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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26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校 長 文 貴 記 錄 : 翁 靜 柏 出 席 : 校 長 : 陳 文 貴 副 校 長 : 許 建 文 教 務 主 任 : 吳 明 蒼 學 務 主 任 : 陳 宇 嘉 總 務 主 任 : 邵 長 平 研 發 處 主 任 : 徐 照 程 ( 公 差 ) 王 琴 蘭 ( 代 ) 秘 書 室 主 任 : 仇 敏 實 習 就 業 輔 處 主 任 : 陳 美 芳 圖 書 資 訊 中 心 主 任 : 陳 弘 斌 護 理 科 主 任 : 陳 雪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黃 美 玲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主 任 : 詹 慧 珊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科 主 任 : 張 素 嫺 人 事 室 主 任 : 曾 淑 芬 主 計 室 主 任 : 傅 珍 梅 軍 訓 室 主 任 : 吳 信 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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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校 長 交 辦 : 一 教 育 部 於 4 月 14 日 蒞 校 進 行 104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已 圓 滿 完 成, 感 謝 全 體 同 仁 的 努 力 付 出 105 年 我 們 還 要 接 受 校 務 評 鑑 108 年 要 接 受 專 科 學 校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之 評 鑑, 也 希 望 大 家 一 起 繼 續 努 力 二 最 近 詐 騙 事 件 頻 傳, 也 希 望 各 位 老 師 多 向 學 生 宣 導, 同 學 如 進 行 網 路 交 易 或 網 路 交 友 時, 宜 多 留 意 貳 上 (260)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案 號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訂 定 本 校 檔 案 庫 房 管 理 要 點 ( 詳 附 件 2),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旨 揭 要 點 業 於 100 年 5 月 2 日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在 案, 惟 為 使 行 政 程 序 完 備, 爰 提 本 案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另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增 列 本 要 點 第 十 點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詳 附 件 1) 三 本 要 點 第 一 點, 一 併 配 合 修 正 部 份 文 字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庫 房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維 護 檔 案 庫 房 設 施, 有 效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嚴 防 非 法 破 壞 或 攜 出 公 文 檔 案 資 料,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庫 房 管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為 維 護 檔 案 庫 房 設 施, 有 效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嚴 防 非 法 破 壞 或 攜 出 公 文 檔 案 資 料,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3 文 字 修 正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增 列 條 文

案 號 :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訂 定 本 校 檔 案 應 用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詳 附 件 3),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旨 揭 要 點 業 於 100 年 5 月 10 日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在 案, 惟 為 使 行 政 程 序 完 備, 爰 提 本 案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另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十 五 點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應 用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十 五 本 要 點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案 號 :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訂 定 本 校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複 製 收 費 要 點 ( 詳 附 件 4),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旨 揭 要 點 業 於 100 年 5 月 10 日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在 案, 惟 為 使 行 政 程 序 完 備, 爰 提 本 案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另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八 點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複 製 收 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4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案 號 :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修 定 本 校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部 份 條 文 ( 詳 附 件 5),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十 八 條 二 本 要 點 第 十 三 條 之 借 調 檔 案 以 15 天 為 限, 配 合 本 校 檔 案 借 閱 要 點 之 規 定, 一 併 修 正 為 7 日, 使 二 法 之 規 定 具 一 致 性 三 本 要 點 原 訂 條 文 第 一 條 至 第 十 八 條, 一 併 依 序 更 正 為 第 一 點 至 第 十 八 點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執 行 檔 案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健 全 檔 案 管 理 促 進 檔 案 開 放 與 運 用, 發 揮 檔 案 功 能, 特 依 據 檔 案 法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十 三 條 借 調 檔 案 以 7 日 為 限, 屆 期 仍 須 繼 續 使 用, 應 填 具 展 期 單, 洽 請 展 期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執 行 檔 案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健 全 檔 案 管 理 促 進 檔 案 開 放 與 運 用, 發 揮 檔 案 功 能, 特 依 據 檔 案 法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十 三 條 借 調 檔 案 以 15 天 為 限, 屆 期 仍 須 繼 續 使 用, 應 填 具 展 期 單, 洽 請 展 期 5 文 字 修 正 配 合 本 校 檔 案 借 閱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借 閱 期 限 修 正 為 7 日, 使 二 法 之 規 定 一 致 性

第 十 八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案 號 :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修 定 本 校 檔 案 調 閱 要 點 第 十 點 ( 詳 附 件 6),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十 點 二 本 要 點 第 一 點, 一 併 配 合 修 正 部 份 文 字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調 閱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本 校 檔 案 管 理 及 借 閱 有 所 遵 循, 經 參 考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印 製 之 文 書 處 理 及 檔 案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校 檔 案 調 閱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以 提 升 校 務 行 政 功 能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為 使 本 校 檔 案 管 理 及 借 閱 有 所 遵 循, 經 參 考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印 製 之 文 書 處 理 及 檔 案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校 檔 案 調 閱 要 點, 以 提 升 校 務 行 政 功 能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文 字 修 正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案 號 :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修 定 本 校 檔 案 庫 房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第 九 點 ( 詳 附 件 7) 6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九 點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庫 房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案 號 :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修 定 本 校 檔 案 保 存 價 值 鑑 定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第 八 點 ( 詳 附 件 8),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八 點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檔 案 保 存 價 值 鑑 定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7

案 號 :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 案 由 : 擬 修 定 本 校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十 點 ( 詳 附 件 9),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為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時, 應 將 該 規 定 送 交 檔 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第 二 十 點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函 請 教 育 部 層 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十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十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配 合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要 點 案 號 :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本 案 經 103 年 12 月 18 日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因 應 本 校 現 行 實 務 作 法, 故 提 請 修 訂 條 文 第 四 條 相 關 規 定 ( 附 件 10)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周 知 據 以 辦 理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會 議 之 職 責 如 下 : 一 決 定 本 中 心 業 務 工 作 方 針, 確 立 通 識 教 育 目 標, 落 實 課 程 核 心 價 值 並 協 助 教 師 發 展 第 四 條 本 會 議 之 職 責 如 下 : 一 決 定 本 中 心 業 務 工 作 方 針, 確 立 通 識 教 育 目 標, 落 實 課 程 核 心 價 值 並 協 助 教 師 發 展 因 應 實 務 作 法, 刪 除 第 十 二 項 8

二 審 議 本 中 心 每 學 期 業 務 工 作 計 劃 經 費 預 算 及 相 關 提 案 三 審 議 及 修 訂 本 中 心 各 項 規 章 表 冊 四 審 議 本 中 心 專 ( 兼 ) 任 教 師 之 新 聘 改 聘 升 等 事 項 五 審 議 專 任 教 師 之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或 資 遣 事 項 六 審 議 專 任 教 師 國 內 外 進 修 事 項 七 審 議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應 行 評 審 事 項 八 商 議 本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設 備 研 究 等 實 施 方 案 九 選 舉 本 中 心 每 學 年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十 選 舉 本 中 心 每 學 年 教 務 會 議 代 表 十 一 選 舉 本 中 心 每 學 年 總 務 會 議 代 表 十 二 審 議 校 長 交 議 有 關 本 中 心 工 作 業 務 事 項 十 二 其 他 有 關 本 中 心 工 作 業 務 事 項 二 審 議 本 中 心 每 學 期 業 務 工 作 計 劃 經 費 預 算 及 相 關 提 案 三 審 議 及 修 訂 本 中 心 各 項 規 章 表 冊 四 審 議 本 中 心 專 ( 兼 ) 任 教 師 之 新 聘 改 聘 升 等 事 項 五 審 議 專 任 教 師 之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或 資 遣 事 項 六 審 議 專 任 教 師 國 內 外 進 修 事 項 七 審 議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應 行 評 審 事 項 八 商 議 本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設 備 研 究 等 實 施 方 案 九 選 舉 本 中 心 每 學 年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十 選 舉 本 中 心 每 學 年 教 務 會 議 代 表 十 一 選 舉 本 中 心 每 學 年 總 務 會 議 代 表 十 二 審 議 校 長 交 議 有 關 本 中 心 工 作 業 務 事 項 十 三 其 他 有 關 本 中 心 工 作 業 務 事 項 案 號 :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 案 由 : 擬 定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處 理 要 點 ( 如 附 件 11),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暨 特 殊 教 育 法 實 行 細 則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支 持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校 104 年 3 月 10 日 學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及 104 年 3 月 17 日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周 知, 據 以 辦 理 9

案 號 :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技 術 合 作 組 )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執 行 科 技 部 及 教 育 部 計 畫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匡 列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爰 定 此 要 點 二 本 案 係 經 參 考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及 嘉 義 大 學 要 點 訂 定 之 (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12) 決 議 : 一 本 要 點 第 五 點 帳 務 處 理 第 二 項 修 正 為 : 各 計 畫 之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實 支 數, 於 計 畫 結 束 時, 由 主 持 人 填 列 於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於 計 畫 結 案 時 一 併 函 報 補 助 機 關 二 本 要 點 第 七 點 修 正 為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三 其 餘 修 正 後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周 知 據 以 實 施 案 號 :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技 術 合 作 組 )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有 關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實 驗 型 與 非 實 驗 型 之 界 定, 為 避 免 實 驗 型 與 非 實 驗 型 計 畫 之 認 定 出 現 差 異,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13)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據 以 實 施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教 師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0

第 七 條 補 助 金 額 : 一 實 驗 型 : 實 驗 器 材 耗 材 藥 品 等 編 列 占 申 請 計 畫 之 比 例 達 50%( 含 ) 以 上, 每 件 上 限 十 萬 元 二 非 實 驗 型 : 實 驗 器 材 耗 材 藥 品 等 編 列 占 申 請 計 畫 比 例 不 足 50%, 每 件 上 限 八 萬 元 三 每 年 總 經 費 ( 含 審 查 費 ) 以 不 超 過 當 年 度 編 列 之 預 算 經 費 為 原 則, 如 逾 此 金 額 則 採 專 案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第 七 條 補 助 金 額 : 實 驗 型 計 畫 每 件 上 限 十 萬 元, 非 實 驗 型 計 畫 每 件 上 限 八 萬 元, 且 每 年 總 經 費 ( 含 審 查 費 ) 以 不 超 過 當 年 度 編 列 之 預 算 經 費 為 原 則, 如 逾 此 金 額 則 採 專 案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為 避 免 實 驗 型 與 非 實 驗 型 計 畫 之 認 定 出 現 差 異, 故 作 此 修 正 案 號 :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技 術 合 作 組 )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核 支 及 結 案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提 起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臨 時 工 資 調 漲, 故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校 內 工 讀 生 工 資 規 定,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14) 二 第 三 條 業 務 費 用 ( 人 事 費 ) 核 支 : 經 費 編 列 以 不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由 於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人 事 費 涵 蓋 工 讀 生 專 家 諮 詢 費 及 鐘 點 費 及 演 講 費, 彈 性 受 限, 故 依 照 教 育 部 補 助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人 事 費 所 占 總 經 費 之 比 例 不 超 過 50% 為 原 則 決 議 : 一 本 案 業 務 費 用 ( 人 事 費 ) 核 支, 仍 維 持 以 不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各 計 畫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請 專 案 簽 奉 核 可 二 其 餘 修 正 後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周 知 據 以 辦 理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核 支 及 結 案 注 意 事 項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1

三 業 務 費 用 ( 人 事 費 ) 核 支 : 經 費 編 列 以 不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狀 況, 需 另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 請 檢 附 計 畫 書 ) ( 一 ) 校 內 工 讀 生 : 2. 支 付 標 準 : (1) 依 勞 動 部 公 告 之 基 本 時 薪 計 算, 每 天 以 8 小 時 為 限, 申 請 時 請 說 明 計 酬 標 準 三 業 務 費 用 ( 人 事 費 ) 核 支 : 經 費 編 列 以 不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狀 況, 需 另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 請 檢 附 計 畫 書 ) ( 一 ) 校 內 工 讀 生 : 2. 支 付 標 準 : (1) 每 人 每 小 時 95 元 每 天 以 7 小 時 為 限, 申 請 時 請 說 明 計 酬 標 準 1. 文 字 修 正 2. 因 人 事 費 核 支 受 限, 依 照 教 育 部 人 事 費 占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50% 為 原 則 案 號 :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技 術 合 作 組 )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修 訂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國 科 會 字 樣 改 成 科 技 部 ; 為 加 強 本 校 校 外 產 學 合 作 業 務 之 推 動 與 管 理, 故 修 訂 條 文 第 五 條 增 列 每 案 不 得 超 過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之 65%,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15) 二 本 案 俟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擬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一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有 關 協 助 研 究 員 及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其 每 月 酬 勞 一 併 更 正 為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或 講 師, 每 案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之 65%;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不 得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之 65% 二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國 科 會 之 字 樣, 一 併 正 名 為 科 技 部 三 其 餘 修 正 後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擬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2

第 二 條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係 指 本 校 教 師 或 單 位 承 接 校 外 委 託 型 計 畫 ( 含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等 ) 之 計 畫 經 費 收 入 第 五 條 參 與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有 關 人 員 每 月 酬 勞, 按 下 列 標 準 支 給 : 一 計 畫 主 持 人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或 講 師, 每 案 不 得 超 過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之 65% 第 二 條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係 指 本 校 教 師 或 單 位 承 接 校 外 委 託 型 計 畫 ( 含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等 ) 之 計 畫 經 費 收 入 第 五 條 參 與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有 關 人 員 每 月 酬 勞, 按 下 列 標 準 支 給 : 一 計 畫 主 持 人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或 講 師, 不 得 超 過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之 60%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修 正 機 關 名 稱 為 加 強 本 校 校 外 產 學 合 作 業 務 之 推 動 與 管 理, 參 考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建 教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研 究 人 員 其 月 支 酬 勞 費 每 案 不 得 超 過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案 號 :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技 術 合 作 組 )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執 行 校 外 研 究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加 強 本 校 校 外 產 學 合 作 業 務 之 推 動 與 管 理, 刪 除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廠 商 全 額 出 資 之 計 劃 經 費 運 用 依 合 約 編 列 經 費 表 執 行,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16) 二 本 案 俟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擬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周 知 據 以 辦 理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外 研 究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3

第 五 條 管 理 費 之 運 用 及 有 關 人 員 每 月 酬 勞, 依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條 管 理 費 之 運 用 及 有 關 人 員 每 月 酬 勞, 依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廠 商 全 額 出 資 之 計 劃 經 費 運 用 依 合 約 編 列 經 費 表 執 行 為 加 強 本 校 校 外 產 學 合 作 業 務 之 推 動 與 管 理, 均 依 照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校 長 裁 示 :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參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詳 附 錄 1( 第 17-43 頁 ) 肆 提 案 討 論 : 案 號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案 由 : 建 請 學 務 處 修 定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之 實 習 假, 條 文 內 容 詳 附 件 1( 第 44-46 頁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詳 下 表,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請 假 流 程 : 實 習 期 間 之 學 生 需 上 網 提 出 請 假 ( 並 附 上 請 假 相 關 證 明 ), 自 行 勾 選 已 通 知 家 長 ( 需 勾 選 才 可 送 出 )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簽 核 -> 系 統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相 關 人 ( 導 師 實 輔 處 科 主 任 ) > 最 後 至 學 務 處 留 存 若 由 臨 床 老 師 緊 急 通 知 實 輔 處 需 電 話 聯 絡 家 長, 實 輔 處 會 協 助 聯 絡 家 長 若 需 紙 本 通 知 家 長, 則 由 該 科 列 印 執 行 ( 中 護 : 針 對 請 假 3 天 ( 含 ) 以 上, 以 掛 號 通 知 家 長, 其 餘 臨 床 老 師 核 定 即 可, 回 校 時 帶 回 交 導 師 與 生 輔 組 ) 二 實 習 期 間 之 學 生 需 上 網 提 出 請 假 ( 並 附 上 請 假 相 關 證 明 ) 實 習 指 導 教 決 議 : 通 過 師 簽 核 -> 簡 訊 通 知 家 長 (1.3 元 / 每 通 )( 護 理 科, 妝 品 科 與 老 服 科 免 ) > 系 統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相 關 人 ( 導 師 實 輔 處 科 主 任 ) > 最 後 至 學 務 處 留 存 若 由 臨 床 老 師 緊 急 通 知 實 輔 處 需 電 話 聯 絡 家 長, 實 輔 處 會 協 助 聯 絡 家 長 14

原 文 修 文 說 明 ( 二 ) 實 習 期 間 的 請 假 : 各 科 可 依 實 習 特 性, 擬 定 核 假 單 位 及 程 序 於 科 內 學 生 實 習 規 則 內 ( 二 ) 實 習 假 : 1 凡 請 實 習 假 者, 一 律 填 寫 實 習 請 假 三 聯 單,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輔 處 依 規 定 流 程 辦 理 2 遲 到 及 曠 班 考 核 標 準 : 上 班 時 間 起 15 分 鐘 內 為 遲 到 ; 超 過 15 分 鐘 且 未 通 報 者 則 屬 曠 班 3 請 假 三 日 內 ( 含 ) 由 實 習 組 長 核 准 ; 三 日 以 上 至 五 日 內 ( 含 ) 由 實 輔 主 任 核 准 ; 五 日 以 上 ( 含 ) 由 校 長 核 准 4 請 假 期 滿 仍 未 能 實 習 者, 得 由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來 函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續 假 5 病 假 : (1) 在 醫 院 實 習 者, 由 患 病 學 生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寫 請 假 單,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2) 在 家 患 急 性 病 而 不 能 實 習 者, 須 於 當 日 上 班 前 由 本 人 或 家 屬 親 自 口 頭 ( 電 話 ) 告 知 實 習 場 所 指 導 老 師 ( 或 護 理 長 ) (3) 實 習 時 間 內, 如 需 就 醫 診 治 或 罹 患 急 症 時, 應 先 報 告 指 導 老 師 或 護 理 長, 經 准 許 後 始 可 離 開 工 作 單 位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4) 醫 生 診 斷 為 具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得 准 假 至 不 具 傳 染 性 為 止 6 事 假 : (1) 有 特 殊 重 大 緊 急 事 故 或 必 須 學 生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之 事 項, 始 得 請 事 假 (2) 請 事 假 需 先 持 相 關 證 明 向 導 師 ( 寒 暑 假 期 間 向 實 輔 處 ) 請 假, 須 事 先 提 出 7 喪 假 :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 三 ) 分 娩 假 : 1 分 娩 後, 自 分 娩 日 起 給 假 四 十 二 天 為 限 ( 含 例 假 日 ) 2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天 ( 含 例 假 日 ) 3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天 ( 含 例 假 日 ) 4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天 ( 含 例 假 日 ) 5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計 入 學 期 事 病 假 之 累 計 時 數 ( 四 )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准 給 陪 產 假 3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3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15 配 合 學 務 處 請 假 流 程 電 子 化, 實 輔 處 扮 演 個 資 處 理 單 位 ( 三 ) 刪 除 1. 各 科 實 習 規 則 已 定 曠 班, 且 曠 班 的 時 間 界 定 不 一 (15 60 分 鐘 ), 並 扣 分 數 1.2 分 / 時 護 理 科 也 有 建 置 實 習 學 生 曠 班 處 理 流 程 圖, 指 導 教 師 確 實 能 追 蹤 實 習 生 2. 事 假 : 已 在 五 ( 一 ) 七 ( 一 ) 提 及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作 法 3. 病 假 : 已 在 學 務 處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五 ( 二 ) 提 及 作 法

案 號 :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案 由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4 年 度 傑 出 校 友 選 拔 初 審 說 明 : 依 據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表 揚 傑 出 校 友 實 施 要 點, 傑 出 校 友 選 拔 初 審 由 行 政 會 議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104 年 度 候 選 人 共 計 11 人 經 初 審 審 查 合 格 後, 後 續 召 開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決 議 : 通 過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 同 日 下 午 3 時 25 分 16

附 錄 1: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教 務 處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起 期 中 考 試 已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舉 行 完 畢, 護 理 科 採 集 中 排 考, 妝 品 科 及 老 服 科 則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原 課 程 時 段 隨 堂 考 試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學 生 預 選 結 果 已 彙 整 轉 寄 給 各 科 及 通 識 中 心 安 排 授 課 教 師, 請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前 回 覆 課 務 組, 謝 謝! 三 教 育 部 為 了 充 分 掌 握 中 學 教 育 發 展 現 況 等 建 置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整 合 資 料 庫 即 日 起 至 4 月 30 日 止, 教 育 部 將 以 五 專 二 年 級 學 生 為 調 查 對 象 進 行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學 生 填 答 完 成 還 可 參 加 抽 獎! 本 組 已 多 次 通 知 各 科 五 專 二 年 級 導 師 鼓 勵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寫 或 利 用 時 間 帶 著 全 班 學 生 至 電 腦 教 室 填 寫,4 月 20 日 統 計 本 校 填 答 率 僅 47% 四 為 正 確 進 行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提 醒 老 師 務 必 於 天 方 教 務 系 統 輸 入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成 績, 不 論 期 中 考 以 報 告 或 實 作 等 任 何 形 式 進 行, 皆 請 於 5 月 3 日 ( 週 日 ) 前 輸 入 期 中 考 成 績, 以 利 系 統 正 確 計 算 及 預 警, 請 各 科 通 知 所 有 專 兼 任 教 師 五 教 務 處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承 辦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第 3 期 獎 勵 教 學 卓 越 - 主 軸 B-2 強 健 專 科 學 校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 深 耕 特 色, 提 升 教 研 知 能 暨 跨 域 分 享 典 範 特 協 同 本 校 護 理 科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健 康 促 進 教 育 中 心, 及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特 色 學 校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森 林 系 ( 社 區 林 業 研 究 室 ), 及 夥 伴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等, 訂 於 104 年 5 月 17 至 19 日 ( 週 日 至 週 二 ) 結 盟 辦 理 : 技 職 青 年 的 學 用 創 新 與 實 踐 - 跨 領 域 專 業 在 社 區 的 深 度 服 務 旨 項 活 動 目 的 在 涵 養 本 校 護 理 妝 品 科 學 生 人 文 與 專 業 並 進 的 能 力, 啟 發 學 生 規 劃 職 涯 創 意 並 帶 動 其 學 習 活 力 與 動 能 藉 由 跨 校 跨 領 域 分 享 交 流, 期 許 學 生 日 後 能 將 所 學 多 元 創 新, 應 用 於 社 區 職 場 偏 遠 地 區, 俾 以 創 造 產 學 服 務 品 牌 活 動 內 容 多 元, 涵 蓋 - 深 度 專 業 社 區 服 務 跨 校 / 域 專 業 分 享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參 訪 社 區 服 務 學 習 與 體 驗 身 心 健 康 促 進 學 習 活 動 等 六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謹 訂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 週 五 )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邀 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科 技 學 院 田 意 民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相 關 訊 息 與 活 動 場 地 時 間 容 後 公 告 通 知, 屆 時 邀 請 全 校 教 師 參 加 講 座 七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考 試 日 期 訂 於 104 年 5 月 16 1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舉 行, 會 考 結 束 後, 臺 南 市 安 定 國 中 希 望 本 校 於 5 月 19 日 下 午 派 4 名 教 師 前 往 該 校 進 行 畢 業 班 之 入 班 宣 導 ; 臺 南 市 立 中 山 國 中 希 本 校 於 5 月 20 日 上 午 派 8 名 教 師 進 行 入 班 宣 導, 請 各 科 協 助 派 員 執 行 入 班 宣 導 事 宜 八 教 育 部 將 於 104 年 6 月 6 日 在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舉 辦 技 職 風 雲 嘉 年 華 活 動, 詳 細 資 料 如 附 件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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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裁 示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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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裁 示 : 一 技 職 風 雲 嘉 年 華 活 動, 係 教 育 部 為 宣 導 技 職 教 育 所 舉 辦 之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本 校 務 必 參 加, 其 中 : ( 一 ) 主 舞 台 動 態 表 演 活 動 : 因 本 校 熱 舞 社 於 3 月 27 日 至 3 月 28 日 至 臺 北 參 加 紫 錐 花 運 動 全 國 反 毒 創 意 舞 蹈 大 賽 比 賽, 榮 獲 第 一 名, 所 以 本 項 活 動 由 學 務 處 邀 請 本 校 熱 舞 社 同 學 參 加 ( 二 ) 主 題 館 參 展 : 請 護 理 科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及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科 參 加, 並 請 加 入 具 體 驗 性 質 之 活 動 ( 三 ) 攤 位 參 展 區 :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二 有 關 派 教 師 前 往 各 國 中 進 行 入 班 宣 導 1 節, 請 各 科 務 必 配 合, 尤 其 是 未 兼 行 政 職 之 教 師, 請 多 給 予 協 助 學 務 處 : 生 活 輔 導 組 一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與 管 理 : 為 加 強 本 校 學 生 缺 曠 及 德 性 成 績 違 常 警 示 掌 握, 自 104 年 4 月 起 重 新 調 校 天 方 系 統 程 式 功 能, 由 每 月 調 整 為 每 週 一 篩 選 統 計 上 揭 資 料, 即 時 雙 向 通 知 家 長 及 導 師 瞭 解, 並 加 以 比 較 分 析 成 因, 做 為 後 續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輔 導 與 轉 介 之 參 考 附 表 一 : 學 生 缺 曠 與 德 性 成 績 違 常 與 科 別 統 計 - 自 103 年 9 月 起 算 103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11 29 27 32 104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0 0 12 12 增 加 減 少 轉 介 12 12 科 別 護 理 科 妝 品 ( 含 二 專 夜 間 部 ) 老 服 科 人 數 1 12( 二 專 1 夜 妝 1) 0 ( 一 ) 分 析 與 策 進 : 開 學 後 部 分 學 生 間 續 請 假 頻 繁 卻 未 及 時 完 成 請 假 與 登 錄, 且 線 上 點 名 系 統 為 七 天, 較 無 法 及 時 掌 握 最 新 學 生 缺 曠 訊 息, 本 組 檢 討 策 進 做 法 如 後 : 1. 增 列 於 每 週 一 統 計 缺 曠 達 20 小 時 ( 扣 操 性 10 分 ) 之 學 生 22

, 該 科 系 警 示 達 2 員 以 上 者 加 會 科 主 任 另 於 學 務 查 詢 線 上 點 名 系 統 區 增 加 查 詢 未 點 名 登 錄 欄, 請 導 師 每 週 加 強 學 生 缺 曠 填 報 並 於 7 天 內 完 成 點 名 作 業 ( 操 作 程 序 已 公 告 網 頁 ) 2.3 月 份 缺 曠 警 示 計 有 妝 品 科 1 年 1 班 等 3 員, 已 完 成 導 師 及 家 長 通 知, 完 備 輔 導 考 核 機 制 ( 二 )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輔 導 與 轉 介 : 行 政 處 分 含 記 過 警 告 以 上 者 1. 為 延 伸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以 學 生 輔 導 辦 法 三 級 作 法 ( 發 展 介 入 處 遇 ) 為 基 礎, 針 對 言 行 偏 差 學 習 適 應 適 不 良 情 緒 失 衡 師 生 衝 突 等 高 關 懷 學 生, 每 月 實 施 行 政 輔 導 諮 商 轉 介 與 統 計, 並 列 入 生 活 輔 導 評 核 與 銷 改 過 管 理 2. 上 月 計 有 3 位 校 外 抽 菸 4 位 不 假 外 出 各 記 警 告 乙 次, 持 續 列 入 輔 導 轉 介 持 續 關 懷 103 月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記 過 轉 3 1 4 介 銷 改 件 0 0 0 0 0 數 104 月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處 份 轉 2 0 3 7 介 銷 改 件 1 0 2 1 數 ( 三 )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 含 宿 舍 管 理 ) 1. 針 對 學 生 違 規 處 份 輔 導 替 代 作 法, 目 前 刻 正 參 考 他 校 做 法 研 擬 中, 除 應 注 重 程 序 正 義 完 備 外, 目 前 朝 訓 輔 合 一 方 式, 以 : 生 活 教 育 法 治 教 育 及 輔 導 教 育 三 大 區 塊 規 劃 執 行 3-4 小 時 友 善 安 全 輔 導, 由 導 師 研 判 學 生 品 行 及 表 現 後 主 動 向 生 輔 組 提 出 申 請, 如 再 發 生 類 案, 則 依 校 規 處 分 藉 以 澄 清 輔 導 行 為 之 價 值 實 施 做 法 預 畫 於 5 月 份 學 務 會 議 討 論 2.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現 況 : 已 完 成 : (1)104 年 3 月 份 大 事 記 要 呈 核 備 查 (2)4 月 1 日 製 發 宿 舍 第 五 號 重 要 公 告 - 重 申 晚 自 習 請 假 規 範 公 物 保 管 使 用 定 宿 舍 加 強 環 境 整 理 週 4-9 月 份 時 程 23

(3) 管 制 4 月 2 日 -6 日 本 學 期 第 一 次 連 續 假 期 住 宿 生 留 宿 情 形 :4 月 2 日 -56 員 4 月 3 日 -18 員 4 月 4 日 -7 員 4 月 5 日 -24 員, 所 見 安 全 管 制 正 常 (4)4 月 8 日 1710 時 宿 舍 時 全 棟 消 防 逃 生 避 難 演 練, 區 分 濃 煙 滅 火 器 及 消 防 水 柱 等 三 組 操 作,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5) 製 作 宿 舍 緊 急 求 救 鈴 標 示, 另 廠 商 陸 續 完 成 宿 舍 全 棟 安 全 及 宣 導 佈 告 標 指 示 牌, 使 宿 舍 管 理 作 業 更 趨 完 善 待 完 成 : (1)104 年 5 月 份 第 二 次 住 宿 生 座 談 會 及 第 一 次 宿 舍 聯 誼 活 動 (2)5 月 公 告 調 查 104 學 年 舊 生 住 宿 意 願 調 查 (3)5-6 月 公 告 調 查 暑 假 留 宿 意 願,7 月 1 日 暑 假 留 宿 管 制 開 始 (4)6 月 25 日 -26 日 宿 舍 打 掃 淨 空 及 行 李 邨 放 寄 送 服 務 (5)104 年 7 月 新 生 進 駐 宣 導 及 向 校 賃 居 博 覽 會 活 動 (6)7 月 10 日 -7 月 15 日 網 路 公 告 宿 舍 新 生 正 式 進 駐 名 單 (7)7 月 15 日 -7 月 26 日 網 路 公 告 舊 生 後 補 進 駐 名 單 (8)7 月 規 劃 及 公 告 新 生 行 李 進 駐 日 程 (9)9 月 13 日 2200 時 宿 舍 進 駐 截 止 日 (10)9 月 14 日 正 式 開 學 日 二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與 教 育 ( 一 ) 校 園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 1. 彙 整 簽 呈 104 年 3 月 份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暨 校 園 安 全 事 例 彙 編 備 查 2. 本 月 計 完 成 校 門 口 交 通 安 全 柵 欄 機 3 具 設 施 建 置, 並 於 網 頁 公 告 管 制 作 法, 目 前 運 行 方 式, 依 執 行 缺 失 檢 討 調 整 設 施 及 管 制 作 法 103 月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安 全 教 育 2 2 安 全 維 護 2 104 月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安 全 教 育 2 14 8 5 安 全 維 護 4 2 增 加 14 14 7 減 少 附 註 1. 安 全 教 育 以 學 校 各 項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海 報 及 專 題 講 座 為 主 24

2. 安 全 維 護 以 校 園 內 外 各 項 加 強 改 善 有 善 校 園 安 全 設 施 具 體 維 護 建 置 增 設 為 主 ( 二 )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分 析 與 事 例 宣 導 : 1. 校 安 通 報 為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及 時 向 上 逐 級 通 報 之 重 要 資 訊, 學 期 內 任 何 師 生 於 校 園 內 外 發 生 安 全 事 件 時 須 依 均 部 校 安 通 報 作 法 核 實 呈 報 管 制, 以 利 後 續 協 處 及 分 析 列 入 通 報 紀 錄, 依 類 別 加 以 統 計 做 為 後 續 教 育 宣 導 之 參 考, 統 計 分 析 如 附 表 : 103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月 意 外 2 2 送 醫 3 1 4 失 竊 2 2 車 禍 2 5 7 104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計 月 意 外 2 送 醫 9 3 失 竊 1 0 車 禍 1 1 2 3 詐 騙 1 行 為 偏 1 差 增 加 減 少 附 記 -104 年 車 禍 事 件 危 險 路 口 : 1. 北 門 路 及 民 族 路 口 ( 遭 撞 - 白 )2. 長 榮 路 及 東 門 路 口 ( 遭 撞 - 早 ) 3. 居 安 路 口 ( 自 撞 ) 4. 高 雄 市 茄 定 區 5. 南 市 成 功 路 及 公 園 路 口 分 析 :104 年 意 外 事 件 中 以 緊 急 送 醫 及 車 禍 3 件 最 多, 行 為 偏 差 1 件 緊 急 送 醫 主 因 為 A 型 流 感 個 案 確 診, 已 通 知 班 級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及 衛 生 預 防 ; 另 新 增 行 為 偏 差 案 例, 已 於 班 級 加 強 宣 導 法 治 教 育 及 網 路 犯 罪 預 防 事 項, 防 制 該 類 案 件 之 肇 生 ( 三 ) 校 園 防 災 演 練 活 動 : 4 月 8 日 1710 時 辦 理 宿 舍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活 動, 區 分 地 震 動 感 123 演 練 濃 煙 逃 生 滅 火 器 操 作 消 防 水 柱 操 作, 執 行 成 果 已 簽 核 紀 錄 備 查 25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一 社 團 ( 一 ) 本 校 護 科 會 及 童 軍 社 於 3 月 27 至 3 月 29 日 前 往 桃 園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社 團 評 鑑, 護 科 會 榮 獲 優 等 童 軍 社 榮 獲 績 優 ( 二 ) 本 校 熱 舞 社 於 3 月 27 日 至 3 月 28 日 前 往 臺 北 參 加 紫 錐 花 運 動 全 國 反 毒 創 意 舞 蹈 大 賽 比 賽, 榮 獲 第 一 名 ( 三 ) 本 校 104 年 運 動 會 於 3 月 29 日 舉 行, 由 童 軍 社 及 康 輔 社 擔 任 開 場 表 演 社 團, 帶 動 熱 鬧 氣 氛, 活 動 圓 滿 落 幕 ( 四 ) 第 15 屆 學 生 會 會 長 及 第 六 屆 護 科 會 會 長 選 舉 訂 於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進 行 改 選 投 票, 學 生 會 於 當 天 下 午 開 票, 護 科 會 於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開 票 ( 五 ) 本 學 期 第 三 次 班 代 表 會 議 預 計 於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召 開 ( 六 )104 年 暑 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目 前 正 申 請 中, 將 於 4 月 30 日 前 函 送 教 育 部 二 獎 助 學 金 ( 一 ) 慈 揚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獎 學 金 於 4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在 璨 揚 企 業 進 行 獎 學 金 頒 發 會, 本 校 共 有 五 位 同 學 榮 獲 優 秀 獎 學 金, 學 務 處 陳 宇 嘉 主 任 及 陳 岷 莘 組 長 到 頒 獎 現 場 關 切 致 意 ( 二 ) 已 審 並 送 出 之 獎 學 金 : 1. 政 府 及 地 方 機 關 獎 助 學 金 : 大 專 校 院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產 基 金 低 收 入 戶 助 學 金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南 投 縣 嘉 義 縣 雲 林 縣 澎 湖 縣 政 府 等 2. 基 金 會 獎 助 學 金 : 世 豐 善 智 獎 助 學 金 勤 勞 基 金 會 秀 峰 公 記 慈 善 會 嘉 新 兆 福 文 化 基 金 會 獎 學 金 等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一 諮 商 輔 導 開 學 至 今 已 完 成 26 人 次 個 別 諮 商 二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專 題 講 座 本 學 期 以 網 路 沉 迷 生 命 教 育 為 主 題, 各 安 排 一 場 週 會 專 題 講 座 5/15( 五 ) 生 命 的 可 能 性 從 語 言 障 礙 者 到 公 眾 講 師 劉 曙 彰 5/22( 五 ) 心 理 師 帶 你 體 驗 一 場 滑 麗 的 冒 險 ( 待 聘 中 ) 26

三 學 生 週 末 一 日 心 靈 成 長 團 體 本 學 期 工 作 坊 搭 配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辦 理, 以 生 命 教 育 為 活 動 主 軸, 透 過 戲 劇 的 方 式, 引 導 學 生 從 肢 體 聲 音 及 表 情 來, 引 導 學 生 培 養 正 向 的 生 命 態 度, 增 強 自 我 肯 定 的 信 念, 學 習 愛 惜 自 己 與 他 人,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價 值 觀 5/9( 六 ) 演 出 生 命 的 故 事 先 play 再 說! 單 元 1~3 5/23( 六 ) 演 出 生 命 的 故 事 先 play 再 說! 單 元 4~5 張 馨 之 職 能 治 療 師 張 馨 之 職 能 治 療 師 5/24( 日 ) 演 出 生 命 的 故 事 先 play 再 說! 單 元 6~7 張 馨 之 職 能 治 療 師 四 輔 導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網 路 如 虎 口 舉 辦 二 場 教 師 專 題 講 座 及 一 場 學 生 週 會 演 講, 宣 導 網 路 正 確 使 用 態 度 與 生 命 教 育 等 觀 念 5/1( 五 ) 網 路 癮 不 贏 ~ 網 路 成 癮 的 成 因 與 治 療 林 煜 軒 醫 師 5/12( 二 ) 網 路 成 癮 的 諮 商 輔 導 技 巧 葉 金 源 心 理 師 6/12( 五 ) 以 繪 本 融 入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何 采 諭 心 理 師 五 學 輔 相 關 會 議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及 3 月 24 日 中 午 12:30, 於 第 一 會 議 室 完 成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議 及 諮 商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之 召 開 六 有 關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作 業, 感 謝 陳 弘 斌 主 任 協 助 建 置 網 路, 目 前 已 完 成 各 優 良 導 師 候 選 人 資 料 填 報 作 業 及 業 務 相 關 主 管 評 分 作 業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一 會 議 辦 理 ( 一 ) 於 4 月 10 日 召 開 學 生 林 ISP 會 議 共 同 擬 定 該 生 支 持 服 務 及 策 略 相 關 協 助 ; 依 據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處 理 要 點 建 議 該 生 縮 小 考 試 範 圍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彈 性 調 整 作 業 量 與 報 告 形 式 ( 二 ) 預 計 5 月 26 日 辦 理 轉 銜 會 議, 邀 請 勞 委 會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師 蒞 臨, 協 助 引 導 學 生 對 於 未 來 職 涯 規 劃 之 準 備 二 輔 導 活 動 ( 一 ) 於 3 月 25 日 辦 理 期 身 心 障 礙 期 初 座 談 會, 透 過 座 談 了 解 學 生 在 生 活 及 學 習 上 遇 到 的 問 題,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與 協 27

助, 以 強 化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效 應 ( 二 ) 預 計 5 月 4 日 ~8 日 為 感 恩 活 動 週, 將 結 合 母 親 節, 引 導 學 生 ( 三 ) 預 計 5 月 11 日 辦 理 發 現 與 探 索 自 我, 協 助 同 學 認 識 自 我, 提 升 學 習 潛 能, 並 培 養 勇 於 探 索 自 我 三 課 業 加 強 輔 導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的 需 求,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的 服 務 藥 物 學 累 計 6 小 時, 感 謝 世 元 老 師 的 指 導 與 付 出 ; 學 姐 課 業 輔 導 諮 詢 64 小 時 四 輔 導 工 作 / 諮 詢 服 務 / 轉 介 服 務 針 對 學 生 心 理 困 擾, 資 源 教 室 主 動 提 供 適 性 心 理 輔 導 計 有 學 生 個 別 晤 談 18 次 電 訪 家 長 6 人 次 ; 轉 介 心 理 師 2 位 社 會 局 1 位 五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提 報 鑑 定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共 9 位 學 生 需 重 新 鑑 定, 撰 寫 相 關 資 料 及 特 教 需 求 評 估 ;4 月 22 日 預 定 至 台 南 大 學 到 場 說 明 六 統 合 視 導 感 謝 總 務 處 提 供 無 障 礙 設 施 相 關 配 置 資 料 及 建 構 資 源 教 室 的 空 間 與 設 備 上 大 力 協 助 感 謝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提 供 增 進 生 涯 準 備 及 就 業 力 相 關 活 動 資 料 感 謝 生 輔 組 與 課 外 活 動 組, 提 供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及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料 體 育 運 動 組 一 本 學 期 合 作 教 育 盃 桌 球 賽 將 於 第 10 週 至 第 14 週 舉 辦 二 本 學 期 體 育 運 動 委 員 會 將 於 第 10 週 (4 月 29 日,12:10) 舉 行 衛 生 保 健 組 一 校 園 整 潔 : ( 一 )104 年 4 月 14 日 統 合 視 導, 感 謝 導 師 同 仁 協 助 督 導 及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會 場 及 訪 視 路 線 區 域 打 掃 班 級 學 生 相 當 賣 力 完 成 整 潔 工 作 ( 二 ) 天 氣 逐 漸 炎 熱, 梅 雨 季 節 將 近,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容 易 孳 生, 每 天 皆 安 排 學 生 巡 視 班 級 掃 地 區 域 有 無 積 水 容 器, 請 同 仁 及 師 長 注 意 辦 公 區 域 內 外 環 境, 做 好 巡 倒 清 刷, 感 謝 資 訊 組 協 助 於 電 子 跑 馬 燈 宣 導 登 革 熱 防 治 28

二 校 園 防 疫 : ( 一 ) 有 班 級 及 實 習 單 位 發 現 學 生 罹 患 A 型 流 感, 學 生 已 在 家 休 養 並 進 行 自 主 管 理, 請 導 師 及 實 習 老 師 注 意 有 無 群 聚 感 染 情 形, 如 有 高 燒 四 肢 痠 痛 倦 怠 等 症 狀, 盡 早 就 醫 治 療 及 投 藥 ( 二 ) 104 年 4 月 20 日 上 午 將 辦 理 肺 結 核 接 觸 者 防 疫 檢 測, 感 謝 中 西 區 衛 生 所 及 班 級 導 師 協 助, 並 於 4 月 23 日 完 成 皮 膚 測 試 結 果 評 估 三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 ( 一 )104 年 4 月 10 日 邀 請 中 西 區 衛 生 所 及 郭 綜 合 醫 院 到 校 協 助 宣 導 菸 害 防 制, 參 與 學 生 獲 益 良 多, 本 校 各 大 樓 入 口 明 顯 處 也 已 張 貼 禁 菸 標 示 ( 二 )104 年 5 月 1 日 週 會 時 間 將 邀 請 愛 滋 希 望 協 會 吳 孟 姿 副 主 任, 蒞 臨 本 校 進 行 愛 滋 病 防 治 專 題 演 講, 歡 迎 教 職 員 工 踴 躍 參 與 四 衛 生 行 政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人 數 1926 人, 學 生 自 繳 保 險 費 377,496 元 整,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96,300 元 整, 總 計 473,796 元 整 ( 二 )104 年 5 月 14 日 前 將 完 成 102-103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衛 生 統 計 資 料 登 入 與 分 析 作 業, 填 報 內 容 包 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成 效 登 錄 學 校 衛 生 人 力 現 況 調 查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活 動 課 程 與 教 學 健 康 服 務 設 施 及 檢 查 ( 學 校 物 質 環 境 ) 學 校 膳 食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及 健 康 促 進 經 費, 共 計 九 大 項, 感 謝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協 助 資 料 填 答 五 健 促 活 動 : ( 一 )104 年 5 月 8 日 舉 辦 健 康 促 進 主 題 日, 於 晨 晞 11 樓 11:30~15:30 辦 理 健 康 體 位 85210 創 意 海 報 展 示 及 評 分 認 識 並 品 嚐 健 康 餐 盒 及 蔬 果 健 康 體 位 專 題 演 講 有 獎 徵 答 等 健 康 促 進 系 列 活 動, 參 與 對 象 為 全 體 五 專 一 年 級 及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歡 迎 大 家 共 襄 盛 舉 ( 二 )104 年 度 菸 害 防 制 宣 誓 創 意 海 報 競 賽 成 績, 一 年 級 第 一 名 五 護 1 年 4 班 第 二 名 五 護 1 年 1 班 第 三 名 五 妝 1 年 1 班 ; 二 年 級 第 一 名 五 護 2 年 6 班 第 二 名 五 護 2 年 1 班 第 三 名 五 護 2 年 2 班 ; 三 年 級 第 一 名 五 護 3 年 4 班 第 二 名 五 護 3 年 1 班 第 三 名 五 護 3 年 6 班, 恭 喜 以 上 獲 獎 班 級 29

, 將 於 全 校 集 會 時 間 進 行 頒 獎 六 傷 病 統 計 : ( 一 ) 104 年 2 3 月 份 平 安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車 禍 3 件 (27%) 意 外 2 件 (18%) 疾 病 住 院 6 件 (55%), 共 計 11 件 (100%) ( 二 )104 年 2 3 月 份 傷 病 統 計 結 果 ( 表 一 ), 一 般 傷 患 135 人 (57%) 緊 急 傷 患 16 人 (7%) 協 助 就 醫 9 人 (4%) 健 康 諮 詢 75 人 (32%), 共 計 235 人 (100%) ( 三 ) 104 年 3 月 29 日 運 動 會 傷 病 統 計 結 果 ( 表 二 表 三 ), 一 般 傷 病 處 理 - 肌 肉 骨 骼 症 狀 64 人 (96%), 內 科 症 狀 3 人 (4%), 共 計 67 人 (100%); 留 觀 休 息 - 頭 頸 部 症 狀 3 人 (10%) 生 理 痛 1 人 (3%) 肌 肉 骨 骼 27 人 (87%), 共 計 31 人 (100%), 運 動 會 傷 病 數 量 總 計 93 人 表 一 104 年 2~3 月 傷 病 統 計 結 果 類 別 一 般 傷 患 緊 急 傷 患 健 康 諮 詢 月 份 項 目 人 數 外 傷 運 動 傷 害 內 科 全 頭 頸 身 部 症 性 狀 症 狀 留 觀 生 理 痛 腸 胃 道 症 狀 護 送 就 醫 2 月 10 1 2 0 0 0 1 0 1 0 0 5 1 0 0 4 3 月 82 24 17 5 2 2 6 1 6 2 0 45 7 2 0 11 小 計 135 16 9 75 類 別 小 計 總 計 表 二 運 動 會 一 般 傷 病 處 理 早 上 肌 肉 骨 骼 時 間 傷 病 類 別 處 理 方 式 中 午 下 午 擦 傷 肌 肉 骨 骼 症 狀 割 裂 傷 挫 撞 傷 扭 拉 傷 叮 咬 傷 護 理 師 親 友 導 師 內 科 症 狀 36 9 22 13 1 4 33 1 13 0 2 0 1 30 2 1 31 其 他 流 鼻 血 暈 眩 發 燒 頭 頸 部 症 狀 噁 心 嘔 吐 生 理 痛 傷 口 處 理 肌 肉 骨 骼 休 息 觀 察 67 64 3 67 皮 膚 傷 口 量 體 溫 腸 胃 道 冰 敷 表 三 運 動 會 救 護 站 留 觀 休 息 統 計 運 動 會 救 護 站 留 觀 休 息 統 計 表 頭 頸 部 症 狀 婦 科 腸 胃 道 症 狀 肌 肉 骨 骼 處 置 方 式 30

班 級 發 燒 頭 暈 頭 痛 呼 吸 喘 經 痛 腹 瀉 腹 脹 噁 心 手 腹 痛 嘔 吐 傷 101 1 1 102 1 1 103 1 1 2 105 4 4 201 1 1 202 1 1 205 2 2 4 206 2 2 301 1 1 2 302 1 1 303 1 1 305 1 1 306 6 6 老 服 101 1 1 五 妝 301 1 1 五 妝 501 1 1 二 妝 101 1 1 總 計 0 3 0 1 0 0 0 5 17 5 31 0 0 0 0 腳 傷 背 痛 救 護 站 休 息 護 理 師 送 醫 導 師 送 醫 家 長 送 醫 緩 解 後 離 開 校 長 裁 示 : 一 本 校 校 友 會 提 供 約 30 萬 獎 助 學 金, 請 各 位 老 師 向 同 學 宣 導, 本 校 學 生 如 遇 緊 急 事 件, 致 經 濟 一 時 窘 迫, 得 提 出 申 請, 本 捐 款 將 採 專 款 專 用 總 務 處 : 一 本 校 綜 合 教 學 暨 實 習 大 樓 及 學 生 宿 舍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裝 修 景 觀 雜 項 標 ), 已 於 4 月 8 日 進 行 初 驗 複 查 作 業, 預 計 4 月 27 日 進 行 正 式 驗 收 作 業 二 本 校 第 三 期 校 舍 改 善 工 程 至 4 月 12 日 進 度 已 達 95%, 目 前 正 進 行 相 關 櫥 櫃 固 定 座 椅 等 工 項, 預 計 於 104 年 4 月 底 完 工 三 4 月 15 日 下 午 2-4 點 邀 請 陳 照 炯 老 師 講 授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教 育 訓 練, 此 次 訓 練 與 人 事 室 合 作, 同 仁 對 採 購 人 員 之 定 義 應 遵 循 之 規 範 初 步 認 知, 未 來 將 規 劃 定 期 訓 練 方 式 進 行, 讓 同 仁 31

更 加 熟 悉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四 本 校 截 至 4 月 份 用 水 用 電 情 形 如 下 :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03 年 ( 度 ) 734 1184 403 1337 557 1497 405 843 289 293 414 783 8739 104 年 ( 度 ) 490 2652 282 1972 較 103 年 成 長 度 數 -244 1468-121 635 總 累 計 成 長 度 數 -244 1224 1103 1738 本 校 用 水 明 細 表 本 校 用 電 明 細 表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03 年 ( 度 ) 70080 62800 55240 70200 75960 101320 82280 89760 90080 127120 123080 99120 1047040 用 電 計 費 日 數 31 31 28 31 30 31 30 31 31 30 31 30 平 均 日 用 電 度 數 2260.6 2025.81 1972.9 2264.5 2532 3268.4 2742.7 2895.48 2905.8 4237.3 3970.3 3304 104 年 ( 度 ) 114700 92900 78500 135800 用 電 計 費 日 數 31 31 28 31 平 均 日 用 電 度 數 3700 2996.77 2803.6 4380.6 104 年 預 計 可 用 電 度 數 70080 62800 55240 70200 75960 101320 82280 89760 90080 127120 123080 99120 1047040 較 104 年 可 用 電 度 成 長 度 數 44620 30100 23260 65600 總 累 計 成 長 度 數 44620 74720 97980 163580 4 月 用 水 較 去 年 同 期 用 水 成 長 635 度, 截 至 4 月 份 總 累 計 成 長 1738 度, 用 電 部 份, 截 至 4 月 份 已 較 目 標 正 成 長 163580 度, 請 全 體 同 仁 共 同 攜 手 節 水 抗 旱 及 節 電 校 長 裁 示 : 一 本 校 第 三 期 校 舍 改 善 工 程 預 計 於 104 年 4 月 底 前 完 工, 各 行 政 單 位 將 於 暑 假 期 間 進 行 搬 遷 作 業, 請 及 早 妥 善 規 劃 研 究 發 展 處 : 技 術 合 作 組 一 104-106 年 度 教 育 部 再 造 技 優 計 畫 第 二 階 段 培 育 優 質 護 理 師 - OSCE 建 置 與 執 行 計 畫, 業 經 審 查 通 過 補 助 新 臺 幣 2,000 萬 元 ;4 月 2 日 已 依 審 查 意 見 及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完 成 修 訂 計 畫 書, 函 文 教 育 部 辦 理 經 費 核 撥 作 業 二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徐 照 程 老 師 帶 領 同 學 組 隊 參 加 Dream Power 創 業 計 畫 競 賽, 已 於 4 月 11 日 至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決 賽, 在 一 百 多 隊 參 賽 隊 伍 中 脫 穎 而 出, 榮 獲 第 三 名, 進 一 步 參 加 教 育 部 2015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已 於 4 月 15 日 寄 出 三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提 供 相 關 計 畫 申 請 ( 如 下 表 ), 請 有 意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提 前 知 會 本 處, 以 利 32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 104 年 度 補 助 夥 伴 學 校 經 費 一 覽 表 補 助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申 請 期 限 ( 一 ) 辦 理 契 合 式 人 才 培 育 專 班 1 案 2 萬 / 每 校 至 多 10 案 4 月 30 日 前 ( 二 ) 夥 伴 學 校 籌 組 跨 校 研 發 團 隊 協 助 產 業 1 案 20 萬 元 ( 隨 到 隨 審, 區 轉 型 升 級 產 中 心 至 多 補 助 7 件 ) 5 月 30 日 前 ( 三 ) 推 動 教 師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商 品 化 1 案 10 萬 元 / 每 校 至 多 2 案 5 月 30 日 前 ( 四 ) 產 學 研 發 亮 點 成 果 專 刊 之 技 術 作 品 1 案 1 萬 / 每 校 至 多 10 案 8 月 30 日 前 ( 五 ) 鼓 勵 教 師 輔 導 企 業 關 懷 計 畫 補 助 1 案 1 萬 元 / 每 校 至 多 5 案 9 月 30 日 前 ( 六 ) 辦 理 研 討 會 產 學 論 壇 ( 各 校 須 至 少 辦 理 一 場 以 學 生 為 主 要 對 象 5 萬 元 (2 場 活 動 平 分 每 場 4 小 9 月 30 日 前 之 創 新 創 業 研 習, 時 間 至 少 3 小 時 ) 時 ) ( 七 ) 辦 理 廠 商 座 談 會 1 案 1 萬 元 / 每 校 至 多 2 案 9 月 30 日 前 ( 八 ) 開 設 創 新 創 業 課 程 及 教 材 ( 課 程 申 請 須 為 各 校 正 式 課 程, 至 少 2 學 5 萬 元 / 每 校 至 多 3 案 9 月 30 日 前 分 ) ( 九 ) 鼓 勵 教 師 協 助 企 業 申 請 政 府 產 學 計 畫 30 萬 <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100 萬, 輔 導 金 5,000 元 100 萬 <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輔 9 月 30 日 前 導 金 1 萬 元 ( 十 ) 辦 理 區 產 學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 至 少 推 薦 校 內 3 個 系 所 參 與 企 業 實 習 ) 5 萬 元 (3 科 平 分 ) 9 月 30 日 前 四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科 學 校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總 計 畫 報 告 : ( 一 )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科 學 校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專 案 計 畫 第 1 期 款 456 萬 元 已 函 文 至 教 育 部 請 領, 現 正 進 行 審 核 作 業 中, 俟 經 費 核 撥 後, 請 各 分 項 計 畫 主 持 人 儘 速 依 計 畫 進 度 管 制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 二 ) 教 育 部 本 年 度 將 辦 理 實 地 訪 視, 訪 視 時 間 暫 定 於 104 年 上 半 年 度 ( 約 5 月 底 /6 月 初 ), 詳 細 時 程 與 辦 理 細 節 教 育 部 正 規 劃 中, 將 另 行 通 知 ( 三 ) 104 年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1,140 萬 元 ( 經 常 門 798 萬 元 資 本 門 342 萬 元 ), 各 子 計 畫 補 助 款 經 費 分 配 如 下 : 項 次 子 計 畫 單 位 102~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科 學 校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專 案 計 畫 104 年 度 各 子 計 畫 教 育 部 經 費 編 列 概 況 104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104 年 學 校 配 合 款 104 年 計 畫 經 費 ( 補 + 配 )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1 護 理 科 2,173,450 1,112,257 3,285,707-1,224,000 1,224,000 2,173,450 2,336,257 4,509,707 33

2 妝 品 科 670,706 267,666 938,372-208,000 208,000 670,706 475,666 1,146,372 3 老 服 科 489,338 222,700 712,038 25,000 377,300 402,300 514,338 600,000 1,114,338 4 通 識 中 心 233,830 0 233,830-21,500 21,500 233,830 21,500 255,330 5 教 務 處 1,772,417 723,945 2,496,362 - - - 1,772,417 723,945 2,496,362 6 實 輔 處 157,562 94,350 251,912 - - - 157,562 94,350 251,912 7 學 務 處 139,647 97,800 237,447 - - - 139,647 97,800 237,447 8 體 育 組 369,040 0 369,040-90,000 90,000 369,040 90,000 459,040 9 圖 資 中 心 303,409 343,570 646,979 908,862 403,430 1,312,292 1,212,271 747,000 1,959,271 10 英 文 組 408,823 97,453 506,276 534,300-534,300 943,123 97,453 1,040,576 11 總 計 畫 1,261,778 460,259 1,722,037 - - - 1,261,778 460,259 1,722,037 總 和 7,980,000 3,420,000 11,400,000 1,468,162 2,324,230 3,792,392 9,448,162 5,744,230 15,192,392 推 廣 教 育 組 本 組 目 前 開 課 狀 態 如 下 表,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另 有 優 惠, 歡 迎 報 名 參 加 104 年 度 上 半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資 料 表 No 開 班 名 稱 報 名 人 數 開 課 狀 態 備 註 1 社 工 師 學 分 班 第 5 期 - 社 會 工 作 實 習 : 福 利 服 務 實 習 15 上 課 中 2 社 工 師 學 分 班 第 5 期 -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14 上 課 中 3 社 工 師 學 分 班 第 5 期 -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11 上 課 中 4 社 工 師 學 分 班 第 5 期 -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14 上 課 中 5 社 工 師 學 分 班 第 5 期 -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17 上 課 中 6 美 容 丙 級 輔 考 班 第 1 期 45 上 課 中 7 美 容 丙 級 輔 考 班 第 2 期 51 上 課 中 8 美 容 乙 級 輔 考 班 38 上 課 中 9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班 ( 在 職 班 ) 34 上 課 中 10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2) 126 報 名 中 11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班 ( 職 前 班 ) 65 報 名 中 12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班 ( 職 前 - 麻 新 班 ) 6 報 名 中 13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班 ( 職 前 班 ) 0 報 名 中 14 ETTC 創 傷 急 診 訓 練 研 習 班 (2) 23 報 名 中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 實 習 組 一 四 年 級 護 理 科 5+2 臨 床 選 習 共 有 77 名 有 意 願, 初 步 徵 選 30 名, 預 計 4 月 24 日 公 告 入 選 學 生 及 通 知 面 試 34

二 4 月 14 至 16 日 獲 知 兩 個 護 理 科 實 習 單 位 實 習 師 生 接 觸 A 形 流 感 病 患 及 護 理 師, 部 分 老 師 及 學 生 接 受 預 防 性 投 藥, 本 組 已 緊 急 通 知 停 止 該 單 位 實 習 並 通 報 衛 保 組 進 行 後 續 健 康 管 理 部 分 單 位 16-17 日 返 校 由 實 習 組 協 助 安 排 教 學 活 動 三 已 順 利 安 排 罹 患 結 核 病 學 生 完 成 一 梯 實 習 四 5 月 8 日 將 舉 行 國 際 護 師 節 暨 加 冠 典 禮,4 月 17 日 以 召 集 各 處 室 代 表 進 行 工 作 分 配 溝 通 ( 表 1,2), 預 計 4 月 30 日 5 月 4 5 7 日 下 午 5:10 預 演 五 104 年 第 一 學 期 即 將 有 一 位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離 職, 兩 位 專 任 教 師 退 休 因 此 需 要 台 北 12 個 月 的 指 導 教 師 人 力, 及 兩 個 月 的 人 力 六 4 月 24 日 邀 請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與 大 安 醫 院 院 長 演 講 : 醫 院 工 作 之 勝 任 福 利 與 升 遷 制 度 七 4 月 24 日 舉 辦 臨 床 老 師 增 能 活 動 : 邀 請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連 啟 敦 醫 師, 講 授 題 目 :EKG 與 CXR 判 讀 表 1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慶 祝 國 際 護 師 節 暨 加 冠 典 禮 程 序 表 一 時 間 :104 年 5 月 8 日 14:00-16:30 二 場 地 : 弘 景 樓 四 樓 活 動 中 心 三 程 序 時 間 節 目 內 容 14:00-14:10 10 分 鐘 典 禮 開 始 加 冠 班 級 導 師 及 學 生 進 場 14:10-14:15 5 分 鐘 校 長 致 詞 14:15-14:30 15 分 鐘 來 賓 致 詞 14:30-14:35 5 分 鐘 學 生 代 表 感 恩 嘉 語 ( 虞 鈞 卉 ) 14:35-14:45 10 分 鐘 百 合 天 使 頒 獎 14:45-14:50 5 分 鐘 校 長 授 章 14:50-15:30 40 分 鐘 加 冠 典 禮 15:30-15:40 10 分 鐘 薪 傳 傳 光 15:40-15:45 5 分 鐘 宣 讀 南 丁 格 爾 女 士 誓 言 ( 黃 怡 瑄 ) 15:45-15:50 5 分 鐘 唱 南 丁 格 爾 女 士 紀 念 歌 (3-1 同 學 ) 15:50-16:20 30 分 鐘 百 合 花 交 織 的 護 理 塔 16:20-16:30 10 分 鐘 大 合 唱 ( 恩 光 歌 祝 福 歌 逆 風 飛 翔 )(3-1 同 學 ) 16:30 10 分 鐘 禮 成 16:40-17:20 40 分 鐘 場 地 收 拾 參 加 人 員 :1.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護 理 科 二 年 級 全 體 學 生 2. 護 理 科 一 年 級 每 班 7 名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13:50 前 就 座 完 畢 35

表 2 活 動 流 程 表 104 年 05 月 0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時 間 詳 細 活 動 內 容 活 動 主 持 人 14:00-14:10 10 分 鐘 典 禮 開 始 加 冠 班 級 導 師 及 學 生 進 場 5-3-6 陳 廷 瑜 5-3-6 林 浩 宇 14:10-14:15 5 分 鐘 校 長 致 詞 陳 文 貴 校 長 14:15-14:30 15 分 鐘 來 賓 致 詞 5-3-6 陳 廷 瑜 5-3-6 林 浩 宇 14:30-14:35 5 分 鐘 學 生 代 表 感 恩 嘉 語 5-4-3 虞 鈞 卉 14:35-14:45 10 分 鐘 百 合 天 使 頒 獎 陳 文 貴 校 長 14:45-14:50 5 分 鐘 校 長 授 章 陳 文 貴 校 長 14:50-15:30 40 分 鐘 加 冠 典 禮 護 理 科 全 體 教 職 員 15:30-15:40 10 分 鐘 薪 傳 傳 光 5-3-6 陳 廷 瑜 5-3-6 林 浩 宇 15:40-15:45 5 分 鐘 宣 讀 南 丁 格 爾 女 士 誓 言 5-2-4 黃 怡 瑄 15:45-15:50 5 分 鐘 唱 南 丁 格 爾 女 士 紀 念 歌 5-3-1 全 體 同 學 15:50-16:20 30 分 鐘 百 合 花 交 織 的 護 理 塔 16:20-16:30 10 分 鐘 大 合 唱 ( 恩 光 歌 及 加 冠 祝 福 歌 曲 ) 5-3-6 陳 廷 瑜 5-3-6 林 浩 宇 5-3-1 全 體 同 學 16:30 10 分 鐘 禮 成 ( 合 照 時 間 ) 16:30~17:10 40 分 鐘 場 地 收 拾 護 科 會 全 體 社 員 就 輔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工 作 報 告 ( 一 ) 修 訂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新 增 領 隊 證 照 及 導 遊 證 照 為 獎 勵 證 照 種 類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件 數 共 有 護 理 科 12 件 及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45 件, 通 過 件 數 為 護 理 科 11 件 及 妝 品 科 45 件 本 學 期 已 完 成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金 ( 限 部 分 證 照 種 類 ) ( 二 ) 辦 理 應 屆 畢 業 生 推 薦 就 業 目 前 共 推 薦 3 位 同 學 至 成 大 醫 院,1 位 同 學 至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就 業 ( 三 )3 月 27 日 舉 辦 校 園 升 學 及 就 業 博 覽 會, 總 共 邀 請 到 涵 蓋 36

北 中 南 東 部 地 區 約 20 家 求 才 機 構 到 本 校 現 場 面 試 徵 才 當 天 同 時 辦 理 履 歷 健 診 活 動, 邀 請 專 業 履 歷 撰 寫 顧 問 至 現 場 為 同 學 提 供 履 歷 撰 寫 諮 詢 服 務 ( 四 )3 月 31 日 由 盧 泰 州 先 生 帶 領 40 位 五 年 級 學 生 搭 乘 遊 覽 車 至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104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性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 五 ) 辦 理 本 校 傑 出 校 友 選 拔, 自 3 月 初 公 告 收 件 至 3 月 31 日 截 止 預 計 4 5 月 份 進 行 初 審 及 複 審 ( 六 )4 月 1 日 辦 理 勞 工 權 益 宣 導 講 座, 邀 請 勞 保 局 臺 南 辦 事 處 洪 如 旭 主 任 為 妝 品 科 五 年 級 同 學 宣 導 勞 工 權 益 及 求 職 防 騙 等 觀 念 ( 七 )4 月 初 依 考 選 部 來 函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專 技 高 考 護 理 類 科 集 體 報 名 本 組 將 於 4 月 20 至 22 日 辦 理 六 場 輔 導 班 級 線 上 報 考 作 業, 並 於 6 月 26 日 以 前 函 送 畢 業 證 書 非 常 感 謝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配 合 提 早 開 放 畢 業 班 成 績 輸 入 然 本 校 104 年 畢 業 典 禮 日 期 為 6 月 27 日, 應 屆 畢 業 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時 間 若 在 畢 業 典 禮 之 後, 畢 業 証 書 將 無 法 如 期 送 至 考 選 部 查 驗, 恐 影 響 本 校 應 考 人 權 益 鑑 此 希 冀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惠 予 協 助 或 提 供 興 革 建 議 ( 八 )4 月 15 日 至 30 日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本 校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申 請 ( 九 ) 目 前 5+2 方 案 : 南 部 : 義 大 醫 院 與 義 守 大 學 ; 北 部 : 振 興 新 光 醫 院 與 北 護 二 工 作 計 畫 ( 一 )5 月 29 日 辦 理 護 理 師 專 技 高 考 模 擬 考 ( 二 )6 月 份 輔 導 畢 業 班 同 學 進 行 UCAN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臺 職 能 診 斷 團 體 施 測 校 長 裁 示 : 一 有 關 學 生 參 加 國 考 須 於 6 月 26 日 前 函 送 學 位 證 書 1 節, 請 教 務 處 全 力 配 合 圖 書 資 訊 中 心 : 圖 書 組 : 一 自 104 年 4 月 10 日 起, 於 圖 書 館 內 舉 辦 二 手 教 科 書 贈 送 活 動, 將 校 內 外 募 集 之 二 手 教 科 書, 轉 送 本 校 學 生, 以 加 強 宣 導 尊 37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並 使 用 正 版 教 科 書 之 觀 念 二 持 續 更 新 圖 書 館 網 頁 各 項 資 訊 : 各 項 電 子 資 源 連 結 圖 書 館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圖 書 館 大 事 記 歷 年 活 動 花 絮 等 三 配 合 國 家 圖 書 館, 上 網 填 報 全 國 圖 書 館 調 查 統 計 系 統 本 校 圖 書 館 各 項 服 務 統 計 數 據, 包 括 : 圖 書 館 與 服 務 人 口 數 館 藏 資 源 服 務 與 資 源 使 用 資 訊 取 用 與 空 間 設 備 圖 書 資 料 經 費 人 力 資 源 等 四 配 合 辦 理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圖 書 館 相 關 業 務 資 訊 組 一 104 年 度 3 月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填 報 作 業 目 前 時 程 為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檢 核 ( 04/20 ~ 04/28 日 ), 資 訊 組 於 4/21 日 寄 送 填 報 資 料 之 電 子 壓 縮 檔 予 各 單 位, 請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配 合 檢 核 填 報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若 有 資 料 錯 誤 需 修 正, 請 通 知 資 訊 組 開 放 修 改 權 限, 俟 修 正 完 畢 後 再 行 通 知 資 訊 組 關 閉 權 限 二 完 成 103 年 政 府 機 關 電 腦 作 業 效 率 查 核 填 報 作 業 三 完 成 教 育 部 105 年 度 電 腦 經 費 預 算 表 填 報 作 業 四 協 助 完 成 PISA 測 驗 五 本 校 SSL 伺 服 器 憑 證 將 於 5/9 日 到 期, 目 前 正 洽 臺 灣 網 路 認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辦 中 六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系 統 及 教 職 員 電 子 郵 件 過 濾 器 (E-mail spam) 已 委 請 廠 商 完 成 建 置 護 理 科 : 一 完 成 本 科 產 科 專 任 教 師 遴 選 作 業 ; 另 解 剖 生 理 學 專 任 教 師 遴 選 作 業 亦 進 行 中 二 4 月 17 日 ( 五 ) 舉 辦 護 理 科 教 師 成 長 會 議, 邀 請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蘇 楷 玲 傷 口 護 理 師 前 來 講 授 傷 口 護 理 三 本 科 於 4 月 24 25 日 ( 五 六 ) 二 天, 由 張 祐 瑄 李 惠 娥 及 洪 淑 玲 三 位 教 師 分 別 帶 隊, 計 有 3 位 四 年 級 的 選 手 前 往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第 45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南 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四 預 計 4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科 內 教 師 評 鑑 自 評 作 業 五 5 月 1 日 ( 五 ) 下 午 1:30-3:20 安 排 二 場 學 生 週 會 演 講, 分 別 邀 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許 志 宇 副 教 授 前 來 分 享 如 何 讓 自 己 成 為 醫 護 領 域 之 發 明 家, 以 及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ICU 主 任 范 文 麟 醫 師 分 享 重 症 醫 療 人 文 38

六 5 月 3 日 ( 日 ) 為 本 科 五 年 級 學 生 二 技 考 試, 地 點 於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本 科 科 學 會 同 學 將 前 往 設 立 考 生 服 務 站 支 援, 也 歡 迎 各 位 老 師 前 往 加 油 打 氣 七 安 排 5/23 5/24 6/6 6/7 於 本 校 旭 光 樓 ( 原 F-503) 會 議 室 辦 理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第 三 年 落 實 護 理 科 核 心 素 養 與 能 力 於 教 學 全 國 研 討 會, 近 幾 週 努 力 邀 請 各 校 來 擔 任 分 享 的 老 師 或 專 家, 目 前 已 經 接 近 進 完 成 邀 請 八 與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聯 絡, 經 慈 濟 醫 院 與 護 理 系 討 論 後, 明 年 也 要 提 供 15 名 5+2 名 額 給 我 們 同 學 申 請, 爭 取 今 年 是 否 比 照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模 式 可 試 辦? 慈 濟 醫 院 答 應 與 慈 濟 大 學 護 理 系 商 議 後 再 答 覆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下 列 活 動 已 圓 滿 結 束 : ( 一 ) 配 合 103 年 教 育 部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專 案 計 畫, 於 3 月 27 日 ( 五 ) 辦 理 博 雅 講 座, 主 講 人 是 未 來 音 樂 阿 樂 老 師 ( 二 )4 月 10 日 ( 五 ) 辦 理 2015 英 語 歌 唱 比 賽, 名 次 如 下 : 名 次 班 級 第 一 名 五 妝 一 1 第 二 名 五 護 二 2 第 三 名 五 護 二 5 第 四 名 五 護 二 6 優 勝 五 妝 二 1 優 勝 五 護 二 1 優 勝 五 護 一 1 二 即 將 辦 理 活 動 : ( 一 ) 第 十 四 屆 校 刊 文 學 獎 截 止 收 稿 日 為 5 月 1 日 ( 二 ) 基 礎 服 務 學 習 演 講 一 共 3 場 : 日 期 主 題 演 講 者 地 點 104.05.15 志 願 服 務 倫 理 104.05.22 志 願 服 務 發 展 趨 勢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張 齡 友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台 南 分 樓 弘 景 樓 4 39

104.05.29 志 願 服 務 的 內 涵 事 務 所 王 玲 琇 主 任 長 榮 大 學 蔡 青 芬 教 授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 一 協 助 辦 理 國 中 體 驗 營 活 動 : 104 年 03 月 09 日 ( 一 ) 忠 孝 國 中 技 職 體 驗 營 104 年 04 月 10 日 ( 五 ) 國 中 教 師 技 職 體 驗 營 104 年 04 月 17 日 ( 五 ) 復 興 國 中 技 職 體 驗 營 104 年 05 月 14 日 ( 四 ) 民 德 國 中 技 職 體 驗 營 二 104 年 3 月 26 日 ( 四 ) 辦 理 畢 業 生 美 容 講 座 暨 企 業 徵 才, 邀 請 佳 麗 寶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至 五 專 畢 業 班 級 入 班 宣 導 三 於 104 年 4 月 16-17 日 由 詹 慧 珊 主 任 偕 同 二 專 學 生, 前 往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協 助 2015 技 職 博 覽 會 宣 導 工 作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科 : 一 本 科 將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科 學 校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專 案 計 畫 創 意 教 學 : 異 業 結 合 老 人 服 務 : 銀 髮 新 生 活 體 驗 ; 異 業 結 合 老 人 服 務 : 銀 髮 理 財 面 面 觀 專 題 演 講 兩 場 活 動 二 為 讓 學 生 們 及 老 人 照 顧 與 服 務 的 工 作 者 對 日 本 照 護 制 度 及 照 護 新 概 念 能 有 更 多 的 學 習, 本 科 將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與 團 法 人 台 南 市 私 立 林 澄 輝 社 福 基 金 會, 共 同 邀 請 日 本 曾 根 憲 昭 博 士 ( 醫 療 法 人 三 憲 會 柵 原 病 院 暨 介 護 老 人 中 心 理 事 長 院 長 ), 辦 理 台 日 照 護 產 業 經 營 與 實 務 研 討 會 三 為 提 供 長 者 單 一 窗 口 的 照 顧 與 服 務, 銀 髮 族 生 活 圈 中 所 需 之 醫 療 藥 妝 輔 具 照 顧 及 生 活 規 劃 等 支 援, 本 科 將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參 訪 嘉 義 市 長 青 園, 提 升 教 師 們 之 跨 專 業 多 元 化 銀 髮 服 務 教 學 能 力 四 本 科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高 齡 者 全 人 照 顧 教 學 中 心 協 助 教 務 處 辦 理 復 興 國 中 生 技 職 體 驗 活 動 五 本 科 於 104 年 4 月 11 日 -5 月 14 日 協 助 研 發 處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班 課 程, 目 前 課 程 持 續 進 行 中 40

人 事 室 : 一 人 員 異 動 名 單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異 動 原 因 期 間 備 註 總 務 處 張 家 瑋 約 用 職 員 新 進 104.04.01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王 筱 貞 約 用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回 職 復 薪 104.04.01 二 人 事 相 關 業 務 ( 一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請 全 校 教 師 於 4 月 底 前 完 成 自 評 各 科 ( 中 心 ) 於 5 月 底 前 完 成 初 評 校 教 評 會 於 6 月 23 日 前 完 成 審 議 預 訂 於 104 年 9 月 中 旬 發 函 各 單 位 研 提 意 見, 俾 作 為 本 校 評 鑑 制 度 修 正 之 參 考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於 104 學 年 度 正 式 辦 理, 評 鑑 期 間 為 101 學 年 度 至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教 師 除 有 免 予 評 鑑 之 事 由 均 須 參 加 ( 二 ) 辦 理 104 年 度 行 政 服 務 績 優 教 師 選 拔, 預 計 選 拔 2 名 行 政 服 務 績 優 教 師, 於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中 接 受 表 揚, 並 頒 發 獎 牌 及 獎 金 一 萬 元 ( 三 ) 104 年 4 月 15 日 ( 三 ) 下 午 2 時 辦 理 必 要 訓 練 採 購 教 育 及 廉 政 倫 理 課 程, 由 中 華 大 學 推 廣 處 台 北 分 處 專 案 顧 問 陳 照 炯 先 生 講 授, 本 課 程 為 104 年 行 政 人 員 必 要 訓 練 課 程, 全 體 同 仁 ( 含 本 校 職 員 約 用 職 員 兼 行 政 主 管 教 師 ) 約 40 人 參 加 相 關 研 習 書 面 資 料 置 於 總 務 處 網 頁, 請 同 仁 參 閱, 並 落 實 採 購 作 業 及 廉 政 倫 理 相 關 規 定 ( 四 ) 訂 於 104 年 4 月 17 日 ( 五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與 本 校 合 辦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客 家 青 年 政 策 與 省 思 專 題 演 講, 為 使 訓 練 資 源 共 享, 均 提 供 本 校 參 加 人 數 10 人, 並 可 核 給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請 同 仁 多 加 利 用 及 踴 躍 參 加 ( 五 ) 重 申 本 校 各 單 位 行 政 人 員 應 遵 守 出 勤 相 關 規 定, 並 注 重 服 務 應 對 態 度, 單 位 主 管 並 應 加 強 督 導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各 單 位 行 政 人 員 每 日 出 勤 均 須 按 規 定 時 間 親 自 簽 到 退, 不 得 有 代 簽 情 事 ; 如 有 代 簽 情 事, 應 予 懲 處 2. 行 政 人 員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應 遵 守 紀 律, 維 持 辦 公 秩 序, 嚴 守 工 作 崗 位 辦 理 業 務, 不 得 擅 離 職 守, 或 從 事 與 業 務 無 關 之 行 為, 並 應 注 重 服 務 應 對 態 度 3. 行 政 人 員 請 假 ( 休 事 病 假 或 加 班 補 休 等 ) 應 事 先 申 請 41

, 經 主 管 核 准 方 得 離 開 任 所 各 單 位 應 妥 適 安 排 每 日 出 勤 人 力, 並 確 實 落 實 職 務 代 理 人 制 度, 以 維 護 校 務 正 常 運 作 ( 六 )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勞 動 節,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得 於 當 天 放 假 或 6 個 月 內 擇 日 補 休 1 日, 惟 當 日 師 生 因 仍 需 到 校 上 課, 請 各 單 位 妥 適 安 排 上 班 人 力 三 人 事 法 規 宣 導 ( 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2 條 第 19 條 之 2, 經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以 院 臺 勞 字 第 1040011436 號 令, 定 自 104 年 3 月 20 日 施 行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 教 法 ( 二 ) 字 第 1040034074 號 書 函 ) ( 二 ) 為 促 進 各 領 域 師 資 性 別 衡 平 之 發 展, 建 請 各 校 聘 任 師 資 時, 在 受 聘 者 之 專 長 等 條 件 相 同 下, 優 先 考 量 聘 任 單 一 性 別 過 低 之 師 資 一 案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 教 技 ( 三 ) 字 第 1040036590 號 函 ) ( 三 ) 專 科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031356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031356E 號 函 ) ( 四 )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40035267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施 行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技 ( 四 )1040035267E 號 函 ) ( 五 )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第 八 點, 業 經 本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4002968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40029687C 號 函 ) ( 六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第 3 條 條 文,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以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40028127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1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39382 號 函 ) ( 七 ) 有 關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7 條, 業 經 勞 動 部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40130464 號 令 條 正 發 布 (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8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41303 號 函 ) ( 八 ) 教 育 部 補 助 留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教 育 部 42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以 臺 教 文 ( 三 ) 字 第 1040033701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1 日 臺 教 文 ( 三 ) 字 第 1040033701E 號 函 ) ( 九 ) 考 試 院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品 德 修 養 及 工 作 績 效 激 勵 辦 法 第 14 條 第 15 條 (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9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42593 號 函 ) ( 十 ) 請 同 仁 務 必 遵 守 規 定, 如 要 出 國 者 請 務 必 於 出 國 10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方 可 離 臺 主 計 室 : 一 工 作 報 告 : ( 一 )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截 至 104 年 4 月 17 日 止, 執 行 進 度 如 下 : 1. 綜 合 教 學 暨 實 習 大 樓 工 程 及 學 生 宿 舍 暨 學 生 活 動 大 樓 工 程,103 年 度 保 留 款 執 行 率 為 14.11% 2. 其 他 固 定 資 產 執 行 率 為 1.56%, 動 支 率 為 34.41% ( 二 )105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概 算 經 彙 整 各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擬 編 列 情 形 如 下 : 1. 經 常 門 部 分 : 業 務 收 入 概 算 數 2 億 4,714 萬 1 千 元,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概 算 數 2 億 5,427 萬 5 千 元, 業 務 外 收 入 概 算 數 1,297 萬 元, 業 務 外 費 用 概 算 數 690 萬 7 千 元, 業 務 總 收 支 相 抵 後, 計 短 絀 107 萬 1 千 元 2. 資 本 門 部 分 : 增 置 固 定 資 產 概 算 數 2,421 萬 6 千 元,( 含 教 學 及 行 政 用 設 備 2,415 萬 6 千 元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設 備 6 萬 元 ), 無 形 資 產 概 算 數 101 萬 5 千 元, 合 計 2,523 萬 1 千 元 3. 本 校 105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概 算, 由 於 國 庫 實 際 補 助 額 度 尚 未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經 常 門 部 分 擬 暫 依 104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編 列, 資 本 門 部 分 依 各 處 室 提 出 之 需 求 彙 整 編 列 教 育 部 核 定 國 庫 補 助 額 度 時, 由 主 計 室 依 核 定 額 度 調 整 編 列 二 業 務 宣 導 : ( 一 ) 擬 依 會 計 法 第 83 及 84 條 規 定 辦 理 83 至 91 會 計 年 度 間 之 會 計 報 告 帳 簿 及 會 計 憑 證 等 銷 毀 作 業, 已 函 請 各 單 位 如 有 83 至 91 年 度 間 之 債 權 債 務 未 了 事 項, 須 保 存 憑 證 者,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屆 期 將 依 規 定 程 序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銷 毀 ( 二 ) 審 計 部 為 持 續 策 進 審 計 服 務 品 質, 自 即 日 起 至 本 (104) 年 5 月 10 日 止 辦 理 104 年 度 審 計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請 各 單 位 踴 躍 至 審 計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完 成 問 卷 填 答 43

附 件 1- 提 案 一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訓 導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訓 導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訓 導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悉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二 學 生 未 到 課 ( 席 ),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 席 ), 未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者 為 曠 課 ( 席 ) 三 學 生 請 假 依 種 類 分 : ( 一 ) 課 業 假 : 因 故 不 能 到 課 堂 接 受 課 業 者 ( 二 ) 集 會 假 :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校 內 外 之 各 種 集 會 者 ( 三 ) 註 冊 假 : 因 故 不 能 於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註 冊 者 ( 四 ) 考 試 假 :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各 種 定 期 考 試 者 ( 五 ) 實 習 假 : 因 故 不 能 到 實 習 單 位 接 受 實 習 者 四 學 生 請 假 依 事 故 分 : ( 一 ) 事 假 ( 二 ) 病 假 ( 三 ) 公 假 ( 四 ) 喪 假 ( 五 ) 實 習 假 ( 六 ) 分 娩 假 ( 七 ) 陪 產 假 五 學 生 請 假 應 具 備 之 手 續 : ( 一 ) 事 假 : 憑 家 長 監 護 人 及 公 司 行 號 函 件, 事 先 請 假 ; 若 臨 時 請 假, 須 先 電 話 報 備 再 附 証 明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1 高 普 考 及 格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基 礎 受 訓, 受 訓 期 間 需 請 假, 比 照 上 列 規 定 辦 理 事 假 手 續 2 學 期 中 間 結 婚 需 請 假 者, 亦 比 照 上 列 規 定 辦 理 事 假 手 續 ( 二 ) 病 假 : 須 先 以 電 話 報 備 二 日 以 內 ( 含 ) 附 就 醫 証 明, 三 日 以 上 ( 含 ) 附 醫 院 診 斷 証 明 書 ( 三 ) 公 假 : 凡 由 學 校 指 派 參 加 校 內 外 活 動 者, 准 給 公 假, 但 須 由 指 派 單 位 於 事 前 簽 請 校 長 ( 或 由 學 務 主 任 ) 核 准 後, 方 可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44

( 四 ) 喪 假 : 附 訃 文 或 死 亡 證 明 直 系 血 親 ( 祖 父 母 父 母 子 女 ) 給 假 五 日 ; 旁 系 親 屬 ( 兄 弟 姐 妹 ) 給 假 三 日 ( 五 ) 分 娩 假 : 請 分 娩 假 者, 需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 流 產 者 除 外 ) ; 經 核 准 後 隨 假 卡 附 醫 師 證 明 出 生 證 明 書 請 假 ( 六 ) 陪 產 假 : 請 陪 產 假 者, 需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 流 產 者 除 外 ) ; 經 核 准 後 隨 假 卡 附 醫 師 證 明 出 生 證 明 書 請 假 六 請 假 程 序 : 攜 同 證 件, 向 下 列 核 假 權 責 單 位 申 請 之 ( 一 ) 課 業 假 集 會 假 註 冊 假 考 試 假 分 娩 假 1 三 日 內 ( 含 ) 由 導 師 生 輔 組 組 長 核 准 2 三 日 以 上 至 五 日 內 ( 含 ), 由 學 務 主 任 核 准 3 五 日 ( 含 )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准 ( 二 ) 實 習 假 : 1 凡 請 實 習 假 者, 一 律 填 寫 實 習 請 假 三 聯 單,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輔 處 依 規 定 流 程 辦 理 2 遲 到 及 曠 班 考 核 標 準 : 上 班 時 間 起 15 分 鐘 內 為 遲 到 ; 超 過 15 分 鐘 且 未 通 報 者 則 屬 曠 班 3 請 假 三 日 內 ( 含 ) 由 實 習 組 長 核 准 ; 三 日 以 上 至 五 日 內 ( 含 ) 由 實 輔 主 任 核 准 ; 五 日 以 上 ( 含 ) 由 校 長 核 准 4 請 假 期 滿 仍 未 能 實 習 者, 得 由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來 函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續 假 5 病 假 : (1) 在 醫 院 實 習 者, 由 患 病 學 生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寫 請 假 單,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2) 在 家 患 急 性 病 而 不 能 實 習 者, 須 於 當 日 上 班 前 由 本 人 或 家 屬 親 自 口 頭 ( 電 話 ) 告 知 實 習 場 所 指 導 老 師 ( 或 護 理 長 ) (3) 實 習 時 間 內, 如 需 就 醫 診 治 或 罹 患 急 症 時, 應 先 報 告 指 導 老 師 或 護 理 長, 經 准 許 後 始 可 離 開 工 作 單 位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4) 醫 生 診 斷 為 具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得 准 假 至 不 具 傳 染 性 為 止 6 事 假 : (1) 有 特 殊 重 大 緊 急 事 故 或 必 須 學 生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之 事 項, 始 得 請 事 假 (2) 請 事 假 需 先 持 相 關 證 明 向 導 師 ( 寒 暑 假 期 間 向 實 輔 處 ) 請 假, 須 事 先 提 出 7 喪 假 :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 三 ) 分 娩 假 : 45

1 分 娩 後, 自 分 娩 日 起 給 假 四 十 二 天 為 限 ( 含 例 假 日 ) 2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天 ( 含 例 假 日 ) 3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天 ( 含 例 假 日 ) 4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天 ( 含 例 假 日 ) 5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計 入 學 期 事 病 假 之 累 計 時 數 ( 四 )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准 給 陪 產 假 3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3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七 請 假 時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有 請 假 均 需 事 前 辦 理, 於 實 習 期 間 事 假 或 公 假 須 於 請 假 日 前 三 ( 含 ) 日 完 成 手 續 ; 因 病 或 緊 急 重 大 事 故, 於 請 假 當 日 後 三 日 內 完 成 ( 例 假 日 不 在 此 限 ) ( 二 ) 請 假 以 親 自 辦 理 為 原 則, 惟 狀 況 特 殊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事 前 親 自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者, 可 以 電 話 書 信 先 行 報 備, 並 於 假 滿 回 校 時, 親 自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八 學 生 缺 曠 課 ( 席 ) 之 處 置, 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因 公 喪 假 而 缺 課 ( 席 ) 者, 以 到 課 論 ( 二 ) 單 一 課 程 缺 課 逾 ( 含 ) 該 科 全 學 期 上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扣 考 該 學 科 期 末 考,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實 習 缺 課 時 數 逾 ( 含 ) 該 科 實 習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則 該 科 須 重 新 實 習 分 娩 假 缺 課 者 實 習 另 作 安 排 ( 三 ) 所 有 課 程 缺 課 時 數 累 計 逾 ( 含 )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勒 令 休 學, 因 分 娩 假 缺 課 者 不 受 此 限 ( 四 ) 經 勒 令 休 學 者, 未 於 公 告 指 定 期 限 內 辦 妥 休 學 手 續, 即 勒 令 退 學 ( 五 ) 考 試 假 與 註 冊 假 應 按 教 務 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再 向 學 務 處 請 假 並 登 記 之 前 項 第 ( 二 ) ( 三 ) 款 所 稱 上 課 時 數 係 指 學 期 內 實 際 上 課 日 之 上 課 時 數 全 數 計 算, 所 有 未 上 課 或 放 假 日 之 時 數 均 不 包 含 在 內 惟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課 之 放 假 日 不 在 此 限 九 在 准 假 期 間 內, 如 提 前 返 校, 可 持 准 假 單 分 別 至 准 假 單 位 報 備 銷 假 十 本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