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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度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Ecotourism Route Planning in Manjhou Area in 2009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Ecotourism Route Planning in Manjhou Area in 2009 受 委 託 單 位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范 玉 玲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 黃 婕 劉 紜 初 羅 慕 音 吳 沛 娟 楊 昀 軒 陳 育 伶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I 表 次 III 圖 次 V 中 文 摘 要 VII 英 文 摘 要 IX 誌 謝 X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前 言 1 第 二 節 計 畫 目 標 及 工 作 項 目 3 第 三 節 研 究 階 段 3 第 四 節 研 究 執 行 時 程 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5 第 一 節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與 介 紹 5 第 二 節 生 態 社 區 9 第 三 節 原 住 民 社 區 16 第 四 節 遊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原 則 19 第 五 節 民 宿 相 關 文 獻 22 第 六 節 巡 守 隊 28 第 七 節 解 說 員 30 第 八 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37 第 九 節 SWOT 和 TOWS 分 析 42 第 十 節 層 級 分 析 法 4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及 架 構 47 第 四 章 實 證 研 究 49 第 一 節 質 性 訪 談 分 析 49 第 二 節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SWOT 分 析 58 第 三 節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策 略 -AHP 層 級 分 析 法 59 第 四 節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72 第 五 節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製 作 88 第 六 節 社 區 參 觀 92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97 第 一 節 結 論 97 第 二 節 目 前 發 展 課 題 98 第 三 節 建 議 99 附 錄 一 滿 洲 地 區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問 卷 調 查 表 101 附 錄 二 滿 州 地 區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第 二 階 段 層 級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表 105 I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附 錄 三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研 習 111 附 錄 四 2009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113 附 錄 五 綠 活 圖 摺 頁 五 十 景 點 介 紹 115 附 錄 六 滿 洲 鄉 常 見 物 種 - 動 物 類 129 附 錄 七 質 性 訪 談 結 果 175 附 錄 八 企 劃 書 評 審 會 議 紀 錄 183 附 錄 九 期 中 簡 報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185 附 錄 十 期 末 簡 報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189 參 考 文 獻 191 II

表 次 表 次 表 2-1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示 範 計 畫 之 生 態 社 區 一 覽 表 15 表 2-2 原 住 民 觀 光 市 場 類 型 17 表 2-3 民 宿 與 旅 館 之 差 異 表 23 表 2-4 桃 米 生 態 課 程 訓 練 內 容 表 31 表 2-5 桃 米 社 區 與 其 他 社 造 社 區 交 流 內 容 31 表 2-6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價 目 表 36 表 2-7 AHP 理 論 分 析 評 量 尺 度 意 義 與 說 明 44 表 4-1 里 德 社 區 ( 村 ) 教 育 程 度 50 表 4-2 第 一 階 段 訪 談 對 象 50 表 4-3 質 性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共 同 的 問 題 ) 52 表 4-4 質 性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巡 守 隊 ) 55 表 4-5 質 性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飛 魚 季 ) 56 表 4-6 質 性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風 味 飲 食 ) 56 表 4-7 質 性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里 德 社 區 個 別 的 問 卷 ) 57 表 4-8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SWOT 分 析 59 表 4-9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TOWS 矩 陣 分 析 60 表 4-10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問 卷 回 收 統 計 表 62 表 4-11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訪 談 名 單 63 表 4-12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64 表 4-13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 專 長 ( 複 選 題 ) 64 表 4-14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之 發 展 目 標 之 初 步 分 析 65 表 4-15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之 環 境 影 響 之 初 步 分 析 66 表 4-16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之 發 展 目 標 的 因 素 分 析 67 表 4-17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之 影 響 因 素 的 因 素 分 析 67 表 4-18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策 略 第 二 階 段 AHP 問 卷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69 表 4-19 第 二 階 段 問 卷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 專 長 ( 複 選 題 ) 70 表 4-20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策 略 因 子 權 重 表 72 表 4-21 清 朝 與 現 行 里 名 對 照 命 名 溯 源 74 表 4-22 滿 州 鄉 植 物 分 佈 地 區 及 種 類 79 表 4-23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介 紹 81 表 4-24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建 議 路 線 與 遊 程 規 劃 84 表 4-25 生 態 旅 遊 建 議 路 線 與 遊 程 的 解 說 內 容 與 建 議 季 節 88 表 4-26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研 習 課 程 表 90 表 4-27 2009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2009 滿 州 鄉 民 社 區 參 觀 與 西 拉 雅 生 態 旅 遊 行 程 表 94 III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表 5-1 滿 州 鄉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可 搭 配 的 產 業 季 95 IV

圖 次 圖 次 圖 1-1 滿 州 鄉 里 德 村 位 置 圖 2 圖 1-2 研 究 執 行 時 程 表 4 圖 2-1 馬 蘭 鉤 溪 巡 守 隊 組 織 架 構 29 圖 2-2 馬 蘭 鉤 溪 護 溪 行 動 相 關 因 子 模 式 29 圖 2-3 桃 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32 圖 2-4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圖 示 40 圖 2-5 AHP 之 流 程 圖 45 圖 3-1 研 究 流 程 圖 47 圖 4-1 里 德 社 區 ( 村 ) 各 年 齡 層 人 口 分 佈 圖 49 圖 4-2 里 德 社 區 ( 村 ) 居 民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圖 49 圖 4-3 AHP 層 級 分 析 法 策 略 架 構 體 系 圖 71 圖 4-4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策 略 各 目 標 及 評 估 因 子 的 權 重 分 析 圖 72 圖 4-5 滿 州 鄉 植 物 分 布 位 置 圖 80 圖 4-6 滿 州 國 小 小 朋 友 繪 製 的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91 圖 4-7 足 印 滿 州 綠 活 趣 ~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92 圖 4-8 嘉 義 頂 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95 圖 4-9 民 國 98 年 10 月 31 日 嘉 義 頂 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參 觀 留 影 95 V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VI

中 文 摘 要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層 級 分 析 法 滿 州 鄉 里 德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一 計 畫 緣 起 滿 州 位 於 屏 東 縣 滿 州 鄉,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特 殊 人 文 歷 史 與 環 境, 有 70% 以 上 位 於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南 仁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也 在 滿 州 鄉 鄉 內 里 德 村 為 灰 面 鷲 赤 腹 鷹 等 猛 禽 過 境 必 經 之 地, 素 有 老 鷹 的 故 鄉 之 稱, 為 全 國 著 名 的 賞 鷹 勝 地 ; 村 內 溪 流 及 山 區 仍 維 持 相 當 原 始 狀 態, 動 植 物 資 源 豐 富 ; 又 具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史 蹟, 具 旅 遊 發 展 潛 力 唯 當 地 過 去 獵 鷹 電 魚 風 氣 盛 行, 對 生 態 資 源 衝 擊 極 大, 尤 其 里 德 村 年 輕 居 民 外 流 農 業 發 展 受 限, 多 以 打 零 工 為 主, 經 濟 狀 況 不 穩 定 若 不 能 輔 導 就 業, 增 加 經 濟 收 入, 很 難 導 正 盜 獵 濫 捕 風 氣 故 本 計 畫 擬 以 該 鄉 內 里 德 村 ( 社 區 ) 為 例, 對 當 地 生 態 及 人 文 資 源 進 行 調 查 與 路 線 規 劃, 並 擬 定 相 關 發 展 策 略 與 順 序, 發 展 兼 具 生 態 保 育 的 生 態 旅 遊, 做 為 日 後 滿 州 鄉 其 他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的 示 範 社 區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本 計 畫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包 括 : 第 一 為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初 步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回 顧 第 二 為 當 地 社 區 核 心 人 物 與 產 業 代 表 訪 談 第 三 為 當 地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的 SWOT 分 析, 與 第 四 為 AHP 層 級 分 析 與 發 展 策 略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第 五 為 當 地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製 作, 與 其 他 社 區 參 訪 第 六 為 當 地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與 遊 程 設 計 三 重 要 發 現 本 計 畫 經 文 獻 回 顧 田 調 訪 談 與 質 性 分 析 AHP 層 級 分 析 後, 彙 整 里 德 社 區 及 滿 州 鄉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重 要 結 果 如 下 : ( 一 ) 當 地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發 展 策 略 的 4 目 標 層 中 依 序 為 : 生 態 保 育 面 > 經 濟 發 展 面 > 遊 程 設 計 面 > 實 體 環 境 面 ( 二 ) 在 經 濟 發 展 面 的 重 要 性 依 序 為 : 增 加 就 ( 創 ) 業 機 會 > 促 進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 增 加 居 民 所 得 > 推 廣 當 地 特 色 產 業 等 次 準 則 ( 三 ) 在 生 態 保 育 面 的 重 要 性 依 序 為 : 提 升 當 地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 加 強 生 態 資 源 維 護, 例 : 設 立 巡 守 隊 等 次 準 則 ( 四 ) 在 遊 程 設 計 面 的 重 要 性 依 序 為 : 多 元 化 的 路 線 規 劃 與 遊 程 設 計 > 提 升 遊 客 休 閒 體 驗 > 提 供 完 善 培 訓 計 畫 > 完 善 的 推 廣 與 行 銷 策 略 等 次 準 則 ( 五 ) 在 實 體 環 境 面 的 重 要 性 依 序 為 : 增 加 居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同 感 與 參 與 度 > 建 構 整 體 生 態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 加 強 當 地 基 礎 建 設 等 次 準 則 此 外, 依 路 線 不 同 規 劃 了 5 條 生 態 旅 遊 建 議 路 線 ; 依 時 間 規 劃 了 1 至 2 小 時 半 日 遊 ㄧ 日 遊 及 二 日 遊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 依 遊 程 資 源 特 性 規 劃 了 風 景 之 旅 文 史 之 旅 生 態 之 旅 夜 間 生 態 之 旅 綜 合 之 旅 及 綠 活 圖 景 點 集 章 遊 程 等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此 外, 依 據 本 計 畫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如 下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建 議 一 以 大 環 境 重 視 網 路 資 訊 發 達 與 運 用 墾 丁 帶 來 的 人 潮, 來 提 升 滿 州 鄉 之 知 名 度 VII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與 生 態 旅 遊 之 發 展 主 辦 機 關 :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協 辦 機 關 : 屏 東 縣 政 府 或 其 他 相 關 社 團 協 會 學 術 團 體 小 墾 丁 渡 假 村 利 用 網 路 與 媒 體 行 銷 來 提 升 滿 州 鄉 之 知 名 度 與 生 態 旅 遊 之 發 展 運 用 墾 丁 帶 來 的 人 潮, 在 旅 遊 路 線 與 行 程 安 排 上, 串 連 墾 丁 與 滿 州 並 與 小 墾 丁 渡 假 村 合 作, 安 排 渡 假 村 內 遊 客 參 加 滿 州 鄉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建 議 二 特 殊 主 題 之 遊 程 設 計 ; 主 辦 機 關 :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協 辦 機 關 : 屏 東 縣 政 府 或 其 他 相 關 社 團 協 會 學 術 團 體 配 合 政 府 機 關 支 持 與 輔 導, 舉 辦 各 季 節 之 賞 鳥 活 動, 塑 造 成 賞 鳥 的 故 鄉 ; 規 劃 落 山 風 季, 推 廣 行 銷 落 山 風 地 區 特 殊 之 農 作 物 ( 例 如 : 牧 草 花 海 雨 來 菇 ; 未 來 擴 展 至 火 龍 果 咖 啡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建 議 三 持 續 查 緝 違 法 獵 捕 過 境 猛 禽 毒 魚 電 魚 行 為 主 辦 機 關 :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協 辦 機 關 : 屏 東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滿 州 鄉 公 所 屏 東 縣 野 鳥 學 會 當 地 護 鷹 巡 守 隊 護 魚 巡 守 隊 恆 春 半 島 各 級 學 校 及 社 區 藉 由 墾 管 處 持 續 支 持 及 輔 導 當 地 巡 守 隊 及 保 育 團 體, 從 事 猛 禽 及 護 溪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並 加 強 對 當 地 民 眾 的 保 育 宣 導 教 育, 並 透 過 學 校 持 續 推 廣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建 議 四 建 立 當 地 特 色 民 宿, 業 者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主 辦 機 關 :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協 辦 機 關 : 滿 州 鄉 公 所 或 其 他 相 關 協 會 學 術 團 體 先 建 立 當 地 民 宿 招 牌 共 同 Logo( 例 : 老 鷹 ), 再 擬 定 鼓 勵 辦 法 以 邀 集 業 者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並 邀 集 學 術 團 體 研 擬 營 造 當 地 民 宿 特 色 與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VIII

英 文 摘 要 Abstract Key words:ecotourism Route Planning SWOT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Manjhou Township Green Map Manjhou township is located in Pingtung county and is fulled of natural,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resources. The Lide community in Manjhou is famous for raptor watching in Taiwan. Besides, the stream and mountain environment in this community is very original and full of creatures and aboriginal culture. Manjhou has the development potential of ecotourism. However, Manjhou is also a famous hunting ground and is lacked of ecotourism planning. Therefore, the Lide community is chosen to develop the ecotourism route planning and strategies as an example for the other communities in Manjhou in this project. The reference review, field survey, interview, questionnaire are used to collect the basic data. The SWOT analysis, AHP analysis and community green map drawing are adopted in this project to help the ecotourism planning and strategies studied for Lide community. In the main object layer of AHP result, the 4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ecotourism for Lide community are ecotourism conserv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ecotourism planning and basic development, orderly. In the factor layer, the importance and orders of ecotourism conservation are promote the conception of conservation, enhance the ec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The importance and order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re increase the work opportunities, promote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crease the income of local people and develop the characteristic industries. The importance and orders of ecotourism planning are increase the diversified ecotourism planning, promote the leisure experience, offer the perfect training courses and develop the perfect promote strategies. The importance and orders of basic development are increase the percept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ecotourism of local people, develop the whole development plan of ecotourism and enhance the basic construction. There are 5 ecotourism route are planned and suggested in this project. Besides, different travel time is considered such as half day s journey, one day s journey and two day s journey, etc. There are also 6 kinds of characters of ecotourism are planned including scenic route, cultural route, ecotourism route, night- ecotourism route, abundant route and green map route. IX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X

誌 謝 誌 謝 本 計 畫 得 以 完 成, 承 蒙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提 供 計 畫 經 費 以 及 管 理 處 林 青 處 長 林 欽 旭 秘 書 接 受 訪 談 提 供 意 見, 林 文 敏 主 任 提 供 許 多 資 料 與 協 助 李 昭 宗 提 供 電 子 地 圖, 范 高 誌 陳 宏 程 協 助 訪 談 並 給 予 研 究 人 員 多 方 面 協 助 與 配 合, 始 能 順 利 完 成 此 外, 滿 州 鄉 公 所 的 熊 師 範 鄉 長 莊 志 昌 秘 書 觀 農 課 課 長 鐘 義 輝 薛 博 元 先 生 吳 乃 憲 先 生 及 滿 州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陳 明 昆 主 任 夫 婦 滿 州 鄉 農 會 總 幹 事 潘 股 長 郭 明 裕 老 師 前 滿 州 鄉 文 化 教 育 與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李 一 接 受 訪 談 提 供 資 料 與 協 助, 滿 州 國 小 田 主 任 蘇 主 任 提 供 綠 活 圖 場 地 與 安 排 學 生 參 與 接 受 訪 談 等, 特 此 表 示 感 謝 另 有 里 德 村 村 長 古 堅 謀 滿 州 村 村 長 潘 啟 元 港 口 村 村 長 張 常 雲 夫 婦 里 德 村 幹 事 王 小 姐 永 靖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潘 萍 水 滿 州 鄉 農 業 花 海 促 進 協 會 熊 金 郎 老 佛 民 宿 賴 柏 安 巡 守 隊 及 生 態 解 說 員 的 馬 仙 妹 謝 敏 聰 曾 守 泰 順 興 茶 行 朱 順 興 朱 金 成 及 牧 草 業 者 潘 萍 水 長 山 鐘 古 步 青 古 信 益 諸 位 先 生 及 許 多 受 訪 者 與 曾 協 助 我 們 的 好 朋 友,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另 外 感 謝 王 一 匡 老 師 與 郭 瑞 霖 研 究 生 給 予 水 生 生 物 調 查 的 協 助 最 後, 尤 其 感 謝 本 計 畫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群 - 黃 婕 劉 紜 初 羅 慕 音 吳 沛 娟 楊 昀 軒 楊 昀 桓 陳 育 伶 等 人, 由 於 你 們 不 計 較 的 付 出, 本 計 畫 得 以 完 成, 尤 其 是 黃 婕 同 學 投 入 計 畫 時 間 最 久, 亦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X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一 前 言 滿 州 位 於 屏 東 縣 滿 州 鄉,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特 殊 人 文 歷 史 與 環 境, 南 仁 山 原 始 森 林 也 在 滿 州 鄉,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成 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是 臺 灣 第 一 座 國 家 公 園, 滿 州 鄉 即 占 了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陸 域 部 分 一 半 以 上 的 面 積 其 中, 除 滿 州 村 及 部 份 區 域, 滿 州 鄉 有 超 過 70% 都 位 在 國 家 公 園 內, 里 德 村 也 包 含 在 範 圍 內, 包 括 里 德 山 與 靠 海 地 區 的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一 般 管 制 區 ( 表 1-1), 景 觀 資 源 非 常 豐 富 滿 州 鄉 有 八 村, 一 村 一 社 區, 以 村 為 社 區 名 稱, 其 中, 里 德 社 區 ( 村 ) 在 每 年 10 月 至 隔 年 3-4 月 為 灰 面 鷲 赤 腹 鷹 等 猛 禽 過 境 必 經 之 地, 一 直 是 國 內 著 名 的 賞 鷹 地 點, 琅 橋 鷹 飛 頗 負 盛 名 ; 附 近 溪 流 及 山 區 仍 維 持 相 當 原 始 狀 態, 魚 蝦 及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 又 具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歷 史, 旅 遊 資 源 甚 具 有 吸 引 力 唯 當 地 獵 鷹 電 魚 風 氣 盛 行, 對 當 地 生 態 資 源 永 續 衝 擊 極 大, 尤 其 里 德 居 民 又 多 以 打 零 工 為 主, 經 濟 狀 況 不 穩, 若 不 能 輔 導 就 業, 很 難 導 正 盜 獵 濫 捕 風 氣 故 本 計 畫 擬 以 三 年 為 期 對 當 地 生 態 旅 遊 做 規 劃, 第 一 年 以 里 德 社 區 為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的 示 範 社 區, 第 二 三 年 再 推 廣 至 滿 州 鄉 其 他 社 區 滿 州 名 詞 之 由 來, 係 來 自 三 種 不 同 語 言 之 同 音 而 得 名, 一 滿 州 係 日 語 音, 因 一 八 九 四 年 甲 午 戰 爭 清 國 戰 敗 後, 日 本 依 馬 關 條 約 統 治 台 灣, 在 大 正 九 年 日 人 將 台 語 所 稱 呼 之 蚊 蟀 譯 成 為 日 語 音 滿 州, 二 又 蚊 蟀 者 出 自 同 音 之 蕃 語 ㄇㄤ ㄕ ㄨ 而 譯 得, 三 按 蕃 語 之 ㄇㄤ ㄕㄨ 其 意 義 則 指 臭 氣, 查 ㄇㄤ ㄕㄨ 蚊 蟀 滿 州 係 指 滿 州 村, 則 滿 州 村 往 昔 原 屬 林 木 蒼 鬱 之 森 林 地 帶, 為 飛 禽 走 獸 棲 息 之 地, 亦 即 最 好 之 獵 場, 每 出 獵, 獵 物 豐 多 食 不 完, 時 而 無 鹽, 乃 將 獵 獲 物 在 現 地 宰 割 各 選 上 肉 帶 回, 餘 即 棄 置 現 場, 任 其 腐 娥 造 成 經 常 有 臭 氣 云 云 滿 州 鄉 昔 日 係 一 片 密 林 地 帶, 為 排 灣 族 所 蟠 踞, 主 要 位 在 滿 州 山 ( 現 里 德 村 ) 山 腰 處, 傳 說 當 時 排 灣 族 勢 力 強 盛, 酋 長 琢 其 琢 執 掌 南 蕃 十 八 社 總 頭 目, 各 社 歷 年 來 此 朝 貢, 以 狩 獵 為 主, 性 凶 悍, 持 有 排 除 異 族 歧 見, 紛 爭 時 有 所 聞 據 日 治 時 代 所 載, 約 距 今 二 百 七 十 多 年 前, 有 廣 東 人 王 成 吉 者, 隻 身 冒 險 通 蕃, 並 與 蕃 女 聯 婚 定 居 於 此, 開 漢 人 遷 移 之 始, 嗣 後 福 佬 客 家 各 族 接 踵 而 來 與 蕃 人 雜 居 通 婚, 漢 民 擅 農 作, 並 大 興 土 木, 人 口 與 日 俱 增, 而 蕃 人 在 漢 民 族 文 化 薰 陶 下, 逐 漸 矯 正 野 蠻 習 性, 而 居 住 環 境 亦 隨 之 改 善 滿 州 鄉 於 昭 和 十 二 年 置 滿 州 庄 場 ( 日 治 時 代 ), 二 戰 後 改 設 滿 州 鄉, 隸 屬 高 雄 縣,1950 年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始 改 為 屏 東 縣 至 今 ( 屏 東 縣 滿 州 鄉 公 所,2009) 滿 州 鄉 位 處 偏 遠, 交 通 不 便, 居 民 生 活 以 農 耕 為 主, 農 閒 時 大 伙 聚 在 一 起 唱 唱 歌, 而 孕 育 出 滿 州 人 彈 唱 的 風 氣, 至 今 還 保 留 不 少 恆 春 半 島 民 謠 曲 調, 傳 統 民 謠 中 較 重 要 且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有 思 想 起 平 埔 調 四 季 春 楓 港 小 調 五 孔 小 調 牛 母 伴 守 牛 調 且 滿 州 鄉 有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等 族 群 定 居, 因 此 滿 州 民 謠 兼 容 各 族 群 之 文 化,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特 色 其 中 里 德 社 區 位 於 滿 州 鄉 里 德 村, 一 村 一 社 區, 為 滿 州 鄉 八 個 社 區 ( 村 ) 之 一, 地 形 以 丘 陵 為 主, 東 臨 太 平 洋 南 界 港 口 村, 里 德 社 區 東 臨 太 平 洋, 西 隔 港 口 溪 欖 仁 溪 與 滿 州 村 及 響 林 村 相 望, 南 界 港 口 村, 北 邊 為 長 樂 村 全 省 著 名 的 佳 樂 水 風 景 區 即 在 里 德 社 區 內, 屬 於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的 一 部 份 由 滿 州 鄉 中 山 路 圓 環 的 警 察 局 旁 鄉 道 前 行, 在 經 過 里 德 橋 後 即 可 抵 達 村 落 滿 州 鄉 境 內 現 住 人 口 數 總 計 有 8,616 人, 以 居 住 於 滿 州 村 的 1,829 人 最 多 ; 里 德 社 區 ( 村 ) 人 口 數 只 有 478 人 179 戶, 是 滿 州 人 口 最 少 的 一 村 里 德 村, 包 含 三 個 聚 落 : 最 北 為 欖 仁 溪 聚 落, 中 間 為 山 頂 路, 當 地 稱 做 山 頂 里 德 山 頂 或 上 里 德, 最 南 為 里 德 路, 又 稱 做 下 里 德 原 屬 蚊 蟀 社 之 領 地, 最 初 地 名 為 萬 殖,Wantsu, 排 灣 音 其 意 為 很 臭 後 來 台 東 知 本 社 卑 南 族 老 達 達 率 族 人 遷 移 至 此, 便 稱 其 為 吉 嘉 索 瓦 古 社, 排 灣 音 其 意 為 外 來 族 群 ; 不 久, 漢 人 遷 入 租 地 拓 墾, 問 其 地 名, 回 答 說 像 猪 狫 束 ; 光 復 後, 居 民 認 為 其 字 不 雅, 改 稱 里 德,Riteu, 河 洛 音, 其 意 為 吉 祥 善 良 之 語 詞 里 德 社 區 的 主 山 -- 猪 狫 束 山, 現 稱 里 德 山 里 德 社 區 約 70% 在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自 然 景 觀 與 人 文 資 源 豐 富, 包 括 地 形 景 觀 動 植 物 資 源 人 文 史 蹟 與 特 色 產 業 等 著 名 的 景 點 特 色 包 括 里 德 橋 賞 鳥 區 山 頂 橋 賞 鷹 亭 佳 樂 水 山 海 1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瀑 高 砂 族 教 育 紀 念 碑 蚊 蟀 社 石 板 棺 18 番 社 總 部 滿 州 花 海 雨 來 菇 田 及 牧 草 等, 自 然 資 源 包 括 留 鳥 候 鳥 過 境 猛 禽 魚 蝦 蟹 蝴 蝶 蛙 類 及 植 物 等 都 非 常 豐 富 每 年 10 月 至 次 年 的 賞 鷹 季, 吸 引 國 內 外 賞 鳥 人 士 前 來 觀 賞 起 鷹 落 鷹 等 景 象, 是 國 內 最 著 名 的 賞 鷹 點, 里 德 橋 山 頂 橋 秀 林 橋 及 滿 州 橋 都 可 賞 鳥 ; 而 落 山 風 特 殊 氣 候 構 成 當 地 特 殊 的 農 業 景 象 -- 牧 草 田 牧 草 捲 花 海 與 雨 來 菇 田 另 外 里 德 對 外 交 通 屏 200 號 縣 道 滿 州 恆 春 為 卑 南 古 道 舊 址, 亦 為 史 蹟 里 德 村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 圖 1-1 滿 州 鄉 里 德 村 位 置 圖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節 計 畫 目 標 及 工 作 項 目 本 計 畫 擬 定 的 目 標 及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一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初 步 調 查 與 資 料 蒐 集 回 顧 ( 含 自 然 人 文 與 產 業 資 源 ) 二 里 德 社 區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Green Map) 製 作 三 當 地 社 區 核 心 人 物 與 耆 老 訪 談 四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的 SWOT 分 析 與 發 展 策 略 研 擬 五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及 活 動 規 劃 六 其 他 社 區 參 訪 第 三 節 研 究 階 段 本 計 劃 分 三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以 文 獻 調 查 以 及 研 讀 彙 整 為 主 第 二 階 段 以 田 野 調 查 (Field Survey) 問 卷 訪 談 方 法, 參 與 觀 察, 組 織 工 作 等 行 動 研 究 方 式 進 入 最 後 在 地 方 各 組 織 建 立 良 性 溝 通 平 台 下, 以 培 力 (empowerment) 的 方 式, 逐 步 完 成 以 當 地 人 治 理 當 地 事 的 工 作 為 主 本 計 劃 執 行 期 程 為 98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其 相 關 執 行 細 節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 一 調 查 滿 州 鄉 自 然 人 文 及 地 景 資 源 中 已 為 人 熟 知 及 有 發 展 潛 力 者, 致 力 收 集 現 地 資 料 二 現 地 研 析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類 生 活 與 活 動 的 交 會 區 特 色 產 業 道 路 三 收 集 台 灣 有 關 滿 州 鄉 研 究 與 恆 春, 墾 丁 旅 遊 等 相 關 文 獻, 以 及 國 外 目 前 有 關 生 態 旅 遊 以 及 生 態 論 述 等 最 新 研 究 第 二 階 段 : 一 初 步 探 訪 滿 州 鄉 現 有 地 方 組 織 領 導 與 地 方 菁 英 人 士, 並 訪 談 地 方 機 關 民 間 組 織 當 地 社 區 核 心 人 物 民 宿 與 牧 草 產 業, 及 手 工 藝 老 師, 調 查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潛 能 願 景 及 相 關 正 負 面 可 能 影 響 二 里 德 社 區 及 周 邊 景 點 的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Green Map) 製 作 三 以 訪 談 的 型 態 建 立 質 性 資 料 庫, 做 為 里 德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的 SWOT 分 析 與 發 展 策 略 研 擬 第 三 階 段 : 一 從 滿 州 鄉 傳 統 人 際 交 往 的 社 會 體 系 中, 建 構 出 地 方 各 機 關 協 會 業 者 居 民 與 政 府 及 學 者 專 家 的 良 性 溝 通 平 台, 凝 聚 地 方 意 見, 並 藉 此 逐 步 發 展 出 滿 州 鄉 生 態 旅 遊 的 路 線 與 願 景 二 里 德 社 區 及 周 邊 生 態 人 文 產 業 資 源 的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內 容 安 排 及 活 動 設 計 三 其 他 生 態 社 區 參 訪, 觀 摩 生 態 社 區 營 造 巡 守 隊 運 作 及 生 態 旅 遊 成 果 3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第 四 節 研 究 執 行 時 程 本 研 究 計 畫 各 階 段 的 執 行 時 程 表 (Gunn chart) 如 下 : 98 年 工 作 項 目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文 獻 蒐 集 彙 整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田 野 調 查 訪 談 機 關 協 會 村 里 長 產 業 及 耆 老 綠 色 生 活 地 圖 研 習 製 作 SWOT 分 析 與 發 展 策 略 研 擬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遊 程 及 活 動 規 劃 生 態 社 區 參 訪 期 末 報 告 書 製 作 圖 1-2 研 究 執 行 時 程 表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 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與 介 紹 自 從 聯 合 國 將 2002 年 定 為 國 際 生 態 旅 遊 年 以 來, 全 球 各 地 無 不 相 繼 展 開 有 關 生 態 旅 遊 的 開 發 與 推 廣 等 工 作 ; 藉 由 著 審 慎 的 規 劃 與 評 估 當 地 資 源 與 特 色, 結 合 全 民 的 參 與, 讓 生 態 旅 遊 成 為 國 家 能 夠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策 略 與 方 法 在 這 樣 的 國 際 潮 流 之 下, 擁 有 豐 富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風 情 的 臺 灣,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已 經 成 為 了 政 府 當 前 施 政 的 重 要 政 策 ( 林 雨 青,2003) 行 政 院 為 了 國 內 經 濟 也 將 2002 年 定 為 台 灣 生 態 旅 遊 年, 且 以 本 土 文 化 生 態 之 特 色 為 觀 光 內 涵, 配 套 建 設 發 展 多 元 觀 光 活 動 ( 卓 玉 嶺,2007) 因 此, 國 內 的 生 態 旅 遊 正 可 以 配 合 現 階 段 政 府 的 觀 光 休 閒 政 策 及 國 人 喜 愛 戶 外 自 然 旅 遊 的 風 氣 透 過 旅 遊 地 的 不 同 或 結 合 異 族 旅 遊 歷 史 旅 遊 環 境 旅 遊 遊 憩 旅 遊 商 業 旅 遊 等 概 念 而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形 態,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的 本 質 可 以 說 是 多 樣 性 的 ( 楊 琮 泰,2004) ㄧ 生 態 旅 遊 源 起 以 往 一 直 認 為 旅 遊 業 是 無 煙 囪 的 綠 色 產 業, 然 而 近 年 來 發 現, 無 煙 囪 不 必 然 就 是 無 污 染, 因 為 人 在 觀 光 時 是 處 於 放 鬆 狀 態, 往 往 是 為 所 欲 為 毫 無 節 制, 對 動 植 物 風 土 習 俗 和 環 境 居 民 沒 有 尊 重, 以 致 旅 遊 業 及 其 附 加 產 業 對 於 自 然 環 境 及 旅 遊 地 點 的 社 會 產 生 大 大 小 小 的 不 良 衝 擊 與 壓 力 ( 邱 月 娥,2007) 大 眾 觀 光 繁 榮 發 展 的 結 果, 雖 然 提 升 觀 光 地 區 之 經 濟 收 入 拓 展 大 眾 的 見 聞, 促 進 交 通 發 達, 但 從 大 眾 觀 光 發 展 的 過 程, 學 者 專 家 也 注 意 到 觀 光 對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及 文 化 產 生 許 多 衝 擊 ( 邱 月 娥,2007) 使 得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態 資 源 相 對 於 過 去, 面 臨 更 嚴 重 的 威 脅, 為 能 兼 顧 自 然 保 育 與 遊 憩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ecotourism) 的 概 念 應 運 而 生 ( 鄧 福 麒,2003) 生 態 旅 遊 的 源 起, 可 追 溯 自 1960 年 代, 部 分 美 國 國 家 公 園 及 保 護 區 之 生 態 系 遭 受 嚴 重 的 衝 擊, 致 使 人 類 開 始 認 真 思 考 使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與 遊 憩 活 動 二 者 得 以 共 存 的 問 題,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即 為 一 種 兼 具 生 態 保 育 及 休 閒 遊 憩 的 活 動, 它 讓 民 眾 親 近 大 自 然, 體 驗 生 態 之 美, 進 而 認 識 生 態 的 重 要 性, 達 到 保 護 資 源 的 深 度 旅 遊 ( 顏 綺 蓮,2004) 而 生 態 旅 遊 一 詞 第 一 次 出 現, 係 於 1965 年 Hetzer 在 Links 雜 誌 中 批 評 觀 光 活 動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他 並 建 議 Ecological Tourism 以 取 代 傳 統 的 觀 光 模 式, 這 個 建 議 被 認 為 是 第 一 次 提 及 生 態 旅 遊 Ceballos-Lascurain( 墨 西 哥 保 育 專 家 ) 於 1983 年 第 一 次 創 造 使 用 生 態 旅 遊 (Ecotourism) 這 個 名 詞 以 遊 說 保 護 北 猶 加 敦 的 濕 地 做 為 美 洲 紅 鶴 繁 殖 地, 在 與 開 發 者 談 到 終 止 碼 頭 建 設 時, 他 提 到 保 育 該 濕 地 以 吸 引 觀 光 客 來 此 賞 鳥, 藉 著 生 態 保 育 來 活 絡 當 地 的 經 濟 活 動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2002),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Ecotourism) 這 個 名 詞 就 沿 用 至 今 二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生 態 旅 遊 是 講 究 小 眾 之 旅 與 傳 統 大 眾 之 旅 有 所 差 異 ( 卓 玉 嶺,2007) 遊 客 對 旅 遊 地 的 生 態 經 濟 文 化 及 社 會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在 旅 遊 過 程 中 不 僅 只 為 達 到 個 人 最 大 的 遊 憩 滿 意 度, 還 必 須 肩 負 社 會 責 任 ( 湯 谷 明,2005) 但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至 今 已 數 十 年, 卻 仍 然 沒 有 一 套 標 準 的 定 義, 因 此 各 學 者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解 釋 也 不 盡 相 同, 以 下 為 近 年 來 各 文 獻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 洪 振 超 (2002)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在 旅 遊 中 以 自 然 環 境 為 訴 求, 基 於 人 與 自 然 共 存 的 原 則, 追 求 自 然 永 續 發 展 的 生 態 保 育 活 動 其 不 僅 具 有 環 境 保 護 生 態 保 育 等 優 點, 更 能 達 到 教 育 環 境 倫 理 的 功 能 鄧 福 麒 (2003)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多 目 標 的 旅 遊 活 動, 其 內 容 包 含 遊 憩 的 經 驗 生 態 保 育 遊 客 對 環 境 保 護 與 當 地 文 化 的 知 覺 改 善 當 地 居 民 的 福 祉 及 促 進 自 然 區 域 的 永 續 發 展 5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曾 彥 蓉 (2002)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可 從 遊 客 和 地 區 兩 方 面 來 解 釋 ; 生 態 旅 遊 遊 客 必 須 是 抱 著 研 究 學 習 或 純 欣 賞 等 特 定 目 的, 以 尊 重 環 境 和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來 接 近 大 自 然, 不 破 壞 不 浪 費 當 地 的 資 源, 並 且 結 合 地 方 居 民, 規 劃 一 些 對 環 境 衝 擊 最 小 的 旅 遊 形 態, 藉 由 適 當 的 經 營 管 理, 規 範 遊 客 行 為, 教 育 遊 客 自 然 保 育 的 觀 念, 經 由 潛 移 默 化 的 過 程, 改 變 遊 客 以 往 的 旅 遊 方 式, 進 而 變 成 推 動 保 護 環 境 的 人 ; 旅 遊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收 益 也 可 以 改 善 地 方 居 民 的 生 活, 提 供 保 育 基 金, 讓 此 自 然 地 區 的 生 態 與 文 化 資 源 可 以 永 續 下 去 林 雨 青 (2003)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特 定 形 式 的 深 度 旅 遊, 以 自 然 為 取 向, 透 過 教 育 與 解 說, 由 在 地 專 業 小 型 企 業 組 織 主 導, 引 領 旅 者 體 驗 和 了 解 旅 遊 地 生 態 旅 遊 不 但 是 對 旅 遊 目 的 地 自 然 環 境 或 文 化 可 能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最 小, 並 將 利 潤 回 饋 當 地, 提 供 當 地 居 民 社 會 經 濟 方 面 的 主 動 參 與 意 願, 以 促 進 其 觀 光 發 展 的 機 會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的 保 育, 是 可 以 永 續 經 營 的 生 態 旅 遊 整 個 過 程 都 懷 抱 著 尊 重, 深 具 環 境 責 任 感 及 啟 發 性, 讓 人 心 沈 澱, 並 使 遊 客 能 在 旅 遊 中 收 穫 良 多, 得 到 更 多 再 出 發 的 力 量 蕭 櫻 貴 (2006)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係 一 種 在 不 損 害 資 源 前 提 下, 既 能 改 善 保 護 區 的 生 態 環 境, 又 能 給 當 地 居 民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的 旅 遊 形 式 生 態 旅 遊 常 是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的 媒 介,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觀 光 產 業 可 以 刺 激 與 帶 動 服 務 業 的 增 長 公 共 建 設 的 推 動 以 及 其 他 的 相 關 產 業 經 濟 活 動 陳 雅 雯 (2007)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乃 為 一 種 兼 具 生 態 保 育 及 休 閒 遊 憩 的 活 動, 它 讓 民 眾 親 近 大 自 然, 體 驗 生 態 之 美, 進 而 認 識 生 態 的 重 要 性, 達 到 保 護 資 源 的 深 度 旅 遊 翁 靖 儀 (2007)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是 結 合 地 方 居 民, 規 劃 對 環 境 衝 擊 最 小 的 旅 遊 形 態, 藉 由 適 當 的 經 營 管 理, 規 範 遊 客 行 為, 教 育 遊 客 自 然 保 育 的 觀 念 並 由 旅 遊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收 益 改 善 地 方 居 民 的 生 活 陳 雅 雯 (2007)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人 類 與 環 境 之 間 和 諧 性 的 互 動 關 係,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積 極 性 推 廣, 不 僅 可 以 活 絡 國 有 林 的 周 邊 山 村 產 業, 促 進 社 區 人 文 發 展, 同 時 可 充 分 發 揮 環 境 保 育 的 功 態, 以 達 到 旅 遊 保 育 文 化 及 地 方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之 真 諦 翁 靖 儀 (2007)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個 以 環 境 倫 理 環 境 正 義 為 出 發 點 的 旅 遊 模 式, 保 護 並 尊 重 當 地 人 文 環 境 特 色, 為 了 永 續 性 的 發 展, 需 以 經 濟 目 標 為 誘 因, 促 進 當 地 社 區 經 濟 成 長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安 定 滿 足 遊 客 知 識 體 驗 與 心 靈 上 的 需 求, 進 而 能 更 保 育 當 地 特 殊 的 生 物 物 種 以 及 保 護 當 地 具 特 色 的 社 會 文 化, 避 免 資 源 的 耗 竭 王 志 鵬 (2008)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單 純 就 字 面 意 思 可 解 釋 為 觀 賞 動 植 物 生 態 的 一 種 旅 遊 方 式, 也 可 詮 釋 為 具 有 生 態 概 念 促 進 生 態 保 育 的 遊 憩 過 程 林 雨 青 (2003)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雖 繁 多 且 分 歧, 但 都 反 應 了 幾 個 要 點 : 一 種 以 當 地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為 主, 對 環 境 衝 擊 最 小 旅 遊 的 方 式 強 調 資 源 保 育 觀 念 與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尊 重 關 懷 當 地 社 區 建 立 回 饋 機 制 所 以 生 態 旅 遊 不 只 是 一 種 單 純 到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享 受 遊 憩 體 驗 的 環 境 責 任 旅 遊, 更 要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來 加 強 保 育 工 作 的 落 實, 同 時 也 負 有 對 當 地 居 民 的 社 會 責 任, 並 配 合 適 當 的 機 制, 在 不 改 變 當 地 原 始 生 態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範 圍 內, 從 事 休 閒 遊 憩 活 動 黃 正 德 (2005) 則 認 為 所 有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都 至 少 包 含 了 三 個 要 素 : ( 一 ) 體 驗 與 認 識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並 依 此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與 增 進 生 態 保 育 的 行 動 力 ( 二 ) 學 習 與 體 驗 當 地 住 民 的 生 活 文 化, 並 促 成 傳 統 文 化 的 保 存 工 作 ( 三 ) 當 地 社 區 的 參 與 : 社 區 能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的 決 策 與 運 作, 除 獲 得 經 濟 上 實 質 回 饋 外, 並 將 旅 遊 行 為 可 能 產 生 之 負 面 衝 擊 降 至 最 低 所 幸 2005 年 生 態 旅 遊 一 詞 便 有 了 明 確 的 定 義, 我 國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綜 合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意 見 後, 將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為 一 種 在 自 然 地 區 所 進 行 的 旅 遊 形 式, 強 調 生 態 保 育 的 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觀 念, 並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終 目 標 符 合 此 定 義 的 生 態 旅 遊, 必 須 要 透 過 解 說 引 領 遊 客 瞭 解 並 欣 賞 當 地 特 殊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環 境,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以 增 強 遊 客 的 環 境 意 識, 引 發 負 責 任 的 環 境 行 動, 並 將 經 濟 利 益 回 饋 造 訪 地, 除 藉 以 協 助 當 地 保 育 工 作 的 進 行 外, 亦 提 升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福 祉 另 外,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也 提 到, 如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就 不 算 是 生 態 旅 遊 : ( 一 ) 必 須 採 用 低 環 境 衝 擊 之 營 宿 與 休 閒 活 動 方 式 ( 二 ) 必 須 限 制 到 此 區 域 之 遊 客 量 ( 不 論 是 團 體 大 小 或 參 觀 團 體 數 目 ) ( 三 ) 必 須 支 持 當 地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保 育 工 作 ( 四 ) 必 須 儘 量 使 用 當 地 居 民 之 服 務 與 載 具 ( 五 ) 必 須 提 供 遊 客 以 自 然 體 驗 為 旅 遊 重 點 的 遊 程 ( 六 ) 必 須 聘 用 了 解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之 解 說 員 ( 七 ) 必 須 確 保 野 生 動 植 物 不 被 干 擾 環 境 不 被 破 壞 ( 八 ) 必 須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的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活 隱 私 三 生 態 旅 遊 之 特 色 生 態 旅 遊 因 為 具 有 負 責 任 及 可 永 續 發 展 兩 個 功 能, 因 而 被 視 為 是 可 取 代 傳 統 旅 遊 的 一 種 替 代 式 旅 遊 同 時 生 態 旅 遊 強 調 維 護 及 尊 重 當 地 社 區 的 利 益 文 化 和 自 主 權, 又 得 以 在 不 破 壞 環 境 生 態 的 前 提 下 永 續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生 態 旅 遊 的 興 起 將 會 改 變 原 有 旅 遊 的 型 態, 並 在 旅 遊 的 過 程 中 教 育 遊 客, 注 入 新 的 環 境 價 值 ( 劉 柏 瑩,2005) 洪 振 超 (2002)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具 有 七 種 共 通 特 色 : ( 一 ) 是 一 種 滿 足 於 享 受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為 主 的 旅 遊 ( 二 ) 是 一 種 強 調 保 育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及 減 少 環 境 衝 擊 的 旅 遊 ( 三 ) 是 一 種 尊 重 當 地 社 區 文 化 發 展 及 促 進 文 化 復 興 的 旅 遊 ( 四 ) 是 一 種 富 有 環 境 教 育 的 旅 遊 ( 五 ) 是 一 種 有 以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為 己 任 傾 向 的 旅 遊 ( 六 ) 是 一 種 對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有 貢 獻 的 旅 遊 ( 七 ) 是 一 種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導 向 的 旅 遊 王 志 鵬 (2008)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包 裝 的 行 程 普 遍 具 有 下 列 幾 項 特 色 : ( 一 ) 強 調 獨 特 的 自 然 與 文 化 之 旅, 行 程 往 往 安 排 到 原 始 未 開 發 的 生 態 環 境 或 與 現 代 文 明 差 異 甚 大 之 原 住 民 部 落 ( 二 ) 強 調 深 度 體 驗 自 然 生 態 與 原 住 民 部 落 生 活 ( 三 ) 然 而 越 是 原 始 隔 離 的 自 然 或 社 會 環 境, 越 不 善 於 抵 抗 外 來 力 量 帶 來 之 改 變 因 子, 而 越 是 深 度 的 旅 遊 方 式 對 當 地 的 影 響 深 度 越 大, 換 句 話 說, 觀 光 發 展 的 結 果 很 有 可 能 對 這 些 地 區 造 成 不 可 復 原 的 衝 擊 四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之 重 要 性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不 僅 可 應 用 於 保 護 區 的 規 劃 與 維 護, 任 何 以 自 然 資 源 為 立 基 的 旅 遊 方 式, 都 應 注 入 生 態 旅 遊 的 觀 念, 以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 卓 玉 嶺,2007) 然 而 在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前, 必 須 有 完 善 的 規 劃, 以 確 保 生 態 旅 遊 的 永 續 性, 以 下 為 各 文 獻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之 看 法 曾 彥 蓉 (2002)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並 非 只 是 一 套 旅 遊 行 程, 而 是 隱 含 著 保 護 區 管 理 民 眾 參 與 地 方 文 化 保 存 等 重 要 觀 念 並 且 若 要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成 功, 必 須 透 過 事 前 的 評 估 與 規 劃 設 計, 作 好 相 關 部 門 利 益 關 係 人 的 溝 通 協 調, 以 及 環 境 監 測 等 重 要 工 作, 才 能 讓 生 態 旅 遊 發 揮 效 益, 否 則 將 會 帶 來 更 大 的 環 境 衝 擊 與 社 會 衝 突 7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鄧 福 麒 (2003) 認 為 如 果 生 態 旅 遊 要 朝 正 向 發 展, 必 須 對 旅 遊 景 點 的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做 妥 善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並 教 育 遊 客 與 地 方 居 民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使 環 境 資 源 得 以 永 久 留 存, 不 然 生 態 旅 遊 也 不 過 是 另 一 個 大 眾 旅 遊 的 代 名 詞 而 已 謝 青 燕 (2004) 認 為 目 前 國 內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已 逐 漸 萌 芽, 卻 僅 止 於 發 展 構 想 層 次, 尚 無 整 體 性 規 劃 原 則, 惟 有 建 立 共 生 生 態 環 境 規 劃 理 念, 扭 轉 過 去 單 純 以 經 濟 掛 帥 的 價 值 觀 與 發 展 模 式,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臺 灣 未 來 整 體 環 境 發 展 蕭 櫻 貴 (2006)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在 適 當 的 規 劃 下 提 供 遊 客 遊 憩 促 進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以 及 提 供 當 地 人 分 享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利 益, 並 為 地 方 帶 來 產 業 發 展 王 志 鵬 (2008) 認 為 以 生 態 旅 遊 包 裝 之 觀 光 產 品 在 近 幾 年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相 繼 出 現, 可 見 許 多 人 垂 涎 著 這 個 觀 光 市 場 上 的 新 寵, 但 這 樣 的 快 速 發 展 若 未 予 以 嚴 格 規 範, 恐 怕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是 另 類 的 傷 害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之 觀 點,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前, 必 須 針 對 該 地 資 源 進 行 完 善 的 調 查, 並 且 加 以 規 劃, 由 此 可 見 事 前 的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對 該 地 的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極 具 重 要 性 另 外, 陳 雅 雯 (2007)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不 僅 要 重 視 民 眾 參 與 地 方 文 化 保 存 以 及 自 然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等 方 面, 路 線 的 規 劃 是 另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此 如 何 讓 旅 客 在 瞭 解 各 個 景 點 需 求 後, 利 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選 擇 較 短 行 經 路 線, 使 旅 客 對 於 景 點 的 需 求 及 串 聯 能 得 到 最 大 的 滿 意, 實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因 此, 若 要 成 功 的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必 須 針 對 該 地 規 劃 出 最 妥 善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五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原 則 在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前, 除 了 妥 善 的 規 劃 之 外, 為 達 成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並 確 保 地 方 福 祉,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應 遵 守 下 列 幾 項 原 則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2002): ( 一 )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前 應 事 先 規 劃 整 套 區 域 性 的 觀 光 及 遊 客 管 理 計 畫 ( 二 )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前 應 事 先 調 查 分 析 當 地 自 然 與 人 文 特 色, 評 估 旅 遊 發 展 可 能 帶 來 的 正 負 面 影 響, 擬 定 長 期 管 理 與 監 測 計 畫, 將 可 能 的 負 面 衝 擊 降 至 最 低 ( 三 ) 以 小 規 模 發 展 為 原 則, 以 減 低 遊 憩 活 動 可 能 造 成 的 衝 擊 除 了 限 制 遊 客 人 數 外,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應 以 輔 助 地 方 原 有 產 業 為 原 則, 以 避 免 當 地 對 觀 光 產 業 的 過 度 依 賴 ( 四 ) 在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執 行 管 理 監 測 與 評 估 等 四 階 段, 應 盡 量 邀 請 當 地 社 區 一 同 參 與 而 在 每 個 階 段 進 行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確 保 與 當 地 居 民 的 充 分 溝 通 與 共 識, 在 發 展 當 地 觀 光 特 色 前 應 先 徵 求 居 民 同 意, 以 避 免 觸 犯 地 方 禁 忌 ( 五 ) 提 供 適 當 的 社 區 回 饋 機 制, 提 供 居 民 充 分 誘 因, 協 助 他 們 了 解 保 育 地 方 資 源 與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之 正 向 關 聯, 將 有 助 於 地 方 自 發 性 的 保 育 自 然 及 文 化 資 源 ( 六 ) 強 調 負 責 任 的 商 業 行 為 並 與 當 地 社 區 合 作, 以 確 保 觀 光 發 展 的 方 向 符 合 地 方 需 求 同 時 利 於 當 地 自 然 保 育 ( 七 ) 確 保 一 定 比 例 的 觀 光 收 益 用 於 保 育 及 經 營 管 理 當 地 自 然 生 態 ( 八 )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應 為 當 地 社 區 及 自 然 生 態 帶 來 長 期 的 環 境 社 會 及 經 濟 利 益 ( 九 )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應 促 進 遊 客 當 地 居 民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非 官 方 組 織 旅 遊 業 者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間 的 良 性 互 動 ( 十 ) 制 定 周 詳 規 範 以 約 束 遊 客 活 動 以 及 各 項 開 發 行 為 ( 十 一 ) 提 供 遊 客 旅 遊 業 者 及 當 地 民 眾 適 當 的 教 育 解 說 資 料, 除 了 介 紹 當 地 生 態 文 化 特 色 外, 更 可 藉 此 提 昇 大 眾 的 環 境 保 護 及 文 化 保 存 意 識 Holden(2000) 指 出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共 有 五 個 基 本 的 核 心 原 則 ( 劉 柏 瑩,2005): ( 一 ) 以 自 然 為 導 向 (nature-based):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生 是 依 存 在 自 然 環 境 的 基 礎 下, 並 把 焦 點 放 在 生 態 自 然 及 文 化 特 色 上, 因 此 在 做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及 管 理 時 就 必 須 要 考 慮 的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護 8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二 ) 生 態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ecologically sustainable): 所 有 的 觀 光 業 都 應 該 要 永 續 發 展 - 在 經 濟 上 社 會 上 及 環 境 上 生 態 旅 遊 就 是 一 種 在 自 然 環 境 下 生 態 資 源 可 永 續 利 用 的 觀 光 業 ( 三 ) 環 境 教 育 (environmentally educative): 區 別 生 態 旅 遊 和 其 他 以 自 然 為 導 向 的 旅 遊 的 要 素 為, 生 態 旅 遊 具 有 教 育 的 功 能, 環 境 教 育 和 解 說 是 創 造 美 好 的 遊 憩 體 驗 中 重 要 的 工 具, 解 說 可 幫 助 遊 客 學 習, 並 且 是 生 態 旅 遊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則, 好 的 解 說 者 對 環 境 要 有 透 徹 的 瞭 解, 並 整 合 聽 者 的 需 求 及 技 巧 的 使 用 環 境 教 育 會 影 響 遊 客 當 地 社 會 和 企 業 的 行 為, 而 且 會 促 進 觀 光 活 動 在 自 然 區 域 的 永 續 發 展, 教 育 也 同 時 是 一 種 有 效 的 管 理 工 具 ( 四 ) 當 地 受 惠 (locally beneficial): 當 地 社 會 參 與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不 只 是 當 地 及 環 境 受 益, 更 能 提 昇 遊 客 的 遊 憩 體 驗, 因 為 當 地 可 以 提 供 知 識 服 務 設 施 和 相 關 產 品, 生 態 旅 遊 同 時 也 可 以 將 收 入 整 合 作 為 資 源 保 護 管 理 之 用 ( 五 ) 觀 光 客 滿 意 (tourist satisfaction): 觀 光 客 的 滿 意 與 否 是 決 定 生 態 旅 遊 能 否 長 期 發 展 的 因 素 之 一, 觀 光 客 的 滿 意 來 自 於 了 遊 憩 的 體 驗 行 銷 的 方 式 遊 客 的 安 全 維 護 及 資 訊 的 提 供 第 二 節 生 態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結 合 社 區 發 展 的 意 義 在 於 透 過 社 區 賦 權 的 概 念 以 及 社 區 凝 聚 力 的 展 現, 讓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當 地 社 區 環 境 事 務 的 關 懷 與 認 同, 來 共 同 經 營 生 態 旅 遊 在 妥 善 的 規 劃 規 範 以 及 環 境 承 受 的 限 度 之 下, 讓 當 地 居 民 能 藉 由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獲 得 應 有 利 益, 遊 客 也 透 過 合 宜 的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學 習 當 地 文 化 並 獲 得 滿 意 的 遊 憩 經 驗 ( 黃 正 德,2005) 一 生 態 社 區 的 定 義 在 永 續 發 展 理 論 基 礎 下 的 生 態 社 區 係 指 一 個 社 區 具 有 乾 淨 安 全 健 康 的 環 境,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與 建 築 物 採 用 自 然 材 質 及 生 態 工 法 興 建, 社 區 內 的 民 眾 認 同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實 際 參 與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與 生 態 保 育 行 動, 來 改 善 社 區 經 濟 保 地 方 文 化 與 生 態 ( 林 信 揚,2004) 彭 國 棟 (2006) 先 生 認 為 生 態 社 區 應 具 有 三 大 特 色 與 五 大 理 念, 他 說 : 相 對 比 較 自 然 物 種 的 多 樣 性 以 生 態 工 法 進 行 社 區 工 程 是 社 區 需 具 備 的 特 色 ; 對 於 五 大 理 念 上, 他 認 為 : 社 區 居 民 具 有 生 態 觀, 能 夠 意 識 並 瞭 解 問 題 的 所 在, 具 有 物 種 辨 認 的 知 識, 能 夠 有 決 心 與 行 動 力 去 進 行 生 態 調 查 保 護 與 復 育 這 樣 的 社 區 就 可 以 說 是 生 態 社 區 了 李 永 展 (2003) 先 生 則 以 永 續 發 展 的 生 活 生 態 生 產 三 生 理 念 來 闡 述 生 態 社 區, 他 說 : 生 態 社 區 就 是 將 永 續 發 展 三 生 中 的 生 產 去 除, 具 有 生 活 與 生 態 的 社 區 美 國 環 保 署 定 義 所 謂 的 生 態 社 區, 是 一 種 結 合 環 保 經 濟 及 社 區 力 量, 以 建 構 永 續 未 來 的 社 區 其 特 點 在 於 能 適 時 地 反 映 區 域 情 況, 就 整 體 空 氣 水 土 地 及 生 活 資 源 做 綜 合 評 估 管 理 生 態 社 區 係 指 社 區 民 眾 或 組 織 ( 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與 其 利 害 相 關 者 ( 如 協 會 贊 助 會 員 顧 問 環 保 義 工 入 訪 者 救 災 者 等 ), 藉 由 完 善 的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合 理 的 諮 商 決 策 流 程 及 良 好 的 溝 通 及 運 作 等 方 式, 使 社 區 工 作 具 有 下 列 特 質 : 環 境 衝 擊 與 災 害 減 至 最 小 社 區 之 資 源 能 有 效 利 用 社 區 民 眾 親 近 自 然 生 態 措 施 社 區 做 文 史 發 展 整 理 及 關 懷 弱 勢, 及 社 區 民 眾 積 極 參 與 環 境 學 習 與 運 動 休 閒, 邁 向 綠 色 社 區 之 謂 ( 陳 柏 言, 2006) 安 全 健 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社 區 ; 透 過 民 眾 參 與 落 實 社 區 自 治 綠 色 消 費 之 概 念 等, 皆 可 稱 之 為 生 態 社 區 ( 李 永 展 等,1995) 以 社 區 本 身 所 具 備 的 自 然 資 源 條 件, 來 進 行 生 態 永 續 發 展 之 社 區 ( 林 明 瑞 等,2007) 謂 之 生 態 社 區 生 態 社 區, 是 永 續 社 區 的 概 念 被 提 出 之 後 而 發 展 出 來 的 操 作 模 式, 它 聚 焦 了 社 區 龐 雜 營 造 中 先 期 的 工 作 方 向, 十 分 明 確 地 將 生 態 的 設 計 注 入 社 區 的 想 像 與 作 法 當 中, 認 為 人 類 無 法 脫 離 自 然 生 態 的 基 礎, 唯 有 與 環 境 之 間 和 諧 共 存 才 能 維 持 自 然 系 統 的 運 作 正 常, 才 能 9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達 到 永 續, 所 以 永 續 社 區 是 一 種 概 念 的 架 構, 而 生 態 社 區 則 是 一 種 操 作 的 方 法, 具 有 社 區 生 態 化 的 想 像, 是 從 生 態 的 角 度 來 落 實 永 續 社 區 的 目 標 ( 倪 進 誠 等,2004) 二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方 式 李 永 展 (1995) 認 為 生 態 社 區 (ecological community) 應 具 備 以 下 之 建 構 目 標 : ( 一 ) 建 立 安 全 健 康 有 特 色 的 社 區 ( 二 ) 透 過 民 眾 參 與 落 實 社 區 自 治 ( 三 ) 社 區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 四 ) 社 區 多 樣 性 永 續 發 展 ( 五 ) 減 量 再 利 用 回 收 3R 政 策 的 落 實 ( 六 ) 綠 色 消 費 的 實 現 林 信 揚 (2004) 認 為 以 生 態 旅 遊 為 導 向 營 造 建 構 生 態 社 區 要 素 包 含 : ( 一 ) 相 對 自 然 的 生 態 環 境 1. 自 然 環 境 條 件 : 自 然 環 境 是 生 物 物 種 的 棲 地, 所 以 生 態 社 區 必 須 具 有 完 整 的 棲 地 條 件, 方 能 提 供 生 物 物 種 的 聚 具 2. 生 物 物 種 生 態 社 區 之 物 種 有 了 良 好 的 棲 地 之 後, 必 須 具 有 多 樣 性 或 獨 特 性, 如 此 方 能 吸 引 生 態 旅 遊 者 進 行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 二 ) 居 民 具 有 生 態 知 能 自 古 以 來 人 類 就 是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最 大 的 殺 手, 如 果 地 球 上 沒 有 人 類, 地 球 就 是 一 個 地 球 生 態 社 區, 所 以 如 何 教 育 改 造 社 區 住 民 使 其 具 有 生 態 知 能, 使 其 能 夠 自 行 對 社 區 進 行 生 態 調 查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是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的 第 二 項 工 作 ( 三 ) 居 民 擁 有 生 態 意 識 社 區 意 識 是 社 區 發 展 與 總 體 營 造 不 可 或 缺 的 項 目, 轉 換 成 生 態 社 區, 則 為 社 區 生 態 意 識 ( 四 ) 領 導 人 的 能 力 ( 五 ) 社 區 派 系 的 演 變 ( 六 ) 外 來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這 個 部 分 是 亟 需 要 的,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初 期, 若 沒 有 外 來 團 隊 對 社 區 居 民 進 行,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知 能 教 育 人 力 及 資 金 協 助, 並 以 生 態 旅 遊 促 使 居 民 生 態 意 識 的 進 一 步 凝 聚, 生 態 社 區 將 無 法 持 續 進 行 建 構 然 而 這 些 協 助 需 要 多 久 才 能 確 保 生 態 社 區 的 永 續 經 營 則 有 待 後 續 研 究 觀 察 ( 七 ) 重 建 工 程 要 素 九 二 一 重 建 區 受 震 災 影 響, 許 多 社 區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都 受 到 嚴 重 破 壞, 所 以 在 救 災 的 工 程 上 宜 採 用 生 態 規 劃 的 概 念, 並 以 生 態 工 法 進 行 工 程 施 工 在 進 行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時 面 臨 著 相 當 大 的 就 是 工 程 工 法 的 不 當, 這 些 工 程 問 題 都 是 當 地 居 民 在 進 行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時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 八 ) 生 態 旅 遊 要 素 921 震 災 之 後 各 受 災 重 建 區 均 積 極 進 行 社 區 產 業 重 建 工 作, 近 年 來 由 於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使 得 進 行 生 態 社 區 旅 遊, 儼 然 成 為 社 區 產 業 重 建 的 新 契 機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使 生 態 旅 遊 者 進 入 生 態 社 區 進 行 綠 色 消 費, 居 民 能 夠 帶 領 生 態 旅 遊 者 進 行 社 區 導 覽 及 生 態 解 說 的 工 作, 以 獲 取 利 潤 改 善 居 民 的 經 濟 條 件, 使 擁 有 的 生 態 知 能 的 居 民 能 夠 發 揮 其 所 長 在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的 工 作 上, 是 使 九 二 一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區 的 生 態 社 區 建 構 能 夠 落 實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最 後 要 件 倪 進 誠 等 (2004) 提 出 生 態 社 區 的 考 量 因 素 : 10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一 ) 生 態 承 載 量 (carrying capacity): 資 源 與 賴 以 生 存 生 物 數 量 的 相 關 係, 運 用 在 生 態 社 區 中, 可 以 類 推 為 影 響 社 區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 社 區 系 統 中 自 然 資 源 的 數 量 人 口 的 多 寡 每 一 個 人 所 消 費 的 資 源 的 數 量 ( 低 負 荷 原 則 ) ( 二 ) 循 環 原 則 : 能 量 得 以 流 動 物 質 得 以 回 收 ( 三 ) 保 育 原 則 ( 廖 孟 儀,1999): 加 強 物 種 多 樣 性 其 中, 亦 有 人 將 其 再 細 分 為 配 合 當 地 化 網 絡 化 循 環 及 代 謝 多 元 性 適 當 的 規 模 與 密 度 等 ( 詹 世 州,2003) 另 外, 也 有 人 以 物 物 相 關 (Everything is Connected to Everything Else) 法 則 物 有 所 歸 (Everything Must Go Somewhere) 法 則 自 然 善 知 (Nature Knows Best) 法 則 沒 有 白 吃 的 午 餐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Free Lunch) 法 則 等 方 式 來 闡 述 生 態 社 區 的 理 念 ( 李 永 展 等,1999) 在 經 營 一 個 生 態 社 區 時,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點 就 應 該 要 落 在 該 地 的 自 然 環 境 基 礎 上, 以 及 該 地 的 人 口 密 度, 及 消 費 資 源 的 速 度 ( 倪 進 誠 等,2004) 三 生 態 社 區 規 劃 原 則 李 永 展 (1995) 認 為 生 態 社 區 規 劃 原 則 為 : ( 一 ) 維 護 與 保 育 自 然 環 境 : 針 對 社 區 生 物 區 域 教 導 住 民, 建 立 自 然 及 實 質 環 境 資 料 庫, 保 護 及 恢 復 自 然 生 態 系, 確 使 社 區 具 有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自 然 地 景, 並 結 合 鄰 近 社 區, 採 取 區 域 行 動 合 作 保 護 地 區 性 生 態 體 系 ( 二 ) 形 塑 多 樣 性 健 康 的 集 居 環 境 : 創 造 具 地 點 感 地 方 特 色 能 提 身 文 化 性 及 社 會 互 動 關 係 的 社 區 中 心 ; 興 建 可 容 納 不 同 收 入 生 活 形 態 文 化 及 年 齡 層 的 多 樣 性 的 綠 建 築 住 宅 ; 社 區 各 住 宅 簇 群 間 應 以 永 久 綠 離 做 區 隔, 保 有 各 戶 之 私 密 性 ( 三 ) 以 步 行 者 為 主 的 安 全 社 區 : 創 造 以 步 行 及 腳 踏 車 為 主 的 鄰 里 單 元, 避 免 穿 越 性 交 通 於 社 區 產 生, 另 外 則 需 使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成 為 無 障 礙 化 及 建 立 社 區 防 災 救 災 之 體 系 ( 四 ) 社 區 住 民 自 我 約 束 的 環 境 責 任 : 利 用 合 法 手 段 減 少 社 區 污 染 源 及 避 免 不 符 和 生 物 環 境 原 則 的 地 區 主 導 系 統 產 生, 將 老 舊 產 業 更 新 為 永 續 性 系 統, 增 加 住 民 之 自 我 約 束 力 ( 五 ) 維 生 路 網 及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預 作 妥 善 而 有 創 意 的 規 劃 : 研 擬 社 區 生 活 指 標 以 支 持 生 態 合 宜 的 容 受 力, 運 用 光 纖 電 纜 做 社 區 聯 繫, 利 用 公 園 及 綠 帶 系 統 整 合 人 行 步 道 及 公 共 空 間 ( 六 ) 資 源 保 育 開 發 可 再 生 資 源 及 替 代 性 能 源 : 對 綠 色 消 費 者 給 予 獎 勵, 設 立 嚴 格 的 資 源 保 育 方 案, 以 確 保 社 區 環 境 及 資 源 的 維 護 及 再 利 用 ( 七 ) 社 區 制 訂 資 源 再 生 方 案, 協 助 資 源 與 垃 圾 回 收 處 理 : 設 立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獎 勵 資 源 回 收 和 垃 圾 減 量, 並 教 導 及 獎 勵 居 民 使 用 無 毒 生 物 可 分 解 之 物 質 Walter(1993) 從 永 續 發 展 基 本 理 念 來 看 生 態 規 劃 原 則, 包 含 以 下 幾 點 : ( 一 ) 保 護 保 存 及 恢 復 自 然 環 境 ( 二 ) 建 立 實 際 成 本 價 格 制 度, 以 成 為 經 濟 的 基 礎 ( 三 ) 支 持 當 地 的 農 業 商 業 產 物 及 服 務 業 ( 四 ) 發 展 簇 群 式 混 合 使 用 行 人 專 用 道 的 生 態 社 區 ( 五 ) 使 用 進 步 的 交 通 通 訊 及 生 產 系 統 ( 六 ) 將 保 育 最 大 化, 並 發 展 可 更 新 的 資 源 ( 七 ) 建 立 再 循 環 計 畫 及 再 循 環 物 質 工 業 11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 八 ) 支 持 大 範 園 的 教 育, 以 鼓 勵 直 接 參 與 的 民 主 四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概 況 東 方 國 家 或 社 區 的 案 例, 多 來 自 於 西 方 國 家 的 啟 迪, 由 於 社 會 文 化 發 展 的 進 程 不 同, 其 著 重 的 措 施 與 取 向 也 略 有 不 同, 都 市 社 區 仍 多 於 屬 消 極 的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方 案 的 推 展, 而 鄉 村 社 區 更 多 只 強 調 屬 於 保 留 濕 地 提 供 生 物 棲 地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等 相 關 措 施 ( 倪 進 誠 等,2004)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的 推 動 背 景 是 由 下 列 三 個 主 要 脈 絡 推 演 而 來 ( 李 永 展, 2004): ( 一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1994 年 文 建 會 提 出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期 盼 從 文 化 建 設 的 角 度 切 入, 建 立 台 灣 基 層 社 區 的 共 同 體 意 識 不 論 城 市 或 鄉 村, 生 活 環 境 美 學 品 味 社 區 秩 序 或 是 產 業 型 態, 都 可 以 為 台 灣 基 層 社 區 帶 來 一 個 全 新 風 貌 自 此 開 始 在 許 多 部 會 的 政 策 執 行 上, 改 變 了 過 去 由 上 而 下 的 施 政 方 式, 強 調 由 下 而 上 的 自 發 性 運 作, 而 這 種 觀 念 也 開 啟 了 社 區 經 營 的 多 元 想 像, 而 生 態 社 區 的 想 像 也 在 此 操 作 中 逐 漸 被 視 為 重 要 的 實 踐 目 標 ( 二 )921 震 災 重 建 1999 年 台 灣 地 區 發 生 百 年 僅 見 的 921 大 地 震, 造 成 台 灣 地 區 嚴 重 災 害, 除 了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更 暴 露 出 台 灣 生 態 環 境 的 脆 弱, 以 及 長 期 以 來 因 為 成 長 掛 帥 的 發 展 模 式 而 漠 視 環 境 的 問 題 故 在 後 續 的 重 建 工 作 中, 生 態 被 視 為 重 建 工 作 的 重 要 元 素, 並 且 在 重 建 會 整 合 各 部 會 架 構 下, 和 因 應 重 建 需 求 的 資 源 彙 整, 促 成 許 多 社 區 在 重 建 過 程 與 成 果 中, 更 為 趨 近 生 態 社 區 之 內 涵 ( 三 ) 城 鄉 新 風 貌 在 2003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原 城 鄉 風 貌 改 造 計 畫 政 策 性 區 隔 為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及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二 項 計 畫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強 調 落 實 社 區 提 案,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過 程, 營 造 全 民 動 員 參 與 生 活 環 境 改 造 之 機 制 與 經 驗, 以 具 體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豐 富 社 區 族 群 情 感 交 流 生 態 的 概 念 也 在 推 動 過 程 中 逐 漸 被 重 視, 並 成 為 重 要 的 核 心 價 值 張 珩 邢 志 航 ( 2004) 的 研 究 指 出, 生 態 社 區 之 理 念 來 自 國 外, 且 其 執 行 上 具 有 強 烈 之 地 方 特 性, 需 要 因 地 制 宜 而 目 前 國 內 學 界 的 研 究 尚 處 於 眾 說 紛 紜 的 狀 態, 尤 其 對 於 適 合 台 灣 本 土 的 措 施 並 無 公 認 的 定 論 又 以 社 區 來 看 措 施 之 落 實, 在 環 境 特 性 導 向 方 面, 大 部 分 社 區 並 未 真 正 發 現 本 身 的 環 境 特 性 來 作 發 展, 而 僅 以 引 進 工 程 導 向 之 硬 體 措 施 來 執 行 因 此, 要 使 社 區 居 民 尊 重 環 境 特 性,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並 採 取 適 當 之 環 境 行 動, 為 未 來 營 造 生 態 社 區 之 努 力 方 向 目 前, 台 灣 各 生 態 社 區 永 續 發 展 之 推 動, 主 要 是 透 過 政 府 資 金 的 挹 注, 藉 由 社 區 營 造 的 過 程, 來 趨 近 生 態 社 區 的 理 想, 其 中 以 專 案 補 助 的 形 式 為 主, 政 策 宣 導 及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的 方 式 為 輔, 另 研 擬 相 關 制 度 法 規 作 為 規 範 與 獎 勵 之 依 據 生 態 社 區 之 推 動 必 須 以 完 整 明 確 的 主 態 認 知 為 基 礎, 由 於 目 前 生 態 社 區 在 概 念 上 定 義 上 的 模 糊, 造 成 推 動 與 評 估 的 困 難 目 前 台 灣 推 動 生 態 社 區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可 分 為 推 動 機 制 與 推 動 內 涵 兩 大 層 面 ( 李 永 展 2004) ( 一 ) 推 動 機 制 : 目 前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推 動 主 要 以 開 放 主 題 的 專 案 補 助 計 畫, 鼓 勵 社 區 依 其 所 處 之 環 境 與 條 件, 自 行 發 展 生 態 計 畫 與 工 程 雖 然 這 樣 的 方 式 符 合 社 區 多 樣 性 特 性, 並 強 調 社 區 自 主 性 與 民 眾 參 與 的 必 要, 但 卻 可 能 因 為 無 明 確 政 策 引 導 與 專 業 支 援 的 情 況 下, 致 使 社 區 必 須 各 自 摸 索, 而 讓 成 效 大 打 折 扣 ( 二 ) 推 動 內 涵 : 12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分 析 近 年 來 政 府 部 門 推 動 之 專 業 計 畫 所 補 助 的 社 區, 大 都 是 以 發 展 地 方 自 明 性 與 空 間 改 造 為 主 之 社 區 營 造, 歸 納 其 社 區 性 質 多 為 鄉 村 型 區 域 ( 包 括 偏 遠 地 區 原 住 民 部 落 ) 居 多, 目 前 所 推 動 項 目 以 生 物 棲 地 復 育 為 主, 亦 即 是 以 回 復 受 工 業 文 明 破 壞 與 污 染 的 生 態 環 境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卻 缺 乏 新 的 生 態 觀 點 與 做 法 的 操 作 都 會 型 社 區 則 更 受 限 於 實 質 環 境 與 整 體 都 市 環 境 ( 例 如 交 通 系 統 資 源 系 統 等 ) 的 連 動 性 強, 以 及 自 然 環 境 的 匱 乏, 而 多 著 墨 於 小 規 模 的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與 綠 美 化 工 作 上, 對 趨 近 生 態 社 區 之 理 想 尚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近 年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推 動 城 鄉 新 風 貌 政 策 已 有 多 年 的 歷 史, 在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中, 特 列 經 費 執 行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計 畫, 生 態 社 區 示 範 計 畫 於 九 十 三 年 在 台 灣 展 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透 過 部 會 推 薦 及 公 開 甄 選, 九 十 三 年 總 共 選 出 十 九 個 社 區, 九 十 四 年 總 共 選 出 十 六 個 社 區, 未 來 可 作 為 實 證 地 點 評 選 參 考 依 據 五 國 外 生 態 社 區 案 例 Hoff(1998) 以 自 然 資 源 為 發 展 基 礎 之 國 外 生 態 社 區 之 主 要 推 動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建 立 環 境 清 冊 做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 二 ) 評 估 社 區 整 體 永 續 性 貢 獻 程 度 ( 三 ) 強 化 落 實 制 度 化 的 周 全 與 整 合 程 度 ( 四 ) 根 據 解 釋 環 境 特 性 的 既 有 資 料, 分 析 其 永 續 發 展 的 潛 力 與 限 制 ( 五 ) 擬 定 推 動 策 略 方 向 ( 六 ) 策 略 實 施 後 與 建 構 指 標 之 契 合 度 ( 七 ) 策 略 修 正 再 實 施 國 外 生 態 社 區 之 永 續 發 展 趨 勢, 以 科 技 研 發 產 品 或 創 造 發 展 的 方 法, 對 環 境 有 利 而 且 不 會 耗 盡 地 方 的 資 源 基 礎, 如 何 以 最 適 使 用, 喚 起 環 境 意 識 ; 運 用 調 查 研 究, 結 合 成 為 最 佳 的 環 境 教 育 題 材, 將 調 查 收 集 的 資 料 創 造 多 功 能 用 途 ; 而 其 中, 又 以 調 查 研 究 為 最 大 挑 戰 (Marie D. Hoff,1998) 綜 合 而 言, 國 外 推 動 生 態 社 區 之 發 展 趨 勢, 是 結 合 發 掘 地 方 生 態 社 會 歷 史 的 創 造 性 的 調 查 研 究 與 環 境 教 育 方 法 的 綜 合 性 策 略 而 對 於 後 續 落 實 機 制 與 分 工 執 行 理 念, 可 分 為 : 尋 找 永 續 社 區 發 展 議 題 以 組 織 方 式 行 動 與 企 業 團 體 結 盟 共 同 推 動 重 視 環 境 教 育 建 立 社 會 網 路 機 制 各 部 門 分 工 策 略 與 公 部 門 共 同 推 動 六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案 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民 國 93 年 規 劃 了 18 個 全 國 生 態 示 範 社 區, 以 下 茲 提 出 幾 個 較 具 特 色 之 社 區 推 動 內 容 以 供 未 來 規 劃 生 態 社 區 之 參 考 ( 一 )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興 仁 社 區 自 然 資 源 以 相 思 樹 林 與 海 邊 生 態 為 主, 境 內 有 野 溪 數 條, 頗 具 推 動 生 態 綠 化 與 環 境 共 生 條 件 社 區 曾 經 推 動 的 總 體 營 造 項 目, 包 括 :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老 人 關 懷 系 列, 綠 化 環 境 美 化 社 區 認 識 社 區 生 態 等 ; 目 前 正 進 行 傳 統 石 滬 景 觀 復 建 與 海 岸 生 態 保 育 工 程 ( 二 ) 台 北 縣 貢 寮 鄉 卯 澳 社 區 卯 澳 是 一 個 把 自 然 與 傳 統 融 合 在 一 起 的 美 麗 村 落, 其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規 劃 之 全 國 生 態 示 範 社 區, 主 要 推 動 內 容 有 : 1. 社 區 環 境 保 護 資 源 管 理 : 召 開 居 民 大 會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到 動 員 居 民 共 同 維 護 公 共 設 施 打 掃 社 區 環 境 清 除 垃 圾 廚 餘 回 收 處 理 再 利 用 環 境 綠 美 化 舉 辦 生 物 復 育 教 育 紮 根 活 動 組 織 守 望 相 助 海 岸 溪 流 保 護 巡 守 等 活 化 社 區 動 員 機 能 與 居 民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和 資 源 管 理 機 制, 打 造 永 續 家 園 新 風 貌 2. 有 機 廢 棄 物 堆 肥 化 處 理 : 自 91 年 起 開 始 在 社 區 內 設 置 廚 餘 收 集 桶 並 發 放 每 戶 一 個 小 型 儲 放 桶, 家 戶 可 將 家 中 的 廚 餘 果 皮 果 菜 及 其 他 有 機 廢 棄 物 先 放 在 小 桶 再 倒 入 收 集 桶, 每 週 一 三 五 早 上 以 社 區 人 力 搬 運 到 堆 肥 場 進 行 處 理, 再 將 完 熟 的 堆 肥 經 曬 乾 後 分 發 給 社 區 居 民 進 行 有 機 栽 種 綠 化 等 土 壤 改 良 使 用 13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3. 永 續 家 園 計 畫 : 卯 澳 社 區 於 93 年 度 參 與 環 保 署 推 動 之 社 區 改 造 永 續 家 園 計 畫, 由 居 民 親 手 打 造 自 己 家 園 工 程, 完 成 了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前 三 角 公 園 和 萬 善 祠 周 邊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4. 結 合 香 蘭 馬 崗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 於 94 年 度 聯 合 香 蘭 馬 崗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將 社 區 經 驗 擴 大 至 周 邊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和 休 憩 點 之 營 造, 帶 動 生 活 圈 地 區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連 結, 如 期 完 成 之 成 果 有 (1) 卯 澳 社 區 施 設 育 苗 室 (2) 廚 餘 回 收 場 雨 棚 用 (3) 學 生 通 學 道 路 二 側 施 作 全 線 綠 美 化 (4) 開 闢 一 處 露 營 區, 設 有 環 保 公 廁 ( 台 北 縣 貢 寮 鄉 公 所,2009) ( 三 )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港 邊 社 區 ( 無 尾 港 生 態 社 區 )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港 邊 社 區 位 於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內, 著 名 的 宜 蘭 縣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主 要 區 域 就 在 港 邊 社 區 境 內 (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港 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2009) 港 邊 社 區 於 1994 年 成 立, 於 2001 年 開 始 聘 用 專 職 人 員 為 社 區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港 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2009) 社 區 主 要 推 動 內 容 在 實 質 環 境 面 包 含 :1. 建 立 生 態 水 循 環 及 社 區 綠 網 的 環 境 架 構 2. 依 據 環 境 資 源 條 件 及 空 間 紋 裡 營 造 不 同 的 生 態 分 區 層 級 3. 無 尾 港 濕 地 的 永 續 利 用 4. 以 主 題 博 物 館 營 造 聚 落 特 色, 建 構 無 尾 港 博 物 館 群 5. 改 善 社 區 交 通 動 線 公 共 空 間, 推 廣 綠 建 築 構 想, 塑 造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社 會 面 包 含 1. 建 構 在 地 生 活 產 業 2. 創 造 自 給 自 足 的 經 濟 機 制, 維 持 社 區 福 利 的 提 供 3. 藉 由 社 區 居 民 主 動 參 與, 改 變 有 害 的 個 人 社 會 及 環 境 因 子, 營 造 健 康 社 區 文 化 面 包 含 1. 社 區 居 民 環 境 素 養 的 建 立 與 提 升 2. 發 展 學 習 型 社 區 ( 四 )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溪 州 社 區 溪 洲 社 區 係 以 後 龍 鎮 溪 洲 里 的 行 政 區 域 為 組 織 區 域, 因 近 沿 海 之 故, 空 氣 中 鹽 氣 濃 密, 含 高 濃 度 氯 化 納, 故 空 氣 中 鹹 濕, 土 地 中 含 微 量 二 氧 化 硫 氣 金 屬 易 生 鏽, 夏 季 風 大, 風 捲 砂 揚, 砂 落 防 風 林 成 砂 丘 景 象 故 夏 季 風 砂 大 量, 為 溪 洲 社 區 一 大 特 色 ( 社 區 通 個 社 區 網 站,2009) 主 要 推 動 之 生 態 社 區 計 畫 為 92 年 之 淨 溪 與 自 然 生 態 環 保 宣 導 教 育 活 動 計 畫 : 使 民 眾 能 深 刻 體 認 環 保 對 自 然 生 態 的 重 要 性 及 正 確 的 環 保 觀 念, 落 實 政 府 推 動 的 各 項 環 保 措 施, 使 民 眾 體 認 環 保 是 生 態 之 本 生 態 是 生 活 之 本 生 活 是 生 命 之 本 的 正 確 觀 念 達 到 :1. 淨 溪 淨 岸 效 果 2. 垃 圾 及 資 源 回 收 效 果 3. 環 保 政 令 宣 導 效 果 4. 生 態 解 說 教 育 效 果 及 93 年 之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計 畫 復 育 北 勢 溪 自 然 生 態 計 畫 : 組 成 生 態 規 劃 團 隊 ; 研 擬 了 復 育 北 勢 溪 自 然 生 態 計 畫 案, 並 組 成 六 人 的 培 訓 團 隊, 加 強 社 區 人 文 方 面 的 再 造 力 量 ( 社 區 通 個 社 區 網 站,2009) ( 五 ) 屏 東 市 新 興 社 區 組 織 社 區 居 民 及 向 外 尋 求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並 分 組 以 提 昇 執 行 的 成 效, 設 有 生 態 池 工 作 坊 小 組 社 區 志 工 隊 社 區 專 設 維 護 人 員 等 生 態 社 區 推 動 內 容 包 含 : 1.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 為 確 保 社 區 內 環 境 的 整 潔, 讓 居 民 對 於 個 人 門 前 周 遭 的 環 境 先 自 行 清 理, 其 餘 部 分 再 由 社 區 志 工 定 期 打 掃, 做 到 擴 及 全 社 區 民 眾 自 動 參 與, 以 維 護 社 區 整 體 的 清 潔 而 打 掃 用 具 均 由 社 區 提 供, 如 果 有 發 現 大 型 的 廢 棄 物 則 商 請 屏 東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協 助 清 除, 並 倡 導 建 設 花 園 社 區 的 目 標, 使 社 區 民 眾 願 意 維 護 清 潔 及 對 住 家 環 境 進 行 美 化 綠 化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也 發 行 新 興 人 社 區 報, 做 為 宣 導 社 區 內 各 種 環 保 資 訊 藝 文 活 動 健 康 保 健 等 相 關 資 訊 2. 生 活 環 境 管 理 : 社 區 內 最 有 名 的 特 產 肉 粽, 在 生 產 的 過 程 中 會 產 出 油 水, 造 成 排 水 溝 堵 塞,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社 區 主 動 邀 集 養 猪 戶 協 助, 每 日 抽 取 生 產 肉 粽 所 產 出 的 油 水, 並 混 合 飼 料 後 餵 養 猪 隻, 成 為 猪 隻 營 養 的 補 充 及 減 少 社 區 的 污 染, 部 分 油 脂 作 為 指 導 學 生 製 作 肥 皂 再 利 用 之 過 程, 充 分 做 到 資 源 整 合 及 再 利 用 之 過 程 為 採 用 自 然 的 方 式 淨 化 水 質, 在 牛 井 堀 採 用 生 態 工 法 及 自 然 淨 化 的 處 理 原 則, 將 流 入 堀 內 的 污 水, 經 過 多 個 池 子, 分 段 處 理 的 構 想, 透 過 天 然 的 方 式 淨 化, 避 免 因 為 採 用 其 他 處 理 方 式 而 產 生 二 次 污 染 目 前 社 區 也 將 廚 餘 作 為 養 猪 飼 料, 減 少 廚 餘 產 出 的 量, 並 打 算 在 經 費 許 可 時 購 置 粉 碎 機, 配 合 收 集 之 枝 葉 等, 於 粉 碎 後 添 加 酵 素 發 酵, 以 做 為 有 機 肥 料 使 用 1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3. 營 造 社 區 特 色 : 為 塑 造 社 區 特 色, 凝 聚 社 區 民 眾 向 心 力, 於 92 年 期 間 以 廢 棄 的 電 線 桿 木 材, 經 由 民 眾 的 巧 思 及 規 劃, 將 廢 棄 的 電 線 桿 重 新 裁 切, 打 造 出 牛 井 堀 內 一 條 長 達 200 公 尺 的 木 造 步 棧, 使 社 區 民 眾 可 以 在 湖 畔 散 步 為 有 效 及 培 養 在 地 認 同, 培 訓 解 說 員, 並 組 織 環 保 尖 兵, 分 配 責 任 區, 定 期 清 掃 環 境, 並 有 守 望 相 助 隊 每 晚 定 期 巡 邏, 維 護 社 區 安 全 4. 推 廣 觀 光 產 業 :93 年 舉 辦 以 園 遊 會 的 方 式 舉 辦 米 食 文 化 推 廣 活 動 94 年 舉 辦 植 樹 節 活 動, 由 社 區 居 民 及 附 近 的 學 校 師 生 等 共 約 1,000 人 餘 共 同 參 加, 一 同 於 社 區 的 道 路 兩 旁 及 空 地 上 進 行 植 樹 的 活 動 於 道 路 兩 旁 設 置 部 分 照 明 設 施, 或 點 或 面 的 做 規 劃 布 置, 使 社 區 夜 間 呈 現 不 同 的 景 影 ( 六 )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示 範 計 畫 之 生 態 社 區 一 覽 表 依 據 翁 靖 儀 (2007) 整 理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示 範 計 畫 之 生 態 社 區 一 覽 表 如 表 2-1: 表 2-1 台 灣 生 態 社 區 示 範 計 畫 之 生 態 社 區 一 覽 表 ( 資 料 來 源 : 翁 靖 儀,2007) ( 七 ) 滿 州 鄉 各 社 區 2007 年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為 杜 絕 獵 捕 行 為 的 發 生, 與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滿 州 鄉 公 所 輔 導 滿 州 鄉 原 生 植 物 及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協 會 成 立 護 鷹 巡 守 隊 開 辦 護 鷹 巡 守 講 習 課 程, 結 合 滿 州 當 地 社 區 積 極 推 動 在 地 的 保 育 巡 守 工 作, 讓 過 境 候 鳥 獲 得 最 佳 保 15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護 此 外, 欖 仁 溪 發 源 於 海 拔 526 公 尺 的 萬 里 得 山, 全 長 6 公 里, 匯 入 港 口 溪, 終 年 溪 水 不 枯, 溪 岸 景 色 絕 佳, 擁 有 豐 富 且 多 樣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但 長 久 以 來 電 魚 毒 魚 不 斷, 讓 魚 類 數 量 銳 減, 溪 流 生 態 嚴 重 失 衡 少 數 鄉 民 又 盜 採 山 中 的 珊 瑚 樹 等 珍 貴 林 木 部 份 鄉 民 結 合 當 地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者, 在 墾 管 處 輔 導 下, 於 2009 年 11 月 04 日, 繼 成 立 護 鷹 巡 守 隊 後, 再 組 成 欖 仁 溪 護 溪 巡 守 隊, 踏 出 守 護 美 好 家 園 一 大 步 第 三 節 原 住 民 社 區 近 年 來 為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政 府 致 推 行 如 週 休 二 日 國 民 旅 遊 卡 觀 光 客 倍 增 計 畫 等 政 策 方 案 來 促 銷 國 內 旅 遊, 更 多 的 鄉 野 旅 遊 景 點 因 此 被 開 發 並 逐 漸 成 為 旅 遊 市 場 中 的 主 流 由 社 區 聯 繫 力 探 討 ( 石 珮 琪,2005) 另 外, 國 人 旅 遊 偏 好 則 有 走 向 以 自 然 為 基 礎 回 歸 自 然 的 傾 向, 在 這 些 以 自 然 景 點 為 基 礎 的 景 點 中, 原 住 民 部 落 就 佔 了 一 半 以 上,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觀 光 旅 遊 發 展, 似 乎 也 成 為 觀 光 客 的 新 寵 ( 黃 躍 雯,2002) 謝 世 忠 (1994) 於 觀 光 過 程 與 傳 統 論 述 一 文 中 簡 述 原 住 民 社 區 觀 光 發 展, 他 認 為 從 工 業 化 或 都 市 區 域 到 非 工 業 化 或 鄉 村 部 落 地 區 遊 覽, 顯 然 成 為 觀 光 形 式 的 主 流, 這 一 類 觀 光 客 挾 帶 豐 沛 的 經 濟 資 源, 輔 以 母 國 強 勢 的 政 治 力 量, 使 得 他 們 表 現 出 一 種 要 求 被 觀 光 者 必 須 全 力 滿 足 自 己 所 期 望 與 需 求 的 旅 遊 情 景 ; 而 那 些 被 觀 光 者 ( 原 住 民 ), 尤 其 是 那 些 以 觀 光 為 主 要 甚 至 唯 一 產 業 的 社 區, 必 須 努 力 表 現 出 傳 統 文 化 或 原 始 性 來 滿 足 觀 光 客, 以 獲 取 金 錢 酬 勞 此 外,Ryan(2002) 在 研 究 中 則 明 確 定 義 原 住 民 在 觀 光 發 展 中 的 角 色, 他 認 為 原 住 民 將 傳 統 文 化 的 本 質 視 為 觀 光 商 品, 而 這 也 是 近 年 來 在 觀 光 研 究 領 域 中 引 發 爭 議 的 議 題 一 原 住 民 觀 光 的 定 義 Ryan(2002) 指 出 原 住 民 觀 光 (indigenous or aboriginaltourism) 為 人 們 前 往 文 化 的 動 機, 如 到 和 原 住 民 有 關 的 節 慶 去 旅 行 或 參 觀 同 時 原 住 民 觀 光 的 觀 光 地 應 包 含 原 住 民 ; 原 住 民 精 神 或 夢 想 ; 原 住 民 建 築 技 巧 ; 原 住 民 文 化 習 俗 ; 和 原 住 民 手 工 藝 等 特 色 (Zeppel,1999) 也 有 許 多 學 者 將 之 稱 為 異 族 觀 光 (ethnic Tourism), 意 即 旅 行 觀 察 異 樣 風 情 (exotic) 人 們 的 文 化 展 現 和 生 活 型 態 (McIntosh and Goeldner, 1995); 追 求 原 住 民 和 其 他 人 們 的 奇 特 而 有 趣 的 風 俗 如 Inuit(San Blas Indians of Panama and the Toraja in Indonesia)(Smith,1977 1989); 和 遊 客 可 以 尋 找 發 現 未 受 影 響 的 原 始 的 和 真 實 的 異 國 情 調 民 族 (Van den Berghe,1994) Hinch and Butler (1996) 所 定 義 的, 原 住 民 觀 光 乃 指 原 住 民 直 接 涉 入 觀 光 活 動, 經 由 控 制 或 提 供 其 當 地 文 化 作 為 景 點 吸 引 力 的 要 素 原 住 民 觀 光 (indigenous tourism) 是 指 個 人 受 到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節 慶 目 的 地 歷 史 遺 跡 和 風 俗 的 吸 引, 而 前 往 原 住 民 地 區 從 事 旅 遊 活 動 (Ryan, 2002) 原 住 民 地 區 的 藝 術 服 飾 建 築 音 樂 和 舞 蹈 等 異 文 化 情 調 (cultural exoticism) 是 觀 光 客 主 要 的 吸 引 力 (Van den Berghe and Keyes,1984 ; Van den Berghe,1992) Kiwasaki(2000) 指 出 原 住 民 觀 光 是 原 住 民 表 現 異 族 文 化 風 情 的 觀 光 形 式, 所 呈 現 的 服 飾 音 樂 和 舞 蹈 等 產 物 是 吸 引 觀 光 客 的 重 要 來 源 Smith (1989) 從 行 銷 層 面 探 討 原 住 民 觀 光 之 定 義, 認 為 原 住 民 觀 光 是 將 展 現 原 住 民 奇 特 風 俗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遊 憩 資 源 整 合, 並 行 銷 給 一 般 大 眾 ;McIntosh and Goeldner (1995) 則 以 遊 客 之 角 度 定 義, 認 為 原 住 民 觀 光 是 以 觀 察 原 住 民 文 化 表 現 及 生 活 型 態 為 旅 遊 目 的 Graburn(1987) 認 為 原 住 民 觀 光 結 合 自 然 和 文 化 兩 種 特 質 的 資 源 事 實 上, 原 住 民 部 落 觀 光 主 要 為 接 觸 鮮 活 的 人 及 傳 統 的 文 化, 而 非 生 硬 的 遊 樂 設 施 或 無 法 交 談 的 自 然 資 源, 故 不 同 於 一 般 型 態 的 觀 光 活 動 ( 吳 宗 瓊,2003) Zeppel(2006) 將 原 住 民 觀 光 加 入 生 態 觀 光 的 概 念 後, 提 出 以 下 看 法 : 一 原 住 民 觀 光 應 建 立 於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價 值 之 上 ; 二 原 住 民 觀 光 以 原 住 民 的 風 俗 習 慣 及 生 活 型 態 為 1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主 ; 三 應 使 原 住 民 擁 有 經 營 管 理 及 使 用 土 地 資 源 的 主 權 ; 四 原 住 民 觀 光 包 含 文 化 資 產 在 內 ; 五 須 由 原 住 民 參 與 觀 光 活 動 ; 六 以 生 態 觀 光 的 方 式 發 展 原 住 民 部 落 ; 七 管 理 原 住 民 文 化 資 產, 包 含 遺 跡 領 土 和 文 化 資 源 ; 八 原 住 民 觀 光 應 結 合 生 態 資 源 和 原 住 民 二 原 住 民 觀 光 之 產 品 Ryan and Huyton (2000) 的 研 究 中, 將 原 住 民 觀 光 產 品 進 行 分 類, 分 別 為 戲 劇 團 體 / 演 出 旅 遊 / 坐 船 旅 行 博 物 館 / 藝 術 畫 廊 / 文 化 中 心 住 宿 等 四 大 類 侯 錦 雄 和 李 素 馨 (1999) 指 出 原 住 民 觀 光 地 區 具 有 自 然 觀 光 及 文 化 觀 光, 而 原 住 民 文 化 包 含 : 傳 統 宗 教 地 方 歷 史 及 產 業 型 態 等 皆 是 觀 光 資 源 的 範 疇, 而 不 同 的 觀 光 場 所 ( 情 境 ) 有 著 不 同 的 意 義, 將 四 種 原 住 民 觀 光 類 型 根 據 自 然 資 源 及 文 化 資 源 兩 方 面, 分 別 敘 述 其 不 同 類 型 的 原 住 民 觀 光 內 涵 目 前 國 內 原 住 民 部 落 觀 光 以 傳 統 自 然 真 實 熱 情 原 始 為 形 塑 的 焦 點 ( 謝 世 忠,1994), 產 品 內 容 有 以 自 然 景 觀 為 主 要 訴 求, 也 有 以 傳 統 歌 舞 祭 典 手 工 藝 品 神 化 與 傳 說 部 落 社 會 母 語 傳 統 競 技 等 異 族 文 化 風 情 為 賣 點 ( 張 玲 玲, 2004) 其 產 品 類 型 可 概 略 分 為 部 落 總 體 營 造 巡 禮 原 住 民 主 題 展 演 區 節 慶 或 大 型 活 動 及 部 落 文 化 生 態 觀 光 路 線 等 4 大 類 ( 黃 正 聰 翁 晏 琪,2005) 三 台 灣 原 住 民 觀 光 發 展 現 況 根 據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04 年 原 住 民 族 群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指 出, 台 灣 原 住 民 共 分 阿 美 泰 雅 卑 南 布 農 排 灣 雅 美 魯 凱 鄒 族 賽 夏 邵 族 噶 瑪 蘭 和 太 魯 閣 族 等 12 大 族 群, 其 主 要 分 布 於 12 個 縣 市,55 個 鄉 鎮, 其 範 圍 包 括 全 省 山 地 地 區 東 海 岸 地 區 和 離 島 的 蘭 嶼 地 區, 他 們 長 期 與 大 自 然 接 觸 和 依 賴 天 地 為 生 的 結 果, 致 使 他 們 常 常 藉 由 祭 典 儀 式 歌 舞 競 技 等 方 式 來 表 達 他 們 對 天 地 鬼 神 的 崇 敬 又 因 各 族 群 間 的 傳 統 習 俗 和 生 活 方 式 不 同, 故 衍 生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祭 典 風 貌, 例 如 : 阿 美 族 豐 年 祭 賽 夏 族 矮 靈 祭 布 農 族 打 耳 祭 卑 南 族 年 祭 雅 美 族 飛 魚 祭 等, 極 具 觀 光 價 值 ( 詹 怡 泓,2003) 國 內 原 住 民 地 區 所 呈 現 之 觀 光 資 源 可 分 為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人 文 資 源 方 面 主 要 有 歲 時 祭 儀 音 樂 舞 蹈 服 飾 文 化 工 藝 藝 術 狩 獵 文 化 飲 食 文 化 居 住 文 化 遺 址 和 舊 部 落 等 ; 而 自 然 資 源 方 面, 則 有 豐 富 的 景 觀 及 生 態 資 源 ( 郭 建 池,1999) 此 外, 由 於 原 住 民 觀 光 分 佈 於 不 同 地 區, 國 內 學 者 將 台 灣 原 住 民 觀 光 市 場 加 以 分 類 命 名 ( 謝 世 忠,1994; 侯 錦 雄 李 素 馨,1999) 謝 世 忠 (1994) 將 國 內 的 原 住 民 觀 光 市 場 分 為 都 市 情 境 的 觀 光 生 活 區 的 觀 光 社 區 動 員 的 觀 光 和 集 中 展 現 的 觀 光, 侯 錦 雄 和 李 素 馨 (1999) 認 為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觀 光 市 場, 可 分 為 四 種 類 型 : 集 中 商 品 式 零 售 商 品 式 類 博 物 館 式 和 人 類 學 式, 如 表 2-2: 表 2-2 原 住 民 觀 光 市 場 類 型 ( 資 料 來 源 : 侯 錦 雄 李 素 馨 1999) 17

滿 州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四 原 住 民 觀 光 發 展 的 歷 程 ( 一 ) 大 眾 觀 光 (1960 至 1980 年 ): 因 經 濟 建 設 計 畫 而 帶 來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往 往 帶 來 了 意 外 的 觀 光 發 展, 中 橫 (1960) 北 橫 (1966) 的 通 車 為 谷 關 及 巴 稜 帶 來 開 發 同 時, 政 府 於 1964 年 設 立 烏 來 風 景 管 理 處,1979 年 改 為 烏 來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所, 政 府 著 重 的 是 瀑 布 溪 流 溫 泉 及 山 谷 等 自 然 風 光 及 林 務 局 的 臺 車 等, 至 於 烏 來 泰 雅 原 住 民 表 現 族 群 與 文 化 特 色 都 是 自 己 或 其 他 民 間 商 人 安 排 與 規 劃 ( 陳 永 龍,1994) ( 二 ) 大 型 原 住 民 文 化 村 (1980 至 1990 年 ): 與 原 住 民 直 接 有 關 的 大 型 文 化 村 模 式 的 形 成, 在 1986 年 的 九 族 文 化 村 及 1987 年 的 台 灣 山 地 文 化 園 區 兩 處, 前 者 是 私 人 投 資 之 文 化 觀 光 事 業, 標 榜 以 傳 統 原 住 民 族 的 家 屋 建 築 景 觀 佈 置, 再 配 合 各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及 禮 俗 祭 典 交 織 而 成 的 觀 光 文 化 活 動 後 者 為 省 政 府 籌 建, 具 有 建 築 一 座 研 究 承 攬 展 示 及 規 劃 台 灣 土 地 土 著 族 群 社 會 文 化 的 殿 堂 的 功 能, 這 種 抽 離 了 環 境 生 活 的 文 化 展 示, 是 不 能 真 正 教 育 遊 客 建 立 起 文 化 學 習 的 態 度 ( 陳 永 龍,1994) ( 三 ) 部 落 生 態 旅 遊 (1990 年 迄 今 ) 黃 耀 雯 (2001) 指 出,1990 年 迄 今, 原 住 民 部 落 為 了 爭 取 自 己 的 土 地 空 間, 透 過 傳 播 媒 體 與 輿 論 等 公 共 領 域 的 擴 張, 向 國 家 取 得 較 多 的 權 力, 例 如 : 達 娜 伊 谷 布 農 文 教 園 區 採 取 封 園 護 溪 收 取 清 潔 費 入 門 費 收 費 擔 任 嚮 導 解 說, 還 有 新 開 發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如 司 馬 庫 斯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村 等, 採 取 容 納 量 管 制, 強 調 部 落 自 主, 排 斥 財 團 介 入, 要 求 經 濟 留 在 地 方 等 作 法, 開 始 嘗 詴 自 主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五 原 住 民 觀 光 之 衝 擊 一 般 來 說, 至 於 觀 光 發 展 對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衝 擊 主 要 分 為 實 質 環 境 或 生 態 衝 擊 (Physical or ecological impact) 經 濟 衝 擊 (Economic impact) 及 社 會 和 文 化 衝 擊 (Social and cultural impact) 這 3 大 類, 一 般 以 在 經 濟 及 環 境 上 的 衝 擊 較 為 直 接 且 明 顯, 但 文 化 上 的 改 變 則 不 會 立 刻 顯 現 ( 尹 駿,2007) 原 住 民 部 落 發 展 觀 光 首 先 帶 來 環 境 之 改 變 與 衝 擊 高 有 智 (1998) 指 出 大 量 人 潮 之 湧 入 原 住 民 生 活 地 區, 造 成 許 多 生 活 衝 擊, 如 交 通 噪 音 垃 圾 生 活 秩 序 之 改 變 等, 引 發 原 住 民 不 滿 原 本 期 待 隔 週 休 二 日 人 潮 能 帶 來 商 機, 事 實 上 卻 不 如 想 像, 原 住 民 經 營 觀 光 產 業 在 缺 少 經 營 人 才 與 嘗 試 缺 乏 資 金 法 令 層 層 限 制 下 不 易 發 揮, 更 何 況 部 落 缺 乏 自 主 性, 不 僅 無 法 主 導 觀 光 開 發 方 向, 就 連 影 響 生 活 之 負 面 衝 擊 也 無 法 抵 擋 林 俊 強 (1998) 以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司 馬 庫 斯 為 例, 探 討 開 闢 運 輸 道 路 原 住 民 部 落 發 展 之 影 響, 結 果 顯 示 未 開 闢 運 輸 道 路 造 成 司 馬 庫 斯 人 口 持 續 外 流, 傳 統 之 山 田 燒 墾 日 漸 荒 廢,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大 規 模 休 耕, 部 落 在 工 作 族 群 婚 姻 血 緣 上 形 成 緊 密 之 共 同 體 西 元 一 九 九 一 年 新 竹 縣 政 府 撥 經 費 開 闢 運 輸 道 路 後, 造 成 司 馬 庫 斯 土 地 利 用 轉 為 定 耕 之 水 蜜 桃 高 冷 蔬 菜, 土 地 利 用 效 益 升 高, 吸 引 外 流 人 口 回 流, 工 作 方 式 以 家 戶 改 為 單 位 進 行 勞 動, 此 外 並 發 展 觀 光, 提 供 民 宿 給 外 來 遊 客, 在 部 落 內 部 產 生 收 入 不 均 之 現 象 同 時 有 雇 主 與 雇 工 關 係, 並 分 成 數 個 小 型 之 姻 親 關 係 網 絡 郭 建 池 (1998) 薛 益 忠 (2001) 賴 如 怜 (2001) 與 宋 莉 瑛 (2001) 等 人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原 住 民 對 於 擴 大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生 態 觀 光 發 展 文 化 觀 光 及 發 展 產 業 觀 光 都 有 較 正 面 態 度, 而 在 觀 光 衝 擊 認 知 方 面, 原 住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所 帶 來 之 經 濟 及 社 會 文 化 影 響 有 較 正 面 之 認 知, 而 對 實 質 環 境 影 響 則 有 較 負 面 之 認 知 黃 正 聰 陳 本 騰 (2002) 針 對 苗 栗 泰 安 原 住 民 社 區 之 調 查 研 究 指 出, 受 訪 居 民 贊 成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理 由 以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宣 揚 原 住 民 文 化 有 助 農 特 產 品 行 銷 及 減 緩 人 口 外 流 為 主 原 住 民 認 為 觀 光 開 發 影 響 包 括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山 地 文 化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展 現 原 住 民 豐 富 之 文 化 資 產 原 住 民 對 社 區 之 關 懷 原 住 民 新 知 識 及 見 聞 ; 而 非 原 住 民 認 為 原 住 民 地 區 發 展 觀 光 主 要 影 響 包 括 : 增 加 原 住 民 就 業 機 會 促 進 原 18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住 民 經 濟 發 展 展 現 原 住 民 豐 富 文 化 資 產 山 地 文 化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原 住 民 與 外 界 之 經 貿 關 係 增 加 ( 鍾 溫 清 鄒 君 瑋,1998), 均 可 視 為 觀 光 對 地 方 發 展 所 帶 來 之 效 益 瓦 歷 斯 尤 幹 (1992) 認 為 觀 光 活 動 可 能 觸 發 一 個 社 區 社 會 的 經 濟 文 化 生 態 的 結 構 性 改 變, 甚 至 會 造 成 原 住 民 的 群 眾 意 識 變 遷 與 原 始 信 仰 的 瓦 解, 導 致 部 落 內 的 價 值 觀 與 行 為 模 糊 ; 所 造 成 影 響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是 無 法 控 制 與 難 以 理 解 的 Ryan(1999) 認 為 在 原 始 地 區 的 觀 光 發 展 會 導 致 當 地 社 區 或 部 落 的 方 言 受 到 侵 蝕, 甚 至 有 可 能 會 消 失 謝 世 忠 (1994) 指 出 許 多 遊 客 對 於 原 住 民 的 傳 統 生 活 方 式 文 化 內 容 根 本 沒 有 興 趣, 觀 光 客 只 是 把 原 住 民 文 化 當 作 是 商 品, 至 於 其 文 化 內 容 並 不 關 心 紀 駿 傑 (1998) 認 為 到 訪 之 觀 光 客 大 多 都 是 來 自 於 優 於 當 地 的 生 活 環 境, 挾 帶 著 強 大 的 經 濟 及 文 化 優 勢 來 到 異 族 的 生 活 空 間, 遊 客 的 好 奇 心 常 常 會 造 成 當 地 居 民 的 限 制 與 負 擔 第 四 節 遊 程 規 劃 設 計 理 論 生 態 旅 遊 並 不 侷 限 於 某 一 特 定 的 發 展 方 式, 在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並 存 的 目 標 下,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必 須 藉 由 不 同 的 保 護 措 施, 對 其 所 仰 賴 的 生 態 資 源 進 行 嚴 格 的 管 理 與 監 控, 以 避 免 遊 客 對 保 護 區 造 成 損 害 (Wearing & Neil,1999) Valentine(1993) 提 出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要 點 為, 在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的 前 提 下, 以 適 當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方 式, 聯 結 旅 遊 地 點 與 地 方 的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使 地 方 和 遊 客 都 能 獲 得 一 定 的 滿 足, 同 時 須 給 予 地 方 及 社 區 適 當 的 回 饋 由 此 可 知, 如 果 生 態 旅 遊 要 朝 正 向 發 展, 必 須 對 旅 遊 景 點 的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做 妥 善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並 教 育 遊 客 與 地 方 居 民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使 環 境 資 源 得 以 永 久 留 存, 不 然 生 態 旅 遊 也 不 過 是 另 一 個 大 眾 旅 遊 的 代 名 詞 而 已 ( 鄧 福 麒,2003) 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原 則 鄧 福 麒 (2003) 提 出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共 通 原 則 : ( 一 ) 事 先 評 估 旅 遊 發 展 可 能 帶 來 的 正 負 面 影 響, 儘 量 將 對 生 態 環 境 的 負 面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 二 ) 提 供 環 境 解 說 服 務 舉 辦 環 境 保 護 活 動, 以 傳 達 環 境 保 育 的 觀 念 與 加 強 民 眾 的 環 境 意 識 ( 三 ) 對 遊 客 可 能 造 成 的 環 境 衝 擊 進 行 全 面 監 測, 以 確 保 生 態 環 境 不 受 干 擾 ( 四 ) 給 予 當 地 居 民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的 權 利, 增 加 居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同 感 ( 五 ) 協 助 居 民 瞭 解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與 經 濟 發 展 相 輔 相 承 的 重 要 性, 並 提 供 誘 因 使 居 民 自 發 保 育 生 態 資 源 與 文 化 資 源 ( 六 ) 訓 練 居 民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並 提 供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所 得 的 經 濟 利 益 回 饋 居 民 ( 七 ) 由 政 府 單 位 保 育 團 體 及 居 民 共 同 制 訂 生 態 旅 遊 規 範 與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二 生 態 旅 遊 地 規 劃 方 法 生 態 旅 遊 地 規 劃 基 本 目 標 在 於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與 環 境 保 護, 重 要 目 標 則 是 著 眼 於 社 區 經 濟 的 發 展 ( 李 淑 娟,2004) 賴 明 洲 等 (2003), 曾 依 據 景 觀 生 態 理 論 基 礎, 結 合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的 原 則, 將 生 態 旅 遊 區 規 劃 方 法 分 為 六 大 步 驟 : ( 一 ) 確 定 目 標 及 保 護 對 象 對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規 劃, 首 先 應 確 定 規 劃 目 標, 在 確 定 目 標 之 後 還 需 考 慮 其 限 制 因 素, 即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之 設 計 為 原 則 ( 二 ) 資 訊 蒐 集, 建 立 基 礎 資 料 庫 需 包 含 生 態 旅 遊 者 的 需 求, 旅 遊 市 場 狀 況,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的 現 況 與 限 制 因 素 等 等, 且 必 須 重 視 社 區 居 民 的 參 與, 做 為 規 劃 設 計 之 依 據 ( 三 ) 分 析 對 蒐 集 的 資 訊 分 別 進 行 分 析, 並 以 不 同 專 題 寫 出 分 析 報 告, 如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調 查 報 告 土 地 利 用 格 局 分 析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