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卷 代 号 : 1020 中 央 广 播 电 提 大 学 2010-2011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国 际 私 法 试 题 2011 年 1 月 注 意 事 项 一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投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兢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答 嚣 纸 敢 在 桌 上 试 卷 和 : 答 题 纸 均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蓝 考 入 收 宪 考 卷 和 答 题 纸 后 才 可 离 开 考 场 工 仔 细 读 懂 黯 菌 的 说 明, 并 接 题 菌 要 求 答 题 答 果 一 定 要 胃 在 答 题 级 的 指 定 位 置 上, 写 在 试 卷 上 的 答 案 无 效 三 周 蓝 黑 黯 珠 草 或 锅 辑 { 含 签 字 笔 } 答 是 壁, 使 到 铅 笔 答 黯 无 致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皇 室 1 分, 共 10 分, 每 小 黯 只 有 一 项 答 案 正 确,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题 纸 上 i L 外 国 法 院 作 出 的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需 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承 认 执 行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窥 接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留 有 管 辖 权 的 申 呐 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B.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c.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D.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2. 对 特 派 员 取 证, 提 菌 ( ) 0 人. 允 许 队 不 允 许 c.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D. 立 法 中 未 作 规 定 3. 飞 一 人. 以 其 内 国 的 住 所 为 住 街 B. 以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住 研 为 住 所 146 巳 以 最 后 取 得 的 住 所 为 住 所 D. 族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原 则 磷 定 住 厨
4. 美 黯 籍 人 约 翰 1998 年 在 我 因 北 京 市 购 住 宅 一 套 2000 年, 的 翰 被 其 所 在 公 司 派 驻 吕 本 s 约 翰 将 所 购 住 宅 转 让 给 法 国 人 已 姆 后 因 付 款 跨 入 发 生 争 议 在 我 国 法 院 带 词 这 趋 案 件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是 A. 萎 留 法 B. 法 国 法 C.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英 理 法 或 法 国 法 D. 中 自 5. 船 舶 在 光 船 程 赁 以 前 或 者 先 船 程 货 期 间, 设 立 载 拇 权 的, 适 用 ( 的 法 律 人. 有 为 地 法 B. 法 院 培 法 C. 船 脂 国 法. 原 船 舶 登 记 国 法? 学 6. 北 京 某 高 校 学 生 甲 与 美 国 一 高 校 联 系 到 该 校 就 读, 获 准 与 学 生 甲 住 同 一 惑 舍 的 学 生 乙 产 生 嫉 妒, 盗 用 学 生 甲 的 名 义 给 莱 茵 的 学 校 发 ~ 函 件, 辑 : 不 愿 要 IH 夜 夜 就 渎 学 校 i 莲 取 消 学 生 用 的 入 学 资 格 学 生 甲 得 如 此 事 后, 在 中 国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本 案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是 ( 人. 美 国 法 律 B. 中 国 法 结 c. 当 事 人 在 中 嚣 捷 律 或 美 国 法 律 之 间 作 出 选 择 - 法 院 在 中 国 法 律 或 美 留 法 律 之 间 作 出 选 择 7. 我 虽 法 律 规 定, 涉 外 合 间 的 当 事 人 没 有 选 择 台 商 店 适 捕 的 法 律 时, 合! 可 选 用 ( A. 公 民 缔 结 地 法 B. 与 合 同 有 最 蜜 切 联 系 的 法 律 已 合 同 履 行 地 法 D. 合! 哥 窍 { 本 法 8. 韩 国 某 汽 车 公 司 日 本 车 公 司 德 哥 某 汽 车 公 词 与 中 闰 某 汽 车 公 司 在 日 本 葱 订 在 中 国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协 议 楼 议 书 约 定 合 同 履 忏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适 用 被 告 方 法 律 i 友 协 议 在 最 行 中 发 生 纠 纷, 中 器 某 汽 车 公 司 在 牛 国 法 院 提 起 诗 i![} c 该 案 应 适 黑 法 律 A. 日 本 队 韩 嚣 巳 德 国 D. 中 国 9. 呼 J 昌 公 民 女 甲 与 英 国 公 民 男 乙 在 日 本 登 记 结 婚, 播 后 主 11 希 腊 定 睹 捂 启 发 生 生 4 给, 女 甲 在 中 国 法 院 提 起 寓 婚 诉 讼 法 院 判 定 该 婚 烟 关 系 是 否 成 立 的 法 律 是 ( A. 中 国 队 日 本 巳 英 国. 希 路 10. 艾 力 1930 生 于 泰 i 茧, 在 马 来 西 亚 在 住 所 1987 年, 艾 力 到 美 回 定 居, 1998 年 获 得 美 国 居 籍 1999 年 艾 力 来 华 投 资 2001 年 3 月, 艾 力 自 结 在 华 死 亡 艾 力 没 有 子 女, 其 父 母 己 先 于 艾 力 死 亡 艾 力 死 亡 带 来 立 遗 躏 处 分 其 遗 产 艾 力 在 华 遗 产 应 适 用 法 律 处 理 AC 中 国 泰 宙 B. 美 国 D. 主 3 米 西 亚 147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梅 小 翘 2 分, 共 10 分, 每 小 黯 至 少 有 一 项 答 案 正 确, 多 远 或 少 选 均 不 搏 分 } 1 1. 意 患 商 治 原 则 可 以 适 踊 于 ( A. 合 i 司 关 系 B.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C. 继 承 关 系 D. 管 辖 权 确 定 12.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周 可 以 适 肃 于 ( A. 涉 外 程 权 关 系 B.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c. 合 阳 关 系 D.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关 系 13. 外 留 仲 裁 裁 决 的 认 定, 各 固 采 用 了 不 同 的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主 要 有 ( λ 儿 领 城 掠 J 璧 B. 非 内 国 标 准 c. 阿 时 采 用 领 墩 标 准 和 非 内 黯 标 准 D. 黯 际 标 准 14. 各 国 法 棒 对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准 军 者 在 作 了 螺 定, 各 国 承 认 的 准 正 方 式 有 ( ) A. 父 母 事 后 婚 娼 B.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认 领 C. 法 院 多 IJ 诀. 非 婚 生 子 女 申 请 15. 有 关 国 际 ' 读 例 的 正 确 说 法 是 ( ) A. 在 实 践 中 反 复 适 用, 有 稳 定 的 内 容 队 是 枉 意 性 翠 瓶 而 非 强 制 性 规 范 c. 具 有 强 制 ' 没 D. 在 当 事 人 选 择 适 腥 的 情 况 于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强 制 住 三 判 黯 题 ( 每 小 黯 1 分, 共 10 分 } 16. 我 菌 不 承 认 领 事 婚 期 制 度 ( ) 17. 我 周 对 适 用 外 阔 法 错 误 允 许 上 诉 ( ) 18. 对 隔 一 渺 外 民 事 关 系, 与 该 涉 外 盹 事 案 件 关 系 相 关 连 的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完 全 根 窍,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会 产 生 法 律 冲 突 ( ) 19. 冲 突 理 商 可 以 直 接 确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科 与 义 务 ( ) 20. 我 国 ; 不 承 认 国 冉 判 例 和 国 际 惯 倒 是 国 际 在 法 的 辫 襟 ( ) 2 1. 凯 弗 斯 能 立 了 本 地 法 说 ( ) 22. X1 冲 突 规 泣 连 接 点 的 " 软 化 娃 理 " 的 唯 一 方 法 是 增 却 冲 突 规 范 中 的 连 接 点. ( ) 23. 联 邦 制 国 家 存 在 多 法 域, 因 商 存 在 在 器 法 律 冲 突 我 国 是 单 一 制 国 家, 拥 而 不 存 在 旺 际 法 律 冲 突 ( ) 148
24. 法 践 在 审 黯 渺 外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中, 可 以 不 对 案 件 进 行 识 别 ( 25. 反 致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法 律 规 避 外 国 法 内 容 的 资 明 是 排 除 外 国 法 适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a ( ) 四 名 词 解 释 ( 锦 小 题 4 分, 共 8 分 } 26. 区 际 法 律 冲 突 27. 仲 载 胁 议 五 筒 蓄 题 { 每 小 题 8 分, 换 24 分 } 28. 第 违 反 致 产 生 始 皇 军 器 与 条 件 29. 篱 述 言 是 入 国 籍 确 定 的 鼓 据 30. 简 述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照 则 六 论 述 题 (1 8 分 } 3 1. 论 意 大 利 法 则 眩 别 说 七 案 例 题 ( 每 题 10 分, 共 20 分 } 32. 德 国 籍 人 尤 塔 毛 雷 尔 根 据 中 德 学 术 交 莲 ìt 越 来 到 中 型 任 教 期 部 与 在 该 大 学 任 敦 的 中 国 籍 女 教 蝉 结 婚 婚 后, 留 双 方 运 费 不 程 等 菌 素, 尤 塔 毛 需 东 向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起 挥 应 尤 塔 毛 雷 尔 任 教 期 满 f 靠 各 盹 阁 尤 塔 毛 雷 示 向 法 挠 提 出, 委 托 舅 在 该 校 技 教 的 德 器 籍 教 y 草 或 委 托 德 匿 驻 上 海 领 事 馆 领 事 代 黯 诉 讼 问 : 外 雪 公 民 外 国 领 事 是 否 可 以 在 中 国 法 院 担 任 本 国 公 民 的 诉 讼 代 现 人? 33.1995 年, 中 国 籍 公 民 赵 耿 虑 与 日 本 籍 公 民 佐 佐 木 智 子 在 中 国 结 婚, 婚 附 在 中 国 生 有 一 子, 取 名 赵 小 虎 1998 年, 佐 佐 水 钳 子 抽 自 阳 日 本 居 住 2000 年, 赵 耿 虎 以 失 资 长 期 两 地 分 肆, 感 情 摸 摸 为 由, 在 中 国 法 院 搅 情 商 婚 诉 讼 佐 佐 木 智 子 同 意 离 婚 在 子 女 监 护 权 和 抚 养 权 问 题 上, 现 方 产 生 争 议 佐 佐 水 智 子 要 求 将 赵 小 虎 带 应 日 本, 由 她 挠 养, 起 敬 虎 要 求 将 起 小 虎 留 在 中 国, 由 他 抚 养 问 : 本 案 应 适 用 何 国 法 作 准 据 法? 149
试 卷 代 号 :1020 座 位 号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0-2011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押 期 末 考 试 国 际 私 法 试 题 答 题 纸 2011 年 1 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Ij\ 题 1 分, 共 10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项 答 露 这 正 确,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韵 序 号 填 在 窑 题 纸 上 } 2. 3. 4. V. 6. 7. 8. 9. 10. 工 ~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每 小 题 至 少 有 一 项 答 摆 正 确, 多 边 或 少 选 均 不 得 分 } 11. 12. 13. 14. 15., ~Ij 断 题 (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四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4 分, 共 8 分 } 150 26. 27.
i 得 分 评 卷 入 j 五 篱 答 题 { 每 小 嚣 8 分, 共 24 分 } 28. 29. 30. 六 写 论 述 题 { 共 18 分 } 31. 七 案 例 耀 { 锦 小 题 10 分, 共 20 分 } 32. 33. 151
试 卷 代 号 :1020 中 央 广 播 电 挺 大 学 2010 却 国 际 私 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供 参 考 2011 年 l 月 一 单 项 选 择 墨 {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项 答 靠 近 畴,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答 黯 戴 上 } l. C 2. C 3. A 4.0 5.0 6.0 7. B 8.0 9. B 10. A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每 小 黯 至 少 有 一 军 在 警 察 正 确, 多 选 或 少 选 均 不 得 分 i 11. ABCO 12. ABC 13. ABC 14. ABC 15. AI 主 D 判 断 题 { 每 小 皇 军 1 分, 共 10 分 } 16. 错 17. 对 18. 对 19. 错 20. 错 2 1. 错 22. 错 23. 错 24. 错 25. 对 四 名 留 解 释 { 梅 小 题 4 分, 共 8 分 } 26. IK 际 法 律 冲 突 是 指 因 之 内 不 问 法 域 不 同 法 律 制 度 之 阁 产 生 的 法 律 冲 突 27. 仲 裁 协 议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民 意 把 他 们 之 间 将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或 目 结 发 生 的 争 议 交 付 仲 裁 的 书 丽 梅 议 五 商 答 题 { 锋 小 题 8 分, 共 24 分 } 28. 简 违 反 致 产 生 的 原 因 与 条 件 反 致 产 生 的 革 因 有 两 点 : (1) 对 同 一 涉 外 离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谓 整, 法 院 地 阔 与 同 案 件 有 关 商 家 分 别 烧 起 了 不 同 的 冲 突 摆 范, 这 些? 中 突 规 茸 的 系 j 离 不 同 分 (2) 法 院 距 冲 突 规 戒 搜 寻 i 适 用 的 外 商 法 理 解 为 'Ê1 摇 诙 外 国 的 冲 突 法 和 实 体 法, 商 且 首 先 适 用 该 外 屋 中 的 冲 突 法 分 反 致 产 生 的 条 件 是 : 对 闻 一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院 地 居 家 法 律 与 案 件 有 关 国 家 法 律 之 间 存 在 致 送 关 系 (2 分 152
29. 简 述 法 入 国 籍 确 定 的 核 据 国 际 耳 边 法 上, 法 人 回 籍 确 定 的 依 据 主 要 有 1 (1) 成 立 地 法 人 的 属 入 法 是 法 人 据 ~J 成 立 埠 方 的 国 家 的 法 撑 (2 分 (2) 管 理 中 心 所 在 地 法 人 的 属 人 法 是 处 理 商 业 事 务 的 地 方 国 家 的 法 律 (2 分 (3) 主 要 营 业 所 所 在 地 法 人 的 踊 人 法 是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中 心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2 分 ) (4) 资 本 实 际 控 制 法 人 的 崩 人 法 是 实 陈 控 制 法 人 资 本 的 那 个 自 然 人 的 国 籍 属 法 (1 分 (5) 复 合 林 准 法 人 的 国 籍 必 辑 同 时 符 合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翻 萦 才 能 确 定 法 人 的 嗣 籍 (1 分 ) 30. 简 述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原 则 最 蜜 切 联 系 联 系 的 原 则 是 指 某 一 静 外 提 事 关 系, 在 当 事 人 没 有 选 择 应 适 昂 的 法 律 或 选 择 无 效 的 情 提 下, 法 院 在 与 该 法 律 关 系 有 联 系 的 国 家 中, 菇 捧 一 个 与 该 法 律 关 系 本 质 上 有 重 大 联 系, 科 害 关 系 最 为 密 切 的 爵 家 的 法 律 予 以 适 用 (2 分 ) 最 窑 切 联 系 的 原 则 是 一 种 法 律 选 择 方 法, 它 改 变 了 传 统 冲 突 筑 施 中 连 接 因 素 的 单 一 性, 费 案 件 有 关 的 各 种 菌 素 都 得 以 考 虑, 增 加 了 法 律 适 用 的 科 学 位 (2 分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核 心 是 通 过 对 台 阿 以 及 与 合 同 有 关 要 素 进 行 结 合 分 新 来 寻 找 巧 合 同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法 撑 (2 分 )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原 则 黯 予 了 法 官 较 大 的 自 出 裁 量 权, 这 一 方 面 给 法 宫 灵 活 地 选 择 法 律 倡 造 了 条 件, 向 时 也 为 法 官 戴 月 可 法 权 力 提 供 了 机 会 (2 分 六 始 埠 lii (1 8 分 } 3 1. 论 意 大 利 法 则 在 别 说 11 世 纪 以 后, 被 视 为 普 通 法 的 罗 骂 法 在 意 大 利 北 部 城 邦 普 遍 适 用, 但 各 城 邦 也 制 定 了 各 自 的 作 为 特 别 法 的 " 法 姆 ", 西 而 法 律 冲 突 时 常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对 各 城 邦 之 间 的 贸 易 往 来 十 分 不 利, 回 此 找 出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的 规 剿 显 得 十 分 必 要 意 大 轩 的 法 则 fk 射 说 就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下 产 生 的 0 分 ) 意 大 利 法 翅 区 别 说 的 代 表 人 物 是 巴 托 鲁 斯 在 他 之 前, 12 13 1ft 组 意 大 科 和 法 国 的 一 些 法 学 家 5 提 出 过 一 些 早 期 的 法 则 区 别 理 吃 或 冲 突 原 则 纯 白 托 鲁 斯 是 公 认 的 法 姆 旺 期 说 剖 创 立 者 (3 分 ) 巴 托 鲁 斯 在 前 人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事 R 住 了 法 律 的 域 内 效 力 和 域 外 效 力 这 个 法 律 冲 突 的 极 本 1:3 3
, 并 且 把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的 问 路 分 为 商 个 扭 互 联 系 的 方 面 进 仔 探 讨 z 域 邦 法 则 能 否 适 勇 于 城 邦 内 的 一 切 人 和 城 邦 法 期 能 否 适 用 于 墟 邦 外 的 城 邦 居 民 (3 分 他 9 长 扭 法 则 区 分 为 酶 大 类, 类 去 是 关 于 人 的 身 份 关 系 和 行 为 能 力 的 法 则, 部 " 人 法 ", 可 以 随 人 所 至 南 适 用 于 墙 外, 事 u 是 说, 这 类 法 则 具 有 墙 外 效 力 另 一 类 是 关 于 韧 的 法, 黑 俨 物 法 拧, 必 摆 丑 只 能 在 指 定 者 管 辖 领 域 内 适 用 (3 分 ) 从 法 则 人 手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在 方 法 上 容 易 陷 入 不 科 学 的 境 地 现 实 生 活 中, 并 无 明 确 的 物 法 法 姆 和 人 法 法 翔 的 划 分, 巴 托 鲁 斯 只 f 寻 求 助 于 法 则 词 语 结 构 的 不 同 进 行 旺 分 (2 分 ) 托 鲁 斯 的 方 法 虽 然 在 现 实 中 并 不 可 行, 并 立 也 没 有 完 全 摆 拉 注 释 法 学 派 的 影 响, 但 是 她 最 早 提 出 了 法 律 具 有 城 外 效 力 的 晃 解, 把 黯 兴 资 产 蹄 级 的 文 艺 复 兴 运 功 的 人 文 虫 义 带 入 国 际 息 法 领 域 他 在 过 去 封 建 主 义 绝 巧 的 腾 地 主 义 法 律 适 用 原 期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法 律 适 用 的 属 人 主 义 原 则, 商 释 了 法 律 冲 突 产 生 的 本 质 原 晤, 揭 示 了 法 的 域 内 效 力 租 域 外 效 力 问 题, 提 出 了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的 方 法, 为 适 用 外 面 法 提 供 了 理 论 依 据, 被 人 们 赞 为 的 国 部 私 法 的 彝 植 法 则 区 别 说 的 出 现, 挺 志 着 剧 器 私 法 学 的 正 式 建 立 " 分 七 案 例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共 20 分 } 32. 答 : 在 我 国, 中 阔 公 挺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捏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我 国 对 在 我 国 的 外 国 人 实 行 回 民 待 遇, 允 许 外 商 人 委 托 之 有 同 一 国 嚣 的 外 居 人 担 任 诗 讼 代 理 人 (4 分 ) 外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领 事 馆 官 员, 可 以 接 受 本 黯 公 民 的 委 托, 以 个 人 名 义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2 分 接 据 我 国 参 加 的 维 也 纳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能 兢 定, 当 作 为 当 事 人 的 外 翻 人 不 在 我 国 境 内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略 不 能 适 时 到 我 国 法 院 出 庭 时.ì 衷 外 国 的 驻 华 领 事 可 以 在 没 有 委 托 的 情 况 下, 接 以 领 事 名 义 担 任 其 代 表 或 安 排 代 表 在 我 医 法 院 出 庭 (4 分 ) 33. 答 : 对 监 护 校 的 浩 律 适 用, 我 国 法 律 未 作 明 确 规 定, 徨 各 国 多 主 张 适 用 被 监 护 人 的 本 国 法 或 法 院 j& 法 赵 小 虎 在 中 国 击 生, 其 父 是 中 国 公 民, 赵 小 道 具 有 中 国 国 鳝 本 案 在 中 回 提 起 讲 讼, 出 院 地 法 是 中 国 法, 所 以, 监 护 权 的 指 属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5 分 对 抚 养 校 的 放 律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148 条 规 定 " 扶 拌 适 用 与 敬 扶 养 人 有 最 普 切 联 系 的 国 家 的 法 律 " 赵 小 虔 在 中 国 出 生, 具 有 中 国 昌 籍, 其 父 是 中 国 公 民, 具 有 中 回 国 籍, 赵 小 虎 出 生 后, 一 直 在 中 国 生 活, 这 表 明 赵 小 虎 与 中 国 有 最 沓 切 联 系, 本 案 应 适 用 中 翻 法 (5 分 )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