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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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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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什 么 差 别, 实 际 上, 也 没 有 必 要 对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作 区 别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习 惯 把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笼 统 地 称 为 " 国 家 干 部 ", 将 党 政 机 关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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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 光 學 報 59 期. 壹 前 言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只 有 極 少 數 原 住 民 零 散 地 移 居 西 部 各 城 市 但 1960 年 代 之 後,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工 業 化 和 市 場 化 的 持 續 擴 張, 使 得 各 原 住 民 族 的 原 居 地 先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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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精 簡 版 )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編 號 :NSC 98-2410-H-003-146- 執 行 期 間 :98 年 08 月 01 日 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昌 言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黃 鈺 娟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蘇 建 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賴 名 倫 報 告 附 件 : 赴 大 陸 地 區 研 究 心 得 報 告 處 理 方 式 : 本 計 畫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2 年 後 可 公 開 查 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 98-2410-H-003-146 執 行 期 間 :98 年 8 月 0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昌 言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 賴 名 倫 黃 鈺 娟 蘇 建 璋 成 果 報 告 類 型 (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規 定 繳 交 ): 精 簡 報 告 本 成 果 報 告 包 括 以 下 應 繳 交 之 附 件 : 赴 國 外 出 差 或 研 習 心 得 報 告 一 份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差 或 研 習 心 得 報 告 一 份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心 得 報 告 及 發 表 之 論 文 各 一 份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研 究 報 告 書 一 份 處 理 方 式 : 除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及 人 才 培 育 研 究 計 畫 列 管 計 畫 及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得 立 即 公 開 查 詢 : V 二 年 後 可 公 開 查 詢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 1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目 錄 壹 中 文 摘 要.......3 貳 英 文 摘 要.......4 參 前 言 與 研 究 目 的..... 5 肆 文 獻 探 討...... 8 伍 研 究 方 法. 14 陸 結 果 與 討 論..... 15 柒 參 考 文 獻. 22 捌 附 件. 31 玖 計 畫 成 果 自 評..40 2

壹 中 文 摘 要 本 文 旨 首 先 在 探 討 上 海 廈 門 與 深 圳 台 商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組 織 行 為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本 文 得 到 兩 個 結 論 第 一,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而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來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由 於 上 海 與 廈 門 具 有 地 方 財 政 健 全 法 治 基 礎 穩 定 等 優 勢, 因 此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儘 管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上 海 與 廈 門 台 商 仍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以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但 深 圳 台 商 則 傾 向 選 擇 結 合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兼 具 非 正 式 管 道 的 人 際 溝 通 脈 絡 以 及 透 過 台 商 協 會 向 地 方 政 府 爭 取 經 營 彈 性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國 家 法 規 變 化 對 經 營 管 理 帶 來 的 衝 擊 其 次, 在 探 討 長 三 角 臺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變 遷 的 脈 絡 之 下, 面 對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其 因 應 策 略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本 文 得 到 兩 個 結 論 第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之 經 營 的 影 響, 除 企 業 須 調 整 內 部 制 度 以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並 因 制 度 變 化 而 產 生 的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其 影 響 程 度 更 受 制 於 該 地 地 方 政 府 的 態 度 與 該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第 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變 遷, 企 業 內 部 的 管 理 將 配 合 法 規 逐 漸 制 度 化, 無 論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標 準 為 何, 企 業 唯 有 配 合 政 策 執 行, 才 有 辦 法 長 期 發 展 長 三 角 的 地 方 政 府 仍 然 傾 向 於 採 取 保 護 台 商 的 政 策, 然 該 地 區 的 法 治 基 礎 較 其 他 地 方 更 為 穩 定, 因 此 長 三 角 台 商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化 時, 應 謹 慎 分 析 其 總 體 經 濟 戰 略, 考 量 其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決 定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對 於 現 有 法 規 之 執 行, 不 應 抱 持 僥 倖 的 態 度, 而 是 在 制 度 變 遷 中 尋 找 獲 利 的 機 會 關 鍵 詞 : 勞 動 合 同 法 臺 商 廈 門 長 三 角 勞 資 關 係 政 企 關 係 3

貳 英 文 摘 要 This paper first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on Taiwanese enterpris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al behaviors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first, in order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s, China endeavors to meet the labor standards adopted by western or developed economies. Hence, labor conditions will be improved, which will add cost for running businesses in China. Second, local governments with better fiscal status and infrastructures tend to enforce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more seriously and strictly to stabilize their politic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by improving the labor conditions. Shanghai, Xiamen, and Shengchun are these cities with sound financial status and treat the enforcement very seriously. Although local governments enforce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in a serious manner, Taiwanese enterprises choose to stay by adjusting their businesses strategies to handle the impact in spite of the strict enforcement of the law. Next, the paper aim to explore how Taiwanese businesse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deal with the impacts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and their strategie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and interview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First, the impact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impact Taiwanese businesses not only in the rise of labor cos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but such impact may be subject to local institutional factors. Second, in order to sustain business operations in China, Taiwanese businesses need to comply with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less of the fact that some local government may not implement the law strictly. Keywords: Labor Contract Law, Taiwanese enterprises, Xiamen, Yangtze River Delta,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 4

參 前 言 與 研 究 目 的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透 過 設 立 經 濟 特 區 以 吸 引 外 國 資 本 和 技 術 轉 移, 藉 此 提 升 中 國 本 地 企 業 的 生 產 力 在 低 廉 勞 動 力 及 廣 大 市 場 的 吸 引 之 下, 大 量 台 商 相 繼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 自 1991 年 至 2008 年 11 月, 台 灣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投 資 金 額 已 經 超 過 七 百 億 美 金, 1 而 這 投 資 金 額 還 未 包 括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逕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以 及 經 由 第 三 國 以 私 人 資 金 轉 進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行 為 台 商 作 為 投 資 大 陸 先 行 者, 其 優 勢 不 僅 在 於 文 化 和 地 理 上 的 相 近, 更 在 於 引 進 生 產 技 術 及 管 理 方 式, 透 過 組 織 學 習 及 人 員 訓 練 的 過 程, 促 進 中 國 企 業 的 現 代 化 及 培 養 在 地 管 理 人 才 2 然 而, 在 經 濟 發 展 優 先 的 目 標 下, 雖 然 外 資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與 貢 獻 與 日 俱 增, 但 是 以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的 台 港 韓 商 等 企 業, 勞 動 條 件 苛 刻 亦 長 期 為 人 所 詬 病 由 於 勞 資 糾 紛 及 大 規 模 的 勞 工 抗 爭 事 件 大 量 增 加, 許 多 學 者 及 輿 論 便 預 測 中 國 在 享 有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之 同 時, 亦 將 面 臨 層 出 不 窮 的 社 會 問 題 及 政 治 危 機 3 面 對 日 益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和 資 本 積 累 的 危 機, 中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也 試 圖 透 過 各 種 法 令 及 一 系 列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一 方 面 逐 步 推 動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減 緩 經 濟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衝 突 4 在 一 系 列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中, 勞 動 合 同 法 扮 演 著 關 鍵 的 角 色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穩 定 勞 動 力 市 場, 以 保 障 勞 工 福 利, 改 善 勞 動 人 權, 但 是 卻 引 起 以 勞 力 密 集 為 主 的 外 資 企 業 強 力 反 彈 例 如 上 海 歐 美 商 會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過 度 保 護 勞 工, 將 大 幅 提 高 人 事 成 本, 威 脅 將 自 中 國 撤 資 並 遷 廠 至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5 以 台 商 而 言,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甫 完 成 的 大 陸 經 貿 新 措 施 對 台 商 影 響 分 析 研 究 報 告 亦 指 出, 台 商 普 遍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是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中 對 台 商 影 響 最 大 的 一 項, 尤 其 快 速 增 加 的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提 高 台 商 1 97 年 12 月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國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速 報,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626 2 有 關 中 國 企 業 透 過 與 外 資 合 作 學 習 技 術 及 管 理 方 式, 詳 見 Doug Guthrie, Dragon in a Three-Piece Suit: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m in China,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Doug Guthrie,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and Productivity: State Structur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Corporatio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Vol. 1, No. 2 (January, 2005), pp. 95-165. 有 關 中 國 勞 工 接 受 台 商 管 理 方 式 訓 練 並 晉 升 管 理 幹 部, 詳 見 Hong-zen Wang, China s Skilled Labor on the Move: How Taiwan Businesses Mobilize Ethnic Resources in Asia, Asian Survey, Vol. 48, No. 2 (March/April, 2008), pp. 265-281. 3 Gordon Chang, The Coming Collapse of China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2001); Peter F. Drucker, Managing in the Next Society (New York: St. Martin s Griffin, 2003). 4 中 國 自 2004 年 開 始 實 施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第 六 次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包 括 : 信 貸 緊 縮 政 策 人 民 幣 匯 率 政 策 調 整 兩 稅 合 一 政 策 調 整 外 貿 結 構 政 策 以 及 正 在 草 擬 的 社 會 保 險 法 有 關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對 總 體 經 濟 的 影 響, 請 參 見 : 跨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動 態 仿 真 模 擬 技 術 開 發 課 題 組, 當 前 國 家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的 影 響 及 其 評 價 基 於 對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佛 山 市 工 業 企 業 的 調 研 分 析, 中 國 工 業 經 濟, 第 11 期 (2008 年 11 月 ),http://gjs.cass.cn/pdf/new%20research/dqgjhgtkzcyxjpj.pdf; Mary E. Gallagher and Junlu Jiang, 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Chinese Law and Government, Vol. 35, No. 6 (November-December, 2002), pp. 3-15. 5 GLS North American Staff, Behind the Great Wall of China (New York: Global Labor Strategy, 2006) http://laborstrategies.blogs.com/global_labor_strategies/files/behind_the_great_wall_of_china.pdf. 5

經 營 的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6 此 外, 根 據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於 2008 年 8 月 所 公 布 的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指 出,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所 面 對 的 經 貿 糾 紛 類 型 中, 勞 動 糾 紛 為 成 長 比 例 第 四 快 的 糾 紛 類 型, 成 長 幅 度 約 為 12.63% 7 對 大 多 數 台 商 來 說, 低 廉 的 勞 動 成 本 一 直 是 中 國 吸 引 台 商 投 資 的 關 鍵 因 素,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增 加 台 商 經 營 之 人 事 成 本 ( 請 參 見 表 一 ), 更 嚴 重 影 響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信 心 與 動 機 因 此, 中 國 人 大 代 表 在 實 地 調 查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後, 計 畫 將 提 出 修 正, 以 減 緩 衝 擊, 8 中 國 大 陸 管 理 學 者 甚 至 呼 籲 中 國 政 府 立 即 停 止 或 修 正 勞 動 合 同 法 9 雖 然 就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數 據 而 言, 實 際 變 化 也 許 尚 未 立 即 反 應 在 吸 引 外 資 在 中 國 的 投 資 上 ( 請 參 見 表 二 ), 但 綜 觀 媒 體 與 學 者 專 家 的 討 論, 一 般 認 為 就 現 有 企 業 投 資 而 言, 對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一 年 多 以 來 之 影 響 初 步 的 結 論 是, 在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以 及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等 大 環 境 因 素 下, 勞 動 合 同 法 被 認 為 是 壓 垮 駱 駝 的 最 後 一 根 稻 草, 10 特 別 是 對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而 言, 原 本 利 潤 就 較 低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幾 乎 無 法 生 存 此 外,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時, 亦 不 可 忽 略 中 國 大 陸 各 區 域 發 展 的 差 異 不 同 區 域 因 經 濟 發 展 的 程 度 互 異, 產 業 結 構 不 同, 因 而 對 於 外 資 設 廠 的 要 求 法 律 執 行 的 標 準 與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的 目 標 皆 略 有 差 異 如 果 勞 動 合 同 法 加 強 了 對 違 法 單 位 的 處 罰, 對 於 長 期 未 遵 法 令 執 行 的 企 業 顯 然 衝 擊 較 大, 那 麼 對 於 已 經 按 照 勞 動 法 執 行 的 企 業 或 是 地 區 而 言,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是 否 會 有 所 不 同? 有 哪 些 基 礎 造 成 這 些 差 異? 這 是 過 去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時 所 被 忽 略 的 研 究 重 點, 也 是 本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問 題 爰 此, 筆 者 計 畫 實 地 走 訪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台 商, 就 勞 動 合 同 法 在 不 同 地 區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與 各 地 台 商 的 因 應 之 道 進 行 研 究, 進 而 比 較 分 析 其 間 的 差 異 其 中 本 文 選 擇 廈 門 作 為 這 一 系 列 研 究 的 第 一 步, 其 原 因 有 以 下 兩 點 : 第 一,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特 區 ( 簡 稱 海 西 區 ) 於 2005 年 10 月 正 式 寫 入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建 議 與 中 國 海 洋 事 業 十 一 五 規 劃 之 中, 其 重 要 性 已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11 未 來 台 閩 雙 方 的 交 流 將 因 海 西 區 的 發 展 而 日 益 密 切, 部 分 企 業 對 於 深 化 投 資 福 建 躍 躍 欲 試, 亟 欲 更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該 地 區 的 制 度 與 法 規 12 廈 門 作 為 福 建 的 重 要 城 市, 也 是 海 西 區 中 優 先 與 台 灣 落 實 合 作 機 制 6 林 庭 瑤, 勞 動 法 發 威, 大 連 台 商 最 慘, 經 濟 日 報,2009 年 1 月 5 日, A10 版 7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 臺 北 : 商 周,2008 年 8 月 ), 頁 29 8 康 彰 榮, 勞 同 法 衝 擊 大, 人 大 代 表 擬 提 案 修 正,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0 月 31 日, A10 版 9 白 德 華, 勞 動 法 週 年, 學 者 籲 停 止 執 行, 中 國 時 報,2009 年 2 月 10 日, A9 版 10 新 勞 動 合 同 法 觸 發 多 米 諾 效 應 上 千 家 鞋 廠 倒 閉,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8 年 1 月 2 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sitedetail.jsp?id=100551633&sw= 新 劳 动 法 11 十 七 大 後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未 來 發 展, 遠 景 基 金 會, 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issue_i d=128&pv=2&byfunction 12 同 註 11, 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pv=2&is sue_id=128&chapter_id=23 6

的 城 市, 正 確 理 解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施 行 對 廈 門 投 資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以 及 廈 門 台 商 的 因 應 之 道, 近 來 格 外 受 到 欲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企 業 的 重 視 因 此, 本 文 試 圖 理 解 廈 門 台 商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方 式,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下 的 組 織 行 為 與 勞 動 過 程 改 革 第 二, 廈 門 是 距 離 台 灣 最 近, 也 是 最 早 開 放 的 經 濟 特 區 之 一 在 經 濟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廈 門 也 是 各 種 市 場 經 濟 法 規 和 制 度 試 行 的 地 區 在 改 革 開 放 30 年 之 後, 廈 門 的 法 治 基 礎 與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相 對 較 為 健 全 因 此, 我 們 以 廈 門 為 起 點 來 探 討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的 影 響, 有 助 於 理 解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在 面 對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勞 動 法 規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此 外, 隨 著 中 國 梯 次 開 放,1990 年 代 末 起, 隨 著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逐 漸 成 熟, 投 資 環 境 優 勢 漸 起, 臺 商 投 資 地 點 逐 漸 轉 向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圈 ( 以 下 簡 稱 長 三 角 ) 13 長 三 角 為 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重 點 區 域, 自 2000 年 起 臺 商 對 長 三 角 的 投 資 大 幅 增 長,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廣 東 省, 成 為 臺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最 多 的 地 區, 尤 其 是 2001 年 以 後 臺 商 對 上 海 與 江 蘇 省 的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對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的 一 半 以 上 ;2004 年 以 後, 甚 至 趨 近 於 七 成 14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之 投 資, 整 體 而 言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占 中 國 全 國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其 中 又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為 最 大 宗, 多 數 分 佈 於 江 蘇 省 ; 其 次 是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與 光 學 製 品, 多 分 佈 於 上 海 市 另 外, 在 長 三 角 投 資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汙 染 整 治 業 營 造 業 不 動 產 業 支 援 服 務 業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國 防 與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等 第 三 級 產 業 ( 或 與 環 保 相 關 產 業 ) 為 全 中 國 大 陸 唯 一 投 資 該 領 域 之 臺 商, 即 可 反 映 出 長 三 角 與 其 他 區 域 發 展 之 差 異 根 據 外 貿 協 會 於 2009 年 所 作 的 中 國 大 陸 潛 力 城 市 市 場 調 查, 長 三 角 及 中 部 地 區 12 個 調 查 城 市 中, 對 臺 商 投 資 最 有 吸 引 力 的 城 市 依 序 是 : 蘇 州 寧 波 杭 州 無 錫 嘉 興 這 些 城 市 吸 引 臺 商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有 比 較 成 熟 的 產 業 園 區, 例 如 蘇 州 工 業 園 區 昆 山 經 濟 技 術 開 發 區 寧 波 保 稅 區 杭 州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開 發 區 等, 而 且 這 些 城 市 的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對 臺 資 企 業 也 給 予 較 大 的 幫 助 殷 鑑 於 此, 本 文 首 先 將 從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討 論 經 濟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工 人 權 問 題, 以 及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制 度 變 遷 的 相 關 理 論 接 著 本 文 討 論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企 業 經 營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並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與 台 商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時, 如 何 相 互 調 適, 在 降 低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與 實 踐 勞 動 法 規 兩 者 間 取 得 平 衡 最 後, 本 文 探 索 當 地 方 政 府 原 本 即 以 較 嚴 謹 方 式 落 實 勞 動 法 規, 同 時 於 基 礎 建 設 生 活 環 境 等 條 件 都 不 遜 於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前 提 下, 在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衝 擊 13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圈 以 上 海 為 中 心, 南 京 杭 州 為 副 中 心, 包 括 江 蘇 的 揚 州 泰 州 南 通 鎮 江 常 州 無 錫 蘇 州 鹽 城 淮 安, 浙 江 的 嘉 興 湖 州 紹 興 寧 波 舟 山 臺 州 金 華 衢 州, 安 徽 的 合 肥 馬 鞍 山, 共 22 個 城 市 長 三 角 經 濟 圈 於 1992 年 由 由 上 海 無 錫 寧 波 等 14 個 市 所 發 起 ;2008 年 9 月, 國 務 院 關 於 進 一 步 推 進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開 放 和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中 明 確 指 出 長 三 角 的 範 圍 包 括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和 浙 江 省 爰 此, 本 研 究 討 論 之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區 即 引 用 此 概 念, 明 確 定 為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和 浙 江 省 1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編 撰,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託,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狀 況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 臺 北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3 年 ), 頁 5 7

時, 台 商 是 否 如 同 向 下 追 逐 理 論 預 測 將 會 進 行 撤 資, 或 是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並 開 源 節 流 以 適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將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點 肆 文 獻 探 討 以 下 作 者 將 從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動 人 權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的 制 度 變 遷, 以 及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三 個 角 度 出 發, 回 顧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人 權 發 展 之 政 治 經 濟 影 響 一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動 人 權 學 者 關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的 加 劇 對 勞 工 人 權 會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主 要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Neo-liberalism School) 以 及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Critical Theory School) 兩 種 觀 點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認 為, 當 一 個 國 家 經 濟 活 動 與 他 國 日 益 頻 繁 互 動 時, 國 家 的 整 體 經 濟 力 量 與 財 富 將 同 時 提 升, 越 是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體 會 創 造 更 多 的 財 富 總 和, 而 勞 工 亦 能 從 中 受 惠 其 中,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 的 勞 工 將 最 有 可 能 藉 由 國 家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獲 得 最 大 利 益, 因 為 跨 國 公 司 的 投 資 傾 向 把 資 金 投 注 於 低 工 資 與 勞 動 環 境 要 求 條 件 低 的 地 區, 一 旦 資 本 大 量 投 資 於 低 工 資 與 勞 動 環 境 要 求 低 的 國 家, 經 濟 逐 漸 發 展 之 後, 勞 工 的 實 質 收 入 自 然 能 逐 漸 好 轉, 長 期 而 言 勞 工 自 然 更 有 餘 裕 去 追 求 其 他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的 提 升 相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則 強 調 世 界 經 濟 體 系 中 階 級 利 益 的 衝 突 層 面 批 判 觀 論 點 的 學 者 認 為, 跨 國 公 司 的 利 益 適 恰 與 勞 工 利 益 正 面 衝 突 簡 言 之, 跨 國 公 司 龐 大 利 益 的 來 源 正 是 奠 基 於 對 勞 工 利 潤 的 高 度 剝 削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使 得 跨 國 公 司 更 易 於 掌 握 資 訊, 去 尋 找 可 提 供 低 成 本 的 勞 工 與 低 要 求 的 基 本 勞 動 環 境, 同 時 更 便 於 資 本 的 跨 國 轉 移 未 開 發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勞 工, 或 許 短 期 而 言 可 獲 得 因 跨 國 公 司 投 資 而 增 加 的 工 作 機 會, 然 而 長 期 而 言, 跨 國 公 司 一 旦 發 現 投 資 國 無 利 可 圖 或 比 較 成 本 過 高, 必 然 會 轉 移 其 投 資 到 更 低 的 勞 工 成 本 之 國 家 因 此, 勞 工 仍 將 因 就 業 機 會 的 喪 失 與 經 濟 的 停 滯 發 展, 嚐 到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苦 果, 而 這 亦 是 向 下 追 逐 (race to the bottom) 論 點 的 論 述 邏 輯 關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對 中 國 勞 工 人 權 的 影 響, 學 術 界 一 般 抱 持 著 正 負 面 效 益 並 存 的 看 法 舉 例 而 言, 宋 國 誠 便 認 為 全 球 化 現 象 對 中 國 整 體 勞 動 市 場 的 就 業 率 提 升 有 著 明 確 幫 助, 但 另 一 方 面 全 球 化 亦 增 加 更 為 廣 泛 的 剝 削 和 無 情 競 爭, 而 競 爭 之 後 的 經 濟 利 得 不 見 得 回 歸 於 勞 工, 而 是 回 歸 於 企 業 主 15 因 此, 中 國 勞 工 的 整 體 福 利 在 全 球 化 現 象 衝 擊 影 響 下 未 必 會 有 明 顯 增 進 陳 佩 華 (Anita Chan) 則 認 為, 中 國 勞 工 面 對 國 內 和 海 外 競 爭 的 雙 重 壓 力, 必 須 增 加 產 出 和 提 高 效 率 其 結 果 有 二 : 第 一 是 工 資 水 準 的 持 續 下 滑 表 面 上 看, 因 為 官 方 制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逐 年 提 高, 工 人 的 工 資 也 有 所 增 加 但 如 果 根 據 通 貨 膨 脹 率 進 行 調 整 以 後, 儘 管 白 領 工 人 的 工 資 有 較 大 幅 度 增 長, 民 工 的 工 資 實 際 上 卻 下 降 了 第 二 是 拖 欠 民 工 的 工 資 額 一 年 比 一 年 多 這 些 事 件 已 經 成 了 司 空 見 慣 的 工 資 制 度, 甚 至 地 方 政 府 15 宋 國 誠, 全 球 化 與 中 國 : 機 遇 挑 戰 與 調 適 ( 臺 北 : 政 大 國 關 中 心,2002 年 ) 8

也 開 始 覺 得 有 必 要 進 行 干 預 16 批 判 理 論 的 分 析 對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以 及 中 國 勞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作 了 許 多 悲 觀 的 解 釋 及 預 測 然 而, 自 1990 年 代 由 耐 吉 觀 察 陣 營 Nike Watch Campaign 領 導 的 新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anti-sweatshop movement), 針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跨 國 公 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 及 其 合 作 廠 商 的 勞 動 條 件 進 行 監 督 和 稽 核, 越 來 越 多 的 外 資 為 了 企 業 形 象 開 始 制 訂 生 產 準 則 (codes of conduct), 納 入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的 勞 動 規 範 17 因 此, 在 解 除 勞 動 市 場 管 制 和 維 持 企 業 形 象 兩 個 因 素 之 下, 無 論 是 與 內 資 企 業 合 資 (joint venture)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 或 外 資 企 業 的 外 包 廠 商 (outsourcing), 中 國 都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的 規 範 1995 年 勞 動 法 的 實 施 以 及 2001 年 工 會 法 的 修 改 反 映 了 中 國 勞 資 關 係 法 制 化 的 趨 勢, 雖 然 在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仍 有 許 多 改 進 的 空 間, 但 是 在 法 規 制 度 上 已 明 確 納 入 了 部 分 國 際 標 準, 18 並 有 部 分 企 業 開 始 採 用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的 認 證 中 國 大 陸 在 全 球 化 的 壓 力 下, 透 過 勞 動 立 法 使 勞 資 關 係 理 性 化 的 結 果, 與 批 判 理 論 所 描 述 的 全 球 化 結 果 截 然 不 同 中 國 大 陸 在 30 年 的 經 濟 改 革 之 後, 國 家 財 政 狀 況 大 幅 改 善, 因 此 即 使 面 對 全 球 化 及 外 資 的 壓 力, 國 家 仍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自 主 性 實 施 提 高 勞 動 成 本 的 法 規 改 革, 以 提 升 勞 工 自 主 性 及 勞 動 人 權 這 種 國 家 主 導 下 的 勞 動 人 權 改 革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理 論 和 批 判 理 論 的 觀 點 同 時 構 成 了 挑 戰 二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的 制 度 變 遷 有 關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的 制 度 變 遷, 學 界 主 張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觀 點 首 先, 市 場 轉 型 理 論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在 經 濟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藉 由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的 改 革, 以 市 場 機 制 取 代 了 計 劃 經 濟 時 期 由 國 家 官 僚 體 制 來 協 調 生 產 與 分 配, 因 此 社 會 階 層 的 制 度 基 礎 由 政 治 權 力 所 控 制 的 再 分 配 機 制 轉 變 為 由 市 場 經 濟 的 交 換 制 度, 結 果 是 市 場 機 制 提 供 了 社 會 底 層 的 農 民 累 積 資 本 的 致 富 機 會,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進 一 步 降 低 了 黨 政 官 僚 的 影 響 力 19 16 Anita Chan, A Race to the Bottom: Globalisation and China s Labour Standards, China Perspectives, Vol. 46 (2003/3-4), pp.41-49; 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Chinese 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20, No. 4 (November, 1998), pp. 886-904; Anita Chan and Robert J. S. Ross, Racing to the Bottom: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out a Social Clause,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24, No. 6 (December, 2003), pp. 1011-1028. 17 工 會 與 全 球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中 國 驗 廠 網,2006 年 12 月 21 日, http://www.sa8000cn.cn/article/scsz/200612/20061221091020_346.html 18 周 長 征, 我 國 勞 動 立 法 與 基 本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比 較, 中 國 勞 動,2004 卷 第 五 期 (2004 年 5 月 ), 頁 25-28; 岳 經 綸 蔣 曉 陽, 經 濟 全 球 化 條 件 下 中 國 勞 工 與 國 家 的 張 力, 鄭 功 成 鄭 宇 碩 編,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工 與 社 會 保 障 ( 北 京 : 中 國 勞 動 社 會 保 障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11-29 19 Victor Nee, 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 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4 (October, 1989), pp. 663-681; Social I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 Between Redistribution and Markets in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6 (June, 1991), pp. 267-282; 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No. 4 (January, 1996), pp. 908-949. 9

這 個 論 點 近 來 已 經 受 到 許 多 學 者 的 挑 戰, 例 如 劉 雅 靈 對 蘇 南 吳 江 的 研 究 指 出, 鄉 鎮 企 業 產 權 私 有 化 的 最 大 受 益 者 是 與 黨 政 官 僚 關 係 密 切 的 企 業 管 理 階 層, 地 方 農 民 反 而 被 剝 奪 分 享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成 為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市 場 轉 型 論 忽 略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中 的 政 治 過 程, 過 度 強 調 市 場 經 濟 的 影 響 力 20 陳 志 柔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市 場 轉 型 論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中 國 幅 員 廣 大, 地 方 差 異 極 大,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必 須 考 慮 地 方 制 度 的 影 響 21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理 論 強 調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一 方 面 為 了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以 作 為 執 政 成 績 的 指 標, 藉 著 強 大 的 行 政 權 力 取 代 資 本 家 以 公 司 法 人 的 角 色 直 接 領 導, 以 提 供 鄉 鎮 企 業 誘 因 及 資 源 的 方 式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22 這 個 理 論 強 調 地 方 政 府 對 財 產 權 制 度 的 合 理 化 是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關 鍵, 地 方 政 府 只 要 提 供 足 夠 的 誘 因 及 完 善 的 監 督 機 制, 清 楚 定 義 財 產 權 關 係, 集 體 企 業 也 能 獲 致 經 濟 效 率, 而 不 一 定 要 私 有 化 23 這 種 觀 點 受 到 的 批 評 主 要 在 於 過 度 強 調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能, 忽 略 了 地 方 黨 政 幹 部 的 尋 租 行 為, 沒 有 考 慮 計 畫 經 濟 時 期 短 缺 經 濟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路 徑 依 存 (path dependency) 後 果,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在 投 資 飢 渴 以 及 經 濟 成 長 作 為 執 政 績 效 的 邏 輯 下, 大 量 借 貸 進 行 無 效 率 的 投 資, 造 成 嚴 重 的 資 源 浪 費 24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則 進 一 步 強 調 人 際 脈 絡 中 社 會 資 本 對 經 濟 行 為 的 影 響, 經 濟 行 動 者 運 用 社 會 關 係 網 絡 動 員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的 資 金 技 術 人 才 等 要 素, 甚 至 透 過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傳 統 家 族 勢 力 的 結 合, 共 同 促 進 資 本 積 累 25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認 為, 地 方 的 權 力 關 係 及 各 種 非 正 式 的 制 度, 是 正 式 制 度 ( 如 勞 動 法 規 ) 落 實 地 方 的 重 要 媒 介, 地 方 制 度 如 何 轉 化 影 響 法 規 的 執 行, 是 探 討 中 國 法 規 與 制 度 變 遷 必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26 晚 近 對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研 究 發 現,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動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參 與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角 色, 包 括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企 業 家 政 府 (entrepreneurship) 主 導 發 展 模 式 帶 動 企 業 興 起 的 發 展 型 地 方 政 府 (developmental) 保 護 企 業 發 展 的 侍 從 主 義 政 府 (clientelist), 以 及 抽 取 企 業 利 潤 的 掠 奪 性 政 府 (predatory) 27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在 不 同 發 展 時 期 可 能 扮 演 不 同 經 濟 角 20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台 灣 社 會 學 刊, 第 26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1-54 21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2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219-262 22 Jean Oi, Fiscal Reform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l. 45 (October, 1992), pp.99-126; 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 s Transitional Economy, China Quarterly, Vol. 144 (December, 1995), pp. 1132-1149; Evolution of the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Andrew G. Walder, ed., Zouping in Transiti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North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tiy Press, 1998), pp. 35-61. 23 Andrew G. Walder, 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 s Transitional Econom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 September, 1995), pp.263-301. 24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頁 6 25 Nan Lin, Local Market Socialism: Local Corporatism in Action in Rural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24, No. 3 (June, 1995), pp. 301-54. 26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27 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hevchenko, The State of the State, in Merle Goldman and Roderick 10

色,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只 是 特 定 時 期 的 其 中 一 種, 地 方 政 府 亦 會 基 於 本 身 不 同 的 歷 史 條 件 及 財 政 能 力, 對 中 央 政 府 的 法 令 執 行 採 取 不 同 的 力 度 與 彈 性 本 文 的 田 野 訪 談 資 料 將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與 執 法 能 力 是 勞 動 合 同 法 影 響 台 商 的 關 鍵 因 素 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過 去 對 於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制 度 變 遷 的 研 究 累 積 了 重 要 的 貢 獻, 然 而 制 度 研 究 經 常 受 到 的 批 評 是 過 度 強 調 宏 觀 的 制 度 變 遷, 並 擴 大 推 論 至 個 別 經 濟 行 動 者 的 行 為 模 式, 卻 缺 乏 微 觀 層 次 的 實 證 資 料 佐 證, 28 或 者 採 用 大 量 的 總 和 性 資 料 (aggregate data) 討 論 制 度 變 遷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卻 沒 有 組 織 層 次 的 資 料 來 說 明 組 織 行 動 者 對 制 度 變 遷 的 回 應 和 調 整 29 一 般 而 言, 勞 動 法 規 的 實 施 或 修 訂, 通 常 對 於 企 業 利 潤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通 常 被 認 為 大 幅 提 高 了 企 業 成 本,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困 難 然 而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企 業 若 能 參 與 政 府 對 社 會 政 策 制 訂 的 過 程, 儘 管 會 造 成 成 本 上 升, 但 為 了 穩 定 長 期 經 營 環 境, 企 業 仍 可 能 支 持 政 府 對 完 善 勞 動 制 度 所 做 的 改 革 30 因 此,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有 必 要 先 針 對 政 府 企 業 勞 工 三 邊 關 係 發 展 作 一 了 解 事 實 上, 勞 動 合 同 法 總 則 中 清 楚 揭 露, 中 國 政 府 藉 由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制 定, 以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構 建 和 發 展 和 諧 穩 定 的 勞 動 關 係, 也 就 是 政 府 希 望 會 同 工 會 及 企 業, 共 同 建 立 健 全 協 調 勞 動 關 係 三 方 機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決 有 關 勞 動 關 係 的 重 大 問 題 換 言 之,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在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制 定 與 環 境 之 變 遷 下, 應 有 共 同 之 目 標 與 理 念, 也 就 是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創 造 和 諧 社 會 因 此, 政 府 致 力 於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構 建 和 發 展 和 諧 穩 定 的 勞 動 關 係, 而 企 業 單 位 亦 需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勞 動 規 章 制 度, 保 障 勞 動 者 享 有 勞 動 權 利 履 行 勞 動 義 務, 在 政 府 與 企 業 戮 力 於 勞 動 條 件 的 改 善 與 制 度 環 境 更 加 健 全 之 際, 企 業 與 勞 動 者 亦 需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義 務, 並 由 政 府 負 責 做 好 相 關 執 行 績 效 之 稽 查 管 控 與 申 訴 仲 裁, 以 落 實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制 定 或 修 正 之 初 衷 31 前 揭 之 勞 動 合 同 法 總 則 立 意 雖 然 良 善, 並 試 圖 顧 及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MacFarquhar, eds., The Paradox of China s Post-Mao Reform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333-360. 28 Jonas Pontusson, From Comparative Public Policy to Political Economy: Putting Institutions in Their Place and Taking Interests Seriously,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28 (1995), pp. 117-147. 29 例 如 Barry Naughton, Growing Out of the Plan: Chinese Economic Reform 1978-1993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Guthrie 在 另 一 篇 文 章 中 提 到 制 度 研 究 學 者 如 Victor Nee 還 有 另 一 種 區 位 謬 誤, 即 以 微 觀 的 個 人 層 次 資 料 推 論 計 畫 經 濟 的 制 度 轉 型, 卻 沒 有 對 市 場 行 動 者 作 直 接 觀 察 詳 見 Doug Guthrie, Between Markets and Politics: Organizational Responses to Reform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2, No. 5 (March, 1997), pp. 1265-1267. 30 Cathie Jo Martin and Duane Swank, Does the Organization of Capital Matter? Employers and 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 at the National and Firm Level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8, No. 4 (November, 2004), pp. 593-611. 3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65 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 11

方 機 制 與 需 求, 但 無 可 諱 言 的, 仍 有 許 多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上 較 向 勞 工 傾 斜 之 批 評 與 質 疑, 亦 即 在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關 係 中, 中 國 政 府 較 忽 視 企 業 需 求 與 經 營 成 本 上 的 壓 力, 而 更 重 視 勞 工 權 益 之 改 善 事 實 上, 此 現 象 與 中 國 過 去 勞 資 雙 方 關 係 長 久 以 來 相 當 程 度 上 的 權 力 不 平 等, 以 及 近 來 勞 工 人 權 意 識 抬 頭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根 據 學 者 研 究,1960 年 代 整 體 美 國 提 倡 重 視 人 權 的 社 會 氣 氛, 形 成 一 種 規 範 環 境, 促 成 了 許 多 勞 動 法 規 的 通 過 並 引 起 企 業 對 勞 動 人 權 的 重 視 因 此 在 法 律 正 當 程 序 (due process) 受 到 保 障 之 後, 勞 工 遭 遇 不 合 理 的 勞 動 條 件,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從 制 度 層 面 解 決 糾 紛, 司 法 部 門 則 作 為 仲 裁 者, 長 期 下 來 使 勞 工 待 遇 獲 得 顯 著 改 善 32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企 業 組 織 因 應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法 案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Law) 所 做 的 調 整 策 略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改 變 研 究 發 現 企 業 為 了 符 合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法 案 的 規 定 改 變 了 升 遷 制 度, 使 企 業 內 部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升 遷 方 式 有 明 確 的 制 度 規 定, 改 革 了 過 去 升 遷 依 賴 人 際 關 係 與 主 管 個 人 好 惡 的 問 題, 也 讓 原 本 只 是 為 了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所 做 的 適 應 作 法, 在 非 預 期 的 情 況 下 促 使 勞 資 關 係 形 式 化 及 理 性 化 33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對 人 權 及 法 律 意 識 的 覺 醒, 勞 工 對 勞 動 爭 議 的 處 理 方 式 上 出 現 了 明 顯 的 理 性 化 現 象 由 於 勞 動 法 規 及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合 理 化, 勞 工 面 對 勞 動 爭 議 時 會 以 合 法 程 序 尋 求 解 決, 包 括 向 勞 動 監 察 部 門 申 訴 尋 求 仲 裁 以 及 向 勞 動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等 自 1995 年 勞 動 法 實 施 以 來, 勞 動 爭 議 訴 訟 案 件 的 大 量 增 加, 顯 示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程 度 已 經 大 幅 提 高, 而 不 若 計 畫 經 濟 時 期 依 賴 私 人 關 係 與 人 際 網 絡 來 處 理 因 此, 經 濟 組 織 的 理 性 化 進 一 步 動 搖 了 組 織 所 鑲 嵌 的 黨 政 結 構, 使 勞 工 敢 於 憑 藉 法 令 挑 戰 上 級 權 威, 勞 資 關 係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實 施 而 更 加 理 性 化 是 明 顯 的 趨 勢 34 根 據 上 述 文 獻 分 析, 我 們 可 以 歸 納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影 響 相 關 的 理 論 觀 點 如 下 : 第 一, 從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勞 動 人 權 理 論 來 看, 與 中 國 有 關 的 文 獻 幾 乎 都 採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觀 點, 主 張 經 濟 全 球 化 使 得 資 本 流 動 更 自 由,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企 業 投 資, 開 發 中 國 家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壓 力 下, 必 須 降 低 勞 工 待 遇 及 福 利, 才 能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維 持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結 果 就 是 勞 動 條 件 愈 趨 惡 化 的 向 下 追 逐 現 象 然 而, 勞 動 法 規 的 改 革 改 變 了 長 期 以 來 勞 資 權 力 的 不 平 衡 關 係, 尤 其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觀 點 造 成 明 顯 的 挑 戰 由 於 全 32 Lauren B. Edelman, Legal Environments and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The Expansion of Due Process in the American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5, No. 6 ( May, 1990), pp. 1401-1440. 33 Frank Dobbin, John R. Sutto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Equal Opportunity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n Internal Labor Market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2 (September, 1993), pp. 396-427; John R. Sutton, Frank Dobbi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4 (January, 1994), pp. 944-971. 34 Doug Guthri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s Emerging Market Economy, The Future of Market Transition, Vol. 19 (November, 2002), pp. 137-168; Ching Kwan Lee From the Specter of Mao to the Spirit of the Law: Labor Insurgency in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31, No. 2 ( April, 2002), pp. 189-228. 12

球 化 的 影 響,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對 於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主 張 迅 速 獲 得 輿 論 支 持, 在 品 牌 形 象 的 考 慮 下, 禁 止 超 時 加 班 禁 用 童 工 等 規 定, 以 及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等 勞 動 標 準 也 成 為 歐 美 跨 國 企 業 要 求 下 游 承 包 廠 商 ( 即 大 多 數 台 商 ) 必 須 改 善 的 勞 動 條 件 ; 另 一 方 面, 國 際 組 織 如 ILO 也 針 對 勞 動 人 權 問 題 對 中 國 施 壓 ; 而 因 應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之 後 面 臨 更 激 烈 的 國 際 競 爭 及 可 能 引 發 的 相 關 勞 動 及 社 會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與 法 制 化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為 了 與 國 際 市 場 進 一 步 整 合,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要 求, 同 時 為 了 因 應 加 入 WTO 之 後 面 臨 的 國 際 競 爭, 中 國 政 府 自 1995 年 以 來 透 過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促 進 勞 工 意 識 提 升 及 勞 資 關 係 理 性 化 在 國 家 法 令 的 推 動 與 政 府 制 度 的 架 構 下, 企 業 並 沒 有 因 為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主 宰 勞 資 關 係 ; 反 之, 由 於 勞 工 意 識 的 高 漲, 因 可 自 由 離 職 而 增 加 談 判 權 力 (bargaining power), 大 幅 提 高 自 主 性, 使 得 企 業 必 須 以 提 高 勞 工 福 利 或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等 方 法, 以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之 法 令 規 範, 並 減 少 相 關 勞 資 糾 紛, 企 業 經 營 之 隱 性 成 本 亦 因 此 增 加 簡 言 之, 針 對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反 思 與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本 文 提 出 第 一 項 假 設 如 下 : 假 設 一 : 當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越 高,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因 此,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從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來 看, 地 方 政 府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地 方 政 府 不 但 主 導 地 方 發 展 策 略, 提 供 企 業 稅 賦 及 生 產 資 源 的 優 惠,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所 頒 佈 的 法 令 政 策 更 有 彈 性 執 行 的 空 間 然 而, 無 論 是 市 場 轉 型 理 論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理 論 以 及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都 強 調,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治 上 有 很 高 的 自 主 性, 也 有 不 同 的 方 式 主 導 或 干 預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但 是 都 會 為 了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在 政 策 上 提 供 企 業 有 利 的 發 展 條 件 因 此 這 些 理 論 探 討 的 重 點 則 集 中 在 地 方 政 府 如 何 與 不 同 企 業 合 作 以 促 進 發 展 的 政 治 經 濟 過 程 然 而,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突 顯 了 上 述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問 題 這 些 理 論 的 實 證 背 景 是 1980 年 代 至 1990 年 代 中 期,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以 快 速 成 長 的 主 要 目 標 的 時 期, 也 就 是 鄧 小 平 主 張 讓 一 部 份 人 一 部 份 地 區 先 富 起 來 的 指 導 政 策 時 期 因 此 這 些 理 論 觀 點 的 前 提 是, 經 濟 發 展 是 地 方 發 展 唯 一 的 目 標, 而 理 論 的 重 點 在 於 解 釋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如 何 達 成 這 個 目 標 在 這 個 前 提 之 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解 釋 了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資 本,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法 令 解 釋 和 執 行 上 給 予 企 業 很 大 的 彈 性 和 豁 免 以 促 進 資 本 積 累 的 過 程, 但 是 卻 無 法 解 釋 為 什 麼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願 意 嚴 格 執 行 這 個 可 能 影 響 某 些 企 業 或 產 業 甚 巨 之 法 令? 換 言 之, 在 勞 動 法 規 改 革 以 後,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合 作 關 係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經 濟 成 長 是 否 仍 是 唯 一 的 目 標? 這 些 問 題 是 解 釋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的 重 要 關 13

鍵, 也 是 目 前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對 企 業 而 言, 遵 守 法 令 維 持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穩 定 合 作 關 係,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持 資 本 積 累 ; 但 是 對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經 濟 成 長 固 然 重 要, 還 要 面 對 政 治 及 社 會 問 題 19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隨 著 社 會 衝 突 不 斷 增 加, 經 濟 成 長 不 再 是 地 方 黨 政 幹 部 執 政 績 效 的 唯 一 指 標, 地 方 的 勞 動 糾 紛 數 量 上 訪 次 數 社 會 穩 定 程 度 等, 都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要 責 任 因 此, 如 果 勞 工 要 求 福 利 保 障 的 壓 力 增 加, 致 使 勞 資 關 係 不 穩 定 進 而 可 能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可 能 進 行 產 業 重 組 及 勞 工 保 障 的 策 略, 以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質 言 之, 針 對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前 提, 本 文 擬 出 第 二 項 假 設 提 供 檢 證 : 假 設 二 : 當 經 濟 成 長 不 再 是 地 方 發 展 唯 一 的 目 標, 產 業 重 組 與 維 持 政 治 及 社 會 的 穩 定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要 任 務 時, 在 地 方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在 執 法 上 傾 向 保 護 勞 工 權 益 其 次, 中 國 自 1980 年 代 經 濟 快 速 起 飛 之 後, 對 於 鄰 近 地 區 如 臺 灣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家 形 成 了 一 股 磁 吸 效 應, 吸 引 各 國 企 業 紛 紛 將 資 本 投 入 中 國 市 場, 進 而 帶 動 了 中 國 各 地 的 經 濟 發 展 外 國 投 資 資 本 對 中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固 然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程 度, 然 而 就 一 國 的 經 濟 表 現 來 說, 政 府 的 存 在 乃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在 中 國, 一 黨 獨 大 的 治 理 方 式 讓 國 家 的 力 量 無 遠 弗 屆, 對 於 經 濟 的 干 預 從 直 接 參 與 企 業 經 營 到 管 理 規 範 和 引 導 經 濟 活 動 然 而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裡 的 國 家 / 市 民 社 會 二 元 對 立 並 不 明 顯, 加 上 幅 員 遼 闊 的 中 國 行 政 層 次 繁 多, 中 央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往 往 到 了 基 層 行 政 單 位 便 有 很 大 的 轉 圜 與 詮 釋 空 間,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實 施 多 半 是 以 黑 箱 作 業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的 35 因 此, 要 建 立 一 個 全 面 的 政 府 改 革 制 度 乃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任 務, 那 麼 個 別 地 區 如 何 發 展 出 經 濟 發 展 的 路 徑? 本 文 認 為 在 討 論 制 度 變 遷 的 過 程, 必 須 看 到 中 間 組 織 的 作 用, 以 下 將 逐 一 討 論 目 前 三 種 主 流 關 於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看 法 伍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行 下 列 兩 項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 筆 者 著 手 蒐 集 整 理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分 析 換 言 之, 本 文 將 以 2008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中 國 近 年 來, 在 勞 工 政 策 經 濟 發 展 與 制 度 變 遷 相 關 討 論 為 文 獻 資 料 收 集 的 執 行 重 點, 探 索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的 變 革 與 其 對 企 業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作 用 第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 筆 者 與 各 產 業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台 商, 擬 定 訪 談 題 綱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36 35 趙 曉, 競 爭 公 共 選 擇 與 制 度 變 遷 從 抓 大 放 小 看 體 制 轉 軌 中 政 策 效 率 改 善 的 原 因, 北 京 36 大 學 中 國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中 文 討 論 稿 No.C1999025, http://www.ccer.edu.cn/download/1061-2.pdf. 對 各 台 商 進 行 訪 談 之 訪 談 題 綱 內 容 全 文,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14

陸 結 果 與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為 近 來 中 國 在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中, 最 重 要 也 是 最 受 矚 目 的 法 規 37, 其 立 法 過 程 反 應 出 近 年 來 中 國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的 變 遷 與 對 勞 動 議 題 上 的 重 視, 頗 值 進 一 步 探 究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過 程 之 前, 有 必 要 先 就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發 展 狀 況 進 行 回 顧 與 瞭 解, 事 實 上, 早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 中 國 便 實 施 了 勞 動 法, 來 平 衡 勞 動 關 係 及 保 障 勞 動 人 權, 38 因 此, 勞 動 法 是 中 國 憲 法 關 於 保 障 公 民 人 權 原 則 在 法 律 上 的 全 面 而 且 具 體 的 體 現 39 2005 年 12 月 中 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首 次 審 議 勞 動 合 同 法 並 發 布 第 一 次 審 議 稿, 2006 年 3 月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共 收 到 意 見 191,849 件, 其 中 報 刊 刊 登 者 145 件, 直 接 來 信 者 1280 件, 為 歷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律 草 案 公 開 徵 得 最 多 意 見 者 而 於 2006 年 12 月 所 發 布 的 第 二 次 審 議 稿 中, 較 首 次 發 布 之 草 案 新 增 特 別 規 定 一 章, 其 內 容 包 含 集 體 合 同 勞 務 派 遣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用 工 形 式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二 次 審 議 稿 第 50 條 : 企 業 職 工 一 方 與 用 人 單 位 通 過 平 等 協 商, 就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等 事 項, 簽 訂 集 體 合 同 集 體 合 同 草 案 應 當 提 交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通 過 此 項 規 定 強 化 公 會 於 集 體 合 同 中 的 角 色, 並 明 文 規 定 勞 工 具 有 與 用 人 單 位 平 等 協 商 之 權 利, 勞 工 可 藉 由 集 體 合 同 形 成 合 力, 獲 得 較 多 談 判 籌 碼 2007 年 4 月 的 第 三 次 審 議 稿 之 調 整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點 首 先, 關 於 員 工 培 訓 的 部 分, 第 三 次 審 議 稿 中 第 22 條 規 定 : 用 人 單 位 在 國 家 規 定 提 取 的 職 工 教 育 經 費 以 外 提 供 專 項 培 訓 費 用, 對 勞 動 者 進 行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可 以 與 該 勞 動 者 訂 立 協 議, 約 定 服 務 期 換 言 之, 用 人 單 位 如 果 使 用 法 定 培 訓 費 用 開 展 職 業 培 訓, 不 能 作 為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服 務 期 的 條 件 第 二, 第 41 條 規 定 中 新 增 企 業 轉 型 重 大 技 術 革 新 或 經 營 方 式 調 整 之 企 業, 若 有 需 要, 可 進 行 經 濟 性 裁 員, 放 寬 了 原 先 對 裁 減 人 員 的 限 制 最 後, 第 47 條 新 增 規 定 : 經 濟 補 償 按 照 勞 動 者 在 本 單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每 滿 一 年 支 付 一 個 月 工 資 的 標 準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明 確 指 示 經 濟 補 償 的 標 準, 增 加 法 律 的 可 操 作 性 2007 年 6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進 行 第 四 次 審 議, 確 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工 資 標 準, 並 強 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2007 年 6 月 29 日 通 過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受 山 西 黑 磚 窯 40 事 件 影 響, 新 增 第 95 條 :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和 其 他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玩 37 中 國 在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九 次 會 議 中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業 促 進 法, 對 於 促 進 就 業,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擴 大 就 業,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及 平 等 就 業 等 有 相 關 之 規 範, 亦 為 近 來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上 重 要 法 規 之 一, 雖 其 受 矚 目 性 與 勞 動 合 同 法 有 所 不 同, 特 別 是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但 在 目 標 上 一 致, 皆 為 促 進 社 會 穩 定 和 諧 而 努 力 因 此, 從 相 關 立 法 可 看 出 中 國 對 勞 動 議 題 之 重 視 38 慶 玲, 勞 動 合 同 法 與 勞 動 法 制 度 變 化 解 讀, 四 川 行 政 學 院 學 報, 第 6 期 (2007 年 ), 第 58 頁 39 黃 蕾, 論 我 國 勞 動 者 人 權 的 法 律 保 障, 南 昌 大 學 學 報, 第 39 卷 第 2 期 (2008 年 3 月 ), 第 76 頁 40 2007 年 6 月 5 日, 網 路 論 壇 上 出 現 一 篇 罪 惡 的 黑 人 之 路! 孩 子 被 賣 山 西 黑 磚 窯 400 位 父 親 泣 血 呼 救 的 文 章 陳 述, 有 多 位 孩 童 於 鄭 州 火 車 站 汽 車 站 立 交 橋 下 馬 路 邊 等 地 方 被 人 販 子 或 15

忽 職 守 不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或 者 違 法 行 使 職 權, 給 勞 動 者 或 用 人 單 位 造 成 損 害 的,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藉 以 處 理 行 政 部 門 漠 視 違 法 事 件 的 行 為, 加 重 行 政 部 門 對 於 勞 動 糾 紛 的 責 任, 此 後,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傾 向 勞 動 者 的 態 勢 更 加 明 顯 勞 動 合 同 法 通 過 後, 企 業 按 規 定 應 與 員 工 簽 訂 新 的 工 作 合 同, 根 據 104 人 力 銀 行 的 調 查, 於 該 法 實 施 之 前, 已 有 14.4% 的 台 商 企 業 藉 此 進 行 人 事 盤 整, 提 前 與 不 適 任 員 工 解 約 41 許 多 台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易 造 成 勞 資 糾 紛, 並 損 及 資 方 利 益, 加 上 近 來 中 國 政 府 一 系 列 政 策 調 整, 已 讓 台 資 企 業 不 堪 負 荷, 部 分 台 商 轉 往 東 南 亞 發 展 然 而, 2008 年 上 半 為 了 壓 制 通 膨 而 提 出 的 緊 縮 政 策, 使 中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中 國 政 府 在 北 京 奧 運 之 後 開 始 對 一 些 政 策 略 為 放 鬆 42 有 鑑 於 此, 不 少 企 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應 有 後 續 的 放 鬆 動 作, 對 是 否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而 展 開 公 司 制 度 的 調 整, 採 取 觀 望 的 態 度 然 而,2008 年 9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公 布 後, 並 未 出 現 如 企 業 所 期 盼 的 結 果, 實 施 條 例 僅 將 母 法 中 較 為 含 糊 不 清 的 部 分 加 以 明 確 化, 歸 納 了 分 散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可 依 法 解 除 包 括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在 內 的 各 種 勞 動 合 同 的 14 種 情 形, 向 勞 方 傾 斜 的 立 場 並 未 改 變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條 文 中, 以 試 用 期 的 規 範 最 為 嚴 明, 企 業 主 若 想 等 到 試 用 期 滿 才 想 簽 合 同, 將 得 給 予 勞 工 兩 倍 的 工 資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超 過 一 個 月 但 不 滿 一 年 的 勞 工, 如 沒 有 簽 定 勞 動 合 同, 則 視 為 已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這 段 期 間 的 薪 資 以 兩 倍 計 算 而 勞 工 支 領 經 濟 補 償 的 條 件 也 予 以 放 寬, 勞 工 除 嚴 重 違 法 或 自 行 離 職 之 外, 不 論 合 同 解 除 或 合 同 終 止, 企 業 均 須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在 這 些 規 定 下, 勞 動 合 同 法 使 中 國 的 勞 工 制 度 逐 漸 引 導 向 終 生 雇 用 制, 將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主 動 權 由 資 方 轉 至 勞 方, 對 企 業 來 說, 不 但 提 高 企 業 的 用 人 成 本, 亦 增 加 勞 資 糾 紛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台 商 造 成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計 畫 針 對 廈 門 八 家 台 商 企 業 之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題 綱 共 有 20 個 與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法 令 與 執 行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致 可 分 為 六 個 部 分 首 先, 請 受 訪 台 商 說 明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以 及 誘 騙 或 強 行 拉 上 車, 以 500 元 一 個 的 價 格 賣 到 山 西 的 黑 磚 窯 做 苦 工 的 事 件, 並 揭 露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受 案 後 不 予 以 協 助, 坐 視 不 管 非 法 行 為 的 情 形, 引 起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中 國 童 工 問 題 與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的 執 法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最 後, 以 山 西 省 依 法 追 究 省 內 11 市 的 瀆 職 行 政 人 員 處 理 本 案 詳 見 : 山 西 黑 磚 窯 事 件 驚 動 中 央, 中 國 網, 2007 年 6 月 15 日, http://big5.china.com.cn/city/zhuanti/node_7022678.htm; " 黑 磚 窯 " 事 件 影 響 惡 劣 將 加 強 鄉 村 企 業 用 工 管 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2007 年 07 月 20 日,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wszb/zhibo103/content_690942.htm 41 彭 漣 漪, 西 進 停 滯 44% 企 業 減 少 雇 用 基 層 台 幹, 中 國 時 報,2007 年 12 月 13 日,B2 版 42 李 書 良, 台 商 2008 大 逃 亡 勞 動 合 同 法 啟 動 遷 徙 潮 紛 赴 內 陸 或 越 南 考 察, 爭 取 低 價 土 地 租 稅 優 惠, 化 解 勞 動 成 本 上 升 衝 擊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 月 2 日,A6 版 ; 李 書 良, 轉 戰 他 國 台 商 向 經 濟 部 求 援,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2 月 15 日,A9 版 ; 李 書 良, 鬆 綁 勞 動 合 同 法 台 商 唯 一 活 路,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8 月 17 日,C4 版 16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 其 次,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執 法 狀 況 ; 第 三,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發 表 意 見 ; 第 四, 廈 門 台 商 如 何 適 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第 五, 了 解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 最 後, 討 論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推 出 後, 台 商 所 遭 遇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其 解 決 辦 法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的 媒 體 報 導 及 本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的 訪 問 結 果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引 起 企 業 關 切 的 規 定 最 主 要 在 於 下 列 三 點 首 先, 勞 動 合 同 法 賦 與 勞 工 離 轉 職 的 自 由, 勞 工 選 擇 工 作 的 自 由 大 幅 提 升, 企 業 無 法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使 得 員 工 穩 定 度 大 為 降 低, 增 加 用 人 單 位 培 訓 成 本, 尤 其 是 以 需 特 殊 技 術 操 作 機 台 的 工 廠, 受 大 的 衝 擊 最 大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不 單 表 現 在 員 工 的 流 動 率, 部 分 在 職 勞 工 以 放 大 鏡 檢 視 資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環 境, 如 遇 違 規 之 處, 隨 即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對 勞 方 而 言, 若 於 仲 裁 中 獲 得 勝 訴, 可 得 到 的 經 濟 賠 償 金 遠 大 於 工 資, 因 此 無 心 全 力 投 入 於 工 作, 造 成 員 工 工 作 狀 況 不 如 以 往 穩 定 其 次,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於 制 度 面 大 幅 向 勞 方 傾 斜, 受 第 95 條 規 定 的 影 響, 相 關 執 法 人 員 亦 較 為 重 視 勞 工 的 意 見, 甚 至 單 方 面 採 納 勞 方 的 說 法, 忽 略 了 資 方 的 權 益 另 外,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促 成 了 黑 心 律 師 的 出 現 黑 心 律 師 意 指 無 論 其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律 師 資 格, 提 供 為 勞 工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的 服 務 為 由, 慫 恿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進 而 從 勞 工 的 賠 償 金 中 收 取 高 額 的 服 務 費 用 者 在 有 心 人 士 的 煽 動 之 下, 勞 方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對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有 一 定 要 求, 甚 至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的 作 法,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因 此, 在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有 利 於 勞 工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疲 於 奔 命,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訴 訟, 一 方 面 又 要 安 撫 在 職 勞 工 最 後,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法 狀 況, 還 是 有 賴 於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然 而,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一, 各 地 執 法 的 嚴 謹 程 度 不 同, 部 分 於 廈 門 當 地 嚴 格 執 行 的 法 條, 在 臨 近 城 鎮 的 執 法 狀 況 又 非 如 此 ; 或 是 廈 門 當 地 政 府 對 於 法 令 的 解 釋, 與 其 上 級 政 府 的 解 釋 又 有 差 異 於 不 同 城 鎮 設 廠 之 台 商 企 業 受 到 的 衝 擊 最 大, 為 了 符 合 各 地 政 府 與 各 級 政 府 之 標 準, 瞭 解 其 差 異, 需 耗 費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進 而 增 加 經 營 的 隱 性 成 本 根 據 訪 談 資 料,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以 及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同 這 三 個 問 題, 影 響 所 及 並 不 單 純 是 勞 動 成 本 的 增 加, 更 令 台 商 關 心 的 是 企 業 經 營 不 確 定 性 的 增 加, 以 及 台 商 對 中 國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的 信 心 二 廈 門 台 商 的 因 應 方 式 上 述 的 討 論 顯 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制 度 變 革 提 高 了 勞 工 的 自 主 性 和 談 判 權 力, 使 台 商 面 臨 著 矛 盾 的 處 境 : 一 方 面 由 於 勞 工 離 職 更 自 由, 台 商 不 但 必 須 依 法 給 付 薪 資 提 供 保 障, 更 必 須 增 加 給 員 工 的 福 利 以 提 高 向 心 力 ;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強 調 由 法 律 保 障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政 府 僅 扮 演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企 業 必 須 負 擔 所 有 的 賠 償, 賠 償 也 全 歸 勞 工 所 有, 因 此 勞 工 對 於 提 出 仲 裁 以 獲 得 賠 償 相 當 熱 衷, 使 得 勞 資 關 係 愈 趨 緊 張, 台 商 對 勞 工 的 不 信 任 感 也 增 加 17

面 對 這 種 矛 盾 的 處 境, 台 商 受 勞 動 合 同 法 衝 擊 的 程 度 除 了 取 決 於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能 力 與 態 度, 台 商 在 既 有 的 制 度 基 礎 上 調 整 經 營 策 略 的 能 力 是 另 一 個 關 鍵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媒 體 報 導 集 中 在 廣 東 省 的 案 例, 因 而 形 成 了 台 商 無 法 承 受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衝 擊 而 大 量 倒 閉 的 刻 板 印 象 輿 論 報 導 的 台 商 關 廠 撤 資 的 故 事 引 起 廣 泛 的 注 意, 但 是 媒 體 卻 沒 有 報 導 其 他 台 商 如 何 在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及 經 濟 不 景 氣 下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而 持 續 獲 利 換 言 之, 媒 體 沒 有 報 導 的 台 商 故 事, 例 如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廈 門 台 商 因 應 方 式, 可 能 同 樣 值 得 我 們 深 入 分 析, 茲 討 論 如 下 : ( 一 ) 改 善 既 有 職 工 福 利 同 時 更 審 慎 評 估 人 員 進 用 根 據 對 廈 門 台 商 的 訪 談 結 果, 台 商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的 因 應 方 式 包 括 : 增 加 獎 勵 改 善 福 利 制 度 精 簡 人 力 轉 型 或 擴 充 產 品 線 等 在 精 簡 人 力 方 面, 幾 乎 所 有 的 受 訪 台 商 都 表 示 面 臨 勞 動 合 同 法 和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衝 擊, 遇 缺 不 補 減 員 增 效 等 方 式 都 是 必 須 的 措 施 過 去 動 輒 大 規 模 裁 員 的 方 式 已 經 不 可 行, 原 因 在 於 一 方 面 大 規 模 裁 員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同 時 也 要 面 臨 大 筆 的 賠 償 和 冗 長 的 法 律 協 商 ;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由 於 大 學 擴 招, 大 學 畢 業 生 大 量 增 加, 受 訪 台 商 表 示 大 學 畢 業 生 到 工 廠 做 工 的 意 願 非 常 低, 為 了 將 來 的 訂 單 著 想, 也 不 敢 裁 太 多 人, 以 免 收 到 急 單 來 不 及 生 產 因 此, 在 降 低 成 本 上, 只 能 盡 可 能 從 日 常 開 銷 中 節 約, 或 者 試 著 增 加 產 品 的 多 樣 性, 擴 大 市 場 ( 二 ) 審 慎 評 估 整 廠 遷 移, 或 保 留 原 廠 並 另 建 新 廠 從 企 業 經 營 的 角 度 來 說, 要 能 擴 充 生 產 線 開 發 新 產 品, 需 要 的 研 發 投 資 不 是 大 多 數 的 中 小 企 業 台 商 可 以 負 擔, 許 多 台 商 也 有 考 慮 過 將 工 廠 移 往 內 陸 或 東 南 亞 根 據 陳 佩 華 的 觀 點, 中 國 大 陸 沿 海 地 區 的 勞 工 在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內 陸 地 區 更 廉 價 的 競 爭 之 下, 勞 工 條 件 將 會 更 加 惡 化, 勞 工 的 福 利 和 待 遇 也 很 難 提 升 43 然 而, 受 訪 的 廈 門 台 商 在 與 其 他 地 方 比 較 之 後, 幾 乎 都 選 擇 留 在 廈 門 或 福 建 省 其 他 城 鎮, 原 因 有 以 下 二 點 : 第 一, 廈 門 作 為 最 早 開 發 的 經 濟 特 區, 穩 定 的 法 治 基 礎 雖 然 對 外 地 的 農 民 工 有 很 大 的 吸 引 力, 而 且 廈 門 的 治 安 與 物 價 等 生 活 環 境 也 上 海 廣 州 這 些 大 都 市 穩 定, 因 此 勞 力 來 源 較 為 充 足 第 二, 在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下, 台 商 的 訂 單 減 少, 資 金 不 足, 對 於 遷 廠 的 態 度 相 當 保 留, 因 為 無 論 是 中 國 大 陸 內 陸 省 分 或 東 南 亞, 在 基 礎 設 施 和 交 通 運 輸 條 件 上, 相 較 於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基 礎 設 施 完 善 的 廈 門, 遷 廠 所 降 低 的 勞 動 成 本 還 無 法 彌 補 在 其 他 方 面 增 加 的 成 本 ( 三 )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提 升 與 人 力 資 源 升 級 廈 門 地 方 政 府 近 年 來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協 助 當 地 企 業 適 應 中 央 政 府 的 調 控 政 策, 並 為 吸 引 廠 商 於 此 發 展 高 科 技 產 業 提 供 良 好 的 金 融 環 境 因 此, 廈 門 的 產 業 結 構 與 鄰 近 其 他 城 鎮 較 為 不 同, 淘 汰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發 展 重 視 技 術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另 外, 廈 門 政 府 自 2007 年 起 積 極 推 動 台 廈 高 科 技 產 業 合 作, 並 以 金 融 合 作 的 方 式 提 供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穩 定 的 資 金 周 轉, 增 加 台 商 於 廈 43 同 註 14 18

門 投 資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幅 度 44 根 據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指 出, 廈 門 2007 年 與 2008 年 連 續 兩 年 為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第 五 大 城 市, 而 投 資 傳 統 產 業 城 市 的 排 名 則 由 第 八 名 下 降 至 十 名 之 外 45 由 此 可 見, 台 商 於 廈 門 之 投 資,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鼓 勵 下, 以 產 業 升 級 結 構 調 整 來 面 對 政 策 變 遷 三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造 成 的 影 響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 見 圖 1), 有 68.8% 的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認 為 生 產 營 運 成 本 的 持 續 升 高 將 成 為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失 敗 的 主 因, 遠 高 於 其 他 因 素, 隨 著 大 陸 人 口 紅 利 的 消 失, 臺 商 正 面 臨 著 前 所 未 有 的 轉 型 壓 力 人 力 成 本 的 逐 漸 上 漲, 使 得 以 代 工 為 主 的 臺 資 傳 統 產 業 面 臨 重 重 考 驗 圖 1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失 敗 的 原 因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所 發 布 之 1076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從 圖 2 可 以 發 現, 有 35.3% 的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公 司 產 生 影 響, 提 高 了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本 ; 雖 然,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衝 擊, 與 總 體 數 據 相 比,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的 影 響 略 低 於 對 全 中 國 臺 商 影 響 的 比 例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的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中, 有 34% 的 臺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較 小, 甚 至 有 36% 的 臺 商 認 為 沒 有 影 響, 僅 有 10% 的 臺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造 成 較 大 的 影 響 ( 見 圖 3), 其 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造 成 影 響 的 臺 商 中, 又 以 傳 統 製 44 鄧 志 慧, 廈 門 市 長 : 廈 門 將 設 基 金 支 持 廈 台 高 科 技 產 業 合 作, 人 民 網,2007 年 4 月 9 日,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3/5585354.html 45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頁 31 19

造 業 與 基 礎 製 造 業 為 主 ( 見 圖 4) 一 位 於 上 海 從 事 律 師 工 作 的 臺 商 在 接 受 訪 談 時 針 對 長 三 角 的 現 況 提 出 以 下 解 釋 : 因 為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的 投 資 產 業 和 其 地 方 是 比 較 不 一 樣 的, 加 上 今 年 (2010 年 ) 上 海 市 公 佈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解 釋 傾 向 保 護 企 業, 這 使 得 上 海 臺 商 所 受 到 的 衝 擊 可 能 小 於 其 他 地 方 46 圖 2 對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影 響 較 大 的 政 策 法 令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以 及 江 蘇 省 所 發 布 之 538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圖 3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總 成 本 的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以 及 江 蘇 省 所 發 布 之 538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46 作 者 親 自 訪 談,2010 年 3 月 17 日 於 上 海 20

圖 4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造 成 影 響 的 長 三 角 臺 商 產 業 別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以 及 江 蘇 省 所 發 布 之 538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四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台 商 的 因 應 方 式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的 媒 體 報 導 及 本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的 訪 問 結 果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於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實 施, 對 企 業 造 成 的 影 響 以 及 因 應 方 式 主 要 反 映 在 下 列 三 點 首 先, 依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規 定, 社 會 保 險 列 為 勞 動 合 同 的 必 備 條 款, 台 資 企 業 強 制 為 員 工 投 保 社 會 保 險, 並 為 其 員 工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的 單 位 負 擔 而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針 對 最 低 工 資 的 相 關 規 定, 地 方 政 府 將 負 起 兩 年 調 整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責 任, 隨 著 最 低 工 資 的 上 調, 企 業 為 員 工 繳 納 之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亦 跟 著 上 調, 為 企 業 經 營 之 人 力 成 本 帶 來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其 次,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規 定 應 由 資 方 負 起 舉 證 之 責 任, 然 而 其 制 度 面 大 幅 向 勞 方 傾 斜, 勞 方 於 訴 訟 中 略 占 優 勢, 勞 資 糾 紛 中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促 成 了 黑 心 律 師 的 出 現 黑 心 律 師 意 指 無 論 其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律 師 資 格, 提 供 為 勞 工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的 服 務 為 由, 慫 恿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進 而 從 勞 工 的 賠 償 金 中 收 取 高 額 的 服 務 費 用 者 在 有 心 人 士 的 煽 動 之 下, 勞 方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對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有 一 定 要 求, 甚 至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的 作 法,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因 此, 在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有 利 於 勞 工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疲 於 奔 命,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訴 訟, 一 方 面 又 要 安 撫 在 職 勞 工 最 後,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希 望 透 過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推 動, 使 勞 動 關 係 制 度 化, 為 社 會 建 立 一 套 符 合 其 經 濟 未 來 發 展 的 勞 動 政 策 然 而, 受 各 地 不 同 經 濟 狀 況 之 影 響,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態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再 加 上 勞 動 仲 裁 的 過 程 中 有 許 多 可 解 釋 的 空 間,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須 更 密 切 地 維 持 其 政 企 關 係, 以 瞭 解 該 地 的 執 法 狀 況, 並 為 企 業 樹 立 良 好 的 形 象, 以 有 助 於 勞 動 仲 裁 的 結 果 經 由 非 正 式 關 係 所 形 成 的 網 絡, 為 臺 商 之 經 營 增 加 了 許 多 隱 性 成 本 21

柒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份 : 專 書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 臺 北 : 商 周,2008 年 8 月 ) 宋 國 誠, 全 球 化 與 中 國 : 機 遇 挑 戰 與 調 適 ( 臺 北 : 政 大 國 關 中 心,2002 年 )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大 陸 經 貿 新 措 施 對 臺 商 之 影 響 分 析,( 臺 北 市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8 年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編 撰,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託,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狀 況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 臺 北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3 年 ) 陳 義 彥 等 譯,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 ed., 政 治 學 方 法 論 與 途 徑 (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 臺 北 市 : 韋 伯 文 化,2009 年 ) 葉 至 誠,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臺 北 市 : 揚 智 文 化,2009 年 ) 專 書 論 文 岳 經 綸 蔣 曉 陽, 經 濟 全 球 化 條 件 下 中 國 勞 工 與 國 家 的 張 力, 鄭 功 成 鄭 宇 碩 編,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工 與 社 會 保 障 ( 北 京 : 中 國 勞 動 社 會 保 障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11-29 期 刊 論 文 周 長 征, 我 國 勞 動 立 法 與 基 本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比 較, 中 國 勞 動, 第 五 期 (2004 年 ), 頁 25-28 耿 曙 林 琮 盛, 屠 城 木 馬?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的 兩 岸 與 台 商,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48 卷 第 1 期 (2005 年 3 月 ), 頁 1-28 耿 曙 林 瑞 華, 制 度 環 境 與 協 會 效 能 : 大 陸 台 商 協 會 的 個 案 研 究, 臺 灣 政 治 學 刊, 第 11 卷 第 2 期 (2007 年 12 月 ), 頁 93-171 高 長, 製 造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當 地 化 及 其 對 臺 灣 經 濟 的 影 響,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 季 刊, 第 7 卷 第 1 期 (2001 年 6 月 ), 頁 138-173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2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219-262 黃 蕾, 論 我 國 勞 動 者 人 權 的 法 律 保 障, 南 昌 大 學 學 報, 第 39 卷 第 2 期 (2008 年 3 月 ), 頁 76-81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台 灣 社 會 學 刊, 第 26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1-54 慶 玲, 勞 動 合 同 法 與 勞 動 法 制 度 變 化 解 讀, 四 川 行 政 學 院 學 報, 第 6 期 (2007 年 ), 頁 58-6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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