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明 区 户 外 广 告 专 项 规 划 公 示 稿 为 推 进 户 外 广 告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满 足 佛 山 市 城 市 管 理 考 核 的 要 求, 促 进 城 市 升 级,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发 展 规 划 和 统 计 局 组 织 编 制 了 高 明 区 户 外 广 告 专 项 规 划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参 与 城 乡 规 划 的 权 利, 提 高 规 划 的 透 明 度 科 学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现 向 社 会 广 泛 征 询 意 见 一 项 目 背 景 高 明 区 位 于 经 济 发 达 的 珠 三 角 地 区, 但 在 户 外 广 告 规 范 设 置 科 学 管 理 方 面 仍 存 在 一 些 突 出 问 题 近 年 来, 佛 山 市 政 府 提 出 了 城 市 升 级 行 动 和 街 景 整 治 计 划, 这 对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和 管 理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为 了 更 好 地 推 进 户 外 广 告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高 明 区 迫 切 需 要 编 制 户 外 广 告 专 项 规 划, 科 学 引 导 各 镇 街 道 的 户 外 广 告 详 细 规 划, 为 户 外 广 告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依 据 二 规 划 范 围 本 次 规 划 范 围 为 高 明 区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规 划 面 积 938 平 方 公 里 三 规 划 内 容 综 合 考 虑 高 明 区 的 城 市 商 业 产 业 和 旅 游 景 观 对 户 外 广 告 的 要 求, 规 划 确 定 高 明 区 户 外 广 告 的 的 设 置 导 则 集 中 展 示 区 及 集 中 展 示 路 段 的 规 划 控 制 指 引 ( 一 ) 设 置 导 则 1. 户 外 广 告 定 义 及 分 类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按 照 设 置 位 置 与 形 式 分 为 建 ( 构 ) 筑 物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街 道 公 共 设 施 广 告 移 动 式 户 外 广 告 建 ( 构 ) 筑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是 借 助 于 建 ( 构 ) 筑 物, 附 设 于 建 ( 构 ) 筑 物 外 表 面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及 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2 米 的 招 牌 设 施 建 ( 构 ) 筑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可 分 为 以 下 二 类 :(1) 屋 顶 广 告 是 指 固 定 设 置 在 建 ( 构 ) 筑 物 顶 部 范 围 内 的 户 外 广 告 (2) 外 墙 广 告 是 指 在 建 筑 立 面 范 围 内, 依 附 于 建 筑 外 墙 面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分 为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和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是 指 通 过 独 立 支 撑 固 定 在 地 面 上, 具 有 独 立 位 置 和 设 施 的 户 外 广 告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分 为 以 下 三 类,(1)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是 指 设 置 在 道 路 两 侧, 通 过 独 立 支 撑 柱 固 定 在 地 面 上, 立 柱 高 度 10 米 的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根 据 广 告 设 施 牌 面 数 的 不 同, 又 可 分 为 双 面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和 三 面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2) 大 型 支 架 式 广 告 总 体 高 度 ( 含 牌 面 及 支 架 ) 大 于 4 米 或 牌 面 面 积 大 于 9 平 方 米 的 带 支 架 的 大 型 广 告 牌 (3) 小 型 独 立 式 广 告 是 指 除 以 上 两 类 外 其 它 通 过 支 架 及 支 座 固 定 在 地 面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分 为 立 杆 式 和 实 物 造 型 式 两 类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与 大 型 支 架 式 广 告 又 可 统 称 为 大 型 落 地 式 广 告 街 道 公 共 设 施 广 告 是 指 以 街 道 公 共 设 施 ( 如 : 公 交 候 车 亭 电 话 亭 出 租 车 停 靠 站 张 贴 栏 路 灯 杆 围 墙 公 共 广 告 栏 等 ) 为 载 体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移 动 式 户 外 广 告 是 指 设 置 在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或 飞 艇 气 球 等 升 空 器 具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包 括 车 辆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船 舶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及 空 中 移 动 式 户 外 广 告 楼 宇 标 识 是 指 设 置 在 建 筑 顶 部 或 建 筑 立 面 外 侧, 用 来 表 示 建 筑 名 称 的 指 示 设 施 分 为 楼 顶 标 识 和 楼 体 标 识 (1) 楼 顶 标 识 是 指 设 于 建 筑 物 屋 顶 或 女 儿 墙 以 上, 平 行 或 突 出 于 建 筑 正 常 高 度 的 指 示 设 施 (2) 楼 体 标 识 是 指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 柱 ) 通 过 结 构 性 连 接 固 定, 且 与 外 墙 平 行 的 指 示 设 施 2. 通 用 设 置 规 定 2.1 禁 止 范 围 禁 止 设 置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具 体 包 括 :(1) 干 扰 占 用 或 与 交 通 标 志 交 通 信 号 灯 交 通 执 勤 岗 位 设 施 和 公 共 标 识 设 施 混 设 的 (2) 跨 越 道 路 或 延 伸 至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上 方 设 置 的 (3) 在 立 交 桥 铁 路 桥 等 桥 上 和 车 行 遂 道 内 设 置 的 (4) 利 用 城 市 桥 梁 高 架 道 路 本 体 ( 包 括 桥 墩 桥 身 桥 荫 绿 化 带 等 ) 车 行 隧 道 人 行 天 桥 设 置 的 (5) 隧 道 口 上 方, 边 坡 坡 脚 护 坡 上, 以 及 其 安 全 设 施 上 设 置 (6) 在 大 量 人 流 或 车 流 集 散 的 公 共 设 施 出 入 口 两 侧 各 5 米 范 围 内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7) 建 成 区 外 的 公 路 两 侧 交 通 标 志 前 后 100 米 范 围 内 (8) 在 其 它 可 能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驾 驶 者 视 线 和 公 路 安 全 的 区 域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禁 止 设 置 影 响 市 政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的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具 体 包 括 :(1) 附 设 在 公 交 候 车 亭 公 交 站 牌 电 话 亭 设 计 预 留 广 告 位 以 外 的, 轨 道 交 通 标 志 路 名 牌 等 设 施 上 以 及 设 施 5 米 范 围 内 设 置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2)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于 地 下 管 线, 电 力 架 空 线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3) 在 电 力 电 讯 杆 人 行 道 隔 离 栏 高 架 道 路 护 栏 道 路 分 隔 带 护 栏 和 河 涌 护 栏 上 设 置 的 (4) 妨 碍 无 障 碍 设 施 使 用 的 (5) 依 附 于 绿 化 树 木 设 置 的 禁 止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或 影 响 消 防 疏 散 安 全 的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具 体 包 括 :(1) 消 防 通 道 范 围 (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 米, 净 高 不 少 于 4.5 米 ) 内 的 (2) 消 防 车 道 与 高 层 建 筑 之 间 的 (3) 消 火 栓 等 灭 火 设 施 5 米 范 围 内 的 禁 止 在 下 列 区 域 内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不 含 招 牌 设 施 ), 具 体 包 括 :(1) 政 府 机 关 学 校 军 事 机 关 宗 教 建 筑 纪 念 性 建 筑 优 秀 近 现 代 建 筑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及 其 周 围 建 筑 控 制 地 带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紫 线 范 围 (2) 公 园 绿 地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军 事 禁 区 及 一 级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3) 江 河 堤 防 险 工 险 段, 山 体 斜 坡 和 其 它 特 殊 用 地 单 位 的 控 制 地 带 (4) 河 湖 水 库 的 水 面 区 域 (5) 区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禁 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 禁 止 设 置 以 下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具 体 包 括 :(1) 利 用 违 章 建 筑 危 房 及 其 它 可 能 危 及 安 全 的 建 筑 和 设 施 的 (2) 利 用 临 街 建 筑 物 的 窗 户 阳 台 墙 面 悬 挂 或 张 贴 的 (3) 利 用 招 牌 设 施 变 相 发 布 商 业 广 告 的 (4) 利 用 围 墙 ( 建 设 工 地 围 墙 除 外 ) 的 (5) 横 跨 马 路 的 临 时 广 告 (6)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 7) 跨 越 市 政 道 路 的 龙 门 架 广 告 ( 专 业 市 场 工 业 区 出 入 口 及 企 业 门 口 的 招 牌 设 施 除 外 ) 2.2 基 本 要 求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当 美 化 城 市 景 观, 与 建 筑 形 式 相 一 致,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与 所 处 地 段 氛 围 相 统 一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不 得 妨 碍 公 共 安 全 市 容 市 貌 和 交 通 秩 序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设 计 图 案 和 颜 色 应 与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有 明 显 区 别, 不 得 混 淆 和 干 扰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使 用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不 得 妨 碍 建 筑 物 相 邻 建 筑 物 或 其 它 相 邻 设 施 的 日 常 使 用 和 安 全 需 求, 如 日 照 采 光 通 风 视 线 交 通 通 行 消 防 通 道 使 用 等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在 建 设 整 修 更 新 或 者 拆 除 期 间, 必 须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以 保 障 安 全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应 该 符 合 抗 风 电 气, 防 雷 设 计 构 造 材 料 施 工 等 相 关 安 全 规 范 2.3 外 观 要 求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施 中 使 用 的 文 字 汉 语 拼 音 商 标 计 量 单 位 等,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规 范 准 确 建 ( 构 ) 筑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施 的 设 计 风 格 应 与 建 筑 本 身 保 持 协 调 ; 其 它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计 风 格 应 与 城 市 空 间 的 整 体 景 观 保 持 协 调 2.4 照 明 要 求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的 照 明 方 式 分 为 灯 箱 广 告 ( 内 部 照 明 ) 泛 光 广 告 ( 外 部 照 明 ) 霓 虹 灯 广 告 ( 发 光 体 ) LED 光 源 广 告 ( 发 光 体 ) 电 子 显 示 屏 及 电 视 屏 ( 发 光 体 ) 五 类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应 避 免 对 街 道 上 的 行 人 和 驾 驶 员 产 生 眩 光 交 通 管 制 信 号 装 置 周 围 10 米 以 内 及 其 背 景 空 间 内 的 户 外 广 告 照 明, 不 得 采 用 闪 光 方 式 及 交 通 灯 使 用 的 色 彩 户 外 广 告 招 牌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航 空 安 全, 在 机 场 范 围 内 应 符 合 机 场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 户 外 广 告 禁 止 照 明 时 间 段 为 22 时 整 至 次 日 6 时 整 灯 箱 广 告 的 照 明 须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1) 广 告 画 面 光 源 附 近 亮 度 与 远 离 光 源 部 分 亮 度 之 比 宜 为 1.3~1.5, 不 得 大 于 2;( 2) 光 源 应 采 用 寿 命 大 于 8000h, 显 色 指 数 大 于 80 和 发 光 效 率 高 的 光 源 ;(3) 灯 箱 广 告 要 保 证 合 适 的 亮 度 投 光 灯 广 告 的 照 明 须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1) 光 源 应 采 用 寿 命 大 于 10000h, 显 色 指 数 大 于 80 和 发 光 效 率 高 的 光 源 ;(2) 应 采 用 体 积 小 重 量 轻 造 型 美 观, 防 腐 蚀 耐 候 性 好, 灯 具 防 护 等 级 大 于 或 等 于 IP65 的 灯 具 ;(3) 灯 具 应 维 护 简 便, 有 刻 度 指 示, 可 方 便 调 整 照 射 角 度, 且 具 有 良 好 的 防 水 装 置 ;(4) 设 置 在 楼 顶 的 投 光 灯 广 告 牌, 应 尽 量 避 免 灯 具 及 其 支 架 外 露 ; 无 法 避 免 的 外 露 灯 具 支 架, 其 外 观 颜 色 应 与 广 告 画 面 相 协 调 霓 虹 灯 广 告 的 照 明 须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1) 霓 虹 灯 制 作 和 安 装, 应 符 合 霓 虹 灯 ( 灯 箱 ) 广 告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NDT105-1998) 霓 虹 灯 安 装 规 范 (GB19653-2005) 的 规 定 ;(2) 霓 虹 灯 变 压 器 高 压 接 线 柱 必 须 保 持 清 洁 ; 连 接 变 压 器 与 金 属 电 极 的 导 线 不 得 在 绝 缘 老 化 或 超 负 荷 下 运 行 ;(3) 霓 虹 灯 的 制 作 应 按 相 关 标 准 和 程 序 执
行 霓 虹 灯 管 的 排 气 真 空 度 应 达 到 10-15PA, 充 填 气 压 应 达 到 1.07-1.33KPA, 并 长 期 保 持 良 好 ;(4) 接 入 的 各 台 霓 虹 灯 变 压 器 的 额 定 初 级 电 流 的 总 和, 一 般 应 小 于 30A 按 照 灯 管 的 长 度 合 理 配 用 相 应 功 率 的 变 压 器, 不 允 许 超 负 载 或 负 载 不 足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 的 照 明 需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1)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 政 府 公 共 信 息 电 子 显 示 屏 除 外 ) 只 允 许 在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的 路 段 设 置 ;(2) 除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专 项 规 划 中 有 特 殊 控 制 的 路 段 外,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只 允 许 在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 米 的 多 层 建 筑 和 高 层 建 筑 裙 楼 设 置, 并 且 其 上 沿 距 地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侧 石 最 小 距 离 的 一 半 (3) 在 城 市 主 干 道 两 侧 ( 城 市 广 场 和 步 行 街 除 外 ) 设 置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的, 不 得 播 放 活 动 画 面, 原 则 上 每 个 固 定 画 面 的 播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15 秒, 画 面 切 换 应 采 取 慢 转 换 方 式 ;(4) 禁 止 朝 道 路 来 车 方 向 设 置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商 业 街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最 大 允 许 亮 度 应 符 合 附 表 2-1 的 规 定 表 2-1 商 业 街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最 大 允 许 亮 度 其 它 地 区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最 大 允 许 亮 度 应 按 上 表 3-1 乘 以 修 正 系 数 K, 行 政 办 公 区 和 公 共 活 动 区 K 值 为 0.4, 工 业 区 K 值 为 0.2, 住 宅 区 K 值 为 0.1
3. 分 类 设 置 规 定 3.1 建 ( 构 ) 筑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建 ( 构 ) 筑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表 3-1 的 规 定 表 3-1: 建 ( 构 ) 筑 附 设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范 围 一 览 表 建 筑 类 型 广 告 设 置 要 求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屋 顶 广 告 设 施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商 业 建 筑 商 场 各 类 市 场 旅 馆 餐 厅 酒 店 等 综 合 建 筑 商 业 部 分 商 业 裙 房, 商 业 建 筑 部 分 居 住 部 分 居 住 建 筑 部 分 行 政 办 公 建 筑 各 级 立 法 司 法 党 委 政 府 办 公 楼 等 办 公 建 筑 商 务 办 公 建 筑 企 业 商 业 服 务 类 的 办 公 楼 写 字 楼, 例 如 银 行 保 险 电 信 办 公 楼 等 事 业 办 公 建 筑 事 业 团 体 社 区 办 公 楼 交 通 建 筑 休 闲 娱 乐 建 筑 一 般 性 文 化 体 育 建 筑 文 化 体 育 建 筑 重 要 的 文 化 体 育 建 筑 汽 车 客 运 站 码 头 空 港 航 站 楼 公 交 枢 纽 站 地 铁 站 等 电 影 院 俱 乐 部 舞 厅 歌 厅 娱 乐 中 心 等 一 般 性 的 健 身 房 体 育 馆 游 泳 馆 展 厅 活 动 中 心 等 区 级 及 区 级 以 上 的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档 案 馆 音 乐 厅 美 术 馆 图 书 馆 科 技 馆 体 育 馆 等 医 疗 建 筑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疗 养 院 等 居 住 建 筑 住 宅 宿 舍 公 寓 等 科 研 建 筑 实 验 楼 科 研 楼 设 计 楼 等 教 育 建 筑 学 校 幼 儿 园 等 市 政 建 筑 水 厂 发 电 厂 污 水 处 理 厂 变 电 站 储 气 站 加 油 站 等 工 业 建 筑 厂 房 仓 储 等 特 殊 建 筑 军 事 建 筑 外 事 建 筑 宗 教 建 筑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纪 念 性 建 筑 等 注 : 1. 表 示 可 设 置 ; 表 示 禁 止 设 置 2. 可 设 置 : 即 该 类 建 筑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设 置 特 定 的 建 筑 附 设 式 广 告 设 施 3. 禁 止 设 置 : 即 该 类 建 筑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设 置 建 筑 附 设 式 广 告 设 施 4.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商 业 建 筑 可 设 置 屋 顶 广 告 :(1) 建 筑 高 度 为 50 米 以 下 ;(2)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专 项 规 划 允 许 设 置 的 5. 对 于 依 法 改 变 建 筑 物 使 用 功 能 的, 可 按 照 改 变 后 的 建 筑 功 能 进 行 控 制 6. 以 上 内 容 不 含 招 牌 设 施 不 得 在 建 筑 的 玻 璃 幕 墙 以 及 建 筑 立 面 的 百 叶 格 栅 部 分 设 置 除 立 体 透 空 字 ( 图 案 ) 以 外 的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建 筑 物 底 层 落 地 柱 及 骑 楼 外 柱 面 不 得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3.1.1 屋 顶 广 告 (1) 屋 顶 广 告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表 3-2 的 规 定 表 3-2: 屋 顶 广 告 招 牌 的 高 度 要 求 一 览 表 建 筑 物 高 度 10 米 广 告 牌 面 的 最 大 高 度 (a) 3 米 >10 米 且 24 米 5 米 >24 米 且 50 米 7 米 注 :1. 屋 顶 广 告 牌 的 高 度 在 满 足 上 表 的 条 件 下 还 应 根 据 道 路 宽 度 和 视 角 等 具 体 情 况 分 析 确 定 2. 该 表 中 建 筑 物 高 度 不 包 括 屋 顶 广 告 的 高 度 (2) 同 一 建 筑 物 屋 顶 广 告 牌 的 设 置 高 度 应 一 致, 并 且 界 面 应 连 续 (3) 广 告 设 施 底 部 构 架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1 米, 底 部 构 架 以 上 的 构 架 不 得 裸 露, 应 用 与 建 筑 物 色 彩 相 协 调 的 材 料 予 以 遮 挡 (4) 高 层 主 体 建 筑 和 裙 房 不 得 同 时 设 置 建 筑 屋 顶 广 告 3.1.2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1)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的 宽 度 不 得 突 出 建 筑 物 两 侧 墙 面 的 外 轮 廓 线, 且 其 上 端 不 得 超 过 所 依 附 建 筑 的 檐 顶 或 女 儿 墙 顶 (2)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的 外 沿 突 出 墙 体 的 距 离 (d) 不 得 超 过 0.5 米, 且 其 突 出 墙 面 的 部 分 不 得 妨 碍 行 人 的 正 常 通 行 和 安 全 ( 图 3-1) (3) 广 告 设 施 的 底 端 离 地 面 距 离 (H) 不 得 小 于 3 米, 且 不 得 超 出 骑 楼 或 悬 挑 架 空 部 分 的 底 沿 ( 图 3-1) (4) 建 筑 层 与 层 之 间 的 窗 间 墙 或 纵 向 窗 间 墙 之 间 不 得 设 置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 图 3-2) 图 3-1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图 3-2 不 得 在 建 筑 层 与 层 之 间 的 窗 间 墙 纵 向 窗 间 墙 之 间 设 置 平 行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3.1.3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1)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的 外 沿 距 离 墙 体 的 距 离 (d) 不 得 大 于 1.5 米, 且 不 得 超 过 所 临 道 路 路 面 宽 度 (B) 的 1/10 ( 图 3-3) (2)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的 上 端 不 得 超 过 所 依 附 建 筑 的 檐 顶 或 女 儿 墙 顶, 其 下 沿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H)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3-3 规 定 (3)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及 其 外 缘 水 平 投 影 不 得 侵 占 道 路 红 线 和 用 地 红 线 表 3-3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下 沿 距 地 面 高 度 建 筑 所 临 城 市 道 路 类 型 无 人 行 道 的 城 市 道 路 有 人 行 道 的 城 市 道 路 >5 米 >3 米 广 告 下 沿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H) 且 不 得 低 于 骑 楼 或 悬 挑 架 空 部 分 底 沿 图 3-3 垂 直 式 外 墙 广 告 设 施 外 沿 的 要 求 3.2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3.2.1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1) 连 续 设 置 的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应 按 规 划 同 标 准 有 序 设 置 (2)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应 严 格 控 制 设 置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3) 在 城 市 重 要 节 点 处 ( 例 如 城 市 出 入 口 大 型 博 览 区 大 型 综 合 市 场 以 及 重 要 的 产 业 园 区 等 场 地 内 ) 的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也 可 考 虑 富 有 艺 术 性 的 特 殊 造 型, 增 加 场 所 的 标 志 性 和 广 告 设 施 的 多 样 性 (4)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牌 面 尺 寸 不 应 超 过 18 米 ( 宽 ) 6 米 ( 高 ),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24 米, 其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4-4 的 规 定 广 告 设 施 牌 下 缘 距 离 地 面 不 应 少 于 10 米 高 架 桥 两 侧 的 立 柱 广 告 设 施 总 高 度 在 满 足 安 全 距 离 的 情 况 下 可 适 当 放 宽 若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牌 面 为 电 子 显 示 屏 时, 可 按 电 视 画 屏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表 3-4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的 最 小 间 距 道 路 类 别 单 侧 最 小 间 距 (m) 两 侧 相 对 纵 向 间 距 主 次 干 路 500 省 道 国 道 县 道 1500 不 小 于 200 米 ; 高 速 公 路 快 速 路 2000 不 小 于 300 米 ; 注 : 最 小 间 距 是 指 任 意 两 个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之 间 的 距 离 (5)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横 向 布 点 规 定 :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在 地 面 上 靠 近 车 行 道 的 垂 直 投 影 点 与 车 行 道 人 行 道 间 的 垂 直 投 影 距 离 均 应 大 于 广 告 设 施 的 总 高 度 ; 广 告 设 施 在 地 面 上 靠 近 建 ( 构 ) 筑 物 的 垂 直 投 影 点 与 相 邻 建 ( 构 ) 筑 物 间 的 垂 直 投 影 距 离 亦 应 大 于 广 告 设 施 的 总 高 度 ( 图 3-5) 图 3-5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与 车 行 道 人 行 道 建 筑 的 距 离 要 求 (6) 道 路 交 叉 口 布 点 规 定 : 道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设 置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每 个 交 叉 口 设 置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宜 采 取 对 角 线 的 位 置 (7)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布 点 规 定 : 在 人 行 天 桥 加 油 站 纵 向 50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 在 110KV 及 以 上 高 压 电 力 塔 50 米 半 径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大 型 立 柱 式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设 置 在 隧 道 体 及 隧 道 两 端 下 沉 地 段 两 侧, 不 得 设 置 在 桥 梁 体 ( 含 主 桥 引 桥 和 匝 道 ) 上 3.2.2 大 型 支 架 式 广 告 (1)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立 面 特 别 陈 旧, 建 筑 群 很 不 协 调, 建 筑 色 彩 斑 驳, 严 重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和 环 境 且 暂 时 无 法 拆 除 或 整 治 的 区 段, 可 采 用 大 型 支 架 式 广 告 设 施 在 道 路 和 建 筑 之 间 平 行 设 置, 起 到 遮 挡 装 饰 作 用 (2) 大 型 支 架 式 广 告 设 施 总 高 度 ( 含 牌 面 及 支 架 ) 不 得 超 过 9 米 (3) 在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和 建 筑 的 采 光 通 风 的 前 提 下, 大 型 支 架 式 广 告 设 施 在 地 面 上 靠 近 道 路 的 垂 直 投 影 点 与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 米 3.2.3 小 型 独 立 式 广 告
(1) 禁 止 在 2 米 以 下 的 城 市 道 路 非 机 分 隔 绿 化 带 内 设 置 小 型 独 立 式 广 告 在 2 米 以 上 的 机 非 分 隔 绿 化 带 内 设 置 小 型 独 立 式 广 告 时 需 编 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详 细 规 划 进 行 研 究 论 证, 经 过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设 置 (2) 立 杆 式 广 告 总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4 米, 且 牌 面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9 平 方 米, 广 告 牌 牌 面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5 米, 牌 面 下 沿 距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2.5 米 ( 设 置 于 道 路 分 隔 绿 化 带 内 的 除 外 ), 牌 面 厚 度 (c) 不 应 大 于 0.3 米 广 告 设 施 牌 面 ( 单 面 )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2 平 方 米 3.3 街 道 公 共 设 施 广 告 图 3-6 立 杆 式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依 附 于 围 墙 的 广 告 : 鼓 励 利 用 施 工 工 地 的 围 墙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广 告 设 施 的 内 容 应 采 用 公 益 广 告 和 自 我 宣 传 广 告 两 种 形 式, 施 工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立 即 拆 除 广 告 设 施 ; 不 允 许 在 围 墙 的 透 空 部 分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设 置 在 实 体 围 墙 墙 面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广 告 设 施 ( 包 括 牌 面 及 支 架 )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4 米, 且 高 度 不 得 超 出 围 墙 高 度, 宽 度 应 小 于 围 墙 柱 墩 之 间 的 实 墙 面 ; 围 墙 顶 严 禁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依 附 于 公 交 候 车 亭 电 话 亭 的 广 告 : 仅 在 公 交 候 车 亭 电 话 亭 设 计 预 留 广 告 位 置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结 合 所 依 附 的 公 共 设 施 的 造 型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本 体 功 能 的 正 常 使 用 公 交 站 牌 路 名 牌 消 火 栓 出 租 车 停 靠 点 招 牌 等 设 施 5 米 范 围 之 内 不 得 设 置 其 它 独 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禁 止 在 公 共 广 告 栏 以 外 的 建 ( 构 ) 筑 物 树 木 线 杆 等 公 共 设 施 上 张 贴 广 告 3.4 移 动 式 广 告 车 身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不 得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车 头 车 前 后 风 挡 玻 璃 内 外 及 车 身 两 侧 车 窗 严 禁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车 辆 广 告 应 当 整 洁 美 观, 广 告 对 原 车 颜 色 遮 盖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利 用 船 舶 等 水 上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船 行 安 全
空 中 移 动 广 告 涉 及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3.5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的 类 别 及 形 式 :(1) 党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大 型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公 益 节 日 庆 典 活 动 或 者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销 会 等 活 动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2) 企 业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3)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常 见 形 式 有 升 空 气 球 ( 系 留 气 球 ) 充 气 物 布 幅 灯 箱 灯 旗 彩 旗 花 篮 太 阳 伞 遮 阳 篷 展 牌 咨 询 ( 宣 传 ) 台 海 报 宣 传 画 等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一 般 要 求 :(1)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原 则 上 应 在 临 时 活 动 举 办 场 地 内 部 设 置 ;(2) 禁 止 在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落 地 式 的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 (3) 利 用 烂 尾 楼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应 结 合 烂 尾 楼 立 面 整 饰 工 程 进 行 ;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到 期 后 应 及 时 自 行 拆 除 并 恢 复 场 地 原 状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特 殊 时 限 要 求 :(1) 促 销 等 经 营 性 活 动 设 置 的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时 限 不 超 过 3 日 ;( 2) 举 办 大 型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公 益 活 动 或 者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销 会 等 活 动, 需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活 动 批 准 期 限 ;(3)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人 应 当 于 设 置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 日 内 自 行 拆 除 设 置 布 幅 广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1) 布 幅 广 告 应 从 严 控 制, 除 重 大 活 动 外,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设 置 布 幅 形 式 的 户 外 广 告 ;(2) 广 告 幅 面 不 得 使 用 白 底 黑 字 ( 或 黑 底 白 字 ), 其 颜 色 字 体 内 容 规 格 设 置 方 案 等 应 与 现 场 相 协 调, 不 得 遮 蔽 阳 台 和 窗 户, 需 紧 贴 在 建 筑 物 的 墙 上, 并 确 保 稳 固 平 整 ;(3) 横 幅 : 一 栋 建 筑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条,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15 米,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5 米 ; 二 层 以 上 ( 即 7 米 以 上, 不 含 二 层 ) 不 得 设 置 ; 在 道 路 同 侧 设 置 多 条 的, 条 与 条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50 米 以 上 ;(4) 竖 幅 :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25 米,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5 米 ; 八 层 以 上 ( 即 24 米 以 上, 不 含 八 层 ) 不 得 设 置 ; 利 用 建 ( 构 ) 筑 物 同 一 位 置 并 列 设 置 多 条 的, 其 规 格 应 统 一 ;(5) 巨 幅 : 单 体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300 平 方 米 ;(6) 升 空 气 球 条 幅 : 气 球 以 及 气 球 条 幅 必 须 固 定 于 地 面, 且 总 体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5 米 气 球 直 径 不 得 超 过 3 米 ; 条 幅 规 格 不 得 超 过 9 米 1 米 不 得 设 置 可 移 动 升 空 气 球 条 幅 升 空 气 球 不 得 使 用 危 险 气 体, 其 所 充 气 体, 必 须 符 合 空 中 飘 浮 物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3.6 楼 宇 标 识
楼 顶 标 识 :(1) 提 倡 采 用 霓 虹 灯 立 体 发 光 字 照 明 等 结 合 夜 景 的 形 式 ; 楼 顶 标 识 要 与 建 筑 物 的 造 型 相 协 调, 坡 屋 顶 或 有 特 殊 造 型 的 楼 顶 不 得 设 置 楼 顶 标 识 (2) 应 采 用 透 明 金 属 格 栅 结 合 自 发 光 单 体 字, 标 识 牌 设 施 底 部 构 架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1 米 (3) 低 层 多 层 建 筑 设 置 楼 顶 标 识 牌, 结 构 架 不 得 外 露, 设 施 宽 度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两 侧 墙 面, 高 度 原 则 上 按 以 下 标 准 设 置 : 楼 高 3 层, 标 识 牌 高 度 2 米, 楼 高 5 层, 标 识 牌 高 度 3 米 (4) 高 层 建 筑 设 置 楼 顶 标 识 须 经 安 全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安 全 检 测 鉴 定 楼 体 标 识 :(1) 应 采 用 霓 虹 灯 立 体 发 光 字 照 明 等 结 合 夜 景 的 形 式, 下 端 距 地 面 净 高 不 得 低 于 3 米, 且 不 得 超 出 骑 楼 或 悬 挑 架 空 部 分 底 沿, 上 端 不 得 高 于 建 筑 物 檐 口 底 面 或 女 儿 墙, 左 右 不 得 突 出 墙 面 的 外 轮 廓 线 (2) 楼 梯 标 识 的 总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该 墙 实 体 墙 面 面 积 的 30%, 单 块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100 平 方 米 ; 建 筑 立 面 以 玻 璃 幕 墙 为 主 体 的, 只 能 设 置 立 体 发 光 字 体 (3) 一 般 形 式 的 楼 体 标 识 突 出 墙 面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0.3 米 ; 立 体 浮 雕 形 式 的 楼 梯 标 识 突 出 墙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1.5 米, 突 出 部 分 下 沿 距 地 面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低 于 4.5 米 ; 高 层 建 筑 主 体 墙 面 上 不 得 设 置 ( 二 ) 集 中 展 示 区 和 集 中 展 示 路 段 高 明 区 户 外 广 告 集 中 展 示 区 和 集 中 展 示 路 段 详 见 以 下 附 图 : 01 高 明 区 户 外 广 告 专 项 规 划 集 中 展 示 区 规 划 图 02 高 明 区 户 外 广 告 专 项 规 划 集 中 展 示 路 段 规 划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