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贷 记 卡 章 程 第 一 条 为 满 足 广 大 居 民 和 单 位 消 费 支 付 的 需 求, 向 社 会 各 界 提 供 更 好 的 金 融 服 务, 同 时 为 规 范 发 卡 机 构 和 持 卡 人 之 间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其 后 的 任 何 修 改 或 替 代, 以 下 简 称 适 用 法 律 ),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太 平 洋 贷 记 卡 ( 以 下 简 称 太 平 洋 卡 ) 是 交 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发 卡 机 构 ) 发 行 的, 可 在 发 卡 机 构 核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内 先 消 费 后 还 款 的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太 平 洋 卡 具 有 消 费 信 贷 存 取 现 金 转 账 结 算 等 功 能 第 三 条 太 平 洋 卡 按 结 算 币 种 不 同 分 为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的 人 民 币 卡 和 以 人 民 币 和 指 定 外 币 分 别 结 算 的 双 币 卡, 按 申 领 主 体 或 发 行 对 象 不 同 分 为 个 人 卡 和 单 位 ( 商 务 ) 卡, 其 中 个 人 卡 按 还 款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同 分 为 主 卡 和 附 属 卡 第 四 条 凡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有 合 法 的 收 入 来 源 的 个 人, 可 凭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发 卡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向 发 卡 机 构 申 领 太 平 洋 卡 主 卡 ; 主 卡 申 领 人 可 以 为 其 配 偶 及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直 系 亲 属 申 领 附 属 卡 第 五 条 凡 注 册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可 凭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发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和 指 定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发 卡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向 发 卡 机 构 申 领 人 民 币 卡 凡 注 册 于 中 国 境 内 有 合 法 外 汇 来 源 的 企 业 法 人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可 凭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发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和 指 定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发 卡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向 发 卡 机 构 申 领 双 币 卡 第 六 条 发 卡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一 )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申 请 人 的 领 卡 申 请, 以 及 是 否 要 求 其 提 供 担 保 及 担 保 的 方 式, 并 无 需 说 明 任 何 理 由 ( 二 )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索 取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财 产 和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的 情 况, 有 权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建 立 的 个 人 信 用 数 据 库 查 询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并 有 权 根 据 适 用 的 太 平 洋 卡 领 用 合 约 ( 以 下 简 称 领 用 合 约 ) 的 规 定 保 留 和 使 用 该 等 资 料 ( 三 )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核 定 太 平 洋 卡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太 1
平 洋 卡 账 户, 按 照 结 算 币 种 不 同 分 为 人 民 币 账 户 和 外 币 账 户 ) 的 信 用 额 度, 并 可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在 适 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随 时 对 太 平 洋 卡 账 户 的 信 用 额 度 进 行 调 整 ( 四 ) 持 卡 人 未 能 支 付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的,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追 究 持 卡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也 有 权 决 定 终 止 持 卡 人 的 太 平 洋 卡 账 户, 并 授 权 受 理 机 构 和 特 约 商 户 收 回 其 太 平 洋 卡, 而 不 必 事 先 通 知 持 卡 人 ( 五 )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收 取 太 平 洋 卡 年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和 款 项 ( 六 )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发 卡 机 构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七 条 发 卡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 一 ) 发 卡 机 构 应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太 平 洋 卡 的 使 用 说 明 资 料 ( 二 ) 发 卡 机 构 应 对 当 月 发 生 交 易 及 费 用 的 持 卡 人 按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供 月 结 单 服 务 ( 三 ) 发 卡 机 构 应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对 持 卡 人 关 于 太 平 洋 卡 账 户 账 务 情 况 的 查 询 和 改 正 要 求 给 予 答 复 ( 四 ) 发 卡 机 构 应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提 供 挂 失 服 务 ( 五 ) 发 卡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但 适 用 法 律 或 领 用 合 约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六 )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发 卡 机 构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八 条 持 卡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一 ) 持 卡 人 享 有 发 卡 机 构 对 太 平 洋 卡 所 承 诺 的 各 项 服 务, 有 权 监 督 服 务 质 量 并 对 不 符 质 量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二 ) 持 卡 人 有 权 知 悉 太 平 洋 卡 的 功 能 使 用 方 法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适 用 利 率 及 有 关 的 计 算 公 式 ( 三 ) 持 卡 人 有 权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向 发 卡 机 构 索 取 最 近 3 个 月 的 月 结 单, 但 补 打 月 结 单 的, 持 卡 人 应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缴 纳 手 续 费 ( 四 ) 持 卡 人 如 对 交 易 有 疑 问 的, 有 权 在 月 结 单 账 单 日 起 60 天 内 提 出 查 询 和 更 正 要 求 ; 如 未 在 此 期 限 内 提 出 查 询 和 更 正 要 求 的, 则 视 同 持 卡 人 认 可 全 部 交 易 2
( 五 )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持 卡 人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九 条 持 卡 人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 一 ) 持 卡 人 应 按 发 卡 机 构 的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表 和 提 交 相 关 信 息 ( 二 ) 持 卡 人 应 遵 守 本 章 程 和 领 用 合 约 及 其 任 何 修 改 或 修 订 版 本 ( 三 ) 持 卡 人 应 合 理 谨 慎 地 妥 善 保 管 太 平 洋 卡 及 其 密 码, 以 避 免 发 生 太 平 洋 卡 或 其 密 码 遗 失 被 盗 被 滥 用 密 码 泄 漏 的 情 形, 且 太 平 洋 卡 只 限 持 卡 人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转 让 或 转 借,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 四 ) 持 卡 人 应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及 时 支 付 使 用 太 平 洋 卡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应 付 款 项 ( 五 ) 持 卡 人 不 得 以 和 商 户 发 生 纠 纷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任 何 应 付 款 项 ( 六 ) 持 卡 人 在 境 内 外 使 用 太 平 洋 卡 消 费 存 取 现 金 和 转 账 时, 须 按 照 适 用 的 发 卡 机 构 中 国 银 联 VISA 或 MasterCard 国 际 组 织 收 单 银 行 及 有 关 受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七 )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持 卡 人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条 个 人 卡 人 民 币 账 户 的 资 金 以 其 持 有 的 现 金 存 入 或 以 其 工 资 性 款 项 以 及 属 于 个 人 的 合 法 劳 务 报 酬 投 资 回 报 等 收 入 转 账 存 入 ; 外 币 账 户 的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持 有 的 外 币 现 钞 存 入 或 从 其 外 汇 账 户 ( 含 外 钞 账 户 ) 转 入 或 通 过 人 民 币 购 汇 还 款 存 入, 该 账 户 的 存 取 款 转 账 及 购 汇 还 款 均 按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但 适 用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单 位 的 款 项 存 入 个 人 卡 账 户, 应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单 位 ( 商 务 ) 卡 人 民 币 账 户 的 资 金 一 律 从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转 账 存 入, 不 得 存 取 现 金 或 将 其 销 货 收 入 的 款 项 存 入 单 位 ( 商 务 ) 卡 账 户 单 位 ( 商 务 ) 卡 外 币 账 户 还 款 应 从 其 单 位 的 外 汇 账 户 转 账 存 入, 但 适 用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其 外 汇 账 户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按 照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境 内 外 汇 账 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 ( 二 ) 其 外 汇 账 户 收 支 范 围 内 具 有 相 应 的 支 付 内 容 发 卡 机 构 对 于 太 平 洋 卡 账 户 中 的 存 款 不 计 付 利 息 第 十 一 条 如 持 卡 人 同 时 持 有 多 张 太 平 洋 卡 主 卡, 在 分 别 受 限 于 各 卡 信 用 额 度 的 前 提 下, 各 卡 实 际 使 用 的 信 用 额 度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各 卡 中 的 最 高 信 用 额 度 双 3
币 卡 持 卡 人 的 人 民 币 账 户 和 外 币 账 户 共 享 同 一 信 用 额 度 第 十 二 条 个 人 卡 每 卡 每 日 在 境 内 自 动 柜 员 机 (ATM) 上 的 累 计 取 现 金 额 个 人 卡 每 卡 每 日 在 境 内 外 使 用 信 用 额 度 取 现 的 累 计 金 额, 以 及 个 人 卡 在 境 外 提 取 外 币 现 钞 时 的 累 计 取 现 金 额, 均 不 得 超 过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额, 该 等 最 高 限 额 将 在 领 用 合 约 中 具 体 载 明 个 人 卡 在 发 卡 机 构 境 内 营 业 网 点 不 得 透 支 提 取 外 币 现 钞 单 位 ( 商 务 ) 卡 在 境 内 不 得 提 取 人 民 币 或 外 币 现 钞 发 卡 机 构 可 随 时 在 适 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条 所 述 的 各 项 限 制 除 适 用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该 调 整 经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公 布 后 对 持 卡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第 十 三 条 持 卡 人 领 取 太 平 洋 卡 时, 应 立 即 在 太 平 洋 卡 背 面 的 签 名 栏 内 签 上 与 申 请 表 上 载 明 的 持 卡 人 姓 名 相 同 的 姓 名, 并 在 用 卡 时 使 用 此 签 名,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第 十 四 条 持 卡 人 对 所 有 使 用 其 密 码 进 行 的 交 易 承 担 责 任, 无 论 该 等 使 用 是 否 为 持 卡 人 作 出 依 据 密 码 等 电 子 数 据 信 息 办 理 的 各 类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电 子 信 息 交 易 记 录 均 为 该 项 交 易 的 有 效 凭 证 凡 无 需 使 用 密 码 进 行 的 交 易, 则 记 载 有 与 太 平 洋 卡 签 名 栏 内 的 持 卡 人 姓 名 相 同 的 签 名 的 交 易 凭 证 为 该 项 交 易 的 有 效 凭 证 第 十 五 条 除 非 领 用 合 约 另 有 约 定, 对 持 卡 人 除 现 金 和 转 账 外 的 交 易, 从 发 卡 机 构 记 账 日 起 至 月 结 单 通 知 的 到 期 还 款 日 止 为 免 息 还 款 期 ; 到 期 还 款 日 为 发 卡 机 构 月 结 单 账 单 日 起 的 第 25 天 ; 持 卡 人 在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偿 还 全 部 应 付 款 项, 则 无 须 支 付 除 现 金 和 转 账 外 交 易 的 透 支 利 息 第 十 六 条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未 能 全 额 偿 还 应 付 款 项, 持 卡 人 有 权 选 择 按 发 卡 机 构 规 定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进 行 还 款, 但 领 用 合 约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持 卡 人 累 计 两 次 ( 含 ) 以 上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未 能 足 额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停 止 其 太 平 洋 卡 的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持 卡 人 如 选 择 最 低 还 款 额 方 式 进 行 还 款, 不 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发 卡 机 构 将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对 持 卡 人 所 有 应 付 款 项 计 收 透 支 利 息 如 持 卡 人 未 能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对 最 低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收 取 滞 纳 金 第 十 八 条 持 卡 人 使 用 太 平 洋 卡 账 户 的 信 用 额 度 取 现 或 转 账 的, 不 享 受 免 息 4
还 款 期 待 遇, 并 应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利 率 和 计 息 办 法 向 发 卡 机 构 支 付 自 发 卡 机 构 记 账 日 起 至 全 部 偿 还 日 止 的 透 支 利 息 第 十 九 条 持 卡 人 如 累 计 使 用 的 信 用 额 度 在 月 结 单 账 单 日 超 过 发 卡 机 构 核 准 的 信 用 额 度, 不 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发 卡 机 构 将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对 超 过 信 用 额 度 部 分 收 取 超 限 费 第 二 十 条 发 卡 机 构 对 于 持 卡 人 的 还 款 以 利 息 费 用 取 现 和 转 账 消 费 款 项 等 为 顺 序 或 以 领 用 合 约 另 行 约 定 的 其 他 还 款 顺 序 进 行 清 偿, 但 适 用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一 条 持 卡 人 持 有 的 太 平 洋 卡 的 有 效 期 以 太 平 洋 卡 卡 面 记 载 的 有 效 期 为 准 持 卡 人 到 期 如 需 继 续 用 卡, 应 办 理 更 换 新 卡 手 续 如 持 卡 人 不 愿 到 期 换 领 新 卡, 应 在 到 期 日 前 按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书 面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发 卡 机 构, 否 则, 发 卡 机 构 视 为 持 卡 人 愿 意 继 续 使 用 太 平 洋 卡, 但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决 定 是 否 给 持 卡 人 换 发 新 卡, 而 无 需 说 明 理 由 更 换 新 卡 后, 发 卡 机 构 与 持 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仍 适 用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第 二 十 二 条 已 过 期 的 太 平 洋 卡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但 持 卡 人 因 使 用 太 平 洋 卡 已 发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不 应 因 此 受 到 影 响 持 卡 人 到 期 不 换 领 新 卡 或 需 在 太 平 洋 卡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停 止 使 用 太 平 洋 卡 的, 应 向 发 卡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销 卡 申 请, 并 及 时 将 太 平 洋 卡 交 回 发 卡 机 构 销 卡 时, 单 位 ( 商 务 )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应 转 入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卡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 如 有 ), 决 定 或 调 整 太 平 洋 卡 的 透 支 利 率 超 限 费 滞 纳 金 和 其 他 收 费 项 目 及 其 收 取 标 准 和 收 取 方 式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适 用 法 律 执 行 发 卡 机 构 与 持 卡 人 的 具 体 权 利 义 务 由 领 用 合 约 具 体 约 定 持 卡 人 用 卡 交 易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有 关 争 议 处 理 按 照 适 用 法 律 和 中 国 银 联 或 VISA MasterCard 国 际 组 织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由 发 卡 机 构 制 定 和 解 释,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除 适 用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发 卡 机 构 修 改 本 章 程, 或 者 决 定 或 调 整 与 太 平 洋 卡 透 支 利 息 或 收 费 相 关 的 事 项, 经 发 卡 机 构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公 布 后 对 持 卡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