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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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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欢 迎 信 04 优 良 的 学 校 声 誉 05 评 估 您 的 语 言 水 平 08 普 通 英 语 课 程 10 商 务 英 语 课 程 14 高 管 英 语 课 程 16 雅 思 预 备 课 程 18 大 学 预 科 课 程 22 SGI 在 线 网 络 学 习 及 社 区 24 伦

三 旨 揭 中 心 現 招 募 主 任 及 計 畫 專 員 各 乙 名, 徵 才 條 件 及 報 名 表 請 詳 如 附 件 ; 請 協 助 公 告 於 各 單 位 網 站 周 知, 並 惠 請 協 助 舉 薦 人 選 予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本 案 招 募 期 限, 暫 訂 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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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貳 參 甄 選 日 期 甄 選 地 點 錄 取 名 額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體 能 測 驗 筆 試 測 驗 及 面 試 日 期 預 定 為 8 月 中 旬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以 入 場 證 登 載 為 準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航 站 南 路 九 號 ) 分 派 單 位 職 稱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航 務 處 消 防 隊 消 防 員 11 名 11 名 註 : 備 取 人 員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進 用 肆 伍 應 甄 資 格 測 驗 方 式 科 目 及 成 績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者, 得 應 甄 選 : 一 學 歷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語 言 能 力 : TOEIC 多 益 測 驗 350 分 以 上 或 相 當 等 級 ( 參 照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1 辦 理 ) 三 駕 駛 執 照 : 具 有 小 客 車 以 上 駕 駛 執 照 者 四 體 格 檢 查 : 參 照 附 件 之 公 司 消 防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第 一 試 科 目 合 格 標 準 科 別 體 能 測 驗 1 舉 重 2 單 槓 33000 公 尺 跑 步 110 磅 挺 舉 三 次, 實 施 期 間 槓 鈴 不 得 著 地 ( 限 時 30 秒 內 完 成 ) 上 槓 三 次 ( 頭 部 需 超 過 單 槓 且 手 臂 打 直, 施 測 時 間 雙 腳 不 得 著 地, 限 時 30 秒 內 完 成 ) 16 分 鐘 內 完 成 第 一 試 體 能 測 驗 各 項 單 一 科 目 均 達 合 格 標 者, 始 得 應 考 第 二 試 - 1 -

第 二 試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比 例 科 別 1 國 文 ( 作 文 ) 佔 總 成 績 30% 筆 試 測 驗 2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20% 3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佔 總 成 績 30% 陸 訓 練 僱 用 擔 任 工 作 及 待 遇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20% 甄 試 結 果 依 第 二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高 低, 按 錄 取 人 數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包 括 上 述 筆 試 測 驗 三 科 及 面 試, 比 例 如 上 述,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面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未 到 考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國 文 面 試 英 文 順 序,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經 甄 試 錄 取 之 從 業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應 依 規 定 試 用 六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優 良, 始 完 成 甄 試 程 序, 正 式 進 用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合 格, 即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另 試 用 期 間 如 發 生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公 司 規 章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隨 時 停 止 試 用 二 應 甄 人 經 錄 取 者, 以 公 司 消 防 員 辦 理 進 用, 並 應 接 受 公 司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後 續 依 公 司 人 事 規 定 辦 理 三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 ( 一 ) 執 行 機 場 消 防 災 害 搶 救 及 應 變 與 緊 急 救 護 等 相 關 工 作 ( 二 ) 擔 任 機 場 消 防 裝 備 之 使 用 檢 查 與 維 護 等 工 作 ( 三 ) 依 據 業 務 手 冊 執 行 公 司 各 項 應 變 任 務 ( 四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 含 值 班 待 勤 營 舍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接 受 消 防 在 職 訓 練 及 參 加 定 期 演 習 等 ) 四 待 遇 依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 以 二 等 一 級 起 敘 ( 月 薪 資 約 3 萬 3 千 餘 元 ) 五 經 試 用 期 滿 正 式 任 用 人 員, 得 享 有 公 司 規 定 之 各 項 福 利 事 宜 六 錄 取 人 員 通 知 報 到 後, 得 視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調 整 單 位 - 2 -

柒 體 格 檢 查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捌 及 應 繳 費 用 及 表 件 一 體 格 檢 查 : 應 甄 人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經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以 上 或 公 立 醫 院 ( 不 含 衛 生 所 ) 檢 查 合 格 之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消 防 員 體 格 檢 查 表 ( 如 附 表 ), 未 繳 者 或 不 合 格 者 或 不 依 規 定 使 用 項 甄 選 專 用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二 體 格 檢 查 因 部 分 醫 院 需 時 2 週, 請 各 應 甄 試 人 員 注 意 時 效 掌 控, 先 行 辦 理 體 檢, 避 免 延 誤 報 名 時 間 三 應 甄 人 請 自 行 評 估 體 能 狀 況 後 再 行 報 名, 並 詳 閱 體 檢 表 背 面 說 明 之 檢 查 醫 師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前 請 空 腹, 如 需 進 一 步 了 解, 請 逕 洽 體 檢 醫 院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0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以 簡 章 最 末 頁 所 附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掛 號 寄 達 337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航 站 南 路 九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報 名 應 繳 費 用 表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繳 款 方 式 :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匯 款 証 明 以 釘 書 機 釘 於 報 名 表 副 後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使 用 郵 局 匯 票, 抬 頭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銀 行 名 稱 : 台 灣 銀 行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分 行 (3) 帳 號 :115001129999 ( 二 )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各 1 張,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貼 妥 照 片 ( 三 )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1 份 ( 四 )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影 印 1 份 ( 五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1 份 ( 六 ) 語 言 能 力 ( 如 TOEIC 測 驗 )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1 份 ( 七 ) 經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以 上 或 公 立 醫 院 ( 不 含 衛 生 所 ) 檢 查 合 格 之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消 防 員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1 份, 並 貼 妥 照 片 ( 如 附 表 ) - 3 -

( 八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裡 及 利 用 同 意 書 ( 如 附 表 ) 上 列 第 ( 六 ) 項 語 言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影, 最 遲 於 104 年 7 月 25 日 前 補 交 ; 其 餘 資 料 應 隨 同 報 名 表 檢 附,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 九 ) 相 片 : 需 準 備 4 張 最 近 1 年 內 所 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3 張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及 體 格 檢 查 表,1 張 為 製 作 入 場 證 使 用 ( 背 面 均 須 書 明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如 非 最 近 相 片 或 非 同 一 式 樣, 不 予 受 理 ( 十 ) 專 業 證 照 影 ( 請 盡 量 提 供 ) ( 十 一 ) 應 繳 各 項 表 件, 為 便 於 審 查, 一 律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請 勿 摺 疊 或 倒 放 反 置, 並 依 表 件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對 測 驗 項 目 或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或 項 目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預 定 8 月 初 寄 發 考 試 入 場 証, 如 於 8 月 7 日 時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應 甄 者 於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08:30-17:00) 向 公 司 查 詢, 電 話 : 03-2733833 或 03-2733821 三 體 能 測 驗 時, 請 穿 著 運 動 服 ( 鞋 ) 四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相 關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將 不 予 以 僱 用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依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停 止 任 用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 取 得 身 分 証 ) 後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與 甄 選 六 雙 重 國 籍 身 分 者, 應 甄 試 經 錄 取 後, 應 自 行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否 則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七 年 齡 : 不 限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4 條 規 定, 勞 工 年 滿 65 歲, 雇 主 得 強 制 其 退 休 ) - 4 -

八 甄 試 作 業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或 因 特 殊 狀 況 需 更 改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時, 請 依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辦 理 九 應 考 人 應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不 符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正,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十 公 司 交 通 方 式 : 請 至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 www.taoyuan-airport.com/chinese/transportation)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消 防 員 甄 選 填 寫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先 詳 閱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簡 章 再 填 寫 二 表 雙 線 以 上 各 欄, 均 須 由 應 甄 人 填 寫, 請 親 自 以 正 楷 詳 填 報 名 表 一 份 三 請 依 (1) 相 片 1 張 (2) 報 名 表 正 表 正 (3) 報 名 表 副 表 正 ( 背 面 黏 貼 身 分 證 汽 車 駕 駛 駕 照 及 繳 款 證 明 正 )(4) 學 歷 證 件 影 (5) 語 言 能 力 ( 如 TOEIC 測 驗 ) 成 績 證 明 影 (6)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7)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裡 及 利 用 同 意 書 正 (8) 專 業 證 照 影 以 上 相 關 證 件 影 由 上 而 下 排 列 整 齊,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以 便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四 應 甄 人 保 證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願 付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五 通 訊 處 欄, 須 填 寫 不 致 變 更 之 地 址, 以 免 郵 誤 - 5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報 名 表 ( 正 表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齡 通 訊 處 ( 親 自 簽 名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婚 姻 性 別 已 婚 未 婚 張 貼 一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戶 籍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電 話 (H): 手 機 : E-mail: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工 作 經 歷 汽 車 駕 照 名 稱 體 檢 醫 院 名 稱 兵 役 狀 態 ( 男 性 ) 其 他 專 業 證 照 證 明 文 件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職 務 及 工 作 內 容 服 務 期 間 1. 2. 3.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名 稱 成 績 ( 等 級 )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未 役 ( 以 104 年 7 月 10 日 為 準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名 稱 證 照 字 號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蓋 章 合 格 不 合 格 理 由 入 場 證 編 號 : ( 座 號 ) ( 雙 線 欄 - 應 甄 人 請 勿 填 寫 ) - 6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親 自 簽 名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已 婚 未 婚 張 貼 一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通 訊 處 戶 籍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電 話 (H): 手 機 : E-mail: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工 作 經 歷 汽 車 駕 照 名 稱 體 檢 醫 院 名 稱 兵 役 狀 態 ( 男 性 ) 其 他 專 業 證 照 証 明 文 件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職 務 及 工 作 內 容 服 務 期 間 1. 2. 3.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名 稱 成 績 ( 等 級 )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未 役 ( 以 104 年 7 月 10 日 為 準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名 稱 證 照 字 號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蓋 章 合 格 不 合 格 理 由 入 場 證 編 號 : ( 座 號 ) ( 雙 線 欄 - 應 考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 7 -

身 分 證 影 正 面 身 分 證 影 反 面 汽 車 駕 照 影 正 面 汽 車 駕 照 影 反 面 繳 款 證 明 正 ( 以 釘 書 機 釘 住 ) - 8 -

( 請 加 蓋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騎 縫 章 )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見 背 面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消 防 員 體 格 檢 查 表 一 年 以 內 一 吋 正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日 期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貼 相 片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病 史 ( 應 考 人 自 填 ) 1. 住 院 : 是 否 2. 病 名 : 住 址 電 話 公 : 宅 : 行 動 : 1. 身 高 : 公 分 體 重 : 公 斤 2. 體 格 指 標 (BMI) 值 3. 視 力 : 裸 視 : 左 右 矯 正 : 左 右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0.2,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者 不 在 此 限 4. 聽 力 : 左 右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5. 辨 色 力 : 無 異 常 色 盲 色 弱 色 盲 或 色 弱,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6. 血 壓 : / mm.hg 收 縮 壓 持 續 超 過 140 mm.hg, 舒 張 壓 持 續 超 過 95 mm.hg,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7. 單 手 拇 指 食 指 或 其 他 三 手 指 中 有 二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或 不 能 伸 曲 張 握 自 如 : 無 異 狀 有 異 狀 : 8. 手 臂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或 兩 手 伸 臂 不 能 環 繞 正 常 : 無 異 狀 有 異 狀 : 9.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 無 異 狀 有 異 狀 : 10. 肺 結 核 胸 部 X 光 : 無 異 常 異 常 痰 塗 片 : 痰 培 養 : 胸 部 X 光 異 常 者, 須 做 右 項 檢 驗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11. 精 神 病 : 無 有 :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12. 握 力 : 左 手 : 公 斤 ; 右 手 : 公 斤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三 十 公 斤,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13.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 無 有 :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檢 查 結 果 ( 上 列 各 項 均 須 檢 查, 不 得 遺 漏, 請 注 意 有 無 背 面 檢 查 醫 師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項 各 款 情 形 並 請 註 明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 應 考 人 經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後, 其 結 果 為 : 合 格 : 無 上 開 不 合 格 條 款 所 列 之 疾 患 不 合 格 : 有 上 開 第 款 之 疾 患, 疾 患 名 稱 :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 檢 查 醫 師 : ( 簽 章 )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 醫 療 機 構 加 蓋 印 信 ) - 9 -

檢 查 醫 師 注 意 事 項 一 檢 查 醫 師 於 檢 查 前, 核 對 應 考 人 面 貌 與 體 格 檢 查 表 所 貼 相 片 相 符, 及 應 考 人 在 檢 查 表 所 填 各 欄 資 料 無 訛 後, 依 表 列 檢 查 項 目 逐 一 檢 查, 詳 細 記 載, 並 應 於 檢 查 結 果 欄 內 評 定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字 樣 二 檢 查 完 竣 後, 由 檢 查 醫 師 簽 名 蓋 章, 填 寫 年 月 日, 加 蓋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印 信, 並 於 相 片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三 甄 選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 一 )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0.2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 三 )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色 弱 ( 四 ) 血 壓 : 收 縮 壓 持 續 超 過 140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舒 張 壓 持 續 超 過 95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 五 ) 單 手 拇 指 食 指 或 其 他 三 手 指 中 有 二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或 不 能 伸 曲 張 握 自 如 ( 六 ) 手 臂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或 兩 手 伸 臂 不 能 環 繞 正 常 ( 七 )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 八 )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 九 )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 十 )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三 十 公 斤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 10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同 意 書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公 司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於 您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前, 告 知 您 下 列 事 項 : 一 蒐 集 目 的 : 供 公 司 人 才 招 募 及 內 部 作 業 之 用 二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002 人 事 管 理 三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 1. 公 司 之 承 辦 人 員 於 蒐 集 目 的 範 圍 內 之 存 續 期 間 在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以 合 理 方 式 利 用 2. 公 司 如 有 委 外 處 理 您 個 人 資 料 之 必 要 者, 公 司 將 依 法 監 督 四 當 事 人 權 利 : 您 可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行 使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制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之 權 利 五 當 事 人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之 影 響 : 如 您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或 提 供 不 正 確 之 個 人 資 料 與 公 司 者, 將 影 響 您 之 甄 選 結 果 了 解 並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簽 名 : - 11 -

附 件 1: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1 大 學 校 院 英 全 民 英 外 語 能 力 測 CEF 語 言 能 多 益 測 驗 語 能 力 測 驗 檢 托 福 (TOEFL) IELTS 驗 (FLPT) 力 參 考 指 標 (TOEIC) (CSEPT) (GE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口 試 PBT CBT ibt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150 S-1+ 初 級 A2( 基 礎 級 ) 390 90 29 350 170 - - - 3 Waystage Preliminary ALTE 195 S-2 中 級 B1( 進 階 級 ) 457 137 47-48 550 230 240 4 English Test Level 2 Threshold (PET) First ALTE 240 S-2+ 中 高 級 B2( 高 階 級 ) 527 197 71-72 750 - - - 330 5.5 Certificate in Level 3 Vantage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LTE 315 S-3 高 級 C1( 流 利 級 ) 560 220 83 880 - - - - - - 6.5 Advanced Level 4 Effective English Operational (CA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of ALTE --- 優 級 C2( 精 通 級 ) 630 267 108-109 950 - - - - - - 7.5 Proficiency in Level 5 Mastery English (CPE) - 12 -

樣 ( 無 須 寄 回 ), 並 以 實 際 寄 送 入 場 証 為 準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消 防 員 甄 選 入 場 證 入 場 證 號 碼 : 姓 名 : 此 處 應 甄 人 自 行 粘 貼 一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項 次 體 能 測 驗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報 到 地 點 : ( 欄 由 招 考 機 關 填 寫 ) 科 目 報 到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舉 重 單 槓 3000 公 尺 跑 步 月 日 ( ) 8:00 8:30~17:00 筆 試 及 面 試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月 日 ( ) 8:00 8:30~10:00 10:30~11:30 四 面 試 12:00 12:20~18:00 附 註 一 測 驗 時, 除 必 須 攜 帶 證 外, 並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體 能 測 驗 於 台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消 防 隊 舉 行, 應 甄 人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受 檢 方 能 進 入 應 考, 如 因 未 帶 證 件 而 不 能 進 入 參 加 考 試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二 背 面 試 場 規 則, 請 應 甄 人 詳 閱 三 學 科 測 驗 務 必 攜 帶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應 試 四 體 能 測 驗 請 穿 著 運 動 服 及 球 鞋 五 體 能 測 驗 如 應 試 人 數 眾 多, 無 法 於 當 天 測 驗 完 畢 時, 應 接 續 於 第 二 天 辦 理 至 全 數 測 驗 完 畢 為 止 另 如 受 天 候 影 響 致 無 法 於 自 然 條 件 下 辦 理 體 能 測 驗 時, 由 公 司 視 情 況 因 應 處 理 ( 並 於 甄 選 前 公 告 通 知 應 甄 人 ) 13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一 報 到 地 點 : 依 入 場 證 載 明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報 到, 應 甄 人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測 驗 開 始 遲 到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達 45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測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二 應 甄 人 應 攜 帶 入 場 證 進 入 試 場,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入 場 證 而 經 驗 明 確 為 應 甄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參 加 測 試, 但 應 於 下 節 測 試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應 甄 人 須 依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檢 查 其 試 卷 座 位 及 入 場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見 號 碼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在 未 查 明 前 作 答 或 坐 錯 座 位 者, 該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四 應 甄 人,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測 試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應 甄 人 除 因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10 分 鐘 內 舉 手 就 試 題 發 問 外, 不 得 發 問 六 應 甄 人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試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考 桌 上 入 場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測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測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七 應 甄 人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其 當 時 所 測 試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八 應 甄 人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冒 名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測 試 資 格 九 應 甄 人 入 場 後, 攜 帶 試 卷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應 甄 資 格 ; 攜 帶 試 題 紙 出 場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應 甄 人 如 毀 損 試 卷 於 試 卷 封 面 作 答 或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任 何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註 記 者, 該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應 甄 人 交 卷 後,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在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 在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應 甄 人 作 答 者, 取 消 其 甄 選 資 格 十 二 應 甄 人 不 得 於 測 試 時 使 用 計 算 機 或 儀 具, 違 反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各 節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完 時, 應 甄 人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坐 原 位, 俟 監 試 人 員 收 其 試 卷 後, 方 可 離 座 出 場 鈴 ( 鐘 ) 聲 響 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減 10 至 20 分 十 四 應 甄 人 不 得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應 甄 人 共 同 作 弊, 違 者 取 消 其 測 試 資 格 十 五 應 甄 人 如 有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均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14

15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甄 選 委 員 會 ) 啟 3 3 7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航 站 南 路 九 號 請 自 行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應 考 人 : 地 址 : 電 話 : 請 逐 一 確 認 左 列 報 名 手 續 規 定 應 繳 表 件 資 料,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排 列 整 齊,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B4 信 封 內, 並 在 內 勾 選 一 照 片 1 張 ( 背 面 書 名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 二 報 名 表 正 表 正 ( 貼 妥 照 片 ) 三 報 名 表 副 表 正 ( 貼 妥 照 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汽 車 駕 照 正 反 面 及 繳 款 證 明 正 ) 四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五 語 言 能 力 ( 如 TOEIC 測 驗 ) 成 績 證 明 影 六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 貼 妥 照 片 ) 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同 意 書 正 八 專 業 證 照 影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 請 考 生 自 填 )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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