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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3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概 念 相 关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4 委 托 开 发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委 托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概 念 相 关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权 利 及 所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委 托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权 利 及 所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第 三 节 专 利 代 理 制 度 一 专 利 代 理 专 利 代 理 的 概 念 专 利 代 理 的 作 用 二 专 利 代 理 人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概 念 申 请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的 条 件 申 请 专 利 代 理 人 执 业 证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执 业 和 业 务 范 围 专 利 代 理 人 执 业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三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1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概 念 和 组 织 形 式 2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停 业 和 撤 销 设 立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条 件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应 当 满 足 的 条 件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设 立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业 务 承 接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变 更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停 业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撤 销 3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事 机 构 的 设 立 条 件 和 审 批 程 序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的 条 件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满 足 的 条 件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的 审 批 程 序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事 机 构 的 停 业 或 撤 销 四 专 利 代 理 人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年 检 年 检 的 内 容 年 检 的 程 序 不 参 加 年 检 或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法 律 后 果 五 专 利 代 理 惩 戒 1 专 利 代 理 惩 戒 委 员 会 专 利 代 理 惩 戒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专 利 代 理 惩 戒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任 期 专 利 代 理 惩 戒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回 避 专 利 代 理 惩 戒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2 对 专 利 代 理 人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惩 戒 惩 戒 的 种 类 惩 戒 的 适 用 惩 戒 的 程 序 救 济 程 序 六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协 会 第 二 章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实 质 条 件 掌 握 三 种 专 利 的 保 护 对 象 和 可 以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主 题 ; 掌 握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各 项 实 质 条 件. 第 一 节 专 利 保 护 的 对 象 和 主 题 一 三 种 专 利 的 保 护 对 象 1 发 明 产 品 发 明 方 法 发 明 对 产 品 或 方 法 的 改 进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3

2 实 用 新 型 产 品 的 含 义 产 品 的 形 状 产 品 的 构 造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不 给 予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保 护 的 客 体 3 外 观 设 计 外 观 设 计 的 载 体 产 品 的 形 状 图 案 或 者 其 结 合 色 彩 与 形 状 图 案 的 结 合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不 授 予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情 形 二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主 题 1 违 反 法 律 的 发 明 创 造 法 律 的 含 义 违 反 法 律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定 义 2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发 明 创 造 社 会 公 德 的 含 义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定 义 3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含 义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定 义 4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获 取 或 者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并 依 赖 该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遗 传 资 源 的 含 义 依 赖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定 义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获 取 或 者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的 定 义 5 科 学 发 现 科 学 发 现 的 定 义 科 学 理 论 的 定 义 科 学 发 现 科 学 理 论 与 发 明 的 区 别 首 次 从 自 然 界 分 离 或 提 取 出 来 的 物 质 6 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智 力 活 动 的 定 义 判 断 涉 及 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的 申 请 主 题 能 否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原 则 7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疾 病 诊 断 方 法 的 定 义 属 于 诊 断 方 法 的 判 断 规 则 不 属 于 诊 断 方 法 的 判 断 规 则 疾 病 治 疗 方 法 的 定 义 属 于 治 疗 方 法 的 判 断 规 则 不 属 于 治 疗 方 法 的 判 断 规 则 外 科 手 术 方 法 的 定 义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外 科 手 术 方 法 8 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 动 物 的 定 义 植 物 的 定 义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 的 生 产 方 法 生 物 学 方 法 非 生 物 学 方 法 可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动 物 和 植 物 生 产 方 法 9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和 用 该 方 法 获 得 的 物 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的 定 义 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所 获 得 的 物 质 可 以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原 子 核 技 术 发 明 10 对 平 面 印 刷 品 的 图 案 色 彩 或 者 二 者 的 结 合 作 出 的 主 要 起 标 识 作 用 的 设 计 第 二 节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的 授 权 条 件 一 现 有 技 术 现 有 技 术 的 定 义 现 有 技 术 的 时 间 界 限 现 有 技 术 的 地 域 界 限 公 众 的 含 义 技 术 内 容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含 义 出 版 物 公 开 使 用 公 开 以 其 他 方 式 公 开 二 新 颖 性 1 新 颖 性 的 概 念 新 颖 性 的 定 义 同 样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含 义 2 抵 触 申 请 抵 触 申 请 的 定 义 构 成 抵 触 申 请 的 条 件 抵 触 申 请 的 效 力 4

3 判 断 新 颖 性 的 原 则 和 基 准 单 独 对 比 原 则 上 位 概 念 与 下 位 概 念 惯 用 手 段 的 直 接 置 换 数 值 和 数 值 范 围 包 含 性 能 参 数 用 途 制 备 方 法 等 特 征 的 产 品 权 利 要 求 的 新 颖 性 审 查 原 则 化 学 领 域 发 明 新 颖 性 判 断 的 其 他 若 干 规 定 4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的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的 定 义 宽 限 期 的 效 力 宽 限 期 的 期 限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情 形 主 张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时 间 限 制 有 权 主 张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人 主 张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条 件 二 次 公 开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条 件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适 用 宽 限 期 的 学 术 会 议 或 技 术 会 议 首 次 发 表 的 含 义 首 次 展 出 的 含 义 他 人 未 经 申 请 人 同 意 而 泄 露 其 发 明 创 造 内 容 的 含 义 证 明 材 料 5 对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处 理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判 断 原 则 同 一 申 请 人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提 出 两 件 专 利 申 请 不 同 申 请 人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在 同 一 日 分 别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对 一 件 专 利 申 请 和 一 项 专 利 权 的 处 理 三 创 造 性 1 创 造 性 的 概 念 创 造 性 的 定 义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显 著 的 进 步 2 判 断 创 造 性 的 原 则 和 基 准 判 断 创 造 性 的 方 法 和 步 骤 判 断 创 造 性 的 辅 助 因 素 技 术 效 果 对 创 造 性 判 断 的 影 响 开 拓 性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组 合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选 择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转 用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已 知 产 品 新 用 途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要 素 变 更 发 明 的 创 造 性 判 断 化 学 领 域 发 明 创 造 性 判 断 的 其 他 若 干 规 定 3 实 用 新 型 创 造 性 的 判 断 判 断 实 用 新 型 创 造 性 时 应 当 考 虑 的 技 术 特 征 判 断 实 用 新 型 创 造 性 的 标 准 四 实 用 性 1 实 用 性 的 概 念 实 用 性 的 定 义 实 用 性 涉 及 的 产 业 范 畴 能 够 制 造 或 者 使 用 的 含 义 积 极 效 果 的 含 义 2 判 断 实 用 性 的 原 则 和 基 准 判 断 实 用 性 的 原 则 无 再 现 性 违 背 自 然 规 律 利 用 独 一 无 二 的 自 然 条 件 的 产 品 人 体 或 者 动 物 体 的 非 治 疗 目 的 的 外 科 手 术 方 法 测 量 人 体 或 者 动 物 体 在 极 限 情 况 下 的 生 理 参 数 的 方 法 无 积 极 效 果 第 三 节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授 权 条 件 一 相 关 概 念 现 有 设 计 判 断 客 体 判 断 主 体 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授 权 条 件 1 不 属 于 现 有 设 计 判 断 基 准 判 断 方 式 2 不 存 在 抵 触 申 请 抵 触 申 请 的 定 义 构 成 抵 触 申 请 的 条 件 抵 触 申 请 的 效 力 3 与 现 有 设 计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特 征 的 组 合 相 比 具 有 明 显 区 别 不 具 有 明 显 区 别 的 情 形 与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种 类 产 品 现 有 设 计 对 比 现 有 设 计 的 转 用 现 有 设 计 及 其 特 征 的 组 合 5

判 断 4 不 与 在 先 权 利 相 冲 突 与 他 人 在 先 取 得 的 合 法 权 利 相 冲 突 的 含 义 合 法 权 利 的 主 要 类 型 与 在 先 权 利 相 冲 突 的 第 三 章 对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要 求 掌 握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应 当 满 足 的 各 项 要 求 ; 掌 握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单 一 性 要 求. 第 一 节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一 请 求 书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请 求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请 求 书 应 当 包 含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其 应 当 满 足 的 要 求 应 当 随 同 请 求 书 提 交 的 各 类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主 要 内 容 二 权 利 要 求 书 1 权 利 要 求 书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权 利 要 求 的 类 型 权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以 说 明 书 为 依 据 的 含 义 权 利 要 求 书 没 有 得 到 说 明 书 支 持 的 主 要 情 形 权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清 楚 简 要 地 限 定 要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范 围 的 含 义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不 得 采 用 的 用 语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编 号 规 则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使 用 的 科 技 术 语 的 要 求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采 用 附 图 标 记 的 规 则 2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要 求 记 载 解 决 技 术 问 题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的 含 义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应 当 记 载 的 内 容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特 征 部 分 应 当 记 载 的 内 容 划 分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和 特 征 部 分 的 原 则 和 方 式 允 许 不 采 用 两 部 分 方 式 撰 写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情 形 3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要 求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引 用 部 分 应 当 记 载 的 内 容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限 定 部 分 应 当 记 载 的 内 容 多 项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含 义 对 多 项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引 用 关 系 的 限 制 三 说 明 书 及 说 明 书 附 图 1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说 明 书 应 当 充 分 公 开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的 含 义 说 明 书 应 当 包 含 的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书 的 整 体 撰 写 要 求 说 明 书 各 部 分 应 当 满 足 的 撰 写 要 求 2 说 明 书 附 图 说 明 书 附 图 的 法 律 效 力 说 明 书 附 图 与 说 明 书 文 字 部 分 的 关 系 实 用 新 型 说 明 书 的 附 图 四 说 明 书 摘 要 及 摘 要 附 图 说 明 书 摘 要 的 法 律 效 力 说 明 书 摘 要 文 字 部 分 的 撰 写 要 求 说 明 书 摘 要 附 图 的 选 择 五 申 请 文 件 的 书 写 规 则 及 附 图 绘 制 要 求 适 用 文 字 打 字 或 印 刷 字 体 及 规 格 书 写 方 式 字 体 颜 色 编 号 制 图 规 则 图 的 大 小 布 置 和 编 号 附 图 标 记 和 图 中 文 字 六 对 于 涉 及 生 物 材 料 申 请 的 特 殊 要 求 涉 及 生 物 材 料 申 请 的 请 求 书 应 当 满 足 的 要 求 涉 及 生 物 材 料 申 请 的 说 明 书 应 当 满 足 的 要 求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国 际 保 藏 单 位 保 藏 证 明 存 活 证 明 提 供 保 藏 要 求 的 法 律 意 义 提 交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保 藏 的 期 限 提 交 保 藏 证 明 和 存 活 证 明 的 期 限 6

七 对 于 涉 及 遗 传 资 源 申 请 的 特 殊 要 求 遗 传 资 源 的 直 接 来 源 遗 传 资 源 的 原 始 来 源 遗 传 资 源 来 源 披 露 登 记 表 的 填 写 第 二 节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一 请 求 书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请 求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请 求 书 应 当 包 含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其 应 当 满 足 的 要 求 应 当 随 同 请 求 书 提 交 的 各 类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主 要 内 容 二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外 观 设 计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的 法 律 效 力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应 当 清 楚 地 显 示 要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的 含 义 视 图 名 称 及 其 标 注 图 片 的 绘 制 照 片 的 拍 摄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的 缺 陷 三 简 要 说 明 简 要 说 明 的 法 律 效 力 简 要 说 明 应 当 包 括 的 内 容 简 要 说 明 的 撰 写 要 求 第 三 节 单 一 性 要 求 一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的 单 一 性 1 单 一 性 的 概 念 单 一 性 要 求 总 的 发 明 构 思 的 含 义 特 定 技 术 特 征 的 含 义 2 判 断 单 一 性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检 索 前 单 一 性 的 判 断 检 索 后 单 一 性 的 判 断 同 类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单 一 性 判 断 不 同 类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单 一 性 判 断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单 一 性 判 断 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单 一 性 同 一 产 品 的 相 似 外 观 设 计 成 套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第 四 章 申 请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程 序 及 手 续 熟 悉 专 利 申 请 程 序 中 的 基 本 概 念 ; 熟 悉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申 请 及 审 查 流 程 ; 掌 握 关 于 专 利 申 请 及 审 查 程 序 的 规 定 和 原 则 ; 熟 悉 与 专 利 申 请 有 关 的 手 续 及 其 文 件. 第 一 节 基 本 概 念 一 申 请 日 申 请 日 的 确 定 申 请 日 的 作 用 二 优 先 权 优 先 权 的 定 义 优 先 权 日 优 先 权 的 期 限 优 先 权 的 种 类 优 先 权 的 效 力 多 项 优 先 权 三 申 请 号 申 请 号 的 组 成 申 请 号 的 含 义 申 请 号 的 给 出 申 请 号 的 作 用 四 期 限 1 期 限 的 种 类 法 定 期 限 指 定 期 限 2 期 限 的 计 算 期 限 的 起 算 日 期 限 的 届 满 日 期 限 的 计 算 3 期 限 的 延 长 允 许 延 长 的 期 限 种 类 请 求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请 求 延 长 期 限 的 手 续 7

4 耽 误 期 限 的 处 分 处 分 的 种 类 补 救 措 施 五 费 用 1 费 用 的 类 别 2 费 用 的 减 缓 允 许 请 求 减 缓 的 费 用 种 类 请 求 减 缓 的 手 续 及 其 审 批 3 费 用 的 缴 纳 期 限 4 费 用 的 缴 纳 方 式 银 行 或 邮 局 汇 付 现 金 或 支 票 面 付 缴 费 日 5 专 利 费 用 的 退 款 暂 存 和 查 询 暂 存 退 款 的 原 则 退 款 的 请 求 退 款 的 效 力 查 询 费 用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6 费 用 种 类 的 转 换 第 二 节 专 利 的 申 请 及 审 查 流 程 一 专 利 的 申 请 及 受 理 1 申 请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形 式 书 面 形 式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标 准 表 格 证 明 文 件 文 件 份 数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2 专 利 申 请 的 受 理 (1) 专 利 局 代 办 处 (2) 受 理 地 点 (3) 专 利 申 请 的 受 理 受 理 条 件 不 受 理 的 情 形 受 理 程 序 (4) 其 他 文 件 的 接 收 (5) 申 请 日 的 更 正 (6) 受 理 程 序 中 错 误 的 更 正 (7) 查 询 3 文 件 的 递 交 和 送 达 递 交 日 的 确 定 文 件 递 交 的 方 式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的 提 交 文 件 统 一 格 式 文 件 送 达 方 式 文 件 送 达 的 确 定 送 达 日 的 确 定 4 申 请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获 得 专 利 保 护 5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处 理 专 利 申 请 和 请 求 的 原 则 6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书 解 除 委 托 和 辞 去 委 托 7 指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的 指 定 代 表 人 的 权 利 8 优 先 权 请 求 要 求 外 国 优 先 权 要 求 本 国 优 先 权 二 保 密 专 利 申 请 与 向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保 密 审 查 1 保 密 的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发 明 创 造 涉 及 重 大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2 保 密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专 利 申 请 的 保 密 确 定 保 密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批 流 程 保 密 专 利 申 请 ( 或 专 利 ) 的 解 密 程 序 8

3 向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保 密 审 查 在 中 国 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含 义 保 密 审 查 请 求 的 提 出 保 密 审 查 的 程 序 擅 自 向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三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的 初 步 审 查 程 序 1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初 步 审 查 的 范 围 2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初 步 审 查 的 原 则 3 文 件 的 形 式 审 查 4 手 续 合 法 性 审 查 5 明 显 实 质 性 缺 陷 审 查 6 涉 及 生 物 材 料 申 请 的 审 查 7 提 前 公 布 声 明 四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的 实 质 审 查 程 序 1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的 期 限 请 求 实 质 审 查 的 人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手 续 2 实 质 审 查 程 序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请 求 原 则 听 证 原 则 程 序 节 约 原 则 3 实 质 审 查 审 查 的 文 本 检 索 对 缺 乏 单 一 性 申 请 的 处 理 优 先 权 的 核 实 全 面 审 查 不 全 面 审 查 的 情 况 对 公 众 意 见 的 处 理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继 续 审 查 会 晤 与 电 话 讨 论 取 证 和 现 场 调 查 4 驳 回 决 定 和 授 权 通 知 驳 回 申 请 的 条 件 驳 回 的 种 类 驳 回 决 定 的 组 成 发 出 授 权 通 知 的 条 件 5 实 审 程 序 的 终 止 中 止 和 恢 复 五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的 初 步 审 查 1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初 步 审 查 的 范 围 2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初 步 审 查 的 审 查 原 则 3 文 件 的 形 式 审 查 4 手 续 合 法 性 审 查 5 明 显 实 质 性 缺 陷 审 查 6 授 权 通 知 或 驳 回 决 定 六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初 步 审 查 1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初 步 审 查 的 范 围 2 文 件 的 形 式 审 查 3 手 续 合 法 性 审 查 4 明 显 实 质 性 缺 陷 的 审 查 5 授 权 通 知 或 驳 回 决 定 七 答 复 和 修 改 1 涉 及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的 答 复 和 修 改 答 复 的 期 限 答 复 的 方 式 答 复 的 签 署 修 改 的 时 机 修 改 的 要 求 允 许 的 修 改 不 允 许 的 修 改 修 改 的 方 式 2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的 答 复 和 修 改 通 知 书 的 答 复 允 许 的 修 改 不 允 许 的 修 改 申 请 人 主 动 修 改 针 对 通 知 书 指 出 的 缺 陷 进 行 修 改 审 查 员 依 职 权 修 改 的 内 容 9

3 涉 及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答 复 和 修 改 通 知 书 的 答 复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的 形 式 缺 陷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的 明 显 实 质 性 缺 陷 申 请 人 主 动 修 改 针 对 通 知 书 指 出 的 缺 陷 进 行 修 改 审 查 员 依 职 权 修 改 的 内 容 八 分 案 申 请 分 案 的 情 形 分 案 申 请 请 求 书 分 案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分 案 申 请 的 时 间 分 案 申 请 的 类 别 分 案 申 请 的 文 本 分 案 申 请 的 内 容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分 案 申 请 的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外 观 设 计 分 案 申 请 的 特 殊 规 定 九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及 授 权 后 的 程 序 1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1) 授 权 程 序 授 予 专 利 权 通 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通 知 登 记 手 续 颁 发 专 利 证 书 登 记 和 公 告 授 权 决 定 视 为 放 弃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权 利 避 免 重 复 授 权 的 处 理 (2) 专 利 证 书 专 利 证 书 的 格 式 专 利 证 书 副 本 专 利 证 书 的 更 换 专 利 证 书 打 印 错 误 的 更 正 (3) 专 利 登 记 簿 专 利 登 记 簿 的 格 式 专 利 登 记 簿 的 效 力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2 专 利 权 的 终 止 年 费 滞 纳 金 期 满 终 止 欠 费 终 止 主 动 放 弃 专 利 权 十 其 他 手 续 1 撤 回 专 利 申 请 声 明 撤 回 专 利 申 请 的 时 间 撤 回 专 利 申 请 的 程 序 提 出 撤 回 专 利 申 请 声 明 后 的 效 力 2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申 报 书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手 续 费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手 续 费 缴 纳 期 限 办 理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手 续 的 人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手 续 的 审 批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的 生 效 3 请 求 恢 复 权 利 请 求 恢 复 权 利 的 条 件 请 求 恢 复 权 利 的 手 续 请 求 恢 复 权 利 的 期 限 恢 复 权 利 请 求 的 审 批 4 请 求 中 止 请 求 中 止 的 条 件 请 求 中 止 的 手 续 中 止 请 求 的 审 查 中 止 的 范 围 中 止 的 期 限 中 止 程 序 的 结 束 执 行 法 院 保 全 措 施 的 中 止 5 案 卷 及 登 记 簿 的 查 阅 复 制 和 保 存 允 许 查 阅 和 复 制 的 内 容 查 阅 和 复 制 程 序 保 存 期 限 销 毁 6 请 求 作 出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请 求 的 受 理 条 件 作 出 评 价 报 告 的 部 门 评 价 报 告 的 作 出 评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评 价 报 告 的 更 正 评 价 报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7 关 于 电 子 申 请 的 若 干 规 定 电 子 申 请 用 户 电 子 申 请 用 户 注 册 电 子 申 请 的 接 收 和 受 理 电 子 申 请 的 特 殊 审 查 规 定 电 子 发 文 十 一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行 政 复 议 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复 议 基 本 概 念 与 手 续 复 议 参 加 人 复 议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申 请 与 受 理 审 理 与 决 定 期 间 与 送 达 2 申 请 复 议 的 范 围 可 以 申 请 复 议 的 情 形 不 能 申 请 复 议 的 情 形 10

第 五 章 专 利 申 请 的 复 审 与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熟 悉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制 度 ; 熟 悉 复 审 请 求 与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审 查 程 序 ; 掌 握 复 审 请 求 与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审 查 原 则 及 规 定 ; 掌 握 关 于 口 头 审 理 的 规 定. 第 一 节 概 要 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二 审 查 原 则 合 法 原 则 公 正 执 法 原 则 请 求 原 则 依 职 权 调 查 原 则 听 证 原 则 公 开 原 则 三 合 议 审 查 四 独 任 审 查 五 回 避 制 度 应 当 自 行 回 避 的 情 形 回 避 请 求 的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的 处 理 六 审 查 决 定 审 查 决 定 的 构 成 审 查 决 定 的 出 版 七 更 正 及 驳 回 请 求 八 对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司 法 救 济 可 以 请 求 司 法 救 济 的 情 形 诉 讼 时 效 管 辖 法 院 对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的 执 行 第 二 节 专 利 申 请 的 复 审 一 复 审 程 序 的 性 质 二 复 审 请 求 的 形 式 审 查 1 形 式 审 查 的 内 容 复 审 请 求 客 体 复 审 请 求 人 资 格 期 限 文 件 形 式 费 用 委 托 手 续 2 形 式 审 查 通 知 书 三 复 审 请 求 的 前 置 审 查 四 复 审 请 求 的 合 议 审 查 理 由 和 证 据 的 审 查 修 改 文 本 的 审 查 审 查 方 式 五 复 审 决 定 复 审 决 定 的 类 型 复 审 决 定 的 送 交 复 审 决 定 的 效 力 六 复 审 程 序 的 中 止 ( 参 见 本 大 纲 第 四 章 相 关 部 分 ) 七 复 审 程 序 的 终 止 第 三 节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一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性 质 二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应 当 遵 循 的 其 他 审 查 原 则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当 事 人 处 置 原 则 保 密 原 则 三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形 式 审 查 1 形 式 审 查 的 内 容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客 体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人 资 格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范 围 以 及 理 由 和 证 据 文 件 形 式 11

费 用 委 托 手 续 2 形 式 审 查 通 知 书 四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合 议 审 查 审 查 范 围 无 效 宣 告 理 由 的 增 加 举 证 期 限 审 查 方 式 案 件 的 合 并 审 理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中 专 利 文 件 的 修 改 五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中 止 ( 参 见 本 大 纲 第 四 章 相 关 部 分 ) 六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的 类 型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的 效 力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的 送 交 登 记 和 公 告 七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中 对 于 同 样 发 明 创 造 的 处 理 专 利 权 人 相 同 专 利 权 人 不 同 八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终 止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终 止 的 情 形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不 终 止 的 情 形 第 四 节 口 头 审 理 一 口 头 审 理 的 性 质 二 口 头 审 理 的 确 定 请 求 口 头 审 理 的 理 由 口 头 审 理 请 求 的 提 出 合 议 组 依 职 权 确 定 再 次 口 头 审 理 的 确 定 巡 回 口 头 审 理 的 确 定 三 口 头 审 理 的 通 知 口 头 审 理 通 知 书 口 头 审 理 通 知 书 回 执 当 事 人 不 参 加 口 头 审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口 头 审 理 参 加 人 四 口 头 审 理 前 的 准 备 五 口 头 审 理 的 进 行 口 头 审 理 的 第 一 阶 段 口 头 审 理 的 第 二 阶 段 口 头 审 理 的 第 三 阶 段 口 头 审 理 的 第 四 阶 段 六 口 头 审 理 的 中 止 七 口 头 审 理 的 终 止 八 口 头 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当 事 人 的 缺 席 当 事 人 中 途 退 庭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记 录 旁 听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五 节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中 有 关 证 据 问 题 的 规 定 一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中 有 关 证 据 问 题 的 法 律 适 用 二 当 事 人 举 证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证 据 的 提 交 三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证 据 的 调 查 收 集 四 证 据 的 质 证 和 审 核 认 定 证 据 的 质 证 证 据 的 审 核 证 据 的 认 定 证 人 证 言 认 可 和 承 认 公 知 常 识 公 证 文 书 五 其 他 互 联 网 证 据 的 公 开 时 间 申 请 日 后 记 载 的 使 用 公 开 或 者 口 头 公 开 技 术 内 容 和 问 题 的 咨 询 鉴 定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不 作 为 证 据 的 物 品 的 处 理 12

第 六 章 专 利 权 的 实 施 与 保 护 熟 悉 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及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 掌 握 专 利 侵 权 判 断 原 则 及 救 济 方 法 ; 掌 握 其 他 专 利 纠 纷 与 救 济 方 法 ; 掌 握 有 关 专 利 的 推 广 应 用 和 强 制 许 可 的 规 定. 第 一 节 专 利 权 一 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1 禁 止 他 人 未 经 许 可 实 施 专 利 的 权 利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的 含 义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的 含 义 制 造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专 利 产 品 的 含 义 使 用 专 利 方 法 的 含 义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的 含 义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的 含 义 制 造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的 含 义 2 转 让 专 利 权 的 权 利 转 让 的 法 律 效 力 转 让 专 利 权 的 主 要 方 式 转 让 生 效 的 条 件 专 利 转 让 合 同 向 外 国 人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的 特 殊 要 求 3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专 利 的 权 利 许 可 的 效 力 许 可 的 种 类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备 案 4 放 弃 专 利 权 的 权 利 放 弃 专 利 权 的 法 律 效 力 放 弃 专 利 权 的 方 式 5 标 明 专 利 标 识 的 权 利 允 许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的 期 限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的 载 体 专 利 标 识 的 标 注 方 式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不 当 的 法 律 后 果 6 专 利 权 的 质 押 专 利 权 质 押 的 法 律 效 力 二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出 质 登 记 的 办 理 1 专 利 权 的 生 效 专 利 权 生 效 的 条 件 专 利 权 生 效 的 时 间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的 临 时 保 护 2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专 利 权 保 护 期 限 的 含 义 专 利 权 保 护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式 第 二 节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与 救 济 方 法 的 行 为 一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1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的 类 型 侵 犯 产 品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侵 犯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侵 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2 专 利 侵 权 的 判 定 (1)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作 用 说 明 书 及 其 附 图 的 作 用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照 片 或 图 片 的 作 用 外 观 设 计 简 要 说 明 的 作 用 (2) 专 利 侵 权 的 判 定 原 则 相 同 侵 权 的 含 义 等 同 侵 权 的 含 义 以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的 含 义 等 同 特 征 的 概 念 13

(3) 不 视 为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情 形 权 利 用 尽 先 用 权 为 临 时 过 境 外 国 运 输 工 具 自 身 需 要 而 使 用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而 使 用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的 行 政 审 批 例 外 3 实 施 现 有 技 术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专 利 侵 权 二 救 济 方 法 1 协 商 2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解 和 处 理 (1) 处 理 处 理 的 事 项 请 求 处 理 的 条 件 处 理 的 管 辖 处 理 请 求 的 提 出 处 理 的 程 序 处 理 的 口 头 审 理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2) 赔 偿 数 额 的 调 解 (3) 调 查 取 证 证 据 收 集 抽 样 取 证 证 据 的 登 记 保 存 3 诉 讼 (1) 诉 讼 时 效 (2)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申 请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的 主 体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申 请 的 提 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期 限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的 解 除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的 执 行 (3)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的 诉 前 停 止 申 请 诉 前 停 止 侵 权 的 主 体 诉 前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申 请 的 提 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期 限 诉 前 停 止 侵 权 措 施 的 解 除 诉 前 停 止 侵 权 的 裁 定 及 对 裁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裁 定 诉 前 停 止 侵 权 的 执 行 裁 定 执 行 中 的 证 据 保 全 申 请 诉 前 停 止 侵 权 的 担 保 (4) 诉 讼 管 辖 级 别 管 辖 地 域 管 辖 (5) 侵 权 纠 纷 的 审 理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侵 权 的 举 证 责 任 诉 讼 中 止 三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停 止 侵 权 制 止 侵 权 的 措 施 赔 偿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的 免 除 情 形 赔 偿 数 额 的 计 算 第 三 节 其 他 专 利 纠 纷 与 违 反 专 利 法 的 行 为 一 其 他 专 利 纠 纷 专 利 申 请 权 纠 纷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资 格 纠 纷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奖 励 报 酬 纠 纷 各 类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二 假 冒 专 利 的 行 为 1 假 冒 专 利 的 行 为 属 于 假 冒 专 利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假 冒 专 利 的 行 为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2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的 查 处 查 处 的 管 辖 调 查 取 证 的 手 段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查 处 的 程 序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行 对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三 其 他 违 反 专 利 法 的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擅 自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人 员 渎 职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14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参 与 经 营 活 动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节 专 利 的 推 广 应 用 与 专 利 实 施 的 强 制 许 可 一 专 利 的 推 广 应 用 专 利 被 推 广 应 用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推 广 应 用 的 审 批 程 序 被 推 广 应 用 专 利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二 专 利 实 施 的 强 制 许 可 1 强 制 许 可 的 种 类 因 专 利 权 人 未 实 施 或 者 未 充 分 实 施 专 利 而 给 予 的 强 制 许 可 为 消 除 或 者 减 少 垄 断 行 为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而 给 予 的 强 制 许 可 为 公 共 利 益 目 的 而 给 予 的 强 制 许 可 为 公 共 健 康 目 的 而 给 予 的 强 制 许 可 从 属 专 利 的 强 制 许 可 2 强 制 许 可 的 申 请 和 审 批 (1)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提 出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补 正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视 为 未 提 出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撤 回 (2)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审 批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听 证 给 予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驳 回 对 给 予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3 对 强 制 许 可 的 给 予 和 实 施 的 限 制 4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裁 决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请 求 的 提 出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请 求 的 不 予 受 理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决 定 对 强 制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裁 决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5 强 制 许 可 的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自 动 终 止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提 出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请 求 的 审 批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决 定 对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第 七 章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及 其 他 与 专 利 相 关 的 国 际 条 约 了 解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的 目 的 ; 掌 握 条 约 中 关 于 国 际 申 请 程 序 国 际 检 索 国 际 公 布 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规 定 ; 掌 握 国 际 申 请 进 入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的 特 别 规 定 ; 了 解 中 国 参 加 的 与 专 利 相 关 的 其 他 国 际 条 约, 熟 悉 其 签 署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第 一 节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一 条 约 的 基 本 知 识 条 约 所 称 专 利 的 范 围 条 约 规 定 申 请 人 的 范 围 条 约 规 定 的 国 际 申 请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点 二 国 际 申 请 1 申 请 的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受 理 局 国 际 申 请 的 语 言 指 定 国 国 际 申 请 的 申 请 文 件 国 际 申 请 的 费 用 国 际 申 请 的 撤 回 2 优 先 权 优 先 权 的 要 求 优 先 权 的 文 件 3 国 际 申 请 日 确 定 国 际 申 请 日 的 条 件 国 际 申 请 日 的 效 力 申 请 中 缺 陷 的 改 正 15

三 国 际 检 索 1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国 际 检 索 的 目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应 满 足 的 条 件 主 管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的 程 序 2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国 际 检 索 的 期 限 国 际 检 索 的 领 域 最 低 限 度 文 献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的 格 式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的 书 面 意 见 3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修 改 允 许 提 出 修 改 的 期 限 修 改 的 提 交 修 改 的 要 求 四 国 际 公 布 国 际 公 布 的 期 限 国 际 公 布 的 语 言 国 际 公 布 的 要 求 不 予 公 布 和 提 前 公 布 公 布 文 件 的 传 送 国 际 公 布 的 效 力 五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提 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书 提 出 的 时 间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费 用 2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目 的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标 准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期 限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程 序 3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内 容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传 送 4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阶 段 的 修 改 第 二 节 国 际 申 请 进 入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的 特 殊 要 求 一 进 入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的 期 限 二 进 入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的 手 续 进 入 声 明 缴 纳 费 用 提 交 译 文 文 件 的 形 式 要 求 提 交 日 和 缴 费 日 的 确 定 国 际 申 请 的 效 力 其 他 要 求 三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的 保 藏 国 际 阶 段 保 藏 说 明 的 效 力 声 明 的 补 正 提 交 保 藏 证 明 和 存 活 证 明 四 涉 及 遗 传 资 源 的 国 际 申 请 五 优 先 权 国 际 阶 段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效 力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改 正 在 先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的 提 交 国 际 阶 段 丧 失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恢 复 费 用 六 国 家 公 布 公 布 的 时 间 公 布 的 文 字 国 家 公 布 的 效 力 七 分 案 八 中 国 国 家 阶 段 对 国 际 阶 段 不 予 受 理 和 视 为 撤 回 的 复 查 九 译 文 有 误 时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第 三 节 相 关 专 利 国 际 条 约 一 国 际 承 认 用 于 专 利 程 序 的 微 生 物 保 存 布 达 佩 斯 条 约 中 国 参 加 条 约 的 时 间 签 订 条 约 的 目 的 条 约 适 用 的 范 围 国 际 保 藏 单 位 微 生 物 国 际 保 存 的 承 认 与 效 力 16

二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 中 国 参 加 条 约 的 时 间 签 订 条 约 的 目 的 条 约 适 用 的 范 围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语 言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法 的 使 用 专 家 委 员 会 三 建 立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洛 迦 诺 协 定 中 国 参 加 条 约 的 时 间 签 订 条 约 的 目 的 条 约 适 用 的 范 围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组 成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语 言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国 际 分 类 法 的 使 用 专 家 委 员 会 第 八 章 专 利 文 献 与 专 利 分 类 了 解 专 利 文 献 基 本 知 识 ; 熟 悉 主 要 国 家 或 组 织 专 利 文 献 种 类 ; 了 解 专 利 分 类 知 识, 熟 悉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的 应 用 ; 掌 握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技 术 与 方 法. 第 一 节 专 利 文 献 基 本 知 识 一 专 利 文 献 概 述 专 利 文 献 特 点 专 利 文 献 作 用 同 族 专 利 专 利 文 献 的 出 版 及 载 体 二 专 利 说 明 书 类 文 献 组 成 部 分 扉 页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检 索 报 告 三 专 利 说 明 书 种 类 专 利 说 明 书 种 类 相 关 标 准 国 别 代 码 相 关 标 准 四 专 利 文 献 著 录 项 目 及 其 代 码 五 专 利 文 献 编 号 六 中 国 专 利 文 献 七 其 他 主 要 国 家 组 织 专 利 文 献 第 二 节 专 利 分 类 一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的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IPC)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八 个 部 的 类 名 完 整 的 分 类 号 与 分 类 表 的 等 级 结 构 IPC 号 在 专 利 文 献 中 的 表 达 形 式 技 术 主 题 所 涉 及 的 发 明 信 息 技 术 主 题 所 涉 及 的 附 加 信 息 发 明 的 技 术 主 题 二 外 观 设 计 的 洛 迦 诺 分 类 «国 际 外 观 设 计 分 类 表» 的 编 排 等 级 结 构 分 类 号 的 表 示 第 三 节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一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概 述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概 念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工 具 二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种 类 三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技 术 与 方 法 布 尔 逻 辑 运 算 专 利 检 索 要 素 四 主 要 互 联 网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17

第 二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第 一 章 相 关 基 本 法 律 法 规 第 一 节 民 法 通 则 了 解 民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基 本 原 则 ; 了 解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民 事 主 体 民 事 权 利 民 事 责 任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规 定. 一 民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原 则 1 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2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自 愿 公 平 等 价 有 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3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和 要 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二 民 事 主 体 1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监 护 宣 告 失 踪 和 宣 告 死 亡 自 然 人 的 住 所 经 常 居 住 地 2 法 人 法 人 的 概 念 法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法 人 的 能 力 和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的 住 所 企 业 法 人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法 律 禁 止 的 企 业 法 人 行 为 及 其 责 任 承 担 三 民 事 权 利 1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与 财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财 产 权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财 产 权 的 转 移 财 产 继 承 权 共 有 2 债 权 债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合 同 之 债 侵 权 之 债 不 当 得 利 无 因 管 理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债 权 债 务 债 的 发 生 债 的 履 行 债 的 担 保 债 的 消 灭 3 知 识 产 权 的 种 类 4 人 身 权 的 种 类 和 内 容 姓 名 权 名 称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婚 姻 自 主 权 四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1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2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有 效 要 件 3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口 头 形 式 书 面 形 式 和 其 他 形 式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可 撤 销 可 变 更 的 民 事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4 代 理 代 理 的 概 念 种 类 委 托 代 理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当 代 理 及 其 法 律 后 果 无 18

权 代 理 及 其 法 律 后 果 代 理 关 系 的 消 灭 五 民 事 责 任 1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2 民 事 责 任 的 分 类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3 共 同 侵 权 共 同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教 唆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4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及 其 适 用 5 侵 权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6 减 轻 或 免 除 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不 可 抗 力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六 诉 讼 时 效 1 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 一 般 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 特 殊 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 期 间 的 起 算 点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延 长 2 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止 3 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断 七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的 原 则 定 居 国 外 的 公 民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合 同 争 议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侵 权 纠 纷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婚 姻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抚 养 的 法 律 适 用 涉 外 继 承 的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节 合 同 法 了 解 合 同 的 概 念 以 及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熟 悉 合 同 法 中 关 于 合 同 订 立 变 更 终 止 的 基 本 规 定. 掌 握 合 同 的 履 行 以 及 违 约 责 任 的 规 定 ; 掌 握 技 术 合 同 和 委 托 合 同 的 基 本 规 定.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一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基 本 原 则 1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合 同 的 含 义 合 同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2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自 愿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遵 守 公 益 原 则 效 力 原 则 二 合 同 的 订 立 1 合 同 的 形 式 书 面 形 式 口 头 形 式 其 他 形 式 2 合 同 的 一 般 条 款 3 要 约 和 承 诺 要 约 邀 请 的 含 义 及 其 效 力 要 约 的 含 义 要 约 的 要 件 要 约 效 力 撤 销 撤 回 承 诺 的 含 义 承 诺 的 要 件 承 诺 的 效 力 承 诺 的 撤 回 和 延 迟 19

4 合 同 的 成 立 合 同 成 立 的 要 件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5 格 式 条 款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合 同 的 含 义 格 式 条 款 合 同 的 订 立 规 则 格 式 条 款 的 效 力 格 式 条 款 的 解 释 6 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的 责 任 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的 缔 约 过 失 赔 偿 责 任 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的 保 密 责 任 三 合 同 的 效 力 1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般 合 同 的 生 效 特 殊 合 同 的 生 效 2 合 同 的 效 力 无 效 合 同 可 变 更 可 撤 销 的 合 同 无 权 代 理 或 超 越 代 理 权 订 立 合 同 的 效 力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无 效 免 责 条 款 合 同 中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的 效 力 合 同 无 效 或 撤 销 的 效 力 四 合 同 的 履 行 1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则 2 合 同 的 解 释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的 解 释 规 则 3 合 同 履 行 的 抗 辩 权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不 安 抗 辩 权 顺 序 履 行 抗 辩 权 4 合 同 履 行 的 保 全 代 位 权 撤 销 权 五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1 合 同 的 变 更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 变 更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的 处 理 2 合 同 的 转 让 合 同 转 让 的 含 义 合 同 权 利 的 转 让 合 同 义 务 的 转 让 合 同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一 并 转 让 六 合 同 的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的 法 定 事 由 合 同 终 止 后 当 事 人 的 义 务 合 同 解 除 抵 销 提 存 混 同 债 务 的 免 除 七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行 为 违 约 责 任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八 技 术 合 同 1 技 术 合 同 的 概 念 订 立 技 术 合 同 的 原 则 技 术 合 同 的 一 般 条 款 2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和 非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的 使 用 权 和 转 让 权 的 归 属 非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的 使 用 权 和 转 让 权 的 归 属 3 无 效 的 技 术 合 同 4 技 术 合 同 的 种 类 (1)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的 概 念 法 定 形 式 和 种 类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风 险 负 担 和 权 利 分 配 违 约 责 任 (2)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的 概 念 法 定 形 式 和 种 类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20

(3) 技 术 咨 询 和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技 术 咨 询 和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的 概 念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九 委 托 合 同 委 托 合 同 的 概 念 特 别 委 托 概 括 委 托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节 民 事 诉 讼 法 了 解 民 事 诉 讼 的 效 力 范 围 基 本 原 则 和 基 本 的 诉 讼 制 度 ; 理 解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关 于 管 辖 证 据 诉 讼 当 事 人 财 产 保 全 以 及 证 据 的 规 定 ; 掌 握 关 于 一 般 民 事 审 判 程 序 和 执 行 程 序 的 基 本 规 定 ; 了 解 关 于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规 定.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规 定. 一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知 识 1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效 力 适 用 范 围 对 人 的 效 力 空 间 效 力 时 间 效 力 2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调 解 原 则 辩 论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处 分 原 则 监 督 原 则 3 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制 度 合 议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二 民 事 诉 讼 的 管 辖 1 级 别 管 辖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2 地 域 管 辖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专 属 管 辖 协 议 管 辖 共 同 管 辖 和 选 择 管 辖 3 移 送 管 辖 和 指 定 管 辖 三 审 判 组 织 和 诉 讼 参 加 人 1 审 判 组 织 合 议 庭 案 件 评 议 2 诉 讼 当 事 人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共 同 诉 讼 代 表 人 诉 讼 公 益 诉 讼 第 三 人 3 诉 讼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权 利 四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1 证 据 的 种 类 证 据 的 种 类 对 各 种 证 据 的 原 则 要 求 2 当 事 人 举 证 当 事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特 殊 侵 权 诉 讼 的 举 证 责 任 当 事 人 对 事 实 的 承 认 无 需 举 证 的 事 实 境 外 证 据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提 交 证 据 的 形 式 要 求 3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人 民 法 院 自 行 收 集 证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收 集 证 据 调 查 人 员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的 规 定 21

4 举 证 时 限 与 证 据 交 换 举 证 期 限 及 其 效 力 举 证 期 限 的 延 长 逾 期 举 证 证 据 交 换 的 期 限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当 庭 提 出 的 新 证 据 及 其 要 求 5 证 据 的 质 证 质 证 的 效 力 对 各 类 证 据 质 证 的 6 鉴 定 对 专 门 性 问 题 的 鉴 定 鉴 定 人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出 庭 7 证 据 保 全 诉 讼 中 的 证 据 保 全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当 事 人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的 条 件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证 据 保 全 的 方 法 8 对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保 护 五 保 全 诉 讼 中 的 保 全 诉 前 保 全 保 全 的 范 围 方 式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被 申 请 人 的 反 担 保 申 请 错 误 的 损 害 赔 偿 六 民 事 审 判 程 序 1 第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起 诉 及 其 条 件 先 行 调 解 受 理 和 立 案 审 理 前 的 准 备 管 辖 权 异 议 开 庭 审 理 审 理 期 限 诉 讼 中 止 诉 讼 终 结 判 决 裁 定 2 第 二 审 程 序 上 诉 期 间 上 诉 审 理 的 范 围 上 诉 审 理 的 方 式 上 诉 案 件 的 裁 判 审 理 期 限 第 二 审 判 决 裁 定 的 法 律 效 力 七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1 基 于 审 判 监 督 权 的 再 审 2 基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 申 请 再 审 3 基 于 检 察 监 督 权 的 抗 诉 检 察 建 议 和 再 审 八 执 行 程 序 1 一 般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执 行 管 辖 执 行 异 议 执 行 委 托 执 行 和 解 执 行 担 保 执 行 承 担 执 行 回 转 执 行 的 法 律 监 督 2 执 行 的 申 请 和 移 送 执 行 申 请 不 予 执 行 的 情 况 申 请 执 行 的 期 限 强 制 执 行 3 执 行 措 施 对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收 入 的 强 制 执 行 对 被 执 行 人 行 为 的 强 制 执 行 4 执 行 中 止 和 执 行 终 结 执 行 中 止 执 行 终 结 中 止 和 终 结 执 行 裁 定 的 生 效 九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1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一 般 原 则 适 用 我 国 诉 讼 法 的 原 则 国 际 条 约 优 先 原 则 司 法 豁 免 原 则 委 托 中 国 律 师 代 理 诉 讼 的 原 则 使 用 我 国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原 则 2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最 紧 密 联 系 管 辖 专 属 管 辖 22

第 四 节 行 政 复 议 法 了 解 行 政 复 议 的 概 念 和 基 本 原 则 ; 掌 握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掌 握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和 决 定 的 规 定.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一 行 政 复 议 的 概 念 和 基 本 原 则 1 行 政 复 议 的 概 念 2 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原 则 合 法 公 正 公 开 及 时 便 民 的 原 则 有 错 必 纠 的 原 则 合 法 性 与 合 理 性 审 查 原 则 二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和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行 政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行 政 复 议 第 三 人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行 政 复 议 的 代 理 人 三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1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行 政 复 议 的 排 除 范 围 对 部 分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附 带 审 查 2 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 提 出 申 请 的 期 限 申 请 的 形 式 3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理 机 关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理 期 限 复 议 申 请 的 转 送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的 执 行 力 4 行 政 复 议 的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的 审 查 方 式 举 证 责 任 对 被 申 请 人 的 限 制 复 议 申 请 的 撤 回 审 理 期 限 四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1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种 类 和 效 力 维 持 责 令 履 行 职 责 撤 销 变 更 确 认 违 法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责 令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附 带 赔 偿 请 求 复 议 决 定 的 生 效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执 行 2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对 国 务 院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第 五 节 行 政 诉 讼 法 了 解 行 政 诉 讼 的 概 念 基 本 原 则 ; 理 解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管 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 掌 握 行 政 诉 讼 的 程 序 和 判 决 的 规 定 ; 理 解 行 政 赔 偿 基 本 制 度 和 程 序.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规 定. 一 行 政 诉 讼 的 基 本 知 识 1 行 政 诉 讼 的 概 念 行 政 诉 讼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行 政 诉 讼 与 行 政 复 议 的 区 别 行 政 诉 讼 与 民 事 诉 讼 的 区 别 行 政 诉 23

讼 法 的 效 力 2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行 政 诉 讼 的 排 除 范 围 3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制 度 独 立 审 判 原 则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辩 论 的 原 则 不 适 用 调 解 的 原 则 使 用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的 原 则 监 督 原 则 合 议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二 行 政 诉 讼 的 管 辖 1 级 别 管 辖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一 审 案 件 2 地 域 管 辖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共 同 管 辖 3 移 送 管 辖 和 指 定 管 辖 4 管 辖 权 的 转 移 5 管 辖 权 异 议 三 行 政 诉 讼 参 加 人 原 告 被 告 第 三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四 行 政 诉 讼 的 证 据 1 证 据 的 种 类 2 举 证 责 任 和 举 证 期 限 被 告 的 举 证 责 任 被 告 的 举 证 期 限 被 告 证 据 的 收 集 和 补 充 原 告 的 初 步 举 证 责 任 原 告 或 第 三 人 举 证 的 期 限 3 提 供 证 据 的 要 求 各 种 类 型 的 证 据 的 要 求 对 境 外 证 据 的 要 求 4 调 查 取 证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人 民 法 院 的 调 查 取 证 5 证 据 保 全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的 条 件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鉴 定 和 勘 验 6 证 据 的 质 证 质 证 的 原 则 各 种 证 据 的 质 证 二 审 程 序 和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中 证 据 的 质 证 7 对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保 护 五 行 政 诉 讼 的 审 理 和 判 决 1 起 诉 与 受 理 起 诉 的 期 限 方 式 和 条 件 受 理 立 案 起 诉 不 停 止 具 体 行 为 的 执 行 2 第 一 审 程 序 审 理 前 的 准 备 庭 审 程 序 妨 害 行 政 诉 讼 行 为 的 排 除 案 件 的 移 送 和 司 法 建 议 财 产 保 全 审 理 的 期 限 法 律 适 用 3 第 一 审 判 决 和 裁 定 维 持 判 决 撤 销 判 决 履 行 判 决 变 更 判 决 确 认 判 决 决 定 裁 定 4 第 二 审 程 序 上 诉 的 期 限 上 诉 的 受 理 上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审 理 的 期 限 24

5 第 二 审 判 决 和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发 回 重 审 依 法 改 判 决 定 裁 定 6 行 政 诉 讼 的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提 起 案 件 的 再 审 六 国 家 赔 偿 1 国 家 赔 偿 法 适 用 的 范 围 2 行 政 赔 偿 的 含 义 对 侵 犯 人 身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对 侵 犯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国 家 不 予 赔 偿 的 范 围 3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的 当 事 人 赔 偿 请 求 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4 赔 偿 程 序 赔 偿 请 求 的 单 独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在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中 一 并 提 出 处 理 期 限 第 六 节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掌 握 技 术 进 出 口 的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 了 解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犯 罪 的 一 般 构 成 要 件 ; 掌 握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的 概 念 构 成 要 件 和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的 规 定. 一 对 外 贸 易 法 1 对 外 贸 易 法 适 用 的 范 围 对 外 贸 易 的 含 义 对 外 贸 易 法 适 用 的 范 围 2 技 术 进 出 口 (1) 技 术 进 出 口 的 基 本 概 念 技 术 进 出 口 的 含 义 及 其 范 围 可 以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原 因 (2)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禁 止 进 出 口 技 术 的 管 理 限 制 进 出 口 技 术 的 管 理 自 由 进 出 口 技 术 的 管 理 技 术 进 出 口 应 当 办 理 的 手 续 3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对 进 口 货 物 中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对 许 可 合 同 中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防 止 对 我 国 国 民 在 国 外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二 刑 法 1 刑 法 的 基 本 知 识 (1) 犯 罪 的 概 念 犯 罪 的 概 念 故 意 犯 罪 过 失 犯 罪 (2)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犯 罪 的 客 体 犯 罪 的 客 观 要 件 犯 罪 的 主 体 犯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2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非 法 制 造 销 售 非 法 制 造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罪 假 冒 专 利 罪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销 售 侵 权 复 制 品 罪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25

第 二 章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第 一 节 著 作 权 法 了 解 著 作 权 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和 主 要 内 容 ; 熟 悉 著 作 权 的 主 体 客 体 和 内 容 ; 熟 悉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和 限 制 ; 掌 握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 了 解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和 特 殊 保 护.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著 作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规 定. 一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1 作 品 的 含 义 2 作 品 的 种 类 文 字 作 品 口 述 作 品 音 乐 戏 剧 曲 艺 舞 蹈 杂 技 艺 术 作 品 美 术 建 筑 作 品 摄 影 作 品 电 影 作 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工 程 设 计 图 产 品 设 计 图 地 图 示 意 图 等 图 形 作 品 和 模 型 作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3 著 作 权 法 不 予 保 护 的 客 体 二 著 作 权 的 主 体 1 主 体 范 围 (1) 中 国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及 其 受 保 护 的 条 件 2 著 作 权 人 的 确 定 (1) 一 般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作 者 作 者 的 认 定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其 他 依 法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2) 特 殊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演 绎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合 作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汇 编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影 视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职 务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委 托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原 件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归 属 作 者 身 份 不 明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归 属 改 编 权 三 著 作 权 及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内 容 1 著 作 权 的 内 容 (1) 著 作 人 身 权 发 表 权 署 名 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2) 著 作 财 产 权 复 制 权 发 行 权 出 租 权 展 览 权 表 演 权 放 映 权 广 播 权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摄 制 权 翻 译 权 (3)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著 作 人 身 权 保 护 期 著 作 财 产 权 保 护 期 自 然 人 著 作 权 的 财 产 权 保 护 期 合 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财 产 权 保 护 期 由 单 位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电 影 类 作 品 摄 影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4) 著 作 权 的 限 制 不 视 为 侵 权 的 使 用 情 形 教 科 书 的 编 写 出 版 26

(5) 著 作 权 的 许 可 和 转 让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转 让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付 酬 标 准 的 确 定 2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1) 出 版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表 演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3)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4)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播 放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四 著 作 权 及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保 护 1 侵 犯 著 作 权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的 行 为 损 害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的 侵 权 行 为 损 害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侵 权 行 为 2 侵 权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诉 前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财 产 保 全 和 证 据 保 全 3 侵 权 责 任 (1) 民 事 责 任 停 止 侵 害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赔 偿 损 失 赔 偿 数 额 的 计 算 (2) 行 政 责 任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销 毁 侵 权 复 制 品 罚 款 没 收 制 作 设 施 (3) 刑 事 责 任 ( 参 见 本 大 纲 刑 法 部 分 ) 五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特 殊 规 定 1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计 算 机 程 序 计 算 机 程 序 文 档 2 软 件 著 作 权 人 的 确 定 软 件 开 发 者 合 作 开 发 软 件 委 托 开 发 软 件 国 家 项 目 开 发 软 件 职 务 开 发 软 件 3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内 容 (1)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人 身 权 (2)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财 产 权 (3)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4) 对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限 制 软 件 的 合 法 复 制 品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学 习 研 究 目 的 的 使 用 相 似 软 件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使 用 情 形 4 软 件 登 记 的 效 力 5 侵 犯 软 件 著 作 权 行 为 损 害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的 侵 权 行 为 损 害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侵 权 行 为 六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保 护 第 二 节 商 标 法 了 解 商 标 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和 主 要 内 容 ; 掌 握 商 标 的 概 念 ; 熟 悉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的 条 件 与 程 序 ; 熟 悉 注 册 商 标 的 续 展 变 更 转 让 和 使 用 许 可 ; 了 解 注 册 商 标 争 议 的 处 理 与 注 册 商 标 的 使 用 管 理 ; 掌 握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保 护 和 驰 名 商 标 权 的 特 殊 保 护.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最 高 人 27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案 件 有 关 管 辖 和 法 律 适 用 范 围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前 停 止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和 保 全 证 据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规 定. 一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客 体 1 注 册 商 标 的 概 念 和 组 成 要 素 2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的 标 志 和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的 标 志 3 注 册 商 标 的 类 型 商 品 商 标 服 务 商 标 集 体 商 标 证 明 商 标 4 商 标 注 册 的 条 件 二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主 体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外 国 人 或 外 国 企 业 商 标 代 理 三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取 得 1 商 标 注 册 的 申 请 优 先 权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2 商 标 注 册 的 审 查 和 核 准 (1) 初 步 审 定 和 公 告 (2) 驳 回 申 请 先 申 请 原 则 驳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3) 注 册 申 请 的 复 审 复 审 机 构 复 审 期 限 对 复 审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4) 商 标 异 议 期 限 主 体 理 由 救 济 3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四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内 容 1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内 容 专 用 权 标 明 注 册 商 标 或 者 注 册 标 记 的 权 利 转 让 商 标 的 权 利 许 可 使 用 商 标 的 权 利 2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和 期 限 起 算 日 3 注 册 商 标 的 续 展 变 更 转 让 和 使 用 许 可 (1) 续 展 的 期 限 宽 限 期 注 销 (2) 变 更 (3) 转 让 签 订 转 让 协 议 申 请 核 准 公 告 受 让 人 义 务 (4) 使 用 许 可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许 可 人 和 被 许 可 人 的 义 务 五 注 册 商 标 的 无 效 宣 告 1 商 标 局 依 职 权 宣 告 注 册 商 标 无 效 事 由 程 序 救 济 2 当 事 人 请 求 宣 告 注 册 商 标 无 效 事 由 无 效 机 构 程 序 救 济 3 商 标 无 效 的 法 律 效 力 六 商 标 使 用 的 管 理 1 注 册 商 标 的 使 用 28

(1) 注 册 商 标 的 使 用 规 定 及 违 反 规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2) 注 册 商 标 的 撤 销 事 由 程 序 救 济 法 律 效 力 2 违 反 强 制 注 册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3 未 注 册 商 标 的 使 用 使 用 规 定 违 反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七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保 护 1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2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限 制 3 侵 权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协 商 请 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诉 讼 诉 前 的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财 产 保 全 和 证 据 保 全 4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1) 民 事 责 任 损 害 赔 偿 赔 偿 数 额 的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的 行 政 调 解 (2) 行 政 责 任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没 收 销 毁 侵 权 商 品 和 侵 权 工 具 罚 款 (3) 刑 事 责 任 ( 参 见 本 大 纲 刑 法 部 分 ) 八 驰 名 商 标 1 驰 名 商 标 的 认 定 2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特 殊 保 护 3 对 驰 名 商 标 字 样 的 使 用 限 制 第 三 节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了 解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原 则 ; 掌 握 商 业 秘 密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 了 解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不 正 当 竞 争 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规 定. 一 适 用 范 围 和 基 本 原 则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经 营 者 的 概 念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二 商 业 秘 密 1 商 业 秘 密 的 概 念 2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1)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2)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节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了 解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的 主 要 内 容 ; 掌 握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概 念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取 得 保 护 期 限 终 止 和 无 效 以 及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保 护. 29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侵 犯 植 物 新 品 种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内 容. 一 品 种 权 的 保 护 客 体 1 植 物 新 品 种 2 授 予 品 种 权 的 条 件 国 家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新 颖 性 特 异 性 一 致 性 稳 定 性 适 当 的 名 称 二 品 种 权 的 主 体 1 一 般 主 体 中 国 单 位 或 个 人 外 国 人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2 职 务 育 种 和 非 职 务 育 种 的 品 种 权 归 属 3 委 托 育 种 和 合 作 育 种 的 品 种 权 归 属 三 获 得 品 种 权 的 程 序 1 品 种 权 的 申 请 和 受 理 申 请 文 件 申 请 语 言 申 请 日 的 确 定 优 先 权 向 国 外 申 请 品 种 权 申 请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 品 种 权 的 审 查 和 批 准 初 步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期 限 实 质 审 查 申 请 的 驳 回 品 种 权 的 授 予 3 复 审 复 审 机 构 复 审 期 限 对 复 审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四 品 种 权 的 内 容 1 排 他 的 独 占 权 2 不 需 要 经 品 种 权 人 许 可 的 使 用 育 种 及 其 他 科 研 活 动 农 民 自 繁 自 用 3 强 制 许 可 4 品 种 权 的 转 让 5 品 种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6 品 种 权 的 终 止 期 限 届 满 终 止 期 限 届 满 前 终 止 五 品 种 权 的 无 效 无 效 请 求 人 宣 告 品 种 权 无 效 的 机 构 无 效 理 由 无 效 决 定 对 无 效 决 定 不 服 的 救 济 无 效 决 定 的 效 力 六 品 种 权 的 保 护 1 对 申 请 期 间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临 时 保 护 2 侵 犯 品 种 权 的 行 为 未 经 授 权 的 生 产 销 售 销 售 授 权 品 种 未 使 用 其 注 册 登 记 的 名 称 3 侵 权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请 求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诉 讼 损 害 赔 偿 的 行 政 调 解 4 侵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植 物 品 种 繁 殖 材 料 罚 款 损 害 赔 偿 第 五 节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了 解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的 主 要 内 容 ; 30

熟 悉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的 基 本 概 念 ; 掌 握 申 请 保 护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掌 握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内 容 保 护 和 保 护 期 限.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行 政 执 法 办 法» 的 规 定. 一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客 体 1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集 成 电 路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2 其 他 相 关 概 念 布 图 设 计 权 利 人 复 制 商 业 利 用 3 申 请 保 护 的 实 质 性 条 件 独 创 性 非 常 规 设 计 二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主 体 1 主 体 范 围 中 国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外 国 人 2 专 有 权 人 的 确 定 职 务 布 图 设 计 合 作 布 图 设 计 委 托 布 图 设 计 三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取 得 1 登 记 申 请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保 密 信 息 的 处 理 申 请 文 件 的 语 言 提 出 申 请 的 时 间 代 理 申 请 日 的 确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文 件 的 补 正 和 修 改 2 申 请 的 审 查 和 登 记 审 查 的 内 容 权 利 的 恢 复 和 期 限 的 延 长 申 请 的 驳 回 申 请 的 登 记 登 记 证 书 更 正 复 议 3 查 阅 和 复 制 登 记 簿 的 查 阅 登 记 簿 的 副 本 复 制 件 或 者 图 样 的 查 阅 4 费 用 登 记 申 请 程 序 中 的 费 用 复 审 程 序 中 的 费 用 撤 销 程 序 中 的 费 用 缴 纳 费 用 的 期 限 四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内 容 1 复 制 权 的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2 商 业 利 用 权 的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3 权 利 的 行 使 专 有 权 的 转 让 专 有 权 的 许 可 4 专 有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和 放 弃 保 护 期 限 期 限 的 起 算 点 专 有 权 的 放 弃 5 对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限 制 合 理 使 用 反 向 工 程 独 创 布 图 设 计 的 使 用 权 利 用 尽 善 意 商 业 利 用 非 自 愿 许 可 五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申 请 的 复 审 复 议 和 专 有 权 的 撤 销 1 复 审 复 审 机 构 复 审 请 求 请 求 的 撤 回 复 审 程 序 中 文 件 的 修 改 复 审 决 定 2 复 议 范 围 3 撤 销 撤 销 机 构 撤 销 程 序 的 启 动 撤 销 程 序 撤 销 决 定 及 其 效 力 六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的 保 护 31

1 侵 权 行 为 2 侵 权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协 商 请 求 国 务 院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处 理 诉 讼 赔 偿 数 额 的 调 解 3 侵 权 责 任 及 其 承 担 方 式 第 六 节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法 规 规 章 了 解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和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 熟 悉 知 识 产 权 的 备 案 扣 留 侵 权 嫌 疑 货 物 的 申 请 及 其 处 理 ; 了 解 海 关 对 申 请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以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了 解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的 投 诉 处 理 ;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及 侵 权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以 及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的 规 定. 一 知 识 产 权 的 备 案 1 备 案 申 请 申 请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申 请 文 件 附 件 不 予 备 案 的 情 形 备 案 的 撤 销 2 备 案 的 有 效 期 及 其 续 展 3 备 案 的 变 更 和 失 效 二 侵 权 嫌 疑 货 物 的 扣 留 及 其 处 理 1 扣 留 扣 留 申 请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扣 留 担 保 扣 留 物 品 的 放 行 条 件 2 调 查 和 认 定 三 法 律 责 任 1 收 货 人 或 发 货 人 的 责 任 (1) 没 收 侵 权 产 品 (2) 对 没 收 的 侵 权 产 品 的 处 理 销 毁 拍 卖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有 偿 转 让 2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形 承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四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投 诉 机 构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章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第 一 节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了 解 «巴 黎 公 约» 的 基 本 背 景 知 识 ; 了 解 «巴 黎 公 约» 确 定 的 工 业 产 权 的 概 念 ; 掌 握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专 利 国 际 保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基 本 制 度.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的 规 定. 一 «巴 黎 公 约» 基 本 知 识 «巴 黎 公 约» 的 签 署 我 国 加 入 «巴 黎 公 约» 的 时 间 版 本 工 业 产 权 的 范 围 32

二 «巴 黎 公 约» 确 立 的 核 心 原 则 和 内 容 1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国 民 待 遇 的 含 义 2 专 利 的 独 立 性 享 有 国 民 待 遇 的 条 件 3 优 先 权 享 受 优 先 权 的 条 件 享 受 优 先 权 的 手 续 优 先 权 的 期 限 优 先 权 的 效 力 4 国 际 展 览 会 的 临 时 保 护 5 对 专 利 权 的 限 制 强 制 许 可 临 时 过 境 交 通 工 具 的 使 用 6 成 员 国 签 订 专 门 协 定 的 权 利 第 二 节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了 解 协 定 签 署 的 背 景 ; 了 解 协 定 确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客 体 的 范 围 ; 掌 握 协 定 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以 及 关 于 专 利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和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的 保 护 规 定 ; 理 解 协 定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执 法 的 规 定 和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例 外 本 节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的 规 定. 一 协 定 的 基 本 知 识 协 定 的 签 署 知 识 产 权 的 性 质 协 定 的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1 版 权 和 有 关 权 利 协 定 与 «伯 尔 尼 公 约» 的 关 系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汇 编 出 租 权 保 护 期 对 权 利 的 限 制 和 对 表 演 者 录 音 制 品 制 作 者 和 广 播 组 织 的 保 护 2 商 标 可 保 护 的 客 体 权 利 的 范 围 权 利 的 例 外 保 护 期 限 使 用 的 要 求 许 可 和 转 让 3 地 理 标 志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对 葡 萄 酒 和 烈 酒 地 理 标 志 的 补 充 保 护 保 护 的 例 外 4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的 条 件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保 护 期 限 保 护 的 例 外 5 专 利 可 获 得 专 利 的 客 体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可 以 不 给 予 专 利 保 护 的 客 体 专 利 申 请 应 满 足 的 条 件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专 利 权 的 例 外 专 利 的 强 制 许 可 的 条 件 专 利 权 的 撤 销 或 丧 失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限 侵 犯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举 证 责 任 6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的 保 护 范 围 非 自 愿 许 可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的 保 护 期 限 7 未 公 开 信 息 的 保 护 获 得 保 护 的 条 件 权 利 的 内 容 实 验 数 据 的 保 护 三 对 协 定 许 可 中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控 制 协 定 列 举 的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四 知 识 产 权 执 法 成 员 之 间 的 协 商 成 员 的 总 义 务 民 事 和 行 政 程 序 及 救 济 临 时 措 施 有 关 边 境 措 施 的 专 门 要 求 刑 事 程 序 五 争 端 的 防 止 和 解 决 透 明 度 争 端 的 解 决 33

第 三 部 分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能 够 准 确 掌 握 并 综 合 运 用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撰 写 能 有 效 而 又 合 理 地 保 护 发 明 创 造 的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撰 写 能 够 依 法 充 分 维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的 意 见 陈 述 书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以 及 针 对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意 见 陈 述 书. 第 一 章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撰 写 第 一 节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写 一 撰 写 说 明 书 的 1 正 确 理 解 发 明 创 造 一 个 合 格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能 够 正 确 全 面 地 理 解 委 托 人 所 提 供 的 发 明 创 造 ( 包 括 委 托 人 所 提 供 的 背 景 技 术 ), 撰 写 出 正 确 反 映 发 明 创 造 内 容 的 说 明 书. 为 此,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技 术 知 识, 在 正 确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能 够 对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进 行 有 效 整 理 和 归 纳, 不 应 当 仅 仅 借 用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生 搬 硬 套 地 写 出 说 明 书 的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2 确 定 能 够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申 请 主 题 一 个 合 格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熟 练 地 掌 握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 的 规 定, 能 够 依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发 明 创 造 有 关 背 景 技 术 以 及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准 确 地 把 握 委 托 人 的 发 明 构 思, 为 委 托 人 确 定 属 于 能 够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主 题 范 围 且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申 请 主 题. 确 定 能 够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申 请 主 题, 是 正 确 撰 写 专 利 说 明 书 的 前 提 条 件. 说 明 书 中 对 背 景 技 术 发 明 所 要 解 决 的 技 术 问 题 发 明 的 技 术 方 案 发 明 的 有 益 效 果 等 部 分 的 描 述, 均 应 当 围 绕 所 确 定 的 能 够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申 请 主 题 来 展 开. 3 充 分 发 掘 发 明 构 思 的 各 种 实 现 方 案 一 个 合 格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有 能 力 弥 补 委 托 人 所 提 供 素 材 的 不 足 之 处, 凭 借 自 己 的 专 业 知 识 帮 助 委 托 人 补 充 思 考 实 现 其 发 明 创 造 构 思 的 各 种 可 能 的 实 施 方 式, 将 这 些 实 施 方 式 反 映 在 说 明 书 中, 使 委 托 人 获 得 一 份 能 够 有 效 防 止 他 人 既 利 用 委 托 人 的 发 明 构 思, 又 能 够 轻 易 绕 过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的 有 价 值 的 专 利 权 ( 如 果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的 试 卷 明 确 指 明, 作 为 考 试 不 要 求 应 试 人 员 作 上 述 发 掘, 则 应 当 遵 从 试 卷 的 要 求 ). 4 正 确 撰 写 说 明 书 的 各 个 部 分 在 上 述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除 非 发 明 创 造 的 性 质 需 要 采 用 特 殊 的 表 达 方 式,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撰 写 说 明 书 的 各 个 部 分. 发 明 创 造 涉 及 化 学 计 算 机 程 序 领 域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应 当 遵 从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 相 应 部 分 的 专 门 规 定. 5 清 楚 完 整, 能 够 实 现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应 当 清 楚, 用 词 应 当 准 确, 内 容 应 当 完 整, 使 所 属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说 明 书 记 载 的 内 容, 就 能 够 实 现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技 术 方 案, 解 决 其 技 术 问 题, 产 生 预 期 的 技 术 效 果. 6 说 明 书 的 表 述 方 式 一 个 合 格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具 有 足 够 的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能 够 清 楚 准 确 地 表 述 说 明 书 的 各 个 部 分, 使 所 属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容 易 理 解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说 明 书 既 要 具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信 息, 又 要 避 34

免 文 字 重 复 冗 长, 出 现 含 糊 不 清 或 者 前 后 矛 盾 之 处. 撰 写 说 明 书 应 当 尽 量 采 用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技 术 术 语, 避 免 出 现 错 别 字. 7 协 调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内 容 无 论 是 先 撰 写 说 明 书 还 是 先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书, 在 撰 写 完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之 后, 都 应 当 核 对 两 者 的 内 容,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使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在 内 容 和 表 达 方 式 上 不 存 在 彼 此 矛 盾 或 者 不 协 调 之 处. 二 撰 写 说 明 书 摘 要 的 说 明 书 摘 要 应 当 写 明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名 称 和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清 楚 地 反 映 所 要 解 决 的 技 术 问 题 解 决 该 问 题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要 点 以 及 主 要 用 途. 有 附 图 的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提 供 一 幅 最 能 反 映 该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技 术 方 案 主 要 技 术 特 征 的 附 图 作 为 摘 要 附 图. 说 明 书 摘 要 文 字 部 分 ( 包 括 标 点 符 号 ) 不 得 超 过 300 个 字, 并 且 不 得 使 用 商 业 性 宣 传 用 语. 说 明 书 摘 要 文 字 部 分 出 现 的 附 图 标 记 应 当 加 括 号. 第 二 节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撰 写 一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1 要 求 保 护 能 够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主 题 专 利 代 理 人 为 委 托 人 撰 写 的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所 要 求 保 护 的 主 题, 均 应 当 属 于 能 够 获 得 专 利 保 护 的 主 题 且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2 以 说 明 书 为 依 据 权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得 到 说 明 书 的 支 持, 即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所 要 求 保 护 的 技 术 方 案 应 当 是 所 属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能 够 从 说 明 书 充 分 公 开 的 内 容 中 得 到 或 概 括 得 出 的 技 术 方 案, 并 且 不 得 超 出 说 明 书 公 开 的 范 围. 3 清 楚 简 要 权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清 楚. 首 先,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的 类 型 应 当 清 楚. 产 品 权 利 要 求 适 用 于 产 品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可 以 用 产 品 的 结 构 特 征 来 描 述 ; 方 法 权 利 要 求 适 用 于 方 法 发 明, 可 以 用 工 艺 过 程 操 作 条 件 步 骤 或 者 流 程 等 技 术 特 征 来 描 述. 其 次,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所 确 定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当 清 楚, 不 得 采 用 含 义 不 确 定 的 用 语. 另 外, 权 利 要 求 之 间 的 引 用 关 系 应 当 清 楚. 权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简 要. 首 先,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的 表 述 应 当 简 要, 除 记 载 技 术 特 征 之 外, 不 得 对 原 因 或 者 理 由 作 不 必 要 的 描 述, 也 不 得 使 用 商 业 性 宣 传 用 语. 其 次, 所 有 各 项 权 利 要 求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应 当 简 要, 权 利 要 求 的 数 目 应 当 合 理, 一 件 专 利 申 请 中 不 得 出 现 两 项 以 上 保 护 范 围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同 类 权 利 要 求. 4 满 足 单 一 性 要 求 当 一 件 专 利 申 请 的 权 利 要 求 书 所 要 求 保 护 的 主 题 包 含 两 项 以 上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时, 这 些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应 当 属 于 一 个 总 的 发 明 构 思, 即 在 技 术 上 相 互 关 联, 包 含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相 同 或 者 相 应 的 特 定 技 术 特 征. 化 学 领 域 中 的 马 库 什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满 足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 的 有 关 规 定. 5 其 他 要 求 权 利 要 求 书 包 含 几 项 权 利 要 求 的, 应 当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顺 序 编 号. 有 两 项 以 上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属 于 每 一 项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顺 序 排 在 该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之 后. 权 利 要 求 中 可 以 有 化 学 式 或 者 数 学 式, 但 不 得 有 插 图. 权 利 要 求 中 采 用 的 附 图 标 记 应 当 置 于 括 号 之 中, 除 此 之 外 应 当 尽 量 避 免 采 用 括 号. 每 一 项 权 利 要 求 只 允 许 在 其 结 尾 处 使 用 句 号. 35

二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和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1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1)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从 整 体 上 反 映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的 技 术 方 案, 记 载 解 决 技 术 问 题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撰 写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在 符 合 «专 利 法» 及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依 据 有 关 现 有 技 术, 为 委 托 人 谋 求 尽 可 能 大 的 保 护 范 围. 为 此, 应 当 选 用 适 当 的 权 利 要 求 类 型 表 达 方 式 及 限 定 方 式,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只 要 能 够 定 义 一 个 完 整 的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技 术 方 案 即 可, 不 应 包 含 除 此 之 外 的 可 有 可 无 的 技 术 特 征. 当 发 明 创 造 涉 及 多 种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时, 应 当 首 先 考 虑 撰 写 一 项 能 够 涵 盖 所 有 实 施 方 式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 如 果 存 在 困 难, 再 考 虑 撰 写 两 项 以 上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数 目 既 要 充 分, 分 别 涵 盖 各 种 实 施 方 式, 也 要 避 免 内 容 重 复. (2) 前 序 部 分 和 特 征 部 分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应 当 写 明 要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主 题 名 称, 以 及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与 最 接 近 的 现 有 技 术 所 共 有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 除 非 发 明 创 造 的 性 质 不 适 合 采 用 这 种 表 达 方 式 ).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特 征 部 分 应 当 以 其 特 征 是 或 者 类 似 的 用 语 开 头, 写 明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区 别 于 最 接 近 的 现 有 技 术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2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包 括 引 用 部 分 和 限 定 部 分. 引 用 部 分 应 当 写 明 其 引 用 的 在 前 权 利 要 求 的 编 号 及 其 主 题 名 称 ; 限 定 部 分 应 当 写 明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附 加 的 技 术 特 征. 多 项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以 择 一 方 式 引 用 在 前 的 权 利 要 求, 并 且 不 得 被 编 号 在 后 的 另 一 项 多 项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引 用.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数 量 应 当 合 理, 不 同 的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之 间 应 当 有 明 显 的 区 别, 不 应 堆 砌 过 多 的 彼 此 十 分 接 近 的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第 二 章 其 他 专 利 代 理 实 务 第 一 节 审 查 意 见 陈 述 书 及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一 针 对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的 意 见 陈 述 书 1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一 个 合 格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能 够 依 照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陈 述 意 见 和 修 改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为 委 托 人 谋 求 尽 可 能 有 利 的 审 查 结 果, 充 分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2 全 面 准 确 地 理 解 审 查 意 见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出 的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对 照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全 面 准 确 地 理 解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的 内 容 及 其 所 引 用 的 对 比 文 件 的 技 术 内 容, 针 对 具 体 情 形 作 出 正 确 的 前 景 判 断,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的 策 略. 3 正 确 撰 写 意 见 陈 述 书 如 果 专 利 代 理 人 认 为 专 利 申 请 还 存 在 被 批 准 为 专 利 的 前 景, 意 见 陈 述 书 应 当 全 面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表 达 的 所 有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要 求.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区 分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指 出 的 缺 陷 是 形 式 缺 陷, 还 是 实 质 性 缺 陷. 对 于 前 者, 应 当 尽 量 配 合 审 查 员, 通 过 修 改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来 克 服 或 者 消 除 缺 陷. 对 于 后 者,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的, 应 当 有 理 有 据 地 阐 述 所 作 修 改 能 够 克 服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所 指 出 缺 陷 的 理 由, 并 对 所 作 修 改 加 以 说 明 ; 认 为 审 查 意 见 存 在 不 当 之 处 的, 应 当 依 据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 的 有 关 规 定, 36

合 情 合 理 地 陈 述 反 驳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提 出 有 关 疑 问, 要 求 申 请 人 予 以 回 答 解 释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给 予 充 分 答 复, 必 要 时 辅 以 有 关 证 据 和 辅 助 资 料. 与 此 同 时, 专 利 代 理 人 必 须 注 意 陈 述 的 分 寸, 避 免 日 后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因 为 适 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而 使 委 托 人 蒙 受 不 应 有 的 损 失. 4 意 见 陈 述 书 的 表 述 方 式 意 见 陈 述 书 应 当 词 语 规 范, 有 理 有 据, 层 次 清 楚, 表 述 准 确, 有 逻 辑 性, 有 针 对 性, 充 分 阐 述 委 托 人 的 立 场. 意 见 陈 述 书 应 当 避 免 强 词 夺 理, 避 免 仅 仅 罗 列 不 着 边 际 的 套 话. 二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时, 如 果 同 意 或 者 部 分 同 意 审 查 员 的 意 见, 应 当 对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进 行 修 改 时, 应 当 符 合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撰 写 的 各 项 要 求, 也 必 须 遵 循 «专 利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记 载 的 范 围 这 一 基 本 原 则. 另 外, 还 必 须 注 意 对 整 个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全 面 的 适 应 性 修 改, 以 避 免 顾 此 失 彼, 使 局 部 修 改 的 部 分 出 现 与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其 他 部 分 不 一 致 不 协 调 的 现 象. 此 外,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时 对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要 注 意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要 求, 应 当 针 对 通 知 书 指 出 的 缺 陷 进 行 修 改. 第 二 节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与 意 见 陈 述 书 一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1 正 确 选 择 请 求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法 律 依 据 请 求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理 由 应 当 属 于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范 围. 即 使 专 利 权 存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及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缺 陷, 只 要 不 属 于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的 范 围, 均 不 应 当 作 为 请 求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理 由.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应 当 将 «专 利 法» 及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中 有 关 的 条 款 项 作 为 独 立 的 理 由 提 出. 一 项 专 利 权 存 在 多 种 属 于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范 围 的 无 效 理 由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应 当 认 真 权 衡 分 析, 选 择 其 中 最 有 说 服 力 请 求 无 效 成 功 可 能 性 最 大 的 理 由, 突 出 予 以 阐 述, 避 免 平 均 使 用 笔 墨, 缺 乏 重 点. 2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论 述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应 当 针 对 专 利 文 件 进 行 准 确 具 体 的 分 析, 具 体 指 明 其 存 在 何 种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及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的 缺 陷, 详 细 论 述 为 什 么 认 为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理 由. 以 专 利 权 不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为 理 由 请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应 当 充 分 合 理 地 运 用 有 关 证 据, 通 过 专 利 文 件 与 有 关 证 据 公 开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对 比, 论 述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创 造 不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的 理 由. 运 用 两 项 以 上 现 有 技 术, 以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创 造 不 具 备 创 造 性 为 理 由 请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除 了 论 证 现 有 技 术 的 结 合 能 够 覆 盖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之 外, 还 应 当 着 重 论 证 为 什 么 其 结 合 得 到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创 造 对 于 所 属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来 说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理 由. 3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的 表 述 方 式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应 当 词 语 规 范, 有 理 有 据, 条 理 清 楚, 逻 辑 清 晰.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应 当 避 免 强 词 夺 理, 避 免 仅 仅 提 出 请 求 无 效 的 主 张 而 缺 乏 有 针 对 性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或 者 罗 列 有 关 证 据 而 没 有 具 体 分 析 说 理. 二 针 对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意 见 陈 述 书 1 正 确 分 析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和 请 求 人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撰 写 针 对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意 见 陈 述 书,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理 解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全 面 了 解 请 求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理 由, 准 确 判 断 其 是 否 属 于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范 围, 核 实 请 求 人 提 供 的 支 持 其 无 效 主 张 的 所 有 证 据, 对 其 是 否 属 实 或 者 成 立, 及 其 与 无 效 请 求 理 由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作 出 正 确 判 断.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