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8 月 16 日 三 届 二 十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公 司 的 规 范 运 作,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以 及 财 政 部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在 对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和 损 失 处 理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2005 年 ) 和 关 于 坏 账 等 八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 合 并 的 基 础 上, 修 订 补 充 和 完 善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第 二 条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做 为 本 制 度 的 附 件, 对 资 产 减 值 的 范 围 定 义 内 容 计 提 时 间 计 量 标 准 管 理 转 回 等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第 三 章 资 产 损 失 的 确 认 第 三 条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有 确 凿 和 合 法 证 据 表 明 该 项 资 产 的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发 生 了 实 质 性 且 不 可 恢 复 的 灭 失, 已 不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包 括 已 计 提 和 未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资 产 发 生 的 损 失 第 四 条 企 业 进 行 资 产 损 失 的 处 置, 应 当 在 对 资 产 损 失 组 织 认 真 清 理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取 得 合 法 证 据, 具 体 包 括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相 关 证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法 律 鉴 证 或 公 证 证 明 以 及 特 定 事 项 的 企 业 内 部 证 据 等 具 体 类 别 如 下 : ( 一 ) 坏 账 损 失 依 据 下 列 证 据 进 行 确 认 : 1 债 务 单 位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及 执 行 完 毕 证 明 ; 2 债 务 单 位 被 注 销 吊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被 有 关 机 构 责 令 关 闭 的, 应 当 取 得 当 地 工 商 部 门 注 销 吊 销 公 告 有 关 机 构 的 决 议 或 行 政 决 定 文 件,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清 算 报 告 及 清 算 完 毕 证 明 ; 3 债 务 人 失 踪 死 亡 (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 的, 应 当 取 得 有 关 方 面 出 1
具 的 债 务 人 已 失 踪 死 亡 的 证 明 及 其 遗 产 ( 或 代 管 财 产 ) 已 经 清 偿 完 毕 或 确 实 无 财 产 可 以 清 偿, 或 没 有 承 债 人 可 以 清 偿 的 证 明 ; 4 涉 及 诉 讼 的, 应 当 取 得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及 执 行 完 毕 的 证 据 ; 无 法 执 行 或 被 法 院 终 止 执 行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终 止 裁 定 等 法 律 文 件 ; 5 涉 及 仲 裁 的,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仲 裁 裁 决 书,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执 行 完 毕 的 相 关 证 明 ; 6 与 债 务 单 位 ( 人 )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的, 应 当 取 得 债 务 重 组 协 议 及 执 行 完 毕 证 明 ; 7 债 权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的, 应 当 取 得 债 权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的 法 律 文 件 ; 8 清 欠 收 入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欠 成 本 的, 应 当 取 得 清 欠 部 门 的 情 况 说 明 以 及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的 会 议 纪 要 ; 9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应 收 款 项 确 实 发 生 损 失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据 ( 二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依 据 下 列 证 据 进 行 确 认 : 1 被 投 资 单 位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及 执 行 完 毕 证 明 ; 2 被 投 资 单 位 被 注 销 吊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被 有 关 机 构 责 令 关 闭 的, 应 当 取 得 当 地 工 商 部 门 注 销 吊 销 公 告, 或 有 关 机 构 的 决 议 或 行 政 决 定 文 件,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清 算 报 告 及 清 算 完 毕 证 明 ; 3 涉 及 诉 讼 的, 应 当 取 得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及 执 行 完 毕 的 证 据 ; 无 法 执 行 或 被 法 院 终 止 执 行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终 止 裁 定 等 法 律 文 件 ; 4 涉 及 仲 裁 的,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仲 裁 裁 决 书,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执 行 完 毕 的 相 关 证 明 ; 5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据 ( 三 )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和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损 失 依 据 下 列 证 据 进 行 确 认 : 2
1 发 生 盘 亏 的, 应 当 取 得 完 整 有 效 的 资 产 清 查 盘 点 表 和 有 关 责 任 部 门 审 核 决 定 ; 2 报 废 毁 损 的, 应 当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质 量 检 测 或 技 术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 以 及 清 理 完 毕 的 证 明 ; 有 残 值 的 应 当 取 得 残 值 入 账 证 明 3 因 故 停 建 或 被 强 令 拆 除 的,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明 令 停 建 或 政 府 市 政 规 划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拆 除 通 知 文 件, 以 及 拆 除 清 理 完 毕 证 明 ; 4 对 外 折 价 销 售 的, 应 当 取 得 合 法 的 折 价 销 售 合 同 和 收 回 资 金 的 证 明 ; 5 涉 及 诉 讼 的, 应 当 取 得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及 执 行 完 毕 的 证 据 ; 无 法 执 行 或 被 法 院 终 止 执 行 的, 应 当 取 得 法 院 终 止 裁 定 等 法 律 文 件 ; 6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的, 应 当 取 得 责 任 人 缴 纳 赔 偿 的 收 据 或 保 险 公 司 的 理 赔 计 算 单 及 银 行 进 账 单 ; 7 抵 押 资 产 发 生 事 实 损 失 的, 应 当 取 得 抵 押 资 产 被 拍 卖 或 变 卖 证 明 ; 8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和 在 建 工 程 确 实 发 生 损 失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据 ( 四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下 列 证 据 进 行 确 认 : 1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替 代, 且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应 当 取 得 相 关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的 鉴 定 报 告 ; 2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且 已 不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应 当 取 得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无 形 资 产 确 实 发 生 损 失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据 第 四 章 资 产 损 失 处 理 权 限 和 程 序 第 五 条 当 资 产 出 现 损 失 时, 不 论 该 项 资 产 是 否 提 足 了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企 业 都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该 项 资 产 账 面 余 额 和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进 行 财 务 核 销 第 六 条 总 经 理 审 批 核 销 资 产 损 失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 一 ) 核 销 单 项 10 万 元 ( 含 ) 以 下 的 应 收 账 款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损 失 和 由 于 物 料 保 管 原 因 导 致 的 重 要 资 产 损 失 ; 3
( 二 ) 核 销 单 项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下 或 年 累 计 额 300 万 元 ( 含 ) 以 下 的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 ( 三 ) 由 该 项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核 销 资 产 损 失 的 书 面 报 告, 经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签 署 鉴 定 意 见 后, 经 财 务 总 监 审 核 后, 报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书 面 报 告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损 失 金 额 和 相 应 的 书 面 证 据 ; 2 形 成 的 过 程 及 原 因 ; 3 追 踪 催 付 和 已 采 取 措 施 ; 4 处 理 意 见 和 改 进 措 施 第 七 条 董 事 会 审 批 核 销 资 产 损 失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 一 ) 核 销 单 项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下 的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 ( 二 ) 核 销 单 项 10-100 万 元 ( 含 ) 的 应 收 账 款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损 失 和 由 于 物 料 保 管 原 因 导 致 的 重 要 资 产 损 失 ; ( 三 ) 核 销 单 项 100-300 万 元 ( 含 ) 或 年 累 计 额 300 万 元 至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含 ) 的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 ( 四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拟 核 销 资 产 损 失 的 书 面 报 告, 公 司 总 经 理 书 面 报 告 经 董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实 施 书 面 报 告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核 销 数 额 和 相 应 的 书 面 证 据 ; 2 形 成 的 过 程 及 原 因 ; 3 追 踪 催 讨 情 况 和 改 进 措 施 ; 4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5 涉 及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处 理 意 见 ; 6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第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核 销 资 产 损 失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 ( 一 ) 核 销 单 项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收 账 款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损 失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和 由 于 物 料 保 管 原 因 导 致 的 重 要 资 产 损 失 ; ( 二 ) 核 销 单 项 300 万 元 以 上 或 年 累 计 额 在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4
% 以 上 ( 含 ) 的 或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 ( 三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交 核 销 资 产 损 失 书 面 报 告, 公 司 董 事 会 书 面 报 告 经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实 施 书 面 报 告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核 销 数 额 ; 2 核 销 资 产 形 成 的 过 程 及 原 因 ; 3 追 踪 催 讨 和 改 进 措 施 ; 4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5 对 涉 及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处 理 结 果 或 意 见 ; 6 核 销 资 产 涉 及 的 关 联 方 偿 付 能 力 以 及 是 否 会 损 害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说 明 第 九 条 公 司 监 事 会 列 席 董 事 会 审 议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和 核 销 资 产 的 会 议 必 要 时 还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就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核 销 和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监 事 会 应 对 董 事 会 有 关 核 销 和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决 议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等 方 面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并 形 成 决 议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第 十 条 在 提 交 给 董 事 会 的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中, 应 对 资 产 减 值 及 损 失 的 处 理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说 明 应 包 括 减 值 及 损 失 的 类 别 清 理 及 追 索 情 况 金 额 与 产 生 的 原 因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等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要 求 和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各 项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分 工, 落 实 责 任, 保 证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公 司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资 产 申 购 使 用 维 护 保 管 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按 照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定 期 对 各 项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核 实, 如 实 预 计 潜 在 损 失 和 合 理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并 作 好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转 回 和 核 销 工 作 对 不 良 资 产 应 当 进 行 专 项 管 理, 组 织 力 量 进 行 认 真 清 理 和 追 索 5
第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公 司 原 资 产 减 值 和 损 失 处 理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和 关 于 坏 账 等 八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废 止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解 释 附 :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资 产 质 量, 使 资 产 能 够 真 实 地 反 映 未 来 获 得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加 强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公 司 成 立 资 产 价 值 评 估 工 作 组,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资 产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资 产 减 值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第 三 条 对 审 核 后 的 减 值 结 果, 分 别 情 况 进 行 审 批 1 对 于 常 规 性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及 减 值 损 失 并 且 数 额 占 资 产 比 例 不 大, 对 利 润 影 响 不 大 的 情 况,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2 对 于 特 殊 事 项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及 减 值 损 失 或 所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占 资 产 比 重 大, 且 对 利 润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情 况 时 ; 如 果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及 减 值 损 失 对 公 司 利 润 和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重 大 和 长 远 影 响 时,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依 据 批 复 结 果 和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计 提 相 关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帐 务 处 理 第 二 章 资 产 减 值 的 范 围 定 义 及 内 容 第 五 条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的 范 围 包 括 :1 应 收 帐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减 值 ;2 存 货 减 值 ;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4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5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6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及 委 托 贷 款 减 值 6
第 六 条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除 存 货 减 值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确 认 跌 价 准 备 外, 均 按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第 三 章 资 产 减 值 计 提 时 间 及 计 量 标 准 第 七 条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即 会 计 期 末 ), 相 关 部 门 对 各 项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根 据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合 理 预 计 各 项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判 断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第 八 条 公 司 存 货 减 值 准 备 采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其 他 资 产 的 减 值 均 采 用 资 产 帐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法 第 九 条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其 中 : 1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1) 有 销 售 协 议 时, 按 公 平 交 易 中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 (2) 无 销 售 协 议 时, 但 有 资 产 活 跃 市 场 的, 按 资 产 的 买 方 出 价 确 定 ; (3) 以 上 二 种 情 况 都 不 存 在 时, 应 当 以 可 获 取 的 最 佳 信 息 为 基 础 2 处 置 费 用 包 括 与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法 律 费 用 相 关 税 费 搬 运 费 以 及 使 资 产 达 到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费 用 等 3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在 特 定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适 当 的 折 现 率 时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4 折 现 率 是 公 司 在 购 置 或 者 投 资 资 产 时 所 要 求 的 必 要 的 利 率 如 无 充 分 证 据 表 明 所 选 择 的 折 现 率 是 合 理 的, 一 般 应 使 用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5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指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去 到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第 四 章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的 管 理 第 十 条 应 收 帐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减 值 : 7
应 收 帐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的 坏 帐 准 备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对 应 收 款 项 的 收 回 可 能 性 作 出 具 体 评 估 后, 采 用 应 收 款 项 余 额 百 分 比 法, 和 个 别 认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 一 ) 对 于 采 用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视 下 列 情 况 而 定 : 1 对 公 司 应 收 非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金 额 较 大 收 回 有 困 难 的,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和 经 验 计 提 专 项 坏 账 准 备 除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项 应 收 款 项 不 能 收 回, 或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 如 债 务 单 位 撤 销 破 产 资 不 抵 债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发 生 严 重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导 致 停 产 而 在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偿 付 债 务 等, 以 及 应 收 款 项 逾 期 3 年 以 上 ) 外, 下 列 情 况 一 般 不 能 全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1) 当 年 发 生 的 应 收 款 项 ; (2) 计 划 对 应 收 款 项 进 行 重 组 ; (3) 其 他 已 逾 期, 但 无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2 对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般 不 全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如 果 根 据 预 计 关 联 方 可 能 发 生 坏 帐 损 失, 也 要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帐 准 备, 但 如 果 有 确 凿 证 明 表 明 关 联 方 ( 债 务 单 位 ) 已 撤 销 破 产 资 不 抵 债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等, 并 且 不 准 备 对 应 收 款 项 进 行 重 组 或 无 其 他 收 回 方 式 的, 则 对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也 应 当 全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二 ) 对 于 个 别 认 定 坏 账 准 备 之 外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应 收 款 项 余 额 百 分 法 确 定 8% 的 比 例, 提 取 一 般 坏 账 准 备 ( 三 )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范 围 : (1)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帐 款 和 其 它 应 收 款 (2) 公 司 的 预 付 帐 款,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其 不 符 合 预 付 帐 款 性 质, 或 因 供 货 单 位 破 产, 撤 销 与 原 因 已 无 望 再 收 到 所 购 货 物 的 应 当 将 原 计 入 预 付 的 金 额 转 入 其 应 收 款 并 按 照 规 定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3) 公 司 持 有 的 未 到 期 应 收 票 据, 如 有 确 凿 证 明 不 能 够 收 回 或 收 回 可 能 性 不 大 时, 或 者 已 到 期 的 应 收 票 据 不 能 收 回, 应 将 其 帐 面 余 额 转 入 应 收 帐 款, 并 计 提 相 应 坏 帐 准 备 8
除 此 以 外, 公 司 不 应 对 预 付 帐 款 和 应 收 票 据 计 提 相 应 坏 帐 准 备 ( 四 ) 公 司 应 收 的 备 用 金, 向 职 工 收 回 的 各 种 代 垫 款, 均 可 不 提 坏 帐 准 备 第 十 一 条 存 货 减 值 ( 一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应 按 单 项 存 货 的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的 部 分, 应 当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要 有 相 关 技 术 管 理 等 部 门 提 供 的 依 据 如 果 某 些 存 货 具 有 类 似 用 途 并 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且 实 际 上 难 以 将 其 与 该 产 品 系 列 的 其 他 项 目 区 别 开 来 进 行 估 价 的, 可 以 合 并 计 量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可 以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量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 二 ) 存 货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当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1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并 且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无 回 升 的 希 望 ; 2 公 司 使 用 该 项 原 材 料 生 产 的 产 品 的 成 本 大 于 产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 3 公 司 因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原 有 库 存 原 材 料 已 不 适 应 新 产 品 的 需 要, 而 该 原 材 料 的 市 场 价 格 又 低 于 其 账 面 成 本 ; 4 因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过 时 或 消 费 者 偏 好 改 变 而 使 市 场 的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逐 渐 下 跌 ; 5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存 货 实 际 上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 三 ) 存 货 存 在 以 下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时, 应 将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1) 已 霉 烂 变 质 的 存 货 ; (2) 已 过 期 且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 (3) 生 产 中 已 不 再 需 要, 并 且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 (4)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第 十 二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 关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和 标 准 9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果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变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投 资 的 帐 面 价 值, 应 将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帐 面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一 ) 有 市 价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根 据 以 下 迹 象 判 断 : 1 市 价 持 续 2 年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 2 该 项 投 资 暂 停 交 易 1 年 或 1 年 以 上 ; 3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年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 4 被 投 资 单 位 持 续 2 年 发 生 亏 损 ; 5 被 投 资 单 位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清 算 或 出 现 其 他 不 能 持 续 经 营 的 迹 象 ( 二 ) 无 市 价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根 据 以 下 迹 象 判 断 : 1 影 响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的 政 治 或 法 律 等 环 境 的 变 化, 如 税 收 贸 易 等 法 规 的 颁 布 或 修 订, 可 能 导 致 被 投 资 单 位 出 现 巨 额 亏 损 ; 2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供 应 的 商 品 或 提 供 的 劳 务 因 产 品 过 时 或 消 费 者 偏 好 改 变 而 使 市 场 的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导 致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恶 化 ; 3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从 事 产 业 的 生 产 技 术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失 去 竞 争 能 力, 从 而 导 致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恶 化, 如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清 算 等 ; 4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项 投 资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 (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按 单 项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有 相 关 技 术 管 理 等 部 门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内 部 或 外 部 独 立 鉴 定 报 告, 作 为 判 断 依 据 ( 二 ) 本 办 法 中 的 资 产, 除 了 特 别 规 定 外, 包 括 单 项 资 产 和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 是 指 公 司 可 以 认 定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其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应 当 基 本 的 独 立 于 其 它 资 产 或 者 资 产 组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 三 ) 判 断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一 般 应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0
1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其 跌 幅 大 大 高 于 因 时 间 推 移 或 正 常 使 用 而 引 起 的 下 跌, 并 且 预 计 在 近 期 内 不 可 恢 复 ; 2 公 司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3 市 场 利 率 或 市 场 的 其 他 投 资 回 报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很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计 算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折 现 率, 并 导 致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 4 有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实 体 损 坏 ; 5 资 产 的 使 用 或 预 计 使 用 方 式 或 程 度 已 在 当 期 发 生 或 在 近 期 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如 公 司 计 划 终 止 或 重 组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经 营 业 务, 或 提 前 处 置 该 资 产 等 情 形, 从 而 对 公 司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6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或 将 要 比 预 期 的 差 等 其 他 情 形 ( 四 ) 对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2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已 不 可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3 虽 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 4 已 遭 毁 损,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5 其 他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产 ( 五 ) 对 于 全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再 计 提 折 旧 第 十 四 条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 ( 一 )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应 按 单 项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在 建 工 程 应 当 根 据 工 程 基 建 等 部 门 提 供 工 程 项 目 的 预 算 工 程 进 度 预 计 完 工 程 度 及 有 关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鉴 定 资 料 作 为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依 据 ( 二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时, 应 当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 11
1 除 因 国 防 等 特 殊 原 因 外, 在 建 工 程 停 建 缓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应 当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2 所 建 项 目 在 性 能 上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不 确 定 性, 如 工 程 在 建 期 间 由 于 技 术 更 新 拟 进 行 改 建 或 重 建, 致 使 在 建 工 程 发 生 减 值 的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况, 如 在 建 工 程 遭 受 灾 害 影 响 而 部 分 毁 损 经 技 术 测 试 无 法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要 求 等 实 际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第 十 五 条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 ( 一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按 单 项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有 相 关 技 术 管 理 等 部 门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内 部 或 外 部 独 立 鉴 定 报 告, 作 为 判 断 依 据 ( 二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时, 应 当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1 该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公 司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2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并 在 剩 余 摊 销 年 限 内 可 能 不 会 恢 复 ; 3 其 他 足 以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已 超 过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情 形 ( 三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时, 应 当 将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替 代, 并 且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 2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并 且 已 不 能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经 丧 失 了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情 形 ( 四 ) 因 公 司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像,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减 值 测 试, 而 且 商 誉 必 须 分 摊 到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合 才 能 据 以 确 定 上, 是 否 应 当 确 认 减 速 值 损 失 第 十 六 条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及 委 托 贷 款 减 值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的 规 定 执 行 12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七 条 已 提 资 产 减 值 的 转 回, 应 视 下 列 情 况 而 定 : 1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只 有 处 置 各 项 资 产 时, 应 同 时 结 转 减 值 准 备 2 除 以 上 资 产 外, 其 他 资 产 发 生 价 值 减 损 时, 应 对 发 生 减 值 的 资 产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资 产 价 值 回 升, 则 再 按 资 产 价 值 回 升 金 额 转 回 相 应 的 已 提 减 值 准 备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对 于 已 经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各 项 资 产, 公 司 仍 应 加 强 管 理, 不 得 由 于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而 对 资 产 放 松 管 理 对 于 已 经 核 销 的 各 项 资 产 实 行 账 销 案 存 管 理 制 度, 对 于 已 经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并 已 经 核 销 的 应 收 帐 款,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仍 应 继 续 负 责 催 缴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整 理 保 管 因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所 形 成 的 各 种 报 告 文 件 公 告 等 书 面 资 料, 并 单 独 归 档 保 存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各 子 公 司 执 行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本 办 法 如 有 与 会 计 政 策 或 税 法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应 及 时 调 整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确 保 本 规 定 的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