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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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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警 察 怎 可 不 爽 就 開 罰 單?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重 利, 刑 事 雖 未 判 罪, 民 事 仍 可 平 反!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依 法 免 職 與 懲 處 免 職 的 共 通 性 P8 反 詐 騙 宣 導 小 心! 好 奇 心 掏 空 妳 的 錢 包! P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從 臉 書 資 料 刪 除 案 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P13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不 肖 業 者 沒 花 招, 安 心 補 習 沒 煩 惱 P15 衛 生 健 康 多 喝 水 少 吃 鹽 預 防 尿 路 結 石 P17 抒 情 小 品 撈 魚 的 攤 販 P20 1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警 察 怎 可 不 爽 就 開 罰 單?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就 在 前 幾 個 星 期 天, 一 家 平 面 媒 體 在 社 會 版 上 大 幅 報 導, 一 位 應 姓 男 子 報 考 今 年 的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初 步 的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已 倖 獲 通 過 想 要 跨 進 警 專 的 大 門 成 為 該 校 的 學 生, 還 要 通 過 該 校 第 二 階 段 的 面 試, 項 目 包 括 體 能 測 驗 和 身 家 調 查, 所 以, 光 是 筆 試 過 關, 距 離 錄 取 還 有 一 段 長 路 要 走! 然 而, 這 位 應 姓 考 生 竟 迫 不 及 待, 在 臉 書 上 發 表 個 人 筆 試 錄 取 感 言, 為 自 己 的 成 就 大 大 吹 噓 一 番, 說 什 麼 唸 三 年 高 中, 都 在 蹺 課 抽 煙 泡 網 咖 與 泡 妞 中 度 過, 雖 然 沒 有 拿 到 畢 業 證 書, 但 警 專 還 是 以 同 等 學 歷 接 納 他 的 投 考 一 旦 成 為 該 校 學 生, 不 但 免 繳 學 雜 膳 宿 費 用, 每 月 的 零 用 金 就 可 以 領 到 一 萬 五 千 元, 遠 勝 於 去 當 志 願 役 的 大 頭 兵 畢 業 後 一 經 派 職, 起 薪 就 是 50K, 比 大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的 還 多! 看 妳 不 爽, 就 開 妳 罰 單! 如 果 妳 是 正 妹 違 規 的 話 就 是 後 面 那 兩 句 話 上 了 個 人 臉 書, 在 網 路 上 馬 上 引 發 軒 然 大 波, 各 種 不 同 理 由 的 撻 伐 與 指 責 蜂 擁 而 至! 被 網 路 封 稱 為 嘴 砲 弟 的 這 位 應 男, 至 此 才 覺 悟 自 己 的 無 知, 不 該 說 溜 了 嘴, 將 應 該 保 留 在 內 心 深 處 的 話 都 順 口 說 了 出 來! 之 後, 便 上 網 將 那 些 不 該 說 的 話 都 予 刪 除, 並 真 誠 地 向 網 友 致 歉, 請 大 家 能 夠 原 諒 他 的 無 知! 未 來 想 當 警 察 的 他, 現 在 只 是 祈 求 警 專 不 要 將 他 刷 掉, 入 學 以 後 就 是 校 方 將 他 操 死 都 沒 關 係! 真 是 既 知 今 日, 何 必 當 初? 其 實 在 臉 書 上 表 達 內 心 的 觀 想, 也 得 非 常 小 心, 畢 竟 那 是 公 開 的 園 地, 許 許 多 多 的 網 友 都 可 一 覽 無 遺! 為 什 麼 應 姓 男 子 後 面 那 幾 句 話, 會 引 起 軒 然 大 波? 原 來 他 投 考 的 是 警 專, 警 專 是 專 事 培 育 基 層 警 察 的 搖 籃, 對 於 學 生 品 德 的 選 擢, 應 該 特 別 列 為 優 先! 如 果 沒 有 在 這 方 面 嚴 格 把 關, 隨 隨 便 便 讓 無 德 無 行 的 學 生 進 來, 一 旦 畢 業 外 放 為 基 層 警 員, 執 行 任 務 是 取 決 於 自 己 的 爽 或 不 爽, 而 不 是 依 法 行 事, 不 被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罵 翻 才 怪 呢! 警 察 的 任 務, 依 規 範 警 察 行 為 的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的 規 定 : 為 依 法 2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警 察 在 執 行 這 些 五 花 八 門 任 務 的 前 提 要 件, 既 然 都 被 冠 上 依 法 兩 字, 所 以 警 察 在 執 行 任 務 的 時 候, 都 要 思 考 一 下 自 己 的 行 為, 是 不 是 有 法 律 上 依 據, 而 不 是 自 己 有 沒 有 爽 或 不 爽 的 感 覺 因 為 爽 或 不 爽 是 個 人 的 私 心, 怎 可 與 依 法 相 提 並 論 另 外 這 法 第 九 條 所 規 定 的 警 察 可 以 行 使 的 職 權, 也 列 舉 出 共 八 款, 包 括 : 一 發 佈 警 察 命 令 二 違 警 處 分 三 協 助 偵 查 犯 罪 四 執 行 搜 索 扣 押 拘 提 及 逮 捕 五 行 政 執 行 六 使 用 警 械 七 有 關 警 察 業 務 之 保 安 正 俗 交 通 衛 生 消 防 救 災 營 業 建 築 市 容 整 理 戶 口 查 察 外 事 處 理 等 事 項 八 其 他 應 執 行 法 令 事 項 由 以 上 所 引 警 察 的 法 定 任 務 與 職 權 來 看, 幾 乎 都 與 人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所 以 警 察 有 人 民 保 姆 的 稱 譽! 警 專 畢 業 的 學 生, 一 旦 派 任 為 正 式 的 警 察 人 員, 如 果 都 像 這 位 被 稱 為 嘴 砲 弟 所 說, 自 己 不 爽 就 給 妳 開 單, 遇 到 正 妹, 則 又 可 以 另 當 別 論, 處 事 的 方 式, 並 不 是 依 法 行 事, 而 是 藉 著 警 察 的 職 權 來 魚 肉 人 民 不 過, 有 些 事 情 也 不 是 身 為 警 察 者 說 了 就 算, 受 作 威 作 福 警 察 侵 害 權 益 的 民 眾, 依 警 察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對 於 警 察 所 為 的 違 法 或 不 當 的 命 令 或 處 分, 可 以 依 這 個 法 條 提 出 行 政 救 濟 由 他 們 服 務 的 警 察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的 監 督 機 關 依 法 處 理 但 此 時 損 害 已 經 造 成, 民 眾 縱 能 獲 到 平 反, 一 切 都 似 乎 太 遲 了! 警 察 人 員 內 部 也 訂 有 獎 懲 處 罰 警 察 人 員 的 行 政 法 規 像 根 據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所 訂 的 警 察 人 員 獎 懲 標 準, 其 中 的 第 七 條 就 列 有 不 遵 規 定 執 行 職 務 或 執 行 重 要 公 務 不 力, 情 節 嚴 重 者, 就 要 受 到 記 過 的 處 分 警 政 單 位 並 設 有 督 察 人 員 隨 時 查 察 所 屬 人 員, 發 現 不 法, 馬 上 會 加 以 處 理, 行 為 如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還 得 移 送 檢 察 官 偵 辦 所 以 一 旦 進 入 警 察 單 位 服 務, 最 要 緊 的 就 是 要 收 起 私 心, 一 切 都 要 以 3

公 為 出 發 點, 否 則 就 會 被 排 擠 警 察 的 大 家 庭 之 外! 這 位 在 網 路 上 被 稱 為 嘴 砲 弟 的 小 夥 子, 連 警 專 的 大 門 還 沒 有 跨 進, 就 在 網 路 上 大 放 厥 詞, 吐 露 出 他 隱 藏 在 內 心 深 處 的 私 心, 招 致 有 正 義 感 的 人 士 口 誅 筆 伐, 也 屬 理 所 當 然! 他 未 來 有 幸 混 進 警 察 團 隊, 如 果 不 徹 底 改 變 以 自 己 私 心 為 前 提 的 作 法, 仍 然 我 行 我 素, 被 迫 離 開 警 察 團 隊 也 是 遲 早 的 事! 警 察 機 關 的 內 部,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一 些 胡 作 非 為 小 事, 如 果 可 以 用 行 政 處 罰 方 式 來 糾 正, 將 事 情 擺 平, 不 致 使 家 醜 外 揚, 也 是 其 處 事 的 方 式 之 一 ; 但 用 自 己 的 爽 或 不 爽 來 作 為 行 事 準 則, 有 時 看 是 小 事, 也 會 鬧 出 大 紕 漏 來! 警 察 是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的 人, 依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是 被 稱 為 刑 法 上 的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的 違 法 行 為, 除 了 刑 法 分 則 有 瀆 職 罪 專 章 處 罰 以 外, 如 想 在 執 行 職 務 中 撈 些 非 份 之 財, 還 有 特 別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的 重 刑 伺 候 並 外, 在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條 中 更 規 定 公 務 員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以 故 意 犯 本 章 以 外 各 罪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這 位 嘴 砲 弟 如 果 無 法 根 絕 私 念, 矢 志 奉 公 守 法, 最 好 別 去 當 什 麼 警 察 人 員 打 混, 以 免 私 心 作 祟, 惹 來 刑 責 上 身!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7 月 2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重 利, 刑 事 雖 未 判 罪, 民 事 仍 可 平 反!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不 久 以 前 有 新 聞 報 導 : 基 隆 市 一 位 陳 姓 中 年 女 子, 兩 年 前 為 了 解 決 從 事 房 仲 工 作 姊 姊 的 急 需, 便 開 具 自 己 開 設 的 公 司 新 臺 幣 ( 下 同 ) 十 萬 元 的 支 票 供 作 擔 保, 向 當 地 的 林 姓 馬 姓 兩 名 專 事 放 款 牟 利 的 男 子 借 款 週 轉, 但 沒 有 講 好 利 息 該 怎 麼 算, 這 是 通 篇 新 聞 說 得 最 清 楚 的 初 次 借 錢 情 形 以 下 便 是 含 糊 其 詞 的 爛 帳 連 篇, 報 社 的 編 輯 先 生 無 從 下 筆, 只 好 去 蕪 存 菁, 綜 合 情 形 後 對 這 則 新 聞 下 的 標 題 是 : 真 扯!30 萬 借 1 月 還 570 萬 判 非 重 利 光 看 新 聞 標 題 描 述 的 情 境, 似 乎 是 令 人 回 到 恐 龍 時 代, 哪 有 只 借 本 金 三 十 萬 元, 使 用 了 一 月 連 本 帶 利, 便 要 歸 還 五 百 七 十 萬, 這 判 決 也 認 為 利 息 確 實 過 高, 但 為 何 不 符 合 重 利 罪 的 要 件 呢? 這 樣 聳 動 的 標 題, 讓 原 本 不 想 瞭 解 這 些 紛 爭 的 人, 也 得 抽 空 細 讀 一 下, 怎 麼 會 有 既 認 為 有 重 利 的 情 形, 卻 不 依 重 利 罪 定 罪 科 刑 的 怪 事? 除 了 編 者 先 生 費 煞 苦 心 下 標 題 以 外, 撰 稿 的 記 者 先 生 在 寫 這 則 新 聞 時, 也 是 非 常 用 心, 除 了 記 載 被 害 人 的 陳 述 以 外, 也 詳 載 法 官 判 決 無 罪 的 理 由 與 一 位 不 是 辦 理 本 案 的 檢 察 官 意 見, 以 及 法 界 人 士 對 這 件 案 件 的 看 法, 可 說 是 面 面 俱 到! 還 特 別 詳 細 算 出 陳 女 兩 年 來 總 共 交 付 林 馬 兩 男 子 支 票 十 三 張, 總 金 額 達 到 三 百 六 十 萬 元 現 金 二 百 一 十 萬, 依 陳 女 所 說 只 借 本 金 三 十 萬 元, 依 此 推 算 年 利 率 竟 高 達 百 分 之 兩 萬 一 千 六 百 雖 其 中 支 票 有 兩 百 五 十 萬 元 跳 票, 正 在 商 談 用 現 金 補 足 時, 詳 情 為 陳 女 母 親 獲 知, 遂 出 面 向 警 方 舉 發, 致 造 成 目 前 的 局 面 但 是 讀 完 全 文, 仍 令 人 難 以 明 白 這 位 被 害 的 陳 女, 究 竟 向 他 人 借 了 多 少 本 金? 還 了 多 少 利 息? 法 官 判 決 的 理 由 是 認 為 重 利 罪 的 交 付 重 利, 前 提 要 件 必 須 是 被 害 人 是 在 急 迫 輕 率 或 無 經 驗 的 情 形 下, 交 付 顯 不 相 當 的 重 利 才 能 成 立 重 利 罪, 就 陳 女 的 陳 述 舉 止 來 看, 並 不 符 合 這 些 要 件 一 般 說 來, 能 夠 自 己 開 設 公 司 縱 橫 商 界 的 人, 對 於 金 錢 的 觀 念 應 該 非 常 清 楚, 否 則, 怎 能 在 商 場 上 撐 起 一 片 天? 但 令 人 百 思 難 解 的 是, 活 躍 商 界 的 人, 怎 會 只 為 姊 姊 週 轉 五 萬 元 的 債 務, 竟 造 成 五 百 多 萬 元 重 大 債 務 的 負 擔? 承 辦 重 利 案 的 法 官, 有 可 能 是 面 對 這 多 筆 爛 帳, 無 法 自 被 害 人 口 中 獲 得 釐 清, 那 些 是 本 金? 那 些 是 利 息? 本 金 與 利 息 之 間 又 該 怎 麼 計 算? 5

只 好 另 起 爐 灶, 從 重 利 罪 的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中 找 出 不 能 成 立 犯 罪 的 理 由 這 則 新 聞 對 於 這 些 理 由 已 進 行 詳 細 報 導, 這 裡 不 再 多 言 刑 法 分 則 第 三 百 四 十 四 條 的 重 利 罪, 原 規 定 的 犯 罪 要 件 : 是 乘 他 人 急 迫 輕 率 或 無 經 驗 貸 以 金 錢 或 其 他 物 品, 而 取 得 與 原 本 顯 不 相 當 之 重 利 後 來 立 法 院 認 為 原 規 定 的 犯 罪 要 件 並 不 周 詳, 經 三 讀 通 過 予 以 修 正 修 正 法 條 業 經 總 統 於 去 年 的 六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修 正 後 的 的 犯 罪 要 件, 除 沿 用 原 法 條 所 規 定 的 犯 罪 要 件 以 外, 另 增 列 了 或 難 以 求 助 之 處 境 的 新 要 件 並 增 訂 了 第 二 項 明 定 : 禁 止 巧 立 名 目 收 取 重 利, 例 如 以 手 續 費 保 管 費 違 約 金 及 其 他 與 借 貸 相 關 之 費 用 來 收 取 費 用 的 話, 都 包 括 在 重 利 範 圍 以 內 此 外, 並 將 原 定 的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的 法 定 本 刑, 提 高 為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來 加 重 處 罰 這 種 巧 取 豪 奪, 剝 削 弱 勢 債 務 人 的 重 利 行 為 另 外 再 增 訂 第 三 百 四 十 四 條 之 一 新 法 條, 以 遏 止 那 些 不 法 之 徒, 用 不 當 手 段 榨 取 重 利 法 條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侵 入 住 宅 傷 害 毀 損 監 控 或 其 他 足 以 使 人 心 生 畏 懼 之 方 法 取 得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重 利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由 於 陳 姓 女 子 雖 然 付 出 高 利, 但 被 刑 事 庭 法 官 認 定 非 屬 重 利 罪, 如 果 提 起 上 訴 無 法 逆 轉, 修 正 法 條 對 陳 女 仍 然 是 一 無 用 處! 陳 女 雖 然 被 榨 重 利, 卻 無 法 繩 收 取 重 利 者 以 法, 最 大 敗 筆 是 陳 女 借 款 付 息, 都 是 使 用 支 票, 有 支 票 可 供 用 不 但 受 到 對 方 歡 迎, 自 己 也 十 分 方 便, 只 是 支 票 在 票 據 法 上 屬 於 無 因 證 券, 只 能 證 明 使 用 者 與 收 受 票 據 者 之 間 有 票 據 往 來 的 情 形, 如 果 支 票 沒 有 禁 止 背 書, 一 旦 被 持 票 人 背 書 轉 讓 他 人, 依 票 據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票 據 債 務 人 更 不 得 以 自 己 與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間 所 存 的 抗 辯 事 由, 對 抗 持 票 人 所 以 無 法 從 票 據 的 交 付, 追 查 出 來 龍 去 脈, 她 自 己 又 沒 記 載 帳 目 的 習 慣, 將 本 金 利 息 記 載 得 清 清 楚 楚 新 聞 報 導 中 所 引 法 界 資 深 人 士 建 議 陳 女, 在 刑 事 案 件 無 法 獲 得 平 反 之 際, 不 妨 提 起 民 事 確 認 債 務 不 存 在 的 訴 訟, 照 常 不 會 讓 重 利 者 得 逞 的 確, 在 我 國 民 法 債 編 有 關 利 息 之 債 務 部 分, 有 些 法 條 如 果 引 用 得 宜, 足 可 以 使 謀 取 重 利 者 無 法 施 展, 像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規 定 : 應 付 利 息 之 債 務, 其 利 率 未 經 約 定, 亦 無 法 律 可 據 者, 週 年 利 率 為 百 分 之 五 6

這 即 是 法 定 的 利 率 陳 女 第 一 次 借 五 萬 元 給 姊 姊 應 急, 開 了 一 紙 十 萬 元 的 支 票 作 擔 保, 此 紙 支 票 若 已 被 兌 現, 那 五 萬 元 本 金 該 早 已 還 了, 還 可 以 將 法 定 利 率 以 外 的 利 息 要 回 來! 約 定 最 高 利 率 超 過 週 年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依 第 二 百 零 五 條 規 定 : 債 權 人 對 於 超 過 部 分 之 利 息, 無 請 求 權 也 就 是 說, 債 務 人 對 超 過 利 率 限 制 的 利 息, 可 以 拒 絕 給 付, 債 權 人 也 無 法 起 訴 來 打 官 司 另 外 又 在 第 二 百 零 六 條 中 規 定 : 債 權 人 除 前 條 限 定 之 利 息 外, 不 得 以 折 扣 或 其 他 方 法, 巧 取 利 益 以 杜 絕 債 權 人 其 他 不 法 要 求 不 論 民 事 訴 訟 也 好, 刑 事 訴 訟 也 罷, 往 來 帳 目 都 必 須 交 待 清 楚, 否 則 再 精 明 的 法 官, 也 難 以 釐 清 案 情! 陳 女 的 訴 訟, 是 喜 歡 打 爛 帳 者 很 好 的 教 訓!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6 月 25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依 法 免 職 與 懲 處 免 職 的 共 通 性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7 月 號 ( 作 者 劉 昊 洲, 為 考 試 院 保 訓 委 員 ) 免 職 是 免 去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與 職 務 之 謂, 就 公 務 員 相 關 法 規 而 言, 免 職 說 明 公 務 人 員 與 國 家 法 律 關 係 的 終 結 ; 就 個 人 權 益 而 言, 免 職 意 謂 身 分 權 的 喪 失 與 工 作 權 的 剝 奪 ; 就 民 主 政 治 而 言, 免 職 實 屬 對 公 務 人 員 基 本 人 權 的 侵 犯 不 論 從 那 一 個 角 度 觀 之, 免 職 都 是 人 事 實 務 的 頭 等 大 事, 故 一 向 受 到 全 體 公 務 人 員 的 重 視 免 職 與 任 用 性 質 相 對, 有 任 即 有 免, 先 任 而 後 免 依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免 職 不 同 於 撤 職, 與 撤 銷 任 用 有 別, 也 不 同 於 離 職 ; 依 目 前 實 務 作 法, 免 職 有 依 法 免 職 懲 處 免 職 與 假 性 免 職 三 種 除 假 性 免 職 是 事 實 上 的 免 職, 不 具 法 律 意 義 外, 其 餘 二 者 法 律 上 亦 未 加 以 區 分, 均 以 免 職 一 詞 稱 之 之 所 以 區 分 為 依 法 免 職 與 懲 處 免 職 二 者, 主 要 是 其 法 律 依 據 免 職 事 由 性 質 效 果 先 行 程 序 執 行 生 效 日 事 後 效 果 等 有 所 不 同 所 謂 依 法 免 職, 是 指 公 務 人 員 如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所 定 消 極 任 用 資 格 之 情 事, 即 應 依 法 予 以 免 職 之 謂 依 該 條 第 1 項 規 定, 如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8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又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所 謂 懲 處 免 職, 又 稱 考 績 免 職, 是 指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7 條 規 定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第 8 條 規 定 另 予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及 第 12 條 規 定 專 案 考 績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而 予 以 免 職 之 情 形 復 依 該 法 第 6 條 第 3 項 規 定, 受 考 人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考 列 丁 等 : 一 挑 撥 離 間 或 誣 控 濫 告, 情 節 重 大, 經 疏 導 無 效,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二 不 聽 指 揮, 破 壞 紀 律, 情 節 重 大, 經 疏 導 無 效,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三 怠 忽 職 守, 稽 延 公 務,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後 果,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四 品 行 不 端, 或 違 反 有 關 法 令 禁 止 事 項, 嚴 重 損 害 公 務 人 員 聲 譽,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同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後 段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得 互 相 抵 銷, 無 獎 懲 抵 銷 而 累 積 達 二 大 過 者, 年 終 考 績 應 列 丁 等 又 該 法 第 12 條 第 3 項 規 定,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處 分 : 一 圖 謀 背 叛 國 家,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二 執 行 國 家 政 策 不 力, 或 怠 忽 職 責, 或 洩 漏 職 務 上 之 機 密, 致 政 府 遭 受 重 大 損 害,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三 違 抗 政 府 重 大 政 令, 或 嚴 重 傷 害 政 府 信 譽,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四 涉 及 貪 污 案 件, 其 行 政 責 任 重 大,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五 圖 謀 不 法 利 益 或 言 行 不 檢, 致 嚴 重 損 害 政 府 或 公 務 人 員 聲 譽,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六 脅 迫 公 然 侮 辱 或 誣 告 長 官, 情 節 重 大,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七 挑 撥 離 間 或 破 壞 紀 律, 情 節 重 大, 有 確 實 證 據 者 八 曠 職 繼 續 達 四 日, 或 一 年 累 積 達 十 日 者 如 上 所 述, 依 法 免 職 與 懲 處 免 職 二 者 互 有 異 同 茲 就 其 共 通 之 處 說 明 如 下 : 9

一 皆 以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 由 於 免 職 已 剝 奪 公 務 人 員 的 身 分 權 與 工 作 權, 核 屬 公 務 人 員 的 重 大 權 益 事 項, 依 據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與 免 職 法 定 主 義, 免 職 的 構 成 要 件 自 應 以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此 業 經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91 號 解 釋 在 案, 故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於 民 國 90 年 修 正 公 布 時, 即 將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及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之 要 件 提 升 位 階, 明 定 於 法 律 條 文 中 至 於 任 用 法 的 消 極 任 用 資 格 規 定 則 早 在 民 國 38 年 制 定 公 布 之 際, 即 以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是 以 依 法 免 職 與 懲 處 免 職 二 者 皆 以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並 無 區 別 二 皆 屬 不 利 人 事 處 分 : 依 法 免 職 係 因 具 有 法 定 事 由 而 應 予 免 職, 本 身 不 具 懲 罰 性 質, 但 因 已 剝 奪 公 務 人 員 的 身 分 權 與 工 作 權, 仍 屬 最 嚴 厲 的 不 利 益 的 人 事 行 政 處 分 而 懲 處 免 職 係 因 年 終 考 績 或 另 予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或 專 案 考 績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而 發 生 之 法 律 效 果, 本 身 具 有 高 度 的 懲 罰 性 與 非 難 性, 自 屬 最 不 利 於 當 事 人 的 人 事 行 政 處 分 無 疑 就 此 而 言, 兩 者 並 無 不 同 三 皆 經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由 於 免 職 係 限 制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服 公 職 之 權 利, 核 屬 重 大 人 事 事 項,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91 號 解 釋, 自 應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此 一 程 序 包 括 機 關 內 部 組 成 立 場 公 正 之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分 前 應 給 予 受 處 分 人 陳 述 及 申 辯 之 機 會, 以 及 處 分 書 應 附 記 理 由, 並 表 明 救 濟 方 法 期 間 及 受 理 機 關 等 不 論 是 依 法 免 職 或 懲 處 免 職, 均 應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四 皆 可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 雖 然 依 法 免 職 本 身 不 具 處 罰 性 質, 但 不 論 依 法 免 職 或 懲 處 免 職, 均 屬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任 職 的 重 大 人 事 行 政 處 分 如 有 不 服,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定, 自 可 提 起 復 審 救 濟 ; 如 對 復 審 決 定 不 服, 尚 可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要 之, 依 法 免 職 與 懲 處 免 職 同 屬 免 職, 二 者 雖 有 部 分 不 同, 但 不 能 否 認 地, 仍 有 上 述 四 點 共 通 點 不 只 在 性 質 上 皆 屬 不 利 行 政 處 10

分, 在 事 由 上 應 以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且 在 程 序 上 均 應 踐 履 正 當 程 序, 在 救 濟 上 也 應 准 許 提 起 復 審 與 行 政 訴 訟 明 乎 此, 公 務 人 員 對 此 即 不 再 混 淆 不 分 矣! 11

反 詐 騙 宣 導 小 心! 好 奇 心 掏 空 妳 的 錢 包!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英 文 有 句 諺 語 Curiosity killed the cat, 翻 譯 成 中 文 為 好 奇 心 殺 死 貓, 用 來 形 容 貓 是 非 常 有 好 奇 心 的 動 物, 總 是 去 觸 碰 或 探 究 新 奇 的 事 物, 反 而 有 時 候 會 讓 牠 們 遭 到 危 險, 引 申 為 告 誡 人 們 別 太 好 奇, 否 則 會 惹 禍 上 身, 相 較 於 現 在 詐 騙 手 法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尤 其 是 利 用 人 們 好 奇 心 來 實 施 詐 騙, 是 不 是 有 些 雷 同? 在 臺 東 從 事 服 務 業 的 李 先 生, 日 前 手 機 收 到 一 封 妳 家 有 人 出 軌 喔 的 訊 息 並 附 上 連 結, 點 進 去 後 輸 入 識 別 碼 發 現 只 是 一 般 色 情 圖 片, 想 說 是 熟 人 惡 作 劇 不 以 為 意, 沒 想 到 隔 日 起 床 發 現 手 機 於 凌 晨 1 時 許 連 續 接 獲 多 通 簡 訊 認 證 碼 及 信 用 卡 消 費 確 認 通 知, 驚 覺 有 可 能 遭 到 盜 刷, 立 刻 向 信 用 卡 公 司 詢 問, 發 現 已 消 費 24 筆 共 新 臺 幣 7 萬 7 仟 元 的 遊 戲 點 數, 於 是 立 刻 辦 理 信 用 卡 止 付 並 向 警 方 報 案 另 外, 住 新 北 市 的 黃 先 生 也 是 接 獲 類 似 訊 息 並 點 擊 所 附 的 連 結, 結 果 30 分 鐘 後 就 接 獲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使 用 信 用 卡 消 費 新 臺 幣 5 仟 元, 向 信 用 卡 發 卡 銀 行 確 認 遭 人 盜 刷, 趕 緊 辦 理 止 付 警 方 經 追 查 發 現 本 手 法 係 屬 近 來 較 新 詐 騙 犯 罪 手 法, 以 往 詐 騙 集 團 透 過 電 話 詢 問 被 害 人 手 機 收 到 的 訊 息 認 證 碼 進 行 詐 騙, 但 現 在 詐 騙 集 團 透 過 發 送 誘 人 點 擊 之 訊 息 輔 以 網 址 連 結, 被 害 人 點 擊 後 即 在 不 知 情 下 安 裝 後 端 惡 意 程 式, 除 盜 取 手 機 內 儲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外, 更 會 自 動 轉 發 訊 息 至 詐 騙 集 團 所 設 定 的 手 機, 如 此 即 可 越 過 被 害 人 直 接 進 行 信 用 卡 盜 刷 在 此 呼 籲 民 眾 對 未 知 的 連 結 應 提 高 警 覺, 一 定 要 先 行 查 證 確 認 沒 問 題 後 再 點 選, 以 免 造 成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而 遭 詐 騙 集 團 利 用,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65 查 詢 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從 臉 書 資 料 刪 除 案 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7 月 號 ( 作 者 錢 世 傑 ) 你 今 天 臉 書 了 嗎? 社 群 網 站 Facebook 先 前 公 布 臺 灣 地 區 每 月 活 躍 用 戶 達 1,400 萬 人, 每 日 活 躍 用 戶 也 突 破 1,000 萬 人 ; 透 過 手 機 等 行 動 裝 置 上 臉 書 的 比 例 也 相 當 高, 每 月 手 機 活 躍 用 戶 1,000 萬 人, 每 日 活 躍 用 戶 710 萬 人 由 此 數 據 可 見, 臺 灣 人 使 用 臉 書, 已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社 交 工 具 但 是 愛 用 臉 書 的 用 戶 可 否 知 道, 你 在 Facebook 上 已 刪 除 的 個 人 資 料, 它 是 否 真 的 消 失 了 呢? 事 情 起 源 於 一 位 24 歲 愛 爾 蘭 籍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Schrems, 他 對 Facebook 愛 爾 蘭 提 出 正 式 投 訴, 表 示 在 美 國 留 學 的 他, 於 加 州 聖 克 拉 拉 大 學 參 加 一 場 Facebook 國 際 研 討 會, 會 議 中 提 及 用 戶 可 向 Facebook 索 取 個 人 於 臉 書 上 的 資 料, 但 是 令 Schrems 感 到 震 驚 的 是,Facebook 公 司 寄 給 他 一 張 CD, 內 容 涵 蓋 過 去 三 年 他 所 加 入 好 友 和 刪 除 好 友 的 名 單, 以 及 整 個 聊 天 的 歷 史 資 料 ; 對 於 已 刪 除 的 資 訊 也 出 現, 令 他 感 到 不 滿, 因 此 Schrems 向 法 院 提 交 了 對 Facebook 的 22 頁 投 訴 書,Facebook 愛 爾 蘭 也 將 面 臨 一 項 法 定 審 計 措 施, 如 被 發 現 違 反 數 據 保 護 法 律, 將 立 即 遭 到 指 控, 被 處 以 13 萬 7,000 美 元 的 罰 款 Facebook 用 戶 往 往 認 為 自 己 已 刪 除 的 數 據 應 已 澈 底 消 失, 但 Facebook 卻 扮 演 中 情 局 的 角 色, 繼 續 保 存 這 些 數 據 由 此 Schrems 案 件 衍 伸 出 許 多 概 念, 我 們 將 依 序 討 論 如 次 : 一 刪 除 的 概 念 首 先, 一 般 民 眾 的 刪 除 概 念 與 電 腦 的 刪 除 概 念 不 太 一 樣 ; 本 案 當 事 人 的 刪 除, 只 是 讓 自 己 及 一 般 人 看 不 到 紀 錄, 但 不 代 表 紀 錄 絕 對 不 存 在 一 般 來 說, 電 腦 刪 除 的 概 念, 可 稱 之 為 標 籤 型 刪 除, 只 是 代 表 一 個 原 本 儲 存 資 料 空 間 的 釋 放, 未 來 開 放 給 後 續 新 增 的 資 料 擺 放 ; 但 是 在 還 沒 有 放 入 新 資 料 前, 舊 資 料 依 然 存 在, 這 也 就 是 可 復 原 性 有 時 候 一 些 圖 檔 遭 到 刪 除 後, 救 回 來 只 剩 下 半 張, 因 為 有 半 張 遭 到 新 資 料 覆 蓋 而 消 除 ( 參 考 圖 示 ) 13

二 平 臺 業 者 保 存 備 份 的 權 利 當 事 人 將 資 料 刪 除 後, 並 不 代 表 臉 書 就 沒 有 保 存 備 份 的 權 利 通 常 如 同 臉 書 這 類 型 提 供 網 路 服 務 的 公 司, 會 透 過 定 型 化 契 約, 讓 自 己 能 牢 牢 地 掌 握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不 輕 易 放 棄 所 以 本 案 例 若 適 用 我 國 個 資 法 時, 尚 難 論 以 臉 書 公 司 有 違 反 個 資 法 的 規 定 三 個 資 法 之 刪 除 請 求 權 以 我 國 個 資 法 第 11 條 第 3 4 項 規 定, 當 事 人 可 以 請 求 將 資 料 刪 除, 此 一 刪 除 請 求 權, 依 據 同 法 第 3 條 規 定,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或 以 特 約 限 制 之 什 麼 是 刪 除 呢? 係 指 使 已 儲 存 之 個 人 資 料 自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中 消 失 雖 然 本 刪 除 之 定 義 並 非 解 釋 刪 除 請 求 權 之 刪 除, 而 是 解 釋 個 資 法 有 關 處 理 定 義 中 之 刪 除 行 為, 但 仍 可 參 照 其 定 義 總 之, 如 果 業 已 行 使 刪 除 請 求 權, 依 據 內 部 資 料 保 護 程 序, 臉 書 公 司 就 不 應 在 未 有 法 令 規 定 或 當 事 人 同 意 下, 將 資 料 加 以 還 原 ; 若 違 反 前 開 情 形 而 恣 意 將 資 料 還 原 者, 就 屬 違 反 個 資 法 之 規 定, 而 有 相 關 民 刑 事 及 行 政 責 任 之 探 討 換 言 之, 在 數 位 環 境 中 的 標 籤 型 刪 除 亦 屬 刪 除, 只 是 不 得 恣 意 還 原 了 解 前 述 的 概 念 後, 相 信 大 家 在 使 用 臉 書 之 餘, 能 更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護 權 利, 在 使 用 之 前 也 應 了 解 臉 書 公 司 雖 然 提 供 服 務, 亦 可 能 有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權 力 等 所 以 最 終 仍 建 議 使 用 者, 對 於 個 人 隱 私 的 資 料 及 圖 片, 儘 量 不 要 上 傳 至 網 路 空 間, 一 旦 遭 到 有 心 人 士 外 洩, 可 是 無 法 挽 救 的! 14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不 肖 業 者 沒 花 招, 安 心 補 習 沒 煩 惱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4 年 7 月 6 日 新 聞 稿 為 學 習 新 知, 提 升 自 我 能 力, 民 眾 參 加 補 習 課 程 的 風 氣 日 盛, 亦 衍 生 不 少 消 費 糾 紛 據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下 稱 消 保 處 ) 統 計,103 年 度 補 習 類 的 消 費 申 訴 案 件 達 2,032 件 之 多, 位 居 該 年 度 爭 議 案 件 的 前 三 名 從 申 訴 案 件 中 發 現, 不 肖 的 補 習 班 業 者 經 常 利 用 各 種 名 目 花 招 欺 負 善 良 消 費 者, 例 如 :1. 業 者 提 供 2 萬 5 仟 元 高 價 贈 品, 誘 使 消 費 者 簽 約 繳 付 7 萬 元 補 習 費, 解 約 時 卻 於 應 退 還 的 費 用 中 將 贈 品 價 額 2 萬 5 仟 元 扣 除 ; 2. 業 者 先 慫 恿 消 費 者 參 加 免 費 課 程, 再 告 知 可 申 請 課 程 補 助 及 分 期 付 款 並 要 求 提 供 證 件 資 料, 接 著 消 費 者 便 收 到 資 融 公 司 催 繳 7 萬 元 費 用 的 電 話 及 信 函 ;3.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簽 約 並 申 辦 銀 行 貸 款 通 過, 三 日 後 因 工 作 異 動 無 法 繼 續 課 程, 業 者 卻 以 銀 行 已 完 成 核 貸 而 拒 絕 解 約, 並 要 求 繳 付 5 萬 餘 元 費 用 ;4. 消 費 者 繳 付 課 程 訂 金 2 萬 元 後, 因 故 無 法 上 課 而 申 請 退 費, 業 者 竟 百 般 推 拖, 經 過 半 年 還 未 完 成 退 費 ;5. 消 費 者 聽 信 業 者 說 詞, 繳 付 3 萬 元 參 加 電 腦 資 訊 保 證 班 終 身 課 程 ( 含 線 上 教 學 ), 後 來 發 現 無 法 在 家 上 線 學 習 才 得 知 線 上 教 學 只 限 2 年 等 鑒 於 補 習 服 務 市 場 的 亂 象 叢 生,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已 審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研 擬 的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其 重 要 內 容 如 下 : 一 業 者 提 供 贈 品 後 不 得 要 求 返 還, 亦 不 得 自 應 退 費 用 中 扣 贈 品 之 價 額 : 為 因 應 業 者 買 少 送 多 之 行 銷 方 式, 影 響 消 費 者 退 費 權 益, 明 定 消 費 者 因 繳 費 上 課 而 獲 得 之 贈 品, 於 契 約 終 止 或 解 除 時, 業 者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亦 不 得 主 張 應 自 返 還 之 費 用 中 扣 除 該 贈 品 之 價 額 ; 業 者 如 以 贈 送 修 業 期 限 為 內 容 而 簽 訂 契 約, 各 該 期 限 應 合 併 納 入 契 約 範 圍 15

二 業 者 不 得 將 補 習 契 約 之 債 權 讓 與 第 三 人 : 為 避 免 補 習 班 業 者 將 其 對 消 費 者 之 補 習 費 債 權 轉 讓 資 融 公 司, 影 響 消 費 者 後 續 退 費 權 益, 導 致 消 費 糾 紛 頻 傳, 故 限 制 業 者 不 得 將 契 約 債 權 轉 讓 第 三 人 三 業 者 協 助 消 費 者 辦 理 銀 行 信 用 貸 款 分 期 支 付 補 習 費 時, 應 經 消 費 者 簽 章 確 認 ; 消 費 者 並 得 於 核 貸 後 7 日 內 解 除 或 終 止 貸 款 : 消 費 者 如 申 辦 銀 行 信 用 貸 款 分 期 支 付 補 習 費 用, 在 銀 行 核 貸 後 7 日 內, 仍 可 以 書 面 向 業 者 及 銀 行 解 除 或 終 止 貸 款 ; 中 途 辦 理 退 費 時, 除 銀 行 依 貸 款 契 約 所 得 收 取 之 費 用 外, 業 者 亦 不 得 額 外 收 取 費 用 ; 業 者 歇 業 停 業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時, 消 費 者 仍 可 依 消 費 性 無 擔 保 貸 款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辦 理 四 業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準 則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所 訂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自 治 法 規 辦 理 退 費 : 除 依 法 辦 理 退 費 手 續 外,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約 定 之 退 費 方 式, 亦 應 於 解 約 後 1 個 月 內 完 成 ; 惟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更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之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五 業 者 之 廣 告 說 明, 不 得 使 用 終 身 永 久 等 用 語 或 類 此 字 樣 16

衛 生 健 康 多 喝 水 少 吃 鹽 預 防 尿 路 結 石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7 月 號 ( 作 者 王 瑞 培 營 養 師, 現 任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衛 生 稽 查 科 視 察 ) 老 廖 ( 化 名 ) 是 一 位 公 車 司 機, 因 為 擔 心 開 車 時 尿 急, 上 班 時 間 幾 乎 不 敢 喝 水 近 來 腰 部 悶 脹, 原 本 以 為 是 久 坐 引 起 肌 肉 痠 痛, 自 行 貼 了 痠 痛 藥 膏 卻 沒 效 ; 直 到 腰 痛 加 劇, 出 現 盜 汗 噁 心 嘔 吐 和 血 尿 症 狀, 就 醫 才 發 現 是 尿 路 結 石, 且 已 併 發 泌 尿 道 感 染 人 體 內 的 舍 利 子 尿 路 結 石 係 泌 尿 道 內 形 成 的 結 晶 物 質 依 照 結 石 所 在 的 部 位, 可 概 分 為 : 腎 結 石 輸 尿 管 結 石 膀 胱 結 石 和 尿 道 結 石 結 石 若 未 引 起 尿 路 阻 塞, 可 能 毫 無 症 狀 或 只 有 輕 微 的 腰 痛, 甚 至 一 輩 子 都 不 知 自 己 患 有 尿 路 結 石, 直 到 往 生 火 化 後 才 出 現 舍 利 子 ; 若 結 石 造 成 腎 盞 或 腎 盂 的 阻 塞, 或 結 石 掉 到 輸 尿 管, 導 致 尿 液 無 法 順 利 通 過, 就 可 能 引 起 嚴 重 的 腰 腹 部 絞 痛, 甚 至 坐 立 難 安 尿 路 結 石 就 像 人 體 內 的 珍 珠, 成 分 大 多 是 草 酸 鈣 ( Calcium oxalate) 磷 酸 鈣 (Calcium phosphate) 或 尿 酸 鹽 (Uric acid), 當 中 以 草 酸 鈣 結 石 最 多 ( 約 佔 2/3), 尿 酸 鹽 結 石 居 次 ( 約 佔 5~10%), 大 約 75% 的 尿 路 結 石 含 有 鈣 離 子 成 分 誰 容 易 尿 路 結 石? 在 臺 灣, 尿 路 結 石 盛 行 率 約 9.4%, 男 女 比 率 約 3:1; 疾 病 發 生 率 約 15%, 通 常 好 發 於 30~50 歲, 但 膀 胱 結 石 和 尿 道 結 石 則 以 50~70 歲 的 男 性 患 者 居 多 尿 路 結 石 也 和 季 節 職 業 環 境 息 息 相 關, 尤 其 在 夏 天, 工 人 廚 師 司 機 外 務 員 等 職 業, 因 為 工 作 環 境 炎 熱 排 汗 量 多 飲 水 量 又 少 時, 最 容 易 發 作 此 外, 尿 路 結 石 也 和 個 人 體 質 或 疾 病 因 素 脫 不 了 關 係, 譬 如 尿 酸 過 高 胱 胺 酸 異 常 等 先 天 性 代 謝 疾 病 患 者, 容 易 形 成 尿 酸 結 石 胱 胺 酸 結 石 ; 17

又 如 副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患 者, 尿 液 的 鈣 濃 度 較 高, 尿 路 也 容 易 形 成 草 酸 鈣 或 磷 酸 鈣 的 結 石 尿 路 結 石 的 復 發 率 高, 曾 經 患 病 的 人, 七 年 內 復 發 率 高 達 60%, 因 為 反 覆 發 作, 不 僅 成 為 進 出 醫 院 的 常 客, 也 可 能 造 成 腎 臟 功 能 受 損 結 石 部 位 症 狀 差 很 大 尿 路 結 石 的 疼 痛 症 狀, 通 常 與 結 石 的 位 置 大 小 有 關 腎 結 石 或 輸 尿 管 結 石 會 出 現 針 刺 般 的 劇 痛, 痛 覺 從 腰 部 延 伸 到 下 陰 部, 有 人 痛 到 臉 色 蒼 白 冒 冷 汗 腹 脹 噁 心 嘔 吐 ; 膀 胱 結 石 或 尿 道 結 石, 則 以 血 尿 和 排 尿 時 疼 痛 較 明 顯, 痛 覺 則 是 從 膀 胱 傳 到 下 陰 部 或 肛 門, 運 動 時 疼 痛 更 明 顯, 有 人 則 會 出 現 頻 尿 或 排 尿 中 斷 等 排 尿 障 礙 症 狀 尿 路 結 石 倘 若 合 併 細 菌 感 染, 患 者 可 能 會 有 發 燒 症 狀, 嚴 重 者 引 發 腎 周 圍 或 後 腹 腔 蓄 膿, 甚 至 細 菌 性 敗 血 症 ; 若 未 及 時 治 療, 恐 有 致 命 之 虞 飲 食 預 防 尿 路 結 石 要 預 防 結 石 形 成, 飲 食 上 宜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一 水 份 要 足 夠 : 建 議 每 天 分 段 喝 足 3 公 升 的 水, 稀 釋 尿 液 的 濃 度 防 止 尿 滯 留, 保 持 尿 量 在 2 公 升 至 2.5 公 升, 每 1 到 2 小 時 排 空 膀 胱, 不 僅 能 減 少 結 石 的 形 成 及 尿 路 感 染, 也 有 助 細 小 結 石 的 排 出 如 遇 天 氣 炎 熱, 或 運 動 勞 動 後 流 汗, 導 致 水 份 流 失 量 增 加, 更 要 額 外 補 充 水 份 但 是, 若 為 了 補 充 水 分 而 猛 喝 飲 料, 卻 可 能 適 得 其 反! 因 為 楊 桃 汁 茶 葉 豆 漿 可 可 蔓 越 莓 汁 葡 萄 汁 番 茄 汁 和 啤 酒 等 飲 料 裡 也 富 含 草 酸 ; 許 多 可 樂 汽 水 等 碳 酸 飲 料 或 果 汁, 則 添 加 了 磷 酸 鹽 來 增 加 口 感, 對 尿 路 結 石 患 者 反 而 更 加 不 利 二 鹽 少 吃 一 口 : 許 多 患 者 不 解, 既 然 尿 路 結 石 多 屬 草 酸 鈣 磷 酸 鈣 等 成 分, 為 何 飲 食 不 限 鈣, 卻 要 限 鈉 呢? 原 因 在 於 : 食 鹽 的 鈉 離 子 會 促 使 鈣 從 尿 中 排 出, 導 致 尿 中 鈣 濃 度 升 高, 並 降 低 檸 檬 酸 ( 尿 中 抑 制 結 石 因 子 ) 的 含 量, 提 高 草 酸 鈣 結 石 的 機 會 建 議 尿 路 結 石 患 者 不 要 吃 太 鹹, 譬 如 : 醬 油 豆 瓣 醬 等 沾 醬, 以 及 鹹 魚 醬 菜 等 醃 漬 食 品, 還 有 一 些 含 鈉 量 較 高 但 卻 不 易 被 人 察 覺 的 食 品, 如 : 麵 線 油 麵 罐 頭 等, 都 應 該 減 少 食 用 ; 吃 水 果 時 也 要 避 免 抹 鹽 巴 或 沾 梅 粉 18

三 肉 豆 要 節 制 : 攝 取 過 量 的 動 物 性 蛋 白 會 提 高 血 液 中 尿 酸 濃 度, 並 增 加 鈣 的 排 泄 ; 脂 肪 則 會 促 進 草 酸 的 再 吸 收 與 鈣 結 合 動 物 內 臟 肉 類 及 其 湯 汁 海 產 香 菇 蘆 筍 黃 豆 芽 酵 母 ( 如 : 啤 酒 酵 母 健 素 糖 ) 豆 類 堅 果 類 等 食 物, 通 常 磷 和 普 林 (purine) 的 含 量 都 偏 高, 經 代 謝 形 成 磷 酸 或 尿 酸, 所 以 磷 酸 鈣 或 尿 酸 鹽 結 石 患 者 都 要 有 所 節 制 四 草 酸 要 留 意 : 除 了 咖 啡 濃 茶 可 樂 啤 酒 等 飲 料 有 草 酸 外, 巧 克 力 可 可 花 生 核 桃 小 麥 胚 芽 葡 萄 乾 等 食 物 也 都 富 含 草 酸, 日 積 月 累 攝 食 較 容 易 形 成 草 酸 鈣 結 石 患 者 除 了 避 免 大 量 食 用 上 述 食 物 外, 因 為 維 生 素 C 經 代 謝 後 會 產 生 草 酸, 服 用 營 養 補 充 劑 ( 尤 其 維 生 素 C D) 也 要 特 別 當 心 少 憋 尿 勤 運 動 此 外, 平 常 要 避 免 憋 尿, 減 少 沈 澱 結 晶 的 產 生 ; 並 配 合 適 度 的 運 動, 以 維 持 輸 尿 管 蠕 動, 有 助 小 結 石 排 出 有 泌 尿 系 統 疾 病 時, 應 即 時 就 醫 治 療 ; 有 尿 路 結 石 病 史 的 人 更 應 該 定 期 門 診 追 蹤 檢 查, 才 能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預 防 尿 路 結 石 復 發 19

抒 情 小 品 撈 魚 的 攤 販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有 記 得 以 前 小 時 候, 每 有 市 集, 就 會 拉 著 爸 爸 帶 我 去, 幾 次 下 來, 雖 然 每 次 的 情 景 都 一 樣, 我 甚 至 熟 的 都 可 以 指 出 那 幾 個 攤 位 所 在 位 置, 雖 然 也 不 見 得 要 買 些 什 麼 東 西, 但 我 就 是 喜 歡 晚 上 逛 街 的 樂 趣 逛 夜 市, 對 小 時 的 我 是 充 滿 期 待 與 新 奇 的 隨 著 上 國 中, 專 科, 到 現 在 市 集 也 不 知 如 何, 在 我 心 中 早 已 成 為 過 去 也 許 是 忙 吧! 隨 意 走 走, 聽 著 攤 販 的 吆 喝 聲, 彷 彿 回 到 了 小 時 候 那 種 單 純 的 想 法 我 注 意 到 眼 前 有 一 個 撈 魚 的 攤 販, 一 個 老 人 在 看 著, 沒 有 任 何 客 人, 也 許 是 天 冷 的 因 素, 在 加 上 人 們 漸 漸 聰 明, 懂 得 那 撈 魚 的 技 倆, 所 以 乏 人 問 津 我 一 時 童 心 大 發, 蹲 下 去 撈 起 魚 來 連 破 了 三 隻 網, 一 條 小 魚 也 沒 撈 到, 老 人 瞇 著 眼 看 我 的 蠢 樣, 心 中 似 乎 暗 自 竊 笑 我 不 耐 的 說 : 老 闆, 你 這 網 子 做 的 太 薄, 幾 乎 一 碰 到 水 就 破 了, 那 些 魚 又 怎 麼 撈 的 起 來? 他 回 答 : 少 年 仔, 看 你 也 是 念 過 書 的 人, 怎 麼 也 不 懂 呢? 當 你 心 生 意 念 想 撈 起 那 條 你 認 為 最 美 的 魚 時, 你 有 橫 量 過 你 手 中 所 握 的 魚 網 是 否 真 有 那 能 耐 嗎? 追 求 不 是 件 壞 事, 但 要 懂 得 了 解 自 己 呀! 我 心 中 吃 驚, 又 問 道 : 老 闆, 你 賣 的 是 什 麼? 以 現 在 社 會 一 直 在 進 步, 但 你 卻 還 停 留 在 十 幾 年 前 的 行 業, 你 這 樣 能 維 持 生 活 嗎? 少 年 仔, 我 賣 的 是 童 年 與 夢 想, 也 許 你 不 知, 有 很 多 像 你 一 樣 的 人, 或 是 比 你 更 年 長 的 人 來 我 這 撈 魚, 你 真 認 為 他 們 只 是 為 了 這 些 不 值 錢 的 魚 嗎? 以 你 現 在, 你 大 可 去 水 族 館 買 你 喜 歡 的 魚, 又 何 必 來 這 撈 這 些 小 魚 呢? 20

他 們 也 跟 你 一 樣, 都 是 來 找 尋 自 己 的 童 年 的, 有 些 是 上 階 層 的 人, 有 些 是 一 般 的 勞 祿 百 姓, 但 在 為 了 求 生 存 而 日 日 心 力 交 戰 下, 他 們 會 來 此 找 尋 他 們 曾 有 的 童 年 那 你 又 賣 了 夢 想 給 誰? 我 賣 夢 想 給 那 些 應 該 有 童 年 卻 被 繁 複 補 習 跟 功 課 壓 力 的 小 朋 友, 也 許 社 會 一 直 在 進 步, 但 相 對 的 也 剝 奪 很 多 我 們 應 該 有 的 東 西 在 這 裡, 小 朋 友 可 以 對 著 一 群 魚 討 論 半 天, 你 也 可 以 見 到 他 們 撈 起 魚 時 興 奮 的 大 叫, 那 怕 只 是 外 面 二 十 元 一 兩 的 飼 料 魚, 但 他 們 卻 會 心 滿 意 足 的 回 家, 甚 至 睡 覺 也 作 著 這 樣 的 美 夢, 你 不 覺 得 很 好 嗎? 可 是 我 還 是 覺 得 你 的 網 太 薄, 跟 本 撈 不 起 魚 少 年 仔, 你 還 不 懂 撈 魚 的 哲 學 吧! 這 對 眾 人 所 追 求 的 事 業 愛 情 財 運 都 是 一 樣 的 當 你 沉 迷 於 眼 前 每 好 目 標 之 際, 你 有 衡 量 過 你 自 己 的 實 力 嗎? 為 什 麼 總 有 人 喜 歡 一 昧 的 去 追 求 遙 不 可 及 的 夢 想 而 不 想 想 自 己 所 擁 有 的 價 值? 目 標 越 大, 得 失 心 越 大, 挫 折 感 也 就 越 大, 人 生 之 苦 不 皆 是 如 此 嗎? 也 許 你 該 放 棄 那 些 大 而 美 麗 的 目 標, 選 擇 在 你 身 旁 的 目 標 吧! 人 應 該 要 務 實 一 點 比 較 好 他 手 拿 隻 魚 網, 輕 鬆 的 就 將 一 隻 黑 姑 娘 撈 上 網 你 看, 這 不 是 容 易 多 了 嗎? 我 無 語, 心 中 想 著 他 所 說 的 話 付 了 五 拾 元 給 他, 說 聲 不 用 找 了, 算 是 聽 他 這 一 席 話 吧! 他 笑 著 將 錢 退 給 我, 又 將 他 剛 撈 到 的 魚 包 給 我 我 沒 收 魚, 因 為 即 使 將 魚 帶 回 家, 對 於 家 中 沒 水 族 箱 的 我 也 養 不 活 它 如 果 好 不 容 易 追 求 到 的 目 標, 自 己 又 沒 那 種 能 力 去 維 持 它, 不 也 等 於 是 一 場 夢 幻? 人, 還 是 應 該 務 實 一 點 比 較 好 臨 走 之 際, 彷 彿 聽 到 那 老 人 對 我 說 : 少 年 仔, 別 想 著 要 爬 太 高, 屬 於 自 己 的 東 西 一 但 失 去 了, 要 再 跟 別 人 買 回 來 那 就 不 好 了 21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0800-286 286-586 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153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 02-2562 2562-1156 1156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 gechief-p@mail.moj.gov.tw 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0800 0800-025025 025025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07 07-7354964 7354964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