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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锦 富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真 实 完 整 地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分 子 公 司 第 三 条 公 司 及 分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应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或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会 计 部 门 要 明 确 会 计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第 四 条 公 司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要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和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薄 和 管 理 会 计 档 案 第 五 条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每 年 一 月 一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七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都 要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并 要 经 过 有 关 人 员 审 核 第 八 条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第 九 条 公 司 的 会 计 记 账 采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公 司 会 计 记 录 的 文 字 使 用 中 文 第 十 条 公 司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所 采 取 的 会 计 政 策 应 遵 循 一 贯 性 原 则,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如 需 变 更 的, 应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并 在 变 更 年 度 的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加 以 说 明 第 二 章 资 产 的 核 算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资 产 按 流 动 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

公 司 应 当 设 置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按 照 业 务 发 生 顺 序 逐 日 逐 笔 登 记 银 行 存 款 应 按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存 款 种 类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对 外 币 现 金 和 存 款, 应 分 别 按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现 金 的 账 面 余 额 必 须 与 库 存 数 相 符 ; 银 行 存 款 的 账 面 余 额 应 当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定 期 核 对, 并 按 月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为 了 近 期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以 赚 取 差 价 为 目 的 从 二 级 市 场 购 入 的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等 公 司 的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公 司 在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将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司 处 置 该 金 融 资 产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各 项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预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 一 )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按 从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公 司 收 回 或 处 置 应 收 款 项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二 )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期 末 余 额 大 于 等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于 100 万 元 的 应 收 款 项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期 末 余 额 大 于 等 于 50 万 元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了 减 值, 根 据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2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测 试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收 款 项, 不 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及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组 合 1 相 同 账 龄 的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组 合 1 账 龄 分 析 法 (2) 账 龄 分 析 法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1% 1% 1 至 2 年 5% 5% 2 至 3 年 30% 30% 3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客 户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解 散 法 律 诉 讼 等 确 定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全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4 关 联 企 业 应 收 款 项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三 ) 应 收 款 项 转 让 : (1) 不 附 追 索 权 的 应 收 债 权 出 售, 公 司 将 所 售 应 收 债 权 予 以 转 销, 结 转 计 提 的 相 关 坏 账 准 备, 确 认 出 售 损 益 ; (2) 附 追 索 权 的 应 收 债 权 出 售, 公 司 按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3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存 货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周 转 材 料 等 ( 一 ) 各 类 存 货 按 成 本 计 价 原 材 料 产 成 品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核 算 ; 周 转 材 料 包 括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等,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摊 销 ( 二 ) 存 货 的 盘 点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度 ( 三 ) 期 末,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应 当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可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除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购 入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基 金 等 可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公 司 在 持 有 可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将 可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公 司 处 置 可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同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等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对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以 及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 一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1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4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照 合 并 日 在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审 计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等,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行 的 债 券 或 承 担 其 他 债 务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佣 金 等, 计 入 所 发 行 债 券 及 其 他 债 务 的 初 始 计 量 金 额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佣 金 等 费 用, 抵 减 权 益 性 证 券 溢 价 收 入, 溢 价 收 入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的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的 确 定 : 一 次 交 换 交 易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成 本 为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通 过 多 次 交 换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成 本 为 每 一 单 项 交 易 成 本 之 和 ;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吸 收 合 并,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确 定 的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与 取 得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控 股 合 并, 在 购 买 日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对 于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按 照 合 并 中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列 示,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商 誉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应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利 润 表, 但 因 在 购 买 日 不 需 要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该 差 额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应 调 整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2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投 资, 按 照 5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1)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2)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3)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4)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确 定 (5)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债 务 重 组 确 定 公 司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作 为 应 收 项 目 处 理, 不 构 成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 二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法 核 算 1 成 本 法 核 算 范 围 下 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1)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即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2)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企 业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仅 限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接 受 投 资 后 产 生 的 累 积 净 利 润 的 分 配 额,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超 过 上 述 数 额 的 部 分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收 回 ( 三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权 益 法 核 算 1 权 益 法 核 算 范 围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即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6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比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及 应 用 指 南 的 规 定 确 定 3 公 司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分 得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4 公 司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公 司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的 情 况 除 外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公 司 在 其 收 益 分 享 额 弥 补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恢 复 确 认 收 益 分 享 额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是 指 长 期 性 的 应 收 项 目 比 如,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长 期 债 权, 该 债 权 没 有 明 确 的 清 收 计 划 且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期 间 不 准 备 收 回,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投 资 在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亏 损 时,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处 理 : 首 先, 冲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次, 如 果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应 当 以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为 限 继 续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第 三, 在 进 行 上 述 处 理 后,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企 业 仍 承 担 额 外 义 务 的, 应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盈 利 的, 扣 除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应 按 与 上 述 顺 序 相 反 的 顺 序 处 理, 减 记 已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余 额 恢 复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同 时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5 公 司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应 当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后 确 认 比 如,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或 摊 销 额, 相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摊 销 额 之 间 存 在 7

差 额 的, 应 按 其 差 额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进 行 调 整, 并 按 调 整 后 的 净 损 益 和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在 进 行 有 关 调 整 时, 应 当 考 虑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项 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以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账 面 净 损 益 与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但 应 在 附 注 中 应 当 说 明 这 一 事 实 及 其 原 因 (1) 无 法 可 靠 确 定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 (2)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较 小 ; (3)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进 行 调 整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投 资 企 业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投 资 企 业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6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在 持 股 比 例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或 承 担 的 部 分,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同 时 增 加 或 减 少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7 公 司 因 减 少 投 资 等 原 因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并 以 权 益 法 下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并 以 成 本 法 下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或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确 定 的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8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按 单 项 长 期 投 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其 他 长 期 投 资, 公 司 按 单 项 长 期 投 资 的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8

的 其 他 变 动 而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应 当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部 分 按 相 应 比 例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1 公 司 取 得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外 购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和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的 相 关 税 费 ; 自 行 建 造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确 认 2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满 足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包 含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 计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成 本 ; 否 则,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计 量, 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 号 固 定 资 产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6 号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本 制 度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计 量,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4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按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转 换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开 始 自 用, 于 房 地 产 达 到 自 用 状 态, 开 始 将 房 地 产 用 于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之 日, 将 其 转 为 其 他 资 产 ; 公 司 作 为 存 货 的 房 地 产 改 为 出 租, 或 者 自 用 建 筑 物 自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停 止 自 用 改 为 出 租, 于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将 其 转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司 将 房 地 产 转 换 前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转 换 后 的 入 账 价 值 6 当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永 久 退 出 使 用 且 预 计 不 能 从 其 处 置 中 取 得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司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或 者 发 生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毁 损, 将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1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只 有 在 满 足 其 确 认 条 件 ( 该 固 定 资 产 包 含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 时,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不 同 使 用 寿 命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适 用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的, 应 当 分 别 将 各 组 成 部 分 确 认 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1)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进 口 关 税 和 其 他 税 费,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场 地 整 理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以 一 笔 款 项 购 入 多 项 没 有 单 独 标 价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对 总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分 别 确 定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2)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3) 应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的 借 款 费 用,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借 款 费 用 的 规 定 处 理 (4)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5) 企 业 合 并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融 资 租 赁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分 别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债 务 重 组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1 号 租 赁 确 定 (6)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包 含 弃 置 费 用 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计 提 公 司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房 屋 建 筑 物 20 年 5% 4.75% 10

机 器 设 备 10 年 5%-10% 9%-9.5% 运 输 设 备 5 年 5%-10% 18%-19% 电 子 设 备 3-5 年 5%-10% 18%-31.67% 其 他 设 备 3-5 年 5%-10% 18%-31.67%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5 年 - 20% 公 司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固 定 资 产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并 根 据 用 途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或 者 当 期 损 益,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不 计 提 折 旧, 从 下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仍 计 提 折 旧, 从 下 月 起 不 计 提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提 足 折 旧 后, 不 论 能 否 继 续 使 用, 均 不 再 计 提 折 旧 ; 提 前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也 不 再 补 提 折 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确 定 其 成 本, 并 计 提 折 旧 ; 待 办 理 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需 要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3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 或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应 当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4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与 在 建 工 程 直 接 相 关 的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外 币 折 算 差 额, 在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计 入 该 项 资 产 的 成 本 在 建 工 程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在 建 工 程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在 建 工 程 的 账 面 价 值 11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权 商 用 软 件 等 1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2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方 法 (1)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使 用 寿 命 期 限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类 别 使 用 寿 命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用 软 件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权 著 作 权 法 定 使 用 年 限 5 年 按 协 议 使 用 年 限 按 协 议 使 用 年 限 10 年 公 司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2)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摊 销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其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则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按 其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摊 销 3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此 外,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公 司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4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1) 划 分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的 具 体 标 准 研 究 是 指 为 获 取 并 理 解 新 的 科 学 或 技 术 知 识 而 进 行 的 独 创 性 的 有 计 划 调 查 12

开 发 是 指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或 获 得 新 工 序 等 (2)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应 当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除 开 办 费 在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一 次 计 入 损 益 外, 均 在 各 项 目 的 预 计 受 益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计 入 各 摊 销 期 的 损 益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的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的,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三 章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核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负 债 按 其 流 动 性,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的 流 动 负 债,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付 股 利 应 交 税 费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公 司 的 流 动 负 债 应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入 账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包 括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借 款 费 用 的 核 算 1 借 款 费 用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借 款 费 用,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3

2 当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且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时, 开 始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当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停 止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以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1)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辅 助 费 用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汇 兑 差 额 ), 其 资 本 化 金 额 为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专 门 借 款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2)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 其 资 本 化 金 额 根 据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第 三 十 条 预 计 负 债 1 公 司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应 当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企 业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如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该 范 围 内 的 中 间 值 确 定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最 佳 估 计 数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的, 按 照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2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的, 按 照 各 种 可 能 结 果 及 相 关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包 括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应 分 别 核 算 ( 一 ) 股 本, 是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的 总 面 值 14

( 二 ) 资 本 公 积 包 括 股 本 溢 价 和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可 以 用 于 转 增 股 本 ( 三 ) 盈 余 公 积, 是 公 司 按 规 定 从 净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包 括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和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可 以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转 增 股 本 等 第 四 章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及 利 润 利 润 分 配 的 核 算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收 入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公 司 收 入 的 确 认 原 则 如 下 :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在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收 入 的 金 额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时,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包 括 产 品 内 销 和 外 销, 其 中 外 销 还 可 分 为 直 接 出 口 和 通 过 进 料 深 加 工 结 转 方 式 的 间 接 出 口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所 规 定 的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并 结 合 公 司 自 身 的 业 务 特 点 确 定 了 以 下 确 认 方 法 :(1) 内 销 产 品 的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在 产 品 交 付 并 经 对 方 确 认 后, 开 票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2) 产 品 直 接 出 口 的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公 司 在 产 品 发 出 时 凭 双 方 签 订 的 购 销 合 同 和 出 口 发 票 办 理 报 关 出 口 手 续, 海 关 在 相 关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上 盖 章 确 认, 并 在 进 料 加 工 登 记 手 册 登 记 后, 公 司 凭 报 关 单 及 销 售 发 票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3) 产 品 通 过 进 料 深 加 工 结 转 方 式 的 间 接 出 口 的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公 司 根 据 购 销 合 同 和 进 料 加 工 登 记 手 册 在 公 司 所 在 地 海 关 先 办 理 深 加 工 结 转 申 请 表 ( 预 申 报 ), 得 到 客 户 所 在 地 海 关 确 认 后, 公 司 将 货 物 运 送 到 客 户 指 定 地 点 并 办 理 报 关 手 续, 海 关 在 相 关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上 盖 章 确 认, 并 在 进 料 加 工 登 记 手 册 登 记 后, 公 司 凭 报 关 单 开 具 发 票 并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1) 在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收 入 的 金 额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时,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定 完 工 进 度 可 以 选 用 下 列 方 法 :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15

供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2) 在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公 司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来 料 加 工 工 缴 费 收 入 来 料 加 工 工 缴 费 收 入 在 收 到 来 料 加 工 装 配 结 汇 明 细 表,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在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时,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公 司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主 要 指 经 营 租 赁 租 出 资 产 产 生 的 租 金 收 入 租 赁 收 入 在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租 赁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成 本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和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包 括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 一 ) 职 工 薪 酬 的 核 算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 职 工 福 利 费 ;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除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补 偿 ( 亦 称 辞 退 福 利 ) 全 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以 外, 其 他 职 工 薪 酬 均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将 应 确 认 的 职 工 薪 酬 ( 包 括 货 币 性 薪 酬 和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同 时 确 认 为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中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 含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等,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提, 计 入 相 关 16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 二 ) 销 售 费 用, 是 指 公 司 在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包 括 市 场 部 职 工 薪 酬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保 险 费 包 装 费 展 览 费 和 广 告 费 样 品 费 运 输 费 折 旧 费 报 关 商 检 费 等 经 营 费 用 ( 三 ) 管 理 费 用, 是 指 公 司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所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包 括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开 办 费 董 事 会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生 的 或 者 应 由 企 业 统 一 负 担 的 公 司 经 费 (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职 工 薪 酬 物 料 消 耗 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 办 公 费 和 差 旅 费 等 ) 工 会 经 费 董 事 会 费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津 贴 会 议 费 和 差 旅 费 等 )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费 咨 询 费 ( 含 顾 问 费 ) 业 务 招 待 费 房 产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印 花 税 折 旧 费 摊 销 费 租 赁 费 保 险 费 技 术 开 发 费 用 等 ( 四 ) 财 务 费 用, 是 指 公 司 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等 而 发 生 的 筹 资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 减 利 息 收 入 ) 汇 兑 损 益 以 及 相 关 的 手 续 费 企 业 发 生 的 现 金 折 扣 或 收 到 的 现 金 折 扣 等 不 含 为 购 建 或 生 产 满 足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发 生 的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公 司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利 润 是 公 司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包 括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和 净 利 润 ( 一 ) 营 业 利 润, 是 指 营 业 收 入 减 去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和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加 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 二 ) 利 润 总 额, 是 指 营 业 利 润 加 上 营 业 外 收 入, 减 去 营 业 外 支 出 后 的 金 额 ( 三 ) 净 利 润, 是 指 利 润 总 额 减 去 所 得 税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 四 ) 公 司 按 月 计 算 利 润, 利 润 的 计 算, 在 年 度 内 采 用 表 结 法, 年 度 终 了 采 用 账 结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当 期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 或 减 去 年 初 未 弥 补 17

亏 损 ) 和 其 他 转 入 后 的 余 额, 为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其 分 配 顺 序 : ( 一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按 净 利 润 的 10%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二 )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根 据 董 事 会 决 议 决 定 的 计 提 比 例 从 净 利 润 中 提 取 ( 三 ) 向 股 东 分 配 股 利 包 括 现 金 股 利 和 股 票 股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核 算 ( 一 ) 公 司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 二 ) 资 产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公 司 在 取 得 资 产 负 债 时,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资 产 负 债 的 帐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存 在 差 异 的,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和 本 制 度 规 定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是 指 公 司 收 回 资 产 帐 面 价 值 过 程 中,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自 应 税 经 济 利 益 中 抵 扣 的 金 额, 即 该 项 资 产 在 未 来 使 用 或 最 终 处 置 时, 允 许 作 为 成 本 或 费 用 于 税 前 列 支 的 金 额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是 指 负 债 的 帐 面 价 值 减 去 未 来 期 间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 扣 的 金 额 ( 三 )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包 括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抵 扣 的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按 照 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未 来 期 间 应 税 金 额 的 影 响, 分 为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在 确 定 未 来 收 回 资 产 或 清 偿 负 债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将 导 致 产 生 应 税 金 额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在 确 定 未 来 收 回 资 产 或 清 偿 负 债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将 导 致 产 生 可 抵 扣 金 额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将 所 有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所 得 税 准 则 第 十 一 条 至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情 况 除 外 ; 公 司 以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所 得 税 准 则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不 确 认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确 认 由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18

得 额, 包 括 未 来 期 间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以 及 在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期 间 因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转 回 而 增 加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并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证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预 期 收 回 或 结 算 方 式, 依 据 已 颁 布 的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1)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 (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 五 )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计 算 确 定 当 期 所 得 税 ( 即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 以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的 基 础 上, 应 将 两 者 之 和 确 认 为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但 不 包 括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即 :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当 期 所 得 税 +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递 延 所 得 税 收 益 ) 当 期 所 得 税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当 期 适 用 税 率 ( 六 )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特 殊 处 理 1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相 关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应 当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如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相 关 的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形 成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按 照 准 则 规 定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2 因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或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影 响, 在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同 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调 整 在 合 并 中 应 予 确 认 的 商 誉 3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及 可 结 转 以 后 年 19

度 的 税 款 抵 减, 按 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原 则 处 理 第 五 章 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外 币 交 易, 是 指 以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计 价 或 者 结 算 的 交 易 外 币 交 易 包 括 :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以 外 币 计 价 的 商 品 或 者 劳 务 ; 借 入 或 者 借 出 外 币 资 金 ; 其 他 以 外 币 计 价 或 者 结 算 的 交 易 1 发 生 外 币 交 易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期 初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2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1)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货 币 性 项 目,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的 货 币 资 金 和 将 以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金 额 收 取 的 资 产 或 者 偿 付 的 负 债 货 币 性 项 目 分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货 币 性 负 债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预 付 账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等, 货 币 性 负 债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对 于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因 结 算 或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增 或 调 减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2)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是 货 币 性 项 目 以 外 的 项 目, 包 括 存 货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原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不 产 生 汇 兑 差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如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折 算 后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原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含 汇 率 变 动 ) 处 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外 币 投 入 资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投 入 的 资 本,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得 采 用 合 同 约 定 汇 率 和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外 币 投 入 资 本 与 相 应 的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之 间 不 产 生 外 币 资 本 折 算 差 额 第 四 十 条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的 折 算 公 司 将 境 外 经 营 的 财 务 报 表 并 入 本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折 算 : 20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外, 其 他 项 目 采 用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二 )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按 照 上 述 ( 一 ) ( 二 ) 折 算 产 生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年 初 数 和 上 年 实 际 数 按 照 上 年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后 的 数 额 列 示 第 六 章 财 务 报 告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分 为 年 度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称 为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附 注 等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月 度 中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于 月 度 终 了 后 15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 季 度 中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于 季 度 终 了 后 30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 半 年 度 中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于 年 度 中 期 结 束 后 60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于 年 度 终 了 后 4 个 月 内 对 外 提 供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月 度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于 月 度 终 了 后 10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季 度 财 务 报 表 于 季 度 终 了 后 15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应 于 年 度 终 了 后 15 天 内 对 外 提 供 第 四 十 四 条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1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附 注 等 2 合 并 范 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财 务 状 况 由 控 制 开 始 日 起 至 控 制 结 束 日 止 包 含 于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3 公 司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时, 视 同 被 合 并 子 公 司 在 本 公 司 最 终 控 制 方 对 其 实 施 控 制 时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并 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期 初 数 以 及 前 期 比 较 报 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4 公 司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21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自 购 买 日 起 将 被 合 并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期 间 或 会 计 政 策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时,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或 会 计 政 策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合 并 范 围 内 企 业 之 间 所 有 重 大 交 易 余 额 以 及 未 实 现 损 益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予 以 抵 消 内 部 交 易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损 失,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损 失 是 相 关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则 不 予 抵 消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应 占 的 权 益 和 损 益 分 别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下 和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净 利 润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应 当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第 四 十 五 条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一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合 并 日 在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方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合 并 日 为 合 并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 二 )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合 并 前 后 不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的,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合 并 成 本 是 为 取 得 被 购 买 方 控 制 权 而 支 付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付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日 是 指 购 买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购 买 方 在 购 买 日 对 合 并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确 认 所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依 次 编 定 页 数, 加 具 封 面, 装 订 成 册, 22

加 盖 公 章 封 面 上 应 当 设 明 :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统 一 代 码 组 织 形 式 地 址 报 表 所 属 年 度 或 者 月 份 报 出 日 期, 并 由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的 修 订 废 止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提 出, 修 订 权 废 止 权 归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苏 州 锦 富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