逐 年 調 降 代 理 ( 課 ) 教 師 方 案 2 強 化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2-1 提 升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3 深 化 十 二 年 國 教 3-1 促 進 國 民 中 學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方 案 3-2 落 實 菁 英 培 訓 及 資 優 教 育 銜 接 方 案 3-3 發 展 高 中 職 適 性 轉 銜 方 案 3-4 精 進 高 中 高 職 均 優 質 化 方 案 3-5 辦 理 中 小 學 轉 型 輔 導 與 退 場 機 制 方 案 4 增 進 校 長 領 導 效 能 4-1 提 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與 校 長 領 導 力 方 案 5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5-1 強 化 家 庭 教 育 扎 根 與 普 及 家 庭 價 值 方 案 6 建 置 教 育 溝 通 平 臺 6-1 建 置 全 方 位 教 育 研 究 與 傳 播 平 臺 方 案 6-2 建 立 家 長 觀 念 溝 通 平 臺 方 案 7 盤 整 技 職 人 力 資 源 7-1 建 立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機 制 及 平 臺 方 案 7-2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方 案 7-3 調 整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方 案 8 彰 顯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8-1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與 教 學 能 力 方 案 8-2 強 化 實 作 能 力 及 就 業 接 軌 方 案 8-3 落 實 證 能 合 一 方 案 8-4 促 進 職 涯 發 展 方 案 9 活 化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9-1 調 整 產 業 導 向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方 案 9-2 培 養 具 人 文 與 永 續 環 境 素 養 之 實 務 人 才 方 案 10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品 質 10-1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國 際 化 發 展 方 案 11 充 裕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11-1 強 化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方 案 11-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12 創 新 課 程 教 學 12-1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評 核 方 案 12-2 創 新 課 程 與 學 制 變 革 方 案 12-3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與 數 位 學 習 新 平 臺 方 案 13 靈 活 大 學 治 理 13-1 推 動 大 學 管 理 分 流 方 案 13-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13-3 精 進 大 學 評 鑑 方 案 13-4 改 革 教 師 升 等 及 待 遇 退 撫 方 案 14 多 元 培 育 機 制 14-1 試 辦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教 學 單 位 方 案 14-2 兼 顧 產 業 及 尖 端 研 究 的 碩 博 士 培 育 方 案 14-3 強 化 多 元 選 才 及 弱 勢 就 學 方 案 15 布 局 全 球 人 才 15-1 提 供 多 元 國 際 交 流 及 策 略 性 留 學 方 案 16 訂 定 人 才 專 法 16-1 研 訂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方 案

12

13 壹 前 言 國 家 以 人 才 為 本, 人 才 培 育 是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與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99 年 1 月 召 開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訂 定 跨 部 會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 民 國 年 ) ; 中 央 研 究 院 亦 於 民 國 100 年 8 月 廣 邀 國 內 產 業 教 育 科 技 媒 體 與 藝 術 等 各 界 代 表, 共 同 簽 署 人 才 宣 言, 呼 籲 政 府 面 對 人 才 的 危 機 提 出 對 策 ; 馬 總 統 也 多 次 明 確 宣 示 積 極 培 育 延 攬 人 才 是 我 們 提 升 臺 灣 競 爭 力 的 第 五 大 支 柱 讓 每 一 個 孩 子, 不 分 貧 富 都 有 機 會 成 為 國 家 的 人 才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嚴 重 失 衡 是 未 來 的 挑 戰 因 此 未 來 關 鍵 的 十 年, 我 們 必 須 以 更 宏 觀 前 瞻 的 思 考, 積 極 面 對 人 才 問 題, 整 體 規 劃 育 才 留 才 攬 才 相 關 策 略, 以 引 領 國 家 富 強 進 步 人 才 培 育 是 教 育 工 作 的 核 心, 教 育 首 在 培 養 人 民 健 全 人 格 民 主 素 養 法 治 觀 念 人 文 涵 養 強 健 體 魄 獨 立 思 考 及 創 造 能 力 其 次, 養 成 人 民 生 活 所 需 技 能 就 業 所 需 專 業 知 能, 以 促 進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廣 義 的 人 才, 係 指 在 不 同 領 域 之 中, 能 為 社 會 做 出 貢 獻 的 人, 其 範 圍 包 括 : 基 層 工 作 人 員 各 行 各 業 中 堅 分 子 菁 英 人 才, 以 及 中 小 學 優 秀 師 資 其 中 與 經 濟 活 動 有 關 的 各 級 人 力 素 質, 更 是 決 定 社 會 發 展 與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要 因 素 要 言 之, 本 部 的 核 心 任 務, 就 是 要 培 養 有 德 有 能 己 立 立 人 的 現 代 國 民, 不 僅 具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更 要 具 有 良 好 溝 通 與 合 作 能 力, 以 及 基 本 的 國 民 素 養 和 宏 觀 的 國 際 視 野 本 (102) 年 1 月, 本 部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整 合 了 體 育 人 才 青 年 人 才 的 範 疇, 冀 以 更 全 面 更 多 元 的 角 度, 培 育 國 家 優 質 創 新 人 才, 進 而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及 競 爭 力 本 年 6 月 本 部 體 育 署 發 布 體 育 運 動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健 康 國 民 營 造 富 而 好 動 之 健 康 國 1

14 家 卓 越 競 技 強 化 運 動 人 才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活 力 臺 灣 活 絡 運 動 產 業 並 建 置 優 質 運 動 文 化 為 2023 年 國 家 體 育 運 動 新 願 景, 據 以 培 育 具 健 康 力 競 技 力 及 活 力 之 體 育 人 才 ; 本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亦 研 議 發 布 青 年 發 展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投 資 青 年 自 立 助 人 適 性 發 展 關 懷 在 地 接 軌 國 際 及 幸 福 成 家 為 願 景, 據 以 培 育 國 家 未 來 十 年 具 溝 通 表 達 力 社 會 參 與 力 自 主 行 動 力 創 新 創 意 力 及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青 年 人 才 另 一 方 面, 本 部 面 對 學 生 出 國 比 率 減 少, 我 國 海 外 人 才 斷 層 學 用 存 在 落 差, 大 專 畢 業 生 失 業 率 偏 高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及 專 科 學 校 遽 減, 影 響 基 層 人 力 供 需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欠 缺 彈 性 及 自 我 課 責, 影 響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城 鄉 教 育 落 差 及 升 學 考 試 主 導 教 學, 必 須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等 問 題, 必 須 從 基 本 面 整 體 思 考, 研 擬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作 為 構 築 未 來 關 鍵 十 年 人 才 培 育 的 發 展 藍 圖 有 鑒 於 人 才 培 育 須 與 國 家 發 展 產 業 脈 動 緊 密 相 扣, 本 部 於 民 國 101 年 7 月 正 式 成 立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指 導 會, 由 中 央 研 究 院 劉 院 士 兆 漢 曾 院 士 志 朗 及 宏 碁 集 團 創 辦 人 施 振 榮 先 生 共 同 擔 任 召 集 人, 委 員 由 產 官 學 研 界 等 22 位 學 者 專 家 所 組 成, 並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設 立 計 畫 辦 公 室, 由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彭 教 授 宗 平 擔 任 執 行 長 該 委 員 會 的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初 稿 於 102 年 5 月 底 完 成, 為 本 部 訂 定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的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分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K-12)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三 大 主 軸, 歷 經 20 次 小 組 會 議 7 次 座 談 會 7 次 公 聽 會 4 次 分 組 召 集 人 會 議 北 中 南 3 場 分 區 專 家 及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以 及 4 次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共 計 10 個 月 之 密 集 討 論 後 研 訂 完 成 本 部 為 轉 化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為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計 召 開 了 20 餘 次 的 2

15 研 商 會 議, 以 及 3 場 分 組 召 集 人 座 談 會, 部 長 亦 與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指 導 會 召 集 人 進 行 1 場 座 談, 復 經 外 部 學 者 協 助 審 稿 後 始 定 案 本 白 皮 書 將 作 為 未 來 十 年 各 級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的 重 要 方 針, 本 部 各 單 位 亦 將 依 據 本 白 皮 書 之 行 動 方 案, 擬 定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工 作 計 畫 並 編 列 經 費, 積 極 加 強 育 才 留 才 攬 才 之 相 關 事 宜, 以 貫 徹 執 行 本 白 皮 書 之 內 容, 強 化 國 家 發 展 支 柱, 讓 教 育 創 造 臺 灣 下 一 個 奇 蹟 3

16 貳 背 景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產 業 轉 型 高 等 教 育 過 度 擴 充 及 少 子 女 化, 致 使 我 國 在 人 力 培 育 及 運 用 上 出 現 學 用 落 差 供 需 失 衡 的 現 象, 因 而 連 動 影 響 到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發 展 因 此, 如 何 突 破 困 境, 讓 每 個 人 學 以 致 用 適 才 適 所 適 用 是 人 才 培 育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其 次, 即 將 在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以 下 簡 稱 十 二 年 國 教 ), 希 望 擺 脫 過 去 偏 重 智 育 的 升 學 主 義, 全 面 而 深 入 地 進 行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實 現 全 人 教 育 的 理 念, 以 提 升 整 體 人 力 素 質, 奠 定 個 人 及 國 家 發 展 的 利 基 另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數 位 化 及 全 球 暖 化 等 5 化 趨 勢 造 成 之 衝 擊 與 影 響, 在 教 育 政 策 的 研 訂 上, 必 須 更 重 視 內 外 部 各 種 潛 在 的 威 脅, 以 前 瞻 的 思 考 預 作 風 險 的 管 理 當 前 教 育 環 境 面 臨 各 項 問 題, 如 校 園 教 學 生 態 改 變 學 生 來 源 減 少 學 習 成 就 落 差 師 資 供 需 問 題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返 國 服 務 人 數 減 少 全 球 人 才 流 動 等, 都 亟 需 政 府 積 極 因 應, 從 育 才 留 才 攬 才 整 體 考 量 提 出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並 培 育 出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人 才, 厚 植 國 家 發 展 基 礎, 掌 握 人 才 培 育 的 契 機, 化 危 機 為 轉 機 以 下 謹 就 國 內 環 境 - 大 學 供 過 於 求 人 力 供 需 失 衡 十 二 年 國 教 即 將 實 施 及 國 際 趨 勢 - 5 化 趨 勢 等 背 景 在 我 國 人 才 培 育 上 之 挑 戰 與 影 響, 說 明 如 下 : 一 國 內 環 境 本 部 分 主 要 提 出 國 內 教 育 環 境 在 高 等 教 育 技 職 教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上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是 我 國 現 階 段 須 致 力 於 人 才 培 育 的 重 要 背 景 因 素, 詳 述 如 下 : 4

17 ( 一 ) 大 學 供 過 於 求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為 回 應 民 國 83 年 410 教 改 大 遊 行 廣 設 高 中 大 學 之 訴 求, 我 國 大 學 校 院 的 數 量, 由 民 國 82 年 (81 學 年 度 ) 的 51 校 增 至 102 年 (101 學 年 度 ) 的 148 校, 成 長 幾 近 3 倍 目 前 大 學 部 新 生 ( 含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 總 招 生 人 數 已 達 27.4 萬 人, 超 過 高 中 高 職 每 年 畢 業 生 總 人 數 27 萬 人, 已 經 達 到 人 人 均 可 上 大 學 的 情 況, 高 等 教 育 已 由 菁 英 教 育 演 變 為 普 及 教 育 由 於 高 等 教 育 供 過 於 求, 各 校 辦 學 品 質 不 一, 學 生 素 質 不 齊, 造 成 大 學 畢 業 生 競 爭 力 愈 來 愈 受 質 疑 嚴 峻 的 挑 戰, 也 引 起 國 人 高 度 的 重 視 未 來 我 們 不 得 不 思 考 資 源 重 置 互 利 共 享 的 方 式, 讓 各 大 學 特 色 化, 以 激 盪 出 人 才 培 育 的 亮 光 ( 二 ) 人 力 供 需 失 衡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近 年 來 我 國 產 業 的 轉 型 與 外 移, 使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起 了 相 當 的 變 化, 領 域 別 與 階 層 別 的 人 力, 都 必 須 作 適 度 的 調 整, 然 而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卻 未 隨 社 會 與 產 業 的 變 化 而 適 時 修 正, 特 別 是 高 等 教 育 蓬 勃 的 發 展, 培 育 出 較 過 去 多 出 3 倍 的 大 學 人 力, 卻 未 能 有 效 反 映 社 會 與 產 業 的 需 求 民 國 102 年 (101 學 年 度 ) 大 學 校 院 ( 不 含 專 科 ) 總 在 學 人 數 125 萬 人, 其 中 碩 士 生 人 數 共 18.3 萬, 博 士 生 3.3 萬, 每 年 畢 業 碩 士 達 6 萬 人, 博 士 近 4,000 人 這 種 學 位 的 不 斷 推 移 ( 即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有 可 能 造 成 高 等 教 育 資 源 的 浪 費, 也 可 能 造 成 大 學 生 學 非 所 用 ; 就 業 市 場 的 供 需 問 題 形 成, 亦 可 能 導 致 較 高 失 業 率 的 現 象 而 多 年 來 平 均 薪 資 不 但 未 見 調 高, 反 而 下 降, 造 成 學 位 貶 值 的 結 果 另 技 職 教 育 也 因 重 學 術 輕 實 用, 學 生 缺 乏 實 作 訓 練, 所 學 未 盡 符 產 業 之 需, 造 成 學 用 落 差 在 這 種 失 衡 的 情 況 下, 需 要 行 政 部 門 學 校 企 業 主 等 通 力 合 作, 建 立 有 效 機 制, 讓 人 才 都 能 對 位 5

18 ( 三 ) 十 二 年 國 教 即 將 實 施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本 部 已 宣 布 在 103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以 整 體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水 準 及 人 力 素 質 但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實 施 卻 也 可 能 帶 來 一 些 值 得 進 一 步 思 考 的 問 題, 例 如 : 免 試 升 學 是 否 對 學 生 學 力 造 成 影 響 入 學 制 度 之 變 革 是 否 影 響 學 生 選 讀 高 職 的 意 願 而 影 響 技 職 人 才 之 培 育 國 中 之 適 性 輔 導 與 多 元 學 習 能 否 落 實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與 師 資 培 育 及 進 用 能 否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目 標 而 調 整 學 生 的 語 文 等 核 心 能 力 及 基 本 素 養 能 否 紮 實 十 二 年 國 教 將 投 入 龐 大 的 資 源, 帶 來 了 人 才 培 育 的 機 會, 但 針 對 外 界 諸 多 疑 慮, 更 須 預 作 因 應, 化 解 外 界 的 疑 慮, 產 生 正 向 的 驅 動 力, 並 強 化 弱 勢 學 生 之 扶 助, 為 多 元 人 才 之 培 育 奠 定 根 基 二 國 際 趨 勢 全 球 化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數 位 化 及 全 球 暖 化 等 5 化 趨 勢 係 世 界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共 同 面 臨 的 課 題, 在 教 育 上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與 影 響 尤 為 重 大 與 明 顯, 因 而 人 才 培 育 成 了 國 家 在 競 爭 中 崛 起 的 關 鍵 工 程,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全 球 化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全 球 化 帶 來 了 經 濟 政 治 及 文 化 上 的 跨 界 衝 擊,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全 球 化 貿 易 自 由 化 人 口 流 動 頻 繁 市 場 競 爭 愈 演 愈 烈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等 趨 勢, 在 教 育 上 世 界 各 國 競 逐 人 才 爭 奪 國 際 化 人 才 培 育 及 高 等 教 育 卓 越 化 之 課 題, 肩 負 培 育 前 揭 人 才 的 高 等 教 育 與 技 職 教 育 勢 必 要 有 所 因 應 另 現 階 段 兩 岸 的 互 動 愈 見 頻 繁, 教 育 的 競 爭 與 合 作, 亦 應 予 以 正 視 全 球 化 造 成 的 國 際 競 爭, 已 衝 擊 到 各 級 教 育, 所 以 未 來 我 國 各 教 育 階 段 如 何 鬆 綁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以 營 造 有 利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的 環 境, 俾 培 養 出 具 國 際 觀 與 競 爭 力 之 人 才, 以 及 思 考 如 何 突 破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所 6

19 遭 遇 到 之 障 礙, 並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性 招 攬 重 點 需 求 人 才, 且 與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研 究 機 構 與 重 要 企 業 建 立 合 作 及 交 換 機 制, 以 強 化 國 際 人 才 之 接 軌, 應 是 各 級 教 育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之 重 點 ( 二 )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全 球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人 口 結 構 受 到 低 生 育 率 的 影 響,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趨 勢, 無 不 積 極 研 議 質 量 並 重 的 人 口 政 策,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我 國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亦 反 映 了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各 級 教 育 人 口 結 構 已 逐 漸 發 生 重 大 改 變, 傳 統 的 學 校 系 統 與 教 育 資 源 編 列 及 運 用, 必 須 重 新 調 整 一 方 面 在 整 體 教 育 理 念 及 學 校 結 構 需 重 調, 加 強 教 師 對 於 個 別 化 教 學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並 有 效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及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淘 汰, 藉 此 重 建 優 質 的 教 育 環 境, 邁 向 教 育 精 緻 化 學 習 個 別 化 與 發 展 適 性 化 的 時 代 ;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成 人 重 回 校 園 學 習 的 需 求 及 建 構 終 身 學 習 的 系 統, 也 應 及 早 規 劃, 配 合 彈 性 入 學 管 道 師 資 培 訓 任 用 課 程 及 教 材 改 革 等 進 行 整 體 考 量, 俾 有 效 回 應 成 人 對 終 身 學 習 的 需 求, 尤 應 建 立 完 善 的 高 齡 教 育 學 習 體 系, 經 由 高 齡 者 豐 富 經 驗 與 智 慧 之 投 入, 共 同 加 值 國 家 人 力 資 源 的 發 展 少 子 女 化 的 問 題, 對 我 國 各 級 學 校 的 招 生 及 未 來 的 國 力, 將 造 成 極 大 的 衝 擊 民 國 86 年 的 出 生 人 口 數 為 32.6 萬, 民 國 87 年 驟 降 至 27.1 萬, 亦 即 民 國 105 年 大 學 生 源 將 驟 減 5.5 萬 人, 占 目 前 大 一 新 生 總 招 生 名 額 29 萬 之 19%; 而 民 國 99 年 出 生 人 口 更 降 至 16.7 萬, 亦 即 民 國 117 年 之 後, 大 學 的 總 生 源 更 將 降 至 本 (102) 年 的 一 半 由 於 少 子 女 化 的 因 素, 未 來 大 學 生 之 生 產 力 若 不 能 提 升 為 現 今 大 學 生 的 1.5 倍, 則 我 國 整 體 國 力 將 下 降 ; 若 再 考 慮 到 高 齡 化 的 因 素 ( 目 前 65 歲 以 上 之 人 數 占 13%, 而 民 國 115 年 將 達 20%),15 年 後 大 學 畢 業 7

20 生 的 總 生 產 力 甚 至 應 為 現 在 畢 業 生 的 2 倍 以 上, 我 國 才 能 持 續 進 步 發 展 ( 三 ) 數 位 化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及 網 際 網 路 的 快 速 發 展, 資 訊 的 取 得 變 得 更 加 便 利, 不 但 開 拓 了 人 類 的 視 野, 也 改 變 了 傳 統 的 學 校 教 學, 更 影 響 人 才 培 育 的 方 式 網 際 網 路 的 興 起, 一 方 面 可 提 供 成 人 良 好 的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可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設 計 適 合 因 材 施 教 及 符 合 多 元 智 慧 的 課 程 因 此, 在 全 球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中,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來 加 強 數 位 學 習 與 聯 繫, 已 成 為 各 國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途 徑 面 對 數 位 化 的 全 球 趨 勢, 世 界 各 國 均 已 體 認 到 數 位 學 習 及 資 訊 科 技 在 教 育 上 的 重 要 性, 亦 紛 紛 提 出 相 關 的 推 動 計 畫 或 方 案, 包 括 美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香 港 韓 國 及 大 陸 地 區 等, 從 基 礎 環 境 建 置 到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學 習 模 式 的 改 變, 均 有 局 部 或 整 體 的 規 劃 而 新 一 代 的 線 上 課 程 學 習, 也 在 國 際 上 快 速 發 展, 面 對 此 一 浪 潮 及 國 際 競 爭, 我 國 應 及 早 規 劃, 善 用 網 路 數 位 優 勢, 擴 大 至 學 校 教 學 及 終 身 學 習 本 部 雖 已 提 出 全 面 性 的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計 畫 ( 民 國 年 ), 期 從 基 礎 環 境 布 建 教 師 培 訓 到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的 推 廣, 朝 向 培 育 國 家 優 秀 數 位 人 才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連 結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數 位 學 習 產 業 的 願 景 來 推 動 但 為 積 極 因 應 數 位 化 之 趨 勢, 應 持 續 善 用 數 位 科 技 來 改 變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學 習 模 式, 以 提 升 教 與 學 之 品 質, 為 國 家 培 育 多 元 人 才, 厚 植 國 家 競 爭 力 ( 四 ) 全 球 暖 化 對 人 才 培 育 之 影 響 面 對 全 球 暖 化 及 傳 統 石 化 能 源 日 益 枯 竭 的 危 機, 行 政 院 將 節 能 減 碳 列 為 國 家 重 大 施 政 方 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亦 據 以 推 動 國 科 會 能 源 國 家 型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有 關 全 球 暖 化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已 嚴 重 威 脅 到 人 類 及 所 有 生 物 賴 以 生 存 之 環 境, 因 此, 如 何 抑 制 8

21 環 境 進 一 步 的 惡 化 及 如 何 保 護 地 球 環 境 的 議 題, 不 應 僅 是 學 術 研 究 的 科 學 問 題, 更 需 要 有 積 極 的 教 育 作 為 ; 而 不 管 是 進 行 科 學 研 究 或 是 技 術 研 發, 其 基 礎 都 在 教 育 及 人 才 培 育 未 來 教 育 因 應 全 球 暖 化 之 具 體 策 略 應 包 括 : 建 置 校 園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系 統 強 化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及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等, 俾 以 教 育 及 人 才 培 育 的 觀 點 持 續 強 化 全 國 人 民 愛 地 球 的 情 操, 為 地 球 的 永 續 發 展 齊 心 努 力 9

22 參 願 景 與 目 標 本 白 皮 書 以 轉 型 與 突 破 為 主 題, 希 望 面 對 人 才 重 要 議 題, 在 思 維 機 制 及 作 法 上 都 能 有 所 突 破, 以 實 現 培 育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社 會 之 願 景, 謀 求 轉 型 契 機, 讓 社 會 大 眾 覺 得 是 真 正 有 感 的 改 變 因 此, 我 們 擬 定 4 項 目 標 10 項 原 則 及 5 項 策 略, 重 新 擘 劃 人 才 培 育 新 機 制, 期 在 未 來 十 年 我 國 的 人 才 皆 能 具 備 6 項 關 鍵 能 力, 以 強 化 國 際 競 爭 力 一 目 標 人 才 培 育 必 須 尊 重 個 別 的 差 異, 因 材 施 教, 並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以 培 養 出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跨 領 域 人 才 本 部 邀 請 關 心 人 才 培 育 且 有 經 驗 的 各 界 人 士, 經 過 十 個 月 密 集 討 論 所 完 成 之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特 別 以 變 革 轉 型 勇 於 突 破, 建 立 新 機 制 以 利 培 養 具 競 爭 力 的 未 來 人 才 為 整 體 目 標 為 達 成 人 才 培 育 的 整 體 目 標, 則 提 出 以 下 4 大 關 鍵 目 標 : ( 一 ) 培 養 優 秀 敬 業 的 教 師 良 師 是 人 才 培 育 的 關 鍵, 期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都 能 善 盡 其 責, 全 心 致 力 於 作 育 英 才, 使 學 生 學 以 致 用, 青 出 於 藍, 則 優 質 人 才 的 培 育, 自 然 水 到 渠 成 ( 二 ) 縮 短 學 用 的 落 差 應 建 立 制 度 讓 學 生 熱 愛 學 習, 適 才 適 性 發 展, 並 使 其 所 學 能 適 用 於 社 會 與 產 業, 才 能 培 養 出 各 行 各 業 各 階 層 優 質 的 人 才, 讓 其 學 以 致 用, 貢 獻 社 會 10

23 ( 三 ) 強 化 學 生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學 生 未 來 必 定 是 在 國 際 的 平 臺 上 與 國 外 人 才 競 爭, 因 此 必 須 具 備 國 際 視 野 與 國 際 移 動 力, 亦 即 除 了 專 業 能 力 外, 亦 須 具 備 外 語 能 力 多 元 文 化 素 養, 以 成 為 掌 握 永 續 發 展 國 際 化 全 球 議 題 和 世 界 局 勢 演 變 的 世 界 公 民 ( 四 ) 倍 增 學 生 未 來 的 生 產 力 在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下, 學 生 未 來 的 總 生 產 力 必 須 力 求 倍 增 因 此, 必 須 嚴 格 管 控 各 級 學 校 的 教 育 質 量, 讓 學 生 具 備 紮 實 的 專 業 能 力 更 重 要 的 是, 尤 須 加 強 科 技 人 才 的 培 育, 以 透 過 科 技 創 新 及 創 業, 增 加 附 加 價 值, 才 能 大 幅 提 升 我 國 的 生 產 力 二 原 則 當 前 我 國 教 育 面 臨 全 球 化 等 國 際 5 化 趨 勢 的 挑 戰 與 影 響, 而 面 對 社 會 轉 型 與 產 業 升 級, 目 前 的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也 出 現 學 用 落 差 與 供 需 失 衡 的 情 形, 未 來 人 才 培 育 必 須 有 突 破 性 的 作 為, 才 能 因 應 未 來 社 會 的 需 求, 培 育 真 正 優 質 適 用 的 人 才 也 唯 有 透 過 家 庭 社 會 企 業 學 校 及 政 府 通 力 合 作, 健 全 人 才 培 育 的 機 制, 才 能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的 社 會, 爰 人 才 培 育 之 規 劃 應 秉 持 以 下 10 項 原 則 : ( 一 ) 因 應 世 界 發 展 趨 勢 學 生 必 須 因 應 全 球 化 等 國 際 5 化 趨 勢, 調 整 學 習 的 方 式 及 內 容, 如 加 強 國 際 化 的 視 野 關 心 國 際 議 題 隨 時 隨 地 行 動 學 習, 並 強 化 語 言 及 基 礎 核 心 能 力, 俾 自 我 學 習 ( 二 ) 扣 合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機 制 久 未 運 作, 造 成 人 力 供 需 失 衡, 亟 需 立 即 重 新 展 開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推 演 人 力 需 求, 俾 據 以 規 劃 各 級 各 類 人 才 之 培 育 11

24 ( 三 ) 強 調 學 力 重 於 學 歷 教 育 必 須 培 養 具 有 學 力 的 人 才, 為 社 會 創 造 不 同 的 多 元 價 值, 讓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及 證 照 比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有 用 ( 四 ) 注 重 適 才 適 性 適 用 適 才 適 性 學 習 的 基 礎, 應 該 在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階 段 完 成, 在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則 注 重 適 用 教 育, 並 解 決 學 用 落 差 的 問 題 ( 五 ) 重 視 教 育 連 貫 與 完 整 性 從 幼 兒 園 小 學 中 學 到 大 學, 必 須 注 重 每 個 階 段 教 育 的 連 貫 性 完 整 的 教 育, 是 家 庭 社 會 企 業 及 學 校 教 育 的 整 合 ( 六 ) 接 軌 國 際 並 採 國 際 標 準 教 育 內 涵 必 須 與 國 際 接 軌, 教 育 品 質 的 衡 鑑 必 須 採 用 國 際 標 準, 各 級 畢 業 生 應 具 有 國 際 水 準, 人 才 必 須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力 ( 七 ) 發 展 技 職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技 職 教 育 應 結 合 學 校 與 企 業 界 資 源, 以 培 育 各 級 各 類 務 實 致 用 之 人 力, 並 加 強 產 官 學 訓 之 連 結, 強 化 學 生 之 就 業 力,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 八 ) 尊 重 大 學 自 主 大 學 應 對 其 辦 學 績 效 自 負 其 責, 而 本 部 之 角 色 應 從 管 制 者 轉 換 為 輔 助 者, 大 幅 鬆 綁 與 開 放, 並 由 市 場 機 制 發 揮 調 節 的 功 能, 俾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 九 ) 落 實 資 源 分 配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及 偏 鄉 家 庭, 須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源 與 補 助 措 施, 以 提 升 其 教 育 水 平 ; 加 強 拉 近 技 職 教 育 與 大 學 教 育 的 資 源 ; 妥 適 均 衡 公 私 立 大 學 每 生 使 用 之 經 費 ( 十 ) 鼓 勵 企 業 參 與 人 才 培 育 企 業 可 協 助 學 校 培 育 具 技 術 實 務 能 力 之 學 生, 並 藉 由 設 立 產 學 研 發 中 心, 共 享 研 發 成 果 政 府 亦 應 建 立 機 制, 獎 勵 企 業 參 與 人 才 培 育 12

25 三 策 略 為 營 造 出 教 育 的 藍 海 策 略, 讓 國 家 未 來 不 僅 能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更 能 整 備 資 源 環 境, 以 超 越 競 爭, 本 白 皮 書 以 重 導 正 向 價 值 重 整 有 效 制 度 重 置 合 理 資 源 重 建 夥 伴 關 係 及 重 塑 紮 實 學 力 等 5 項 策 略, 重 新 營 造 我 國 人 才 培 育 新 境 界, 俾 在 未 來 十 年 培 養 出 多 元 優 質 且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跨 領 域 人 才, 實 現 全 民 攜 手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社 會 之 人 才 培 育 願 景 ( 一 ) 重 導 正 向 價 值 為 能 有 所 突 破, 必 須 先 積 極 建 立 新 的 社 會 機 制, 以 引 導 塑 造 出 新 的 價 值 觀 與 文 化 過 去 許 多 重 要 教 育 精 神 與 價 值 必 須 重 振 及 重 導, 以 創 造 教 育 志 業 重 大 價 值, 引 導 教 育 正 向 發 展, 讓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 團 體 ) 都 能 獲 致 滿 足 及 幸 福 另 從 人 才 培 育 的 範 圍 來 看, 由 家 庭 教 育 到 學 校 教 育, 再 到 社 會 教 育 ( 企 業 / 機 構 ) 都 是 教 育 的 一 環, 需 要 整 體 來 思 考, 家 長 企 業 主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也 都 有 要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需 負 起 的 責 任 ( 二 ) 重 整 有 效 制 度 面 對 變 動 的 客 觀 環 境, 政 府 必 須 適 時 解 除 對 教 育 制 度 教 育 資 源 教 育 內 容 教 育 行 政 的 非 必 要 管 制, 進 而 激 發 教 育 組 織 與 人 員 的 潛 力, 營 造 多 元 彈 性 的 制 度 及 環 境, 提 升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 過 去 一 味 強 調 鬆 綁 的 角 度, 係 在 原 有 的 模 式 與 架 構 下 推 動 改 革, 我 們 希 望 以 重 整 的 思 維, 去 思 考 如 何 能 將 制 度 該 鬆 該 緊 的 地 方, 拿 捏 到 最 適 之 處, 讓 人 才 創 造 各 類 價 值 的 能 量 不 因 此 受 限, 促 使 社 會 多 元 的 價 值 得 以 展 現 因 此, 整 體 教 育 制 度 的 重 整 與 建 構 勢 在 必 行 ( 三 ) 重 置 合 理 資 源 面 對 未 來 的 需 求, 教 育 資 源 及 人 才 培 育 應 作 好 搭 配 有 些 過 去 投 入 的 資 源, 現 已 無 法 有 效 發 揮 ; 而 有 些 新 領 域, 卻 資 源 短 缺, 皆 會 造 13

26 成 人 才 培 育 的 瓶 頸 在 有 限 的 教 育 資 源 下, 必 須 重 新 思 考 資 源 的 投 入 與 重 置 議 題 ( 四 ) 重 建 夥 伴 關 係 在 過 去 教 育 組 織 上 下 關 係 層 層 節 制 的 運 作 上, 產 生 了 許 多 溝 通 及 執 行 的 失 能 因 此 在 未 來, 我 們 期 望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行 政 與 學 校 政 府 與 民 間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間 建 立 合 作 的 夥 伴 關 係, 經 由 人 際 校 際 及 國 際 上 夥 伴 關 係 的 建 立, 讓 人 才 的 能 力 與 效 益 產 生 加 值 效 果, 以 合 作 開 展 1 加 1 大 於 2 的 加 乘 匯 聚 效 應 ( 五 ) 重 塑 紮 實 學 力 未 來 數 位 學 習 模 式 不 僅 可 能 取 代 傳 統 的 學 習 模 式, 更 是 將 學 習 的 方 式 內 容 時 間 地 點 等 主 動 權 交 回 學 生 手 上, 打 造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學 習 情 境 與 氛 圍 這 樣 以 學 生 為 本 以 學 力 為 主 的 角 度 與 策 略, 才 能 培 育 出 學 生 務 實 致 用 的 實 作 能 力, 為 未 來 就 業 力 生 產 力 扎 下 根 基, 展 現 紮 實 的 學 力, 以 因 應 未 來 多 元 世 界 的 競 爭 與 挑 戰 四 人 才 關 鍵 能 力 在 大 學 供 過 於 求 人 力 供 需 失 衡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及 國 際 5 化 趨 勢 衝 擊 等 背 景 下, 國 家 培 育 的 人 才 究 竟 應 該 具 備 及 發 展 何 種 能 力, 才 能 因 應 變 動 社 會 與 風 險 世 界 的 挑 戰, 並 聚 合 成 國 家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是 教 育 在 人 才 培 育 上 的 重 要 課 題 在 求 學 的 階 段, 我 們 要 求 學 生 的 基 礎 核 心 能 力 必 須 紮 實, 才 能 自 我 學 習, 持 續 進 步 所 謂 基 礎 核 心 能 力 便 是 指 語 文 數 學 科 學 數 位, 以 及 教 養 / 美 感 素 養 所 培 養 出 的 基 本 能 力, 這 些 能 力 是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的 必 要 條 件 而 未 來 十 年 的 人 才 所 應 具 備 的 關 鍵 能 力, 更 是 競 爭 中 致 勝 的 要 件, 方 能 成 就 自 己 他 人 國 家 及 世 界 的 全 贏 未 來 人 才 的 6 項 關 鍵 能 力 係 具 語 文 能 力 國 際 與 多 元 文 化 視 野 及 經 營 世 界 膽 識 之 全 球 移 動 力 ; 具 學 以 致 用 即 可 就 業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就 業 力 ; 14

27 具 獨 特 原 創 可 開 發 新 領 域 及 新 機 會 之 創 新 力 ; 具 跨 專 業 多 重 領 域 的 溝 通 分 析 及 綜 合 評 斷 之 跨 域 力 ; 具 使 用 資 訊 工 具 掌 握 資 訊 及 行 動 學 習 之 資 訊 力 ; 具 自 我 負 責 尊 重 差 異 主 動 參 與 社 會 及 增 進 公 眾 利 益 之 公 民 力, 這 6 項 能 力 是 未 來 國 家 人 才 缺 一 不 可 的 關 鍵 力 未 來 關 鍵 的 十 年, 教 育 必 須 培 育 出 兼 具 基 本 能 力 及 關 鍵 能 力 的 重 點 人 才, 方 能 為 未 來 國 家 建 設 及 社 會 發 展 奠 定 基 石 我 們 期 望 繪 製 出 人 才 發 展 藍 圖, 培 育 出 各 級 各 類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給 予 可 發 揮 的 舞 臺 適 得 其 所, 進 而 帶 動 國 家 整 體 的 幸 福 與 繁 榮 15

28 一 理 念 與 目 標 肆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學 前 初 等 及 中 等 教 育 (K 12) 的 目 標, 除 保 障 幼 兒 接 受 適 切 的 教 保 服 務, 提 升 國 民 基 本 知 能, 使 其 具 備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以 及 培 養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所 需 的 知 識 能 力 外, 也 須 奠 定 其 未 來 繼 續 學 習 的 基 礎 而 對 於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除 應 培 育 其 具 備 畢 業 即 有 就 業 的 實 務 能 力 外, 亦 須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的 機 會 此 外, 家 庭 教 育 可 謂 一 切 教 育 的 基 礎, 家 庭 生 活 之 經 營, 有 賴 於 從 小 培 養 孩 子 良 好 的 家 庭 教 育 素 養 與 知 能 當 前 我 國 正 面 臨 全 球 化 少 子 女 化 及 人 才 斷 層 等 現 象 之 挑 戰 與 影 響, 十 二 年 國 教 承 擔 以 下 三 項 人 才 培 育 的 責 任 :( 一 ) 培 養 國 民 素 養, 讓 學 生 在 完 成 十 二 年 國 教 時, 不 論 其 接 下 來 的 生 涯 規 劃 是 繼 續 升 學 或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都 具 備 基 本 能 力 ( 二 ) 培 養 學 生 覺 察 全 球 村 相 互 依 存 的 關 係 與 生 態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俾 具 備 國 際 化 全 球 化 所 需 要 的 競 爭 與 合 作 能 力 ( 三 ) 奠 定 各 類 專 業 人 才 及 多 元 菁 英 人 才 之 基 礎 人 才 培 育 的 基 礎 首 在 教 師 與 課 程, 而 課 程 的 執 行 則 有 賴 於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因 此 教 師 是 人 才 培 育 的 關 鍵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網 羅 了 最 優 秀 的 人 才, 來 培 育 國 家 未 來 的 人 才 一 般 而 言, 教 師 除 擁 有 教 學 及 學 科 上 的 專 業 知 識 外, 也 是 民 主 價 值 的 執 行 者 及 深 思 熟 慮 的 實 踐 者, 必 須 在 教 學 上 認 真 讓 學 生 學 好 每 一 節 課, 真 心 關 懷 每 一 位 學 生, 積 極 為 學 生 設 計 課 程, 並 設 計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教 學 模 式, 發 揮 教 學 的 效 果, 讓 學 生 能 自 學 想 學 學 會, 並 能 學 以 致 用 ; 同 時 還 須 提 供 學 生 信 任 與 寬 容 的 最 佳 學 習 環 境, 常 保 自 我 求 知 的 彈 性 及 對 學 生 的 啟 發 性 16

29 為 了 促 使 社 會 人 士 與 家 長 保 有 對 各 級 教 師 專 業 的 認 可 及 尊 重, 讓 教 師 重 拾 專 業 尊 嚴, 維 持 教 育 工 作 的 熱 誠, 本 部 將 隨 時 檢 討 相 關 教 育 措 施, 如 增 進 校 長 領 導 才 能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重 建 校 園 倫 理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建 立 有 效 的 社 會 溝 通 平 臺 等, 並 考 量 家 庭 價 值 觀 念 與 學 習 型 家 庭 理 念 是 否 已 深 入 社 會 文 化 中, 俾 積 極 整 合 各 項 有 利 因 素, 促 進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素 質 之 提 升 二 現 況 分 析 ( 一 )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及 進 用 方 式 亟 需 檢 討 人 才 培 育 成 功 之 要 件, 首 重 教 師 與 課 程, 而 課 程 的 執 行 則 有 賴 於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的 專 業, 因 此 教 師 可 說 是 培 育 人 才 的 關 鍵 但 優 秀 教 師 如 何 進 用, 進 用 之 後 如 何 發 揮 所 長 去 培 育 人 才, 仍 有 許 多 待 改 善 之 處 又 目 前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環 境 之 重 新 形 塑 及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之 調 整, 亦 需 要 積 極 研 議 首 先,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尚 未 完 全 落 實, 亦 缺 完 善 之 制 度 與 管 道 讓 優 秀 的 教 師 可 成 為 真 正 有 效 的 校 內 校 際 學 科 跨 科 種 子 教 師, 致 使 校 園 文 化 中 最 重 要 的 教 師 社 群 及 教 學 平 臺 難 以 有 效 建 立 第 二, 學 校 的 價 值 落 入 升 學 主 義 綁 架 基 礎 教 育 的 困 境, 校 園 或 教 師 社 群 難 以 帶 動 良 性 的 教 育 理 念 及 教 學 方 法 的 激 盪 而 大 學 師 資 能 挹 注 中 小 學 基 礎 教 育 的 能 量, 也 被 論 文 計 點 的 升 遷 制 度 所 箝 制 有 鑒 於 此, 應 設 法 釋 放 這 些 優 良 教 師 能 量, 以 有 效 改 進 K 12 教 育 第 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下, 各 地 方 政 府 為 避 免 教 師 超 額 而 控 管 教 師 員 額, 以 及 偏 鄉 小 校 與 離 島 地 區 聘 任 教 師 不 易 留 任 小 校 小 班 領 域 節 數 不 足 以 聘 任 正 式 教 師 等 問 題, 均 使 得 代 理 ( 課 ) 教 師 人 數 授 課 比 率 偏 高 代 理 ( 課 ) 教 師 比 率 高 流 動 頻 繁, 影 響 學 童 受 教 權 益 ; 另 教 師 員 額 過 度 控 管, 造 成 未 能 招 聘 新 進 教 師, 降 低 優 秀 人 才 投 入, 亦 17

30 恐 造 成 教 師 斷 層 師 資 結 構 老 化, 以 及 不 利 於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等 問 題 最 後, 反 思 現 行 之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教 師 養 成 階 段 最 需 要 的 專 業 理 念 與 判 斷 力 訓 練, 尚 未 有 效 在 師 資 培 育 階 段 中 完 成 因 此, 如 何 再 強 化 師 資 培 育 之 功 能, 實 刻 不 容 緩 ( 二 ) 教 保 制 度 須 整 合 幼 教 品 質 應 保 障 幼 托 整 合 前,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等 二 類 機 構 原 本 就 是 依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的 法 令 進 用 教 保 人 員, 托 兒 所 教 保 人 員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取 得 資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則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完 成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經 實 習 並 通 過 檢 定 取 得 資 格, 爰 資 格 差 異 原 本 就 存 在 ; 因 此, 在 教 保 服 務 方 面, 托 兒 所 偏 重 於 照 顧, 幼 稚 園 偏 重 教 育, 幼 托 整 合 後, 為 建 立 教 育 與 照 顧 兼 具 的 學 前 綜 合 性 服 務 體 系, 二 者 都 有 再 補 強 之 處 民 國 101 年 1 月 1 日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施 行 後, 除 解 決 了 過 去 幼 托 體 系 分 流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亦 將 原 本 分 屬 社 政 體 系 及 教 育 體 系 的 托 兒 所 與 幼 稚 園 整 合 為 幼 兒 園, 其 立 法 意 旨 係 以 幼 兒 為 主 體 的 教 保 核 心 價 值, 以 及 確 立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方 針, 爰 為 確 保 幼 兒 園 能 提 供 合 宜 的 教 保 服 務 環 境, 保 障 幼 兒 接 受 適 當 的 教 育 與 照 顧, 亟 須 重 建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的 培 育 制 度, 以 提 升 幼 兒 園 主 管 之 領 導 與 園 務 規 劃 能 力, 並 建 構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使 幼 兒 在 身 體 動 作 與 健 康 認 知 語 文 社 會 情 緒 及 美 感 等 各 方 面 健 全 成 長, 順 利 由 幼 兒 園 銜 接 到 國 民 小 學, 完 整 銜 接 義 務 教 育 惟 我 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比 率 失 衡 ( 約 3..7), 且 現 代 社 會 幼 兒 養 育 教 育 費 用 昂 貴, 對 於 正 值 創 業 階 段 的 年 輕 父 母, 經 濟 負 擔 相 形 沈 重, 亟 待 政 府 提 供 平 價 近 便 的 學 前 教 育, 俾 具 體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負 擔, 提 升 幼 兒 就 學 機 會 18

31 ( 三 ) 十 二 年 國 教 政 策 須 簡 單 明 確, 讓 民 眾 一 目 瞭 然 長 期 以 來 我 國 教 育 受 升 學 主 義 之 影 響, 加 上 制 度 改 革 不 易, 以 及 易 受 地 方 政 治 的 干 擾, 使 得 教 育 資 源 都 會 化 與 集 中 化 的 現 象 愈 形 嚴 重 ; 同 時 因 為 升 學 在 競 爭 壓 力 愈 趨 激 烈 的 狀 態 下, 家 長 備 感 焦 慮, 連 帶 衍 生 部 分 學 生 愈 來 愈 計 較 分 數, 部 分 學 校 辦 學 趨 向 於 功 利 化, 以 致 有 考 試 領 導 教 學 等 現 象 國 中 教 學 無 法 正 常 且 多 元 化 之 問 題, 導 致 城 鄉 及 貧 富 差 距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本 部 於 民 國 72 年 即 開 始 研 議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並 從 事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在 民 國 99 年 第 八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中, 再 次 討 論 啟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時 機, 馬 總 統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元 旦 文 告 中 宣 布 103 學 年 起 將 正 式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103 學 年 初 期 將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後 三 年 (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 定 調 為 普 及 自 願 非 強 迫 入 學 大 多 數 免 學 費 及 免 試 為 主, 前 兩 項 為 現 況 之 延 伸, 至 於 何 時 可 以 達 成 全 體 學 生 免 學 費, 將 持 續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議 題 有 關 入 學 制 度 部 分, 則 是 長 期 以 來 最 具 爭 議 的 政 策, 其 爭 議 焦 點 包 含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明 星 高 中 的 免 試 名 額 比 率 特 色 招 生 的 考 試 方 式 與 考 試 內 容 特 色 課 程 的 定 義 等, 而 這 其 中 隱 含 著 現 有 名 校 高 中 存 廢 的 議 題 此 外, 像 課 程 綱 要 的 訂 定 教 學 品 質 的 提 升 高 中 職 之 優 質 化 家 長 觀 念 的 改 變 城 鄉 差 距 的 縮 短 等 議 題, 亦 均 是 各 界 關 心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重 大 議 題, 也 是 一 般 民 眾 對 十 二 年 國 教 深 感 焦 慮 之 處, 相 關 憂 慮 問 題 如 下 : 1. 高 中 高 職 均 優 質 化 政 策 仍 受 質 疑 就 近 入 學 是 國 民 教 育 的 目 的 之 一, 除 可 減 低 通 勤 耗 費 的 時 間 外, 19

32 亦 可 避 免 未 成 年 的 學 生 需 異 地 居 住 之 不 便 不 過 在 家 長 的 觀 念 中, 仍 認 為 孩 子 就 讀 考 試 排 名 較 前 端 的 高 中, 就 等 於 找 到 了 升 上 好 大 學 的 跳 板 所 以, 不 論 是 學 生 或 家 長, 都 極 力 想 找 出 有 利 自 己 的 升 學 優 勢, 以 進 入 外 界 所 謂 的 明 星 或 菁 英 高 中 現 行 規 劃 進 入 十 二 年 國 教 後 三 年 的 比 序 條 件, 應 能 符 合 引 導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就 讀 社 區 高 中 的 目 的, 但 還 是 有 部 分 家 長 存 有 非 明 星 高 中 不 讀 的 觀 念 再 者, 過 去 未 能 獲 得 優 質 化 經 費 補 助 學 校, 是 否 會 因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免 學 費 政 策 而 被 消 滅, 形 成 輿 論 之 公 私 立 學 校 翻 轉 局 勢 職 是 之 故, 本 部 除 了 須 加 速 學 校 公 共 化 之 進 程 外, 也 必 須 促 進 高 中 職 的 普 遍 優 質, 讓 各 就 學 區 之 學 校 普 遍 均 質, 才 能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意 願 因 此, 如 何 改 變 學 區 內 學 校 不 均 質 狀 況, 並 同 時 兼 顧 就 讀 名 校 高 中 的 管 道, 考 驗 著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政 策 推 展 2. 家 長 對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的 內 容 及 方 式 瞭 解 程 度 不 足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依 目 前 本 部 公 布 之 11 個 比 序 項 目, 係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因 地 制 宜 擇 定, 雖 能 提 供 國 中 學 生 擇 其 所 適, 愛 其 所 選, 適 性 就 近 選 擇 高 中 高 職 或 五 專 就 讀, 但 15 個 招 生 區 可 能 有 15 個 不 同 的 入 學 版 本, 在 教 育 理 念 上, 雖 稱 符 應 因 地 制 宜, 並 依 在 地 需 求 予 以 設 計 之 原 則, 惟 以 目 前 現 況 觀 之, 家 長 可 能 因 一 時 無 法 深 入 了 解 內 容, 致 無 法 體 會 比 序 內 容 背 後 的 教 育 本 質 意 涵 3. 升 學 考 試 領 導 教 學,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難 落 實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急 遽, 加 上 國 內 外 環 境 瞬 息 萬 變, 致 使 家 長 愈 加 重 視 教 育, 更 要 求 教 育 精 緻 化, 以 及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爰 學 校 應 思 考 如 何 重 燃 學 生 學 習 的 熱 忱, 不 應 只 是 聚 焦 在 菁 英 教 育, 也 應 重 視 適 才 適 性, 以 照 顧 到 每 個 學 生 此 外, 面 對 國 際 的 競 爭, 學 習 越 加 強 調 自 主, 教 育 的 目 標 應 是 培 育 會 思 考 懂 得 解 決 問 題 及 具 有 創 新 能 力 的 學 生 因 此, 傳 統 的 教 學 方 法 勢 必 要 修 正 20

33 十 二 年 國 教 將 實 施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停 止 辦 理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與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相 比, 會 考 加 考 英 聽, 強 調 語 言 的 生 活 運 用, 數 學 加 考 非 選 擇 題, 增 加 思 考 和 學 習 的 深 度, 跳 脫 傳 統 強 調 記 憶 之 學 習 法 然 而 家 長 和 學 生 面 對 103 年 起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新 改 變 似 乎 仍 舊 顯 得 不 安, 認 為 十 二 年 國 教 強 調 免 試 入 學, 卻 仍 將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列 入 比 序 項 目 之 作 法, 不 但 背 離 了 免 試 的 理 想, 亦 難 以 達 到 降 低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的 目 的 ; 且 認 為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比 起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似 乎 更 難 準 備, 擔 憂 學 生 要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念 書 各 界 一 方 面 冀 望 脫 離 僵 化 考 試 制 度, 但 脫 離 以 往 熟 悉 方 式 的 同 時, 卻 也 浮 現 了 對 變 動 的 不 安 4. 產 業 型 態 改 變 致 中 等 職 業 教 育 產 生 學 用 落 差 近 年 來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從 原 本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轉 變 為 精 緻 化 自 動 化 甚 至 科 技 化 的 服 務 性 產 業, 產 ( 企 ) 業 界 對 所 需 人 才 的 能 力 也 有 所 要 求, 為 了 使 畢 業 生 符 合 產 ( 企 ) 業 界 所 需 人 才 之 標 準, 教 師 及 學 生 都 有 著 很 重 要 的 責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有 專 業 的 知 識 及 技 術 相 關 的 實 務 經 驗 及 教 學 能 力, 會 直 接 影 響 到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進 入 職 場 所 需 的 各 方 面 能 力, 因 此 須 定 期 檢 視 與 檢 討 技 職 師 資 之 培 育 問 題 此 外, 學 生 也 需 具 備 課 程 目 標 所 設 定 之 符 合 職 場 所 要 求 的 能 力, 才 能 在 畢 業 後 快 速 銜 接 職 場, 為 職 場 所 適 用 故 如 何 提 升 教 師 及 學 生 實 務 致 用 的 能 力, 以 及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是 中 等 職 業 教 育 現 在 及 未 來 重 要 的 努 力 方 向 另 由 於 高 職 學 生 升 學 管 道 暢 通, 再 加 上 就 業 環 境 缺 乏 吸 引 力, 薪 資 及 工 作 條 件 不 符 期 待, 導 致 多 數 高 職 畢 業 生 選 擇 繼 續 升 學 ; 又 因 教 師 的 升 等 已 逐 漸 學 術 化, 以 及 學 校 在 面 臨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之 際, 紛 紛 視 招 生 為 最 重 要 之 校 務 工 作, 致 使 系 所 調 整 及 轉 型 開 始 形 成 市 場 導 向 然 而 中 等 職 業 教 育 最 大 的 特 色 應 在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須 與 普 通 教 育 重 視 學 術 研 究 有 明 顯 之 區 隔, 在 課 程 的 設 計 系 科 的 調 整 特 色 招 生 21

34 等 均 應 充 分 配 合 技 職 教 育 的 宗 旨, 以 吸 引 想 進 入 職 場 的 學 生 就 讀, 俾 提 供 產 ( 企 ) 業 界 更 多 所 需 的 人 才 5. 資 優 教 育 未 能 銜 接, 以 及 菁 英 人 才 之 培 育 缺 乏 連 貫 性 規 劃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資 賦 優 異 ( 以 下 簡 稱 資 優 ) 學 生 分 為 : 一 般 智 能 學 術 性 向 (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等 ) 藝 術 才 能 (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等 ) 創 造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及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 工 具 運 用 資 訊 棋 藝 等 ) 六 類 其 實 施 方 式 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採 分 散 式 資 源 班 巡 迴 輔 導 班 及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辦 理 ; 在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除 可 採 前 述 方 式 外, 另 可 採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方 式 實 施 按 102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國 民 小 學 資 優 學 生 共 計 8,639 人 ( 一 般 智 能 5,691 人, 學 術 性 向 95 人, 藝 術 才 能 2,797 人,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56 人 ); 國 民 中 學 資 優 學 生 共 計 6,759 人 ( 一 般 智 能 637 人, 學 術 性 向 5,957 人, 藝 術 才 能 116 人,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49 人 );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學 生 共 計 1 萬 0,525 人 ( 學 術 性 向 5,664 人, 藝 術 才 能 4,861 人 ) 我 國 資 優 學 生 在 轉 換 各 教 育 階 段 時 均 需 再 重 新 接 受 鑑 定,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資 優 教 育 未 能 有 效 銜 接, 呈 現 斷 層 之 現 象 又 高 中 資 優 學 生 升 上 大 學 後, 其 培 育 也 隨 著 中 斷, 此 對 於 我 國 資 優 人 才 之 銜 接 相 當 不 利 另 各 教 育 階 段 在 設 立 各 類 資 優 班 時, 未 依 據 資 源 分 配 之 理 念 與 原 則 辦 理, 造 成 設 班 供 需 失 衡, 亦 導 致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不 同 資 優 類 別 的 資 優 教 育 無 法 有 效 銜 接 另 傳 統 中 等 教 育 之 菁 英 教 育 除 囿 於 例 行 性 辦 理 之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與 中 小 學 科 展 參 展 外, 少 有 自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即 著 手 培 植 與 儲 訓 科 學 教 育 或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之 菁 英 人 才, 亦 未 就 各 類 菁 英 人 才 進 行 自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至 大 學 教 育 之 連 貫 性 培 訓 規 劃 22

35 ( 四 ) 校 長 偏 重 行 政 領 導, 學 校 整 體 效 能 有 限 民 國 88 年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正 實 施, 校 長 必 須 參 加 遴 選, 且 明 定 校 長 採 任 期 制, 以 4 年 為 1 任, 屆 滿 得 回 任 教 職 或 參 加 他 校 校 長 遴 選, 打 破 了 萬 年 校 長 的 制 度 90 學 年 度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正 式 實 施 後, 授 權 學 校 可 以 進 行 本 位 課 程, 因 此 學 校 需 要 在 校 長 的 帶 領 下, 依 據 其 學 校 特 性 社 區 環 境 資 源 家 長 期 望 及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等, 發 展 出 學 校 特 色 ; 另 一 方 面, 校 園 部 分 教 師 因 初 任 教 職 經 驗 不 足 或 未 具 有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以 致 無 法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對 教 師 角 色 的 期 待, 皆 需 要 校 長 的 專 業 帶 領 與 輔 導 凡 此 種 種 校 園 問 題, 更 加 彰 顯 出 校 長 在 校 務 經 營 及 帶 領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角 色 上 的 重 要 性 惟 目 前 校 長 的 領 導 多 偏 重 行 政, 具 有 課 程 教 學 專 長 之 校 長 為 數 不 多, 偏 於 建 築 資 源 硬 體 採 購 及 開 發 者 多, 致 力 於 教 學 及 課 程 軟 實 力 發 展 者 較 少, 因 而 校 長 較 難 以 協 助 教 師 充 實 課 程 發 展 的 專 業 知 識, 且 對 於 部 分 初 任 教 職 之 教 師, 更 是 無 法 有 效 促 進 其 教 學 知 能 或 提 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造 成 校 園 教 學 專 業 社 群 文 化 未 能 形 成, 影 響 國 小 包 班 制 教 學 的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師 在 職 增 能 之 精 進, 致 學 校 之 整 體 效 能 有 限 ( 五 ) 家 庭 教 育 素 養 與 知 能 有 待 培 養 在 工 業 化 與 都 市 化 之 發 展 趨 勢 下, 家 庭 的 組 成 與 家 庭 的 價 值 面 臨 嚴 峻 衝 擊, 以 致 離 婚 率 上 升, 單 親 繼 親 隔 代 教 養 及 新 移 民 家 庭 等 態 樣, 逐 漸 成 為 國 內 家 庭 的 新 趨 勢 ; 另 兒 童 虐 待 攜 子 自 殺 家 庭 暴 力 青 少 年 犯 罪 未 成 年 懷 孕 等 案 件 率 攀 升, 更 彰 顯 重 建 家 庭 功 能 與 家 庭 價 值 之 重 要 性 家 庭 是 個 人 最 早 接 觸 的 社 會 組 織, 也 是 最 早 接 受 教 育 的 場 所, 更 是 個 人 成 長 良 好 品 格 養 成 的 重 要 基 礎 環 境 因 此, 原 屬 私 領 域 的 家 庭 教 育, 亦 成 為 學 校 教 育 的 重 要 議 題, 應 藉 由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23

36 來 重 建 家 庭 價 值 觀 並 培 養 學 生 尊 重 與 關 懷 家 人 的 能 力, 進 而 增 進 國 民 之 家 庭 生 活 知 能 以 發 揮 家 庭 功 能 ( 六 ) 教 育 教 學 溝 通 平 臺 亟 待 建 置 重 構 與 發 展 在 師 資 培 育 法 通 過 後,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師 培 大 學 ) 逐 漸 朝 向 綜 合 型 大 學 發 展, 中 小 學 學 科 研 究 發 展 相 對 弱 化, 爰 其 與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間 有 關 國 家 課 程 發 展 之 專 業 協 作 亟 待 強 化 首 先, 須 完 善 大 學 從 事 中 小 學 課 程 教 學 研 發 之 相 關 系 統, 例 如 : 目 前 僅 國 小 成 立 師 培 聯 盟 並 設 立 領 域 教 學 中 心, 未 來 應 考 量 延 伸 至 國 中 高 中 及 職 校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再 者,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與 相 關 大 學 學 科 研 發 系 統 之 間 的 連 結 與 機 制 待 建 立, 例 如 :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與 師 培 聯 盟 間 之 連 結 另 外, 現 行 國 中 小 輔 導 群 高 中 學 科 中 心 職 校 群 科 中 心 具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功 能, 惟 目 前 這 些 組 織 之 定 位 不 明 確, 研 發 角 色 模 糊, 師 培 大 學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與 這 些 組 織 間 亦 無 明 確 的 連 結 關 係 與 機 制 在 教 學 資 源 方 面, 本 部 建 置 有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等 3 個 教 師 教 學 資 源 網 站 數 位 教 學 資 源 入 口 網 等 16 個 學 生 學 習 資 源 網 站, 以 及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平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亦 建 置 有 網 路 大 學 及 國 中 小 學 習 網 愛 學 網 等 網 站 雖 然 這 些 網 站 各 具 特 色 且 有 豐 富 的 資 源, 惟 需 更 考 慮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以 創 造 合 作 分 享 及 智 慧 使 用 的 資 源 中 心 三 推 動 策 略 ( 一 )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質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行 政 院 將 教 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查, 該 修 正 草 案 的 特 色 包 括 :1. 明 定 教 師 在 校 服 務 時 24

37 間, 不 得 少 於 學 生 在 校 作 息 時 間 ;2. 明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應 接 受 教 師 評 鑑 教 育 當 局 應 趁 此 教 師 法 提 出 修 正 之 機 會, 更 進 一 步 探 討 師 資 培 育 之 相 關 問 題 並 提 改 進 方 案, 新 一 代 人 才 之 培 育 應 有 系 統 性 作 法, 即 應 整 合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會 三 層 面 之 教 育 面 向, 對 下 一 代 人 才 所 應 培 育 之 基 本 教 養 與 倫 理 價 值 觀, 先 建 立 共 識, 並 有 效 納 入 教 育 與 教 學 之 中 因 此, 本 部 研 擬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之 相 關 方 案 如 下 : 1. 強 化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及 提 升 師 資 素 質 首 先, 本 部 將 檢 討 師 資 職 前 培 育 課 程 及 教 學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新 世 代 學 習 的 要 求 再 者, 將 檢 視 實 習 制 度 是 否 已 有 效 培 育 出 專 業 師 資, 並 修 訂 師 資 培 育 法, 將 目 前 的 先 實 習 後 檢 定 改 為 先 檢 定 後 實 習 另 讓 各 師 培 大 學 回 歸 本 質, 強 化 其 師 資 培 育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同 時 檢 討 並 鼓 勵 設 置 具 有 未 來 性 之 師 資 培 育 類 科 及 進 修 管 道 此 外, 本 部 將 強 化 師 資 生 之 遴 選 及 獎 勵 方 案, 以 探 討 如 何 遴 選 優 秀 合 適 的 師 資 生 接 受 師 資 培 育, 提 升 師 資 生 之 素 質 因 此, 本 部 將 推 動 師 資 生 遴 選 標 準 流 程, 甄 選 優 秀 學 生 接 受 師 資 培 育, 並 建 立 師 資 生 獎 勵 制 度, 以 表 揚 有 優 秀 表 現 之 師 資 生 2. 檢 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師 甄 選 模 式, 篩 選 出 具 有 教 學 能 力 之 教 師 目 前 中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多 為 記 憶 背 誦 為 主 之 題 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甄 選 模 式 也 多 以 筆 試 為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方 式, 不 利 於 教 師 多 元 能 力 之 養 成, 進 而 將 不 利 於 培 育 學 生 之 思 考 力 及 判 斷 力 故 本 部 將 重 新 檢 視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模 式 及 教 師 甄 選 之 方 式, 以 引 導 教 師 具 備 多 元 的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為 精 進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內 涵, 檢 核 師 資 生 之 真 實 能 力, 本 部 首 先 將 調 整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自 103 年 起 國 小 師 資 類 科 加 考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1 科 再 者, 將 檢 討 目 前 教 師 檢 定 模 式, 增 加 應 用 分 析 評 鑑 及 創 造 層 次 的 擬 真 實 情 境 式 命 題 內 容, 整 合 教 師 理 論 知 識 與 25

38 教 育 實 務 情 境, 並 強 化 試 題 分 析 和 考 題 內 容, 以 提 升 試 題 的 鑑 別 度 與 信 效 度 最 後, 將 研 議 技 職 體 系 師 資 生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列 入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加 分 項 目, 以 提 高 師 資 生 之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3.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建 立 師 資 培 用 平 臺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應 從 初 任 教 師 的 導 入 階 段 到 後 續 的 持 續 專 業 成 長, 研 發 階 段 式 的 支 持 系 統, 以 增 進 教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並 關 注 在 學 生 的 學 習 爰 本 部 將 更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鼓 勵 專 業 發 展 與 專 業 進 路 的 提 升, 以 活 化 教 學, 並 將 強 化 大 學 與 中 小 學 師 資 的 專 業 互 動, 以 協 助 中 小 學 師 資 重 返 大 學 校 園 進 修, 或 參 加 教 育 和 教 學 相 關 的 研 習 與 討 論 另 將 針 對 目 前 的 學 科 中 心 教 學 輔 導 團 種 子 教 師 制 度 等, 進 行 去 蕪 存 菁 之 綜 整, 或 加 以 重 新 規 劃 至 於 大 學 中 學 師 培 大 學 的 師 資, 本 部 將 建 立 制 度 化 培 用 聯 盟 之 工 作 平 臺, 以 推 動 教 學 與 課 程 發 展 的 教 師 工 作 坊 及 研 習 會, 集 結 在 知 識 技 能 需 求 經 驗 等 方 面 可 以 相 互 學 習 的 教 師, 彼 此 截 長 補 短, 以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4. 提 升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比 例,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為 使 各 領 域 均 能 有 專 長 教 師, 本 部 將 要 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優 先 將 專 長 不 足 之 師 資 列 為 教 師 甄 選 之 缺 額, 並 鼓 勵 共 聘 制 度 此 外, 也 將 增 開 第 二 專 長 學 分 班, 促 使 教 師 進 修, 增 加 專 業 知 能 及 教 學 品 質, 以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5. 推 動 以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為 基 礎 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在 民 國 99 年 的 第 八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中, 對 於 擴 大 辦 理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推 動 中 小 學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均 有 高 度 共 識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辦 理 7 年 多 來, 參 與 之 校 數 及 教 師 數 已 逐 步 擴 大,102 學 年 度 共 有 1,571 校 (40.32%) 5 萬 0,972 位 教 師 (25.04 %) 參 與 26

39 檢 討 辦 理 成 效, 發 現 教 師 透 過 教 學 觀 察 與 教 學 檔 案 評 鑑 之 方 式, 確 實 可 以 促 進 教 師 反 思, 有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目 前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已 建 置 多 項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建 立 各 類 評 鑑 人 才 培 訓 制 度 ( 含 初 階 評 鑑 人 員 進 階 評 鑑 人 員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及 講 師 ) 公 布 並 修 正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規 準 建 置 輔 導 網 絡 及 專 業 發 展 整 合 平 臺, 且 成 立 中 央 輔 導 群 等 為 引 導 教 師 專 業 省 思,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透 過 同 儕 輔 導 及 運 用 評 鑑 結 果 精 進 教 學, 進 而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以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本 部 將 修 正 教 師 法, 俟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取 得 教 師 評 鑑 之 法 源 依 據 ; 另 亦 將 積 極 研 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 同 時 並 將 依 據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及 教 師 專 業 表 現 指 標, 發 展 教 師 評 鑑 指 標 工 具, 培 訓 專 業 評 鑑 人 員 此 外, 更 將 進 一 步 建 構 中 央 地 方 及 學 校 三 層 級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支 援 體 系, 以 協 助 教 師 實 施 同 儕 輔 導 及 運 用 評 鑑 結 果 精 進 教 學 6. 逐 年 調 降 代 理 ( 課 ) 教 師 比 率, 保 障 學 生 穩 定 學 習 為 逐 年 調 降 代 理 ( 課 ) 教 師, 本 部 將 合 理 管 制 正 式 教 師 排 課 及 減 授 課 情 形, 避 免 代 理 ( 課 ) 教 師 之 授 課 比 率 過 高, 並 將 研 修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以 提 高 國 小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輔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維 護 超 額 教 師 權 益 另 將 整 合 課 稅 配 套 等 專 案 所 聘 請 可 提 高 編 制 之 專 任 教 師, 並 有 效 掌 握 代 理 ( 課 ) 教 師 人 數, 以 及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之 動 態, 俾 確 實 了 解 代 理 ( 課 ) 教 師 運 用 情 形 及 管 制 狀 況 ( 二 ) 強 化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1. 建 立 連 貫 性 及 層 次 性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職 前 培 育 制 度 為 建 立 教 育 與 照 顧 兼 具 的 學 前 綜 合 性 服 務 體 系, 培 育 具 備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的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提 升 整 體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本 部 已 規 劃 有 幼 兒 27

40 園 教 保 員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為 使 教 保 員 課 程 能 完 整 銜 接 幼 兒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將 進 一 步 整 合 規 劃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的 職 前 培 育 課 程, 避 免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不 斷 重 複 修 習 類 似 科 目, 建 立 具 連 貫 性 及 層 次 性 的 職 前 培 育 制 度 2. 辦 理 幼 兒 園 領 導 者 增 能 研 習, 提 升 主 管 之 行 政 及 課 程 領 導 效 能 本 部 將 規 劃 及 辦 理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建 立 園 長 培 訓 制 度 及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幼 兒 園 主 管 之 課 程 領 導 進 修 課 程, 以 提 升 園 長 ( 主 任 ) 在 領 導 規 劃 整 體 園 務, 以 及 執 行 幼 兒 園 教 保 課 程 之 能 力 3. 推 廣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確 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方 針 本 部 為 落 實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以 幼 兒 為 主 體 的 教 保 核 心 價 值, 建 立 教 育 與 照 顧 兼 具 的 學 前 綜 合 性 服 務 體 系, 業 於 民 國 101 年 10 月 發 布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確 立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方 針, 提 供 幼 兒 適 切 教 育 環 境 與 內 容, 支 持 幼 兒 在 社 會 文 化 的 生 活 情 境 中 學 習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廣 該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以 透 過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的 引 導, 採 生 活 化 遊 戲 化 方 式 規 劃 六 大 領 域 教 學 活 動, 延 伸 幼 兒 學 習 觸 角 與 充 實 生 活 經 驗, 學 習 與 人 相 處,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培 養 對 周 遭 人 事 物 的 熱 情 與 動 力, 以 完 整 銜 接 國 小 義 務 教 育 4. 增 加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供 應 量, 滿 足 家 長 教 保 服 務 需 求 幼 兒 教 育 是 個 人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關 鍵, 亦 是 一 切 教 育 的 根 基 所 在, 為 奠 定 國 家 基 本 人 力, 儘 早 提 供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的 機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乃 明 確 揭 櫫 政 府 應 提 供 優 質 普 及 平 價 及 近 便 的 教 保 服 務 惟 目 前 我 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比 率 失 衡 ( 約 3..7), 為 逐 步 提 升 平 價 教 保 服 務 的 供 應 量, 本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將 逐 年 增 設 公 立 幼 兒 園, 並 辦 理 28

41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5 年 內 達 100 園, 朝 向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比 率 4..6 的 目 標 邁 進 ( 三 ) 深 化 十 二 年 國 教 十 二 年 國 教 即 將 在 103 學 年 度 正 式 實 施, 為 有 效 降 低 各 界 對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疑 慮, 本 部 將 採 取 下 列 作 法 : 1. 保 障 弱 勢 族 群, 成 就 每 一 位 學 子 本 部 除 將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授 權 研 訂 相 關 保 障 辦 法, 對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費 用 提 供 補 助 外, 並 將 培 訓 教 師, 俾 期 能 對 學 習 落 後 的 學 生 進 行 適 當 之 補 救 教 學 為 此, 本 部 已 訂 定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年 級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並 研 發 對 應 之 評 量 試 題, 作 為 檢 測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工 具, 檢 測 未 通 過 的 學 生, 即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 並 將 要 求 教 師 在 教 學 時, 應 關 注 到 學 生 每 一 個 學 習 階 段 的 困 難, 適 時 施 予 補 救 教 學, 以 確 保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並 應 研 發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能 符 合 差 異 性 需 求 的 教 學 策 略, 以 減 少 需 補 救 教 學 的 學 生 數 對 於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後 學 生, 本 部 鼓 勵 學 校 規 劃 於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採 抽 離 班 級 之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讓 補 救 教 學 得 於 一 般 上 課 時 間 內 實 施, 同 時 解 決 學 生 家 長 或 教 師 無 意 願 參 與 課 後 補 救 教 學 之 問 題, 俾 各 校 能 以 學 生 為 本, 依 據 不 同 學 生 之 學 習 模 式, 規 劃 個 別 化 適 性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策 略 2. 建 置 多 元 入 學 制 度, 落 實 適 性 揚 才 精 神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推 動,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特 色 招 生 為 輔 為 確 保 國 中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本 部 除 了 將 辦 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作 為 學 生 在 國 中 學 習 階 段 之 總 結 性 評 量 外, 未 來 將 委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參 考 國 際 教 育 成 就 / 素 養 調 查 研 究, 如 TIMSS PIRLS PISA 等 之 評 量 目 的 策 略 及 評 量 結 果, 有 效 整 合 國 內 臺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TASA) 與 國 際 相 關 之 調 查 研 究 評 比 資 料, 並 進 行 比 對 分 析, 定 期 提 供 本 部 具 學 術 基 29

42 礎 之 政 策 建 議, 並 供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作 為 調 整 改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之 參 考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入 學 制 度 主 要 為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本 部 除 已 公 布 特 色 招 生 之 方 式 及 內 涵 外, 亦 已 訂 定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及 報 備 查 原 則 及 高 中 高 職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及 報 備 查 原 則 之 一 致 性 原 則, 俾 各 就 學 區 內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前 開 規 定, 自 行 訂 定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及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本 部 將 持 續 投 入 人 力 協 助 各 就 學 區 於 十 二 年 國 教 上 路 前, 進 行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的 模 擬, 協 助 各 就 學 區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的 入 學 方 案 另 在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方 面, 本 部 除 將 積 極 檢 討 超 額 比 序 之 項 目 及 條 件, 朝 簡 化 合 理 的 方 向 修 改 外, 並 將 依 人 口 交 通 面 積 等 因 素, 研 究 就 近 入 學 的 合 宜 範 圍 及 應 投 入 的 充 裕 資 源, 俾 鼓 勵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入 學 在 高 中 職 升 大 學 方 面, 本 部 將 擴 大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名 額, 以 推 動 高 中 職 就 學 社 區 化, 鼓 勵 偏 鄉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入 學 優 質 高 中 職, 促 進 城 鄉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實 施, 並 考 量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推 動 迄 今 已 逾 10 年, 加 以 近 年 社 會 產 生 少 子 女 化 及 教 育 M 型 化 等 現 象, 本 部 已 委 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與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進 行 大 學 招 生 及 入 學 考 試 調 整 研 究, 就 學 測 與 指 考 辦 理 時 間 內 容 調 整 之 可 行 性 進 行 分 析, 以 及 目 前 社 會 大 眾 關 心 之 高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高 三 下 學 期 學 習 完 整 性 及 協 助 高 中 均 優 質 化 等 面 向 進 行 討 論, 相 關 推 動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詳 載 於 陸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中 3. 制 定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適 性 選 課 之 課 程 綱 要, 俾 高 中 及 高 職 均 能 永 續 發 展 對 於 十 二 年 國 教 課 程 綱 要 之 訂 定, 除 了 將 秉 持 自 發 互 動 共 好 累 進 四 個 原 則 進 行 研 訂 外, 並 將 研 議 調 整 高 中 職 的 必 30

43 修 時 數, 增 加 選 修 時 數 之 可 能 性, 同 時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強 調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及 培 養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以 因 應 未 來 升 學 或 就 業 需 要, 務 期 兼 顧 實 際 的 教 學 方 法, 並 給 予 學 校 更 多 課 程 組 合 的 彈 性 空 間, 包 括 鼓 勵 學 校 教 師 與 民 間 單 位 合 作, 以 增 加 學 生 實 務 經 驗 與 操 作 能 力 本 部 目 前 在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中, 已 強 調 培 養 學 生 的 群 科 能 力, 使 其 能 夠 學 以 致 用, 教 師 可 針 對 學 生 程 度 編 選 適 性 教 材, 以 利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 另 將 積 極 進 行 高 一 升 高 二 適 性 轉 銜 機 制 的 研 議, 讓 高 一 學 生 若 發 現 興 趣 不 符 時, 可 有 一 次 選 擇 轉 科 或 轉 學 的 機 會 為 順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之 變 革 與 多 元 型 態 發 展, 本 部 將 職 業 學 校 轉 型 及 定 位 為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分 類 設 立 者 得 依 類 分 群, 群 下 設 科 為 原 則, 其 類 群 科 之 設 立, 依 專 業 屬 性 可 將 課 程 劃 分 成 15 群, 並 規 劃 群 核 心 課 程, 落 實 廣 域 生 涯 發 展 和 再 學 習 能 力 之 建 構, 並 重 視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與 職 涯 轉 換 需 求 整 體 而 言, 以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從 事 該 行 業 之 基 本 技 能 為 目 標, 學 科 課 程 依 據 學 校 本 位 之 精 神 進 行 課 程 規 劃, 可 彰 顯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另 以 能 力 本 位 為 課 程 規 劃 之 核 心, 可 培 養 真 正 符 合 產 ( 企 ) 業 需 求 之 高 職 畢 業 生 又 為 厚 植 高 職 就 業 力, 並 確 保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讓 職 業 學 校 不 會 有 招 生 問 題 及 技 職 教 育 得 以 永 續 精 進 發 展, 本 部 將 提 出 提 升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之 現 況 及 因 應 策 略, 透 過 強 化 學 生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適 度 增 設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擴 大 辦 理 教 師 赴 產 業 界 研 習 充 實 職 業 學 校 實 習 設 備 加 強 產 業 界 與 學 校 互 動 等 措 施, 作 為 高 職 精 進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具 體 方 案 另 對 於 無 升 學 意 願 或 暫 不 升 學 而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青 少 年, 提 供 職 涯 探 索 體 驗 教 育 就 業 力 培 訓 等 課 程, 並 配 合 輔 導 員 之 全 程 輔 導, 協 助 進 行 職 涯 興 趣 探 索, 培 養 正 確 的 就 業 觀 念 與 態 度, 並 依 其 性 向 興 31

44 趣 安 排 職 場 見 習 觀 摩, 透 過 瞭 解 職 場 現 況, 協 助 其 選 擇 接 受 各 地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學 習 就 業 技 能 後 就 業, 或 返 回 學 校 繼 續 學 習 進 修 4. 活 化 校 園 教 學,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未 來 本 部 將 藉 由 活 化 教 學, 讓 學 生 對 學 科 有 正 向 情 意, 俾 學 生 能 自 主 探 索 學 習 並 展 現 所 學, 取 代 單 向 接 收 之 舊 有 模 式, 同 時 強 調 知 識 在 生 活 中 的 體 驗 與 運 用, 使 學 生 找 到 學 習 的 樂 趣 和 意 義 所 在, 展 現 多 元 能 力, 養 成 帶 得 走 的 能 力, 以 實 現 十 二 年 國 教 提 升 中 小 學 教 育 品 質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厚 植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三 大 願 景 於 教 學 品 質 部 分, 本 部 除 將 強 化 師 資 培 育 的 機 制 外, 更 將 針 對 在 職 教 師 投 入 資 源, 增 進 教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並 訂 定 教 學 成 效 檢 核 標 準, 定 期 予 以 檢 視 及 檢 討, 且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措 施 另 亦 將 同 時 提 升 教 師 數 位 化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及 意 願, 以 掌 握 數 位 科 技 之 創 新 教 學 應 用 策 略, 創 造 更 符 合 個 人 化 需 求 的 學 習 環 境, 俾 培 養 學 生 自 學 能 力 及 具 備 21 世 紀 的 關 鍵 能 力 另 針 對 偏 鄉 地 區, 將 提 供 更 優 渥 的 條 件, 鼓 勵 優 秀 教 師 及 校 長 投 入 偏 鄉 地 區 服 務, 並 透 過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教 學 卓 越 獎 經 驗 分 享 試 辦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及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研 討 會 等, 藉 由 觀 課 研 討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創 新 教 案 及 多 元 評 量 競 賽 等 各 種 方 法, 促 進 國 中 小 教 師 教 學 與 課 程 的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並 進 行 課 程 研 討 與 教 法 分 享, 促 成 多 元 化 教 學 課 程 的 研 發 及 進 行, 讓 教 學 活 動 更 加 活 潑 多 元 5. 建 構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為 加 速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及 弭 平 城 鄉 差 距, 本 部 每 年 將 繼 續 投 入 資 源, 針 對 缺 乏 高 中 職 的 區 域, 持 續 督 導 並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考 量 區 域 內 少 子 女 化 因 素 教 育 資 源 分 布 當 地 產 業 特 色 及 學 生 需 求 等, 審 慎 評 估 增 設 群 科 班 之 需 求 性 及 可 行 性, 並 協 助 不 合 時 宜 的 高 職 類 科 進 行 轉 型, 包 括 教 師 的 培 訓 及 設 備 的 更 新 等 32

45 針 對 未 來 重 要 產 業 發 展 的 職 業 類 科, 將 引 導 產 業 主 動 參 與 技 職 人 才 培 育, 務 期 產 學 接 軌, 培 育 學 用 合 一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又 為 延 續 高 中 高 職 優 質 化 方 案 精 神, 將 鼓 勵 優 質 化 方 案 第 2 期 程 期 滿 學 校 提 出 跨 校 與 跨 學 科 加 深 加 廣 之 創 新 課 程 或 教 學, 深 耕 學 校 特 色, 同 時 對 於 過 去 未 能 獲 得 優 質 化 經 費 補 助 之 學 校, 將 鼓 勵 申 請 特 色 深 耕 計 畫, 藉 由 計 畫 撰 寫 工 作 坊, 協 助 學 校 建 立 學 校 發 展 願 景 與 策 略 目 標, 聚 焦 於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朝 學 校 焦 點 特 色 發 展 持 續 邁 進 另 為 有 效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整 合 區 域 資 源, 本 部 將 對 偏 鄉 地 區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進 行 偏 鄉 小 校 整 併 評 估, 業 訂 定 國 民 中 小 學 整 併 之 處 理 原 則 供 地 方 政 府 參 考, 並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訂 定 轄 內 小 型 學 校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俾 地 方 政 府 循 序 漸 進 視 需 要 進 行 整 併, 從 重 組 合 併 設 分 校 加 強 教 育 資 源 及 專 業 師 資 之 有 效 運 用 提 高 教 師 加 給 實 施 混 齡 教 學 等 面 向 著 手 評 估 研 議 同 時 將 研 訂 高 中 職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方 案 及 修 正 101 年 度 高 中 職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輔 導 各 校 能 順 利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減 輕 學 校 因 退 場 對 教 育 與 社 會 產 生 之 衝 擊 6. 研 議 各 教 育 階 段 菁 英 教 育 之 銜 接, 並 強 化 資 優 教 育 支 援 系 統 為 培 植 國 家 科 學 教 育 菁 英 人 才, 本 部 除 已 持 續 推 動 中 小 學 科 教 計 畫 外, 並 將 加 強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之 科 學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以 厚 植 高 中 學 生 之 科 學 研 究 基 礎 另 為 獎 勵 資 優 學 生 之 優 異 表 現, 俾 使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獲 獎 選 手 能 持 續 於 專 長 領 域 或 學 科 有 更 卓 越 的 發 展, 本 部 已 訂 有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讓 獲 獎 學 生 可 獲 得 獎 學 金 及 升 學 優 待 本 部 更 將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政 策 方 案, 以 全 面 性 推 動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階 段 菁 英 人 才 之 培 育, 並 強 化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菁 英 人 才 接 銜 機 制, 以 厚 植 國 家 未 來 優 質 人 力 33

46 首 先, 本 部 將 強 化 高 中 菁 英 學 生 與 大 學 教 育 之 銜 接 在 高 中 科 學 班 學 生 之 升 學 方 面, 本 部 將 推 動 修 正 大 學 法 第 25 條, 並 依 據 該 法 授 權 另 訂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學 班 學 生 升 學 辦 法, 讓 科 學 班 學 生 未 來 於 修 畢 高 二 課 程 後, 得 參 加 統 一 之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凡 通 過 之 學 生 得 以 此 成 績 申 請 進 入 11 所 合 作 大 學 校 院 基 礎 科 學 相 關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之 個 人 申 請 甄 選 程 序, 使 學 生 於 高 三 階 段 能 專 心 修 讀 大 學 數 理 相 關 科 目, 並 持 續 進 行 精 進 研 究 另 本 部 於 95 學 年 度 起 推 動 之 高 中 學 生 研 究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已 開 放 在 科 學 相 關 學 科 具 有 潛 力 的 學 生, 到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等 單 位 先 修 課 程, 期 經 過 3 年 的 計 畫 培 訓 後, 能 有 所 啟 蒙 且 產 生 興 趣, 進 而 紮 實 其 基 礎 科 學 的 訓 練, 俾 日 後 能 成 為 基 礎 科 學 的 優 秀 人 才 ; 未 來, 本 部 除 延 續 推 動 高 中 科 學 培 育 等 計 畫, 以 發 掘 培 養 高 中 生 科 學 潛 能 外, 亦 將 研 議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各 類 學 科 菁 英 到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以 厚 植 國 家 未 來 優 質 人 力, 為 國 家 各 類 頂 尖 人 才 之 培 育 奠 定 基 礎 此 外, 鑒 於 資 優 概 念 的 多 元 化, 對 於 不 同 類 別 不 同 能 力 不 同 需 求 不 同 地 區 及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資 優 學 生 的 學 科 設 置 及 學 生 安 置 也 應 多 樣 化 與 彈 性 化 本 於 多 元 多 階 段 鑑 定 評 量 原 則,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所 需 的 工 具 也 應 多 樣 化, 未 來 將 致 力 於 系 統 化 編 製 各 類 鑑 定 評 量 工 具, 以 因 應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之 需 另 目 前 針 對 資 優 學 生 之 彈 性 學 習 輔 導 方 式, 雖 有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9 條 規 定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提 早 選 修 較 高 一 級 以 上 教 育 階 段 課 程, 其 選 修 之 課 程 及 格 者, 得 於 入 學 後 抵 免 及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部 分 學 科 或 全 部 學 科 加 速 或 跳 級 方 式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 但 對 於 資 優 人 才 的 培 育 必 須 長 期 挹 注 經 費 與 人 力, 制 度 的 配 套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在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推 動 下, 我 國 對 於 資 優 學 生 的 培 育 應 該 更 加 活 化, 亟 須 推 動 的 策 略 包 括 : 34

47 研 議 各 教 育 階 段 鑑 定 通 過 之 資 優 學 生 持 續 接 受 資 優 教 育 服 務, 不 受 階 段 別 轉 換 限 制 之 可 行 性 ; 逐 年 委 託 學 術 機 關 ( 單 位 ) 研 發 資 優 鑑 定 工 具, 充 實 鑑 定 工 具 之 套 數, 以 提 升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之 信 效 度 另 因 資 優 學 生 有 較 佳 的 資 質 及 潛 能, 且 在 學 習 方 面 具 有 較 優 越 的 條 件, 因 此 教 師 及 家 長 易 將 注 意 焦 點 置 於 認 知 發 展 層 面, 而 忽 略 心 理 及 輔 導 上 的 需 求 目 前 各 教 育 階 段 對 資 優 學 生 之 教 育 輔 導, 多 透 過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諮 商 輔 導, 爰 應 提 升 資 優 學 生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相 關 之 資 優 知 能, 俾 其 可 將 情 意 教 育 及 生 涯 規 劃 融 入 日 常 之 課 程 與 活 動 中 實 施, 以 促 進 資 優 學 生 適 性 生 涯 抉 擇 與 優 勢 發 展 ( 四 ) 增 進 校 長 領 導 效 能 為 確 保 校 長 能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本 部 將 重 新 檢 討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並 修 訂 相 關 辦 法 以 規 範 中 小 學 校 長 之 產 生 職 掌 與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希 透 過 訂 定 校 長 及 主 任 的 遴 選 資 格, 以 及 檢 視 現 行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 如 國 民 教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等 ) 與 制 度 是 否 有 不 合 時 宜 之 處, 提 供 校 長 一 個 權 責 相 符 的 辦 學 環 境 此 外, 為 因 應 國 中 小 校 長 角 色 與 職 責 之 多 元 化, 未 來 亦 將 考 量 訂 定 全 國 一 致 性 的 國 中 小 校 長 專 業 標 準 與 培 育 制 度, 俾 藉 由 系 統 性 的 校 長 培 育 課 程 實 習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如 校 長 專 業 成 長 制 度 與 支 持 體 系 ), 培 育 符 應 現 代 社 會 與 學 校 教 育 需 求 的 國 中 小 校 長 最 後, 本 部 將 透 過 建 置 全 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務 經 營 資 料 庫, 提 供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一 個 跨 領 域 的 平 臺, 強 化 校 長 與 教 師 間 的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和 對 話, 提 升 校 長 領 導 效 能, 同 時 透 過 與 他 校 校 務 經 營 資 料 的 交 流, 產 生 新 的 活 化 與 再 利 用 效 果, 進 而 提 升 我 國 中 小 學 教 育 素 質 ( 五 )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1. 普 及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面 向 為 倡 導 家 庭 價 值,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本 部 將 持 續 結 合 35

48 地 方 政 府 及 學 校, 規 劃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各 項 宣 導 活 動, 透 過 珍 愛 家 庭 價 值 親 子 良 善 互 動 代 間 文 化 傳 承 及 重 視 婚 姻 經 營 的 主 軸 議 題, 搭 配 祖 父 母 節 國 際 家 庭 日 慈 孝 家 庭 月 等 重 要 關 鍵 節 日, 藉 由 融 入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及 辦 理 特 色 系 列 活 動, 喚 起 國 人 對 家 庭 價 值 的 重 視 與 認 識 2. 健 全 家 庭 教 育 推 動 機 制 為 使 家 庭 教 育 之 推 展 更 具 全 面 化 網 絡 化 及 分 級 化, 本 部 已 訂 定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 年 ) 及 教 育 部 推 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家 庭 教 育 整 合 計 畫 ( 年 ), 作 為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政 策 之 發 展 藍 圖 該 二 項 計 畫 係 以 資 訊 提 供 教 育 支 持 及 介 入 輔 導 之 三 級 預 防 策 略, 整 合 各 級 政 府 相 關 資 源, 並 以 同 心 圓 工 作 圈 方 式, 期 透 過 強 化 組 織 運 作 與 法 規 提 升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完 備 課 程 架 構 與 教 材 辦 理 多 元 化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等, 結 合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資 源, 共 同 攜 手 合 作, 形 成 家 庭 教 育 支 持 網 絡 ( 六 ) 建 置 教 育 溝 通 平 臺 本 部 將 完 善 師 培 大 學 相 關 中 小 學 學 科 研 發 中 心 系 統, 以 及 其 與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中 小 輔 導 群 高 中 職 學 群 科 中 心 與 大 學 的 連 結 機 制, 同 時 將 透 過 師 資 課 程 教 學 與 評 量 協 作 中 心 之 機 制, 建 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與 大 學 學 科 研 發 中 心 相 關 系 統 在 研 究 方 面 的 連 結 整 合 與 協 作 機 制 ; 另 亦 將 營 造 各 學 習 階 段 的 專 業 領 域 學 習 合 作 及 協 作 社 群, 以 及 教 學 典 範, 並 輔 以 雲 端 科 技, 建 置 智 慧 型 平 臺 另 為 與 家 長 有 良 好 的 溝 通, 本 部 將 健 全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所 訂 學 校 家 長 會 自 治 法 規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及 家 長 認 識 學 校 家 長 會 研 習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輔 導 計 畫 及 觀 摩 交 流 會, 建 立 家 長 觀 念 溝 通 平 臺 36

49 四 行 動 方 案 ( 一 )1-1 提 升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方 案 ( 二 )1-2 精 進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教 師 甄 選 方 案 ( 三 )1-3 推 動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方 案 ( 四 )1-4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推 動 方 案 ( 五 )1-5 逐 年 調 降 代 理 ( 課 ) 教 師 方 案 ( 六 )2-1 提 升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 七 )3-1 促 進 國 民 中 學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方 案 ( 八 )3-2 落 實 菁 英 培 訓 及 資 優 教 育 銜 接 方 案 ( 九 )3-3 發 展 高 中 職 適 性 轉 銜 方 案 ( 十 )3-4 精 進 高 中 高 職 均 優 質 化 方 案 ( 十 一 )3-5 辦 理 中 小 學 轉 型 輔 導 與 退 場 機 制 方 案 ( 十 二 )4-1 提 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與 校 長 領 導 力 方 案 ( 十 三 )5-1 強 化 家 庭 教 育 扎 根 及 普 及 家 庭 價 值 方 案 ( 十 四 )6-1 建 置 全 方 位 教 育 研 究 與 傳 播 平 臺 方 案 ( 十 五 )6-2 建 立 家 長 觀 念 溝 通 平 臺 方 案 37

50 一 理 念 與 目 標 伍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技 職 教 育 與 經 濟 建 設 及 產 業 發 展 關 係 密 切, 過 去 技 職 教 育 培 育 了 不 少 技 術 人 才, 造 就 了 臺 灣 的 經 濟 奇 蹟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完 整 制 度 健 全 學 制 類 科 適 性 多 元, 在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每 個 階 段, 均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惟 近 年 來 技 職 學 校 大 量 改 制 升 格, 高 職 學 生 漸 以 升 學 為 導 向, 引 發 外 界 對 技 職 教 育 定 位 不 明 學 用 落 差 的 批 評 技 職 校 院 以 培 養 務 實 致 用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為 目 標, 課 程 應 與 職 場 需 求 緊 密 結 合, 並 以 就 業 為 導 向 本 部 101 年 試 辦 102 年 正 式 實 施 的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即 在 突 顯 技 職 校 院 與 一 般 大 學 不 同 之 實 務 特 色, 建 立 技 職 教 育 之 品 牌 形 象, 於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方 面, 強 調 對 準 產 業 需 求 ; 於 產 學 研 發 方 面, 重 視 具 體 化 的 產 學 研 發 及 將 成 果 商 品 化 等 面 向, 期 引 領 技 專 校 院 朝 向 以 產 學 人 才 培 育 務 實 教 學 為 主 之 方 向 發 展 最 近 並 推 出 第 二 期 技 職 再 造 計 畫, 希 望 以 務 實 創 新 推 升 技 職 競 爭 力 之 理 念, 培 養 出 二 十 一 世 紀 具 備 就 業 力 創 新 力 全 球 移 動 力 的 技 職 畢 業 生 其 具 體 目 標 為 :( 一 ) 跨 域 創 新, 畢 業 即 具 就 業 力 ;( 二 ) 產 學 連 結, 深 化 學 用 合 一 ;( 三 ) 多 元 發 展, 提 升 技 職 品 質 一 般 而 言, 大 學 畢 業 生 除 極 少 數 投 入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外, 絕 大 部 分 終 究 要 投 入 職 場 ; 因 此 技 職 教 育 並 非 技 職 校 院 所 獨 具, 各 階 段 的 教 育 應 該 都 具 有 職 業 準 備 的 觀 念 日 本 產 業 教 育 振 興 法 即 明 定 職 業 教 育 的 範 圍 涵 蓋 各 級 教 育 階 段, 從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職 業 尊 重 的 人 格 養 成 職 涯 探 索 課 程 的 安 排 等 等 皆 屬 廣 義 的 職 業 教 育 本 部 辦 理 中 的 第 三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亦 將 大 學 教 育 中 的 職 業 準 備 學 生 就 業 率 等 納 入 評 分 項 目, 便 是 此 種 精 神 的 體 38

51 現 希 望 使 社 會 大 眾 及 產 ( 企 ) 業 界 瞭 解 技 職 教 育 之 轉 變, 肯 定 技 職 學 生 在 務 實 致 用 目 標 下 所 培 養 的 實 作 能 力, 共 同 參 與 人 才 培 訓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及 就 業 機 會 之 誘 因 更 希 望 透 過 社 會 對 技 職 價 值 觀 念 的 重 塑 與 重 視, 讓 家 長 及 學 生 能 適 性 選 擇 在 職 場 上 更 有 競 爭 力 的 技 職 教 育 二 現 況 分 析 ( 一 ) 傳 統 社 會 對 技 職 教 育 之 價 值 觀 念 與 刻 板 印 象 我 國 社 會 深 受 傳 統 士 大 夫 觀 念 的 影 響, 一 般 人 多 有 重 視 普 通 教 育, 輕 忽 技 職 教 育 的 刻 板 印 象 影 響 所 及, 國 中 教 師 及 學 生 家 長 對 技 職 教 育 尚 未 有 完 整 的 了 解, 整 體 社 會 對 技 職 教 育 支 持 度 仍 不 足, 導 致 學 生 忽 略 自 己 的 性 向 興 趣 和 能 力, 普 遍 優 先 選 擇 普 通 高 中 或 一 般 大 學 就 讀 由 於 技 職 教 育 較 不 受 重 視, 技 職 學 生 信 心 較 為 不 足, 影 響 技 職 教 育 健 全 發 展 所 以, 技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除 了 需 要 在 制 度 面 改 革 外, 亦 需 在 文 化 層 面 做 觀 念 與 態 度 的 調 整, 才 能 改 變 社 會 價 值 觀 念, 使 學 子 願 意 接 受 技 職 教 育 德 國 奧 地 利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等 技 職 教 育 先 進 國 家, 社 會 價 值 觀 念 普 遍 重 視 技 職 教 育, 因 此 其 技 職 教 育 的 推 動 較 易 落 實 並 獲 得 相 當 成 果 孟 子 滕 文 公 篇 有 云 : 一 人 之 身, 而 百 工 之 所 為 備, 顯 示 社 會 之 運 作 緊 密 相 連, 各 行 各 業 皆 有 其 功 能, 勞 心 勞 力, 都 有 貢 獻, 職 業 教 育 與 普 通 教 育 亦 然, 不 應 有 孰 輕 孰 重 孰 高 孰 低 之 分 ; 孟 子 另 云 夫 物 之 不 齊, 物 之 情 也, 每 個 人 皆 應 依 個 別 興 趣 與 條 件 選 擇 重 學 術 的 普 通 教 育 或 重 實 作 的 技 職 教 育, 先 求 適 性 才 能 揚 才 在 如 今 工 作 難 尋 的 外 在 環 境 之 下, 正 可 因 勢 利 導, 以 萬 貫 家 財 不 如 一 技 在 身 的 思 考 角 度 重 視 技 職 教 育, 改 變 社 會 價 值 觀 念, 為 即 將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做 好 扎 根 工 作 以 德 國 為 例, 德 國 人 不 認 為 每 個 人 都 要 唸 大 學, 反 而 覺 得 經 過 技 職 教 育 實 務 操 作 的 訓 練, 將 來 到 職 場 更 39

52 具 有 競 爭 力 技 職 教 育 的 健 全 發 展, 需 要 學 校 企 業 社 會 價 值 文 化 的 整 體 配 合 ( 二 ) 技 職 教 育 由 就 業 導 向 轉 為 兼 顧 升 學 與 就 業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設 有 三 三 制 的 初 級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其 宗 旨 即 在 培 養 青 年 生 活 知 識 與 生 產 之 技 能, 係 以 就 業 為 導 向 民 國 57 年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實 施 後, 停 辦 初 級 職 業 學 校 ; 另 配 合 產 業 升 級, 大 量 增 設 專 科 學 校, 並 於 民 國 63 年 成 立 國 立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民 國 85 年 開 始 將 辦 學 績 優 的 專 科 學 校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一 方 面 滿 足 經 濟 發 展 對 中 高 級 技 術 人 力 的 需 求 ; 另 一 方 面 則 滿 足 學 生 及 家 長 升 學 的 期 盼 民 國 88 年 公 布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更 強 調 人 民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一 路 暢 通 的 技 職 學 制 已 兼 顧 升 學 與 就 業 導 向 1. 就 業 導 向 的 技 職 教 育 本 部 目 前 辦 理 屬 於 就 業 導 向 之 技 職 教 育 內 容 如 下 : (1)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雖 然 延 緩 分 化 是 民 主 時 代 的 教 育 原 則, 但 職 涯 探 索 亦 須 注 重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是 目 前 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對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具 有 技 藝 學 習 性 向 興 趣 者 所 開 設 的 職 業 試 探 課 程, 每 週 可 選 修 至 多 14 節 的 職 業 試 探 課 程, 每 學 期 以 試 探 一 至 兩 個 職 群 為 原 則 上 課 方 式 區 分 為 技 藝 教 育 專 班 或 抽 離 式 課 程, 其 選 課 人 數 由 97 學 年 度 的 4 萬 5,145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100 學 年 度 為 5 萬 7,289 人, 顯 示 學 生 及 家 長 漸 能 接 受 職 業 試 探 之 措 施 (2)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職 學 生 選 讀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有 4 萬 4,362 人, 此 學 程 延 續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係 為 具 有 技 藝 傾 向 就 業 意 願 和 想 學 習 一 技 之 長 的 學 生 所 設 計 的 學 習 環 境, 以 修 習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的 學 生 為 優 先 招 收 對 象 課 程 採 年 段 式, 並 以 技 能 導 向 為 主, 理 論 課 程 40

53 為 輔, 學 生 可 隨 時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提 供 適 性 發 展 機 會 (3) 高 職 建 教 合 作 班 透 過 學 校 與 產 業 間 之 合 作 安 排, 學 生 一 方 面 在 校 進 修, 一 方 面 到 相 關 行 業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除 培 育 產 業 需 求 技 術 人 才 外, 同 時 使 學 生 具 備 就 業 及 升 學 能 力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就 讀 學 生 三 年 免 繳 學 費 100 學 年 度 其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包 含 升 學 並 就 業 者 已 達 69%, 提 供 業 界 基 層 人 力 需 求 此 外,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亦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至 101 學 年 度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達 2 萬 8,130 人 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及 建 教 生 權 益 保 障 法, 已 於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公 布 施 行, 將 有 效 提 升 建 教 生 權 益 保 障, 增 加 學 生 就 讀 意 願 (4) 高 職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為 配 合 經 濟 建 設 發 展, 連 結 產 業 界 人 力 需 求, 培 育 基 礎 之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人 力, 本 部 目 前 鼓 勵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開 設 相 關 科 別, 自 96 學 年 度 起 開 辨, 辦 理 範 圍 包 括 模 具 科 鑄 造 科 板 金 科 紡 織 科 染 整 科 航 海 科 輪 機 科 漁 業 科 等 共 9 群 20 科, 其 中 部 分 重 點 類 科, 將 納 入 103 學 年 度 就 業 導 向 課 程 專 班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共 有 1 萬 3,618 人 修 習, 就 讀 該 類 科 之 學 生 享 在 學 三 年 免 學 費, 並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由 本 部 另 補 助 學 生 免 雜 費, 期 能 彌 補 業 界 所 需 之 基 層 人 力 (5)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為 供 應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力, 有 效 支 援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投 入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競 爭 力, 民 國 93 年 起 由 經 濟 部 與 本 部 共 同 推 動 大 學 校 院 設 置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民 國 100 年 起 轉 由 本 部 自 行 持 續 推 動, 名 稱 改 為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培 育 對 象 由 科 技 研 發 擴 大 至 一 般 產 業 碩 士 人 才, 此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企 業 僱 用 率 達 72% 以 上, 若 加 上 投 入 相 關 產 業 者, 則 其 就 業 率 高 達 90% 以 上 41

54 (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整 合 業 界 及 技 職 體 系 資 源, 由 高 職 技 專 與 廠 商 共 同 攜 手 培 育 人 才 學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業 界 實 習 至 少 3 日, 學 校 上 課 2-3 日, 同 時 學 習 理 論 課 程 及 實 務 經 驗, 訓 練 期 滿 可 同 時 獲 得 文 憑 及 勞 委 會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之 證 書 (7)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透 過 技 專 校 院 與 高 職 的 合 作 銜 接 機 制, 協 調 廠 商 提 供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工 作 機 會 或 津 貼 補 助 或 設 施 分 享, 其 實 施 方 式 以 3 合 1( 高 職 + 技 專 校 院 + 合 作 廠 商 ) 或 4 合 1( 高 職 + 技 專 校 院 + 合 作 廠 商 + 職 訓 局 ) 的 合 作 方 式, 發 展 3+2( 高 職 3 年 加 二 專 2 年 ) 3+2+2( 高 職 3 年 加 二 專 2 年 加 二 技 2 年 ) 3+4( 高 職 3 年 加 四 技 4 年 ) 或 5+2( 五 專 5 年 加 二 技 2 年 ) 之 縱 向 彈 性 銜 接 學 制, 兼 顧 工 作 經 驗 及 學 習 升 級 透 過 此 計 畫 的 技 職 畢 業 生 其 就 業 率 ( 包 括 留 任 原 職 及 在 相 似 領 域 就 職 者 ) 約 為 63% (8)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於 民 國 99 年 起 針 對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提 供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課 程, 修 畢 48 學 分, 最 快 一 年 即 可 取 得 另 一 學 位, 藉 以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及 提 供 跨 領 域 學 習 機 會, 強 化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2. 兼 顧 升 學 與 就 業 導 向 的 技 職 教 育 就 業 導 向 的 技 職 教 育 畢 業 生, 提 供 產 業 所 需 的 人 力 臺 灣 的 經 濟 奇 蹟 為 世 界 各 國 所 欽 羨, 技 職 教 育 的 貢 獻 是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尤 其 臺 灣 由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轉 向 技 術 密 集 的 經 濟 型 態 時, 高 職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的 量 多 質 精 人 力 更 是 功 不 可 沒 但 近 年 來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則 已 兼 顧 升 學 及 就 業 導 向, 茲 說 明 如 下 : (1)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及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產 業 結 構 與 生 產 技 術 有 相 當 大 的 變 化, 在 知 42

55 識 經 濟 時 代, 技 術 人 才 的 培 養 也 需 要 更 多 知 識 為 基 礎 而 高 職 畢 業 生 具 備 的 職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與 產 業 需 求 也 出 現 落 差, 致 使 高 職 畢 業 生 不 易 覓 得 較 具 長 期 發 展 性 的 工 作 ; 再 由 於 生 育 率 的 降 低 與 國 民 所 得 的 提 高, 大 部 分 家 長 不 願 意 讓 其 子 女 於 高 職 畢 業 就 直 接 就 業 ; 加 上 技 職 體 系 的 高 等 教 育 就 學 機 會 增 加, 使 高 職 教 育 的 定 位 產 生 變 化 高 職 畢 業 生 的 升 學 率 因 此 由 89 學 年 度 的 42.72%, 提 高 至 100 學 年 度 的 87.11% (2) 綜 合 高 中 ( 專 門 學 程 ) 綜 合 高 中 招 收 國 中 畢 業 生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高 二 階 段 設 有 學 術 學 程 ( 準 備 升 讀 大 學 ) 或 專 門 學 程 ( 準 備 就 業 或 升 讀 四 技 二 專 ) 課 程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其 中 約 三 分 之 二 學 分 由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以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以 100 學 年 度 來 看, 綜 合 高 中 在 學 生 總 共 8 萬 3,674 人, 其 中 選 讀 專 門 學 程 者 約 占 65%, 其 餘 35% 選 讀 學 術 學 程 選 讀 學 術 學 程 者 原 本 即 準 備 升 學, 併 計 選 讀 專 門 學 程 者, 其 近 年 之 升 學 率 已 達 9 成 以 上, 就 業 率 也 逐 年 下 降 至 100 學 年 度 之 5.46% (3)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旨 在 培 養 畢 業 後 投 入 職 場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近 年 來, 年 度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接 近 五 成, 若 加 上 兵 役 完 成 及 其 他 原 因 消 失 後 投 入 職 場 的 比 率, 則 高 等 技 職 畢 業 生 就 業 比 率 應 可 達 六 成 以 上 近 年 來 專 科 學 校 已 多 數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各 校 無 論 在 硬 體 的 建 設 包 括 校 園 整 建 校 舍 的 擴 建 設 備 的 充 實 ; 或 是 在 軟 體 建 設, 包 括 師 資 的 提 升 校 內 法 規 的 建 制 運 作 制 度, 都 有 極 為 明 顯 的 改 善 改 制 之 後, 學 校 的 發 展 定 位 至 為 重 要, 當 大 多 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選 擇 升 學 作 為 畢 業 進 路, 而 非 選 擇 就 業, 將 使 得 職 業 學 校 與 普 通 高 中 間 的 定 位 模 糊 化,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與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的 43

56 區 隔 亦 逐 漸 模 糊 近 年 來, 隨 著 四 技 學 制 規 模 的 擴 充, 更 加 明 顯 技 職 教 育 應 明 確 定 位, 與 普 通 教 育 做 相 當 的 區 隔, 才 能 促 進 技 職 教 育 健 全 的 發 展 ( 三 ) 技 職 教 育 傾 向 學 術 化 民 國 85 年 為 暢 通 技 職 學 生 的 升 學 進 路, 本 部 開 放 輔 導 辦 學 績 優 的 專 科 學 校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也 同 意 一 般 大 學 開 設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系, 提 供 專 科 畢 業 生 就 學 各 專 科 學 校 升 格 的 條 件 之 一 為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高 階 師 資 須 有 一 定 比 例, 各 校 為 求 早 日 升 格, 因 此 增 聘 許 多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之 教 師, 但 因 臺 灣 早 期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多 數 皆 為 普 通 教 育 體 系 畢 業 者, 因 此 多 以 學 術 導 向 為 主, 當 其 獲 聘 為 技 術 學 院 或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後, 學 校 多 以 教 師 為 本 位 開 課, 教 師 們 又 以 自 身 之 學 習 歷 程 教 導 技 職 體 系 之 學 生, 因 此 易 偏 向 學 術 取 向 此 外, 與 教 師 切 身 權 益 相 關 的 教 師 升 等 規 定, 也 多 以 學 術 論 文 為 主 要 採 計 指 標, 致 使 技 職 校 院 學 術 化 的 傾 向 更 為 明 顯 本 部 察 覺 上 述 情 形, 近 年 來 鼓 勵 學 校 新 聘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應 具 一 定 年 限 業 界 實 務 經 驗, 並 將 執 行 成 效 納 入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指 標 ; 並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鼓 勵 學 校 採 雙 師 制 度 教 學 ; 另 選 送 教 師 至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以 提 升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增 進 現 職 教 師 業 界 經 驗 ; 亦 鼓 勵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升 等, 配 合 加 強 學 生 實 習 增 加 實 務 課 程 等 各 項 措 施, 希 望 導 正 技 職 教 育 朝 務 實 致 用 的 方 向 發 展 ( 四 ) 專 科 學 校 快 速 縮 減, 影 響 基 層 人 力 供 需 81 學 年 度 時 全 國 總 計 有 3 所 技 術 學 院,74 所 專 科 學 校 ; 到 了 101 學 年 度, 全 國 總 計 有 53 所 科 技 大 學 24 所 技 術 學 院 14 所 專 科 學 校 對 於 升 格 改 制 後 的 技 術 學 院 或 科 技 大 學, 雖 然 仍 然 可 以 附 設 專 科 部, 44

57 但 學 校, 設 置 專 科 部 的 意 願 相 對 較 低, 專 科 學 校 的 快 速 縮 減, 也 逐 漸 衝 擊 到 二 技 的 招 生 目 前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學 生 以 四 技 學 生 最 多, 占 69.58%; 其 次 為 專 科 學 生, 占 12.9%; 再 次 為 二 技 學 生, 占 5.59%; 第 四 則 為 碩 士 生, 占 5.01%, 以 上 合 計 已 占 93.08% 專 科 畢 業 生 原 是 業 界 人 力 的 重 要 來 源, 但 其 在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之 比 重 卻 從 民 國 80 年 占 98.19%, 至 101 年 急 速 萎 縮 至 17.27% 從 教 育 投 資 或 個 人 教 育 生 涯 規 劃 的 觀 點 而 論, 不 必 然 所 有 的 人 都 需 要 或 期 望 接 受 完 整 的 大 學 四 年 教 育 國 內 專 科 教 育 未 來 的 走 向, 在 升 學 及 文 憑 的 價 值 導 引 下 逐 漸 萎 縮, 導 致 業 界 缺 乏 基 層 人 力 資 源 之 現 象, 在 高 等 教 育 日 益 普 及 化 的 今 天, 或 許 能 透 過 積 極 的 制 度 導 引, 配 合 業 界 提 高 待 遇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之 誘 因, 強 化 專 科 教 育 的 存 在 功 能, 重 新 改 變 社 會 對 專 科 教 育 的 評 價 ( 五 ) 技 職 教 學 資 源 有 待 加 強 以 目 前 公 私 立 學 校 的 比 例,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技 職 教 育 以 私 立 學 校 為 主 的 特 色 高 職 的 在 學 學 生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占 6 成 以 上, 技 專 校 院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生 所 占 比 率 更 高 達 8 成 以 上, 相 對 於 高 中 與 大 學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生 所 占 比 率 明 顯 較 低, 顯 示 政 府 在 技 職 教 育 的 投 資 相 對 偏 低 此 外, 私 立 學 校 在 各 項 主 客 觀 條 件 上 普 遍 較 難 與 公 立 學 校 競 爭,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生 需 要 負 擔 較 高 的 學 雜 費, 但 其 享 有 的 教 育 資 源 卻 不 及 公 立 學 校, 導 致 在 社 會 的 評 價 上 有 所 差 異, 技 職 體 系 往 往 成 為 升 學 時 的 第 二 選 擇, 此 亦 為 原 因 之 一, 也 因 此, 在 當 前 少 子 女 化 的 趨 勢 之 下, 整 體 學 生 來 源 減 少, 首 當 其 衝 的 亦 為 技 職 體 系 的 學 校 同 時, 經 由 數 據 分 析, 發 現 技 職 教 育 學 生 家 庭 社 經 背 景 普 遍 較 普 通 教 育 學 生 為 低, 此 一 現 象 由 技 職 校 院 學 生 整 體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弱 勢 助 學 的 申 請 人 數, 為 一 般 大 學 的 2 倍 以 上 即 可 看 出, 但 相 對 弱 勢 的 技 職 體 系 學 校 其 所 分 配 的 教 育 資 源 卻 不 及 一 般 大 學 體 系, 加 以 技 職 體 系 設 45

58 置 之 科 系, 其 運 作 需 有 較 多 設 備 的 投 入, 才 能 有 效 進 行 專 業 教 學 以 高 職 來 看, 其 教 學 相 關 儀 器 設 備 自 民 國 87 年 精 省 後, 經 費 更 顯 不 足, 直 到 民 國 97 年 本 部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特 別 預 算 (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 新 臺 幣 20 億 元, 新 購 或 汰 換 實 習 教 學 設 備, 以 利 學 校 符 合 97 年 度 修 訂 發 布 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及 設 備 基 準 要 求 ; 共 計 補 助 124 所 高 職, 充 實 改 善 實 習 工 廠 設 備, 發 展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並 落 實 區 域 產 業 教 學 特 色, 統 籌 運 用 設 備 經 費, 達 成 高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及 符 應 產 業 需 求 之 目 標, 情 形 才 稍 加 改 善, 但 至 今 設 備 又 已 落 後 業 界 甚 多 在 技 專 校 院 方 面, 雖 然 情 形 較 高 職 為 佳, 但 其 設 備 與 業 界 仍 有 相 當 差 距 ( 六 ) 技 職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及 國 際 化 程 度 仍 不 足 過 去 技 職 教 育 以 就 業 為 導 向, 其 課 程 設 計 以 專 業 課 程 及 實 務 訓 練 為 主 但 隨 著 技 職 教 育 逐 漸 兼 顧 升 學 導 向, 課 程 銜 接 的 問 題 益 顯 重 要 技 職 學 制 較 為 複 雜, 分 為 高 職 專 科 技 術 學 院 科 技 大 學, 其 中 又 分 不 同 的 職 業 類 科 ; 不 像 高 中 與 大 學, 於 高 中 文 理 分 組 之 後, 可 銜 接 大 學 的 人 文 社 會 理 工 科 技 學 群 那 麼 單 純 目 前 在 高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部 課 程 的 規 劃 尚 未 整 合, 以 致 技 職 體 系 的 畢 業 學 分 數 相 對 於 一 般 教 育 體 系 明 顯 偏 高, 但 在 課 程 結 構 上, 較 為 偏 重 專 業 課 程, 而 忽 略 基 礎 性 的 課 程, 在 不 同 學 制 之 間 的 課 程 重 複 比 率 偏 高, 學 生 學 習 負 擔 雖 重, 但 基 礎 能 力 ( 如 語 文 數 理 ) 卻 較 為 不 足 技 職 教 育 學 生 因 家 庭 社 經 背 景 較 低, 學 業 成 就 也 相 對 偏 低, 針 對 技 職 教 育 學 生 普 遍 弱 勢 的 現 象, 技 職 教 育 更 需 有 較 多 設 備 的 投 入, 以 有 效 進 行 專 業 教 學 在 全 球 化 及 高 科 技 化 的 今 天, 產 業 技 術 變 化 快 速, 為 使 學 生 適 應 科 技 的 變 化,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被 認 為 是 未 來 職 場 發 展 的 重 要 能 力 我 國 技 職 學 生 無 論 在 國 文 外 語 數 學 科 學 等 基 本 素 養, 以 及 國 際 化 程 度, 應 再 予 強 化, 以 利 學 生 未 來 職 涯 發 展 的 需 要 46

59 ( 七 ) 產 學 落 差 影 響 學 生 就 業 率 近 年 來, 我 國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情 勢 快 速 變 遷,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外 移, 服 務 業 產 值 與 從 業 人 員 比 重 已 超 過 製 造 業, 整 體 產 業 朝 向 高 科 技 資 訊 化 自 動 化 發 展 職 場 人 力 層 次 結 構 行 職 業 產 生 變 動 與 職 場 需 求 能 力 不 同, 使 得 大 學 畢 業 生 找 不 到 工 作, 產 企 業 界 又 找 不 到 人 才 業 界 對 技 職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問 題 的 討 論 相 當 多, 對 於 技 職 教 育 之 看 法 大 致 認 為, 與 產 業 界 互 動 不 足 教 師 缺 少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課 程 設 計 業 界 人 士 參 與 少 教 學 缺 少 實 務 內 容 教 師 升 等 過 於 學 術 化 缺 少 教 師 推 廣 產 學 合 作 之 誘 因 等 檢 討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由 學 界 主 導, 產 業 參 與 不 足 之 問 題, 為 縮 小 我 國 技 職 學 生 畢 業 能 力 與 產 業 需 求 的 差 距, 本 部 已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如 : 廣 泛 延 攬 業 界 人 才 到 技 職 學 校 兼 課 或 擔 任 業 師, 選 送 教 師 至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新 進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需 具 備 相 當 年 資 之 業 界 經 驗,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與 產 企 業 各 公 會 及 協 會 建 立 交 流 平 臺, 推 動 各 類 科 技 職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的 制 度, 產 業 學 院 的 開 設 等 作 法, 以 強 化 學 生 之 就 業 競 爭 力 三 推 動 策 略 ( 一 ) 盤 整 技 職 人 力 資 源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人 力 培 育 與 產 業 結 構 之 改 變 息 息 相 關, 而 技 職 教 育 要 成 功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就 業 能 力, 及 充 分 提 供 產 業 界 所 需 各 級 優 質 技 術 人 才, 需 政 府 各 部 門 提 供 詳 實 的 人 力 供 需 調 查 與 推 估 資 訊 ; 產 業 界 提 供 具 有 前 景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薪 資 待 遇 ; 學 校 依 產 業 趨 勢 發 展, 培 育 具 專 業 及 職 場 倫 理 之 人 力 因 此, 惟 有 透 過 產 官 學 研 通 力 合 作, 及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才 能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的 競 爭 力 及 社 會 地 位, 再 現 臺 灣 技 職 教 育 榮 景 是 以, 為 因 應 產 業 變 遷, 滿 足 業 界 人 才 需 求,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本 部 將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產 業 及 學 校 資 源, 建 置 各 種 跨 部 會 產 業 界 及 47

60 技 職 學 校 合 作 機 制 及 平 臺, 以 建 立 教 考 訓 用 政 策 統 整 的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及 產 學 訓 培 育 機 制 ; 同 時 透 過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專 法 之 訂 定 將 現 有 技 職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做 通 盤 檢 討, 建 立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對 話 平 臺, 統 整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政 策,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整 體 化 此 外, 為 能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技 職 教 育 之 升 級, 避 免 高 職 類 科 發 展 逐 漸 傾 斜, 衝 擊 臺 灣 重 要 基 礎 工 業 人 力 之 培 育 及 產 業 人 力 結 構, 本 部 將 全 面 檢 視 現 有 技 專 校 院 與 高 職 科 系 之 設 置 情 形 及 各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人 力 情 況, 使 高 職 端 與 技 專 端 科 系 得 以 系 統 化 銜 接, 並 拓 展 學 生 之 學 習 廣 度 及 強 化 其 專 業 技 能 ; 另 建 構 科 系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之 運 作 機 制, 鼓 勵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設 置 製 造 業 或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之 科 班, 以 調 節 人 才 培 育 過 剩 或 不 足 之 系 科 與 招 生 名 額, 減 少 學 校 端 ( 供 給 ) 及 產 業 端 ( 需 求 ) 之 銜 接 磨 合 期, 使 技 職 教 育 所 培 育 之 人 才, 更 貼 近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 二 ) 彰 顯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產 業 技 術 的 提 升 是 帶 動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而 配 合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的 來 臨,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技 專 校 院 責 無 旁 貸 產 業 經 營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是 要 為 本 身 的 產 品 做 適 當 的 定 位, 建 立 自 身 的 特 色, 並 與 其 他 公 司 產 品 有 所 區 隔 技 專 校 院 之 經 營 更 需 要 建 立 學 校 務 實 致 用 的 特 色, 才 能 讓 學 生 家 長 明 瞭, 學 生 選 擇 進 入 這 所 學 校 之 後, 未 來 將 成 為 具 有 何 種 專 長 和 特 色 的 人 才, 以 吸 引 適 合 的 學 生 前 來 就 讀 技 專 校 院 也 必 須 讓 產 業 社 會 明 瞭 其 人 才 培 育 的 方 向 與 重 點, 並 依 據 產 業 社 會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人 才 培 育 的 內 涵 才 不 致 脫 節 因 此, 本 部 將 輔 導 技 專 校 院 明 確 自 我 定 位, 並 以 研 發 資 源 協 助 產 企 業 解 決 問 題, 縮 短 學 校 培 育 人 才 與 產 業 需 求 落 差, 建 立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與 教 學 能 力, 提 供 學 生 零 距 離 之 產 業 科 技 認 知, 並 強 化 學 生 實 作 能 力 及 就 業 接 軌, 讓 學 生 畢 業 即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與 產 業 無 縫 接 軌 另 輔 導 學 校 落 實 證 能 合 一,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及 48

61 專 業 證 照 之 效 用, 促 進 職 涯 發 展, 且 應 輔 導 學 生 之 生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為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培 育 適 用 之 人 才 ( 三 ) 活 化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為 能 有 效 因 應 知 識 經 濟 的 時 代, 技 專 校 院 系 所 之 授 課 內 容 應 能 積 極 回 應 產 業 最 新 發 展 需 求, 並 活 化 學 校 教 學, 以 培 育 學 生 創 新 創 業 及 再 學 習 能 力 因 此, 本 部 將 輔 導 學 校 透 過 適 時 更 新 課 程 內 容 以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亦 將 鼓 勵 學 校 開 設 培 養 學 生 技 術 專 精 的 專 業 與 實 務 課 程, 並 輔 以 紮 實 的 通 識 課 程, 以 強 化 學 生 的 人 文 素 養 職 場 倫 理 人 際 關 係, 另 將 建 構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加 強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及 培 養 學 生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俾 培 育 出 符 合 企 業 期 待 的 未 來 中 堅 幹 部 ( 四 )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品 質 為 確 保 技 專 校 院 辦 學 品 質, 引 導 提 升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本 部 訂 有 相 關 法 規 以 辦 理 各 項 評 鑑 工 作, 以 及 將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輔 導 獎 勵 及 核 准 學 校 申 請 各 種 案 件 之 參 據 然 近 年 來, 各 界 對 於 各 校 辦 學 品 質 之 關 注 持 續 升 高, 現 行 技 專 校 院 以 等 第 制 評 鑑 之 運 作 方 式, 有 必 要 朝 引 導 學 校 發 展 自 我 特 色 之 方 向 改 進, 以 進 一 步 深 化 教 學 核 心 基 於 此, 本 部 之 第 3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已 將 計 畫 目 標 之 一 定 位 為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希 望 能 打 破 科 技 校 院 校 際 間 過 於 雷 同 的 缺 點, 將 各 校 實 力 展 現 於 外, 並 形 成 典 範 特 色, 以 利 永 續 經 營 而 評 鑑 制 度 之 設 計, 本 應 不 定 期 進 行 檢 討 改 進, 故 等 第 制 評 鑑 在 實 施 二 週 期 後, 有 必 要 結 合 學 校 特 色 調 整 評 鑑 模 式 為 自 我 品 質 保 證 (self quality assurance), 一 方 面 導 引 績 優 學 校 透 過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以 自 我 品 質 管 控 代 替 外 部 評 鑑, 一 方 面 鬆 綁 例 行 性 評 鑑, 打 破 一 體 適 用 之 效 標, 使 學 校 得 以 發 揮 其 特 色, 俾 透 過 制 度 引 導 學 校 辦 學 趨 向 多 元, 滿 足 高 等 教 育 多 元 化 發 展 之 需 求 此 外, 教 育 品 質 的 提 升, 不 僅 只 有 依 賴 學 校 之 投 入 (input), 49

62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產 出 面 (output) 及 畢 業 後 所 學 能 否 為 業 界 所 用 亦 是 重 點 因 此, 本 部 將 督 促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與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發 揮 功 能, 持 續 加 強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之 基 礎 英 語 能 力, 培 養 其 國 際 觀 及 國 際 移 動 力, 並 透 過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以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與 實 務 之 就 業 力 ( 五 ) 充 裕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技 職 校 院 實 作 教 學 所 需 實 習 工 廠 之 建 置 及 機 具 與 相 關 設 備 等 需 投 入 之 經 費, 均 高 於 普 通 教 育 ; 惟 現 行 在 政 府 補 助 企 業 或 校 友 捐 贈 等 方 面, 技 職 校 院 獲 得 之 經 費 仍 不 足, 亦 成 為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之 一 大 隱 憂 為 培 育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人 才, 縮 短 學 校 實 作 教 學 實 習 設 施 與 業 界 之 落 差, 強 化 臺 灣 重 要 基 礎 工 業 人 力 之 培 育, 本 部 將 寬 籌 對 技 職 校 院 之 經 費 補 助, 以 扭 轉 社 會 重 高 教 輕 技 職 之 印 象, 並 考 量 將 弱 勢 助 學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學 生 人 數 之 多 寡, 納 入 經 費 補 助 之 參 考, 確 實 依 學 校 體 質 背 景 發 展 差 異, 調 整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充 裕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另 在 調 整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方 面, 有 效 管 制 技 專 校 院 之 招 生 名 額,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規 模, 輔 導 辦 學 績 效 不 佳 之 學 校 改 善 或 轉 型, 以 有 限 之 教 育 經 費 發 揮 辦 學 最 大 效 益, 經 由 量 適 促 成 質 優, 亦 為 本 部 充 裕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的 策 略 之 一 此 外, 政 府 經 費 有 限, 民 間 資 源 無 窮, 為 鼓 勵 社 會 資 源 投 入 技 職 教 育, 增 進 業 界 參 與 能 量, 促 成 業 界 積 極 與 學 校 合 作 共 同 分 擔 人 才 訓 練 之 風 氣, 本 部 除 將 增 加 及 整 合 本 身 資 源 外, 亦 將 鼓 勵 業 界 參 與 及 提 供 教 學 訓 練 與 實 習 協 助, 並 鼓 勵 業 界 捐 贈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協 助 教 學 訓 練 師 資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建 置 學 校 與 產 企 業 溝 通 資 訊 平 臺, 以 持 續 增 進 業 界 及 時 參 與 能 量, 讓 業 界 提 早 獲 取 人 才 學 生 獲 得 較 多 資 源 與 經 驗 政 府 減 輕 經 費 負 擔 確 實 深 化 產 官 學 連 結, 獲 得 多 贏 的 效 果 50

63 四 行 動 方 案 ( 一 )7-1 建 立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機 制 及 平 臺 方 案 ( 二 )7-2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方 案 ( 三 )7-3 調 整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方 案 ( 四 )8-1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與 教 學 能 力 方 案 ( 五 )8-2 強 化 實 作 能 力 及 就 業 接 軌 方 案 ( 六 )8-3 落 實 證 能 合 一 方 案 ( 七 )8-4 促 進 職 涯 發 展 方 案 ( 八 )9-1 調 整 產 業 實 務 導 向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方 案 ( 九 )9-2 培 養 具 人 文 與 永 續 環 境 素 養 實 務 人 才 方 案 ( 十 )10-1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國 際 化 發 展 方 案 ( 十 一 )11-1 強 化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方 案 ( 十 二 )11-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51

64 陸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一 理 念 及 目 標 人 才 培 育 攸 關 著 國 家 競 爭 力 及 產 業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則 是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帶 動 國 家 進 步 的 關 鍵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紛 紛 將 人 才 培 育 列 為 重 要 政 策, 以 因 應 國 際 環 境 及 產 業 結 構 的 快 速 轉 變 如 歐 盟 為 因 應 歐 洲 勞 動 市 場 長 年 以 來 10% 以 上 的 失 業 率, 以 及 來 自 國 際 競 爭 力 學 生 流 動 障 礙 等 問 題, 在 民 國 88 年 簽 訂 波 隆 納 宣 言 (Bologna Declarati on), 並 於 民 國 99 年 宣 布 成 立 歐 洲 高 等 教 育 區 (European High er Education Area,EHEA) 未 來 10 年 EHEA 的 工 作 重 點, 包 括 重 視 學 生 的 就 業 能 力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學 習 及 教 學 課 程 改 革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增 進 研 究 質 量 推 動 教 職 員 生 的 跨 國 流 動 強 化 EHEA 對 全 球 的 吸 引 力 發 展 國 家 資 歷 架 構 (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N QF) 以 促 進 終 身 學 習 尋 找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資 金 來 源 方 式 等 EHEA 重 視 學 生 的 學 習 及 教 學 課 程 品 質 研 究 與 就 業 兼 顧 的 人 才 培 育 多 元 觀 點 強 調 跨 域 移 動 力 及 國 際 經 驗, 以 及 培 育 人 才 環 境 的 自 由 度, 都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首 先 指 出, 從 大 學 的 學 制 設 定 學 科 設 置 到 資 源 的 分 配, 應 按 照 時 代 需 要 不 斷 調 整, 尤 其 是 大 學 教 育 最 基 本 單 元 課 程, 必 須 有 健 全 的 品 質 管 控 機 制, 以 衡 量 與 評 鑑 每 一 門 課 程 中 學 生 學 到 的 知 識 及 能 力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並 滿 足 預 定 的 要 求 其 次,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大 學 素 質 不 是 單 以 排 名 來 衡 量, 而 是 取 決 於 學 生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大 學 生 須 有 世 界 觀, 才 可 滿 足 複 雜 變 化 的 社 會 需 要, 也 才 能 成 為 各 國 一 流 研 究 所 爭 取 的 對 象 ; 碩 士 生 須 有 在 國 際 職 場 工 作 的 能 力 ; 博 士 生 則 須 是 世 界 一 流 大 學 及 職 場 爭 取 的 對 象 ; 同 樣 的, 當 大 學 師 資 被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競 相 網 羅 時, 表 示 師 資 已 達 國 際 水 52

65 平, 這 才 是 大 學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真 正 目 的, 也 是 衡 量 師 生 素 質 的 有 效 標 準 第 三, 大 學 必 須 按 照 各 自 特 色, 培 育 不 同 層 次 的 人 才, 以 滿 足 現 代 社 會 多 元 的 需 要 頂 尖 大 學, 享 有 大 量 的 資 源, 負 有 特 殊 的 任 務, 其 師 資 及 培 養 的 各 級 學 生, 須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並 能 吸 引 國 際 一 流 人 才 前 來 進 修 ;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培 育 的 學 生, 應 掌 握 專 業 知 識, 進 入 職 場 後 迅 速 融 入 工 作, 並 了 解 世 界 趨 勢, 以 適 應 未 來 產 業 的 變 化 ; 其 他 的 大 學, 則 應 與 業 界 密 切 合 作, 直 接 培 育 能 夠 滿 足 產 業 需 要 的 人 才 本 世 代 的 青 年 學 子 未 來 所 面 對 來 自 於 國 際 上 激 烈 的 競 爭 及 國 內 環 境 劇 烈 變 化 之 挑 戰, 將 遠 遠 超 過 以 往 的 世 代, 因 此 大 學 應 肩 負 更 大 的 責 任, 並 取 得 社 會 的 信 賴, 以 真 正 落 實 大 學 自 主 本 部 參 考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之 分 析 建 議, 未 來 人 才 培 育 的 理 念 應 是 以 學 生 之 學 習 為 核 心, 並 結 合 多 元 教 學 創 新 研 究, 以 重 新 認 識 學 生 的 需 要 及 其 世 代 文 化, 俾 培 育 具 備 未 來 世 代 人 才 所 需 的 核 心 能 力, 強 化 人 才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 另 須 建 立 大 學 學 習 的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並 經 由 靈 活 的 大 學 治 理, 打 造 適 合 的 學 習 形 態 理 想 的 校 園, 以 培 養 可 支 撐 國 家 發 展 適 應 國 際 競 爭 滿 足 個 人 幸 福 的 新 一 代 人 才, 同 時 讓 培 育 出 的 人 才 可 立 足 臺 灣, 移 動 全 球, 並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 ( 一 ) 培 養 學 生 紮 實 專 業 學 科 能 力 以 外 之 綜 合 能 力, 包 含 : 就 業 力 公 民 力 創 新 力 跨 域 力 全 球 移 動 力, 以 適 應 國 內 外 環 境 之 變 遷 ( 二 ) 改 變 學 生 的 課 程 內 容 及 學 習 形 態, 並 調 整 大 學 的 育 才 思 維 教 師 的 教 學 型 態 及 研 究 取 向, 建 立 大 學 更 彈 性 自 主 且 有 效 率 的 治 理 模 式, 以 提 供 優 質 的 高 等 教 育 學 習 環 境 二 現 況 分 析 ( 一 ) 國 際 競 爭 激 烈 從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影 響 來 看, 知 識 傳 播 已 跨 越 國 界 且 研 發 與 創 新 活 53

66 動 朝 向 經 濟 市 場 取 向 發 展, 使 得 各 國 高 階 人 才 的 流 動 規 模 與 複 雜 度 日 益 增 加, 而 人 才 的 移 動 也 促 進 了 人 才 輸 入 國 之 知 識 成 長 並 創 造 了 經 濟 效 益, 也 刺 激 了 人 才 輸 出 國 的 技 術 累 積 此 外, 近 年 來 的 環 境 變 化 引 發 出 地 球 暖 化 能 源 危 機 及 全 球 性 的 經 濟 問 題, 亦 讓 世 界 各 國 無 法 自 外 於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培 育 的 人 才, 除 了 應 是 該 國 家 的 公 民 外, 也 應 是 世 界 的 公 民 因 此, 我 國 的 青 年 學 子 無 法 自 外 於 國 際 社 會, 更 須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亞 及 印 度 等 新 興 國 家 的 競 爭 者, 除 了 在 就 業 力 須 加 速 提 升 外, 更 須 具 備 全 球 移 動 力, 以 面 對 國 際 間 的 激 烈 挑 戰 另 就 產 業 結 構 的 進 化 與 創 新 而 言, 我 國 是 以 出 口 為 導 向 的 海 島 型 經 濟 體, 對 外 貿 易 在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上 占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若 要 以 服 務 業 為 發 展 的 主 軸, 並 追 求 製 造 業 高 值 化 及 低 碳 化, 就 必 須 透 過 創 新 研 發, 創 造 服 務 或 產 品 的 差 異 化, 以 增 加 附 加 價 值 並 保 持 競 爭 力, 這 些 都 需 要 仰 賴 高 等 教 育 培 育 具 創 新 力 的 高 素 質 人 才, 協 助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或 將 研 究 能 量 加 以 知 識 擴 散 與 轉 移 另 一 方 面, 產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也 讓 學 生 畢 業 後 所 面 對 的 就 業 型 態 日 趨 多 元 化, 跨 職 能 的 工 作 將 取 代 過 去 線 性 在 同 一 領 域 或 行 業 中 逐 級 晉 升 的 職 業 發 展, 新 的 學 習 型 態 也 不 再 侷 限 於 傳 統 的 課 堂 及 校 園, 學 生 必 須 改 變 被 動 封 閉 式 的 學 習 方 式, 以 跨 域 力 自 主 對 外 探 索, 並 不 斷 學 習 以 適 應 職 場 環 境 的 變 化 ( 二 ) 國 內 環 境 變 遷 迅 速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學 齡 人 口 減 少 使 得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遞 減, 且 高 等 教 育 擴 張 亦 使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年 齡 延 後, 加 上 勞 動 力 中 高 齡 者 比 例 增 加, 導 致 勞 動 力 結 構 老 化,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亦 使 高 齡 依 賴 人 口 增 加, 進 而 加 劇 未 來 青 年 學 子 進 入 社 會 後 的 負 擔 這 不 僅 須 強 化 學 生 的 就 業 力, 協 助 他 們 突 破 過 去 生 產 力 模 式, 亦 須 透 過 有 效 的 社 54

67 會 對 話 及 公 共 參 與 機 制, 讓 青 年 學 子 的 公 民 力 能 夠 自 發 性 的 覺 醒, 並 以 更 積 極 樂 觀 的 態 度 面 對 和 因 應 在 高 等 教 育 普 及 化 的 過 程 中, 似 乎 沒 有 讓 更 多 比 率 的 青 年 學 子 獲 得 預 期 成 就 或 工 作 發 展, 反 而 讓 大 學 所 培 育 的 人 才 素 質 與 能 力 備 受 業 界 及 社 會 質 疑 我 們 應 該 重 新 審 視 青 年 學 子 進 入 大 學 後 的 教 育 歷 程 及 品 質, 一 方 面 大 學 必 須 從 偏 重 研 究 為 主 的 學 術 成 就, 走 向 研 究 與 教 學 一 體 化 的 人 才 培 育 多 元 取 向 ; 另 一 方 面 則 須 從 提 高 教 學 及 學 習 品 質 做 起, 只 有 學 生 在 每 一 門 課 所 學 習 到 的 能 力, 達 到 該 門 課 程 所 要 求 的 核 心 能 力 和 一 定 的 水 準 時, 才 可 能 真 正 擁 有 就 業 力 及 創 新 力 另 從 青 年 失 業 率 偏 高 的 現 象 觀 察, 一 方 面 與 大 學 容 量 快 速 擴 充 所 產 生 的 人 力 供 給 面 向 變 化 有 關, 另 一 方 面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就 業 機 會 多 寡 勞 動 條 件 誘 因 等 人 力 需 求 面 向, 也 影 響 高 學 歷 者 就 業 機 會 如 近 年 來 空 缺 職 類 仍 以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及 操 作 員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為 主, 且 以 高 中 職 教 育 程 度 者 需 求 最 高, 不 拘 教 育 程 度 的 職 缺 也 有 升 高 現 象 大 學 學 歷 不 再 是 唯 一 憑 藉, 足 以 依 恃 的 將 是 學 生 的 就 業 力 ( 三 )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面 臨 的 議 題 目 前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面 臨 了 學 習 情 境 不 易 激 發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影 響 學 習 成 效 大 學 教 學 受 重 視 的 程 度 仍 不 及 學 術 研 究, 尚 未 落 實 對 每 門 課 程 的 成 效 追 蹤 研 究 與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未 充 分 密 合, 影 響 學 生 務 實 致 用 能 力 國 際 化 的 人 才 布 局 及 移 動 能 力 培 養 不 夠 深 廣 大 學 治 理 思 維 待 調 整 經 費 日 趨 緊 縮 轉 型 不 易, 影 響 人 才 培 育 所 需 的 彈 性 與 資 源 政 府 因 跨 部 會 整 合 不 易, 人 才 培 育 難 以 通 盤 檢 討 及 迅 速 調 整 等 議 題, 茲 分 述 如 下 : 55

68 1. 學 習 情 境 不 易 激 發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影 響 學 習 成 效 學 生 一 旦 沒 有 學 習 動 機, 將 無 法 有 好 的 學 習 成 果 我 國 的 學 生 升 上 大 學 後, 因 長 期 累 積 的 升 學 壓 力 獲 得 解 放, 以 及 過 去 慣 於 被 動 學 習 造 成 上 大 學 之 後 學 習 動 機 不 足, 而 大 學 教 育 雖 強 調 自 由 開 放, 但 仍 不 脫 課 堂 教 學 學 習 系 所 本 位 藩 籬, 不 易 引 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 再 加 上 大 學 所 提 供 的 終 身 學 習 進 路 仍 不 夠 多 元 化, 影 響 學 習 者 及 工 作 者 的 進 修 動 機, 也 讓 兩 者 不 易 流 動 接 軌, 成 為 過 度 教 育 現 象 的 肇 因 之 一, 相 關 問 題 如 下 : (1) 被 動 學 習 不 利 於 學 生 面 對 瞬 息 萬 變 的 環 境 大 學 的 課 程 規 劃, 往 往 依 教 師 的 學 術 專 業 來 安 排, 整 體 課 程 配 當 也 未 必 與 學 生 畢 業 後 所 面 對 的 環 境 有 適 當 連 結, 加 上 過 於 片 斷 零 散 制 式 的 分 科 專 業, 較 難 令 學 生 產 生 共 鳴 此 外, 學 習 情 境 也 不 具 備 彈 性, 學 生 因 應 學 習 需 求, 要 在 不 同 時 地 系 所 學 制 之 間 流 動 仍 有 不 少 限 制 (2) 課 程 較 少 進 行 跨 域 整 合 或 研 究 與 實 務 分 流 大 學 課 程 仍 以 系 所 專 業 及 學 術 為 導 向 而 存 在 分 野 分 門 的 情 形, 在 一 門 特 定 的 專 業 課 中, 學 生 經 常 只 是 在 該 課 程 範 圍 內 學 習, 無 法 與 其 他 學 科 橫 向 跨 域 連 結, 這 種 單 向 式 且 不 具 彈 性 的 課 程 設 計 及 教 學 型 態, 不 僅 缺 乏 系 統 化 的 核 心 課 程 設 計, 也 少 有 真 正 的 博 雅 通 識 教 育 另 一 方 面, 以 學 術 研 究 為 導 向 的 教 學 及 課 程 設 計, 加 上 學 位 授 予 制 度 欠 缺 彈 性, 無 法 讓 學 生 透 過 課 程 修 習, 分 流 選 擇 走 向 學 術 研 究 訓 練 或 專 業 實 務 應 用 的 進 路, 導 致 現 有 大 學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難 以 因 應 並 培 養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這 種 情 形 某 種 程 度 反 映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教 育 與 需 求 脫 節, 學 用 落 差 加 劇 的 憂 心 (3) 學 習 情 境 未 能 融 入 學 生 熟 悉 的 世 代 文 化 在 過 去 學 生 的 教 育 歷 程 中, 主 要 的 資 訊 來 源 是 掌 握 在 學 校 教 師 56

69 手 裡, 學 生 很 難 擁 有 學 習 的 主 動 權, 傳 統 課 堂 上 以 教 師 為 中 心, 教 師 在 臺 上 講, 學 生 在 臺 下 聽 的 模 式, 在 知 識 爆 炸 與 創 新 的 時 代, 顯 然 已 無 法 滿 足 學 生 的 需 要, 也 難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及 成 效 隨 著 數 位 學 習 模 式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方 興 未 艾, 如 何 應 用 數 位 學 習 或 其 他 不 同 模 式, 讓 學 習 走 出 教 室, 教 學 進 入 學 生 生 活, 而 不 是 停 留 在 修 學 分 取 學 位, 將 是 學 習 的 成 敗 關 鍵 (4) 學 習 者 及 工 作 者 流 動 接 軌 的 終 身 學 習 模 式 未 落 實 高 等 教 育 普 及 化 傳 統 文 憑 至 上 觀 念 及 就 業 市 場 日 益 嚴 峻, 讓 多 數 學 生 直 接 選 擇 升 學 或 藉 此 來 逃 避 就 業, 不 僅 導 致 青 年 勞 動 參 與 偏 低, 延 後 進 入 職 場, 學 生 更 容 易 因 學 習 缺 乏 動 機, 造 成 核 心 能 力 不 足 及 欠 缺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加 劇 學 用 落 差 現 象, 形 成 過 度 教 育, 對 學 生 及 國 家 都 可 能 是 教 育 投 資 的 浪 費 目 前 大 學 所 提 供 的 終 身 學 習 進 路, 如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在 職 專 班, 對 於 成 就 的 肯 定 也 多 侷 限 在 傳 統 文 憑 或 學 分, 仍 不 夠 多 元 化 ; 而 本 部 依 終 身 學 習 法 推 動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也 有 待 各 大 學 廣 泛 採 認 通 過 認 可 之 課 程 並 給 予 學 分 抵 免 倘 終 身 學 習 無 法 發 揮 自 由 進 出 學 習 機 構 或 累 加 能 力 的 功 能, 一 方 面 不 利 於 學 生 選 擇 先 進 入 職 場, 經 過 歷 練 及 確 認 志 趣 後, 再 適 性 升 學 ; 另 一 方 面, 也 無 法 滿 足 在 職 人 士 面 對 知 識 半 衰 期 縮 短, 產 業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術 或 能 力 變 得 愈 來 越 快 速 多 元 時, 隨 時 能 回 到 學 校 更 新 自 己 能 力 的 需 求 2. 大 學 教 學 受 重 視 的 程 度 仍 不 及 學 術 研 究, 尚 未 落 實 對 每 門 課 程 的 成 效 追 蹤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實 為 一 體 二 面 但 長 期 以 來 偏 重 研 究 的 風 氣, 以 及 缺 乏 有 效 的 教 學 評 核, 造 成 學 校 該 教 的 都 教 了, 但 外 界 仍 然 不 認 可 學 生 的 能 力, 衍 生 學 用 落 差 的 疑 慮, 相 關 成 因 如 下 : 57

70 (1) 教 師 升 等 制 度 影 響 教 師 發 展 及 教 學 現 場 過 去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制 度, 從 升 等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審 查 項 目 到 審 查 標 準 等 皆 由 本 部 以 一 套 制 度 統 一 適 用, 未 顧 及 各 校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色, 導 致 學 校 鼓 勵 教 師 儘 量 多 以 研 究 專 門 著 作 送 審 即 使 本 部 推 動 授 權 自 審 已 逾 20 年, 但 仍 僅 授 權 約 三 分 之 一 學 校 對 教 師 而 言, 做 研 究 發 表 文 章 是 主 要 工 作, 教 學 反 而 成 為 其 次, 長 期 下 來, 也 影 響 教 師 對 教 學 的 重 視 (2) 教 學 與 課 程 的 評 核 偏 重 形 式, 較 難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多 數 大 學 雖 已 建 置 完 整 的 內 外 部 檢 核 機 制, 如 學 生 問 卷 學 習 歷 程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課 程 核 心 目 標 設 定 業 界 參 與 的 課 程 委 員 會 等, 但 對 教 學 及 課 程 的 評 核 偏 重 形 式, 較 難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如 課 程 問 卷 多 偏 重 學 生 滿 意 度 的 統 計 3. 研 究 與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未 充 分 密 合, 影 響 學 生 務 實 致 用 能 力 在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中, 大 學 是 產 生 原 創 性 新 知 識 新 技 術 的 重 鎮 與 創 新 的 基 石, 更 是 帶 動 知 識 創 新 科 技 進 步 的 原 動 力 但 學 界 的 基 礎 研 究 成 果 與 業 界 的 創 新 加 值 應 用, 往 往 不 容 易 橋 接, 而 從 產 學 研 究 鴻 溝 也 衍 生 出 學 校 的 教 學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無 法 滿 足 產 業 取 才 的 需 求, 尤 其 是 屬 於 高 階 研 究 人 才 的 碩 博 士 班, 造 成 此 現 象 之 原 因 如 下 : (1) 碩 博 士 班 等 高 階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存 有 落 差 國 內 大 學 的 研 究 較 缺 乏 產 業 需 求 的 應 用 性, 目 前 有 70% 的 博 士 集 中 在 學 研 界, 但 民 國 97 年 我 國 研 發 資 源 的 分 配 以 產 業 占 大 多 數, 約 占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的 70.7%, 政 府 部 門 研 發 經 費 約 占 16.8%, 而 高 等 教 育 部 門 僅 占 12.2%, 產 業 面 臨 創 新 研 發 人 力 資 源 的 缺 口 ;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高 階 研 究 人 才 的 養 成 過 程 偏 重 學 術 取 向, 造 成 博 士 畢 業 生 生 涯 發 展 多 元 化 不 足 ; 而 大 學 教 職 趨 近 飽 和 企 業 對 風 險 性 高 的 創 新 研 發 投 資 不 足, 更 加 劇 這 個 現 象 58

71 (2) 產 學 共 同 培 育 人 才 非 屬 全 面 性 大 學 在 教 師 升 等 制 度 大 學 評 鑑 機 制, 以 及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的 導 引 下, 研 發 趨 近 學 術 化, 不 僅 與 業 界 著 重 產 品 效 率 改 善 的 研 發 宗 旨 脫 節, 更 影 響 教 學 導 致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不 足 本 部 雖 推 動 不 少 產 學 合 作 的 專 案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如 產 業 專 班 建 教 合 作 班 等, 期 使 學 生 習 得 的 能 力 符 合 產 企 業 界 用 人 需 求, 但 仍 屬 倡 導 試 辦 性 質 居 多, 參 與 之 系 所 學 生 及 產 業 也 較 為 有 限 4. 國 際 化 的 人 才 布 局 及 移 動 能 力 培 養 不 夠 深 廣 國 際 化 人 才 應 是 指 具 有 國 際 化 視 野 胸 懷 及 國 際 知 識 結 構 的 人 才 但 隨 著 國 內 留 學 風 氣 消 退,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韓 國 等 鄰 近 國 家 的 迅 速 崛 起, 不 僅 讓 我 國 在 海 外 人 才 庫 面 臨 斷 層, 高 等 教 育 競 爭 力 受 影 響, 產 業 也 不 易 覓 得 具 國 際 經 驗 的 人 才, 造 成 此 現 象 之 原 因 如 下 : (1) 欠 缺 策 略 性 的 國 際 人 才 布 局 國 際 化 不 僅 在 培 養 工 作 者 或 學 習 者 能 夠 自 由 在 國 內 外 就 學 研 究 或 工 作 的 移 動 能 力, 亦 應 借 重 本 國 優 秀 國 際 人 才, 與 海 外 大 學 或 機 構 建 立 更 多 研 究 連 結 或 長 期 合 作 關 係, 協 助 培 育 人 才 或 返 國 服 務 政 府 應 更 積 極 長 期 地 分 析 研 究 產 業 對 國 際 化 人 才 的 需 求, 以 建 構 產 學 供 需 間 的 連 結 關 係, 並 應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國 際 進 修 之 思 維, 以 及 協 助 國 內 大 學 培 育 出 國 際 性 人 才 (2) 國 際 學 習 的 環 境 未 普 及 我 國 人 才 在 國 際 競 爭 條 件 中,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強, 但 外 語 能 力 相 較 於 鄰 近 國 家 仍 有 待 提 升, 再 加 上 國 際 地 位 特 殊, 較 缺 乏 國 際 交 流 的 經 驗, 學 生 的 國 際 視 野 及 對 國 際 事 務 的 了 解 與 關 心 較 為 不 足 且 現 行 國 際 化 措 施 多 屬 於 優 秀 特 殊 交 流 式 的 個 別 人 才 活 動, 教 學 研 究 難 以 形 成 長 期 性 的 國 際 接 軌 與 交 流 機 制, 亦 難 以 讓 學 生 的 學 習 環 境 資 源 與 內 涵 能 即 時 與 國 際 互 動 59

72 5. 大 學 治 理 思 維 待 調 整 經 費 日 趨 緊 縮 轉 型 不 易, 影 響 人 才 培 育 所 需 的 彈 性 與 資 源 大 學 在 財 務 人 事 政 府 補 助 學 制 招 生 學 費 收 取 教 師 升 等 與 多 元 治 理 等 方 面, 如 有 更 多 自 主 權 與 彈 性, 將 可 更 靈 活 運 用 其 資 源, 形 塑 不 同 特 色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人 才 培 育 特 色 但 如 何 提 升 大 學 的 社 會 責 任 感, 以 取 得 社 會 認 同 進 而 支 持 更 自 主 的 大 學 治 理 模 式, 將 是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相 關 問 題 如 下 : (1) 政 府 防 弊 機 制 及 大 學 自 我 課 責 不 明, 造 成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難 以 實 現 公 立 大 學 在 人 事 制 度 預 決 算 會 計 審 計 及 採 購 上, 與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受 到 同 樣 的 規 範, 仍 以 行 政 單 位 思 維 推 動 大 學 運 作, 欠 缺 學 術 機 構 發 展 的 彈 性 而 私 立 大 學 則 礙 於 政 府 的 經 費 補 助, 為 符 合 相 關 指 標 及 爭 取 經 費, 直 接 影 響 到 自 主 性 在 政 府 長 期 的 補 助 與 行 政 指 導 之 下, 大 學 雖 受 管 制, 但 亦 受 保 護, 即 使 政 府 陸 續 釋 出 鬆 綁 措 施, 如 授 權 自 主 調 整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公 立 大 學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彈 性 分 級 等, 亦 因 大 學 各 種 內 在 原 因 而 導 致 因 循 故 舊, 甚 或 引 發 社 會 質 疑 ; 同 時 大 學 也 較 無 明 確 的 社 會 責 任 意 識, 舉 凡 大 學 招 生 弱 勢 助 學 人 才 延 攬 內 控 機 制 及 經 費 支 用 等, 亦 欠 缺 長 期 宏 觀 規 劃 大 學 雖 疾 呼 政 府 要 鬆 綁, 但 卻 忽 略 自 我 課 責 (2) 大 學 經 費 來 源 無 法 擴 大, 且 存 在 反 重 分 配 現 象 國 內 大 學 經 費 雖 已 多 元 化 發 展, 不 過 公 立 大 學 仍 以 政 府 補 助 為 主 要 財 源, 私 立 大 學 的 主 要 收 入 則 來 自 學 雜 費 但 政 府 補 助 受 限 於 財 政, 難 以 大 幅 擴 增, 而 學 雜 費 更 因 演 變 為 社 會 政 治 議 題, 絕 大 多 數 學 校 已 多 年 未 調 整 如 何 以 有 限 的 經 費 因 應 逐 年 飆 升 的 高 教 成 本, 並 同 步 提 升 大 學 教 研 品 質, 將 影 響 大 學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動 能 另 以 民 國 97 年 為 例, 公 立 大 專 生 培 育 成 本 為 18.2 萬 元 私 立 大 專 生 為 10.5 萬 元 ; 60

73 再 就 民 國 99 年 弱 勢 學 生 占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百 分 比 來 分 析, 就 讀 公 立 大 學 僅 占 8.88%,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則 占 22.78%, 公 立 學 校 學 生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平 均 較 高, 卻 負 擔 較 低 的 學 雜 費, 形 成 高 等 教 育 反 重 分 配 現 象 (3) 大 學 轉 型 退 場 推 動 不 易, 影 響 整 體 人 才 供 需 及 資 源 配 置 大 學 數 量 及 招 生 名 額 居 高 不 下, 不 僅 造 成 人 才 供 需 的 失 衡, 更 衍 生 高 教 資 源 是 否 浪 費 之 質 疑 因 此, 如 何 透 過 輔 導 大 學 轉 型 退 場, 抑 或 引 導 具 有 合 併 條 件 的 學 校 間 彼 此 合 作, 避 免 資 源 重 複 投 資, 實 為 促 進 高 教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的 關 鍵 公 立 大 學 雖 有 資 源 整 合 空 間, 但 校 際 及 校 內 溝 通 要 達 成 共 識 不 易, 私 立 大 學 更 因 轉 型 退 場 涉 及 稅 務 財 產 處 理 師 生 安 置 等 問 題, 潛 藏 社 會 衝 突 的 可 能 性 而 影 響 轉 型 退 場 之 意 願 (4) 系 所 增 設 調 整 及 招 生 名 額 囿 於 本 位, 難 以 跟 上 國 家 社 會 及 產 業 需 求 大 學 本 應 在 學 術 自 治 及 組 織 自 主 下, 突 破 系 所 框 架 及 本 位 思 考, 進 行 資 源 整 合, 建 立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的 內 部 增 設 調 整 機 制 但 過 去 仍 因 學 校 辦 學 投 資 的 沈 入 成 本 不 易 移 轉, 且 系 所 調 整 涉 及 教 師 專 業 去 留 及 本 位 等 問 題, 部 分 系 所 增 設 調 整 未 經 詳 細 評 估, 或 需 較 長 時 間 漸 進 整 合, 導 致 外 界 質 疑 學 校 培 育 人 才 的 速 度 未 能 同 步 跟 上 國 家 社 會 及 產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6. 政 府 因 跨 部 會 整 合 不 易, 人 才 培 育 難 以 通 盤 檢 討 及 迅 速 調 整 人 才 培 育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甚 廣, 從 學 校 教 育 發 展 人 口 結 構 趨 勢 產 業 環 境 變 化 移 民 政 策 到 外 籍 人 才 延 攬 因 此, 青 年 經 由 學 校 走 進 產 業 的 歷 程 中, 中 間 包 括 學 習 成 長 及 就 業 媒 合 階 段,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學 校 及 產 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相 輔 相 成 而 非 各 自 獨 立 但 涉 及 跨 部 會 的 議 題, 原 本 就 不 易 形 成 共 識, 即 使 形 成 共 識 往 往 又 涉 及 修 法, 但 修 法 時 效 備 受 質 疑, 相 關 之 問 題 如 下 : 61

74 (1) 人 才 培 育 涉 及 面 向 廣, 部 會 間 協 調 整 合 的 困 難 度 高 現 階 段 人 力 培 育 與 需 求 分 析 係 由 不 同 部 會 各 司 其 職, 並 以 任 務 編 組 作 為 整 合 平 臺, 但 任 務 編 組 更 需 要 精 密 分 析 的 幕 僚 單 位, 以 及 強 而 有 力 的 執 行 單 位, 才 能 統 整 資 源 並 宏 觀 規 劃 協 調 (2) 諸 多 議 題 因 法 令 限 制 而 難 以 突 破 目 前 人 才 培 育 及 其 衍 生 的 攬 才 留 才 等 議 題 所 遭 遇 之 法 規 限 制, 除 了 有 本 部 所 主 管 的 大 學 法 私 立 學 校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以 外, 還 涉 及 其 他 部 會 業 管 的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國 籍 法 及 租 稅 減 免 等, 另 還 包 括 許 多 授 權 命 令 及 行 政 規 則 這 些 雖 曾 在 相 關 行 政 計 畫 中 提 出 並 研 商, 但 涉 及 其 他 部 會 的 法 案, 在 短 時 間 內 仍 難 以 突 破 三 推 動 策 略 ( 一 ) 創 新 課 程 教 學 1. 確 保 課 程 學 習 成 效 的 教 學 評 核 機 制 課 程 變 革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在 於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應 以 教 學 課 程 為 核 心, 以 學 習 者 的 結 果 表 現 為 導 向, 修 正 課 程 的 內 容 為 目 標 學 校 必 須 建 立 有 效 機 制, 從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實 施 到 評 量 方 式 都 必 須 扣 緊 課 程 目 標, 並 藉 由 外 部 評 核 來 檢 視, 以 保 證 學 生 在 每 一 門 課 的 實 際 學 習 質 量 達 標 大 學 可 參 考 類 似 英 國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局 (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 的 教 學 品 質 評 鑑 制 度, 自 訂 有 效 的 教 學 品 控 制 度, 並 作 為 自 我 評 鑑 依 據 其 次, 大 學 應 推 動 學 生 學 習 回 饋 機 制, 由 各 校 系 依 各 自 的 教 學 特 性, 長 期 追 蹤 調 查 並 分 析 其 學 生 的 62

75 就 業 發 展 再 學 習 及 社 會 貢 獻 等, 以 有 效 協 助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內 容 2. 兼 顧 博 雅 與 專 業 教 育 的 課 程 設 計 及 彈 性 學 制 面 對 未 來 十 年 的 挑 戰, 理 想 的 課 程 不 只 是 講 授 專 業 知 識 內 容, 更 應 進 一 步 培 養 學 生 從 不 同 的 甚 至 衝 突 的 角 度 來 綜 合 分 析 問 題 進 行 團 隊 合 作 創 意 思 考 解 決 方 案 的 能 力 因 此, 現 行 大 學 的 課 程 學 制 及 教 學 型 態 亟 需 制 度 性 及 系 統 性 之 變 革 首 先, 引 導 大 學 透 過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的 國 際 標 竿 學 習 ( 如 美 國 卡 內 基 美 隆 大 學 的 大 一 奠 基 生 涯 與 探 索, 大 二 大 三 及 大 四 以 促 進 專 業 知 能 發 展 芝 加 哥 大 學 強 調 統 整 跨 領 域 與 系 列 的 核 心 課 程 澳 洲 的 學 程 證 照 化 ), 建 構 全 方 位 人 才 培 育 的 系 統 性 課 程 設 計 品 保 ( 管 理 與 考 核 ) 及 支 持 與 回 饋 系 統, 系 統 化 博 雅 通 識 課 程 及 核 心 課 程, 以 涵 養 因 應 未 來 社 會 需 求 的 軟 實 力 ; 專 業 課 程 則 應 朝 向 課 程 學 程 化, 以 該 專 業 的 社 會 發 展 及 學 術 發 展 趨 勢, 結 合 證 照 及 生 涯 進 路, 設 計 有 系 統 的 模 組 化 課 程 ( 學 程 ), 以 強 調 跨 領 域 學 習 及 多 元 的 學 習 內 涵,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將 課 程 依 性 質 分 流 為 學 術 型 及 實 務 型 學 術 型 課 程 係 為 攻 讀 碩 博 士 班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做 準 備 ; 實 務 型 課 程 則 是 因 應 產 業 在 創 新 研 發 或 專 業 實 務 方 面 的 高 階 人 才 需 求 ; 其 次, 透 過 課 程 分 流 學 士 後 專 業 學 院 等 學 制 變 革, 營 造 修 正 學 位 授 予 法, 推 動 學 位 分 流 增 列 實 務 型 學 位 的 有 利 環 境, 以 打 破 人 才 培 育 的 同 一 性 3. 支 持 學 習 主 動 權 的 終 身 學 習 與 數 位 學 習 體 制 當 學 生 需 要 一 個 可 以 支 持 及 認 可 其 各 種 不 同 學 習 型 態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時, 大 學 就 該 發 展 並 設 計 出 更 富 想 像 力 的 組 織 及 教 學, 尤 其 是 終 身 學 習 更 需 要 這 樣 的 思 維, 進 一 步 促 進 學 習 者 及 工 作 者 的 流 動 接 軌 首 先, 必 須 先 認 可 不 同 的 教 育 資 歷, 包 括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在 內 的 半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學 習 經 驗, 鼓 勵 大 學 嘗 試 將 其 納 入 招 生 方 式 及 修 業 63

76 過 程 考 量 其 次, 應 該 支 持 學 生 的 學 習 主 動 權, 透 過 數 位 學 習 或 其 他 多 元 學 習 模 式, 將 學 習 的 方 式 時 間 地 點 交 回 學 生 手 上, 讓 學 生 能 在 不 同 時 地 系 所 學 制 之 間 流 動, 打 造 屬 於 自 己 的 學 習 情 境, 增 進 學 習 的 興 趣, 強 化 自 主 學 習 動 機 當 大 學 認 可 不 同 的 教 育 資 歷, 願 意 肯 定 職 涯 表 現 及 工 作 經 歷, 學 生 畢 業 時 就 不 會 只 剩 升 學 這 個 單 一 選 項 ; 當 大 學 支 持 學 生 學 習 主 動 權, 學 習 就 不 會 侷 限 於 校 園, 而 能 更 方 便 與 職 場 連 結 學 習 者 與 工 作 者 的 界 線 更 為 模 糊, 將 有 助 於 適 性 適 才, 並 發 揮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累 加 功 能 ; 同 時 讓 學 生 清 楚 了 解 為 何 而 學 及 所 學 為 何, 成 為 主 動 的 學 習 者, 不 管 是 選 擇 升 學 或 就 業, 都 是 理 性 思 考 的 結 果, 不 僅 過 度 教 育 的 問 題 可 獲 得 紓 解, 更 能 打 造 出 高 等 教 育 乃 至 於 終 身 學 習 的 理 想 環 境 及 樣 貌 ( 二 ) 靈 活 大 學 治 理 1. 鬆 綁 與 自 我 課 責 並 重 的 大 學 治 理 架 構 及 規 模 推 動 大 學 管 理 分 流, 賦 予 績 優 學 校 辦 學 彈 性, 重 新 檢 視 大 學 法 私 立 學 校 法 等 法 令 之 妥 適 性, 以 協 助 大 學 建 立 完 善 的 內 控 稽 核 制 度 及 自 我 課 責 機 制, 而 非 僅 以 防 弊 思 維 建 置 法 令 制 度, 此 係 有 效 提 升 大 學 治 理 績 效 的 最 重 要 關 鍵 針 對 公 立 大 學 的 治 理, 規 劃 出 適 合 我 國 大 學 運 作 及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之 治 理 模 式, 並 課 予 大 學 績 效 責 任, 以 權 責 相 符 私 立 大 學 部 分,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評 鑑 出 辦 理 完 善 績 效 卓 著 的 學 校, 就 其 增 設 系 所 招 生 人 數 遴 聘 校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年 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項 目 等, 允 許 不 受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限 制 大 學 轉 型 退 場 的 消 極 意 義 固 然 是 在 面 對 環 境 變 遷 下 的 市 場 機 制, 但 深 層 的 積 極 意 義 是 代 表 學 校 組 織 整 合 改 造 與 資 源 共 享, 應 以 教 育 品 質 經 營 效 益 為 首 要 考 量 一 方 面 應 積 極 評 估 公 立 大 學 合 併 的 可 能 性, 協 助 規 模 較 小 與 亟 需 資 源 整 合 的 學 校 進 行 合 併 ; 另 一 方 64

77 面 針 對 因 生 源 短 缺 導 致 校 內 教 學 及 研 究 資 源 投 入 無 法 再 維 持 優 良 環 境 的 學 校, 應 透 過 修 訂 及 鬆 綁 法 令 等 相 關 措 施, 輔 導 其 停 招 停 辦 改 辦 或 解 散 等 來 轉 型 退 場, 並 就 轉 型 退 場 後 學 校 的 現 有 資 源 ( 校 舍 土 地 及 設 備 等 ) 教 職 員 安 置 及 維 護 學 生 權 利 做 妥 適 的 安 排 另 政 府 應 檢 討 社 會 需 要 及 人 才 培 育 質 量, 建 立 策 略 規 劃 機 制, 逐 年 降 低 高 教 規 模, 尤 其 是 屬 於 高 階 的 碩 博 士 班 同 時 為 維 持 學 士 班 學 生 素 質, 應 針 對 其 招 生 總 量 訂 定 合 理 管 控 機 制 2. 發 展 多 元 自 主 的 大 學 評 鑑 及 教 師 升 等 制 度 提 升 大 學 評 鑑 的 自 主 性 及 多 元 性, 是 大 學 品 質 保 證 的 關 鍵 本 部 應 協 助 大 學 提 升 自 我 評 鑑 及 品 質 保 證 的 意 識 及 積 極 性, 建 立 完 善 的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確 保 學 校 建 立 自 我 改 善 的 能 力, 並 符 合 其 績 效 責 任 的 要 求, 引 導 各 大 學, 一 方 面 改 善 過 於 瑣 細 的 評 鑑 指 標, 評 鑑 各 屬 性 不 一 的 大 學 等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鼓 勵 大 學 各 校 按 客 觀 條 件 及 社 會 需 要 自 訂 人 才 培 育 目 標, 自 主 發 展 特 色, 並 為 評 鑑 標 準 ; 同 時 建 構 大 學 評 鑑 分 級 品 質 保 證 制 度, 透 過 扶 植 發 展 多 元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推 動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的 後 設 評 鑑 制 度 建 構 多 元 大 學 評 鑑 指 標, 促 進 不 同 類 型 大 學 的 發 展 ; 整 合 各 類 訪 視 績 效 考 核 與 評 鑑, 減 輕 學 校 負 擔 ; 積 極 推 動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的 認 可, 建 立 國 內 多 元 化 並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評 鑑 機 制 為 進 一 步 就 學 校 定 位 校 務 目 標 學 生 來 源 教 學 質 量 學 生 表 現 回 饋 等 作 策 略 性 分 析, 本 部 亦 將 鼓 勵 大 學 設 置 內 部 研 究 單 位, 作 為 學 校 自 我 改 進 的 核 心 支 柱 因 為 學 校 如 無 詳 實 研 究 的 資 料 佐 證, 教 務 及 教 學 改 革 皆 屬 短 期 猜 測 性 改 變, 唯 有 經 由 資 料 的 研 究 分 析, 並 據 以 改 進, 才 是 校 務 發 展 管 理 的 永 續 性 改 革 教 師 在 教 學 和 研 究 的 成 果 應 被 同 等 尊 重, 並 體 現 在 升 等 評 鑑 獎 勵 機 制 等 涉 及 評 核 教 師 效 能 的 各 級 指 標 尤 其 教 師 升 等 制 度 應 鬆 綁 65

78 現 行 以 學 術 研 究 著 作 為 主 的 審 查 規 範, 進 一 步 將 教 師 重 新 定 位, 設 計 適 合 其 專 業 成 長 的 升 等 制 度, 建 構 屬 於 學 校 自 身 的 特 性, 達 到 授 權 自 審 及 學 術 自 主 的 實 質 意 義 此 外, 亦 須 將 國 際 延 攬 人 才 的 作 為 納 入 思 維, 透 過 國 際 共 通 作 為 的 制 度 改 革, 對 於 大 學 教 師 薪 資, 應 依 教 學 研 究 成 效 及 參 照 國 際 水 準 核 給 合 理 待 遇, 不 但 可 協 助 教 師 定 位 職 涯 發 展, 由 學 校 依 其 需 求 聘 任 或 引 導 教 師 適 性 且 多 元 專 業 發 展, 更 能 吸 引 並 留 住 國 際 人 才, 培 育 國 內 學 生 ( 三 ) 多 元 培 育 機 制 1. 試 辦 以 學 院 為 主 體 的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要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除 了 在 跨 系 跨 校 選 課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事 項 上, 應 提 供 學 生 更 自 由 的 彈 性 外, 關 鍵 仍 在 於 打 破 系 所 本 位 藩 籬 未 來 將 擇 定 學 門 領 域 試 辦, 協 助 學 院 從 組 織 結 構 院 長 遴 選 教 師 聘 任 招 生 選 才 課 程 教 學 到 資 源 設 備 等 層 面, 均 能 有 效 整 合 所 屬 系 所 的 資 源 及 優 勢, 建 立 一 個 以 學 院 為 統 整 核 心 單 位 的 教 學 體 制, 並 以 學 院 為 主 體 來 思 考 系 所 的 增 設 調 整 招 生 教 學 學 生 的 歸 屬, 以 及 評 鑑 或 資 源 補 助 如 此 不 僅 能 迅 速 因 應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及 學 生 學 習 完 整 的 需 求, 即 時 調 整 名 額 並 機 動 開 設 課 程 或 跨 領 域 學 程, 亦 不 用 耗 時 耗 資 增 設 系 所, 且 進 行 系 所 整 併 或 停 招 時, 也 有 較 大 空 間 安 排 調 度 教 師 之 去 留 或 運 用 資 源 同 時 在 學 院 的 整 合 調 度 下, 以 學 院 所 涵 括 的 學 門 領 域 為 角 度, 較 易 提 出 合 理 的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及 課 程 規 劃, 學 生 不 用 受 系 所 選 課 束 縛, 教 師 跨 系 所 合 作 開 課 更 具 可 行 性, 有 利 於 學 生 跨 域 學 習 2. 多 元 人 才 培 育 的 研 究 新 取 向 沒 有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不 會 有 先 進 研 究 的 成 果 在 研 究 人 才 的 培 育 上, 本 部 將 建 立 頂 尖 研 究 人 才 培 育 及 尖 端 研 究 的 海 外 學 術 基 地, 以 提 升 我 國 大 學 研 究 能 量 至 國 際 水 準 66

79 大 學 除 了 必 須 吸 引 國 外 年 輕 優 秀 的 研 究 人 才, 更 要 積 極 培 育 並 留 住 本 國 碩 博 士 班 人 才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人 才 的 培 育 方 式, 應 有 多 元 的 概 念, 除 了 傳 統 基 礎 研 究 訓 練 模 式, 亦 應 有 與 企 業 共 同 培 育 研 究 人 力 為 宗 旨 的 培 育 模 式, 如 鼓 勵 與 產 業 共 同 提 出 研 發 合 作 計 畫, 系 所 教 師 或 研 究 生 於 企 業 的 研 發 成 果 專 利 及 論 文 研 究, 均 依 雙 方 合 作 契 約 辦 理, 並 於 合 作 計 畫 經 費 中 適 度 提 供 對 學 生 的 獎 勵 金 此 策 略 之 短 期 目 標 是 即 時 滿 足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中 長 期 目 標 則 是 要 促 成 大 學 成 為 企 業 研 發 的 核 心, 以 形 塑 我 國 研 究 發 展 人 才 的 培 育 優 勢 3. 發 展 從 入 學 機 會 到 就 學 扶 助 的 多 元 培 育 機 制 促 進 社 會 階 級 流 動 拔 擢 多 元 背 景 的 人 才, 是 高 等 教 育 重 要 的 功 能 之 一, 大 學 入 學 制 度 除 了 透 過 招 生 管 道 及 考 試 方 式 的 多 元 化, 協 助 學 生 選 擇 適 當 校 系, 適 才 適 所 發 揮 專 長 外, 更 應 重 視 學 生 來 源 的 多 元 性, 讓 來 自 不 同 地 域 社 經 地 位 宗 教 文 化 和 教 育 背 景 的 學 生, 經 由 互 相 包 容 互 相 尊 重 的 學 習 環 境, 激 發 多 面 向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不 僅 有 利 於 人 才 培 育, 更 能 實 現 公 平 正 義 因 此, 大 學 之 選 才 觀 念 及 方 式 必 須 作 根 本 性 的 調 整, 一 方 面 改 變 以 一 次 性 筆 試 成 績 或 明 星 高 中 作 為 品 質 保 證 的 觀 念, 另 一 方 面 設 計 能 兼 顧 學 生 成 長 歷 程 多 元 成 就 學 習 態 度 的 招 生 考 試 方 式, 俾 利 多 元 取 才 政 府 及 大 學 在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入 學 的 政 策 上, 亦 不 能 只 是 透 過 學 雜 費 減 免 獎 助 學 金 或 就 學 貸 款 來 彌 補 其 經 濟 上 弱 勢, 必 須 進 一 步 從 非 經 濟 層 面 支 持 與 輔 導 的 角 度 切 入, 以 解 決 學 習 上 的 弱 勢 了 解 每 位 弱 勢 學 生 所 面 對 的 實 際 困 難, 並 結 合 既 有 助 學 措 施, 設 計 更 積 極 的 課 業 學 習 彈 性 及 生 活 支 持 輔 導 機 制, 增 加 弱 勢 學 生 參 與 誘 因, 並 培 養 弱 勢 學 生 正 向 積 極 的 態 度 及 人 際 關 係 互 動 同 時 政 府 也 應 透 過 教 育 資 源 的 重 新 分 配 及 合 理 學 雜 費 收 費 機 制, 讓 全 體 學 生 無 論 就 讀 公 立 或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在 受 教 品 質 及 就 學 負 擔 上 均 不 會 有 太 大 差 異 67

80 ( 四 ) 布 局 全 球 人 才 本 部 將 鼓 勵 國 內 各 大 專 校 院 依 其 優 勢 及 特 色 發 展, 一 方 面 強 化 環 境 課 程 教 學 等 制 度 及 內 涵, 俾 與 國 際 接 軌, 營 造 國 際 化 教 學 環 境 ; 另 一 方 面 將 鼓 勵 各 大 學 校 院 以 其 優 勢 領 域 或 特 色, 與 國 內 外 一 流 大 學 或 機 構 進 行 策 略 性 的 結 盟 和 合 作, 制 度 性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出 國 修 讀 學 位 ( 學 分 ) 或 專 業 實 習 海 外 研 習 據 點 除 選 擇 歐 美 澳 等 主 要 留 學 大 國, 亦 應 安 排 國 內 學 生 赴 中 東 歐 中 南 美 西 亞 及 東 亞 印 度 印 尼 越 南 等 具 高 潛 力 發 展 國 家 之 大 學 企 業 機 構 等 研 修 或 專 業 實 習 另 為 期 國 內 大 學 能 培 養 國 家 發 展 所 需 的 頂 尖 人 才, 協 助 國 內 大 學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一 流 大 學 攻 讀 符 合 國 家 發 展 需 求 之 學 門 領 域 博 士 學 位, 學 成 後 能 為 國 所 用 本 部 將 掌 握 歷 年 公 費 留 學 受 獎 人 (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及 留 學 獎 學 金 ) 學 成 後 發 展 動 態, 並 掌 握 渠 等 學 成 後 全 球 布 局 概 況, 以 為 精 進 公 費 留 學 政 策 之 重 要 參 據 國 內 大 學 要 營 造 永 續 的 校 園 國 際 化 環 境, 根 本 之 道 在 於 如 何 提 高 教 育 品 質 及 特 色, 以 吸 引 全 球 各 地 的 學 生 來 就 學 除 了 上 述 措 施 外, 本 部 亦 將 強 調 教 學 內 涵 與 國 際 互 動 之 重 要 性, 以 國 際 教 學 為 媒 介, 在 引 入 國 際 學 生 的 同 時, 也 讓 國 內 學 生 享 有 國 際 同 步 之 優 質 課 程 將 課 程 國 際 化 之 機 制 融 入 校 園, 可 改 變 學 校 教 學 模 式, 讓 所 有 在 校 園 中 學 習 的 學 生 及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的 教 師 均 能 受 惠, 有 助 於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的 多 元 文 化 校 園 ( 五 ) 研 訂 人 才 專 法 研 議 人 才 培 育 專 法 草 案, 將 有 助 於 強 化 跨 部 會 研 商 人 才 培 育 各 項 議 題 的 溝 通 平 台, 亦 可 盤 點 目 前 人 才 培 育 之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並 思 考 興 利 作 為 爰 本 部 將 參 考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體 例, 先 針 對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議 題 或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的 大 學, 提 供 額 外 的 誘 因, 以 引 導 大 學 配 合 68

81 國 家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並 透 過 彈 性 的 例 外 措 施, 以 協 助 大 學 轉 型 發 展, 據 以 研 議 訂 定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以 兼 顧 修 法 經 濟 性 及 政 策 引 導 之 功 能 在 推 動 期 程 上, 將 以 前 述 的 大 學 管 理 分 流 為 基 礎, 在 現 行 法 律 及 已 獲 共 識 的 政 策 下, 先 擇 定 績 優 大 學 鬆 綁, 並 視 其 試 辦 成 效, 重 新 檢 視 大 學 與 政 府 之 關 係 與 定 位, 直 接 修 正 大 學 法 私 立 學 校 法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等 法 律, 進 行 小 幅 調 整, 並 同 時 研 議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進 行 通 盤 性 變 革 所 謂 通 盤 性 變 革, 不 僅 是 要 進 一 步 突 破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擴 大 鬆 綁 事 項 的 涵 蓋 層 面, 更 包 括 協 助 其 他 國 內 大 學 發 展, 開 放 授 權, 給 予 更 多 的 大 學 彈 性 自 主 為 能 聚 焦 在 短 期 內 力 求 突 破, 本 部 將 從 人 事 鬆 綁 經 費 鬆 綁 經 營 鬆 綁 人 才 鬆 綁 教 學 鬆 綁 五 大 面 向, 逐 一 切 入 大 學 關 切 之 議 題, 如 : 管 理 鬆 綁 攬 才 留 才 公 教 分 離 學 雜 費 調 整 法 人 化 等, 並 予 以 因 應, 俾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四 行 動 方 案 ( 一 )12-1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評 核 方 案 ( 二 )12-2 創 新 課 程 與 學 制 變 革 方 案 ( 三 )12-3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與 數 位 學 習 新 平 臺 方 案 ( 四 )13-1 推 動 大 學 管 理 分 流 方 案 ( 五 )13-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 六 )13-3 精 進 大 學 評 鑑 方 案 ( 七 )13-4 改 革 教 師 升 等 及 待 遇 退 撫 方 案 ( 八 )14-1 試 辦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教 學 單 位 方 案 ( 九 )14-2 兼 顧 產 業 及 尖 端 研 究 的 碩 博 士 培 育 方 案 ( 十 )14-3 強 化 多 元 選 才 及 弱 勢 就 學 方 案 ( 十 一 )15-1 提 供 多 元 國 際 交 流 及 策 略 性 留 學 方 案 ( 十 二 )16-1 研 訂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方 案 69

82 柒 結 語 與 展 望 本 部 面 對 全 球 化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數 位 化 及 全 球 暖 化 等 國 際 5 化 趨 勢 對 教 育 層 面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影 響 與 問 題, 以 培 養 具 備 國 際 觀 及 競 爭 力 人 才,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 以 推 動 精 緻 教 育 提 升 人 口 素 質,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 以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加 值 高 齡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因 應 高 齡 化 趨 勢 ; 以 建 構 數 位 學 習 與 教 學 環 境 縮 短 數 位 學 習 落 差, 因 應 數 位 化 趨 勢 ; 以 推 廣 永 續 校 園 節 能 減 碳 及 宣 導 環 境 教 育, 因 應 全 球 暖 化 趨 勢, 期 預 處 未 來 十 年 人 才 培 育 的 重 要 課 題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於 100 年 提 出 美 好 生 活 指 數, 強 調 幸 福 應 從 多 元 角 度 衡 量, 其 內 涵 除 了 經 濟 條 件 外, 還 包 括 社 會 文 化 與 教 育 等 層 面 的 指 標 另 聯 合 國 大 會 亦 於 同 年 7 月 提 出 追 求 幸 福 是 人 類 生 活 的 基 本 目 標 質 言 之, 國 家 發 展 的 目 標 應 是 朝 向 人 民 幸 福 感 的 提 升, 而 非 侷 限 於 GDP 的 成 長 因 此, 為 讓 全 民 攜 手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的 社 會, 在 未 來 十 年, 我 們 必 須 致 力 於 培 育 多 元 各 級 各 類 的 優 質 人 才 本 部 為 能 在 我 國 教 育 制 度 與 政 策 下, 提 出 具 前 瞻 性 創 新 性 的 人 才 培 育 策 略, 自 101 年 7 月 組 成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指 導 會 開 始, 至 102 年 5 月 止, 完 成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計 畫 報 告 書 之 研 訂, 其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係 為 本 白 皮 書 規 劃 之 藍 本 為 落 實 本 白 皮 書 三 大 主 軸 之 16 項 推 動 策 略 39 項 行 動 方 案, 本 部 將 分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等 不 同 階 段, 擬 訂 分 年 分 程 工 作 計 畫 並 編 列 經 費 予 以 執 行, 且 成 立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作 為 跨 部 會 溝 通 與 管 制 之 平 臺, 另 以 本 部 內 部 控 制 及 外 部 稽 核 方 式, 定 期 檢 視 執 行 成 效, 以 為 國 家 培 養 出 質 精 量 足 之 人 才 70

83 然 由 於 人 才 培 育 需 要 與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方 向 相 結 合, 而 國 家 經 濟 之 發 展 則 牽 涉 到 經 濟 部 勞 委 會 國 科 會 經 建 會 中 研 院 等 相 關 部 會, 以 及 國 內 各 重 要 產 ( 企 ) 業 因 此, 未 來 本 部 除 縱 向 的 溝 通 與 整 合 外, 亦 將 加 強 進 行 跨 部 會 合 作, 與 人 才 培 育 之 相 關 部 會 加 強 橫 向 聯 繫 與 合 作, 並 與 國 內 各 重 要 產 ( 企 ) 業 密 切 配 合, 從 轉 型 中 確 認 方 向, 自 突 破 後 再 創 新 局, 實 現 培 育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社 會 之 願 景 我 們 期 盼 透 過 本 白 皮 書 之 發 布 與 實 踐, 以 4 項 目 標 10 項 原 則 5 項 策 略 在 未 來 關 鍵 的 十 年, 除 能 積 極 處 理 前 揭 海 外 人 才 斷 層 大 專 畢 業 生 失 業 率 偏 高 基 層 人 力 不 足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等 人 才 問 題 外, 並 進 而 能 培 育 具 6 項 關 鍵 能 力 之 多 元 優 質 人 才, 得 以 在 複 雜 多 變 的 時 空 下 適 應 與 伸 展, 且 能 在 未 來 十 年 帶 領 臺 灣 躋 身 先 進 國 家 之 列, 共 創 幸 福 繁 榮 的 社 會 71

84 附 錄 行 動 方 案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壹 1-1 提 升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訂 定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基 本 專 業 規 範 ( 二 ) 培 育 符 合 K-12 所 需 師 資, 提 升 師 資 生 具 備 議 題 融 入 教 學 能 力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訂 定 各 師 資 類 科 專 業 標 準 及 專 業 表 現 指 標, 落 實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本 位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導 引 師 資 專 業 發 展 ( 二 ) 規 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範 疇, 融 入 十 二 年 國 教 重 要 政 策 概 念, 包 括 K-12 課 程 統 整 連 貫 性 活 化 教 學 補 救 教 學 多 元 評 量 及 適 性 輔 導 等 ( 三 ) 培 養 師 資 生 具 備 議 題 融 入 教 學 的 能 力, 包 括 能 源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等 議 題, 以 回 應 社 會 變 遷 需 求, 並 規 劃 志 業 教 師 的 活 動 課 程, 加 強 師 資 生 的 品 德 教 育 及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 四 ) 培 育 符 合 各 階 段 需 求 之 優 質 師 資 : 1 培 育 符 合 幼 托 整 合 所 需 兼 具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的 幼 兒 園 師 資 2 培 育 兼 具 包 班 及 領 域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的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以 強 化 語 文 數 學 之 任 教 能 力 3 培 育 學 科 能 力 輔 導 知 能 及 實 務 經 驗 兼 備 的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強 化 教 師 學 科 教 學 能 力 4 培 育 兼 具 教 育 專 業 與 學 科 專 長 的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 五 ) 各 師 培 大 學 應 承 擔 十 二 年 國 教 師 資, 而 師 範 及 教 育 體 系 大 學 應 肩 負 72

85 國 小 師 資 培 育 之 主 要 責 任, 並 強 化 公 費 生 之 培 育 ( 六 ) 修 訂 師 資 培 育 法, 將 目 前 的 先 實 習 後 檢 定 改 為 先 檢 定 後 實 習, 並 精 進 現 行 教 育 實 習 制 度 與 課 程 內 容, 界 定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與 研 習 之 內 涵 ( 七 ) 加 強 進 行 教 學 及 各 科 教 材 教 法 之 研 究, 檢 討 並 鼓 勵 設 置 具 未 來 性 之 師 資 培 育 類 科 73

86 貳 1-2 精 進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教 師 甄 選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調 整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有 效 檢 核 師 資 生 的 完 整 教 育 專 業 能 力 ( 二 ) 改 變 教 師 甄 選 模 式, 使 優 質 師 資 能 進 入 職 場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調 整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強 化 試 題 分 析 和 考 題 內 容 ( 二 ) 檢 討 目 前 以 紙 筆 方 式 進 行 之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並 與 地 方 政 府 研 議 教 師 甄 選 改 以 多 元 方 式 及 真 實 情 境 式 命 題 之 可 行 性 ( 三 ) 強 化 試 題 分 析 和 考 題 內 容, 提 升 試 題 的 鑑 別 度 與 信 效 度 ( 四 ) 配 合 師 資 生 線 上 能 力 及 教 學 演 示 檢 核, 研 議 技 職 體 系 師 資 生 取 得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列 入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加 分 項 目, 以 提 高 師 資 生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 五 ) 發 展 教 育 實 習 學 生 接 受 實 習 課 程 前 之 前 測 測 驗 ( 六 ) 建 立 評 量 重 點 與 評 量 工 具, 採 多 元 化 方 式 評 量 實 習 學 生 表 現 74

87 參 1-3 推 動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落 實 國 民 中 學 教 學 正 常 化, 逐 年 提 升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 二 )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確 保 及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訂 定 提 升 國 民 中 學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推 動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作 業 要 點, 作 為 提 升 專 任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之 依 據 ( 二 ) 建 置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學 分 班 專 屬 平 臺, 確 切 掌 握 教 師 進 修 需 求 ( 三 ) 檢 視 中 小 學 員 額 管 制 系 統, 統 計 國 民 中 學 非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據 以 委 請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開 設 提 升 國 民 中 學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專 案 學 分 班, 提 供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 四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之 提 升 成 效, 納 入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統 合 視 導 之 訪 視 項 目, 以 達 成 專 任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之 目 標 75

88 肆 1-4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推 動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導 引 教 師 專 業 省 思,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二 )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以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修 正 教 師 法, 賦 予 推 動 中 小 學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之 法 源 基 礎 ( 二 ) 研 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 三 ) 依 中 央 地 方 及 學 校 三 層 級 分 別 設 立 專 責 單 位 與 專 業 單 位, 負 責 教 師 評 鑑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 四 ) 依 據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及 教 師 專 業 表 現 指 標, 發 展 教 師 評 鑑 指 標 與 工 具 ( 五 ) 發 展 教 師 評 鑑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培 訓 教 師 評 鑑 專 業 人 才 ( 含 評 鑑 人 員 與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 ( 六 ) 建 置 中 小 學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網 站, 提 供 教 師 評 鑑 相 關 資 訊 76

89 伍 1-5 逐 年 調 降 代 理 ( 課 ) 教 師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合 理 管 制 正 式 教 師 排 課 及 減 授 課 情 形, 避 免 代 理 ( 課 ) 教 師 之 授 課 比 率 過 高 ( 二 ) 修 改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提 高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 三 ) 輔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以 維 護 超 額 教 師 權 益 ( 四 ) 整 合 課 稅 配 套 等 專 案, 聘 請 提 高 編 制 所 需 之 專 任 教 師 ( 五 ) 掌 握 代 理 ( 課 ) 教 師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之 動 態, 了 解 代 理 ( 課 ) 教 師 運 用 情 形 及 管 制 現 況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逐 年 提 升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 二 ) 漸 進 降 低 2688 專 案 代 課 教 師 比 例, 調 整 核 定 數 50% 限 用 於 偏 遠 及 小 型 學 校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餘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則 用 於 聘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 三 ) 導 師 優 先 由 正 式 教 師 擔 任, 減 少 外 界 及 家 長 對 於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之 擔 憂 ( 四 ) 持 續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降 低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 課 ) 教 師 員 額 比 率, 代 理 ( 課 ) 比 率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值 者, 每 年 應 調 降 1-2%,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值 者 調 降 0.5-1% 77

90 陸 2-1 提 升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健 全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培 育 制 度, 培 育 教 育 與 照 顧 知 能 兼 具 的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 二 ) 提 升 幼 兒 園 主 管 領 導 及 規 劃 園 務 的 專 業 知 能, 保 障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 三 ) 均 衡 幼 兒 身 體 動 作 與 健 康 認 知 語 文 社 會 情 緒 及 美 感 等 六 大 領 域 發 展, 順 利 銜 接 國 民 小 學 義 務 教 育 ( 四 ) 提 升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供 應 量, 維 護 幼 兒 就 學 權 益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整 合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職 前 培 育 制 度, 建 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職 前 培 育 課 程 審 認 機 制, 建 構 連 貫 性 及 層 次 性 之 職 前 培 育 課 程 ( 二 ) 規 劃 及 辦 理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建 立 園 長 培 訓 制 度 及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幼 兒 園 主 管 課 程 領 導 進 修 課 程 ( 三 ) 推 廣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確 立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方 針 ( 四 ) 鼓 勵 與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逐 年 增 設 公 立 幼 兒 園, 並 辦 理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5 年 內 達 100 園 78

91 柒 3-1 促 進 國 民 中 學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激 發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之 動 力, 進 而 彰 顯 其 教 學 活 動 之 生 命 力 ( 二 ) 落 實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與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政 策, 達 成 國 民 中 學 教 學 正 常 化 適 性 輔 導 及 品 質 提 升 之 目 標 ( 三 ) 發 展 數 位 化 教 學 創 新 應 用 特 色 與 典 範, 提 升 教 師 教 育 科 技 知 能, 促 進 教 學 典 範 之 轉 移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正 常 化 實 施 要 點,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確 實 督 導 學 校 按 照 課 表 授 課, 並 將 此 列 入 年 度 地 方 教 育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及 增 減 補 助 經 費 之 重 要 依 據 ( 二 ) 全 面 辦 理 936 所 國 中 教 師 有 效 教 學 多 元 評 量 差 異 化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之 專 業 知 能, 透 過 實 體 或 線 上 研 習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等 方 式 進 行 教 學 實 踐 之 省 思 與 精 進 ( 三 ) 全 面 辦 理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計 畫, 並 尊 重 地 方 發 展 學 習 共 同 體 等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之 教 學 方 式, 預 計 102 學 年 全 國 國 中 每 校 至 少 一 個 學 習 領 域 實 施, 期 透 過 專 業 輔 導 師 資 培 育 行 政 支 援 及 教 學 實 踐 等 四 大 系 統, 有 效 活 化 國 中 教 學 現 場 ( 四 ) 延 續 國 小 閱 讀 成 效, 挹 注 資 源 推 動 國 中 閱 讀 教 學, 以 深 耕 閱 讀 教 學 策 略, 改 變 國 中 教 師 教 學 方 式, 引 導 學 生 之 高 層 次 思 考 ( 五 ) 為 達 成 課 程 綱 要 所 訂 之 學 習 目 標,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與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擴 大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推 廣 暨 試 辦 計 畫, 持 續 修 正 國 中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及 研 發 參 考 示 例, 期 藉 由 評 量 方 式 的 改 進, 引 導 教 師 改 變 教 學 模 式 79

92 捌 3-2 落 實 菁 英 培 訓 及 資 優 教 育 銜 接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培 育 國 家 菁 英 人 力, 促 進 國 家 教 育 科 技 研 究 之 發 展 ( 二 ) 加 強 推 動 多 元 智 能 資 優 教 育 培 育, 強 化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菁 英 人 才 接 銜 機 制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擴 大 推 動 中 小 學 科 教 計 畫, 奠 定 科 學 基 礎 教 育 ( 二 ) 落 實 大 學 及 研 究 機 構 與 高 中 教 育 之 學 科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研 議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各 類 學 科 菁 英 到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厚 植 國 家 未 來 優 質 人 力 ( 三 ) 完 備 各 項 科 學 競 賽 ( 如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中 小 學 科 展 等 ), 提 升 科 學 教 育 品 質, 持 續 培 育 國 家 科 學 競 賽 人 才 ( 四 ) 落 實 數 理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研 習, 精 進 並 優 化 科 學 師 資 專 業 ( 五 ) 推 動 數 理 資 優 班 及 實 驗 班 成 效 評 估, 有 效 控 管 科 學 教 育 成 效 ( 六 ) 加 強 推 動 多 元 智 能 資 優 教 育 培 育 ( 含 一 般 智 能 學 術 性 向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及 經 本 部 指 定 增 設 之 其 他 類 別 藝 術 才 能 班 部 分 ), 全 面 推 動 並 提 供 創 造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及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表 現 優 異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機 會 ( 七 ) 辦 理 各 教 育 階 段 資 優 學 生 不 因 階 段 別 轉 換 限 制, 持 續 接 受 資 優 教 育 培 育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 八 ) 逐 年 委 託 學 術 機 關 ( 單 位 ) 研 發 資 優 鑑 定 工 具, 提 升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之 信 效 度 ( 九 ) 辦 理 資 優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以 提 升 資 優 學 生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教 學 與 輔 導 能 力 80

93 玖 3-3 發 展 高 中 職 適 性 轉 銜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發 展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導 引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及 適 性 發 展, 促 進 學 生 生 涯 多 元 進 路 ( 二 ) 提 供 職 涯 探 索 體 驗 教 育 及 就 業 力 培 訓 等 課 程, 協 助 青 少 年 探 索 職 涯 興 趣, 培 養 學 習 與 就 業 能 力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研 議 高 一 升 高 二 適 性 轉 銜 機 制, 讓 高 一 學 生 發 現 興 趣 不 符 時, 得 以 轉 科 或 轉 學 的 機 會 ( 二 ) 研 議 增 設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並 配 合 產 業 動 向 規 劃, 提 供 15~18 歲 國 中 畢 業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或 高 中 職 中 途 離 校 且 未 就 業 的 學 生 繼 續 教 育 或 全 面 性 職 業 試 探, 以 深 化 理 論 基 礎 的 學 習 和 實 務 技 能 的 傳 承 81

94 拾 3-4 精 進 高 中 高 職 均 優 質 化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精 進 高 中 高 職 持 續 均 優 質 化, 落 實 校 校 優 質 就 學 區 均 質, 導 引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 二 )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落 差, 均 衡 各 地 高 中 職 教 育 發 展, 穩 健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 三 ) 籌 劃 特 色 深 耕 計 畫, 深 植 優 質 化 之 續 航 力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投 入 資 源 促 使 各 區 域 高 中 職 均 達 普 遍 優 質 發 展 提 升 辦 學 品 質 促 進 特 色 發 展 ;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則 包 括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發 展 及 創 新 特 色 等 措 施 ( 二 ) 鼓 勵 高 中 職 類 科 調 整 及 特 色 發 展 加 強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垂 直 合 作 為 工 作 重 點 ; 輔 助 社 區 內 之 高 中 職 持 續 既 有 之 橫 向 整 合, 並 延 伸 至 縱 向 之 連 結, 建 立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之 夥 伴 關 係, 達 成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教 育 資 源 之 共 享 ( 三 ) 以 大 學 校 院 合 作 聯 盟 為 基 礎, 並 結 合 大 學 資 源 挹 注 高 中 職, 推 動 大 學 校 院 精 進 高 中 高 職 優 質 化, 以 建 立 各 校 的 辦 學 特 色 等 計 畫 ( 四 )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評 鑑, 以 建 立 學 校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改 進 與 提 升 學 校 辦 學 效 能, 建 立 優 質 量 化 指 標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 另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實 施, 評 鑑 結 果 將 階 段 性 作 為 優 質 學 校 認 證 之 工 具 ( 五 ) 加 強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垂 直 合 作 為 工 作 重 點, 輔 助 社 區 內 之 高 中 職 持 續 既 有 之 橫 向 整 合, 建 立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之 夥 伴 關 係, 達 成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教 育 資 源 之 共 享, 並 提 供 社 區 內 國 中 學 生 生 82

95 涯 探 索 之 機 會, 落 實 就 近 及 免 試 入 學 之 目 標 ( 六 ) 籌 劃 第 3 期 程 特 色 深 耕 計 畫, 深 植 優 質 化 之 續 航 力, 並 以 特 色 課 程 深 化 或 特 色 深 耕 為 目 標, 規 劃 特 色 課 程 專 案, 凡 通 過 優 質 認 證 且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活 絡 之 高 中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以 鼓 勵 第 2 期 程 期 滿 學 校, 延 續 優 質 化 方 案 精 神, 提 出 跨 校 與 跨 學 科 加 深 加 廣 之 創 新 課 程 或 特 色 深 耕 計 畫, 持 續 促 進 學 校 進 步 動 能, 亦 可 促 使 其 他 未 能 獲 得 優 質 化 經 費 補 助 之 學 校, 有 機 會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朝 學 校 焦 點 特 色 發 展 持 續 邁 進 83

96 拾 壹 3-5 辦 理 中 小 學 轉 型 輔 導 與 退 場 機 制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偏 鄉 小 校 之 整 併, 有 效 利 用 教 育 資 源 ( 二 ) 推 動 高 中 職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方 案, 輔 導 學 校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降 低 學 校 退 場 造 成 社 會 重 大 衝 擊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考 量 全 國 性 的 城 鄉 差 異, 重 訂 基 礎 教 育 學 校 規 模, 擬 定 最 小 校 之 師 生 人 數 下 限 及 最 大 校 之 師 生 人 數 上 限 ( 二 )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訂 定 境 內 小 型 國 民 中 小 學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循 序 漸 進 進 行 整 併, 可 從 重 組 合 併 設 分 校 加 強 教 育 資 源 與 專 業 師 資 之 有 效 利 用 教 師 加 給 及 混 齡 教 學 等 方 向 著 手 ( 三 ) 組 成 高 中 職 發 展 轉 型 退 場 輔 導 委 員 會, 對 於 學 校 學 生 總 數 300 人 以 上 未 達 600 人 之 學 校, 協 助 其 發 展 輔 導 ; 學 生 總 數 100 人 以 上 未 達 300 人 之 學 校, 協 助 其 轉 型 輔 導 ; 學 生 總 數 未 達 100 人 之 學 校, 協 助 其 辦 理 退 場 輔 導 等 事 宜 84

97 拾 貳 4-1 提 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與 校 長 領 導 力 方 案 一 目 標 改 善 校 園 領 導 效 能, 提 升 校 長 領 導 專 業, 推 動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中 心 的 學 校 行 政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研 議 建 置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務 經 營 資 料 庫 模 式, 整 合 全 國 中 小 學 校 務 經 營 教 師 學 生 及 社 區 等 多 元 資 源 ( 二 ) 研 議 加 強 進 用 其 他 行 政 專 業 人 力, 改 善 目 前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之 現 象 ( 三 ) 研 議 訂 定 校 長 相 關 法 令, 賦 予 校 長 之 教 學 視 導 權, 如 教 室 走 察 校 長 觀 課 等, 以 協 助 教 師 改 善 教 學 效 能,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 四 ) 檢 視 現 行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與 制 度, 釐 清 校 長 與 教 師 之 權 責, 營 造 權 責 相 符 的 辦 學 環 境, 以 利 校 務 運 作, 並 以 學 生 之 學 習 及 受 教 權 為 學 校 治 理 目 標 85

98 拾 參 5-1 強 化 家 庭 教 育 扎 根 與 普 及 家 庭 價 值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提 倡 家 庭 價 值 觀 念 與 學 習 型 家 庭 理 念, 健 全 國 民 身 心 發 展, 營 造 幸 福 家 庭 ( 二 ) 倡 導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與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三 者 發 揮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果, 共 構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以 家 庭 教 育 之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為 主 軸, 建 立 跨 機 關 跨 領 域 同 心 圓 工 作 圈, 並 充 實 家 庭 教 育 網 站 內 容 與 功 能, 以 利 各 體 系 資 源 整 合 與 資 訊 交 流 ( 二 ) 強 化 學 校 體 系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研 議 發 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參 考 大 綱 能 力 指 標 與 教 學 示 例, 供 各 學 習 領 域 進 行 家 庭 教 育 教 學 之 參 考 ( 三 )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輔 導 與 陪 伴 措 施, 提 供 家 庭 個 別 化 輔 導 服 務, 促 使 家 庭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 四 ) 研 發 各 類 家 庭 教 育 教 材 ( 工 作 手 冊 及 民 眾 學 習 教 材 ), 提 升 民 眾 學 習 意 願 及 拓 展 學 習 管 道, 並 結 合 現 代 行 銷 概 念, 宣 導 家 庭 教 育 之 正 確 理 念 與 作 法 ( 五 ) 促 進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力 發 展, 建 立 及 維 護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 六 ) 結 合 各 體 系 及 民 間 資 源, 發 揮 創 意 辦 理 民 眾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 七 ) 運 用 各 種 管 道 充 分 提 供 民 眾 各 類 家 庭 教 育 服 務 資 訊 ( 含 全 國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等 ) 及 各 體 系 家 庭 服 務 資 源 86

99 拾 肆 6-1 建 置 全 方 位 教 育 研 究 與 傳 播 平 臺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協 助 師 培 大 學 設 立 中 小 學 各 類 學 科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二 ) 規 劃 並 協 助 各 學 科 研 發 中 心 的 整 合 協 作 平 臺 ( 三 ) 促 進 研 究 政 策 及 實 務 轉 化 緊 密 結 合 的 中 小 學 學 科 教 育 研 發 聯 盟 ( 四 ) 整 合 並 發 展 典 範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教 具 與 評 量 等 適 性 教 學 資 源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盤 點 分 析 現 有 本 部 及 部 屬 單 位 教 學 及 學 習 資 源, 並 提 出 建 議 ( 二 ) 建 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領 域 / 學 科 研 發 小 組, 整 體 布 局 國 家 領 域 / 學 科 課 程 教 學 之 前 瞻 規 劃 ( 三 ) 本 部 鼓 勵 並 促 成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成 立 領 域 / 學 科 課 程 教 學 研 發 中 心, 以 及 補 助 成 立 各 專 業 學 科 的 學 習 社 群 及 教 學 資 源 合 作 或 協 作 社 群 ( 四 ) 發 展 雲 端 學 習 平 臺 服 務, 支 援 教 師 數 位 化 教 學 及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並 建 立 教 師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溝 通 平 臺 ( 五 ) 在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愛 學 網 之 既 有 基 礎 上, 建 置 教 育 研 究 與 傳 播 平 臺, 擴 充 高 中 職 區 域, 並 建 立 愛 勵 師 專 區,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資 源, 鼓 勵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促 進 教 師 意 見 交 流 87

100 拾 伍 6-2 建 立 家 長 觀 念 溝 通 平 臺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提 升 家 長 有 關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增 進 家 長 對 適 性 發 展 內 涵 之 認 識, 落 實 適 性 輔 導 於 親 職 教 育 中 推 動 ( 二 ) 加 強 家 長 對 學 校 教 育 的 關 注, 促 進 對 教 育 公 共 事 務 的 關 切 與 參 與, 引 導 家 長 能 夠 在 參 與 中 學 習, 經 由 成 長 而 深 化 其 參 與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會 同 家 長 會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提 高 家 長 瞭 解 學 校 教 育 及 教 育 公 共 事 務 之 意 願, 並 與 學 生 共 同 瞭 解 生 涯 決 定 過 程, 進 而 主 動 參 與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 二 )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建 置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資 訊 平 臺, 並 宣 導 此 教 育 資 訊 平 臺, 提 供 家 長 主 動 瞭 解 教 育 事 務 及 發 表 教 育 建 言 之 管 道 88

101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壹 7-1 建 立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機 制 及 平 臺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建 立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 二 ) 整 合 政 府 部 門 產 業 及 學 校 資 源, 建 立 產 學 訓 培 育 機 制 ( 三 ) 建 立 技 職 學 校 對 話 平 臺, 統 整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政 策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成 立 跨 部 會 及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機 制 與 平 臺 1. 成 立 院 層 級 部 層 級 跨 部 會 小 組, 邀 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部 會 就 教 考 訓 用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商, 並 協 調 跨 部 會 之 分 工 及 爭 議, 建 立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2. 建 置 系 科 設 置 審 查 設 備 媒 合 產 企 業 公 會 交 流 及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平 臺 / 機 制 等, 定 期 開 會, 每 年 並 辦 理 產 官 學 研 習 會 議 共 同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 二 ) 建 立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對 話 平 臺,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一 體 化 建 立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對 話 平 臺,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校 長 聯 席 會 議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相 關 業 務 協 調 會 報 等, 以 統 整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政 策,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一 體 化 89

102 貳 7-2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訂 定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專 法,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整 體 化 ( 二 )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建 立 完 整 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研 擬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草 案, 彰 顯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研 擬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草 案, 預 定 於 102 年 12 月 前 將 草 案 循 立 法 程 序 報 行 政 院 及 立 法 院 審 議 ( 二 ) 研 修 相 關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以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法 規 1. 配 合 第 2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之 推 動, 通 盤 檢 討 現 有 技 職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2. 研 擬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以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法 規,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整 體 化 90

103 參 7-3 調 整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瞭 解 現 行 技 專 校 院 及 高 職 各 學 制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系 科 配 置, 讓 人 才 培 育 能 緊 密 縱 向 銜 接 ( 二 )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人 力 需 求, 盤 整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置 及 銜 接, 使 學 校 所 培 育 之 人 力, 更 緊 密 鏈 結 與 貼 近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盤 點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置 與 對 應 現 況 1.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人 力 需 求, 盤 點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置 及 學 生 人 數 變 動 分 析 2. 依 學 校 系 科 盤 點 結 果, 鼓 勵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調 整 或 設 置 對 應 產 業 類 科, 並 補 助 學 校 調 整 及 設 備 更 新 費 用 3. 針 對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人 力 需 求, 持 續 定 期 進 行 系 科 設 置 之 檢 討 ( 二 ) 建 置 技 職 校 院 對 應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持 續 依 國 家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建 構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之 運 作 機 制 ( 三 ) 落 實 技 專 校 院 以 實 務 選 才 調 整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管 道, 加 強 實 務 能 力 之 選 才 機 制 91

104 肆 8-1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與 教 學 能 力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增 進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現 職 教 師 業 界 經 驗, 縮 短 學 校 教 育 與 業 界 人 才 需 求 之 距 離 ( 二 ) 期 使 學 校 教 學 研 發 與 產 業 實 際 發 展 緊 密 相 連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聘 任 業 師 協 同 教 學 擴 大 推 動 業 界 教 師 至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協 同 教 學, 保 持 與 產 業 同 步 的 教 研 步 伐, 並 邀 請 業 師 加 入 課 程 委 員 會,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及 編 撰 個 案 式 教 材 ( 二 )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聘 任 具 業 界 經 驗 之 新 進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明 定 具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定 義, 並 將 各 校 新 聘 具 業 界 經 驗 之 新 進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之 成 效 納 入 獎 補 助 核 配 指 標 ( 三 )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或 產 學 研 發 成 果 送 審 升 等 及 納 入 教 師 評 鑑 指 標 1. 提 高 私 校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指 標 核 配 比 重, 引 導 學 校 更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選 擇 以 技 術 報 告 升 等 2. 檢 討 修 正 本 部 授 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放 寬 學 校 彈 性 辦 理 教 師 自 審 資 格 條 件, 以 鼓 勵 各 校 具 有 特 色 之 教 師 評 鑑 與 升 等 機 制, 引 導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或 產 學 研 發 成 果 升 等 3. 將 教 師 升 等 機 制 分 流 為 教 學 型 教 師 與 研 究 ( 發 ) 型 教 師, 教 學 型 教 師 以 教 學 及 教 材 編 寫 為 升 等 評 核 重 點 ; 研 究 ( 發 ) 型 教 師 以 研 究 論 文 ( 技 術 報 告 ) 為 升 等 評 核 重 點 92

105 伍 8-2 強 化 實 作 能 力 及 就 業 接 軌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協 助 學 生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建 立 正 確 工 作 態 度 ( 二 ) 增 加 學 校 實 務 教 學 資 源 及 學 生 就 業 機 會 ( 三 ) 建 立 學 校 與 業 界 長 期 共 同 培 育 人 才 用 才 機 制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落 實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實 習 實 作 ( 包 含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及 研 究 生 於 校 內 外 及 海 外 之 企 業 或 研 發 單 位 實 習 ) 1. 建 立 實 習 廠 商 篩 選 機 制 2. 協 同 教 學 之 業 師, 優 先 聘 為 現 場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3. 與 業 界 研 訂 實 習 課 程 大 綱, 及 實 習 關 鍵 能 力 學 習 成 效 之 評 核 指 標 4.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並 保 障 學 生 該 有 之 權 利 5. 學 校 教 師 需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到 業 界 協 同 指 導 ( 輔 導 ) 6. 建 立 產 企 業 公 會 交 流 平 臺, 鼓 勵 業 界 與 學 校 合 作 並 提 供 實 習 職 缺 ( 二 ) 辦 理 產 業 學 院, 解 除 消 極 限 制 ( 如 招 生 方 式 授 課 時 地 等 ), 鼓 勵 科 技 校 院 辦 理 針 對 職 場 與 產 業 需 求 之 學 分 或 學 位 學 程 專 班, 結 業 授 予 特 別 之 能 資 證 明 ( 書 ) 建 立 學 校 與 業 界 共 同 培 育 人 才 機 制 ( 包 含 長 照 銀 髮 產 業 人 才 ) 1. 研 擬 產 業 學 院 補 助 要 點, 明 定 學 校 與 業 界 在 人 才 培 育 應 負 擔 責 任 ( 如 學 校 應 就 產 業 所 需 核 心 技 術 轉 化 成 專 業 課 程 與 教 材 產 業 界 提 供 業 師 實 習 職 缺 共 編 教 材 等 ) 2. 結 合 公 部 門 相 關 資 源, 並 透 過 與 各 產 業 公 會 之 溝 通 機 制, 建 置 資 訊 交 流 平 臺, 俾 利 產 業 向 學 校 提 出 人 才 之 質 與 量 需 求 93

106 ( 三 ) 設 立 模 擬 實 習 公 司, 提 供 學 生 實 務 學 習 訂 定 補 助 要 點, 針 對 實 習 職 缺 不 易 提 供 之 產 業 別, 補 助 學 校 設 置 區 域 模 擬 實 習 公 司, 以 提 供 學 生 模 擬 業 界 工 作 情 境, 提 升 職 場 適 應 力 ( 四 ) 鼓 勵 開 辦 高 職 - 二 專 (3+2 學 制 )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已 建 立 結 合 產 業 界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實 施 彈 性 學 制 與 課 程 之 機 制 目 前 大 多 數 學 校 仍 傾 向 開 辦 3+4 學 制, 擬 鼓 勵 各 校 開 辦 以 3+2 學 制 ( 高 職 + 二 專 ) 或 3+2+2( 高 職 + 二 專 + 二 技 ) 為 主 要 辦 理 模 式 之 專 班, 期 使 學 生 能 儘 早 完 成 學 業 投 入 職 場, 提 供 基 層 中 層 人 力, 有 效 補 足 業 界 尋 才 之 困 擾, 達 成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理 想 94

107 陸 8-3 落 實 證 能 合 一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證 照 與 能 力 合 一,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及 專 業 證 照 之 效 用 ( 二 ) 逐 步 建 構 跨 部 會 及 產 業 界 共 同 培 育 技 職 教 育 人 才 之 機 制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研 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並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1. 彙 齊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等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與 產 業 界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包 括 技 術 士 證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發 具 有 執 業 效 力 之 職 業 證 照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作 業 所 採 認 之 民 間 職 業 證 照 等 2. 配 合 技 專 校 院 與 高 職 系 科 盤 點 調 整 結 果, 與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供 專 業 證 照 進 行 交 叉 比 對, 研 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3. 逐 年 更 新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並 透 過 各 項 考 照 輔 導 及 見 習, 持 續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業 界 所 需 之 專 業 證 照 4. 持 續 協 助 勞 委 會 繼 續 擴 大 推 動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法 規 效 用 相 關 事 宜, 並 積 極 推 動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法 制 化 各 項 措 施 ( 二 )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依 據 職 能 基 準, 與 產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以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1. 依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條 及 第 18 條 與 職 業 訓 練 法 等 規 定,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權 責 辦 理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配 合 勞 委 會 職 能 基 準 平 臺 之 建 置 及 職 能 課 程 認 證 作 業 之 規 劃, 共 同 推 動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作 業 95

108 2.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依 據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建 置 之 職 能 基 準 或 產 業 界 需 求, 與 產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並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通 過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標 章 之 結 業 證 書, 以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96

109 柒 8-4 促 進 職 涯 發 展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紮 實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及 辦 理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以 利 學 生 職 涯 選 擇 及 促 進 就 業 ( 二 ) 培 養 各 階 段 學 生 及 教 師 職 涯 規 劃 與 職 涯 輔 導 能 力 ( 三 )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指 標, 引 導 學 校 培 育 任 何 階 段 畢 業 生 都 具 備 立 即 就 業 的 能 力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協 助 國 中 生 適 性 選 讀 技 職 教 育 1. 依 國 中 就 學 年 級 分 三 階 段 實 施 系 統 性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 認 識 技 職 ( 國 一 ) 體 驗 學 習 ( 國 二 ) 適 性 選 擇 ( 國 三 ), 透 過 實 地 到 校 宣 導 辦 理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編 製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文 宣 ( 含 宣 導 短 片 等 ) 舉 辦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記 者 會 等 各 項 措 施, 使 國 中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能 瞭 解 認 同 技 職 教 育, 進 而 協 助 學 生 依 性 向 興 趣 及 能 力 適 性 選 讀 技 職 教 育 2. 配 合 中 小 學 師 資 培 育, 將 技 職 教 育 簡 介 ( 含 群 科 介 紹 ) 納 入 課 程 規 劃 或 國 中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讓 教 師 對 技 職 教 育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認 識, 有 助 輔 導 學 生 職 涯 試 探 與 選 擇 3. 研 議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綱 要 納 入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以 利 國 中 小 學 生 及 早 了 解 學 術 與 實 務 課 程 之 差 異, 有 利 自 我 了 解 與 適 性 發 展 ( 二 ) 建 置 國 中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歷 程 檔 案 1. 強 化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歷 程 檔 案 內 之 職 涯 探 索 與 認 識 自 我 內 容 2. 研 發 與 建 置 之 高 中 職 學 生 生 涯 歷 程 檔 案 3. 全 面 建 置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歷 程 檔 案 97

110 4. 辦 理 高 中 職 生 涯 歷 程 檔 案 推 廣 說 明 會 或 工 作 坊, 宣 導 學 校 了 解 運 用 生 涯 歷 程 檔 案, 以 協 助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 三 ) 培 訓 國 中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職 涯 規 劃 種 子 教 師, 強 化 學 校 職 輔 功 能 1. 研 發 大 專 校 院 及 高 中 職 生 涯 規 劃 教 材 或 手 冊, 作 為 學 校 辦 理 職 涯 培 訓 課 程 之 依 據 2.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高 中 職 及 國 中 生 涯 規 劃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或 工 作 坊, 透 過 建 立 教 師 或 導 師 生 涯 輔 導 基 本 知 能, 進 而 輔 導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 四 ) 結 合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辦 理 區 域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協 助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職 場 就 業 1. 結 合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辦 理 區 域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媒 合 及 創 造 畢 業 生 就 業 機 會 2. 結 合 勞 政 單 位 強 化 技 專 校 院 就 業 媒 合 機 制, 提 高 學 生 就 業 機 會 ( 五 ) 學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及 私 校 獎 補 助 之 指 標 依 據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提 供 技 專 校 院 各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資 料, 將 學 生 就 業 情 形 納 入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之 校 務 評 鑑 及 私 校 獎 補 助 等 指 標 98

111 捌 9-1 調 整 產 業 導 向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促 進 產 學 共 構 系 ( 科 )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並 轉 化 成 課 程 與 教 材,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職 場 所 需 能 力 ( 二 ) 加 強 職 場 認 知, 以 契 合 企 業 用 人 需 求, 學 用 合 一 ( 三 ) 鼓 勵 學 校 開 設 培 養 學 生 技 術 專 精 的 專 業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回 歸 務 實 致 用 的 技 職 教 育 及 其 技 術 教 育 的 認 證 ( 四 ) 豐 富 技 職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提 供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處 處 是 教 室 時 時 可 學 習 的 環 境, 讓 技 職 學 生 學 習 24 小 時 不 中 斷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依 產 業 需 求 為 導 向, 建 置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課 程 及 教 材 銜 接 產 業 需 求 之 彈 性 機 制 依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類 型 差 異, 瞭 解 目 前 職 業 學 校 與 技 專 校 院 間, 在 基 礎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縱 向 課 程 內 涵 的 差 異 另 為 促 使 技 職 校 院 與 業 界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研 提 學 校 與 業 界 共 構 課 程 銜 接 機 制 ( 二 ) 系 科 自 我 定 位, 與 業 界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並 共 構 產 業 導 向 之 實 作 及 特 色 課 程 ( 含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實 習 課 程 及 職 業 倫 理 ) 1. 輔 導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 科 ) 自 我 定 位 2. 系 ( 科 ) 教 師 與 區 域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並 共 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 包 含 跨 領 域 學 習 模 組 化 課 程 就 業 學 程 等 ) 3. 系 ( 科 ) 與 業 界 合 作 夥 伴 共 商 職 能 導 向 之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並 將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轉 化 為 課 程, 可 包 含 跨 領 域 學 習 模 組 化 課 程 就 業 學 程 之 設 計 99

112 ( 三 ) 引 導 技 專 校 院 進 行 TAC 技 術 教 育 認 證 引 導 各 技 專 校 院 工 業 類 系 科 聚 焦 於 培 養 技 術 性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的, 發 展 技 術 性 專 業 人 才 所 應 具 備 之 核 心 能 力 及 其 對 應 之 課 程 結 構, 以 符 應 技 職 教 育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之 產 學 合 作 人 才 培 育 精 神, 建 立 學 校 參 與 TAC 認 證 基 礎 ( 四 ) 鼓 勵 發 展 技 職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及 教 材, 提 供 學 生 精 熟 學 習 的 技 能 訓 練 環 境 鼓 勵 各 校 透 過 協 同 教 學, 業 師 的 實 務 技 能 與 經 驗, 經 由 深 度 研 習 規 劃, 雙 師 可 共 編 成 實 務 性 教 材 或 製 做 相 關 教 具 (e 化 ), 並 應 列 出 可 共 編 之 教 材 ( 五 ) 鼓 勵 進 行 跨 國 合 作 與 分 享 優 質 數 位 課 程 鼓 勵 各 校 透 過 跨 國 聯 盟, 建 置 技 職 校 院 數 位 課 程 與 及 教 材 資 源 網, 提 供 學 生 可 跨 國 隨 時 處 處 學 習 之 環 境 ( 六 ) 建 立 數 位 課 程 及 教 材 典 範, 引 導 學 生 轉 變 為 主 動 學 習, 推 展 創 新 性 技 能 培 育 模 式 甄 選 優 質 數 位 課 程 及 教 材 典 範, 並 放 置 於 技 職 校 院 數 位 課 程 與 及 教 材 資 源 網, 以 供 教 師 觀 摩 學 習 100

113 玖 9-2 培 養 具 人 文 與 永 續 環 境 素 養 之 實 務 人 才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精 神, 強 化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與 人 文 素 養 ( 二 ) 培 育 具 創 新 思 維 實 作 能 力 創 業 潛 能 及 社 會 責 任 的 人 才 ( 三 ) 培 養 永 續 環 境 通 識 素 養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實 務 兼 具 的 人 才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研 發 高 職 一 般 科 目 與 技 專 校 院 通 識 課 程 銜 接 課 程, 強 化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能 力 檢 視 高 職 一 般 科 目 及 技 專 校 院 各 群 科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調 查 未 能 連 貫 之 原 因, 據 以 研 發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基 礎 科 目 銜 接 教 材 ( 二 ) 開 發 高 職 一 般 科 目 及 技 專 校 院 通 識 課 程 銜 接 教 材 每 年 完 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2-3 門 基 礎 科 目 銜 接 教 材 ( 三 ) 落 實 技 藝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研 議 將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納 入 採 計 項 目, 以 培 育 各 類 優 秀 人 才 ( 四 ) 由 學 校 及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辦 理 研 習 營 隊, 針 對 各 項 國 際 技 藝 能 競 賽 及 發 明 展 獲 獎 學 生 組 訓 研 習, 以 激 發 創 業 潛 能, 深 化 人 才 培 育 ( 五 )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永 續 發 展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及 專 業 學 分 學 程, 以 充 實 學 生 永 續 環 境 的 素 養, 據 以 延 伸 與 銜 接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育 101

114 拾 10-1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國 際 化 發 展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精 進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品 質 並 透 過 評 鑑 制 度 引 導 學 校 展 現 特 色 ( 二 ) 強 化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與 英 語 能 力 ( 三 )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輸 出 強 化 國 際 交 流, 增 強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之 能 見 度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推 動 科 技 校 院 自 辦 外 部 評 鑑 ( 自 我 評 鑑 ) 及 認 可 制 評 鑑 1. 協 助 科 技 校 院 建 立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及 完 善 自 我 評 鑑 制 度 2. 修 正 現 行 等 第 制 評 鑑 為 認 可 制 評 鑑, 引 導 學 校 重 視 輸 入 面 與 產 出 面 的 連 結, 以 及 持 續 不 斷 改 進 的 PDCA 迴 圈 品 質 保 證 模 式 3. 弱 化 評 鑑 結 果 之 運 用 並 打 破 一 體 適 用 的 評 鑑 標 準, 使 學 校 得 依 辦 學 目 標 與 特 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實 務 教 學 等 要 項 自 訂 所 需 評 鑑 指 標, 以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4. 朝 以 學 校 為 主 體 的 自 辦 外 部 評 鑑 ( 自 我 評 鑑 ) 方 向 逐 步 調 整, 引 導 科 技 校 院 自 我 定 位 與 發 展 特 色 ( 二 ) 建 立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題 庫 1. 建 置 技 專 校 院 共 同 科 目 題 庫, 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具 一 定 保 證 並 符 合 該 學 習 階 段 的 學 習 水 準 2. 建 置 技 專 校 院 專 業 科 目 題 庫, 以 檢 測 各 系 組 學 生 是 否 確 實 習 得 基 本 技 能 3. 由 學 校 輔 導 參 與 題 庫 檢 測 而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之 學 生, 透 過 課 後 追 蹤 與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找 出 學 生 學 習 盲 點, 協 助 學 生 精 熟 學 習,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102

115 ( 三 )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結 合 技 能 檢 定 與 證 照 考 試 功 能 之 實 作 測 驗 1. 先 由 技 專 校 院 盤 整 合 作 廠 商 所 需 要 技 能 及 相 關 證 照 後, 由 學 校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基 礎 課 程 以 精 實 學 生 技 能 2. 由 業 界 老 師 與 學 校 老 師 共 同 設 計 模 擬 技 能 檢 定 考 題 ( 實 作 題 ), 並 進 行 實 作 題 檢 測 ; 再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業 界 所 需 相 關 證 照 ( 四 ) 強 化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1. 持 續 辦 理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及 激 勵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政 策 引 導 統 測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加 考 非 選 擇 題, 另 於 暑 期 及 週 間 開 設 密 集 訓 練 班, 以 提 升 技 職 學 生 畢 業 就 業 力 2. 推 動 英 語 文 差 異 化 教 學 及 多 元 評 量, 並 逐 年 增 加 高 職 英 語 文 校 訂 必 選 修 學 分, 另 於 技 專 校 院 之 競 爭 型 計 畫 中 訂 定 共 同 性 管 考 指 標,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依 系 所 領 域 不 同 需 求 訂 定 合 理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並 輔 以 課 後 輔 導 機 制 協 助 學 生 達 成 目 標 3. 持 續 推 動 多 樣 化 教 學 改 革, 引 導 課 程 融 入 職 場 專 業 英 語 文, 並 建 立 以 學 生 進 步 幅 度 為 指 標 之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 五 )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參 加 國 際 競 賽 進 行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與 開 設 國 外 技 職 專 班 1. 訂 定 要 點,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性 技 藝 能 競 賽, 以 增 加 實 作 能 力,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2.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依 學 校 特 色 締 結 姊 妹 校, 互 相 選 送 學 生 進 行 短 期 研 修, 以 及 教 師 共 同 進 行 學 術 合 作 3. 持 續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以 提 升 學 校 國 際 能 見 度 及 師 生 國 際 視 野 4. 透 過 開 設 國 外 技 職 專 班 及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以 及 與 留 臺 校 友 華 僑 及 臺 商 等 聯 繫 網 絡, 加 強 與 友 邦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103

116 拾 壹 11-1 強 化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強 化 技 職 校 院 設 備 更 新, 建 置 教 學 資 源 共 享 平 臺, 提 供 學 校 精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活 動 的 管 道, 以 培 育 及 精 進 學 生 就 業 之 實 務 能 力 ( 二 ) 優 先 提 升 技 職 校 院 教 學 所 需 設 備, 以 降 低 學 用 落 差 並 貼 近 產 業 ( 三 ) 擬 定 計 畫 爭 取 政 府 各 項 經 費 及 資 源 投 入 技 職 教 育, 協 助 未 獲 計 畫 補 助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調 整 及 改 進 課 程 提 升 整 體 技 職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四 ) 鼓 勵 業 界 及 社 會 資 源 投 入 技 職 教 育, 共 同 分 擔 人 才 培 育 責 任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增 加 技 職 教 育 經 費 1. 推 動 第 二 期 技 職 再 造 計 畫 自 年 度 推 動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預 估 再 投 入 203 億 元 經 費 將 從 制 度 調 整 課 程 活 化 及 就 業 促 進 三 大 面 向, 擬 訂 政 策 統 整 系 科 調 整 實 務 選 才 課 程 彈 性 設 備 更 新 實 務 增 能 就 業 接 軌 創 新 創 業 及 證 能 合 一 等 9 項 策 略, 期 能 逐 步 充 裕 技 職 校 院 各 項 資 源, 使 無 論 高 職 專 科 技 術 校 院 畢 業 生 都 具 有 立 即 就 業 的 能 力 充 分 提 供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的 優 質 技 術 人 力 改 變 社 會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觀 點, 達 成 本 計 畫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整 體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2. 賡 續 辦 理 不 同 發 展 面 向 之 計 畫 (1)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為 彰 顯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對 於 人 才 培 育 及 產 業 連 結 的 重 要 性 與 獨 特 性, 確 立 與 一 般 大 學 重 視 學 術 研 究 之 區 隔, 並 引 導 科 技 大 學 建 構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的 環 境, 本 部 於 101 年 先 期 試 辦 104

117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並 於 102 年 起 正 式 推 動, 以 4 年 為 期 (102 年 至 105 年 ) 合 計 約 58 億 元, 協 助 科 技 大 學 以 產 學 合 作 人 才 培 育 及 技 術 研 發 為 重 要 發 展 特 色, 增 進 學 校 與 產 業 之 連 結, 促 成 與 產 業 無 縫 接 軌, 發 展 成 為 科 技 大 學 典 範 (2)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自 102 年 度 開 始 的 第 3 期 計 畫 以 培 養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及 展 現 學 校 多 元 特 色 為 主 軸, 訂 定 三 大 推 動 重 點, 包 括 :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培 養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多 元 特 色 發 展 基 礎 制 度 面 深 耕 永 續, 並 落 實 與 產 業 需 求 緊 密 結 合 (3) 協 助 未 獲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學 校 營 造 優 質 之 教 學 環 境,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調 整 及 改 進 課 程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4) 研 議 將 學 校 提 撥 弱 勢 助 學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經 費, 納 入 經 費 補 助 之 參 考 ( 二 ) 擴 大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在 政 府 相 關 資 源 方 面, 本 部 可 協 調 勞 委 會 提 供 技 專 校 院 使 用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設 施, 另 協 調 經 濟 部 國 營 會 及 其 他 部 會 提 供 專 業 技 能 實 習 訓 練 機 會 其 他 具 體 措 施 如 下 : 1. 鼓 勵 業 界 捐 贈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協 助 教 學 訓 練 師 資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另 建 置 學 校 與 產 企 業 溝 通 資 訊 平 臺, 持 續 增 進 業 界 及 時 參 與 能 量 2. 分 級 分 年 推 動 技 職 校 院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1) 配 合 系 科 調 整 及 課 程 教 學, 並 對 焦 製 造 業 重 點 產 業 等 人 才 需 求, 訂 定 補 助 要 點, 推 動 技 職 校 院 分 級 分 年 辦 理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2) 整 合 政 府 部 門 資 源, 持 續 鼓 勵 業 界 參 與 捐 贈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105

118 3. 引 進 產 業 進 駐 學 校 設 立 研 發 ( 技 術 訓 練 ) 中 心 遴 選 6-8 所 科 技 大 學 建 立 技 專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平 臺, 就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所 需 就 業 人 力, 引 進 並 媒 合 產 業 進 駐 技 專 校 院 設 立 產 業 研 發 ( 先 進 技 術 訓 練 ) 中 心, 以 協 助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及 培 育 未 來 新 興 產 業 所 需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106

119 拾 貳 11-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分 階 段 調 整 高 教 合 理 規 模, 並 確 保 學 校 經 營 品 質, 提 供 人 才 培 育 優 質 教 研 環 境, 減 緩 及 降 低 少 子 女 化 之 衝 擊 ( 二 )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為 因 應 少 子 化 建 立 學 校 停 辦 合 併 及 學 校 法 人 改 辦 或 解 散 清 算 的 流 程, 以 提 供 量 適 質 優 之 高 等 教 育,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暫 緩 增 設 公 校 並 嚴 格 管 控 私 校 總 量 基 於 現 有 大 學 校 數 已 呈 現 過 量 現 象, 暫 緩 增 設 公 立 學 校, 並 從 嚴 管 制 私 立 學 校 之 新 設 案 ( 二 ) 建 立 預 警 輔 導 機 制 設 置 預 警 輔 導 小 組 及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為 協 助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中 長 程 發 展, 於 學 校 出 現 經 營 不 善 招 生 情 況 不 佳 時, 主 動 加 強 監 督 及 輔 導, 研 訂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實 施 原 則, 依 相 關 法 規 設 定 警 示 指 標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訪 視 辦 學 不 善 學 校, 以 確 保 受 教 品 質, 並 協 助 學 校 法 人 得 以 改 辦 其 他 教 育 文 化 機 構, 確 保 教 育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 三 ) 有 關 合 理 調 整 高 教 規 模 之 行 動 方 案 詳 載 於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之 13-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107

120 大 學 教 育 暨 國 際 化 及 全 球 人 才 布 局 壹 12-1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評 核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學 校 須 自 訂 有 效 的 教 學 品 控 制 度, 並 藉 由 外 部 評 核 來 檢 視, 保 證 學 生 在 每 一 門 課 實 際 學 習 質 量 達 標 ( 二 ) 檢 討 比 較 各 校 制 度 提 供 彼 此 參 考 採 用, 作 為 評 鑑 及 資 源 調 整 參 據, 以 期 全 面 建 立 適 用 於 各 校 辦 學 目 標 的 教 學 品 控 機 制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配 合 相 關 競 爭 型 計 畫 指 標 及 評 鑑 制 度 調 整, 推 動 大 學 透 過 教 學 課 程 內 外 部 評 核 制 度, 回 饋 教 學 品 質 及 課 程 改 進, 深 化 教 學 品 控 機 制, 並 發 展 不 同 領 域 的 教 學 品 保 制 度 ( 二 ) 大 學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的 建 置 及 實 施 成 果, 將 作 為 大 學 調 整 課 程 系 所 入 學 方 式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調 整 及 本 部 資 源 調 整 的 參 據, 並 對 外 公 開 相 關 資 訊 ( 三 ) 由 推 動 教 學 品 控 制 度 的 學 校 辦 理 交 流, 並 提 供 其 他 大 學 參 考 採 用, 以 全 面 建 立 適 用 於 辦 學 目 標 的 教 學 品 質 管 控 機 制, 再 以 此 作 為 學 生 能 力 檢 測 的 畢 業 門 檻 ( 四 ) 將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資 料 庫 列 為 大 學 校 務 辦 理 必 要 項 目, 政 府 角 色 由 現 行 自 行 調 查, 轉 為 協 助 大 學 自 我 建 置 完 整 學 生 回 饋 及 表 現 資 料, 其 資 料 核 心 項 目 包 括 : 就 業 發 展 再 學 習 及 社 會 貢 獻 同 時 大 學 必 須 將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能 在 合 宜 機 制 下, 回 饋 到 各 個 教 學 單 位 108

121 貳 12-2 創 新 課 程 與 學 制 變 革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進 行 跨 域 整 合 及 多 元 分 流 的 課 程 及 學 制 變 革 ( 二 ) 引 導 大 學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全 面 檢 討 課 程 設 計 及 教 學 型 態 的 變 革, 培 育 未 來 人 才 所 需 的 能 力 ( 三 ) 建 構 多 元 彈 性 的 學 制, 以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輔 助 獲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的 學 校, 透 過 國 際 標 竿 學 習, 試 辦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建 構 系 統 性 之 課 程 設 計 品 保 ( 管 理 與 考 核 ) 及 支 持 與 回 饋 系 統 ( 二 ) 促 成 頂 尖 大 學 與 國 外 一 流 之 產 學 研 機 構 合 作, 共 同 建 構 該 領 域 之 人 才 培 育 模 式 ; 從 選 才 育 才 到 留 才, 系 統 性 建 構 符 合 產 業 發 展, 並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 三 ) 進 行 教 學 型 態 及 課 程 內 容 變 革, 將 碩 士 學 位 依 性 質 概 分 為 學 術 型 及 實 務 型, 學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則 強 化 實 務 導 向 能 力 的 培 養 初 步 規 劃 包 括 : 1. 推 動 專 業 實 務 為 導 向 的 課 程 內 容 及 教 學 型 態 變 革, 系 所 得 以 學 術 型 及 實 務 型 課 程 雙 軌 設 計, 以 突 顯 學 術 研 究 和 專 業 實 務 兩 種 不 同 的 教 學 型 態 大 學 系 所 亦 可 於 招 生 時, 配 合 其 課 程 分 流 規 劃, 設 計 適 當 選 才 條 件,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選 擇 生 涯 進 路 學 術 型 課 程 係 為 攻 讀 碩 博 士 班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做 準 備 ; 實 務 型 課 程 則 是 國 外 大 學 專 業 學 院 模 式, 因 應 產 業 在 創 新 研 發 或 專 業 實 務 方 面 的 人 才 需 求 所 進 行 的 專 業 教 育 2. 推 薦 優 異 系 所 參 與 試 辦, 再 藉 由 系 所 成 功 典 範, 結 合 專 業 公 ( 協 ) 會 輔 導 招 生 名 額 審 核 系 所 評 鑑 引 導 等 配 套 措 施, 鼓 勵 其 他 學 門 領 域 參 與, 成 效 佳 者 可 內 化 成 系 所 發 展 方 向, 永 續 經 營 109

122 預 計 至 民 國 105 年 至 少 有 40 所 大 學 推 動 課 程 分 流, 開 設 實 務 型 課 程 3. 藉 由 課 程 分 流 營 造 推 動 學 位 分 流 的 有 利 環 境, 爭 取 社 會 對 專 業 實 務 教 育 的 重 視 與 價 值 認 同, 營 造 成 熟 環 境 後, 再 循 序 推 動 修 正 學 位 授 予 法, 將 碩 士 學 位 分 流 為 學 術 型 學 位 及 實 務 型 學 位 ( 四 ) 修 正 大 學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年 學 期 假 期 辦 法 等 規 定, 引 導 課 程 分 流 及 學 生 校 際 及 校 內 多 元 學 習 及 移 動 之 環 境, 建 構 以 學 生 職 涯 發 展 為 主 體 之 多 元 學 習 制 度 設 計 110

123 参 12-3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與 數 位 學 習 新 平 臺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營 建 涵 納 各 種 不 同 學 習 型 態 的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促 進 學 習 者 及 工 作 者 的 流 動 接 軌,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適 才 發 展, 並 發 揮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累 加 功 能 ( 二 ) 建 立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中 心 的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與 教 材 典 範, 以 與 時 俱 進 的 數 位 課 程 教 學 模 式 與 機 制, 豐 富 教 學 資 源 及 學 生 學 習 樣 態, 並 促 進 學 習 資 源 共 享 ( 三 ) 結 合 大 學 與 空 大 的 課 程 資 源, 發 展 數 位 學 習 平 臺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透 過 既 有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並 籌 編 競 爭 性 經 費, 引 導 大 學 建 立 及 強 化 終 身 學 習 及 數 位 學 習 機 制 ( 二 ) 終 身 學 習 : 研 議 認 可 不 同 的 教 育 資 歷, 鼓 勵 大 學 可 依 性 質 定 位 或 辦 學 特 色, 將 經 過 一 定 認 證 程 序 的 職 業 訓 練 專 業 證 照 競 賽 成 績 工 作 成 就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或 其 他 半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學 習 經 驗, 在 下 列 項 目 納 入 考 量, 而 非 僅 限 於 正 式 學 位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1. 報 考 資 格 : 修 正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基 準, 納 入 更 多 不 同 教 育 資 歷 的 認 定 條 件 2. 招 生 方 式 : 針 對 不 同 教 育 資 歷 者, 從 招 生 日 程 及 考 試 項 目 設 計 適 合 方 式, 或 於 評 量 時 將 不 同 教 育 資 歷 加 以 等 化 3. 學 分 抵 免 : 經 學 校 以 適 當 評 量 機 制 認 可 的 線 上 課 程 或 各 類 教 育 資 歷, 可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或 酌 減 學 費 4. 修 業 彈 性 : 增 加 高 中 階 段 修 習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利 用 暑 假 規 劃 第 111

124 三 學 期 結 合 大 學 所 開 設 的 線 上 課 程 等 措 施, 因 應 不 同 受 教 育 者 的 學 習 彈 性 5. 課 程 規 劃 : 強 調 跨 領 域 實 務 課 程 或 其 他 多 元 學 習 模 式, 培 養 專 業 應 用 能 力 而 非 學 科 知 識 6. 教 學 場 域 : 鼓 勵 突 破 校 園 界 線, 強 調 實 習 校 外 教 學 等 不 同 場 所 的 學 習, 並 鼓 勵 數 位 學 習 7. 學 位 授 予 : 研 議 不 同 的 學 位 授 予 條 件 ( 如 畢 業 學 分 論 文 撰 寫 資 格 考 核 ) 8. 非 正 規 教 育 : 輔 導 終 身 學 習 機 構 申 請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 透 過 認 證 中 心 媒 合 非 正 規 教 育 機 構 與 大 專 院 校 合 作 開 課, 提 供 民 眾 實 作 性 課 程, 亦 有 助 於 大 學 採 認 認 證 學 分 ( 三 ) 數 位 學 習 : 建 立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中 心 的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與 教 材 典 範, 促 進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共 享 同 時 結 合 大 學 與 空 大 的 課 程 資 源 發 展 數 位 學 習, 使 大 學 與 空 大 成 為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平 台 1. 修 正 現 行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規 與 措 施, 建 構 線 上 學 習 之 友 善 環 境 2. 建 立 鼓 勵 機 制, 促 進 學 校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數 位 教 材, 推 動 教 師 參 與, 以 引 導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1) 導 入 大 規 模 線 上 開 放 課 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 簡 稱 磨 課 師 ) 教 學 模 式, 讓 大 學 的 師 生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可 以 嘗 試 實 施 不 同 的 學 與 教 的 模 式, 讓 教 與 學 產 生 轉 變, 回 歸 其 本 質, 以 促 成 學 生 從 被 動 學 習 轉 變 為 主 動 學 習,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及 學 習 成 效 (2) 民 國 103 年 開 始 推 動 磨 課 師 計 畫, 以 補 助 大 學 教 師 發 展 磨 課 師 課 程 ( 含 課 程 開 授 ) 為 主, 同 時 並 引 導 大 學 校 院 以 校 務 學 務 的 角 度 投 入, 建 立 學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發 展 支 援 機 制 ( 如 112

125 提 供 教 學 平 臺 服 務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數 位 教 材 錄 製 剪 輯 等 專 業 支 援 ) 並 將 透 過 磨 課 師 標 竿 課 程 的 評 選, 鼓 勵 教 師 發 展 磨 課 師 課 程, 應 用 於 學 校 教 學, 以 促 進 大 學 校 院 數 位 教 育 的 發 展, 布 建 全 民 教 育 之 基 礎 3. 規 劃 大 學 利 用 空 大 全 國 據 點, 作 為 線 上 課 程 認 證 據 點, 將 學 習 成 果 轉 換 為 學 分, 協 助 學 習 者 憑 此 自 由 進 入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從 優 質 課 程 到 完 善 認 證, 讓 大 學 與 空 大 建 立 數 位 學 習 的 永 續 經 營 平 臺 113

126 肆 13-1 推 動 大 學 管 理 分 流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推 動 大 學 管 理 分 流, 先 推 動 績 優 大 學 建 構 自 主 權 責, 藉 彈 性 的 經 營 環 境 發 展 自 我 特 色, 並 視 試 辦 成 效 修 正 調 整, 以 做 為 擴 展 至 其 他 大 學 之 參 據 ( 二 ) 績 優 大 學 試 行 自 主 彈 性 機 制 時, 亦 須 建 立 完 善 的 內 控 稽 核 及 自 我 課 責 機 制, 並 向 社 會 彰 顯 經 營 績 效, 強 化 外 部 稽 核, 爭 取 社 會 認 同 及 提 升 學 校 聲 譽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參 與 試 辦 學 校 : 除 推 動 國 立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試 辦 方 案 之 國 立 大 學, 以 及 符 合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7 條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辦 理 完 善, 績 效 卓 著 之 私 立 大 學 外, 將 研 議 從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獲 本 部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獎 補 助 款 的 公 私 立 大 學, 擇 定 辦 學 績 效 優 良 之 學 校 先 行 試 辦 預 計 至 105 年 至 少 擇 定 20 所 大 學 參 與 試 辦 ( 二 ) 授 權 自 主 項 目 : 國 立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試 辦 方 案 將 針 對 人 事 財 務 支 用 及 校 務 治 理 等 面 向 鬆 綁, 並 引 進 類 董 事 會 的 自 主 管 理 委 員 會, 實 施 多 元 治 理 及 提 升 經 營 效 能, 藉 由 試 辦 經 驗 作 為 規 劃 適 合 國 立 大 學 之 運 作 及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治 理 模 式 之 參 考 ; 而 針 對 辦 學 績 優 的 私 立 大 學, 除 放 寬 現 行 校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年 齡 的 彈 性 外, 未 來 將 考 量 在 學 雜 費 增 設 系 所 或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方 式 ( 招 生 管 道 的 彈 性 措 施 選 才 的 資 格 要 件 ) 等 事 項 授 權 大 學 自 主 ( 三 ) 落 實 資 訊 公 開 : 學 校 應 以 易 為 大 眾 瞭 解 之 呈 現 方 式, 將 經 營 績 效 ( 如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形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社 會 責 任 產 學 114

127 合 作 及 與 地 方 發 展 連 結 性 等 ) 讓 外 界 清 楚 瞭 解 ( 四 ) 強 化 內 控 機 制 : 學 校 內 控 機 制 除 有 賴 於 健 全 制 度 及 組 織 文 化 外, 稽 核 人 員 的 建 置 與 落 實 尤 為 重 要, 本 部 將 規 劃 輔 導 大 學 設 立 專 任 或 兼 任 的 稽 核 人 員, 促 其 內 部 稽 核 與 內 部 審 核 功 能 夠 分 離, 讓 稽 核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校 長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除 財 務 外, 進 一 步 就 人 事 及 學 校 營 運 的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績 效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 五 ) 檢 討 大 學 定 位 : 依 績 優 大 學 鬆 綁 後 試 辦 成 效, 重 新 檢 視 大 學 與 政 府 之 關 係 與 定 位, 據 以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大 學 法 及 私 立 學 校 法, 同 時 藉 由 研 議 訂 定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草 案, 從 人 事 鬆 綁 經 費 鬆 綁 經 營 鬆 綁 人 才 鬆 綁 教 學 鬆 綁 等 面 向, 進 一 步 檢 視 突 破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擴 大 鬆 綁 事 項 的 涵 蓋 面, 並 協 助 其 他 國 內 大 學 轉 型 發 展, 開 放 授 權 更 多 大 學 彈 性 自 主 權 限 115

128 伍 13-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分 階 段 調 整 高 教 合 理 招 生 規 模, 並 確 保 學 校 經 營 品 質, 提 供 人 才 培 育 優 質 教 研 環 境, 減 緩 及 降 低 少 子 女 化 之 衝 擊 ( 二 )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因 應 少 子 化 建 立 學 校 停 辦 合 併 學 校 法 人 改 辦 或 解 散 清 算 的 流 程, 以 提 供 量 適 質 優 的 高 等 教 育,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經 衡 酌 高 等 教 育 整 體 發 展 教 育 資 源 分 布 學 校 地 緣 位 置 等 相 關 條 件 後, 檢 討 各 公 立 大 學 的 合 併 必 要 性, 並 以 6 到 8 所 學 校 合 併 為 目 標, 先 協 助 規 模 較 小 與 亟 需 資 源 整 合 的 學 校 進 行 合 併, 以 增 加 學 術 領 域 的 多 元 及 廣 度, 提 供 學 生 培 育 跨 領 域 專 業 知 識 的 校 園 環 境 ( 二 ) 依 資 訊 公 開 法, 建 立 校 務 資 訊 適 度 公 開 之 做 法 及 規 範, 強 化 各 界 對 學 校 經 營 現 況 的 了 解, 提 供 選 填 學 校 志 願 足 夠 資 訊, 督 促 學 校 謹 慎 辦 學 ( 三 ) 合 理 調 整 大 專 校 院 招 生 總 量 規 模 1. 對 於 整 體 大 專 校 院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予 以 適 當 控 管, 規 範 各 校 申 請 各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不 得 逾 前 一 學 年 度 核 定 數 同 時 進 行 檢 視 學 校 的 師 資 質 量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等 資 源 條 件 評 鑑 成 績 學 校 註 冊 率 等 各 項 教 育 品 質 指 標, 以 主 動 調 整 大 專 校 院 招 生 名 額 並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2. 學 士 班 的 招 生 規 模 應 予 凍 結, 並 依 據 各 校 實 際 註 冊 率 及 全 國 入 學 最 後 10% 學 生 的 錄 取 資 料, 向 短 期 內 會 有 關 閉 危 機 的 校 院 116

129 系 提 出 預 警, 並 協 助 其 尋 求 轉 型 或 退 場 3. 考 量 社 會 產 業 需 求 狀 況 及 各 校 教 研 資 源 與 績 效, 逐 步 調 降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 四 ) 有 關 輔 導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之 行 動 方 案 詳 載 於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之 11-2 合 理 調 整 學 校 招 生 規 模 並 輔 導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改 善 及 停 辦 方 案 117

130 陸 13-3 精 進 大 學 評 鑑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建 立 以 教 學 品 質 為 核 心 以 專 業 認 證 為 基 礎 以 國 際 接 軌 為 目 標 的 大 學 評 鑑 制 度 ( 二 ) 回 歸 大 學 評 鑑 精 神, 以 大 學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為 基 礎, 發 展 多 元 專 業 自 主 的 大 學 評 鑑 制 度 ( 三 ) 建 立 大 學 校 內 教 學 研 究 機 制, 經 由 資 料 研 究 分 析 的 改 進, 提 供 校 務 永 續 發 展 管 理 的 基 石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大 學 評 鑑 調 整 以 建 立 大 學 教 學 品 控 制 度 為 目 的 配 合 法 令 修 正 競 爭 型 經 費 及 評 鑑 制 度 調 整, 引 導 大 學 透 過 教 學 課 程 的 外 部 評 核 ( 由 該 領 域 之 國 內 外 同 儕 評 核 ), 回 饋 教 學 品 質 及 課 程 改 進, 深 化 教 學 品 控 機 制, 並 發 展 不 同 領 域 之 教 學 品 保 制 度, 大 學 的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建 置, 作 為 大 學 調 整 課 程 系 所 入 學 方 式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調 整 的 參 據, 並 對 外 公 開 相 關 資 訊 ( 二 ) 發 展 多 元 自 主 的 大 學 評 鑑 制 度 提 供 誘 因 或 鬆 綁 大 學 辦 學 限 制, 引 導 各 大 學 以 自 我 定 位 及 功 能, 建 立 完 善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確 保 大 學 辦 學 品 質, 發 展 多 元 的 評 鑑 模 式 及 指 標, 並 由 現 行 經 本 部 認 可 的 機 制 調 整 為 透 過 外 部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的 認 可 機 制, 確 保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的 專 業 客 觀 性 ( 三 ) 提 升 大 學 評 鑑 內 涵 的 多 元 專 業 性 調 整 現 行 評 鑑 指 標, 除 基 本 辦 學 品 質 保 證 相 關 的 指 標 外, 朝 引 導 大 學 特 色 發 展 的 指 標 規 劃, 並 鼓 勵 依 專 業 領 域 或 評 鑑 類 型 發 展 不 同 的 評 鑑 指 標, 同 時 整 合 簡 化 大 學 相 關 評 鑑 與 訪 視 項 目 及 次 數 118

131 ( 四 ) 推 動 評 鑑 委 員 的 專 業 培 訓 認 證 制 度 未 來 由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發 展 評 鑑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並 建 立 評 鑑 委 員 的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 五 ) 扶 植 國 內 各 專 業 領 域 評 鑑 團 體 或 機 構 的 發 展, 透 過 強 化 評 鑑 中 心 學 門 規 劃 委 員 會 功 能, 結 合 國 內 相 關 領 域 專 業 團 體 ( 或 學 會 ), 發 展 各 專 業 領 域 的 評 鑑 模 式, 並 發 展 不 同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或 機 構, 以 提 供 多 元 的 評 鑑 專 業 服 務 ( 六 ) 健 全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外 部 品 保 機 制 配 合 國 際 評 鑑 的 外 部 品 保 趨 勢, 大 學 端 以 健 全 自 我 評 鑑 制 度 為 主 軸, 並 鼓 勵 學 校 透 過 外 部 專 業 品 保 機 制 (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或 團 體 ) 確 保 其 自 我 評 鑑 的 實 施 能 落 實 外 部 評 鑑 之 精 神,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兼 顧 大 學 評 鑑 的 多 元 自 主 與 專 業 客 觀 性 ( 七 ) 先 由 部 分 績 優 大 學 建 立 校 內 教 學 研 究 示 範 機 制, 並 藉 由 國 際 交 流 與 學 術 研 討 平 臺, 引 進 校 內 教 學 研 究 機 制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我 國 校 內 教 學 研 究 機 制 人 才, 形 成 專 業 社 群, 發 展 具 備 分 析 校 內 資 源 校 外 環 境 主 觀 期 待 與 客 觀 條 件 等 因 素 並 提 出 專 業 諮 詢 的 大 學 組 織 研 究 人 力 119

132 柒 13-4 改 革 教 師 升 等 及 待 遇 退 撫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調 整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薪 資 待 遇 及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 二 ) 在 分 期 推 動 建 立 大 學 多 元 教 師 升 等 示 範 學 校 ( 三 ) 國 內 大 學 皆 由 本 部 授 權 自 主 自 審 教 師 升 等 ( 四 ) 教 師 升 等 制 度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結 合, 學 校 明 確 連 結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培 育 與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基 準 的 關 連 性 ( 五 ) 留 住 國 內 優 秀 教 師 及 延 攬 國 際 高 教 人 才, 作 為 大 學 孕 育 人 才 的 基 石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依 學 校 特 性, 採 國 際 普 遍 作 為, 不 單 以 傳 統 的 學 術 研 究 型 作 為 教 師 的 唯 一 升 等 管 道, 應 讓 教 學 或 實 務 應 用 績 優 的 教 師, 亦 有 其 適 合 的 升 等 管 道, 並 由 示 範 學 校 建 立 不 同 軌 道 的 審 查 基 準 ( 各 校 多 元 ), 供 各 校 參 酌 預 計 民 國 105 年 至 少 80 所 大 學 試 辦 ( 二 ) 將 教 師 自 審 列 為 大 學 校 務 必 要 辦 理 項 目, 政 府 角 色 由 事 前 審 議 授 權, 變 更 為 事 後 監 督, 自 審 從 大 學 自 治 權 利, 轉 為 大 學 自 治 義 務 預 計 民 國 105 年 9 月 全 面 授 權 自 審 ( 三 ) 校 務 發 展 申 請 政 府 重 要 獎 補 助, 皆 應 呈 現 教 師 升 等 制 度 成 效 與 學 習 成 果 關 連 性, 尤 其 應 重 視 重 學 生 各 項 能 力 培 育 與 全 校 教 師 發 展 的 評 量 與 輔 導 機 制, 舉 凡 學 生 學 用 落 差 國 際 視 野 創 新 創 業 的 培 育, 皆 應 反 映 於 教 師 升 等 審 議 基 準 ( 四 ) 持 續 協 助 大 學 推 動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實 施 方 案, 要 求 各 大 學 應 依 教 師 教 學 及 研 究 成 效, 訂 出 不 同 級 距 的 彈 性 薪 資 待 遇, 並 透 過 校 內 考 核 方 式 定 期 檢 討 績 120

133 效 成 果, 以 加 強 薪 資 待 遇 與 教 研 成 效 的 連 結 性, 以 及 達 到 留 才 的 目 的 ( 五 ) 協 助 大 學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其 延 攬 對 象 鎖 定 具 有 國 際 聲 望 的 高 薪 人 才 與 極 具 潛 力 之 年 輕 教 研 人 才, 透 過 該 類 人 才 留 任 於 臺 灣 至 少 3 年, 帶 動 大 學 教 研 品 質 及 提 高 外 籍 教 師 比 率, 營 造 國 際 化 環 境 ( 六 ) 重 新 規 劃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教 師 薪 資 結 構, 打 破 以 年 資 條 件 核 算 薪 資, 並 授 權 學 校 依 教 師 教 學 及 研 究 成 效 核 給 薪 資 待 遇, 以 落 實 公 教 分 離 制 度 ( 七 ) 大 學 所 延 攬 的 國 際 人 才, 放 寬 得 比 照 私 立 學 校 退 休 金 給 付 條 件 領 取 退 休 金, 以 強 化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的 誘 因 121

134 捌 14-1 試 辦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教 學 單 位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試 辦 由 大 學 的 學 院 統 整 規 劃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課 程, 形 成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的 教 學 單 位 ( 二 ) 由 學 院 從 組 織 結 構 院 長 遴 選 教 師 聘 任 招 生 選 才 課 程 教 學 到 資 源 設 備, 盤 點 所 屬 系 所 的 資 源 及 優 勢, 避 免 重 置 ( 三 ) 試 辦 學 生 由 系 所 改 歸 屬 於 學 院, 系 所 的 增 設 調 整 招 生 及 教 學 等 由 學 院 出 面 整 合, 評 鑑 或 資 源 補 助 將 以 學 院 為 主 要 對 象 ( 四 ) 以 學 院 所 涵 括 的 學 門 領 域, 主 動 提 出 合 理 的 招 生 規 模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大 學 增 設 調 整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試 辦 由 學 院 提 出 申 請 及 規 劃, 以 學 院 所 涵 括 的 學 門 領 域 為 角 度, 提 出 具 體 明 確 的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不 以 系 所 為 申 請 單 位 學 院 申 請 時, 須 修 正 調 整 組 織 結 構 院 長 遴 選 教 師 聘 任 經 費 使 用 設 備 共 享 招 生 選 才 課 程 教 學 等 內 部 規 章, 建 立 由 學 院 統 整 調 度 系 所 資 源 的 運 作 機 制 ( 二 ) 針 對 系 所 評 鑑 選 擇 以 學 院 受 評 者, 依 其 學 院 的 資 源 整 合 教 師 的 合 作 教 學 學 生 的 跨 域 學 習 等 成 效, 設 計 不 同 於 系 所 受 評 的 評 鑑 指 標, 提 升 系 所 配 合 學 院 發 展 的 意 願 ( 三 ) 針 對 實 踐 性 較 強 的 專 業 領 域, 試 辦 以 學 院 為 主 的 不 分 系 招 生, 讓 學 生 由 系 所 改 歸 屬 於 學 院, 以 利 大 學 前 段 將 實 施 跨 域 性 質 的 博 雅 通 識 課 程 及 核 心 課 程 ( 四 ) 既 有 博 士 班, 應 提 出 國 家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招 生 來 源 師 資 質 量 追 蹤 學 生 進 路 就 業 情 形 等 面 向 規 劃, 評 估 自 身 合 理 招 生 規 模, 並 提 出 名 額 需 求 ( 五 ) 針 對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的 合 理 評 估, 將 分 階 段 依 序 由 博 士 班 推 展 至 碩 士 班 及 學 士 班, 給 予 學 校 系 所 充 分 調 查 分 析 評 估 的 時 間, 降 低 衝 擊 122

135 玖 14-2 兼 顧 產 業 及 尖 端 研 究 的 碩 博 士 培 育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結 合 產 業 研 究 取 向 的 碩 博 士 培 育 機 制, 並 建 立 尖 端 研 究 的 海 外 學 術 基 地 ( 二 ) 改 進 碩 博 士 班 培 育 方 式, 結 合 人 才 培 育 與 研 發 成 效 ( 三 ) 由 我 國 頂 尖 大 學 與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成 立 跨 國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透 過 該 等 跨 國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積 極 培 育 傑 出 博 碩 士 生 提 升 教 研 人 員 研 究 能 量 延 攬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及 招 收 優 秀 國 際 學 生 ; 並 由 我 國 大 學 至 海 外 設 立 據 點, 以 提 升 我 國 大 學 研 究 能 量 至 國 際 水 準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引 導 大 學 改 變 博 士 培 育 模 式, 論 文 研 究 由 大 學 與 產 業 界 共 同 指 導, 政 府 補 助 大 學 建 立 與 企 業 合 作 機 制, 大 學 爭 取 企 業 研 究 經 費, 企 業 則 可 取 得 博 士 研 發 成 果, 即 三 方 合 作 方 式 改 變 傳 統 上 純 學 術 導 向 的 博 士 培 育 機 制 ( 二 ) 合 作 型 態 可 提 升 至 為 學 生 就 業 提 供 能 力 本 位 課 程 的 面, 結 合 專 業 公 協 會 進 行 產 業 人 才 類 型 及 所 需 專 業 能 力 分 析, 進 一 步 合 開 課 程 並 辦 理 能 力 認 證, 培 養 學 生 可 適 應 產 業 發 展 及 文 化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藉 由 彼 此 深 化 合 作, 再 由 學 校 反 過 頭 來 為 產 業 公 協 會 提 供 進 行 在 職 人 力 培 訓 能 力 認 證 或 職 能 進 階, 成 為 人 才 職 能 更 新 的 據 點 ( 三 ) 透 過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由 我 國 頂 尖 大 學 與 世 界 頂 尖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計 畫, 選 派 我 國 大 學 年 輕 優 秀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博 士 後 研 究 修 讀 學 位 或 交 換 學 生 等 赴 該 校 訪 問 進 修 參 與 研 究 修 讀 學 位 等, 以 強 化 與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的 合 作 及 交 流, 並 汲 取 先 進 123

136 國 家 經 驗,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另 亦 重 視 跨 領 域 人 才 的 培 育 工 作, 透 過 開 設 跨 領 域 課 程 以 利 優 秀 學 生 得 以 進 行 跨 領 域 且 具 前 瞻 性 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 四 ) 建 構 國 際 合 作 育 才 制 度, 針 對 尖 端 研 發 領 域 國 內 大 學 不 易 自 海 外 延 攬 師 資 或 國 家 較 難 自 行 培 育 高 階 人 才 的 學 門 領 域, 由 本 部 與 國 內 大 學 合 作 建 立 重 點 學 門 領 域 的 國 際 化 育 才 機 制 以 試 點 方 式, 鼓 勵 有 國 際 能 力 及 經 驗 或 有 迫 切 需 要 師 資 的 院 系, 與 國 外 一 流 學 校 合 作 進 行 人 才 培 育 及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選 派 我 國 頂 尖 大 學 優 秀 人 才 赴 國 外 進 修 訪 問 及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建 立 海 外 學 術 研 發 基 地, 扎 根 海 外 學 術 重 鎮 ( 五 ) 國 內 大 學 至 海 外 設 立 據 點, 由 本 部 與 各 大 學 組 成 具 官 方 代 表 性 的 高 教 國 際 合 作 組 織, 以 國 家 與 學 校 名 義 與 各 國 家 ( 州 ) 或 超 國 家 組 織 (EU) 建 立 定 期 對 話 平 臺, 並 深 度 參 與 各 國 際 組 織 ( 如 APEC) 教 育 議 題, 提 升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整 體 能 見 度 124

137 拾 14-3 強 化 多 元 選 才 及 弱 勢 就 學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大 學 選 才 過 程 應 注 重 學 生 多 元 性 及 學 習 完 整 性, 並 降 低 經 濟 因 素 對 學 生 入 學 機 會 的 影 響, 並 發 掘 各 類 背 景 的 人 才, 促 進 社 會 階 級 流 動 ( 二 )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程 度 及 知 識 背 景 的 學 習 者, 將 不 同 等 級 專 業 成 就 轉 換 成 不 同 學 力, 以 利 與 學 歷 進 修 接 軌, 並 提 供 適 性 的 入 學 管 道 及 門 檻 ( 三 ) 弱 勢 助 學 除 了 經 濟 上 的 資 助 外, 更 應 重 視 對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程 的 非 經 濟 層 面 支 持 與 輔 導, 並 適 度 的 與 經 濟 資 助 作 連 結 ( 四 ) 建 立 合 理 學 雜 費 收 費 機 制, 讓 學 生 無 論 就 讀 公 私 立 大 學, 在 受 教 品 質 及 就 學 負 擔 上 不 會 有 太 大 差 異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高 中 正 常 教 學 及 大 學 選 才 多 元 性, 進 行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變 革 研 究, 包 括 調 整 學 測 與 指 考 辦 理 時 間 等 ( 二 ) 推 動 高 三 學 生 線 上 增 能 學 習 方 案, 透 過 線 上 及 實 體 混 合 課 程 及 學 分 採 認 機 制, 協 助 高 三 學 生 突 破 時 間 及 空 間 限 制, 修 習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順 利 銜 接 大 學 教 育 ( 三 ) 修 正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制 度, 針 對 家 庭 社 經 背 景 較 弱 勢 高 中 學 習 表 現 優 異 特 殊 才 能 成 就 表 現 等 方 面 的 考 生, 不 以 學 測 成 績 作 為 首 要 篩 選 標 準, 而 先 透 過 書 面 審 查 口 試 等 質 性 評 量 方 式, 關 注 於 考 生 在 學 習 歷 程 的 動 機 及 能 力 ( 四 ) 推 動 研 究 所 招 生 以 甄 選 方 式, 評 核 學 生 在 前 一 階 段 學 習 歷 程 的 整 體 表 現, 取 代 以 學 科 考 試 為 主 的 單 次 測 驗 125

138 ( 五 ) 針 對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各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追 蹤 入 學 後 學 習 表 現 並 建 立 資 料 庫, 再 回 饋 資 訊 調 整 各 項 選 才 機 制 特 別 是 公 立 大 學 應 就 其 所 招 收 之 家 庭 社 經 背 景 相 對 弱 勢 學 生, 觀 察 其 學 習 成 效, 表 現 不 佳 者 應 給 予 適 當 輔 導, 否 則 即 應 擴 大 招 收 弱 勢 學 生 比 率,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 六 ) 修 正 大 學 招 生 及 同 等 學 力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抵 免 等 規 定, 將 經 過 一 定 認 證 程 序 之 職 業 訓 練 專 業 證 照 或 其 他 半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學 習 經 驗 納 入 考 量 ( 七 ) 修 正 大 學 法 提 供 優 秀 學 士 班 學 生 得 逕 修 讀 碩 士 班 ( 八 ) 學 雜 費 減 免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除 給 予 就 學 費 用 的 金 額 補 助 外, 應 結 合 學 習 輔 導 及 生 涯 發 展, 針 對 有 積 極 學 習 動 機 的 學 生, 會 同 相 關 部 會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經 濟 資 助, 免 除 後 顧 之 憂 ( 九 ) 大 專 學 雜 費 的 訂 定 宜 配 合 相 關 指 標 計 算 合 宜 的 標 準, 適 度 反 映 教 學 成 本 的 變 動, 並 擬 定 受 教 者 教 育 成 本 分 攤 的 合 理 比 率 在 合 理 調 整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雜 費 時, 亦 考 慮 適 度 給 予 績 優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自 訂 學 雜 費 標 準 的 彈 性, 並 拉 近 學 生 就 讀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雜 費 負 擔, 以 符 合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十 ) 授 權 大 學 依 其 功 能 定 位 ( 研 究 型 或 教 學 型 ) 教 育 目 標 ( 提 供 個 人 化 之 教 育 選 擇, 或 具 公 共 性 質 之 基 本 教 育 服 務 ) 及 招 收 對 象 ( 廣 泛 招 收 全 國 菁 英 學 生, 或 優 先 照 顧 社 區 內 學 生 ), 給 予 不 同 的 學 雜 費 自 主 調 整 空 間 同 時 搭 配 健 全 的 資 訊 對 等 及 完 整 揭 露 大 學 評 鑑 社 會 (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乃 至 於 社 區 ) 監 督 參 與 等 機 制 最 終 希 能 落 實 大 學 自 主 精 神, 學 雜 費 收 取 標 準 回 歸 學 校 決 定, 由 學 校 自 行 與 社 會 各 界 說 明 溝 通, 本 部 僅 就 學 校 調 整 程 序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後 端 管 控 126

139 拾 壹 15-1 提 供 多 元 國 際 交 流 及 策 略 性 留 學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提 供 更 多 元 的 國 際 接 觸 交 流 策 略 性 的 留 學 制 度 及 容 納 多 元 文 化 的 校 園 ( 二 ) 增 進 學 生 全 球 移 動 力, 引 導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自 主 性 推 動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計 畫 及 建 構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 三 ) 強 化 國 內 大 學 之 國 際 育 才 制 度, 精 進 政 府 公 費 留 學 政 策, 選 送 國 內 頂 尖 學 生 至 國 外 一 流 大 學 留 學 或 研 究, 以 其 日 後 為 國 家 所 用 ( 四 ) 引 進 國 外 優 質 大 學 課 程, 建 立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學 分 學 制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強 化 國 內 大 學 之 國 際 育 才 制 度, 鼓 勵 國 內 各 大 專 校 院 以 其 優 勢 領 域 或 特 色, 與 國 內 外 頂 尖 大 學 或 機 構 進 行 策 略 性 的 結 盟 ( 含 合 作 成 立 研 究 中 心 ), 引 進 海 外 大 學 在 國 內 大 學 開 課 ( 學 程 ), 移 植 國 外 大 學 教 師 及 課 程, 開 放 區 域 大 學 學 生 上 課, 或 學 生 赴 海 外 大 學 修 課 實 習, 學 生 同 時 取 得 國 內 大 學 之 學 位 及 海 外 大 學 學 分 證 明, 並 與 合 作 大 學 成 立 課 程 銜 接 或 合 作 機 制, 培 育 具 國 際 移 動 力 之 頂 尖 人 才 民 國 105 年 前 將 成 立 10 個 跨 校 性 國 際 學 程 ( 學 分 或 學 位 ) ( 二 ) 制 度 性 鼓 勵 學 生 赴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進 修 檢 討 我 國 留 學 政 策, 研 議 公 費 留 學 獎 學 金 以 學 群 取 代 學 門 方 式 規 劃 獎 學 金 名 額, 並 改 以 已 獲 國 外 ( 頂 尖 ) 大 學 入 學 許 可 後 之 申 請 制 取 代 現 行 考 試 錄 取 之 方 式 ( 三 ) 全 面 性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規 劃 激 勵 性 配 套 措 施,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學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赴 國 外 進 行 與 學 習 相 關 之 體 驗 (gap 127

140 year), 並 納 入 學 校 正 規 課 程 規 劃, 鼓 勵 學 生 透 過 短 期 研 習 國 際 志 工 度 假 打 工 壯 遊 體 驗 等 各 項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活 動, 赴 海 外 體 驗 學 習, 提 升 國 際 視 野 民 國 105 年 大 專 校 院 在 學 生 赴 海 外 研 修 或 專 業 實 習 人 數 可 達 2 萬 人 ( 四 ) 推 動 國 內 學 分 學 制 與 國 際 接 軌, 改 革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制 度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及 評 鑑 制 度, 推 動 跨 國 學 歷 互 認 機 制, 銜 接 國 際 高 教 市 場, 促 進 國 內 人 才 流 動 與 國 際 接 軌 ( 五 ) 建 立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訪 評 制 度 採 自 主 申 請 訪 評 模 式, 以 大 學 自 主 課 責 管 理 精 神, 引 導 大 專 校 院 積 極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 高 教 基 金 會 ) 已 有 數 年 辦 理 經 驗 之 國 際 化 訪 視 作 業, 受 訪 學 校 於 國 際 化 表 現 有 卓 著 績 效 者, 將 於 留 學 臺 灣 ( 網 站 ) 予 以 推 廣 宣 傳 其 特 色, 以 建 立 校 際 觀 摩 學 習 標 竿, 並 激 勵 各 大 學 逐 年 精 進 國 際 化 學 習 環 境 民 國 105 年 國 內 至 少 60 所 大 專 校 院 獲 認 證 通 過 ( 六 ) 建 立 公 費 留 學 政 策 之 精 進 制 度 進 行 我 國 歷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及 留 學 獎 學 金 學 生 發 展 動 態 調 查, 掌 握 渠 等 學 成 後 全 球 布 局 情 形, 以 為 政 府 精 進 公 費 留 學 政 策 重 要 參 據 ( 七 ) 積 極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計 畫, 深 耕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印 度, 東 歐 及 中 亞 等 高 潛 力 發 展 國 家 高 等 教 育 及 技 職 教 育 市 場 利 基, 吸 引 優 秀 國 際 學 生 選 擇 來 臺 留 學, 營 造 多 元 國 際 化 校 園 民 國 105 年 在 臺 留 學 及 研 習 之 境 外 學 生 人 數 可 逾 10 萬 人 ( 八 ) 持 續 鼓 勵 國 內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交 流, 深 化 交 流 品 質, 進 而 提 升 學 校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促 進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增 進 國 內 學 生 全 球 視 野, 以 及 激 勵 學 習 態 度 128

141 拾 貳 16-1 研 訂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方 案 一 目 標 ( 一 ) 建 立 跨 部 會 研 商 人 才 培 育 各 項 議 題 的 溝 通 平 臺 ( 二 ) 完 成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民 國 103 年 底 將 草 案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二 具 體 措 施 ( 一 ) 大 學 在 人 才 培 育 所 遭 遇 的 法 規 限 制, 部 分 未 涉 及 法 律 限 制, 僅 是 授 權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或 函 示, 但 過 去 因 相 關 部 會 政 策 考 量 而 不 易 修 正 藉 由 研 議 促 進 人 才 培 育 條 例 ( 草 案 ) 的 機 會, 可 於 跨 部 會 溝 通 平 臺 凝 聚 共 識 配 合 修 正, 或 進 一 步 提 升 位 階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宣 示 以 本 部 為 例, 如 涉 及 校 務 基 金 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涉 及 私 校 監 督 的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及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等 ( 二 ) 有 關 人 事 鬆 綁 事 項, 涉 及 法 律 初 步 列 舉 如 下 : 1. 公 教 分 離 ( 公 立 大 學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1) 進 行 教 師 非 公 務 化, 過 去 以 年 資 為 主 的 薪 資 結 構, 應 重 新 設 計 為 以 個 人 績 效 核 算, 反 映 各 領 域 在 學 術 市 場 之 差 異, 以 符 合 大 學 學 術 工 作 不 同 於 公 務 行 政 之 特 性 (2) 進 行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非 公 務 員 化, 在 保 障 現 有 人 員 權 益 原 則 下, 引 導 行 政 人 員 以 校 務 發 展 為 工 作 導 向, 創 造 績 效, 為 法 人 化 作 準 備 2. 大 學 行 政 主 管 進 用 ( 公 立 大 學 ) 大 學 法 129

142 (1) 一 定 比 例 的 行 政 主 管 得 由 外 國 籍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以 契 約 聘 任 外 國 人 擔 任 (2) 除 人 事 會 計 總 務 學 生 事 務 及 教 務 單 位 之 外, 大 學 得 透 過 契 約 式 之 績 效 責 任, 引 進 各 類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3. 教 師 資 格 回 歸 學 校 自 審 ( 公 私 立 大 學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刪 除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由 本 部 辦 理 複 審 及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 修 法 後 由 本 部 監 督 及 協 助 各 校 完 善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制 度 ( 三 ) 有 關 經 費 鬆 綁 事 項,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為 例, 初 步 列 舉 鬆 綁 方 向 如 下 : 1. 校 務 基 金 來 源 分 為 政 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及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並 放 寬 校 務 基 金 用 途 及 自 籌 經 費 範 圍 2. 校 務 基 金 投 資 程 序 鬆 綁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及 其 可 投 資 項 目 3. 簡 化 國 立 大 學 接 受 捐 贈 財 產 之 行 政 流 程, 除 附 有 負 擔 者 仍 應 踐 行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37 條 程 序 外, 其 餘 逕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本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 四 ) 有 關 經 營 鬆 綁 事 項, 涉 及 法 律 初 步 列 舉 如 下 : 1. 學 雜 費 調 整 ( 公 私 立 大 學 ) 大 學 法 私 立 學 校 法 先 賦 予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學 校 彈 性 調 整 學 雜 費 空 間 ; 長 期 研 議 學 雜 費 回 歸 學 校 自 定 2. 內 控 稽 核 ( 公 立 大 學 )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大 學 法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從 原 先 防 弊 式 稽 核, 調 整 為 績 效 導 向 的 外 部 稽 核 模 式, 且 每 年 對 外 公 布 校 務 績 效 報 告 ( 含 財 務 ) ( 五 ) 有 關 人 才 鬆 綁 事 項, 涉 及 法 律 初 步 列 舉 如 下 : 1.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 公 私 立 大 學 ) 國 籍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130

143 兩 岸 關 係 條 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大 學 法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條 例 草 案 (1) 外 籍 教 師 納 入 公 教 退 撫, 比 照 私 立 學 校 退 休 金 給 付 條 件 領 取 退 休 金 (2) 來 臺 外 國 人 短 期 講 座 及 學 術 研 究 時 間, 得 由 學 校 視 需 求 決 定 聘 僱 時 間 (3)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身 分 之 外 國 人, 不 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即 可 在 臺 工 作 (4) 薪 資 考 量 研 究 經 費 重 置 津 貼 ( 居 家 遷 移 費 用 在 地 居 住 成 本 ) (5) 國 際 人 才 眷 屬 在 臺 生 活 之 就 業 需 求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及 子 女 就 學 輔 導 ( 六 ) 有 關 教 學 鬆 綁 事 項, 涉 及 法 律 初 步 列 舉 如 下 : 1. 招 生 選 才 ( 公 私 立 大 學 ) 大 學 法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得 彈 性 調 整 招 生 名 額 空 間, 不 受 總 量 凍 結 之 限 制 ; 並 得 就 特 殊 成 就 人 才 自 主 招 生, 不 受 學 歷 或 公 開 招 生 之 限 制 2. 學 位 授 予 ( 公 私 立 大 學 ) 學 位 授 予 法 配 合 課 位 分 流, 增 列 無 須 碩 士 畢 業 論 文 的 實 務 型 學 位 131

Microsoft Word - 405-mpc-min-chi.doc

Microsoft Word - 405-mpc-min-chi.doc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的 第 4 0 5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黃 遠 輝 先 生 主 席 副 主 席 陳 華 裕 先 生 陳 弘 志 先 生 梁 乃 江 教 授 林 雲 峰 教 授 杜 本 文 博 士 邱 小 菲 女 士 陳 家 樂 先 生 陳

More information

穨cwht.PDF

穨cwht.PDF 1 3 3 4 5 6 6 8 10 12 13 13 14 15 16 ii 17 17 18 19 20 21 21 22 22 23 24 25 25 26 26 27 27 28 28 iii 29 29 29 30 30 31 31 32 33 1 85 000 70% 2 1 1 41 3 1 1 1 2 1 3 (a) 4 (b) (c) (d) 1 4 1 5 1.6% 457 000

More information

bnb.PDF

bnb.PDF - 1 - - 2 - - 3 - - 4 - - 5 - 1 2 3 4 5 6 7 8 9 10-6 - 5 5 900,000,000 2 10 10 10 10-7 - - 8 - - 9 - -14,833.25 (%) (%) - 10 - - 11 - 277.84 0 21,003.87 6668.57 355.99 18,421.47 405.7290.67 0 0 399.79-12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 175,688 163,875 510,091 493,725 (85,912) (81,373) (253,533) (262,191) 89,776 82,502 256,558 231,534 3 611 827 3,158 7,011 3 656 326 2,768 1,480 (53,355) (48,544) (148,127) (120,526) (12,592) (14,05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23.1.09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23.1.09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第 3 8 8 次 會 議 記 錄 行 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主 席 陳 偉 明 先 生 簡 松 年 先 生 梁 廣 灝 先 生 吳 祖 南 博 士 鄭 恩 基 先 生 鄺 心 怡 女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5413980_4

Microsoft Word - 75413980_4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业 翘 首 等 待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的 施 行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业 内 期 盼 已 久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新 基 金 法 ) 修 订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支 持 新 基 金 法 的 实 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主

More information

郑州大学(下).doc

郑州大学(下).doc ...1...10 ( )...12...14...18...20...24...26...30...33...37...39...42...45...48...52...53 I ...57...63...65...74...82...84...85...87...91...95...97... 101... 103... 106... 109... 115... 124... 126... 12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六)

厨房小知识(六) ...1...1...2...2...4...6...7...8...9...10...13...14...17...18...20...20...21...23...24...24...26...27...28 I II...31...32...32...35...36...39...40...41...41...42...43...44...47?...49...50...52...53...54...54...60...67...68...69

More information

2005 2005 12

2005  2005 12 2005 2005 http://www.nsfc.gov.cn 2005 12 2005...1 1-1 2005...1 1-2 2005...2 1-3 2005...5 1-4 2005...6 1-5 2005...7 1-6 2005...8 1-7 2005...9 1-8 2005...10 1-9 2005 200...11 1-10 2005...21 1-11 2005...61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I...1...2...18...32...37...39...40...40...41...41...41...42...42...42...43...44...44...44...45...45...45...46 ...46...46...47...47...47...47...48...48...48...49...51...72...80...82...85...86...91...94...97

More information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金 融 英 语 证 书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部 分 考 试 说 明 一 考 试 目 的 金 融 英 语 证 书 考 试 是 国 家 级 行 业 性 专 业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旨 在 通 过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考 试 程 序 和 测 试 标 准, 为 中 国 金 融 业 提 供 金 融 英 语 水 平 行 业 参 考 标 准, 测 试 并 认 定 应 试 人 员 的 金 融 英 语

More information

健康知识(二)

健康知识(二) I...1...6...7...8...10...12...14...15...17...19...22...26...28...29...30...31...32...34...36...37...38...39...40 II...41...42...43...46 7...47...48...49...53...55...56...57...58...60...66...67...68...69...69...70...73...73...74...75...78...79...79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2004...1...3 2004...5...9 2004...10 2004...13...16...18...19...23...35...39...42...44...46...50 I ...53...54 ( )...57...58...62... 121... 124... 149 ( )... 151... 152... 154... 157... 158... 159... 163...

More information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济 南 大 学 泉 城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前 言 济 南 大 学 泉 城 学 院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批 准 成 立, 实 施 本 科 层 次 学 历 教 育 的 综 合 性 高 等 院 校 自 2005 年 建 校 以 来, 学 院 依 托 济 南 大 学 雄 厚 的 办 学 实 力, 坚 持 以 学 生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大学(一).doc

山东大学(一).doc ...1...8...23...27...30 ( )...33...36...40...44...46...52 ( )...53...54...54 I ...55...56...58...59...60 ( )...63...75...88...92...99 ( )... 110... 118... 138... 142... 148 ( )... 152 2004 2006... 156

More information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周 秋 婷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何 雯 技 术 编 辑 : 李 雅 清 曹 纯 纯 薛 莞 陈 敏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I...1...3...5...8...12...15...19...23...25...28...30...34...37...39...43...47...50...52...55...59...60...63...67...70 ...75...79...82...83...85...90...92...95...99... 103... 106... 113... 117... 119...

More information

园林常识(二).doc

园林常识(二).doc I...1...1...1...2...32...33...36...38...41...42...43...43...43...44...45...45...46...48...49...56...62...65 ...68...77...84...98... 103 :... 104... 105 :... 107 :... 109... 110...111... 126... 127... 13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目 錄 前 言 i 童 年 1 關 於 肥 肉 的 歷 史 記 憶 ( 節 錄 ) 7 疲 民 15 水 邊 的 文 字 屋 23 海 邊 的 屋 29 紅 葫 蘆 37 追 隨 永 恆 ( 草 房 子 代 跋 一 ) 53 因 水 而 生 草 房 子 寫 作 札 記 59 書 香 人 家 73 朗 讀 的 意 義 79 知 無 涯, 書 為 馬 85 讀 是 誰 91 給 孩 子 講 課 文 學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I 目 录 第 一 章 2015 年 度 培 训 概 况 1 1 基 本 情 况 1 1.1 项 目 申 报 情 况 1 1.2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3 1.3 学 员 来 源 情 况 5 1.4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7 2 组 织 管 理 9 2.1 学 校 设 立 培 训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9 2.2 施 训 学 院 设 立 项 目 实 施 办 公 室 9 3 培

More information

2009 陳 敦 德

2009 陳 敦 德 前 言 : 發 掘 香 港 歷 史 獨 有 的 寶 藏 2010 2009 陳 敦 德 目 錄 前 言 發 掘 香 港 歷 史 獨 有 的 寶 藏 / i 第 一 章 香 港 設 立 八 路 軍 辦 事 處, 青 年 廖 承 志 為 主 任 /1 一 毛 澤 東 認 為, 八 路 軍 駐 香 港 辦 事 處, 是 個 獨 特 的 辦 事 處 /10 二 毛 澤 東 親 自 點 將, 為 小 廖 舉

More information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7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17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建 设 计 划 加 快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意 见...

More information

鸽子(三)

鸽子(三) ...1...3...5...7....9...12...20...28...30...33...39...52....53...56...60...61...64...67....86 I ...88...90...95.... 102... 107... 112... 115... 125... 127... 128... 134... 139... 149... 151... 152... 156...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临床手术应用(三)

临床手术应用(三) ...1...5...5... 11...16...16...24...30...34...36...38...42...49...49...51...53...55...57...58...58...61 I ...63...65...67...69...73...73...75...80...83...85...86...88...92...94...94...98... 101... 102...

More information

家装知识(三)

家装知识(三) I...1...2...3...4...7...8... 11...13...16...18...19...20...21...23 10...25...26...30...31...33...35...38...42...44 II...45...47...49...51...53...54...56...57...59...62...64...66...68...69...71...75...77...80...81...82...83...85...85...88...90...91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 I ................................. II ...... 90 90... III ' ' 1 2 3 4 1 2 3 30 90 02 0.1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2 11 12

More information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1...6...12...18...29 ( )...34...39...53...62...67...76...83...87 (2001 )...92...99 I ...111... 118... 120... 122... 128... 134... 137... 140... 141... 144... 151... 152 II ... 153... 158... 163 ()...

More information

火灾安全实例

火灾安全实例 ...1...2...3...4... 19... 21... 26... 30... 40... 41... 43... 45... 51... 58... 61... 63... 66... 73... 79... 95... 97 I ... 98... 103... 105...113 ( )... 126... 135... 137... 144... 149... 157... 161...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七)

兽药基础知识(七) ...1...4...5...7...9... 11...14...15...17...19...21...24...27.....28...29...31...32...38...39 I ...42...43...46...47...48...50...52...54...56...57...62...64...65...66...69...71...78...79...82...83...87

More information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2 2 12 13 13 16 19 19 1 2 7088 518040 14,444 2,744-370 -1,955-864 14,889 3 4 8% 16.38 14.01 10.26 11.39 11.93 11.61 4% 10.73 9.69 4.23 10.89 11.11 11.30 15% 6.43 7.59 8.15 10.64 9.28 11.44 75% 55.67 57.7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創 世 紀 9:1-29; 神 的 憐 憫 及 與 挪 亞 立 約 韋 江 傳 道 暖 身 問 題 : 當 別 人 無 意 識 地 踩 到 你 的 腳, 確 一 句 話 不 說 就 走 開 的 時 候, 你 會 怎 麼 樣 做? 注 意 : 大 綱 中 問 題 較 多, 但 顯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需 要 討 論 到, 比 較 多 的 是 供 你 們 參 考 所 以, 每 一 個 帶 領 者

More information

穨Shuk-final.PDF

穨Shuk-final.PDF : : ( ( ( ( ( D : 20 25 -, -, - :, D ( ( ((,! ( ( ( 15 20 ( - - - ( ( ( 1985 33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5 35 1. ( ( ( ( ( 2.

More information

1050502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1050502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公 務 員 懲 戒 實 務 及 新 制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法 官 林 欣 蓉 修 法 沿 革 74 年 5 月 3 日 修 正 89 年 10 月 1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1 年 3 月 15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1 年 8 月 2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4 年 11 月 2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9 年 2 月 9 日 函 送 立 法

More information

大小通吃-糖尿病

大小通吃-糖尿病 壹 前 言 貳 正 文 ㆒ 認 識 糖 尿 病 1. 病 因 2. 症 狀 3. 高 危 險 群 4. 類 型 5. 併 發 症 ㆓ 糖 尿 病 的 治 療 1. 飲 食 方 面 2. 運 動 方 面 3. 藥 物 方 面 4. 糖 尿 病 的 良 好 控 制 ㆔ 糖 尿 病 的 併 發 症 1. 急 性 併 發 症 2. 慢 性 併 發 症 ㆕ 糖 尿 病 的 問 題 Q1 是 否 禁 菸 禁 酒?

More information

1065 # [1994]21 [1995]1 (2014)19 ... 1... 3... 4... 6... 7... 10... 12... 17... 21... 37... 40... 50... 56... 57... 59... 62... 71... 72 ... 83... 86... 87... 89... 93... 94... 95... 96 [1992]45 009079

More information

學習閱讀˙悅讀學習

學習閱讀˙悅讀學習 學 習 閱 讀 悅 讀 學 習 彰 化 縣 溪 湖 鎮 湖 東 國 民 小 學 閱 讀 推 動 方 案 閱 讀 是 孩 子 的 翅 膀 在 五 花 八 門 的 知 識 殿 堂 中 引 領 孩 子 站 的 更 高 飛 得 更 遠 悅 讀 讓 求 知 不 只 是 一 種 作 業 而 是 一 種 享 受 和 追 求 讓 每 個 孩 子 都 能 學 習 閱 讀 悅 讀 學 習 1 壹 閱 讀 推 動 之 理

More information

孙国强

孙国强 第 四 期 权 威 信 息 从 能 力 到 试 题 高 考 阅 读 试 题 备 考 思 路 本 刊 特 约 嘉 宾 邢 治 修 高 考 阅 读 试 题 的 复 习 备 考, 是 一 个 常 常 让 考 生 教 师 感 到 困 惑 的 难 题 : 试 题 选 材 全 力 回 避 课 文 具 体 篇 目, 让 考 生 觉 得 教 的 不 考 考 的 不 教 而 失 去 课 堂 上 正 面 积 极 的 态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