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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商 業 經 營 科 教 育 目 標 二 課 程 架 構 表 三 教 學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表 四 開 設 流 程 表 五 校 訂 課 程 科 目 規 劃 表 六 選 課 建 議 表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八 附 錄 2

一 商 業 經 營 科 教 育 目 標 1. 授 予 商 業 經 營 及 服 務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並 兼 顧 學 生 尌 業 與 升 學 2.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訓 練 學 生 具 有 商 業 服 務 領 域 所 需 之 能 力, 使 其 學 以 致 用, 以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3. 除 了 商 業 經 營 基 本 理 論 課 程 外, 加 重 實 習 及 實 務 操 作, 以 因 應 未 來 多 元 化 社 會 市 場 需 求.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商 業 經 營 之 價 值 觀 及 健 全 人 格 3

二 課 程 架 構 表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畢 業 條 件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學 校 規 劃 情 形 學 分 百 分 比 (%) 部 定 66-76(3.-39.6%) 70 36.6% 校 訂 部 定 校 訂 必 修 12 6.25%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選 修 16 8.33% 合 計 98 51.0% 專 業 科 目 12 學 分 12 6.25%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18 學 分 18 9.38%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必 修 0 0%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選 修 28 1.58% 必 修 8.17%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選 修 28 1.58% 合 計 ( 至 少 80 學 分 ) 9 8.96%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學 分 數 至 少 30 學 分 5 28.13%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18-192 192 學 分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0-8 0 節 活 動 科 目 18 ( 含 班 會 及 綜 合 活 動, 不 計 學 分 ) 18 節 上 課 總 節 數 210 節 210 節 畢 業 學 分 數 160 學 分 (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增 減 之 ) 160 學 分 部 定 科 目 及 格 率 至 少 85% 85%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修 習 學 分 及 格 學 分 數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及 格 學 分 數 至 少 修 習 80 學 分 並 至 少 6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至 少 3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80 學 分 60 學 分 30 學 分 說 明

部 定 必 修 科 目 校 訂 科 目 必 修 三 教 學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表 名 稱 課 程 類 別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必 修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活 動 科 目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名 稱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國 文 Ⅰ-Ⅵ 16 3 3 3 3 2 2 英 文 Ⅰ-Ⅵ 12 2 2 2 2 2 2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ⅠⅡ 6 3 3 歷 史 ⅠⅡ 2 1 1 社 會 領 域 地 理 ⅠⅡ 2 1 1 公 民 與 社 會 ⅠⅡ 2 1 1 基 礎 物 理 ⅠⅡ 2 1 1 自 然 領 域 基 礎 化 學 ⅠⅡ 2 1 1 70 學 分 基 礎 生 物 ⅠⅡ 2 1 1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學 分 36.5% 領 域 語 文 領 域 藝 術 領 域 生 活 領 域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音 樂 ⅠⅡ 2 1 1 美 術 ⅠⅡ 2 1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2 生 涯 規 劃 ⅠⅡ 2 1 1 體 育 Ⅰ-Ⅵ 12 2 2 2 2 2 2 健 康 與 護 理 ⅠⅡ 2 1 1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ⅠⅡ 2 1 1 部 定 一 般 科 目 小 計 70 20 18 9 9 7 7 部 定 必 修 一 般 科 目 70 學 分 12 學 分 商 業 概 論 ⅠⅡ 2 2 6.3% 經 濟 學 ⅠⅡ 8 小 計 12 2 2 0 0 部 定 必 修 專 業 科 目 12 學 分 18 學 分 會 計 學 Ⅰ-Ⅳ 10 3 3 2 2 9.% 計 算 機 概 論 Ⅱ-Ⅳ 8 2 3 3 小 計 18 3 5 5 5 0 0 部 定 必 修 實 習 科 目 18 學 分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合 計 30 5 7 9 9 0 0 一 部 定 必 修 科 目 合 計 100 25 25 18 18 7 7 部 定 必 修 總 計 100 學 分 數 學 Ⅲ Ⅳ 6 3 3 般 12 生 命 教 育 ⅠⅡ 2 1 1 科 學 分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Ⅲ-Ⅵ 1 1 1 1 目 6.3% 小 計 12 0 0 5 5 1 1 校 定 必 修 一 般 科 目 12 學 分 專 學 分 財 務 管 理 Ⅰ Ⅱ 2 2 業 2.1% 小 計 0 0 2 2 0 0 校 定 必 修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實 8 專 題 製 作 ⅠⅡ 2 2 學 分 文 書 處 理 ( 含 實 務 )ⅠⅡ 2 2 習.2% 小 計 8 2 2 0 0 2 2 校 定 必 修 實 習 科 目 8 學 分 校 訂 必 修 學 分 數 合 計 2 2 2 7 7 3 3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Ⅰ-Ⅳ 1 1 1 1 應 用 數 學 Ⅰ Ⅱ 6 3 3 8.3% 英 文 閱 讀 Ⅰ Ⅱ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Ⅰ Ⅱ 校 訂 應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小 計 16 論 孟 選 讀 Ⅰ Ⅱ 學 分 應 用 文 Ⅰ Ⅱ 2 16 1 1 1 1 2 1 6 2 1 6 2 選 1 2 選 1 校 訂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開 設 22 學 分 商 業 禮 儀 Ⅰ Ⅱ 2 2 2 選 1 統 計 學 Ⅰ Ⅱ 商 用 英 文 Ⅰ Ⅱ 2 2 3 選 1 商 用 日 文 Ⅰ Ⅱ 12.5% 行 銷 學 Ⅰ Ⅱ 國 際 貿 易 Ⅰ Ⅱ 國 際 匯 兌 Ⅰ Ⅱ 貨 幣 銀 行 Ⅰ Ⅱ 2 企 業 管 理 Ⅰ Ⅱ 學 分 英 文 會 語 Ⅰ Ⅱ 2 2 2 2 2 2 2 選 1 2 選 1 2 選 1 商 事 法 Ⅰ Ⅱ 2 2 校 訂 應 選 修 專 業 科 目 小 計 2 6 6 2 2 校 訂 選 修 專 業 科 目 開 設 8 學 分 成 本 會 計 Ⅰ Ⅱ 8 2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Ⅰ Ⅱ 8 學 分 金 融 實 務 Ⅰ Ⅱ 6 3 3 1.6% 計 算 機 應 用 ( 含 實 務 )Ⅰ Ⅱ 套 裝 軟 體 應 用 ( 含 實 務 )Ⅰ Ⅱ 校 訂 應 選 修 實 習 ( 務 ) 科 目 小 計 6 28 0 0 0 0 3 1 3 1 2 選 1 校 訂 選 修 實 習 科 目 開 設 3 學 分 校 訂 應 選 修 學 分 數 合 計 68 5 5 7 7 22 22 校 訂 選 修 開 設 10 學 分 校 訂 科 目 學 分 數 總 計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計 班 會 18 學 分 綜 合 活 動 每 週 教 學 總 節 數 92 7 7 1 1 25 25 192 32 32 32 32 32 32 6 1 1 1 1 1 1 12 2 2 2 2 2 2 210 35 35 35 35 35 35 國 文 A 數 學 B 歷 史 A 地 理 A 公 民 與 社 會 A 基 礎 物 理 B 基 礎 化 學 B 基 礎 生 物 B 計 算 機 概 論 A 備 註 5

四 開 設 流 程 表 課 程 類 別 部 定 科 目 校 訂 科 目 學 年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科 目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類 別 商 業 概 論 Ⅰ 商 業 概 論 Ⅱ 專 業 科 目 經 濟 學 Ⅰ 經 濟 學 Ⅱ 會 計 學 Ⅰ 會 計 學 Ⅱ 會 計 學 Ⅲ 會 計 學 Ⅳ 實 習 科 目 計 算 機 概 論 Ⅱ 計 算 機 概 論 Ⅲ 計 算 機 概 論 Ⅳ 商 業 禮 儀 Ⅰ 企 業 管 理 Ⅰ 專 業 科 目 英 文 會 話 Ⅰ 實 習 科 目 文 書 處 理 Ⅰ 商 業 禮 儀 Ⅱ 企 業 管 理 Ⅱ 英 文 會 話 Ⅱ 文 書 處 理 Ⅱ 財 務 管 理 Ⅰ 統 計 學 Ⅰ 商 用 英 文 Ⅰ 商 用 日 文 Ⅰ 行 銷 學 Ⅰ 國 際 貿 易 Ⅰ 商 事 法 Ⅰ 財 務 管 理 Ⅱ 統 計 學 Ⅱ 商 用 英 文 Ⅱ 商 用 日 文 Ⅱ 行 銷 學 Ⅱ 國 際 貿 易 Ⅱ 商 事 法 Ⅱ 國 際 匯 兌 Ⅰ 貨 幣 銀 行 Ⅰ 國 際 匯 兌 Ⅱ 貨 幣 銀 行 Ⅱ 專 題 製 作 Ⅰ 專 題 製 作 Ⅱ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Ⅰ Ⅱ 套 裝 軟 體 應 用 套 裝 軟 體 應 用 Ⅰ Ⅱ 計 算 機 應 用 計 算 機 應 用 Ⅰ Ⅱ 金 融 實 務 Ⅰ 金 融 實 務 Ⅱ 成 本 會 計 Ⅰ 成 本 會 計 Ⅱ 6

五 校 訂 課 程 科 目 規 劃 表 群 別 科 別 一 般 能 力 專 業 能 力 相 對 應 校 訂 科 目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1. 生 活 適 應 及 未 來 學 習 1. 培 養 對 經 貿 與 商 業 環 境 之 基 礎 能 力 之 認 識 (1) 具 備 解 決 問 題 及 調 適 情 緒 之 能 力 2. 培 養 會 計 基 礎 之 能 力 (2) 啟 迪 尊 重 生 命 之 意 3. 培 養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能 識 力 (3) 奠 定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本 能 力. 培 養 辦 公 室 作 業 之 能 () 養 成 終 身 學 習 之 態 力 度 5. 培 養 商 業 實 務 作 業 基 礎 2. 人 文 素 養 及 職 業 道 德 (1) 陶 冶 人 文 基 本 素 養 之 能 力 (2) 養 成 尊 重 差 異 之 態 度 (3) 培 養 同 儕 學 習 之 能 力 () 涵 養 敬 業 樂 群 之 精 神 3. 公 民 資 質 及 社 會 服 務 之 基 本 能 力 (1) 深 植 積 極 進 取 之 觀 念 (2) 培 養 自 我 表 達 及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之 技 巧 (3) 陶 冶 民 主 法 治 之 素 養 () 養 成 樂 於 服 務 社 會 態 度 ( 5) 增 進 國 際 瞭 解 之 能 力 專 題 製 作 ⅠⅡ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Ⅲ Ⅳ Ⅴ Ⅵ 文 書 處 理 ⅠⅡ 數 學 Ⅲ Ⅳ 應 用 數 學 ⅠⅡ 生 命 教 育 ⅠⅡ 商 業 禮 儀 ⅠⅡ 會 計 實 務 ⅠⅡ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ⅠⅡⅢ Ⅳ 統 計 學 ⅠⅡ 商 用 英 文 ⅠⅡ 商 用 日 文 ⅠⅡ 企 業 管 理 ⅠⅡ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ⅠⅡ Ⅲ Ⅳ 英 文 閱 讀 ⅠⅡ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ⅠⅡ 英 文 會 話 ⅠⅡ 計 算 機 應 用 ⅠⅡ 套 裝 軟 體 應 用 Ⅰ Ⅱ 國 際 匯 兌 ⅠⅡ 貨 幣 銀 行 ⅠⅡ 國 際 行 銷 學 ⅠⅡ 商 事 法 ⅠⅡ 國 際 貿 易 ⅠⅡ 國 際 行 銷 學 ⅠⅡ 論 孟 選 讀 ⅠⅡ 應 用 文 ⅠⅡ 行 銷 學 ⅠⅡ 財 務 管 理 ⅠⅡ 成 本 會 計 ⅠⅡ 金 融 實 務 ⅠⅡ 6 6 2 6 1 6 2 2 6 6 8 6 7

六 選 課 建 議 表 部 定 及 校 訂 一 般 科 目 選 課 建 議 表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國 文 Ⅰ 一 1 3 必 國 文 Ⅱ 一 2 3 必 國 文 Ⅲ 二 1 3 必 國 文 Ⅳ 二 2 3 必 國 文 Ⅴ 三 1 2 必 國 文 Ⅵ 三 2 2 必 論 孟 選 讀 Ⅰ 三 1 2 選 論 孟 選 讀 Ⅱ 三 2 2 選 應 用 文 Ⅰ 三 1 2 選 應 用 文 Ⅱ 三 2 2 選 英 文 Ⅰ 一 1 2 必 英 文 Ⅱ 一 2 2 必 英 文 Ⅲ 二 1 2 必 英 文 Ⅳ 二 2 2 必 英 文 Ⅴ 三 1 2 必 英 文 Ⅵ 三 2 2 必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Ⅰ 一 1 1 選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Ⅱ 一 2 1 選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Ⅲ 二 1 1 選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Ⅳ 二 2 1 選 英 文 閱 讀 Ⅰ 三 1 1 選 英 文 閱 讀 Ⅱ 三 2 1 選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Ⅰ 三 1 1 選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Ⅱ 三 2 1 選 數 學 Ⅰ 一 1 3 必 數 學 Ⅱ 一 2 3 必 數 學 Ⅲ 二 1 3 必 數 學 Ⅳ 二 2 3 必 應 用 數 學 Ⅰ 三 1 3 選 應 用 數 學 Ⅱ 三 2 3 選 歷 史 Ⅰ 一 1 1 必 歷 史 Ⅱ 一 2 1 必 地 理 Ⅰ 一 1 1 必 地 理 Ⅱ 一 2 1 必 公 民 與 社 會 Ⅰ 二 1 1 必 公 民 與 社 會 Ⅱ 二 2 1 必 基 礎 物 理 Ⅰ 一 1 1 必 基 礎 物 理 Ⅱ 一 2 1 必 基 礎 化 學 Ⅰ 一 1 1 必 基 礎 化 學 Ⅱ 一 2 1 必 基 礎 生 物 Ⅰ 二 1 1 必 8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基 礎 生 物 Ⅱ 二 2 1 必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音 樂 Ⅰ 一 1 1 必 音 樂 Ⅱ 一 2 1 必 美 術 Ⅰ 一 1 1 必 美 術 Ⅱ 一 2 1 必 計 算 機 概 論 Ⅱ 一 1 2 必 生 涯 規 劃 Ⅰ 三 1 1 必 生 涯 規 劃 Ⅱ 三 2 1 必 體 育 Ⅰ 一 1 2 必 體 育 Ⅱ 一 2 2 必 體 育 Ⅲ 二 1 2 必 體 育 Ⅳ 二 2 2 必 體 育 Ⅴ 三 1 2 必 體 育 Ⅵ 三 2 2 必 健 康 與 護 理 Ⅰ 一 1 1 必 健 康 與 護 理 Ⅱ 一 2 1 必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Ⅰ 一 1 1 必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Ⅱ 一 2 1 必 9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1/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商 業 禮 儀 ⅠⅡ 英 文 名 稱 Business Etiquette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年 1. 瞭 解 生 活 禮 儀 的 內 涵 及 應 用 時 機 2. 熟 悉 商 業 禮 儀 的 使 用 情 況 教 學 目 標 3. 瞭 解 禮 儀 知 識 及 其 所 規 範 的 人 事 物 的 配 合. 培 養 具 有 日 常 生 活 禮 儀 與 商 業 禮 儀 的 習 慣 1. 緒 論 2. 食 的 禮 儀 3. 穿 著 藝 術. 育 的 禮 儀 5. 行 的 禮 儀 教 學 內 容 6. 住 的 禮 儀 7. 樂 的 禮 儀 8. 辦 公 室 禮 儀 9. 商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禮 儀 10. 國 際 禮 儀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事 項 10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2/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統 計 學 ⅠⅡ 英 文 名 稱 Statistics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6 6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1. 瞭 解 統 計 學 的 基 本 概 念 及 正 確 的 資 料 取 得 整 理 分 析 2. 將 統 計 學 的 學 習 應 用 於 生 活 實 際 體 驗 和 觀 察 3. 學 習 編 列 次 數 分 配 教 學 目 標. 善 用 統 計 軟 體 協 助 統 計 資 料 的 分 析 及 製 圖 5. 習 作 次 數 分 配 之 統 計 分 析 :( 壹 ) 平 均 數 ( 貳 ) 差 異 量 數 6. 辨 識 各 種 統 計 圖 及 學 習 基 本 製 圖 方 法 7. 瞭 解 常 態 分 配 及 其 應 用 1. 緒 論 ( 統 計 學 之 基 本 觀 念 ) 2. 統 計 資 料 的 蒐 集 及 審 核 3. 統 計 資 料 之 分 類 與 整 理. 統 計 表 5. 統 計 圖 教 學 內 容 6. 平 均 數 7. 差 異 量 數 8. 常 態 分 配 偏 態 與 峰 態 9. 相 關 分 析 10 統 計 實 務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事 項 11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3/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商 用 英 文 ⅠⅡ 英 文 名 稱 Business English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6 6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1. 瞭 解 商 用 英 文 之 字 義 2. 熟 習 商 業 書 信 之 結 構 及 格 式 教 學 內 容 1. 商 業 書 信 寫 作 原 則 與 技 巧 2. 尋 求 客 戶 並 建 立 關 係 之 信 函 3. 詢 價 信 與 覆 函. 訂 購 信 與 覆 函 5. 索 賠 信 6. 收 款 信 7. 推 銷 信 8. 求 職 信 9. 邀 請 函 10. 電 報 11. 傳 真 12. 便 函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12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商 用 日 文 ⅠⅡ 英 文 名 稱 Business Japanese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6 6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1. 瞭 解 一 般 商 業 習 俗 增 進 商 業 道 德 教 學 目 標 2. 熟 練 日 文 商 業 書 信 判 讀 及 撰 寫 的 能 力 俾 能 學 以 致 用 3. 正 確 使 用 商 用 日 文 的 知 識 增 進 商 務 處 理 的 能 力 1. 概 說 2. 商 用 日 文 的 結 構 教 學 內 容 3. 招 攬. 徵 信 5. 詢 價 及 交 涉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事 項 13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5/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企 業 管 理 ⅠⅡ 英 文 名 稱 Business Administration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內 容 1. 認 識 企 業 管 理 之 基 本 原 理 2. 了 解 企 業 組 織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3. 應 用 管 理 原 理 及 功 能 以 處 理 企 業 實 務.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的 精 神 5. 具 備 求 職 的 知 能 1. 企 業 管 理 的 意 義 發 展 及 特 質 2. 管 理 人 的 角 色 任 務 及 能 力 3. 企 業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企 業 管 理 各 學 派 理 論 的 主 張 優 點 缺 失 及 演 進 趨 勢 5. 規 劃 組 織 用 人 領 導 控 制 等 管 理 功 能 的 意 義 原 則 案 例 及 實 務 運 用 6. 社 會 責 任 與 管 理 道 德 7. 全 球 環 境 中 的 管 理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1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6/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會 話 ⅠⅡ 英 文 名 稱 English Conversation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1. 熟 練 標 準 的 英 語 發 音 與 語 調 教 學 目 標 2. 熟 悉 日 常 生 活 英 文 會 語 3. 磨 練 實 務 觀 光 英 文 會 話, 因 應 工 作 需 要 1. 基 本 英 語 訓 練 2. 接 機 行 程 說 明 旅 館 安 排 餐 廳 安 排 水 電 貨 幣 交 通 天 氣 說 明 教 學 內 容 市 區 觀 光 打 電 話 傳 真 留 言 外 幣 兌 換 購 物 特 產 品 免 稅 品 送 機 等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事 項 15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7/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國 際 貿 易 ⅠⅡ 英 文 名 稱 International Trade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內 容 1. 瞭 解 國 際 貿 易 基 本 知 識 與 相 關 理 論 2. 培 養 閱 讀 專 門 書 刊 雜 誌 的 基 本 能 力 3. 培 養 正 確 開 闊 的 貿 易 世 界 觀 1. 國 際 貿 易 之 基 本 認 識 2. 國 際 分 工 基 本 理 論 3. 國 際 貿 易 之 基 本 分 析 法. 關 稅 政 策 5. 非 關 稅 貿 易 政 策 6. 國 際 貿 易 合 作 7. 經 濟 發 展 與 國 際 貿 易 8. 開 發 中 國 家 與 國 際 經 濟 9. 國 際 投 資 10. 我 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與 概 況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16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8/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行 銷 學 ⅠⅡ 英 文 名 稱 Marketing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三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內 容 1. 學 生 能 瞭 解 行 銷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所 佔 的 地 位 和 重 要 性 2. 學 生 能 分 析 行 銷 環 境 和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為 3. 學 生 能 瞭 解 市 場 區 隔 與 選 擇 目 標 市 場. 學 生 能 瞭 解 產 品 價 格 行 銷 通 路 規 劃 與 決 策 5. 學 生 能 瞭 解 各 種 溝 通 與 推 廣 策 略 6. 學 生 能 瞭 解 各 種 行 業 的 行 銷 方 式 1. 行 銷 概 念 2. 行 銷 管 理 與 規 劃 3. 分 析 行 銷 環 境. 消 費 者 與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為 5. 市 場 區 隔 與 選 擇 目 標 市 場 6. 產 品 價 格 行 銷 通 路 規 劃 與 決 策 7. 批 發 零 售 與 實 體 配 送 8. 溝 通 與 推 廣 策 略 9. 各 種 行 業 的 行 銷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17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9/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國 際 滙 兌 ⅠⅡ 英 文 名 稱 International Exchange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三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內 容 1. 學 生 能 瞭 解 滙 兌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所 佔 的 地 位 和 重 要 性 2. 學 生 能 瞭 解 各 種 滙 兌 的 方 法 及 在 各 種 貿 易 方 式 中 的 應 用 3. 學 生 能 瞭 解 各 國 滙 率 的 兌 換 計 算 及 升 貶 值 表 示 方 法. 學 生 能 應 用 升 貶 值 原 理 模 擬 出 進 口 商 的 避 險 方 式 1. 國 際 匯 兌 概 念 2. 國 際 匯 兌 方 法 3. 國 際 收 支. 外 匯 匯 率 5. 外 匯 市 場 6. 外 匯 銀 行 7. 外 匯 交 易 及 我 國 外 匯 市 場 概 況 8. 外 匯 管 制 9. 銀 行 外 匯 會 計 10. 國 際 貿 易 資 金 之 融 通 與 調 度 11.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18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10/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貨 幣 銀 行 ⅠⅡ 英 文 名 稱 Money and Banking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教 學 目 標 第 三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1. 建 立 正 確 之 銀 行 貨 幣 作 業 觀 念 2. 了 解 貨 幣 制 度 與 銀 行 業 務 之 內 容 3. 了 解 貨 幣 的 演 進 與 各 種 本 位 制 度 信 用 種 類 貨 幣 之 擴 張 與 收 縮 銀 行 之 類 型 與 業 務 及 中 央 銀 行 的 職 務 1. 貨 幣 的 基 本 概 述 2. 現 代 貨 幣 與 發 行 準 備 制 度 3. 貨 幣 本 位 制 度. 信 用 概 述 教 學 內 容 5. 商 業 銀 行 的 貨 幣 擴 張 與 收 縮 6. 貨 幣 與 總 體 經 濟 7. 貨 幣 制 度 8. 銀 行 概 述 9. 銀 行 之 存 款 業 務 票 據 交 換 10. 中 央 銀 行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19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11/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商 事 法 ⅠⅡ 英 文 名 稱 Business Law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適 用 科 別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三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內 容 1. 學 生 能 瞭 解 法 律 和 商 業 活 動 中 所 佔 的 地 位 和 重 要 性 2. 學 生 能 瞭 解 民 法 和 各 種 商 事 法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的 案 例 3. 學 生 能 瞭 解 民 法 和 各 種 商 事 法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的 應 用. 學 生 能 應 用 圖 書 館 和 網 路 系 統 快 速 查 詢 法 律 相 關 內 容 和 判 例, 幫 助 在 模 擬 案 例 中 找 尋 最 佳 決 策 方 式 1. 民 法 與 商 事 法 概 念 2. 公 司 法 3. 票 據 法. 海 商 法 5. 保 險 法 6. 商 務 法 規 7. 案 例 研 討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20

七 校 訂 科 目 教 學 綱 要 (12/12)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屬 性 科 目 來 源 適 用 科 別 中 文 名 稱 財 務 管 理 ⅠⅡ 英 文 名 稱 Financial ManagementⅠⅡ 必 / 選 修 必 修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實 務 實 驗 科 目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公 告 -- 課 綱 小 組 發 展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參 考 科 目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科 目 商 業 經 營 科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內 容 1. 能 了 解 財 務 管 理 的 基 本 概 念 2. 能 了 解 企 業 的 融 資 方 式 與 資 產 管 理 方 法 3. 能 認 識 貨 幣 的 時 間 價 值. 能 了 解 各 種 融 資 決 策 5. 能 了 解 財 務 管 理 之 特 殊 課 題 1. 能 了 解 財 務 管 理 的 目 標 對 企 業 之 重 要 性 2. 能 了 解 如 何 預 測 與 規 劃 財 務 3. 能 了 解 流 動 資 產 投 資 報 酬 率 的 高 低 及 對 流 動 資 產 的 管 理 方 法. 能 了 解 預 期 流 入 流 出 的 現 金 作 現 值 衡 量, 講 授 複 利 公 式 及 複 利 表 的 運 用 5. 長 短 期 融 資 決 策 及 來 源 6. 各 種 證 卷 的 評 價 報 酬 率 與 風 險 7. 租 賃 決 策 及 對 企 業 報 表 的 影 響 8. 通 貨 膨 脹 對 企 業 的 長 短 期 衝 擊 影 響 9. 企 業 合 併 的 原 因 分 析 方 式 及 型 態 10. 企 業 失 敗 的 原 因 11. 企 業 的 重 整 清 算 與 破 產 教 材 來 源 教 育 審 定 合 格 教 科 書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實 施 一 學 年 21

八 附 錄 附 錄 1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76 年 7 月 22 日 教 育 部 (76) 台 參 字 第 33199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77 年 月 8 日 教 育 部 (77) 台 參 字 第 10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81 年 10 月 28 日 教 育 部 (81) 台 參 字 第 5922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88 年 6 月 29 日 教 育 部 (88) 台 參 字 第 88075896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 月 7 日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8900196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0957B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参 字 第 0970222590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日 教 育 部 台 参 字 第 098018353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各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學 生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普 通 科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適 用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第 三 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一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四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五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其 日 常 及 定 期 考 查 方 式, 除 本 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六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第 七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22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四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一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各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一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八 條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一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二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三 隨 班 修 讀 : 學 生 得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九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次 一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23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一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二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十 二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十 三 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並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校 得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成 績 考 查, 由 各 校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定 之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第 十 七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2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九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二 年 ), 已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前 項 學 生 修 畢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分 段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另 發 給 分 段 課 程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二 條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規 定,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之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二 十 三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二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二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職 業 學 校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5

附 錄 2 桃 園 縣 私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0 年 月 2 日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修 訂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八 二 十 條 及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九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二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除 依 法 令 之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分 學 科 實 習 科 目 體 育 科 目 國 防 通 識 科 目 等 四 項, 其 考 查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比 率, 分 下 列 三 種 : ( 一 ) 日 常 考 查 (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 ( 二 ) 期 中 考 試 (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 三 ) 期 末 考 試 (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四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得 依 前 條 考 查 項 目 科 目 性 質 考 查 時 機, 酌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口 頭 問 答 ( 二 ) 演 習 練 習 ( 三 ) 實 驗 實 習 實 作 ( 四 ) 閱 讀 報 告 實 習 報 告 ( 五 ) 紙 筆 測 驗 ( 六 ) 作 文 ( 七 ) 隨 堂 測 驗 ( 八 ) 調 查 採 集 等 報 告 ( 九 ) 工 作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 十 ) 小 型 論 文 ( 十 一 ) 其 他 五 學 業 每 一 科 目 之 期 中 考 試 次 數, 由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討 論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之 六 每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當 學 期 結 束 時, 學 生 所 修 習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後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學 生 所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七 每 一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之 考 查, 得 依 本 要 點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按 科 目 之 性 質 酌 採 適 當 方 式 辦 理 八 實 習 科 目 如 有 校 外 實 習 之 成 績, 其 所 佔 實 習 成 績 比 率, 應 按 校 內 外 授 課 之 節 數 比 率 調 整 計 算 九 體 育 科 目 成 績 之 考 查, 除 本 規 定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外, 得 分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 一 ) 運 動 技 能 ( 二 ) 運 動 精 神 及 學 習 態 度 ( 三 ) 體 育 常 識 十 體 育 科 目 運 動 技 能 成 績 之 考 查, 以 日 常 考 查 評 量,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26

( 一 ) 評 量 之 項 目, 參 照 部 頒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課 程 標 準 所 編 訂 之 教 材 內 容 實 施 ( 二 ) 評 量 之 標 準, 依 部 編 高 中 高 職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手 冊 規 定 給 分 十 一 體 育 科 目 運 動 精 神 及 學 習 態 度 成 績 之 考 查, 以 八 十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再 就 學 生 出 席 體 育 課 課 間 操 課 外 運 動 運 動 比 賽 及 體 育 表 演 等 之 記 錄 及 學 習 態 度 努 力 情 形 紀 律 行 為 服 務 精 神 等 之 表 現 增 減 其 分 數 十 二 體 育 科 目 成 績 之 考 查 項 目 所 佔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運 動 技 能 ( 百 分 之 三 十 ) ( 二 ) 運 動 精 神 及 學 習 態 度 ( 百 分 之 四 十 ) ( 三 ) 體 育 常 識 ( 百 分 之 三 十 ) 十 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體 育 科 目 不 適 隨 班 上 課 者, 依 課 程 標 準 另 行 設 計 活 動, 其 運 動 技 能 成 績 之 考 查 標 準, 由 任 課 教 師 依 學 生 之 障 礙 種 類 程 度, 予 以 彈 性 調 整 十 四 國 防 通 識 科 目 成 績 之 考 查, 得 分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 一 ) 國 防 通 識 學 科 ( 二 ) 國 防 通 識 術 科 ( 三 ) 前 項 各 次 考 查 成 績 所 佔 之 比 例, 學 術 科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五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者 經 准 免 參 加 國 防 通 識 術 科, 得 以 國 防 通 識 學 科 成 績 核 計 其 成 績 十 六 學 生 於 期 中 考 試 期 末 考 試 時 : ( 一 ) 因 公 因 病 因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喪 亡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偶 發 事 件,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二 ) 因 特 殊 生 理 需 求,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以 自 學 輔 導 方 式 考 查 之, 其 成 績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三 ) 因 事 假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補 考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之 分 數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其 成 績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四 )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七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依 考 核 項 目 製 定 應 用 表 格, 於 學 期 開 始 分 送 各 任 課 教 師 應 用, 至 學 期 終 了 繳 回 教 務 處 核 計 十 八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畢 業 標 準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普 通 科 學 生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其 學 科 累 計 學 分 數 達 一 百 六 十 學 分 以 上, 必 修 科 目 均 及 格, 且 德 行 學 年 總 平 均 成 績 每 學 年 均 及 格 ( 二 )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其 學 科 累 計 學 分 數 達 一 百 六 十 學 分 以 上, 必 修 科 目 均 及 格, 且 德 行 學 年 總 平 均 成 績 每 學 年 均 及 格 ( 三 ) 高 職 學 生 畢 業 至 少 應 修 滿 一 百 六 十 學 分, 學 科 累 計 學 分 達 教 育 部 所 定 訂 課 程 標 準 或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且 各 學 年 德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 四 ) 修 業 年 限 符 合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為 日 間 部 未 逾 五 年 ( 五 ) 不 符 前 述 各 項 標 準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十 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27

附 錄 3 桃 園 縣 私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重 補 修 學 分 補 充 規 定 90 年 月 2 日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修 正 公 布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9 年 7 月 20 日 教 中 ( 三 ) 字 第 090511205 號 函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95 年 8 月 30 日 教 中 ( 三 ) 字 第 095051665A 號 函 及 95 年 10 月 25 日 部 授 教 中 字 第 0950519867D 號 令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協 助 學 生 奠 定 學 科 基 礎,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二 ) 協 助 學 生 克 服 學 習 障 礙, 提 升 學 習 效 果 三 參 加 對 象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獲 得 學 分 之 學 生 為 主 四 開 班 時 間 : ( 一 ) 學 期 中 : 每 星 期 六 下 午 及 星 期 日 全 天, 或 彈 性 安 排 ( 二 ) 寒 假 中 : 依 實 際 開 課 時 間 表 ( 三 ) 暑 假 中 : 依 實 際 開 課 時 間 表 五 開 班 科 目 : 本 校 一 二 三 年 級 所 需 修 習 之 所 有 課 程 六 辦 理 方 式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1) 重 修 班 級 上 課 人 數 同 時 達 12 人 以 上 至 50 人 以 下 為 原 則 (2) 課 程 範 圍 以 開 設 學 期 課 程 為 主 (3) 每 一 學 分 授 課 總 時 數 至 少 6 節 課 為 原 則 ( 二 ) 自 學 輔 導 :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2 小 時 七 收 費 標 準 ( 一 ) 專 班 重 修 : 每 節 課 收 費 0 元 ( 二 ) 自 學 輔 導 : 每 學 分 收 費 20 元 ( 三 ) 重 修 課 程 如 需 實 習 ( 驗 ) 材 料 費 時, 得 酌 收 材 料 費, 每 學 分 以 200 元 為 上 限 八 教 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重 修 班 指 導 教 師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決 議 推 選 安 排, 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之 ( 二 ) 請 指 導 重 修 班 教 師 協 助 擬 定 教 材 內 容 及 編 訂 進 度, 以 利 於 教 學, 並 請 準 時 上 下 課 ( 三 ) 請 指 導 重 修 班 教 師 將 學 生 之 出 缺 席 狀 況 上 課 學 習 情 形 平 時 考 查 作 業 檢 查.. 等 相 關 事 項 列 入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 四 ) 學 生 學 科 重 ( 補 ) 修 延 修 科 目 評 量 標 準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 五 ) 重 修 課 程 以 重 補 修 之 原 學 期 上 課 使 用 之 教 科 書 為 範 圍, 教 師 得 另 行 補 充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28

( 六 ) 重 修 班 指 導 教 師 之 授 課 鐘 點 費 以 00 至 550 元 為 原 則, 按 收 支 平 衡 原 則 訂 定 ( 七 ) 教 師 因 應 學 校 活 動 學 生 需 要 或 個 人 事 務 而 需 調 代 課, 請 事 前 填 寫 調 代 課 單 ( 八 ) 授 課 內 容 及 成 績 登 記 表, 請 於 重 補 修 結 束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以 核 實 發 給 鐘 點 費 九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生 應 依 排 定 之 課 表 上 課, 並 遵 守 學 生 上 課 之 規 定 及 出 缺 勤 作 業 之 辦 法 ( 二 )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重 補 修 延 修 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選 調 班 或 退 費 ( 三 ) 學 科 重 ( 補 ) 修 延 修 科 目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十 學 生 出 勤 考 核 : ( 一 ) 參 加 輔 導 學 生 來 校 上 課, 須 穿 著 制 服, 注 意 儀 容 ( 二 ) 上 課 期 間, 因 故 未 能 到 校 上 課 時, 應 向 任 課 教 師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三 ) 上 課 缺 席 時 數 超 過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重 ( 補 ) 修 延 修 班 期 末 考 試 ( 四 ) 上 課 期 間, 應 注 意 禮 貌 教 室 整 潔 公 德 等, 生 活 常 規 皆 列 入 成 績 考 核 ( 五 )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依 據 學 生 德 育 群 育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一 重 補 修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 一 )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節 以 00 至 550 元 為 原 則, 按 收 支 平 衡 原 則 訂 定 ( 二 ) 經 費 支 出 以 教 師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其 支 用 範 圍 含 鐘 點 費 教 材 費 材 料 費 加 班 費 水 電 費 等 ; 除 鐘 點 費 外 之 經 費 不 得 超 過 總 經 費 之 30%, 超 過 部 份 得 以 降 低 學 分 費 ; 如 收 費 不 敷 使 用 應 以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必 要 時 得 以 降 低 教 師 鐘 點 費 十 二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