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307 320 307 * 小 販 主 要 是 指 經 營 規 模 較 小 流 動 性 較 強 在 公 共 空 間 從 事 經 營 的 攤 販 在 很 多 地 方, 從 事 小 販 工 作 是 一 般 低 下 收 入 家 庭 的 重 要 生 計, 也 是 很 多 人 在 經 濟 低 迷 時 期 賴 以 謀 生 的 重 要 手 段 ( 如 1997-1998 年 的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2007-2009 年 的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 由 於 投 資 少, 小 販 行 業 不 單 是 失 業 群 體 臨 時 謀 生 的 途 徑, 也 是 居 民, 特 別 是 低 收 入 人 仕 的 主 要 生 活 消 費 模 式 小 販 的 存 在 有 其 社 會 功 能, 但 是 街 頭 小 販 也 帶 來 社 會 成 本 的 增 加 : 例 如 危 害 公 共 衛 生 污 染 環 境 阻 塞 交 通 等 1 本 研 究 嘗 試 通 過 參 考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小 販 管 理 的 經 驗, 提 出 澳 門 小 販 管 理 的 一 些 改 善 建 議 澳 門 近 年 急 速 發 展, 躋 身 於 如 新 加 坡 香 港 的 國 際 城 市 之 列 ; 澳 門 要 作 為 吸 引 遊 客 的 國 際 城 市, 政 府 是 需 要 加 強 城 市 規 劃 改 善 市 容 清 潔, 藉 此 使 澳 門 成 為 亞 洲 區 內 優 質 居 住 環 境 城 市 澳 門 在 邁 向 國 際 城 市 的 過 程 中, 小 販 管 理 是 不 可 忽 視 的 一 個 重 要 工 作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政 治 與 國 際 關 係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1. Bhowmik, S., 2005. Street Vendors in Asia: A Review.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May, June 4
308 根 據 民 政 總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 於 2006 年 底, 澳 門 分 佈 於 五 個 露 天 小 販 區 的 數 目 總 數 為 251 個 營 地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共 121 個 下 環 街 小 販 區 共 67 個 十 月 初 五 街 小 販 區 共 52 個 大 三 巴 牌 坊 小 販 區 共 5 個 主 教 山 小 販 區 共 6 個 最 多 小 販 的 小 販 區 為 營 地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最 少 小 販 的 小 販 區 為 大 三 巴 小 販 區 販 賣 貨 品 種 類 方 面, 以 成 衣 百 貨 類 為 最 主 要, 有 117 個, 佔 總 數 的 69.3% 1 地 區 次 數 百 分 比 十 月 初 五 街 52 20.7 下 環 小 販 區 67 26.7 大 三 巴 小 販 區 5 2.0 主 教 山 小 販 區 6 2.4 營 地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121 48.2 總 數 251 100.0 資 料 來 源 : 民 政 總 署 提 供 (2006) 至 2009 年 4 月, 全 澳 合 共 劃 分 了 17 個 小 販 區 3 個 附 設 於 市 政 街 市 內 之 熟 食 中 心 及 1 座 小 販 大 樓 祐 漢 小 販 大 樓, 當 中 有 11 個 小 販 區 設 有 固 定 支 架 蓬 帳, 包 括 祐 漢 第 二 街 小 販 區, 祐 漢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臺 山 街 市 內 小 販 區, 筷 子 基 小 販 區, 雀 仔 園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營 地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牌 坊 小 販 區, 主 教 山 小 販 區, 氹 仔 街 市 外 圍 小 販 區, 氹 仔 四 面 佛 小 販 區 及 路 環 黑 沙 海 灘 小 販 區 2 至 2008 年 底 全 澳 合 共 有 1,200 個 小 販 攤 檔 ( 澳 門 半 島 有 1,162 個, 海 島 有 38 個 ) 從 事 小 販 行 業 的 人 士 有 約 二 千 人 相 對 於 五 年 前, 現 2. 小 販 區 地 點 包 括 : 義 字 街 群 隊 街 紅 街 市 外 圍 飛 能 便 度 街 羅 白 沙 街 道 咩 卑 利 士 街 祐 漢 新 村 第 二 街 下 環 街 貨 倉 街 河 邊 新 街 木 瓜 圍 蓮 溪 廟 一 帶 營 地 大 街 筷 子 基 一 帶 雀 仔 園 街 市 一 帶
309 時 的 小 販 牌 照 減 少 了 174 個 因 應 外 圍 經 濟 狀 況, 自 2003 年 起, 特 區 政 府 連 續 七 年 豁 免 小 販 的 牌 照 費 用 3 在 1980 年 代 初 期, 由 於 大 量 外 地 人 士 遷 居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漸 趨 蓬 勃, 小 販 之 數 目 亦 逐 漸 增 加 ; 初 期, 澳 葡 政 府 並 沒 有 專 責 之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制 定 小 販 行 業 之 政 策 及 管 理 工 作 及 至 1987 年, 當 時 之 澳 門 市 政 廳 成 立 專 責 處 理 之 行 政 部 門 流 動 小 販 輔 助 組, 小 販 行 業 之 政 策 及 管 理 工 作, 才 逐 漸 較 有 系 統 有 秩 序 地 開 展 ; 及 至 1996 年 7 月 1 日 ; 因 應 當 時 政 策 之 考 量, 正 名 為 小 販 事 務 處 並 沿 用 至 今 澳 門 民 政 總 署 小 販 事 務 處 是 設 於 衛 生 監 督 部 以 下 的 部 門 小 販 事 務 處 主 要 權 限 包 括 : 向 小 販 手 工 藝 者 及 買 賣 舊 貨 者 發 出 准 照, 並 更 新 有 關 紀 錄 ; 管 理 小 販 專 用 區 及 其 他 預 留 給 小 販 使 用 的 場 地, 並 確 保 該 等 場 地 衛 生 清 潔 ; 監 察 小 販 的 經 營 情 況, 維 持 小 販 的 經 營 秩 序, 並 執 行 有 關 規 定 及 規 章 ; 並 設 立 臨 時 市 集 及 街 市, 發 出 有 關 准 照, 並 進 行 監 察 4 1. 流 動 小 販 輔 助 組 在 成 立 初 期, 基 於 部 門 職 能 及 法 例 之 規 範, 只 能 負 責 澳 門 半 島 小 販 之 監 管 工 作, 而 海 島 市 小 販 之 監 管 工 作, 則 由 當 時 之 海 島 市 政 廳 負 責 1999 年 澳 門 回 歸 祖 國 後,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之 規 定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 將 澳 門 及 海 島 市 ( 包 括 氹 仔 半 島 及 路 環 半 島 ) 兩 個 市 政 廳 合 併 ; 正 式 成 立 民 政 總 署, 至 此 澳 門 及 海 島 市 小 販 之 監 管 工 作 亦 全 撥 歸 小 販 事 務 處 負 責 2. 小 販 事 務 處 主 要 有 下 列 權 限 包 括 :(1) 向 小 販 手 工 藝 者 及 買 賣 舊 貨 者 發 出 准 照, 並 更 新 有 關 紀 錄 ;(2) 管 理 小 販 專 用 區 及 其 他 3. 鄭 淑 賢 : 澳 門 小 販 牌 照 逐 年 減 少, 載 於 澳 門 雜 誌,2009 年 6 月, 第 70 期, 第 10-11 頁 4. 澳 門 民 政 總 署 小 販 事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http://www.safp.gov.mo/legismac-orgtxt/2002/s1/2002_02/iacm_c_txt.htm
310 預 留 給 小 販 使 用 的 場 地, 並 確 保 該 等 場 地 衛 生 清 潔 ;(3) 監 察 小 販 的 經 營 情 況, 維 持 小 販 的 經 營 秩 序, 並 執 行 有 關 規 定 及 規 章 ;(4) 設 立 臨 時 市 集 及 街 市, 發 出 有 關 准 照, 並 進 行 監 察 澳 門 小 販 的 管 理 由 小 販 事 務 處 可 根 據 職 能 分 為 四 個 不 同 功 能 範 疇 :(1) 前 線 稽 查 範 疇 : 負 責 執 行 現 行 小 販 市 政 條 例, 檢 控 違 例 擺 賣 人 士, 扣 押 貨 物, 監 管 各 小 販 區 及 熟 食 中 心 的 營 運 秩 序 及 衛 生 情 況, 設 施 之 保 護 及 維 修 情 況, 巡 查 特 色 市 集 與 臨 時 售 賣 攤 檔 (2) 倉 務 管 理 範 疇 : 負 責 安 排 扣 押 物 品 存 放 及 領 取 之 工 作, 查 點 及 核 對 每 日 扣 押 物 品 之 種 類 及 數 量, 整 理 及 安 排 需 移 交 往 其 他 部 門 物 品 之 類 別 及 數 量 (3) 資 訊 管 理 範 疇 : 利 用 現 今 之 數 碼 及 資 訊 科 技 ; 使 小 販 管 理 工 作 正 式 進 入 數 據 化 系 統 化 清 晰 化 效 率 化 之 層 面, 降 低 及 減 少 人 為 錯 誤 之 出 現 機 率 編 制 及 監 控 各 類 准 照 之 發 出, 制 訂 研 究 市 集 臨 時 攤 檔 等 各 項 之 遵 守 規 則 及 籌 設 等 等 之 工 作 (4) 內 部 管 理 範 疇 : 逐 步 及 更 多 利 用 數 碼 電 子 化 設 備, 藉 以 優 化 日 常 之 管 理 工 作 及 提 升 本 處 人 員 之 質 素 澳 門 的 小 販 管 理 工 作 特 點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個 方 面 : 1. 無 牌 小 販 的 存 在, 是 大 部 份 發 展 中 城 市 及 地 方 之 普 遍 現 象 當 經 濟 環 境 變 壞 時, 無 牌 小 販 之 活 動 數 量 會 有 所 增 加 澳 門 的 無 牌 小 販, 一 般 會 採 取 分 區 特 擊, 定 點 巡 查 及 重 點 駐 守 等 綜 合 方 法, 達 到 壓 制 無 牌 小 販 之 活 動 及 範 圍 的 目 的 這 種 方 法 有 效 阻 止 及 減 少 無 牌 小 販 的 出 現 2. 每 年 定 期 為 有 興 趣 從 事 小 販 行 業 的 市 民 提 供 空 置 攤 檔 進 行 抽 籤 活 動 每 期 的 空 置 攤 位 數 目 及 所 在 位 置 會 分 別 張 貼 於 衛 生 監 督 部, 民 政 總 署 各 服 務 站 及 全 澳 各 市 政 街 市 之 佈 告 板 上 市 民 可 往 民 政 總 署 查 看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這 種 方 法 能 提 供 機 會 給 有 興 趣 從 事 小 販 行 業 的 市 民
311 參 與, 亦 可 配 合 社 會 經 濟 及 城 市 發 展, 重 整 小 販 區 的 配 套 設 施 及 經 濟 職 能 3. 於 每 年 農 曆 新 年 之 傳 統 節 假 日 期 間 設 立 臨 時 售 賣 攤 檔, 此 外 亦 會 設 立 臨 時 市 集 增 設 臨 時 小 販 區 假 日 特 色 市 集 及 臨 時 售 賣 攤 檔 等 藉 此 可 輔 助 旅 遊 業 之 發 展 及 回 應 市 民 之 要 求 這 種 方 法 能 推 動 及 增 加 傳 統 節 假 日 之 氣 氛, 並 提 供 機 會 給 有 興 趣 從 事 小 販 行 業 的 市 民 參 與 現 時 澳 門 的 臨 時 市 集 包 括 氹 仔 市 集 檔 位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售 賣 爆 竹 及 小 食 攤 檔 農 曆 年 宵 市 場 檔 位 傳 統 節 日 臨 時 售 賣 神 香 風 車 攤 檔 等 4. 小 販 事 務 處 的 稽 查 人 員 會 聯 同 衛 生 檢 疫 人 員 進 行 衛 生 檢 疫 分 區 巡 查 及 作 大 型 特 擊 檢 控 工 作 小 販 事 務 處 也 會 與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合 作, 改 善 小 販 區 之 營 商 環 境, 例 如 定 期 清 洗 小 販 區 熟 食 中 心 之 地 面 蓬 頂 隔 油 井 及 各 相 關 之 配 套 設 施 等 這 有 助 維 持 小 販 的 管 理 工 作 及 起 到 阻 嚇 作 用 1950-1960 年 代, 新 加 坡 小 販 大 多 數 都 在 不 衛 生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這 些 小 販 活 動 威 脅 到 了 新 加 坡 人 的 公 共 健 康 和 環 境 衛 生, 甚 至 造 成 了 嚴 重 環 境 污 染 因 此 政 府 不 得 不 採 取 措 施 為 這 些 小 販 組 建 相 應 的 經 營 場 所 1968-1969 年, 新 加 坡 政 府 通 過 人 口 普 查, 確 定 了 18,000 名 街 頭 小 販, 並 頒 發 了 臨 時 准 照, 成 功 限 制 街 頭 小 販 數 量 1970 年 代 之 後, 新 加 坡 所 有 街 頭 小 販 必 須 持 照 經 營 為 防 止 小 販 對 城 市 環 境 和 交 通 造 成 影 響, 新 加 坡 政 府 採 取 強 硬 措 施 管 理 街 頭 小 販, 政 府 經 常 檢 查 小 販 的 情 況 和 組 織 小 販 接 受 衛 生 和 環 保 知 識 培 訓 近 幾 年 來 在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312 後, 失 業 高 企 率 導 致 在 新 加 坡 湧 現 出 很 多 年 輕 受 過 教 育 的 小 販 新 加 坡 目 前 共 有 113 個 政 府 街 市 / 小 販 中 心, 容 納 超 過 15,000 個 攤 檔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所 有 政 府 街 市 / 小 販 中 心 統 一 由 國 家 環 境 局 管 理 5 2 年 份 1998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總 准 照 發 行 ( 售 賣 各 種 貨 物 ) 3698 3239 15862 15105 14346 14419 12898 街 頭 熟 食 檔 攤 ( 通 常 是 小 面 積 ) 80 228 1154 1053 878 1021 902 來 源 - 新 加 坡 統 計 署, 主 要 統 計 年 鑑 2009 http://www.singstat.gov.sg/pubn/reference/yos09/statst-hawkers.pdf 表 二 中, 有 准 照 的 小 販 總 數 在 新 加 坡 政 府 控 制 之 下 有 溫 和 的 減 少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小 販 區 歸 入 國 家 環 境 局 和 小 販 部 門 的 監 管 範 圍 之 下, 有 准 照 的 小 販 數 目 急 升 至 15862 這 表 示 熟 食 檔 小 販 已 經 在 有 關 於 食 品 安 全 方 面 受 到 較 嚴 厲 的 監 視 於 2008 年, 在 125 個 政 府 街 市 / 小 販 中 心 內 有 超 過 13,000 個 小 販 攤 檔 6 在 新 加 坡, 小 販 中 心 由 環 境 部 下 屬 法 定 機 構 國 家 環 境 局 (National E n v i ronment A g e n c y) 主 管, 由 小 販 署 具 體 負 責 管 理 環 境 局 在 全 國 劃 分 五 個 管 理 區, 內 設 小 販 中 心 管 理 機 構 負 責 國 家 環 境 局 於 2002 年 7 月 1 日 在 環 境 及 水 源 部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Water R e s o u r c e s) 轄 下 成 立, 集 中 推 行 環 境 政 策 7 新 加 坡 國 家 環 境 局 推 行 一 系 列 措 施, 確 保 街 市 / 小 販 中 心 符 合 食 物 安 全 及 良 好 衞 生 的 標 準 有 關 的 措 施 包 括 :1. 由 1990 年 開 始, 所 有 食 物 處 理 人 員 均 須 修 讀 基 本 5.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代 表 團 2006 年 7 月 25 26 及 28 日 前 往 新 加 坡 及 2006 年 7 月 29 日 前 往 吉 隆 坡 進 行 職 務 訪 問 之 研 究 新 加 坡 和 吉 隆 坡 家 禽 屠 宰 運 作 的 報 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2006 年 6. Singapore 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report--http://app.nea.gov.sg/cms/htdocs/ category_sub.asp?cid=131 7. 同 上
313 的 食 物 衞 生 課 程 和 通 過 筆 試, 以 及 接 受 傷 寒 疫 苗 注 射 ;2. 在 1987 年 9 月 推 行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3. 在 1997 年 6 月 推 行 食 物 攤 檔 分 級 制 ;4. 由 1992 年 開 始 禁 止 在 濕 貨 街 市 內 屠 宰 家 禽 ;5. 在 1999 至 2000 年 期 間 推 行 冰 鮮 鍊 制 度 8 1. 在 新 加 坡, 環 境 局 小 販 署 專 門 有 一 批 人 對 小 販 進 行 抽 查 環 保 總 局 在 1987 年 9 月 年 推 行 違 例 扣 分 制 度, 實 施 犯 規 記 分 制 (P o i n t s Demerit System.), 懲 處 觸 犯 公 共 衛 生 法 例 的 小 販 違 例 持 牌 人 如 在 一 年 內 被 記 的 分 數 累 積 達 12 分 或 以 上, 會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2 個 星 期 ( 首 次 暫 時 吊 銷 ) 如 果 又 在 1 年 內 累 積 12 分 或 以 上, 第 二 次 的 暫 時 吊 銷 長 達 4 個 星 期 ; 第 二 次 暫 時 吊 銷 後, 如 果 再 度 在 1 年 內 累 積 12 分 或 以 上, 其 執 照 將 被 撤 銷 對 犯 規 行 為 分 類 處 罰 :A 類 為 嚴 重 犯 規, 扣 6 分, 比 如 售 賣 不 潔 污 染 不 宜 食 用 的 食 物, 將 污 水 倒 入 明 溝 等 等 ;B 類 扣 4 分, 包 括 儲 藏 食 物 的 方 法 不 對, 在 準 備 食 物 時 抽 煙 等 等 屢 次 違 規 的 違 例 者 或 會 被 撤 銷 牌 照 ; 在 2000 年, 有 231 個 小 販 因 為 不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而 被 扣 分, 其 中 有 16 個 小 販 被 停 牌 達 二 個 星 期 之 久 扣 分 制 在 新 加 坡 被 證 明 是 一 個 非 常 有 效 的 控 制 小 販 的 政 策 2. 在 1997 年 6 月 推 行 食 物 攤 檔 分 級 制, 實 行 飲 食 店 及 食 物 攤 位 的 分 級 制 度 使 消 費 者 能 掌 握 攤 檔 的 衛 生 資 料, 選 擇 擬 光 顧 的 攤 檔 分 級 制 把 攤 檔 分 為 4 個 級 別, 一 年 一 次 把 所 有 飲 食 店 和 飲 食 攤 位 分 成 A 級 ( 優 ) B 級 ( 良 ) C 級 ( 中 ) 及 D 級 ( 差 ) 四 個 等 級 ; 評 估 標 準 包 8.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代 表 團 2006 年 7 月 25 26 及 28 日 前 往 新 加 坡 及 2006 年 7 月 29 日 前 往 吉 隆 坡 進 行 職 務 訪 問 之 研 究 新 加 坡 和 吉 隆 坡 家 禽 屠 宰 運 作 的 報 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2006 年
314 括 管 理 和 清 潔 個 人 衛 生 食 物 運 送 等 等 級 執 照 必 須 展 示 在 營 業 場 所 內 顯 眼 且 易 接 觸 到 的 地 方, 否 則 將 被 罰 款 和 扣 分 分 級 制 度 可 讓 市 民 了 解 小 販 的 食 品 衛 生 情 況 和 所 受 到 的 保 障 政 府 也 可 通 過 分 級 及 扣 分 制 度 對 小 販 的 食 品 衛 生 進 行 有 效 約 束 3. 在 1999 至 2000 年 期 間 推 行 冰 鮮 鍊 制 度 (Cold Chain System) 肉 食 攤 檔 檔 主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在 攤 檔 安 裝 展 示 式 冷 凍 機, 向 顧 客 展 示 出 售 的 豬 肉 禽 肉 牛 肉 及 羊 肉 從 2000 年 開 始, 大 多 數 的 貨 攤 ( 為 賣 肉 魚 及 熟 食 等 ) 為 了 消 費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都 要 安 裝 展 示 式 冷 凍 機 以 確 保 肉 類 的 新 鮮 這 制 度 要 求 肉 類 由 屠 宰 到 整 個 零 售 過 程 的 各 環 節 都 要 保 持 冷 凍 4. 在 新 加 坡, 很 多 小 販 中 心 在 20 多 年 前 建 成, 安 置 街 頭 小 販 該 等 小 販 中 心 成 為 當 地 生 活 方 式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中 心 別 樹 一 幟 的 風 格 及 林 林 總 總 的 食 品, 不 單 吸 引 新 加 坡 人, 也 吸 引 了 外 國 人 和 遊 客 新 加 坡 政 府 因 此 決 定 保 留 小 販 中 心, 並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1986 年 政 府 興 建 了 141 座 小 販 中 心, 使 流 動 食 品 攤 販 納 入 政 府 集 中 有 序 的 統 一 管 理 之 中 ; 至 此 幾 乎 所 有 街 頭 小 販 都 進 駐 了 食 品 中 心 小 販 中 心 一 般 由 熟 食 和 街 市 食 品 兩 個 部 分 組 成 熟 食 部 分 的 攤 檔 售 賣 即 食 食 品 及 飲 品 街 市 食 品 部 分 的 攤 檔 則 專 門 售 賣 街 市 食 品 和 雜 貨 較 為 高 檔 的 小 販 中 心 一 般 都 有 空 調, 且 通 常 位 於 大 型 超 市 內 部 政 府 還 規 定 工 廠 購 物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和 多 層 工 業 樓 必 須 在 同 一 建 築 物 內 設 立 餐 廳 以 方 便 居 民 就 近 用 餐, 同 時 也 減 少 居 民 光 顧 到 無 牌 熟 食 小 販 5. 新 加 坡 每 年 對 所 有 食 品 攤 販 的 清 潔 管 理 食 物 衛 生 個 人 衛 生 等 按 優 良 中 差 四 等 級 進 行 評 估 ; 對 獲 優 者, 頒 發 清 潔 與 食 物 衛 生 優 越 表 現 獎 狀
315 被 評 為 中 差 的 食 品 攤 販 將 成 為 下 一 年 度 衛 生 監 督 檢 查 的 重 點 評 估 單 位 ; 按 照 環 境 公 共 衛 生 ( 食 物 衛 生 ) 條 例 對 違 法 行 為 進 行 罰 款 記 分 暫 時 吊 證 永 久 吊 證 等 處 罰 9 香 港 有 兩 類 合 法 的 街 頭 叫 賣 小 販 : 固 定 小 販 和 流 動 小 販 小 販 提 供 了 就 業 機 會 和 價 廉 物 美 的 貨 品, 但 也 造 成 了 衛 生 噪 音 和 街 道 擁 堵 等 問 題 為 了 緩 解 小 販 造 成 了 問 題, 並 將 之 納 入 政 府 管 理 的 軌 道 上, 香 港 自 二 十 世 紀 50 年 代 就 開 始 對 小 販 進 行 規 管 街 頭 小 販 被 安 排 到 街 市 場 中 去, 無 證 小 販 需 要 申 領 政 府 准 照 並 在 政 府 劃 定 區 域 經 營 從 二 十 世 紀 50 年 代 開 始, 香 港 的 食 品 小 販 顯 著 增 加 到 了 1970 年 代, 由 於 飲 食 習 慣 餐 館 和 速 食 店 數 量 擴 張 以 及 對 小 販 投 訴 增 加 等 原 因, 香 港 市 民 對 於 街 頭 食 品 小 販 的 需 求 開 始 回 落 政 府 嘗 試 減 輕 小 販 問 題 最 初, 政 府 主 要 把 街 頭 小 販 從 街 頭 的 露 天 地 區 移 動 到 離 開 街 道 的 市 集 ; 沒 有 准 照 的 小 販 被 鼓 勵 申 請 准 照 藉 此 取 得 資 格 在 政 府 管 理 的 街 市 區 域 中 經 營 政 府 進 一 步 的 步 驟 是 鼓 勵 有 准 照 的 街 頭 小 販 搬 進 多 層 的 戶 內 街 市 大 廈 內 經 營 10 1973 年, 前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不 再 頒 發 新 的 小 販 准 照 ( 包 括 熟 食 檔 小 販 牌 照 ) 11 為 了 進 一 步 降 低 街 頭 叫 賣 食 品 小 販 的 數 量, 前 市 政 會 議 在 1983 年 引 入 新 的 法 規 (ex-gratia p a y m e n t,e G P) 以 便 鼓 勵 在 港 島 和 九 龍 的 小 販 自 願 交 出 准 照 在 這 種 政 策 引 導 下,2002 年, 尚 餘 164 名 街 頭 食 品 ( 熟 食 ) 小 販 12 2005 9.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Singapore. Annual Report 2000. Hawker Management, Singapore. http://www.nea.gov.sg/cms/ccird/pg_66_69.pdf 10. Smart, Josephine. 1986.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policy on hawkers: A study of the effects of establishing a hawker permitted place. As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8, No.2, Dec 11. Paper for the HK LegCo Panel on Food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Cooked Food Stall Hawker License [LC Paper No. CB(2) 2296/01-02(06) ] 12. 同 上
316 年 12 月 底, 香 港 市 區 共 有 6,644 個 固 定 攤 位 小 販 牌 照 和 418 個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 非 市 區 則 有 397 個 固 定 攤 位 小 販 牌 照 和 308 個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至 2005 年 12 月 底, 香 港 共 有 7,236 個 固 定 攤 位 小 販 3 年 份 1955 1985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有 准 照 的 小 販 10000 40000 8270 8048 7767 7484 7236 沒 有 准 照 的 小 販 ( 估 計 ) 40000 17000 3200 3000 // //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境 衞 生 統 計 數 字 http://www.fehd.gov.hk/tc_chi/statistics/pleasant_environment/statistienh_2004_2007.html 前 市 政 總 署 及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轄 下 成 立 一 般 事 務 隊, 是 小 販 管 理 隊 的 前 身 自 2000 年 改 為 小 販 管 理 隊 九 七 香 港 回 歸 後, 兩 個 市 政 總 署 合 併, 小 販 管 理 隊 隸 屬 於 香 港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 簡 稱 食 環 署 ) 食 環 署 特 設 的 小 販 事 務 隊 是 小 販 管 理 部 門, 其 中 包 括 總 區 特 遣 隊 和 分 區 小 販 事 務 隊, 分 佈 於 香 港 各 區 分 區 小 販 事 務 隊 人 員 定 期 巡 查 持 牌 的 固 定 攤 位 小 販, 並 整 頓 在 街 頭 販 賣 的 流 動 小 販 總 區 特 遣 隊 負 責 對 無 牌 小 販 進 行 突 擊 行 動 小 販 阻 街 或 招 致 投 訴, 小 販 事 務 隊 會 先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 如 口 頭 警 告 無 效, 小 販 事 務 隊 會 採 取 拘 捕 等 行 動 1. 24 各 區 的 小 販 事 務 隊 主 要 負 責 分 段 巡 邏 分 兩 更 工 作 小 販 管 理 特 遣 隊 則 負 責 掃 蕩 小 販, 他 們 分 三 更 24 小 時 當 值, 以 增 強 各 分 區 內 小 販 黑 點 的 管 理 工 作 食 環 署 人 員 通 常 會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驅 散 小 販 ; 如 口 頭 警 告 無 效 便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13 13. 同 上
317 2. 前 市 政 局 在 1983 年 引 介 了 賠 償 金 額 (ex-gratia payment:egp) 方 案 在 這 一 個 方 案 之 下, 熟 食 小 販 將 會 在 他 們 的 准 照 放 棄 之 後 給 與 賠 償 在 香 港 島 九 龍 和 新 界 的 熟 食 小 販 若 交 出 他 們 的 准 照, 他 們 能 得 到 六 萬 元 的 一 次 性 賠 償 金 額 對 於 流 動 小 販, 政 府 也 提 供 一 些 激 勵 給 他 們 放 棄 他 們 的 准 照 接 受 三 萬 元 的 一 次 性 賠 償 金 額 或 轉 為 一 個 戶 內 固 定 的 街 市 攤 檔 這 提 議 只 從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五 年 內 有 效 在 2002 年 的 估 計, 有 1,067 個 正 在 經 營 持 牌 熟 食 小 販, 其 中 超 過 60% 是 60 歲 以 上 因 此 他 們 將 會 逐 漸 地 從 工 作 上 退 下 由 於 政 府 將 不 發 行 任 何 新 的 准 照, 並 且 小 販 准 照 並 不 能 由 子 女 繼 承 政 府 又 向 小 販 提 供 優 惠, 鼓 勵 他 們 放 棄 牌 照 或 遷 入 公 眾 街 市 或 熟 食 中 心 經 營 這 些 措 施 實 施 後, 持 牌 小 販 ( 包 括 固 定 攤 位 小 販 和 流 動 小 販 ) 數 目 在 2008 年 年 底 已 減 至 7,135 人 14 3. 香 港 政 府 為 了 要 作 較 好 的 管 理 小 販 工 作, 將 戶 外 小 販 集 中 在 19 個 市 集 地 點 在 2005 年, 在 78 個 地 點 的 戶 內 公 眾 街 市 中, 賣 新 鮮 食 物 熟 食 和 雜 貨 ( 包 括 3,772 空 置 攤 檔 ) 共 有 14,245 個 攤 檔 此 外, 在 39 個 熟 食 中 心 和 26 個 獨 立 熟 食 街 市 中, 共 有 1,075 個 熟 食 檔 ( 備 有 上 蓋, 自 來 水 補 給, 排 水 處 理 系 統 等 ) 除 了 持 牌 固 定 小 販 攤 位 集 中 的 小 販 認 可 區 之 外, 常 見 的 露 天 市 集 可 有 不 同 形 式, 而 攤 檔 經 營 者 也 因 應 不 同 情 況, 可 能 需 領 取 不 同 的 牌 照 或 許 可, 例 如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或 冰 凍 甜 點 許 可 證 等 在 香 港, 一 些 政 府 地 或 私 人 屋 苑 政 府 都 會 設 立 露 天 市 集 其 中 包 括 :(1) 由 社 區 團 體 籌 辦 及 政 府 部 門 協 辦 的 露 天 市 集 :(a) 以 短 期 租 約 形 式 租 用 空 地 舉 行 (b) 香 港 電 腦 節 (2002 年 至 今 )(c) 大 角 咀 廟 會 (2005 年 至 今 ) (d) 社 會 企 業 展 銷 日 (2008 年 )(e) 秋 冬 上 環 假 日 行 人 坊 (2008 年 )(f) 四 週 為 有 機 (2009 年 ) (2) 由 政 府 部 門 在 公 眾 地 方 主 辦 14.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年 報 (2008) h t t p://w w w.f e h d.g o v.h k/t c_c h i/p u b l i c a t i o n s/ annualrpt/2008/4.html#10
318 的 露 天 市 集 :(a) 大 埔 海 濱 休 閒 生 態 水 陸 墟 (2007 年 至 今 )(b) 大 埔 區 鄉 郊 長 者 擺 賣 農 產 品 試 驗 計 劃 (2008 年 至 今 ) (3) 由 政 府 部 門 在 政 府 場 地 舉 行 的 露 天 市 集 :(a) 香 港 公 園 藝 趣 坊 (2009 年 )(b) 維 園 藝 趣 坊 (2009 年 ) 15 4. 為 有 效 阻 嚇 違 反 公 共 衛 生 和 市 政 條 例 的 食 品 ( 熟 食 ) 售 賣 小 販, 食 環 署 推 行 了 扣 分 制 (Demerit Points System:DPS) 在 該 系 統 中, 過 失 點 反 映 食 品 安 全 / 公 眾 衛 生 的 風 險 程 度 而 處 罰 則 反 映 違 法 的 嚴 重 性 在 2001 年 修 訂 的 扣 分 制 中, 如 果 在 36 個 月 期 間 累 積 被 扣 45 分, 則 該 小 販 的 准 照 將 被 吊 銷 16 香 港 政 府 引 入 扣 分 制 的 管 理 方 式, 採 取 強 硬 措 施 管 理 可 防 止 小 販 對 城 市 環 境 和 交 通 造 成 的 破 壞 隨 著 澳 門 急 速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邁 向 國 際 城 市, 澳 門 在 制 訂 未 來 管 理 小 販 政 策 時, 可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小 販 管 理 的 一 些 相 關 先 進 經 驗, 引 入 有 效 管 理 措 販, 並 以 提 高 小 販 區 的 質 量 和 減 少 小 販 數 量 為 目 標, 以 配 合 澳 門 的 未 來 發 展 街 頭 熟 食 小 販 缺 乏 足 夠 的 設 施, 造 成 對 市 民 健 康 的 一 大 威 脅 澳 門 應 以 新 加 坡 政 府 為 鑒, 加 強 對 熟 食 小 販 的 衛 生 檢 查 也 可 參 考 香 港 的 24 小 時 當 值 的 小 販 管 理 隊, 對 無 牌 小 販 集 中 的 黑 點, 進 行 無 間 斷 的 巡 查 15. 立 法 會 CB(2)1044/08-09(02) 號 文 件 : 露 天 市 集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立 法 會 2009 年 16. Paper for the HK LegCo Panel on Food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merit Points System for Licensed Food Premises. [LC Paper No. CB(2) 1335/05-06(04) ]
319 參 考 新 加 坡 的 缺 點 懲 罰 系 統 (Points Demerit System) 和 香 港 政 府 的 扣 分 制 (Demerit Points System:DPS), 累 積 被 扣 分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小 販, 可 考 慮 將 其 准 照 吊 銷, 這 比 罰 款 方 式 的 管 理 來 得 會 更 有 效 可 參 考 香 港 的 賠 償 方 案, 減 少 街 頭 熟 食 小 販 的 數 目 熟 食 小 販 放 棄 准 照 之 後 給 與 賠 償 這 可 有 效 鼓 勵 熟 食 小 販 將 准 照 交 出, 讓 熟 食 小 販 區 自 然 萎 縮 以 配 合 澳 門 作 為 國 際 化 城 市 的 發 展 參 考 香 港 的 經 驗, 在 一 些 旅 遊 景 點, 政 府 可 設 立 一 些 有 文 化 藝 術 及 潮 流 的 戶 外 小 販 區 以 吸 引 遊 客 例 如 澳 門 的 牌 坊 小 販 區 是 較 多 遊 客 參 觀 消 費 的 地 方 現 時 牌 坊 小 販 區 以 工 藝 類 為 主, 若 能 引 入 非 傳 統 的 小 販 區 的 模 式, 可 吸 引 更 多 遊 客 增 加 售 賣 有 文 化 藝 術 氣 息 的 貨 品 種 類, 可 提 高 貨 品 質 素 和 銷 售 小 販 區 的 存 在 一 向 是 對 一 個 地 區 經 濟 現 況 的 反 映 在 經 濟 好 景 時, 街 頭 小 販 會 減 少, 當 經 濟 情 況 不 景 時, 失 業 人 士 增 多, 失 業 人 士 較 多 會 以 小 販 形 式 自 僱 謀 生 現 時 澳 門 的 經 濟 正 急 速 發 展, 博 彩 旅 遊 行 業 吸 納 大 量 的 勞 動 力 現 時 澳 門 勞 動 人 口 已 接 近 全 民 就 業 根 據 對 小 販 區 的 實 地 考 察, 現 時 澳 門 露 天 小 販 區, 大 都 是 年 老 的 小 販 在 擺 賣 ; 而 較 為 年 輕 受 中 上 教 育 的 人 士 大 都 不 願 意 從 事 小 販 工 作, 他 們 寧 願 轉 入 較 高 工 資 的 博 彩 旅 遊 行 業 中 工 作 在 現 時 失 業 率 偏 低 的 情 況 下, 小 販 業 作 為 紓 緩 社 會 失 業 壓 力 的 功 能 已 消 失 故 此 政 府 可 藉 此 時 機, 考 慮 進 一 步 規 範 小 販 區 的 管 理 對 一 些 願 意 放 棄 小 販 牌 的 人 士, 給 與 金 錢 以 鼓 勵 自 願 交 出 准 照 由 於 對 經 常 違 規 小 販 採 用 罰 款 的 作 用 不 大, 故 此 政 府 應 考 慮 引 入 更 為 有 效 的 扣 分 制, 加 強 對 小 販 的 管 理
320 在 過 往 澳 門 經 濟 不 景 氣 時, 露 天 小 販 區 的 設 立 主 要 是 政 府 為 失 業 人 仕 提 供 自 僱 就 業 機 會 的 一 個 優 惠 政 策 但 隨 著 澳 門 近 年 經 濟 的 急 速 發 展, 本 地 就 業 機 會 增 多, 小 販 人 數 將 會 逐 漸 減 少 隨 著 澳 門 近 年 經 濟 的 急 速 發 展, 本 地 就 業 機 會 增 多, 政 府 不 應 再 以 發 出 小 販 准 照 作 為 一 項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 政 府 應 協 助 小 販 轉 型, 這 樣 不 但 能 改 善 他 們 的 生 活 水 平, 也 可 舒 緩 一 些 行 業 的 人 手 短 缺 政 府 在 規 劃 小 販 區 的 未 來 發 展 時, 應 配 合 澳 門 作 為 一 個 旅 遊 歷 史 城 區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政 府 可 將 一 些 傳 統 小 販 區 轉 型 為 有 特 色, 吸 引 遊 客 的 民 間 市 集 引 入 非 傳 統 的 富 有 文 化 藝 術 氣 色 的 現 代 化 露 天 小 販 區 隨 著 澳 門 經 濟 的 急 速 發 展 及 就 業 機 會 增 多 及 城 市 的 現 代 化, 澳 門 若 要 朝 著 國 際 化 城 市 發 展, 便 需 要 加 強 對 街 頭 的 小 販 的 管 理 也 正 如 其 他 經 濟 發 達 的 城 市 一 樣, 一 些 有 損 市 容 的 街 頭 小 販 區 應 該 自 然 縮 減 和 轉 型