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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政 策 文 件 1.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的 通 知 ( 深 人 社 规 2013 5 号 ) 1 2. 关 于 做 好 我 市 2013 年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深 人 社 发 2013 66 号 ) 9 3.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深 卫 人 发 2013 55 号 ) 13 4. 关 于 做 好 我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 深 卫 人 发 2013 56 号 ) 18 二 立 户 登 记 1. 2013 年 度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登 记 指 南 20 2.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审 核 表 24 3. 承 诺 书 25 4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立 户 证 式 样 26 三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1. 2013 年 度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指 南 27 2. 2013 年 度 个 人 申 办 接 收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指 南 35 3. 毕 业 生 接 收 的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43 4. 2013 年 度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44 5. 2013 年 毕 业 生 改 派 办 理 指 南 47 6. 复 户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49 7. 2013 年 毕 业 生 接 收 相 关 业 务 表 格 式 样 51 8. 2013 年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址 和 电 话 54 四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1. 2013 年 度 单 位 申 办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指 南 57 2. 2013 年 度 个 人 申 办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指 南 70 3. 业 务 类 型 ( 调 干 调 工 和 招 工 ) 判 断 指 引 82 4.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84 5. 申 请 教 育 部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操 作 指 引 86

6. 2013 年 度 深 圳 市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专 用 诚 信 记 录 查 询 操 作 指 南 87 7. 2013 年 度 深 圳 市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无 偿 献 血 积 分 有 关 事 项 指 引 92 8. 2013 年 度 深 圳 市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义 工 服 务 积 分 证 明 办 理 指 引 93 9. 深 圳 市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社 会 组 织 名 单 97 10.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表 格 式 样 103 11. 商 调 函 110 12. 深 圳 市 内 在 职 人 才 调 出 深 圳 市 办 事 指 引 111 五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预 约 1.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批 量 预 约 须 知 ( 不 适 用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代 理 机 构 ) 114 2. 人 力 资 源 代 理 机 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批 量 预 约 办 理 指 引 119 六 补 办 调 动 通 知 毕 业 生 介 绍 信 办 理 招 调 工 通 知 调 干 通 知 毕 业 生 介 绍 信 遗 失 证 明 业 务 指 南 125 七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才 及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1.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才 引 进 绿 色 通 道 办 事 指 南 128 2.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131 八 人 才 引 进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指 引 及 其 它 1.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须 知 135 2. 入 户 告 知 书 137 3. 高 中 学 历 毕 业 证 明 139 4. 在 校 中 学 生 证 明 140 5. 户 籍 证 明 141 6. 市 区 人 才 资 源 部 门 办 公 地 址 和 电 话 142 7. 2013 年 度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代 理 机 构 办 公 地 址 和 电 话 144 8. 学 历 验 证 服 务 机 构 办 公 地 址 和 电 话 147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相 关 查 询 网 址 汇 总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址 http://www.szhrss.gov.cn/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个 人 测 评 网 址 http://sz12333.gov.cn/rcyj/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办 理 进 度 个 人 查 询 网 址 http://www.szhrss.gov.cn/ztfw/rcyj/ 深 圳 市 地 税 查 询 网 址 http://www.szds.gov.cn/portal/szds/index.htm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在 线 验 证 网 址 http://www.chsi.com.cn/ 国 家 专 利 局 专 利 查 询 网 址 http://cpquery.sipo.gov.cn/ 深 圳 市 个 人 信 用 征 信 系 统 网 址 http://www.szpcs.cn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12333 82108904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咨 询 电 话 25943004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的 通 知 深 人 社 规 2013 5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做 好 2013 年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深 府 办 函 2013 37 号 ) 规 定, 以 及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深 发 2008 10 号 ) 印 发 深 圳 市 关 于 加 强 和 完 善 人 口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及 五 个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 深 府 2005 125 号 ), 我 局 制 定 了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3 年 5 月 14 日

附 件 全 国 统 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目 录 序 号 名 称 对 应 等 级 序 号 名 称 对 应 等 级 1 监 理 工 程 师 中 级 16 注 册 设 备 监 理 师 中 级 2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中 级 17 一 二 级 建 造 师 中 级 3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中 级 18 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 中 级 4 执 业 药 师 中 级 19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 中 级 5 注 册 建 筑 师 中 级 20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工 程 师 中 级 6 造 价 工 程 师 中 级 21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师 中 级 7 珠 宝 玉 石 质 量 检 验 师 中 级 22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冶 金 工 程 师 中 级 8 注 册 税 务 师 中 级 23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采 矿 / 矿 物 工 程 师 中 级 9 拍 卖 师 中 级 24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机 械 工 程 师 中 级 10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中 级 25 注 册 验 船 师 A B 级 对 应 中 级 ;C D 级 对 应 初 级 11 假 肢 与 矫 形 器 制 作 师 中 级 26 注 册 测 绘 师 中 级 12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中 级 27 13 矿 产 储 量 评 估 师 中 级 28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道 路 工 程 ) 外 销 员 ( 助 理 国 际 商 务 师 ) 国 际 商 务 师 14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中 级 29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5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中 级 30 出 版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级 分 别 对 应 初 中 级 初 级 对 应 初 级 中 级 对 应 中 级 初 级 对 应 初 级 中 级 对 应 中 级 31 价 格 鉴 证 师 中 级 44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中 级 32 棉 花 质 量 检 验 师 中 级 4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中 级

序 号 名 称 对 应 等 级 序 号 名 称 对 应 等 级 33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中 级 46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师 中 级 34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中 级 47 管 理 咨 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级 35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中 级 48 物 业 管 理 师 中 级 36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中 级 49 通 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37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中 级 50 注 册 计 量 师 38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中 级 51 39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中 级 52 机 动 车 检 测 维 修 士 机 动 车 检 测 维 修 工 程 师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初 级 对 应 初 级 中 级 对 应 中 级 一 级 对 应 中 级 ; 二 级 对 应 初 级 分 别 对 应 初 中 级 分 别 对 应 初 中 级 40 注 册 化 工 工 程 师 中 级 53 招 标 采 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级 41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 中 级 54 助 理 广 告 师 广 告 师 分 别 对 应 初 中 级 42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级 55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中 级 43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工 业 设 计 师,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分 别 对 应 初 中 高 备 注 : 助 理 国 际 商 务 师 2002 年 后 改 名 为 外 销 员

关 于 做 好 我 市 2013 年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深 人 社 发 2013 6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我 市 2013 年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定 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 正 式 启 动, 全 年 度 工 作 日 办 理 为 做 好 本 年 度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业 务 类 别 我 市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主 要 指 : 根 据 深 圳 市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管 理 办 法 ( 深 人 社 规 2012 3 号 ), 办 理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实 施 办 法 ( 深 府 办 函 2013 37 号 ) 和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及 分 值 表 ( 深 人 社 规 2013 5 号 ) 办 理 市 外 人 才 引 进 ( 包 括 调 入 市 外 干 部 招 调 工 人 引 进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引 进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立 户 登 记 和 权 属 划 分 申 办 模 式 和 办 理 流 程 等 另 见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本 文 以 下 所 述 事 项 均 指 办 理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调 入 市 外 干 部 和 招 调 工 人 等 二 关 于 立 户 登 记 和 权 属 划 分 事 项 ( 一 ) 关 于 立 户 登 记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须 先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登 记 在 本 市 依 法 注 册 登 记 批 准 成 立 且 正 常 运 作 的 各 类 法 人 机 构 和 具 有 用 人 自 主 权 的 其 他 组 织 均 可 以 申 办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登 记 上 年 度 已 完 成 立 户 登 记 的 用 人 单 位 只 需 登 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刷 新 本 单 位 信 息, 办 理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 二 ) 关 于 权 属 划 分 国 家 省 驻 深 单 位 或 企 业 市 国 资 部 门 直 管 企 业 申 请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办 理 ;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申 请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可 自 主 选 择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或 所 在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但 须 与 其 办 理 接 收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业 务 的 受 理 部 门 保 持 一 致, 且 不 得 同 时 在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以 个 人 身 份 申 请 办 理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市 属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的,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办 理 ; 区 属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的,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三 关 于 业 务 申 办 模 式 和 办 理 流 程 ( 一 ) 关 于 业 务 申 办 模 式 拟 引 进 人 员 可 通 过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以 个 人 申 办 的 方 式 委 托 具 有 人 才 引 进 代 理 资 质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向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出 人 才 引 进 申 请 已 进 行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登 记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独 立 申 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也 可 委 托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认 可 的 人 力 资 源 代 理 机 构 申 报 业 务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申 报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材 料 由 受 托

代 理 机 构 统 一 报 送 到 用 人 单 位 所 属 的 业 务 审 批 部 门 如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须 商 调 档 案 的, 具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自 行 办 理 商 调 手 续, 无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用 人 单 位 须 委 托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认 可 的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人 力 资 源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商 调 手 续 并 报 送 材 料 用 人 单 位 选 择 一 家 代 理 机 构 并 确 定 代 理 关 系 后, 业 务 年 度 不 得 更 换 代 理 机 构 ( 二 ) 关 于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1.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1) 网 上 申 报 拟 引 进 人 员 信 息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方 网 站 (www.szhrss.gov.cn) 网 上 办 事 栏 目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中 链 接 人 才 引 进 测 评 和 申 报 系 统 ( 毕 业 生 人 才 引 进 ), 用 人 单 位 立 户 登 记 后, 可 申 报 本 单 位 拟 引 进 人 员 信 息 ; 个 人 也 可 注 册 后, 填 入 个 人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测 评 是 否 符 合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的 条 件, 符 合 条 件 的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或 代 理 机 构 申 办 (2) 提 交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系 统 已 成 功 提 交 毕 业 生 信 息 的 单 位 须 及 时 按 规 定 向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毕 业 生 接 收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统 一 受 理 书 面 材 料, 在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业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或 代 理 机 构, 其 毕 业 生 申 报 材 料 须 经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受 理 (3) 毕 业 生 报 到 毕 业 生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毕 业 生 须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毕 业 生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在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的, 毕 业 生 须 到 在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所 在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报 到 地 址 详 见 :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下 方 备 注 3 报 到 地 点 2. 市 外 人 才 引 进 ( 市 外 调 入 干 部 和 招 调 工 人 ) (1) 网 上 申 报 拟 引 进 人 员 信 息 市 外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根 据 拟 引 进 人 员 的 身 份, 按 调 干 调 工 招 工 方 式 区 别 办 理 招 调 手 续 拟 引 进 人 员 及 呈 报 单 位 在 网 上 成 功 提 交 信 息 前, 应 核 实 本 人 身 份 ( 干 部 或 工 人 ), 再 准 确 选 择 办 理 方 式 ( 调 干 调 工 招 工 ), 如 有 人 事 档 案 的 须 同 时 办 理 档 案 商 调 手 续 网 上 申 报 信 息 方 式 参 见 毕 业 生 接 收 业 务 的 网 上 申 报 拟 引 进 人 员 信 息 (2) 预 审 及 公 示 拟 引 进 人 员 积 分 分 值 达 到 100 分 以 上 的,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将 分 批 对 其 网 上 申 报 信 息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通 过 的, 用 人 单 位 或 人 力 资 源 代 理 机 构 方 可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或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拟 引 进 人 员 符 合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信 息 成 功 提 交 后, 无 须 公 示,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打 印 材 料 清 单 及 相 关 表 格, 并 按 要 求 准 备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3) 提 交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10

呈 报 单 位 须 及 时 按 规 定 向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申 报 办 理 调 干 或 调 工 的, 需 同 时 报 送 人 事 档 案 四 注 意 事 项 各 有 关 单 位 申 办 各 项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应 严 格 执 行 我 市 2013 年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一 ) 关 于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自 动 比 对 的 信 息 项 2013 年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自 动 比 对 申 请 人 的 守 法 信 息 及 在 我 市 的 居 住 证 信 息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征 信 报 告 信 息 体 检 结 论 信 息 房 产 信 息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纳 税 信 息 献 血 信 息 深 圳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信 息 申 请 人 无 需 提 交 守 法 证 明 居 住 证 在 深 社 保 缴 交 清 单 个 人 征 信 报 告 及 体 检 报 告 纸 质 材 料 其 它 系 统 已 自 动 比 对 的 信 息 项 目 需 提 交 复 印 件 ( 二 ) 关 于 信 息 修 改 办 理 调 入 市 外 干 部 和 招 调 工 人 的, 呈 报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在 预 审 公 示 通 过 后 修 改 非 关 键 信 息 ( 不 含 呈 报 单 位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房 产 信 息,), 且 拟 修 改 的 已 公 示 人 员 信 息 距 最 近 一 次 成 功 提 交 信 息 日 不 满 60 天 修 改 后 积 分 分 值 仍 达 到 100 分 的, 不 需 重 新 公 示, 系 统 提 交 成 功 后 即 可 打 印 呈 报 表 格 呈 报 单 位 按 表 格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无 须 回 户 籍 地 重 新 盖 章 如 修 改 呈 报 单 位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房 产 信 息, 或 修 改 距 最 近 一 次 成 功 提 交 信 息 日 已 满 60 天 的 已 公 示 人 员 信 息, 系 统 成 功 提 交 后 须 再 次 纳 入 公 示 呈 报 单 位 按 表 格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且 须 回 户 籍 地 重 新 盖 章 ( 三 ) 关 于 人 才 引 进 积 分 指 标 项 1. 关 于 单 位 申 办 积 分 在 呈 报 单 位 最 近 连 续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6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加 10 分 2. 关 于 技 工 学 校 学 历 积 分 积 分 学 历 为 中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历 的, 需 持 有 中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 积 分 学 历 为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历 的, 需 同 时 持 有 高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非 在 深 考 试 取 得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须 通 过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组 织 的 相 应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等 级 的 综 合 水 平 测 试 3. 关 于 房 产 积 分 积 分 房 产 属 多 人 共 有 产 权 的, 产 权 人 积 分 按 本 人 ( 含 配 偶 ) 所 占 产 权 比 例 计 算 4. 关 于 职 业 资 格 积 分 获 得 两 个 以 上 全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高 新 技 术 考 试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按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积 分 两 个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均 为 中 级 职 业 资 格 或 一 个 为 中 级 另 一 个 为 高 级 的, 按 中 级 职 业 资 格 积 分 ; 两 个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均 为 高 级 职 业 资 格 的, 按 高 级 职 业 资 格 积 分 ; 多 于 两 个 模 块 的 不 予 重 复 计 分 11

( 四 ) 关 于 业 务 指 引 及 信 息 查 阅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从 市 局 业 务 角 度 制 订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指 南, 对 申 报 材 料 和 业 务 流 程 等 事 项 作 出 明 确 指 引, 指 导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业 务 我 局 将 在 官 方 网 站 (www.szhrss.gov.cn) 人 才 引 进 栏 目 发 布 本 年 度 各 项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及 详 细 的 业 务 指 南, 供 呈 报 单 位 和 个 人 查 阅 ; 也 将 编 发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资 料 并 向 社 会 发 放 ; 办 事 人 员 亦 可 直 接 到 市 区 行 政 服 务 大 厅 办 事 窗 口 咨 询, 或 拨 打 电 话 12333 82108904 进 行 查 询 ( 五 ) 关 于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纪 律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及 拟 引 进 人 员 须 确 保 所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用 人 单 位 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记 入 本 市 人 才 引 进 征 信 系 统 ; 该 用 人 单 位 或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5 年 内 均 不 得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拟 引 进 人 员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记 入 本 市 人 才 引 进 征 信 系 统, 该 申 请 人 员 5 年 内 不 得 申 办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特 此 通 知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3 年 4 月 25 日 12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深 卫 人 发 2013 55 号 罗 湖 福 田 南 山 盐 田 区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局 人 力 资 源 局, 宝 安 龙 岗 区 卫 生 局 人 力 资 源 局, 光 明 坪 山 龙 华 新 区 公 共 事 业 局 组 织 人 事 局, 大 鹏 新 区 社 会 建 设 局 组 织 人 事 局, 市 属 各 医 疗 机 构, 社 会 办 各 医 院,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实 施 办 法 ( 深 府 办 函 2013 37 号 ) 有 关 规 定, 为 做 好 我 市 拟 引 进 人 员 的 入 户 体 检 工 作,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和 参 检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现 将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如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新 的 问 题 和 情 况, 请 及 时 向 市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委 或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局 反 映 特 此 通 知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3 年 5 月 10 日 13

附 件 1: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 试 行 ) 一 风 湿 性 心 脏 病 心 肌 病 冠 心 病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克 山 病 等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不 合 格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不 需 手 术 者 或 经 手 术 治 愈 者, 合 格 二 血 液 病, 不 合 格 单 纯 性 缺 铁 性 贫 血, 血 红 蛋 白 男 性 高 于 90g/L 女 性 高 于 80g/L, 合 格 三 结 核 病, 不 合 格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的 合 格 : ( 一 ) 原 发 性 肺 结 核 继 发 性 肺 结 核 结 核 性 胸 膜 炎, 临 床 治 愈 后 稳 定 1 年 无 变 化 者 ; ( 二 ) 肺 外 结 核 病 : 肾 结 核 骨 结 核 腹 膜 结 核 淋 巴 结 核 等, 临 床 治 愈 后 2 年 无 复 发, 经 专 科 医 院 检 查 无 变 化 者 四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伴 阻 塞 性 肺 气 肿, 不 合 格 五 各 种 急 慢 性 肝 炎, 不 合 格 甲 型 肝 炎 治 愈 的, 合 格 六 各 种 恶 性 肿 瘤 和 肝 硬 化, 不 合 格 七 急 慢 性 肾 炎 慢 性 肾 盂 肾 炎 多 囊 肾 肾 功 能 不 全, 不 合 格 八 糖 尿 病 并 发 重 症 器 官 损 害 尿 崩 症 肢 端 肥 大 症 等 内 分 泌 系 统 疾 病, 不 合 格 甲 状 腺 功 能 亢 进 治 愈 后 1 年 无 症 状 和 体 征 者, 合 格 九 有 癫 痫 病 史 精 神 病 史 癔 病 史 夜 游 症 严 重 的 神 经 官 能 症 ( 经 常 头 痛 头 晕 失 眠 记 忆 力 明 显 下 降 等 ),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滥 用 和 依 赖 者, 不 合 格 十 红 斑 狼 疮 皮 肌 炎 和 / 或 多 发 性 肌 炎 硬 皮 病 结 节 性 多 动 脉 炎 等 各 种 弥 漫 性 结 缔 组 织 疾 病 和 大 动 脉 炎, 不 合 格 十 一 晚 期 血 吸 虫 病, 晚 期 血 丝 虫 病 兼 有 橡 皮 肿 或 有 乳 糜 尿, 不 合 格 十 二 颅 脑 畸 形 脑 外 伤 后 综 合 征, 不 合 格 十 三 严 重 的 慢 性 骨 髓 炎, 不 合 格 十 四 淋 病 梅 毒 软 下 疳 性 病 性 淋 巴 肉 芽 肿 尖 锐 湿 疣 生 殖 器 疱 疹, 艾 滋 病, 不 合 格 上 述 病 种 治 愈 后 的, 合 格 十 五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均 低 于 0.8(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4.9) 或 有 明 显 视 功 能 损 害 眼 病 者, 特 14

殊 工 程 有 要 求 的, 不 合 格 色 盲, 合 格 十 六 双 耳 均 有 听 力 障 碍, 在 佩 戴 助 听 器 情 况 下, 双 耳 在 3 米 以 内 耳 语 仍 听 不 见 者, 不 合 格 十 七 本 体 检 标 准 未 列 明 的 其 他 严 重 疾 病 或 肢 体 伤 残, 明 显 影 响 日 常 生 活 及 工 作 的, 不 合 格 十 八 体 检 结 论 应 由 主 检 医 师 根 据 附 表 所 列 的 体 检 项 目 的 结 果 直 接 作 出 体 检 合 格 体 检 不 合 格 或 暂 不 予 体 检 结 论 三 选 一 的 结 论, 无 需 对 可 疑 或 不 确 定 项 目 进 行 进 一 步 深 入 检 查 十 九 体 检 合 格 是 指 不 存 在 前 述 条 款 的 任 何 不 合 格 项 目 ; 体 检 不 合 格 是 指 发 现 至 少 有 一 项 前 述 条 款 所 列 不 合 格 项 目 ; 暂 不 予 体 检 结 论 是 指 未 发 现 前 述 各 条 款 中 的 任 何 不 合 格 项 目, 但 发 现 有 检 查 项 目 可 疑 而 根 据 现 有 资 料 尚 无 法 达 至 明 确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15

附 件 2: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表 数 据 录 入 时 间 : 年 月 日 数 据 录 入 序 号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婚 否 社 会 保 障 卡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 既 往 病 史 家 族 病 史 贴 照 片 处 医 院 骑 缝 章 以 上 信 息 由 本 人 填 写, 并 承 诺 所 填 信 息 属 实 签 名 : 年 月 日 一 般 情 况 身 高 : 公 分 体 重 : 公 斤 医 师 意 见 眼 视 力 砂 眼 右 左 右 左 矫 正 视 力 其 它 眼 疾 右 左 五 官 耳 听 力 右 左 耳 疾 科 鼻 嗅 觉 鼻 疾 咽 喉 唇 腭 齿 龋 齿 缺 齿 其 它 皮 肤 粘 膜 腹 部 医 师 意 见 外 科 淋 巴 结 甲 状 腺 脊 柱 四 肢 关 节 平 足 泌 尿 生 殖 器 肛 门 疝 其 它 16

血 压 mmhg 心 率 / 分 钟 次 医 师 意 见 发 育 及 营 养 状 况 营 养 状 况 神 经 及 精 神 精 神 内 科 肺 及 呼 吸 道 呼 吸 道 心 脏 及 血 管 血 管 腹 部 器 官 肝 脾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肾 功 能 二 项 肝 功 能 四 项 胸 部 X 线 摄 影 心 电 图 医 肝 胆 脾 胰 双 肾 输 尿 管 膀 胱 ( 女 性 加 子 宫 附 件 ) B 超 医 师 签 名 : 检 查 结 论 负 责 医 师 签 名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1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一 寸 相 片 在 医 院 体 检 科 确 定 身 份, 在 医 院 体 检 科 领 取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表 后 按 要 求 进 行 体 检 ; 2 体 检 报 告 由 体 检 人 本 人 自 行 保 管 ; 3 两 个 工 作 日 后 携 带 回 执 到 医 院 体 检 科 领 取 体 检 报 告 ; 体 检 结 论 信 息 由 体 检 医 院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录 入 人 才 引 进 系 统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联 合 监 制 17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做 好 我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深 卫 人 发 2013 56 号 罗 湖 福 田 南 山 盐 田 区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局 人 力 资 源 局, 宝 安 龙 岗 区 卫 生 局 人 力 资 源 局, 光 明 坪 山 龙 华 新 区 公 共 事 业 局 组 织 人 事 局, 大 鹏 新 区 社 会 建 设 局 组 织 人 事 局, 市 属 各 医 疗 机 构, 社 会 办 各 医 院,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实 施 办 法 ( 深 府 办 函 2013 37 号 ) 有 关 规 定, 为 确 保 我 市 引 进 人 才 的 身 体 素 质, 规 范 实 施 我 市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经 我 委 和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局 研 究,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拟 引 进 人 员 应 身 体 健 康, 具 备 基 本 工 作 能 力, 能 够 胜 任 一 般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二 按 照 合 理 布 局 方 便 群 众 的 原 则, 指 定 深 圳 市 人 民 医 院 等 17 家 医 院 作 为 我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医 院 范 围 ( 见 附 件 1) 体 检 医 院 实 行 定 期 调 整 机 制 如 其 它 医 院 拟 开 展 此 项 体 检 工 作, 须 取 得 健 康 体 检 资 质 后, 向 市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委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局 提 出 申 请, 经 研 究 决 定 后 加 入 此 体 检 医 院 目 录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三 各 体 检 医 院 和 医 务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我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的 相 关 规 定, 凡 不 符 合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 试 行 ) 的, 一 律 不 得 出 具 体 检 合 格 报 告 如 有 违 规 出 具 体 检 报 告 的, 将 取 消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医 院 资 格 四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一 寸 相 片 在 医 院 体 检 科 确 定 身 份, 在 医 院 体 检 科 领 取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表 后 按 要 求 进 行 体 检 ; 两 个 工 作 日 后 携 带 回 执 到 医 院 体 检 科 领 取 体 检 报 告 体 检 报 告 由 体 检 人 本 人 自 行 保 管 在 体 检 过 程 中, 如 有 冒 名 顶 替 弄 虚 作 假 等 情 况 的,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并 记 入 本 市 人 才 引 进 征 信 系 统,5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五 根 据 市 政 府 关 于 优 化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流 程 的 要 求, 为 简 化 申 报 材 料,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我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的 体 检 结 论 信 息 由 体 检 医 院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录 入 人 才 引 进 系 统 如 体 检 结 果 为 体 检 不 合 格 或 暂 不 予 体 检 结 论, 医 院 在 录 入 系 统 时 需 作 出 简 要 说 明, 由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通 过 信 息 比 对 方 式 审 核 六 各 体 检 医 院 按 实 际 开 展 的 体 检 项 目 核 定 体 检 收 费 标 准 七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卫 生 部 门 及 各 有 关 单 位 需 认 真 学 习 体 检 标 准, 认 真 核 对 体 检 合 格 信 息, 体 检 合 格 的 拟 引 进 人 员 方 可 予 以 引 进 如 违 规 引 进 非 体 检 合 格 人 员,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附 件 :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医 院 名 单 深 圳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013 年 5 月 10 日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18

附 件 深 圳 市 拟 引 进 市 外 人 员 体 检 医 院 名 单 序 号 医 院 地 址 咨 询 电 话 1 深 圳 市 人 民 医 院 罗 湖 区 东 门 北 路 1017 号 深 南 大 道 邮 政 局 旁 25637959 2 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福 田 区 笋 岗 西 路 3002 号 83792855 3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福 田 区 莲 花 路 1120 号 83923333--8522,8511 4 深 圳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龙 岗 区 布 吉 镇 李 朗 布 澜 路 29 号 61222333--1461,1466 5 深 圳 市 中 医 院 福 田 区 福 华 路 1 号 8359666--2432;83000642 6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医 院 罗 湖 区 友 谊 路 47 号 82286166;82203083--2828 7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医 院 深 南 中 路 3025 号 83986290;83982222-30566 8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医 院 南 山 区 桃 园 路 89 号 26553111-30112,30115 9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人 民 医 院 盐 田 区 沙 头 角 梧 桐 路 2010 号 25215732 10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医 院 宝 安 区 宝 城 龙 井 二 路 118 号 27788311-3037,3783 11 深 圳 市 龙 岗 中 心 医 院 龙 岗 区 深 惠 路 ( 龙 岗 段 1228 号 ) 84806933-3106 12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医 院 龙 岗 中 心 城 爱 心 路 53 号 28932833 8725,8726 13 深 圳 市 龙 华 新 区 人 民 医 院 龙 华 新 区 龙 华 街 道 建 设 东 路 29572571,27741585--8500 14 深 圳 市 光 明 新 区 人 民 医 院 光 明 新 区 公 明 街 道 松 白 路 将 石 段 339 号 27166937 15 深 圳 市 坪 山 新 区 人 民 医 院 坪 山 新 区 坪 山 街 道 人 民 路 19 号 28826246--2312 16 深 圳 恒 生 医 院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西 乡 碧 海 中 心 宝 源 路 27791111 17 深 圳 流 花 医 院 罗 湖 区 春 风 路 2069 号 92140239 19

2013 年 度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登 记 指 南 主 要 政 策 依 据 :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深 府 办 函 2013 37 号 )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引 进 在 职 人 才 业 务, 应 先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登 记 一 申 办 时 间 全 年 度 工 作 日 二 申 办 条 件 在 本 市 依 法 成 立 且 正 常 运 作 的 各 类 法 人 机 构 或 具 有 用 人 自 主 权 的 其 他 组 织 均 可 申 办 立 户 登 记 三 申 办 模 式 国 家 省 驻 深 单 位 或 企 业 市 国 资 部 门 直 管 企 业 申 请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办 理 ;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申 请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可 自 主 选 择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或 所 在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接 收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业 务 与 办 理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受 理 部 门 应 保 持 一 致, 且 不 得 在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同 时 办 理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自 行 办 理 档 案 商 调 手 续, 无 档 案 保 管 权 用 人 单 位, 如 办 理 接 收 应 届 毕 业 生 及 引 进 人 才 业 务, 须 与 我 市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建 立 档 案 托 管 关 系 如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接 收 应 届 毕 业 生 及 引 进 人 才 业 务, 用 人 单 位 的 档 案 保 管 机 构 为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或 代 理 机 构 的 档 案 保 管 单 位 四 申 报 材 料 ( 一 ) 新 立 户 新 注 册 单 位 办 理 新 立 户 第 一 类 : 无 需 到 市 人 社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可 自 动 读 取 用 人 单 位 在 我 市 的 相 关 信 息, 用 人 单 位 只 需 登 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经 系 统 比 对 通 过 后 即 可 注 册 成 功, 无 需 再 提 交 书 面 申 办 材 料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立 户 注 册 时 所 须 录 入 的 主 要 信 息 : 1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信 息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其 它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法 人 证 书 信 息 ; 3 单 位 社 保 号 第 二 类 : 需 到 市 人 社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1 中 央 及 各 省 驻 深 单 位 和 企 业 市 国 资 委 直 管 企 业 及 集 团 企 业 在 深 分 支 机 构 因 未 在 深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单 位 社 保 帐 户, 无 法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正 常 立 户 登 记 的, 需 提 20

交 如 下 申 报 材 料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1)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申 请 ( 无 在 深 社 保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不 在 深 圳 办 理 的, 需 予 以 说 明 ); (2)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总 公 司 公 章 ) 批 准 设 立 文 件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总 公 司 公 章 ) 和 同 意 所 属 在 深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人 事 立 户 登 记 的 意 见 ( 加 盖 总 公 司 公 章 ) (3) 企 业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其 它 单 位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法 人 证 书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注 : 须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完 成 年 检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注 : 如 有, 须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完 成 年 检 (5) 2012 年 度 地 税 纳 税 证 明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除 外 ), 需 有 纳 税 额, 且 不 欠 税 ; 2 子 公 司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立 户 集 团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分 别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立 户 后, 子 公 司 系 统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集 团 公 司 在 系 统 中 给 予 确 认 集 团 关 系 确 认 后, 由 集 团 公 司 提 交 如 下 书 面 申 办 材 料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 (1) 集 团 立 户 的 申 请 ( 需 说 明 集 团 单 位 间 隶 属 关 系 )(2) 集 团 公 司 与 下 属 子 公 司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 同 一 法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单 原 件 ( 可 在 深 圳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szscjg.gov.cn) 网 上 办 事 信 息 查 询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查 询 打 印 注 册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查 询 界 面, 须 包 含 基 本 信 息 股 东 信 息 及 所 有 子 公 司 信 息,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 二 )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上 年 度 已 注 册 的 用 人 单 位 只 需 登 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刷 新 相 关 单 位 信 息, 确 认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相 关 选 项 ( 选 择 业 务 审 批 管 理 部 门 选 择 登 记 签 约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或 确 认 档 案 保 管 权 ), 无 需 再 提 交 书 面 申 办 材 料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 三 ) 申 请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法 人 类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可 申 请 档 案 保 管 权, 其 它 性 质 的 单 位 不 受 理 档 案 保 管 权 申 请 法 人 类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立 户 登 记 后 选 择 申 请 档 案 保 管 权, 经 系 统 确 认 后 即 获 得 档 案 保 管 权 已 立 户 的 法 人 类 国 有 企 业 如 申 请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需 提 交 如 下 书 面 申 办 材 料 到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 1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审 核 表 ( 法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 2 用 人 单 位 关 于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申 请 (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 3 用 人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21

4 经 办 人 社 保 卡 ( 验 原 件 不 收 复 印 件 ); 5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单 原 件 可 在 深 圳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szscjg.gov.cn) 网 上 办 事 信 息 查 询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查 询 打 印 注 册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查 询 界 面, 须 包 含 基 本 信 息 和 股 东 信 息,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6 大 股 东 或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授 予 用 人 单 位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说 明 ( 加 盖 授 权 单 位 公 章 ); 7 投 资 方 是 企 业 大 股 东 的, 需 同 时 提 交 大 股 东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复 印 件, 加 盖 大 股 东 公 章 ) 和 大 股 东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证 明 五 办 理 流 程 ( 一 ) 单 位 管 理 员 注 册 ( 须 在 本 单 位 缴 交 社 保 的 员 工 已 注 册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已 有 账 号 登 陆 进 行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无 需 再 次 注 册 ) 登 陆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 网 址 :www.szhrss.gov.cn) 点 击 网 上 办 事, 点 击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中 的 人 才 引 进 ( 毕 业 生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 测 评 与 申 报 系 统, 进 入 申 报 界 面 在 单 位 用 户 登 录 栏 目 点 击 注 册, 进 入 申 请 注 册 界 面,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及 验 证 码 后 点 击 保 存, 保 存 成 功 后 进 入 填 写 单 位 信 息 环 节 立 户 单 位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中 带 * 号 项 目 均 为 必 填 信 息 ; 系 统 中 已 显 示 信 息 是 从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读 取 的 初 始 信 息, 请 勿 自 行 编 辑 录 入 ; 在 业 务 办 理 部 门 一 栏, 须 正 确 选 择 本 单 位 隶 属 关 系 并 确 定 本 单 位 业 务 审 批 管 理 部 门 信 息 填 写 完 毕 后, 点 击 保 存, 系 统 校 验 通 过 后, 点 击 立 户 提 交 提 交 成 功 后 系 统 会 提 示 立 户 申 请 已 生 效 点 击 确 定, 即 进 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主 界 面, 可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修 改 密 码 业 务 申 报 等 业 务 操 作 ( 二 ) 综 合 管 理 1 变 更 单 位 信 息 立 户 完 成 后, 如 更 改 单 位 立 户 信 息, 修 改 后, 须 重 新 立 户 提 交 2 单 位 经 办 人 管 理 点 击 单 位 经 办 人 管 理, 可 对 已 有 经 办 人 的 信 息 作 修 改 编 辑, 也 可 点 击 新 增 人 员 增 加 经 办 人 3 登 记 签 约 代 理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可 不 通 过 代 理 机 构 自 行 提 交 信 息 用 人 单 位 如 选 择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点 击 登 记 签 约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选 择 代 理 机 构 后 提 交 提 交 后, 用 人 单 位 需 与 该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代 理 协 议 后, 由 代 理 机 构 在 系 统 中 予 以 确 认 4 登 记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对 于 没 有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用 人 单 位, 又 没 有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需 选 择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点 击 登 记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按 系 统 提 示 选 项 或 通 过 系 统 查 询 选 择 档 案 托 管 机 22

构, 点 击 确 定 后 提 交 系 统 提 交 成 功 后, 单 位 需 与 该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签 订 档 案 托 管 协 议 后 由 该 机 构 在 系 统 中 予 以 确 认 如 已 选 择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默 认 为 该 代 理 机 构 或 该 代 理 机 构 的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单 位 需 在 此 栏 目 内 对 系 统 自 动 配 置 的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点 击 确 认 5 申 请 档 案 保 管 权 法 人 类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可 申 请 档 案 保 管 权, 点 击 申 请 档 案 保 管 权,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后 点 击 保 存 提 交 打 印 打 印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审 核 表 并 与 其 它 申 请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审 核 6 子 单 位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和 集 团 确 认 子 单 位 须 确 定 系 统 当 前 没 有 在 办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才 能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点 击 子 单 位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填 写 拟 加 入 集 团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和 集 团 社 保 号, 点 击 确 定 后 提 交 申 请 集 团 公 司 在 集 团 确 认 子 单 位 关 系 栏 目 内 对 子 公 司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的 申 请 予 以 确 认 子 单 位 申 请 加 入 集 团 确 认 后, 子 公 司 所 有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业 务 由 集 团 统 一 办 理, 且 业 务 年 度 内 不 予 解 除 集 团 关 系 7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需 求 填 写 上 述 1 6 项 信 息 后, 点 击 完 成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用 人 单 位 认 真 核 对 系 统 提 示 信 息, 如 无 修 改, 点 击 确 定 完 成 年 度 业 务 初 始 化, 并 打 印 承 诺 书 后, 系 统 才 能 出 现 业 务 申 报 已 申 报 业 务 进 度 等 其 他 业 务 菜 单 承 诺 书 在 用 人 单 位 首 次 报 送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材 料 时, 一 并 报 送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备 案 在 后 续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如 有 经 办 人 变 更 或 添 加, 需 在 变 更 单 位 信 息 档 目 内 重 新 打 印 承 诺 书 23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审 核 表 呈 报 单 位 ( 盖 章 ) 所 属 行 业 单 位 地 址 产 权 性 质 注 册 资 金 经 营 范 围 单 位 第 一 大 股 东 名 称 上 年 度 纳 税 情 况 公 司 现 有 人 员 数 法 人 代 表 ( 签 名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初 审 人 : 时 间 :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人 : 时 间 : 备 注 24

由 系 统 输 出, 每 个 单 位 受 理 第 一 个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前 需 扫 描 入 系 统, 作 为 立 户 和 年 检 材 料 保 存, 受 理 材 料 时 可 以 调 取 核 对 不 扫 描 的 区 需 每 次 提 交 材 料 时 带 来 承 诺 书 本 用 人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所 申 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保 证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实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负 责 人 ) 和 经 办 人 同 时 签 字 负 责 制 本 用 人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记 入 本 市 人 才 引 进 征 信 系 统 ; 该 用 人 单 位 或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5 年 内 均 不 得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 一 ) 用 人 单 位 为 非 本 单 位 人 员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手 续 的 ; ( 二 ) 不 具 备 代 理 资 质 的 机 构 以 代 理 方 式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的 ; ( 三 ) 伪 造 变 造 或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 四 ) 未 严 格 核 实 申 报 材 料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五 ) 有 行 贿 受 贿 或 索 贿 情 形 的 ; ( 六 ) 有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年 月 日 ( 盖 章 ) 单 位 : 用 人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代 码 人 才 引 进 材 料 盖 章 式 样 ( 本 单 位 公 章 或 人 事 专 用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签 名 式 样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1 姓 名 签 名 式 样 : 经 办 人 2 姓 名 签 名 式 样 : 经 办 人 3 姓 名 签 名 式 样 : 25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立 户 证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业 务 受 理 部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单 位 类 型 行 业 类 别 签 约 代 理 机 构 ( 如 果 没 有 写 无 ) 档 案 保 管 代 理 机 构 ( 无 档 案 保 管 权 显 示 此 项 ) 根 据 我 市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规 定, 该 用 人 单 位 从 市 外 商 调 干 部 或 工 人, 可 自 行 商 调 档 案, 不 再 由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统 一 发 商 调 函 ( 有 档 案 保 管 的 显 示 此 项 ) 有 效 期 限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年 月 日 ( 盖 调 配 业 务 专 用 电 子 章 ) 附 : 人 才 引 进 材 料 盖 章 式 样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签 名 式 样 : 26

2013 年 度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指 南 政 策 依 据 : 深 圳 市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管 理 办 法 ( 深 人 社 规 2012 3 号 ) 本 指 南 是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操 作 指 引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是 指 纳 入 全 国 统 一 招 生, 统 一 派 遣 计 划 的 国 内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一 办 理 时 间 全 年 度 工 作 日 二 接 收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身 体 健 康 ; 2 符 合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的 规 定 3 未 参 加 国 家 禁 止 的 组 织 及 活 动, 无 劳 动 教 养 及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二 ) 符 合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可 由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接 收 1 具 有 全 日 制 大 专 以 上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的 ; 2 本 市 院 校 毕 业 生 ; 3 本 市 生 源 毕 业 生 重 要 提 示 : 1 符 合 上 述 接 收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在 择 业 期 内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未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其 户 口 保 留 在 原 毕 业 学 校 或 生 源 地, 档 案 组 织 关 系 保 留 在 原 毕 业 学 校, 或 保 留 在 各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可 在 我 市 申 请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取 得 深 圳 市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的 毕 业 生, 须 持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 以 下 简 称 : 就 业 报 到 证 )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我 市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详 见 2013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 本 指 南 44 页 码 ) 2 关 于 农 转 非 问 题 原 则 上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不 在 深 圳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根 据 国 家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办 理 户 口 问 题 相 关 规 定,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应 在 户 籍 地 办 理 农 转 非 在 深 圳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的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时 应 填 写 非 农 业, 待 取 得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后, 在 户 籍 地 办 理 农 转 非 如 确 认 户 籍 地 有 政 策 规 定 不 予 办 理 毕 业 生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时 应 填 写 农 业, 由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向 发 改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3 关 于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问 题 深 圳 市 公 安 部 门 不 办 理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根 据 国 家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办 理 户 口 问 题 相 关 规 定, 入 学 时 未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的 毕 业 27

生,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凭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接 收 证 明, 直 接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不 需 发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经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取 得 我 市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的 毕 业 生, 直 接 在 户 籍 地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4 关 于 随 迁 子 女 问 题 根 据 我 市 发 改 部 门 文 件 要 求 及 市 公 安 部 门 入 户 规 定, 本 人 生 育 且 抚 养 权 归 属 本 人 的 子 女 属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在 申 请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时 一 并 申 请 随 迁 ( 随 迁 子 女 需 与 本 人 在 同 一 户 口 本 上, 且 同 为 城 镇 户 籍 或 同 为 农 业 户 籍 ) 1.18 周 岁 以 下 子 女 ( 大 中 专 院 校 在 校 生 除 外 ); 2. 年 龄 在 20 周 岁 以 下 且 仍 在 中 学 就 读 的 子 女 注 :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技 师 及 以 上 职 业 等 级 资 格 且 申 请 人 与 随 迁 子 女 户 口 性 质 一 致 的 ( 同 为 城 镇 户 籍 或 同 为 农 业 户 籍 ), 可 申 请 办 理 异 地 随 迁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子 女 随 迁, 其 子 女 随 迁 须 待 其 本 人 入 户 后, 即 可 向 我 市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1. 随 迁 子 女 非 本 人 亲 生 子 ( 女 ), 属 继 子 ( 女 ) 的 ; 或 属 本 人 亲 生 子 ( 女 ) 但 抚 养 权 不 归 属 本 人 的 2. 随 迁 子 女 与 招 调 干 部 ( 工 人 ) 本 人 不 在 同 一 户 口 本 上, 属 异 地 随 迁 的 3. 申 请 人 存 在 超 生 情 况 并 自 依 法 处 理 之 日 起 满 五 年 的 三 申 报 材 料 ( 一 ) 接 收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呈 报 表 ( 单 位 申 办 ) ( 收 原 件 ) 此 表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并 提 交 成 功 后 自 动 生 成, 表 中 所 填 内 容 须 真 实 准 确, 由 接 收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 负 责 人 )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呈 报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 负 责 人 ) 和 人 事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二 )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 收 原 件 )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由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院 校 出 具,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须 加 盖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公 章, 成 绩 单 须 加 盖 学 校 教 务 处 或 者 所 在 院 系 公 章 注 : 如 毕 业 生 改 派 深 圳 市 外 就 业 的, 可 在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时 一 并 申 请 退 回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其 它 情 况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不 予 退 回 ( 三 )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申 报 时 已 毕 业 的 毕 业 生 应 提 供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复 印 件, 所 有 毕 业 生 须 在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时 提 供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原 件 ( 四 )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簿 ( 户 籍 证 明 ) 所 有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深 圳 生 源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件 ), 户 籍 已 迁 出 深 圳 的, 须 提 供 毕 业 生 本 人 原 户 口 簿 或 我 市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户 籍 迁 出 证 28

明 ( 五 )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和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地 方 生 证 明 1.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和 深 圳 生 源 中 专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入 学 时 的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复 印 件 ( 原 名 册 须 盖 有 省 级 以 上 招 生 或 教 育 部 门 公 章, 复 印 件 加 盖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公 章 )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由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或 档 案 馆 保 管 2.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还 须 提 供 毕 业 院 校 出 具 的 地 方 生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 六 ) 婚 姻 及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1. 已 婚 人 员 须 提 供 结 婚 证, 离 异 人 员 提 供 离 婚 证 离 婚 协 议 书 或 离 婚 判 决 书 离 婚 调 解 书 2. 本 人 或 配 偶 已 孕 或 已 生 育 的 须 提 供 深 圳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须 知 详 见 本 指 南 135 页 ) 注 : 户 籍 已 在 深 圳 的 毕 业 生 无 需 提 供 深 圳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七 ) 随 迁 子 女 证 明 材 料 1. 所 有 随 迁 子 女 均 须 提 供 户 口 簿 ( 含 首 页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2. 随 迁 年 龄 在 16 20 周 岁 仍 在 中 学 就 读 的 子 女 须 提 供 在 校 学 生 证 明 书 ( 收 原 件 ) 3. 异 地 随 迁 子 女 的, 须 提 供 随 迁 子 女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四 办 理 流 程 ( 一 ) 网 上 申 报 1 信 息 填 报 及 提 交 : 可 由 个 人 填 报 信 息 后 经 接 收 单 位 提 交 ; 也 可 由 接 收 单 位 直 接 为 毕 业 生 填 报 信 息 后 提 交 个 人 填 报 信 息 后 经 接 收 单 位 提 交 : 登 录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www.szhrss. gov.cn), 进 入 办 事 大 厅 -- 网 上 申 办 --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 毕 业 生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 测 评 与 申 报 系 统 进 入 申 报 界 面, 在 个 人 用 户 登 录 处 点 击 注 册, 填 写 注 册 信 息, 注 册 个 人 帐 户 注 册 成 功 后 通 过 个 人 用 户 登 录 系 统 选 择 接 收 毕 业 生,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填 报 完 成 后, 点 击 保 存 -- 点 击 按 当 前 填 报 信 息 测 评, 系 统 将 判 断 所 填 报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毕 业 生 接 收 政 策 并 列 出 符 合 的 政 策 条 款, 点 击 选 择 符 合 的 政 策 条 款 和 接 收 单 位 后 保 存 信 息 填 报 后, 需 与 接 收 单 位 经 办 人 联 系, 经 单 位 审 核 后, 由 单 位 经 办 人 在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系 统 提 交 给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单 位 经 办 人 进 入 系 统 后 点 击 业 务 申 报 -- 点 击 毕 业 生 申 报, 系 统 将 显 示 本 单 位 拟 接 收 毕 业 生 个 人 测 评 信 息 单 位 经 办 人 应 对 个 人 测 评 信 息 进 行 校 核 后 测 评 并 提 交 接 收 单 位 填 报 信 息 并 提 交 : 已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立 户 注 册 的 接 收 单 位 登 录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www.szhrss.gov.cn), 进 入 办 事 大 厅 -- 网 上 申 办 --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测 评 与 申 报 系 统 进 入 申 报 界 面, 点 击 业 务 申 报 毕 业 生 申 报 新 增 人 员, 输 入 姓 名 身 份 证, 点 击 下 一 步,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填 报 完 成 后, 点 击 保 存 -- 点 击 按 当 前 填 报 信 息 测 评 系 统 将 判 断 所 填 报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当 年 度 政 策 并 列 出 符 合 29

的 政 策 条 款, 点 击 选 择 符 合 的 政 策 条 款 后 保 存 并 提 交 给 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备 注 : 如 有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申 报 的 业 务, 单 位 在 完 成 信 息 校 核 后 选 择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由 代 理 机 构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系 统 并 将 其 申 报 信 息 提 交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信 息 提 交 后, 呈 报 单 位 需 点 击 进 度 反 馈 选 择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按 提 示 打 印 材 料 清 单 和 相 关 表 格 所 有 材 料 须 用 A4 纸 整 理 清 晰, 须 按 材 料 清 单 所 列 顺 序 装 订 信 息 填 报 注 意 事 项 : 1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规 定, 居 民 的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停 止 使 用 系 统 申 报 时 必 须 填 写 18 位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2 户 籍 地 以 户 口 本 记 载 为 准 农 业 户 籍 的 毕 业 生, 如 在 户 籍 地 无 法 办 理 农 转 非, 需 在 深 圳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时 户 籍 类 型 选 择 农 业, 其 它 人 员 选 择 非 农 业 3 如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未 在 系 统 已 列 出 范 围 之 内, 可 自 行 进 行 编 辑 录 入, 毕 业 院 校 名 称 须 与 毕 业 证 加 盖 的 毕 业 学 校 公 章 一 致 4 申 报 信 息 须 由 呈 报 单 位 成 功 提 交 后 方 为 有 效 信 息, 如 因 信 息 填 报 错 误 修 改 后 需 重 新 提 交 5 呈 报 单 位 及 毕 业 生 本 人 须 认 真 校 核 已 申 报 信 息, 如 因 信 息 填 报 错 误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的, 责 任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或 呈 报 单 位 承 担 ( 二 )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接 收 单 位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由 接 收 单 位 经 办 人 持 本 人 社 保 卡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注 册 在 各 区 的, 申 报 材 料 须 报 送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后 再 由 各 区 统 一 报 送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申 报 的 业 务,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统 一 由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持 本 人 社 保 卡 到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所 有 需 提 供 的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 含 在 受 理 审 批 过 程 中 须 补 正 的 材 料 ) 须 在 呈 报 单 位 系 统 提 交 信 息 成 功 后 90 日 内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逾 期 系 统 不 予 受 理 ( 三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受 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于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齐 全 且 形 式 符 合 规 定 的, 受 理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受 理 当 日 为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如 发 现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当 场 告 知 呈 报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呈 报 单 位 按 照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并 再 次 报 送,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经 审 核 给 予 受 理 的, 则 受 理 当 日 为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 四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申 请 接 收 我 市 院 校 我 市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接 收 毕 业 生 的 决 定 ; 申 请 接 收 市 外 院 校 ( 非 深 圳 生 源 ) 毕 业 生 的, 市 人 力 资 30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接 收 毕 业 生 的 决 定 ; 对 于 情 况 特 殊 需 要 核 查 的, 审 批 时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 五 ) 申 报 信 息 修 改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如 需 修 改 申 报 信 息, 接 收 单 位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系 统 并 按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 1 已 通 过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系 统 提 交 信 息 未 报 送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接 收 单 位 需 登 录 系 统, 在 进 度 反 馈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需 作 信 息 修 改 的 人 员, 点 击 撤 回 信 息 撤 回 申 报 信 息,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2 已 报 送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未 审 批 完 毕 的,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在 进 度 反 馈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点 击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填 写 原 因 打 印 撤 消 申 请 表,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审 批 通 过 后, 该 申 报 业 务 作 废, 接 收 单 位 可 在 系 统 重 新 申 报 已 撤 消 人 员 信 息 后 再 提 交 3 已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通 过 的, 可 修 改 或 ( 终 止 ) 撤 消 毕 业 生 申 报 信 息 信 息 修 改 范 围 仅 限 于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上 的 信 息, 但 是 身 份 证 号 与 姓 名 不 能 同 时 更 改 修 改 信 息 : 进 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点 击 业 务 进 度 查 询 选 择 毕 业 生 业 务 进 度 选 择 人 员 点 击 变 更 申 请, 输 入 变 更 内 容, 保 存 并 提 交 打 印 变 更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在 进 度 反 馈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点 击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填 写 原 因 打 印 撤 消 申 请 表,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 如 已 领 取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或 毕 业 生 介 绍 信 需 一 并 退 回 ), 审 批 通 过 后, 该 申 报 业 务 作 废 ( 六 ) 进 度 查 询 单 位 查 询 : 信 息 提 交 后, 呈 报 单 位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申 报 系 统, 在 综 合 管 理 栏 目 内 点 击 进 度 反 馈 选 择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查 询 已 经 提 交 的 业 务 办 理 进 度 ( 含 农 转 非 ) 申 报 信 息 修 改 的 可 点 击 信 息 变 更 进 度 查 询 办 理 进 度 毕 业 生 本 人 查 询 : 登 录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www.szhrss.gov.cn) 便 民 服 务 人 才 引 进 办 理 状 态 查 询 输 入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进 行 查 询 ( 七 ) 办 理 结 果 对 于 已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通 过 的 人 员 (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系 统 显 示 已 办 农 转 非 后 ), 系 统 显 示 状 态 为 待 打 印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呈 报 单 位 根 据 立 户 权 属 分 别 到 市 或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领 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并 转 交 毕 业 生 本 人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呈 报 单 位 直 接 到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业 务 窗 口 领 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无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呈 报 单 位 与 有 人 事 代 理 权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档 案 托 管 协 议 后 到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部 门 业 务 窗 口 领 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31

( 八 ) 后 续 事 项 1 毕 业 生 凭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到 毕 业 院 校 办 理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户 籍 地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 农 业 户 籍 的 毕 业 生 如 申 报 毕 业 生 接 收 信 息 时 已 申 请 在 深 办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需 以 农 业 户 籍 性 质 迁 出 )( 不 涉 及 迁 户 的 深 圳 户 籍 毕 业 生 不 需 办 理 迁 移 证 ) 2 毕 业 生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局 的,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须 备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 深 圳 户 籍 提 供 户 口 本 ),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领 取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介 绍 信 深 圳 市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农 转 非 指 标 卡 ( 在 深 办 理 农 转 非 的 毕 业 生 ) 毕 业 生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在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的, 毕 业 生 可 持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须 备 两 证 复 印 件 )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 深 圳 户 籍 提 供 户 口 本 ) 在 所 属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并 到 区 发 改 部 门 领 取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及 农 转 非 指 标 卡 (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 2013 年 度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详 见 本 指 南 44 页 码 ) 3 毕 业 生 持 上 述 材 料 到 拟 入 户 地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毕 业 生 须 在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规 定 的 报 到 时 限 内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并 在 深 圳 市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备 注 入 户 时 间 内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复 户 手 续 说 明 : 深 圳 生 源 毕 业 生, 户 籍 已 迁 出 深 圳 的, 需 先 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复 户 手 续 后, 再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申 请 复 户 的 毕 业 生 须 持 以 下 材 料 到 拟 复 户 地 的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复 户 手 续 (1) 复 户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2)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或 学 校 出 具 的 无 分 配 证 明 ( 肄 业 退 学 或 被 学 校 开 除 学 生 不 收 取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接 收, 报 到 地 址 备 注 为 广 东 广 州 市 或 广 东 深 圳 市 或 广 东 或 户 口 迁 移 证 迁 往 地 址 为 深 圳 市 或 广 州 市 的 给 予 办 理 (3) 毕 业 证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或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肄 业 退 学 或 被 开 除 等 相 关 证 明 ; (4) 本 市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或 原 户 口 簿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或 原 户 口 底 册 ( 盖 派 出 所 户 口 专 用 章 复 印 件 ) 原 户 口 簿 不 能 证 明 亲 子 关 系 的 还 需 收 取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5) 户 口 迁 移 证 ; (6)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 九 )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深 圳 市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及 毕 业 生 本 人 应 确 保 所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用 人 单 位 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暂 停 其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3 年, 并 永 久 取 消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经 办 人 所 有 的 人 32

才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资 格 ; 毕 业 生 本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不 予 办 理 引 进 手 续, 将 其 行 为 记 入 深 圳 市 个 人 信 用 征 信 系 统, 并 永 久 取 消 其 所 有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请 资 格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附 件 :1 2013 年 度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 本 指 南 44 页 码 ) 2 2013 年 毕 业 生 改 派 办 理 指 南 ( 本 指 南 47 页 码 ) 3 毕 业 生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 本 指 南 43 页 码 ) 4 入 户 告 知 书 ( 公 安 部 门 制 )( 本 指 南 137 页 码 ) 5 复 户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本 指 南 49 页 码 ) 6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须 知 ( 本 指 南 135 页 码 ) 7 2013 年 度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代 理 机 构 办 公 地 址 和 电 话 ( 本 指 南 144 页 码 ) 33

( 十 ) 办 理 流 程 图 34

2013 年 度 个 人 申 办 接 收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指 南 政 策 依 据 : 深 圳 市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管 理 办 法 ( 深 人 社 规 2012 3 号 ) 本 指 南 是 个 人 申 请 办 理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操 作 指 引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是 指 纳 入 全 国 统 一 招 生, 统 一 派 遣 计 划 的 国 内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个 人 申 办 接 收 院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符 合 深 圳 市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毕 业 生 接 收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以 个 人 名 义 委 托 我 市 认 可 的 受 理 个 人 申 办 的 人 力 资 源 代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个 人 申 办 代 理 机 构 本 指 南 145 页 一 办 理 时 间 全 年 度 工 作 日 二 接 收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身 体 健 康 ; 2 符 合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的 规 定 3 未 参 加 国 家 禁 止 的 组 织 及 活 动, 无 劳 动 教 养 及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二 ) 符 合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可 委 托 我 市 认 可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接 收 1 具 有 全 日 制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 2 本 市 院 校 毕 业 生 ; 3 本 市 生 源 毕 业 生 重 要 提 示 : 1 符 合 接 收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在 择 业 期 内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未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其 户 口 保 留 在 原 毕 业 学 校 或 生 源 地, 档 案 组 织 关 系 保 留 在 原 毕 业 学 校, 或 保 留 在 各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可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取 得 深 圳 市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的 毕 业 生, 须 持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 以 下 简 称 : 就 业 报 到 证 )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我 市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详 见 2013 年 度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 本 指 南 44 页 ) 2 关 于 农 转 非 问 题 原 则 上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不 在 深 圳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根 据 国 家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办 理 户 口 问 题 相 关 规 定,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应 在 户 籍 地 办 理 农 转 非 在 深 圳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的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时 应 填 写 非 农 业, 待 取 得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后, 在 户 籍 地 办 理 农 转 非 35

如 确 认 户 籍 地 有 政 策 规 定 不 予 办 理 毕 业 生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时 应 填 写 农 业, 由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向 发 改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3 关 于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问 题 深 圳 市 公 安 部 门 不 办 理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根 据 国 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办 理 户 口 问 题 相 关 规 定, 入 学 时 未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凭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接 收 证 明, 直 接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不 需 发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经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取 得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的 毕 业 生, 直 接 在 户 籍 地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深 圳 市 公 安 部 门 不 再 办 理 准 予 迁 入 证 明 4 关 于 随 迁 子 女 问 题 根 据 我 市 发 改 部 门 文 件 要 求 及 市 公 安 部 门 入 户 规 定, 本 人 生 育 且 抚 养 权 归 属 本 人 的 子 女 属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在 申 请 人 才 引 进 入 户 业 务 时 一 并 申 请 随 迁 ( 随 迁 子 女 需 与 本 人 在 同 一 户 口 本 上, 且 同 为 城 镇 户 籍 或 同 为 农 业 户 籍 ) 1 18 周 岁 以 下 子 女 ( 大 中 专 院 校 在 校 生 除 外 ); 2 年 龄 在 20 周 岁 以 下 且 仍 在 中 学 就 读 的 子 女 注 :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技 师 及 以 上 职 业 等 级 资 格 且 申 请 人 与 随 迁 子 女 户 口 性 质 一 致 的 ( 同 为 城 镇 户 籍 或 同 为 农 业 户 籍 ), 可 申 请 办 理 异 地 随 迁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子 女 随 迁, 其 子 女 随 迁 须 待 其 本 人 入 户 后, 即 可 向 我 市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1. 随 迁 子 女 非 本 人 亲 生 子 ( 女 ), 属 继 子 ( 女 ) 的 ; 或 属 本 人 亲 生 子 ( 女 ) 但 抚 养 权 不 归 属 本 人 的 2. 随 迁 子 女 与 招 调 干 部 ( 工 人 ) 本 人 不 在 同 一 户 口 本 上, 属 异 地 随 迁 的 3. 申 请 人 存 在 超 生 情 况 并 自 依 法 处 理 之 日 起 满 五 年 的 三 申 报 材 料 ( 一 ) 接 收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呈 报 表 ( 个 人 申 办 ) ( 收 原 件 ) 此 表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并 提 交 成 功 后 自 动 生 成, 表 中 所 填 内 容 须 真 实 准 确,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签 名 确 认 及 代 理 机 构 法 人 代 表 ( 负 责 人 ) 和 人 事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二 )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 收 原 件 )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由 毕 业 生 毕 业 院 校 出 具,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须 加 盖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公 章, 成 绩 单 须 加 盖 学 校 教 务 处 或 者 所 在 院 系 公 章 注 : 如 毕 业 生 改 派 到 深 圳 市 外 就 业 的, 可 在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时 一 并 申 请 退 回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其 它 情 况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成 绩 单 不 予 退 回 ( 三 )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申 报 时 已 毕 业 的 毕 业 生 应 提 供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复 印 件, 所 有 毕 业 生 须 在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时 提 36

供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原 件 ( 四 )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簿 ( 户 籍 证 明 ) 所 有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深 圳 生 源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件 ), 户 籍 已 迁 出 深 圳 的, 须 提 供 毕 业 生 本 人 原 户 口 簿 或 我 市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户 籍 迁 出 证 明 ( 五 )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和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地 方 生 证 明 1.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和 深 圳 生 源 中 专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入 学 时 的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复 印 件 ( 原 名 册 须 盖 有 省 级 以 上 招 生 或 教 育 部 门 公 章, 复 印 件 加 盖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公 章 ), 其 他 毕 业 生 不 需 提 供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由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或 者 档 案 馆 保 管 2.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还 须 提 供 毕 业 院 校 出 具 的 地 方 生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 六 ) 婚 姻 及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1. 已 婚 人 员 须 提 供 结 婚 证, 离 异 人 员 须 提 供 离 婚 证 离 婚 协 议 书 或 离 婚 判 决 书 离 婚 调 解 书 2. 本 人 或 配 偶 已 孕 或 已 生 育 的 须 提 供 深 圳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详 见 附 件 :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须 知 ( 本 指 南 135 页 ) 注 : 户 籍 已 在 深 圳 的 毕 业 生 无 需 提 供 深 圳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七 ) 随 迁 子 女 证 明 材 料 1. 所 有 随 迁 子 女 均 须 提 供 户 口 簿 ( 含 首 页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2. 随 迁 年 龄 在 16 20 周 岁 仍 在 中 学 就 读 的 子 女 须 提 供 在 校 学 生 证 明 书 ( 收 原 件 ) 3. 异 地 随 迁 子 女 的, 须 提 供 随 迁 子 女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四 办 理 流 程 ( 一 ) 个 人 测 评 及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申 请 人 登 录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方 网 站 (www.szhrss.gov.cn), 进 入 网 上 办 事 -- 网 上 申 办 --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 毕 业 生 在 职 人 才 引 进 ) 测 评 与 申 报 系 统, 注 册 个 人 账 户, 注 册 成 功 后 通 过 个 人 用 户 登 录 系 统 选 择 毕 业 生 接 收,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填 报 完 成 后, 点 击 保 存 -- 点 击 按 当 前 填 报 信 息 测 评, 系 统 将 判 断 所 填 报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毕 业 生 接 收 政 策 并 列 出 符 合 的 政 策 条 款 符 合 毕 业 生 接 收 政 策 的, 即 可 与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认 可 的 人 力 资 源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个 人 申 办 委 托 办 理 协 议, 委 托 其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 二 ) 网 上 申 报 可 由 个 人 填 报 信 息 后 经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 建 议 选 择 此 方 式 ), 如 个 人 无 法 完 成 在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系 统 个 人 测 评 环 节, 也 可 由 代 理 机 构 填 报 个 人 信 息 后 提 交 个 人 填 报 信 息 后 经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 毕 业 生 校 核 个 人 测 评 信 息 后, 选 择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后 保 存 信 息 填 报 后, 需 与 受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经 代 理 机 构 审 核 后, 由 代 理 机 构 在 系 统 提 交 给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代 理 机 构 填 报 信 息 并 提 交 : 代 理 机 构 登 录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www.szhrss. 37

gov.cn), 进 入 网 上 办 事 -- 网 上 申 办 --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测 评 与 申 报 系 统 进 入 申 报 界 面 点 击, 点 击 代 理 个 人 信 息 点 击 代 理 个 人 申 报 毕 业 生 信 息 点 击 新 增 人 员, 输 入 姓 名 身 份 证, 点 击 下 一 步,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填 报 完 成 后, 点 击 保 存 -- 点 击 按 当 前 填 报 信 息 测 评 系 统 将 判 断 所 填 报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当 年 度 政 策 并 列 出 符 合 的 政 策 条 款, 点 击 选 择 符 合 的 政 策 条 款 后 保 存 并 提 交 给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信 息 提 交 后, 代 理 机 构 需 点 击 进 度 反 馈 选 择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按 提 示 打 印 材 料 清 单 和 相 关 表 格 所 有 材 料 须 用 A4 纸 整 理 清 晰, 须 按 材 料 清 单 所 列 顺 序 装 订 信 息 填 报 注 意 事 项 : 1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规 定, 居 民 的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停 止 使 用 系 统 申 报 时 必 须 填 写 18 位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2 户 籍 地 以 户 口 本 记 载 为 准 农 业 户 籍 的 毕 业 生, 如 在 户 籍 地 无 法 办 理 农 转 非, 需 在 深 圳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时 户 籍 类 型 选 择 农 业, 其 它 人 员 选 择 非 农 业 3 如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未 在 系 统 已 列 出 范 围 之 内, 可 自 行 进 行 编 辑 录 入, 毕 业 院 校 名 称 须 与 毕 业 证 加 盖 的 毕 业 学 校 公 章 一 致 4 申 报 信 息 须 由 呈 报 单 位 成 功 提 交 后 方 为 有 效 信 息, 如 因 信 息 填 报 错 误 修 改 后 需 重 新 提 交 5 呈 报 单 位 及 毕 业 生 本 人 须 认 真 校 核 已 申 报 信 息, 如 因 信 息 填 报 错 误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办 理 毕 业 生 接 收 的, 责 任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或 呈 报 单 位 承 担 ( 三 )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代 理 机 构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由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凭 本 人 社 保 卡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代 理 机 构 立 户 注 册 在 各 区 的, 须 把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后 再 由 各 区 统 一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所 有 须 提 供 的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 含 在 受 理 审 批 过 程 中 须 补 正 的 材 料 ) 须 在 代 理 机 构 系 统 提 交 信 息 成 功 通 过 后 90 日 内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逾 期 系 统 不 予 受 理 ( 四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受 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报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于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齐 全 且 形 式 符 合 规 定 的, 受 理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受 理 当 日 为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如 发 现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当 场 告 知 代 理 机 构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并 再 次 报 送,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经 审 核 给 予 受 理 的, 则 受 理 当 日 为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 五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申 请 接 收 我 市 院 校 我 市 生 源 毕 业 生 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接 收 毕 业 生 的 决 定 ; 申 请 接 收 市 外 院 校 ( 非 深 圳 生 源 ) 毕 业 生 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接 收 毕 业 生 的 决 定 ; 38

对 于 情 况 特 殊 需 要 核 查 的, 审 批 时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 六 ) 申 报 信 息 修 改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如 需 修 改 申 报 信 息, 代 理 机 构 单 位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并 按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 1 已 通 过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提 交 信 息 未 报 送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代 理 机 构 需 登 录 系 统, 在 进 度 反 馈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需 作 信 息 修 改 的 人 员, 点 击 撤 回 信 息 撤 回 申 报 信 息,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2 已 报 送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提 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未 审 批 完 毕 的, 进 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在 进 度 反 馈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点 击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填 写 原 因 打 印 撤 消 申 请 表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审 批 通 过 后, 该 申 报 业 务 作 废, 代 理 机 构 可 在 系 统 重 新 申 报 已 撤 消 人 员 信 息 3 已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通 过 的, 可 修 改 或 ( 终 止 ) 撤 消 毕 业 生 申 报 信 息 信 息 修 改 范 围 仅 限 于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上 的 信 息, 但 是 身 份 证 号 与 姓 名 不 能 同 时 更 改 修 改 信 息 : 进 入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点 击 业 务 进 度 查 询 选 择 毕 业 生 业 务 进 度 选 择 人 员 点 击 变 更 申 请, 输 入 变 更 内 容, 保 存 并 提 交 打 印 变 更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在 进 度 反 馈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点 击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填 写 原 因 打 印 撤 消 申 请 表,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报 送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审 批 通 过 后, 该 申 报 业 务 作 废 ( 七 ) 进 度 查 询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 信 息 提 交 后, 登 录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报 系 统, 在 综 合 管 理 栏 目 内, 点 击 进 度 反 馈 选 择 毕 业 生 业 务 选 择 人 员, 查 询 已 经 提 交 的 业 务 办 理 进 度 ( 含 农 转 非 ) 申 报 信 息 修 改 的 可 点 击 信 息 变 更 进 度 查 询 办 理 进 度 毕 业 生 本 人 查 询 : 登 录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www.szhrss.gov.cn) 便 民 服 务 人 才 引 进 办 理 状 态 查 询 输 入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进 行 查 询 ( 八 ) 办 理 结 果 对 于 已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通 过 的 人 员 (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系 统 显 示 已 办 农 转 非 后 ), 系 统 显 示 状 态 为 待 打 印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代 理 机 构 人 事 经 办 人 持 本 人 社 保 卡 及 身 份 证 根 据 立 户 权 属 分 别 到 市 或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领 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并 转 交 毕 业 生 本 人 有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直 接 到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窗 口 领 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无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与 有 人 事 代 理 权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档 案 托 管 协 议 后 到 39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业 务 窗 口 领 取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 九 ) 后 续 事 项 1 毕 业 生 凭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到 毕 业 院 校 办 理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户 籍 地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 农 业 户 籍 的 毕 业 生 如 申 报 毕 业 生 接 收 时 已 申 请 在 深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需 以 农 业 户 籍 迁 出 )( 不 涉 及 迁 户 的 深 圳 户 籍 毕 业 生 不 需 办 理 迁 移 证 ) 2 个 人 申 办 毕 业 生 接 收 业 务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立 户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局 的,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 农 业 户 籍 毕 业 生 须 备 齐 两 证 复 印 件 )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 深 圳 户 籍 提 供 户 口 本 ),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领 取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介 绍 信 深 圳 市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农 转 非 指 标 卡 ( 在 深 办 理 农 转 非 毕 业 生 ) 个 人 申 办 毕 业 生 接 收 业 务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立 户 在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的, 毕 业 生 持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 深 圳 户 籍 提 供 户 口 本 ) 到 代 理 机 构 立 户 所 在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并 到 区 发 改 部 门 领 取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及 农 转 非 指 标 卡 (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 2013 年 度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详 见 附 件, 本 指 南 44 页 3 毕 业 生 持 上 述 材 料 到 拟 入 户 地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毕 业 生 须 在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规 定 的 报 到 时 限 内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并 在 深 圳 市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卡 备 注 入 户 时 间 内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复 户 手 续 说 明 : 深 圳 生 源 毕 业 生, 户 籍 已 迁 出 深 圳 的, 需 先 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复 户 手 续 后, 再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申 请 复 户 的 毕 业 生 须 持 以 下 材 料 到 拟 复 户 地 的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复 户 手 续 (1) 复 户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详 见 本 指 南 49 页 (2)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或 学 校 出 具 的 无 分 配 证 明 ( 肄 业 退 学 或 被 学 校 开 除 学 生 不 收 取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接 收, 报 到 地 址 备 注 为 广 东 广 州 市 或 广 东 深 圳 市 或 广 东 或 户 口 迁 移 证 迁 往 地 址 为 深 圳 市 或 广 州 市 的 给 予 办 理 (3) 毕 业 证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或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肄 业 退 学 或 被 开 除 等 相 关 证 明 ; (4) 本 市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或 原 户 口 簿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或 原 户 口 底 册 ( 盖 派 出 所 户 口 专 用 章 复 印 件 ) 原 户 口 簿 不 能 证 明 亲 子 关 系 的 还 需 收 取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5) 户 口 迁 移 证 ; (6)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 十 )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深 圳 市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服 40

务 机 构 及 毕 业 生 本 人 应 确 保 所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用 人 单 位 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暂 停 其 办 理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3 年, 并 永 久 取 消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经 办 人 所 有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办 理 资 格 ; 毕 业 生 本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不 予 办 理 引 进 手 续, 将 其 行 为 记 入 人 才 引 进 系 统 黑 名 单 及 深 圳 市 个 人 信 用 征 信 系 统, 并 永 久 取 消 其 所 有 的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申 请 资 格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附 件 :1 2013 年 度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 本 指 南 44 页 ) 2 2013 年 毕 业 生 改 派 办 理 指 南 ( 本 指 南 47 页 ) 3 毕 业 生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 本 指 南 43 页 ) 4 入 户 告 知 书 ( 公 安 部 门 制 )( 本 指 南 137 页 ) 5 复 户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本 指 南 49 页 ) 6 深 圳 市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须 知 ( 本 指 南 135 页 ) 7 2013 年 度 人 才 引 进 业 务 代 理 机 构 办 公 地 址 和 电 话 ( 本 指 南 144 页 ) 41

五 办 理 流 程 图 个 人 申 办 接 收 院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办 理 流 程 图 拟 个 人 申 报 接 收 的 毕 业 生 与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审 批 同 意 审 批 撤 回 申 报 信 息 毕 业 生 在 系 统 注 册 账 户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并 提 交 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人 事 经 办 人 直 接 为 毕 业 生 填 写 信 息 代 理 机 构 打 印 表 格,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备 齐 材 料, 由 人 事 经 办 人 持 本 人 社 保 卡 送 交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受 理 窗 口 受 理 材 料 不 齐 材 料 齐 全 申 请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审 批 审 批 不 通 过 审 批 通 过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并 转 交 毕 业 生 审 批 通 过 毕 业 生 到 学 校 办 理 报 到 证, 到 户 籍 地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毕 业 生 到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领 审 批 审 批 不 同 意 申 请 ( 终 止 ) 撤 消 信 息 取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介 绍 信 深 圳 市 入 户 信 息 卡, 深 圳 市 农 转 非 人 口 入 户 信 息 卡 由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接 受 的 毕 业 生, 到 区 发 改 部 门 领 取 深 圳 市 入 户 信 息 申 请 信 息 变 更 卡 深 圳 市 农 转 非 人 口 入 户 信 息 卡 毕 业 生 到 深 圳 市 各 辖 区 公 安 分 局 和 派 出 所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42

毕 业 生 接 收 的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适 用 范 围 1 毕 业 生 材 料 清 单 ( 收 原 件 ) 所 有 人 2 接 收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呈 报 表 ( 收 原 件 ) 所 有 人 3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成 绩 单 ( 收 原 件 ) 所 有 人 4 学 历 及 学 位 证 书 ( 申 报 时 已 毕 业 的 收 复 印 件, 验 原 件 ; 申 报 时 未 毕 业 的 报 到 时 验 原 件, 不 收 复 印 件 ) 5 身 份 证 ( 收 复 印 件 ) 所 有 人 所 有 人 ( 深 圳 生 源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 6 招 生 录 取 名 册 ( 复 印 件 加 盖 学 校 章 )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和 深 圳 生 源 中 专 毕 业 生 7 地 方 生 证 明 原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学 校 章 ) 军 事 院 校 毕 业 生 8 配 偶 户 口 簿 及 身 份 证 ( 不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申 报 配 偶 为 深 户 的 人 员 9 随 迁 子 女 户 口 簿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申 报 随 迁 子 女 的 人 员 10 随 迁 子 女 在 校 学 生 证 明 书 ( 收 原 件 ) 申 报 的 随 迁 子 女 年 龄 在 16 20 周 岁 且 仍 在 中 学 就 读 的 11 随 迁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申 报 异 地 随 迁 的 人 员 12 结 婚 证 ( 不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已 婚 人 员 13 离 婚 证 和 离 婚 协 议 书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离 婚 调 解 书 ( 不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本 人 离 婚 再 婚 或 配 偶 再 婚 的 人 员 14 深 圳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收 原 件 ) 本 人 或 配 偶 已 孕 或 已 生 育 的 说 明 :1. 按 材 料 清 单 将 上 述 材 料 按 顺 序 整 理 好, 左 上 角 对 齐 装 订 2. 此 材 料 清 单 仅 作 简 要 引 导, 具 体 所 需 材 料 和 相 关 要 求 请 阅 读 2013 年 度 用 人 单 位 ( 个 人 申 办 ) 接 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指 南 3.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方 网 站 : www.szhrss.gov.cn 43

2013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到 须 知 一 报 到 时 间 及 报 到 地 点 报 到 时 间 : 全 年 度 工 作 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 罗 湖 区 宝 安 北 路 深 圳 市 人 才 大 市 场 七 楼 毕 业 生 报 到 处 咨 询 电 话 :82122307 各 区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及 咨 询 电 话 见 附 件 2013 年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本 指 南 54 页 二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选 择 原 则 毕 业 生 接 收 单 位 立 户 ( 个 人 申 办 的 为 代 理 机 构 )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毕 业 生 须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毕 业 生 接 收 单 位 ( 个 人 申 办 的 为 代 理 机 构 ) 立 户 在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的 毕 业 生, 在 接 收 单 位 人 事 立 户 所 在 区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毕 业 生 报 到 地 点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详 细 地 址 见 :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下 方 备 注 3 标 注 的 报 到 地 点 三 毕 业 生 报 到 材 料 ( 验 原 件 ) ( 一 )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 研 究 生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 以 下 简 称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 ( 二 ) 毕 业 证 ( 在 深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需 另 备 复 印 件 ) ( 三 ) 学 位 证 ( 在 深 办 理 农 转 非 手 续 的 需 另 备 复 印 件 ) ( 四 ) 户 籍 材 料 1 市 外 院 校 ( 非 本 市 生 源 ) 毕 业 生 提 供 户 口 迁 移 证 ; 2 本 市 院 校 和 本 市 生 源 毕 业 生 根 据 情 况 不 同, 分 别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准 备 材 料 : (1) 本 市 户 籍 毕 业 生 提 交 户 口 本 原 件, 不 需 提 供 户 口 迁 移 证 ; (2) 本 市 院 校 毕 业 但 户 口 留 在 生 源 地 的 外 地 生 源 毕 业 生, 需 回 户 籍 所 在 地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 (3) 深 圳 生 源 毕 业 生, 户 籍 已 迁 出 深 圳 的, 需 先 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复 户 手 续 后, 持 复 户 后 的 户 口 本 再 办 理 毕 业 生 报 到 手 续 根 据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申 请 复 户 的 毕 业 生 须 持 以 下 材 料 到 拟 复 户 地 的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复 户 手 续 (1) 复 户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 本 指 南 49 页 ); (2)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或 学 校 出 具 的 无 分 配 证 明 ( 肄 业 退 学 或 被 学 校 开 除 学 生 不 收 取 )(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接 收, 报 到 地 址 备 注 为 广 东 广 州 市 或 广 东 深 圳 市 或 广 东 或 户 口 迁 移 证 迁 往 地 址 为 深 圳 市 或 广 州 市 的 给 予 办 理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