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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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什 么 差 别, 实 际 上, 也 没 有 必 要 对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作 区 别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习 惯 把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笼 统 地 称 为 " 国 家 干 部 ", 将 党 政 机 关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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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 光 學 報 59 期. 壹 前 言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只 有 極 少 數 原 住 民 零 散 地 移 居 西 部 各 城 市 但 1960 年 代 之 後,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工 業 化 和 市 場 化 的 持 續 擴 張, 使 得 各 原 住 民 族 的 原 居 地 先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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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精 簡 版 )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編 號 :NSC 98-2410-H-003-146- 執 行 期 間 :98 年 08 月 01 日 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昌 言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黃 鈺 娟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蘇 建 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 賴 名 倫 報 告 附 件 : 赴 大 陸 地 區 研 究 心 得 報 告 處 理 方 式 : 本 計 畫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2 年 後 可 公 開 查 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 98-2410-H-003-146 執 行 期 間 :98 年 8 月 0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昌 言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 賴 名 倫 黃 鈺 娟 蘇 建 璋 成 果 報 告 類 型 (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規 定 繳 交 ): 精 簡 報 告 本 成 果 報 告 包 括 以 下 應 繳 交 之 附 件 : 赴 國 外 出 差 或 研 習 心 得 報 告 一 份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差 或 研 習 心 得 報 告 一 份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心 得 報 告 及 發 表 之 論 文 各 一 份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研 究 報 告 書 一 份 處 理 方 式 : 除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及 人 才 培 育 研 究 計 畫 列 管 計 畫 及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得 立 即 公 開 查 詢 : V 二 年 後 可 公 開 查 詢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 1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目 錄 壹 中 文 摘 要.......3 貳 英 文 摘 要.......4 參 前 言 與 研 究 目 的..... 5 肆 文 獻 探 討...... 8 伍 研 究 方 法. 14 陸 結 果 與 討 論..... 15 柒 參 考 文 獻. 22 捌 附 件. 31 玖 計 畫 成 果 自 評..40 2

壹 中 文 摘 要 本 文 旨 首 先 在 探 討 上 海 廈 門 與 深 圳 台 商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組 織 行 為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本 文 得 到 兩 個 結 論 第 一,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而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來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由 於 上 海 與 廈 門 具 有 地 方 財 政 健 全 法 治 基 礎 穩 定 等 優 勢, 因 此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儘 管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上 海 與 廈 門 台 商 仍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以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但 深 圳 台 商 則 傾 向 選 擇 結 合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兼 具 非 正 式 管 道 的 人 際 溝 通 脈 絡 以 及 透 過 台 商 協 會 向 地 方 政 府 爭 取 經 營 彈 性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國 家 法 規 變 化 對 經 營 管 理 帶 來 的 衝 擊 其 次, 在 探 討 長 三 角 臺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變 遷 的 脈 絡 之 下, 面 對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其 因 應 策 略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本 文 得 到 兩 個 結 論 第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之 經 營 的 影 響, 除 企 業 須 調 整 內 部 制 度 以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並 因 制 度 變 化 而 產 生 的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其 影 響 程 度 更 受 制 於 該 地 地 方 政 府 的 態 度 與 該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第 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變 遷, 企 業 內 部 的 管 理 將 配 合 法 規 逐 漸 制 度 化, 無 論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標 準 為 何, 企 業 唯 有 配 合 政 策 執 行, 才 有 辦 法 長 期 發 展 長 三 角 的 地 方 政 府 仍 然 傾 向 於 採 取 保 護 台 商 的 政 策, 然 該 地 區 的 法 治 基 礎 較 其 他 地 方 更 為 穩 定, 因 此 長 三 角 台 商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化 時, 應 謹 慎 分 析 其 總 體 經 濟 戰 略, 考 量 其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決 定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對 於 現 有 法 規 之 執 行, 不 應 抱 持 僥 倖 的 態 度, 而 是 在 制 度 變 遷 中 尋 找 獲 利 的 機 會 關 鍵 詞 : 勞 動 合 同 法 臺 商 廈 門 長 三 角 勞 資 關 係 政 企 關 係 3

貳 英 文 摘 要 This paper first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on Taiwanese enterpris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al behaviors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first, in order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s, China endeavors to meet the labor standards adopted by western or developed economies. Hence, labor conditions will be improved, which will add cost for running businesses in China. Second, local governments with better fiscal status and infrastructures tend to enforce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more seriously and strictly to stabilize their politic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by improving the labor conditions. Shanghai, Xiamen, and Shengchun are these cities with sound financial status and treat the enforcement very seriously. Although local governments enforce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in a serious manner, Taiwanese enterprises choose to stay by adjusting their businesses strategies to handle the impact in spite of the strict enforcement of the law. Next, the paper aim to explore how Taiwanese businesse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deal with the impacts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and their strategie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and interview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First, the impact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impact Taiwanese businesses not only in the rise of labor cos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but such impact may be subject to local institutional factors. Second, in order to sustain business operations in China, Taiwanese businesses need to comply with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less of the fact that some local government may not implement the law strictly. Keywords: Labor Contract Law, Taiwanese enterprises, Xiamen, Yangtze River Delta,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 4

參 前 言 與 研 究 目 的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透 過 設 立 經 濟 特 區 以 吸 引 外 國 資 本 和 技 術 轉 移, 藉 此 提 升 中 國 本 地 企 業 的 生 產 力 在 低 廉 勞 動 力 及 廣 大 市 場 的 吸 引 之 下, 大 量 台 商 相 繼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 自 1991 年 至 2008 年 11 月, 台 灣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投 資 金 額 已 經 超 過 七 百 億 美 金, 1 而 這 投 資 金 額 還 未 包 括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逕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以 及 經 由 第 三 國 以 私 人 資 金 轉 進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行 為 台 商 作 為 投 資 大 陸 先 行 者, 其 優 勢 不 僅 在 於 文 化 和 地 理 上 的 相 近, 更 在 於 引 進 生 產 技 術 及 管 理 方 式, 透 過 組 織 學 習 及 人 員 訓 練 的 過 程, 促 進 中 國 企 業 的 現 代 化 及 培 養 在 地 管 理 人 才 2 然 而, 在 經 濟 發 展 優 先 的 目 標 下, 雖 然 外 資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與 貢 獻 與 日 俱 增, 但 是 以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的 台 港 韓 商 等 企 業, 勞 動 條 件 苛 刻 亦 長 期 為 人 所 詬 病 由 於 勞 資 糾 紛 及 大 規 模 的 勞 工 抗 爭 事 件 大 量 增 加, 許 多 學 者 及 輿 論 便 預 測 中 國 在 享 有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之 同 時, 亦 將 面 臨 層 出 不 窮 的 社 會 問 題 及 政 治 危 機 3 面 對 日 益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和 資 本 積 累 的 危 機, 中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也 試 圖 透 過 各 種 法 令 及 一 系 列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一 方 面 逐 步 推 動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減 緩 經 濟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衝 突 4 在 一 系 列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中, 勞 動 合 同 法 扮 演 著 關 鍵 的 角 色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穩 定 勞 動 力 市 場, 以 保 障 勞 工 福 利, 改 善 勞 動 人 權, 但 是 卻 引 起 以 勞 力 密 集 為 主 的 外 資 企 業 強 力 反 彈 例 如 上 海 歐 美 商 會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過 度 保 護 勞 工, 將 大 幅 提 高 人 事 成 本, 威 脅 將 自 中 國 撤 資 並 遷 廠 至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5 以 台 商 而 言,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甫 完 成 的 大 陸 經 貿 新 措 施 對 台 商 影 響 分 析 研 究 報 告 亦 指 出, 台 商 普 遍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是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中 對 台 商 影 響 最 大 的 一 項, 尤 其 快 速 增 加 的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提 高 台 商 1 97 年 12 月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國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速 報,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626 2 有 關 中 國 企 業 透 過 與 外 資 合 作 學 習 技 術 及 管 理 方 式, 詳 見 Doug Guthrie, Dragon in a Three-Piece Suit: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m in China,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Doug Guthrie,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and Productivity: State Structur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Corporatio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Vol. 1, No. 2 (January, 2005), pp. 95-165. 有 關 中 國 勞 工 接 受 台 商 管 理 方 式 訓 練 並 晉 升 管 理 幹 部, 詳 見 Hong-zen Wang, China s Skilled Labor on the Move: How Taiwan Businesses Mobilize Ethnic Resources in Asia, Asian Survey, Vol. 48, No. 2 (March/April, 2008), pp. 265-281. 3 Gordon Chang, The Coming Collapse of China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2001); Peter F. Drucker, Managing in the Next Society (New York: St. Martin s Griffin, 2003). 4 中 國 自 2004 年 開 始 實 施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第 六 次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包 括 : 信 貸 緊 縮 政 策 人 民 幣 匯 率 政 策 調 整 兩 稅 合 一 政 策 調 整 外 貿 結 構 政 策 以 及 正 在 草 擬 的 社 會 保 險 法 有 關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對 總 體 經 濟 的 影 響, 請 參 見 : 跨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動 態 仿 真 模 擬 技 術 開 發 課 題 組, 當 前 國 家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的 影 響 及 其 評 價 基 於 對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佛 山 市 工 業 企 業 的 調 研 分 析, 中 國 工 業 經 濟, 第 11 期 (2008 年 11 月 ),http://gjs.cass.cn/pdf/new%20research/dqgjhgtkzcyxjpj.pdf; Mary E. Gallagher and Junlu Jiang, 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Chinese Law and Government, Vol. 35, No. 6 (November-December, 2002), pp. 3-15. 5 GLS North American Staff, Behind the Great Wall of China (New York: Global Labor Strategy, 2006) http://laborstrategies.blogs.com/global_labor_strategies/files/behind_the_great_wall_of_china.pdf. 5

經 營 的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6 此 外, 根 據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於 2008 年 8 月 所 公 布 的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指 出,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所 面 對 的 經 貿 糾 紛 類 型 中, 勞 動 糾 紛 為 成 長 比 例 第 四 快 的 糾 紛 類 型, 成 長 幅 度 約 為 12.63% 7 對 大 多 數 台 商 來 說, 低 廉 的 勞 動 成 本 一 直 是 中 國 吸 引 台 商 投 資 的 關 鍵 因 素,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增 加 台 商 經 營 之 人 事 成 本 ( 請 參 見 表 一 ), 更 嚴 重 影 響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信 心 與 動 機 因 此, 中 國 人 大 代 表 在 實 地 調 查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後, 計 畫 將 提 出 修 正, 以 減 緩 衝 擊, 8 中 國 大 陸 管 理 學 者 甚 至 呼 籲 中 國 政 府 立 即 停 止 或 修 正 勞 動 合 同 法 9 雖 然 就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數 據 而 言, 實 際 變 化 也 許 尚 未 立 即 反 應 在 吸 引 外 資 在 中 國 的 投 資 上 ( 請 參 見 表 二 ), 但 綜 觀 媒 體 與 學 者 專 家 的 討 論, 一 般 認 為 就 現 有 企 業 投 資 而 言, 對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一 年 多 以 來 之 影 響 初 步 的 結 論 是, 在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以 及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等 大 環 境 因 素 下, 勞 動 合 同 法 被 認 為 是 壓 垮 駱 駝 的 最 後 一 根 稻 草, 10 特 別 是 對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而 言, 原 本 利 潤 就 較 低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幾 乎 無 法 生 存 此 外,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時, 亦 不 可 忽 略 中 國 大 陸 各 區 域 發 展 的 差 異 不 同 區 域 因 經 濟 發 展 的 程 度 互 異, 產 業 結 構 不 同, 因 而 對 於 外 資 設 廠 的 要 求 法 律 執 行 的 標 準 與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的 目 標 皆 略 有 差 異 如 果 勞 動 合 同 法 加 強 了 對 違 法 單 位 的 處 罰, 對 於 長 期 未 遵 法 令 執 行 的 企 業 顯 然 衝 擊 較 大, 那 麼 對 於 已 經 按 照 勞 動 法 執 行 的 企 業 或 是 地 區 而 言,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是 否 會 有 所 不 同? 有 哪 些 基 礎 造 成 這 些 差 異? 這 是 過 去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時 所 被 忽 略 的 研 究 重 點, 也 是 本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問 題 爰 此, 筆 者 計 畫 實 地 走 訪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台 商, 就 勞 動 合 同 法 在 不 同 地 區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與 各 地 台 商 的 因 應 之 道 進 行 研 究, 進 而 比 較 分 析 其 間 的 差 異 其 中 本 文 選 擇 廈 門 作 為 這 一 系 列 研 究 的 第 一 步, 其 原 因 有 以 下 兩 點 : 第 一,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特 區 ( 簡 稱 海 西 區 ) 於 2005 年 10 月 正 式 寫 入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建 議 與 中 國 海 洋 事 業 十 一 五 規 劃 之 中, 其 重 要 性 已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11 未 來 台 閩 雙 方 的 交 流 將 因 海 西 區 的 發 展 而 日 益 密 切, 部 分 企 業 對 於 深 化 投 資 福 建 躍 躍 欲 試, 亟 欲 更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該 地 區 的 制 度 與 法 規 12 廈 門 作 為 福 建 的 重 要 城 市, 也 是 海 西 區 中 優 先 與 台 灣 落 實 合 作 機 制 6 林 庭 瑤, 勞 動 法 發 威, 大 連 台 商 最 慘, 經 濟 日 報,2009 年 1 月 5 日, A10 版 7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 臺 北 : 商 周,2008 年 8 月 ), 頁 29 8 康 彰 榮, 勞 同 法 衝 擊 大, 人 大 代 表 擬 提 案 修 正,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0 月 31 日, A10 版 9 白 德 華, 勞 動 法 週 年, 學 者 籲 停 止 執 行, 中 國 時 報,2009 年 2 月 10 日, A9 版 10 新 勞 動 合 同 法 觸 發 多 米 諾 效 應 上 千 家 鞋 廠 倒 閉,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8 年 1 月 2 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sitedetail.jsp?id=100551633&sw= 新 劳 动 法 11 十 七 大 後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未 來 發 展, 遠 景 基 金 會, 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issue_i d=128&pv=2&byfunction 12 同 註 11, 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pv=2&is sue_id=128&chapter_id=23 6

的 城 市, 正 確 理 解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施 行 對 廈 門 投 資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以 及 廈 門 台 商 的 因 應 之 道, 近 來 格 外 受 到 欲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企 業 的 重 視 因 此, 本 文 試 圖 理 解 廈 門 台 商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方 式,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下 的 組 織 行 為 與 勞 動 過 程 改 革 第 二, 廈 門 是 距 離 台 灣 最 近, 也 是 最 早 開 放 的 經 濟 特 區 之 一 在 經 濟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廈 門 也 是 各 種 市 場 經 濟 法 規 和 制 度 試 行 的 地 區 在 改 革 開 放 30 年 之 後, 廈 門 的 法 治 基 礎 與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相 對 較 為 健 全 因 此, 我 們 以 廈 門 為 起 點 來 探 討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的 影 響, 有 助 於 理 解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在 面 對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勞 動 法 規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此 外, 隨 著 中 國 梯 次 開 放,1990 年 代 末 起, 隨 著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逐 漸 成 熟, 投 資 環 境 優 勢 漸 起, 臺 商 投 資 地 點 逐 漸 轉 向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圈 ( 以 下 簡 稱 長 三 角 ) 13 長 三 角 為 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重 點 區 域, 自 2000 年 起 臺 商 對 長 三 角 的 投 資 大 幅 增 長,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廣 東 省, 成 為 臺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最 多 的 地 區, 尤 其 是 2001 年 以 後 臺 商 對 上 海 與 江 蘇 省 的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對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的 一 半 以 上 ;2004 年 以 後, 甚 至 趨 近 於 七 成 14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之 投 資, 整 體 而 言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占 中 國 全 國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其 中 又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為 最 大 宗, 多 數 分 佈 於 江 蘇 省 ; 其 次 是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與 光 學 製 品, 多 分 佈 於 上 海 市 另 外, 在 長 三 角 投 資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汙 染 整 治 業 營 造 業 不 動 產 業 支 援 服 務 業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國 防 與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等 第 三 級 產 業 ( 或 與 環 保 相 關 產 業 ) 為 全 中 國 大 陸 唯 一 投 資 該 領 域 之 臺 商, 即 可 反 映 出 長 三 角 與 其 他 區 域 發 展 之 差 異 根 據 外 貿 協 會 於 2009 年 所 作 的 中 國 大 陸 潛 力 城 市 市 場 調 查, 長 三 角 及 中 部 地 區 12 個 調 查 城 市 中, 對 臺 商 投 資 最 有 吸 引 力 的 城 市 依 序 是 : 蘇 州 寧 波 杭 州 無 錫 嘉 興 這 些 城 市 吸 引 臺 商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有 比 較 成 熟 的 產 業 園 區, 例 如 蘇 州 工 業 園 區 昆 山 經 濟 技 術 開 發 區 寧 波 保 稅 區 杭 州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開 發 區 等, 而 且 這 些 城 市 的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對 臺 資 企 業 也 給 予 較 大 的 幫 助 殷 鑑 於 此, 本 文 首 先 將 從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討 論 經 濟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工 人 權 問 題, 以 及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制 度 變 遷 的 相 關 理 論 接 著 本 文 討 論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企 業 經 營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並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與 台 商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時, 如 何 相 互 調 適, 在 降 低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與 實 踐 勞 動 法 規 兩 者 間 取 得 平 衡 最 後, 本 文 探 索 當 地 方 政 府 原 本 即 以 較 嚴 謹 方 式 落 實 勞 動 法 規, 同 時 於 基 礎 建 設 生 活 環 境 等 條 件 都 不 遜 於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前 提 下, 在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衝 擊 13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圈 以 上 海 為 中 心, 南 京 杭 州 為 副 中 心, 包 括 江 蘇 的 揚 州 泰 州 南 通 鎮 江 常 州 無 錫 蘇 州 鹽 城 淮 安, 浙 江 的 嘉 興 湖 州 紹 興 寧 波 舟 山 臺 州 金 華 衢 州, 安 徽 的 合 肥 馬 鞍 山, 共 22 個 城 市 長 三 角 經 濟 圈 於 1992 年 由 由 上 海 無 錫 寧 波 等 14 個 市 所 發 起 ;2008 年 9 月, 國 務 院 關 於 進 一 步 推 進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開 放 和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中 明 確 指 出 長 三 角 的 範 圍 包 括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和 浙 江 省 爰 此, 本 研 究 討 論 之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區 即 引 用 此 概 念, 明 確 定 為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和 浙 江 省 1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編 撰,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託,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狀 況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 臺 北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3 年 ), 頁 5 7

時, 台 商 是 否 如 同 向 下 追 逐 理 論 預 測 將 會 進 行 撤 資, 或 是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並 開 源 節 流 以 適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將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點 肆 文 獻 探 討 以 下 作 者 將 從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動 人 權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的 制 度 變 遷, 以 及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三 個 角 度 出 發, 回 顧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人 權 發 展 之 政 治 經 濟 影 響 一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動 人 權 學 者 關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的 加 劇 對 勞 工 人 權 會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主 要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Neo-liberalism School) 以 及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Critical Theory School) 兩 種 觀 點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認 為, 當 一 個 國 家 經 濟 活 動 與 他 國 日 益 頻 繁 互 動 時, 國 家 的 整 體 經 濟 力 量 與 財 富 將 同 時 提 升, 越 是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體 會 創 造 更 多 的 財 富 總 和, 而 勞 工 亦 能 從 中 受 惠 其 中,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 的 勞 工 將 最 有 可 能 藉 由 國 家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獲 得 最 大 利 益, 因 為 跨 國 公 司 的 投 資 傾 向 把 資 金 投 注 於 低 工 資 與 勞 動 環 境 要 求 條 件 低 的 地 區, 一 旦 資 本 大 量 投 資 於 低 工 資 與 勞 動 環 境 要 求 低 的 國 家, 經 濟 逐 漸 發 展 之 後, 勞 工 的 實 質 收 入 自 然 能 逐 漸 好 轉, 長 期 而 言 勞 工 自 然 更 有 餘 裕 去 追 求 其 他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的 提 升 相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則 強 調 世 界 經 濟 體 系 中 階 級 利 益 的 衝 突 層 面 批 判 觀 論 點 的 學 者 認 為, 跨 國 公 司 的 利 益 適 恰 與 勞 工 利 益 正 面 衝 突 簡 言 之, 跨 國 公 司 龐 大 利 益 的 來 源 正 是 奠 基 於 對 勞 工 利 潤 的 高 度 剝 削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使 得 跨 國 公 司 更 易 於 掌 握 資 訊, 去 尋 找 可 提 供 低 成 本 的 勞 工 與 低 要 求 的 基 本 勞 動 環 境, 同 時 更 便 於 資 本 的 跨 國 轉 移 未 開 發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勞 工, 或 許 短 期 而 言 可 獲 得 因 跨 國 公 司 投 資 而 增 加 的 工 作 機 會, 然 而 長 期 而 言, 跨 國 公 司 一 旦 發 現 投 資 國 無 利 可 圖 或 比 較 成 本 過 高, 必 然 會 轉 移 其 投 資 到 更 低 的 勞 工 成 本 之 國 家 因 此, 勞 工 仍 將 因 就 業 機 會 的 喪 失 與 經 濟 的 停 滯 發 展, 嚐 到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苦 果, 而 這 亦 是 向 下 追 逐 (race to the bottom) 論 點 的 論 述 邏 輯 關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對 中 國 勞 工 人 權 的 影 響, 學 術 界 一 般 抱 持 著 正 負 面 效 益 並 存 的 看 法 舉 例 而 言, 宋 國 誠 便 認 為 全 球 化 現 象 對 中 國 整 體 勞 動 市 場 的 就 業 率 提 升 有 著 明 確 幫 助, 但 另 一 方 面 全 球 化 亦 增 加 更 為 廣 泛 的 剝 削 和 無 情 競 爭, 而 競 爭 之 後 的 經 濟 利 得 不 見 得 回 歸 於 勞 工, 而 是 回 歸 於 企 業 主 15 因 此, 中 國 勞 工 的 整 體 福 利 在 全 球 化 現 象 衝 擊 影 響 下 未 必 會 有 明 顯 增 進 陳 佩 華 (Anita Chan) 則 認 為, 中 國 勞 工 面 對 國 內 和 海 外 競 爭 的 雙 重 壓 力, 必 須 增 加 產 出 和 提 高 效 率 其 結 果 有 二 : 第 一 是 工 資 水 準 的 持 續 下 滑 表 面 上 看, 因 為 官 方 制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逐 年 提 高, 工 人 的 工 資 也 有 所 增 加 但 如 果 根 據 通 貨 膨 脹 率 進 行 調 整 以 後, 儘 管 白 領 工 人 的 工 資 有 較 大 幅 度 增 長, 民 工 的 工 資 實 際 上 卻 下 降 了 第 二 是 拖 欠 民 工 的 工 資 額 一 年 比 一 年 多 這 些 事 件 已 經 成 了 司 空 見 慣 的 工 資 制 度, 甚 至 地 方 政 府 15 宋 國 誠, 全 球 化 與 中 國 : 機 遇 挑 戰 與 調 適 ( 臺 北 : 政 大 國 關 中 心,2002 年 ) 8

也 開 始 覺 得 有 必 要 進 行 干 預 16 批 判 理 論 的 分 析 對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以 及 中 國 勞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作 了 許 多 悲 觀 的 解 釋 及 預 測 然 而, 自 1990 年 代 由 耐 吉 觀 察 陣 營 Nike Watch Campaign 領 導 的 新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anti-sweatshop movement), 針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跨 國 公 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 及 其 合 作 廠 商 的 勞 動 條 件 進 行 監 督 和 稽 核, 越 來 越 多 的 外 資 為 了 企 業 形 象 開 始 制 訂 生 產 準 則 (codes of conduct), 納 入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的 勞 動 規 範 17 因 此, 在 解 除 勞 動 市 場 管 制 和 維 持 企 業 形 象 兩 個 因 素 之 下, 無 論 是 與 內 資 企 業 合 資 (joint venture)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 或 外 資 企 業 的 外 包 廠 商 (outsourcing), 中 國 都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的 規 範 1995 年 勞 動 法 的 實 施 以 及 2001 年 工 會 法 的 修 改 反 映 了 中 國 勞 資 關 係 法 制 化 的 趨 勢, 雖 然 在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仍 有 許 多 改 進 的 空 間, 但 是 在 法 規 制 度 上 已 明 確 納 入 了 部 分 國 際 標 準, 18 並 有 部 分 企 業 開 始 採 用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的 認 證 中 國 大 陸 在 全 球 化 的 壓 力 下, 透 過 勞 動 立 法 使 勞 資 關 係 理 性 化 的 結 果, 與 批 判 理 論 所 描 述 的 全 球 化 結 果 截 然 不 同 中 國 大 陸 在 30 年 的 經 濟 改 革 之 後, 國 家 財 政 狀 況 大 幅 改 善, 因 此 即 使 面 對 全 球 化 及 外 資 的 壓 力, 國 家 仍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自 主 性 實 施 提 高 勞 動 成 本 的 法 規 改 革, 以 提 升 勞 工 自 主 性 及 勞 動 人 權 這 種 國 家 主 導 下 的 勞 動 人 權 改 革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理 論 和 批 判 理 論 的 觀 點 同 時 構 成 了 挑 戰 二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的 制 度 變 遷 有 關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的 制 度 變 遷, 學 界 主 張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觀 點 首 先, 市 場 轉 型 理 論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在 經 濟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藉 由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的 改 革, 以 市 場 機 制 取 代 了 計 劃 經 濟 時 期 由 國 家 官 僚 體 制 來 協 調 生 產 與 分 配, 因 此 社 會 階 層 的 制 度 基 礎 由 政 治 權 力 所 控 制 的 再 分 配 機 制 轉 變 為 由 市 場 經 濟 的 交 換 制 度, 結 果 是 市 場 機 制 提 供 了 社 會 底 層 的 農 民 累 積 資 本 的 致 富 機 會,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進 一 步 降 低 了 黨 政 官 僚 的 影 響 力 19 16 Anita Chan, A Race to the Bottom: Globalisation and China s Labour Standards, China Perspectives, Vol. 46 (2003/3-4), pp.41-49; 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Chinese 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20, No. 4 (November, 1998), pp. 886-904; Anita Chan and Robert J. S. Ross, Racing to the Bottom: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out a Social Clause,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24, No. 6 (December, 2003), pp. 1011-1028. 17 工 會 與 全 球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中 國 驗 廠 網,2006 年 12 月 21 日, http://www.sa8000cn.cn/article/scsz/200612/20061221091020_346.html 18 周 長 征, 我 國 勞 動 立 法 與 基 本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比 較, 中 國 勞 動,2004 卷 第 五 期 (2004 年 5 月 ), 頁 25-28; 岳 經 綸 蔣 曉 陽, 經 濟 全 球 化 條 件 下 中 國 勞 工 與 國 家 的 張 力, 鄭 功 成 鄭 宇 碩 編,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工 與 社 會 保 障 ( 北 京 : 中 國 勞 動 社 會 保 障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11-29 19 Victor Nee, 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 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4 (October, 1989), pp. 663-681; Social I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 Between Redistribution and Markets in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6 (June, 1991), pp. 267-282; 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No. 4 (January, 1996), pp. 908-949. 9

這 個 論 點 近 來 已 經 受 到 許 多 學 者 的 挑 戰, 例 如 劉 雅 靈 對 蘇 南 吳 江 的 研 究 指 出, 鄉 鎮 企 業 產 權 私 有 化 的 最 大 受 益 者 是 與 黨 政 官 僚 關 係 密 切 的 企 業 管 理 階 層, 地 方 農 民 反 而 被 剝 奪 分 享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成 為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市 場 轉 型 論 忽 略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中 的 政 治 過 程, 過 度 強 調 市 場 經 濟 的 影 響 力 20 陳 志 柔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市 場 轉 型 論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中 國 幅 員 廣 大, 地 方 差 異 極 大,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必 須 考 慮 地 方 制 度 的 影 響 21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理 論 強 調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一 方 面 為 了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以 作 為 執 政 成 績 的 指 標, 藉 著 強 大 的 行 政 權 力 取 代 資 本 家 以 公 司 法 人 的 角 色 直 接 領 導, 以 提 供 鄉 鎮 企 業 誘 因 及 資 源 的 方 式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22 這 個 理 論 強 調 地 方 政 府 對 財 產 權 制 度 的 合 理 化 是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關 鍵, 地 方 政 府 只 要 提 供 足 夠 的 誘 因 及 完 善 的 監 督 機 制, 清 楚 定 義 財 產 權 關 係, 集 體 企 業 也 能 獲 致 經 濟 效 率, 而 不 一 定 要 私 有 化 23 這 種 觀 點 受 到 的 批 評 主 要 在 於 過 度 強 調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能, 忽 略 了 地 方 黨 政 幹 部 的 尋 租 行 為, 沒 有 考 慮 計 畫 經 濟 時 期 短 缺 經 濟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路 徑 依 存 (path dependency) 後 果,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在 投 資 飢 渴 以 及 經 濟 成 長 作 為 執 政 績 效 的 邏 輯 下, 大 量 借 貸 進 行 無 效 率 的 投 資, 造 成 嚴 重 的 資 源 浪 費 24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則 進 一 步 強 調 人 際 脈 絡 中 社 會 資 本 對 經 濟 行 為 的 影 響, 經 濟 行 動 者 運 用 社 會 關 係 網 絡 動 員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的 資 金 技 術 人 才 等 要 素, 甚 至 透 過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傳 統 家 族 勢 力 的 結 合, 共 同 促 進 資 本 積 累 25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認 為, 地 方 的 權 力 關 係 及 各 種 非 正 式 的 制 度, 是 正 式 制 度 ( 如 勞 動 法 規 ) 落 實 地 方 的 重 要 媒 介, 地 方 制 度 如 何 轉 化 影 響 法 規 的 執 行, 是 探 討 中 國 法 規 與 制 度 變 遷 必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26 晚 近 對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研 究 發 現,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動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參 與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角 色, 包 括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企 業 家 政 府 (entrepreneurship) 主 導 發 展 模 式 帶 動 企 業 興 起 的 發 展 型 地 方 政 府 (developmental) 保 護 企 業 發 展 的 侍 從 主 義 政 府 (clientelist), 以 及 抽 取 企 業 利 潤 的 掠 奪 性 政 府 (predatory) 27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在 不 同 發 展 時 期 可 能 扮 演 不 同 經 濟 角 20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台 灣 社 會 學 刊, 第 26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1-54 21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2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219-262 22 Jean Oi, Fiscal Reform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l. 45 (October, 1992), pp.99-126; 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 s Transitional Economy, China Quarterly, Vol. 144 (December, 1995), pp. 1132-1149; Evolution of the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Andrew G. Walder, ed., Zouping in Transiti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North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tiy Press, 1998), pp. 35-61. 23 Andrew G. Walder, 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 s Transitional Econom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 September, 1995), pp.263-301. 24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頁 6 25 Nan Lin, Local Market Socialism: Local Corporatism in Action in Rural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24, No. 3 (June, 1995), pp. 301-54. 26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27 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hevchenko, The State of the State, in Merle Goldman and Roderick 10

色,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只 是 特 定 時 期 的 其 中 一 種, 地 方 政 府 亦 會 基 於 本 身 不 同 的 歷 史 條 件 及 財 政 能 力, 對 中 央 政 府 的 法 令 執 行 採 取 不 同 的 力 度 與 彈 性 本 文 的 田 野 訪 談 資 料 將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與 執 法 能 力 是 勞 動 合 同 法 影 響 台 商 的 關 鍵 因 素 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過 去 對 於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制 度 變 遷 的 研 究 累 積 了 重 要 的 貢 獻, 然 而 制 度 研 究 經 常 受 到 的 批 評 是 過 度 強 調 宏 觀 的 制 度 變 遷, 並 擴 大 推 論 至 個 別 經 濟 行 動 者 的 行 為 模 式, 卻 缺 乏 微 觀 層 次 的 實 證 資 料 佐 證, 28 或 者 採 用 大 量 的 總 和 性 資 料 (aggregate data) 討 論 制 度 變 遷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卻 沒 有 組 織 層 次 的 資 料 來 說 明 組 織 行 動 者 對 制 度 變 遷 的 回 應 和 調 整 29 一 般 而 言, 勞 動 法 規 的 實 施 或 修 訂, 通 常 對 於 企 業 利 潤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通 常 被 認 為 大 幅 提 高 了 企 業 成 本,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困 難 然 而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企 業 若 能 參 與 政 府 對 社 會 政 策 制 訂 的 過 程, 儘 管 會 造 成 成 本 上 升, 但 為 了 穩 定 長 期 經 營 環 境, 企 業 仍 可 能 支 持 政 府 對 完 善 勞 動 制 度 所 做 的 改 革 30 因 此,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有 必 要 先 針 對 政 府 企 業 勞 工 三 邊 關 係 發 展 作 一 了 解 事 實 上, 勞 動 合 同 法 總 則 中 清 楚 揭 露, 中 國 政 府 藉 由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制 定, 以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構 建 和 發 展 和 諧 穩 定 的 勞 動 關 係, 也 就 是 政 府 希 望 會 同 工 會 及 企 業, 共 同 建 立 健 全 協 調 勞 動 關 係 三 方 機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決 有 關 勞 動 關 係 的 重 大 問 題 換 言 之,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在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制 定 與 環 境 之 變 遷 下, 應 有 共 同 之 目 標 與 理 念, 也 就 是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創 造 和 諧 社 會 因 此, 政 府 致 力 於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構 建 和 發 展 和 諧 穩 定 的 勞 動 關 係, 而 企 業 單 位 亦 需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勞 動 規 章 制 度, 保 障 勞 動 者 享 有 勞 動 權 利 履 行 勞 動 義 務, 在 政 府 與 企 業 戮 力 於 勞 動 條 件 的 改 善 與 制 度 環 境 更 加 健 全 之 際, 企 業 與 勞 動 者 亦 需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義 務, 並 由 政 府 負 責 做 好 相 關 執 行 績 效 之 稽 查 管 控 與 申 訴 仲 裁, 以 落 實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制 定 或 修 正 之 初 衷 31 前 揭 之 勞 動 合 同 法 總 則 立 意 雖 然 良 善, 並 試 圖 顧 及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MacFarquhar, eds., The Paradox of China s Post-Mao Reform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333-360. 28 Jonas Pontusson, From Comparative Public Policy to Political Economy: Putting Institutions in Their Place and Taking Interests Seriously,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28 (1995), pp. 117-147. 29 例 如 Barry Naughton, Growing Out of the Plan: Chinese Economic Reform 1978-1993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Guthrie 在 另 一 篇 文 章 中 提 到 制 度 研 究 學 者 如 Victor Nee 還 有 另 一 種 區 位 謬 誤, 即 以 微 觀 的 個 人 層 次 資 料 推 論 計 畫 經 濟 的 制 度 轉 型, 卻 沒 有 對 市 場 行 動 者 作 直 接 觀 察 詳 見 Doug Guthrie, Between Markets and Politics: Organizational Responses to Reform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2, No. 5 (March, 1997), pp. 1265-1267. 30 Cathie Jo Martin and Duane Swank, Does the Organization of Capital Matter? Employers and 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 at the National and Firm Level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8, No. 4 (November, 2004), pp. 593-611. 3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65 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 11

方 機 制 與 需 求, 但 無 可 諱 言 的, 仍 有 許 多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上 較 向 勞 工 傾 斜 之 批 評 與 質 疑, 亦 即 在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關 係 中, 中 國 政 府 較 忽 視 企 業 需 求 與 經 營 成 本 上 的 壓 力, 而 更 重 視 勞 工 權 益 之 改 善 事 實 上, 此 現 象 與 中 國 過 去 勞 資 雙 方 關 係 長 久 以 來 相 當 程 度 上 的 權 力 不 平 等, 以 及 近 來 勞 工 人 權 意 識 抬 頭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根 據 學 者 研 究,1960 年 代 整 體 美 國 提 倡 重 視 人 權 的 社 會 氣 氛, 形 成 一 種 規 範 環 境, 促 成 了 許 多 勞 動 法 規 的 通 過 並 引 起 企 業 對 勞 動 人 權 的 重 視 因 此 在 法 律 正 當 程 序 (due process) 受 到 保 障 之 後, 勞 工 遭 遇 不 合 理 的 勞 動 條 件,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從 制 度 層 面 解 決 糾 紛, 司 法 部 門 則 作 為 仲 裁 者, 長 期 下 來 使 勞 工 待 遇 獲 得 顯 著 改 善 32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企 業 組 織 因 應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法 案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Law) 所 做 的 調 整 策 略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改 變 研 究 發 現 企 業 為 了 符 合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法 案 的 規 定 改 變 了 升 遷 制 度, 使 企 業 內 部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升 遷 方 式 有 明 確 的 制 度 規 定, 改 革 了 過 去 升 遷 依 賴 人 際 關 係 與 主 管 個 人 好 惡 的 問 題, 也 讓 原 本 只 是 為 了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所 做 的 適 應 作 法, 在 非 預 期 的 情 況 下 促 使 勞 資 關 係 形 式 化 及 理 性 化 33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對 人 權 及 法 律 意 識 的 覺 醒, 勞 工 對 勞 動 爭 議 的 處 理 方 式 上 出 現 了 明 顯 的 理 性 化 現 象 由 於 勞 動 法 規 及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合 理 化, 勞 工 面 對 勞 動 爭 議 時 會 以 合 法 程 序 尋 求 解 決, 包 括 向 勞 動 監 察 部 門 申 訴 尋 求 仲 裁 以 及 向 勞 動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等 自 1995 年 勞 動 法 實 施 以 來, 勞 動 爭 議 訴 訟 案 件 的 大 量 增 加, 顯 示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程 度 已 經 大 幅 提 高, 而 不 若 計 畫 經 濟 時 期 依 賴 私 人 關 係 與 人 際 網 絡 來 處 理 因 此, 經 濟 組 織 的 理 性 化 進 一 步 動 搖 了 組 織 所 鑲 嵌 的 黨 政 結 構, 使 勞 工 敢 於 憑 藉 法 令 挑 戰 上 級 權 威, 勞 資 關 係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實 施 而 更 加 理 性 化 是 明 顯 的 趨 勢 34 根 據 上 述 文 獻 分 析, 我 們 可 以 歸 納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影 響 相 關 的 理 論 觀 點 如 下 : 第 一, 從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勞 動 人 權 理 論 來 看, 與 中 國 有 關 的 文 獻 幾 乎 都 採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觀 點, 主 張 經 濟 全 球 化 使 得 資 本 流 動 更 自 由,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企 業 投 資, 開 發 中 國 家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壓 力 下, 必 須 降 低 勞 工 待 遇 及 福 利, 才 能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維 持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結 果 就 是 勞 動 條 件 愈 趨 惡 化 的 向 下 追 逐 現 象 然 而, 勞 動 法 規 的 改 革 改 變 了 長 期 以 來 勞 資 權 力 的 不 平 衡 關 係, 尤 其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觀 點 造 成 明 顯 的 挑 戰 由 於 全 32 Lauren B. Edelman, Legal Environments and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The Expansion of Due Process in the American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5, No. 6 ( May, 1990), pp. 1401-1440. 33 Frank Dobbin, John R. Sutto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Equal Opportunity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n Internal Labor Market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2 (September, 1993), pp. 396-427; John R. Sutton, Frank Dobbi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4 (January, 1994), pp. 944-971. 34 Doug Guthri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s Emerging Market Economy, The Future of Market Transition, Vol. 19 (November, 2002), pp. 137-168; Ching Kwan Lee From the Specter of Mao to the Spirit of the Law: Labor Insurgency in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31, No. 2 ( April, 2002), pp. 189-228. 12

球 化 的 影 響,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對 於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主 張 迅 速 獲 得 輿 論 支 持, 在 品 牌 形 象 的 考 慮 下, 禁 止 超 時 加 班 禁 用 童 工 等 規 定, 以 及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等 勞 動 標 準 也 成 為 歐 美 跨 國 企 業 要 求 下 游 承 包 廠 商 ( 即 大 多 數 台 商 ) 必 須 改 善 的 勞 動 條 件 ; 另 一 方 面, 國 際 組 織 如 ILO 也 針 對 勞 動 人 權 問 題 對 中 國 施 壓 ; 而 因 應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之 後 面 臨 更 激 烈 的 國 際 競 爭 及 可 能 引 發 的 相 關 勞 動 及 社 會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與 法 制 化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為 了 與 國 際 市 場 進 一 步 整 合,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要 求, 同 時 為 了 因 應 加 入 WTO 之 後 面 臨 的 國 際 競 爭, 中 國 政 府 自 1995 年 以 來 透 過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促 進 勞 工 意 識 提 升 及 勞 資 關 係 理 性 化 在 國 家 法 令 的 推 動 與 政 府 制 度 的 架 構 下, 企 業 並 沒 有 因 為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主 宰 勞 資 關 係 ; 反 之, 由 於 勞 工 意 識 的 高 漲, 因 可 自 由 離 職 而 增 加 談 判 權 力 (bargaining power), 大 幅 提 高 自 主 性, 使 得 企 業 必 須 以 提 高 勞 工 福 利 或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等 方 法, 以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之 法 令 規 範, 並 減 少 相 關 勞 資 糾 紛, 企 業 經 營 之 隱 性 成 本 亦 因 此 增 加 簡 言 之, 針 對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反 思 與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本 文 提 出 第 一 項 假 設 如 下 : 假 設 一 : 當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越 高,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因 此,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從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來 看, 地 方 政 府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地 方 政 府 不 但 主 導 地 方 發 展 策 略, 提 供 企 業 稅 賦 及 生 產 資 源 的 優 惠,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所 頒 佈 的 法 令 政 策 更 有 彈 性 執 行 的 空 間 然 而, 無 論 是 市 場 轉 型 理 論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理 論 以 及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都 強 調,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治 上 有 很 高 的 自 主 性, 也 有 不 同 的 方 式 主 導 或 干 預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但 是 都 會 為 了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在 政 策 上 提 供 企 業 有 利 的 發 展 條 件 因 此 這 些 理 論 探 討 的 重 點 則 集 中 在 地 方 政 府 如 何 與 不 同 企 業 合 作 以 促 進 發 展 的 政 治 經 濟 過 程 然 而,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突 顯 了 上 述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問 題 這 些 理 論 的 實 證 背 景 是 1980 年 代 至 1990 年 代 中 期,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以 快 速 成 長 的 主 要 目 標 的 時 期, 也 就 是 鄧 小 平 主 張 讓 一 部 份 人 一 部 份 地 區 先 富 起 來 的 指 導 政 策 時 期 因 此 這 些 理 論 觀 點 的 前 提 是, 經 濟 發 展 是 地 方 發 展 唯 一 的 目 標, 而 理 論 的 重 點 在 於 解 釋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如 何 達 成 這 個 目 標 在 這 個 前 提 之 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解 釋 了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資 本,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法 令 解 釋 和 執 行 上 給 予 企 業 很 大 的 彈 性 和 豁 免 以 促 進 資 本 積 累 的 過 程, 但 是 卻 無 法 解 釋 為 什 麼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願 意 嚴 格 執 行 這 個 可 能 影 響 某 些 企 業 或 產 業 甚 巨 之 法 令? 換 言 之, 在 勞 動 法 規 改 革 以 後,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合 作 關 係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經 濟 成 長 是 否 仍 是 唯 一 的 目 標? 這 些 問 題 是 解 釋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的 重 要 關 13

鍵, 也 是 目 前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對 企 業 而 言, 遵 守 法 令 維 持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穩 定 合 作 關 係,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持 資 本 積 累 ; 但 是 對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經 濟 成 長 固 然 重 要, 還 要 面 對 政 治 及 社 會 問 題 19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隨 著 社 會 衝 突 不 斷 增 加, 經 濟 成 長 不 再 是 地 方 黨 政 幹 部 執 政 績 效 的 唯 一 指 標, 地 方 的 勞 動 糾 紛 數 量 上 訪 次 數 社 會 穩 定 程 度 等, 都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要 責 任 因 此, 如 果 勞 工 要 求 福 利 保 障 的 壓 力 增 加, 致 使 勞 資 關 係 不 穩 定 進 而 可 能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可 能 進 行 產 業 重 組 及 勞 工 保 障 的 策 略, 以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質 言 之, 針 對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前 提, 本 文 擬 出 第 二 項 假 設 提 供 檢 證 : 假 設 二 : 當 經 濟 成 長 不 再 是 地 方 發 展 唯 一 的 目 標, 產 業 重 組 與 維 持 政 治 及 社 會 的 穩 定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要 任 務 時, 在 地 方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在 執 法 上 傾 向 保 護 勞 工 權 益 其 次, 中 國 自 1980 年 代 經 濟 快 速 起 飛 之 後, 對 於 鄰 近 地 區 如 臺 灣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家 形 成 了 一 股 磁 吸 效 應, 吸 引 各 國 企 業 紛 紛 將 資 本 投 入 中 國 市 場, 進 而 帶 動 了 中 國 各 地 的 經 濟 發 展 外 國 投 資 資 本 對 中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固 然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程 度, 然 而 就 一 國 的 經 濟 表 現 來 說, 政 府 的 存 在 乃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在 中 國, 一 黨 獨 大 的 治 理 方 式 讓 國 家 的 力 量 無 遠 弗 屆, 對 於 經 濟 的 干 預 從 直 接 參 與 企 業 經 營 到 管 理 規 範 和 引 導 經 濟 活 動 然 而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裡 的 國 家 / 市 民 社 會 二 元 對 立 並 不 明 顯, 加 上 幅 員 遼 闊 的 中 國 行 政 層 次 繁 多, 中 央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往 往 到 了 基 層 行 政 單 位 便 有 很 大 的 轉 圜 與 詮 釋 空 間,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實 施 多 半 是 以 黑 箱 作 業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的 35 因 此, 要 建 立 一 個 全 面 的 政 府 改 革 制 度 乃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任 務, 那 麼 個 別 地 區 如 何 發 展 出 經 濟 發 展 的 路 徑? 本 文 認 為 在 討 論 制 度 變 遷 的 過 程, 必 須 看 到 中 間 組 織 的 作 用, 以 下 將 逐 一 討 論 目 前 三 種 主 流 關 於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看 法 伍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行 下 列 兩 項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 筆 者 著 手 蒐 集 整 理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分 析 換 言 之, 本 文 將 以 2008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中 國 近 年 來, 在 勞 工 政 策 經 濟 發 展 與 制 度 變 遷 相 關 討 論 為 文 獻 資 料 收 集 的 執 行 重 點, 探 索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的 變 革 與 其 對 企 業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作 用 第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 筆 者 與 各 產 業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台 商, 擬 定 訪 談 題 綱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36 35 趙 曉, 競 爭 公 共 選 擇 與 制 度 變 遷 從 抓 大 放 小 看 體 制 轉 軌 中 政 策 效 率 改 善 的 原 因, 北 京 36 大 學 中 國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中 文 討 論 稿 No.C1999025, http://www.ccer.edu.cn/download/1061-2.pdf. 對 各 台 商 進 行 訪 談 之 訪 談 題 綱 內 容 全 文,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14

陸 結 果 與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為 近 來 中 國 在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中, 最 重 要 也 是 最 受 矚 目 的 法 規 37, 其 立 法 過 程 反 應 出 近 年 來 中 國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的 變 遷 與 對 勞 動 議 題 上 的 重 視, 頗 值 進 一 步 探 究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過 程 之 前, 有 必 要 先 就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發 展 狀 況 進 行 回 顧 與 瞭 解, 事 實 上, 早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 中 國 便 實 施 了 勞 動 法, 來 平 衡 勞 動 關 係 及 保 障 勞 動 人 權, 38 因 此, 勞 動 法 是 中 國 憲 法 關 於 保 障 公 民 人 權 原 則 在 法 律 上 的 全 面 而 且 具 體 的 體 現 39 2005 年 12 月 中 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首 次 審 議 勞 動 合 同 法 並 發 布 第 一 次 審 議 稿, 2006 年 3 月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共 收 到 意 見 191,849 件, 其 中 報 刊 刊 登 者 145 件, 直 接 來 信 者 1280 件, 為 歷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律 草 案 公 開 徵 得 最 多 意 見 者 而 於 2006 年 12 月 所 發 布 的 第 二 次 審 議 稿 中, 較 首 次 發 布 之 草 案 新 增 特 別 規 定 一 章, 其 內 容 包 含 集 體 合 同 勞 務 派 遣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用 工 形 式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二 次 審 議 稿 第 50 條 : 企 業 職 工 一 方 與 用 人 單 位 通 過 平 等 協 商, 就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等 事 項, 簽 訂 集 體 合 同 集 體 合 同 草 案 應 當 提 交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通 過 此 項 規 定 強 化 公 會 於 集 體 合 同 中 的 角 色, 並 明 文 規 定 勞 工 具 有 與 用 人 單 位 平 等 協 商 之 權 利, 勞 工 可 藉 由 集 體 合 同 形 成 合 力, 獲 得 較 多 談 判 籌 碼 2007 年 4 月 的 第 三 次 審 議 稿 之 調 整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點 首 先, 關 於 員 工 培 訓 的 部 分, 第 三 次 審 議 稿 中 第 22 條 規 定 : 用 人 單 位 在 國 家 規 定 提 取 的 職 工 教 育 經 費 以 外 提 供 專 項 培 訓 費 用, 對 勞 動 者 進 行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可 以 與 該 勞 動 者 訂 立 協 議, 約 定 服 務 期 換 言 之, 用 人 單 位 如 果 使 用 法 定 培 訓 費 用 開 展 職 業 培 訓, 不 能 作 為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服 務 期 的 條 件 第 二, 第 41 條 規 定 中 新 增 企 業 轉 型 重 大 技 術 革 新 或 經 營 方 式 調 整 之 企 業, 若 有 需 要, 可 進 行 經 濟 性 裁 員, 放 寬 了 原 先 對 裁 減 人 員 的 限 制 最 後, 第 47 條 新 增 規 定 : 經 濟 補 償 按 照 勞 動 者 在 本 單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每 滿 一 年 支 付 一 個 月 工 資 的 標 準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明 確 指 示 經 濟 補 償 的 標 準, 增 加 法 律 的 可 操 作 性 2007 年 6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進 行 第 四 次 審 議, 確 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工 資 標 準, 並 強 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2007 年 6 月 29 日 通 過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受 山 西 黑 磚 窯 40 事 件 影 響, 新 增 第 95 條 :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和 其 他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玩 37 中 國 在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九 次 會 議 中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業 促 進 法, 對 於 促 進 就 業,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擴 大 就 業,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及 平 等 就 業 等 有 相 關 之 規 範, 亦 為 近 來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上 重 要 法 規 之 一, 雖 其 受 矚 目 性 與 勞 動 合 同 法 有 所 不 同, 特 別 是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但 在 目 標 上 一 致, 皆 為 促 進 社 會 穩 定 和 諧 而 努 力 因 此, 從 相 關 立 法 可 看 出 中 國 對 勞 動 議 題 之 重 視 38 慶 玲, 勞 動 合 同 法 與 勞 動 法 制 度 變 化 解 讀, 四 川 行 政 學 院 學 報, 第 6 期 (2007 年 ), 第 58 頁 39 黃 蕾, 論 我 國 勞 動 者 人 權 的 法 律 保 障, 南 昌 大 學 學 報, 第 39 卷 第 2 期 (2008 年 3 月 ), 第 76 頁 40 2007 年 6 月 5 日, 網 路 論 壇 上 出 現 一 篇 罪 惡 的 黑 人 之 路! 孩 子 被 賣 山 西 黑 磚 窯 400 位 父 親 泣 血 呼 救 的 文 章 陳 述, 有 多 位 孩 童 於 鄭 州 火 車 站 汽 車 站 立 交 橋 下 馬 路 邊 等 地 方 被 人 販 子 或 15

忽 職 守 不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或 者 違 法 行 使 職 權, 給 勞 動 者 或 用 人 單 位 造 成 損 害 的,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藉 以 處 理 行 政 部 門 漠 視 違 法 事 件 的 行 為, 加 重 行 政 部 門 對 於 勞 動 糾 紛 的 責 任, 此 後,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傾 向 勞 動 者 的 態 勢 更 加 明 顯 勞 動 合 同 法 通 過 後, 企 業 按 規 定 應 與 員 工 簽 訂 新 的 工 作 合 同, 根 據 104 人 力 銀 行 的 調 查, 於 該 法 實 施 之 前, 已 有 14.4% 的 台 商 企 業 藉 此 進 行 人 事 盤 整, 提 前 與 不 適 任 員 工 解 約 41 許 多 台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易 造 成 勞 資 糾 紛, 並 損 及 資 方 利 益, 加 上 近 來 中 國 政 府 一 系 列 政 策 調 整, 已 讓 台 資 企 業 不 堪 負 荷, 部 分 台 商 轉 往 東 南 亞 發 展 然 而, 2008 年 上 半 為 了 壓 制 通 膨 而 提 出 的 緊 縮 政 策, 使 中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中 國 政 府 在 北 京 奧 運 之 後 開 始 對 一 些 政 策 略 為 放 鬆 42 有 鑑 於 此, 不 少 企 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應 有 後 續 的 放 鬆 動 作, 對 是 否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而 展 開 公 司 制 度 的 調 整, 採 取 觀 望 的 態 度 然 而,2008 年 9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公 布 後, 並 未 出 現 如 企 業 所 期 盼 的 結 果, 實 施 條 例 僅 將 母 法 中 較 為 含 糊 不 清 的 部 分 加 以 明 確 化, 歸 納 了 分 散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可 依 法 解 除 包 括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在 內 的 各 種 勞 動 合 同 的 14 種 情 形, 向 勞 方 傾 斜 的 立 場 並 未 改 變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條 文 中, 以 試 用 期 的 規 範 最 為 嚴 明, 企 業 主 若 想 等 到 試 用 期 滿 才 想 簽 合 同, 將 得 給 予 勞 工 兩 倍 的 工 資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超 過 一 個 月 但 不 滿 一 年 的 勞 工, 如 沒 有 簽 定 勞 動 合 同, 則 視 為 已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這 段 期 間 的 薪 資 以 兩 倍 計 算 而 勞 工 支 領 經 濟 補 償 的 條 件 也 予 以 放 寬, 勞 工 除 嚴 重 違 法 或 自 行 離 職 之 外, 不 論 合 同 解 除 或 合 同 終 止, 企 業 均 須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在 這 些 規 定 下, 勞 動 合 同 法 使 中 國 的 勞 工 制 度 逐 漸 引 導 向 終 生 雇 用 制, 將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主 動 權 由 資 方 轉 至 勞 方, 對 企 業 來 說, 不 但 提 高 企 業 的 用 人 成 本, 亦 增 加 勞 資 糾 紛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台 商 造 成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計 畫 針 對 廈 門 八 家 台 商 企 業 之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題 綱 共 有 20 個 與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法 令 與 執 行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致 可 分 為 六 個 部 分 首 先, 請 受 訪 台 商 說 明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以 及 誘 騙 或 強 行 拉 上 車, 以 500 元 一 個 的 價 格 賣 到 山 西 的 黑 磚 窯 做 苦 工 的 事 件, 並 揭 露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受 案 後 不 予 以 協 助, 坐 視 不 管 非 法 行 為 的 情 形, 引 起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中 國 童 工 問 題 與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的 執 法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最 後, 以 山 西 省 依 法 追 究 省 內 11 市 的 瀆 職 行 政 人 員 處 理 本 案 詳 見 : 山 西 黑 磚 窯 事 件 驚 動 中 央, 中 國 網, 2007 年 6 月 15 日, http://big5.china.com.cn/city/zhuanti/node_7022678.htm; " 黑 磚 窯 " 事 件 影 響 惡 劣 將 加 強 鄉 村 企 業 用 工 管 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2007 年 07 月 20 日,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wszb/zhibo103/content_690942.htm 41 彭 漣 漪, 西 進 停 滯 44% 企 業 減 少 雇 用 基 層 台 幹, 中 國 時 報,2007 年 12 月 13 日,B2 版 42 李 書 良, 台 商 2008 大 逃 亡 勞 動 合 同 法 啟 動 遷 徙 潮 紛 赴 內 陸 或 越 南 考 察, 爭 取 低 價 土 地 租 稅 優 惠, 化 解 勞 動 成 本 上 升 衝 擊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 月 2 日,A6 版 ; 李 書 良, 轉 戰 他 國 台 商 向 經 濟 部 求 援,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2 月 15 日,A9 版 ; 李 書 良, 鬆 綁 勞 動 合 同 法 台 商 唯 一 活 路,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8 月 17 日,C4 版 16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 其 次,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執 法 狀 況 ; 第 三,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發 表 意 見 ; 第 四, 廈 門 台 商 如 何 適 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第 五, 了 解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 最 後, 討 論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推 出 後, 台 商 所 遭 遇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其 解 決 辦 法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的 媒 體 報 導 及 本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的 訪 問 結 果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引 起 企 業 關 切 的 規 定 最 主 要 在 於 下 列 三 點 首 先, 勞 動 合 同 法 賦 與 勞 工 離 轉 職 的 自 由, 勞 工 選 擇 工 作 的 自 由 大 幅 提 升, 企 業 無 法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使 得 員 工 穩 定 度 大 為 降 低, 增 加 用 人 單 位 培 訓 成 本, 尤 其 是 以 需 特 殊 技 術 操 作 機 台 的 工 廠, 受 大 的 衝 擊 最 大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不 單 表 現 在 員 工 的 流 動 率, 部 分 在 職 勞 工 以 放 大 鏡 檢 視 資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環 境, 如 遇 違 規 之 處, 隨 即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對 勞 方 而 言, 若 於 仲 裁 中 獲 得 勝 訴, 可 得 到 的 經 濟 賠 償 金 遠 大 於 工 資, 因 此 無 心 全 力 投 入 於 工 作, 造 成 員 工 工 作 狀 況 不 如 以 往 穩 定 其 次,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於 制 度 面 大 幅 向 勞 方 傾 斜, 受 第 95 條 規 定 的 影 響, 相 關 執 法 人 員 亦 較 為 重 視 勞 工 的 意 見, 甚 至 單 方 面 採 納 勞 方 的 說 法, 忽 略 了 資 方 的 權 益 另 外,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促 成 了 黑 心 律 師 的 出 現 黑 心 律 師 意 指 無 論 其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律 師 資 格, 提 供 為 勞 工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的 服 務 為 由, 慫 恿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進 而 從 勞 工 的 賠 償 金 中 收 取 高 額 的 服 務 費 用 者 在 有 心 人 士 的 煽 動 之 下, 勞 方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對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有 一 定 要 求, 甚 至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的 作 法,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因 此, 在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有 利 於 勞 工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疲 於 奔 命,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訴 訟, 一 方 面 又 要 安 撫 在 職 勞 工 最 後,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法 狀 況, 還 是 有 賴 於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然 而,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一, 各 地 執 法 的 嚴 謹 程 度 不 同, 部 分 於 廈 門 當 地 嚴 格 執 行 的 法 條, 在 臨 近 城 鎮 的 執 法 狀 況 又 非 如 此 ; 或 是 廈 門 當 地 政 府 對 於 法 令 的 解 釋, 與 其 上 級 政 府 的 解 釋 又 有 差 異 於 不 同 城 鎮 設 廠 之 台 商 企 業 受 到 的 衝 擊 最 大, 為 了 符 合 各 地 政 府 與 各 級 政 府 之 標 準, 瞭 解 其 差 異, 需 耗 費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進 而 增 加 經 營 的 隱 性 成 本 根 據 訪 談 資 料,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以 及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同 這 三 個 問 題, 影 響 所 及 並 不 單 純 是 勞 動 成 本 的 增 加, 更 令 台 商 關 心 的 是 企 業 經 營 不 確 定 性 的 增 加, 以 及 台 商 對 中 國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的 信 心 二 廈 門 台 商 的 因 應 方 式 上 述 的 討 論 顯 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制 度 變 革 提 高 了 勞 工 的 自 主 性 和 談 判 權 力, 使 台 商 面 臨 著 矛 盾 的 處 境 : 一 方 面 由 於 勞 工 離 職 更 自 由, 台 商 不 但 必 須 依 法 給 付 薪 資 提 供 保 障, 更 必 須 增 加 給 員 工 的 福 利 以 提 高 向 心 力 ;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強 調 由 法 律 保 障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政 府 僅 扮 演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企 業 必 須 負 擔 所 有 的 賠 償, 賠 償 也 全 歸 勞 工 所 有, 因 此 勞 工 對 於 提 出 仲 裁 以 獲 得 賠 償 相 當 熱 衷, 使 得 勞 資 關 係 愈 趨 緊 張, 台 商 對 勞 工 的 不 信 任 感 也 增 加 17

面 對 這 種 矛 盾 的 處 境, 台 商 受 勞 動 合 同 法 衝 擊 的 程 度 除 了 取 決 於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能 力 與 態 度, 台 商 在 既 有 的 制 度 基 礎 上 調 整 經 營 策 略 的 能 力 是 另 一 個 關 鍵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媒 體 報 導 集 中 在 廣 東 省 的 案 例, 因 而 形 成 了 台 商 無 法 承 受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衝 擊 而 大 量 倒 閉 的 刻 板 印 象 輿 論 報 導 的 台 商 關 廠 撤 資 的 故 事 引 起 廣 泛 的 注 意, 但 是 媒 體 卻 沒 有 報 導 其 他 台 商 如 何 在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及 經 濟 不 景 氣 下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而 持 續 獲 利 換 言 之, 媒 體 沒 有 報 導 的 台 商 故 事, 例 如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廈 門 台 商 因 應 方 式, 可 能 同 樣 值 得 我 們 深 入 分 析, 茲 討 論 如 下 : ( 一 ) 改 善 既 有 職 工 福 利 同 時 更 審 慎 評 估 人 員 進 用 根 據 對 廈 門 台 商 的 訪 談 結 果, 台 商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的 因 應 方 式 包 括 : 增 加 獎 勵 改 善 福 利 制 度 精 簡 人 力 轉 型 或 擴 充 產 品 線 等 在 精 簡 人 力 方 面, 幾 乎 所 有 的 受 訪 台 商 都 表 示 面 臨 勞 動 合 同 法 和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衝 擊, 遇 缺 不 補 減 員 增 效 等 方 式 都 是 必 須 的 措 施 過 去 動 輒 大 規 模 裁 員 的 方 式 已 經 不 可 行, 原 因 在 於 一 方 面 大 規 模 裁 員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同 時 也 要 面 臨 大 筆 的 賠 償 和 冗 長 的 法 律 協 商 ;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由 於 大 學 擴 招, 大 學 畢 業 生 大 量 增 加, 受 訪 台 商 表 示 大 學 畢 業 生 到 工 廠 做 工 的 意 願 非 常 低, 為 了 將 來 的 訂 單 著 想, 也 不 敢 裁 太 多 人, 以 免 收 到 急 單 來 不 及 生 產 因 此, 在 降 低 成 本 上, 只 能 盡 可 能 從 日 常 開 銷 中 節 約, 或 者 試 著 增 加 產 品 的 多 樣 性, 擴 大 市 場 ( 二 ) 審 慎 評 估 整 廠 遷 移, 或 保 留 原 廠 並 另 建 新 廠 從 企 業 經 營 的 角 度 來 說, 要 能 擴 充 生 產 線 開 發 新 產 品, 需 要 的 研 發 投 資 不 是 大 多 數 的 中 小 企 業 台 商 可 以 負 擔, 許 多 台 商 也 有 考 慮 過 將 工 廠 移 往 內 陸 或 東 南 亞 根 據 陳 佩 華 的 觀 點, 中 國 大 陸 沿 海 地 區 的 勞 工 在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內 陸 地 區 更 廉 價 的 競 爭 之 下, 勞 工 條 件 將 會 更 加 惡 化, 勞 工 的 福 利 和 待 遇 也 很 難 提 升 43 然 而, 受 訪 的 廈 門 台 商 在 與 其 他 地 方 比 較 之 後, 幾 乎 都 選 擇 留 在 廈 門 或 福 建 省 其 他 城 鎮, 原 因 有 以 下 二 點 : 第 一, 廈 門 作 為 最 早 開 發 的 經 濟 特 區, 穩 定 的 法 治 基 礎 雖 然 對 外 地 的 農 民 工 有 很 大 的 吸 引 力, 而 且 廈 門 的 治 安 與 物 價 等 生 活 環 境 也 上 海 廣 州 這 些 大 都 市 穩 定, 因 此 勞 力 來 源 較 為 充 足 第 二, 在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下, 台 商 的 訂 單 減 少, 資 金 不 足, 對 於 遷 廠 的 態 度 相 當 保 留, 因 為 無 論 是 中 國 大 陸 內 陸 省 分 或 東 南 亞, 在 基 礎 設 施 和 交 通 運 輸 條 件 上, 相 較 於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基 礎 設 施 完 善 的 廈 門, 遷 廠 所 降 低 的 勞 動 成 本 還 無 法 彌 補 在 其 他 方 面 增 加 的 成 本 ( 三 )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提 升 與 人 力 資 源 升 級 廈 門 地 方 政 府 近 年 來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協 助 當 地 企 業 適 應 中 央 政 府 的 調 控 政 策, 並 為 吸 引 廠 商 於 此 發 展 高 科 技 產 業 提 供 良 好 的 金 融 環 境 因 此, 廈 門 的 產 業 結 構 與 鄰 近 其 他 城 鎮 較 為 不 同, 淘 汰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發 展 重 視 技 術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另 外, 廈 門 政 府 自 2007 年 起 積 極 推 動 台 廈 高 科 技 產 業 合 作, 並 以 金 融 合 作 的 方 式 提 供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穩 定 的 資 金 周 轉, 增 加 台 商 於 廈 43 同 註 14 18

門 投 資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幅 度 44 根 據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指 出, 廈 門 2007 年 與 2008 年 連 續 兩 年 為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第 五 大 城 市, 而 投 資 傳 統 產 業 城 市 的 排 名 則 由 第 八 名 下 降 至 十 名 之 外 45 由 此 可 見, 台 商 於 廈 門 之 投 資,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鼓 勵 下, 以 產 業 升 級 結 構 調 整 來 面 對 政 策 變 遷 三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造 成 的 影 響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 見 圖 1), 有 68.8% 的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認 為 生 產 營 運 成 本 的 持 續 升 高 將 成 為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失 敗 的 主 因, 遠 高 於 其 他 因 素, 隨 著 大 陸 人 口 紅 利 的 消 失, 臺 商 正 面 臨 著 前 所 未 有 的 轉 型 壓 力 人 力 成 本 的 逐 漸 上 漲, 使 得 以 代 工 為 主 的 臺 資 傳 統 產 業 面 臨 重 重 考 驗 圖 1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失 敗 的 原 因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所 發 布 之 1076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從 圖 2 可 以 發 現, 有 35.3% 的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公 司 產 生 影 響, 提 高 了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本 ; 雖 然,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衝 擊, 與 總 體 數 據 相 比,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的 影 響 略 低 於 對 全 中 國 臺 商 影 響 的 比 例 接 受 問 卷 調 查 的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中, 有 34% 的 臺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較 小, 甚 至 有 36% 的 臺 商 認 為 沒 有 影 響, 僅 有 10% 的 臺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造 成 較 大 的 影 響 ( 見 圖 3), 其 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造 成 影 響 的 臺 商 中, 又 以 傳 統 製 44 鄧 志 慧, 廈 門 市 長 : 廈 門 將 設 基 金 支 持 廈 台 高 科 技 產 業 合 作, 人 民 網,2007 年 4 月 9 日,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3/5585354.html 45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頁 31 19

造 業 與 基 礎 製 造 業 為 主 ( 見 圖 4) 一 位 於 上 海 從 事 律 師 工 作 的 臺 商 在 接 受 訪 談 時 針 對 長 三 角 的 現 況 提 出 以 下 解 釋 : 因 為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的 投 資 產 業 和 其 地 方 是 比 較 不 一 樣 的, 加 上 今 年 (2010 年 ) 上 海 市 公 佈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解 釋 傾 向 保 護 企 業, 這 使 得 上 海 臺 商 所 受 到 的 衝 擊 可 能 小 於 其 他 地 方 46 圖 2 對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影 響 較 大 的 政 策 法 令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以 及 江 蘇 省 所 發 布 之 538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圖 3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長 三 角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總 成 本 的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以 及 江 蘇 省 所 發 布 之 538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46 作 者 親 自 訪 談,2010 年 3 月 17 日 於 上 海 20

圖 4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造 成 影 響 的 長 三 角 臺 商 產 業 別 資 料 來 源 :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資 訊 公 司 於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以 及 江 蘇 省 所 發 布 之 538 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作 者 整 理 繪 製 四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台 商 的 因 應 方 式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的 媒 體 報 導 及 本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的 訪 問 結 果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於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實 施, 對 企 業 造 成 的 影 響 以 及 因 應 方 式 主 要 反 映 在 下 列 三 點 首 先, 依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規 定, 社 會 保 險 列 為 勞 動 合 同 的 必 備 條 款, 台 資 企 業 強 制 為 員 工 投 保 社 會 保 險, 並 為 其 員 工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的 單 位 負 擔 而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針 對 最 低 工 資 的 相 關 規 定, 地 方 政 府 將 負 起 兩 年 調 整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責 任, 隨 著 最 低 工 資 的 上 調, 企 業 為 員 工 繳 納 之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亦 跟 著 上 調, 為 企 業 經 營 之 人 力 成 本 帶 來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其 次,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規 定 應 由 資 方 負 起 舉 證 之 責 任, 然 而 其 制 度 面 大 幅 向 勞 方 傾 斜, 勞 方 於 訴 訟 中 略 占 優 勢, 勞 資 糾 紛 中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促 成 了 黑 心 律 師 的 出 現 黑 心 律 師 意 指 無 論 其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律 師 資 格, 提 供 為 勞 工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的 服 務 為 由, 慫 恿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進 而 從 勞 工 的 賠 償 金 中 收 取 高 額 的 服 務 費 用 者 在 有 心 人 士 的 煽 動 之 下, 勞 方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對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有 一 定 要 求, 甚 至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的 作 法,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因 此, 在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有 利 於 勞 工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疲 於 奔 命,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訴 訟, 一 方 面 又 要 安 撫 在 職 勞 工 最 後,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希 望 透 過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推 動, 使 勞 動 關 係 制 度 化, 為 社 會 建 立 一 套 符 合 其 經 濟 未 來 發 展 的 勞 動 政 策 然 而, 受 各 地 不 同 經 濟 狀 況 之 影 響,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態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再 加 上 勞 動 仲 裁 的 過 程 中 有 許 多 可 解 釋 的 空 間,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臺 商 須 更 密 切 地 維 持 其 政 企 關 係, 以 瞭 解 該 地 的 執 法 狀 況, 並 為 企 業 樹 立 良 好 的 形 象, 以 有 助 於 勞 動 仲 裁 的 結 果 經 由 非 正 式 關 係 所 形 成 的 網 絡, 為 臺 商 之 經 營 增 加 了 許 多 隱 性 成 本 21

柒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份 : 專 書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 臺 北 : 商 周,2008 年 8 月 ) 宋 國 誠, 全 球 化 與 中 國 : 機 遇 挑 戰 與 調 適 ( 臺 北 : 政 大 國 關 中 心,2002 年 )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大 陸 經 貿 新 措 施 對 臺 商 之 影 響 分 析,( 臺 北 市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8 年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編 撰,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託,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狀 況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 臺 北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3 年 ) 陳 義 彥 等 譯,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 ed., 政 治 學 方 法 論 與 途 徑 (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 臺 北 市 : 韋 伯 文 化,2009 年 ) 葉 至 誠,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臺 北 市 : 揚 智 文 化,2009 年 ) 專 書 論 文 岳 經 綸 蔣 曉 陽, 經 濟 全 球 化 條 件 下 中 國 勞 工 與 國 家 的 張 力, 鄭 功 成 鄭 宇 碩 編,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工 與 社 會 保 障 ( 北 京 : 中 國 勞 動 社 會 保 障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11-29 期 刊 論 文 周 長 征, 我 國 勞 動 立 法 與 基 本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比 較, 中 國 勞 動, 第 五 期 (2004 年 ), 頁 25-28 耿 曙 林 琮 盛, 屠 城 木 馬?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的 兩 岸 與 台 商,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48 卷 第 1 期 (2005 年 3 月 ), 頁 1-28 耿 曙 林 瑞 華, 制 度 環 境 與 協 會 效 能 : 大 陸 台 商 協 會 的 個 案 研 究, 臺 灣 政 治 學 刊, 第 11 卷 第 2 期 (2007 年 12 月 ), 頁 93-171 高 長, 製 造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當 地 化 及 其 對 臺 灣 經 濟 的 影 響,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 季 刊, 第 7 卷 第 1 期 (2001 年 6 月 ), 頁 138-173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2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219-262 黃 蕾, 論 我 國 勞 動 者 人 權 的 法 律 保 障, 南 昌 大 學 學 報, 第 39 卷 第 2 期 (2008 年 3 月 ), 頁 76-81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台 灣 社 會 學 刊, 第 26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1-54 慶 玲, 勞 動 合 同 法 與 勞 動 法 制 度 變 化 解 讀, 四 川 行 政 學 院 學 報, 第 6 期 (2007 年 ), 頁 58-6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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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附 件 表 一 [ 勞 動 合 同 法 ] 條 文 差 異 造 成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舉 例 說 明 項 目 [ 勞 動 合 同 法 ] 實 施 前 慣 例 實 施 規 定 1 在 [ 勞 動 合 同 法 ] 實 施 前, 第 四 條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勞 動 規 章 企 業 雇 主 在 制 定 相 關 人 事 制 度, 保 障 勞 動 者 享 有 勞 動 權 利 履 行 勞 動 義 規 章 制 度 上 有 相 對 較 高 的 務 用 人 單 位 在 製 定 修 改 或 者 決 定 有 關 勞 動 報 自 主 權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職 工 培 訓 勞 動 紀 律 以 及 勞 動 定 額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勞 動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規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項 時, 應 當 經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見, 與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平 等 協 商 確 定 2 在 [ 勞 動 合 同 法 ] 實 施 前,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連 續 訂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勞 台 商 多 以 短 期 合 約 為 主, 動 合 同, 且 勞 動 者 沒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和 第 四 十 通 常 為 一 年 一 簽 或 半 年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的 情 形, 續 訂 勞 動 合 同 者 簽 的 方 式 需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意 即 指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無 確 定 終 止 時 間 的 勞 動 合 同 3 在 [ 勞 動 合 同 法 ] 實 施 前,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範 在 幾 種 情 形 下, 例 如 : 勞 動 合 同 因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所 終 止 之 期 滿 的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支 合 同, 企 業 雇 主 無 須 負 擔 付 經 濟 補 償 勞 動 者 之 經 濟 補 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1

表 二 中 國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數 據 ( 單 位 : 億 美 元 )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年 - 月 累 計 外 資 總 額 單 月 外 資 總 額 年 月 累 計 外 資 總 額 單 月 外 資 總 額 2006-01 47.46 47.46 2008-01 114.38 114.38 2006-02 90.64 43.18 2008-02 185.64 71.26 2006-03 153.57 62.93 2008-03 281.58 95.94 2006-04 197.8 44.23 2008-04 360.24 78.66 2006-05 245.1 47.3 2008-05 439.85 79.61 2006-06 302.58 57.48 2008-06 537.21 97.36 2006-07 352.54 49.96 2008-07 623.23 86.02 2006-08 399.2 46.66 2008-08 695.68 72.45 2006-09 459.14 59.94 2008-09 764.41 68.73 2006-10 521.6 62.46 2008-10 835.36 70.95 2006-11 579.71 58.11 2008-11 891.03 55.67 2006-12 735.23 155.52 2008-12 952.53 61.5 2007-01 54.1 54.1 2009-01 77.58 77.58 2007-02 101.47 47.37 2009-02 136.5 58.92 2007-03 na na 2009-03 222.19 85.69 2007-04 214.56 113.09 2009-04 282.14 59.95 2007-05 265.83 51.27 2009-05 347.33 65.19 2007-06 338.63 72.8 2009-06 440.11 92.78 2007-07 391.05 52.42 2009-07 495.54 55.43 2007-08 444.38 53.33 2007-09 500.27 55.89 2007-10 571.44 71.17 2007-11 650.19 78.75 2007-12 783.39 133.2 資 料 來 源 : 國 泰 安 資 料 庫 (http://hk.gtarsc.com) 32

附 件 一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營 策 略 調 查 問 卷 您 好! 本 問 卷 純 為 學 術 研 究, 目 的 在 確 實 瞭 解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狀 況 與 影 響 投 資 策 略 的 因 素, 以 協 助 台 商 成 功 發 展 本 問 卷 由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與 台 北 貿 易 中 心 共 同 執 行,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對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懇 請 您 填 答 並 回 傳 我 們 將 嚴 格 保 密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敬 請 安 心 填 答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文 化 暨 發 展 學 系 敬 上 台 北 貿 易 中 心 回 傳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一 基 本 資 料 : 1. 貴 公 司 產 業 別 : 傳 統 製 造 業 基 礎 製 造 業 技 術 密 集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農 林 漁 牧 其 它 2. 貴 公 司 在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的 總 規 模, 約 為 人 3. 貴 公 司 去 年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佔 整 體 資 本 額 的 百 分 比 : 20% 以 下 20% 40% 40% 60% 60%-80% 80% 100% 4. 貴 公 司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的 資 本 結 構 : 獨 資 與 中 國 大 陸 合 資 與 中 國 大 陸 合 作 與 其 它 國 ( ) 合 資 5. 貴 公 司 何 時 開 始 於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 年 6. 貴 公 司 的 營 運 地 點 設 於 ; 主 要 生 產 據 點 設 於 二 單 選 題 : 7.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在 經 營 文 化 上 的 差 異 程 度 : 非 常 小 小 普 通 大 非 常 大 8. 就 您 所 知,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功 的 比 例 大 約 為 : 10% 以 下 11%-30% 31%-50% 51%-70% 71%-90% 90% 以 上 9. 請 問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貴 公 司 總 成 本 的 影 響 : 影 響 嚴 重 ( 總 成 本 提 高 >20%) 影 響 很 大 ( 總 成 本 提 高 15%~20%) 影 響 中 等 ( 總 成 本 提 高 10%~15%) 影 響 較 小 ( 總 成 本 提 高 <10%) 沒 有 影 響 10. 馬 政 府 大 幅 開 放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後, 貴 公 司 在 下 列 各 方 面 的 變 化 情 形 : (1) 兩 岸 之 間 貨 物 運 輸 或 人 員 移 動 的 成 本 降 低 程 度 : 33

完 全 沒 有 降 低 只 降 低 一 點 點 降 低 程 度 中 等 降 低 還 算 多 降 低 非 常 多 (2)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的 變 化 情 形 : 減 少 很 多 減 少 一 些 沒 有 改 變 增 加 一 些 增 加 很 多 (3) 貴 公 司 是 否 已 經 回 台 上 市 或 上 櫃 : 是 否 ; 回 台 上 市 或 上 櫃 之 意 願 : 強 烈 沒 有 意 願 沒 有 意 願 尚 未 決 定 有 意 願 有 強 烈 意 願 (4) 營 運 方 式 ( 例 如 兩 岸 分 工 方 式 總 部 設 立 據 點 選 擇 人 力 配 置 或 本 地 化 程 度 主 要 銷 售 市 場 抉 擇 等 等 ) 改 變 的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改 變 小 幅 度 改 變 中 幅 度 改 變 大 幅 度 改 變 非 常 劇 烈 的 改 變 (5) 對 未 來 營 運 計 畫 ( 例 如 購 併 台 灣 同 業 擴 大 營 業 規 模 總 部 遷 回 台 / 香 港 股 票 下 市 / 回 台 上 市 /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與 中 國 大 陸 同 業 策 略 聯 盟 / 相 互 參 股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內 陸 市 場 / 創 立 品 牌 / 建 立 通 路 等 ) 改 變 的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改 變 小 幅 度 改 變 中 幅 度 改 變 大 幅 度 改 變 非 常 劇 烈 的 改 變 11. 請 依 照 貴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在 右 邊 欄 位 圈 選 出 符 合 的 程 度 ( 由 1 到 5), 評 分 越 高, 表 示 程 度 越 高 很 低 低 普 通 高 很 高 (1) 貴 公 司 在 該 產 業 供 應 鏈 上 之 垂 直 整 合 程 度 1 2 3 4 5 (2) 貴 公 司 在 作 中 國 大 陸 選 址 設 廠 之 決 策 時, 受 到 來 自 台 灣 供 應 鏈 上 下 游 廠 商 夥 伴 在 中 國 大 陸 該 地 區 所 形 成 1 2 3 4 5 之 群 落 效 應 影 響 程 度 (3) 貴 公 司 在 作 中 國 大 陸 選 址 設 廠 之 決 策 時, 受 到 中 國 大 1 2 3 4 5 陸 當 地 區 位 產 業 供 應 鏈 特 性 影 響 程 度 (4) 就 您 的 觀 察, 來 自 台 灣 的 廠 商 在 當 地 所 形 成 之 產 業 供 1 2 3 4 5 應 鏈 與 當 地 產 業 及 區 域 特 性 與 優 勢 結 合 的 程 度 (5) 貴 公 司 之 產 業 別 及 屬 性 與 當 地 產 業 供 應 鏈 特 性 結 合 程 1 2 3 4 5 度 12. 請 依 照 貴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在 右 邊 欄 位 選 出 適 合 的 選 項 非 常 不 同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同 意 意 (1) 與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產 業 發 展 與 供 應 鏈 之 結 合 有 助 於 提 升 貴 公 司 的 營 運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2) 整 體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優 於 台 灣 34

(3)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能 有 效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4 )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條 中, 明 確 規 範 公 司 規 章 由 企 業 單 方 主 導, 改 由 與 工 會 或 職 工 代 表 平 行 協 商, 此 方 式 將 有 助 於 節 省 企 業 處 理 勞 資 關 係 衍 生 的 成 本 (5)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可 改 善 台 資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間 的 政 企 關 係 (6)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會 增 加 貴 公 司 選 擇 勞 務 派 遣 的 意 願 三 複 選 題 : 13. 請 問 下 列 中 國 大 陸 近 期 的 政 策 法 令 變 動 與 實 施, 何 者 對 貴 公 司 的 影 響 最 大 ( 最 多 選 三 項 ):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調 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調 整 出 口 退 稅 率 調 降 人 民 幣 升 值 其 它 : 14. 貴 公 司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是 否 採 取 以 下 策 略 : 改 變 投 資 地 ( 地 點 : ) 調 整 員 工 薪 資 福 利 精 簡 人 力 增 加 勞 務 派 遣 將 部 分 業 務 改 為 外 包 聘 請 律 師 或 顧 問 協 助 因 應 其 它 : 15.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因 素 是 台 商 ( 特 別 是 貴 公 司 )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成 功 的 主 因 ( 可 複 選 ): 台 灣 投 資 政 策 放 寬 打 出 品 牌 良 好 暢 通 的 行 銷 網 路 當 地 政 策 配 合 掌 握 進 入 市 場 時 機 完 整 的 當 地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財 務 資 金 準 備 充 裕 其 它 : 16.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因 素 可 能 是 導 致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失 敗 的 主 因 : 中 國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萎 縮 生 產 營 運 成 本 持 續 升 高 對 當 地 法 令 政 策 的 瞭 解 不 夠 清 楚 發 生 勞 資 糾 紛 各 項 執 照 取 得 不 易 無 簽 訂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無 法 順 利 收 取 貨 款 與 當 地 合 作 伙 伴 的 關 係 惡 化 其 它 : 17.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的 項 目 是 貴 公 司 注 重 的 :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海 關 行 政 效 率 當 地 基 礎 建 設 當 地 政 府 行 政 透 明 度 當 地 政 府 是 否 歡 迎 台 商 投 資 對 台 商 投 資 承 諾 的 實 現 度 對 台 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政 策 的 穩 定 度 其 它 : 35

附 件 二 訪 談 題 綱 訪 談 時 間 : 訪 談 地 點 : 訪 談 人 : 1-5 台 商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的 一 般 看 法 4. 您 當 初 為 什 麼 會 來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這 幾 年 投 資 下 來 的 心 得? 5. 您 認 為 台 資 企 業 幹 部 對 大 陸 近 年 經 營 環 境 的 改 變, 影 響 較 大 的 有 哪 些? 您 如 何 因 應 這 些 變 化?( 改 變 投 資 項 目 改 變 投 資 地 點 或 轉 入 他 國 投 資 ) 6. 東 協 十 加 一 ( 中 國 ) 對 台 資 企 業 預 期 的 影 響 與 因 應 為 何? 7. 您 是 否 了 解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內 容? 您 認 為 ECFA 對 大 陸 台 商 是 否 有 任 何 影 響? 哪 些 部 分 對 您 來 說 是 最 有 利 的? 8. 大 陸 台 商 如 何 看 待 擴 大 內 需 之 政 策, 例 如 家 電 下 鄉, 對 經 濟 及 對 大 陸 台 資 企 業 的 影 響? 6-8 台 商 對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9. 您 認 為 台 資 企 業 幹 部 對 現 行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 勞 動 法 工 會 法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爭 議 仲 裁 法 ) 有 什 麼 看 法? 您 認 為 這 些 勞 動 法 規 對 企 業 經 營 有 哪 些 影 響? 10. 台 資 企 業 在 雇 用 勞 工 時, 對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和 協 調 過 程? 11. 貴 公 司 的 勞 工 大 多 來 自 何 地? 勞 工 的 來 源 為 何? 勞 工 是 否 了 解 目 前 的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9-13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行 問 題 12. 就 您 瞭 解, 已 實 施 兩 年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固 定 期 限 無 固 定 期 限 與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務 為 期 限 的 勞 動 合 約 簽 訂 比 例 大 約 各 是 多 少? 為 什 麼? 13.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貫 徹 執 行 有 什 麼 幫 助? 14. 就 您 瞭 解, 本 地 地 方 政 府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會 遭 遇 到 哪 些 困 難? 現 階 段 的 執 法 重 點 為 何? 執 法 單 位 與 各 企 業 之 間 是 否 維 持 充 分 的 溝 通 管 道? 15.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條 中 規 範 關 於 公 司 規 章 由 企 業 單 方 主 導 改 由 與 工 會 和 職 工 大 會 平 行 協 商 的 模 式 是 否 有 助 於 台 資 企 業 與 政 府 勞 方 三 方 取 得 三 贏 的 共 識? 16. 目 前 長 三 角 地 區 是 否 有 缺 工 的 情 形? 原 因 為 何?( 差 業 差 異 待 遇 不 同 交 通 因 素 勞 工 來 源 不 同 地 方 政 府 的 配 套 制 度 ) 17. 您 認 為 未 來 此 地 是 否 將 會 出 現 缺 工 的 問 題? 而 部 分 地 區 所 面 臨 的 缺 工 潮 對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推 行 將 產 生 什 麼 問 題? 15-16 台 商 的 調 整 與 適 應 18. 您 是 否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經 營 和 投 資 策 略? 是 否 考 慮 精 簡 人 力? 如 36

何 執 行 精 簡 人 力? 是 否 可 能 轉 移 投 資 地 區 或 改 變 投 資 規 模? 是 否 增 加 勞 務 派 遣 或 將 部 分 業 務 改 為 外 包? 19. 承 上 題, 您 如 何 決 定 採 取 這 些 因 應 辦 法? 17-18 勞 資 糾 紛 及 解 決 辦 法 20. 台 資 企 業 近 年 來 產 生 的 勞 資 糾 紛 或 相 關 爭 議 有 哪 些?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處 理 這 些 爭 議 的 模 式 有 哪 些 不 同? 21. 就 您 瞭 解, 在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時, 當 地 政 府 能 提 供 台 商 哪 些 協 助? 台 商 協 會 又 可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19-22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22. 就 您 瞭 解, 本 地 企 業 與 其 他 外 資 企 業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及 其 他 投 資 環 境 的 變 遷, 是 否 有 與 台 資 企 業 類 似 的 問 題? 因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23.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長 江 三 角 洲 的 台 資 企 業 而 言, 分 別 產 生 之 影 響 為 何? 24. 就 您 瞭 解, 不 同 地 區 不 同 產 業 的 台 資 企 業,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令 改 變 的 調 整 和 適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25. 就 您 瞭 解, 同 業 在 不 同 地 區 之 台 資 企 業 在 面 對 中 國 投 資 環 境 的 變 化 時, 其 適 應 模 式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37

附 錄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研 究 訪 談 題 綱 日 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 周 X) X:XX XX:XX 地 點 : 廈 門 某 台 商 企 業 訪 談 問 題.. 1-6 台 商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以 及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1. 您 認 為 台 資 企 業 幹 部 對 大 陸 近 年 經 營 環 境 的 改 變, 影 響 較 大 的 有 哪 些? 您 如 何 因 應 這 些 變 化? 2. 您 認 為 台 資 企 業 幹 部 對 現 行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 勞 動 法 工 會 法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爭 議 仲 裁 法 ) 有 什 麼 看 法? 您 認 為 這 些 勞 動 法 規 對 企 業 經 營 有 哪 些 影 響? 3. 台 資 企 業 在 雇 用 勞 工 時, 對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和 協 調 過 程? 26. 東 協 十 加 一 ( 中 國 ) 對 台 資 企 業 預 期 的 影 響 與 因 應 為 何? 27.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之 簽 訂 對 大 陸 台 商 是 否 有 任 何 影 響? 是 否 有 撤 資 回 台 投 資 或 上 市 的 影 響? 28. 大 陸 台 商 如 何 看 待 擴 大 內 需 之 政 策, 例 如 家 電 下 鄉, 對 經 濟 及 對 大 陸 台 資 企 業 的 影 響? 7-8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行 問 題 7. 就 您 了 解, 今 年 一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迄 今, 固 定 期 限 無 固 定 期 限 與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務 為 期 限 的 勞 動 合 約 簽 訂 比 例 大 約 各 是 多 少? 為 什 麼? 8. 就 您 了 解, 中 國 各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切 實 執 行 勞 動 法 令? 有 哪 些 執 行 層 面 的 問 題? 9-10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9. 就 您 了 解,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自 今 年 九 月 實 施 以 來, 對 企 業 經 營 產 生 哪 些 影 響? 10.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貫 徹 執 行 有 什 麼 幫 助? 38

11-12 台 商 的 調 整 與 適 應 11. 您 是 否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經 營 和 投 資 策 略? 是 否 考 慮 精 簡 人 力? 如 何 執 行 精 簡 人 力? 是 否 可 能 轉 移 投 資 地 區 或 改 變 投 資 規 模? 12. 承 上 題, 您 如 何 決 定 採 取 這 些 因 應 辦 法? 13-18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13. 就 您 了 解, 本 地 企 業 與 其 他 外 資 企 業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及 其 他 投 資 環 境 的 變 遷, 是 否 有 與 台 資 企 業 類 似 的 問 題? 因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14.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珠 江 三 角 洲 長 江 三 角 洲 京 津 冀 地 區 的 台 資 企 業 而 言, 分 別 產 生 之 影 響 為 何? 15. 就 您 了 解, 不 同 地 區 不 同 產 業 的 台 資 企 業,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令 改 變 的 調 整 和 適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16. 就 您 了 解, 不 同 地 區 來 的 勞 工,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令 改 變 的 調 整 和 適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17. 就 您 了 解, 台 商 一 般 如 何 善 用 或 看 待 中 國 大 陸 區 域 特 性 產 業 特 性 供 應 鏈 特 性 與 優 勢, 並 與 台 資 企 業 本 身 之 優 勢 結 合, 以 創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18. 大 陸 台 資 企 業 或 台 灣 企 業 面 對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之 西 進 策 略 之 考 量 為 何? 如 何 因 應 不 確 定 性 與 風 險? 進 退 場 機 制 之 考 量? 19-20 勞 資 糾 紛 及 解 決 辦 法 19. 台 資 企 業 近 年 來 產 生 的 勞 資 糾 紛 或 相 關 爭 議 有 哪 些?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處 理 這 些 爭 議 的 模 式 有 哪 些 不 同? 20. 就 您 了 解, 在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時, 中 國 政 府 能 提 供 台 商 哪 些 協 助? 台 商 協 會 又 可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39

玖 計 畫 成 果 自 評 計 畫 主 持 人 認 為 本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內 容 與 原 申 請 計 畫 高 度 相 符, 大 致 達 成 預 期 研 究 目 標 及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並 依 計 畫 前 往 長 三 角 及 珠 三 角 地 區 訪 談, 其 成 果 如 下 : 第 一,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而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來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由 於 上 海 與 廈 門 具 有 地 方 財 政 健 全 法 治 基 礎 穩 定 等 優 勢, 因 此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儘 管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上 海 與 廈 門 台 商 仍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以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第 三,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 上 海 ) 與 珠 三 角 ( 深 圳 ) 之 經 營 的 影 響, 除 企 業 須 調 整 內 部 制 度 以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並 因 制 度 變 化 而 產 生 的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其 影 響 程 度 更 受 制 於 該 地 地 方 政 府 的 態 度 與 該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第 四,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變 遷, 企 業 內 部 的 管 理 將 配 合 法 規 逐 漸 制 度 化, 無 論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標 準 為 何, 企 業 唯 有 配 合 政 策 執 行, 才 有 辦 法 長 期 發 展 計 畫 主 持 人 衷 心 感 謝 國 科 會 的 經 費 支 持, 由 於 貴 會 的 支 持, 本 研 究 計 畫 才 能 有 兩 篇 SSCI 期 刊 論 文 豐 富 的 研 究 成 果 產 出, 茲 列 舉 成 果 發 表 情 形 如 下 : 1. Tsai, Chang-yen, Chengli Tien (2010). The Impact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on Firm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aiwanese Investment in China, Issues and Studies, vol.46(4), pp.101-147. (SSCI) (NSC98-2410-H-003-146) 2. Tsai, Chang-yen, Chengli Tien (2011)."Does Organizational Strategic Fit in Supply Chain Relations Affect the Propensity for Strategic Change? Evidence from Taiwanese Investments in China." Chinese Management Studies, Vol. 5, Issue 2, pp.164-180. (SSCI) (NSC98-2410-H-003-146) 40

赴 大 陸 出 差 或 研 習 出 國 心 得 報 告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壹 出 國 地 點 與 進 行 方 式 計 畫 主 持 人 衷 心 感 謝 國 科 會 的 經 費 支 持, 由 於 貴 會 的 支 持, 本 研 究 計 畫 才 能 有 機 會 出 國 蒐 集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並 進 一 步 以 問 卷 方 式 進 行 訪 談 本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以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三 個 城 市 為 研 究 主 體,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主 要 以 廈 門 與 深 圳 兩 地 親 自 出 國 蒐 集 資 料 與 訪 談, 至 於 上 海 則 由 本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黃 鈺 娟 進 行 國 蒐 集 資 料 與 訪 談 計 畫 主 持 人 出 國 蒐 集 資 料 主 要 採 行 下 列 兩 項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 筆 者 出 國 蒐 集 整 理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分 析 換 言 之, 本 文 將 以 2008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中 國 近 年 來, 在 勞 工 政 策 經 濟 發 展 與 制 度 變 遷 相 關 討 論 為 文 獻 資 料 收 集 的 執 行 重 點, 探 索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的 變 革 與 其 對 企 業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作 用 第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 筆 者 與 各 產 業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三 個 城 市 台 商, 擬 定 訪 談 題 綱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1 第 三 針 對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區 ( 以 上 海 為 主 ) 與 珠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區 ( 以 深 圳 為 主 ), 根 據 資 料 的 性 質, 本 研 究 分 別 使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問 卷 調 查 法, 針 對 深 圳 與 上 海 的 勞 動 法 規 環 境 的 變 數 與 臺 商 投 資 經 營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關 連 性 進 行 分 析 一 文 獻 分 析 法 計 畫 主 持 人 出 國 蒐 集 之 文 獻 資 料 來 源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三 類 首 先 是 官 方 正 式 文 件, 例 如 政 策 法 律 條 文, 或 政 府 機 關 出 版 的 統 計 年 鑑 或 是 報 告 調 查 報 告 等 ; 其 二 是 有 關 研 究 主 題 之 專 業 論 著, 例 如 學 術 期 刊 專 書 研 究 報 等 其 三 是 新 聞 平 面 媒 體, 例 如 報 紙 雜 誌, 能 做 為 歷 史 事 件 的 輔 肋 說 明 者 為 主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計 畫 主 持 人 出 國 也 針 對 台 商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官 員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根 據 田 野 調 查 與 深 度 訪 談 質 言 之, 田 野 紀 錄 提 供 研 究 分 析 所 需 的 原 始 資 料, 資 料 詮 釋 的 部 分 便 構 成 研 究 報 告 的 基 礎 深 度 訪 談 是 一 種 引 導 式 對 話, 這 類 長 時 間 的 訪 談, 通 常 只 是 用 於 小 樣 本 的 受 訪 者, 而 訪 談 紀 錄 則 成 為 分 析 與 解 釋 的 素 材, 研 究 者 必 須 致 力 於 研 究 受 訪 者 及 其 所 處 的 背 景, 使 訪 談 資 料 的 詮 釋 更 加 完 備 相 較 於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深 度 訪 談 1 對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台 商 進 行 訪 談 之 訪 談 題 綱 內 容 全 文, 請 參 見 附 件 二 1

較 具 有 開 放 性 及 彈 性, 容 許 受 訪 者 詳 述 其 價 值 與 態 度, 並 使 其 詮 釋 自 身 行 為 2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的 對 象 包 括 臺 商 臺 商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官 員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人, 訪 談 題 綱 請 參 考 結 案 報 告 之 附 件 二 透 過 來 自 不 同 行 動 者 的 主 觀 理 解, 本 研 究 將 藉 此 建 構 行 動 者 面 對 制 度 變 遷 的 行 為 邏 輯, 並 找 出 其 間 的 關 連 性 深 度 訪 談 的 優 點 在 於 在 一 對 一 的 訪 問 中, 受 訪 者 能 盡 量 自 我 陳 述, 避 免 團 體 壓 力, 較 有 機 會 深 入 敏 感 性 的 議 題 本 研 究 欲 探 索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必 須 瞭 解 臺 商 對 政 府 及 勞 工 的 態 度, 深 度 訪 談 法 將 有 助 於 受 訪 者 提 供 完 整 的 訊 息, 包 括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負 面 影 響 的 意 見 三 問 卷 調 查 法 本 研 究 計 畫 使 用 之 問 卷 是 由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與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共 同 執 行, 並 委 由 北 京 華 通 人 商 用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在 大 陸 長 三 角 珠 三 角 地 區 進 行 電 話 訪 問 抽 樣 範 圍 是 透 過 公 司 資 料 庫 各 地 區 臺 資 企 業 協 會, 搜 集 整 理 出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臺 資 企 業 名 錄 抽 樣 方 法 則 是 綜 合 考 慮 臺 資 企 業 地 域 分 佈 企 業 規 模 等 因 素, 隨 機 抽 樣 確 定 被 訪 企 業 名 錄 正 式 訪 問 期 間 為 2010 年 3 月 1 日 至 31 日, 共 成 功 訪 問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1100 家, 包 含 大 深 圳 地 區 562 家, 大 上 海 地 區 538 家 3 其 中, 受 訪 的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所 屬 產 業 別 有 傳 統 製 造 業 基 礎 製 造 業 技 術 密 集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和 農 林 漁 牧 業, 各 產 業 的 企 業 占 比 分 別 為 34.0%,32.2%,21.8%,11.5% 和 0.5%; 大 深 圳 和 大 上 海 地 區 各 產 業 類 別 的 企 業 占 比 大 體 相 當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的 資 本 結 構 以 獨 資 為 主, 占 到 所 有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85.5%; 分 地 區 來 看, 大 上 海 地 區 的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數 量 占 比 低 於 大 深 圳 地 區 近 10 個 百 分 點 本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個 部 分, 詳 細 問 題 內 容, 請 參 考 出 國 報 告 之 附 件 一 第 一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的 現 狀 : 主 要 為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產 業 類 別 臺 商 在 大 陸 的 投 資 規 模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時 間 分 佈 等 第 二 臺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營 狀 況 : 主 要 包 括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資 本 份 額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資 本 結 構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成 功 比 例 等 第 三 影 響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策 略 的 因 素 : 文 化 差 異 投 資 環 境 對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法 令 政 策 變 動 對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影 響 及 馬 政 府 政 策 法 令 對 臺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影 響 為 瞭 解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令 變 遷 時, 長 三 角 地 區 臺 商 的 態 度 與 相 對 應 之 調 整 策 略, 本 研 究 將 擷 取 其 中 與 長 三 角 地 區 臺 商 相 關 之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並 聚 焦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相 關 議 題, 配 合 上 述 之 文 獻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以 確 實 掌 握 長 三 角 臺 商 的 經 營 實 況 2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 ed., 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轉 引 自 陳 義 彥 等 譯, 政 治 學 方 法 論 與 途 徑,( 臺 北 市 : 韋 伯 文 化,2009 年 ), 頁 238-241 3 本 問 卷 調 查 所 指 之 大 上 海 地 區 包 含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與 浙 江 省 其 中, 江 蘇 省 的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占 比 為 27.6%, 上 海 市 的 占 比 11.6%, 浙 江 省 的 占 比 9.6% 2

貳 出 國 蒐 集 之 資 料 與 成 果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造 成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計 畫 針 對 台 商 企 業 之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題 綱 共 有 20 個 與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法 令 與 執 行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致 可 分 為 六 個 部 分 首 先, 請 受 訪 台 商 說 明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以 及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 其 次,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執 法 狀 況 ; 第 三,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發 表 意 見 ; 第 四, 台 商 如 何 適 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第 五, 了 解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 最 後, 討 論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推 出 後, 台 商 所 遭 遇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其 解 決 辦 法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的 媒 體 報 導 及 本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的 訪 問 結 果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引 起 企 業 關 切 的 規 定 最 主 要 在 於 下 列 三 點 首 先, 勞 動 合 同 法 賦 與 勞 工 離 轉 職 的 自 由, 勞 工 選 擇 工 作 的 自 由 大 幅 提 升, 企 業 無 法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使 得 員 工 穩 定 度 大 為 降 低, 增 加 用 人 單 位 培 訓 成 本, 尤 其 是 以 需 特 殊 技 術 操 作 機 台 的 工 廠, 受 大 的 衝 擊 最 大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不 單 表 現 在 員 工 的 流 動 率, 部 分 在 職 勞 工 以 放 大 鏡 檢 視 資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環 境, 如 遇 違 規 之 處, 隨 即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對 勞 方 而 言, 若 於 仲 裁 中 獲 得 勝 訴, 可 得 到 的 經 濟 賠 償 金 遠 大 於 工 資, 因 此 無 心 全 力 投 入 於 工 作, 造 成 員 工 工 作 狀 況 不 如 以 往 穩 定 其 次,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於 制 度 面 大 幅 向 勞 方 傾 斜, 受 第 95 條 規 定 的 影 響, 相 關 執 法 人 員 亦 較 為 重 視 勞 工 的 意 見, 甚 至 單 方 面 採 納 勞 方 的 說 法, 忽 略 了 資 方 的 權 益 另 外,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促 成 了 黑 心 律 師 的 出 現 黑 心 律 師 意 指 無 論 其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律 師 資 格, 提 供 為 勞 工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的 服 務 為 由, 慫 恿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進 而 從 勞 工 的 賠 償 金 中 收 取 高 額 的 服 務 費 用 者 在 有 心 人 士 的 煽 動 之 下, 勞 方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對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有 一 定 要 求, 甚 至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的 作 法,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因 此, 在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有 利 於 勞 工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疲 於 奔 命,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訴 訟, 一 方 面 又 要 安 撫 在 職 勞 工 最 後,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法 狀 況, 還 是 有 賴 於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然 而,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一, 各 地 執 法 的 嚴 謹 程 度 不 同, 部 分 於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當 地 嚴 格 執 行 的 法 條, 在 臨 近 城 鎮 的 執 法 狀 況 又 非 如 此 ; 或 是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當 地 政 府 對 於 法 令 的 解 釋, 與 其 上 級 政 府 的 解 釋 又 有 差 異 於 不 同 城 鎮 設 廠 之 台 商 企 業 受 到 的 衝 擊 最 大, 為 了 符 合 各 地 政 府 與 各 級 政 府 之 標 準, 瞭 解 其 差 異, 需 耗 費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進 而 增 加 經 營 的 隱 性 成 本 根 據 訪 談 資 料,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以 及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同 這 三 個 問 題, 影 響 所 及 並 不 單 純 是 勞 動 成 本 的 增 加, 更 令 台 商 關 心 的 是 企 業 經 營 不 確 定 性 的 增 加, 以 及 台 商 對 中 國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的 信 心 3

二 台 商 的 因 應 方 式 上 述 的 討 論 顯 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制 度 變 革 提 高 了 勞 工 的 自 主 性 和 談 判 權 力, 使 台 商 面 臨 著 矛 盾 的 處 境 : 一 方 面 由 於 勞 工 離 職 更 自 由, 台 商 不 但 必 須 依 法 給 付 薪 資 提 供 保 障, 更 必 須 增 加 給 員 工 的 福 利 以 提 高 向 心 力 ;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強 調 由 法 律 保 障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政 府 僅 扮 演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企 業 必 須 負 擔 所 有 的 賠 償, 賠 償 也 全 歸 勞 工 所 有, 因 此 勞 工 對 於 提 出 仲 裁 以 獲 得 賠 償 相 當 熱 衷, 使 得 勞 資 關 係 愈 趨 緊 張, 台 商 對 勞 工 的 不 信 任 感 也 增 加 本 研 究 計 畫 在 出 國 蒐 集 訪 談 資 料 書 面 文 獻 以 及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的 台 商 反 映 資 訊 後, 整 理 出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台 商 對 國 家 法 規 變 遷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因 應 方 式, 茲 列 舉 如 下 : ( 一 ) 改 善 既 有 職 工 福 利 同 時 更 審 慎 評 估 人 員 進 用 根 據 出 國 蒐 集 之 訪 談 結 果, 台 商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的 因 應 方 式 包 括 : 增 加 獎 勵 改 善 福 利 制 度 精 簡 人 力 轉 型 或 擴 充 產 品 線 等 ( 二 ) 審 慎 評 估 整 廠 遷 移, 或 保 留 原 廠 並 另 建 新 廠 從 企 業 經 營 的 角 度 來 說, 要 能 擴 充 生 產 線 開 發 新 產 品, 需 要 的 研 發 投 資 不 是 大 多 數 的 中 小 企 業 台 商 可 以 負 擔, 許 多 台 商 也 有 考 慮 過 將 工 廠 移 往 內 陸 或 東 南 亞 質 言 之, 中 國 大 陸 沿 海 地 區 的 勞 工 在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內 陸 地 區 更 廉 價 的 競 爭 之 下, 勞 工 條 件 將 會 更 加 惡 化, 勞 工 的 福 利 和 待 遇 也 很 難 提 升 ( 三 )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提 升 與 人 力 資 源 升 級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政 府 近 年 來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協 助 當 地 企 業 適 應 中 央 政 府 的 調 控 政 策, 並 為 吸 引 廠 商 於 此 發 展 高 科 技 產 業 提 供 良 好 的 金 融 環 境 4

叁 附 件 附 件 一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營 策 略 調 查 問 卷 您 好! 本 問 卷 純 為 學 術 研 究, 目 的 在 確 實 瞭 解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狀 況 與 影 響 投 資 策 略 的 因 素, 以 協 助 台 商 成 功 發 展 本 問 卷 由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與 台 北 貿 易 中 心 共 同 執 行,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對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懇 請 您 填 答 並 回 傳 我 們 將 嚴 格 保 密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敬 請 安 心 填 答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文 化 暨 發 展 學 系 敬 上 台 北 貿 易 中 心 回 傳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一 基 本 資 料 : 1. 貴 公 司 產 業 別 : 傳 統 製 造 業 基 礎 製 造 業 技 術 密 集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農 林 漁 牧 其 它 2. 貴 公 司 在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的 總 規 模, 約 為 人 3. 貴 公 司 去 年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佔 整 體 資 本 額 的 百 分 比 : 20% 以 下 20% 40% 40% 60% 60%-80% 80% 100% 4. 貴 公 司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的 資 本 結 構 : 獨 資 與 中 國 大 陸 合 資 與 中 國 大 陸 合 作 與 其 它 國 ( ) 合 資 5. 貴 公 司 何 時 開 始 於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 年 6. 貴 公 司 的 營 運 地 點 設 於 ; 主 要 生 產 據 點 設 於 二 單 選 題 : 7.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在 經 營 文 化 上 的 差 異 程 度 : 非 常 小 小 普 通 大 非 常 大 8. 就 您 所 知,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功 的 比 例 大 約 為 : 10% 以 下 11%-30% 31%-50% 51%-70% 71%-90% 90% 以 上 9. 請 問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貴 公 司 總 成 本 的 影 響 : 影 響 嚴 重 ( 總 成 本 提 高 >20%) 影 響 很 大 ( 總 成 本 提 高 15%~20%) 影 響 中 等 ( 總 成 本 提 高 10%~15%) 影 響 較 小 ( 總 成 本 提 高 <10%) 沒 有 影 響 10. 馬 政 府 大 幅 開 放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後, 貴 公 司 在 下 列 各 方 面 的 變 化 情 形 : (1) 兩 岸 之 間 貨 物 運 輸 或 人 員 移 動 的 成 本 降 低 程 度 : 5

完 全 沒 有 降 低 只 降 低 一 點 點 降 低 程 度 中 等 降 低 還 算 多 降 低 非 常 多 (2)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的 變 化 情 形 : 減 少 很 多 減 少 一 些 沒 有 改 變 增 加 一 些 增 加 很 多 (3) 貴 公 司 是 否 已 經 回 台 上 市 或 上 櫃 : 是 否 ; 回 台 上 市 或 上 櫃 之 意 願 : 強 烈 沒 有 意 願 沒 有 意 願 尚 未 決 定 有 意 願 有 強 烈 意 願 (4) 營 運 方 式 ( 例 如 兩 岸 分 工 方 式 總 部 設 立 據 點 選 擇 人 力 配 置 或 本 地 化 程 度 主 要 銷 售 市 場 抉 擇 等 等 ) 改 變 的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改 變 小 幅 度 改 變 中 幅 度 改 變 大 幅 度 改 變 非 常 劇 烈 的 改 變 (5) 對 未 來 營 運 計 畫 ( 例 如 購 併 台 灣 同 業 擴 大 營 業 規 模 總 部 遷 回 台 / 香 港 股 票 下 市 / 回 台 上 市 /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與 中 國 大 陸 同 業 策 略 聯 盟 / 相 互 參 股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內 陸 市 場 / 創 立 品 牌 / 建 立 通 路 等 ) 改 變 的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改 變 小 幅 度 改 變 中 幅 度 改 變 大 幅 度 改 變 非 常 劇 烈 的 改 變 11. 請 依 照 貴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在 右 邊 欄 位 圈 選 出 符 合 的 程 度 ( 由 1 到 5), 評 分 越 高, 表 示 程 度 越 高 很 低 低 普 通 高 很 高 (1) 貴 公 司 在 該 產 業 供 應 鏈 上 之 垂 直 整 合 程 度 1 2 3 4 5 (2) 貴 公 司 在 作 中 國 大 陸 選 址 設 廠 之 決 策 時, 受 到 來 自 台 灣 供 應 鏈 上 下 游 廠 商 夥 伴 在 中 國 大 陸 該 地 區 所 形 成 1 2 3 4 5 之 群 落 效 應 影 響 程 度 (3) 貴 公 司 在 作 中 國 大 陸 選 址 設 廠 之 決 策 時, 受 到 中 國 大 1 2 3 4 5 陸 當 地 區 位 產 業 供 應 鏈 特 性 影 響 程 度 (4) 就 您 的 觀 察, 來 自 台 灣 的 廠 商 在 當 地 所 形 成 之 產 業 供 1 2 3 4 5 應 鏈 與 當 地 產 業 及 區 域 特 性 與 優 勢 結 合 的 程 度 (5) 貴 公 司 之 產 業 別 及 屬 性 與 當 地 產 業 供 應 鏈 特 性 結 合 程 1 2 3 4 5 度 12. 請 依 照 貴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在 右 邊 欄 位 選 出 適 合 的 選 項 非 常 不 同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同 意 意 (1) 與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產 業 發 展 與 供 應 鏈 之 結 合 有 助 於 提 升 貴 公 司 的 營 運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2) 整 體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優 於 台 灣 6

(3)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能 有 效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4 )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條 中, 明 確 規 範 公 司 規 章 由 企 業 單 方 主 導, 改 由 與 工 會 或 職 工 代 表 平 行 協 商, 此 方 式 將 有 助 於 節 省 企 業 處 理 勞 資 關 係 衍 生 的 成 本 (5)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可 改 善 台 資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間 的 政 企 關 係 (6)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會 增 加 貴 公 司 選 擇 勞 務 派 遣 的 意 願 三 複 選 題 : 13. 請 問 下 列 中 國 大 陸 近 期 的 政 策 法 令 變 動 與 實 施, 何 者 對 貴 公 司 的 影 響 最 大 ( 最 多 選 三 項 ):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調 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調 整 出 口 退 稅 率 調 降 人 民 幣 升 值 其 它 : 14. 貴 公 司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是 否 採 取 以 下 策 略 : 改 變 投 資 地 ( 地 點 : ) 調 整 員 工 薪 資 福 利 精 簡 人 力 增 加 勞 務 派 遣 將 部 分 業 務 改 為 外 包 聘 請 律 師 或 顧 問 協 助 因 應 其 它 : 15.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因 素 是 台 商 ( 特 別 是 貴 公 司 )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成 功 的 主 因 ( 可 複 選 ): 台 灣 投 資 政 策 放 寬 打 出 品 牌 良 好 暢 通 的 行 銷 網 路 當 地 政 策 配 合 掌 握 進 入 市 場 時 機 完 整 的 當 地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財 務 資 金 準 備 充 裕 其 它 : 16.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因 素 可 能 是 導 致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失 敗 的 主 因 : 中 國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萎 縮 生 產 營 運 成 本 持 續 升 高 對 當 地 法 令 政 策 的 瞭 解 不 夠 清 楚 發 生 勞 資 糾 紛 各 項 執 照 取 得 不 易 無 簽 訂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無 法 順 利 收 取 貨 款 與 當 地 合 作 伙 伴 的 關 係 惡 化 其 它 : 17.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的 項 目 是 貴 公 司 注 重 的 :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海 關 行 政 效 率 當 地 基 礎 建 設 當 地 政 府 行 政 透 明 度 當 地 政 府 是 否 歡 迎 台 商 投 資 對 台 商 投 資 承 諾 的 實 現 度 對 台 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政 策 的 穩 定 度 其 它 : 7

附 件 二 訪 談 題 綱 訪 談 時 間 : 執 行 計 畫 出 國 期 間 訪 談 地 點 : 廈 門 深 圳 與 上 海 訪 談 人 : 蔡 昌 言 黃 鈺 娟 1-5 台 商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的 一 般 看 法 4. 您 當 初 為 什 麼 會 來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這 幾 年 投 資 下 來 的 心 得? 5. 您 認 為 台 資 企 業 幹 部 對 大 陸 近 年 經 營 環 境 的 改 變, 影 響 較 大 的 有 哪 些? 您 如 何 因 應 這 些 變 化?( 改 變 投 資 項 目 改 變 投 資 地 點 或 轉 入 他 國 投 資 ) 6. 東 協 十 加 一 ( 中 國 ) 對 台 資 企 業 預 期 的 影 響 與 因 應 為 何? 7. 您 是 否 了 解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內 容? 您 認 為 ECFA 對 大 陸 台 商 是 否 有 任 何 影 響? 哪 些 部 分 對 您 來 說 是 最 有 利 的? 8. 大 陸 台 商 如 何 看 待 擴 大 內 需 之 政 策, 例 如 家 電 下 鄉, 對 經 濟 及 對 大 陸 台 資 企 業 的 影 響? 6-8 台 商 對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9. 您 認 為 台 資 企 業 幹 部 對 現 行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 勞 動 法 工 會 法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爭 議 仲 裁 法 ) 有 什 麼 看 法? 您 認 為 這 些 勞 動 法 規 對 企 業 經 營 有 哪 些 影 響? 10. 台 資 企 業 在 雇 用 勞 工 時, 對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和 協 調 過 程? 11. 貴 公 司 的 勞 工 大 多 來 自 何 地? 勞 工 的 來 源 為 何? 勞 工 是 否 了 解 目 前 的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9-13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行 問 題 12. 就 您 瞭 解, 已 實 施 兩 年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固 定 期 限 無 固 定 期 限 與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務 為 期 限 的 勞 動 合 約 簽 訂 比 例 大 約 各 是 多 少? 為 什 麼? 13.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貫 徹 執 行 有 什 麼 幫 助? 14. 就 您 瞭 解, 本 地 地 方 政 府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會 遭 遇 到 哪 些 困 難? 現 階 段 的 執 法 重 點 為 何? 執 法 單 位 與 各 企 業 之 間 是 否 維 持 充 分 的 溝 通 管 道? 15. 您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條 中 規 範 關 於 公 司 規 章 由 企 業 單 方 主 導 改 由 與 工 會 和 職 工 大 會 平 行 協 商 的 模 式 是 否 有 助 於 台 資 企 業 與 政 府 勞 方 三 方 取 得 三 贏 的 共 識? 16. 目 前 長 三 角 地 區 是 否 有 缺 工 的 情 形? 原 因 為 何?( 差 業 差 異 待 遇 不 同 交 通 因 素 勞 工 來 源 不 同 地 方 政 府 的 配 套 制 度 ) 17. 您 認 為 未 來 此 地 是 否 將 會 出 現 缺 工 的 問 題? 而 部 分 地 區 所 面 臨 的 缺 工 潮 對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推 行 將 產 生 什 麼 問 題? 15-16 台 商 的 調 整 與 適 應 18. 您 是 否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經 營 和 投 資 策 略? 是 否 考 慮 精 簡 人 力? 如 8

何 執 行 精 簡 人 力? 是 否 可 能 轉 移 投 資 地 區 或 改 變 投 資 規 模? 是 否 增 加 勞 務 派 遣 或 將 部 分 業 務 改 為 外 包? 19. 承 上 題, 您 如 何 決 定 採 取 這 些 因 應 辦 法? 17-18 勞 資 糾 紛 及 解 決 辦 法 20. 台 資 企 業 近 年 來 產 生 的 勞 資 糾 紛 或 相 關 爭 議 有 哪 些?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處 理 這 些 爭 議 的 模 式 有 哪 些 不 同? 21. 就 您 瞭 解, 在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時, 當 地 政 府 能 提 供 台 商 哪 些 協 助? 台 商 協 會 又 可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19-22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22. 就 您 瞭 解, 本 地 企 業 與 其 他 外 資 企 業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及 其 他 投 資 環 境 的 變 遷, 是 否 有 與 台 資 企 業 類 似 的 問 題? 因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23.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長 江 三 角 洲 的 台 資 企 業 而 言, 分 別 產 生 之 影 響 為 何? 24. 就 您 瞭 解, 不 同 地 區 不 同 產 業 的 台 資 企 業,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令 改 變 的 調 整 和 適 應 模 式 有 何 不 同? 25. 就 您 瞭 解, 同 業 在 不 同 地 區 之 台 資 企 業 在 面 對 中 國 投 資 環 境 的 變 化 時, 其 適 應 模 式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9

國 科 會 補 助 計 畫 衍 生 研 發 成 果 推 廣 資 料 表 日 期 :2011/10/30 國 科 會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昌 言 計 畫 編 號 : 98-2410-H-003-146- 學 門 領 域 : 比 較 政 治 無 研 發 成 果 推 廣 資 料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昌 言 98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彙 整 表 計 畫 編 號 :98-2410-H-003-146- 計 畫 名 稱 :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深 圳 上 海 台 商 為 例 分 析 國 內 論 文 著 作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成 果 項 目 實 際 已 達 成 數 ( 被 接 受 或 已 發 表 ) 量 化 預 期 總 達 成 數 ( 含 實 際 已 達 成 數 ) 期 刊 論 文 0 0 100% 研 究 報 告 / 技 術 報 告 1 1 100% 本 計 畫 實 際 貢 獻 百 分 比 研 討 會 論 文 0 0 100% 專 書 0 0 100% 申 請 中 件 數 0 0 100% 已 獲 得 件 數 0 0 100% 單 位 件 數 0 0 100% 件 權 利 金 0 0 100% 千 元 篇 件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 : 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 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等 ) 國 外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 本 國 籍 ) 論 文 著 作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 外 國 籍 ) 碩 士 生 0 0 100% 博 士 生 0 0 100%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0 0 100% 人 次 專 任 助 理 0 0 100% 期 刊 論 文 2 2 100% 研 究 報 告 / 技 術 報 告 0 0 100% 篇 研 討 會 論 文 0 0 100% 專 書 0 0 100% 章 / 本 申 請 中 件 數 0 0 100% 已 獲 得 件 數 0 0 100% 件 件 數 0 0 100% 件 權 利 金 0 0 100% 千 元 碩 士 生 0 0 100% 博 士 生 0 0 100% 人 次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0 0 100% 專 任 助 理 0 0 100%

計 畫 主 持 人 衷 心 感 謝 國 科 會 之 經 費 支 持, 個 人 認 為 本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內 容 與 其 他 成 果 原 申 請 計 畫 高 度 相 符, 已 達 成 預 期 研 究 目 標 及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並 依 計 畫 前 往 廈 ( 無 法 以 量 化 表 達 之 成 門 及 上 海, 並 完 成 預 期 之 資 料 蒐 集 與 田 野 調 查 訪 談, 至 於 問 卷 調 查 不 僅 進 行 上 果 如 辦 理 學 術 活 動 獲 海 與 深 圳, 更 擴 及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地 區 許 多 周 邊 城 市 質 言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在 得 獎 項 重 要 國 際 合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已 發 表 兩 篇 之 SS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國 際 影 響 力 應 尚 屬 優 作 研 究 成 果 國 際 影 響 良, 敬 請 貴 會 鑒 核 力 及 其 他 協 助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之 具 體 效 益 事 項 等, 請 以 文 字 敘 述 填 列 ) 科 教 處 計 畫 加 填 項 目 成 果 項 目 量 化 名 稱 或 內 容 性 質 簡 述 測 驗 工 具 ( 含 質 性 與 量 性 ) 0 課 程 / 模 組 0 電 腦 及 網 路 系 統 或 工 具 0 教 材 0 舉 辦 之 活 動 / 競 賽 0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0 電 子 報 網 站 0 計 畫 成 果 推 廣 之 參 與 ( 閱 聽 ) 人 數 0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自 評 表 請 就 研 究 內 容 與 原 計 畫 相 符 程 度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情 況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或 應 用 價 值 ( 簡 要 敘 述 成 果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價 值 影 響 或 進 一 步 發 展 之 可 能 性 ) 是 否 適 合 在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或 申 請 專 利 主 要 發 現 或 其 他 有 關 價 值 等, 作 一 綜 合 評 估 1. 請 就 研 究 內 容 與 原 計 畫 相 符 程 度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情 況 作 一 綜 合 評 估 達 成 目 標 未 達 成 目 標 ( 請 說 明, 以 100 字 為 限 ) 實 驗 失 敗 因 故 實 驗 中 斷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2. 研 究 成 果 在 學 術 期 刊 發 表 或 申 請 專 利 等 情 形 : 論 文 : 已 發 表 未 發 表 之 文 稿 撰 寫 中 無 專 利 : 已 獲 得 申 請 中 無 技 轉 : 已 技 轉 洽 談 中 無 其 他 :( 以 100 字 為 限 ) Tsai, Chang-yen, Chengli Tien (2010). The Impact of China s Labor Contract Law on Firm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aiwanese Investment in China, Issues and Studies, vol.46(4), pp.101-147. (SSCI) 3. 請 依 學 術 成 就 技 術 創 新 社 會 影 響 等 方 面, 評 估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或 應 用 價 值 ( 簡 要 敘 述 成 果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價 值 影 響 或 進 一 步 發 展 之 可 能 性 )( 以 500 字 為 限 ) 計 畫 主 持 人 認 為 本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內 容 與 原 申 請 計 畫 高 度 相 符, 大 致 達 成 預 期 研 究 目 標 及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並 依 計 畫 前 往 長 三 角 及 珠 三 角 地 區 訪 談 等 本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或 應 用 價 值 如 下 : 第 一,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而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值 得 我 國 政 府 與 企 業 投 資 者 密 切 關 注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來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由 於 上 海 與 廈 門 具 有 地 方 財 政 健 全 法 治 基 礎 穩 定 等 優 勢, 因 此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儘 管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上 海 與 廈 門 台 商 仍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以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第 三,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臺 商 於 長 三 角 與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經 營 的 影 響, 除 企 業 須 調 整 內 部 制 度 以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並 因 制 度 變 化 而 產 生 的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其 影 響 程 度 更 受 制 於 該 地 地 方 政 府 的 態 度 與 該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第 四,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變 遷, 企 業 內 部 的 管 理 將 配 合 法 規 逐 漸 制 度 化, 無 論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標 準 為 何, 企 業 唯 有 配 合 政 策 執 行, 才 有 辦 法 長 期 發 展 相 較 於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地 方 政 府 不 願 繼 續 保 護 我 國 傳 統 產 業 的 台 商, 長 三 角 的 地 方 政 府 仍 然 傾 向 於 採 取 保 護 台 商 的 政 策, 然 該 地 區 的 法 治 基 礎 較 其 他 地 方 更 為 穩 定, 因 此 長 三 角 台 商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化 時, 應 謹 慎 分 析 其 總 體 經 濟 戰 略, 考 量 其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決 定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對 於 現 有 法 規 之 執 行, 不 應 抱 持 僥 倖 的 態 度, 而 是 在 制 度 變 遷 中 尋 找 獲 利 的 機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